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财务履职报告

2024-08-16

法院财务履职报告(精选6篇)

法院财务履职报告 第1篇

法院院任职期满的履职报告

“>法院院任职期满的履职报告2007-02-09 07:40:0

5法院院任职期满的履职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县十四届人大第十九次常委会议对我进行书面述职评议,这是对我的爱护、关怀与鞭策。现将我年以来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请予评议。

一、任职以来的主要工作

我于年月日被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为法院副院,××年元月被县委任命为党组副书记。按照院党组的分工,轮流分管了院内所有的业务庭、队和法庭。几年来,我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始终坚持“团结、稳定、务实”的工作方针,按照党员领导干部的

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奋工作,求真务实,为宁远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做出了自己的努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尽职尽责抓好分管工作,竭力维护社会稳定。

⒈突出抓好刑事审判工作,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根本保障。我在分管刑事审判工作期间,正值全国开展集中严打整治斗争的第一年。为了使这项工作有效的开展,及时组织全体刑事审判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党的刑事政策,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党中央开展这次专项斗争的重要意义和目的。并根据我县的社会治安形势的特点,以打击抢劫团伙犯罪,贩毒犯罪,制假贩假犯罪,明确了以及飞车抢夺等突出性犯罪为重点的专项斗争,在严打中,严格依法办案,严把案件质量,对每一件案件的判处都始

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在集中整治的两年时间里,审结案件余件,判处五年以上的占判处总数的以上,上诉案件无一件改判和发回重审。同时,还成功地组织了六次集中公捕公判大会,印发专题布告份,把严打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结合起来。由于工作成绩突出,刑事庭被省高院评为先进集体。

⒉充分发挥调节和保持功能,化解矛盾保平安。

我在分管民事、行政、审监、林业等各项审判工作中,所审结民事案件余件,行政案件余人,审判监督案件余件,林业刑事、民事件余件。无重大改判和信访缠访。在民事、林业审判方面,坚持做到了三个把关:一是严把事实证据关。在审批法律文书时,运用娴熟的法律知识对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采信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一旦发现有疑点,立即找审判人员了解情况,或者亲自调卷

审查,排除疑问,尽量使案件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一致。二是严把适用法律关。民事法律法规政策相当繁多,我在签发法律文件时,必须仔细核对,严防法律适用出现差错。三是严把案件处理关。民、行等案件的处理并从个案来说,尽管从法律上处理是正确的,但如果不以全案件综合考虑,势必出现严重的后果。因此,我认真把准审批法律文书的最后一道关口,尽量不怕厌烦,能调则调使案件的处理能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几年来,我主持调处的案件达数件,效果很好。如九嶷山乡山头源林诉九嶷林场山林权属纠纷一案,此案诉讼达十二年之久,双方势不相让。我通阅该案的卷宗后,两次爬上米的山上进行现场查看和个别走访,掌握了大量的资料。通过坐谈调解,双方携手言和,拖达十二年之久的老大难案件顺利调结。在行政审判工作方面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切实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对

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的,坚决依法办事,通过依法撤销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件。同时,对行政机关所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严格合法性审查。用司法权来维护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威。如在处理县国土局申请强制执行舜陵镇西郊村交出土地一案时,因西郊村的部分群众因利益驱动,拒绝交出土地。县委、政府坚持依法办事,坚持用法律手段来保护投资商的合法权益。我们受理此案后,积极主动地向上级汇报,求得支持,同时,深入第一线,了解情况,通过大量的过细工作,成功地予以执结,有效地维护县委、政府的正确决策和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威,起了很好的社会效益。三是勇于创新,服务中心工作。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面临着新的课题,如何控制人口的增长率,如何有效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各级党委、政府思考的首要问题。《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以后,县委、政府审时度势,作出了必须将计生工作纳于法制轨

道的重大决策,决定成立计生审判庭,党组明确分工,由我分管此项工作。我接管后,面对全庭人员少,办案无车,乡镇执法水平参差不齐,法律意识较为淡薄,行政意识太浓等一系列的问题,我并没有退却,在短时间内,全面学习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提出了“以点带面,多重并举,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经过近二年的工作实践,使计生审判庭的工作已全部步入正轨。为乡镇培训人次,拘留违反计划生育法的对象达余人,征收社会抚养费近万元,计生法庭现已真正成为乡镇计生执法的坚强后盾。

