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024-05-26

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精选14篇)

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1篇

行政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在调研中,应把安全生产列为经常性的主要课题之一。

2、定期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3、起草有关文件、领导讲话稿时,应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督促协调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有关规章制度。

4、参与协助伤亡事故的抢救和处理。

5、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的员工学习相关的安全知识,认真做好辖区内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工作。

财务部的安全生产职责

1、按照安全生产需要,制定安全设施的经费预算,确保足够安全资金投入。

2、对审定的安全生产所需经费,列入预算,落实好资金并专项立账使用,督促、检查安全经费的使用情况。

3、负责安全生产奖罚款的收付工作,保证奖罚兑现。

4、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的员工学习相关的安全知识,认真做好辖区内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工作。

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2篇

一、职能:

1.对于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起保

证监督作用,并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督促、检查公司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指示和公司办公会及经理决定的贯彻执行。

2.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机关的方针政策,组织办公

室人员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工作水平。

3..检查督促办公室人员开展日常事务工作,督查督办会

议确定事项,传达会议精神。

4..负责信访及外事接待工作,掌握各科室、部门的情况,协调各科室,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工作。

5.组织、检查、落实公司值班、值宿管理制度;负责对

临时来公司办事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注意事项的宣传

教育。

6.协助搞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等的宣传

教育,提高公司员工的安全意识。

7.积极深入安全生产的一线,及时掌握了解员工的思想

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思想问题,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8.安全事故发生后要第一时间做好稳定员工情绪工作和及时恢复生产的各种思想工作。

9.负责公司各部门员工的考勤管理,统计,汇总员工出勤情况,经常检查各部门劳动纪律并及时向领导提供员工出勤情况。

10.定期组织收集、分析、综合公司生产、行政各方面的情况,主动做好典型经验的调查总结,及时向经理汇报、请示工作,并定期向上级书面汇报。

11.根据经理指示,负责组织经理主持的工作会议,安排做

好会务工作。

12.负责起草公司经理授意的综合性工作计划、总结和工作

报告,主动为经理当好参谋。

13.组织起草公司文件(对各部门以公司名义起草的文件负责审核),做好公司文件的编号、打印、发放以及行政文件的立卷、归档、保管工作。

14.组织做好公司印鉴、介绍信使用保管、函电收发和报刊

收订分发工作。

15.组织做好来客接待和车辆的管理工作。

16.根据公司经营方针目标要求,及时编制公司各项管理实

施计划,并组织检查、诊断、落实。

17.负责公司公办用房的分配调整及办公用品用具标准的制

订和管理,并对办公用品、用具标准化及各科室文明办公进行检查督促。

18.负责完成经理临时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职责:

1.对公司各部门工作出现异常情况,负责及时向公司经理反

映。

2.对公司行文发生差错,收集与整理的资料失实造成的后果

负责。

3.对文件和文书档案管理不严,发生丢失、损坏负责。

4.对公文、函件传递不及时,或发生丢失、误传现象,影响

工作负责。

5.对印鉴、介绍信管理不严,使用不当造成不良后果负责。

6.对所属服务工作质量差造成不良影响负责。

7.对本室所属岗位发生设备、人身、交通、火灾事故负责。

8.对未及时根据公司方针目标要求,编制好公司方针目标实

施计划,未及时检查、诊断和落实负责。

三、权利:

1.有权向公司各部门索取必要的资料和情况。

2.对公司会议决议和经理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有权检查

督。

3.有权催促各部门按时按要求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工作任

务。

4.有权督促各部门及时做好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5.有权按经理的指示、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6.有权安排调度公司车辆的使用。

7.对各部门以公司名义起草的文件有审核和校正权。

8.对不符合上级规定,或质量不高、效果不大的文件、资料

有权进行处理。

9.有权根据公司经理的指示,对办公用房进行分配和调整,对办公用品,用具标准化进行检查、督促。

以上当否,请领导批示。

办公室

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3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责任,行政责任

一、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相关概念

(一)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对于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界定是相关食品安全法律能够有效实施的前提和基础。法律责任是一个基本概念, 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 广义的法律责任其本质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义务;而狭义上的法律责任是一种法律后果, 是法人、公民在实施了违法行为后所承担的不利后果。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在形式上多样, 包括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本文将从行政责任的角度出发, 探讨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

二、食品安全行政责任立法现状

行政责任是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出发点和着力点, 这与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思路息息相关, 从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责任来看, 我国食品安全立法的思路还是政府主导食品安全监管, 行政管理色彩非常明显。而在从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看, 食品安全的行政责任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实施:首先是对相关监管人员的出发, 包括了党内处罚和管理责任的处罚, 主要方式是通过记过、处分、撤职等方式来实现;其次是通过罚没、吊销执照等方式来进行;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中, 对于违法者和违法行为有比较强烈的震慑能力的方式是进行资格处罚, 由于与前面的罚款、处分等行为相比, 处罚具有较大的破坏力, 因此潜在违法者会因为迫于资格处罚的威慑而主动放弃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三、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相关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 行政先定性取代司法终局性

行政权力是国家行政机关享有的一项权力, 权力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和实现社会管理, 保证公民的公共福利。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同样需要受到司法机关, 因此我们说行政权力具有先定性, 而司法机关才具有终局性。这里我们提到行政先定性取代了司法终局性, 所指的法律规定是食品安全法中的“从业禁止”相关处罚规定。由于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 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进行了修改和强化, 尤其是对违法食品安全行为的处罚, 这其中就有关于“从业禁止”规定。

