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6行政处罚建议书

2024-08-01

表16行政处罚建议书(精选6篇)

表16行政处罚建议书 第1篇

白银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管()罚决字【】号

被处罚人(单位):

住(地)址

本机关现查明

证据:

该行为违反了:的规定。依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对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户名账号:)缴纳罚

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银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

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月日

(一式三份)

表16行政处罚建议书 第2篇

答: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及其他需要特殊对待的群体

22、我国《劳动法》中规定的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原则存在的客观基础是什么?

答:该项原则存在的客观基础包括:

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我国工资立法,确认用人单位享有完全的工资分配版主权

二、在我国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原则是工资分配的核心原则,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工资制度,就是依据这一原则建立的

三、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制度中,国家有责任保证劳动者获得最基本生活需要,使劳动者实现物质帮助权

四、由于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济形式的存在,必然有与之相适应的以按芝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如利息、股份分红、风险补偿、雇工收入、资产增值等

23、简述我国工资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答:我国工资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可概括为三个方面:保障劳动者工资水平的立法;保障工资按规定支付的立法;严禁非法扣除劳动者工资的立法。

24、在我国实行缩短工时制应当遵循哪些规则?

答:缩短工时制是指工作时间适于标准工时的工作时间制度。国务院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劳动部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现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只限于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在特殊情况的职工。就现阶段而言,具体包括: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殊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职工,以及纺织、化工、煤矿井下、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行业或岗位职工;从事夜班工作的职工;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16到18岁的未成年劳动者。

25、劳动者的休息权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答:休息权是我国宪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的权利。具体内容是指

一、劳动者依法享有一定期间内休息时间总量的权利,即《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每日到少享有16小时、平均每周享有128小时的休息时间的权利;

二、劳动者在特定时间休息的权利,即劳动者有权在法定节日、单位确定的公休日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调换;

三、劳动者享有相对连续性休息时间的权利。即《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四、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其他休息或休假的权利、如工间休息、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等特定休息或休假。

26、国家关于职工探亲假都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答:(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团聚的,可以享受规定的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内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2)探亲假期。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

(3)探亲假期间待遇:工资待遇。按照本人标准工资发给工资;探亲路费的报销: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27、简述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特征

答: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通过消除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实现对劳动者生命和身体健康的保护。

28、简述职业安全法律保障的法律特征

答:职业安全法律保障以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为目的;职业安全法律保障是对各种劳动条件和生产设备的安全规定;业安全法律保障具有突出的技术性特点。

29、简述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制度的特点

答: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是国家为实现社会目标的一种宏观调控性质的法律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具有高度的法律强制性。

30、简述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的意义

答: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促进民族的兴旺发达。

31、简述我国职业纪律的基本特征

答:职业纪律是为了劳动者的自身利益服务的;职业纪律是由劳动者自觉遵守的纪律;职业纪律是劳动者自愿执行的纪律。

32、简述我国纪律与职业道德的关系

答:职业纪律与职业道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相辅相成,关系密切,是社会主义建设不可缺少的。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对于加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高生产效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都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者的区别:性质不同:职业纪律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是一种义务;职业道德属于思想意识范畴,是一种自律信条; 直接目的的不同。职业纪律的直接目的是保证劳动者劳动义务的实现,保证劳动者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而职业道德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企业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以及实现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实现的手段不同,为了保证职业纪律的实现,法律、法规制度了奖惩制度,而职业道德的实现,则主要依靠人们的自觉遵守,依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以及人们的内心信念。

二者联系:主体相同,二者共同赋予同一主体——劳动者; 调整对象相同。调整的是同一行为——劳动行为;最终目的的相同。都是为了保证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正常进行,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完善科学管理,还可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33、简述职业纪律法律保障的主要内容

答:我国政府制度了对职工奖惩制度,从法律上对职工纪律给予必要的保障。这些法律保障主要包括;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8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只适用于企业单位。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可以适用该条例、奖惩制度对奖励条件,奖励种类和奖励办法都作了规定。

34、简述社会保险的涵义

答:(1)社会保险的对象范围仅限于职工——劳动者,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

(2)社会保险的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险,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

(3)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的依据是基于客观原因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岗位,不包括主观因素所致的此类损害

