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外包和劳务合同

2024-08-22

劳务外包和劳务合同(精选6篇)

劳务外包和劳务合同 第1篇

附件:

云南电网公司工程外包、劳务分包

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南方电网公司1号令,规范和强化云南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工程外包、劳务分包队伍和临时工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电力安全事故,保证工作人员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根据《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2公司系统(与云南电网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各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电力生产、电力建设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这些企业和单位的公司总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在从事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调试等)过程中存在工程外包、劳务分包(以下简称发包工程)及招用临时工。非公司系统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公司系统承包电力工程项目,或以劳务输出的形式到公司系统从事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时,必须执行本规定。

1.3 公司系统各单位对工程项目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分包单位)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各单位必须将分包单位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1.4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建立发包工程和短期合同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1.5公司系统各单位对外发包工程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必须由发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依法签订安全协议。协议中应具体规定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经发包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1.6 工程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发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执行本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未设监理的情况,则发包单位承担本规定中监理的安全监督职责)。2 安全资质审查

2.1公司各单位(以下称发包单位)在发包工程前,必须对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严禁录用。

2.2安全资质、条件审查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2.2.1 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委托授权书,施工生产简历和近3年安全记录。

2.2.2 相关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及持证情况。2.2.3配备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2.2.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具有两级机构的分包单位必须设有安全管理机构;人数超过30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必须配有兼职安全员)。

2.2.5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各工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文明生产制度和安全教育制度等)。3 安全教育培训

3.1项目实施前,发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介绍工作现场及工作过程中的主要危险源和危险点。

3.2分包单位必须定期组织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考试成绩报发包单位备案。4 监督管理

4.1分包单位的法人代表是分包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4.2分包单位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和发包单位相关部门审查后,由监理和发包单位监督执行。只存在劳务分包的项目,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由发包单位负责编制并组织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3发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项目实施前要认真勘察工作现场,双方都必须详细了解工作内容。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危险,或在变电站内、地下管线、光缆及高压架空线附近作业,可能引起严重设备事故的作业项目(以下 3 简称特殊危险作业),发包单位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单位制定安全措施,经监理和发包单位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4.4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电气工作票、动火工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等制度。工程开工前向监理和发包单位提供经考核合格的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票签发人人员名单,建设工程项目,需按规定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对于特殊危险作业,监理和发包单位应在工作过程中派员监督。对于仅存在劳务分包的项目,工作负责人由发包单位担任,电气工作票、动火工作票和安全施工作业票由发包单位办理。

4.5发包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分包单位的分包范围,分包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严禁再次分包。

4.6监理和发包单位应监督分包单位定期组织职工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患有职业禁忌症者及童工,严禁录用,凡录用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分包单位要新进、增添作业人员时,需报告发包单位。

4.7工程开工前,发包单位应预留不低于工程价款的5%费用作为安全违约金,发生分包单位责任的人身死亡事故、电网事故、性质严重的设备事故、重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扣安全违约金的100%,4.8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监理和分包单位及个人,发包单位应给予奖励,对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措施而避免重大事故的监理和分包单位及个人,发包单位应予以重奖。

4.9对不服从监理和发包单位安全管理、野蛮施工、管理混乱的分包单位,应由监理或发包单位发出停工令,令其停工整改,直至通过监 4 理或发包单位对其整改的认可,方能复工;在同一工程项目中,被发出两次停工令,发包单位应立即终止合同,勒令退场。

4.10发包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安全工作规程,强令分包单位冒险违章作业的,分包单位有权拒绝执行。

4.11发包单位提供给分包单位的机械设备、安全工器具等设施,双方应按规定验收,并办理验收及交付使用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5发包单位安全责任

5.1对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按本规定2.2条进行审查。

5.2开工前对承包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关技术骨干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签字记录或资料。仅存在劳务分包时,发包单位必须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交底,并由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签字确认。

5.3 对特殊危险作业,发包单位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分包单位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单位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5.4按合同规定为分包单位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5.5不定期检查分包单位工作现场和安全管理,对分包单位人员在电力生产工作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直至停止分包单位的工作。

