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024-05-25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精选6篇)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岩土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批准建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岩土工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建设部、人事部、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岩土工程专业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的考试和注册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手续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考试与注册

第六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受建设部委托负责拟定岩土工程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编写培训教材或指定考试用书等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工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八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由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岩土工程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 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岩土工程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七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三章 执业

第十九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范围:

(一)岩土工程勘察;

(二)岩土工程设计;

(三)岩土工程咨询与监理;

(四)岩土工程治理、检测与监测;

(五)环境岩土工程和与岩土工程有关的水文地质工程业务;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必须加入一个具有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方能执业。

第二十一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二条 因岩土工程技术质量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向签字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追偿。

第二十三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有权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及相关专业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应当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须征得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签字盖章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盖章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证执业工作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二个及以上单位执业;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二十八条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在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已经达到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条件的,可经特许或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注册和执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和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2篇

【发布日期】2007-02-02 【生效日期】2007-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交通部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对道路工程专业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林区、厂矿及其他专用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英文译为:

Registered Engineer of Civil Engineering(Road Engineering)

第五条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交通部共同负责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的实施、检查、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第六条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

第七条第七条 建设部、交通部组织成立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拟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大纲和试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评阅卷工作,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

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大纲、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八条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

第九条第九条 资格考试合格,由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和交通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十条第十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构取消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自取消资格之日起,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以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的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建设部、交通部为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注册的审查机构。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送建设部、交通部审批。

建设部、交通部自受理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共同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建设部、交通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统一制作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有效期限内是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的执业凭证,由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第五章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三)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需变更执业单位的,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三)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本人或聘用单位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部会同交通部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注册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注册的;

(四)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七)聘用单位破产的;

(八)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九)聘用单位被吊销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

(十)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当予以撤消,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对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注册审批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应在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道路工程专业设计执业活动。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的执业范围:

(一)道路工程勘测设计;

(二)道路工程技术咨询;

(三)道路工程招标、采购咨询;

(四)道路工程的技术调查和鉴定;

(五)道路工程的项目管理;

(六)对本专业勘测设计工程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在道路工程专业设计活动中形成的设计文件,必须由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需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种类和办法,由交通部、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应由该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本人进行;因特殊情况,该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从事执业活动,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因道路工程专业设计质量事故及相关义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接受委托的单位依法向承担设计责任的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追偿。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管理办法由交通部、建设部另行制定。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继续教育是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应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每注册期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为60学时。继续教育内容及要求,由交通部、建设部确定。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三)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四)对本人在工程设计领域的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五)接受继续教育;

(六)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和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完成的主要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八)在本专业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执业;

(九)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在本规定印发之日前,对长期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工作,并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可申请参加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道路设计相关专业实践年限证明。台湾地区专业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申请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商交通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或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等相关机构,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或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等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借机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上级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3篇

1 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有利于加强社会消防管理机制, 加快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从目前我国的消防工作情况来看, 消防工作走向社会化是时代的必然要求。消防工作目前面临诸多问题, 比如如何逐步实行消防行政执法与技术监督管理相分离, 如何使建筑消防设计、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建筑消防工程施工监督、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各个阶段更加科学、规范, 如何寻找建筑工程新材料、新工艺应用与保证建筑消防安全的平衡等。出现这些问题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 就是在消防工作领域普遍存在专业技术人才不足、人才结构不合理等情况。面对严峻的消防安全形势, 建立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正是这些难题的一个制度性解决方案, 这是实现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重要举措, 对全面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保障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以建筑消防工程为例,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新技术、新工艺在建筑中被广泛采用, 从消防工作社会化角度出发, 能够具有一支从事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维护保养的专业人才大军, 无疑将大大提高建筑消防工程的质量, 进而提升整个社会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建立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在建筑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维护保养等领域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现代消防素质的综合性人才, 成为一支庞大的社会消防力量, 在各自的岗位上充分发挥其作用, 这样就能够全面推进消防工作, 调动广大社会公民积极参与, 达到消防工作社会的目标。

