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四项制度的内容

2024-07-21

安全四项制度的内容(精选8篇)

安全四项制度的内容 第1篇

教师教案签字制度

一、教师备课必须分节备课,每节课按40分钟设计教案。

二、确保教案环节齐全,一般要求有:1课题;2三维目标;3教学重难点;4教法设计;5教学过程

三、教师必须提前备课三课时;写教后记,提倡写详案。

四、教师备课时数:以教学常规规定为标准。

五、教师在课堂时间进行考试,必须要在备课本上进行说明,试卷评讲的备课必须要有详细文字说明,否则不计课时。

六、教案检查由教务处组织实施,教研组长具体执行,教案检查完要签字并写明检查日期。

七、教师备课每月检查一次,按节次,进度,质量进行综合,评定等级,并与月考挂钩。

八、教案检查中,教务主任进行抽查,予以督促。

九、教师备课的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通报。教案评定等级及奖励方法

一、评级办法

1、教导处每月检查教案时,分A、B、C三等给予教案评级。

2、符合如下要求的评为A级:1能分节次备课;2不差节次;3教案为详案;4环节齐全;5对重难点突破有教学设计;6字迹工整;7体现新课标精神。

3、凡属下列情况可评为B级:1能分节次备课,但节次与应备节次不符;2环节基本齐全;3部分为简案4对重难点突破无教学设计,把握不准确。

4、凡属下列情况评为C级:1备课看不清节次,2节次相差五节以上。3无教学环节4字迹潦草。

5、教师备课的等级评定应有一定比例,A级不少于组内教师的30%,B级不少于50%,C级不少于20%,如确为C级者并入B级,也可适当增加A级比例至40%。

二、奖惩办法

1、对教学评定为A级达到教师视为教学备课优秀,在月考评中给予奖励,全校通报表彰(A级教案须各教研组长合议)。

2、对教案评为B级的教师,视为教学备课合格,如一个教师一学期教案评比无一次合格者,年终不能评优。

教师教案周抽查制度

为了确保、提高教学质量,最大限度提高课堂上的教学效率,教师必须备好每节课,充分发挥个人、集体备课作用,选择好要达到预期目标所需要的资源、程序和方法。上好每节课教师必须写好每节课的教案。教案的检查方法是:

1、每周二教研组活动时检查。

2、检查教案的内容是:

(1)熟悉教学大纲,熟悉教材,熟悉学生(2)明确本节课的教学目的、任务和内容(3)确定教材的重点和难点,指定教学的具体措施(4)合理安排课堂教学结构、内容,选择适当教法(5)教案完整规范、详略得当

(6)重视双基教学,突出重点,分散难点,抓住关键(7)概念准确,论证严谨,论据可靠,注意理论联系实际(8)具有教育性,寓思想政治教育、愉快性教学于教学之中 教案检查有利于教学情况、进度掌握、教学的改进与教学质量的提高,教学目标的贯彻执行。

日常教育教学常规检查制度

建立维持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教学常规管理工作,抓好教科研工作,是提高教学质量的保证。

一、备课要求:(30分)

1、认真钻研教材,了解学生实际,备好每一节课,要求假期中通读教材,开学前备好三课时课,平时备课三课时。

2、备课时数。备课采用手写形式,全备本学期所有课时数。新授课要求备详案,练习课、复习课、略读课等均有备课。并写好教学反思。

3、确定课时教学目标。教学目标必须根据课程标准、教材和学生实际,准确、具体、恰当,体现三维目标,突出重点和难点。

4、设计教学过程和方法。根据教学任务设计教学过程,教学过程应详细而完整,紧紧围绕教学目标。根据教学实际选择教学方法,根据学校现有条件选择教学媒体。

5、板书设计和作业(活动)设计要围绕教学目标,有利于巩固和反馈。

6、每课教完后要写教学反思,及时总结教学的成败优劣和提出改进措施,教学反思字数不少于80字。

考核办法:教导处每学期对备课集中检查四次,其他时间为抽查,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对备课情况进行了解,每次检查中撰写认真、环节齐全、教后反思撰写突出的计全分,撰写简单,有明显应付现象的,书面提出批评,扣除1-3分,教案重备。脱备一节扣1分,教学反思缺一个课时扣0.5分。

二、上课:(20分)

这是教学的中心环节,要求是:

1、做好课前准备。熟悉教案,理清教学思路,准备好教材、教具等。预备铃响后,任课教师必须在教室门口候课,督促、检查学生做好课前各项准备工作。

2、明确教学目标。教师要通过适当的形式和方法让学生明确教学目标,并将其转化为学生的学习目标,增强学生学习的目的性和主动性。

3、围绕教学目标组织教学。努力落实三维目标,科学呈现教学内容,抓住关键,突出重点,突破难点,落实基础知识、基本能力和基本方法,不出现科学性错误。

4、贯彻学生主体原则,坚持启发式、讨论式教学,课堂讲解明白易懂,教学过程清晰有序,教学方法恰当合理,课堂气氛积极活跃,教学反馈及时有效,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加强学法指导,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