⒊切实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努力减少“法律白条”,促进社会稳定。执行工作是法院较难较为复杂的工作。“执行难”在困扰着法院自身的发展。加强执行工作,依法行使执行权,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也是全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环节。我在分管执行工作期间,对全院的

执行工作进行了理性分析,对本院所有未执结的案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澄清了底子,把未执结的案件进行了客观归档。通过分析,反映“执行难”,自身因素是主要的,因此,我提出了“加大年内收案的执行力度,多管齐下,全面清理积案,使案件执结步入良性循环”的工作思路,得到了所有执行人员的认可和赞同,通过扎实有效的执行工作,案件执行率大大提高,特别是久拖多年的执行老案也得到了圆满的执行。如桐山信用社申请执行周××借款纠纷一案,周××先后在信用社借款达余万在广东清运等发投标修路,因周××欠债较多,一直潜逃在外,致使案件执行长期处于困境。申请人意见很大,我与执行人员共同研究,调查核实,制定了一套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前后仅用个月的时间,顺利地将执行标的款万元从广东扣划到宁远,使此案顺利执结。由于工作突出,被县委通报嘉奖。

(二)、坚定信心抓“企改”,谋求

全县经济的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国营企业民营化已成为趋势。我县的国有集体企业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已失去了优势地位,由于历年欠债较多,纷纷申请破产改制。由于企业破产涉及的政策性相当强,有些人“谈企色变”,认为抓企改无计可施,无政绩可出。在我分管这项工作时,出于一位分管领导的责任和事业,知难而进,下决心做好这项工作。我利用不长的时间,通阅近年来国家有关破产改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对申请破产改制企业严把四关:一严把立案关,杜绝企业“假破产真逃债”。二是资产评估关。必须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全面评估,并由县财政国资部门严格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后,报县政府主管领导审查后方可推向市场。三是公开拍卖关。在进行资产拍卖时,始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暗箱操作,变价处理。四是职工安置关。企业改制是目的。对每一家破产

企业,我都深入到职工当中,了解职工的思想状况,家庭情况,对职工有困难的尽量设方予以解决。几年来,全县共审理破产案件件,盘活国有资产多万元,安置职工余人,国有资产增值余万元,化解债务亿元,为国家财政新增税收余万元,未出现一件群体性的上访。

三、抓好后勤保障工作,为审判工作服务

一是进一步明确后勤工作的指导思想。我认为,法院后勤工作主要是搞好“三服务”,即“为审判工作服务、为全院干警服务、为基层法庭服务”。因此,要求办公室的同志一定要坚持这一指导思想,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二是突出后勤服务工作的重点。机关后勤工作,繁杂琐碎,要求高,任务重。重点是要开源节流、做好经费保障、保证机关工作能正常运转和各项任务的完成。由于我县财政还较困难,每年给法院的经费预算十分紧。因此,我要求办公室的同志一定要严格经费管理,紧

缩开支,注意节约。我们加强车辆管理,减少非公务用车;规范接待标准,减少接待费用;严格审批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等措施,并加强与财政部门的联系,争取支持。通过上述努力,基本上保证了机关办公、办案的需要,确保了审判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是加强后勤工作制度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面对新的形势,我与办公室的领导共同研究,以“后勤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为目标,狠抓了后勤工作制度建设。结合本院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管理制度进行认真修改补充,定稿后以文件形式发到机关各单位,做到以制度管人管事,促进了办公室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四)、注重自身修养,努力塑造形象

我在接受人大的任命会上曾表态,要“堂堂正正做人,公道正派处事,廉洁自律生活,尽心尽力工作。”几年来,我努力按照江泽民总书记对干部提出的

“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勇于创造,自觉奉献”的要求去做。积极参加院中心组的学习活动,自觉关心时事政治,认真学习领会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用知识丰富自己,用实践丰富自己;提高自己的审判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工作中,我还撰写理论文章和心得体会,在省、市级刊物上发表。我时刻要求自己的言行无论任何时候都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与党组保持一致。我特别注重摆正自己位置:一是同“班长“关系。不越权,不越位,全力维护班长的威信和核心地位,工作上自觉服从班长的领导,党组会上积极发言,发表对问题的看法。一是形成决议,坚持服从执行。二是同其他领导成员的关系,坚持思想上多交流,工作上多配合,生活上多关心,其正做到思想同心、目标同向、行动同步、事业同干。三是同广大干部的关系。坚持平等待人、公正处事、不拉山头、不搞亲亲疏疏。同时在工作中牢

