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关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实施方案

2024-09-05

××××公司关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实施方案(精选12篇)

××××公司关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实施方案 第1篇

××××公司关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实施方案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介绍企业主要产品,自成立来的生产运行情况,产值、利税、解决就业问题等内容。填写如下表格:

(二)公司承诺已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

2、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3、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4、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5、实际用人企业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由实际用人企业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但申请前应征得劳动力派遣单位的同意。

(三)特别提醒:

此次申请的范围要明示:如果是在园区以及苏州市的其他县级市、区设立多个分支机构的用人单位,需要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由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许可决定须送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备案。否则应表明仅限园区公司适用。

二、不定时工时制度详述:

(一)公司申请该项制度的原因和理由:主要为企业运行特点、岗位的特点描述(例如:企业运行:可写企业与总部联系紧密,存有时差导致上班时间不确定等;在岗位描述中突出职位工作的特殊性,例如:采购岗位:由于采购需要到企业外对所需物品进行查验且要多家比较,工作时间需采购人员自行掌控等等。需写明所适用的岗位描述符合规定要求,突出“不定”之特点并且可归类为法律规定的类别中)。如果是实行年薪制度,或是工资与实际绩效或是工作量来进行核发的岗位也应表述清楚。严格符合《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中规定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二)对于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度岗位确定为如下几种情况: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1、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2、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高于苏州市职工上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管理人员;

3、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

(1)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

(2)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

(3)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4)、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

(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三)公司申请实行该工作制度的总人数(其中男女员工人数,可附具体岗位人员名单),通常为依岗申请,本公司承诺对于岗位新增或变动人员履行告知此项制度之义务,并听取意见达成共识。

(四)公司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度期限(年、半年、季度、月)。对于被评为苏州工业园区A级劳动保障信誉等级且该称号在有效期内的用人单位,审批机关可依申请将特殊工时实行期限延长至两年。

三、公司承诺或具体操作细节:

(一)不定时工作制度及休息休假办法

企业承诺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并确保其身体健康。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公司申请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是既要确保企业正常运营、又要在确保职工健康、安全的情况下合理安排工作量。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手段来达到双赢。

(二)工资支付办法:按照不低于《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标准支付。

(三)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公司的关于安保、卫生制度。例如:企业在生产中如何保护员工的工作环境(温度、高度、湿度、污染、职业病预防等等)符合相关要求,或是建立比较健全的制度。宗旨为员工在企业工作不

存在危及健康的隐患。

(四)公司有无派遣人员需要明示;如有,明确派遣公司并提交派遣单位书面意见。

(五)企业对于离职、退休员工的工资的计算和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给予以实际工作时间或工作成绩相当待遇)。

(六)承诺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本企业不任意扩大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不以实行不定施工作制之名,随意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不支付职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有新情况发生及时向审批部门反映。

(七)如遇新的法律法规颁布生效,则按照新法实行,如有疑问及时与审批部门沟通。

(八)该方案在报送审批机关前进行公告,同时将我处电话一并公告,以备员工咨询和反应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九)企业承诺,该制度一经审批机关批准,将批准文件在企业位显著位臵公布,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按照通过后的方案安排落实。

以上样本仅供参考,如有特别情况还需特别说明

××××公司关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实施方案 第2篇

武汉市江岸区人力资源局:

武汉液态奶事业部是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在武汉投资设立的销售型分公司,由于公司涉及销售岗位,按照岗位的独立性、灵活性,工作时间不确定性等特点,为加强我公司工时管理要求,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公司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现向贵局申请2013年不定时工作制,申请如下: 不定时工作制岗位:

产品推广员:按计划完成产品的推广业务,定期对销售区域内的产品进行调配管理与补充;

以上岗位员工与我司属于劳务派遣关系,由于工作灵活性强,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等特点,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公司对此岗人员做考勤记录,并以其业绩作为考核标准。(派遣公司是:武汉智联易才人力资源有限顾问公司)

特此报告,请给予批准

内蒙古伊利集团武汉分公司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2012年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情况的报告