5、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重视对学习信心不足或学习有困难学生的辅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6、要根据教学实际使用多媒体上课,科学合理地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每班每节课要登记使用多媒体情况)

7、教师上课精神饱满,教态大方,语言规范、清晰、准确,速度恰当,富有启发性和感染力,精心设计板书,书写规范。

8、按照课程表和作息时间表上课,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课中不会客,关闭通信工具。未经教导处同意,不随意调课。课上不嘲讽、训斥学生,不责令学生退出课堂,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9、无特殊原因,每个科任老师严格执行课时任务,严禁上自习课。

考核办法:根据校领导巡视或随堂听课情况进行得分。教导处安排校领导每天进行一次随机巡课,巡课中如发现空堂,任课教师每次扣10分,空堂10分钟以后按误课处理,一次性扣除5分,如有教师未经教导处允许随意调课,则调课双方教师各扣5分,如发现教师上自习课,上课迟到或早退,会客,接听手机等每次扣2分,如发现教师体罚学生 扣5分。随堂听课后查备课,不备课上课或与教案不符,扣5分。

三、作业批改与布置:(30分)

1、精心选、编作业。布置作业目的明确,有较强的针对性。作业的数量和难度适当,符合学生实际,既有统一要求,又有符合优秀学生和学习困难的学生实际的选作题。作业形式多样,减少机械抄写的作业。

2、指导学生按时、认真、独立完成作业,培养良好的作业习惯。对学生作业的书写应有明确要求,字体端正,字迹清楚,书写格式、步骤符合规范要求。对不认真完成作业的学生应及时了解情况,给以教育和帮助。

3、认真、及时批改作业。做到有发必收,有收必改,作业批改量按照各学科教学常规要求执行。要根据学生情况适当有针对性地写上评语和批改日期,建立学生错题册,对学生作业中典型性、普遍性问题要注意分析,做好记录,及时指导。

4、认真讲评。针对学生作业中存在的共同性问题要及时讲评,引导学生分析原因,指导学生解题思路和方法,帮助学生总结规律,及时订正;对个别特殊学生的错误,要做到面批,有针对性地进行辅导。

5、教师与学校签定减负责任书,以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考核办法:

1、每学期不少于四次作业检查,出现错批、漏批、学生未订正错误每次扣除1分。

2、每次月查至少有5次的作业批改错题分析,没有记录分析缺一次扣1分。

3、无书面作业的技能科教师将取全体教师的平均值,任两门学科以上的教师主查主科作业,兼任学科作业批改给予附加分5分,批改及时认真的酌情加1-5分,无批改或不认真的酌情扣1-3分。

四、质量测评(10分)(附加分)

1、语数教师应对每个单元阶段的教学效果进行阶段检测,并对每次检测进行认真批改,等级登记和质量分析。

2、检测要求教师要严密组织,严肃考纪,认真监考,杜绝作弊现象,认真阅卷,公平公正,讲求可信度。

3、质量分析要针对检测结果作有针对性的分析,并提出整改措施。

4、检测后要做好试卷校对和分析,总结得失,分析原因,讲求一测一得,期末检测还要撰写详细的卷面分析。

考核办法:

1、月查时教师要上交阶段检测试卷和质量测评分析手册。

2、试卷批改和分析手册随进度,批改、分析不及时一次扣2-3分,试卷无校正,分析简单扣1—2分。

五、教研活动(20分)

1、考勤。组员能积极参加各项教研活动,除公假外出,缺勤一次扣1分。

2、听课。组内教师每周听课不少与2节,全学期普通教师听课不少于36节,教研组长不少于60节,校长和教导主任不少于60节,听课后能积极参与评课,并撰写听后反思。听课记录不完整、听后反思撰写不认真者扣2分。

3、积极承担教研活动任务,能在各部门的组织下开展各项工作,服从各部门的工作安排,乐于接受,不推诿,保质保量完成各部门交给的工作。工作完成不及时、不认真者扣3分。

4、教师成长记录袋。建立教师业务档案,要求教师每月至少写一篇读书摘记,一篇教育随笔,一张钢笔字和简笔画作品。每学期至少读一本教育专著,写一篇读后感,执教一节公开课,写一篇论文或者做一个教学案例分析,一个教学设计,一份教学质量分析报告。(此为期末检查内容)记录袋整理按A、B、C三个等第划分,分别给分为5、3、2分。

