股权质押贷款流程

2024-08-04

股权质押贷款流程(精选6篇)

股权质押贷款流程 第1篇

一、股权质押贷款流程

股 权 质 押 贷 款 融 资 流 程 银行、客户

《贷款合同》 银行、客户、中心

《股权质押合同》 《委托服务协议》 客户提出贷款需求,初定贷款方案

未登记企业在 股登中心登记托管 客户提交相关材料、托管中心受理

中心发布信息、向会员单位推荐

中心审查通过

客户、托管中心 客户、托管中心

客户、托管中心

托管中心

托管中心

银行

托管中心、客户、银行

银行、评估机构

银行

银行

参 与 方

《银行贷款批准文件》 《银行尽职调查报告》 《服务意向表》 《信息发布申请书》 《初始登记申请表》《托管协议》

《客户信息登记表》 工 作 成 果 中心协调约谈、确定意向贷款方

贷款方案设计 股权价值评估

银行尽职调查 银行审批通过

签署合同、办理质押手续 发放贷款 否 是

银行受理

否 步 骤 是 否

《股权价值评估报告》

注:融资客户提交给中心的材料: 股权出质证明申请书

出质人

质权人

第三方担保

二、融资服务重点产品

n 产品名称:股权质押贷款

n 内容描述: 指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以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担保的贷款。

n 服务对象: 该产品主要服务于具备以下几类特点的企业: 1.适用于成长期及成熟期企业; 2.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n 服务提供商:

包括担保公司、信托、银行、股权登记托管中心等。

三、股权质押贷款融资具体办理材料

一、股权质押融资需要提供的资料: 股权质押的前提是注册资本金到位,所质押的股权未做任何第三方质押。申请出质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一.出质人向质权人企业提供初审所需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3.公司章程 4.企业股东名册

5.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 6.股东出资证明书

7.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开具的验资报告 8.最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股东权益变动表 9.企业对外欠款及对外担保情况说明

10.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 11.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12证明款项用途及还款来源的材料(供销合同).根据初审业务的真实性,签订临时合作备忘录,出具初审报告.二.第三方担保公司资料及出质人与第三方担保公司签定的保证合同.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3.公司章程 4.企业股东名册

5.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

6.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开具的验资报告 …..担保意向书、担保函。三.质权评估.根据出质人提供抵押股权进行估价,确定出质人融资额度,以及股权抵押期限。(派专项人员严格审查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四.审核通过,确定担保费及保证金,利息后签定合同.协议。五.质权人与出质人共同进行股权质押工商部门质押登记。所须材料清单:

1.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申请书原件.2.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声明书.3.出质人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亲笔签名)原件 4.股权质押合同及公证书.5.出质方的出质证明书.6.双方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7.双方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8.双方法人.代表人授权委托书.9.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0.最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股东权益变动表 11.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开具的验资报告 12.出质方股权登记托管卡原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质押双方持上述文件到托管处,办理质押冻结,出具股权质押冻结证明书.注: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除外.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股权质押的前提是注册资本金到位,所质押的股权未做任何第三方质押。申请出质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一.出质人向质权人企业提供初审所需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3.公司章程 4.企业股东名册

5.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 6.股东出资证明书

7.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开具的验资报告 8.最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股东权益变动表 9.企业对外欠款及对外担保情况说明

10.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 11.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12证明款项用途及还款来源的材料(供销合同).根据初审业务的真实性,签订临时合作备忘录,出具初审报告.二.第三方担保公司资料及出质人与第三方担保公司签定的保证合同.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3.公司章程 4.企业股东名册

5.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

6.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开具的验资报告 …..担保意向书、担保函。三.质权评估.根据出质人提供抵押股权进行估价,确定出质人融资额度,以及股权抵押期限。(派专项人员严格审查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四.审核通过,确定担保费及保证金,利息后签定合同.协议。五.质权人与出质人共同进行股权质押工商部门质押登记。所须材料清单:

1.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申请书原件.2.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声明书.3.出质人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亲笔签名)原件 4.股权质押合同及公证书.5.出质方的出质证明书.6.双方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7.双方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8.双方法人.代表人授权委托书.9.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0.最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股东权益变动表 11.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开具的验资报告 12.出质方股权登记托管卡原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质押双方持上述文件到托管处,办理质押冻结,出具股权质押冻结证明书.

