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a注册代理协议

2024-09-15

fda注册代理协议(精选7篇)

fda注册代理协议 第1篇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

本合同概括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在美国FDA的“医疗器械设施登记”和“医疗器械注册”有关事宜。

第一条 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根据美国FDA注册登记要求,办理其在美国FDA的注册和登记。

第二条 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根据美国FDA注册登记的要求,担任其在美国的FDA注册和登记的唯一代理,负责其与FDA保持长期正常和应急情况的联系。

第三条 乙方的代理和责任仅限于FDA注册登记和作为甲方的FDA登记代理人。乙方不对甲方的任何违反中国和美国法律的行为负任何责任。商务和其他业务不属本合同乙方的代理范围。办理入关前对FDA的通报业务不属本合同乙方的代理范围。现法规条文不清,须另议。

第四条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办理FDA企业注册登记所需的,FDA登记表要求的,所有资料。如实填写乙方所提供《医疗器械设施登记简表》和《医疗器械注册简表》,并特此保证所填内容真实,准确无误。如果所填内容不真实,虚构造假,将由甲方承担责任和后果。给乙方带来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予以赔偿。

2.按时,足额支付代理服务费给乙方。甲方在乙方为其办理FDA企业注册登记过程中和担任代理期间需要撤消或变更本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方可撤消或变更。

3.如果甲方的法人、地址、隶属关系等情况发生变化,与所填《医疗器械设施登记简表》和《医疗器械注册简表》有差别,甲方有义务在60天内,向乙方提供变更后的资料,以办理FDA企业注册登记更新。

4.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FDA下达文件,并帮助甲方解释和理解。甲方负责执行,安排FDA设施检查。

5.甲方须对乙方提供FDA企业注册登记的资料等严格保密,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对与本合同项下业务无关的人和单位公开。甲方依据本合同的约定,不得以乙方的名义实施任何行为,或者从事任何其他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

6.甲方有权获得乙方为其提供FDA企业注册登记的业务服务。FDA企业注册登记的结果,包括登记号码等属甲方财产。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担任甲方的FDA注册美国代理,负责甲方与FDA保持长期正常和应急情况的联系,上传下达。乙方须满足FDA要求美国代理的条件。必须:居住美国或在美有商业结构;必须身在美国。

2.乙方应按照FDA登记要求及时办理甲方登记。并将FDA企业注册登记的结果,包括登记号码等及时提交甲方。

3.乙方有义务在办理注册过程中,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办理进度和结果。

4.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提供的注册资料进行审译、整理。会知甲方须改进之处。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的FDA下达文件,并帮助甲方解释、理解。

5.乙方有义务在甲方的向乙方提供变登记更新资料后,及时为甲方办理FDA企业注册登记更新。

6.乙方如果不能满足FDA所要求的美国代理的条件,必须提前30天通知甲方另谋代理。

7.如果因乙方过错而造成注册失败,乙方负责全额退还登记和代理的费用。甲方不得寻求高于乙方向甲方收取的费用的赔偿。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注册不成功,乙方不退还登记的费用,且不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8.乙方办理FDA注册和作为甲方美国的FDA设施注册代理的权限,仅限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事项,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此业务无关的活动。

9.乙方在办理甲方的FDA企业注册中得知的甲方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对与本合同项下业务无关的人和单位公开。

第五条 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收费方式:

1.甲方委托C-TECH为FDA注册美国代理,并同意如下收费标准: 第一:_________美元,以后每年代理费_________美元。

2.如果甲方同意上1款,乙方同意免费提供甲方FDA注册服务。

3.代理费为年费,中途甲方因甲方原因终止代理,乙方不退费。

4.甲方须在接到FDA企业注册号码资料后十天内,邮寄支票或汇款到_________公司指定的帐户。以后每年代理费_________美元,应于当年的一月十五日前付费。如遇FDA调整注册登记费用或因为其他原因造成成本上涨或下调,双方另协商调整上述收费标准。

支付方式:银行支票(CHECK):_________;抬头:_________;寄至:_________;电汇:_________;电子邮件: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第六条 合同纠纷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合同法律以_________法律为依据。

