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授站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2024-06-25

函授站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精选6篇)

函授站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第1篇

函授站函授生教学活动暂行规定

函授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函授学习主要利用业余时间,以自学为主,并辅以必要的面授和辅导,函授生在学习过程中应具有刻苦学习的精神,努力钻研,持之以恒,充分利用业余时间进行有计划的学习,保证学习任务的完成。

函授站函授教学活动各门课程的主要教学环节是:自学(预习)——面授(包括辅导答疑)——复习、作业——考试。

函授教育活动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自学活动

自学活动是函授学习的主要环节,包括面授前的自学、预习及面授后的复习、作业。

函授生必须了解函授教学的组织过程及函授学习的特点,熟悉并严格遵守学校有关函授教学方面的规章制度,函授生要按自己的具体情况定出自学计划,自觉地加以执行。函授生在自学时,应有计划、系统地阅读、钻研教材,掌握基本内容,宜按章、节作好自学笔记,完成作业。函授生在自学过程中应学会独立思考、发现和提出问题,经过认真钻研和就地请教仍未解决时,可以请函授站和学校有关教师予以解决。函授生制定自学计划,要保证每周18学时以上的学习时间。

二、面

面授是函授教学中的重要环节,通过面授教学启发和引导学生进一步深入钻研教材,解决学生在平时出现的疑难问题,帮助学生掌握教材的重点和难点。集中面授时,学校选派或聘请讲师以上的教师担任主讲,一般每天讲课6学时,面授讲课总学时一般占在校生同类型、同专业总学时的40%以上。学生在参加面授前,应按规定要求完成自学预习任务,以保证面授效果。

函授生必须按时参加面授,面授学习期间的考勤占总评成绩的20%。

函授生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面试时,须由本人写出申请,出据相关证明,报函授站批准。对于办理请假手续的学生,允许参加考试,按线性方式扣除考勤分,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按旷课处理。

函授站根据本站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函授教学质量。

三、实验

凡是教学计划中规定有实验的课程,都必须进行实验。实验一般安排在面授期间进行,各函授站要认真创造实验条件,按每门课程规定的实验次数和实验学时,精心组织,保证学生完成实验。

四、作业

作业是督促和检查学生完成自学计划、提高自学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考查学生平时成绩的必要形式。作业在面授后自学期间完成,于下学期面授时交函授站。不交作业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作业成绩占总评成绩的20%。

五、辅导答疑

辅导答疑是函授学习的必要形式,其目的是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提高学生的自学质量,锻炼自学能力。辅导答疑分口头答疑和书面答疑两种形式。口头答疑在面授期间进行;书面答疑在全学年中任一时间均可进行,学生可通过电子邮件、书信等方式向教师提出学习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由相关教师负责进行解答。

六、考试

考试时考核学生对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程度及综合运用能力。考试放在课程后的下一学期面授期间进行,其考试的卷面成绩占总评成绩的60%。

七、课程设计

课程设计的目的是培养学生运用有关课程的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进一步提高运算、制图和使用技术资料的能力。

八、毕业设计(论文)

毕业设计(论文)是函授教育的重要环节,是对函授生在知识和理论方面进行一次综合性的考核。因此,函授站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精心设计,紧密联系实际,慎重选题,认真指导函授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

函授生在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过程中,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广泛收集材料,勤于思考,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函授生毕业设计(论文)按一门考核课的成绩计算。

本科生必须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毕业设计(论文)考核成绩由毕业设计(论文)和答辩成绩综合评定。

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允许在毕业前重修一次,经过重修仍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

九、成绩考核

凡是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必须进行严格的考核。考核一般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1、考试(包括重修课程的考试)采用百分制,总成绩由以下比例构成:

面授考勤

20%

20%

期末考试卷面成绩

60%

考试课程每学期2——3门,考试卷由学校负责组织有关教师统一命题。

2、考查课程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优秀

(90——100分);

良好

(80 ——89分);

中等

(70——79分);

及格

(60—— 69分);

不及格

(59分以下)。

3、补(缓)考与毕业生总成绩构成比例为:

考试卷面成绩

80%

作业

20%

函授站函授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函授生学籍管理工作,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函授教育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照国家规定正式录取的函授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规定证件,按规定时间到函授站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入学者需事先向函授站请假,无故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函授生入学后,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直接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循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报到,在函授站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函授生报到注册后,函授站应将学生报到注册的情况,及时的如实上报成人教育学院。

第五条 函授生在学习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不得具有双重学籍。

第六条 新生的年级以录取年份定称,如二OO三年录取的新生为“二OO三级”简称“O三级”。

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七条 凡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均须进行成绩考核。成绩考核要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采取严格易行,确有实效的考核办法,检查函授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与对技能的运用能力,以达到考查衡量函授生实际学业水平的目的。

第八条 函授生的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可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函授生所学课程的总成绩,由考试、面授考勤和作业等综合加以评定。

课程总成绩(包括重修课程)由以下比例构成:

面授考勤

20%;

20%;

考试卷面成绩

60%。

考查成绩五级分制为:

优秀(90 — 100分);

良好(80 — 89分);

中等(70 — 79分);

及格(60 — 69分);

不及格(59 分以下)。

补(缓)考和毕业补考总成绩的构成比例为:

考试卷面成绩

80%;