课堂教学检查制度

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课堂教学改革的终极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的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随着我校课堂教学改革的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对学校质量的提升作用已日益凸现,为了进一步落实、规范好学校的检查制度,提高全体教师投身课堂教学改革的积极性,使我校取得更加辉煌的成绩,特对检查做如下规定:

1、学校安排专门人员轮流进行课堂检查,每天至少检查两次,并对检查情况做好记录。

2、检查采取走班的形式,要将所检查的教师的授课过程进行详细的填写。

3、值班教师要将检查表一式两份,一份张贴在学校公示栏,另一份要上交学校存档。

4、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要面向全体,做到有组织,有纪律。若发现学生有空堂,应及时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并及时通知家长。

5、值班教师在检查的过程中必须公正无私,记录要规范详细,按照检查表的项目如实填写,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追究检查人的责任。

安全四项制度的内容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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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法治政府四项制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佳答案(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方面:决策机关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的,未答复听证申请,造成不良影响;听证机关在公告听证事项、遴选听证代表、主持听证会议、撰写听证报告和办理听证事项的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听证报告严重失实的;决策机关或决策发言人不出席或不派员出席听证会,或者在听证会上作不实陈述,以及提供虚假信息或虚假、错误资料等。一旦发现这些问题,就要启动问责。

(二)重要事项公示制度方面: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对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涉及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要事项,公务员录用、职称评定、重要的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事项,在实施前是否向社会进行公示,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充分采纳合理部分。如果该公示未公示,或公示内容虚假,或不采纳群众合理意见和建议的,应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三)重点工作通报制度方面: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成效,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落实情况,公众关注以及其他应当向群众通报的重要事项等。其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进展情况及其成效、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政府部门服务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等,要求每季度通报1次,公众关注以及其他应当向群众通报的重要事项,要适时进行通报,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进行通报。对应当通报或按时通报但没有通报的,或通报情况失实、信息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形,要进行问责。

安全四项制度的内容 第3篇

一、以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学习教育为基础, 切实履行信息安全职责

为及时全面地掌握各项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人行华坪县支行采取措施加强规章制度的学习。一是根据工作需要, 有计划地召开计算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并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学习纳入重要议程。二是每周至少保证2小时的学习时间, 主要学习《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学习活动要求计算机管理员B角和部门信息安全员同时参加;三是认真登记学习情况, 并将学习的情况纳入全行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二、以认真梳理科技岗位风险点为手段, 积极防范信息安全隐患

人行华坪县支行2010年创新性地推进内部控制风险防范责任制, 主要做法:结合内部控制风险防范实施方案, 科技岗位共梳理出2个风险部位、13个风险点以及13条防控措施, 风险点包括业务系统的安装升级、系统监测维护、信息安全、数据备份、设备管理、网络维护、电子档案管理、应急演练等方面, 覆盖了县支行科技岗位的主要风险。针对梳理出的风险点, 制定了有效的防控措施, 促使信息安全风险防控由被动接受向主动防御的转变。

三、以整合信息安全管理资源为突破口, 充分发挥部门安全员带动辐射作用

人行华坪县支行尽管设置了部门信息安全员和计算机协管员, 但由于兼职和专业知识缺乏等原因,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积极性。针对这一问题, 人行华坪县支行整合信息安全管理资源, 建立了以计算机管理员AB角为主, 部门安全员为依托, 计算机爱好者为补充的信息安全管理服务体系。在日常工作中, 一是加强沟通, 结合每周学习多探讨科技业务知识及相关制度要求;二是协同工作, 在业务系统升级和维护时, 要求科技B角参与, 尽量多动手, 部门信息安全员也要熟悉计算机系统基本的维护;三是信息安全员将信息安全形势和管理工作经常性地向分管行领导汇报, 争取对信息安全工作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四、以建立信息安全工作机制为重点, 提高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水平

为促使信息安全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常态化, 人行华坪县支行建立了“三查三看”的信息安全工作机制, 并提出信息安全管理要做到“三个结合”, 即信息安全制度学习与业务系统运维相结合, 信息安全制度宣传教育与科技管理水平提高相结合, 信息安全制度的执行与内控风险防范“月查、季查、半年查”相结合, 有效提高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力。

(一) 查科技服务意识, 看科技服务水平、服务态度和方法是否适应工作要求

当前信息安全管理面临着诸多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 上级行制定的管理制度日益科学和规范, 科技岗位必定要加强学习, 并不断加以总结, 从而提高科技运维水平。日常工作中在具备有一定的科技技术水平的基础上, 热忱的科技服务态度和得当的工作方法是提高科技服务质量的关键, 为此, 通过加大培训教育力度、参加计算机职称考试和信息安全知识竞赛等方式, 不断提高科技服务水平。