股权质押贷款流程 第2篇

风险防范措施(试行)

1、审查企业是否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3)具有一定的规模且生产经营时间较长。(4)生产型实体企业。

(5)公司名下有一定的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

2、谨慎选择质押物。采用流通性、保值性强的标的作为担保物,股权质押只作为补充担保。质物的选择应以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通性较好为原则。不应接受下列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作为质押标的:(1)PT、ST类上市公司;(2)前6个月流通股的股价波动幅度超过200%的上市公司:(3)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上市公司;(4)被证券交易所停牌或摘牌的上市公司;(5)流通股股权被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证券公司。

3、认真核实股权质押的合法性

(1)出质人对质押的股权应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股权所属上市公司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并且上市公司章程中没有相关禁止股份转让、质押的条款。

(2)出质人是否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

(3)外资企业的股权出质适用于法律法规对于内资企业的规定。但是,应该注意,外资企业股权出质的,要经过外经局或外管局的批准。

(4)股权出质涉及国有资产,需要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国有企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核查股权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a股东构成b公司章程中对股东权利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股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出质是否征得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可参看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7)出质人如果是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含5%)股权的股东,其进行股权质押,需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已获知该事项的确认函。

3、认真分析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1)、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a、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b、核实企业的供货合同或订单。(2)分析企业财务状况

a、财务报表分析:要求企业提供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核实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2)核实企业的银行对帐单及个人银行卡流水单,考察企

业每个月是否有比较稳定的现金流;(3)企业贷款卡信用记录查询;(4)企业的纳税情况调查。

4、股权质押登记后,通过股权所属地公证处予以公证。

5、加强对质押物的价值监控。基于股权价值波动性强的特点,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的贷款应以短期贷款为主,质押率应控制在50%左右。对于中长期股权质押反担保贷款,每年应对质押物价值重新评估。我公司应派人密切注意借款人和股份所在公司的动态,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资产重组、分立变更等影响质押物价格的重大经营事项及时作出正确判断。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要跟踪证券市场行情,分析质押股票的风险和价值,设置警戒线,切实防范风险。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我公司应当每月对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及贷款卡信息进行检测。监控的重点在于质押股权所在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或有负债情况,及时发现影响质押股权实现的潜在风险。若质押股权跌价巨大或出现直接影响我公司债权实现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比如在股权质押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质押股权价值在合同期内变动超过预定幅度时,可据实重新作价;对中长期保证贷款,应约定质押股权价值“一年一定”条款,明确跌价至变动超过预定幅度时,可据实重新作价;对中长期保证贷款,还应在质押股权价值“一年一定”条款中约定,跌价至警戒线以下时提供其他有效担保的具体方案。6完善合同条款,约束出质人的经济行为,保障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1)在出质人义务中明确,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我公司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押股权馈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2)应该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签订协议,约定:

a、在质押期间发生对外担保等可能影响到质权人(我公司)权益的行为时,应事先征得我公司的书面同意;

b、对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等可能影响质押权利实现的行为前应书面告知我公司,并确保质押权利不受损害; c要求质押标的所在企业每月向我公司提供财务报表等资料及配合我公司对质押股权进行监控。

【名词解释】:

PT是英文Particular Transfer(特别转让)的缩写。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等情况,其股票将暂停上市。沪深交易所从1999年7月9日起,对这类暂停上市的股票实施特别转让服务,并在其简称前冠以PT,称之为PT股票。

上市公司如果连续2年亏损、亏损1年且净资产跌破面值、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之一,交易所对公司股票进行特别处理,亦即ST制度。对ST公司,如果再出现

商业银行股权质押贷款实务探讨 第3篇

“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为债权担保, 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股权质押贷款在九十年代中期伴随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而起步, 成为金融机构开展间接融资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从企业经营融资情况看, 除了上市公司以外, 非上市公司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股权作为担保手段进行融资提出了越来越多的诉求, 希望将企业静态的资本转变为实际的现金流。