(4)社会保险是一种兼有补偿性和物质帮助性质的保障制度;

(5)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35、简述社会保险知道的功能

答: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促进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

36、简述失业保险的基本特点

答:适用对象的特定性;享受保险待遇有一定期限;待遇水平较低;保险功能的特殊性。

37、简述工作保险特点和作用

答:工作保险对象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工作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工作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工作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作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差别。

作用:保证受伤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得到及时医治;补偿损失,维持生活;减轻企业负担,稳定保险待遇支付;预防职业危害,减少职业伤害和疾病。

38、简述职工福利的特征

答:职业关联性;普遍性;功利性;集体性;效益性。

39、简述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答:权利: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帮助、指导签订劳动合同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交涉和协商的权利;监督和调查的权利;参与劳动争议解决的权利。

义务:(1)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2)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3)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评价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4)根据政府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40、简述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特点和作用

答:特点:(1)职工民主参与是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而不是指职工的身份参与企业的管理;(2)职工民主管理是职工参与企业的管理,是劳动者以职工的身份参与企业的管理,而不是以股东或其他身份行使管理权;(3)职工民主管理是指劳动者对企业内部事务的管理。

关于简化简易税务行政处罚的建议 第3篇

一、当前简易行政处罚管理的弊端

(一) 重复考评且考评标准不统一

各级税务机关往往把行政处罚案卷质量好坏作为执法督察、绩效考核、依法行政考评的主要内容之一, 一年之中会出现同一事项反复考核检查的情况, 加上本级机关开展的案卷评查, 同一案件会查多次。另外, 由于各地执行的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不同, 在跨地区交叉检查考核时, 经常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 哪怕是一个简单的简易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不同的人看会有不同的结果, 而根据检查考核结论, 执法单位必须对执法人员采取一定形式的责任追究, 导致一些税务人员对处罚事项执法产生畏难情绪, 遇到处罚绕着走, 能不罚就不罚, 或为了不罚而代替纳税人处理涉税事宜。

(二) 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要求偏高

目前, 即使是简易行政处罚也要推行说理式文书。基层税务干部认为这是简单事情的复杂化处理, 增加了大量的无效劳动, 既然是简易处罚,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 只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 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确保程序到位即可, 不必填写说理文书。同时, 各地为了提高税务行政处罚的质量, 相应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如制作了简易税务行政处罚范本, 列举事项, 针对不同的行为制作文书格式, 供基层参照适用, 由于个体之间存在差异, 基层人员有时没有灵活运用而是照搬照抄, 从而导致文书中事实、依据及决定之间不符合逻辑, 失去了说理式文书应有的效果。

(三) 行政处罚证据的采集繁琐

基层认为证据最主要的作用是能够反映案件事实的真相, 对简易行政处罚而言不必拘泥于纸质资料形式。目前, 对未按期申报纳税违法事实处罚比例最高, 达到80%以上。按照目前部分地区的案卷管理要求, 基层一般均要采集税务登记证、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的税务文书及送达回证、逾期申报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或其他纳税资料, 或逾期申报的代扣代缴报告表或其他资料等。对于简易程序而言, 未按期申报事实很明显, 征管信息系统中也留有痕迹, 而且省局发布的《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证据采集规范》中也明确调取征管信息是采集证据方式之一。又比如, 现行税务登记信息均录入了征管信息系统, 证件出件在系统中均可查询, 但仍有些地方明确将税务登记副本作为证据之一。

(四) 有关文书填写要求不明晰

近几年, 行政执法越来越规范, 卷宗质量有了大幅提高, 在各级考核考评时查的问题越来越细, 如文书送达回证的填写问题各人有各人的见解, 送达时间是否一定写到时分、文书送达回证上是否一定要加盖单位公章, 合法签收人是否就应有法律效用, 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笔录必备要素为哪些, 这些看似很细的问题, 往往是困扰基层的一个个矛盾。而事实上, 文书具体填写要求上级机关并未进行明确。

(五) 税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实际工作中, 稽查局行政处罚卷宗相对而言较规范, 主要因素之一是稽查处罚文书一般是经过制作、审核、审批环节, 而且文书审核环节一般都是由专人操作, 案件审理相对独立。而税源管理分局却存在每个人都有行政处罚权, 均可发起行政处罚事项, 简易行政处罚不必经过审核审批环节一人操作即可完成。目前, 由于基层人员老龄化、业 (下转第41页) (上接第55页) 务水平欠缺的问题, 不可能每个税务人员都做到既熟悉程序性规定, 又掌握实体性规定, 相关条款的应用、自由裁量的判定都能得心应手。