武汉市江岸区人力资源局:

我公司是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在武汉投资设立的销售型分公司,由于公司涉及销售岗位,按照岗位的独立性、灵活性,工作时间不确定性等特点,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2012年向贵局提出七项不定时工作制及五项综合工时制的申请,申请批准后,公司全年未发生因特殊工时制执行不当导致的劳资纠纷,2012年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以完成任务为主,未对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做考勤记录;2012年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按照正常排班,以季度为周期,工作时间保证在每人每天8小时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公司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运行良好,确保了公司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特此报告

内蒙古伊利集团武汉分公司

××××公司关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实施方案 第3篇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

经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嘉人社工时审(2013)第0518号】,从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准予本公司对部分人员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保证生产任务完成,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综合工时计算周期

(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销售人员、项目管理人员。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及综合工时计算周期:

1、生产一线岗位:装配车间、LED车间、五金车间人员。

2、生产辅助岗位:仓库管理员、质量检验员、驾驶员。

3、本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周期,计算周期为季。

二、实施期限

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三、实施办法

(一)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的安排

(1)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本公司采用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2013年第三季度工作日为65天,工作时间为520小时;2013年第四季度为工作日为63天,工作时间为504小时。

(2)职工在一个季度内总工作时间(含星期

六、星期日工作时间在内)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3)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公司每月将书面考勤记录张贴公布,职工发现有异议即向行政人事部反映,由行政人事部予以核实。每季满后行政人事部及时统计每个职工的季内工作时间,并在10日内将职工本人的工作时间汇总统计清单,与职工核对确认。

(4)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基础上,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职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具体计划如下:

①在生产任务十分紧迫时,可以安排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中间安排1小时休息时间,但每日连续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11小时。

②在生产任务不是很紧迫时,原则上按照标准工作时间组织生产,以保证职工有充分的休息时间和睡眠时间;尽量避免疲劳作业,杜绝事故发生。③在生产任务不足或根本无生产任务时,应安排职工轮休或调休。

(二)工资待遇

(1)本单位严格执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依法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在每季满后10日内进行结算,并在次月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为本人月收入的70%,如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2)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在每季内总的工作时间(包括星期

六、星期日的工作时间在内)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按不低于职工本人计发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在每季内总的工作时间(含星期

六、星期日的工作时间在内)未达到总法定工作时间的,不足时间视作出勤,且职工月工资照常发放(职工因自身原因请假的除外)。

(3)劳动者终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将以终止或提前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期进行结算,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上海奇光灯具成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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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实施方案 第4篇

(劳动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发布

劳部发〔1994〕503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32篇 地方法规21篇 裁判文书9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

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2篇)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公司关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实施方案 第5篇

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送给我们。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 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事业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苏劳社劳薪[2006]1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加强工时制度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事先与职工协商一致。

企业应当建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的登记存档制度,书面记载职工的姓名、工作岗位。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

(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五)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劳动者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结算周期与企业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时间不一致的,应以终止、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期的时间。

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一)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二)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

(三)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

1、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

2、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

3、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4、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

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六、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一)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

(二)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三)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四)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五)实际用人企业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由实际用人企业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但申请前应征得劳动力派遣单位的同意。

七、企业制订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向职工公示五个工作日,并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开展集体协商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工会组织和职工的意见。对提出的合理意见,企业应当采纳。

八、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应当如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一)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请示和申报表(见附件一);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职工数量、实施周期、申请期限、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办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

(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的书面意见以及公示情况的报告;

(五)实施周期期满企业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六)实际用人企业申请岗位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的,应当提供劳动力派遣单位的书面意见。

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理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同一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涉及两个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辖区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

省属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中央驻江苏企业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执行。

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等多种方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二十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

县(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二年。需要超过二年的,当报请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但不得超过三年。

十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出具书面批复,载明企业名称、工种岗位、实施周期、实行期限、批准机关名称及印鉴等。