5.6及时向分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信息。6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6.1分包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南方电网公司和云南电网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发包单位的安全规定,严格执行电业 5 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6.2指派有经验的工作人员负责分包范围的安全工作并向发包单位报告安全工作情况。

6.3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当即(最迟不得超过8小时)向发包单位和监理报告,发包和监理单位按公司《电业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上报。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分包单位还要按规定向工作所在地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4为工作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并承担第4条各款中与自己相关的安全职责。

7临时工(含短期合同工)安全管理

7.1公司各单位因工作需要招用的临时工,纳入本单位员工范围进行安全管理。

7.2招用的临时工必须签订用工合同,进行体检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分到工作班组。

7.3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特殊危险的工作。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7.4 从事简单体力劳动,工作完成后立即清退的临时用工,应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和交底,划定工作范围。对方对工作范围、必须的安全措施清楚无误后方可允许工作。8事故归属

8.1因分包单位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单位或第三方人身事故,不对发 6 包单位进行考核,但以下情况除外: 8.1.1资质审查不严,分包单位不符合要求;

8.1.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8.1.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分包单位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8.1.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8.2临时工的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

8.3因分包单位责任造成的发包单位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单位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应对发包单位进行考核。发包单位根据合同条款进行索赔。9附则

9.1本规定用于规范和强化公司系统分包工程、劳务分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工作,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9.2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方电网公司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南方电网公司规定为准。9.3本规定解释权属云南电网公司。9.4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云南电网公司昆明供电局便函

(2005)昆供安 便字第21号

关于明确外包工程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局属各部(室)、基层单位: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南方电网公司1号令和《云南电网公司工程外包、劳务分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规范和强化我局的工程外包、劳务分包和临时工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电力安全事故,保证工作人员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我部编制了《昆明供电局工程外包、劳务分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该讨论稿已按昆 供安05便函20号“关于召开《昆明供电局工程外包、劳务分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审查会的函”要求进行了审查,现对目前外包工程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中的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1、外包工程签定的安全协议和作业现场办理工作许可手续的主体必须与该项工程的工程合同主体一致。

2、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电力行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对临时工进入电力生产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和考试,必须留有书面证据并妥善保存。

3、各单位认真梳理外包工程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完善相关档案和资料。各级安监员认真履行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作业现场临时工的违章行为一经发现,我部将参照我局《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对承包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考核。

4、在我局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和用电装置上从事技术支持的临时工,应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交底,划定工作范围,做好记录存档。同时指派有资格的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并进行专门的安全监护方可工作。

安全监察部 2005.05.24

劳务外包和劳务合同 第2篇

财税〔2016〕47号文引来了大家对“劳务派遣”与“人力资源外包”的概念辨析。先开门见山吧。47号文中的人力资源外包其实就是人事代理!

劳务派遣可以选择差额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五险一金。

而劳务外包需全额征税,且应根据其业务实质,判断适用什么税率。

欲知详情,且看下文分解!

一、劳务派遣

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动服务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并不是将劳动者留在本公司工作,而是将劳动者外派到用工单位工作,接受用工单位的直接管理,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它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

说白了,劳务派遣卖的是“人”,是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是在为用工单位创造价值,其工作的好坏,与用工单位的价值创造直接相关,但与劳务派遣公司获得的报酬一般无直接挂钩关系,也就是说员工工作量并未直接创造劳务派遣公司的价值增值,允许其从销售额中扣除掉情有可原。

劳务派遣属于人力资源服务,适用税率是6%,按照财税〔2016〕47号,可以选择全额纳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不是用工形式,其在法律中的定义叫“承揽”,外包承揽是属法律定义的一种经营形式,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公司内的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其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方与承包方按照完成的工作量结算。

劳务外包业务中,一般由发包方提供场所、设备、水电气等条件,由承包方自行组织本公司员工来到该场所,自行组织安排生产经营,自行管理,只需按照与发包方的合同约定按时按量交差即可。