20%。

第九条 考试(缓考)、补考、毕业补考、重修

1、函授生必须按学院的要求与安排按时参加面授并完成作业,方可参加考试。

2、旷课时间达到该课程授课时间1/3的学生,取消其参加该课程正常考试和补考的资格,但允许参加毕业补考或申请重修;旷课时间达到该课程授课时间2/3的学生,取消其参加该课程的所有考试资格,直接进入重修。

3、考试一般不准请假,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应事先持单位证明向函授站请假并申请缓考,经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随补考进行。

4、凡考试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补考或缓考不及格者,可参加毕业补考或申请重修。

5、因特殊原因需提前重修的学生,须本人申请,经由函授站负责人审核批准,方可提前重修。

6、函授生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对于认识错误深刻,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于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的机会。

7、函授生的正常补考,于课程面授后的下一学期面授期间进行,毕业补考于最后一学期面授期间进行。毕业补考仍有两门以内不及格者,允许在毕业后一年内完成重修,但必须在毕业时办理重修手续。

第十条 函授生的考核成绩,函授站应及时记入函授生学籍成绩表,并于毕业时装入本人学籍档案。

三、休学、转专业、转学习形式、退学

第十一条 函授生学习期内,因特殊原因必须休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函授站审核后报学院批准,方可办理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函授生休学期满,应按时持休学证明(因病休学者须另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函授站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查同意后,方可复学。

第十二条 函授生有正当理由确需转专业者,应持有所在单位人事证明向函授站提出申请,函授站报学院批准,并报上级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生效。

转专业的办理原则:理工类专业可以转入文史类专业,但文史类专业不能转入理工类专业。

第十三条 学生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转学习形式者,在入学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长审批,报函授科备案,由学籍管理人员集中到省教育厅统一审核办理。

办理原则:函授学习形式可以转入夜大学习形式,但不能转入脱产学习形式。

第十四条 函授生有下列情况者,应予以退学。

1、每学年(期)开学后,学生逾期一个月不交纳学费或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连续两学期无故不参加面授者。

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经批准复学但不能到指定函授站参加学习者。

4、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经复查身体不合格者。

5、经学院动员,因病或特殊原因该休学而不休学,又不能参加面授者。

6、经过县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传染病等疾病者。

7、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8、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9、因其它特殊情况,学院认为必须退学者。

函授生退学由函授站报学院批准,凡经批准退学的学生,一律取消学籍,不得申请复学。学生接到退学通知后,须在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否则,一切遗留问题,学院概不负责。

四、考勤与纪律

第十五条 函授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违犯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函授生必须在指定的日期到函授站报到、注册,按时参加面授和考试。

第十七条 函授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面授和考试等教学活动,须提前由本人书面申请,持工作单位证明,办理请假或缓考手续,否则以旷课或旷考处理。对旷课的函授生一般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函授生必须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课堂内严禁吸烟及接听手机。

五、毕业、结业

第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函授生,学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期满,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并通过鉴定,品德合格,准予毕业,并由学院发给国家认可的相应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函授生学习期满,经重修后仍有课程成绩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并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函授站考试纪律与规定

一、考场规则

1、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工作地点的秩序。

2、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3、考前20分钟考生入场,除书写用黑色签字笔、填涂用2B铅笔、橡皮擦等,有关科目必备的角尺、圆规和高中起点本、专科的数学科可带计算器外,不准携带书包、文具盒、自备垫板和任何书籍、报纸、纸张以及其他任何与考试无关物品进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电子录放器材(如录音笔)以及修正液(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生在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

4、考生入场后按《准考证》的后两位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放在座位左上角。得到草稿纸、答题卡和试卷后,应首先核对考试科目,清点试卷张页及有无漏印、字迹不清或破损,然后在规定位置准确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不得在规定位置以外书写姓名、准考号或做记号。

5、开考信号发出前,不得在试卷和答题卡上作答。试卷、答题卡在考试结束前均属绝密材料。若向外泄露其内容,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客观题作答时,应按要求选择正确答案,再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对应处涂黑;若需更改,则先用橡皮擦净后再进行答案填涂。除客观题外,只能用0.5MM黑色签字笔书写,字迹要清楚,答案必须书写在答题卡上为每道题划定的答题框内,不能将答案写在对应的答题框外或草稿纸上。凡印方格的试题,要求一字一格作答;严禁在答题卡上使用涂改液。

7、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入场。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方可交卷出场,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次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交谈或逗留。

8、考生提问请先举手向监考员示意。得到允许后,方可提问有关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凡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请勿向监考员询问。若因特殊情况考生不能坚持考试,可举手示意监考员,经考场方面同意后方可前往指定处。

9、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独立思考完成考试。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

10、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必须立即停止作答,按照草稿纸、试卷、答题卡的前后顺序整理好,等待监考员查验完成后,根据其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内逗留。严禁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11、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涉嫌违纪、舞弊等行为的考生,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二、考生考试违纪、作弊及违纪处理

(一)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3、私自调换考场的监考人员。

4、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5、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6、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7、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8、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9、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10、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考试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考点考试领导小组确认后,由发现或举报该情况的人员写出书面材料,并将相关材料交考试领导小组。由纪检人员找当事人谈话,确认后由当事人写出事情经过及过程,说明违纪情况,等候考试领导小组处理。

