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族的历史范文

2024-07-25

彝族的历史范文(精选6篇)

彝族的历史 第1篇

彝族是中国具有悠久历史和古老文化的民族之一,自称诺苏、纳苏、罗武、米撒泼、撒尼、阿西等,主要分布在云南、四川、贵州三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西北部。居住在贵州境内的彝族同胞,绝大部分集中在乌蒙山区。其中,“水西”地区的彝族及苗族、仡佬族、布依族等各族人民长期处于彝族土司管辖之下。所谓“水西”,即贵州西部乌江上游鸭池河以西广大地区,包括毕节地区大部和六盘水市一部,其地的彝族土司建筑,蕴藏着丰富多彩的虎文化。

彝族土司建筑,包括庄园、衙门、墓葬等。彝族先民属于氐羌系统,长期从事牧业生产,主要放养羊群。牧羊人最担心的是豺狼虎豹伤害羊群,为了羊群不受伤害,牧羊人从敬畏老虎、崇拜老虎、亲近老虎直至驯服老虎,经历了极其漫长的过程。

民间相传,明代彝族女杰、摄贵州宣慰使奢香坐镇“九重衙门”时,曾以老虎把门。奢香墓地曾出土一个石雕虎头,与其一同出土的还有一块巨型石门斗,表明石虎是守门之物。

彝族土司及其后裔,在明清时代修建了许多富丽堂皇的庄园。至今,贵州省毕节市还保留有大屯土司庄园、安山土司庄园、湾溪土司庄园、海嘎土司庄园等;金沙县保留有契默土司庄园;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保留有牛棚土目庄园、大观寨土目庄园等等,其中尤以大屯土司庄园保存最好。

大屯土司庄园坐落于毕节市大屯彝族乡,横宽50余米、纵深60余米、占地面积3000余平方米。依山就势,次第升高,为三层台。整座庄园,三路三进,布局严谨,错落有致。中路为其核心,由面阔五间的大堂、二堂、正堂组成中轴线。左路主要建筑有轿厅、客厅、鱼池、花桥、书房和家祠。右路主要建筑有花园、客房、绣楼、厨房和仓库。四周筑有2米多高的砖石垣墙。沿墙建有6座碉楼,每座高8米-12米不等。

而在柱础、栏板、望柱、月梁、门板、山墙等部位,均雕刻或绘制有“虎头纹”,是大屯土司庄园最大的特点。“虎头纹”在汉族传统文化中被称为“如意纹”。同一图案在不同民族中具有不同的含义,正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佐证。历史上,彝族土司很有势力。作为土司制度的历史见证,大屯土司庄园具有很高的文物价值,于1988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迄今保存完好。

彝族的历史 第2篇

2015年03月24日 09:15 点击:[53]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2014年1月13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的保护管理,继承和弘扬历史文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的认定、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历史风貌街区中的文物保护利用应当符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历史风貌街区,是指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保存文物丰富、风貌建筑集中成片、能够保持和延续传统。

格局、历史风貌、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的风貌建筑,是指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地方或者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自治州、县(市)文物、国土资源、旅游、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民族、宗教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关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自治州设立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的认定、调整、撤销、规划、保护等论证评审和决策咨询工作。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文物、文化、社会、民族、宗教、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

第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其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国有风貌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

(三)社会各界的捐助;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财政预算资金应当随着经济增长逐年增加。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历史风貌街区内的建筑、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承担相应的保护管理责任。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配合保护责任人做好相应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第二章保护名录确定

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街区,可以认定为历史风貌街区:

(一)文物较多、风貌建筑集中成片;

(二)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保留较完整;

(三)能集中反映自治州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风貌建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的;

(二)反映当地历史文化、民俗传统或者地域特征的;

(三)少数民族的代表性作品;

(四)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五)在革命发展史上或者重大变革时期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

(六)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七)名人故居;

(八)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

第十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有保护价值的街区、建筑物、构筑物定期组织普查,并根据普查成果和社会推荐情况,进行挖掘和评估,建立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预备名录库。

第十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历史风貌街区、风貌建筑保护建议名录,经专家委员会论证、评审、公示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历史风貌街区、风貌建筑保护建议名录,应当征求其所在县(市)、乡(镇)、所有权人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城乡建设中发现可能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发出暂停建设通知,并组织评估论证,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采取预先保护措施;对不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恢复建设活动。

有关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报告的,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六条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风貌街区、风貌建筑标志。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依法确定的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因不可抗力导致灭失或者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的,或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论证评审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风貌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自公布之日起不再列入风貌建筑名录。

第十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档案。

第三章历史风貌街区保护

第十九条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风貌街区批准公布后一年内组织编制历史风貌街区保护规划,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历史风貌街区保护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历史风貌特色及其保护准则;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用地规划以及建筑空间环境、景观的保护要求;街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维修、整改的要求。

第二十条在历史风貌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风貌街区保护规划以及下列规定:

(一)除必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二)对现有建筑进行整修时,应当保持其历史风貌;

(三)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河流、树木和绿地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维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传统格局和空间环境,不得新建公路、高压廊道、客运货运枢纽、公交停车场和维修保养场、加油(气)站等设施;

