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漆施工合同书修改版

2024-08-17

外墙漆施工合同书修改版(精选5篇)

外墙漆施工合同书修改版 第1篇

外墙漆施工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法》《安全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特签订承包合同条款如下: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工程类型:框剪,三十三层。

4、施工依据:参照甲方提供的外墙装修效果图的颜色为施工依据。

5、承包形式:包工、包料、包安全、包工程质量。

6、承包内容:所有外墙需要刮外墙漆的部位含门窗洞口,包含屋面落水管、以及室内空调冷凝管安装。

7、工程单价:

1、外墙刮腻子粉二遍,外墙漆二遍合计25元/m28、计量方式:以实际完成工作量现场收方为准。

9、工程款支付:合同签订甲方根据乙方完成工作量按70%支付工程款给乙方,25%的工程尾款等所有工程完成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总工程款扣除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一次支付清,保修期内保修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10、工程质量:以建设、监理、政府质检部门共同验收合格为准。

11、材料要求:腻子粉(打底用)为外墙漆专用腻子粉,外墙面漆不指定品牌但五年内不能出现变色、褪色、起皮、剥落、起泡等现象否则由此产生的维修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颜色依效果图为准)。

12、双方责任:甲方应提供相应的施工环境,乙方在施工时也必须遵守甲方的合法规定,乙方负责本项目的工程的施工材料的购买,施工所用的机械设备和用具均由乙方负责,但甲方配合乙方施工方协商解决现场的用水、用电。

12、安全施工:乙方在遵守现行有关的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必须执行甲方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管理办法》,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范或消防条例等乙方原因导致发生的事故、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承担一切损失。乙方在施工中出现的安全事故问题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13、工期:以乙方进场后开始计算工期双方约定日历工期共30天,超一天罚款1000元,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14、本工程不能分包和转包。

15、质量保修:工程验收后,本工程免费保修 五 年,在免费保修期内,乙方应有专人负责该项目的保修工作,定期与甲方沟通达到2月一次,以书面材料记录为准,同时必须保证通讯畅通,令甲方能够随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如乙方更换保修人员或联系电话,应及时通知甲方,如因乙方通讯不畅或故意不接,拖延推诿,甲方将视为乙方放弃保修责任,有权自行解决,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并加收10%的劳务费,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乙方联系电话:乙方联系人:

16、保修金支付方法:

A、质量保修金在规定的质保期满后,如无任何质量问题,甲方应一次性付给乙方。

B、在免费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未能再12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维修的,将被视为授权甲方组织维修,并由乙方承担所有的费用和质量责任,同时甲方加收维修费用的10%的劳务费,上述费用乙方质保金中直接扣除后,乙方负责补足质保金

C、在免费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保修问题,由于乙方原因,甲方无法同乙方取得联系,按照上一条款执行。

D、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是否与乙方指定的联系人取得联系及联系时间以甲方联系记录为准,维修项目及费用以甲方、实际施工双方签字为准。

E、乙方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后,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材料、工艺进行维修,对同一问题重复维修两次以上者(含两次),甲方规定有权视乙方为责任心不强,技术不过关而自行解决,费用由质保金中扣除。

17、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A、甲方负责为乙方协调施工用水用电。

B、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效果图及相关颜色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

18、双方在签订合同后,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组织机械及人员进场,未经甲方同意的,如乙方违约中途退场,甲方只支付乙方所完成工程量的60%,剩余40%作为乙方补偿给甲方的组织后期施工作业队的价款。

19、如乙方无故拖延工期,给甲方或其他工作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如甲方无故拖欠乙方应得的工程款,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部负责。

20、其他未尽事项,双方根据实际协商。

21、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2、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希双方共同遵守,如有违反按有关国家现行的法律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日期:

外墙漆施工合同书修改版 第2篇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工程优质、按期完工,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一致,且乙方已充分注意、理解本合同各项格式条款的约定,并自愿履行由此产生的全部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合同编号: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二、工程范围

1、主要工程内容

合同内容:,具体以施工图(含业主同意变更的部分)为准。

2、主要工程量:

3、工程的验评标准:

4、工程的质量等级及考核办法:

三、承包方式:

四、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及内容:

五、工程工期

工程的总日历天数为: 日,即自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进场时间以开工报告为准)

——1——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工作日内进场施工,否则合同自动解除,甲方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

六、工程中标价: 人民币(大写:)。此价格已在标底价格上下浮 %,税费已包含在工程总价格中。

七、保证金:乙方应在订立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若乙方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未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一条款的,则该保证金于本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 日内退还乙方;若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一条款的,则该保证金予以没收,不予退还。

八、工程中间验收及最终验收方式: 按照规定

九、工程结算及付款

1、结算办法:工程结算价格以审计部门的工程决算价(标底价)为依据,实际工程结算价格为:甲方根据审计决算价(标底价)下浮 %后的工程价。乙方提供等额的工程款发票给甲方(税由乙方负责)。

2、备料款(支付日期及金额): 无

3、工程款的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的农历年底付到合同金额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的农历年底付到合同金额的9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三年且审计结束后的农历年底付清。(审计价以审计部门复审结果为准)。

4.保修金:验收合格后,在工程质保期内,甲方暂扣工程结算价 5% 的金额作为本工程的保修金。若在质保期内本工程发生需要维修的情况,甲方可以在乙方无法提供或拒绝提供维修服务时自行维修,维修费用从保修金中予以扣除。保修金在质保期满之日起 日内退还乙方。(保修金不计利息)

十、需要总包协助、服务和管理的内容及费用承担: 无

——2——

十一、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1)乙方必须遵守本合同项下的任一合同条款,涉及质量检查、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设计变更、变更工程价款、安全施工、工程停、缓建均按本合同执行。

(2)必须重视保护双方(包括第三方)的成品、半成品,如若造成成品或半成品的损失(包括第三方),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3)为保证工程建设的有序进行,甲方的项目负责人 为现场全权代表,乙方的项目负责人 为现场全权代表,负责处理施工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2、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提供技术资料的名称、数量及时间:(2)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现场条件。

(3)甲方有派专业技术人员对乙方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权利,并有权制定工期总目标。

(4)涉及承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甲方随时可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执行甲方根据本合同和甲方项目管理规章制度所发出的所有指令。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或直接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包括因拒不执行指令给甲方造成的其它损失,含业主的罚款、重新安排队伍施工造成的单价差、赶工费等)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从工程结算款或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管理及施工人员。

(6)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程质量等级、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维护、初验、检查和返工、终验进行检查和监督。

——3——(7)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工作面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乙方采取整改措施。

3、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图纸及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规范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及安全等满足合同要求。若工程实际进度不能满足计划进度要求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整改措施和方案,经甲方批准后执行;但并不免除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应由乙方承担的一切损失责任。