(二) 查信息安全意识, 看每个信息安全工作环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针对信息安全现状, 通过认真检查密码变更与保存、移动储存介质管理、数据备份及储存、内网接入控制、笔记本计算机的管理、客户端安全设置、病毒防护、安全补丁更新、外单位报送数据先隔离查杀病毒再使用等内容, 排除了不符合规定的做法和风险点, 进一步促使信息安全管理流程化、规范化。

(三) 查制度落实情况, 看是否存在有章不循, 约束力不强的情况

安全四项制度的内容 第4篇

《意见》就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及如何组织实施提出了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

改革体系:统一为初、中、高三级

过去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实行小学教师与中学教师分别评定制度。原则上,小学教师能评上的最高职称为“小高”(小学高级),而“小高”在职称体系中只算中级;中学教师能评上的最高职称为“中高”(中学高级),“中高”在职称体系中相当于“副高”。如此,二者的职称就算到顶了。

此番改革,将撤销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意见》指出,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改革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被称为“中小学教师也可以评教授了”。根据《意见》的精神,只要符合相关的条件要求,中小学教师就可以参评正高级职称,显得更为科学、合理、公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新的职称制度设置了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称,使中小学教师首次拥有和教授、研究员同样的职业发展空间,提升了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地位,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学教师“船到码头车到站”的职业倦怠现象,激发了他们干事业的正能量,调动了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积极性。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这样的改革,在调动中小学教师积极性的同时,也吸引了更多高层次优秀人才投身基础教育事业。据统计,仅山东和吉林两省在改革扩大试点过程中,就吸引了3 562名硕士学历以上优秀人才投身基础教育工作。

完善标准:注重师德与业绩,淡化论文与学历

过去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因过分注重论文、学历而饱受诟病,之所以会长期延续这样的做法,有一定的“存在理由”。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褚宏启指出,从评价的角度来说,容易评的东西往往就会被强化,不容易评的东西往往会被轻视,就像评价学生一样,评价考试分数很简单,就容易被看重,而艺术素养、品德发展等不容易评价,就容易被忽视。在教师职称评价上,科研成果发表的刊物等级、数量容易被评价,于是就把科研论文放在很突出的位置上。

过分注重论文、学历的结果,就是极大地挫伤了长期坚守在教学一线且教学成绩突出但没有过多时间参与科研工作的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不利于引导中小学校回归教书育人的本质。为此,《意见》指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过去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基本是“一刀切”原则,忽视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实际,导致大量农村教师在职称评定方面遭遇了很大的不公。为此,《意见》特别指出,制定中小学教师具体评价标准,要综合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的实际,对农村教师给予适当倾斜,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

创新评价: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

参评者把材料递交上去后,谁来评、如何评,评价过程是否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等,是职称评定的敏感环节,也是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事实上,在当前的职称评定流程中,行政主导的分量依然过重,导致其间存在大量难以把控的空间。

为此,《意见》指出,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各省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在评价形式方面,《意见》提出,可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

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褚宏启指出,在对中小学教师进行职称评价时,至少在初审阶段应该下放到学校,让学校有发言权,而不是直接交给教育行政部门和不了解教师实际教学情况的专家。要把那些有评价能力、业务能力较强、有公正心的人推选出来担任评委,确保自下而上推选出来的人是信得过的。

评聘结合:确保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目前国内多数中小学校,因职称设岗比例有限,容易出现多人排队等名额的现象。对此,《意见》明确提出,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

此番改革,致力于实现职称制度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并突出了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意见》提出,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意见》明确指出,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这样的制度设计,畅通了不同学段学校教师和相同学段不同学校教师的流动渠道,有利于推动中小学教师合理流动,促进中小学教师资源优化、均衡配置。

对于各校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问题,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该如何设定的问题,《意见》要求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正高级教师数量国家实行总量控制。

(综合人民日报、中国教育报、光明日报、新华网,《意见》出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项) 第5篇

1、认真执行国家及北京市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要位置。

2、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必须按规定佩戴好安全帽。

3、两米以上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所用材料必须堆放平稳。所有工具必须随手放入工具包内,防止坠落伤人。

4、严禁赤脚,穿高跟鞋,拖鞋和带钉易滑的鞋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严禁酒后上岗作业。

5、特种作业人员(如架子工、电气焊工、电工等)必须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上岗和违章作业。

6、各种配电箱(电器)及电源线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门锁齐全,断电上锁。

7、剔凿打眼必须按规定戴好防护镜。施工作业下方禁止站人。

8、各种机具使用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并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9、脚手架材料和脚手架搭设必须符合要求,安全网搭设规范。

10、“四口、五临边”防护齐全,经常检查,确保施工生产安全。

消防保卫管理制度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2、严禁在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电气焊作业经审批取得动火证,并采用有效措施后方可作业,设专人看火。

