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企业财务参考: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流程

2024-07-12

进出口企业财务参考: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流程(精选8篇)

进出口企业财务参考: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流程 第1篇

进出口企业财务参考: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流程

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流程:

第一步:出口单位取得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

第二步:出口单位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

第三步:出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

第四步:出口单位网上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第五步:出口单位凭操作员IC卡、核销员证、出口合同(首次申领时提供)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第六步:出口企业网上向报关地海关进行出口核销单的报关前的备案;

第七步:出口单位出口报关;

第八步:出口单位可以在报关出口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第九步:出口单位在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后,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登记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特殊贸易方式出口的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对于下列特殊贸易方式出口的,出口单位除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报关单外,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证明材料。

1、以出境展销、展览商品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展品复入境报关单;

2、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海关登记手册、企业合同及经贸委批件,按照工缴费执销;

3、以实物补偿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外经贸部门的批准件、相关合同、进口报关单。对超过合同规定的补偿款视同一般贸易办理核销;

4、以易货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易货合同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5、以实物作为投资的出口,应当提供外经贸部门及外汇局的批准件;

6、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一般应当全额收汇,外商投资企业不能全额收汇的,应当事先经外汇局批准。以收抵支的,应当提供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登记手册;

7、境外承包工程项下所需机械设备、工具以及工程人员的办公、生活物品出口的,应当提供书面说明及劳务承包合同。

什么是“出口收汇系统”? “出口收汇系统”有什么作用?

“出口收汇系统”是“中国电子口岸”中企业专用的一个子系统。该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在公共数据中心建立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的电子底帐,使海关和税务部门实现出口报关和出口退税环节对核销单的联网数据核查,并使企业凭操作员

IC卡通过本系统在网上向外汇局申请需领用核销单份数,向出口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报关前备案,待出口报关后可以进行网上交单,并可随时随地对核销单领取、使用等各项信息进行综合查询,使出口报关、收汇核销及退税业务更加方便快捷。?

出口收汇系统如何进行身份认证?

企业必须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才能进入出口收汇系统,完成相关业务操作。系统根据IC卡信息进行操作员身份验证,操作员处理的数据将自动进行电子签名、加密。未申领IC卡的企业将无法开展相关的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如何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企业在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之前,需上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份数。企业在网上申请后,不需等待外汇局的网上审批,即可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外汇局根据企业网上申请的新版核销单份数以及本地出口收汇核销系统确认的企业可领单数量,向企业发放纸质新版核销单,同时将所发新版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联网存放到公共数据中心。

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出口核销单的有效期限是多少?

空白新版核销单无需填写有效期,视同长期有效。全国海关将对新版纸质核销单进行电子底帐数据联网核查。

报关前是否需进行核销单的备案?

企业到海关报关出口前,必须上网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新版核销单使用的报关前备案。一张核销单只能对应用于一张出口报关单。未进行报关前备案的新版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

企业已经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在出口口岸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已进行口岸备案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在核销单未被用于出口报关的情况下出口口岸发生变化,可上网申请变更并重新设置出口口岸。

出口后如何办理交单?

企业在货物出口后不需再到外汇局进行交单,可以上网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出口单位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手续?

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及其它规定的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无须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

即期收汇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并应在远期备案的收汇期限内收汇。

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核销凭证:

1、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有权军事装备”、“无权军事装备”、“对台贸易”方式出

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2、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易货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属全额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部分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以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3、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同一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4、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且合同规定以实物形式补偿的,提供补偿贸易合同、核销单、报关单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报关单金额大于进口报关单金额时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

5、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全额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进料抵扣的,需到外汇局进行进料抵扣登记,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抵扣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以“进料深加工”方式出口且转入方以“进料深加工”方式进口的,提供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提供人民币入账凭证和进口报关单。

6、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专用联,对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7、以“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对外承包的核准件、承包工程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8、以“退运货物”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对于已经办理付汇手续的退运货物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

9、以“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方式出口的,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注明“进料对口”或“进料深加工”等方式的进口报关单。

10、以“进料料件退换”方式出口的,有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进料加工类的进口报关单。

11、以“对台小额”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和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

12、以“保税工厂”、“出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加工后货物运回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13、以“租赁贸易”和“租赁不满一年”方式出口的,提供租赁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如外商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若收回的租金不足核销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

如我方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14、以“寄售代销”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能全额收汇的,还应当提供寄售代销确认书。

15、以“边境小额”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购货发票;

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在境外贸易机构已开立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的地区,可以提供境内人民币资金划转证明);

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

以易货方式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外汇货款的,提供报关单、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

16、以“ 旅游购物商品”及“一般贸易”方式报关的包机贸易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购货发票及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

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人民币入账证明。

17、以其他海关贸易监管方式出口的,按外汇局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凭证。

外汇局根据各地业务量和出口单位的具体情况,可采取哪几种出口收汇核销方式?

外汇局可以根据各地业务量和出口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分别采取逐笔核销、批次核销、自动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方式:

1、逐笔核销:

即由出口单位按核销单证一一对应进行报告,外汇局按照一一对应的原则逐笔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方式。适用于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差额核销和无法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

2、批次核销:

即由出口单位集中报告,外汇局按批次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方式,是按照核销单与核销专用联总量对应的原则进行。适用于除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外的所有出口单位的全额收汇核销,以及来料加工项下和进料加工抵扣项下需按合同核销的出口收汇数据。

3、自动核销:

即出口单位不需向外汇局报告,外汇局根据从“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采集的核销单信息和报关信息,以及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采集的收汇信息,进行总量核销的核销方式。适用于国际收支申报率高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一般贸易项下及其他出口贸易项下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

符合哪些条件的出口单位,外汇局核定其自动核销资格?

外汇局按核定出口单位自动核销资格,对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出口单位,外汇局核定其自动核销资格:

1、国际收支申报率为100%;

2、上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3、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汇局在审核出口单位自动核销资格时,应当填制《出口收汇自动核销资格审核表》,并逐级上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后,外汇局应当及时向出口单位发出《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

出口单位必须在《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的回执上签章确认,承诺履行规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责任后,外汇局方可对其实行自动核销管理。

自动核销单位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哪些情况下自动核销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报告手续?

除以下情形外,自动核销单位无需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也无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但应将用于核销的报关单进行网上交单,由外汇局按月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对其出口报关数据和银行收汇数据按时间顺序自动总量核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核销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报告手续:

1、不能按规定全额收汇的出口业务;

2、需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或其他相关手续且已收汇的;

3、以不收汇或部分收汇的贸易方式出口的;

4、出口后收汇不需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

对第二种情况,自动核销单位向外汇局报告后,外汇局应当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相应调整出口应收汇日期。

收汇后如何办理核销?

即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出口收汇后凭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合同规定收汇日收汇后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企业可按月集中到外汇局办理核销。

出口收汇核销单遗失后应怎么办?

1、未用于报关出口的空白核销单遗失后,出口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如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违规行为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2、已用于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出口单位应当凭核销单以外的其他核销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及补办申请。外汇局应当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无误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并在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3、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退税情况证明向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补办申请。对税务部门证明未退税的,外汇局在“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处理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企业如遇到新版出口核销单或报关单无电子底帐数据或纸质单证与电子底帐数据出现差异等情况如何处理?

由企业持新版核销单或报关单到发放新版核销单或签发报关单的相关外汇局或海关查询,接到查询要求的外汇局或海关应当在五日内解决问题。如属纸质单证出具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当更改纸质单证;如属电子数据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当更正或补充电子数据。

进出口企业财务参考: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流程 第2篇

一、出口收汇核销概述

出口收汇制度是国家在1991年1月1日起建立的,对企业出口、报关、收汇整个过程实行跟踪的监测管理制度。整个过程以核销单为主线。

出口收汇核销是指企业在货物出口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收汇核销,证实该笔出口价款已经收回或按规定使用。

二、出口收汇核销单

1、含义

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的,由出口企业、银行填写,(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向税务机关和外经贸委办理出口退税和出口贴息申报),海关凭以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以核销外汇的有顺序号的凭证。

2、内容

1)出口单位名称

2)出口币种总价

3)收汇方式

4)预计收款日期

5)报关日期

6)报关单位备注

三、出口收汇核销的程序

1、申领空白核销单

1、出口企业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须上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份数;

2、外汇局确认出口企业已上网申领核销单后,凭出口企业核销员所持本人操作员IC卡、核销员证 向该核销员发放核销单;

3、外汇局根据出口企业网上申领的核销单份数和外汇局本地核销系统确认的出口企业可领单数两者中的较小数,向出口企业发放核销单

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即开户: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2、向海关报关

1、出口企业到海关报关前,必须上网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未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对已备案成功的核销单,还可变更备案;

2、出口企业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方式(CIF/FOB),按成交方式申报成交总价、运费、保费等,以保证报关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外汇局根据实际成交方式及成交总价办理收汇核销手续;

3、对于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90天以上(含9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企业应当在报关后60天之内进行网上交单,凭远期备案情况说明(说明远期合同号、出口核销单号、出口报关单号、报关单金额)、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应当在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注明预计远期收汇日期

3、凭海关退回的核销单、报关单结汇联进行收汇。

4、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在核销前要在网上再次进行交单)