从业权利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 是劳动权在经济领域的体现, 因此从本质上而言, 从业权利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和人生自由权、选举权等公民基本权利一样。因此对于从业权利的剥夺必须有相应的司法程序, 并且相关法律人有辩护的权利, 这种剥夺行为绝不允许单方面的剥夺, 因此食品安全法中的从业禁止违背了现代法律的核心价值观。

(二) 行政执法部门权力协调不合理

行政权力是由行政机关来实现的, 我国食品监管部门繁多, 其中主要包括了工商行政机关、食品药品监督机关、公安机关等, 各个部门在职能上都非常的专业化, 但是在食品监管过程中则显得相对分散, 权责不明, 使得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效率低下。这种食品监管效率低下的情况从2004年开始得到一定的改善, 2004年我国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规定的主要宗旨就是实现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各部门权责不明, 合作效率低下的问题。其主要手段是要求在食品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实现各环节分段管理, 实现食品生产消费全流域的监管。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实现食品安全生产无死角, 但是制度设计如果不能与实际相匹配, 则不能实现制度的初衷。

四、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制度完善

(一) 实现司法机关的终裁权

司法机关终裁权实现的提出是针对行政权力剥夺公民从业资格权利问题的, 前文的分析可见, 从业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必须由具有资格的部门来实现, 也就是由人民法院来实现公民从业权利的限制和剥夺, 而不是由行政机关。从制度设计的角度, 可以在基层司法机关中设立相关或者专门的部门来对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从业资格问题进行核定, 行政机关的权限是在发现有违法者或者违法行为之后, 取得违法者或者违法行为达到“从业禁止”标准的证据, 并交予专门法律部门。经专门法律部门或者法庭核准, 在一定期限内告知相关人出庭, 并对其行为进行判定。经历了这样的过程, 司法机关的终裁权得到了保证, 法律的权威性也得到了保证。

(二) 食品安全监管的统一协调

我国目前的全国统一性协调机构是国务院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 该机构在形式上实现了全国统一领导, 但是这个统一领导机构的工作开展仍然是在工商行政、质量监督管理等部门综合配合之下, 各部门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和职能关系, 所依靠的领导机构也是无法判断其稳定性的临时委员会。为了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流程监管, 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就必须隶属于同一个组织机构, 国外的实践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在加拿大, 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数量在不断的减少, 但是取而代之的是高校的管理机构, 其核心思想就是将食品安全生产相关的所有环节的监管职能融合到一个大的机构中来, 加拿大将食品检验局就是这样一个机构, 它将原本属于农业部、工业部、渔业部等多个部门的职能融合到一起。

参考文献

[1]周徽.从法律责任合理性理论看刑罚正当化的根据[J].福建论坛 (人文社会科学报) , 2008 (1) .

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4篇

一是加强领导 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迅速扭转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

二是落实责任 全省各级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抓好安全生产的一项基本制度,逐级细化分解目标管理责任指标,将安全生产责任逐步落实到基层。

三是深化整治 针对存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采取有力措施进行集中整治,使各专项整治工作得到进一步深化。

四是强化监管 各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监督和事故隐患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安全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整改责任制,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资金和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五是抓好基础 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对安监干部、乡镇领导和企事业负责人的教育培训;抓好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开展创安全生产合格乡镇(街道)试点活动;通过“安全生产月”活动与“安康杯”竞赛活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安全意识。

六是严肃查处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302号令、省政府66号令及“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做好事故调查,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对全省各级、各部门领导特别是行政正职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起到好的警示作用。

李川指出,2003年卓有成效的工作为2004年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各级各部门要冷静分析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新机遇、新情况、新特点和新问题,认清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及规律性,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信心和决心。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省政府的部署,突出安全生产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提出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着力于构建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做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做到“七个强化”: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生产责任;二、强化专项整治,遏制重特大事故;三、强化基层基础,建立安全长效机制;四、强化日常监管,落实事故隐患整改;五、强化预防为主,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六、强化法制建设,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七、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办公室行政人员工作责任制度 第5篇

(一)职务

1.负责督促、检查行政部门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指示和厂长办公会、厂务会决议及厂长决定的贯彻执行。

2.定期组织收集、分析、综合全厂生产、行政各方面的情况,主动做好典型经验的调查总结,及时向厂长汇报、请示工作,并定期向上级书面汇报。

3.根据厂长指示,负责组织厂长主持的工作会议,安排做好会务工作。

4.负责起草厂长授意的综合性工作计划、总结和工作报告,主动为厂长当好参谋。

5.组织起草厂部文件(对各职能科室以厂部名义起草的文件负责审核),做好全厂文件的编号、打印、发放以及行政文件的立卷、归档、保管工作。

6.组织做好厂部印鉴、介绍信使用保管、函电收发和报刊收订分发工作,及时编写工厂大事记。

7.根据厂长方针目标要求,及时编制本室方针目标展开,并组织检查、诊断、落实。 11.负责全厂公办用房的分配调整及办公用品用具标准的制订和管理,并对办公用品、用具标准化及各科室文明办公进行检查督促。 8.负责完成厂长临时交办的各项任务。(二)职权