劳务外包不需要劳务派遣资质,只是根据不同的外包业务的要求,可能需要相关行业资质,比如建筑外包需要建筑资质,检测可能需要检测资质。

劳务外包应按照其业务实质,具体分析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比如,外包的如果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则承包单位应按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计税规则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外包的如果是建筑服务,则承包单位应按提供建筑服务的计税规则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

劳务外包业务中,员工的工作量,与承包方的价值创造直接相关,与发包方的价值创造无直接挂钩关系。也就是说,员工的工作量创造的是承包方的价值增值,因此销售额不差额扣除工资,这与一般劳务无异。当然,员工工资也属于承包方的成本,但是目前政策下工资成本项目无法作为进项抵扣,这也与一般劳务无异。

三、人力资源外包

广义的人力资源外包属于劳务外包的一种,涵盖了劳务派遣和人事代理的范畴,且实际外延还会更大。而47号文中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显然不是这个概念。47号文第三条第一项,“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请注意,是经纪代理服务,不是人力资源服务!

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47号文中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是代理性质!也就是类似于人事代理,当然其外延可能会大于人事代理,但无论如何都逃不出代理业务的范畴。因此,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五险一金。

根据47号文的表述,我们可以推断出,此文中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是狭义的,是指企业将其人力资源部门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外包给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由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代为办理人员招聘、档案管理、落户、社保开户、发放工资、培训等工作。员工是客户单位的员工,是与客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客户单位为其发放工资、五险一金,只是客户单位不是让自己内部的人力资源部门办理,而是外包委托给了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办理。这部分工资和五险一金,只是往来款项,显然不属于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的销售额。

劳务外包和劳务合同 第3篇

一、劳务派遣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解决方法

(一) 法律风险。

1.

用工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派遣员工三者之间有着密切联系, 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形成实际的用工关系, 派遣机构和派遣员工则是劳动关系。以至于可能会出现岗位的适用问题, 致使用工单位要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派遣暂行规定》, 劳务派遣岗位通常具有辅助性和临时性的特点, 但并未做详细说明。如果工作中员工的行为超出了岗位, 极易引起法律纠纷。

2.

基于三方的关系, 若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可对另外方的任何一方单独提出诉讼或仲裁, 也能向双方同时提出。显然这种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也增加了另外两方的法律风险。相关法律对这种连带责任的赔偿有着明确规定, 但现实中的影响因素有很多, 如劳务派遣机构是否合法、是否欠债等, 使得企业难以防控。

3.

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直接发生用工关系, 在发生纠纷时, 员工通常只要求用工单位负责。加上其他因素, 极易使本来由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共同承担的责任转至后者独立承担, 致使其法律风险增加。如用工企业不熟悉合同条款细节, 不明确自身职责义务, 可能会承担本属于派遣机构的责任。

(二) 解决方法。

1.

用工单位在选择劳务派遣机构时, 需综合其信誉、规范性、人员素质等因素加以考虑, 确保派遣机构能够满足企业需求。同时应深入理解劳务派遣, 它涉及雇佣、人事代理、人力资源管理多个方面, 必须做全方位地调查了解。尽量选择具有合法派遣资质, 工作经验丰富的劳务派遣机构, 以降低法律风险。

2.

明确派遣岗位的界限和职责, 减少协商不明的情况, 从而降低风险。在界定劳务派遣岗位方面, 应明确辅助性和临时性的定义范畴, 并出台相关规定, 细节和关键点不容忽视, 最终达到合理分工的目的。

3.