5、将核销单、报关单整理好,进行退税。

6、出口核销

1、即期出口项下,出口企业应当在出口报关之日起100天内凭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发票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出口项下,出口企业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10天内,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外汇局只能对出口企业已网上交单成功的核销单、报关单进行收汇核销。

3、收汇金额少于出口货物总价500的差额或多收汇超过2000美元的核销,须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1)出口商品国外市场行情变动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相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2)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

(3)动物及鲜活产品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到岸商检机构的证明;

(4)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进口商倒闭产生的收汇差额:需提供官方正式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进口国汇率变动产生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报刊等官方正式新闻媒体刊登的汇率资料;

(6)益短装原因造成收汇差额的:需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的货运单证;

(7)其他原因造成收汇差额的:需提供外汇局认可的有效凭证。

四、出口退税的目的出口退税是指已报关离境的商品,由税务机关将其出口前在生产和流通各环节中已缴纳的国内流转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产品以无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加强其市场竞争力,扩大产品出口。

五、出口产品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1、产品是属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范围的产品

2、产品必须报关离境

3、产品必须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

4、产品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另:国家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少数出口产品即使具备上述4个条件,也不予退税:

1、出口的原油

2、援外出口产品

3、国家禁止出口的产品

六、出口退税的基本程序

1、出口企业从供货部门购进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出口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作财务销售处理

3、出口企业取得国外支付货款、办理结汇手续(取得银行出具结汇水单)

4、出口企业按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盖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5、出口企业填写出口退税申报表,汇集退税单据凭证

6、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将应退税款退给出口企业

七、出口退税提交的单据

1、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2、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

4、出口收汇单证

(网上申请核销单--到外汇局领取---网上备案出货口岸---连同其他报关资料交报关员或报关行---货物通关后从报关员或报关行那里取回核销单和出口报关单----凭核销单、报关单结汇联收汇———电子口岸上交单——— 核销单、报关单退税联连同收汇凭据到银行及外汇局办理外汇核销手续---把核销单留存联及出口报关单,出口专用发票等凭据按月份整理,交税局进行退税

进出口企业财务参考: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流程 第3篇

试点企业申报退税分清两种时限

根据《通知》要求, 试点地区企业申报出口退 (免) 税时, 不用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也不必向税务部门提供纸质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以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对此, 以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 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试点地区企业要分清两种情况:一是不用核销的时限。《通知》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1]39号) 规定, 试点地区企业在2011年12月1日前报关出口且截至该日尚未核销的出口业务, 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假设某试点地区企业是按申报期办理出口退 (免) 税并在210天内进行收汇核销的, 在2011年11月12日出口的货物如果至12月1日还未进行核销的, 可不用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 (免) 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4号) 第二条“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 出口货物已退 (免) 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 (免) 税的, 不再办理退 (免) 税”的规定进行处理, 在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前提下, 视为正常业务申报退 (免) 税。二是需要核销的时限。在2011年12月1日前已核销的出口业务, 还应按其原申报出口退 (免) 税的办法, 提供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以及相关信息。如还是按申报期办理出口退 (免) 税并在210天内进行收汇核销的试点地区企业, 假设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满210天的时间为11月28日。那么, 该企业应当在11月28日前进行收汇核销并收齐单证或电子核销信息, 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办理出口退 (免) 税相关事宜。否则, 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 但已申请延期核销的除外。

税务部门审核退税区分四类问题

根据《通知》要求, 试点地区税务部门对企业在试点期间报关出口的货物办理出口退 (免) 税, 不再审核企业的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相应的电子核销信息;对试点地区已经试行申报出口退 (免) 税免予提供纸质核销单的出口企业, 税务部门也不再审核其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因此, 税务部门如何处理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十分关键, 以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 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应当区分四类问题:一是2011年12月1日前出口并已核销的, 应当对其纸质单证或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进行人工审核和信息挂审, 按原政策规定比对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再办理出口退 (免) 税 (出口收汇已核销信息以试点地区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于2011年12月31日前传送给税务部门的为准) 。二是2011年12月1日前已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但未收到外汇管理部门传递的核销单信息, 应在取得相关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后, 再办理出口退 (免) 税事宜。三是2011年12月1日前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但未核销或逾期核销的, 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89号) 有关规定, 分析是否属于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等原因造成的逾期核销。否则, 对相关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四是2011年12月1日前其他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及2011年12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 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或电子核销信息。如出口货物超过12月1日未到收汇核销期限的。

部门之间信息交换采用两种方式

虽然试点地区取消了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制度, 并且企业申报出口退 (免) 税不再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及信息, 但是, 对于税务部门“信息管税”仍然是当前加强税收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 外汇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在其他方面的数据信息与企业外汇收支情况相互进行交流很有必要。根据《通知》要求, 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外汇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和信息。按照外汇部门对企业的分类管理信息, 出口企业货物贸易收汇逐笔数据和B类、C类企业的总量核查数据。二是税务部门向外汇部门提供的信息。按照税务部门对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信息, 以及检查发现的收汇异常信息和出口退税骗税企业信息, 同时包括出口退税审核关注商品目录。

退税申报企业注意两方面事项

此次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取消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有利于出口企业从事贸易、规避外汇风险、降低社会成本和加快出口退 (免) 税进度。但目前出口退 (免) 税审核配套操作系统还未升级完善到位, 现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参数配置还要求比对出口货物收汇销核单信息。因此, 在国家税务总局新审核系统未下发之前, 建议试点地区企业注意两方面事项:一是对12月1日前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单证, 应及时到外汇管理部门或在网上核销系统中进行核销, 并在所属期内做单证收齐申报退税;二是对在12月1日之后到期核销以及出口的货物, 应在所属期内暂按单证不齐处理, 等待税务部门新审核系统下发后, 再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撤销单证不齐标, 做收齐单证申报退 (免) 税, 但注意按单证不齐的处理必须在退 (免) 税申报期之内。同时, 试点企业应关注当地税务部门发布的此方面的通知, 防止操作不当或理解有误而带来税收风险。

进出口企业财务参考: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流程 第4篇

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方式

目前,随着国际贸易外汇收支手段信息化的不断提升,改革我国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势在必行。2011年9月出台的2011年第2号公告,标志着外汇管理制度由传统模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信息时代,这是顺应对外贸易规模、方式、主体发展变化的形势需要,也是转变贸易便利化和规避外汇风险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提升外汇管理手段。改革的目的就是要转变旧的理念与方式,在试点地区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即:外汇局按企业分类依托监测系统每月对贸易外汇收支情况不再到场逐笔核查,而是通过采集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比对、评估企业资金流与货物流是否有偏离及贸易信贷余额变化等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如果有总量核查指标超过一定范围的企业将被列入重点监测范围。

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公告规定,试点地区的企业根据贸易外汇收支合规性,由外汇局视情分为A、B、C三类,企业分类采取动态管理,并动态调整分类结果。如果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期满可升级为A类,监管有效期为一年。在管理方式上,对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即: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管理,即:金融机构在办理B类企业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当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通过监测系统扣减其对应的可收付汇额度;外汇局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进出口贸易类别,结合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情况,确定相应的收付汇比率;企业贸易进出口可收、付汇额度,按对应收付汇日期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与相应收付汇比率的乘积累加之和确定。对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即: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由外汇局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金融机构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证明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时,对于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以预付、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对于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还须审核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取消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试点期间,试点地区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应当讲,出口收汇核销单是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通关以及在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主要单证之一。目前,根据出口贸易操作流程,企业在货物出口之前,通过电子口岸操作系统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出口收汇核单的申请信息,并领取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用于出口货物的报关与通关。同时,在出口货物结汇后凭此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核销,作为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主要依据。根据公告规定,试点期间,试点地区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用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另外,公告还明确试点期间出口货物报关时,企业仍向海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通关手续,在制度改革全国推广后,由海关总署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

不用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出口退(免)税,早在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就下发《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明确,在广东、辽宁、北京部分出口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使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随后,又分别在2006~2008年间,将上海、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山东、河北、福建、浙江、江苏、四川等省(市)扩大为试行范围。其实,上述省(市)实行的还是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只不过是由纸质单证改为了“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的电子化处理,即无纸化出口收汇核销申报出口退(免)税。而根据本次公告规定,税务机关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据此笔者认为,公告中 “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 所指很明显只有出口收汇而无出口收汇核销的概念,申报出口退(免)税只是凭借金融机构提供的出口收汇信息来证明企业实际收到外汇并进行结汇的情况,不需要在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核销后作为税务机关审核出口退(免)税的唯一依据。因此,当前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对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不仅仅是一个新的尝试,同样对海关有及相关部门也是一个新的探索。例如,生产企业外销收入是计算“免、抵、退”税的主要依据,根据单笔出口报关单与收汇核销单的对应关系,采取“对号入座”式的比对方法,在单号、金额、数量等要素相符的前提下,以此来确定外销收入正确性。那么,在外汇管理试点之后,这种“对号入座”式的局面将被打破,单笔出口货物的外汇核销由非现场总量核查来替代,这样对试点地区无论是操作流程还是政策管理都要为之而进行调整,其做好试点前预备期的各项准备工作尤为重要。同时公告也指出“涉及有关外汇管理、出口退税、出口报关等具体事宜,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对于出口退(免)税申报与审核方面的具体规定,还需进一步关注国家税务总局今后出台的相关政策。