1.有权向全厂各部门索取必要的资料和情况。

2.对厂部会议决议和厂长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有权检查督促。

3.有权催促各部门按时按要求完成上级机关下达的工作任务。 4.有权督促各部门及时做好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5.有权按厂长的指示、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6.对各科室以厂部名义起草的文件有审核和校正权。 7.对不符合上级规定,或质量不高、效果不大的文件、资料有权拒绝打印发放。

8.对要求多部门领导参加的会议有综合平衡或精简压缩的权力。

9.有权根据厂长的指示,对办公用房进行分配和调整,对办公用品,用具标准化进行检查、督促。(三)职责

1.对得知生产行政工作出现异常情况,未能及时向厂长反映,以致造成重大损失负责。

2.对厂部行文发生差错,收集与整理的资料失实造成严重后果负责。

3.对机密文件和文书档案管理不严,发生失密、泄密或丢失、损坏负责。

4.对公文、函件、报刊、电报传递不及时,或发生丢失、误传现象,影响工作负责。

5.对印鉴、介绍信管理不严,使用不当造成不良后果负责。 6.对所属服务工作质量差造成不良影响负责。

办公室主任岗位责任制度 第6篇

1、学校办公室主任是校长的助手,负责学校日常工作的安排,日常事务的处理,协调学校各科室的关系。

2、处理好学校日常事务,做好来访、来电、来信等接待工作。

3、做好会议安排及会议记录。

4、管理学校人事资料。

5、负责好各类文献、通知收发、登记、传阅和整理归档。

6、负责各条线的总结、报告的收集和归档。

7、在校长的指导下负责组织上级领导来校检查和兄弟学校参观访问的安排与接待工作。

8、负责学校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9、负责具体审核办理人员调配,工资改革,职务评定、考核、离退休、生活困难补助等的呈报工作。

医院办公室主任工作责任制度 第7篇

(一)职务

1、负责督促、检查行政部门对国家相关规定、上级指示和医院办公会决议及院长决定的贯彻执行。

2、定期组织收集行政各方面情况,做好总结,及时向院长汇报、请示工作,并定期向上级做书面汇报。

3、根据院长指示,负责组织院长主持的工作会议,安排做好会务工作。

4、负责起草院长授意的综合性工作计划、总结和工作报告,主动为院长当好参谋。

5、组织起草医院文件,对各职能科室以医院名义起草的文件负责审核,做好医院文件的编号、打印、发放以及行政文件的立卷、归档、保管工作。

6、组织做好医院函电收发和报刊收订分发工作,及时编写医院大事记。

7、负责安排涉及多部门领导参加的各种会议。

8、组织做好来访客人的接待和小车的管理工作。

9、根据院长方针目标要求,及时将方针目标展开到本办公室,并组织检查、诊断、落实。

11、负责对医院各部门文明办公进行检查督促。

12、负责完成院长临时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职权

1、有权向全院各部门索取必要的资料和情况。

2、对医院会议决议和院长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有权检查督促。

3、有权催促各部门按时按要求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

4、有权督促各部门及时做好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5、有权按院长的指示、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6、有权安排调度小车的使用。

7、对各科室以医院名义起草的文件有审核和校正权。

8、对不符合上级规定,或质量不高、效果不大的文件、资料有权拒绝打印发放。

9、对要求多部门领导参加的会议有综合平衡或精简压缩的权力。

10、有权对医院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三)职责

1、对得知医院经营工作出现异常情况,未能及时向院长反映,以致造成重大损失负责。

2、对医院行文发生差错,收集与整理的资料失实造成严重后果负责。

3、对机密文件和文书档案管理不严,发生失密、泄密或丢失、损坏负责。

4、对公文、函件、报刊、电报传递不及时,或发生丢失、误传现象,影响工作负责。

5、对以医院名义所出介绍信、证明管理不严,使用不当造成不良后果负责。

6、对所属部门服务工作质量差造成不良影响负责。

7、对本办公室所属岗位发生工作质量事故负责。

8、对未及时“根据医院的长、短期目标要求,编制好本室方针目标”未及时检查和落实负责。

食品安全连带责任制度的构建 第8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连带责任,制度构建

近年来,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 涉及领域越来越宽, 严重影响广大消费者生活与社会和谐稳定, 保障食品安全越来越重要和紧迫。为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若干连带责任条款, 这不仅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相关责任主体也具有惩戒和警示功能。

一、食品安全连带责任的实践意义

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 是指多数责任主体的任何一方均须承担违反法律义务的全部强制性法律后果的责任。对此, 食品安全领域的连带责任可以界定为: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 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利益相关者, 对其违法行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共同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所承担的一种责任形式。近年来, 为有效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加重食品安全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我国颁布了一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其中涉及食品安全连带责任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证认可条例》《食品安全法》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食品安全连带责任制度的设计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首先, 连带责任有助于保障消费者救济权利的实现。连带责任拓宽了消费者维权的路径, 增加了责任人的数目, 扩大了责任财产的数额, 提高了债权的安全性和债权实现的便利性, 从而将求偿不能的风险留在了债务人内部, 确保了消费者救济权利实现的可能性。其次, 连带责任有助于调动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连带责任的运用, 使得消费者能选择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等相关责任主体作为行使权利的对象, 从而获得快速和便利的赔偿。由此可见, 连带责任降低了消费者寻求救助的成本, 在普遍性侵权大量存在的食品消费领域, 运用这样的制度, 有助于防止侵权的泛滥, 有利于调动广大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最后, 连带责任有助于激励相关责任主体, 并在相关主体间形成相互监督、相互提醒的机制, 以便共同遵守法律、维护食品安全秩序。