从法律角度看, 对于股权质押贷款, 相关法律规定分散在诸多法律条文中, 在操作上需要参考多项法律和行政规章, 系统性不强。虽然从制度层面上看, 开展这项业务基本上已经没有障碍, 但是从银行实务的角度看, 因涉及法律、地方行政规章较多, 其复杂性要远远高于其他种类的质押贷款, 因此有必要系统性地梳理众多法律、规章对于股权质押贷款的规定和办理流程, 认真分析各个关键环节的风险要素, 制定具体的风险规避措施。

二、股权质押的法律依据

股权质押的设立、登记、公示和变现是股权质押制度的关键内容, 也是法律、规章涉及内容较多的部分。从九十年代中期开始, 散见于《担保法》 (1995年)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97年)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1997年) 、《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0月25日) 、《公司法》 (2005年修正) 、《物权法》 (2007年10月1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2008年10月1日) 等相关法律法规。

《担保法》在抵押和质押区分的问题上取得了很大进步。《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中将“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作为可以质押的标的;在第七十八条对于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质押股权设立和登记进行了规定, 明确了证券登记机构和股东名册的作用。

《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但是对于质押的相关条款较少, 仅仅就质押标的提出“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物权法》进一步确定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职责。随后,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并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非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融资登记的程序。

三、股权质押贷款的办理

1、客户的选择。

申请股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客户, 应当具备公司治理结构基本完善、经营管理水平较高、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财务状况良好等基本条件;同时, 要求客户满足商业银行贷款客户选择的其他条件, 应在满足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条件下, 对行业、区域、信用等级水平等给予明确限定。

对于质押股权所在企业, 要对该企业的管理水平、财务状况、或有负债、市场竞争和治理结构进行分析, 重点查阅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备案的公司章程, 仔细审查章程中是否有禁止股东将股权用于质押贷款的相关规定, 核实出质人的身份和金额;同时了解公司董事会在公司长远发展方面的战略和当前经营管理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对于股权价值在债项存续期间的变动情况进行基本判断。

如果出质人与借款人不一致, 商业银行还应对出质人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出质人经营管理状况、出质股东在出质股份所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等。

2、确定合格股权。

首先, 股权必须无瑕疵。上市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对公司股权的质押、转让未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上市公司股票未被实行特别处理、限制转让或暂停上市;申请质押的股权在此次质押之前必须是未设立质押或有效质押已解除;其次, 应特别关注国有股权出质。对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出质, 商业银行可依据财政部在2001年出台的《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1]651号) , 对出质股权应履行的程序进行明确, 并且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股权的质押, 从已出台法律、法规和已发表文献看, 仍存在不清晰的领域和不同的看法。笔者建议, 对于这部分股权的质押, 不仅需要遵循《担保法》和《公司法》等法律规定, 还要参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2003年5月27日)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2月1日) 。

3、股权价值评估。

商业银行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质股权进行评估, 具体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时, 应当遵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 (试行) 》 (2005年4月1日) 。

在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时, 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 采用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中的一种或多种方法, 从近几年股权价值评估的实际情况看, 一般是采用成本法和其他一种方法组合进行评估。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或者风险经理应该了解股权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 在获取股权评估报告后, 能够对评价的具体内容进行初步的合理性评判。

4、股权的出质登记。

第一,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股权出质合同。股权出质合同应当包括具体的担保范围, 所质押的股权以及股息、红利、配股、送股等派生的权利,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质押股权的处分条件等;第二,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应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即只有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事实一般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该质押情况, 使该质押具有相当的公示力和公信力, 防止出质人在质押存续期间将质押股权非法转让或重复质押;第三, 非上市公司股权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质押, 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生效条件。同时, 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出质登记办法规定的, 登记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也应当场告知申请人, 并退回申请材料;第四, 根据外经贸部1997年《外商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外汇管理局2006年《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应向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备案。外方投资者对境内外债权人提供股权质押, 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原登记机关备案。《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也对此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 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5、股权的登记托管。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第三方托管源于股东名册的操作性缺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司登记中的不完备。虽然《担保法》对于股东名册在股权出质中的应用给予了明确, 但因未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在实践中应用非常有限, 常常达不到股权出质生效的保证作用;另外, 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05年12月18日修订) 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公司登记事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这就为股权出质的设立带来了一定困难。因此, 多个省份通过成立股权托管机构弥补这一不足, 如江西省出台的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意见, 确立由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作为第三方独立机构负责保管非上市企业 (含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名册、提供托管登记、查询挂失等服务,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之前, 要求提供股权托管机构的证明文件作为依据, 这对于规范股权质押行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6、股权质押贷款额度。