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的企业操作流程 第5篇

一、操作流程

1、系统安装:略

2、登陆系统:在系统登陆之前必须确保机器已连接互联网。第一次登陆时,输入默认的业务员代码和密码(皆为大写的ADMN)。

3、数据提取:企业将属于本企业的相关数据下载到自己的计算机上,企业在每次使用报审系统时,必须首先下载本企业的数据及折算率。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是:

(1)建议企业在每次下载数据及折算率时,尽量不要填写条件而选择“下载全部可用数据”及“全部折算率提取”,这样操作虽然比较费时间,但是可以确保下载完整的数据,以免遗漏,给以后的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对于“单笔数据更新”这项功能的应用,该项功能主要用于单笔下载及更新核销单信息或收汇信息,如果企业在操作时发现核销单(收汇数据)有误或缺少,可以向海关或申报银行进行查询修改,在确认已改正后,还需要通过“单笔数据更新”这一功能对正确的报关(收汇)进行提取。如果数据仍然没有更新,可使用“补充发放数据同步请求”功能,并隔两天后再进行数据更新。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更新并输入核销单号或者银行水单号后,如果该核销单、水单已用于核销数据关联,系统将给出提示信息,用户删除对应关联信息后,方可更新数据。

(3)当出现企业无法下载数据或下载数据不全的情况,企业可执行“数据交换”中的“补充发送数据同步交换”,两天以后再重新下载数据。

(4)提取数据时,尽量不要在业务高峰期,否则影响下载速度。

4、核销报审:企业在提取自身的报关、收汇数据后,在报审系统根据实际情况对报关、收汇信息进行匹配,并向外管局报送。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1)对于企业选择核销报审方式问题。报审方式主要有:逐笔报审、批次报审、来料加工批次报审、进料加工批次报审四种。逐笔报审适合于除加工贸易以外的所有需办理差额核销的贸易方式。批次报审适合于一般贸易等全额收汇的批次核销业务(即使该企业只有一笔核销单,如果是全额收汇,也要按照批次报审方式)。来(进)料加工批次报审适应于来(进)料加工贸易项下的业务,不管是否存在收汇差额,只要是加工贸易这种贸易方式出口都按加工贸易项下的报审。

(2)企业遇到比较多的是0615(进料对口)这种贸易方式,应选择“进料加工批次报审(不按合同)”这种方式,并且在录入时不需要录进口关单信息,但如果收汇与出口之间存在差额(即使少收汇金额小于500美元),也要录入差额。

(3)关于境内收汇数据、进口关单等信息补录入问题。如果企业进行报审时,需用进口关单做抵扣时,需事先拿进口关单原件到外管局来备案,不得擅自补录入;对于境内收汇数据补录入时,企业需提供核销专用联原件到外汇局备案,由外汇局在审核其真实性后,予以补录入,并留存相关原件,企业到外汇局现场办理核销时,需提供结汇水单的复印件,还要注意当企业发现补录入信息有误时,请及时与外汇局联系,由外汇局予以改正,企业不得自行修改补录入信息。

(4)关于一次收汇,分次核销问题:实行网上核销后,如果企业需要部分核销时,可在录入银行收汇信息时自行调整本次需要核销的金额。

(5)企业注意在网上下载数据和录入信息时,企业应认真的系统提取的电子数据与纸制核销单、报关单、结汇水单相核对,如果发现海关数据、银行申报数据错误时,请及时与海关

或申报银行联系,及时予以改正后,并重新进行“单笔数据更新”。如果企业不认真核对,不能发现错误,而等数据报送到外管局后,由外管局核对发现不一致时,企业也不能办理核销,影响了企业的退税。

(6)在关联报审数据时,如果没有核销单数据或收汇数据,应按以下步骤进行分析:是否已下载全部的数据及折算率——是否该票核销单或水单已进行网上交单或国际收支申报,一般来说,网——上交单的数据需要有三到五天才能从外汇局服务器上下载,而收汇数据的传输需要五到七天的时间——在关联数据时选择的贸易方式是否正确,系统在处理关联业务时,只显示已选择的贸易方式下的核销单数据——执行“数据交换”中的“补充发送数据同步交换”操作——如果问题仍不能解决,与外汇局联系。

(7)由于网上核销系统涉及到互联网与外汇局内部局域网之间的数据转换问题,因此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为确保企业及时的核销退税,企业在实行网上核销之后,需要提前3—4天做报审。比如说,某企业8月20日需要到外管局现场办理核销,这样为了确保8月20日外管局审核系统能够收到信息,企业需要在8月16日进行网上报审,并将数据传送到外管局。

(8)来料加工项下的报审操作,与操作指南的要求有区别,企业首先需提供加工贸易批准证书、出口合同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到外管局来备案,由外管局办理合同的补录入,等到合同补录入信息传输到企业报审系统后,由企业从报审系统中提取合同信息,按照来料加工批次报审(按合同)的方式报审,具体报审操作与操作指南上讲述的一致。

(9)在每次做核销报审操作时,不要忘记“保存本次操作”这一项。

5、后续业务处理:在企业网上报审3—4天后,持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系统可自动打印,无需手工编制)、核销单、报关单、发票、核销专用联等相关资料到外管局现场办理审核(如需要差额核销、抵扣核销、退运等特殊情况,应按照原来的要求,带相关资料到外管局办理核销)。外管局将纸制凭证与企业报审的电子数据核对审核后,就可以在核销单上加盖“已核销章”,为企业办理核销。

二、需注意的问题:

1、初次运行系统,进行软件注册时,输入的企业名称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完整名称”。

2、对于出口企业的业务,原则上不要做福费廷业务,企业在提取收汇数据时,容易造成重复,外管局无法控制。

3、对于已经进行网上核销的企业,不能再从原来的核报系统中操作,因为这两个系统对于一家企业来说不能并行。

4、在网上核销正式运行前,各企业应将已编制核销报告表的核销业务及时到外管局来核销。

5、企业仍然按原来的方式进行网上交单和国际申报,但是对交单及申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有了更高的要求的。

6、在网上报审系统的操作中,系统注册、在线登陆、及登陆后进行数据提取及数据报送的过程中,都要求计算机已连接到互联网。

7、在外汇局向企业发放证书的第二天,企业才能进行系统的安装。

8、还要注意,企业要在系统自动生成打印的出口收汇信息登记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在企业核销员栏内签字

外汇核销程序简单操作如下:

1.通过贵公司海关注册的中国电子口岸退税菜单下,申领核销单,然后到当地外

汇管理局拿操作卡申领正本核销单。即备案!

2.然后等货物出口完,等海关把核销单,及报关单核销联退下来之后,附上退税核销联****及收汇水单到外汇管理局核销,但前提是在电子口岸望上上报核销信息,既要处于交单状态!

收汇核销的流程:

(1)出口企业提前到外汇管理部门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

(2)出口企业报关时,向海关提交事先从外汇管理部门领取的有顺序编号的外汇核销单,经海关审核无误,在核销单和与核销单有相同编号的报关单上盖“验讫章”。

(3)报关后,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将核销单存根送回外汇管理局接受外汇管理部门对企业出口收汇情况的监督。

(4)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将海关退给的核销单、报关单和有关单据送交银行收汇。

(5)货款汇交至出口地银行以后,银行向出口单位出具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并在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上填写有关核销单编号。

(6)出口单位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及其他规定的单据,到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7)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核销后,在核销单上加盖“已核销”章,并将其中的出口退税专用联退还给出口单位作为日后退税依据。

所需单据:加盖海关放行章的报关单,核销单,银行结汇水单

出口收汇核销单及流程

出口核销单一共有三联:

第一联存根,主要内容有: 核销单编号,出口单位名称,单位代码,出口币种总价,收汇方式,预计收款日期,此单报关有效期。-----该联出口方不需要填写。

第二联,主要内容有: 核销单编号,出口单位名称,单位代码,银行签注栏(主要有,类别,币种金额,日期,盖章),海关签注栏,外汇局签注栏。--出口方只需填写自己的单位名称和单位代码

第三联,主要内容有:核销单编号,出口单位名称,单位代码,货物名称,数量,币种总价,报关单编号,外汇局签注,----出口方需要填写自己的单位名称,单位代码,货物名称,数量,币种总价。

二、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流程

(一)出口单位申请“出口收汇核销单申领卡

(A)须提交下列文件:

1、”出口收汇核销单申领卡“开户申请表。

2、单位介绍信;

3、贸发委或外资委《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5、工商局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7、出口合同;

8、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9、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外汇登记证“;

(B)办结时间:单证齐全,当即办理。

(二)出口单位申请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核销业务

(A)须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收汇核销单申领卡;

2、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

3、核销员证。(无核销员证的凭单位介绍信);

(B)按下列程序操作:

1、出口企业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须上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份数;

2、外汇局确认出口企业已上网申领核销单后,凭出口企业核销员所持本人操作员IC卡、核销员证向该核销员发放核销单;

3、外汇局根据出口企业网上申领的核销单份数和外汇局本地核销系统确认的出口企业可领单数两者中的较小数,向出口企业发放核销单;

(C)办结时间:单证齐全,当即办理。

(三)出口单位报关前口岸备案

按下列程序操作:

1、出口企业到海关报关前,必须上网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未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对已备案成功的核销单,还可变更备案;(备案即指申领核销单正本)