(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施工调度及甲方转发的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工程有关的指令,并接受甲方或业主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甲方要求,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4)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看护、保卫及未完工程的安全工作,按时向甲方移交工程,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费修复。

(5)乙方确保其施工人员工资及时发放,并配合甲方对其施工人员工资发放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如发生乙方拖欠雇员工资,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单方面从乙方的保证金或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用于支付乙方雇员工资。

(6)乙方负责其施工人员的培训、安全教育、持证上岗、职业病防治、工资发放、各种社会保险、伤亡事故处理、劳动争议等事宜,并负责因其施工人员作业不当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赔偿。

(7)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转包、分包工给第三人,若确需转包、分包的,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同意的,乙方不得私自转包、分包。

(8)乙方应遵守甲方的现场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调度和协调。按合同的要求进行编制施工方案、搭建临设和堆场,按照总工期目标编制月、旬、周计划上报甲方和业主批准。

——4——(9)为保证施工质量,甲方同意乙方与业主在涉及设计变更、隐蔽工程验收等大量专业工作时可以直接联系,并将可能影响施工建设的事宜及时向书面甲方汇报。

(10)乙方在质保期内若接到甲方或业主的检修通知,则应在 日内进场检修,若乙方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及时检修的,则甲方或业主可自行或委托第三人检修,所产生的检修费在乙方的质保金或工程款中予以扣除。(11)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进行施工,室外施工的项目若遇中等雨量的天气,应及时向甲方汇报,经甲方书面批准后可适当顺延。(12)乙方在自行提供材料及设备过程中,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工程等要求,具备产品质量合格证。若甲方或业主指定材料或产品品牌的,则乙方需根据甲方或业主要求购买材料。材料进场前需经甲方或业主代表、工程监理工程师签署书面意见后方可用于施工。

(13)乙方在工程竣工后,应向甲方提供各种规范的技术、经济资料和竣工图、审计决算书等相关材料,并积极配合甲方工程送审等手续,至整个审计工作结束,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审计工作延迟的,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需对此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工程审计时,套用现行相关定额,材料价等费用按照发生期市场信息价执行,无信息价的按市场价执行。如工程结(决)算审计净核减金额超过总价的7%,则超过7%部分的核减造价按4%计算应收的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审计部门的审计费用收取政策有变动,则以最新政策规定进行收取。

十二、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遵守甲方的安全规章制度和现场防护要求,确保施工安全,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5—— 由于乙方违章作业或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三、职业健康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防护标准和防止污染环境的要求组织施工,按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有关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十四、环境保护

乙方应确保本单位在施工活动中遵守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并接受甲方对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

十五、变更

1、施工中如需对原工程内容进行变更,双方应提前 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若乙方提出的变更请求,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同意的,则仍需按照原工程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变更。若甲方提出的变更请求的,除乙方提出不能变更施工方案的合理原因,并经甲方认可的,否则乙方需无条件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施工。

2、在紧急(防洪、抢险、救灾等)情况下,乙方应立即执行甲方的变更指令。

3、乙方在施工中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变更处臵原则

(1)若变更引起工期变化时,则按以下原则调整工期:

A、若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6—— B、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甲方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双方协商确定,但确定的完工日期不得晚于业主对该项工作批复的完工日期。

(2)如果有工程量增加或工程种类有变更,则工程款结算时下浮率参照该项目投标时的下浮率。

十六、质保期

本工程质保期为 年,时间从验收完毕之日算起。

十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乙方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2、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具有下列情况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立即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还应承担违约金 元及由此造成甲方的全部损失。(1)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发生合同列举的健康、环境、安全等事故;

(2)乙方擅自将本合同范围内工程的转包、分包的;

(3)甲方根据乙方履行情况推断出乙方无力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上述推断只要甲方认为合理即成立),经甲方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 天内仍未提供确保合同履行的有效措施、方案的;

(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的,除需承担上述违约金及损失外,每逾期一天,应承担工程总造价的 0.5 %作为罚款,上不封顶。

(5)乙方在施工中发生并被甲方认为有重大偷工减料行为的;(6)其他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一条款的情况;

十八、争议的解决

——7——

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果可向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不得影响与争议无关或不受影响义务的履行,但经甲方同意的不在此限。若乙方因争议暂停施工,且经调查后被认定为理由不充分的,乙方不得就暂停履行部分要求延长履约期限或免除合同责任,并应承担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

十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公章)(公章)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号: 帐

号:

外墙漆施工合同书修改版 第3篇

2013年版的施工合同的颁发, 与1999年的施工合同相比较, 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增加了双向担保、情势变更、合理调价、索赔期限、工程保险、缺陷责任期、物权证书和争议评审等八个新制度。合同的变化更加把焦点放在了对于承包和发包方市场行为的协调、规范和权益的平衡上, 所以, 作者结合了相关的新合同制度, 并以2013年版的施工合同中的部分新增条款作为研究的切入点, 对当前施工合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 并对2013年版的新合同提出了加强合同管理的新建议。

1 工程变更

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最常见到的就是工程的变更, 这也会引发发承包双方对于工程合同条款的争议, 导致合同履行的障碍。新版合同对于变更中的洽商和签证进行了详细说明, 也对于施工图纸的更改、施工条件的改变进行了解释, 同时也阐述了合同的变化, 另外, 合同也对变更权的主体以及行驶权利的方式进行了规定, 提出变更的职能是发包人与监理人, 而且要用书面形式提出变更, 而对于承包人来讲, 只能够提出有利于项目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合理化建议, 然后由发包人决定是否能够形成变更, 这样, 能够对低价中标或者高价结算的项目起到一个较好的制止作用。

在实际的工作过程当中, 常常会出现一些过度变更或签证洽商依据不充分, 究其原因, 通常是因为相关单位对于合同的变更管理不够重视, 对合同相关条款不熟悉, 给工程的结算带来了隐患。比如我公司承建的一个住宅工程, 合同价格为9100万元, 但是在工程的施工过程当中,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 不断更改图纸, 并且对利润较高的一些专业工程进行分包, 同时签证洽商只是给予了口头上的补充, 没有形成符合要求的结算资料, 对分包后减少企业利润的专业工程如何弥补损失等都没有订立补充协议, 而在原先的施工合同当中, 也只是约定了总承包服务费, 也没有就相关事项订立相关的条款, 所以在竣工结算的时候, 发现施工成本亏损较大, 而超过工程量的部分其利率也不能弥补其亏损, 然后由于没有相关的价款说明, 直到工程已经竣工3年, 价款都没有结清, 给施工单位带来了经济损失。又如在工程施工中, 对于很多已完工程量的签证不清以及签证的前后矛盾等等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