二、规范和简化基层行政处罚事项的建议

鉴于以上情况, 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简化基层税务行政处罚执法事项。

(一) 工作标准规范化

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归档必备资料、简易程序是否需要说理式文书、资料归档要求、文书填写格式及要求等, 建议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统一和明确, 减少各地执行差异。

(二) 证据形式多样化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征管信息系统中可查询信息的事项, 可将电子信息作为证据, 不必再留存纸质证据资料。例如, 未按期申报纳税的违法行为, 征管信息系统里申报记录有据可查, 可不必再采集申报表等证据资料。

(三) 工作流程再优化

建议现行体制下的管理分局、征收局税务行政处罚执法仍由税收法制岗专人办理, 而不能分散办理。

(四) 简易程序简单化

税务行政处罚工作中的问题及建议 第4篇

摘 要 税务行政处罚是保障税务机关实施税务征收管理,维持税收管理秩序的一种行为方式;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对违反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与税务行政处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进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常出现的诸如程序违法、资格不明、文书制作欠规范等问题,可以通过加强立法体系建设、进行执法人员业务技能培训以及建立健全约束机制、提高工作透明度等方式进行解决。

关键词 税务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 依法行政

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并且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利益紧密联系,是引发税收行政执法争议的重要因素。它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四类;各类罚款以及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范畴。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基本要求是: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规章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税务人员进行税务行政处罚时在程序及实体处理上仍存在不少瑕疵,一定程度影响了税务机关依法治税进程的推进。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税务行政处罚立法进程相对较晚,对行政处罚权力相对人的保护还不够完善。随着改革发展,税务执法过程中行政处罚的各种问题亟待解决。

一、税务行政处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1. 从运用法律依据方面来看

税务行政处罚程序没有单独的立法,有关制度在《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税收处罚法》等诸多法律、文件中均有涉及,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不利于工作人员掌握税务行政处罚法定程序从而依法开展工作。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错误适用法律法规;二是应适用高位阶的法律法规而适用低位阶的法规条例,甚至规范性文件;三是笼统地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而不注明具体的条款项;四是不注明适用的法律依据。

2. 从形式步骤方面来看

税务机关进行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时,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之日起3日内向税务机关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进行陈述申辩。采取口头形式进行陈述申辩的,税务机关进行记录,当事人对《听取陈述申辩笔录》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成立者予以采纳。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复核后,或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应当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签收。在实际工作中,时常存在以下问题:行政处罚前未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应知事实理由;应告知却未告知当事人应对违法行为进行申报;应审理却未审理,以及应听证未听证;应责令限改未限改;应移送的以罚代刑;适用一般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告知书与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情况等问题。

(二)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不明确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由此可见,税务行政主体是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税务行政管理权的组织;而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属于行政主体的范畴,加之其受到《行政处罚法》的一般规制和《征管法》的特殊规制,所以,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就是按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税务行政主体。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税务行政处罚主体不明确的情况。

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应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额在一千元以下的,由税务所(稽查分局)决定;对纳税人采取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如扣押、查封、拍卖商品、货物;查核纳税人的存款账户;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及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等,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并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做出处理决定。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几种问题:一是税务机关内设机构无执法资格,但是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做出处罚决定;二是税务所对超过处罚额度的未呈报上级机关而直接做出处罚决定;三是一些税务机构对于某些无处罚权项目进行处罚。

(三)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以事实为根据”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事实认定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确认行政违法事实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否存在、何时何地发生以及情节等的查明、认定的活动。每个案件在主要证据的表现形式方面都有所不同,但对下述三方面的事实均应能够进行合法有效地证明:一是当事人是否构成违法的事实,二是如何判定违法情节轻重以及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的事实,三是其他有关被处理人权利义务的基本事实。如果收集的证据不能证实以上事实,就属于违法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违法事实认定过于简单,甚至一句话进行表述,缺少必要的详细询问;二是讯问后缺少笔录证据,或笔录未现场制作,从而易造成对违法事实取证不充分,导致遗忘或记忆不准确;三是,现场笔录应有执行职务人、当事人、见证人等有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导致证据不充分、不能相互印证,证据缺乏有效证明力。