二、食品安全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在实践中, 判断食品安全连带责任主体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需要考虑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主体的特定性。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在食品安全领域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一起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责任主体主要有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虚假代言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认证机构;检验机构。二是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实施了某些违反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行为, 这是追究行为人连带责任的前提条件。如一些名人实施虚假代言行为, 即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怠于或拒绝履行《食品安全法》第52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监管义务;食品检验机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串通, 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检验报告或者意见;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等违法行为。三是主观的过错性。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其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 即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如虚假代言人明知代言内容不真实, 但为了获取某些不当利益依然进行虚假代言。再比如, 一些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见利忘义, 片面追求入场经营者的数量、规模和入场费, 而忽视了对入场经营者的管理。四是因果关系性, 违法行为与消费者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消费者损害不可归咎于利益相关责任人行为, 则利益相关责任人不对消费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充分体现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理念, 建议人民法院对此种因果关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态度。

三、食品安全连带责任的主要表现

(一)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与食品经营者之间的连带责任

集中交易市场和展销会是进行食品交易活动的重要场所。这些场所的存在, 在方便交易、方便消费的同时, 也给监管工作带来了压力。长期以来, 如何确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是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难题。基于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不同法律地位, 我国《食品安全法》确定了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以下法律义务:一是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主要是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二是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应当与入场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协议书, 明确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三是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可以建立入场经营者的监管档案。四是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 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

长期以来, 一些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见利忘义, 片面追求入场经营者的数量、规模和入场费, 而忽视了对入场经营者的管理。法定管理义务的怠于履行虽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但往往是导致集中交易市场、展销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主要根源。为此, 《食品安全法》规定,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对入场食品经营者怠于或拒绝履行法定管理义务, 导致市场或者展销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在入场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同时,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二) 虚假代言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连带责任

为了占领食品市场, 某些食品生产经营者利用“名人效应”, 邀请有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食品广告中向消费者宣传其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功能和优点, 以吸引广大消费者, 扩大消费市场, 增加商业利润。有些团体、组织和名人、名星也利用消费者对其敬仰和信赖, 为一些食品生产者作代言人, 对其食品做出各种夸大其辞的不实宣传, 从中获取巨额的广告费, 甚至向消费者推荐一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加强相关管理, 强化广告者的责任意识, 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广告法》第38条规定了广告主承担民事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但该条款尚未对自然人尤其是明星大腕虚假代言的连带责任作出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法》第55条增设了虚假代言自然人对受害消费者的连带责任。该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因食用广告宣传的食品受到损害, 既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赔偿请求, 也可以向广告的代言人提出赔偿请求。《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弥补了《广告法》的缺陷。

(三)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与广告主的连带责任

所谓食品广告, 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活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广告, 向社会广而告知其生产经营的食品的优点, 以争取占有更大的市场, 获取更多的利润, 本无可厚非。但是, 目前有些食品生产经营者,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大肆发布虚假食品广告, 欺骗、误导消费者, 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对构建和谐社会也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 发布虚假广告, 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 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从侵权法角度规定了虚假广告行为人对受害消费者的民事责任 (包括连带责任) 。[2]

另外, 根据目前食品广告市场的实际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54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但该条款欠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民事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为此, 建议将《食品安全法》第54条修订为: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明知或者应知食品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广告的设计者、制作者、发布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 认证机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连带责任

近年来, 随着各种食品安全事件成为舆论焦点, 食品安全成为风口浪尖上的话题。为促进食品企业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规范食品市场、保障公众健康, 国家建立了食品安全认证制度。认证制度在食品安全领域的适用可以引导社会转变消费观念, 让百姓看“证”消费, 增强消费性。同时, 食品安全认证制度还明确了食品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 提高了政府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性, 以最小成本达到食品安全保障的最大效益。

《食品安全法》《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 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在对目前认证制度调查中发现, 一方面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有效跟踪义务的缺失;另一方面认证行业本身却因制度原因趋于泛滥。据了解, 三鹿集团在其发展过程中, 三鹿集团及其各子公司共计获得了40多项产品的国家QS许可。这些认证证书成为三鹿集团在应对危机初期对外高调宣传的工具。而随着案件的不断推进, 我们有理由怀疑部分认证机构有不作为的行为, 至少是法律严令的认证机构对于认证企业持续跟踪义务沦为虚设。[3]

《产品质量法》第57条规定, 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 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 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 只要认证机构没有进行跟踪检查或者发现其不符合认证标准而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即具有认证证书颁发以后的不作为行为的, 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法律规定了认证机构对于消费者的赔偿责任, 但实践中认证机构真正被追究责任的案件很少。这表明我国现行的认证制度的功能并未得以发挥, 对认证机构连带责任追究机制还不完善。建议在《食品安全法》修订中增加:“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 检验机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连带责任

为了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提高食品质量, 保证公众的生命和健康, 维护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独立执业制度。通常情况下,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 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 尊重科学, 恪守职业道德, 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 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 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如果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人不履行法定职责, 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执必会对食品安全工作造成危害,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的特殊身份, 一般是独立的第三方检验人, 应当客观、公正作出检验。如果食品检验机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串通, 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检验报告或者意见,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则构成共同侵权, 依据法律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 食品检验机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徐景和, 张守文.食品安全法释义[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10.