2、出口企业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方式(CIF/FOB),按成交方式申报成交总价、运费、保费等,以保证报关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外汇局根据实际成交方式及成交总价办理收汇核销手续

(四)出口报关

(五)出口单位网上交单

按下列程序操作:

1、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后不需再到外汇局进行手工交单,但必须上网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2、出口企业进行网上交单时,应对相应核销单、报关单的电子底帐数据进行认真核对;核对无误、网交单成功之后,方可持纸质单证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

3、对于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90天以上(含9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企业应当在报关后60天之内进行网上交单,凭远期备案情况说明(说明远期合同号、出口核销单号、出口报关单号、报关单金额)、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应当在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注明预计远期收汇日期。

(六)银行收结汇

银行会给你公司出具到账的粉色水单水单的核销专用联上盖出口收汇已核销章

(七)到外汇局核销

相关单据

1.出口收汇核销单;2.发票;3.报关单;4.银行结(收)汇水单等。

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到税局办理退税

出口收汇核销流程 第6篇

核销期:180天

收汇核销所需资料:

1,核销单

2,报关单(出口收汇专用联),前提已以电子口岸交单

3,银行结汇水单

4,出口收汇核销表(一式两份)

出口收汇核销操作指南

1、【不能查到该票报关单】

请企业先确认是否已办理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的签发手续。如出口退税联签发时间超过24小时,而且输入的报关单号无误,则说明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缺少该票数据,请立即致电010-65195656(电子口岸)。

2、【国税总局已接收】

如果地方国税局业务系统没有该报关单资料,请与当地国税局协商解决。

3、【数据中心已接收,企业未确认】

如果企业对该报关单内容有意见,请与当地海关联系。

4、【企业已确认,待发送】

当该状态维持超过25小时,请致电010-65195656(电子口岸)。

5、【海关已修改,待发送】

经修改的报关单每月底发送至国税总局,请等待。

6、【数据中心已发送,待国税总局接收】

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知识 第7篇

企业在出口收汇系统运行中需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关于核销单的申领及有效期

自系统运行之日起,出口企业需上网申领新版核销单(即加贴或加印了“条型码”并盖有“联网试点专用章”的纸质核销单)。空白新版核销单无需填写有效期,视同长期有效。全国海关将对新版纸质核销单进行电子底帐数据联网核查。

企业在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之前,需上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份数。企业在网上申请后,不需等待外汇局的网上审批,既可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外汇局根据企业网上申请的新版核销单份数以及本地出口收汇核销系统确认的企业可领单数量,向企业发放纸质新版核销单,同时将所发新版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联网存放到公共数据中心。

企业领单时可以不用当场在新版纸质核销单上填写单位名称或加盖单位名称章。新版纸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需填写单位名称或加盖单位名称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关于核销单使用的出口口岸备案

企业到海关报关出口前,必须上网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新版核销单使用的出口口岸备案,以便将核销单电子数据传送到该海关。一张核销单只能对应一张出口报关单。未进行口岸备案的新版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已进行口岸备案的新版核销单,在未被用于出口报关的情况下出口口岸发生变化时,可上网申请变更并重新设置出口口岸。

(三)关于交单

企业出口后不需再到外汇局进行交单,可以上网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对于预计收款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远期收汇,企业应当在报关后60天之内进行网上交单,凭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应当在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注明远期收汇天数。凡未向外汇局备案的,一律视作即期出口收汇。

企业如需要在报关后60天之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应当在货物实际报关离境后立即向外汇局进行网上交单,再到外汇局办理相关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四)关于核销环节

即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出口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凭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根据在外汇局远期备案的出口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办理收汇核销.(五)关于核销单遗失

企业遗失空白新版核销单的,应当立即自行上网挂失

已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出口单位应当凭除核销单以外的其他核销单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联挂失及补办申请.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无误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并在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退税情况证明向外汇局提出挂失,补办申请.对退税部门证明未退税的,外汇局在口岸系统进行挂失处理后,于三个工作日内签发补办证明.(六)关于核销单综合信息查询

企业可以在网上对核销单的领娶使用等信息进行综合查询,以了解本企业核销单的运转情况,加强核销单管理。

(七)企业如遇到新版核销单或报关单无电子底帐数据或纸质单证与电子底帐数据出现差异等情况,由企业持新版核销单或报关单到发放新版核销单或签发报关单的相关外汇局或海关查询,接到查询要求的外汇局或海关应当在五日内解决问题。如属纸质单证出具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当更改纸质单证;如属电子数据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当更正或补充电子数据。

有关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

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是指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未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出口单位应及时收汇并办理核销手续,远期收汇的还应及时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尽力避免逾期未核销的发生.出口单位接到外汇局“催核通知书”后,应当对照“逾期未核清单”进行认真清理,核对 ,确认数据,及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对无法办理核销的,应主动向外汇局说明情况,接受外汇局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逾期未核销情况严重的,应接受外汇局的处罚决定,如数交纳罚款,并积极整改.#遗失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一属于境外收汇的,出口单位应当凭书面报告,涉外收入申报单向外汇局申请补

办.外汇局核实银行报送的涉外收入申报电子数据并确认未用于核销的,向其核发“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

二属于不需要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出口收汇的,出口单位应当凭书面报告及出口收汇结汇水单/收账通知的出口单位留存联或银行出具的证实出口单位结汇或收账情况的书面说明,向外汇局申请补办,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材料无误后,为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银行凭外汇局核发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为出口单位补办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补办”字样和原涉外收入申报单编号或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及收汇资金来源.#远期收汇备案手续

对于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含180天)以上的远期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后60天内,持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

1远期备案申请书

2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凡未在外汇局办理远期备案登记手续的,一律视为即期收汇

#核销差额的有关规定

出口单位出口后,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大于报关金额在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内,或者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小于报关金额在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以内的,可以按照正常情况办理核销报告手续。

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大于报关金额超过等值2000美元,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小于报关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应当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手续。实行批次核销的,可以按核销单每笔平均计算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

出口单位在进行差额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差额原因说明函,以及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

(七)因溢短装产生差额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八)因其他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外汇局认可的有效凭证。有关核销单的注销 1核销单发生全额退关,填错等情况的,出口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办理注销的核销单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中的海关使用状态必须为“未用”或“退关”

出口收汇核销流程相关知识 第8篇

一、基本概念

1、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始于1991年1月1日。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是指外汇管理局在商务、海关、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下,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有相应的外汇(或货物)收回国内的一种事后监管措施,是对出口收汇的贸易真实性的审核。

2、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在贸易背景真实基础上,督促出口单位及时足额收汇,提高收汇率,防止收汇资金流失或非出口贸易项下外汇资金混入,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3、出口收汇核销制度有何特点?

1)将海关的“货物流”信息和银行的“资金流”信息进行核对,进而完成对出口收汇贸易真实性的审核; 2)体现扶优限劣并举的政策导向。根据企业贸易真实性信誉程度,实行法人分类管理,形成总量监管,批量监管和逐笔监管三个层次的政策梯度;

3)对外汇资金实行双向流动监测,出口少收汇或多收汇均予以风险预警。

4、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对象是什么?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对象包括所有出口单位。具体地说,包括经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登记,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所有单位。

5、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范围有哪些?

出口单位向境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或采用深加工结转等方式出口货物,凡向海关申报的监管方式属于需要使用核销单的,均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特殊经济区域”是指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钻石交易所等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特定经济区域。

6、出口核销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出口单位办理备案登记、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均应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7、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单?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有无使用期限?

“出口收汇核销单”(简称核销单)是指同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管理,各分支局核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向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有统一编号的重要凭证。空白核销单长期有效。

8、什么是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以下简称报关单)是指出口货物结关后,海关为出口单位签发的证明其货物实际出口并凭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报关单。

9、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所涉及的“银行”有哪些?

“银行”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或备案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

10、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以下简称核销专用联)是指银行出具的出口单位凭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帐通知。

11、外汇局对出口收汇期限有何规定?

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应当按照出口合同约定的收汇时间和方式以及报关单证明的成交总价及时、足额收回货款。即期出口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远期出口项下,应当根据在外汇局远期备案的出口合同规定的日期收汇。

12、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制度?

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制度是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中的重要环节,谁出口、谁收汇、谁报告。出口单位汇集出口、报关、收汇等相关信息后向外汇局报告,向外汇局进行核验,完成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报告人要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3、什么是出口收汇核报系统?

出口收汇核报系统是外汇局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报关、收汇整个过程进行跟踪管理的计算机监测系统。

14、外汇局对出口单位如何分类管理?

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结果和相关部门意见、属地业务量以及企业的国际收支申报率、出口贸易方式等情况,对出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分别采取自动核销、批次核销和逐笔核销的管理方式。其中批次核销又分为一般批次核销和加工贸易合同批次核销两种。

15、什么是逐笔核销?它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即由出口单位按核销单证一一对应进行报告,外汇局按照一一对应、逐笔核销方式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

逐笔核销适用于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差额核销和无法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业务;外汇局视属地核销量大小也可对非高风险企业实行逐笔核销。

16、什么是批次核销?它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即由出口单位集中报告,外汇局按批次为出口单位核销的核销方式。同一批次核销的出口贸易方式应该一致。

适用于除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外的所有出口单位的全额收汇核销,以及来料加工项下和进料加工抵扣项下需按合同核销的出口收汇业务。

17、什么是加工贸易合同批次核销?

