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宪法精神演讲稿

2024-07-25

新宪法精神演讲稿(精选7篇)

新宪法精神演讲稿 第1篇

“学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演讲稿

“国的家住在心里,家的国因法矗立。”

尊敬的各位评委老师大家好,今天我的演讲题目是《以宪为纲,知法守法》。

我叫闫畅,是来自日照第二实验中学一名幸运的中学生。说我幸运,因为我出生在一个崭新的时代,生长在一个法治的社会,一个法治的国家。

当我们站在岁月的肩膀上远眺,我们看到了,看到了那个旧社会里,封建腐朽的中国,看到了那个千疮百孔,令人心酸的中国。但此时此刻,我站在这里,用语言的力量来传达我的情感,这何尝不是一种幸运?而这一切,都要归功于我们和平法治的国家,归功于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

从小,家里的老人就教我们:无规矩不成方圆。后来,老师告诉我们: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宪法》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如甘露,如阳光;对于我们而言,如铠甲,如标杆。

今天我能够站在这里,因为宪法给了我受教育的权利,给了我了解民主法律的机会,给了我们大家一个和平稳定的社会。可以说,《宪法》是我们如今一切成就的根本。作为一名炎黄子孙,我们都知道,清朝末年的中国,是何等的落后,软弱,那些屈辱的历史犹如一把尖刀刻在每一位中国人心中,我们也常说,勿忘国耻,振兴中华。但是试想,如果我们国家没有《宪法》,没有民主没有法治,我们又该如果度过那段支离破碎的岁月,又该如何走向未来实现伟大的中国梦?

爱国、守法,不止是说说而已。

我们作为一位炎黄子孙,有责任去维护我们祖国的和谐,而作为一名新时代的中学生,更应该去了解、去遵守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

生活中,时常会有同学说,宪法离我们很远。但是,你是否知道,我们时时刻刻受着宪法的保护?我们每天上学、接受教育,是遵守《宪法》,我们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是遵守《宪法》,我们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遵守《宪法》,可见,《宪法》就在我们身边,《宪法》陪伴我们成长。刘媛媛发表过一篇演讲,叫《年轻人能为世界做什么》,她说总有一天银行行长会是九零后,企业家会是九零后,甚至国家主席都会是九零后。其实同样,总有一天我们也会长大成人,也会成为这个社会的主角,那么我想问大家,如果在那一天,我们又能为这个世界做什么?为这个国家、这个社会做什么呢?我知道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够成为那种站在风口浪尖上去把握国家命运的人物,你我都是再普通不过的升斗小民,是这个庞大的社会机器上一颗小小的螺丝钉,但我相信有一件事情我们都可以做到,那就是遵守《宪法》,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人,用我们的法律知识,为我们的国家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让我们用宪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全面深刻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充分认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和民主法治意识,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不仅自己遵纪守法,同时把法制意识宣传给周围的人,真正做到宪法在我们的一言一行之中,宪法更在我们的心中。

宪法很薄,也很重。它的沉重,是我们十三亿炎黄子孙的信念与希望,更是照亮我们每一位中国人,照亮这个崭新时代的曙光!所以,亲爱的同学们,让我们共同努力,学习宪法遵守宪法,以宪为纲,知法守法,做一名新时代的合格中学生!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新宪法精神演讲稿 第2篇

大家早上好!今天就是今年的12月4日是第8个国家宪法日,我们也将迎来第四个“宪法宣传周”。今年的“宪法宣传周”以“弘扬宪法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题,从12月1日持续到12月7日。今天的升旗仪式,我们就来说说宪法,说说法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这部被称为“五四宪法”的法案为年轻的共和国奠定了法制基础。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宪法。1988年、1993年、、、__年,对现行宪法的修改,使我国宪法在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紧跟时代前进步伐,不断与时俱进。

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

我国还建立了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75字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其实,我们的同学们一直都在学习宪法、接触宪法,在宪法的保护下长大。这个学期,七年级的同学来到美丽的西湖边,走进五四宪法纪念馆,亲身感受宪法的前世今生。八、九年级的同学也通过道德与法治课的学习已经掌握了不少宪法和法律知识。

但是同学们,你们注意过法庭上那枚质地坚硬、声音清脆的法槌吗?法律至上,一槌定音。一枚小小的法槌,体现出庭审活动的权威,彰显出司法的公证,昭示出人类社会的正义。

法槌是法官的一个道具,是法律的一个符号。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中国人的法律意识正在逐步增强,法治观念也在逐步改变。

同学们,你们身边发生过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造成坏影响的事件吗?我给大家讲几个真实的案例吧。

案例一:119接警中心接到报警电话,称某小区发生火灾。当消防官兵赶到现场时,并没有发现任何火灾迹象。而此时,该市北面一个化工厂却真的发生了火灾,由于消防官兵未能及时赶到,扑救不够及时,造成了重大损失。事后经过调查,第一个报警电话原来是一名小学生出于好奇制造的恶作剧。一个小小的恶作剧竟然对社会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危害!