(五)不得修建生产和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场所。第二十一条在历史风貌街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历史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街区的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历史环境要素和景观特征,不得危及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安全。

第二十二条历史风貌街区内的土地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经有权机关批准。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历史风貌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配置、消防、绿化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确因历史风貌街区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配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拟定保障方案。

第四章风貌建筑保护

第二十四条根据风貌建筑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以及存续年份、完好程度等,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等级和相应的保护措施:

(一)历史文化价值高或者科学、艺术价值显著,具有典型代表性的风貌建筑确定为特级保护风貌建筑,其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不得改变;

(二)历史文化价值较高或者科学、艺术价值较高,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风貌建筑确定为重点保护风貌建筑,其建筑的外部风貌、特色结构和构件不得改变;

(三)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或者科学、艺术价值的风貌建筑确定为一般保护风貌建筑,其建筑的主要外部风貌、特色构件不得改变。

第二十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风貌建筑的保护规划图则,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二十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风貌建筑保护规划图则和保护等级的要求,分别编制每处风貌建筑的保护使用导则,明确保护标准、修缮维护、保护利用等具体要求。

第二十七条在风貌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因保护风貌建筑确需建造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风貌建筑保护图则和保护使用导则的规定,并报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后批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风貌建筑。

因公共利益确需进行建设活动,对风貌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而需要迁移保护或者拆除的,或者作为分散的单体风貌建筑不易于保护的,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拆除、迁移或者易地复原重建。

风貌建筑拆除、迁移或者易地复原重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第二十九条风貌建筑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更换风貌建筑构件。禁止非法买卖风貌建筑构件。

第五章修缮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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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负责建筑的维护和修缮,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申请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一条维护和修缮风貌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图则、保护使用导则编制修缮方案,经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维护和修缮历史风貌街区内的其他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编制修缮方案,经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第三十二条在历史风貌街区内的建筑和风貌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泛光照明、空调外机、雨篷等外部设施,应当与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的风貌相协调。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或者方案时,涉及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的,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十三条风貌建筑存在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保护责任人进行抢救保护。

第三十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鼓励发展与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相适应的文化、旅游等产业。

第三十五条利用风貌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要求和规定用途,并与风貌建筑的历史文化相协调。

改变风貌建筑用途的,特级和重点保护风貌建筑报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一般保护风貌建筑报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风貌建筑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风貌建筑结构安全、使用合理,保持原有历史风貌。

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转让或者出租风貌建筑时,应当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督促有关保护管理机构、保护责任人加强保护措施。对达到日常保护和管理要求的保护责任人,可以在专项保护资金中给予管理维护资金补助。

第三十八条腾迁风貌建筑的,应当对拟腾迁的风貌建筑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进行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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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迁安置可以实行货币安置方式或者异地房屋安置方式。实行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应当高于被腾迁房屋市场评估的价格。实行异地房屋安置的,安置标准应当高于原居住和使用水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采取保护措施或者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设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迁移、拆除风貌建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拆除、更换和违法买卖风貌建筑构件,以及未申报修缮方案擅自维修和修缮历史风貌街区内的其他建筑,致使风貌建筑受到破坏性影响,历史风貌街区传统格局、历史文化风貌受到破坏性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附则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彝族石刻历史档案的分类及价值 第3篇

一、彝族石刻历史档案的分类

华林教授在《西南彝族历史档案》中,把西南彝族石刻历史档案分为汉文彝族石刻和彝文石刻历史档案。按照其用途的不同,彝文碑刻又分为墓碑、源流碑、山神碑、焚书台碑等等;而官方汉文彝族石刻历史档案主要包括墓碑、圣旨碑、忠祠碑等等类型。彝族汉文石刻历史档案主要分为摩崖和碑刻两种,摩崖是记录家世源流、题记诗文词律以及记录土地买卖的各种类型。而按照其不同的用途,碑刻可分为墓碑、建设碑、宗祠世系碑以及纪念碑等等。

1.按照镌刻的形式分类。按照镌刻的形式分类,彝族石刻历史档案主要有碑刻和摩崖两种,即:一种是把石头取出来,做成精致的碑再进行刻写。一种是在天然的石崖面上直接镌刻文字。1碑刻。彝族的碑刻数量很多,分布也比较广泛,如:《妥阿哲纪功碑》、《小拢戛彝文碑》、《水西大渡河建桥碑》以及《十二兽日历碑》等等都很著名。碑刻是将石头取出以后,制作成精致的碑,然后才在碑面上进行文字的刻写,从而形成了石刻,这种碑刻都是可以移动的。2摩崖是不能移动的,设计在天然的崖面上,直接镌刻文字。如镌字岩《罗婺盛世史》摩崖、《卷洞门岩刻》等等,这种方式题记都称为摩崖。