固树立“一盘棋”的观念,凡是党组决定由我负责工作,自己能及时根据上级指导精神与有关庭室共同研究工作方案,认真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放手去做、大胆去工作,完成任务后,及时汇报。功不揽,过不推。我牢固树立扎实的工作作风,做到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争名于利、争利于市”只求无愧于心,无愧于民。我严格执行中央政法委的“四条禁令”和最高法院的“八个不准”。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在审判工作中,坚持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原则。在日常生活中,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艰苦奋斗,虚心接受群众的监督,严格要求自己。

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三年多来,我尽自己能力认真履行职责,取得了一些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县委、县人大常委会正确领导、监督和其他院领导支持帮助的结果,是分管部门全体同志努力工作的结果。但我清醒地认识到,我工作中还存在一些

问题与不足,如在政治理论学习、调查研究、关心干警疾苦、领导艺术以及工作方式、方法上都存在着不足和薄弱环节。

三、今后的工作打算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发挥真抓实干,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努力解决和克服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实实在在、真真切切地倾听民声,体察民情,关注民生,实现民愿,诚心诚意地为群众办实事,尽心竭力地为老百姓解难事,使人民群众体验司法于公正,满意在法院,为推动我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法院财务履职报告 第2篇

在企业的正确领导下,我按照企业的工作精神和工作部署,结合自己的岗位职责,刻苦勤奋、认真努力工作,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取得良好成绩。下面,就自己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具体汇报如下:

一、认真努力学习,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要做好施工企业财务工作,必须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我组织企业全体财务人员认真学习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认真学习《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认真学习会计实务知识,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会计业务技能,使企业财务人员具备从事财务工作的岗位能力和技能,能够独立、全面完成财务工作任务,提高财务工作的质量。在平时实际财务工作中,我大力强化会计基础工作,着重抓好两方面工作: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充分认识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性,掌握会计基础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全面提升会计基础工作水平。二是着力抓好各项会计法规、准则制度的贯彻落实,营造崇尚诚实守信、规范会计核算、强化内部管理的会计文化,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使记账、算账、报账等基础工作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全面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打下基础。

二、刻苦勤奋工作,全部完成财务工作任务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企业全年生产经营目标工作任务,我加强财务人员的作风建设,使财务人员刻苦勤奋,认真努力工作,全面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财务核算和财务监督功能,在企业的领导下,做到既当家又理财,认真搞好各项财务工作,促进企业整体工作发展,提高生产经营效益。

1、规范会计科目设置。规范会计科目设置是做好会计工作的基础,我要求企业财务人员按照施工企业会计科目设置要求,重新设置会计科目,规范记账凭证的编制,做到内容完整、规范,全面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2、做好日常会计工作。我要求企业财务人员认真、细致地做好会计报销、工资发放、会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审核、记账、装订及相关财政、税务票据的领用、核销等日常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工作,做到工作仔细、认真、无差错。在日常会计工作中,我严格审核票据,对原始凭证采取审核金额、审核原始人签字、审核票据的真实性,保证基础会计数据的准确记录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3、按时编制财务报表。对于月度、季度、年度等各类财务报表,我要求企业财务人员提前做好准备,按规定时间编制各种类型的财务报表,按规定时间上报各种类型的财务报表,决不遗留和延误一张报表。同时,及时申报与缴纳各项税金,使我们企业在各级政府部门中有良好的印象,方便我们企业今后在政府部门中开展工作。

4、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我要求企业财务人员按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做到所有财务凭证,及时整理、装订和保存,重要单据当天处理,及时规整,杜绝单据凌乱现象的出现,确保会计档案全面、完整,便于以后日常查阅和利用,也方便上级检查工作时能够及时出具。

5、加强与各个部门的配合。财务工作与企业各个部门工作都有紧密的.联系,我切实加强与各个部门的配合,使各个部门能够按照企业的工作精神与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质量。

6、完成其他相关工作任务。我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坚持“企业工作一盘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做好力所能及的工作,为项目部的发展做出应尽的努力。