案例二:初中生小张因为一件小事与同学发生口角而恼羞成怒。双方约架,小张将对方一顿拳打脚踢,最终致同学左耳鼓膜穿孔,轻伤二级。小张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而被判刑。看来,打架过头极易犯罪!

案例三:小孙受社会不良青年引诱,合伙实施盗窃。两个社会青年在小孙的指引下先后翻了墙进入小孙就读的学校电脑室。小孙因为害怕没有跟随进入学校偷窃,仅是躲在校园墙外望风。最后东窗事发,小孙也因犯盗窃罪而失去了自由。所以,不是只有拿了东西才是偷!

案例四:四名年轻同学聚会,恰逢发生中日钓鱼岛事件。酒席间,电视再次播放相关钓鱼岛新闻,四人情绪激动表示愤慨。回家路上,四人借酒劲撒酒疯,接连砸了30多辆日本品牌的车辆。后来,四人均因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殊不知,这些行为不叫爱国,而叫寻衅滋事!

新宪法精神演讲稿 第3篇

一、“鞍钢宪法”曾经的辉煌

建国初期, 我国一直努力在探索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管理体制的道路, 毛泽东同志曾做过许多有关的讲话和批示, 其中批示的“鞍钢宪法”极具代表性, 主要针对当时的“马钢宪法” (前苏联一个大钢铁厂的一套权威性的办法, 核心是“一长制”) 而提出我国企业管理创新办法。1960年3月22日, 毛泽东在鞍山钢铁公司《关于工业战线上大搞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的报告》上批示, 宣布“鞍钢宪法在远东、在中国出现了!”。“鞍钢宪法”的内容是“两参一改三结合”:干部参加劳动, 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工程技术人员、管理者和工人在生产实践和技术革新中相结合。“鞍钢宪法”的精神实质是对僵化的、以垂直命令为核心的企业内部分工理论的挑战。“两参一改三结合”, 其实就是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者的“团队合作”, 每人不再固守僵化的技术分工。

“鞍钢宪法”是我国当时对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如何深化改革、并不断发展壮大的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鞍钢宪法”先后在日本、美欧, 许多企业管理学家渐渐认识到了它的价值。而今天, 在其诞生地——我们国家鲜有人再提起它了。主要原因是“鞍钢宪法”曾经与政治挂帅、群众运动联系在一起, 在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 就像在倒洗澡水时把婴儿也一起泼了出去, 于是“鞍钢宪法”在人们的视野中慢慢消失了。

二、“鞍钢宪法”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典范

“鞍钢宪法”即“两参一改三结合”:干部参加劳动, 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工程技术人员、管理者和工人在生产实践和技术革新中相结合。寥寥48字, 没有更多的表述和制度条文, 其中蕴含的思想和意义却十分深刻。

(一) “鞍钢宪法”是对企业管理理念和方式的一种选择。

这种选择或是制度的安排, 是基于对人类历史发展和事物客观世界发展规律的认识。“鞍钢宪法”本身没有姓“资”姓“社”的政治色彩, 只是它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与政治运动联系在一起而造成了人为的误解, 它也不是计划经济条件下所特有的管理模式, 它没有违背经济规律, 否则也没有后来西方的借鉴。“鞍钢宪法”是企业管理根本大法, 其解决的是企业管理的方向性问题, 它提供的仅仅是企业管理一种方法和手段。

(二) “鞍钢宪法”思想核心是民主管理。

这种民主管理的思想是先进生产关系的体现, 它超越了西方管理学家将劳工作为“经济人”管理的历史阶段, 实现了劳工从“经济人”向“社会人”转变, 它强调了人的社会需求, 突出了人际关系对个人行为的影响, 体现了企业人性化管理的理念。“鞍钢宪法”每一个字都放射出平等、以人为本的耀眼的光芒, 体现了企业内部“精英”和“草根”相结合的民主, 体现了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思想, 它实现了企业领域的群众路线, 从而极大地促进了企业改革发展的进程。

(三) “鞍钢宪法”也提供了企业管理的方式。

“两参”体现了预防干部官僚主义和工人主人翁精神缺失的机制, 体现了“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 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到实处。“三结合”的团队既能促进信息共享, 又可以弥补任何一方的不足, 并且不同知识背景和思维模式的人, 在一起共同探讨企业生产技术、经营管理, 极易碰撞出新的思想火花。“不断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 就是不断改革一些不太合理的、低层次的制度, 不断提高管理效率、管理效益、管理水平。