十二、企业应当及时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布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按照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的实施方案和国家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各项要求,进行安排落实,合理确定劳动定额,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企业不得任意扩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更不得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为名,随意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不支付职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组织或者职工对企业违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依法核实、处理。

十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的监管工作。依法对企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布,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对屡次违规或不及时整改的企业,可不再批准实行。

十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统计报告制度,认真填写《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二),以半年为周期,将审批情况分别在1月10日、7月10日之前上报给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十五、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没有规定实行期限的企业,应在60日内按本通知要求重新申报。

十六、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 劳动标准

【分类细目】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7.09.10 【实施日期】 1997.09.10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题】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号】 劳部发〔1997〕271号 【主题词】 【正文】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1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

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

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

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可否认定其违法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九十一条和劳部发〔1994〕489、532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三、《劳动法》第四十一、四十四条中的‘延长工作时间’是否仅指加点,而不包括休息日或节日等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是否加班不受《劳动法》的第四十一条限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在国家立法部门没有作出立法解释前,应按此精神执行。

四、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补休的标准如何确定?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五、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六、若甲企业经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40时/周×12周/季=480时/季)。若乙职工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480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甲企业这样做是否合法且不存在着延长工作时间问题,该季各月的工资及加班费(若认定为延长工作时间的话)应如何计发? 某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508小时/季)。该企业因生产任务需要,经商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508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该企业这样做应视为合法且没有延长工作时间。对于这种打破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一定要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工时计算方法应为: 1.工作日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7天/年(法定休假日)=254天/年

季工作日:254天/年÷4季=63.5天

月工作日:254天/年÷12月=21.16天 2.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七、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十三条中“其综合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是指日(或周)平均工作时间超过,还是指某一具体日(或周)实际工作时间超过? •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八、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九、本市拟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过程中强制性地附加“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和“每日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两个条件,是否妥当?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从部分企业生产实际出发,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不宜再要求企业实行符合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规定。但是,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应要求企业做到以下两点:

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2.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劳动部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日

关于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政策适用说明公告

日前,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同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园区劳动监察大队,结合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国资委、苏州市经贸委、苏州市地税局、苏州市总工会《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和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会议纪要》文件精神,落实园区保增长、促转型的指导思想,对园区内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政策进行调整。

对于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中用人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界定为实行年薪制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高于苏州市职工上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管理人员。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则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对于受市场影响较大的纺织、服装、电子、餐饮娱乐酒店、商贸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按规定制定了实施方案,在确保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履行了必要的民主程序后,纳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范围,但企业必须提供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书面说明。而对于在园区以及苏州市的其他县级市、区设立多个分支机构的用人单位,需要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由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许可决定须送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备案。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到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申请传统岗位特殊工时审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特殊岗位的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由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报送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于被评为苏州工业园区A级劳动保障信誉等级且该称号在有效期内的用人单位,审批机关可依申请将特殊工时实行期限延长至两年。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监察大队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情况汇总与审批机关沟通,确保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与监管的有机衔接。

我们也将密切关注用人单位、员工对这一政策的反馈意见,及时调整,以促进这一特殊时期下园区经济的发展。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执行情况说明 第6篇

上海xx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司xxxxx岗位自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以来,已经近一年的时间,期间执行情况良好,员工无异议,该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切实的保障了员工的休息休假的权利。

特此说明

xx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佐尔丹妮

http://zuoerdan.cn/

××××公司关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实施方案 第7篇

【法规名称】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

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号】粤劳社发〔2009〕8号

【颁布时间】2009年02月01日

【实施时间】2009年03月01日

【效力属性】有效

【题注】为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

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

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

50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所属类别】通知

下载时间:101216

××××公司关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实施方案 第8篇

发文日期:2008-09-04 访问次数:3705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二、办理内容

(一)申请范围

市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城区的外资、合资企业,规模以上的民营企业,外地在渝企业。

(二)申请条件 1.企业有营业执照; 2.法人资格证书。

(三)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生产经营正常的证明材料;

3.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书面报告,明确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人员范围。