三、加强思想建设,培育良好工作作风

我一是培养自己吃苦耐劳、善于钻研的敬业精神和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工作作风,坚持“精益求精,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对待每一项工作,坚持把工作做完做好,力争工作的完美与高效。二是在工作中承担自己的责任,加强执行力建设,做到在思想上、工作上、行动上与企业保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企业的工作精神,加强工作创新,以新观念、新思路、新方法做好各项财务工作,力争取得更大成绩。三是加强个人道德品质建设,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企业发展多作贡献,力争当一名优秀员工。

四、严格要求自己,争当清正廉洁员工

身为企业财务副经理,手中必然有一定权力,但我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三个正确对待:一是正确对待权力,我始终树立权力就是服务的意识,权力就是责任的理念,做到尽心尽责、恪尽职守,珍惜权力、管好权力,努力为企业服务。二是正确对待利益,我坚持正确的利益观,保持一颗平常心,不见利忘义,不见富思迁,杜绝一切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三是正确对待自己,我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严格遵守廉洁从业规定,做到“自省、自警、自励”,“慎独、慎微、慎欲”,做一名道德高尚、清正廉洁、深受员工群众拥护的财务副经理。

五、存在不足问题和今后工作打算

我认真努力工作,虽然完成了任务,取得良好成绩,但还是存在一定的不足问题,主要是工作规范化不够,工作成绩不够大,工作特色和亮点不多,这些不足问题需要在今后工作中切实加以改进和提高。

对财务总监履职责任保险的探讨 第3篇

(一) 职业责任保险有利于分散责任风险, 促进企业发展

职业责任保险能将集中于个人或企业对第三方损害的责任风险通过商业化运作转嫁给保险公司, 避免因个人行为或企业行为造成对第三方的侵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能使损失方获得合理的赔偿, 确保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得到贯彻执行。所以职业责任保险是企业营运的保护伞, 对企业的发展能够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二) 职业责任保险有利于补充社会管理机制

保险机构是以市场化方式辅助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 责任保险可以使大部分社会监督管理职能通过商业化运作实现有效转移, 也可以使一些特殊的社会管理风险得到有效转移, 从而促进社会管理机制的完善, 减轻政府对社会管理风险的负担, 实现社会的稳定。

(三) 职业责任保险有利于专业人员执业能力和效率的提升, 减少企业营运成本

在责任保险关系建立以后, 被保险人为获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权利, 一定会尽心履行责任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义务;保险公司为减少因赔偿产生的经营成本, 也势必会加强对投保人所转移的责任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双方当事人对责任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过程, 既是保险的履约过程, 也是企业增强风险意识、保险意识以及法律意识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将得到加强, 国民素质在多个方面得到提高, 而这也正是社会实现和谐状态所需要的社会基础条件。

二、职业责任保险的现状

以从事的职业为依据, 职业责任保险可以分为医疗责任保险、律师责任保险、保险代理人责任保险、保险经纪人责任保险、会计师责任保险、建筑物责任保险、设计师责任保险、兽医责任保险、教师责任保险等众多业务种类, 现举例说明。

(一) 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

2015年6月30日, 财政部、中国保监会以财会 (2015) 13号文件下发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 明确规定:“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本所经营管理情况和发展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会计师事务所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到本办法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的金额的, 可以不再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基于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能够使会计师事务所由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向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过渡, 并通过投保的方式提高职业责任赔偿能力, 可以有效地降低会计师事务所的运营成本, 提高其应对诉讼赔偿的能力, 所以目前各地相关机构正在以各种形式快速推动该险种在行业内的实施。

(二) 房地产估价师、资产评估师的职业责任保险

该行业内尚未形成协会或者监管部门统一管理下的职业责任保险, 行业企业出于自身风险管理及拓展业务的需求, 已经开始自行组织向保险机构购买责任保险。由两家较大的评估联合机构中估联行、房讯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推动100多家评估机构近2000人投保注册估价师职业责任保险, 在风险控制、提升客户信赖方面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性作用。

(三) 律师职业责任保险

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导的律师职业责任保险, 已经在律师行业内普遍推开。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作为专家责任保险的一种, 是律师责任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衡量一国律师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方面, 成为其律师业发达的一个重要标志。

三、财务总监 (CFO) 的职业责任风险分析

财务总监作为企业的高管, 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 又是重大决策中财务环节的执行责任人;是总经理的财务助手, 又把守着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债权人、企业及其董事会的管理政策, 国家财经税务法规, 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管规定等的最后一道关口;既向总经理报告和负责, 又向董事会或上级财务主管报告和负责。在企业管理事务中, 财务总监是企业财务政策的制订者, 又是财务政策执行的监督者。财务总监本身具有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双重身份, 站在复杂的企业内外关系中间, 时常陷入进退两难的窘境, 职业风险无处不在。