提高劳务派遣协议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用人企业不会和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而是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 在双方达成一致的基础上, 对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在签署之前, 双方应充分考虑所有可能出现的风险, 并明确自身职责, 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协议内容上, 主要涉及派遣劳工的数量、劳务报酬支付方式、用工期限、应遵守的制度、赔偿标准等。尤其是关键条例, 必须再三审核, 确保不会引起纠纷才最终签订。

二、业务外包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解决方法

(一) 法律风险。

业务外包具有诸多优势, 可将企业难以解决的问题交给其他专业机构解决, 充分利用了其他企业的长处。这种策略可降低许多成本, 在解决员工加班费、社会保险等问题上起着重要作用, 且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发包方支付承包方一定的承包费, 这种关系应归为民事范围。在选择承包单位时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如果承包方总体质量较差, 对发包单位的形象和经济利益都极为不利, 而且很容易发生纠纷。外包价格不合理也是一大风险, 可能会使企业蒙受巨大损失;业务外包的监控不严、服务质量差, 以至于企业的优势难以充分发挥。另外, 在业务外包中受利益诱惑, 极有可能出现商业贿赂行为。

(二) 解决方法。

1.

与选择劳务派遣单位相同的道理, 业务外包在选择承包企业的时候也要注意承包企业的信誉度和从业资质, 其中, 最重要的是要选择在一定领域具有相当的专业优势和经验的承包企业来承包相应的业务, 这一点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优质高效的承包企业能够顺利、按时并且保质地完成发包企业给予的相应专业业务, 从而能够保障发包企业自身的信誉和口碑。另外, 在劳务外包中, 发包企业也应当适时地对承包企业进行监督, 避免不必要的错误, 纠正由于沟通不明产生的误解和分歧。

2.

签订明确的业务外包合同, 业务外包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由它产生的一切外包义务都是以业务外包合同为基础的。因此, 签订一个明确的业务外包合同显得十分重要。在合同中, 双方应当就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进行详细和明确的规定, 避免在出现问题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可以对相关的附加问题进行一个附加的解释说明, 对于跨区域的合作还要规定好条款争议的解决方案以及解决争议的机构等等。

劳务外包和劳务合同 第4篇

一、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差异

(一)法律性质不同

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合同属于劳动合同范畴。而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劳务外包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劳务外包关系是一种劳务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

(二)使用目的不同

企业采用劳务派遣,主要目的是满足用工需要的同时,对劳动替代性强的岗位合理控制使用期限,并综合平衡成本与收益。而企业采用劳务外包,主要目的是从经营战略出发,为了获得比单纯利用内部资源更多的竞争优势,选择将部分非核心业务委托给外部专业机构,从而集中优势资源生产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品,其本质是社会分工的深化和优势资源的重新整合。

(三)管理权限不同

劳务派遣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形式进行劳动,接受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共同管理。而劳务外包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形式一般由承包单位自主确定,发包单位只对工作进度及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不对外包员工进行直接管理。

(四)责任主体不同

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受到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在劳务外包中,用工单位让渡了劳动关系的建立,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除承包人为个人的情况外,发包人与承包人不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适用范围不同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只能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三性”)的工作岗位,并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用工比例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约束,导致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受到了很大的局限。而劳务外包的适用范围法律暂无明确规定,企业可从战略需要出发选择需要外包的业务,选择性非常广泛。

(六)合同标的不同

劳务派遣的合同标的一般是“人”或“劳务”,发票明目通常为“劳务费”,只要派遣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派遣数量和质量合格的劳动者到用工单位工作即可,劳动结果如何并不影响合同的实现。而劳务外包的合同标的一般是“事”或“物”,发票明目通常为“服务费”,只要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付劳动成果即可,劳动过程如何并不影响合同的实现。

(七)使用成本不同

劳务派遣一般根据派遣人数,按月支付工资和管理费,劳务费用较低。而劳务外包一般根据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按外包单位的完成情况支付报酬,承担的是整个项目所需要的总价格。从短期成本看,劳务外包的费用成本较高。但从长远使用成本考虑,由于企业在签订外包合同时一次性支付费用,此外并无其他费用,因此从长远发展和多次使用的角度考虑,使用劳务外包的成本较低。