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9篇

从内容上看,《条例》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主要着眼并力求达到以下三个方面:

1、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立为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在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体系中,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处于整个制度体系的核心地位,它是其它各种具体制度得到确立和运行的基础,决定并影响着其他各种具体制度的内容、形式、地位及其效果,这是因为其他各项具体制度都必须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总体要求来设计,《条例》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作了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从而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最基本的“规矩”和内容框架。

2、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的建立。从安全生产工作运行各环节及相互关联情况看,责任到位,工作才能有效到位,也就是说,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与落实到位是围绕着责任这一核心来展开的,并由责任的设定、分解、传导、检查与落实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因此,无论是一级政府或政府的一个部门,还是一个生产经营单位,首先必须对安全生产工作相关参与者所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明确,都必须将自己承担的安全生产整体责任一层一层、一个方面一个方面地进行分解,使安全生产工作的各相关参与主体都承担相应、明确、具体的责任,并对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对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单位或有关人员则要明确其必须承担的相应责任。《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的内容就是按照这一要求进行规定的,目的在于建立起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效落实的机制。

3、由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的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确立在于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到位,因此,这一制度确立的首要目的在于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的保证体系。从工作保证体系的构成要素看,主要包括了两个层面:第一层面是由责任内容、责任目标、责任形式、责任要求、监督检查、保障措施方面所构成的责任运行与责任保障体系;第二层面是由以层层负责为主要内容的责任落实保障体系。即以下一级比上一级更具体、下一级的落实来保证上一级落实、上一级对下一级的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此形成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保证体系。

《条例》确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总体上包括了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约束与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责任主体,最为主要的主体包括政府、政府的监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三类。(1]政府。政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主体,《条例》中所明确的“政府”主要是指省人民政府、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当于各乡镇人民政府一级的街道办事处)。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2)部门。是指政府的有关部门或机构,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条例》明确了作为监管主体的两类部门即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即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也就是,政府的监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具体代表着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研究部署、组织实施、检查督促和抓好落实,并承担自己应负的责任。(3)生产经营单位。《条例》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这一规定实际上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第一位的主体,也是最主要、最直接、最基本的责任主体,而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各部门以及从业人员等实际上又是一个个具体的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条例》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加强内部管理,改善工作基础,切实搞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切实负起安全生产工作最主要、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责任。

2、安全生产责任内容。《条例》作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政府的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具体职责及责任,对于有关主体来说,是必须全面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强制性的,而不是选择性的,不履行法定的义务、不落实法律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工作必须负相应的责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对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作出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2)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3)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4)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5)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7)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8)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三十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则对政府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作出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具体实施安全生产

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综合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3)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定期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4)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5)经同级政府授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i(6)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系统和监管制度;(7)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查询系统,及时记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和处理情况,供社会公众查询;(8)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3)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4)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并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定期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5)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安全生产责任约束。《条例》所确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约束的内容,特别是责任的内容及落实结果对于相关主体来说具有约束性,具有较强的压力,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各级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考评监督,对工作落实、责任落实、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的政府、部门、单位给予相关的奖励,对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或由此而造成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有关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要进行相关的责任追究。第十一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五条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十七条则具体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第六章则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要求,对安全生产各主体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10篇

1、具有实事求是、高效、民主的作风和诚实、正直、务实、灵活的品质。

2、承办同级领导层的集体决策和校长交办的事项;承办上级办公部门交办的事项;承办同级各职能部门转办的有关事项并健全档案。

3、协调内外关系,与上下左右建立“外交”关系,热情接待宾客和职工来访,热情准确解答询问,注意保密,避免越权妄断。召集会议,做好记录。

4、做好文书、文件、档案工作:搞好文件的收发登记、初拟落实意见、传递、收回、整理移交存档工作。

5、做好政务服务工作:拟定学校工作计划、总结;搞好公文制发;起草领导讲话稿;做好信息的筛选、传达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咨询;为领导出谋献策,发挥参谋智囊作用。

6、做好事务服务工作:为学校领导的事务服务;为本单位教职工群众的事务服务。

7、处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管好用好校印,管理教职工缺勤,做好学校工作“大事记”,做好学校信息报送。

8、协助组织年度考核,负责新教师转正与认定职级,评职增资、干部年报、教职工退休、丧亡抚恤材料的报送。

9、节假期间组织安排好教职工的值班、落实好责任。

10、督促任课教师在教学中、渗透安全教育、法制教育等。

11、指导教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格遵守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规定。

12、指导、教育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随时掌握学生状况,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应及时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13、经常了解、关心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体状况。

14、确保办公室内的财产及所领财产的安全。

二、上述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由校长室考核。如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因管理不善而发生财产遗失等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校长签章:

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1篇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熟练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水平。

2、大力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参与研究和制定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经常组织人员深入基层调查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和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和对策,促进公司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积极配合有关业务部门,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培训,提高职工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

4、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及时印发会议纪要等安全生产文件。

5、配合有关业务部门组织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参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好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后勤工作。每人每月下井或下矿参加安全活动(或抽考)不少于2次。每人每月抽考采掘机运队干和协议队人员不少于10人次;检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不少于1次。