3、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应设专库存放,并设专人保管。

4、消防器材消防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违者要严厉处罚。

5、消火栓、消防井、消防器材四周严禁堆放杂物,并设置明显标志,消防车通道不准堆物,保持畅通。

6、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严禁打架、斗殴,聚众闹事,严禁酗酒、赌博、流氓滋事。

7、现场施工人员,必须佩戴明显标志,出入现场应登记。场内材料及各种物品,没有项目领导批准严禁外运。

8、施工现场、生活区,严禁乱接电源,未经项目部主管领导批准,不准使用电炉和电热器具。

9、未经批准在施工场内不准住人或作为仓库,非施工人员严禁住入施工现场

10、施工场内昼夜设人值班、巡逻,并设义务消防队,发现火情及时报告。

环境保护制度

1、施工现场围墙牢固整齐,门前三包。大门口设洗车台。

2、经常保持现场整洁卫生,道路通畅,运输车辆不带泥砂出现场,并做到不沿途遗撒。

3、施工现场布置合理,生活区与施工区划分明确,并划分责任区,责任区设标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4、各种材料按施工平面布置图所指定的位置堆放整齐,并分门别类挂牌。

5、施工中尽量减少垃圾,做到活完料净脚下清,禁止抛扔垃圾,设置垃圾站,集中分拣,回收利用,及时清运。

6、施工中严格控制噪声,机械设备布局合理,配备除尘或降噪装置,经常保养,专人负责。

7、生活区垃圾统一处理,专人负责打扫,办公室门窗洁净,地面清洁,所有用品摆放整齐。

8、施工现场经常洒水,减少扬尘污染,排水沟、沉淀池畅通,禁止污水流出施工区,污染环境。

9、施工现场供应开水,饮水器具必须卫生干净,生活设施清洁,卫生、无蝇,无鼠,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10、节约能源,施工现场严禁长明灯和长流水。

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1、搞好文明安全施工,要推行标准化管理,科学组织施工,项目部要与各专业施工队签定安全包保责任书。

2、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消防、用电设施要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3、施工机械按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现场道路要硬化处理,要有排水设施,保证道路平整畅通、无扬尘。

4、建筑物内外的零散料和垃圾应及时清理到位,做到工完场清,保持施工现场清洁、干净、卫生。

5、施工区域和生活区明显划分,并划分责任区,设置标牌,责任到人,施工现场禁止随地大小便。

6、办公室、宿舍要保持整洁有序,库房各种物品应分类堆放,标识清楚。并有防潮、防雨、防盗措施,消防器材配置安全有效。

7、现场料具和构配件码放整齐、牢固、做到一头齐,一条线,砂石成堆,界线清楚,符合平面布置图和有关要求。

8、现场周围设置遮挡围栏,临街的脚手架设置相关的防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现场所有人员必须挂牌上岗。

9、对人为的施工噪声应有降噪措施和严格管理办法,严格进行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

电务四项基本安全制度[推荐] 第6篇

1、三不动:未登记联系好不动;对设备性能、状态不清楚不动;正在使用中的设备(指己办理好

进路或闭塞的设备)不动。

2、三不离:工作完了,不彻底试验良好不离;影响正常使用的设备缺点未修好前不离;发现设备

有异状时,未查清原因不离。

3、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

育不放过。

4、三级施工安全措施 :电务段、车间、工区三级组织的施工均应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的

基本内容应包括 : 施工前的准备措施,施工中的单项作业措施、安全卡控措施及安全防护措施,施工

后的检查试验措施,以及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措施等。

二、电务工作人员作业纪律(八严禁)

1、严禁甩开联锁条件,借用电源动作设备;

2、严禁采用封连线或其他手段封连各种信号设备电气接点;

3、严禁在轨道电路上拉临时线沟通电路造成死区间,或用提高轨道电路送电端电压的方法处理

故障;

4、严禁色灯信号机灯光灭灯时,用其他光源代替;

5、严禁甩开联锁条件,人为沟通道岔假表示;

6、严禁未登记要点使用手摇把转换道岔;

7、严禁代替行车人员按压按钮、转换道岔、检查进路、办理闭塞和开放信号;

8、未登记要点“偷点”、“抢点”作业。

三、劳动安全“八防”及作业防护措施

1、检修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经常保持完好,发现不良的,应及时更换。应定期检查试验,检修人员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工长每月检查 一次。、上道进行施工、检修作业及设备检查时,应实行双人作业,按规定穿着防护服(饰),并应设安

全防护员,实行专人防护。

3、防护员应用无线对讲机与电务值台人员保持联络,随时预报列车运行情况。防护员应佩戴标

志,携带规定的防护用具。防护员不准兼做其它工作。、电务值台人员应随时与车站值班员联系 ,掌握列车运行情况,并及时通知现场信号作业人员,现场作业人员接到电务值台人员通知后,应立即停止作业,下道躲避。