2 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有利于建立消防专业技术队伍, 推进社会消防职业化进程

近些年来, 我国的消防工作紧随时代的发展, 以“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方针, 有效的控制了火灾事故的发生, 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但并不能避免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这就暴露出了我国消防工作社会化程度和管理水平的不足之处, 也暴露出了我国消防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的问题, 其中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缺乏专业的社会化消防技术服务和消防专业技术人才。目前, 我国从事消防专业的技术人员的数量远远不能达到需要, 人员也缺乏专业规范的管理, 这也制约了我国消防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直接影响了整个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社会化进程和消防专业管理水平的发展。因此, 迫切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实践能力强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来服务于消防工作, 提高整个社会的火灾防控水平。这就需要通过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制度, 通过执业资格的学习、考试、注册管理和继续教育等方式, 规范化消防专业队伍, 提高消防技术人员专业水平, 壮大消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对消防工作提供有力的专业技术人员保障。

3 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有利于贯彻落实消防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 我国逐步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主体的一系列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2009年施行的新的《消防法》明确规定, 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 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贯彻落实《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就要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 表现在:1) 对消防工作责任主体规定更加全面, 责任更加完善和清晰, 有利于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落实;2) 对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设置更加适应新形势需要, 也适应了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3) 更加适应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防范火灾风险, 利于发挥市场主体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4) 能够有效的消除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 能够监督和制止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这样通过法律化、规范化的手段加强了社会消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提高了社会消防安全专业化管理水平, 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质量, 在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增强全社会综合抗御火灾能力等许多方面也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同时, 规范了消防体系, 这些都体现了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消防工作高度重视, 体现了建立消防工程师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4 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有利于增强社会防火控火能力, 创造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1) 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2) 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3) 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4) 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5) 火灾事故技术分析;6) 国家和省级公安部门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取得了相应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能够在一线引导群众进行防火建设, 增加基础防火建设的力量, 也能够对消防设施进行有力的监测、检查, 将预防工作做得扎实、可靠;取得了相应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还能够进行准确可靠的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为有关部门建立长效有力的防火部署提供可靠的一手资料和技术保障。建立消防工程师制度让社会更多的技术力量参与消防工作, 首先强化了政府的领导责任, 取得了执业资格的消防技术人员能够为政府决策提供有力的技术依据;其次取得了执业资格的消防技术人员能够在各个单位提供有力的监管工作;取得了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能够有力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消防工作, 对广大的群众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提高全民消防素质, 从而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 为推进我国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提供足够的技术力量。

5 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有利于借鉴发达国家消防工作经验, 更好的与世界接轨

世界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 如美国、新加坡等, 对涉及公共安全的消防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管理已经很多年, 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良好作用, 这些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美国是世界上注册工程师制度建立较早、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 他们建立法律, 对消防工程专业领域内的工程师建立统一执业标准, 对符合标准的人员给予执业资格认证和注册, 并颁发证书, 使这些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在法律和国家规范的相关程序下从事消防工程师工作, 依照法律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拥有规定的权限。目前全美3亿人口中有消防员170万人, 其中职业消防员有70万人。通过实行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制度, 对消防安全工作发挥了巨大作用, 使注册工程师以法律或条例来执业, 他们的技术服务基本涵盖了消防技术工作的所有领域, 也给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了可靠的技术服务, 更重要的是为政府监督企业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人才支持, 加强了社会消防工作实力, 提高了社会消防安全水平。借鉴这些经验, 建立我国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确立社会消防专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地位, 规范他们执业行为, 是我国社会消防管理方面一个重大突破。我国已经加入WTO, 随着改革的深化, 加强各国专业合作及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国际化流动增加, 各类技术专业执业资质国际互认也需要加快发展。我们应通过国际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积极开展国际执业资格互认的调研工作, 抓紧与国际接轨。建立我国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使我国的专业技术人员走向国际化, 这些都有利于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和维护国家消防技术权益, 有利于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同时将为我国开拓国际市场, 增强对外工程承包能力有所帮助。