三、电力生产的特点决定了电力企业必须实行民主管理

电力企业生产和管理不同于离散制造业, 其生产过程中不仅有与离散制造业相同的信息流和物质流, 还包括了连续的能源流, 而且伴随着复杂的物理和化学变化。因而相对于其他行业, 电力企业是个复杂的工业大系统。电力的特点决定了电力企业必须实行民主管理。

(一) 电力生产的安全可靠性要求电力企业必须实行民主管理。电力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一体化, 发电、送电、配电和变电是同步进行的, 不具有时效性, 对发电、供电能力、安全性和可靠性等方面都有极高的要求。电力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可强化职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 落实安全生产法律及规章制度, 同时可集思广益, 集中民智, 共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 电力生产内部协调性要求电力企业必须实行民主管理。电力产品虽然单一, 但其生产过程极为复杂。如发电环节的电厂就需要燃料、锅炉、汽轮机、化学处理以及水库、大坝、水轮机、发电机、自动化、通信、交通、后勤保障等众多功能部门的配合。在内部, 各个生产、辅助部门存在着强耦合的严密的并行协同关系。电力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有利于生产各个环节、各个工种、机关后勤部门之间的互相配合, 增强协调关系。

(三) 电力员工高素质化要求电力企业必须实行民主管理。电力企业是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企业, 同时也是人才密集型企业, 电力企业生产需要大量的生产专业技术人员, 他们是电力生产第一线的生产骨干, 是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和经济运行最直接的保证者。电力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可以满足广大生产一线技术人员参政议政的意愿, 有利于他们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也有利于企业留住了人才、稳定职工队伍。

(四) 电力商品的社会性要求电力企业必须实行民主管理。电力企业的社会责任是由电力产品的公共性决定, 应该做到普遍服务和优质服务。电力系统一旦发生事故, 给用户和社会带来的损失大。电力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可以使电力员工更好地认识电力不仅是一种商品, 更多的是一种服务, 是关系民生的特殊物质, 从而更容易以平等、和谐的姿态面对客户, 与客户更加友好地沟通与互动, 提高服务水平, 把服务意识自觉贯穿于电力生产的全过程, 化为企业的共同行为。

四、贯彻“鞍钢宪法”, 推进电力企业民主管理

“鞍钢宪法”本身没有所有制之分, 它属于管理范畴, 其核心是企业民主管理思想, 它反映了劳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贯彻“鞍钢宪法”, 是实现民主管理、克服官僚主义、调动广大劳动者积极性的有效途径, 是能够极大地激发企业自主创新, 极大地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尤其对电力企业的经营发展、安全生产具有更加深远而重大的意义。贯彻“鞍钢宪法”, 实施工人参加管理, 才能体现企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 切实保障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普通职工有了管理企业内部事务的权利, 合理化建议得到采纳, 合法的权益得到尊重, 就会树立起团队荣誉感, 就会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从事工作。让普通职工积极主动地参加工作, 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干部参与劳动有利于领导者掌握经营的实际情况, 从而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贯彻“鞍钢宪法”, 根据生产发展的要求, 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 建立新的适合需要的规章制度, 这样才能保证生产的顺利发展、获得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规章制度要为发展服务, 好的规章制度要坚决贯彻执行, 对于不合理的规章制度, 则要进行不断修正。通过工人参加管理、干部参加劳动的方式, 才能对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做出更加准确的判断, 每一项规章制度, 只有把各个方面的因素加以综合考虑, 趋利避害, 才能保证其科学性并得到最大多数员工的支持和执行, 从而保证各项规章制度更好地为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服务。贯彻“鞍钢宪法”,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者和普通职工在业务经营和技术进步中相结合, 建立企业团队文化, 发挥团队合作的效率优势。“鞍钢宪法”强调“团队精神”以及管理的“全员性”, 重视工人在企业管理的地位与作用。实行“三结合”, 可以密切干群之间的关系, 有利于形成内部合力, 共同关注企业发展大计和生产经营。实行“三结合”, 可以使决策信息和执行信息会在第一时间得到传递, 形成决策和执行之间的良性互动, 促进信息共享, 有利于强化内部管理。实行“三结合”, 能够起到集思广益的作用。由于调动了各方面因素解决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对于强化安全生产、经营信息传递时间、提高生产效率起到促进作用。

宪法的精神 第4篇

如果单纯是文本的形式,则宪法的出现并在相关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据母法地位未必就是历史的进步,但三权分立原则和天赋人权等进步学说在民主国家的宪法中得到确认并随着宪法的“统治”地位而得以宣扬、贯彻,使得宪法与传统的法律有了根本的区别,因而可以说,带有现代的政治理念和人权观念的宪法的出现具有里程碑意义。在大多数有宪法的国家中存在着一种共识:宪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绝对的支配地位,原则上具有最高的权威性。然而,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制定出来的宪法,其命运是不一样的:有的宪法稳定,制定出来后一直沿用至今,如美国的1787年宪法;有的宪法则命途多舛,不管是进步的还是逆潮流而制的,都有被废除或从根本上加以修改的危险,如法国1791年制定的宪法和中国清王朝制定的《宪法大纲》。

