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章程(草案)示本

2024-05-21

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章程(草案)示本(精选8篇)

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章程(草案)示本 第1篇

某文化传媒中心章程示范文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某文化传媒中心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 李某 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文化创新传播社会正能量。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某民政局 ;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某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市 某省某是某区某街道 … … …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李某。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人民币叁万元 元整;出资者: 李某,金额: 人民币叁万元整。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依法策划开张传播中国传统美德、中华经典文化、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活动、比赛等;

(二)依法组织相关讲座、培训、展览等;

(三)依法编辑出版有关的宣传资料及报刊或电子刊物。搭建网络学习的平台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有举办者、职工代表、以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 三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驶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雇本单位主任等和提名聘任或者解雇的本单位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 …… …… …… …… ……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两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 – 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及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法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有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雇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用或解雇内设机构负责人;

… … …… …… …… …… …… … 本单位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监事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本单位理事、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李某。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刑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为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利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法进行会计预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收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 6

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 …… …… …… …… …… …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机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6年6月3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章程(草案)示本 第2篇

【社会团体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不得增减条数,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必须载明的保留,其他请删除,“()”内文字为选择项,“××”为应填或补充项,填写时请删除符号。】

【XXXX(社会团体的名称)】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说明: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成立目的】

第四条 本团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名称全称】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载明×省×市×区×路×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4年,行业协会不超过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不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5

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6

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设××名〔监事人数一般不超过9名。监事人数超过3名的,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中应当有会员(代表)〕,监事(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7

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9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章程示本 第3篇

<说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本单位举办者是;开办资金:元。〔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

(一)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十一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单位成立党组织,中共党员为名。

〔本单位正式党员达到3名及以上的,应成立党组织并开展党建工作;正式党员人数3名(不含3名)以下的,不适用此条款及第二十五条款〕

第十五条 本单位党组织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支持本单位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中规定的宗旨、任务开展工作。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三)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观念,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做好发展新党员工作。通过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开展业务活动,发挥本单位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四)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

(五)教育党员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斗争;

(六)积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充分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六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 本单位因违反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而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后,应当:

(一)停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二)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

(三)承担并清偿债权债务和人员工资福利;

(四)有诉讼活动的,继续做好诉讼活动;

(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本单位在完成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福利的清偿及剩余

财产处理后,形成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清算报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确认。

第十九条 本单位应当自清算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确认之日起15日内,持此确认的清算报告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主体资格完全灭失。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章程(草案)示本 第4篇

江苏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 本 说 明

一、根据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内文字为可选项。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全称】

第二条 本单位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

【宗旨应当充分体现单位设立的目的,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

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等。】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全称】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全称,适用于非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是。【载明江苏省××市,县,】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 【所有举办者的全称】。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七条 本单位的开办资金: 万元人民币, 出资者: ~出资金额: ,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者,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者的出资金额。】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成员一般在3,25人之间,单数为宜,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4年。】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人推荐并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 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非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罢免和增补理事, ,三,聘任或解聘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提名的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 【行政负责人是理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可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实际情况表述为,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团长、馆长等。】 ,四,决定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 ,五,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九,决定本单位的变更、分立、合并或终止等事项, ,…,。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名【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具体职数】。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2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的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存档保管。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专职~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拟订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活动,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行政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不是理事会成员的~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监事 名。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本单位理事及其近亲属、行政负责人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监事会,中应当至少有1名举办者以外的人员。监事,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本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3名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监事,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本单位财务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行政负责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四,有权对理事会、行政负责人损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适用于设监事会的单位】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本单位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除用于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外~资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红。

第二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单位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单位应及时据实答复。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在进行年度检查、变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单位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团体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单位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单位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单位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单位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 万元的慈善项目,...................本单位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适用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单位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本条适用于慈善组织。】 第六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理事和监事不得从本单位获取报酬。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单位的财产。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按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通过终止的决议后15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小组一般应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理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等共同组成。【非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完成清算工作。】

第三十八条 清算工作的顺序: ,一,退还应退的服务性收费, 【主要指已经收取但因注销而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服务性收费,但不包括举办者的投入和接受的社会捐赠。】 ,二,支付本单位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三,偿还本单位债务, ,四,处理剩余财产, ,五,开展清算审计, ,六,撰写清算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如遇民事诉讼的~由清算小组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

第四十条 剩余财产的处理: ,一,优先支付清算工作费用, ,二,办理税务注销、银行销户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 ,三,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非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本单位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适用于非慈善组织。】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适用于慈善组织。】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章程(草案)示本 第5篇