加工贸易合同批次核销是指来料加工项下和进料加工抵扣项下的出口,由出口单位按加工贸易合同号将核销单证分批集中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外汇局按合同批次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

18、什么是自动核销?它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即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除特殊情况外,不需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外汇局根据从“中国电子口岸收汇系统”采集的核销单信息和报关信息,以及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采集的收汇信息,进行总量核销的核销方式。

自动核销适用于国际收支申报率高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一般贸易项下及其他贸易项下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业务。

19、逐笔核销和批次核销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主体不同:逐笔核销主要是针对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批次核销主要是针对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外的出口单位;

2)核销业务种类不同:逐笔核销主要是针对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的所有出口业务、其他企业无法全额收汇而需要进行部分核销、差额核销或抵扣的核销业务以及远期收汇备案等业务;批次核销是针对全额收汇以及加工贸易合同按合同核销的出口业务;

3)操作方式不同:逐笔核销是按核销单证一一对应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和核销,批次核销是将核销单证集中按批次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和核销。20、批次核销与自动核销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主体不同:批次核销主要是针对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外的出口单位,自动核销主要是针对由外汇局依据国际收支申报率以及其他条件确定的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

2)核销业务种类不同:批次核销主要是针对全额收汇以及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的出口业务。自动核销是针对全部出口都是全额收汇的出口业务;

3)操作方式不同:批次核销需要将核销单证集中按批次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和核销,仍存在手工操作的过程。自动核销则不需要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直接由出口收汇核报系统根据从“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采集的核销单信息和报关信息,以及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采集的收汇信息,进行总量核销。

21、批次核销有何优点?

1)批次核销体现了对出口单位分类管理的管理理念;

2)出口单位不需将出口与收汇一一对应,提高了出口单位的核销工作效率; 3)实现了批次录入和批次审核,提高了外汇局监管的效率。

22、自动核销有何优点?

1)自动核销体现了对出口单位分类管理的管理理念;

2)自动核销实现了对出口单位实行总量监管的管理思路;

3)自动核销简化了出口单位和外汇局的核销操作流程,提高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工作效率。

23、什么是差额核销?

对于出口与收汇或进口(进料抵扣、退货等)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出口收汇核销,出口单位应该提供规定的差额证明材料,经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差额核销。

24、什么是逾期未核销?

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未办理报核手续,视为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

25、什么是退赔外汇?

“退赔外汇”是指出口单位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出于退货、损坏、短装、产品质量不合格,终止合同及有关贸易诉讼等原因,依双方协议由出口单位退还或赔偿进口商的货款或者损失而需要汇出的外汇。

二、登记备案及核销员管理

26、出口单位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应办理哪些手续?

出口单位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首次出口前,应当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电子认证手续,并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

27、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请办理核销备案登记时,应提供哪些材料?

1)单位介绍信或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同时,出口单位还必须指定本单位核销员,并提供单位介绍信及其身份证明以及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28、出口单位在外汇局备案登记的电子档案信息内容发生变更时,如何办理手续?

出口单位在外汇局备案登记的电子档案信息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海关等部门的变更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持有关部门变更通知,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9、出口单位因终止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如何办理注销手续?

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持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30、为什么要实行出口收汇核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自觉性和责任心,防止因核销人员频繁变动影响核销工作,提高出口单位出口收汇率和核销率,《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出口收汇核销工作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员管理制度,使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人员固定化,专职化。

31、出口收汇核销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核销员应具备的条件是:熟悉我国有关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政策,了解本单位的出口业务及收汇情况,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及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能够起到外汇局与出口单位之间的桥梁作用。

32、出口收汇核销员的职责是什么?

1)宣传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政策,要求本单位业务人员严格遵守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制度本单位内部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操作流程,促进本单位不断提高出口收汇核销的自觉性,提高出口收汇率和核销率;

2)凭操作员IC卡和核销员证(或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凭证)到外汇局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做好出口收汇核销单领取、使用、交回等情况的登记工作;

3)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前,初审有关核销单证,保证单证齐全,数据准确清楚。对不合格的单证,有权拒收并要求有关业务人员及时提供合格单证;

4)及时向外汇局送交出口收汇核销有关单证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5)及时向外汇局报送本单位逾期未收汇、未核销情况,并督促业务人员积极对外催收逾期货款。

三、出口收汇核销的办理程序

33、出口收汇核销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1)进入“中国电子口岸”,上网申领核销单;

2)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

3)进入“中国电子口岸”,对核销单进行口岸备案; 4)到海关办理报关后,在“中国电子口岸”进行网上交单; 5)在银行收汇后,取得“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6)提供规定的凭证到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办理核销手续,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

34、出口单位如何领取核销单?

出口单位在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申请核销单份数,然后由本单位核销员持本人“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

35、出口单位因更换核销员,暂未变更中国电子口岸IC卡或核销员因故无法到外汇局,企业急需出口时,如何领取核销单?

出口单位因更换核销员,暂未变更电子口岸IC卡或核销员因故无法到外汇局,企业急需出口时,可另行指定人员进行核销单的申领,但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时应当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

36、外汇局对出口单位领取核销单的数量有无限制?

外汇局可以根据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和日常业务经营状况调整发单数量,对出口收汇核销考核中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达标企业实行按需发单,对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和高风险企业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出口单位实行控制发单。

37、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出口单位应注意什么问题?

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在核销单上加盖单位名称及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条形单,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38、发生全额退关、填错核销单等情况的,核销单应如何处理?

发生全额退关、填错核销单等情况的,出口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

39、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使用的核销单怎样处理? 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的,应当及时将未使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对已经报关出口的核销单应当按规定继续办理核销手续。40、在哪些情况下,外汇局对出口单位已领未用的核销单作“禁用”处理?

1)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及时将已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的;

2)出口单位因合并、分立不再经营出口业务的,外汇局应将其已发放未使用且未退回外汇局的核销单实施“禁用”处理;

3)出口单位发生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其已领未用的核销单应由外汇局实施“禁用”; 4)其他特殊情况需“禁用”的。

41、企业出口报关前如何进行核销单口岸备案?

出口单位到海关报关前,应对本单位所领用的,“外汇局使用状态”为“有效”、“海关使用状态”为“未用”、“备案口岸”为“空白”的核销单,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

42、核销单口岸备案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口岸备案时只需选择直属海关口岸代码,如在烟台、潍坊通关,只需备案到青岛口岸;

2)一张核销单只能备案到一个口岸,对已备案成功的核销单,在没有报关使用的情况下,可以撤销备案,重新备案到其他口岸;

3)未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

43、出口单位填写、使用核销单应注意哪些事项?

出口单位口岸备案成功后,可持备案成功的核销单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核销单的填写应当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并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2)出口单位无论自营出口还是代理出口,均应当使用本单位所领取的核销单办理出口报关。

44、出口单位报关时应申报哪些内容?

出口单位报关时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方式,按成交方式申报成交价格、数量、运费、保费以及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号等内容,保证报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5、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贸易方式有哪些?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规定,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需要使用出口核销单的贸易方式有26种,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46、对于监管方式为须使用核销单报关出口的,海关应如何办理通关手续?

海关对出口单位提交的核销单和其他报关材料审核无误并对核销单电子底帐进行核对后,为出口单位办理通关手续。

海关应当在核销单“海关核放情况”栏加盖“验讫章”,并对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进行“已用”核注,结关后应出口单位申请向出口单位签发注有核销单编号的报关单,同时将核销单电子底帐的核注情况和报关单电子底帐等数据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传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47、一个核销单号码能否对应多个报关单号码?

不能,海关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报关时,实行核销单和报关单一一对应的原则。

48、出口单位出口报关后,如何进行“网上交单”?

出口单位出口报关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上网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及报关单电子数据交给外汇局。

49、哪些情况下,银行可以为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对于下列外汇结汇或入帐后,银行可以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1)出口单位直接从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

2)出口货物保险或出口信用保险所得的理赔款;

3)福费廷业务项下所得外汇资金;

4)出口保理项下,进口保理商进行无追索权融资时出口商转让的应收账款; 5)境内离岸帐户收回的出口货款;

6)深加工结转业务项下转出方的收汇;

7)出口买方信贷项下的出口收汇;

8)打包放款或出口押汇项下收汇(须等银行收妥出口货款后);

9)以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边境贸易和包机贸易出口业务项下出口收汇除外);

10)其他外汇局规定可以出具的。

50、对于直接从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银行应如何出具核销专用联?

对于直接从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银行应当按照结售汇管理规定办理结汇或进入出口单位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入账”)手续,并向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以下简称“核销专用联”)。

51、对于出口货物保险或出口信用保险所得的理赔款,银行应如何出具核销专用联?

对于出口货物保险、信用保险出口所得的理赔款(外汇),银行应凭核销单正本、理赔协议为出口单位输结汇或入帐手续,并出具核销专用联,同时在核销单专用联上注明“出口货物保险理赔款”或“出口信用保险理赔款”。

52、对于通过福费廷业务方式取得的外汇资金,银行应如何出具核销专用联?

对于通过福费廷业务方式取得的外汇资金,银行在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帐后,可以为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并注明“福费廷业务”。

53、出口保理项下,银行应如何出具核销专用联?

