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24-08-26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精选8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1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命运

7月6日西部网报道:近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起草,5名学者和社会人士发起,另10名学者参与签名的《尽快启动全面修改的公民建议书》,正式寄送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他们建议,在尊重公民生育权的前提下,让公民自由而负责任地进行生育,按此基本精神,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修改。

在此之前,6月27日法制网报道:“6月24日,以‘公民生育权与社会抚养费制度’为主题的研讨会在北京大学举行。来自国内几家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法学、人口学、社会学、政治学等数个学科的专家学者们进行了热烈的研讨。”一位参加这次会议的学者告诉我,这次会议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尽快启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法工作。

6月28日,我发了一条微博说:“最近,一些人口学者和法律教授在北大法学院开会建议尽快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我认为,与其建议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如建议废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原因是:第一,无论怎样修改,都难以避免‘国家有权管制公民生育权’这种观念;第二,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需要较长时间,而直接废除则快得多。”

我之所以主张废除而不是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有一个原因:虽然这次15位学者的修法建议书包含了“取消对公民生育权的限制,废止生育审批制度,取消社会抚养费制度”等内容,但问题是:一旦进入修改的法律程序,不可避免会有计生委的专家参与讨论,经过专家和委员讨论之后,最终的修改结果很可能只是人口政策的微调。

从法律上来说,一项法律的修改与废止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从目的上来看,法律修改的目的是为了保留、完善这项法律,虽然也可以删除和修改这项法律的某些条款和内容,但法律的基本框架和名称是可以保留的;而法律废止的目的是为了彻底去掉、废除这项法律。只要中国仍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就不能说中国已取消计划生育。

尽管如此,我仍认为这次15位学者的修法建议书对于推动人口政策改革具有积极意义。尤其是,牵头起草修法建议书的北大法学教授湛中乐,当年曾参与起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9年8月20日《检察日报》报道:“2002年9月21日至27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式实施不久,湛中乐随中国代表团出席了联合国开发署人口基金执行局第二次常委会。在这次会议上,湛中乐以专家的身份,作了大会发言。他在发言中表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没有违反中国宪法和《联合国人权宣言》。它吸收了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联合国千年宣言等关于保障人权的先进理念,强调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可见,湛中乐当时是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基本观点的。

然而,这份修法建议书的许多内容否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基本观点。从中也可以看出,湛中乐对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看法有了巨大的转变。虽然湛中乐的转变迄今为止还不彻底(我认为,建言废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才算彻底),但也算是有了难能可贵的进步。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社会各界人士(包括人口学界和法学界人士)转变了对计划生育的看法,要求修改或废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可以预料,《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存废问题将会成为未来几年的一个焦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2篇

单位:姓名:

一、填空题:

1、1982年,党的确立为基本国策。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由第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颁布,于

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章

5、我国的人口政策是。

6、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7、根据地方有关生育政策,夫妻双方可以生育二胎。

8、再婚夫妻双方只生育,经过

9、我国是。

10、自愿终身只生育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1、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12、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要依法究刑事责任。

13、公民有生育的。

14、人口素质主要包括:人口的15、送养人不得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16、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

现居住地

17、少数民族也要计划生育。

18、“人口增长要控制,应该立法。”这是1979年提出的。

19、为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从1998年起开展一项全国性的20、女年满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二、判断题: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对)

2、目前已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配套行政法规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对)

3、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可以不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4、严禁利用超声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对)

5、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对)

6、公民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教育、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对)

7、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人人享有法律上的平等生育权利;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对)

8、公民有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有获得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对)

9、《收养法》规定,收养子女的收养人应年满30岁。(对)

10、可持续发展就是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使我们的后代能够永远发展和安居乐业。(对)

11、知情选择的目的是:提高避孕方法的普及率、及时率、有效率,提高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对)

1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证明独生子女父母身份,并按规定享受有关独生子女待遇的凭证。(对)

13、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

决定之日的30日内一次性缴纳。(对)

14、社会抚养费的性质是不符合法规生育子女的公民对社会相应增加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给予补偿的行政性收费。(对)