考虑到股权价值随着企业经营情况存在一定的波动性, 因此股权质押贷款额度一般设定为股权评估价值的50%~60%;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股权质押贷款只是众多贷款品种中的一个, 在对一个客户进行额度授信的过程中, 应该将其作为整体额度中的一个授信产品来对待, 而且应在不突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承贷总量的情况, 根据客户所持股权的价值情况确定股权质押贷款金额。

7、贷款的发放。

在贷款发放阶段, 除了按照一般的流动资金贷款对于客户用款条件进行审核外, 还需要对于股权质押的手续完备性进行审查, 重点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关于股权出质登记的通知, 以及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出质股权证明文件等。符合放款条件后, 还要按照银监会出台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8、对于股权在质押期间的管理。

首先, 要关注股权价值变化。在股权质押期间, 因企业内外部因素, 造成质押股权价值减少, 从而使得质押股权的价值无法偿还所欠债务, 将会损害商业银行的利益。因此, 对于股权价值的定期评估成为必要的工作内容。但是, 考虑到资产评估成本的问题, 股权价值发现可以通过外部股权托管机构来实现。商业银行可以借助登记托管平台的信息披露等功能, 进行出质股权的市场评估, 充分发挥市场中介的社会公信力, 解决股权价值评估难的问题;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管理人员应定期获取质押股份所在公司的财务报表和经营管理情况, 在基本面上判断企业正常经营周转的持续性, 如果发现该企业存在任何风险点, 应立刻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发起股权价值评估工作, 采取相应措施, 避免债权落空;其次, 要定期对股权质押的情况进行查询。在股权质押存续期间, 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或者贷后管理人员应定期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股权托管机构进行查询, 确认质押股权的登记情况, 保证股权未发生转移和再次出质。

9、股权处分。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禁止银行持有企业股权, 因此如果出现质押股权的价值无法偿还所欠债务, 需要参照《物权法》第216条规定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为了明确质权人 (商业银行) 和出质人在股权处分上的权利和义务, 需要在质押合同中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和股权价值变动影响债权安全等情况进行约定, 明确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拍卖、变卖等处分方式, 优先受偿股权处分款项。

在股权处分中, 部分省市已经通过股权托管机构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以天津、吉林、西安等地的股权质押贷款操作流程看, 股权托管机构基本上都是作为产权交易市场的形式存在, 股权交易市场的功能已经远远超越了仅仅作为股权托管机构的作用, 具备了融资功能、投资功能和交易功能。因此, 商业银行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业务, 必须要与当地甚至跨区域的产权交易市场密切联系, 在业务开展的全过程进行合作, 在股权的登记托管、股权价值发现和股权处分方面与其良好衔接。

需要指出的是, 股权的拍卖和转让需要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条款, 如《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相关要求;特别是对于国有股权的拍卖和转让, 需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四、结论

股权质押贷款将“静态”的股权转化为“动态”的资产, 以股权做“质押”换取融资, 随着国家法律和地方行政规章的不断完善, 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市场规则的不断建立, 股权质押贷款的市场潜力将会逐步发挥出来, 商业银行应该充分把握这一机遇, 积极参与和推动这项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宾爱琪.商业银行信贷法律风险精析.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8.6.2.

[2]贾泽林, 冷晓莹.商业银行如何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业务.现代金融, 2010.6.

[3]张顺来.关于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融资管理的几个问题.产权导刊, 2008.11.