二、劳务派遣在实践中的风险

(一)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主要修改了以下4项规定:一是第五十七条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所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并且要求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二是第六十三条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三是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三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规定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四是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措施,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规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用工范围、用工比例等规定:在用工范围方面,除“三性”原则外,第三条新增“辅助性岗位须经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确定”的规定;在用工比例方面,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并给予超比例单位两年的过渡期,逐步将劳务派遣人数降至规定比例以内。

(二)市场主体风险

市场主体风险是指企业对劳务派遣机构选择不慎而带来的风险。《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且应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选择劳务派遣机构,首先要查明其注册资本、经营资质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否则将面临机构选择不慎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第九十二条规定了用工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例如,当用工单位已按约定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所有费用,但劳务派遣单位却克扣、拖欠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或不为其缴纳社保的情况出现时,用工单位将在不可控的情况下面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风险。

(三)道德风险

首先,多数国有企业从专业性、节约成本等角度考虑,与合作的劳务派遣机构之间无关联关系,导致对外部机构的约束和控制力有限,对其过渡依赖和劳务派遣机构趋利的本质共同作用,容易引发违约及侵权等行为。其次,劳务派遣人员与国有企业无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不是企业的正式员工,造成忠诚度较低、责任心较差、流动性较大,工作中容易出现操作失误。第三,现实中部分劳务派遣员工在薪酬待遇方面与国有企业正式员工存在差距,容易造成心理失衡,引发泄密等负面行为,不利于国有企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三、劳务外包在实践中的风险

(一)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出台后,越来越多的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已经或正在通过外包形式转移劳务派遣用工,以规避法律限制,但实践中也存在着以劳务外包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即“假外包、真派遣”的情况。为防止劳务派遣非法变种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以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需按照劳务派遣处理。如果被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则从事劳务外包的员工将被视为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员工,并计入劳务派遣用工总数,如果导致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10%,用工单位将面临被行政处罚的风险,并需按照同工同酬的规定支付差额工资。事实上,按照劳动法律规定,只要发包单位介入到外包产品或服务的生产过程中,并实施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就无法彻底摆脱劳务派遣的嫌疑。因此,若今后劳务外包被滥用,不排除将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加以严格规范的可能。

(二)市场主体风险

由于我国尚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外包商和外包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外包市场结构不健全、对外包商的监督评价机制欠缺,导致外包商在资质信誉、专业能力、服务水平、风险防控等方面参差不齐。与此同时,用工单位与外包商之间通常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了解不充分等问题,若将外包业务交付资质欠缺的机构实施,不但无法达到灵活用工的效果,反而会增加用工成本和用工风险。

(三)竞争力下降风险

劳务外包业务模式充分发挥了优势互补的作用,企业将部分非核心业务委托给外部专业机构,有利于更好地将资源集中到自身核心产业的发展中,并且可以解决国有企业员工薪酬、社保等约束,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提升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但是,随着国有企业的发展,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之间存在着动态转化的过程,有些几年前被视为非核心的业务,随着情况的不断变化,可能已经或即将演变为核心业务。例如IT业务,对于很多国有企业特别是金融机构,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生活方式的转变,在整个业务板块中已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近些年,有些国有企业选择将IT业务大量外包,由于过分依赖外部技术力量,导致自身技术水平没有很好地提升,核心技术受制于人,市场竞争力下降。

(四)道德风险

劳务外包模式下存在的道德风险与劳务派遣基本类似一致,发包方对承包方的控制有限,难以避免承包方的违约及侵权行为,员工的归属感和稳定性较低,也不利于发包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四、政策与建议

(一)履行法定程序,明确用工岗位性质

针对违反劳务派遣“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法律风险,国有企业应在严格遵守“三性”原则的基础上,依法履行民主和公示程序,确定“辅助性”岗位内容和职责。例如可由工会提出履行民主程序、确定辅助性岗位的议案,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组织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建议,共同协商确定辅助性岗位的工作内容和职责,并对具体工作细则和注意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在全单位进行公示。