出口保理项下,银行未向出口商提供融资服务或提供有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银行在为出口商从境外收回出口货款后,应当按规定为其办理结汇入帐手续,向出口商出具核销专用联。

银行向出口商提供无追索权的融资服务的,银行可以在向出口商提供融资资金,按规定为出口商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后,以融资金额为准向出口商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编写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同是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保理融资业务”。待银行从境外收回货款后,银行扣除融资资金及利息后,出具余额的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保理余款”以及保理项下的相关费用和融资利息以及涉外收入申报单号码和原核销收汇专用号码。

54、对于从境外进口商在境内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收回的货款,银行是否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

对于从境外进口商在境内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收回的货款,银行在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后,可以直接出具核销专用联,并注明“境内离岸账户划转”。

55、对于深加工结转业务项下转出方收回的外汇,银行是否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

对于深加工结转业务项下转出方收回的外汇,银行为转出方办理结汇或入账后,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深中国结转收汇”字样及转入方企业名称。

56、出口买方信贷项下,出口货款由境外买方银行通过其开设在境内贷款银行的贷款账号直接划至出口单位,银行应如何处理?

对于出口买方信贷项下的出口,银行应当凭出口合同,境外借款人同意支付的指令或信用证等支付依据或境内贷款银行的委托付款附言或摘要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并出具核销专用联,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买方信贷,境内划转”。

57、以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出口单位可否自行保留或存入银行?

以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向银行办理结汇,不得自行保留或存入银行。

58、以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银行应如何处理?

对于带入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银行凭出口合同、发票、核销单、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入境申报单正本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手续,并在申报单上签注结汇金额、日期、加盖戳记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同时应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外币现钞结汇”。对于带入现钞金额未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银行凭出口合同、发票、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和结汇申请办理现钞结汇,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外币现钞结汇”。边境贸易和包机出口业务项下出口收汇除外。

59、打包放款、出口押汇或出口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贴现业务,银行应如何出具核销专用联?

对于打包放款、出口押汇或出口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贴现业务,银行在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时不得出具核销专用联,应当在出口货款收回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出具核销专用联。60、银行在出具核销专用联时,须注意哪些问题?

银行在出具核销专用联时,应当与银行留存联、收款人记账联的业务内容一致,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当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及业务员签章。61、银行出具的核销专用联应具备哪些要素? 1)经办银行名称; 2)结汇或收账日期; 3)收款单位名称,账号; 4)实际收汇金额及币种; 5)各种扣费明细、金额及币种; 6)净结汇或入账金额及币种; 7)核销单编号;

8)涉外收入申报单编号或核销收汇专用号码; 9)“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

10)银行业务公章,业务签章;

11)其他外汇局规定应注明的。

62、银行应何时将出口核销专用联样本及印模送当地外汇局备案?

银行在开办结汇业务前,应当事先将核销专用联样本及印模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若格式或印模发生变动,应当在使用前到外汇局变更备案。63、什么情况下编写核销收汇专用号码?

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为不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且按规定可以出具核销专用联的,银行在出具核销专用联时应编写核销收汇专用号码。64、银行应如何编写核销收汇专用联号码?

核销外汇专用号码共22位,前6位为地区标识码,随后6位为银行标识码及顺序码;再后6位为该笔出口收汇的收汇日期;最后4位为该银行当日流水码。该核销专用联应注明相应的收汇资金来源(如“深加工结转”等)。

65、多次出口一次收汇,银行应如何出具核销专用联?

银行应当要求出口单位提供该笔收汇所对应的所有核销单编号,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66、同一笔收汇可否同时出具多张核销专用联?

同一笔收汇具能出具一张核销专用联,不得重复出具,也不得分割金额多次出具。对同笔收汇中有尾款和预收货款的,可以先出具核销专用联,但需在核销专用联注明“含预收货款”。待出口单位实际出口后,到银行补填该核销单号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及业务员签章。67、对于单笔预收货款,应何时出具核销专用联?

对于单笔预收货款,银行需在按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或入账并确认出口单位有贸易出口(提供核销单号)后,为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

68、在结汇或入账后银行已经出具了核销专用联,出口单位由于各种原因需要调整账户或冲销错账,银行应如何处理?

银行应当将已经签发的核销专用联收回注销,再进行账户调整或错账的冲销。69、代理出口项下银行应如何出具核销专用联?

代理出口项下若代理方和委托方均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要将属于委托方的外汇原币划转委托方时,银行应当将所收外汇全部进入代理方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向代理方出具核销专用联,代理方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外汇划转。若代理方没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银行应当将所收外汇结汇,并向代理方出具核销专用联,代理方将人民币划给委托方。

70、出口单位应当在什么时间内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规定的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71、预计收汇日期如何计算?

预计收汇日期按出口单位对外签订的出口合同或协议确定的应收汇时间计算,但对于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含180天)以上的远期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72、出口单位如何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

对于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含180天)以上的远期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后60天内,持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 1)远期备案申请书; 2)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凡未在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的,一律视为即期收汇。73、哪类出口单位需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除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外,其他出口单位所有使用核销单的出口业务均须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自动核销出口单位的特殊出口核销业务也须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74、出口单位应当持什么凭证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出口单位应当视不同的贸易方式持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企业逐笔批次来料(深加工)批次进料抵扣加工贸易批次核销报告表等凭证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75、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有权军事设备”、“无权军事设备”、“对台贸易”贸易方式出口的,如何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出口单位进行“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有权军事设备”、“无权军事设备”、“对台贸易”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需向外汇局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企业核销报告表等凭证。

76、以“易货贸易”贸易方式出口的,如何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出口单位进行“易货贸易”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需向外汇局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凭证;属全额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易进货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属部分易货的,还应当提交外汇部分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以及易进部分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等凭证。77、“来料深加工”贸易包括哪几种结转方式?

“来料深加工”贸易包括来料转来料和来料转进料等两种结转方式。78、“进料深加工”贸易包括哪几种结转方式?

“进料深加工”贸易包括进料转来料和进料转进料等两种结转方式。

79、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如何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出口单位进行“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需向外汇局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等凭证。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交相应的加工合同(须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如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变更情况表或海关核销结案表。80、“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合同的终止需办理哪些手续? “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合同的终止分为两种情况: 1)合同的中途终止即合同尚未执行完毕但进出口行为终止; 2)合同的全部出口执行完毕的终止。

对于以上2种情况,企业均应以书面情况说明及海关核销结案表等证明材料向外汇局进行合同终止报告。81、以“补偿贸易”贸易方式出口的,如何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以“补偿贸易”贸易方式出口且合同规定以实物形式补偿的,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需向外汇局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相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等凭证。对超过合同规定的补偿值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进行收汇核销报告。82、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如何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以上述贸易方式出口且全额收汇的,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需向外汇局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等凭证。

83、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且需要以进料作为抵扣的,如何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以上贸易方式出口且需进料抵扣的,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需向外汇局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差额部分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和相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等凭证。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还需提交相应的加工合同(须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如经商务部门确认的加工合同变更情况表或海关核销结案表。84、“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合同的终止需办理哪些手续? 上述加工贸易合同的终止分两种情况:

1)合同的中途终止即合同尚未执行完毕但进出口行为终止; 2)合同的全部出口执行完毕的终止。

对于以上2种情况,企业均应以书面情况说明及海关核销结案表等证明材料向外汇局进行合同终止报告。85、以“进料深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如何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以上述贸易方式出口的,如果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出口单位须按“进料深加工”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要求进行报告;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出口单位需向外汇局提交相应的加工合同(须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人民币入账凭证以及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货物报关单需向转出方所在地外汇局核注、结案。

86、以“货样广告品A”贸易方式出口的,如何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出口单位进行“货样广告品A”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凭证,有收汇的还应提交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87、以“对外承包出口”贸易方式出口的,如何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出口单位进行“对外承包出口”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需向外汇局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等凭证。

88、以“退运货物”贸易方式出口的,如何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以“退运货物”贸易方式出口的,出口单位需向外汇局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货物报关单等凭证,对于进口货物报关单已用于付汇的,提供进口付汇核销专用联。

89、以“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贸易方式出口的,如何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出口单位进行“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有收汇的需向外汇局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等凭证;不收汇的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进料对口”或“进料深加工”贸易方式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等凭证。90、以“进料料件退换”贸易方式出口的,如何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出口单位进行“进料料件退换”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有收汇的需向外汇局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等凭证;不收汇的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相应的进料加工类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等凭证。

91、以“对台小额”贸易方式出口的,如何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以“对台小额”贸易方式出口且以现汇结算的,出口单位需向外汇局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等凭证;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和购货发票等凭证;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92、以“保税工厂”、“出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如何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出口单位进行“保税工厂”、“出料加工”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有收汇的需向外汇局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等凭证;加工后货物运回且不收汇的,需向外汇局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相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等凭证。93、以“租赁贸易”、“租赁不满一年”贸易方式出口的,如何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以“租赁贸易”、“租赁不满一年”贸易方式出口的,出口单位需向外汇局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凭证,属于外商向我方租赁的,还应当提交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若收回的租金不足核销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属于我方向外商租赁的,还应当提交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94、以“寄售代销”贸易方式出口的,如何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以“寄售代销”贸易方式出口的,出口单位需向外汇局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等凭证;不能全额收汇的,还应当提交寄售代销确认书。95、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的,如何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且以现汇结算的,出口单位需向外汇局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等凭证;以外币现钞结算的,需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购货发票等凭证;以人民币结算的,需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等凭证;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需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等凭证;以易货方式结算的,提供核销单、出口报关单、进口货物报关单;从境外贸易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毗邻国家货币边境贸易账户收回货款的,提供报关单、核销单、境内商业银行相应资金划转证明;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外汇货款的,提供报关单、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

96、什么是包机贸易?