济宁市股权质押贷款案例分析 第4篇

关键词:股权质押;融资方式;风险

Abstract:The difficulty of mortgage and guaranty is always an important restriction factor for small enterprises' financing. Due to its function of turning the static shares into the dynamic available funds, the loan of share mortgage has become a new financing approach for businesses in the background of financial crisis. This paper takes the practices of the loan of share mortgage in Jining City as an example, analysing the feasibility and risks of the loan.We consider that the loan of share mortgage has provided the huge space for the enterprises to broaden the financing channels and for the banks to develop the credit operation. Furthermore, it's also an effective manner to break through the difficulty of mortgage and guaranty during the small enterprises' financing.

Key Words:share mortgage,financing manners;risks

中图分类号:F832.4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09)11-0041-04

一、引言

近年来,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调查显示,目前,我国GDP的50%、工业生产总值的60%、销售收入和出口额的60%、税收的40%和就业岗位的75%来自中小企业。然而,中小企业所获得的金融资源与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却极不相称,融资难已成为其发展的首要瓶颈,而抵押担保效力不足又成为融资难的重要制约因素。

目前,中小企业传统的融资担保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担保公司担保或企业之间相互担保,另一种是资产抵押。在担保方面,由于经营风险加大,一些效益相对较好的大型企业不愿为中小企业担保,而中小企业之间互保、联保又难以真正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与此同时,专业担保机构发展缓慢,资金规模小,代偿能力弱,信誉度不高,业务扩张能力不足,担保能力有限;部分担保公司经营信息不透明,资本抽逃、混业经营较为普遍,甚至脱离本业,将业务重点集中在直接从事资金借贷方面,未能发挥应有的担保作用。在抵押方面,由于中小企业自身规模较小,很多中小企业是租借土地、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土地和房产,或者生产经营设备远远低于贷款额度,有效的抵押资产不足;加上抵押手续繁琐、程序复杂,评估登记收费较高,普通中小企业无力承担,抵押之路异常难行。

对于大部分中小企业来说,以往债权融资的主要渠道是依靠土地、厂房等不动产抵押获取银行贷款,而很多企业由于不动产已做了抵押,进行二次债权融资非常困难。同时,企业的股权等动产虽具有很高价值,却无法变成可用的资金,极大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动产质押融资成为众多中小企业的强烈需求。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兴的担保方式,以效率高、处置成本低等优势,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

二、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已具备成熟的条件

股权即股东权,是依据《公司法》随公司成立而产生的一种股东权利,表现为公司的净资产加收益总额,既是可由股东依法拥有、处置、质押或转让的公司股权,也是一种借款的担保条件。股权质押作为权利质押中的一种形式,以可以依法转让的股份作为质物,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享有的所有权及可转让的股份作为质物为债权人提供担保。股权质押贷款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为“银行”)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股份制企业愈来愈多,股权质押贷款既可在一定程度上摆脱由于企业经济状况欠佳而借贷的窘境,又可促使资金在更加广阔的空间进行优化配置,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和银行信贷业务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空间。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或者地区对于股权质押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法国的《商事公司法》,德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法》,日本的《有限公司法》和《商法》均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股权质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开展股权质押贷款所涉及的股权登记、出质、冻结、转让等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而股权恰恰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确立的非货币出资“可评估、可转让”的基本要求。《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押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以此可以确认,《商业银行法》虽然没有具体规定股权质押贷款,但在四十二条对股权质押进行了认可。《贷款通则》第9条第5款规定:质押贷款,系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2008年10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实施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对股权出质登记的范围、申请条件、办理原则和时限等内容都做出了规定,对金融机构、企业、工商三方参与股权出质贷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使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流程程序化、规范化。

综上所述,股权质押贷款在我国现有法制体系内是可行的,银行办理条件成熟。

三、济宁市推出股权质押贷款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抵押担保方式单一瓶颈制约,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积极实施产品创新,在全市推广了股权质押贷款,把企业静态股权变成动态的可用资金,在金融危机大背景下为企业开辟出新的融资通道。