(二)考试工作人员作弊行为的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为不具备参加专科接本科教育选拔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2、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4、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5、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6、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7、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8、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9、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10、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11、其他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试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考点考试领导小组确认后,由发现或举报该情况的人员写出书面材料,并将相关材料交考试领导小组。由纪检人员找当事人谈话,确认后由当事人写出事情经过及过程,说明违纪情况,等候考试领导小组处理。

(三)、考试工作人员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由考点院校考试领导小组将本人的书面情况说明送交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对其提出处理意见。考点院校考试领导小组在对考试违纪、作弊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纪、作弊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函授站函授生考勤(暂行)办法

为加强函授生面授过程管理,保证良好的课堂秩序,处进学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法。

一、考勤负责制

函授生面授期间的学生考勤采用班主任与任课教师分工负责制。

1、班主任负责组织、落实班级的面授考勤工作,并对考勤实施督促检查,及时处理考勤中发现的各种问题。

2、任课教师应按考勤规定要求,使用统一格式的考勤表,认真做好上课考勤工作,严格考勤制度。

二、请假与销假

函授生在面授期间因故不能上课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1、学生请假应写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批准后,交任课教师。

2、请假一周以上者须附有关证明(病假须有医生证明,因工作原因须有单位证明)。短期请假(一周以内)可履行补假手续,但必须到课后当天补办。

3、请假期间满应及时销假或续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三、考勤情况的处理

1、旷课时间达到该课程时间的1/3的学生取消该课程的正常考试和补考资格,但允许参加毕业补考或申请重修。

2、旷课达到该课程时间的2/3的学生,取消考试资格,直接进入重修。

3、严格控制请假,对履行正常请假手续者,允许参加考试,但按缺勤扣分。

4、缺课超过1/2者,取消评优资格。

函授站管理暂行办法

函授站是举办函授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机构。函授站业务上接受主办学校的领导和管理,行政上接受建站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函授站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贯彻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履行主办学校和建站单位签订的《协议书》中的职责,执行主办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配合主办学校认真组织教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函授站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函授站的管理水平,保证函授教育质量,根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函授站的审批与管理由成人教育学院具体负责。函授站应和成人教育学院一起共同承担起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合格专业人才的重任。函授站的管理工作是函授教育工作的重要环节,担负着对函授学员进行教学组织、教学管理、教学辅导、行政管理、后勤服务、思想教育等重要任务。

第三条 函授站业务上接受成人教育学院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领导。函授站工作同时接受其上级主部门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函授站一般不独立刻制公章,若因工作需要盖章,可代用设站单位公章,或将公文寄回学院盖章。

第四条 为了便于管理,保证生源,提高教学质量,原则上在一个地市只设一个函授站。如果确有实际情况需要设置一个以上函授站,须慎重研究,且同一地市的教学站专业不得重复。若协议未列专业组织学员人数达到20人以上,也可补签未列专业协议,允许当年单独开班。

第二章 设置

第五条 拟设站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成人教育学院和设站单位根据本规定协商建立函授站。设站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站单位能够提供函授教育必需的教学条件,能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能就地聘请符合成人教育要求的兼职辅导教师,并能组织招生生源。

(二)设站单位应地处函授招生覆盖地区的中心地带,且交通方便,具备解决成人教育学院派出教师、工作人员及学员集中面授期间食宿等基本条件。

第六条 具备第五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成人教育学院考察合格,审核批准,方能成为设站单位。

第七条 设站单位应与成人教育学院签订建站协议书,明确双方职责。协议书签订之后,双方分别备文共同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申报,履行备案手续。

第八条 建站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建站双方各自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二)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层次(本、专科)、学制、招生人数、覆盖地区(或招生范围)、发展规模;

(三)函授站地点及办学条件;

(四)函授站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

(五)函授站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

(六)履行协议的期限;

(七)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八)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有关函授站的内容。

第九条 建站协议签订后,设站单位应推荐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思想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热爱成人教育工作并熟悉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以及较强管理工作能力的同志作为函授站站长人选,同时组建由站长及若干工作人员组成的函授站工作机构。

第十条 设站单位应填写《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注册登记表》交学院审批。成人教育学院根据审批情况向受聘的函授站站长颁发聘书予以确认和聘任,同时正式备文给设站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函授站的职责:

(一)协助学院做好在本站所在区域的招生工作;

(二)协助学院做好本站函授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三)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函授生分发教材和辅导教材;

(四)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函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五)向学院推荐辅导教师,并协助学院做好辅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六)及时向学院反映函授生、辅导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八)定期对本站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检查,积极配合学院对本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九)每学期或每学年向学院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十)建站协议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 设站单位的职责:

(一)主动配合成教学院落实函授站的建置,为函授站提供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

(二)解决函授站正副站长、专职管理人员的编制、职务聘任及工资待遇;

(三)做好函授站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研究和检查函授站工作;

(五)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第四章 辅导教师和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函授站设站长1人,副站长1人,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配备。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工作负责,品德好,作风正派,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四条 函授站站长同时对学院和设站单位负责,并领导和主持本站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设站单位聘请函授站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

(二)根据学校要求和当地实际制订并组织实施本站工作计划,并检查教学环节落实情况,确保教学质量;

(三)做好本站的财务管理、设备管理和学员的学籍管理、成绩管理等工作,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四)协调本站与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为完成本站的各项教学任务及其他任务提供保障;