包机贸易是指境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经国家民航总局批准具有包租境外飞机业务的企业,以包租货运飞机方式向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出口服装、家电、鞋帽等产品的贸易活动。

97、以“旅游购物商品”、“一般贸易”方式报关的包机贸易出口,如何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以“旅游购物商品”、“一般贸易”方式报关的包机贸易出口,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购物发票及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人民币入账证明。98、收汇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办理“境外收汇过户”手续?

因专营商品、更改合同条款或经批准的总分(子)公司关系等,发生收汇单位与核销单位不一致时,收汇单位可以在收汇前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收汇过户”手续,以便核销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99、收汇单位申请办理“境外收汇过户”手续时需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收汇单位申请办理“境外收汇过户”手续时,在收汇前需向外汇局提交境外收汇过户申请书、相关协议、出口合同等材料,如属因总分(子)公司关系需办理“境外收汇过户”的,需提供总、分(子)公司关系的证明文件、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文件及外汇局的有关批件;在收汇后需向外汇局提交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以及核销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凭证。

100、什么情况下出口单位须提交《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如所属外汇局实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制度,出口单位还应当提交《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报告表填写的内容需与出口单位提交的纸质核销凭证相关内容一致。101、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如所属外汇局实行核销报告电子化管理,出口单位需另外提交哪些材料?

如所属外汇局实行核销报告电子化管理,出口单位还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报告的电子数据,电子数据需与出口单位提交的纸质核销凭证相关内容一致。

102、外汇局收到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以及相关核销凭证(包括电子数据)后将如何操作?

外汇局收到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以及相关核销凭证(包括电子数据)后将对报告数据进行真实性和合理性审核、核销等操作。

103、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以及相关核销凭证(包括电子数据),外汇局如何进行真实性和合理性审核?

外汇局真实性和合同性审核的具体内容是:审核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数据与相关核销凭证数据信息以及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的电子信息的一致性。如所属外汇局实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制度,需审核《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的数据平衡关系的合理性。如所属外汇局实行核销报告电子化管理,需审核相关电子数据与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的电子信息的一致性及电子数据平衡关系的合理性。

104、如提交的核销凭证,经外汇局审核与海关、银行传送的数据不一致的,出口单位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如提交的核销凭证与海关、银行传送的数据不一致或提交的审核材料不齐全,出口单位应当持有关核销凭证到海关或银行办理核对、修改手续。

105、如出口单位提交的核销凭证不齐全的,出口单位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如经外汇局审核后,确认出口单位提交的核销凭证不齐全的,出口单位应按照外汇局的要求,补齐核销凭证后重新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手续。

106、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外汇局如何审核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按出口单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107、以“进料非对口”、“有权军事设备”、“无权军事设备”、“寄售代销”、“对台贸易”方式出口的,外汇局如何审核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以上述贸易方式出口的,按出口单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108、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外汇局如何审核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以上述贸易方式出口的,按出口单位的加工合同规定的工缴费收汇核销。109、“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合同中的应收工缴费如何计算?

“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合同规定了出口总额、进口总额和境内采购料件总额,外汇局依此计算工缴费金额。

应收工缴费 = 出口总额 — 进口料件总额

或应收工缴费 = 出口总额 × 工檄费率

工缴费率 =(出口总额 — 进口料件总额)/出口总额 × 100%

110、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一般情况下外汇局如何审核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以上述贸易方式出口的,按出口单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111、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且以进料作为抵扣的,外汇局如何审核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进料加工项下经外汇局核准以进料抵扣的,外汇局将根据出口单位的加工合同,对增值部分进行收汇核销,进料部分用相应进口货物报关单手抵扣核销。

112、以“进料深加工”方式出口且转入方以“进料深加工”方式进口的,外汇局如何审核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对于该情况,按以下三种方式审核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1)属于全额收汇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2)属于经外汇局核准抵扣的,根据出口单位的加工合同,对增值部分进行收汇核销,进料部分用相应进口货物报关单抵扣核销。

3)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由转出方将转入方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核注、结案、按收取人民币核销。113、“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合同中的增值额如何计算?

进料加工合同规定了出口总额、进口总额和境内采购料件总额,外汇局依此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 = 出口总额 — 进口料件总额

或增值额 = 出口总额 × 增值率

增值率 =(出口总额 — 进口料件总额)/出口总额 × 100%

114、以“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外汇局如何审核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以“对外承包出口”贸易方式出口的,按出口单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115、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的,外汇局如何审核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的,如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金额小于或等于进口货物报关单注明金额的直接抵扣核销;如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金额大于进口货物报关单注明金额的,对超过部分收汇核销。116、以“退运货物”方式出口的,外汇局如何审核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以“退运货物”贸易方式出口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收汇核销以相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抵扣核销。117、以“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出料加工”、“保税工厂”、“进料料件退换”方式出口的,外汇局如何审核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以上述贸易方式出口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收汇核销或以相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抵扣核销。118、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外汇局如何审核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以“货样广告品A”贸易方式出口的,按照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对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需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不收汇差额核销。

119、以“租赁贸易”、“租赁不满一年”方式出口的,外汇局如何审核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以“租赁贸易”、“租赁不满一年”的贸易方式出口的,如我方为出租方,则按出口单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若收回的租金金额不足核销的,差额部分可凭退回设备(货物)相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抵扣核销,如我方为承租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按不收汇核销。

120、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外汇局如何审核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属于全额易货的,按出口单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和相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抵扣核销。属于部分易货的,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金额收汇核销,差额部分以易进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抵扣核销。

121、以“边境小额”方式出口的,外汇局如何审核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以“边境小额贸易”贸易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按出口单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和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注明的结汇金额收汇核销;以人民币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人民币入账证明上的人民币金额核销;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按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和毗邻国家货币的携带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上注明的金额外汇核销;以易货方式结算的,按出口报关单成交总价以进口货物报关单抵扣核销;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外汇货款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上注明的金额核销。122、以“对台小额”方式出口的,外汇局如何审核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以“对台小额”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注明的结汇金额核销;以人民币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人民币入账证明上的人民币金额核销。

123、以“旅游购物商品”及“一般贸易”方式报关的包机贸易方式出口的,外汇局如何审核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以“旅游购物商品”及“一般贸易”方式报关的包机贸易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者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注明的结汇金额核销;以人民币结算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和人民币入账证明上的人民币金额核销。124、以“寄售代销”方式出口的,外汇局如何审核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以“寄售代销”贸易方式出口的,按报关单成交总价全额收汇核销。

125、政府贷款项下、援外贷款、基金项目下的出口及境外实物投资项下核销,外汇局如何审核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政府贷款项下、凭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政府部门批件、合同或协议、出口报关单等文件以及相应的银行经企业出具的外汇入账通知单或人民币入账通知单,以境内收取的外汇或人民币办理出口核销手续。

援外贷款、基金项目下的出口及境外实物投资项下,凭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政府部门批件、合同或协议、出口报关单等文件,办理出口不收汇差额核销手续。

126、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时,对用于抵扣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将对其进行哪些处理?

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时,对用于抵扣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应当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进行核注、结案。

127、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时,什么情况下可以在核报系统中为出口单位进行数据补录入?

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时,对于因网络不通、系统技术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获得相关电子底账,或者因没有实行电子化管理无电子底账的,可以在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无误后,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补录入数据。

128、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后,将如何操作?

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后的应当进行以下操作:

1)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上加盖“已核销”印章;

2)对于差额核销和以外币现钞、毗邻国家货币、人民币等核销的还应当在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上签注收入净额、币种、日期;

3)将有关核销凭证退给出口单位保管。

129、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后,可将哪些核销凭证退出口单位保管?

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后,可将以下核销凭证退出口单位保管:(差额核销、备查除外)1)出口收汇核销单

2)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手工录入出口收汇电子数据的除外)3)出口货物报关单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出口收汇核销清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出口单位留存联)6)其他相关资料。

130、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后,应当保留哪些核销凭证?

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后,应当留存以下核销凭证:

1)对于手工录入出口收汇电子数据的,留存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清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外汇局留存联)

3)差额核销资料;

4)其他需要留存的相关资料。

131、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后,如何向税务等相关部门提供已核销数据?

外汇局应当定期将已核销电子数据上传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供税务等相关部门查询使用,对于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还应当提供核销清单。

132、外汇局对收汇单位“境外收汇过户”的申请如何操作?

外汇局审核收汇单位提出的境外收汇过户申请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后,对确属因专营商品、更改合同条款或母子公司关系等原因造成的收汇单位与核销单位不一致的,外汇局应在境外收汇过户申请书上加注意见,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进行境外收汇过户操作,并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进行签注。133、哪些出口单位具备自动核销资格?