(一)

宪法的出现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宪法无疑不能用作专制统治的工具,不能成为代表社会进步力量和民主发展进程的羁绊——否则,宪法的出现就没有任何意义,鼓吹和强调宪法的地位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清朝末年,清政府颁布了《宪法大纲》,企图通过宪法的权威地位,将专制政体合法化、神圣化。其第一部分(君上大权)即规定:“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一、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1此后各条仍规定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部宪法的制定者显然也认识到了宪法在“现代”国家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他们没有认识到如此逆世界进步潮流而制的宪法,必然不能长久。除了更加突显出一个没落王朝的脆弱外,清朝的《宪法大纲》阻挡不了当时中国民主运动的潮流,它的匆匆作古也就不足为奇了。在民主共和的名义下行专制独裁之实的国家,宪法的存在就更为尴尬了,它有名无实,只是少数政治集团手中的玩物,只有在对专制当局有利的时候,宪法才能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否则,就只能随着统治当局的需要随时的、任意的改变。因此,专制国家的宪法,其命运不外有二:专制的宪法被人民抛弃,民主的宪法则被专制当局抛弃。宪法的“统治”地位只能停留在文本上——而且,这样的宪法文本愈进步,愈显得尴尬。

中国自有宪法以来,就不乏上述那样的情况:《宪法大纲》无以服众,《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不能压邪。由于中国近代自清朝以来的政府都以维护自己的绝对专制地位为目的,因此反对派(或曰持不同政见者)的存在从来都是非法的:清朝末年革命党非法,袁世凯时期国民党非法,国民党时期共产党非法……它们如果不是民主的陪衬品,就是专制的牺牲品,其存在只能意味着冲突和血腥。中国近代史上,尽管并不缺少宪法,却因为从来没有一部宪法(不管是进步还是倒退)得到真正的尊重和实施,所以国家始终无法避免动乱和纷争,弯路走了一程又一程。

探究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源,从历史学的角度只能这样解释:维护专制的宪法终是不可靠的,可靠的只有民主和进步。打着宪法的旗号维护落后,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恐怖的目的是平静。但这种平静不是太平。它只是敌人就要占领的城市的缄默而已。”2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举了俄罗斯的例子来证明旨在维护专制的宪法的不可靠性:“按照俄罗斯的宪法原注:参看俄罗斯的不同宪法,尤其是1722年的宪法,沙皇可以从皇室或是皇室之外,选择他所中意的继承者。这样一种制度产生了千百次的革命。”3以苏联为例,由于没有可行的民主选举制度,几乎每一次政权更迭都充斥着阴谋和斗争。苏联解体以后数年,俄罗斯才建立起了比较民主和公平、公开的选举制度,普京和叶利钦的权力交接,是俄罗斯历史上第一次和平、合法的交接。当普京手按俄罗斯宪法宣誓就职时,实际上就宣告了民主宪法在俄罗斯的权威地位,用叶利钦在辞职讲话中的说法是,“俄罗斯永远不会回到过去,俄罗斯今后只会向前进”。

(二)

宪法不能保证专制的安全存在,反之亦然。只有真正体现了现代民主精神的宪法才不致于没有生命力,但民主不是空洞无物的,它不停留在虚无缥缈的表面上。以自由为例,民主与自由密不可分,没有民主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没有自由的民主也不是真正的民主,而宪法无疑应是民主和自由的当然保证。然而,什么是自由,自由果真如一些人说的那样有阶级之分吗?“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4卢梭著名的天赋人权学说则公开宣称:“人类生下来就是自由的……(但)它(自由)原是天所赐予,为任何人所必不可少的……”在资产阶级思想启蒙运动和革命运动以前,自由被认为是某个阶级——通常是统治阶段——的自由,是一种在普通人看来遥不可及的特权。但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看来,自由是没有阶级之分的,人人生而平等,人人生而自由,它既非恩赐得来,也不可以被剥夺。当一个社会中的某个阶层——这个阶层的人通常在国家和社会中占多数——被整体性地剥夺了自由权利时,这个社会便不再是自由的社会。而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剥夺多数人的自由往往是统治阶层以多数人的名义进行的。