2.按照刻写文字的形式分类。按照这个类型分类,彝族石刻历史档案可分为汉文彝族石刻、彝文石刻以及彝汉文合型彝族石刻。(1)利用汉文刻写的汉文彝族石刻,主要刻写了一些关于彝族的问题。这部分石刻主要反映了彝族本民族社会历史情况。如《孟教据碑》和《南诏德化碑》等等。另一种是反映古代彝族政治、文化以及经济等情况的石刻记录材料,主要是由历代封建王朝中央政府指挥地方官吏刻写的。。如:《平云南碑》和《“凤公世系”摩崖》等等。(2)彝文石刻内容丰富,广泛,是利用彝文进行刻写的石刻。目前在西南各彝族地区遗存的彝文石刻有数千件之多,涉及面很广,涉及了彝族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拦龙桥碑记》和《十二兽日历碑》以及《杨氏宗源纪念碑》等等。(3)彝汉文合型彝族石刻是用彝文和汉文两种文字共同刻写。其中,彝汉文夹刻是彝汉文合璧,是在一方石刻上刻彝文,同时也刻上汉文。如::贵州的《安氏墓碑》彝文31字,属于彝汉文夹刻,此外,《总机氏墓碑》碑顶正中刻写着“万古千秋”碑,左侧则用汉字刻写着立碑的时间“,道光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立”。而另一种类型,是在同一座坟墓中,利用彝汉文刻在不同的墓碑上。如:毕节团结乡的《李氏墓碑》彝文墓碑立于坟墓的左侧,正碑则全是汉文,彝文有987字。

3.按照内容和功能分类。按照内容和功能分类,彝族石刻历史档案可分为很多种,本文主要介绍了墓碑、祖宗世系源流碑、告示碑三种:(1)墓碑。古代彝族盛行火葬。元朝时期,随着土司制度和朝廷“改土归流”的实施,在彝族地区丧葬制度由原来的火葬改为了土葬。彝族人民开始效仿汉俗,看风水择墓向,建石墓立石碑,并且为了保留自己的传统文化,彝族先民利用大量的彝文或者彝汉文同体,在墓碑上进行刻写,墓碑碑文的内容大多保持了彝族叙家史、颂扬祖先等等特色,,如:《安定贤墓碑》、《己梯彝族凤氏祖圭墓碑》等等。内容涉及了彝族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记载了家支世系的源流以及迁徙发展的历史。(2)祖宗世系源流碑。古代彝族为了垂示子孙后代,往往把家族世系源流和迁徙发展的历史刻写在石碑上从而形成了祖宗世系源流碑。其内容主要叙述了当时的生产生活状况。如:宗族图腾、家族世系源流、分支发展、祖先事迹等等,是彝族碑刻中比较独特的一类,记录了当地彝族迁徙发展的过程、社会历史状况等等。如:《杨氏宗源纪念碑》、《戈丫彝文碑》等等。(3)告示碑是为了向彝族群众公布官署土衙的重要政策、、重大事项,历代封建中央政府和地方官吏刻写的碑石铭文。如:《本主免额规告示碑》等等,主要以汉文碑为主,内容多为招募士兵、递送公文、追捕盗贼、买卖土地等等。另外,按照内容和功能划分,彝族石刻还有日历碑、山神碑、寺观碑、判决碑,以及界址碑、记事石刻、纪念性石刻、水文碑等类型。

二、彝族石刻历史档案的价值

1.历史研究价值。彝族石刻历史档案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研究彝族社会历史的第一手资料,它对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进行了真实的记录。如《南诏德化碑》详细记录了蒙舍诏在738年的时候,在唐王朝的支持下,建立了南诏国,而最后由于“岂期奸侯乱常,抚虐生变”和唐朝边吏发生了矛盾。“今节度背好贪功,欲致无上无君之讨。”从而发生了天宝之战。《南诏德化碑》不但记载了南诏国的政治、农业、军事、、物产等信息,还详细记录了天宝之战的经过和原因。这为云南地方史的研究提供了宝贵的资料。古代彝族崇拜祖先,为了垂示子孙后代,往往在石碑上刻写家族世系源流。如:《安姓籍贯源流碑》记录了与子黑彝支系安姓祖籍是昆池官渡。原为“百濮”的首领,分为四十七族,有安姓、孙姓、张姓等等,后来迁居到东川、禄劝等地。这些详细的记录对研究彝族支系的源流、分布情况以及迁徙发展等具有重要的价值。另外《水西大渡河建桥碑》则详细记录了建桥的经过、效用以及“六祖分支”的历史等等,并且对明代时期的水西彝族统治家族的历史进行了大篇幅的叙述,为研究水西地区彝族历史提供了重要的史料。而镌字岩《罗婺盛世史》摩崖详细记录了四次大规模祭祖活动的实况,对研究彝族传统文化具有重要的价值。