(二)严格按照规定,降低派遣用工比例

针对违反“用工比例”规定的法律风险,超比例的国有企业应尽快结合岗位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调整方案,在2年内逐步将派遣用工数量平稳下调至规定比例以内。除招录部分表现突出的派遣员工为正式职工外,用工单位可与劳务派遣机构协商变更劳务派遣协议,或由劳务派遣机构主动召回被派遣劳动者。待妥善处理完退工事宜并重新整合业务职能后,再与具有劳务外包资质的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外包协议,将新整合的业务进行外包。

(三)加强机构管理,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在机构选择过程中,国有企业应在深入开展市场调研的基础上,从成立时间、规模实力、客户群体、信誉口碑等角度出发,审慎选择资质信誉优、专业水平高、风险防控强、服务质量好的劳务派遣或外包机构开展合作。在合同或协议的签订中,双方应就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如有必要,还应增加保密条款,避免在出现问题时产生纠纷。例如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可约定“如因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导致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劳务派遣单位应赔偿用工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在劳务派遣或外包过程中,应加强对服务提供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求其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劳动报酬、薪酬福利、考勤休假等规章制度,加强对人员的日常管理、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最大限度降低道德风险和市场主体风险。

(四)深入理解政策,合理转换外包模式

为合理规避“假外包、真派遣”带来的用工风险,国有企业可在深入理解政策法规的基础上,探索尝试以“业务外包”模式代替“劳务外包”模式。具体来讲,就是将拟发包的岗位或相关劳务涉及的具体工作内容整合为具有一定独立性、可分割的某个工序或某个业务板块,再对该工序或板块的业务进行发包。在发包过程中,还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发包的应当是业务而非具体的岗位或劳务,国有企业应与外包机构签订书面的承包协议,该协议约定的标的是业务,如员工招聘、劳动合同管理、薪酬福利管理、人事档案管理等,而不是某一工作岗位或某位员工;二是从事承包业务的员工由外包机构直接管理,包括录用、考勤、考核、辞退、调岗、调薪等,国有企业应避免对员工的直接管理,做到“只对事,不对人”;三是外包机构与员工直接建立劳动关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在合同中约定员工按照外包公司安排到用工单位现场从事承包业务,不被视为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的变更,且员工在用工单位现场工作期间,劳动关系仍然隶属于外包公司,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员工应当服从外包公司的直接管理;四是国有企业向外包机构支付的承包费用不体现为“人头费”,一般可采取“固定费用+浮动费用”的计费方式。

(五)明确经营战略,动态调整外包范围

为有效防控外包业务核心化可能导致的竞争力下降风险,国有企业一定要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战略,动态调整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的界定,合理兼顾经济型和安全性,明确哪些业务可以外包,哪些业务不适合外包、须由企业自主进行,选择最适宜、最具经济效益的业务进行外包,保持企业的长期核心竞争力。

(六)创新工作思路,建立自营专业机构

为降低劳务外包风险,提升外包服务质量,条件成熟的国有企业,可尝试以全资或控股的方式成立外包公司,为集团或母公司提供外包服务。一是有利于降低对外部供应商的依赖,降低外包市场主体不规范和市场动荡带来的一系列风险;二是通过集团管控和企业文化注入,有利于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提升员工队伍的稳定性;三是承包方与发包方利益一致,有利于用工单位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四是承包方对发包方的需求理解得更为透彻,有利于提供更为优质全面的服务;五是有利于用工单位直接从外包公司选拔人才,而不受《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招用其他单位在职员工面临被追究连带赔偿责任风险这一规定的制约。但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关联交易、关联派遣和招投标等方面的限制。

劳务外包员工合同 第5篇

(以下简称甲方) 外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及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甲方将部分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外包给乙方进行劳务服务外包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明确乙方从事劳务服务外包的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然后由乙方工作人员自行负责其指定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

(二)甲方应为乙方员工提供符合政府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工作场所和和各项安全生产条件。对于首次上岗的乙方员工,甲方将对其进行安全和操作规程方面的培训,并将相关培训资料和要求发给乙方。