(四)办理时限 收到企业提出的书面报告进行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三、办理机构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障局工资处。

承办机构及承办人:李成贵、周蜀生、田庆丰。责任人:方扬、曾孝忠。

办公地点:渝中区人民路13号,市劳动保障局大楼6032号房间。

邮政编码:400015 联系电话 63850037、63890913(传真)

四、收费情况 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办公时间:

××××公司关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实施方案 第9篇

申请报告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公司是一家设计、生产、铸造汽车、摩托车铸锻产品的公司,共有职工202人。因行业工作性质特殊,部分岗位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和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另部分岗位因生产具有明显的随订单性,需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方式来安排工作与休息时间,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协商证明文件附后),特申请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岗位中没有使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不存在有毒有害的岗位,生产环境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对于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公司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其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

一、不定时工作制申请:

我公司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有:司机2人、保安7人、仓管7人、销售4人、行政13人、采购3人、财务7人、设备维修9人、生产办主任4人。合计56人。1.申请理由:

司机负责日常的送货送人业务等,工作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来衡量具体的工作时间;其他岗位根据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

2.工资结构:计时工资+加班工资+工龄工资,按月支付。3.休息休假: 驾驶员,可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遇到晚上或双休送货或接送客户时,可安排调休,以保证驾驶员的休息和行车安全。其他岗位根据生产特点,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采取轮休、调休等方式安排。每月工时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数,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特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

我公司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及人员如下:铸造车间工人55人,机加工人32人,技术质量科工人29人,涂装车间工人30人,合计146人。1.申请理由:

由于我司生产的产品接收客户订单德时间不固定,形成了我公司生产的不确定性,故我司生产具有明显的不规律性,拟对生产一线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工资结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工龄工资,按月支付。3.休息休假: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人员,正常日工作时间是8小时,根据

生产需要适当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制度实施周期内总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时的,我司将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特此申请。

广元市安驭铝合金车轮有限公司

××××公司关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实施方案 第10篇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劳动部发布)(劳部发[1995]30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4、《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年12月14日劳部发[1994]503号);

5、《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粤劳社发[2009]8号);

6、《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深劳社规[2009]13号)。

二、申报条件

1、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前提条件

(1)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

(2)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3)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4)维护员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除符合前提条件外,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它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

(2)长途运输、押运人员、出租车驾驶员、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

(3)实行年薪制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高于深圳市职工上半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且可以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人员;

(4)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

3、除符合前提条件外,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3)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

(4)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5)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6)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

三、审批事项的受理

根据市、区事权划分的相关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并处理特区内下列单位的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

(一)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单位;

(二)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三)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市投资控股公司系统企业;

(四)特区内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企业。

特区内各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除上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

特区外各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的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

四、应提交资料

1、《用人(工)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表》或《用人(工)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原件1份);

2、用人(工)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报告(原件1份)。内容包括: 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申请理由、工种(岗位)特点和作息时间安排、申请前十二个月工时实际情况(最长日工作时间、平均月工作时间、平均月工资水平、工资构成、工资及加班工资支付情况);

3、用人(工)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原件1份)。内容包括:(1)不定时或综合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和工种;(2)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资分配及支付制度、考核制度、考勤管理和休息休假制度;(3)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

(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说明是以月、季、半年、年为计算周期,并说明该计算周期内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安排、加班费的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

4、用人(工)单位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公示5日后工会或员工的反馈意见(原件1份);

5、有效期满再次续办的单位,需提交上一期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原件1份);

6、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各岗位员工名册(原件1份);

7、企业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符合《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第八条中第(三)、(四)项条件的单位,需提供相关的说明材料。(原件1份)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五、办理程序(适用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辖范围的单位,其他单位请咨询各区劳动局相关部门)

1、网上申报。网址:http://61.144.226.146/xzxk_outer/gs/login.jsp

登录用户名: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登录密码:组织机构代码的后六位(说明:组织机构代码中的字母和“-”均算一位)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请使用上述链接,按系统中“欢迎”页面提供的步骤进行操作。申请提交成功后,需在六个工作日内将规定的申报原始材料递交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劳动保障窗口。逾期不按规定递交材料的,视同撤销申请。