2.科学文化研究价值。在众多的碑刻中,彝族石刻历史档案中的内容丰富多彩,各个方面都有不同侧重的反映,真实地反映了彝族人民的淳朴民风和精神面貌,如哲学信仰、原始宗教以及天文历法等等。彝族先民在长期的生产劳动中,积累了大量的天象观测经验,创造了著名的《彝族十月太阳历》。而在彝族的碑刻中,对彝族十月太阳历也有记载。如《十二兽日历碑》和《母虎日历碑》等等,这为研究十月太阳历提供了很重要的参考资料。另外,在彝族石刻历史档案中,也涉及了原始宗教信仰和哲学思想方面的内容。如:在《扬天一墓石》中记载了宇宙的形成观。彝族先民以为,天是由青气形成的,并且“产生了咬(乾)、哺(坎)、且(坤)、舍(离)”,彝族人崇拜祖先,相信灵魂,如:专门叙述谱牒的祖灵碑的《罗婆盛世史》中记录阿杜益在吉祥的日子里,奉命率领兵马前去征战,士兵和将军奋勇作战,歼敌获胜后,返还家园,福气好比“姆吐山”。在隆重祭祖仪式上,宗族民众齐欢聚汲取福禄水,备齐了祭祀的礼品。彝族祖先颂扬功德,崇尚孝道仁礼,在《扬天一墓石》中教育后辈要牢记先祖们的业绩,不要忘记前人的恩德。《李氏墓碑》中则记述了“我的祖父骑着白龙马,离世而去”。《杨氏宗源纪念碑》中则提倡了行善积德的道德观念,具有阐释伦理义务的观念,体现了伦理学上的意义。另外,彝族先民为了维护集体利益和社会功德,常常立乡规民约碑,从而达到护林保水、扬善罚恶的目的。如:《万户庄乡规碑》中罗列了十条乡规,每一条款后,还刻有违规者的处理方法。由此可见,这些墓碑石刻为研究彝族传统文化提供了重要的史料。

3.对文学艺术研究的价值。在众多的彝文石刻中,有些石刻是彝文和彝文文献发展的里程碑,如:建于明万历二十年的《水西大渡河建桥碑》的碑文笔画均匀,笔法稳健沉着,字体结构疏密适宜,章法布局严整,见证了明代以前兴盛发达的彝文和彝文文献。彝族许多著名的文艺作品都是以诗歌的形式流传下来的,它的文学艺术特点是诗和歌的结合。这些诗歌语言简练,丰富多彩,富有音韵规律和表现力。如:《栏龙桥碑记》中记录的五言诗歌读起来优美动听、朗朗上口“,天产富繁根,地生贵繁根,六祖根好有”。而《长寿桥碑记(岩刻)》中则是七言诗歌“:犹妥纪各扒瓦安裔,普奏寿四十七岁,子贤一念,木枯所开艳丽似。”这些石刻反映了彝族文学中特有的民族特色和风格,语言自然、朴素、精练,为研究彝族文学艺术提供了宝贵的文献资料。另外,在中国书法史上,彝族汉文碑刻也具有很高的文学艺术价值。如:研究云南古史具有珍贵史料价值的《爨宝子碑》的书体在隶楷之间,下笔有劲,具有一番古朴的气象,李根源曾经说过“:下笔刚健如铁,姿媚如神女,非郛谷所及。”而《爨龙颜碑》则词采富丽、富有感情,文笔凝练、笔力遒劲简古,气势雄强茂美有楷书遗意,继承了汉碑的法度,结体方正,运笔方中带圆,意态奇逸。从艺术角度上来说,是彝文化中的珍品。

彝族石刻历史档案记载了彝族的经济状况、重大历史事件,内容丰富,种类繁多,同时,也记载了彝族宗族世系源流和先民迁徙等方面的内容,年代久远,是我国少数民族优秀的文化遗产,是研究彝族地区经济文化不可多得的史料,因此,在科学、历史、文学艺术等方面都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

摘要:彝族石刻历史档案是珍贵的民族文化遗产,一种特殊载体的少数民族档案文献遗产,在内涵和外延上,它与彝族古籍文献、文物等,存在着一定的重合和交叉,是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书史记事。