孟德斯鸠认为,政治自由的关键在于人们有安全,或是人们认为自己有安全。政治不自由,人民即使被迫或自愿的效忠当局从而维持着表面的安定平和,也并不就意味着安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先驱、德国共产党人卢森堡在《论俄国革命》中说:“只给政府的拥护者以自由,只给一个党的党员以自由——就算他们的人数很多——这不是自由,自由始终是持不同思想者的自由。”5这无疑是一个进步的、符合现代民主宪法精神的理论。她的意思很明白:只给一个阶级或一个政党的成员以自由是畸形的自由。在取消人人平等人人自由的专制体制之下,一个党的成员看似有自由,其实也是没有自由的。他们被要求对某一种信仰(无论是否子虚乌有)绝对忠诚,自由不过是控制着党的少数成员的自由罢了。卢森堡的这种理论在奉行专制的纳粹德国没有市场,也不被她为之效力的、并声称为最广大的人民大众争取自由与民主的党所承认和接受,最后只能通过历史来证明其观点的正确性和残酷性:纳粹在德国消亡了,布尔什维克在苏联也衰弱和消亡了——它对曾经宣誓效忠于党的党员们的退党行为几乎无能为力,埋葬党的首先是党自己,然后才是党的所谓的“变节”者。可见,畸形的自由对党和党的成员来说都不等于安全。当奉行专制的党和国家顷刻间败亡的时候,通常已经没有任何挽回的余地了。历史表明,一个政党、一种思想、一种主义在民众中的威信,是靠它的先进性,而不必依靠宪法来确立和维持。

自由权利的内容相当丰富,言论、思想、婚姻、迁徙、游行、罢工……而在所有自由权利中,最重要、最敏感、最富有弹性和争议的自由无疑是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就言论自由来说,它不仅意味着说话自由,还意味着发表自由。一旦大多数公民被剥夺了表达的自由权利,言论自由就不再成其为自由了。十七世纪,英国的约翰·弥尔顿在《出版自由请愿》一书中说:“说到自由,首先要给我自由认识、自由表达以及根据良心自由辩论。”6承认言论自由,意味着没有任何势力(政党、教会等)应该或有权行使话语霸权,从而剥夺任何“异类”的话语权利。只有真正掌握自由表达自由发表的权利,公民才有可能有效地监督政府,宪法也才有可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对此,杰斐逊在致亚当斯的信中曾旗帜鲜明地宣称:“我主张出版自由,反对用武力,而不是用道理钳制我国公民对其代理人的行为不满而进行公正或不公正的批评。”7在致爱德华·卡林顿的信中,他提出了更为激烈的主张:“既然我们政府的基础是人民的意见,首要的目的就是要保持那个权利(发表意见的权利);如果让我决定我们是应该有一个政府然而没有报纸好呢,还是有报纸而没有政府好,我会毫不犹豫地主张后者。”8尊重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乃至于把民众的自由表达权放在高于政府的地位,乍看来未免有些夸张,实际上却不无道理,因为政府本来就是为了保障而不是为了控制公民的言论自由而建立的。在杰斐逊看来,一切谬误,当容许人们自由反驳它们的时候,就不再是危险的了。言论自由是不容政府限制的,1960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不准许地方政府对散发匿名传单者实行惩罚。布莱克大法官则强调,这种宣传形式(匿名)是他们国家历来广泛使用的,匿名小册子、手册或书籍一直在人类进步中扮演重要角色,甚至联邦党报也是以假名发行的9。不仅言论自由,连反对政府也是正当的,每四年一次的大选都是一次大规模的反对现政府的运动——保持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既符合公民的利益,又有利于政府的完善,在民主宪法规范的原则下,通过舆论的影响使社会生活保持正常、合理和有序。

离开了思想自由的言论自由当然也是不完全的自由。言论自由之下,公民应该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和看法,否则,思和言相脱离,就不是言论自由,而是言不由衷了。思想自由包括政治信仰自由和宗教自由。政治信仰自由,通常的说法是意识形态自由。“健全的民主没有官方的意识形态,健全的民主容忍一切意识形态,包括专制主义体制在内。只要他们的提倡者的行为,不违反民主的规则……”10布鲁诺告诉人们:“政府无权告诉公民应该想什么。”他是智者。思想自由同样要求政治宽容,而对于专制体制而言,容忍异己无异于自取灭亡,所以,古时提倡思想自由的布鲁诺作为异端被教廷烧死在古罗马的鲜花广场上。没有民主宪法或民主宪法只是一种摆设的时代只会意味着血腥。