(一)济宁市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业务的主要做法

1. 出台了特点鲜明、可操作性强的《指导意见》。2009年6月1日,人民银行联合济宁市工商局出台了《济宁市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和推动股权质押融资行为。一是明确了股权和股权质押贷款概念,将其分别定义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在200人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和“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并规定股权须是出质人合法持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二是对股权质押活动应遵循的原则、申请质押股权的条件、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借款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股权出质登记及须提交的材料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对质押适用股权、股权质押贷款用途和额度、股权登记处置手续等做出了排除性界定,使股权质押贷款含义更为具体、明确,可操作性更强。三是对贷款程序、贷款审查、资产评估、合同签订、工商登记、贷后管理、股权处置、信息共享等方面做了详实规定。

2. 选取试点行,加快推进股权质押贷款业务。为把这项具有创新意义的金融业务落到实处,让每家银行深刻认识到,股权质押是破解中小企业贷款抵押难题的有效方式,人民银行上下联动,采取多项措施,扫清股权质押贷款推广中的障碍。组织银行信贷部门负责人认真学习《意见》,为加大营销力度提供思想动力;联合市工商局筛选了100余户优质企业予以推介,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客户的调查、评估、评级和授信等工作;采取“以点带面、步步推广”的方式,选取济宁市工行、交行、商业银行三家银行作为股权质押贷款业务试点行,重点开办股权质押贷款,并不断总结股权质押贷款发放中的经验和风险点。

3. 制定操作细则,注重风险防范。各试点银行根据本行实际,制定了详实的《股权质押贷款操作细则》,具体操作流程见图1。严格规定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质押股权的基本条件,并规定暂不受理高度关联企业之间的股权质押贷款登记申请。对股权质押贷款除审查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股权凭证等资料,还重点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能力、股份出质人资信、身份情况以及经营状况等要项。贷款额度根据质押股权价值、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贷款行审批权限确定,最高质押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股权净值的70%。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确定,一般在一年以内,最长不能超过三年。股权质押贷款利率按照央行利率规定执行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利率。在贷后管理上,规定股权出质期间,未经贷款行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被出质的股权。

(二)济宁市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取得良好成效

自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以来,受到企业热列欢迎。例如,梁山县龙跃钢球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良好,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流动资金紧张,在其他抵押品难以抵押的情况下,梁山工行用其1500万元股权作质押,向其发放股权质押贷款500万元;工行济宁分行对菱花集团公司股权进行评估后向其发放5年期1亿元项目贷款;交行济宁分行对永昌路桥集团公司股权进行评估后向其综合授信4500万元,成功化解了企业融资难题。截至2009年7月末,济宁市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企业近15家,股权出质数额20300万股,融资金额达26800万元。

据工商部门统计,济宁市内现有2.38万户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注册资本约802.78亿元。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如果其中的股权能够进入出质状态,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具有巨大的运作空间和发展潜力。

四、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分析

股权质押贷款作为融资担保方式上的一种创新,促进了银企双赢,带动了银企双方的积极性。对企业来说,股权质押贷款开辟了企业新的低成本的融资渠道,突破了以往不动产抵押贷款获取资金的传统方式,使企业可将核心资本—股权作为质押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对盘活企业现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价值,解决其无“资”可抵问题作用明显。对银行来说,使部分缺乏不动产抵押担保品的优秀企业被纳入银行信贷营销范围,有利于其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同时,由于有工商部门的介入,企业股权在质押期间被工商部门锁定,无法进行转让,风险有效降低,给银行的信贷资金安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增强了银行信贷投放信心和积极性。但是,股权质押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同时隐含着巨大的风险。

(一)股权价值评估方面的风险

一是缺乏统一的股权评估标准。目前我国虽然制定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但是没有独立、系统的股权评估标准,造成股权价值难以准确评估,贷款银行以此为据确定贷款金额,存在一定的风险。二是股权价值具有易变特性。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相对于实物质押,企业股权价值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股权的价格很有可能因企业经营不善或资金链断裂而下跌,贷款银行难以把握。从济宁市开办情况看,银行对优质企业的股权更感兴趣,手中握有煤炭、电力企业股权的企业更易获得股权质押贷款。例如,济宁市商业银行对汶上县政府融资平台发放6000万元股权质押贷款,就是以该县政府持有的汶上义桥煤矿的股权作质押。