(三)甲方应尊重乙方员工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因民族和性别不同歧视乙方员工。

(四)甲方有权抽查复检经过乙方认定体检合格的乙方人员,对于复检不合格的乙方员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同时乙方必须保证出勤人数,不影响甲方的生产;甲方有权抽查乙方员工的劳动合同、身份证明等,乙方及其员工应配合甲方的抽检。

(五)乙方员工有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

1、乙方员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所负责的工作不能正常运行,或不能保证工作质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2、 乙方员工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劳动纪律的;

3、 乙方员工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健康证明、身份证明的,或提供虚假的健康证明、身份证明的;

4、 乙方员工在工作中谩骂他人或斗殴或以肢体、拳脚相击的;

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或更换,同时乙方必须保证出勤人数,不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工作的进展;对于乙方支付员工的工资低于当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其立即改正。

(六)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支付方式及时支付乙方劳务费用。

(七)甲方应对知悉的乙方有关信息、数据和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技术、财务、销售方面的信息、数据和资料)及其他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

(八)甲方应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

(九)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为乙方员工提供食宿等生活上的帮助。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应保证具有履行本合同的法定资质,提供甲方有关生产、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乙方应保证严格遵守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员工劳动保障或福利政策,同时承诺遵守甲方的包括安全生产、劳动卫生等各项指导原则。

(三)应根据甲方工作需求,选派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员工到甲方指定的工作地点工作,同时承诺不派出或使用童工。

(四)乙方应为派到至甲方的员工办理合法的劳动用工手续,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员工的其他有关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履历表、学历证、身份证和健康证等)的复印件,并保证其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同时乙方应承诺遵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五)除经甲方特殊的同意情况外,乙方员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身体健康,精神状态良好,并具有合格有效的健康证;

2. 具有初中或以上学历。能有效和清楚地口头和书面表达自己;

3. 未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4.  未患有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的.职业病。

(六)教育乙方员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工作规章制度。

(七)乙方在本合同的执行期内应保守甲方的各项商业秘密,不得将有关资料透露给任何。

本费用包含乙方员工的工资、保险、乙方的管理费用等双方所明确的所有费用。

具体结算参见合作双方月度所传递的费用结算清单及明细。

(二)乙方管理人员应及时与甲方相关管理部门确认员工的工作表现。

(三)甲乙双方同意上月1日至上月30日为劳务费的正常结算周期,乙方向甲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劳务发票,甲方于每月15日前按时付给乙方上月度劳务服务费用。

(四)正常情况下,乙方应保证按甲方的检验计划完成生产。

(五)如甲方发现乙方所完成产品未能满足甲方质量规范,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更正。

四、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材料,不具备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质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提交乙方派往甲方工作的员工的有关证明材料,又无正当理由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予以赔偿。

(三)如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拖欠员工工资,或支付员工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规定,甲方可责令其限期改正;乙方逾期未改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予以赔偿。

(四)甲方无故未按期支付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劳务服务费用超过10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损失。

(五)乙方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其他规定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履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五、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前    日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终止本合同,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本合同期满前     日内签署新的合同。

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劳务外包合同 第6篇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及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甲方将部分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外包给乙方进行劳务服务外包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甲方在外包劳务给乙方时,向乙方通知劳务涉及到的工作性质、工作要求、工作所需人数、人员素质等情况,由乙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劳务安排合适人员,为甲方提供服务。

3、具体工作情况,由甲方向乙方通知,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作。

二、项目工期:

三、费用及结算方式

1、合同总计: 元,大写:。

2、付款流程:

第一次付款:合同签订后当日由甲方向乙方付款 万,大写: 第二次付款:工人进场30日内由甲方向乙方付款 万,大写: 第三次付款:开工第三个月内由甲方向乙方付款 万,大写: 第四次付款:开工第四个月内由甲方向乙方付款 万,大写:

3、本合同造价不含税金,甲方若需开具并提供正规劳务发票,税金另计。

4、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四、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明确告知乙方需从事劳务服务外包的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然后由乙方指定其工作人员工作,负责其指定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乙方保质保量完成。