第七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_________年后,如果无任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fda注册代理协议 第2篇

对与所有与食品饮料直接接触,或者直接与人口舌接触的器皿,材料等,都必须通过FDA标准的检测认证,才能进入美国市场。1.食品包装材料FDA检测认证 纸张,塑料薄膜,金属塑铝箔,2.玻璃陶瓷产品FDA检测认证

各类玻璃陶瓷的锅、碗、盘、勺、盆、杯、瓶、壶等产品 3.食品级塑料产品FDA检测认证

与食品接触或直接入口的塑料类材料,主要包括:尼龙、ABS、ACRY、PU、PE、PC、PVC、PP、PR、PET、PO、PS、PSU、POM、PPS、EVA、SAN、SMM、EVA、BS、MEL、COPP、KRAT、ACRY等等

4.涂料产品FDA检测认证

涂布于食品接触表面的石蜡共聚物、PVC涂料,粉末涂料,油墨等。5.水暖五金产品FDA检测认证

与饮用水,自来水接触的龙头,水管,容器,泵阀,热水器等 6.橡胶树脂类产品FDA检测认证 7.密封材料FDA检测认证 8.化学添加剂FDA检测认证

色素,防腐剂,抗氧化剂,表面活性剂等

二、FDA认证注意事项:

下面是普通食品关于申请FDA认证注册的大致解释: 为执行此生物恐怖法案的规定,FDA于2003年10月10日发布了食品企业注册的暂行最终法规,法规要点包括:

1.国内外从事生产/加工、包装、储藏供美国人和动物消费的食品企业必须向FDA注册。所有涉及到的企业必须于2003年12月12日之前进行注册。2.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注册;也可以通过填写注册表或用含有相关注册信息的CD-ROM提交注册;在线注册系统将于2003年10月16日开通。

3.食品的例子包括:饮食补充剂、饮食成分、婴儿配方食品、饮料(包括酒精饮料和瓶装水)、水果和蔬菜、鱼和海产品、乳制品和带壳蛋、作为食用和食品成分的农产品原料、罐头食品和冷冻食品、焙烤食品、休闲食品和糖果(包括口香糖)、活的食用动物、动物饲料和宠物食品。

4.食品接触物质和杀虫剂不属此暂行法规的“食品”范畴,因此从事食品接触物质和杀虫剂的生产/加工、包装或储藏企业无须向FDA注册。

5.生产/加工、包装或储藏在美国消费的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的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或代理商以及由他们授权的个人,必须于2003年12月12日之前向FDA注册其企业。国外企业在注册时,必须指定一个美国代理人(企业的进口商或经纪人),其必须在美国居住或有经营场所,且必须身在美国。

6.不需注册的企业包括:由美国农业部(USDA)单独监管的肉类、禽类、蛋类加工企业。7.如果一个从事生产/加工、包装、储藏供美国人和动物消费的国外食品企业的产品在出口到美国之前需经美国以外的其他企业的进一步加工或包装,仅后者需要注册。如果随后进行进一步加工或包装的企业仅限于在包装上粘贴标签或其他微量行为,则之前的国外企业不可免于注册,进行微量行为的国外企业也必须注册。任何在最后生产/加工企业之后再行包装或储藏的企业也必须注册。

8.每一食品企业仅需注册一次,但在注册信息变化时必须更新。9.注册号仅意味着企业的所有者通过向FDA注册而遵守法规。分派的注册号不意味着FDA批准或认可该设施和其产品。

10.在FDA的注册和任何注册的更新都无需费用。

11.企业必须使用3537表提交注册或更新注册,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注册,此网络将于2003年10月16日开始,提供每周七天,每天24小时注册。另外,此网址还提供在线帮助。

12.FDA将以光盘格式(CD-ROMformatISO9660CD-ROMORCD-RW)接受多家企业注册。这些文件必须以PDF格式提交,不限注册企业数量。

13.FDA鼓励电子注册方式,这种方式经济高效,可即时得到注册确认和注册号。

14.每一企业的注册必须包含:(a)企业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以及总公司(如有)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b)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或代理商的地址、电话号码;(c)企业使用的所有贸易名称;(d)法案170.3部分确认的食品类别;(e)证明提交信息真实准确、注册提交人已被注册企业授权的声明;(f)国外企业的美国代理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国外企业还需提供其美国代理人紧急联系电话,除非该企业已指定另一人为紧急联系人,国内企业也需提供紧急联系电话。15.FDA鼓励但不要求提交3537表的选填项目。