6、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抓好公司机要保密和机关档案管理工作。

办公室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第12篇

为加强本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预防、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及生命安全,特签订本安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一、责任内容及责任目标

1、办公室是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

2、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行业制定的各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3、负责制定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审定有关工艺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4、开展公司级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5、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人员及时整改,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

7、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测定。

8、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

9、制定员工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督促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并监督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10、参与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11、负责组织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负责对工伤事故、火灾、爆炸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工作,并依据“四不放

过”的原则,找出事故责任人、事故原因、和对其他人员进行教育,并找出预防措施。

12、做好对入厂职工的厂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对转岗、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

13、配合有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复审和考核发证工作,并建立相应台账。

14、负责对消防器材的布置、更换、检查,使之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

15、负责办理“动火证”、“进容许可证”、“高空作业证”,并检查其实施过程的安全情况。

16、负责单位特种设备的检查,审验及备案。

17、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或事故时,要果断采取处理处理措施,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发现职工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及操作规程,应立即制止。

18、组织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

19、经常对外来职工进行健康知识教育、制订卫生措施、防止职业病、传染病和食物中毒。

20、加强车辆安全使用工作。

21、按规定发放、检查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

22、负责员工年度体检工作。

23、落实安全生产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做好有关资料的保管、流存和传达工作。

24、负责夏季高温期间一线职工的保健食品、清凉饮料的供应和发放工作。

25、负责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台账。

二、责任目标

1、本部门人员各类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安全规章制度违反率为零。

2、本部门人员各类要求参加的的安全学习及安全会议参加率100%,安全考核合格率100%。

3、本部门及人员各类安全事故及伤害发生率为零。

二、责任形式

1、部门负责人与公司主管领导签订本责任书。

2、部门负责人向公司缴纳安全押金200.00元。

三、考核办法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月对各部门进行检查,并结合年终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考订评比结果,进行综合评比考核。

四、奖惩办法

1、根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月对各部门的检查尾部结合公司系统安全考核综合评比结果评定,全年无事故的部门,退还部门负责人及成员安全抵押金。如部门发生有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元(含500元),当年度不予退还该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的抵押金,并对经济损失予以全额赔偿。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2、凡当年发生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部门和当事人评选年度先进资格。

五、本承色责任书一式二份,单位、承包部门各执一份。

六、本承包责任书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承包期一年。

单位负责人:承包部门负责人:

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13篇

人本原理

人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 也是推动管理活动的基本力量。在管理中必须把人的因素放在首位, 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 这就是“人本原理”。动力原则和激励原则是人本原理的具体运用体现。动力原则要求安全管理系统必须有激发人工作能力的动力, 包括物质动力、精神动力和信息动力。人的工作动力来源于内在动力、外部压力和工作吸引力。激励原则要求在安全管理中利用某种外部诱因的刺激, 驱动人的内在动力, 即以科学的手段激发人的内在潜力, 使其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改善员工的安全行为有强迫、动员和激励三种渠道, “强迫”是给员工施加外部压力;“动员”使员工明晰是非、权衡利弊;“激励”是最有效的方式, 包括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 即形成物质动力和精神动力, 使员工觉得所从事的工作有吸引力, 迸发自身内在动力, 想方设法把事情做好。

人是安全生产的最大变量, 在企业安全管理实践中充分体现人本原理, 合理运用动力原则和激励原则意义重大。培养员工的安全素质, 使员工人人做到安全自律、主动防范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关键。如何持续有效地激发员工的内在动力, 使其真正做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和“我能安全”, 是企业实现长周期安全生产的根本保证, 也是我们一直孜孜以求的安全管理最高境界。

现状分析

目前, 很多企业都在内部严格实行了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员工安全考评普遍以负向激励为主、正向激励为辅, 对于企业员工来说, “出了责任事故必受处罚”已被广泛认同。由于精神奖励的典型代表性问题, 对员工的褒奖方式、覆盖面及含金量均受限, 员工的认可度、辐射面和激励作用也比较有限。企业局限于资金筹措渠道和员工薪酬分配制度等方面的问题, 对员工安全工作表现的物质奖励力度也明显薄弱, 尽管国内一些企业实行了对员工日常良好安全行为的物质奖励办法, 但也难免存在牵扯人员少、奖励金额有限, 并且往往存在安全行为尺度和物质奖励幅度难以把握的问题, 甚至引起一些员工的攀比和不满情绪, 广大高风险岗位人员的良好安全业绩没有对等的个人安全收益, 只罚不奖或罚多奖少的安全考核机制导致员工对于搞好岗位安全工作的动力严重不足, 有时甚至会挫伤部分员工参与日常安全活动的工作热情, 难以充分发挥其能动性和创造性, 致使目前企业安全管理还很大程度上依靠“要我安全”的外力推动方式, 长周期安全生产得不到可靠保证。

为了突破制约员工自主安全的瓶颈, 持续改进企业安全业绩, 有必要重新审视企业沿用多年的岗位员工“不出事是应该的、出事就要受罚”的传统安全管理理念, 对于从事高风险工作的部分岗位人员应实行“不出事得奖、出事则受罚”的特殊安全激励政策, 即实施岗位安全风险分级和风险抵押金制度 (简称岗位风险分级抵押金制度) , 利用经济杠杆的作用, 使员工的安全责任与安全收益逐步趋于对等, 进一步激发其做好岗位安全工作的内在动力。

