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标准执行是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重要方面

2024-06-11

环保标准执行是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重要方面(精选4篇)

环保标准执行是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重要方面 第1篇

环保标准执行是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重要方

[本文来源:中钢网]2016年上半年,由于钢价大幅上涨,绝大部分钢铁企业开始扭转此前的亏损局面,尤其是3-4月,钢材生产利润曾一度高达近千元的水平,因此也刺激了大批钢铁生产企业纷纷复产。对比今年的钢铁产量也可以看出,河北、江苏、山东等钢铁大省的去产能力度虽大,但就产量来看,今年1-5月的粗钢产量却并未下降,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其他个别省市甚至产量有不小的涨幅,比如天津、山西、浙江等省市,只有广东省是切实出现了产量的大幅下降。虽然复产属于完全的市场行为,但与去产能的目标是相悖的,尤其是不符合生产条件的复产行为,因此各省市对此也是严加把控。

此外,发改委也提出,各省市均签订了去产能的目标责任书,这就是“军令状”,到年底需一一盘点对账。当然,产能与产量并不能划等号,目前全国的钢铁产 能约有12亿吨,即使完成“十三五”的去产能目标,产能依然超过10亿吨,因此,在钢价的刺激下,不少地方企业开始动摇去产能的决心。虽然价格的下跌也会 让他们主动停产,但去产能这件事,不能完全依照市场行为进行,除了“去产能”本身的要求,环保同样对钢铁行业的去产能提出了严格要求。

目前各地陆续开展针对钢铁行业的环保执法检查工作,将促进整个行业严格执行相关环保标准,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将实施停业。天津环保部此前发布调查 消息称,对于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偷排偷放、持续超标排污拒不改正、故意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超标排污、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打击。涉嫌环境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看出,不管是河北,还是天津等钢铁大省,都在执行环保政策方面十分积极,这些举措对于违规钢铁产能的生产或复产能起到有效的防控作用,这同时倒逼环保不达标的钢铁产能尽快退出,从客观上起到去产能的效果。

环保标准执行是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重要方面,《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指出,钢铁行业要严格执行环境 保护法,对污染物排放达不到《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钢工业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要求的钢铁产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这些 严格的排放标准是全国范围钢铁企业均不得不遵守的规定,没有谁能侥幸逃避。

如此严格的环保标准也必然会提高钢铁生产企业的环保成本,但优秀企业原本就将环保标准做得很好,通过这种模式,淘汰的必然是那些环保不达标且生产落后 的小企业,让那些原本依靠低廉的环保成本来竞争的企业失去竞争条件,因此客观上也能促进钢铁行业的环境净化,正是钢铁行业绿色发展的需要。

环保标准执行是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重要方面 第2篇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定于2014年4月23日(星期三)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张峰介绍2014年第一季度工业通信业发展情况,我们知道,钢铁等原材料工业属于中间行业,受到下游行业如机械制造、汽车、房地产行业等影响较大。当前工业和房地产行业的增速普遍下降,今年一季度作为产能过剩行业钢铁行业也面临了需求下降的局面。我的问题是,国家对于这种需求下降的容忍底线在哪里?我们所说的微刺激的政策对工业而言,将集中在哪些方面行业?产生怎样的影响?钢铁工业确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材料行业。目前钢铁工业的运行状况可以这么概括,产能严重过剩,市场需求不振,环境约束加剧,效益大幅度下滑,行业亏损比较严重,有人说是进入到第三个冬季。一季度我们粗钢的产量2亿多吨,同比增长2.4%,总体上还是增长的。但是由于价格连续下降,行业总体运行状况比较严峻。对于钢铁行业目前存在的困难,工信部采取几个措施:

第一,化解钢铁的严重产能过剩。钢铁大致形成10亿吨的产能,过剩问题比较严重,能否化解产能过剩这个问题直接影响到行业的整体运行效率。我们要严控钢铁的新增产能,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进行清理以及淘汰落后产能。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当中提出,今年要淘汰钢铁2700万吨的落后产能,这个任务已经分解下去。

第二,对重点地区进行结构调整。所谓的重点地区,河北是钢铁产能比较集中的地方,山东也是比较集中的地方,开展唐山钢铁产业的转型升级试点,加快区域的兼并重组,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第三,要进一步推进钢铁行业规范管理。

第四,推广应用高强度的钢筋,对产品质量有一定要求,对质量好的产品加快推进应用,促进钢材的升级换代。

环保标准执行是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重要方面 第3篇

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国有资产处置损失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资〔2018〕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有关精神,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规定,现就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有关资产损失的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发〔2016〕6号、国发〔2016〕7号文件开展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工作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去产能企业),实施经省级人民政府和国资委组织验收合格的去产能项目过程中,以报废拆除、有偿转让等方式处置的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原材料等各类资产形成的损失财务处理,适用本通知。开展钢铁、煤炭去产能工作的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上述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处置费用减去处置收入后的金额。