1914年,袁世凯操纵国会制定的《中华民国约法》第十九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依法有受初等教育之义务。国民教育以孔孟之道为修身大本。”在他看来,这便可以束缚公民的思想,袁氏江山便可以“万世一系”了。这实在是一种一厢情愿的想法。等到公民都停止了思考,专制体制就安全了吗?“当政府颁布命令,声明它不能放任它的公民听从危险而大逆不道时,那么政府是在有意侮辱公民,并否认他们的道德责任。我们只有坚持,没有一个人——不管是政府还是大多数人——有权利认为我们不适合聆听和考虑某一观点,从而取消我们的观点,从而维护我们作为独立的个人的尊严”11。何为真理何为谬误由政府说了算、被剥夺了思想自由权利、不敢自由思想的民族是没有活力没有希望的民族,纵使它表面看起来强大,也必然走向衰落。这一点在现代民主国家中早已成为常识,而起步相对较晚、民主制还不完善的国家却还任重道远。教训是明摆着的,孔教既不能挽救袁政权的衰亡,也无法抗拒新文化运动的潮流。1928年颁布的、具有宪法的性质和地位的《训政纲领》第一条规定:“中华民国于训政期间,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政权。”12所以,尽管中国国民党的领导地位是“宪法”规定的,但其统治却始终处于风雨飘摇之中。毕竟这样的宪法是一部非法之法。没有一个政府会培养自己的对立面,但对立面是事实存在的。而且,值得庆幸的是,也没有一个专制政府能够免于消亡——袁世凯不能,北洋军阀不能,国民党也一样不能。

(三)

最后涉及到的一个问题是:宪法可以违反或反对吗?这在中外的历史上,是一个引发过无数是是非非的问题,而在一些国家这甚至是一个血腥的问题。宪法的制定,原就是为了预备有人来“违反”并加以追究的,倘不,则宪法就也是一种摆设而已了。进步的宪法也好,落后的宪法也好,它们在历史上和现实中被违反的现象总是不可避免的。如袁世凯称帝就违反了自己参与炮制的《中华民国约法》(该法规定中国实行总统制);中曾根康弘、桥本、小泉等日本首相参拜靖国神社的举动则违反了日本的和平宪法(该法规定日本政教分离),一些国家发生的大大小小的军事政变,绝没有一次是按宪法行事的——哪有宪法允许反对派发动政变的?即使在号称最民主的美国,也有违宪的政令出台。1947年,美国总统杜鲁门就签署了“联邦忠诚命令”,该命令的目的是找出政府中,甚至高等学校教师、机关人员中的共产党活动分子,他们将在就业中受到歧视,随时面临失业的危险。这同样是一个违反了美国宪法中关于公民权的条款,所以在1970年被废除了。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盛行的麦卡锡主义在颇讲人权的美国造成了人人自危的局面,但它在客观上也使得“学术自由”被当成一种神圣的权利提出来广为讨论,“学术自由”在保护左派学者方面也起到很大的作用,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德沃金先生甚至把它提到了一种全新的和极高的境界:伦理个人主义。他认为,人们既然接受伦理个人主义,则他们也就接受了随之而来的责任:即人们有责任不公开宣布他人的信仰为谬误并承担一种更为积极的责任,那就是人们有责任公开表明何为他所相信的真理。“当猜疑的气氛充斥的时候,用丧失职业的恐惧心理把教师们收拾得俯首就范,那就不可能有才智的自由发挥。”13道格斯法官如是说。“联邦忠诚命令”的签署与废除,实际上是违反宪法与回归宪法的较量,它维护了美国宪法的权威,同时也说明:政府究竟应被赋予多大的权力,政府本身并不是惟一的和最后的裁决者。