实施建议

岗位风险分级抵押金制度的实施流程如图1所示。在企业内部, 根据岗位安全风险 (即安全工作难度) 大小对全员进行甄别分级, 对于工作风险相对较小的岗位人员, 如机关后勤管理人员、基层单位生产辅助和管理岗位人员等, 继续实施“不出事是应该的、出事就要受罚”的老办法, 不参与岗位安全风险评级。对于从事较高风险工作的岗位人员, 可参考劳资系统岗位薪酬分级办法, 并结合岗位劳动强度和安全工作难度及以往发生事故概率等进行岗位安全风险评级, 并由个人交纳相应数额的风险抵押金。然后以一年为一个安全业绩考核周期, 若员工在本年内未发生任何有责任工伤事故 (包括伤害自己或他人) 和财物损坏事故, 则每年底按个人交纳的风险抵押金数额予以兑现奖励, 原缴纳的风险抵押金随之转入下一年度, 以此类推, 否则, 将所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全部沉没, 下一年初由个人重新足额交纳。简单来说, 如果员工能够做好安全工作, 保持“安全状态”, 则只需缴纳一次抵押金, 此后每年获得“相等收益”。由于每年发生责任事故的员工总在极少数, 因此绝大多数岗位人员将获得相应的安全收益, 而事故责任人则不仅无法得到收益, 还要重新缴纳个人风险抵押金。

企业实施岗位风险分级抵押金制度, 目的是鼓励岗位员工自律安全、防范事故, 使绝大多数岗位作业人员从中受益, 让事故责任人有切肤之痛, 起到教育个人、警示大家的效用, 长久保持企业安全管理的高压态势, 使岗位人员始终绷紧安全这根弦, 以从人的角度尽可能杜绝或减少事故的发生。个人风险抵押金的奖惩兑现以员工年度事故考核为依据, 比较直接明了, 既便于企业实际操作, 也易于被员工所接受。当然, 企业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定考核依据, 例如以违章次数或某些重大违规行为作为考核依据。在实施过程中, 应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1.遵循“对岗不对人”“易岗易薪”的原则, 不论企业员工是何种用工方式, 必须一视同仁, 在什么岗位就享受什么样的安全待遇, 避免走入特殊照顾或区别对待的误区。

2.岗位安全风险评级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由企业安全、劳资管理部门及员工所在基层单位进行界定把关, 根据企业岗位设置及其安全工作性质, 并参考劳资系统岗位薪酬分级办法, 划定参与风险分级范围和岗位风险级别, 尽量做到科学合理、切合实际。

3.实施岗位风险分级抵押金制度就是要让高风险岗位人员获得相应的安全效益回报, 因此, 必须坚持仅限于企业部分 (或大部分) 人员参与安全风险分级的原则, 不然若全员都参与享受特殊安全激励政策, 既不能对员工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 也进一步加大了安全兑现奖金的筹措难度。对于个别存在意见的员工, 应予以说服解释, 也可通过适当岗位调整进行解决。

4.个人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必须保证足够数额, 不宜过小。笔者建议, 岗位最低级别风险抵押金数额不少于3 000元, 否则数额过小难以引起关注, 对员工的激励作用也将大打折扣。同时也不宜过大, 数额过大可能会因企业及部分员工负担过重而起到反作用, 具体数额可根据企业及员工收入水平而定。

5.为体现岗位安全工作难度的差异, 不同风险级别岗位所交纳的个人风险抵押金数额应适当拉开档次, 岗位安全风险越大, 风险级别越高, 抵押金数额也就越大。

6.每年风险抵押金兑现除按当年个人安全业绩考核外, 应综合考虑岗位人员年度出勤状况和工作量完成情况, 若缺勤多、干活少, 应酌情扣除其部分风险抵押金对应的奖励。

7.坚持岗位风险分级抵押考核与事故问责处罚两条线的原则, 两种办法应同步运行, 员工出了安全责任事故, 既要沉没个人风险抵押金, 也要按照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追究处罚, 进一步加大事故处理的威慑力。若年内员工重复出现责任事故, 则按相关事故处理规定问责处罚。

效果预期

多年来, 企业普遍实行了各级领导干部对基层单位安全承包风险抵押金制度, 对于“一岗双责”的落实和基层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由于承包者对岗位人员的日常作业行为和所承包单位的安全业绩均难以有效掌控, 安全承包只能对基层安全工作起到辅助推动作用, 因此这项制度的实施效果存在较大的局限性。

岗位风险分级抵押金制度虽然类同于领导干部安全承包责任制, 也可谓是这种承包制度在企业内部的扩展和延伸, 相当于员工对个人安全业绩进行承包抵押, 但两种承包方式的输入条件和输出结果迥然不同,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 员工能够通过自我防范、主动掌控自身安全结果, 同时又有占个人总收入比重相对较大的经济利益所吸引驱动, 因此, 对于广大岗位人员来说, 实施岗位风险分级抵押金制度, 再加上其他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叠加强化, 势必能够由外部动力转化为做好自身安全工作的内在动力, 主动学习安全知识, 提高岗位安全技能, 自觉遵章守纪、履职尽责, 争取良好的个人安全业绩, 这样一来, 企业安全工作就有了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将会得到有效控制, 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也有望逐步形成。