彝族的历史 第4篇

【关键词】当代四川;彝族风情油画;彝文化

当代四川彝族风情油画是以彝族生活为背景,表现彝族风土人情的系列油画作品,是四川众多画家表现彝族风情、弘扬彝族文化的作品,在表现技法、审美倾向、表现内容方面各有不同,但作品和彝族文化紧密相联,具有独特的美,在中国油画史上有很高的艺术研究价值,主要代表画家有高小华、何多苓、程丛林、庞茂琨、莫也、李东鸣等,他们在20世纪80~90年代创作了大批彝族风情的油画作品,画家们到凉山实地调查,探寻造就当代四川彝族风情油画独特美的渊源。画家们从不同视角,采用不同表现技法表现彝族风情,除了表现凉山的自然风景,更多的是表现彝族人的生活面貌,运用写实手法深入细致的刻画彝族人的生活场景、服装、头饰、漆器、建筑等,具象的表现了彝族风情。当代四川彝族风情油画主要代表作品有:何多苓的油画作品-《秋天的风景》用写实的手法表现彝族姑娘内心的期盼;《行走的女人与跳跃的狼》深入的刻画出穿着漂亮彝族服饰的彝族姑娘优美的动态,意向的传达出人物的心境。程丛林油画作品《彝院》、《彝人的房子》和《暮归》充分展现了彝族人的建筑、服饰、环境美;《盛装的女人》则表现了彝族姑娘的美和漂亮彝族服饰;《手中抱鸡的三个女人》《喂牛食》《远望三寨》《拾柴女》则表现了彝族人的生活场景和内心世界;《送葬的人们》和《迎亲的人们》则采用高两米、长六十四米的画幅,描绘对生命的迎送,诠释山里彝族人的生存状态,暗示生死轮回的人生哲学,以日月等作为符号贯穿画面中,营造出彝族人生活领域的神秘宗教色彩,以布拖雪原为主要背景,展现了布拖彝人以其乐观豪爽的性格,坦然的面对艰苦的环境中所面临的喜和悲。《迎亲的人们》中画家用灰色调表现的彝族人喜悦场面,新娘的服装与迎亲的人们没有太大的区别,与迎亲的人们形成呼应,画家描绘了一头正在给小牛犊喂奶的大花牛意蕴生命孕育的开始,画面中没有烟花爆竹,没有大红大绿热烈的喜庆场面,唯有冬日里用围巾裹着面颊或披着厚厚披毡、查尔瓦的人们在迎亲。在《送葬人群》画面中,有一象征彝族文化符号的毕摩形象是一个鹰化了的人,由此折射出彝族人的鹰文化的深层内涵。高小华《彝人油画选》是画家表现凉山彝族的油画专辑,从各方面反映彝族人的生活面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一组布拖人物头像,他用非常深入的刻画,细腻的表现手法,表现彝族人不同的发型、装饰,传神的表现了彝族的气质、特征,具有浓厚的乡土气息,是画家的心灵深处融入这块古老的土地而描绘出的原汁原味的阿都彝族人,能从画家作品中领略到对布拖彝族人深切描绘,准确的捕捉到布拖彝族人生动的面容。在《屠夫》《兰花烟》《诗人》等作品中,把布拖人那种沧桑与凝重表现的淋漓尽致,深深吸引了众多美术界的画家不断来到凉山写生、创作。此外,高小华还画有很多身着节日盛装的姑娘,充分表现彝族人的服饰和审美。庞茂琨的《苹果熟了》采用强烈的明暗对比、稳定的构图,厚重的油画色彩表现出凉山的彝族人和凉山强烈的阳光。李东鸣的油画不仅表现了大凉山的自然和社会本身所具备着粗犷与力量的特征,更通过对形象的提炼和处理强化这种力量感,绘画显然超越了民族风情画的狭窄套路而具有更为深邃的内涵,而是在自然中去发掘力量与崇高。女画家莫也的《春露》《牵牛花》《母与子》则从女性的角度表现彝族女性的美,她早期的作品色彩含蓄协调,后期的作品色彩斑斓。所有作品全面的表现了彝族服饰、建筑、用具、生活等,一贯擅长以灰色来表现的油画作品中穿插着黑、黄、红色为基调的彝族美术元素,展现出彝族美术特点和彝族风情油画的审美诉求。

艺术来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凉山独特的地域环境和独特的彝族文化造就了当代四川彝族风情油画的独特魅力。这些作品和彝族人民的心理结构、生活方式息息相关,体现了彝族人的独特审美倾向、审美追求,也是表现艺术家对彝族文化的浓厚情感和追求方式。目前有关于民族化油画的笼统研究,如《民族化油画的审美特征及价值取向》(马涛,《前沿》2011年第12期);有关于地域文化与油画的关系研究,还尚无任何学者把当代四川彝族风情油画作品当作一个整体对其艺术特色进行系统、全面的研究。

油画这项源于西方优美而充满魅力的艺术,在多元化发展的今天, 各种文化艺术相互激荡的当代环境中, 彝族风情油画在构建具有中华民族特色的油画格局中具有重要作用, 使具有民族特色的中国油画在世界美术占有一席之地, 并在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丰富和发展油画语言方面有很大贡献,同时也是实现中华民族艺术伟大复兴的需要。当代四川彝族风情油画艺术性强、成果丰富,是中国当代油画的一个亮点,同时也填补了当代彝族美术研究上的一个空白。比较当代四川彝族风情油画作品与其他民族的油画作品及国外的油画作品,彝族风情油画不同的审美诉求和彝族美术特点突出,体现出彝族人对火、水、虎、葫芦花、马樱花等崇拜,这是彝族美术的内在因素,外在的表现在服饰、漆器、建筑、首饰等方面。图案很多表现出对自然的崇拜,对先人的尊敬,对生活的感恩等,体现出彝族人对生活的态度和朴素的自然观,以独特的形象传达出彝族美术的魅力。彝族美术是把生活中的物象经过简化、变形、换色等手段,使抽象概念图解化、符号化,具有很强的装饰性,彝族美术抓住本质特征进行变化,具有很强的表现性,图案造型淳朴、粗犷、吉祥,寓意性强;彝族美术也具有节奏与韵律、重复与连续、对称与均衡、对比与协调等构成形式,与现代设计观念不谋而合。色彩以黑色为基调,配以浓丽、鲜艳的色块,既有对比强烈也有协调而庄重,黑、红、黄是彝族特有配色基调,红色是因为彝族崇拜火,同时代表生存神圣、温暖延续的含义;黄色是彝族的认为母系源于黄水,也是日月文化的象征,是和解、生命、丰收;和谐黑色是彝族高贵的象征,代表“尊”,在色彩配置上具有彝族人特有的审美倾向。