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现实的角度出发,宪法都是可以反对而不可以违抗的。不可违抗是基于宪法作为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说的,可以反对则是针对阻碍或试图阻碍社会进步与人的最大可能性发展的宪法而言的,这样的宪法必须被修改或废除。道理很简单:宪法是人的宪法,不是神的宪法,当它试图维护专制和禁锢人们的思想自由与权利时,便不再神圣了。率先发出“我反对(企图倒退的宪法)”的声音的,还是杰斐逊。他在致亚当斯的信中宣称:“我反对通过改变宪法的行政管理体制,即第一步过渡到总统和参议院的终身制,再从这一步过渡到这些职务的世袭制,从而使宪法具有君主制的特点。”14针对宪法草案中没有规定公民权利的情况,他提出了美国宪法中前十条著名的修正案,第一条修正案即规定:“联邦议会不得制定法律规定宗教国立,禁止宗教信仰自由,亦不得剥夺言论出版自由,人民和平集会以及为救济疾苦而向政府请愿的权利。”(参见美国各种版本的宪法)这些修正案实际上为阻止国会运用立法权随意制定法律限制公民自由和权利提供了宪法依据,成为两百多年来美国民众实现自由和民主的可靠保证,并且成为美国社会中不可动摇的观念。杰斐逊不愧是民主思想的先驱,他大胆质疑和反对专制宪法的举动成为美国式民主的典型范例,与规定孔教为国教的袁世凯们相比,显得愈加睿智和开明。他充分认识到了作为人的权利和责任,并让世人明白,宪法必须是进步的,否则,“我反对!”而且,即使宪法是进步的,作为公民,“我”也有反对的权利:作为公民,我们皆具有责任,当我们的社会必须作出集体决策而我们又相信我们的信仰和意见应该得到考虑时,那么,保持沉默便是错误的。只有保持独立的个人见解并对宪法和社会保持清醒的关注,宪法才不致于成为摆设或工具,社会也才不致于停滞不前。即使宪法的权威地位在美国几不可动摇,围绕着宪法的斗争和争论也从来没有停止过。当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对罗伊案以七票对二票的多数通过判决宣布宪法保护妇女在妊娠早期施行堕胎手术的权利时,它激起了公众经久的愤慨、激情以及暴力行为。从那时起,反堕胎组织以及政治上的保守派坚定不移地游说试图扳回对罗伊案的判决。他们炮制了一系列新宪法修正案,但是没有成功;他们提出议案要求国会宣布胚胎的生命始于受孕之时,也没有成功;他们说服里根总统提名反堕胎法官就职于联邦法院;他们集资作为反堕胎政治竞选以鞭挞支持堕胎权的候选人;他们还冲击和炸毁诊所……尽管这样,美国宪法的地位仍得到了加强——或者说,美国宪法的地位因为争论和斗争更加稳固了。正是各种力量之间相互强大的制约作用,被宪法赋予很大权力的职能部门才不会贸然行使权力,并最大程度地维护正义和公理——这一切,又和宪法的被“反对”分不开。可以说,反对宪法不只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

(四)

即使民主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自由权,也并不就意味着民主和自由已成现实,要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自由权利,就要培养整个社会的自由力量,培养社会成员容忍并尊重持不同意见者权利的精神,而这一切,都有赖于提高公民的认识水平。杰斐逊在提出美国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后,仍不放心,因为他认为,单有一项权利法案还不足以保证人民享有基本自由权,正常的社会、经济与政治条件对实现宪法所承认或规定的自由权至关重要。他在《关于进一步普及知识的法案》中指出:“即使有最好的体制,那些受委托掌握权力的人,通过慢慢地行动,总有一天要把这种权力变成暴政;可以相信,阻止这种情况的最有效的手段是尽可能的启发广大人民的思想,特别是让他们得到有关历史所展示的各种事实的知识。”15美国宪法制定出来已有两百多年了,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权利,如黑人的各种权利、妇女的选举权等,都是在这两百多年间慢慢实现的,而距完全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所有权利,还有一段距离,不管怎样,美国仍是世界上相对自由和民主的国家。这与以杰斐逊为代表的民主的开拓者和实践者们前赴后继的努力是分不开的,他们通过语言和行动来传播美国式民主的观念,使这种观念深入民心,遂有今日美国社会相对民主的现实。

应当承认,在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中,不管它对自由社会如何重要,没有一种是绝对的,同样,世界上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宪法,也没有任何国家的宪法应该是各国立宪的惟一样板,但是有一点是必须明确的:宪法应该遵循一些已经公认为进步与合理的准则,自由、民主、人权,三者中没有一项可以被否定或取消。行文至此,我想起了德国作家雷马克在《凯旋门》中通过主人公拉维克表达的一句话:“理由充足的法律万岁!”即使不是针对纳粹暴政,这句话也不失为智者之音。

注释:

〔1〕〔12〕陈荷夫编:《中国宪法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357、447页。

〔2〕〔3〕〔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60、62、154页。

〔5〕林贤治著:《胡风集团案》,丁东以《郭沫若和鲁迅》为题选入《反思郭沫若》一书,作家出版社1998年版,第49页。

〔6〕〔10〕〔1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国外法学知识译丛·宪法》,知识出版社1982年版,第307、130、324页。

〔7〕〔8〕〔15〕《杰斐逊传》,湖北辞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8、163、82、227页。

〔9〕(美)詹姆斯·安修:《美国宪法解释与判例》,黎剑飞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99页。

弘扬宪法精神演讲稿 第5篇

今天我在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弘扬宪法精神,科学和谐发展》。

同学们,现在我们站在大操场上举行升旗仪式,你有没有想过,为什么我们的国旗是五星红旗?而不是星条旗或者太阳旗呢?为什么我们每天都要来上学,而不是想来就来,想去就去呢?理由是:这是由法律规定的,更准确说是由宪法规定的。今年的12月4日是我国第八个法制宣传日。本届宪法宣传周主题为:“弘扬宪法精神,科学和谐发展”。