(四)执行税务行政罚的随意性较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在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使用确实有效增强了执法办案的准确性和灵活性。常涉及的处罚概念中,免予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违法行为轻微;二是行为人有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事实;三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或者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处罚。执行中的问题体现在:一是执法人员对理解法律概念上的“不予”和“免予”的界限存在混淆不清的现象;二是存在畸重或畸轻的处罚情节;三是罚款执行率不高,没有充分运用行政处罚法和征管法规定的清缴税款和罚款的强制手段,罚款没有清缴入库,就草草结案。

(五)税务行政处罚文书制作不完整、不规范

税务执法文书,是指税务行政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税务行政管理事务,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一系列文书总称。其主要包含了以下四层含义:一是执法文书制作主体是拥有法定执行权的执法部门,二是执法文书适用范围是具体行政执法活动,它和执法活动是同步进行的;三是执法文书制作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脱离法律法规的规定自己创设文书种类、形式和内容;四是执法文书必须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执法文书一旦制作完成行政机关必须遵守。但在实际使用中,常常出现以下几种情形:

1.税务文书使用错误

易出现误用《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与《催缴税款通知书》,集体讨论结果无记录以及记录无实质内容等。实践中,还存在未制作报告审批文书和文书未经审查的情况。

2.不符合规定实施证据登记保存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必须是在特殊、紧急的情况下,如证据有可能灭失、时过境迁后难以取得等,税务行政执法机关才能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实践中存在不需要现行保存证据的却采取这项措施。

3.载明事项不准、违法事实描述不清、文书用语表述不规范

执法文书应载明事项,表述规范。但实践中存在文书事项描述过于简单、使用过于结论化言论、对违法事实记载不周、描述事项词不达意、出现错字别字以及送达回证签名不符合条件等问题。

4.《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不明确、证据反应不充分

做出处罚决定应内容明确、证件充分。但存在收集证据过程反应不清、无具体的处罚金额、无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无当事人具体身份的基本情况等。

(六)税务行政执法案件管理不规范

税务行政处罚资料属于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所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的总和。目前,税务执法案卷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案卷归档不够及时,延期拖期;二是案卷装订不规范,使用金属钉、抽杆夹以及无格式化的封皮;三是归档顺序颠倒,部分按照正副卷装订,部分按时间顺序装订,部分按效力等级装订;四是内容材料缺失,如无封面、封底、目录、备考表等;五是案卷保管期限不统一、无案卷目录、资料排列无序、缺少页码、字迹不清和未按照规定的日期进行归档等。

二、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

(一)法律法规规定不明晰

现行税收征管法确立了各种专业化的局、分局,还有诸如纳税大厅、稽查所等名目繁多的机构,到底哪些机构拥有行政执法权和行政处罚权,法律上不是太明确的,易引起执法人员理解上的不一致,给行政处罚带来争议。

(二)执法人员履职不尽责

有些执法人员规范执法意识不强,未充分认识到规范执法的重要性,对违规执法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有些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有待提高,不适应现代规范执法的需要;有些执法人员工作欠细致,办事欠严谨,易产生行政处罚上的瑕疵。

(三)审核人员把关不到位

少数审理人员和政策法规员未认真履行审核把关职责,对涉税行政处罚案件分析研究不深不透;有些行政处罚文书签发人未仔细审阅相关文书,就随手签发,未能把好最后关口。

(四)执法过程监督不及时

目前税收征管软件行政执法模块功能相对简单,仅通过软件处理基本文书制作,相关的证据资料还保持手工流转方式,导致执法管理软件在线监控范围较窄,行政处罚中一些问题只有靠实地检查才能发现,不能及时纠正,使常发多发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完善税务行政处罚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税收法律法规

1.将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该机制是促进税收政策和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提高税收决策民主化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把握税制运行和税收政策执行状况,及时反映税收执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准确把握宏观经济对税收提出的客观要求;为国家改革税制、完善政策提供合理建议,从而促进税制改革与时俱进,增强税收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构建税收自由裁量权体系