(1) 作为公司高管, C F O需要根据公司设定的经营目标, 统筹财务核算与财务资源, 接受董事会和总经理的领导, 实施财务战略管理。针对具体财务问题, 例如资金的调剂、税务的安排, 如果公司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做出了一个与法律不符的决策, C F O可能会有自己独立的判断并提出反对意见, 但如果不能得到总经理及董事会的认可, 就可能引发自身的履职风险。

(2) CFO具有内部管理和外部治理的双重角色。C F O有责任对资本市场履行充分、真实、及时披露的义务, 遵守监管部门的法规和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在加重C F O的法律责任, 无论是美国的萨班斯法案, 还是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 要求C F O必须保证内部控制运行具有完整的记录, 必须对财务报告的形成过程负责, 并在公开披露的各项财务数据上承担与总经理同等的法律责任。稍有不慎就会卷入法律风险。

C F O在公司治理上的这种双重身份经常存在着立场上的冲突。公司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分歧, 令C F O面临潜在冲突的任务, 从而导致职责超载。此时, C F O要么与总经理合谋, 利用高管身份与总经理进行利益交换;要么就只能独立地出具非常透明的意见, “损害”大股东的利益。财务总监搞好上述职责的平衡比较困难。

(3) 民事、刑事责任。作为公司特殊的高级管理人员, C F O在公司内控环节中处于核心地位。C F O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制约;对上市公司而言, C F O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约束。就C F O来说, 当其未能尽到勤勉义务时, 将要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而如果其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损害了股东的利益, 则还要对公司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对C F O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做了清晰表述, 其第149条和152条均明确了C F O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第13条、第14条更进一步明确, 如果作为公司高管的C F O未尽勤勉义务, 还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总会计师条例》及国资委颁布的《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暂行管理办法》中也规定了中央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必须要面对与国际接轨的现实, 加强管理会计体系建设, 降低总会计师在规划、决策、控制、评价四个环节中的履职风险。

四、财务总监 (CFO) 的职业责任风险控制

C F O的两类角色存在着潜在的冲突, 这种冲突是风险的根源所在。外部治理环境的改善并不是财务总监所能控制的, 但内部治理环境的优化却是财务总监可以争取到的。具体来说, 完整健全的财务制度可以抵御许多职业风险, 是C F O履职的一道有效防火墙, 而职业责任保险则是另一道高级防火墙, 能够为CFO的职业生涯提供更多的服务。

(一) 构建授权防火墙

财务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授权制度, 一个良好的授权制度可以确保财务总监拒绝不当行为, 正确行使权力。建立健全公司完善的治理结构, 完善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控制制度, 可以抵御许多职业风险, 是财务总监的一道有效防火墙。

(二) 增强法律风险意识

财务总监应当意识到, 作为公司高管, 其不但要对公司及公司股东承担责任, 而且应对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财务总监有责任监督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和财务信息的生产过程, 有责任保证企业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可靠性。当违反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与勤勉义务时, 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掌握专业技能

财务总监承担法律责任大多体现在资金调动、款项支付以及税务处理等方面, 为此, 财务总监除了要具备相应的财务知识, 还要系统学习法律专业知识, 并应寻求公司法律顾问的支持。

(四) 实施职业责任保险

针对财务总监的职业责任保险, 是用以解决财务总监在履行高级财务管理职务时事实的或被指控的违反会计、税务、总会计师条例等相关规定、信托、错误、不作为、错误陈述、误导性陈述、诽谤、中伤或侵犯名誉、过失、违反职责或任何其他行为, 而向其要求赔偿的任何事项均给予保障, 对此引发的诉讼过程中的抗辩费用由保险公司预先支付。

当财务总监在为公司的利益权衡利弊、做合理的财务预算决算时, 非主动性或者不当行为给企业带来损失, 可以通过建立职业责任保险的方式来转移。拥有财务总监职业责任保险, 可以调动财务总监的执业效率, 释放工作压力, 避免不作为, 使公司和个人得到双赢。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 面对国内经济结构转型时期日趋复杂的经济环境, 以及各类金融创新业务的层出不穷、监管环境的日趋规范、WTO保护期的结束、外资的进入、企业海外并购的风生水起, 财务总监在强化自身专业素养、提升执业能力的同时, 在履职过程中也迫切的需要这样一个保障, 责任保险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为企业减少损失, 转移风险。