15、违反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国家工作人员,除了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对)

答案:

一、填空:

1、十二大计划生育2、9253、2001年12月29日2002年9月1日4、7475、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6、现行生育政策晚婚晚育

7、均为独生子女第二个子女

8、一个子女的审批

9、人口众多基本国策

10、一个子女

11、长效

12、追究刑事责任

13、权利义务

14、身体文化

15、以送养子女

16、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

17、实行

18、邓小平

19、晚育新风20、23252

4二、判断:

1、对

2、对

3、错

4、对

5、对

6、对

7、对

8、对

9、对

10、对

11、对

12、对

13、对

14、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3篇

关键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意义,措施

引言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第一部基本法律。它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 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措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充分认识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重大意义

(一) 实现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法制化

该法的颁布实施, 顺应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 通过依法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行为, 明确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为构建以《宪法》为根本依据, 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本法律, 以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配套规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 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历史。

(二) 增强了人民群众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该法的颁布实施, 有利于将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约束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 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公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机统一起来, 进一步强化了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

(三) 确保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持久开展

实行计划生育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应当由国家法律予以规定。全国推行计划生育已30多年, 当前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并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管理方法和规章制度, 这就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使之长期坚持下去并不断充实完善。

二、把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体现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思路。二是体现综合治理人口问题。规定了各级党委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及相关部门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 以及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 村 (居) 民委员会和公民等应当协助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三是强调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保证国家计生工作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四是体现公民实现计划生育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公民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生殖保健、男女平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 健康与安全保障的权利,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 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作为对社会的补偿。五是强调严格依法行政。

三、采取必要措施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一) 必须明确社会相关方面负有的责任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这些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建立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及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的制度。

(二) 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

实行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制度,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经济发展的优惠和照顾,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服务, 以及政府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中应制定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规等。

(三) 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制度

按照法规要求应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 并明确服务职责, 政府应采取措施, 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指导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确保受术者安全和医疗服务。

(四) 切实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

社会抚养费的性质属于对政府对社会公共事业投入进行补偿的行政性收费。设置社会抚养费的目的在于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使用予以调节, 减轻人口对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压力。依照法规建立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 是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而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 是对社会增加公共投入的补偿, 也是承担经济后果的一种法律责任。

(五) 建立健全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秩序, 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法律责任章程。

(六) 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

各级政府和组织在制定生育政策时既要考虑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的长远利益, 又要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社会群体的实际情况, 以及群众的生育意愿和接受能力, 把政府指导与群众自愿结合起来。

四、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应注意的问题

(一) 关于正确对待非政策生育子女权益问题

各地必须坚决取消非政策生育子女在入学、入户以及农村享受集体福利 (分红) 等方面的不平等规定。这些做法既没有规章可依, 而且与其他法规 (如九年义务教育法, 户籍管理等方面的规章) 相悖, 还易在儿童心灵上造成创伤。这些做法也完全不合理情, 超生是父母的行为, 父母为此承担责任, 计生部门应依法行政, 对难以处罚的完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执行。

(二) 关于考核机制问题

低生育水平指标只能作为考核政策提出的适宜性和政策规范措施落实强度的指标, 而不能作为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业绩评估的一票否决指标。

参考文献

[1]辛兔平.浅谈新时期计划生育的实施[J].魅力中国, 2010, (11) .

[2]赵淑丽.落实科学发展观抓好计划生育队伍建设[J].健康必读 (中旬刊) , 2011, (1)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4篇

[关键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意义;措施

引言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第一部基本法律。它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措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充分认识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重大意义

(一)实现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法制化

该法的颁布实施,顺应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通过依法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为构建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本法律,以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配套规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历史。

(二)增强了人民群众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该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将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约束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公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强化了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

(三)确保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持久开展

实行计划生育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国家法律予以规定。全国推行计划生育已30多年,当前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并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管理方法和规章制度,这就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长期坚持下去并不断充实完善。