当代四川彝族风情油画作品是当代中国油画史上一批具有独特魅力的油画作品,这些作品是四川画家深入彝家人的生活,受到凉山独特的地理环境和独特的彝族文化这种美的启迪、润泽、触发灵感后的内在表达和外在表现。此类油画作品不仅包括对客观物象质感的模仿和再现,还包括对画面效果的总体情绪的描述与表现,在视觉上唤起观众的思想、感情、意识的共鸣,造就作品艺术价值的是艺术家情感的,这种作品往往超越再现客观对象的功能局限而将绘画情感融入画面。彝族题材的油画能够表现彝族发展历史、展现彝族文化传统、凸现彝族文明。通常,彝族油画作品展现的历史图景越宽,就越具历史的代表性,也就越能影响该民族的文化发展。判断油画作品的文化价值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作品的精神价值;二是语言价值;三是市场价值;四是收藏价值。这四方面是互相影响的。以彝族为题材进行创作的油画作品,承载了作者深厚的思想情感,突出他们所要表达的主题,具有较强的思想性和艺术性。当代四川彝族风情油画作品的展出,吸引更多的人来了解凉山,了解彝族文化,对于弘扬彝族文化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彝族题材的油画能够表现彝族发展历史、展现彝族文化传统、凸现彝族文明。当代四川彝族风情油画以独特的形式记录和展现了凉山的自然风景,人文风情。这些作品频繁出现在全国各种类型的美展上,人们被这些油画作品中独特的彝族风情感染,被彝族美术的色彩、造型、装饰性、表现性而吸引,被作品画面中传达出的彝族独特的审美取向所震撼,引起美术界的广泛关注,并在拍卖会上频频拍出高价。这些在20世纪80—90年代因为画彝族风情油画成名的四川画家,现已经成为国内外知名画家,当代四川彝族风情油画艺术,填补彝族美术研究上的一个空白,完善彝族美术研究,促进彝族美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作品整理成册,并进行全面、系统研究,有利于对彝族传统文化进行抢救性保护。当代四川彝族风情油画作品频繁出现在全国各种类型的美展上,人们被这些油画作品中独特的彝族风情感染,被彝族美术的色彩、造型、装饰性、表现性而吸引,被作品画面中传达出的彝族独特的审美取向所震撼,引起美术界的广泛关注,它激发了当代画家蜂拥而至,到凉山体验生活、写生创作,对于弘扬彝族文化,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当代四川彝族风情油画作品的画面、图案、色彩等元素可运用到凉山彝族旅游产品开发中,提升凉山彝族旅游产品的文化附加值,当代四川彝族风情油画作品与彝族文化相互促进,在多元化状态下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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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族的历史 第5篇

关键词:红河州,彝族,三胡,传承,保护

红河州彝族三胡是一种琴身较大而且音色优雅浑厚的彝族民间特有的弓弦乐器。彝族分为“撒尼”与“阿细”,他们对三胡的称呼并不统一,阿细人叫“嘿胡”,而撒尼人则称之为“嘞胡”,多出现于云南弥勒、泸西、文山等地。三胡之所以被称之为“三胡”,是因为其独特的三根弦而得名。彝族人民充分运用高超的智慧与超强的动手能力,利用竹筒或者木料自制自用。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彝族三胡逐渐淡出了人类的视线,保护与传承迫在眉睫。

一、彝族三胡的历史渊源及现状表述

彝族三胡是奚琴类型的拉弦民族乐器。[1]从清朝时期开始随着国家对民族的统一,经过巩固和发展,民族与民族之间的文化礼仪得到交流和相互学习,使拉弦乐器的种类更加丰富。中国著名的音乐历史学家杨荫浏老师在《中国古代音乐史稿》中提到:“到了清代,除了原有的二弦的胡琴或者二胡之外,又出了四弦的四胡、专用于伴奏京剧的京胡等,少数民族地区也出现了不少的拉弦乐器,如西南阿细族的三弦胡琴。”[2]这种三胡产生于晚清时期,是汉族在二胡的基础上改进而成的。

三胡在七十年代初至七十年代末经历一定的变革。七十年代的三胡,造型简朴优雅,三个螺母在琴杆上部,琴头为鹤脖形弯曲。杆是前平后圆,增加了琴的强度,方便演奏,手感甚好。琴筒形状为扁的八方形,而后蒙上蟒蛇皮。三条琴弦在千斤和弦码上呈方形排列。它的优点是既二胡的音色,又有中胡音色,既能演奏动听的单音,又能演奏迷人的和弦。

八十年代初,出现了双筒三胡,它分为内外两个琴筒,内筒形状为八方形,后口装上音窗,开一堆音孔。外筒后口是正八方形,而前口则为扁八方形。琴码分为外码和内码。三条弦定音为(g、d1、a1)音,外筒定为g弦,内筒定为(d1、a1),拉奏用双毛弓。这种三胡可以拉奏二胡的所有特色旋律,其音色更加具有表现力。

在北京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的中国乐器博物馆里珍藏着两支阿细和撒尼民间的小三胡。其中一支其制作材质为椿木,工艺为旋制而成,筒长21CM、直径10CM、壁厚0.8CM,筒前口蒙的不是蟒蛇皮,而是羊皮,后端敞开口。琴杆材质为凤尾竹制成,全长78.2CM、直径2.2CM。琴头平且无装饰,弦轴用枫树木料制作,轴长19.5CM,轴柄为六方形锥状体。中部是丝弦千斤,下端放入琴筒。皮面中央放置桥形琴马,拉三条丝弦。以马尾为弓毛,弓毛松紧度可以调节。该琴为1958年制做。