(二)股权出质期间权益保全方面的风险

由于非上市企业不实行重大事项公示制,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及重大交易情况不用面向全社会公布,致使银企信息不对称,加大了质权人(银行)风险防范难度。同时股权价值的易变特性使股权减值或贬值时,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极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权。虽然《担保法》规定变价收入不足抵偿债务时,债务人需要就不足部分继续进行清偿。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债务人时常因缺少能力而使进一步清偿成为泡影。即使贷款人继续追讨,不仅手续和程序极为繁琐,而且最终未必能够完全获得清偿。

(三)质押物处置方面的风险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投资,其质权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应予以处分。由于我国的股权转让二级市场还不成熟,商业银行在处置质押股权时会受到限制进而有可能达不到最佳的偿付效果。另外,银行所持股权的受偿权后位于企业债权。这就意味着同样是贷款,在公司清盘时以动产、不动产作为抵质押的贷款会优先受偿,而以股权质押的贷款受偿权则靠后,其保障度降低。

因此,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一是离不开各方面的密切配合。开展股权质押贷款的主体是银行,但针对推进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各级政府牵头组织好银企对接并给予政策支持,银行规范操作程序和加强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工商部门做好规范股权出质登记和维护交易安全,担保机构积极参与,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股权信息监测和股权转让平台,以及引进PE、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等,都会推动银行股权出质融资业务的深入开展。二是加强对质押物的价值监控。基于股权价值波动性强的特点,股权质押贷款应以短期贷款为主。对中长期股权质押贷款,每年应对质押物价值重新评估。银行应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每月应对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及贷款卡信息进行监测。监控的重点在于质押股权所在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或有负债情况,及时发现影响质押股权价值实现的潜在风险。对股权价值跌价巨大或出现直接影响银行债权实现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采取有效保全措施。三是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转让二级市场的发展。随着我国股份制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越来越多地开始采用股权融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扶持企业股权转让二级市场的政策,构建和完善市场体系,增加企业股权的流动性和变现渠道。允许各地设立和完善权威、公平、公正、有公信力的中介评估机构和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明确企业的股权转让流动程序,在公司审批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统一监管下推动企业股权的正常转让与流动。

五、小结

从济宁市股权质押贷款的实践可以看出,股权质押贷款符合国家鼓励企业快速发展的政策导向,给银行带来巨大的资金运作和效益空间,对盘活整个国民经济的存量资产起到积极的作用,为企业增添了新的“融资水源”,是破解中小企业抵押担保难的有效方法。济宁市操作股权质押贷款的做法也启示我们,可以通过模仿发达地区的金融创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办法,为我所用。当然,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担保对于银行来说并不是价值保险箱,股权质押在某种意义上加剧了现金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其所伴生的风险不容忽视。如何防范股权质押的风险,确保交易的安全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参考文献:

[1]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金融研究处课题组.浙江全省推开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的启示[J].西南金融,2008,(11).

[2]宋林辉.浅析股权质押贷款[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1,(7).

[3]张先忧.论现代企业股权融资的若干思考[J].江南论坛,2007,(23).

[4]贺晖.浅析股权质押贷款风险及其防范措施[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

股权质押典当流程 第5篇

一、当户需提交的材料:

1、当户为自然人的需提供: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2)本人所持股企业注册地工商局出具的股东登记证明。

2、当户为法人的需提供: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2)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3)企业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4)公司章程;

(5)股东会决议原件;

(6)上及近期会计报表;

(7)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

(8)持股企业注册地工商局出具的股东登记证明。

二、当户持股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2、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3、企业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4、公司章程。

5、股东会决议原件。

6、上及近期会计报表。

7、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

8、注册地工商局出具的股东证明。

三、典当:

1、业务部查验当户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无误。

2、对企业经营、财务等各方面进行全面调查后报公司典当业务审查委员会审议。

3、经批准,与客户签定合同、当票等相关法律文本。

4、对质押股权进行登记后发放当金。

四、赎当:

典当期满,当户归还当金及综合费后对设定的质押股权进行解押。

五、续当:

期满5日内,当户可以申请续当。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续当手续。

六、绝当:

1、典当期满五日后,当户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的,视为绝当。其质押物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股权质押登记流程 第6篇