二、把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体现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思路。二是体现综合治理人口问题。规定了各级党委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及相关部门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以及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等应当协助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三是强调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保证国家计生工作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四是体现公民实现计划生育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公民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生殖保健、男女平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健康与安全保障的权利,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对社会的补偿。五是强调严格依法行政。

三、采取必要措施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一)必须明确社会相关方面负有的责任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这些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建立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及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的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

实行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经济发展的优惠和照顾,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服务,以及政府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中应制定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规等。

(三)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制度

按照法规要求应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并明确服务职责,政府应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指导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确保受术者安全和医疗服务。

(四)切实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

社会抚养费的性质属于对政府对社会公共事业投入进行补偿的行政性收费。设置社会抚养费的目的在于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使用予以调节,减轻人口对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压力。依照法规建立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是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而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社会增加公共投入的补偿,也是承担经济后果的一种法律责任。

(五)建立健全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秩序,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法律责任章程。

(六)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

各级政府和组织在制定生育政策时既要考虑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的长远利益,又要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社会群体的实际情况,以及群众的生育意愿和接受能力,把政府指导与群众自愿结合起来。

四、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正确对待非政策生育子女权益问题

各地必须坚决取消非政策生育子女在入学、入户以及农村享受集体福利(分红)等方面的不平等规定。

这些做法既没有规章可依,而且与其他法规(如九年义务教育法,户籍管理等方面的规章)相悖,还易在儿童心灵上造成创伤。这些做法也完全不合理情,超生是父母的行为,父母为此承担责任,计生部门应依法行政,对难以处罚的完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执行。

(二)关于考核机制问题

低生育水平指标只能作为考核政策提出的适宜性和政策规范措施落实强度的指标,而不能作为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业绩评估的一票否决指标。

[参考文献]

[1]辛兔平.浅谈新时期计划生育的实施[J].魅力中国,2010,(11).

[2]赵淑丽.落实科学发展观抓好计划生育队伍建设[J].健康必读(中旬刊),2011,(1).

[3]亢紅卫.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要着力解决认识方面的问题[J].中国科技信息,2006,(18).

XX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5篇

新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3月1日实施。下面就让我们和聘才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XX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吧。仅供参考!

新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3月1日实施

新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3月1日实施。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月23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正案》),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双方合计子女数只有一个的夫妻,可以自主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此决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不再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对于各地原先规定的晚婚假如何处理未予以涉及。中金网2月26日,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邬惊雷介绍,在晚婚人群已占多数的情况下,为保持福利措施的延续性,同时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婚假天数不做减法的指导精神,《修正案》 将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7天调整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各地XX最新婚假

2月23日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决定自3月1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新闻办分别举行新闻发布会,对该决定作了相关介绍和解读。

提倡夫妻生育两孩

根据《决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同时,针对再婚家庭和病残儿家庭,规定了可以要求安排再生子女的情形。

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3、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解读】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省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可以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指导精神,针对再婚家庭和病残儿家庭,上海规定了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同时,考虑到其他特殊的再生育情形立法难以穷尽,需要进一步论证,为慎重起见,规定因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晚婚者增加7天婚假

根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解读】新修改的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再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对于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7天如何处理未予以涉及。在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期间,晚婚假都由地方《人口计生条例》规定,上海7天,北京7天,江苏10天,各地不等。从实际情况看,XX年全市女性平均初婚年龄岁、男性平均初婚年龄岁,客观上晚婚已成为绝大部分市民的选择,晚婚假被广大市民认为是一项很好的福利政策。在晚婚人群已占多数的情况下,为保持福利措施的延续性,同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婚假天数不做减法的指导精神,《决定》将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7天调整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也就是说,共有10天婚假。

产假外有30天生育假

根据《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

【解读】上海原先规定的晚育假为30天,即晚育妇女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各地在修改《人口计生条例》时参照各地原晚育假标准来确定延长生育假,保障妇女生育后的休假天数不减少。多年来,本市大部分女性的初育年龄已大大超过晚育年龄(XX年为岁),享受了30天晚育假。为更好地保障女性的生育权利,将原《条例》规定的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也就是说,女方共能享受生育假128天。并且,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将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后,生育生活津贴将有较大幅度增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邬惊雷介绍,生育生活津贴的资金渠道将保持不变,仍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如果生育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由市级财政按规定程序进行弥补。