彝族三胡反映出彝族人民的伟大智慧和文化底蕴。在彝族习俗中,到重大节日,彝族男子往往都要拉奏三胡,或独奏或合奏。彝族小伙边拉边跳,音乐十分具有野性感染力,在彝族人悲伤和快乐的时候拉响三胡,都能让他们释放和表达出心中情感。恋爱的时拉三胡,表达对女子的仰慕和喜欢;做完农活后拉三胡,表达对劳动的热爱。由此可见它是彝族人不可缺少的乐器,三胡在彝族的现实生活中发挥无以伦比的作用。

每年的农历六月二十四日是彝族传统的节日——火把节,彝族青年男女聚集在宽阔的草地上或树林中,帅气的男子拉起三胡边拉边跳、弹响三弦,动人的女子则听着音乐翩翩起舞,这就是名满全国的《阿细跳月》。舞步刚健有力,旋律优美,节奏明快,充满着活力。三胡音量较大,富有细腻而深刻的表现力,是阿细人和撒尼人酷爱的乐器。彝族老人常在夜晚拉奏三胡回首往事,用其来表达自己对人生的感慨;年轻彝族小伙晚上去和姑娘相会时,带上三胡,用美妙的琴声表达自己爱慕之情。[3]

彝族演奏者在演奏三胡时,左手握在千斤处的琴杆上,拇指轻轻勾住细绳,而后将琴筒放置于身体左侧的腰间,用左手无名指、中指、食指和小指按琴弦。右手轻握弓放于于一、二弦与二、三弦间尽情拉奏,无论拉奏外弦或里弦,中弦都必须同时发音,从而形成自然完美的和音。三胡的演奏因演奏者的不同而异,阿细用的“嘞胡”,定弦为(g、c1、c),外弦则比中玄低八度,里弦的音色居中;撒尼用的“哩胡”,定弦由里至外为(g、c、c1),中弦比外弦低八度,里弦的音色居中。音域则为一个半八度。所以音色柔美浑厚,优雅动听,定为中音乐器。因为三胡的琴弓制作短小,弓法上大多使用轻巧的分弓拉奏,左手指法特点为滑奏,多用泛音和装饰音之类的技法。[4]演奏旋律变化多端,音效丰富而优雅,实为民族乐器之瑰宝。彝族地区广泛用于独奏合奏或民间歌舞的伴奏。

二、彝族三胡的传承与保护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与其他民族一样,红河彝族的民间信仰及生活方式因社会的不断变化而渐渐淡出。三胡的演奏方式也由最初的表现个人情怀转变为舞台艺术。现代三胡的存续和发展遇到前所未有的危机。

第一、现代多元文化的强烈冲击。约在改革开放以前,彝族三胡的演奏还是法雨哨村彝族的主要生活娱乐方式。在办喜事或节日的晚上最注重的一个庆祝表演就是演奏彝族三胡,这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老人、小孩、青年聚集在一片空地上,在空地中烧起一把巨大的篝火,一起围着篝火载歌载舞,唯有如此才能把热闹的气氛制造出来达到盛会的高潮。但在现代生活中随着多元化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娱乐出现了多元化的转变。KTV、电影院等等变成了当代人的主要娱乐方式,这导致三胡在民族生活中渐渐淡出,后备青年不愿学习演奏该种乐器,让三胡的传承出现了空前的危机。

第二、传承人才缺失。基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现在大多数彝族青年也或在不断外出打工创业,或念书接受教育,对本民族传统文化不够重视,无暇学习三胡拉奏;西方流行音乐渐渐流行于中国,倍受青年的青睐,摇滚说唱成为年轻人所追求的新文化,许多人无意学习三胡的拉奏,本民族文化保护意识渐渐薄弱。杰出的演奏家慢慢的变老了,缺乏后一代三胡演奏者的继承,种种因素都使得三胡演奏面临后继无人的艰难困境。

第三、经费短缺制约着红河州彝族三胡的发展。弥勒属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政府财力不足,民族文化的保护对资金的需求巨大,使之继续传承需要持续的资金支持,当地财政无法补贴,导致保护民族文化传承工作并不理想。专业彝族乐队由于资金不到位,而不能扩充队伍,甚至人才流失,对三胡演奏的传承十分不利。

三、彝族三胡在当代的传承方式与保护措施

第一、搞好彝族人民的生活文化活动方式。教育文化相关部门要共同开展保护传承相关活动。在民众的生活中多多举行文化交流活动,让大家熟悉和热爱三胡演奏,这利于三胡的传承。

第二、培养三胡演奏继承人。学习与教育是人类从古至今的文化传承方式也是人们对记忆的锤炼手段,在当地创办学校,聘请专业民族艺人对青年开设三胡演奏课堂既能陶冶学生情操亦能传授学生演奏技巧,从而训练出一批又一批的继承人。加强少数民族对本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让民族文化得以传承。

第三、相关部门要做好对彝族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加大对文化保护的财政支出,彝族民族文化的传承必须要有财政的支持。授予对民族文化做出巨大贡献的艺人名誉或做出相应的补贴,提高其积极性。只要让艺人的经济,生活得到保障,民族文化才能得以顺利发展、保存。