综上所述, 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对消防工作社会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建立, 将建立健全我国社会消防管理机制, 推动消防行业职业化进程, 促进我国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发展;将整合我国消防执业人员资源, 规范消防技术服务组织管理, 提升消防执业人员水平, 提高消防工作科技含量;将对完善消防安全管理运行体系, 增强社会抗御火灾能力, 减少火灾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具有重要意义;将会创造数万计的新型就业岗位, 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摘要: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历程作了简述, 从消防管理机制、专业队伍建设、法律法规、防火建设等角度入手, 分析了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必要性, 对创造安全的社会消防环境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消防,工程师,资格,制度,队伍

参考文献

[1]郝旭.浅谈现代消防工程师执业制度体系建设[Z].

[2]王宝伟, 祁闻.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可行性探究[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 2012 (6) :53-55.

[3]唐照明.论建立消防工程师制度推行消防工程监理对建筑防火监督管理的作用[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 1998 (5) :67-68.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4篇

【关键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应试

0.前言

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自2002年首次举办以来已经进行了9次。经过几年的注册考试,命题和应试双方都已逐步成熟,每年的通过率一般在14%~20%。大多数参加专业考试的考生,虽然有丰富的工程经验,但仍感到专业考试有很大的难度。难以通过考试的原因很多,如“工作忙,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学习”、 “毕业时间长,年纪大了,以前学的东西忘了”、“考试题量大,考试时间不够”等等。

我本人于2009年通过专业考试,就自己并结合其他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考生对考试复习和应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了简要总结,希望对参加专业考试的朋友有所帮助。

1.专业考试最常见的问题

1.1考前复习临阵磨枪

部分考生考前十几天才开始复习,考试时会出现心慌意乱、丢三拉四的现象,这种侥幸通过的则很少。

1.2知识盲点多

很多考生日常工作是搞岩土工程勘察工作的,仅仅对考试范围其中的工程勘察、地基处理、浅基础和桩基础、抗震规范等零星知识点相对熟悉,对于土工建筑物、边坡、基坑与地下工程、特殊岩土、工程经济这几部分却相当陌生。

1.3部分基础理论理解不透

刚开始复习感觉内容太多,有无从下手力不从心的感觉。捧着一本规范汇编,勘察规范还能看懂,到基础设计规范,尤其桩基规范抗冲切部分很难看懂,那个时候对自己没有信心,复习没有取得好的效果。

2.专业考试复习方法

2.1针对大纲制定复习计划

对照考试大纲,每章、每节根据自己的情况安排天数(越短越好,时间有限)。把大纲的逐条知识点对照规范、工程地质手册及于海峰老师的专业教材和模拟题集。同时,针对大纲中“掌握”、“熟悉”和“了解”三个不同的档次的要求和特点,有的放矢的进行复习。

2.2注意规范附注及条文说明

我认为不要盲目地看规范,要有目的地看,要根据考试大纲有理解性地看,对规范要熟悉,尤其是规范中的附注及条文说明,现在考试考的很精,一眼就能找到的基本考的不多,考的内容都是很偏的东西,尤其是条文说明及各种附注,还有各种表格下面的小字附注,都是经常考的。

2.3认真掌握土力学基础理论

全面了解土力学原理,把土力学书翻两遍,看完两遍后,要求你能看懂,此外,你必须要知道书里有什么知识,在什么位置。

2.4认真研究历年考题

历年的考题很有参考价值,开始时,每做一道题都要落实到规范上,然后落实到专业教材上。找到基本原理以后,以基本原理为出发点,全面了解相关知识。这个阶段,大家不要图速度,必须要把每一道题搞通搞透。每一套考题都可以采取这样的方式来做,并把题目中相关信息,如规范中的说法及页码、专业教材中的说法及页码等简单标注,这个很重要。有了标注以后,你第二次再看这道题时,对知识点的理解非常有帮助。