实践证明,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适度运用,将有利于提高税务行政效率,保护国家、社会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税收自由裁量权也是一柄双刃剑,如果对它不加以控制,就会侵蚀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给国家、社会带来损害,为此我们需要构建和完善相关的制度控制体系。按照相关规定,应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为突破口,在法定的裁量权限内,针对不同的违法情形分解为相应的处罚档次,细化、量化税务行政处罚标准,做到同类问题在同一区域内的处罚标准统一,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的处罚裁量空间,推动行政权力规范、透明、廉洁、高效运行。

(二)强化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

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等形式,组织相关执法人员尤其是一线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等培训,熟悉执法标准和相关制度要求。把握实效性原则,以熟知执法标准为重点,采取务实、高效的方法,提高培训效率、增强培训效果、提高执法水平。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要求,搭建税务案例评议教育平台,着力提高税务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理解运用能力、调查取证和分析判断能力、文书制作能力以及对执法依据准确适用的能力。帮助相关岗位工作人员从具体的个案入手,理清办案思路,掌握办案技巧,增强税务行政执法实际操作能力,并提高工作的效率。具体方面如下:提高业务技能,突出培训内容的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着重讲解调查取证技巧、法律法规适用和案卷文书制作等业务技能,并在交流探讨中提高升华,促进执法效率的提高。.

(三)提高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制约机制和责任制

通过报纸、电视、宣传栏、网站等媒体将处罚标准、处罚依据、处罚对象、处罚过程对外公开,提高全民遵守税收法律规范的意识,减少因纳税人不懂税法而导致的行政处罚。建议如下:一是建立办案时限监管、催办机制,依法快速审理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对符合简易、简化的税务处理案件,应积极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二是强化质量管理机制。适时开展实行案件复查制度,着力加强税务执法责任体系、考评体系和监督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坚持行政处罚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辩证统一;三是建立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制约制度。在事中应坚持实行调查、审理和执行的分离,事后可以采取内部执法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机制;四是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对于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税务人员过错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经济和行政责任;对屡犯、多发的过错,要从严加大惩戒力度;对特别重大处罚过错,要依规采取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追究责任,促进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四)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

各级税务部门应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公平处理、措施适度,在执法过程中,应尽力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应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健全行政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具体建议有以下几点:一是建立税务行政处罚责任制。税务行政处罚责任制要有可操作性,要明确区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使责任与个人职务、待遇相挂钩,把行政处罚责任制落到实处;二是建立税务行政处罚司法审查制。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申辩权、听证权、复议权、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权等;三是建立税务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对法定监督方式应根据形势需要补充完善;对非法定监督方式,应通过立法或制定规章,以保证卓有成效的监督。同时,要有对税务行政执法中滥用职权的人采取惩罚措施,并对监督有功人员实行奖励保护。

(五)提高行政处罚案卷制作质量的建议

1.卷整理、归档存封

首先要查看办案资料是否齐全,执法文书填写制作是否符合规范,案件办理程序是否正确。其次,对案卷进行排列,整理成册,检查资料是否有遗漏;订成册的案卷要移送档案室,交档案保管人员归档存封,能由执法人员自行保存。已归档的案卷,任何人不得从由抽取、涂改、增删卷内材料。确需增添文书材料的,应当经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增添。

2. 加大办案质量跟踪与监督和相关人员学习

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普法学法是基础,制度机制是保障,监督保管是关键。各部门应当对归档的卷宗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通过专项监督、个案监督、过程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等多种监督途径,加强对税务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考核,把执法办案质量考核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加大考核的分值,认真实施考核。对税务执法人员违法行政、不当行政、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失误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对于承办的案件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限期履行、支付赔偿金等不利后果的,都应当严肃追究案件承办人员、案件主管人员的责任。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推进依法行政,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执法依据、程序和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应当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全面考虑相关因素,与涉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相当。宽严相济,保障纳税人和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提高纳税遵从度,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参考文献:

[1]湖北省地方税收研究会课题组.细化量化地方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探讨.理论月刊.2011(2).

[2]张春林.税务征管中行政处罚种类的探讨.学术论坛.2009(6).

[3]李海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效与受理机关的确定.安徽林业.2009(3).

[4]曹福来.论税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江西社会科学.2006(8).