5、在区间行走时应走路肩;在道床上行走或工作时,应不断前后了望;在复线区间,应逆列车运

行方向行走,并不断前后了望,禁止在邻线和两线中间躲避列车。

6、横越线路时,须执行“一站、二看、三通过”制度。禁止从车辆下部或车钩处通过。在停留列

车、车辆前部或尾部通过时,应与其保持 5m以上距离。

7、禁止在机车行使中检修机车外部的电务设备。

8、禁止在钢轨、枕木上和车辆下部休息。、雷雨或暴风时,禁止在信号机上作业;打雷时,禁止修理避雷器、地线。

10、冬季室外作业时,所戴防寒帽应有耳孔。

11、检修电动(电空、电液)转辙机时,应打开遮断器。

12、在高柱信号机上离开梯子或梯子外侧和杆上工作时,须使用安全带,禁止上、下同时作业;

不得将工具、材料放在信号机上;不准上下抛递工具、材料;列车通过时,禁止在该股道两侧信号机

上停留;不准人扛、手提笨重物品攀登信号机。

13、在桥梁上、隧道内检修信号设备时 , 应设专人防护。严禁工具、材料侵入限界。、对于高于36伏电压的信号设备进行带电作业时,应使用带绝缘的工具、穿着绝缘鞋(室内应

站在绝缘胶垫上);不得同时接触导电和接地部分。未脱离导电部分时,不得与地面的人员接触或互

相传递工具、材料。、严禁用手指深入销子孔,各部缺口。、提速区段作业时 , 人员躲避列车时 , 应距线路3M以上距离。

实行安全“红线”管理,凡违反以下规定,造成事故的,按事故 性质从严追究责任;未造成事故的,干部一律免职或解聘,职工一律 内部待岗3个月以上并调离原岗位。

公共部分 实施现场作业监控时,未执行铁道部,路局规定或未履行上岗 监控职责。当班期间打牌(含网上游戏),饮酒,打架,赌博等或擅离岗位。

在禁火处所动用明火或吸烟。

4坐卧线路,钻车底或以车代步。无证操作设备,驾驶各类机动车辆。

人为损坏或擅自关闭安全监控装置。漏发,错发,漏传行车文电或数据,通知,调度命令危机行车 安全。未按规定办理作业手续操作隔离开关,或未落实停电,试电,接地封线措施。

电务部分 甩开联锁条件或使用封连线及其他任何手段封连信号设备电气 接点。未联系登记要点使用手摇把转换道岔。

安全四项制度的内容 第7篇

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联合督查制度》等

四项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

根据市政府五十五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合肥市安全生产联合督查制度》、《合肥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合肥市安全生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四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日 合肥市安全生产联合督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加强督查工作,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合督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至两次,或根据工作需要由牵头单位在市政府安委会联席会议上提议并组织。

第三条 联合督查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动,各相关执法部门和专家编组按督查计划或方案进行督查。

第四条 督查范围主要督促检查道路交通、水上运输、重点电力设施和水利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建材、工贸企业、民爆物品、消防安全、学校安全、森林防火、防汛抗旱、旅游和特种设备安全。

第五条 联合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及省、市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三)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

(四)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

(六)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应急体制和机制是否到位,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臵的需要。

每次专项督查的重点内容根据国家及省、市的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六条 专项督查应当制订相应的督查方案,明确督查目标、督查时间、督查形式、督查内容和督查要求。

第七条 专项督查应当由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必要时可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并明确督查人员的工作职责。督查工作开始前应当组织督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八条 联合督查应做好督查记录。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问题的要书面抄送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跟踪督办。

被督查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向督查组书面报告。

第九条 督查结束后,督查牵头单位要认真做好总结、通报工作,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必要时,向社会公布督查结果。

第十条 督查牵头单位及市政府安委会、防火安全委员会、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形成并妥善保管督查总结等相关文书、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专项督查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合肥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综合监管)职责,完善综合监管机制,密切部门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增强综合监管效能,构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综合监管工作应当坚持行业主管、各司其职,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强化监督的原则,实现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有机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加强对综合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体系,保障综合监管工作经费,支持、督促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综合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情况专题汇报,分析、部署综合监管工作;下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所辖区域安全生产状况;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五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综合监管人员,落实主管领导,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及时研究、掌握和解决综合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形势和新问题。

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综合监管,认真落实安全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意见。

第二章 综合监管工作职责

第六条 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体系。研究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章草案及意见和建议;组织制定、修订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安全生产地方性技术标准、规范;指导有关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制定、修订工作等。第七条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地区及重点行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主要目标,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发展。