16.FDA既不公布注册企业名称和提交的注册文件,也不披露注册人的任何信息。

17.当注册要求的企业信息发生变化时,企业的所有者、经营者或其代理商以及由他们授权的个人必须在发生变化的60天内提交企业的注册更新信息。18.当已注册企业停产(破产)时,必须用3537a表注销注册。

19.当已注册企业更换所有者时,原所有者应在此变化的60天内注销(用3537a表)其企业的注册,同时新的所有者必须用3537表重新注册该企业,注销和重新注册均可通过网络或邮件提交。

20.国内或国外企业未能按法规要求注册、更新信息或注销其注册,将按《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案》的规定受到禁止,联邦政府可以要求联邦法院对犯有禁止条例的人提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如果需要注册的国外企业未注册该企业,进口的食品将被扣留在美国的入境港,除非由FDA或海关总署(CBP)转移到其指定的其他地方。

21.FDA就此注册法规(暂行)提供75天争议期,并在2004年3月提供额外的30天评论期。

22.在评论期,FDA将积极考虑对于注册法规(暂行)的执法演练,同时确保公共健康得到保护,特别在法规的初始实施期。FDA认证需要准备的材料:

1、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

2、生产(卫生)许可证、合格证复印件;

3、企业简介(企业成立时间、经济性能、技术力量、主要生产品种及其性能、资产状况);

4、产品说明书(应包括:产品的用法、用量、保质期、存放条件、使用禁忌等内容);

5、产品的成份与成份比例;

6、产品中、英文和拉丁文的成份说明及组成比例;

7、产品样品(3批次,每批二盒);

fda注册代理协议 第3篇

关键词:美国FDA,医疗器械,收费,审批时限

2011年8月9日美国FDA在其网站上公布了2012财年(2011年10月1日-2012年9月30日)医疗器械审批的收费标准,如表1。

注释:表1定期报告年费:生产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每年必须定期向FDA报告,需交年费。30天通知:是指如果产品的生产工艺或生产方法等改变会影响到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必须通知FDA,FDA将在30天内予以审查。

为了便于对比,特将2011财年FDA对医疗器械的收费列表,如表2。

相比2011财年的收费标准可以看出,2012财年美国FDA的医疗器械审查收费全部都有所降低,这对于准备申请通过美国FDA审批的我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来说无疑是个利好消息。

但是将2012财年FDA公布的医疗器械注册审批工作目标与前两个财年对比,发现FDA将全面增加注册的审批时间,如下表3。其中审批时限为295天的PMA增幅最大,原2010财年的目标是90%审批申请在295天内完成,而2012财年将要改为60%的审批申请在295天内完成。510(k)的审批时间也有明显增加。

审批时限的增加可能是与FDA正在进行的510(k)等审批的内部改革有关。FDA近年来一直受到美国审计署等方面的批评,美国审计署认为FDA在批准高风险医疗器械进入市场时缺乏有效的安全检查,担忧510K认证注册制度是否能为医疗器械的安全和有效提供充足的证明。因此FDA正在征求各方意见,制定新的举措,加强医疗器械的注册审查,以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代理下的仲裁协议效力扩张 第4篇

长时间以来,仲裁当事人的确定标准基本上遵循“字面签署标准”,该标准在大部分合同关系中,即仲裁协议签字人和仲裁当事人一致的情况下被适用固然没有问题。但实务中,特别是贸易领域,有一些合同,仲裁当事人和签字人并不相同,在这类合同关系中如果对“字面签署标准”僵硬适用,则对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非常不利。

近年来,实务界对于冲破“字面签署标准”的呼声不绝于耳。实务中的探讨主要围绕仲裁协议的效力在特定情况下,是否可以向非书面签约的第三人延伸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延伸。本文通过一个裁判的具体案例,对这个问题涉及的相关方面试做阐析。