(五)加强函授站与成教学院的联系,及时总结本站工作,定期向成教学院和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四条 函授站所需兼职辅导教师由函授站推荐,同时填写《黄淮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聘任兼职教师审批表》报成人教育学院审批备案,颁发聘书。辅导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辅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讲师以上职称,并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能力。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确定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以教材为依据,讲授或辅导指定课程;

(二)及时批阅学员作业,进行书面或当面答疑,检查学员自学情况,协助学院派出的监考人员作好考试工作;

(三)辅导教师协助主讲教师指导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实验、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并认真记录考勤情况,同时负责对学员的辅导、答疑;

(四)积极参加学院召开的教学研讨会和业务培训活动,认真总结教学工作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辅导质量;

(五)结合教学实际,教育学员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第十六条 函授站站长聘期一般为三年,兼职辅导教师聘期一般为半年。聘任期满不再续聘则自然解聘,在聘任期内因故拒聘、解聘或聘任期满聘等均应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函授站站长及兼职辅导教师未能履行职责,学院有权予以解聘。设站单位和函授站亦可根据情况提出解聘、续聘建议并报学院审批。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八条 函授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按建站协议中的规定从本站学员所交学费中拨给。函授站不得擅自向学员收取其他费用,亦不得将函授站经费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函授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提供或筹集,联合设站的由有关单位分摊”的原则,函授站可自行筹集部分经费。但函授站筹集的经费必须用于函授教育的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亦不得以函授站的名义为其他单位或项目筹集资金。

第二十条 函授站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站的经费和财务工作,并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做好本站经费的预算、筹集、收缴使用、结算等工作,并负责定期向站长汇报经费管理情况,接受设站单位检查,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函授站应自觉接受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成人教育学院和设站单位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 成人教育学院定期对函授站的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学员学籍管理等工作进行检查、评估,表彰工作成绩优异的函授站和工作人员;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函授站进行整顿;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与设站单位协商予以批评教育或调整。

第二十三条 成人教育学院定期召开函授站工作会议,安排工作,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 组织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和函授教育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在对函授站的定期检查、评估工作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学院可要求函授站限期整顿或撤消该函授站。

(一)未按本规定设置函授站的;

(二)不履行函授站职责和建站协议的;

(三)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

(四)以学院名义或其他名义乱收费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擅自挪用函授教育经费的;

(六)违法或违反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黄淮学院成人教育学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函授站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函授站建设和管理,提高函授教学质量,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函授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函授站是指我校在全省所设立的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教育辅导站,是我校实施函授教育的基层教学管理组织。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全省设立的所有函授站。

第二章 函授站的设置 第四条 设站条件

1.设站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中等(含中等)以上专业学校、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中心或经批准的民办高校。2.具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3.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专兼职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4.配备或聘请合格的面授、辅导教师。

5.提供满足函授教育需要的办公、教学和生活条件。6.提供或筹集必要的办站经费。

7.函授站所在地应生源较集中,交通较发达、方便。

第五条 设站程序

1.设站单位根据本地区或部门人才培养需求和发展规划,向学校提出书面设站申请并附设站单位资质证明及教学条件、生活设施设备等基本情况。

2.学校根据设站单位的申请报告,对设站单位的办学资质、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

3.经考察具备设站条件的,学校和设站单位根据学校的办学能力和地方的人才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

4.经学校批准可以建站,双方签署建站协议书。

协议书内容包括设站目的、培养目标、发展规模、招生范围、专业设置、设站地点、办学条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5.协议书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六条 机构设置

1.设站单位应根据函授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本着保证需要,精简机构的原则,采取专、兼结合的办法,建立函授站机构。

2.函授站建立后,应根据学校有关建站的批文刻制公章,公章仅限于该站函授教育使用。公章印模须报学校备案。

第七条 人员配备

1.设站单位应根据函授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确定函授站的人员编制并配备站长及工作人员。

2.函授站应设站长1人,副站长1--2人及相应的工作人员。3.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

4.函授站人员配备情况必须报学校备案,工作人员若有变动,应及时通报学校。

第八条 备案和年检

1.函授站要严格履行备案、年检手续。凡未通过教育厅年检的函授站,一律不安排招生计划。

2.函授站不得与其它组织、机构签订办学(招生)协议。3.未经学校同意,函授站不得随意变更办学地址。

第三章 函授站的主要职责 第九条 思想工作

1.为了保证函授教育的质量,实现函授教育的培养目标,函授站应重视函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2.做好新生入学教育工作,组织函授生认真学习学校及函授站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端正学习目的,树立良好学风,保证函授教学和其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3.在组织教学过程中,注意了解和掌握函授生学习和思想情况,教育函授生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在积极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认真完成学业。4.每学年应组织学生进行一次思想、学习小结,在此基础上评选优秀函授生。优秀函授生由学校进行表彰,其评选奖励材料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条 招生工作

1.函授站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生源情况和需求,做好生源预测,并向学校申报招生计划。凡要求招生的函授站必须提前将下计划招生的专业、人数以及生源情况上报学校。

2.学校将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函授招生计划,通知相关函授站。函授站接到通知后,应与当地教育部门取得联系,开展生源的宣传发动工作,以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完成。