第八条 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评价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研究拟定行业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合理界定各自的管辖权,建立起完整的责任体系。将安全生产考核结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政绩、业绩考核内容,推动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条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研究部署、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跟踪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整改。

第十条 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业和领域特别是跨部门、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监督落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性检查;依法开展对有关行业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推动安全发展;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情况,安全生产工作履职和责任落实情况,实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并进行评估和通报。

第十一条 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依法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对事故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强化行政问责和社会监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对较大及其以上事故和典型事故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分析事故原因,严格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的整改措施,并把整改措施的落实作为对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综合分析和把握安全生产形势。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研究分析安全生产的倾向性、规律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定期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及发展趋势,并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等。

第十三条 指导监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组织实施或督促指导开展有关行业和领域建设项目特别是高危行业领域、较大风险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对有关部门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严格安全准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第十四条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掌握各类应急资源,组织指挥和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评估、备案、演练和人员培训,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平台和应急救援基地、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十五条 促进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和中介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及中介服务体系,把综合监管工作中有关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技术审核、认证评价、检验检测、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重大危险源监控的基础工作等交由或委托相应技术支撑单位或中介机构承担。

第十六条 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促进安全文化建设。发挥社会力量作用,构建安全生产宣教网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利用“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知识竞赛等活动平台,广泛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政府和企业有关负责人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强化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 综合监管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制度:

(一)完善专题协调会议制度。根据领导安排或应有关部门要求,对重大安全生产事项在报请同级政府安委会同意后,不定期召开专题协调会议。有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参加会议,或视情邀请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席。

(二)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针对突出问题,采取联合方式,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牵头部门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工作,采取部门会签、联合发文的方式,共同完成相关任务。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工作通报制度。通过领导会商、工作例会、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印发通报、编发简报等多种方式,定期与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进行工作信息交流与沟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形式,对相关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充分运用《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权、强制措施权和行政处罚权,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检查、专项督查抽查、联合执法等。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提请并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工作备案制度:

(一)有关部门应将涉及本行业(领域)的事故灾难类专项预案、部门预案抄送同级安全监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应将批准发布的事故灾难类专项预案抄送上级安全监管部门。

(二)有关部门应将本行业(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检验情况、定期评估情况及监控措施落实情况等抄送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安全监管部门应对相关信息分析处理后,建立基本信息数据库。

(三)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特种设备等事故,有关部门在调查处理结束形成事故结案处理意见后,应当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抄送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批复结案后,应将调查报告和批复意见抄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批复意见,认真做好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四)有关部门应将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方案等抄送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隐患所在地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函告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考核评估制度:

(一)建立全覆盖的考核体系。制定有针对性的考核指标体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半年小结、年终总评,对目标责任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控。

(二)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和“一岗双责”纳入班子考核和工作考核,列入各级总体目标管理考核重点内容之一,加大安全生产的考核权重,研究制定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和“一岗双责”的具体实施办法。安全监管部门应督促有关部门把“一票否决”和“一岗双责”贯穿到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中,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扎扎实实地做好每一项工作。

(三)完善奖惩制度。安全监管部门应于次年初对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及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报告;评估结果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并提请政府对优秀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落后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综合分析制度。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与有关部门综合分析安全生产工作运行的特点及规律,研究阶段性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重点工作,把握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权。针对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范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建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有效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密切配合、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第三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各个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联合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

(二)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应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依法处臵的非法、违法行为;

(三)安全生产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统一部署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动。

第四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安全问题或隐患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应及时处理和督促整改,并向移送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发现需多部门参与的,应协调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整治。

第五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经常分析主管(或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认为需要启动联合执法行动的,应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综合监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认为必要,也可向主管(或监管)部门提出建议。

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一般应每半年牵头组织实施一次联合执法行动,遇有特殊情况或重大事项可随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第六条 依照法定职责界定为牵头单位的部门具体负责联合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七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应当制订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参与部门等事项。

第八条 联合执法的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需要开展常规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由牵头单位提出联合执法实施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对单一部门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查处的非法、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可提前5日将联合执法实施方案(草案)提交有关部门,并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件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牵头单位应及时协调各有关单位共同制订联合执法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相关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的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 参加联合执法的部门要指派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业务熟练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阶段性结束后,联合执法牵头单位应及时采取召开联合执法分析评估会等形式,总结工作经验、查找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将联合执法情况10日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抄报市政府安委会。

第十二条 联合执法有关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联合执法的经费需求。

第十三条 联合执法有关部门不作为或工作懈怠的,依照行政监察法、行政问责规定等有关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联合执法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合肥市安全生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为及时掌握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强化涉及安全生产监管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协调问题,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第一条 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交通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牵头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并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条 牵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的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的成员。