男方陪产假增至10天

根据《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解读】上海原先规定的晚育护理假为3天,即晚育妇女的配偶可以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增加配偶陪产假天数已经成为社会和广大市民的普遍共识。目前,各省市对配偶陪产假都已经或考虑适当增加。在调研论证过程中,社会普遍认为本市原晚育护理假3天太短。目前,本市顺产妇女的住院时间一般4天左右,剖宫产的住院时间7天左右,剖宫产率约50%,且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高龄孕产妇显著增加,生育期间需要更多的照护。综合考虑生育家庭的实际需求、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因素,根据大多数意见,将晚育护理假调整为配偶陪产假。据了解,此前也曾论证过7天、10天、15天等多个方案,最终兼顾人文关怀、用人单位负担等多方面因素,确定为10天。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简答及论述 第6篇

1、为什么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对依法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长期依靠政策和地方立法开展工作的状况已不适应新行使发展的需要。国家制定《法》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要求,也符合广大干部群众的迫切愿望,对稳定低生育水平,保障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人口多、底子薄,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人口过多始终是制约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首要问题。因此,国家把实行计划生育确立为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2)为了更好地体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原则,改变过去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对群众重义务、轻权利,重管理、轻服务的情况,国家急需制定专门法律明确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履行的义务和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和规范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行政行为,做到有法可依、严格执法,文明执法。(3)我国实行计划生育近30年来,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和管理方法,初步探索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道路,迫切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长期坚持下去并不断发展完善。(4)为了保障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持续发展,需要有国家立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各类社会组织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承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以及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为综合治理我国人口问题提供法律依据。(5)为了更好地体现我国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进一步树立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形象,全面参与国际事务,国家有必要尽快制定《法》。(可出简单及论述)

2、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1)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有效地控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立法具有广泛的群众和社会基础。(2)制定《法》有较好的立法基础。(3)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势,从工作的指导方针、改革思路、管理机制以及工作方法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为国家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工作基础。(4)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初步形成了依法治理计划生育的法制环境。(5)立法的国际环境比较有利。

3、法的作用是什么?

答、法的作用分为两类: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包括: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社会作用包括通过强制力体现国家意志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方面作用。

4、《法》的地位是怎样的?

答、《法》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是对宪法原则规定的具体化,是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依据。与婚姻法、收养法等地位平等。

5、为什么说制定《法》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新形势的必然要求?

答、(1)多年来,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实施,主要依靠的是政策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制定的地方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已不适应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2)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实行综合治理,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3)长期以来,虽有国策但无国家立法,计划生育部门行使管理职权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开展工作,缺乏法律保障,不利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持续、稳定发展。(4)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势发展,迫切需要对政府部门、社会各方面关于计划生育的工作职责或义务进行有效的规范或协调。“依法治国”首先必须依法行政,实现政府领导方式和运作方式根本转变。计划生育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其行为也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因此,制定《法》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新形势的必然要求。

6、为什么说制定《法》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答、(1)《法》明确规定国家采取综合措施,对人口与发展问题实施综合决策,为解决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中长期存在的“协调难”、“配合难”、“投入难”等问题,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2)《法》强调了国家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对于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计划生育的主人翁地位,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真正调动群众参与、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内在积极性,提供了法律保障。(3)《法》的制定,有利于进一步坚持“三不变”原则,落实“三为主”方针,推进“三结合”,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4)《法》将依法维护计划生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和有效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保障了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权。总之,《法》的制定,有利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提出的方针、目标和任务,有利于计划生育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

7、《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立法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论述为根本指导思想。

8、《法》遵循的立法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除了应遵循立法的一般原则外,还应遵循:(1)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2)全面履行法定责任的原则;(3)法制统一的原则;(4)依法的原则。

9、颁布《法》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为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里程碑,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最根本的保障和最有力的推动。对于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全面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10、《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1)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2)为了推行计划生育。(3)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4)为了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

11、《法》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1)体现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思想。(2)体现综合治理人口问题。(3)体现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4)强调稳定现行生育政策。(5)强调严格依法行政。(6)坚持分类指导。(7)借鉴国际社会的有益经验。

12、怎样正确分析我国当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形势?