案情摘要

2012年08月15日,甲某以个人名义与北京市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北京B公司(暂定名)合同》(以下简称“本案协议”),约定在北京成立合作公司(拟命名为北京B公司)。其中,甲某出资150万元,占合作公司分利权的40%,A公司以其拥有的市场资源和行业资源以及其所有的实体店全部知识产权授权作为合作条件,并投入30万元的设备及消耗品。同时,双方明确一旦出现与合同相关的所有争议,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进行仲裁。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显示,在本案协议签订之前,甲某系B公司的法人代表。2013年04月23日,北京B公司更名为北京C公司。C公司称:“A公司始终没有提供30万元的设备及消耗品,为了能使合作合同正常地履行,C只好自行购买了20万元的设备及消耗品。” 2013年09月06日,C公司作为申请人依据本案协议提请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A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0万元。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C公司不是本案协议的签约主体,即不是仲裁的适格主体,无权提起仲裁。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申请人是否具有仲裁主体的资格。

申请人称,根据《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视为有效。”甲某作为C公司(原名称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超越权限,其完全有权利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C公司追认其与被申请人签署的本案协议,因此其享有仲裁主体的资格。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没有签订带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合同是与甲某个人签订,即被申请人合作的对象是甲某个人而非申请人C公司。故仲裁条款不适用于申请人,其无权提起仲裁。

参考案例

2002年10月,中国贸仲曾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B公司和A公司间设备买卖合同争议案。申请人根据其与B公司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但将B公司和A公司均列为被申请人,理由是A公司为合同货物的最终用户。A公司收到仲裁通知后,提交管辖权异议,理由是:A公司从未与申请人就本案设备买卖事项签订过任何书面合同,其与申请人亦未就任何争议达成任何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针对上述异议,申请人反驳:申请人与B公司签订了进口设备买卖合同,但在合同签订前,申请人已被告知该设备的真正受让人是A公司。A公司曾与B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A公司是购买该设备的委托方,B公司是具有委托权的受托方。

据查,B公司确实仅为受托人,A公司是本案交易中的委托人;本案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A公司,申请人也知晓A与B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即申请人知晓A的存在;且本案有关当事人均未提出该合同只约束B公司和申请人的相关证据。贸仲认为:在双方认可合同仲裁条款的背景下,“从以上证据来看,本案的情形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2条所述的情形,仲裁委员会在本案中对A公司有管辖权。”

据此,贸仲认为,在第三人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具有代理关系的情况下,第三人与受托人签订了附有仲裁条款的合同,该合同可以成为委托人享有仲裁主体资格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受理过类似案件。2008年,金源矿业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委托卓域公司(以下简称“卓域”)办理焦炭托运事宜,卓域以自己的名义与万邦物流公司(以下简称“万邦”)签订《国际运输代理合同》。后因部分讼争货物灭失,金源和卓域依代理合同仲裁条款向海事仲裁委提请仲裁。万邦向海事仲裁委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万邦与金源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海事仲裁委则认为,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对金源具有管辖权。

万邦于2012年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天津海事法院最终支持了万邦的诉请。该立场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致认可。在最高院就该案的复函中,其指出:“涉案仲裁裁决涉及卓域公司、万邦物流公司和金源矿业公司三者,但三方之间并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涉案仲裁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的规定。”

据此,法院认为,在第三人不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情况下,第三人与受托人签订了附有仲裁条款的合同,该合同不能成为委托人享有该案仲裁主体资格的依据。

理论分析

我国法律主要涉及三种代理制度,分别为直接代理、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不同代理制度会影响仲裁协议效力是否扩张。

直接代理,《民法通则》第63条第二款规定了直接代理,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当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具有扩张效力,扩张至未签字的被代理人。

显名代理,也称为半隐名代理,在《合同法》第402条中得以明确:“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在显名代理的情况下,即使签订仲裁条款的双方系受托人和第三人,但由于第三人知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不会使得第三人在签订含有仲裁条款时陷入不知晓仲裁相对人的困境和误解当中,除非委托人有证据证明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所以笔者认为显名代理下的仲裁条款应具有扩张力,第三人也享有仲裁主体资格。