所以, 订立合同的双方都必须对合同管理工作给予一定的重视, 尤其是涉及到变更的部分, 要在合同当中规定好引起的价格变化以及结算的方法, 这样才能减少双方的矛盾, 使得变更程序有章可循, 减少工作量以及避免因为合同中的漏洞造成自身损失。

2 合同价款调整

由于施工合同的履行时间比较长, 因此在这个过程当中, 经常会由于市场价格变动或者同期利率的变动以及法律的变化, 引起人工、材料与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的变动, 会导致合同中的价款调整, 也会引起承包人成本的增加与减少。这样的合同变更最后会影响到发包与承包人的权益, 因此2013版合同对市场变动以及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变动进行了规定, 从而有利于合同的执行。

新版合同对于市场价格的波动所以引起价格变化的调整共规定了两种解决方法, 也明确了调整的前提条件。第一种方法就是采用造价的信息对施工的差额进行调整, 也就是按照地方工程的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文件对费用进行计算, 第二种方法就是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的差额, 在投标函或者合同的专用条款当中对于价格公式中的可调因子、变值与定值的权重进行规定, 根据价格调整公式对价格进行调整。

2013版合同对于价款的升降幅的限值默认规定为5%, 主管部门会根据市场人工的变化水平不定期发布工资的指导标准, 因为工资关系到民生问题, 涉及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对于材料, 则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明确了在市场价格波动时, 发包方与承包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对于固定价格的调整, 能够妥善地解决施工合同中对于价款的争议。

经过调查与研究发现, 合同双方对于风险的防范意识已经明显加强, 但是在合同中对于人工费的约定不清楚的情形还是比较多见, 还有部分合同规定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 因此, 在2013年的合同履行条件下, 发包人应当研究市场波动情况, 相关法律条款, 对价格进行规定, 承包方应当仔细斟酌合同中条款约定, 及时收集与价格调整相关的资料, 提高认识, 最终双方都遵守施工合同, 尽量避免因价款造成双方价格争议。

3 对于争议的解决方式

2013年的新版合同在旧版合同的基础上面增加了解决合同争议的“争议评审”方式, 即由承包发包双方共同选择成立争议评审的小组, 并规定相关的评审事项, 这种方法能够有效地减少仲裁与诉讼等事件的发生, 而且与国际同步。评审小组在接到争议评审要求的14天内也可以作出结论, 减少了诉讼的费用以及解决争议的周期, 经由双方确认后, 能够形成解决的协议,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也能合理解决争议问题。

在新版合同之前, 每年法院以及仲裁机构都能够收到大量的施工合同的纠纷案件, 不能够解决, 一直拖着的案件也居高不下, 给很多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 使得其资金无法流转, 造成亏损, 而造成这样局面的一个原因就是我国的法律对于合同争议的解决还没有制定出一个行之有效的解决机制。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争议时, 双方只能采取仲裁或者诉讼的方法进行解决, 然而, 这两种方法不仅是处理的程序非常复杂, 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 而且处理时间冗长, 更重要的是, 往往在理解与判断工程造价的问题上面, 法院与仲裁机构都缺乏必要的知识与能力, 所以, 最后的结果往往不够合理, 这样, 花了时间还得不到双方满意的结果。

新合同中争议评审制度的建立, 给合同双方解决争议提供了一条简便的新途径, 大大减少了合同双方的诉讼与仲裁, 评审组全部由专家组成, 有效地解决了仲裁机构效率低下, 专业性不足等问题, 目前对于解决争议, 保证双方的经济效益是一个非常好的方式, 值得推荐。

4 结论

合同管版理贯穿着整个合同实施的过程, 新版合同的施行, 更要求合同的双方对其条款和精神进行认真理会和学习, 做好合同管理, 对于合同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执行合同的力度、健全合同管理的制度, 都是很有利的, 也只有做好合同管理, 才能真正利用合同解决的方式, 做好造价管理, 以实现合同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郭成华主编.建设工程合同范例精选[M].中国电力出版社, 2006.

[2]毛亚敏[等]撰稿, 王建东主编.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问题释疑[M].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5.

[3] (英) 罗格·诺尔斯 (Roger Knowles) 著, 冯志祥, 路晓村译.合同争端及解决100例[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4.

[4]梁鑑, 潘文, 丁本信著.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案例分析[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4.

[5]刘钟莹等编著.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M].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4.

[6]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编译, 朱锦林译.施工合同条件[M].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2.

外墙漆施工合同书修改版 第4篇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般约定..............................................7

1.1 词语定义.........................................7 1.2 语言文字........................................10 1.3 法律............................................10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0 1.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1 1.6 联络............................................11 1.7 权益转让........................................12 1.8 严禁贿赂........................................12 1.9 化石、文物......................................12 1.10 知识产权.......................................12 2 发包人...............................................13

2.1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13 2.2 现场进入权.....................................13 2.3 许可或批准.....................................14 2.4 发包人付款能力证明...............................15 2.5 发包人人员和其他承包商...........................15 3 承包人...............................................15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第六稿)

3.2项目经理.........................................16 3.3项目经理部.......................................16 3.4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17 3.5 承包人现场查勘...................................17 3.6 分包............................................17 4 监理人与造价咨询人...................................18

4.1监理人的权利.....................................18 4.2监理人员.........................................18 4.3监理人的指示.....................................19 4.4 确定............................................19 4.5造价咨询人.......................................20 5 工程材料与设备.......................................20

5.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设备............................20 5.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设备............................20 5.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20 5.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21 5.5材料与工程设备专用于工程........................21 5.6 交通运输........................................21 6 施工准备.............................................22

6.1 开工通知........................................22 6.2 施工组织设计....................................22 6.3 开工准备........................................2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第六稿)

6.4测量放线.........................................23 7 进度与工期...........................................23

7.1 合同进度计划....................................23 7.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24 7.3 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24 7.4 不可预见事件....................................24 7.5 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24 7.6 逾期竣工违约金...................................24 7.7 暂停施工........................................24 7.8 提前竣工........................................25 8 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25

8.1 安全文明施工....................................25 8.2 员工权利与职业健康...............................26 8.3 环境保护........................................27 9 变更.................................................27

9.1变更的范围.......................................27 9.2提请变更的主体...................................27 9.3变更程序.........................................28 9.4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28 9.5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29 9.6 暂列金额........................................29 9.7 暂估价..........................................2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第六稿)

9.8 计日工..........................................29 9.9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30 9.10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30 9.11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30 10 计量与支付..........................................30

10.1 工程价款的约定..................................30 10.2 单价子目的计量..................................31 10.3 总价子目的计量..................................31 10.4 预付款.........................................32 10.5 工程进度付款...................................32 10.6 质量保证金.....................................33 11 竣工结算............................................34