3.函授站协助学校做好各项招生信息统计和新生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注册工作

1.函授站凭录取通知书,接受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2.核对新生相关信息,进行新生资格审查。

3.填制新生入学注册花名表,并编排学号,在规定时间内报学校备案,以便进行新生电子注册。

4.选配班主任,搞好新生入学教育。

第十二条 学籍管理工作

1.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在籍函授生的报到注册手续,并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将学生注册名单及学籍变动情况报学校备案并办理学籍变迁手续。

2.每学年第一学期,办理新生入学注册和在籍函授生报到注册手续时,同时收齐该年的学费、教材费等。

第十三条 教学组织工作

1.函授教育包括自学、面授、辅导、作业、答疑辅导、实习、大型作业、社会调查、考试、毕业论文及答辩等教学环节。对每个教学环节,函授站均应进行认真细致的组织管理,并做好函授生的作业批改和平时成绩的测定工作。2.每学期开学前,函授站应将新学期的课程表、教材、教学辅导资料等发到函授生手中,以便学生制定学习计划,取得所在单位的支持,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准时参加面授、考试等教学活动。3.按照各专业、年级课程表安排的面授时间组织教学。在面授期间,函授站工作人员要深入教学现场,做好教学服务工作,了解教学情况,对函授生进行考勤,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4.聘请辅导教师,开展教学辅导工作,指导函授生自学和组织小组学习活动,并负责批改作业,作业成绩应在期末考试前造册报学校。

5.做好考试的组织工作,按规定设置考场,选派人员协助监考。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对考试作弊的学生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处理。6.考试成绩应记入成绩档案,并通知函授学员。

7.函授生申请休、复、退、转学时,函授站应签署意见上报学校,并按批复意见通知申请人,同时在学生档案中做相应的记载。8.填写教学日志及各种工作报表。9.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毕业生工作

1.做好函授生的毕业资格审查工作。

2.做好毕业鉴定工作,组织毕业生认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学校。

3.按照省教育厅规定的时间做好毕业生电子信息采集工作。4.组织优秀函授毕业生的评选工作。5.按时颁发毕业证书,递转函授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后勤及财务工作

1.及时做好各种教学设备的准备工作。

2.妥善安排函授生和教学工作人员在面授、考试期间的食宿。3.设站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筹集函授站的经费。

函授站所聘辅导教师课酬、批改作业报酬、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加班补助等有关函授教学管理工作的支出,由函授站负责。

4.函授站须严格执行学校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另立项目收费。收取的学费、教材费及其它有关费用按规定及时上缴学校,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 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1.每学期要有工作计划,期末要有工作总结,并将计划和总结及时上报学校。2.建立档案制度,并做好教学档案等管理工作。3.统计汇总各类材料报表。

4.接受学校的业务指导并参加学校组织的工作会议及相关培训。

第四章 检查与评估

第十七条 为确保函授教育质量,函授站每学年应进行函授工作的自查自评,并接受学校统一组织实施的专项或综合检查与评估。第十八条 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接受山西省教育厅组织的专家对函授站教学进行检查督导。第二十条 学校每评选先进函授站和优秀函授工作者。

第五章 函授站的撤销

第二十一条 函授站在办学条件、教学管理、经费、生源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不能保证函授教育的正常运行时,应限期整改;如整改仍不达要求,学校可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停止招生或撤销。

第二十二条 不履行年检手续以及连续两年未通过山西省教育厅年检的函授站,学校可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经决定撤消的函授站,应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

1.决定撤消的函授站要做好有关资料、学籍、经费等方面的清理移交工作。2.函授站撤销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函授站的公章交回学校予以封存。3.决定撤销的函授站不得继续以该函授站的名义举办任何形式的教育或培训活动。

函授站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第3篇

哈尔滨工程大学是一所以工科为主,理、工、管、文、法、经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首批建设学校,是国家56所建有研究生院的重点高校和全国43所创办“国家大学科技园”的高校之一。多年来,我校始终继承和发扬“哈军工”优良传统,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牢固树立“人才培养质量是高等学校的生命线”的思想观念,在办学中形成了基础扎实、特色鲜明、教学严谨、学风优良的人才培养特色。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起步于1983年,经过26年的建设与发展,已为全国经济建设培养了函授毕业生近万人。现在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校生三千多人,在黑龙江、辽宁、江西、湖北、海南等五个省市建立了函授站。这些函授站点均建立了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站长基本上是设站单位的主要领导兼任,配备了专兼职管理人员,并且保证了主办学校与函授站之间工作的信息畅通。函授站是高等函授教育的组成部分,对成人函授教育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管理,结合自己的工作,笔者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建立函授站必须先实地考察评估

函授站具有各自的行业、属地社会关系等优势,不断地挖掘生源市场,开设了社会量大、相关行业比较急需的专业,有的函授站点直接和企业联合办班,开拓了生源市场,增加了办学渠道。我校建站一般是在高职、高专、船海系统。学院领导组成专业考察组,首先考察设站单位的办学资质,设立函授站的单位必须具备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从事教育或相关服务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是设站单位的软硬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具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师资队伍、专职管理人员、教学设施(教室、图书馆、网络、实验室、计算机机房、多媒体教室等)、住宿和生活条件,能够有正常的经费投入,应该建立保证函授站正常教学秩序运转的管理制度、社会信誉等。三是根据高等教育资源布局及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人才市场、生源市场的实际需求设置函授站。对于达到建站要求的,学院签订建站协议书,并且纳入学校的函授站进行管理,执行学院《函授站教学管理文件汇编》的规章制度。