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单位具备自动核销资格:

1)国际收支申报率为100%;

2)上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3)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属于一般贸易及其他贸易项下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134、外汇局如何核定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

外汇局核定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具体步骤为:

1)外汇局根据标准拟定自动核销企业,填制《出口收汇自动核销资格审核表》,并逐级上报;

2)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

3)外汇局向企业发放《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

4)出口单位在《自动核销资格确认书》的回执上签章确认,承诺履行规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责任。

5)外汇局在出口单位确认后,将实行自动核销管理的出口单位名单对外公布,并抄送当地商务、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

135、自动核销企业出口前需办理哪些手续?

自动核销单位出口前需向外汇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在“中国电子口岸”对核销单进行口岸备案。136、自动核销单位如何申领及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

自动核销单位可一次性向外汇局申领半年出口所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用量,并按有关规定使用核销单。137、自动核销单位出口后需办理哪些手续?

自动核销单位出口后需在“中国电子口岸”对核销单进行网上交单,并按预计收汇日期收汇以及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手续。

138、对自动核销单位的出口收汇有何要求?

自动核销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全额收回出口货款,并按有关规定领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如果预计收汇日期超过180天(含180天)的,应在货物出口后6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139、哪些情况下,自动核销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报告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动核销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手续:

1)不能按规定全额收汇的出口业务;

2)需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或其他相关手续且已收汇的;

3)以不收汇或部分收汇的贸易方式出口的;

4)出口后收汇不需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

140、一般情况下,外汇局如何办理自动核销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一般情况下,对核销率达到规定比率的自动核销企业,外汇局按月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对其出口报关数据和银行收汇数据按时间顺序自动总量核销。

141、自动核销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税时是否应提供核销单退税联?

自动核销单位按规定提供相关凭证向税务部门办理退税手续时,无须提供纸质的核销单退税联。142、自动核销单位出现核销差额如何处理?

自动核销单位按差额核销的有关规定向外汇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外汇局按照规定审核后办理差额核销。

143、外汇局将向哪些自动核销单位发出出口收汇核销预警通知?

外汇局定期为自动核销单位进行总量核销,如其出口收汇核销率未达到规定标准,外汇局将向其发出预警通知。

144、什么情况下,外汇局将撤销自动核销单位的自动核销资格?

自动核销单位被连续预警超过三次,而出口单位收汇核销率仍未达到规定比率的,或不再符合自动核销单位资格标准的,外汇局将撤销其自动核销资格。

145、对被撤销自动核销资格的出口单位,外汇局将如何操作?

对被撤销自动核销资格的自动核销单位,外汇局向其发出《撤销自动核销资格通知书》,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同时抄送当地商务、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对被撤销自动核销资格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正常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手续。

146、自动核销单位的各项出口收汇核销原始凭证如何处理?

自动核销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各项出口收汇核销原始凭证。

四、出口收汇核销特殊情况处理及企业考核 147、什么是核销差额?

核销差额系指出口实际收汇金额与应收汇金额不一致出现的差额,或需以进口货物报关单抵扣收汇的,应抵扣金额与进口货物报关单金额不一致出现的差额。148、核销差额有几种类型?

按照收汇金额多少可分为多收汇核销差额和少收汇核销差额两种类型。实际收汇大于应收汇金额或进口货物报关单金额大于应抵扣金额的,称为多收汇核销差额;反之称为少收汇核销差额。

按照差额原因可分为正常核销差额和非正常核销差额两种类型。非正常核销差额在对企业进行考核时不计入企业核销率。

149、外汇局对多收汇核销差额是如何规定的?

单笔出口多收汇核销差额在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以内的,可以按正常情况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手续;多收汇核销差额超过5000美元,应当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手续。150、外汇局对少收汇核销差额是如何规定的?

单笔出口少收汇核销差额在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以内的,可以按正常情况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手续,少收汇核销差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手续。151、出口单位在进行差额核销报告时,需另外提交哪些材料?

出口单位在进行差额核销报告时,需另外提交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多收汇或少收汇差额原因说明函,并视不同的原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52、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差额的,需提交哪种证明材料?

出口单位需提交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153、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差额的,需提交哪种证明材料?

出口单位需提交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应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的书面保证函。

154、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差额的,需提交哪种证明材料?

出口单位需提交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则需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15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差额的,需提交哪种证明材料?

出口单位需提交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156、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产生差额的,需提交哪种证明材料?

出口单位需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157、因进口国汇率变动产生差额的,需提交哪种证明材料?

出口单位需提交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名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158、因溢短装产生差额的,需提交哪种证明材料?

出口单位需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159、因其他原因产生差额的,需提交哪种证明材料?

因其他原因产生差额的,需提供外汇局认可的有效凭证。

160、对于多收汇核销差额在等值2000美元(不含2000美元)以内或少收汇核销差额在等值500美元(不含500美元)以内,外汇局如何审核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对于上述情况,外汇局在出口单位的核销凭证齐全、数据无误的情况下,可直接予以核销。161、外汇局如何审核出口单位的出口差额核销报告?

对于上述情况,外汇局应当审核出口单位提交的差额原因说明函以及产生核销差额的有关证明材料,在出口单位的核销凭证齐全、数据无误,证明材料符合有关要求的情况下,予以差额核销。162、如何办理出口项下退赔款手续?

如发生出口退赔,出口单位应向外汇局提交局面申请,并按不同情况提供相应材料,外汇局审核真实性无误后,相应冲减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实绩并签发“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汇手续。出口单位应当向外汇局提供的证明材料为:

1)未出口报关但已预收全部及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提供出口合同,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2)已出口报关且已收汇,但未办理核销手续,提供出口合同,退赔协议,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如为退货赔付,还就提供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3)已出口报关并收汇且已办理核销手续的,提供出口合同,退赔协议,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或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如为退货赔付,还应当提供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163、什么是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

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简称逾期未核销,是指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未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164、出口单位应当如何处理逾期未核销?

出口单位应当及时收汇并办理核销手续,远期收汇的还应当及时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尽力避免逾期未核销的发生,出口单位接到外汇局“催核通知书”后,应当对照“逾期未核销清单”进行认真清理,核对、确认数据,及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对无法办理核销的,应主动向外汇局说明情况,接受外汇局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逾期未核销情况严重的,应接受外汇局的处罚决定,如数交纳罚款,并积极整改。165、外汇局应当如何处理未核销收汇?

未核销收汇是指出口单位按贸易项下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但尚未与相应出口关联核销的外汇收入。收汇6个月后未办理核销手续以及核销收汇总量达到等值500万美元的出口单位,应当向外汇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无法说明外汇正当来源或收汇后长期不办理核销手续的,外汇局将按规定予以查处。166、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后如何处理?

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后,视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1)未用于报关出口的空白核销单遗失后,出口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

2)已用于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出口单位应当凭除核销单以外的其他核销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联挂失及补办申请。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无误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联进行挂失处理,并在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3)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退税情况证明向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联挂失、补办申请。对税务部门证明未退税的,外汇局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处理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167、遗失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后如何处理?

出口单位遗失核销专用联后,视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1)属于境外收汇的,出口单位应当凭书面报告,涉外收入申报单等相关资料直接到原签发银行办理补签手续。

2)属于不需要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出口收汇的,出口单位应当凭书面报告及出口收汇结汇水单/收账通知的出口单位留存联或银行出具的证实出口单位结汇或收账情况的书面说明,向外汇局申请补办,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材料无误后,为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

银行凭外汇局核发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为出口单位补办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补办”字样和原涉外收入申报单编号或核销收汇专用号码及收汇资金来源。168、出口单位应当保存的核销档案资料有哪些?

1)外汇局退回的核销凭证;

2)出口收汇核销清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出口单位留存联);

3)其他应当保存的资料。

169、出口单位应当如何进行核销档案管理?

出口单位应当按规定对核销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管理,并定期装订成册。除规定长期保存的外,其他核销档案均保存3年备查。对超过保存期限的档案资料,出口单位可以自行销毁。170、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考核?

出口收汇核销考核是指外汇局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业绩进行考核,评定企业的出口收汇等级,并对不同等级企业分别给予奖励或惩罚的管理制度。出口收汇核销考核按进行。171、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的对象有哪些?

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的对象为考核期内有出口收汇且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所有出口单位。172、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的指标是什么?

出口收汇核销考核指标是出口收汇核销率。出口收汇核销率是指考核期内应该核销出口额中已核销额与应核销额之比。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对出口收汇考核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173、什么是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出口收汇核销率达到或超过95%的,评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出口收汇核销率达到或超过85%且出口额在等值2亿美元以上的大型出口单位,也可评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174、什么是出口收汇达标企业?

出口收汇核销率在70%(含70%)至95%之间的,评为“出口收汇达标企业”。175、什么是出口收汇风险企业?

出口收汇核销率在50%(含50%)至70%之间,评为“出口收汇风险企业”。176、什么是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

出口收汇核销率低于50%的,评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177、出口收汇核销考核评定等级的有效期如何确定?

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的评定结果自评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五、有关法律责任

178、出口收汇核销监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出口收汇核销监管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79、出口单位违反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应如何处理?

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1)收汇后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

2)向银行虚报、错报核销单编号骗取核销专用联的;

3)因故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清理手续的;

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1)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销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核销专用联等核销单证的;

2)重复使用核销专用联的;

3)用贸易出口外汇以外的外汇收入进行虚假收汇核销报告的;

4)未经外汇局批准,即期出口项下超过报关日期180天未收汇的;无期收汇项下,超过在外汇局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未收汇且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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