11.1 竣工付款申请...................................34 11.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34 11.3 结清证明.......................................35 12 试验与检验..........................................35

12.1试验............................................35 12.2 隐蔽工程验收...................................36 12.3 中间验收.......................................36 13 竣工验收与工程试车...................................37

13.1竣工验收条件....................................37 13.2竣工验收程序....................................3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第六稿)

13.3竣工日期........................................38 13.4重新试验........................................38 13.5接收与部分工程的接收............................39 13.6 工程试车.......................................39 13.7 竣工清场与地表还原..............................40 14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41

14.1缺陷责任期......................................41 14.2 缺陷责任.......................................41 14.3保修责任........................................42 15 工程风险与保险......................................42

15.1 发包人风险.....................................43 15.2 承包人风险.....................................43 15.3 不可抗力.......................................43 15.4 保险...........................................44 16 合同违约............................................45

16.1 发包人严重违约.................................45 16.2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45 16.3 承包人严重违约.................................45 16.4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45 16.5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46 16.6继续履行........................................46 17 合同的终止..........................................4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第六稿)

17.1 当事人约定终止..................................46 17.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46 17.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47 17.4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终止........................47 18 索赔................................................47

18.1承包人索赔程序..................................47 18.2 监理人对索赔的处理程序..........................48 18.3发包人索赔的程序................................48 19 争议的解决..........................................49

19.1和解............................................49 19.2调解............................................49 19.3 提请争议评审小组决定............................49 19.4仲裁或诉讼......................................50 19.5连续施工........................................50 19.6争议解决条款效力................................50 20 合同的生效..........................................50

20.1 一般规定.......................................50 20.2 附条件或附期限生效..............................51 20.3 合同备案.......................................5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第六稿)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约定合同主要内容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用以对投标函解释说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用于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和合同中约定的专门针对某工程部位的技术要求。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以及承包人按照第1.5 款【图纸和承包人文件】提供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中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发包人代表: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场地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代表。1.1.2.4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5项目经理: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由承包人任命并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第六稿)

驻施工场地行使承包人权利的代表。

1.1.2.6项目经理部:由项目经理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和职能部门的支持下按照企业的相关规定组建的、进行项目管理现场组织机构。1.1.2.7 专业承包人:是指承接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发包人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1.1.2.8 劳务分包人:是指承接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分包的劳务作业的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

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条款中指明的,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10总监理工程师:指在专用条款中指明的,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本项目对监理人派驻本项目的其他人员行使管理权,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2.11 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并取得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的组织,以及取得该组织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12 争议评审小组:指合同当事人为解决工程争议,按照第19.3款【提请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任命的组织。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有独立的设计图纸,能单独组织施工,竣工后不能独立发挥效益的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照第6.1 款【开工通知】通知承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第六稿)

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照第6.1 款【开工通知】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第9.5款【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和(或)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所作的工期调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0.3款【 竣工日期 】确定的日期。1.1.4.5 缺陷责任期:指按照第14.1款【缺陷责任期】承包人承担修复工程缺陷责任的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24个月。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第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8 保修期:指按照第14.3款【保修责任】对工程竣工验收后出现的质量缺陷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时间长度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关于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格: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工程承包交易价格。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是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第六稿)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1.1.6 工程文件与档案

1.1.6.1 工程文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

1.1.6.2 工程档案:是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合同附件;(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4)合同专用条款;(5)合同通用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做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最高优先顺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第六稿)

1.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5.1 发包人提供图纸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图纸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免费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需要的图纸超过专用条款约定数量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图纸超过专用条款约定数量部分的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根据第7.3款【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的约定,并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有权要求:

(1)发包人延长工期;

(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5.2 承包人负责设计图纸

如果为实施第9条【变更】中的变更工作或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需要,要求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承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对工程设计的质量负责。承包人同时应当将相关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报监理人,并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

按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6 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第六稿)

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当事人能够证明接收人拒绝签收的,视为已签收。1.7 权益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1.8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当事人或其成员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对受损害方予以赔偿。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不得为监理人或其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不得向监理人员支付报酬。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知识产权

1.10.1 知识产权人

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本合同的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版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本合同的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在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前,承包人不得为了实施其他目的而复制、使用发包人的文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第六稿)

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承包人为实施本工程所编制的施工文件的版权属于承包人,发包人可因实施本工程的竣工、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其他无关的事项。在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前,发包人不得为了实施其他目的而复制、使用承包人的此类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 侵权责任

任何一方都不得由于自己的原因而使得对方承担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责任。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2 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

(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足额地支付合同价款;(2)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基础资料,并使其具备施工条件;

(3)发包人应获得由其负责办理的批准和许可,并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证明和批准文件;

(4)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和发布指示,并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5)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6)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颁发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接收证书、解除工程担保、返还质量保证金;

(7)发包人应负责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工程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

(8)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2 现场进入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第六稿)

2.2.1 提供现场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现场提供给承包人,使承包人获得占用现场的权利。

如果专用条款未确定提供现场的时间,则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按本合同第7条【进度与工期】约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内,将现场提供给承包人,使承包人获得占用现场的权利。

2.2.2 提供施工所需要的现场条件

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包括: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道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将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并使该通道达到专用条款所约定的标准或要求;以及,将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设施提供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

2.2.3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对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上述现场、施工所需要的现场条件、资料,使承包人遭受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根据第7.3款【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的约定,并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有权要求:(1)发包人延长工期;

(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但是,如果发包人的上述情况是由于承包人的任何错误或延误造成的,则承包人无权得到上述延长期、费用或利润。

2.3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负责办理如下许可或批准: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许可或批准,爆破作业批准,进出口海关批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或主管机关要求发包人应当办理的其他许可、批准、备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第六稿)

2.4 发包人付款能力证明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支付方式支付工程款的资金安排计划及其证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期间的任何时候,若承包人提出需要发包人就此提供证明的要求,则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28天内,提出其相应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明。

如果发包人未能提供合理证明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决定是否将该类违约作为第16.1款【发包人严重违约】的行为。2.5 发包人人员和其他承包商

发包人应保证在现场的发包人人员和(或)其他承包商遵守法律、法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的要求,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和(或)其他承包商未遵守该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其他承包商可能是发包人自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商,或者是发包人负责供应材料、设备情形时的供应商。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负责处理施工现场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和监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本工程中发包人无需(或者不必要)委托监理人的,本合同中需由监理人员完成的工作均由发包人代表承担。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13条【 竣工验收与工程试车】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3)承包人应按第8条【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承包人应确保及时支付专业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工程款或报酬,及时支付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

(5)承包人应按照第8条【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第六稿)