第四、创新。在演奏方式上既要保证传统演奏的精华,又要在传统的基础上创新,在演奏上大胆尝试,大胆创作,创造出通俗易懂,贴近大众的新曲目,才能让传承延续。

四、结语

任何一种乐器都有其不可替代的特性,都有其鲜明的特征,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进步,社会文化的日益更新,许多传统乐器面临传承危机,民族特性越来越退化。在这个精神文明达到一定高度的时代,我们更应该注重本民族的传统文化,树立独特的国际形象,这对于凝聚中华民族精神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注重中华传统文化才能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1]彝族三胡(简介,起源,图片,演奏方法)[EB/OL].http://www.yueqixuexi.com/zhonglei/2013010963357.html

[2]杨荫浏.中国古代音乐史稿[M].人民音乐出版社,1981.02.

[3]乐声.阿细跳月听三胡[J].人民日报海外版,2002年02月09日第003版.

彝族的历史 第6篇

关键词:彝族火把节;了解情况;态度

火把节是彝族文化的重要载体,以火把节为代表的彝族文化,是民族的重要特征,也是民族的核心要素,其深层次的内涵关系着民族的认同和内聚。同时,彝族文化不仅是中华民族的文化宝藏,在世界文化的星空上也是一颗璀璨的明星。

调查对象与方法

本研究小组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西昌市盐源县彝族和非彝族居民共760人,男性338人,占总人数的45.2%,女性410人,占总人数的54.8%;其中,非彝族居民有555人,占总人数的74.2%,彝族居民193人,占25.8%,研究采用问卷调查法,发放问卷760份,回收760份,无效问卷12份,有效问卷合计748份,有效率98.4%,调查收集的数据在EXCEL上完成录入,通过SPSS20.0完成调查分析。

内容与数据分析

1.当地居民对火把节的了解情况

彝族火把节世代相传,然而,此次调查显示:760名调查对象中,有506名,约67.6%的居民表示了解火把节,而其余242名,占总数32.4%的居民不了解火把节,其中有102人,约13.6%的人不知道火把节的举办日期;大部分人(共计477位居民,约63.8%的人不知道火把节的由来),此次调查的彝族居民中,有8.2%的人表示不了解火把节,8.8%的人不知道火把节的举办日期,45.6%的人不知道火把节的由来,由此看来,火把节的传承和发扬并不如想象中乐观,许多本民族的人对火把节的重视程度还不够。且许多火把节传统项目并不为人所熟知,关于当地居民对火把节相关习俗的了解情况,见下表一:

彝族人民在农历二十四日,通过庆祝火把节祈求丰收、驱除邪恶、祭神祭天、表达对火的崇拜等,但人们对火把节象征意义的知之甚少,如下表二所示:

总的来说,彝族居民对火把节的了解程度普遍高于非彝族居民,且对火把节持肯定态度的彝族居民的比例高于非彝族居民的比例。但不论是彝民还是非彝民,对火把节相关知识了解不足,仍有待加强学习。

2.彝族居民对火把节的态度

火把节于彝族人民的重要性胜于彝族年,但调查发现,如果在外地打工或读书,有21.2%的彝族居民不会选择回家过节,虽然绝大部分彝族居民(约89.6%)对火把节仍满怀期待,7.3%的彝民表示对火把节已经司空见惯,失去了新鲜感,有2.1%的彝民更喜欢“情人节”“圣诞节”等洋节,还有1.0%的彝民另有看法。对于这些现象,我们不得不引起警惕,采取措施,加强民族自豪感和文化认同感,以便更好地保护和传承彝族文化。就彝族人民个人而言,在促进火把节的发展,弘扬彝族文化上所能做的事情,其调查情况如下表三所示:(21题)

由此看来,大多数人对本民族的宝贵文化还是存在爱惜保护之心的,但积极宣传、促进彝族文化传播这一问题上还缺乏认识与积极性。

讨论与建议

1.讨论:与中国传统节日相比,民族地区的传统节日在旅游背景下表现出自己独特的生存方式和特点,其现实功能和发展空间也日趋凸现。但随着外来文化的进入,火把节的传统有慢慢被追求时髦、新颖的年轻一代淡忘的危险。不论是彝族居民还是非彝族居民,对许多火把节的风俗习惯都不甚了解,且有部分彝民对火把节的热情减退,有少数彝民已不再欢庆火把节。长此以往,火把节的长期生存必然会受到威胁,彝族文化的发展必将受阻。

2.建议:

(1)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火把节等相关彝族文化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彝族和非彝族居民充分感受到彝族文化的魅力,增强彝族居民的民族自豪感,提高彝族居民和非彝族居民参与和保护火把节的积极性;进一步健全彝族传统文化的教育机制,提高民众的文化素质。

(2)为火把节添加新元素:任何事物都需要与时俱进,才会源远流长,传统节日也是一样,需要赋予新的内涵,具有现实和现代化意义的节日内涵更容易被新一代所接受。如:重阳节,现在也被定义为老人节,增加了尊老敬老的涵义。

(3)成立相关文化机构:完善火把节网络宣传系统,印发书籍报刊,组办相关电视节目、组织火把节文化交流活动等,以巩固文化基础,有利于火把节文化的保护和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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