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其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经代理人披露,被代理人享有直接介入权和第三人享有选择权的法律制度。该制度在《合同法》第403条涉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在隐名代理的情况下,第三人可以借“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为由不与委托人进行仲裁。该种情形下,第三人便不具有仲裁主体资格。倘若第三人愿意与之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则可以理解为双方在原先合同仲裁条款的基础上达成了新的仲裁合意,那么仲裁庭对该案自然享有管辖权。

若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笔者认为第三人可以在受托人的披露之下,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仲裁主体,但一旦选定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裁决意见

fda注册代理协议 第5篇

但公司的成人休闲服饰营收下滑并未改变,中高端战略转型困境依旧。其收购中高端休闲男装品牌GXG的计划泡汤后,与德国高端休闲服饰品牌Marc O'Polo签订的代理协议目标也较难达成。

目前,森马服饰的童装业绩表现亮眼,童装业务将成为森马服饰的未来战略重点。

成人休闲服销售不佳

森马服饰2013 年实现营业收入72.9 亿元,同比增长3.3%。其中成人休闲服饰收入为46.8亿元,同比下滑4%,占比65%。

作为国内休闲服饰的领军企业,森马服饰于2011年3月上市,首发市值达449亿元,一举超过美邦服饰和雅戈尔,拿下国内服装行业市值第一宝座。

但上市后,森马服饰的业绩和股价却呈一路下滑的态势。上市前的三年(2008年~2010年),森马服饰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3.2亿元、42.5亿元和62.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82.3%、27.9%和47.9%;上市当年营收和净利润分别为77.6亿元和12.2亿元,增长率分别为23.4%和22.3%。随后,森马服饰的业绩一直在低谷徘徊,2012年~2013年营收仅分别为70.6亿元和72.9亿元,其中成人休闲服饰的营收仅分别为48.8亿元和46.8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2.6%和4%。

休闲服饰销售状况持续不佳,森马服饰开始大规模关闭低效店铺。2011年森马服饰门店净增1400余家;而到了2012年,森马服饰在全国的门店(休闲服饰)已经达到4420家,2013年,这一数量变为4029 家。也就是说,2013年,森马服饰关闭门店近400家。

森马服饰休闲服饰类产品销售下滑的原因除了网购的冲击,来自洋品牌的冲击同样巨大。近年来,国外快时尚品牌优衣库、Zara、H&M相继进入国内发展,这些品牌除了设计、品牌等软实力远超国内品牌外,供应链系统的硬实力也远超国内同行。国内森马服饰和美邦服饰的供应链系统均处于较为领先的地位,其前导时间(产品从设计出来到销售的时间跨度)大概在2个月~3个月,而Zara和H&M的前导时间只要2周。

坎坷的中高端之战

面对成人休闲服饰的持续下滑,森马服饰在2013年动作频频,对代理、合资、收购等多种模式进行尝试,努力向中高端市场延伸,并加速布局多品牌战略。

2013年6月,森马宣布与宁波中哲慕尚签署了框架协议书,拟以19.8亿元~22.6亿元收购后者的中高端休闲男装品牌GXG71%的股权;2013年9月,森马服饰宣布与韩国视锬时装成立合资公司,运营视锬时装旗下“it MICHAA”品牌,并欲引入其他韩国品牌;2013年11月28日,又与德国高端休闲服饰品牌Marc O'Polo签订总代理协议。

然而,森马服饰在2014年春节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便发布“解除购买股权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司收购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GXG母公司)71%的股权交易正式终止。

收购中哲慕尚的失败让投资者的目光都聚集在与Marc O'Polo签订的总代理协议上。

协议显示,双方首次合作时间15年,Marc O'Polo 选择森马服饰作为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总代理,经营该品牌休闲服饰产品,授权森马服饰在区域内独家使用该品牌知识产权和商标,引入其特许经营体系。

除了代理权限的约定,协议对开店数量也做了细化,协议规定,第一年开设2 家Marc O'Polo特许经营店,第二年开设10家,到第五年开店数量为43 家。其中,第三年底前开设的所有特许店均应为公司直营店。