二、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的管理

高等教育管理的概念是:人们根据高等教育目的和发展规律,有意识地调节高等教育系统内外各种关系和资源,以达到既定的高等教育目的的过程。教学质量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专业设置的培养目标,实施教学质量的控制———即教学计划编制、教学计划与课程的实施及各个教学环节的控制。

教学计划是开展函授教育教学工作的指针,我校函授站的教学计划是学科带头人、专业教师和函授站共同制定的。教学计划包括:每个学期开设的课程及课程时数(总学时、面授时数、自学时数、实验时数)、课程设计(实习)、考核类型(考试或考查)、学位课。

每学期开学前,函授站必须向学院提供学生面授期间的任课教师情况和课程表。学院已形成制度,每年面授期间抽调部分人员对函授站进行办学情况检查。主要检查:建站协议、建站备案手续;函授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函授站组织机构设置、岗位职责、管理制度;教学计划、大纲及执行情况;课程表、任课教师资料、相关教学检查记录、学生考勤记录;毕业设计及论文要求,近二年的学生毕业论文、试卷抽查(含已毕业两年内的试卷);考试管理制度、考场记录。

学院每年度都举办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教学管理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年度函授教学及新生招生工作;各函授站预报下一年度成人招生计划;听取各函授站、教学点总结汇报工作;讨论函授教学和学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整改措施;布置下一年度有关工作。

函授面授主要是为学生开拓新的知识领域搭桥引路。面授教学质量不仅会影响学生的学习效果,还会影响学生自学、作业的效果。函授站面授期间的主要检查方式:随机跟班听课、召开学生座谈会、同函授站座谈交流意见。

1. 函授站的教材选用。

函授教育以自学为主,重点放在学生自学能力的培养上。因此,函授教育的教材选择是非常重要的,学院指导函授站应选择具有函授教育特点,有利于学生自学的教材。基础课的教材要突出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课程的重点要阐述得清晰透彻,浅显易懂,符合函授特点。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教材应用性和实践性较强时,必须配备自学指导书。

2. 函授站的教师聘任。

函授教育的面授时间短、内容多、速度快、学生层次参差不齐,这就要求函授站聘请教师具有渊博的知识、丰富的教学经验,讲授效果好。函授教师必须根据教学大纲和自学指导书的要求,紧扣教材的基本内容,突出重点,抓住关键讲授,启发引导学生去思考。认真布置和检查学生作业,认真批改作业,在对作业的批阅中发现学生中存在的普遍问题,使面授时的讲授更具有针对性。辅导答疑应加强计划性和科学性,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以确保教学质量。

3. 函授站的学生考勤。

面授时教师要在短时间内讲授学科的科学体系,知识重点,定义、定理之间的内在联系及它们之间的逻辑结构,等等。这就要求学生必须按时到课,认真听讲,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但成人学生的特点是工学矛盾特别突出,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些学生很难请假20多天脱产上课。我校根据学生行业特点,对部分专业的面授时间进行调整,如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等专业面授时间集中到冬季,这样学生可以避开忙碌的施工季节,确保面授到课率,保证面授质量。

4. 函授站的实验和和实践环节。

实验是在教师指导下,使学生验证和巩固所学知识,获得感性认识的实践性教学环境。因此,要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学时,让学生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强化课堂教学内容。

5. 函授站的学生考试。

考试是督促函授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的关键措施;是将所学知识系统化的重要途径之一。函授站每次面授我们都抽考一门课程,这是学院教学管理制度之一。根据成人学习的特点,着重考核学生对本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和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判断、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教考分离”反映学生的实际水平,可以有效地检验教与学的质量,反映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方方面面的信息。但也存在着许多不足,考试方式的恰当运用与考试内容的科学设置已经成为当前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6. 函授站毕业设计(论文)。

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完成工程设计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的最后一个教学环节。对于实现函授教育培养目标,提高函授教学质量是至关重要的。因此,要重点抓好选题、教师指导和答辩几个主要环节。选题要结合专业,体现专业性、实践性;要有一定的深度、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这样才能使学生所学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得到运用,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才能结合自己的工作用于生产实践,从而保证函授教学质量。

答辩是考核的一种手段,既是培养学生概括和表达能力的一次重要训练,又是对函授教学质量和效果进行的一次综合性检验。在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指导教师起关键作用。指导教师要注重学生的能力培养,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精神,审阅学生的选题,反复检查学生设计过程中独立工作能力和实际表现,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进度和质量。我校要求函授站的答辩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每组至少有1人是我院选派的学科带头人。坚持评分标准,客观公正评定成绩。

总之,函授站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每个环节都是这个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我们不断加强函授站的规范化管理,就能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保证函授教育的健康发展,实现培养目标,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出大批优秀人才。

参考文献

[1]喻国荣, 加强成人教育函授站管理的探索[J].高等函授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7, (1) .