二、去产能企业应当及时确认和处理去产能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做到账实相符。

(一)去产能企业持续经营的,资产损失作为当期损益处理。

(二)去产能企业通过公司制改制、股权(产权)转让、合并等方式实施重组中发生的资产损失,报经股东(大)会、党委(党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内部决策机构批准后,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

(三)去产能企业关闭或者破产的,应当及时进行清算,将资产损失计入清算损益。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应当对所监管企业资产处置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去产能企业按规定处理相关资产损失。

四、去产能企业资产损失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在业绩考核中适当予以考虑。

五、去产能企业处理资产损失对企业可持续经营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申请进行清产核资。

六、去产能企业应当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以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的监督。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印发前企业根据国发〔2016〕6号、国发〔2016〕7号文件开展去产能工作涉及资产处置损失的财务处理,可以按照本通知执行。

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推进钢铁、煤炭以外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实施经省级人民政府和国资委组织验收合格的去产能项目过程中涉及资产处置损失的财务处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国资委 2018年1月3日

环保标准执行是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重要方面 第4篇

(总第94期)

中煤平朔集团公司政策研究室

2016年4月19日

关于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相关政策研究

为做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2016年4月7日,人社部等七部门下发《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与企业相关政策如下:

一、总体要求

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规,更多运用市场办法,因地制宜、分类有序、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好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失业人员平稳转岗就业,兜牢民生底线,为推进结构性改革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 ㈠ 支持企业内部分流

1.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

置富余人员。支持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企业职工。对企业为促进职工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2.支持企业开展“双创”,利用“互联网+”、国际产能合作和装备走出去,发展新产品、新业态、新产业,在优化升级和拓展国内外市场中创造新的就业空间。对工艺技术较为先进、市场前景较好,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协商,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等,稳定现有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一定的稳岗补贴。

㈡ 促进转岗就业创业

1.对拟分流职工的钢铁、煤炭企业,要提前摸清拟分流职工底数,了解就业需求,制订再就业帮扶计划。对拟分流安置人员在100人以上的,要举办专场招聘活动。

2.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对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职工,要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助。

3.对有创业意愿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按规定提供创业培训,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支持创业平台建设,积极培育适应钢铁、煤炭行业职工特点的创业创新载体,将返乡创业试点范围扩大到矿区,通过加大专

项建设基金投入等方式,提高创业服务孵化能力。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政策扶持。

4.对钢铁、煤炭过剩产能企业较为集中、就业门路窄的地区及资源枯竭地区、独立工矿区,要加强工作指导,开展跨地区就业信息对接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

㈢ 符合条件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

1.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2.上述人员因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并无出资控股企业的,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可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对于选择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的人员,企业主体消亡时应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工资增长等因素的基础上,经过测算一次性预留出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活费,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生活费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3.对上述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退养人员,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4.退养人员应在企业职工安置方案通过时一次性确定。㈣ 运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

对就业困难人员,要建档立卡,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以及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支持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信息服务,根据服务成效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要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提供托底帮扶。

三、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㈠ 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吸纳原企业职工的,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企业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形的,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职工在企业合并、分立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现企业的工作年限;职工在企业内部转岗安置或内部退养的,双方协商一致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㈡ 企业在被依法宣布破产、责令关闭或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下主体消亡的,应与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㈢ 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㈣ 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要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妥善处理好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

四、加强社会保障衔接

㈠ 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规定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职工医疗保险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应做好相应的权益记录。

㈡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㈢ 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重新就业的,新就业单位要为其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原企业及存档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的人员,符合规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㈣ 对于工伤人员,各地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规定,妥善解决工伤人员的待遇问题。

五、政策适用范围和实施期限

以上各项政策适用于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中涉及企业及分流安置职工。除另有政策规定外,实施期限暂定为2016年至2020年。各地可根据国务院推进化解过剩产能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部署,统筹需要与可能,确定本地区涉及行业、企业和职工范围。

六、加强组织实施

㈠ 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中的职工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地要高度重视,把职工安置工作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工作的重中之重,纳入整体改革方案。要建立政府主要领导牵头,人社、发改、经信、财政、民政、国资、工会等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地区职工安置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加强信息通报和工作调度,督促落实职工安置政策,及时处置突发问题,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的预案。

㈡ 指导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各地要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加强厂务公开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应明确涉及职工情况、职工分流安置方式、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支付、偿还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职工安置资金来源渠道、促进再就业等内容。方案制定过程中,企业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建立各层级职工协商沟通机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职工安置方案应按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对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不得实施。

㈢ 落实资金保障。对企业拖欠的工资、社会保险费、退养费用、经济补偿金等,应由企业或所属集团公司筹集资金解决。中央财政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解决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问题。专项奖补资金结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环保标准执行是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重要方面】相关文章:

钢铁行业最新排放标准02-01

环保方面的谚语07-16

化工环保方面的论文05-16

化工环保方面的论文提纲08-16

钢铁企业环保规章制度05-31

钢铁工业大气排放标准01-31

能源环保的重要性08-10

环保行业的账务处理05-22

环保影响的行业范文06-18

环保方面工作个人简介02-06

上一篇:游园活动游戏及规则下一篇:护士见习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