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6)承包人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并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及时向发包人移交;(7)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4.4款【确定 】处理。(8)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如按照第13.5款【接收与部分工程的接收】,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9)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2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拟任承包人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材料。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4.3款【 监理人的指示】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公章或其授权的项目经理部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方式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3.3项目经理部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将项目经理部的组成人员的姓名、岗位、资质等相关质量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对于其组成人员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证据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若监理人提出撤换某组成人员的建议,承包人应当撤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第六稿)

3.4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3.5 承包人现场查勘

发包人应按照第2.2.3目【提供基础资料】向承包人提交基础资料,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3.6 分包

3.6.1专业分包需要具备的条件

(1)专业分包人要经过发包人认可;(2)专业分包人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3)拟分包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主体部位; 3.6.2劳务分包需要具备的条件

(1)劳务分包人经过了承包人的认可;(2)劳务分包人要具备相应的资质;

(3)分包的是劳务作业,而不是专业工程。3.6.3承包人的连带责任

分包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因分包人的任何违约、故意或过失行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6.4分包工程价款

(1)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按照第8.2.3目【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第六稿)

资标准和劳动条件】发包人直接向员工支付工资情形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2)如果基于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命令,致使发包人需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发包人有权将此款项从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3.6.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并通知分包人,承包人可以将分包合同权益转让给发包人。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权益转让给发包人。

(3)如果分包人的合同义务延伸到缺陷责任期期满日期以后,在此日期之前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义务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转让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再对发包人负责。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等方式。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监理人与造价咨询人 4.1监理人的权利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人、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若对监理人进行了临时授权,应当在授权之日前7日内将授权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若时间紧迫,可先口头通知,并在自授权之日起7日内补送书面形式的授权通知。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若由于授权不明,导致承包人有损失,发包人要为监理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监理人员不恰当行使权利造成承包人有损失的,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条件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支付。4.2监理人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第六稿)

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必要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授权具备相应资质的代表行使自己的权利。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将被授权的监理人员的姓名及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撤销此项授权时,也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以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批准该工作。对承包人计划使用的材料、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批准使用。对承包人提供的各种有关工程的数据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认可该数据。但不影响监理人以后拒绝该工作、材料、设备、工程、数据的权利。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应按照约定及时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该用书面形式并盖有监理人的公章,同时也要有发出指示的监理人员的盖章或签字。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监理人员必须在具备补充发出书面形式的条件后24小时内补充发出书面形式的监理指示。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要送达到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或发出了错误指示导致承包人有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4.4 确定

合同当事人不能就任何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当事人协商,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争议解决前,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待争议解决后,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修正执行。由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而导致一方当事人有损失的,由发包人为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第六稿)

4.5造价咨询人

4.5.1造价咨询人权利

发包人有权将工程造价委托具有造价咨询相应资质的组织即造价咨询人管理。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的,应与造价咨询人签订委托造价咨询合同,造价咨询人的权利义务在委托造价咨询合同中明确。造价咨询人在发包人委托权限内,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的名称、委托内容及权限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否则本条将不适用。4.5.2造价咨询人服务

造价咨询人应具有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服务。4.5.3结算审价结果的唯一性

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核对审定竣工结算的,竣工结算经造价咨询人审定完成,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签字确认后,当事人不得与其他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4.5.4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结算审价的后果

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负责工程造价结算审价的,如造价咨询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审定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按照第11.2款【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处理。5 工程材料与设备

5.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设备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5.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5.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1)发包人应按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第六稿)

(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应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以在工程中或为工程使用该材料之前获得同意。

5.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5材料与工程设备专用于工程

运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本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5.6 交通运输

(1)道路通行权。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场外交通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2)场外交通。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使,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所发生的场外税费、道路和桥梁加固费用、罚款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承担因场外交通所引起的道路、桥梁、码头、机场等损坏索赔。

(3)场内交通。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第六稿)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承包人使用发包人提供场内道路造成道路损坏的,承包人承担因场内交通所可能引起的赔偿。6 施工准备 6.1 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6.2 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编制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未经监理人批准的,不得施工。施工组织设计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3)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4)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5)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6)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7)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等。承包人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需要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不得就此向发包人要求赔偿或(和)延长工期。非承包人原因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有权要求:(1)发包人延长工期;

(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6.3 开工准备 6.3.1 人员准备

承包人应按照第3.4款【承包人人员的管理】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人员安排的报告。这些人员应当与承包人在投标或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的人员一致。6.3.2 施工设备准备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及时在施工场地配备数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第六稿)

规格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设备。

对于进入施工场地的各项施工设备,承包人应落实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负责操作、维护,对于出现故障或安全隐患的施工设备,应及时修理、替换,保持各项施工设备始终处于安全、可靠和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6.3.3 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技术准备

对于应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并保证其数量、质量和规格符合要求。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查验、接收和保管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对于应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依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及时落实货源,订立和履行有关货物采购供应合同,并保证货物进入施工场地的数量、质量、规格和时间满足工程施工要求。

对于施工中需采用的由他人提供支持的技术,承包人应当及时订立和履行技术服务合同,以适时获得有效的技术支持,保证技术的应用。

6.4测量放线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场地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由于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损失的,根据第7.3款【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的约定,并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有权要求:

(1)发包人延长工期;

(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进度与工期

7.1 合同进度计划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第六稿)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在接到按照第6.1款【开工通知】发出的通知后28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21日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己得到批准。

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监理人应有权按照该进度计划安排其他承包人的活动。7.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当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14日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进度计划后7日内批复。监理人对进度计划的修改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7.3 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原因遭受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承包人有权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要求:(1)发包人延长工期;

(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 款【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办理。7.4 不可预见事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递交投标书日期前不能合理预见的事件,承包人应在此事件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监理人报告, 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7.5 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暂停施工或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自行承担加快进度可能增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7.6 逾期竣工违约金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及限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7 暂停施工

7.7.1 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第六稿)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7.7.2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施工暂停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施工暂停,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28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4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但目前已经具备复工条件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严重违约,应按第16.2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的约定处理。7.7.3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6.4款【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的约定处理。7.8 提前竣工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该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合理的工期,而且不能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产生不利的影响,由此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通过合理的施工组织,提前完成工程的,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额或方式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励。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8.1 安全文明施工

8.1.1 安全生产责任

合同当事人应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接受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服从监理人的安全管理。

合同当事人对其施工场地自有工作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对方原因造成施工场地工作人员工伤的,由对方承担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第六稿)

合同当事人造成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区域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工程实行分包的,承包人对分包人的施工安全负总责,承包人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由于分包人不服从承包人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分包人承担主要责任。

8.1.2 安全生产措施费用

按照第9.10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本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发生变化的,承包人采用该法律规定的安全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采取了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监理人同意其采取此措施,由发包人承担。监理人未同意的,如果该额外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此措施费用。如果该额外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自己承担此措施费用。8.2 员工权利与职业健康