关于保证函授站教学质量的探索 第4篇

【关键词】函授教育;函授教学

1.函授教学管理是函授管理的核心

函授教育是成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成人教育事业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函授教育管理工作的核心是提供有效的函授教学,是成人函授教育的生命线,为函授教学工作顺利完成而努力,使学员获得最新的理论与实践知识,为社会提供全方面的人才。同时,保证函授站的教学质量也符合可持续发展理论与终身教育理论的要求。

2.函授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越来越多的高校及单位在积极承办函授教育,一些学校热衷于函授教育带来的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出现了很多影响函授教育质量的问题。笔者曾走访过一个函授站,此函授站称面授环节学员可来可不来,不作考勤,不影响最终考核成绩。众所周知,面授环节是函授教学当中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是老师为学员答疑解惑,为学员解说理论知识的过程,可以帮助学员理解新知识巩固所学知识。这个函授站的作法,是为了满足一些学员只为文聘不求知识的要求。管理者还声称,管理过严会影响生源。这种错误理念如果得不到遏制的话,会大大影响函授教育的声誉,也会成为成人教育健康发展的绊脚石。

除此以外,函授教学中还存在领导重视程度、投入程度不足,培养计划不能及时更新、教学管理不够规范化和科学化、教学管理过程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否则会影响函授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3.保证函授教学质量的措施

(1)主办单位要树立正确的办学思想。正确的动机是保证良好的教学的根本保证。目前许多单位受利益驱动,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函授教育的第一效益应该是社会效益,为社会输送优质的人才。

(2)规范函授教学管理工作。严格管理是确保函授教学质量的关键。严格管理要依靠一整套的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函授教育文件的规定,学校本部制订的规章制度和教学计划要适时地贯彻落实[1]。在工作中,函授站要将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本部提出的函授教育教学质量要求,看作是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确保教学管理工作的设施到位、人员到位,规范各项教学行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要重视函授站教务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函授站教学质量管理制度和保障监督体系,强化教学管理,加强教风、学风建设,实行教考分离,严肃考风考纪。各高校设在各地的函授站情况不同,要求不同,教学质量也参差不齐,函授站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和可能,有意识地逐步提高和达到某些指标。

(3)要有计划地加强函授站的硬件建设,网络、计算机室、语音室、多媒体教室以及必要的相关专业实验室等。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手段,大力推进成人教育信息化建设,实施函授教育“网络化”、“远程化”,不断提升教学质量。

(4)要健全函授生面授制度,合理安排自学与面授的课时比例,保证学员在函授学习中学到扎实的知识。要配备函授班班主任,严抓面授出勤率,由于成人学员情况复杂,更加需要管理人员的关心和帮助,尽可能的解决学工矛盾,保证学员参加面授。成人学习的要求和目标是同质的,达到专业考核标准是检验学员学习质量的唯一指标[2]。教师在教课中也要注意方法,注意课堂教学的生活化与语言的大众化,提高学员的学习兴趣,帮助他们更好的理解理论知识,真正在面授中受益。

(5)建立优质的师资队伍。主办院校要加强与函授站的教学联络与指导,派出专业、学科主讲教师到函授站进行讲课与辅导,对函授站聘请教师要提出要求并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主讲教师由主办高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并熟悉函授教育特点的教师担任,负责选定教材,制定教学大纲,编写函授教育自学辅导书,制作多媒体教学课件,面授、考核命题,阅卷并指导函授站辅导教师的教学等工作[3]。面授辅导教师可由函授站就近选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并报主办高校审批。函授站应建立教师考评制度,对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的教学态度、业务水平、教学质量进行考核评价,以优化函授教育师资,建立一支教学态度认真、教学效果好而又相对稳定、结构合理、适应函授教育需要的师资队伍。

4.结语

社会不断发展,科技日新月异,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函授教育形式由于时间短、效率高、形式灵活多样的优势而备受青睐。函授教育近几十年逐渐壮大,为社会输送了大量的合格人才。促进了全社会科技的进步与素质的提升。良好的教学质量是学校得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教学质量是关系到一所学校生存和发展的大事,也是涉及到函授站生存和发展的大事。一个函授站,无论是办一个专业还是多个专业,培养一届学生还是多届学生,都要靠质量取胜。要使学生不仅能够取得大学文凭,还要确确实实学到自身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本领,能够好好地掌握相关现代科学知识。函授站管理要主抓本站的教学质量,及时研究解决教学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进行教学改革和探索,不断推进函授站的观念创新、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将函授教育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参考文献】

[1]乐传永.成人高等函授教育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探寻[J].成人高教学刊,2006,(05).

[2]赵尉杰.普通高校成人高教实施全面质量管理探析[J].职业技术教育,2006,(19).

2014年函授站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5篇

(上报稿)

一、业务目标:

1、完成村干部支农政策培训300人以上。

2、完成中小学会计业务培训300人以上。

3、完成县乡财政干部培训100人以上。

4、完成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培训 200人以上。

5、完成县局分解的财政周转金回收任务。

6、撰写一篇论文或调研报告。

7、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8、完成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会计核算工作。

二、共性目标:

9、全年在《洛阳财政网》被采用信息5篇,在《宜阳信息》或《政务信息》被采用信息2篇。

10、树立安全责任意识,严格安全值班制度,做到防范工作到位。

2014年2月19日

11、年度各种资料收集整理完整、装订整齐。

函授站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第6篇

湖北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管理办

为了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管理,确保高等函授教育的质量,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的通知》(教成[1993]12号)、《关于建立函授站登记制度的通知》(教成司[1995]64号)、《关于调整函授站布局和加强函授站管理等问题的通知》(教成司[1997]84号)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以函授、夜大学方式举办本专科教育的意见》(教高[199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办学资格