另外,协议对前5个合同年度内最低采购额也做出了详细规定:第一年320万元、第二年1600万元、第三年4000万元、第四年8000万元、第五年为1.36亿元。

这意味着到第五个年头,平均每家店的最低采购额将超过300万元,以目前森马服饰近40%的毛利率计算,平均每店的年销售额超500万元,而据2013年年报计算,森马服饰成人休闲服饰的单店销售额刚过100万元,森马服饰要想完成协议规定的目标,难度可想而知。

除了外延式扩张,森马也尝试通过提高自身的设计能力来提升品牌影响力。不过,目前其措施并未带来显著效果。

童装成为战略重点

森马服饰2013年财报显示,童装业务收入占比得到一定提升,收入规模达到25.4亿元,同比增长19.9%。

除了自身品牌巴拉巴拉,森马服饰还通过代理意大利中高端童装品牌Sa raba nda 和Minibanda进入更为细分的中高端童装市场领域。

目前,森马服饰旗下的童装品牌巴拉巴拉已经成为国内最大的儿童服饰品牌。对于国内的童装市场,业界普遍看好,资本市场给出的估值也高于一般成人品牌,这也是目前森马服饰的市值超过美邦服饰两倍的原因之一。

目前森马服饰也逐渐将投资重点转向儿童市场,希望凭借儿童服饰进入儿童用品市场。除了童装,森马服饰的母公司森马集团已经推出“梦多多”儿童业态品牌,未来儿童服饰由上市公司森马服饰主营负责,服装外的儿童用品业务则由梦多多主营。

儿童服饰的良好预期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重量级玩家。Zara、H&M、优衣库等多家服装品牌均设置了儿童专区或童装店。而奢侈品牌Gucci、Dior等也在品牌旗舰店设立童装专区。随着重量级玩家的先后介入,未来童装市场的竞争也将加剧,然而对于现阶段的森马服饰而言,童装有着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童装战略的成功与否将直接影响资本市场对其的估值。

fda注册代理协议 第6篇

4月27日,海仲委上海分会与上海货代协会在浦东联合举办示范条款发布会暨研讨会。海仲委上海分会秘书长蒋弘、上海货代协会秘书长李林海先后致辞,分析了货代行业的特殊性、复杂性以及历史机遇,凸显联手制订标准合同的紧迫性。起草团队的执笔专家张嘉生律师逐条解读了示范条款。

记者了解到,在中国货代协会注册登记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超过6 000家,上海货代协会会员有550多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拓展了货代行业发展的国际空间,与此同时也会给货代企业带来诸多法律风险。货代在物流环节中起到链接和润滑的重要作用,身份复杂,责任交叉,实务纷繁复杂而且琐碎,合同条款五花八门,法律权责模糊不清,极易引发“一步错,步步错”的违规乱象。据悉,海事法院受理的案件量50%涉及货代纠纷。再者,货代企业利润薄,在社会产业链中不可或缺但处于弱势地位。其经营规模良莠不齐,防范风险意识较差。

正如蒋弘所言,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具有权威性、灵活性、裁决执行便利性等优势。物流领域广阔,包容性大,导致争议的管辖权分散。制订海事仲裁条款,对物流、货代争议集中管辖,可以有效避免这种管辖权的不确定性、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不必要的程序延误,便利当事人一揽子解决物流、货运代理纠纷。为此,2015年初,海仲委上海分会走访调研,跨界征询意见,着手组织专家起草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中国及上海货代协会大力支持,积极参与。经反复研讨,几易其稿,形成了包括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简式合同及货运委托书在内的格式文本。

在当前航运市场持续低迷、企业面临洗牌重组的情况下,制订航运标准合同是维护我国航运企业切身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由航运大国向航运强国转变过程中提升软实力的重要元素。

从货代行业及相关领域的反响来看,示范条款对于货代企业规范经营、防范法律风险等具有重要意义。示范条款具备十个部分共七十余条款,对实务履行的重点环节进行了约定,尤其对容易产生纠纷的突出问题,参照最高院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约定。

海仲委推出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以公平、公正,平衡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为立足点,以合法、能切实履行协议、预防风险为关键,体现货代行业特点和协议的框架性,主动应对货代行业当务之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职能。

fda注册代理协议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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