困难预测

当前企业全面推行岗位风险分级抵押金制度仍面临诸多困难, 有待于今后逐步破解难题, 以满足该项制度实施的必要条件。

1.由于现行企业财务审计制度的制约, 员工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的合规性是个大问题, 有待于通过企业顶层设计逐步解决。

2.对于大中型企业, 员工人数众多, 实施岗位风险分级抵押金制度所需安全兑现奖金总额比较庞大, 而目前专项资金筹措渠道大多不畅, 尤其是对于个别经营效益不佳的企业, 落实所需资金难度更大。笔者建议, 可以从企业年度奖金 (或效益工资) 总额这块“大蛋糕”中切出一定份额用于岗位安全兑现奖励, 更好地体现安全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3.目前企业员工的利益分配观念普遍滞后, 尚未树立岗位安全风险应与安全收益挂钩的理念, 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思想在员工中仍有较大市场, 因此, 在高风险岗位员工中实施岗位风险分级抵押金制度, 由此带来的个人经济利益落差很可能造成个别人员盲目攀比与心态失衡, 引发某些负面消极因素。此项问题的解决有待于企业逐步改革完善岗位薪酬分配制度, 形成制度管理文化的良好氛围, 并做好员工思想教育疏导工作, 使其能够逐步转变观念, 端正态度。

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14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策

一、食品安全责任险现状

当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以“自愿参保”的形式存在的,从消费者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并没有走进人们的视野中,从保险公司投保情况来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推行现状也不乐观,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率不足1%,如浙江人保系统,2014年食品安全责任保费虽然翻了七翻,但保费总量与所有财产险保费相比,却不到1%,可以说是比微乎其微。且多数以餐饮行业、酒楼为主,食品生产企业则主要以出口类企业为主。

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

1.民事赔偿执行难,企业违规成本低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根据《侵权责任法》和《食品安全法》,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对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但是“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还不足以对违法企业产生应有的威慑和惩戒,其标准和数额在实际认定中还存在很多问题,赔偿执行难度较大。在违法成本低的情况下,企业是不会自愿增加其财务负担而购买保险的。

2.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

由于选择索赔往往过程繁琐复杂,而且未必可以得到赔偿,所以多数消费者“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让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对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淡薄,多数企业抱着侥幸心理是阻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覆盖的主要原因。

3.缺乏政府和法律支持,行业推广存在难度

国际上,通常是通过立法来强制推广责任保险,以保障市民的权益受到侵害后获得足够的赔偿。但在我国,虽然国家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也多次作出明确规定。《草案》第七十八条称:“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仅仅是“鼓励”,而不是“强制”,单靠保险公司的推进很难达到实质性效果。

4.配套措施不完善,导致保险费率难以计算

食品安全涉及食品采购、配料、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经营相关保险业务必须依托健全的农业生产、食品加工、市场流通等领域的检验、监督、认证、追溯等基础体系,环节多、主体多、风险大。相关部门给予的支持不够,国内多数保险公司也缺乏相关的数据积累和技术储备。影响了保险公司开展这块业务的意愿。

5.市场产品单一

目前,国内多数非寿险公司都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但在条款的设计方面,基本都是同质化的,即在保险责任、免除责任等方面措辞都是一样的。与当前严峻的食品安全风险以及食品和保险市场规模来比较,目前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无论在数量上还是种类上,都有较大差距。

三、建立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对策

1.政府重视并立法

一是在《食品安全法》没有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纳入强制保险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通过市长令或地方条例的方式将食品生产企业纳入实施强制保险。采用半强制的渐进式方式,即在已经成熟的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率先开展强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采取“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统一投保的商业保险运行模式是目前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最有效模式。二是通过通过财政、税收补贴,对参与保险的保险企业、投保企业提供一定的财政和资金支持。三是政府可以和保险公司合作将每年盈利的一定比例建立食品安全保险基金,以应对食品安全风险带来的超额赔付,增强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分担食品安全风险能力。

2.先行在食品生产行业试点,再逐步推广

可以先食品生产行业试点,尤其是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领域开展试点,然后逐步推广至食品流通行业及餐饮企业,同时应建立相关奖惩制度,对保险期内表现较好的企业,在续保时,实施鼓励性折扣保费制度;而对于经常出险的企业提高保费作为惩罚。这样,重视食品安全的企业,保费低,生产成本也就低,其产品在市场上就更具有竞争力。使得企业不得不控制产品质量,重视产品安全。

3.加大食品安全责险宣传力度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不仅是要让企业认识到食品安全责任险的重要性及积极意义,而且是要唤醒和强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进而督促食品企业投保责任险。这样一来,企业认识到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不仅能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避免企业的生产秩序因食品安全事故而受到严重破坏,而且能树立其在消费者中的形象,起到无形的宣传效果。能够有效调动其投保积极性。

4.成立行业共保体方式运营

食品安全责任险风险巨大, 要开办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不仅需要政府部门支持,更需要集保险全行业之力。以共保体代表保险行业方式出面,向地方政府建议开办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更为有效。

5.出台差异化保险产品

不同食品企业的经营规模及经营食品种类千差万别,生产成本也各有差异,倘若简单地按统一标准开发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难以全面满足企业投保需求,必将影响企业对保险产品购买热情。只有将市场进行细分,按照各细分市场的不同特征开发适应其需求的产品,才能有效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

参考文献:

[1]孟艳.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思考.内蒙古金融研究,2012(1) : 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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