在做考题中的案例题时,也要全面的分析,将规范中特别的地方或者容易出现陷阱的地方,用红笔标注出来,写出注意点。在规范中也要做相应的标注,这很重要,能够帮助你查阅规范时识别陷阱。做考题的过程中,如果有些考点,你遇到过了,了解了,这个时候就是你测试自己做题速度的时候,必须在保证正确的情况下,尽全速做完这些题,这样的心理,对于考试时是很有帮助的,可以让你从容、快速地完成自己一看到就知道怎么做的试题。

2.5保证充足的复习时间

保证有充足的复习时间,切记不要断断续续复习。每天保证足够的学习时间,复习有连续性 通过的几率大大增加。

2.6认真对待冲刺模考

最后冲刺二十天的时间,大部分知識点已经知道如何应考,还有一些自己生硬的但比较重要的知识点,尽量找相关资料和习题掌握。对于14个工程法规类在考前一周内通读两遍。最后就是题海战役,做往年考题和模拟考题。浅基础桩基础地基处理抗震的重点要练得很熟,拿到题就知道步骤那种,考场上来不及多思考,桩基规范、抗震规范上反映谱之类的一些按部就班的计算公式,在规范旁边的空白处标上1、2、3、4、5步骤,先算什么后算什么,防止考场上打乱。总之,最后模考,一定要练,提高速率和正确率,最好大家能够保留一套考题,用考试的方式测试一下自己,切身感受一下考试时的感觉。同时,在考试前一定要保证做题的热度,特别是桩基、地基设计。

3.应试技巧

3.1提高答题准确度

考试中,先做自己有把握的题目,提高答题准确度。虽然你的做少,但会得高分。

3.2专业知识应试技巧

不要拘泥于一个题目,不会的先可以放过。有很多人都是先做工程经济、抗震方面的题目,这样可以稳定情绪;选择题方面,先做单选题,后做多选题;对于多项选择题,一般答案2个或3个选项,选1个或选4个选项都不对。找规范时,多注意条文说明与小字附注。

3.3专业案例应试技巧

首先要通篇看一遍,把其中的25道题目选出来,再在这25道里面挑选容易的先做。如果一遍做的和答案不一样,则要多看公式说明,如果还是不一样,则需要自己下决心放过,再做你认为简单一些的考题;还有就是一些题目看着比较长,其实比较简单,不放弃为好,对于铁路、公路或者水利的题目,有时看得比较少,找公式费时间,做这样类型的考题显然不划算。

3.4备齐考场必带资料

考场手册41本规范、工程地质手册(第四版)、14个工程法规类必带;于海峰老师的培训教材与模拟训练题集选带;(岩体)土力学、铁路、公路手册等因个人习惯不同而选带;规范上、资料上贴上标签,翻书才快,有些可能要考的知识点页码干脆就写在首页空白处;带上手表与米尺很有必要。

3.5试卷及答题卡注意事项

考试答卷前一定要把考生须知看一遍,要留有足够的时间涂答题卡,且不能漏涂;我建议每做一道题后,马上在答题卡上涂上,很多考生答完试卷后,没有时间涂答题卡,答题卡的题号顺序是不一样的,看清楚再涂写;案例中卷纸里的答案也要填写,不能漏写。

对于案例题,做题关键是概念清楚、思路清晰、公式正确。计算过程尽量简单,不需写出思路、引用规范、详细的计算过程,只要写出公式、代入已知参数,并得出结果,最后选择正确既可,这样可以大大节约时间

4.结语

考生在复习中多向往年考试通过的工程师请教,多与有经验的同事讨论。如果时间和经费允许,选择一个合适自己的面授辅导班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没有条件参加面授班,选择一个网络班,对通过考试也会有一定的帮助。最后,祝广大考生顺利通过专业考试,顺利拿到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

【参考文献】

[1]于海峰.全国注册岩土工程师专业考试培训教材(第3版)[M] .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8.