8.2.1员工的范围

本合同中的员工指的是承包人聘用的为本施工项目工作的人员。包括本公司正式职工、临时聘用的合同制职工以及其它雇佣的所有的员工。承包人应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8.2.2员工的基本权利

员工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休息权、获得劳动保护以及工资等权利,承包人应尊重员工的基本权利。8.2.3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

承包人要确保员工所得到的工资既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不低于项目所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筑行业工资标准(如果有)。如果承包人所雇用的员工未能得到相应的工资,则发包人将直接为承包人的员工提供相应的标准,所发生的费用从应付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所提供的劳动条件,包括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工作条件要以能够保证员工健康免受所从事工作危害为基本条件,具体条件由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生活条件要以能够达到项目所在地居民平均生活标准为基本条件,具体条件由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则由发包人直接为员工提供,所发生费用从应付工程进度款中支付。8.2.4劳动保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第六稿)

承包人应当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承包人应始终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维护员工的健康和安全。8.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写明针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污染而采取的具体措施。若监理人认为该措施不足以防止对环境的污染,承包人需要修改措施,直至监理人认可该措施为止。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全面考虑可能发生的费用,合同一经签订,就视为承包人已经认识到了保护环境可能面临的所有风险,除非按照第9.10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由于本合同所适用法律的变化导致承包人保护环境的费用增加,承包人不可就保护环境所发生的其他费用要求赔偿。

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内外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如果因施工工艺等特殊原因,不可避免对环境或公众利益造成损害和妨碍的,应取得必要的行政批准或许可后方可作业。

承包人承担因施工作业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因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停工的,工期不予顺延。9 变更

9.1变更的范围

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可以包括以下范围:

(1)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数量(此类改变并不一定必然构成变更)

(2)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3)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任何特性;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部分永久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实施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6)为完成合同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9.2提请变更的主体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中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变更。发包人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第六稿)

请变更的,需要与承包人进行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变更。承包人与监理人提请变更的,需要经过发包人批准。

未经监理人指示或许可,承包人不得对工程任何部分进行变更。9.3变更程序

9.3.1 发包人指示变更

发包人提请变更的,需要向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理由。9.3.2 监理人提请变更

监理人提请变更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认为不需要变更的,则不进行变更。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变更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示。9.3.3 承包人提请变更

承包人提请变更的,需要向监理人提交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1)如果该变更内容属于监理人被授权范围,监理人认为需要变更的,可以批准该变更,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书。监理人认为不需要变更的,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变更不被批准。

(2)如果该变更内容不属于监理人被授权范围,监理人对承包人的变更申请进行审查,若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通知承包人改正。监理人对改正后的变更申请重新进行审查后将该申请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同意其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书。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改变更不被批准。

9.4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但是如果变更工作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表明的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0%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或由监理人按照第4.4款【 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或由监理人按照第4.4款【 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第六稿)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或由监理人按照第4.4款【 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9.5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1)因发包人、监理人提请变更的,如果:

该变更导致了工程量增加或施工难度加大,则应该相应延长承包人的竣工日期。

该变更减少了工程量或施工难度降低,则原竣工日期不变。(2)因承包人提请变更的,如果:

该变更导致了工程量增加或施工难度加大,则应该相应延长承包人的竣工日期。

该变更减少了工程量或施工难度降低,则原竣工日期相应提前。9.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

暂列金额在用于各项价款调整、索赔、现场签证确认及计日工作后,如有余额归发包人。9.7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设备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若材料、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9.8 计日工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第六稿)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9.9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如果工程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按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9.10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承包人应保证其投标文件符合工程所在地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如果在基准日期以后,能够影响承包人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导致费用的增加或竣工时间的延长,则承包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按照第4.4款【确定】对合同应作出相应调整。9.11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监理人应按照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合同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金额应为以下两项金额差的一半:

(1)由此项合理化建议导致发包人支付的合同价款的减少或效益的确定性增加。

(2)对承包人由于此项合理化建议而导致的利润的减少的补偿额。计量与支付 10.1 工程价款的约定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1)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2)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第六稿)

(3)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4)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其他计价方式 10.2 单价子目的计量

(l)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己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0.3 总价子目的计量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发包人和承包人需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支付进度款所需达到的工程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己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第六稿)

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9条【变更】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0.4 预付款

10.4.1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在不迟于约定的支付工程预付款前28天提供预付款担保。承包人不提供的,发包人可以不予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或其他发包人同意的担保形式。

当预付款被发包人逐步从工程款中扣回后,预付款担保可以对应减少,但剩余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数额。10.4.2 支付预付款

当承包人按照要求提交了预付款担保后,发包人应支付一笔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尚未扣回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10.5 工程进度付款

10.5.1 付款周期

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以下方式作为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应与计量周期相一致:

(1)按月进度进行支付;(2)按形象进度支付;

(3)按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支付。10.5.2 进度付款申请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后7日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如发包人按照第4.5款【造价咨询人】委托了造价咨询人的,承包人可以按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第六稿)

发包人的指示,将上述文件提交给造价咨询人。进度付款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9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8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0.4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0.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第9.8款【计日工】,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

(7)经监理人对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8)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0.5.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2)发包人应在签认进度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专用条款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己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10.6 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选择质量保证金预留的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保证金。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第14.1款【缺陷责任期】所确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第六稿)

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竣工结算

11.1 竣工付款申请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在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程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并提供完整结算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如发包人按照第4.5款【造价咨询人】委托了造价咨询人的,承包人可以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将上述文件提交给造价咨询人。

竣工结算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监理人对竣工结算报告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

11.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l)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监理人应按照承包人竣工付款申请金额,在以下时间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500万元以下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内完成审核;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500万元-2000万元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内完成审核;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2000万元-5000万元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内完成审核;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内完成审核;

(2)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核查结果后28日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己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第六稿)

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3)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4)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19条【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办理。

11.3 结清证明

承包人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时,应同时向发包人提交一份书面结清证明,确认竣工结算报告上的总额代表了就本合同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和最终结算总额。该结清证明在承包人收到退还的履约担保和尚未付清的余额后生效。试验与检验 12.1试验

12.1.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承包人在施工前要在施工现场设立试验室,具有能够满足质量检测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承包人要提供各种试验设备进场的计划表。该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对试验设备共同校定。

试验人员必须要具备相应的资格,能够熟练操作相应的检测试验。试验人员要对试验程序的正确性负责。12.1.2取样与样品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的监理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12.1.3试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第六稿)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共同重新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应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12.2 隐蔽工程验收

12.2.1 通知监理人验收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验收。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验收。经监理人验收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验收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验收。

12.2.2 监理人未到场验收

监理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验收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2.2.3 监理人重新验收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2.2.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验收,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2.3 中间验收