答、(1)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来,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在经济还不发达的情况下,有效地控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使生育水平下降到更替水平以下,实行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成功地探索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道路,有力地促进了综合国力的提高,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对稳定世界人口做出了积极的贡献。(2)我国人口基数大,未来几十年,我国人口数量还将持续增长,人口素质不高的状况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劳动就业压力进一步加大,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加突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依然尖锐,人口过多仍是我国首要的问题。(3)我国现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还不高,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还将长期存在,低生育水平还不稳定。因此,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继续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13、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地位和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主要任务是:控制人口的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14、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答、我国开展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是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

15、《法》对提高妇女地位做了哪些规定?

答、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16、为什么要在《法》中对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做出规定?

答、依法治国首先必须“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我国计划生育工作是在社会生产力还不发达、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群众的生育意愿与生育政策之间还有差距、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后的实际困难还不能完全解决的情况下开展的,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还有很大的难度。尽管如此,计划生育工作也不能游离于法制轨道之外,必须把严格执法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既要抓紧抓好又要抓好”。多年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始终强调要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改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七个不准”的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使计划生育的全部管理与服务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17、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包括哪些内容?

答、(1)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实施立法活动等抽象行政行为时应做到依法行政;(2)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体现权、责统一的原则,不仅要遵守或依据实体法,也要遵守程序法;

(3)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行政行为都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18、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什么?

答、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责任主体,国家计生委和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主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19、各级人民政府应该怎样开展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答、(1)综合治理的原则规定: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2)规定了有关部门、有关方面承担的综合治理的责任或义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等。(3)规定了关于综合治理的利益导向机制和维护公民权益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2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1)结合各地实际,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制订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2)根据国家编制的人口规划和人口计划拟定并确保完成本地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计划生育;(3)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制定并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工作;(4)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和管理服务网络建设,建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队伍,提高队伍素质;(5)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指导工作。

21、计划生育协会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1)协助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2)发动会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起带头作用;(3)向群众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等科学技术知识;(4)协调社会力量,向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5)发展人口福利事业,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6)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监督,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7)在国内交流工作经验,在国外进行交往与合作。

22、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内容是什么?

答、(1)向辖区内所属人员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政策,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2)及时向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或工作机构通告所辖区域、所属人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信息;(3)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督促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与优待的规定;(4)组织村(居)民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5)对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监督。

23、农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包括哪些内容?

答、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指村民委员会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员和组织群众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实施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行村务公开;鼓励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增进群众身心健康。同时,发挥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实行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24、国家对人口发展的宏观调控表现在哪些地方?

答、(1)计划手段。(2)法律手段。(3)经济手段。(4)教育手段。(5)行政手段。

25、《法》具体规定了哪些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制度?

答、(1)建立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的制度。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政府机关部门及社会各方面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2)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对公民晚婚晚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给予必要的福利待遇,实行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经济发展的优惠和照顾,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及国家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中应作出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等。(3)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建立有效的管理与服务制度。主要有:宣传教育制度、人口计划管理制度、生育许可制度、孕前管理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孕情检查、随访制度等。(4)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制度。对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指导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保证受术者安全等方面作出规定。(5)明确规定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6)建立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26、为什么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答、(1)生育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必须充分考虑群众的实际困难和承受能力,使广大群众能够接受和执行,各级干部好做工作。中国计划生育的历史实践证明,政策稳定与计划生育工作成绩取得关系重大。(2)我国的低生育水平还不稳定,各地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也不平衡,我国人口基数大和人口增长的惯性作用,使人口的总量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会继续增长。综合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当前的人口形势和对未来人口发展前景预测,臆断时间内,继续稳定国家现行生育政策是十分必要的。

27、申请病残儿鉴定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需要办理的手续主要有:(1)提出书面申请。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

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2)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初审后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并在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3)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进行再次核实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材料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28、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哪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答、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范围一般包括:避孕药具、环情孕情监测、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终止妊娠术、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

29、法律规定政府部门承担哪些责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使?