一、质押登记 a.所须材料:

① 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申请书;② 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声明书;③ 质押合同及公证书;

④ 双方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⑤ 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⑥ 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⑦ 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⑧ 出质方股权登记托管卡原件;

⑨ 出质方如是法人机构的,须出具董事会同意出质的决议;

⑩ 出质股份如是国家股的,须出具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质押的批准文件。注:以上文件均须加盖公章 b.操作流程:

质押双方持上述文件到托管部。托管部收取手续费。办理质押冻结。出具质押冻结证明书。

二、解除质押登记 a.所须材料:

① 质押双方出具解除质押登记申请书;

② 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和签名);③ 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④ 双方股权质押冻结证明单。注:以上文件均须加盖公章

b.操作流程: 股权质押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鉴于乙方依法拥有在_________公司中的_________%股权,为保证还款,乙方拟将上述股权质押予甲方,甲方同意乙方上述质押。因此,双方兹达成如下股权质押协议:

第一条 有关各方

1.甲方_________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2.乙方_________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持有标的公司_________股,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_%。

3.标的公司_________是依法经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元,总股本_________股。

第二条 质押内容

乙方依法拥有在标的公司中_________%的股权,乙方拟将上述股权质押予甲方,作为其对甲方形成_________元欠款的还款保证。

第三条 质押登记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至标的公司股权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或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质押。

第四条 乙方的陈述、保证与约定 乙方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保证与约定:

1.乙方系根据中国法律适当成立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乙方是标的公司%股权的合法所有权人,并有权力、权利和能力将其拥有的上述股权依据本协议质押及(或)转让给甲方

股权质押程序

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股权质押的法律程序: 第一步:前期工作

一、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⑪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⑫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⑬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⑭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三、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

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

⑪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⑫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⑭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⑮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⑯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⑰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第二步,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

(注意:股份出质准用禁止流质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直接归质权人所有的约定。)出质行为生效条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 ㈠一般规定

根据《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经股东同意对外出质的股份,质权实现时,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即,不能取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则股权不能质押给股东以外的人,股权所有者只能从不同意出质的股东中间挑选质权人。若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人得以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股东以外的质权人,只须在实现质权时保证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可。

㈡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质押

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在对股东以外的人出质时,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㈢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些企业在中国设立,是中国法人,除对外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外商投资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如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且该企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则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另外,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质押,实现质权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该股权的作价依据。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 ㈠一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可以发行股票,其股权以股票形式来表现,分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则既有记名股也有无记名股。

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出持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质押合同自股票交付之日起生效。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股票,不得对抗第三人。

㈡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不得用于购买股票),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办理国有股质押备案应当向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如下文件:1.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证明文件;2.质押的可行性报告及公司董事 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3.质押协议副本;4.资金使用及还款计划;5.关于国有股质押的法律意见书。

第三步,权利的实现

质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即协议实现及诉讼实现。第一种:协议实现

由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依法转让实现质权,质权人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种:诉讼实现

如出质人拒绝或协商不能,则质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质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

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经向中介机构(亦可称之为“与出质人和质权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该股权质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一般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该股权质押的情况,从而使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进而使该股权质押具有相当的公示力和公信力。这样,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质人在质押期限内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的情况发生,从而为质权人能够顺利实现质权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

但以登记作为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仍存在以下问题:

登记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所引发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一规定对债权人是很不利的。因为如果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最多只能要求出质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债权还是没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对债权人就有利多了。因为如果是由于出质人的原因而没有办理质押登记或者出质人拒不办理或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则债权人就可以起诉出质人违约,从而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强制出质人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这里涉及到物权变动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原因(合同)与结果(物权变动)相分离的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物权变动中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似乎应该采取更为科学的严加区分的态度。这样,既有利于债权人保护,也避免滋生纠纷。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条改正了《担保法》的这一错误,该条明确指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时起设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簿之时起设立。”因此,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股权质押登记的渠道不畅。在现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办理质押登记。

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以其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办理质押贷款登记,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尚不能办理质押登记。但是质押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的结果,如果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出质,债权人也接受了这种出质,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这种质押合同应当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经过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后,质权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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