12.3.1中间验收条件

承包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中间验收。中间验收合格的,方可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第六稿)

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1)承包人完成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其他在专用条款约定的关键性部位的施工;

(2)该部位工程质量经承包人自检合格;(3)该部位工程档案齐全;

(4)承包人提出进行中间验收的申请。12.3.2中间验收程序

承包人申请中间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总监理工程师递交中间验收申请书,并附自检记录。(2)总监理工程师对申请书进行审核,认为可以进行中间验收申请的,进行中间验收。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由承包人补充材料后重新申请。认为需要承包人对材料进行澄清和说明的,承包人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和说明。

(3)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该部位后续施工人(如果有)约定中间验收时间。

(4)在约定的时间,由监理人与承包人、该工程后续施工人(如果有)一同进行中间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监理人出具中间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该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予以修复。

无正当理由,监理人、承包人或该部位后续施工人(如果有)的一方或两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参加验收,不影响中间验收的进行。未参加中间验收方须承认验收数据。

中间验收的数据将成为竣工验收数据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时,对此部分工程不再重新验收。13 竣工验收与工程试车 13.1竣工验收条件

承包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承包人需要提交的工程文件套数、费用、质量和移交时间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第六稿)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完成的其他工作; 13.2竣工验收程序

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总监理工程师报送带有负责监理该部位的监理工程师署名同意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总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为止。(3)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4)发包人组织监理人、承包人、勘察设计等相关单位在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日内进行竣工验收。

(5)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在发包人验收合格或同意接收工程后14日内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应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6)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做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做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本款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

13.3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经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90天内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13.4重新试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第六稿)

如果某部分工程未能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按照相同的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相关工程的竣工试验。如果工程也未能通过重新进行的试验,则发包人可以:

(1)拒绝接收该部分工程;或

(2)拒绝接收必然受到此部分工程影响而严重降低其使用功能的其他部分工程。

如发包人依然希望最终接收该部分工程,承包人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但合同价格应予减少,减少的金额应足以弥补此项试验未通过的后果给发包人带来的价值损失。13.5接收与部分工程的接收

发包人应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接收工程。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使用该工程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发包人可以要求在约定的竣工验收前进行部分工程的接收。部分工程接收的验收程序与竣工验收程序相同。发包人接收部分工程的,应当在该部分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该部分工程的接收证书。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接收部分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根据第7.3款【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的约定,并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有权要求:(1)发包人延长工期;

(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

发包人接收该部分工程后,若其他部分工程未能按期竣工,则承包人的误期违约金也要相应减少,减少比例为被接收的部分工程与工程合同总额的比例。13.6 工程试车

13.6.1 工程试车程序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工程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和费用承担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第六稿)

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总监理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总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总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3.6.2 工程试车中的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总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总监理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总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3.6.3 投料试车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3.7 竣工清场与地表还原

13.7.1 竣工清场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第六稿)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3.7.2 地表还原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4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4.1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达到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生产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程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的延长缺陷责任期。但是任何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累计时间不能超过24个月。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按照第10.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日期返还质量保证金。14.2 缺陷责任

14.2.1 修复费用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当负责修复工程的缺陷、损坏,修复的费用根据以下情况处理:

(1)在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和风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第六稿)

(2)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工程的缺陷、损坏,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和风险,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4.2.2 检测费用 在缺陷责任期内,任何有关造成缺陷或损坏的原因都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检查认定。如果监理人与承包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认定。

经检测机构认定工程缺陷、损坏是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缺陷、损坏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2.3 未能修复

承包人若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发包人通知的缺陷或损坏,发包人应确定一个日期,要求承包人不迟于该日期修复好缺陷或损坏。如承包人到该日期仍未修复好缺陷或损坏,则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发包人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如某项缺陷或损坏可能影响工程的正常使用和关键性能,则该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承包人应重新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试验和试运行,相关费用由造成缺陷或损坏的责任方承担。

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不能损害到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护秘密等相关权利。14.3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提前占有或擅自使用工程的,由此而发生的质量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工程自发包人提前占有或擅自使用之日起进入保修期,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以及合同规定,在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承担保修责任。保修的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在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合的期间,由发包人选择适用保修责任条款或者缺陷责任条款。15 工程风险与保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第六稿)

15.1 发包人风险 15.1.1发包人风险范围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本合同中属于发包人风险的情形包括:

(1)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2)工程所在国内的**、暴动、叛乱、恐怖主义、革命、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导致政府命令戒严或停止经营业务的混乱或者事件,或内战;

(3)承包人人员及承包人和分包商的其他雇员以外的人员在工程所在国内的**、骚动、罢工或混乱;

(4)工程所在国内的战争军火、爆炸物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污染 但可能由承包人使用此类军火、炸药、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除外;

(5)由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飞行装置所产生的压力波;(6)除合同规定以外发包人使用或占有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7)由发包人人员或发包人对其负责的其他人员所做的工程任何部分的设计;

15.1.2发包人风险的后果

如果因发包人的风险导致了工程、货物或承包商的文件的损失或损害,则承包商应尽快通知监理工程师,并且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弥补此类损失或修复此类损害。

如果为了弥补此类损失或修复此类损害使承包商延误工期和(或)招致了费用,根据第7.3款【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的约定,并按照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承包人有权要求:(1)发包人延长工期;

(2)发包人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利润。15.2 承包人风险

自按照本合同第6.1款【开工通知】确定的开工日期至按照本合同第13.3款【竣工日期】确定的竣工日期,除按照第15.1款【发包人风险】确定的发包人风险以及第15.3款【不可抗力】范围以外的其他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15.3 不可抗力 15.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第六稿)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前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性质和等级。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确定】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19 条【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办理。

15.3.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5.3.3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15.4 保险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第六稿)

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16 合同违约

16.1 发包人严重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属发包人严重违约:(1)未能遵守第10条【计量与支付】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根据第5条【工程材料与设备】,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4)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16.2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发包人发生第16.1款【发包人严重违约】违约情形,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按照第17.2款【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处理。

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其它违约情形,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未能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以决定:

(1)降低施工速度或暂停施工,或者

(2)根据第18条【索赔】的规定,发出索赔通知书,或者

(3)根据第19条【争议的解决】,将该事项作为争议进行解决。16.3 承包人严重违约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下列情况,属于承包人违约:

(1)未能遵守第3.1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的约定,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根据第7.5款【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根据第12.3款【中间验收】的约定,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未能遵守第3.6款【分包】的规定,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5)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16.4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第六稿)

承包人发生第16.3款【承包人严重违约】违约情形,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发包人可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按照第17.3款【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处理。

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其它违约情形,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整改,承包人应承担违约所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造成的其他损失。16.5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6.6继续履行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17 合同的终止 17.1 当事人约定终止