答、(1)保障公民生育权的行使。(2)指导、保障公民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3)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应当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4)国家对于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优待、奖励,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5)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减少出生缺陷,使育龄夫妻能够生育健康的孩子,提高婴儿健康水平,增进家庭幸福。

30、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可以得到何种奖励?

答、(1)公民晚婚晚育的奖励。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2)公民生育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的待遇和奖励。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3)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可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增加产假和护理假;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学、就医;优先分配住房、安排宅基地、承包土地;优先安排就业以及养老等方面给予照顾。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4)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优先优惠待遇。把计划生育与发展经济、扶贫开发等结合起来,针对农村的实际情况,在政策、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向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户 倾斜。在发展经济时,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尤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31、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哪些?

答、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三个方面。

32、国家制定了哪些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

答、(1)促进妇女的全面发展。(2)保护妇女健康和生育权益。(3)加强母婴保健、重视优生优育。(4)推进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

33、《法》对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具体做了哪些规定?

答、“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34、建立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答、建立婚前保健制度,是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的第一道防线。建立孕产期保健制度,是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婴儿健康水平的第二道防线。

3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对象和内容是什么?

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对象主要是健康的育龄人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要达到的目的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围绕生育、节育和不育为育龄人群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药具和临床技术服务;另一方面是提供咨询指导、孕情检查、术前的宣传教育和术后随访等服务。

36、生殖健康包括哪些内容?

答、包括:安全、满意、负责任的性生活,生育调节,母婴保健,优生优育,防治性病、艾滋病等多方面的内容。

37、政府采取哪些措施为公民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技术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7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论人口与计划生育档案的管理 第8篇

关键词:人口与计划生育,档案,管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档案 (以下简称计生档案) 是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的真实历史记录, 是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参考资料, 是搞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 也是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随着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进一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对计生档案的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更新、更严、更准的要求。近年来, 在计生档案的安全保管和开发利用方面有了明显提高, 但部分单位和部门的计生档案管理工作仍然存在着认识不到位、内容弄虚作假、人员素质偏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手段落后、档案立卷不规范等问题。

一、目前计生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 对计生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在实际工作特别是基层工作中, 包括一些领导在内的部分计生工作人员没有认识到计生档案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生育工作中所发挥的基础性作用, 存在着重行动不重总结、忙工作不顾建档等现象, 致使计生档案不能及时、完整的进行收集和整理。

(二) 计生档案内容存在弄虚作假现象

由于平时对计生档案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准备不充分, 以及政府实行的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 少数单位为了应付上级检查, 就对照上级考核指标造档案材料, 人为更改档案内容, 搞一真一假两套档案, 报喜不报忧、瞒报漏报等, 严重违反了档案的真实性原则。

(三) 档案管理人员配备不足, 整体素质不高

从目前人口计生部门档案管理人员的整体状况看, 普遍存在学历水平、理论知识、专业素质较低等问题, 一些基层档案管理人员信息化管理经验不足, 管理观念不强, 与新时期档案工作的发展要求存在着较大悬殊。在人口计生部门人才培养中, 重点在技术服务专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的提高和继续教育, 对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和继续教育没有作同等要求, 导致许多档案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仍停留在传统经验上, 思想观念和管理水平跟不上时代发展, 缺乏创新和活力。

(四) 计生档案管理手段落后

由于受经费、领导重视程度等方面的限制, 计生档案管理工作仍较大范围存在以手工管理为主的现象, 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检索和查阅大多采用传统的手工模式, 较少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 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档案法》颁布后, 除国家、省、市级人口计生档案室外, 县以下的基层人口计生档案室普遍存在没有制定严格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没有添置必要的档案保管设备等问题, 尤其是县人口计生单位的档案室均存在一房多用、办公用品质量低等现象, 由此造成档案资料的污损、丢失等不可挽回的损失。