[5]杨红梅.论税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商场现代化.2006(20).

[6]王志卉.谈规范日常税务行政处罚工作.北京财会,2002(8).

[7]鲍卫平.税务行政处罚适用减轻处罚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涉外税务.2005(5).

[8]税务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http://www.chinaacc.com/new/403/404/414/2008/8/lu4643275425178800215504-0.htm

[9]税务行政处罚有几种:

表16行政处罚建议书 第5篇

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

社险稽核[]号

我单位在稽核检查中发现被稽核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

律、法规行为,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现转送给你们,建议对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反馈我单位。

年月日

被稽核对象名称:

单位地址:联系电话:法人代表:

主要问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表16行政处罚建议书 第6篇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 “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人民银行作为票据管理部门,依法对空头支票进行行政处罚管理,但由于现行法律对 “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界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相关规范性文件存在法律依据、效力不足的风险,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障碍。

二、我国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法律层面

《票据法》规定了空头支票的基本概念,明确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行政处罚法》赋予了中国人民银行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制定金融规章,对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作出具体规定的职权。

(二)部门规章层面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明确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三)规范性文件层面

随着票据业务的发展,人民银行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对空头支票行政处罚进行更为细致、具体的规定。如:2005年6月1日执行的《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14号),规定将空头支票的行政处罚主体由原来的商业银行改为人民银行,明确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依据和标准是《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31的内容;2010年3月制定的《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银发〔2010〕88号),规定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要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列举施行减轻和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界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现行法律、规章仅对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并且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两种“签发空头支票行为” 进行行政处罚管理。而在具体法律事务实践中,常有金融消费者投诉不法分子以拖延付款为目的,故意签发支付密码错误或故意签发账户已被冻结、撤销的支票,使持票人利益受损。从行为性质看,故意签发支付密码错误或者故意签发账户已被冻结、撤销的支票,只是与规定的两种“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在形式上有所不同,其造成的后果和实质是相同的,都使持票人无法及时拿到款项,都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银行信用,但基层人民银行在受理此类投诉时,却困于法律依据不足而不能将其纳入“签发空头支票行为”行政处罚管理范围。

(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存在法律依据、效力不足的风险

人民银行总行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对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进行了具体的操作性规定,是基层人民银行开展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但上述文件从法律形式上看,仅是人民银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和效力低,并且是以人民银行内部公文的形式进行流转印发,并未正式对外界进行公布,而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从这个角度来说,上述文件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风险。

(三)停止对出票人票据使用权存在法律风险

人民银行总行下发的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相关文件中规定,对逾期不缴纳空头支票罚款出票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对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但上述规定在内容上不符合《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设定要求,在法律事务实践中,若空头支票出票人以人民银行要求停止票据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人民银行及开户银行可能面临一定程度的法律风险。

四、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的法律建议

(一)扩充相关法律、规章中关于“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法律外延

建议在《票据法》中增加“出票人不得故意签发支付密码错误或签发银行结算账户已被冻结、撤销的支票”等内容;补充完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将“故意签发支付密码错误或故意签发银行结算账户已被冻结、撤销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行为纳入“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由人民银行进行行政处罚管理。

(二)补充完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提高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法律位阶

修改《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可以减轻或者免于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补充完善对出票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进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相关措施及程序,并以政务公开的形式及时对外界公布,提高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法律位阶。

(三)暂停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商业银行对空头支票出票人停止票据使用权的行为

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停止“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的措施,防范法律风险,可将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黑名单”与征信管理系统相衔接,通过征信记录这一激励机制,引导其呵护信用。建议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规定,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推动空头支票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公示,将逾期不缴纳空头支票罚款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良信息纳入金融基础信息数据库管理范围并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企业及时缴纳逾期罚款。

摘要:人民银行作为票据管理部门,依法对空头支票进行行政处罚管理,但由于现行法律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界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相关规范性文件存在法律依据、效力不足的风险,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障碍。

关键词:人民银行,空头支票,法律建议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课题组,开展空头支票保护性垫款业务的可行性[J].金融会计,2009,(2)

[2]王惠萍,韩汾,岳顺天.空头支票管理设想[J].金融会计,2004,(11)

上一篇:拳击比赛总结范文下一篇:有孩子的家长注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