本合同订立后,因为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使得合同履行变得不必要或者不可能时,经合同当事人协商可以终止合同。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时,应就已完工程的计量、验收、估价、支付及撤离现场等善后事宜达成补充协议。

17.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第六稿)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7.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4.4款【确定 】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18.3【发包人索赔的程序】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19条【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办理。17.4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终止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有权通知对方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将在对方收到通知后终止。发出通知方可以就受到不可抗力影响而未能履约申请免除责任或者部分免除责任。一旦发生此类终止,监理人应决定已完成的工作的价值,并颁发包括下列内容的支付证书:

(1)合同终止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终止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索赔

18.1承包人索赔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第六稿)

根据合同约定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⑴承包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⑵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⑶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⑷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承包人按本合同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18.2 监理人对索赔的处理程序

⑴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⑵监理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监理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则视为对承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⑶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本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办理。

18.3发包人索赔的程序

根据合同约定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通知应在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项后28天内提出。关于缺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第六稿)

责任期延长的通知,应在该期限届满前发出。争议的解决

19.1和解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工程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19.2调解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第三方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19.3 提请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19.3.1 任命争议评审小组

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将争议提请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如果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不采用争议评审机制的,以下条款将不适用。

提请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附件提供的格式各自选定一名争议评审小组成员,并共同选定第三名成员,第三名成员为争议评审小组的首席成员,成员需具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

19.3.2 获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双方产生争议,应首先由申请方向争议评审小组提交一份详细的申请报告,写明争议的事实及相关情况、提交争议评审小组作出决定的事项、申请方对争议处理的建议和意见等,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方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方和监理人。

被申请方在收到申请方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小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方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方和监理人。不提交答辩报告,不影响争议处理程序的进行。

争议评审小组应当自被申请方答辩期满后14日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会议,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小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在会议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小组应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在争议处理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执行。

19.3.3 未能遵守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第六稿)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争议评审小组裁决结果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之日起14日内,由监理人根据裁决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如一方不执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另一方可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并在收到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在仲裁或诉讼中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应作为裁判的依据。

上述争议处理程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意阶段均适用。19.4仲裁或诉讼

如上述方式均不能使争议得到解决,则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选定仲裁委员会,并约定请求仲裁的事项,仲裁程序按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是终局的。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19.5连续施工

发生争议后,双方应保护好已完工程,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

(1)因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机构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争议处理过程中需要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4)仲裁机构裁决停止施工;(5)法院判决停止施工。19.6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本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20 合同的生效 20.1 一般规定

外墙漆施工承包合同 第5篇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工程需要,经甲、乙双方协调一致,同意将 的外墙涂装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责、权、利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 程 项 目

第1.1条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点: 第二条 承 包 范 围

第2.l条 承包范围: 外墙涂装。

承包面积:暂估面积为平方米,结算时依据外墙涂料实际施工展开(各边柱、门窗套、腰线部分据实展开)面积为准,据实结算。

第三条 涂料品牌、型号、产地及施工工艺

第3.l条 涂料采用多乐士专业Dulux Pro系列

第3.2条 涂料产地:上海/广州

第3.3条 工艺流程及工作内容

1.工程按以下工艺进行施工:基面检查→清理基层→批腻子→打磨→缺陷修补(批腻子)→打磨(清洁)→门窗等成品保护→滚涂底漆(干燥三小时以上)→缺陷修补→滚涂一遍面漆(干燥三小时以上)→检查涂膜→滚涂二遍面漆→清理。

2.乙方保质保量地完成上述工艺流程的所有工作。第四条 开工日期、工期

第4.l条 本工程符合开工条件后,即可进场。计划开工日期为 2010 年 月 日。

第4.2条 计划有效工作日为 天/栋(不含阴雨天)。

第五条 承包方式、合同价款

第5.l条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第5.2条 结算方式:按2008土建定额据实结算。

第5.3条 合同价款:根据预算,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人民币:),作为甲方财务拨款依据。

第5.4条 实际涂装面积的确定:为使在工程竣工后双方正确确定涂 1

装面积,现规定按下列原则确定工程涂装面积:

1.原则上按施工图及竣工图计算施工面积(线条涂刷按展开面积计算)。

2.如双方在施工面积上存有异议,由双方派人到现场,以实地测量面积为准。

第六条 工程价款结算方法

第6.l条 工程预付款:合同签订,第一次批腻子全部完工五日内,甲方向乙方预付工程合同约定造价的30%的工程款 元。

第6.2条 工程进度款:外墙漆全部完工后五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工程合同约定造价的40%的工程款 元,以便于保证工程工期顺利进行。

第6.3条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30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合同约定造价的95%的工程款 元。

第6.4条 工程尾款结算:根据乙方实际完成的涂装面积×综合单价,最终确定乙方承包的实际工程总价款,除保留5%的工程质保金一年后支付以外,甲方向乙方一次性续付工程款余额。

第6.5条 每笔款项结算时,乙方向甲方缴纳该笔款项的合理税金,甲方开具相应发票,同时向甲方支付3%的施工管理费。第七条 材料供应

第7.l条 本工程所用涂料品牌:“多乐士专业外墙漆”。

第7.2条 乙方采用的涂料必须保证质量。如乙方用过期或不合格涂料或其他品牌的涂料用于本工程,所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乙方负责和赔偿。

第8.l条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有关涂料验收标准及施工规范要求。

第8.2条 乙方施工的涂料应保证不粉化、不退色、不脱落、不起泡。乙方材料进场时应通知监理方、甲方共同检查。

第8.3条 本工程竣工、质量达到标准后,乙方提出竣工报告。乙方配合甲方完成工程所需资料。

第8.4条 乙方提出涂料单项验收申请十个工作日内,甲方须派人进行验收。如超过十个工作日甲方未进行验收,将自动视同验收合格。第九条 质量保证期

第9.l条 本工程的质量保证期为五年,自本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第9.2条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出现由外墙涂料(包括施工工艺、产品质量)自身原因造成的脱落、粉化、褪色、起泡,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五天内 第八条 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

到达现场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及时到达观场处理,甲方可要求第三方处理,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条 安全及文明施工

第10.l条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施工,严禁违章作业,保证本工程现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第10.2条 乙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要教育职工始终树立安全意识,要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对涂料等易燃物品要妥善保管。乙方应对甲方的成品进行保护,不得损坏,如有损坏,乙方负责修复。第十一条 其他

第11.1条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随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11.2条 本合同未及事宜,双方可根据情况协商议定附则条款;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1.3条 甲方应提供乙方材料堆放场地。第十二条 合同份数及生效

第12.1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第12.2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或委托人)(或委托人)

上一篇:班干部的选拔制度下一篇:彼此的压岁钱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