2、甲方应为乙方员工提供符合政府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工作场所和和各项安全生产条件。对于首次上岗的乙方员工,甲方将对其进行安全和操作规程方面的培训,并将相关培训资料和要求发给乙方。

3、甲方应尊重乙方员工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因民族和性别不同歧视乙方员工。

4、乙方员工有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

4.1、乙方员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所负责的工作不能正常运行,或不能保证工作质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4.2、乙方员工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劳动纪律的;4.3、乙方员工在工作中谩骂他人或斗殴或以肢体、拳脚相击的;4.4、乙方员工侵占、盗窃甲方财产,或有其它侵害甲方利益的行为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或更换,同时乙方必须保证出勤人数,不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工作的进展。

5、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支付方式及时支付乙方劳务费用。

6、甲方应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保证具有履行本合同的法定资质,提供甲方有关生产、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乙方应保证严格遵守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员工劳动保障或福利政策,同时承诺遵守甲方的包括安全生产、劳动卫生等各项指导原则。

3、应根据甲方工作需求,选派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员工到甲方指定的工作

4、地点工作,具体如下:

(1)、严格审查有无犯罪记录、前科、确保没有不良史、品行端正、遵纪守法、(2)、确保无乙肝病毒携带者、甲肝、丙肝、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身体健 康,精神状态良好,确保提供身体健康证明,并保证身体健康证明的真实性。(3)、乙方有义务筛选人员、筛选身份证明、健康证明、学历证明等信息的真实性。(4)、确保其提供的人员都遵纪守法,乙方提供员工在甲方工作场所发生偷盗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需负连带责任;(5)、承诺不派出或使用童工。

(6)、未患有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的职业病。

5、乙方应为派至甲方的员工办理合法的劳动用工手续,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员工的其他有关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履历表、学历证、身份证和健康证等)的复印件,并保证其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同时乙方应承诺遵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6、教育乙方员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工作规章制度。

7、乙方应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按月支付其员工的工资,为其员工按规定投缴社会保险及支付其他国家规定相关费用,乙方支付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最低工资规定。

8、乙方应遵照甲方的制度进行生产管理,建立处理员工劳动、人事相关的制度,包括考勤制度的建立、员工离职和违纪处理等。

乙方应教导其员工严格按照甲方的工作描述,生产操作规程等质量标准进行工作。意外产生的经济补偿、劳动争议等均由乙方承担。

10、除非征得甲方许可,乙方不能随意调换其员工的工作岗位,更不得随意召回其员工(乙方员工辞职除外)。

11、因乙方员工所造成乙方外包工作岗位的空缺,乙方应自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补齐。

12、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乙方应承担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及协调工作,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问题。

六.乙方项目对接人

乙方要指定一名现场对接人,负责与甲方接洽、处理相关事宜;

1、对接人姓名:

2、联系电话:

3、身份证号:

六、违约责任:

1、如乙方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材料,不具备履行本合同的合法资质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质量违章:乙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施工过程中经检查不合格或发生其他质量问题的,应根据甲方要求无偿更换、整改或者返工直至符合相关部门要求为止,若因此影响工期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除因乙方原因甲方逾期付工程进度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部分金额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超过20 日仍不能支付,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损失。

七、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八、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互不承担责任。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之情况,具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九、合同转让

甲乙双方除因书面协商一致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中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他第三方。

十、争议解决

关于本合同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保密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对在合作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未向社会公开的技术情报和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2、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本身保守秘密。

3、在本协议终止之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双方仍需遵守本协议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双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而给对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为止。

4、本条不因本协议的解除而解除,终止而终止。

十二、未尽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悖的,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任何一方就对方针对本合同项下任何条款的违约行为的自动弃权或重复性弃权不应被视为是对下一次针对同一条款的违约行为、或针对其它条款的违约行为的弃权。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所在地区劳动力价格及用工成本进行显著调整(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福利待遇发生显著变化的等等),甲乙应本着友好平等协商的原则,积极予以解决。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甲方代表: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乙方(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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