2、受理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用人单位。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在上述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3、审查批准。劳动部门在经过审查后,进行审批,最终形成《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决定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决定书》或《不定时工作制不予审批决定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予审批决定书》。单位可在网上查询办理的情况,获得批准的单位可到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关系处领取《决定书》。

六、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为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承诺时限为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七、受理窗口地点、咨询电话

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6-63号窗口;咨询电话:12333

八、人力资源保障业务部门、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田区深南中路1025号,25942924

福田区劳动局:福田区福民路123号,82917656

罗湖区劳动局:罗湖区沿河路2019号,25438389

南山区劳动局:南山区劳动大厦6楼,26576148

宝安区劳动局:宝安区新安三路65号,27664646

龙岗区劳动局: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号,2891240

1盐田区人力资源管理局:盐田区行政中心四楼,25228429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光明新区塘明路1号,88211835

交通指引:

××××公司关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实施方案 第11篇

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

颁布时间:2003.12.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现下发执行。此前,已经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且未超过实行年限的企业,须在2004年12月31日前报注册所在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核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四条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

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 职工的工作时间包括工艺准备、工艺结束时间、作业时间、职工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第六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一)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二)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

(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四)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五)实行轮班作业的;

(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第七条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对于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八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报酬。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九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计算周期不得超过本人劳动合同尚未履行的时间。如果企业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计算周期尚未结束的,对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企业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一条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一)高级管理人员;

(二)外勤、推销人员 ;

(三)长途运输人员;

(四)长驻外埠的人员;

(五)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六)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保障职工休息权力。

第十三条 企业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应依法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相关保护规定,合理调整其工作时间和生产定额。

第十四条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应当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劳动者协商,企业的工作和休息制度,应向职工公示。

第十五条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应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第十六条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批准的实行时限为一至三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申报的

岗位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批准时可以不规定实行时限,但因生产任务不均衡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批准其实行时限为一至三年。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办理审批手续。

国家和本市已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不再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应重新申报:

(一)企业法人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批准实行时限已满的;

(三)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在接到企业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条件的企业,予以批准,并在《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

对不符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条件的企业,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报企业。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一式三份,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企业、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各执一份。

××××公司关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实施方案 第12篇

来源:劳动关系处

时间:2009-12-28 09:3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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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豫人社[2009]493号 【主题词】: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落实国家工作时间制度,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等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外省市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用人单位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时制度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用人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人员;

(二)用人单位中的长途运输人员、汽车驾驶员,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人员;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保障职工休息权利。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或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人员;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行业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人员;

(三)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生产条件限制或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人员;

(四)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

用人单位实行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工作制,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工作制基本相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制度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报酬。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当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用人单位对部分岗(职)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取得本单位工会组织同意或部分岗(职)位涉及人员同意,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行政许可后实施。

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除取得劳务派遣人员联名签署同意意见外,还应征得劳务派遣单位的同意,由用工单位向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省属企业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外省市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后,向法人登记机关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五、用人单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拟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及职工人数;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由及以周、月、季、年为综合计算周期的理由;

3、劳动者休息休假办法和延长工作时间工资计算及支付办法。上本单位工时制度执行情况。

(三)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四)工会组织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职)位涉及人员联名签署的意见。

(五)职工(代表)大会关于部分岗(职)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议。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证件或材料。

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单位提出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申请要依法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受理、不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等处理。对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进行实质审查,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初次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依法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被许可人,许可有效期为一至三年。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被许可人,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

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后拟继续实行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行政许可机关申请延续。法人登记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职)位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

八、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文书管理,依据档案管理制度按立卷归档。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短期,许可有效期限较长的,档案保管期限不得短于许可有效期限。

九、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流程,认真把握许可条件,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和监督制度,依法加强对用人单位工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情形的,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撤回、撤消或注销手续,同时告知被许可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附件:行政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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