二、计生档案管理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变化, 计划生育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形势。社会各界不断探讨、争论着有关我国人力资源和人口红利的前景, 国家的计生政策也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做着调整。在这种情况下抓好做实计划生育档案的管理工作, 为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真实、可靠、详细的人口计生档案资料, 服务于政府决策, 显得更为重要。

(一) 加强培训, 不断提升档案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

档案管理者掌握的知识水平以及专业技能的高低, 直接影响到档案管理的工作水平, 因此, 必须做好档案人员的素质培养工作, 努力提高档案管理的水平。档案人员的素质培养工作重点是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创新能力和对新技术的吸纳、整合能力, 要全面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人员素质的根本途径是抓好培训和继续教育。因此要积极组织档案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新技术学习班, 全面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水平。在实施教育培训时, 可以采取多种教学模式, 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 在培训内容上做好需求调研, 将培训内容与实际工作相结合, 针对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和素质要求, 制定相应的培训方案, 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整体优势, 形成合理的人才结构。各层次档案管理人员互相配合, 才能进一步提升档案管理水平。

(二) 领导重视, 强化对计生档案工作的组织管理

单位领导要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法律法规, 关心重视档案工作, 将档案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并按计划部署、落实, 纳入专、兼职档案人员岗位职责。人口计划生育部门领导要更新观念, 充分认识人口计生档案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单位领导要经常过问和检查档案工作, 有效地解决档案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并明确从事档案工作的管理人员, 制订并落实文件材料整理归档、档案保管、鉴定销毁、保密、利用等档案工作制度。把人口计生档案管理工作摆到与宣传教育、政策法规、科技服务、计划生育协会等人口计划生育业务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同时在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投人, 解决所需经费, 为改善档案工作环境创造良好的条件。各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档案管理人员要更新观念, 从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高度出发, 做好人口计生档案管理工作。

(三) 标准化管理, 推进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计生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储存、借阅、销毁等应有一套完整包括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档案鉴定与销毁制度、档案安全保管制度、档案借阅利用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文件材料归档制度等系列制度加以规范。

具体到计生档案的内容分类, 根据工作实际大致可分为以下8种, 包括: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档案、已婚育龄妇女健康检查档案、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档案、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档案、流入人员计划生育信息档案、计划生育信息双向交流工作档案、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档案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档案。明确了计生档案管理的职责、清晰了计生档案的涵盖内容, 只要工作中严格执行, 一定会使档案管理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四) 网络化管理, 建立计生档案的网络化分级管理体系

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需要专职计生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协作完成的工作, 计生档案的管理也不外如此。人口计生部门主导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管理领导小组, 这是档案工作的重心所在, 人口计生局各科室具体承担着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任务, 汇集着各方面的资料信息, 是关键环节, 乡镇和行政村基层各业务部门、科室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计生工作小组, 是基础保障。要利用现代化的信息平台, 建立起一张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地方各级政府责任到人, 纵横交错, 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计生工作网络, 从而实现计生档案的动态管理、信息共享、相互印证, 最大限度地保证计生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

(五) 转变观念, 强化计生档案的服务功能

计生档案管理的基本功能就是服务人口与计生工作。其一, 应对计生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各种资料信息及时归档, 做到“准、新、全”, 类目合理, 组卷规范, 整理有序, 随用随查;其二, 档案管理人员要善于通过档案资料信息进行分析、归纳、总结人口与计生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备领导决策;其三, 要树立服务意识, 提高服务观念, 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和空间, “靠优质高效的服务, 争得领导和社会的理解与支持, 拓展计生档案工作的发展空间。”[1]

“档案工作是一项科学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也是一项复杂、细致、繁琐的工作”, [2]加强计生档案管理对于促进和推动计划生育具有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 作为计生工作者应及时发现和处理计生档案管理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 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更好地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杨旸旸.基层计生档案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兰台内外, 2011 (2)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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