[2]于海峰.全国注册岩土工程师专业考试模拟训练题集(第3版)[M] .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8.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5篇

第一天 08:00一11:00 《专业知识考试(上)》

08:00一12:00 《基础考试(上)》

14:00一17:00 《专业知识考试(下)》

14:00一18:00 《基础考试(下)》

第一天 08:00一11:00 《专业案例考试(上)》

14:00一17:00 《专业案例考试(下)》

《专业考试》为开卷考试,允许考生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各种专业规范和参考书;《基础考试》为闭卷考试,统一发《考试手册》,考后收回。考生应考试时,可携带计算器(无声、无存储编辑功能)、三角板、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可以用试卷作草稿纸。

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基础或专业考试的人员,须分别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报考条件

(一) 基础考试报考条件:

专业类别

学历或学位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本专业

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大专学历

1年

相近专业

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1年

其他工科专业

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1年

(二)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类别

专业名称

学历或学位

ⅰ类人员职业

实践最少时间

ⅱ类人员职业

实践最少时间

本专业

勘察技术与工程

土木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博士学位

2年

5年

硕士学位

3年

6年

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

4年

7年

本科学历

5年

8年

大专学历

6年

9年

相近专业

地质勘探

环境工程

工程力学

博士学位

3年

6年

硕士学位

4年

7年

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

5年

8年

本科学历

6年

9年

大专学历

7年

其它工科专业

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8年

注:表中“ⅰ类人员”指基础考试已经通过,继续申报专业考试的人员;“ⅱ类人员”指按(人发[]35号文件规定,符合免基础考试,只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免考范围不再扩大,该类人员可一直参加专业考试,直到通过为止。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1、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7年。

2、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8年。

3、1989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9年。

4、1987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0年。

5、1985年及以前,取得其它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2年。

6、1982年及以前,取得其它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9年。

7、1977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或1972年及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0年。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9号),凡符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报名时间及方法

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的5月份以前(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统一到所在省(区、市)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管理委员会或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注册管理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全国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经全国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审核后,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新旧专业对应表

专业划分

新专业名称

旧专业名称

本专业

1、勘察技术与工程

2、土木工程

3、水利水电工程

4、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岩土工程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勘察工程

建筑工程

结构工程

工业与民用建筑

城镇建设

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

桥梁工程

铁道工程

交通工程

公路、城市道路及机场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物

河流泥沙与治河工程

水工结构工程

港口及航道工程

港口水工建筑

海岸与海洋工程

相近专业

1、地质勘探

2、环境工程

3、工程力学 煤田地质勘察

地质矿产勘察

采矿工程

探矿工程

矿井建设

钻井工程

地球化学与勘察

应用地球物理

勘察地球物理

矿场地球物理

石油地质勘察

环境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

工程力学

其他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6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报:

(一)从事岩土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取得全国工程勘察大师称号的人员。

(二)符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人发[]35号)中有关规定,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岩土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在具有甲级工程勘察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负责岩土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项目金、银奖或有关岩土工程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2、受聘担任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考题设计的专家。

二、申报程序

(一)符合特许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推荐。其中,铁道部、水利部所属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向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推荐,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对本地区、本部门勘察设计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职改)部门、总政干部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初审。

(三)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初审合格后,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终审。经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终审合格的人员,报建设部、人事部批准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

三、申报特许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或铁道部、水利部、总后基建营房部等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的意见函;

(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特许申报表;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勘察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评聘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考题设计专家组成员聘任证书或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任命文件。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和人事行政部门、总政干部部和总后基建营房部,应于6月30日前,将审核和复核合格人员材料报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

(二)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工程类专业执业资格者不得申报。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得程序和条件,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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