凡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本科学校可以自主举办成人函授、夜大学本专科教育;凡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经教育部正式备案)的高职高专学校,经省教育厅同意,可以举办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不得举办本科教育。

二、建站资格和原则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职高专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专学校、成人中专学校、与中专学校办学条件相当且经常开展培训的市(州)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培训机构和大型企事业单位的培训机构,各市(州)电大和有条件的县(区)电大,自有独立校园、校舍的民办高校、民办中专均可申请设置函授站。

2、主办高等学校不得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签订建站协议。

3、个人不得建立函授站,承办高等函授教育;主办学校不得与个人或变相与个人签订建站协议。

4、主办高等学校必须以学校名义与设站单位签订建站协议,学校成教(继教)学院及其它校内部门不得对外签订建站协议或委托校外组织和个人开展成人函授教育活动。

5、函授站只能建在生源比较集中、交通比较方便的县以上的城市。函授站无权与其它组织、机构签订办学(招生)协议。未经主办高等学校、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函授站不得随意变更办学地址。函授站不准站外设站、站外设点,不准将招生、办学权转让或变相转让给中介机构或他人。

6、主办高等学校应根据系统、行业或地方的人才培养要求和本校函授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设置函授站,函授站的数目和函授站的分布须与学校的办学力量和管理能力相适应。每所本科学校在省内所建的函授站一般不应超过15个,每所高职高专学校在省内所建的函授站一般不应超过10个。原则上,每所学校在同一城市(县、市)只能设一个函授站,每个函授站只能为一所高校承办函授教育。

7、主办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开设的专业须是学校普通本、专科教育已有的专业。临床医学、外语、艺术等科类的专业未经教育部同意不得举办函授教育,主办学校不得在学校所在城市之外的地方开设临床医学、外语、艺术等科类的专业。

8、省属高校的函授站及招生的范围,一般不超出本省;部属高校的函授站应根据部委对系统、行业的人才培养和函授教育布局、规划,合理设置函授站。

三、备案手续及程序

1、在鄂高等学校在省内建立函授站,按原国家教委《关于建立函授站登记制度的通知》要求,填写《湖北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省教育厅、市州教育局、主办学校、建站单位各一份)和建站协议(协议双方须有法人资格、必须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于每年5月底前送函授站所在的市州教育局审查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必要时省教育厅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函授站的办学条件等进行实地核查。

2、省外普通高等学校在鄂建立函授站,要提供教育部批准同意开展成人高等教育的有关文件、学校在鄂建站的书面申请、开设的专业、收费标准、管理制度、教学保障、建站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其在鄂建站的意见等相关材料,经我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查、备案手续(办理程序参照第1条)。

3、在鄂普通高等学校(主要是部委属院校)确需在外省、市、自治区建立函授站,先由主办高校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到外省办理相应的审查、备案手续。主办高校每年9月底前,将其在外省市设立函授站的情况报省教育厅。

4、主办高等学校所设的函授站若有变更,应于每年6月份将变更情况报省教育厅,同时抄送函授站所在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5、实行年检和评估制度。我省函授站于每年9月份前由主办高等学校进行年检、自查,省教育厅组织专家抽查,对年检合格的函授站予以公布,不合格函授站将暂停其教学活动,整改验收合格后,才能继续开展函授教学活动。省教育厅每三年对全省的函授站进行一次教学及管理工作评估。评估不合格者,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撤销。当年备案的函授站,可不参加年检。

6、对经查实严重违规办学,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函授站,省教育厅责成主办高校对其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遗留问题由主办高等学校负责处理。

7、省教育厅于每年10月公布通过备案的函授站名单。凡未予公布的函授站,主办高等学校一律不得安排招生计划,不得开展函授教学活动,违者以不规范办学查处。未经备案,各主办高等学校不得自行设立函授站,开展教学活动。

四、职责分工

1、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函授站的宏观指导工作和省内所有函授站的备案、公示等工作。

2、各市州教育局负责对本区域内设立的函授站进行审查和日常管理,审查内容包括建站协议是否完备、设站双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办学条件是否符合国家的要求、专业设置是否规范等。凡是不符合国家要求的函授站一律不予审查。

3、主办高等学校要组织函授站学习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对函授站所进行的教学环节和教育质量负责;制定函授站招生、学籍管理、教学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派遣主讲教师,聘任或派遣辅导教师;定期会同市州教育局对所属函授站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应与设站单位协商予以批评教育或调整;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函授站,应会同设站单位进行整顿;对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函授站,提出处理建议,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并负责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

4、设站单位要主动配合主办高等学校落实函授站的建设,同主办高等学校共同做好函授站工作人员的配备及管理工作,定期研究和检查函授站工作。

5、函授站要协助主办高等学校做好本站所在区域的招生和学籍管理工作,执行主办高等学校交给的教学及管理任务,为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做好函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配合主办高等学校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站的检查评估工作,每学年向主办高等学校、设站单位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工作计划和总结。

6、此管理办法也适用于在我省设立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的外省市高等学校。其他事宜仍执行国家原有相关政策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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