那么什么是宪法?宪法是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宪法是母法,就像家里的母亲一样。所有的法律都必须根据宪法产生,不得违背宪法,违背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宪法是爱法,就像母亲保护自己的孩子一样。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使我们的人格、人生、财产受到保护。宪法是国法,宪法不是家法,也不是校规,而是规定整个国家基本制度的国法。

大家知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纪,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所学校假如没有严格的规定,就不能得到长久的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思潮的涌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也在渐渐地影响到了我们,我们变坏真是太容易了,比如网吧、游戏厅等,你们可知道有多少人因此而荒废学业甚至走向犯罪的道路!年龄的特点决定了同学们的幼稚、不成熟,可能会做出一些不该做的事情,甚至因法律意识的淡薄而导致一些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我们完全有必要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来尽量减少甚至完全避免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借此机会,我特别向大家提出几点建议:

一、不带通讯工具进入校园,不准沉迷于网络。纠正网络游戏、网上装备、网上交友等危害身心健康、消耗家长钱财和影响学习的行为。

二、不乱抛乱扔,不准损坏公物。洁净的环境、完好的设施,能体现一个集体的精神面貌,也反映集体中的个体的文明素养水平。洁净的环境不能仅依靠打扫,完好的设施不能仅依靠装备,而要靠同学们的爱护。

三、不“说谎、小偷小摸、义气用事”。在这些不起眼的不良行为逐渐滋生、发展的青少年犯罪中,消费观念和生活观念的变迁成为重要的诱因。一些学生一味在生活上互相攀比,比高档、用名牌,过度的高消费使他们产生不劳而获的寄生虫思想,得不到满足就去偷去抢,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我们千万不要为了一时的享受、一时的痛快,而毁掉自己的一生。

四、不要因为“相互之间磕磕碰碰,就出现打架斗殴”只要我们心胸放得开阔一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能避免发生许多恶性事件,又何必逞一时之强,酿终身大错呢?学校是我们大家共同学习生活的大家庭,我们每个学生是其中的一员,当出现一些不良现象或发现某些不良苗头,我们每位学生都有责任和义务加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班主任,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

弘扬宪法精神的演讲稿 第6篇

近日,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发出《关于开展2013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全党、全社会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形成守法光荣的社会氛围,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我国现行宪法可以追溯到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些文献都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近代100多年来中国人民为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进行的英勇斗争,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中国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历史变革。

现行宪法实施30多年来,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弘扬法治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对于青少年来说更重要的是培养法律精神和法律意识。这需要青年学生能够在自己的社会生活中处理好三对关系。

首先是民主与法律的关系。社会主义社会法律是民主的体现,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法律;法律是民主的保障,我国宪法法律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保障。民主意识是基础,只有树立了当作家主的主人翁意识,我们才能自觉地学法、懂法、守法、护法,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从他律走向自律。法律意识是保障,只有学会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方方面面的合法权益,才能切实地维护和保障自己当家作主的主人地位。

其次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一方面,要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另一方面,要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履行宪法和法律和规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对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应尽的责任。只有履行应尽的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权利。

最后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宪法和法律是一种社会意识,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个人利益是多种多样的,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公民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把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结合起来,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这既是公民爱国的表现,也是公民爱法、护法、守法的表现。

如果我们从哲学的高度看待法律我们还能发现:法是法则,律是规律,崇尚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就是对自然法则和社会规律敬畏与遵从,这应该是我们崇尚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意识的本源。

让人欣慰的是:省锡中就是一片培养学生民主精神、法律意识的沃土:“省锡中模拟城市”的建设为广大同学提供了参与民主实践、体现法理精神的现实途径;省锡中的班级文化中时时闪耀着民主、爱国的光辉,省锡中的老师们就是一群倡导民主、尊重孩子、依法从教的好老师……

我们相信,省锡中的优秀学子们一定能够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实现自己的梦想,实现伟大中国梦。

新宪法精神演讲稿 第7篇

大会在雄壮的国歌声中开始。习近平发表讲话指出,历史总能给人以深刻启示。回顾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我们愈加感到,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

习近平强调,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习近平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习近平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一是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国家权力,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二是要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三是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四是要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习近平最后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扎扎实实把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吴邦国在主持大会时指出,习近平同志发表了十分重要的讲话,对于我们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到党和国家各项工作中去。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

我国现行宪法是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建设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经验,经过全民讨论、全面修改,于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

马凯、王刚、王兆国、李建国、范长龙、孟建柱、赵乐际、栗战书、郭金龙、杜青林、华建敏、陈至立、周铁农、司马义·铁力瓦尔地、陈昌智、严隽琪、桑国卫、王胜俊、曹建明、白立忱、黄孟复、张梅颖、李金华、郑万通、罗富和、陈宗兴,中央党政军群有关部门负责人和首都各界群众代表约3000人出席了纪念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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