示范文本

<说

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下划线上的文字为可选择项。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据此范本制定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具体门牌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七条 本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八条 本单位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 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九条 本单位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条 本单位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金额:。〔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出资人对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可选,若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须注明此内容〕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四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民办学校理事会成员为5-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九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校长/所长/主任不是本单位理事会成员的,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 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担任 职务。〔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董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本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须召开理事会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理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 召开的,可以由2/3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推选一名理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二)由召集人组织召开全体理事、监事参加的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由2/3以上的理事表决同意,并在理事会会议纪要上签名;

(三)变更单位法定代表人理事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单位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根据理事会决议签署。单位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三十三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五条 □取得《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者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数额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取得《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且其出资者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的填写第一款,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和其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第二款〕

第三十六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七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四十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 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可选,若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须注明此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 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有关部门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可选,若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须注明此内容〕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章程(草案)示本 第6篇

1、本章程示范文本是国家民政部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2、文档中的黑字均需保留,红字为说明性文字,要根据实际更改或删除;

3、以A4纸张双面打印。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冠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能单独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连用。

第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第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其业务,依照国家行(事)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事)业或者业务特点。

第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不得使用“总”字。

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一)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二)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

(五)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事)业单位名称相同。

第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登记、变更名称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拟定名称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民办非企业单位向同一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登记。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必须写明:莆田市××区(县)××街道(乡、镇)××街、路、大道(村、居)××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开办资金:××万元(最低叁万元)。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二)×××××××××××××××;(三)×××××××××××××××;()×××××××××××××××。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第九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一)个人出资;(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十一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和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事业单位章程示本 第7篇

(适用于未建立理事会的事业单位)

说 明

一、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事业单位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事业单位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范本只是一个基本框架,各单位还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增加如何规范开展业务活动的章节和条款,内容要根据自己单位业务管理情况的实际来写,不能千篇一律。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名称是,其他名称为,英文名称为。

【因特殊需要有多个名称的,应全部载明。】

第二条 本单位住所是。

第三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类型是类【财政补助(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或者非财政补助(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或其他)】(按照机构批文确定的经费形式填写),申请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万元。

第四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

【应注明举办单位全称,要与举办单位公章名称一致。】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应载明事业单位的公益目的,文字精炼。】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

(二);

(三);

„„„„„„„„„„。

【必须具体明确,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须知》“宗旨和业务范围用语”规范填写。要与《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容填写一致。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应与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确认的业务事项相一致。】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

【党委会、行政办公会或其它】

第八条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

(六);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

为。

第十条 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一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二);

(三);

„„„„„„„„„„。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条 „„„„„„„„„„

第××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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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 „„„„

第××条 „„„„„„„„„„

第××条 „„„„„„„„„„

第××条 „„„„„„„„„„

【空下的章节要求事业单位根据自己单位的实际情况增加如何规范开展业务活动等规定性的条款,可按单位的实际情况增加一章或几章。】

第××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条 本单位的具体经费来源为: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写明具体收入项目);

(三);

„„„„„„„„„„。

【可选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写明具体收入项目)、经营收入(写明具体收入项目)、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写明具体收入项目)等,或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第××条 本单位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第××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条 本单位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条 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原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四);

(五);

„„„„„„„„„„„„。

第××条 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条 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 ××章 章程修改

第××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

„„„„„„„„„„„„。

第××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章 附则

第××条 本章程经 ×× 年××月××日决策机构表决通过。第××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决策机构。

第××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事业单位公章:

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

社会团体章程示本 第8篇

2015年05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成都高新区阳光志愿者联盟

第二条 本团体由社会爱心人士自愿组成,开展地方公益活动的联合性非营利的社团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坚持为人民服务,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通过组织和协调全市志愿者的社会公益活动,服务他人,奉献社会,传播文明,提高全民道德素质和城乡文明程度,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重点,奉行面向实践、面向群众、面向基层,服务他人,奉献社会的准则。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高新区党群工作局和高新区社会事业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32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社区孤寡老人护理照顾;

(二)各大医院重症患儿看护陪伴;

(三)贫困山区学校捐赠;

(四)留守儿童关爱;

(五)残疾人士陪伴、心理辅导;

(六)青少年健康成长知识讲座;

(七)公益环保主题宣传及实践;

(八)贫困重大疾病患者救助;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有明确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1)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X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

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x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1)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1)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单位会员:2000元/年,个人会员:0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5月19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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