第三条 联席会议应当在牵头单位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确定会议议题;督促落实联席会议的各项决议;沟通信息,联系成员单位及联络员;承办联席会议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的负责人担任。

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安全生产部门联席会议在市政府安委会领导下,负责分析研究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制定对策措施。

第六条 协调、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

第七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研究涉及行业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牵头单位提出会议议题。

第八条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并会签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抄报市政府安委会。对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市政府安委会或直接上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会议主要内容

第九条 分析研究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确定工作重点,提出阶段性工作意见。

第十条 督促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重大决策。

第十一条 审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监管工作议题,协调解决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协调解决其它有关事宜。

四、会议规则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也可根据上级指示、成员单位要求和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会议。第十四条 会议由召集人或受其委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召开之前,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会议形成的决议、意见,应印发《会议纪要》,各成员单位必须共同执行会议形成的决议和意见。

五、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第十八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第十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安全生产实际建立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合肥市各专项工作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合肥市各专项工作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和消防工作的安全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和消防安全联席会议。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及我市关于各专项工作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重大决策;

(二)分析研究各专项工作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并提出加强各专项工作安全管理的对策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指导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性或涉及多行业、多部门的安全监管联合执法活动;

(四)向市政府安委会报告工作。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其委托人员主持召开。根据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和需要,邀请县(区)、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上级指示、成员单位要求和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三)联席会议召开前应召开办公室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

(四)联席会议《会议纪要》印发有关单位并抄送市政府安委会。

(五)联席会议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市政府安委会或直接上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六)联席会议成员及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四、联席会议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安全管理的事项和问题,在会议召开前5日内向牵头单位提交会议议题。

(二)各成员单位要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监管工作中需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认真履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作用。

(四)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工作实际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五、联席会议的组成

(一)非煤矿山安全管理联席会议

1.召集人:市安监局局长

2.成员单位: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总工会、合肥供电分公司。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联席会议

1.召集人:市安监局局长

2.成员单位: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总工会、市地震局、市规划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消防支队。

(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席会议

1.召集人: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2.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规划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文明办、市公路局、市公交集团。

(四)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联席会议

1.召集人:市公安治安支队支队长

2.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国土局。

(五)消防安全联席会议

1.召集人: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2.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建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司法局、市安监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房产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教育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局、市园林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支队。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生产 制度 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0年4月3日印发

安全四项制度的内容 第8篇

1 资料和方法

1.1 研究对象

选取黑龙江省林业卫生学校无畸形、无作种族分类的131例年龄18~23岁的在校学生, 其中男56例, 女65例。均未做过整形手术。

1.2 方法

在131例青年学生中进行, 用游标卡尺对测量部位进行直线距离的测量。测量部位的四项内容时, 口为轻闭状态, 在中线上测量。

2 结果

唇的厚度:唇厚度是指上下唇红缘中点的直线距离。上唇皮肤高:上唇皮肤高是指鼻小柱至上唇唇峰之间的直线距离。口裂宽度:口裂宽是指左右口角点之间直线距离。下唇至颏的皮肤高:下唇高是指下唇红缘中点至颏底的直线距离。见表1。

3 讨论

口唇是面部器官中活动能力最大的软组织, 是生命的门户。是色彩美的部位。因此对其各部的长度和宽度都有一定的比例。本文是在青年中获取得一定的数据。唇的厚度:一般来说, 男性口唇肥厚宽大, 女性红唇小巧菲薄, 本文也提供了应有的数据。上唇的高度:由于分为低上唇、中等唇、12~19mm。本文所测的资料均属于为中等唇的范围内。口裂宽度:在上下唇轻闭时, 分为窄型、中等型和宽型为30~35mm、36~45mm、46~55mm, 本文所测大多数为中等型, 男性略宽。另外关于下唇至颏的皮肤高在文献中少有记载。本文是采取直线距离, 未作弧长测量。

摘要:目的:测量青年口唇部的四项内容给年龄解剖学提供数据。结果:唇厚度:男性平均值19.88±2.83;女性平均值18.21±2.74。上唇皮肤高:男性平均值14.93±1.98;女性平均值13.49±1.84。口裂宽度:男性平均值47.36±3.13;女性平均值44.28±3.53。下唇至颏的皮肤高:男性平均值31.46±4.97;女性平均值29.87±4.81。结论:本文对口唇部的观测, 是从四个方面进行的。得出的数据准确实用, 为口唇部的教学和美容手术提供了更多的依据。

关键词:唇厚度,上唇皮肤高,口裂宽度,下唇至颏的皮肤高

参考文献

[1]卢于道.人体测量手册[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 1985, 289-291

[2]杨晓惠, 李健宁.实用整容外科手术学[M].第2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1995, 257~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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