职业责任保险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 其健康迅速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扶持, 政府应鼓励企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政府应加大立法力度,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有效提升履职能力和队伍建设, 提高全社会的职业责任保险意识。

鉴于国内针对C F O岗位的职业责任保险在市场上仍处于空白, 推动财务总监职业责任保险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 既能对财务总监的履职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又能够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 增加企业的价值。

参考文献

[1]张海涛.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的成因与防范[J].内蒙古电大学刊, 2011 (5) .

[2]韩长印, 郑丹妮.我国律师责任险的现状与出路[J].法学, 2014 (12) .

吴溉之在最高人民法院履职的五年 第4篇

10月1日,毛泽东发表公告,任命沈钧儒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任命吴溉之、张志让为副院长,陈绍禹等十余人为委员。

这一任命意味着吴溉之将成为新中国司法事业的开创者之一,摆在他和同事们面前的是全新的任务、未知的困难和巨大的挑战。那么中央为什么会选择吴溉之出任如此重要的职务呢?吴溉之到底是怎样的干部呢?

吴溉之,1898年3月出生在湖南省平江县爽口乡郊源村(今属三市镇)一个小业主家庭。其父是一位有才学的教书先生。

吴溉之在当地小学堂启蒙读书,之后考入平江培元学校。毕业后,他到浯口镇创办了培元学校浯口分校。在浯口,吴溉之积极组织参加反帝爱国运动,于192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25年被党派往黄埔军校学习,随后参加北伐战争和上海工人武装起义。四一二反革命政变时,他在上海被捕,临危不惧,保持气节,后被保释出狱。他先后参加了南昌起义和平江起义,是平江游击队的主要领导人之一。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吴溉之担任过红五军政治部主任、一师政治委员、红三军团政治部组织部长、中央党务委员会秘书、西北局秘书长等职。抗日战争时期,他历任八路军总政治部组织部长兼军法处处长、中央军委总政治部直属工作部部长、锄奸部部长等职。解放战争时期,他任东北民主联军后勤部政委、通化分省委书记、东北军政大学副政委、中南军政大学副政委兼航校政委等职。

从这份履历中我们大致可以了解到:吴溉之从小受到良好的家庭熏陶,接受了比较扎实的学校教育,具有相当的文化水平;他怀着救国救民的理想,走上革命的道路,树立了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仰,并为之不懈奋斗;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他积累了丰富的党务、政治、军事、保卫等工作经验,受到干部、群众的信任和尊敬;他曾出色完成中央党务委员会秘书、锄奸部部长、军法处处长的工作任务,这为他后来开展司法工作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筹建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大行政区分院

接到任命后,吴溉之就全身心地投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筹建工作中。根据中共中央指示,以华北人民法院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基础,筹建最高人民法院,于1949年11月1日正式办公。

进城不久的吴溉之顾不上安家,就在办公室里架了张行军床,没日没夜地工作起来。他同沈钧儒、张志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委员会的委员们一道,研究起草《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组织条例》。呈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后,于1950年1月实施。按照条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设民事、刑事和行政3个审判庭和办公厅、督导处、编纂处等单位。吴溉之主持从各方面调配干部,主要是从人民解放军中抽调若干老干部并吸收一部分青年知识分子充实健全组织机构。当时,需要审判的案件很多,但干部少,对业务不熟悉。吴溉之加班加点,很快从各地调来100多名干部。他亲自找干部谈话,组织业务培训,到1950年4月,除行政审判庭未设置外,其余各庭、厅、处都按条例规定建立起来,形成了精干、高效的班子。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需在各大行政区设置分院。分院为所在大行政区最高审判机关,负责领导与监督本地区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吴溉之为此倾注了很多心血。从分院院址的选定到人员的配备、经费的筹集,他都亲自运筹,一一落实。为筹建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他专题向毛泽东报告,毛泽东于1950年11月3日批示同意。关于华北分院院址设在何处,干部如何配备,他又向主管政法的董必武作了汇报,商定院址设在天津,干部大部从高院抽调。在沈钧儒、吴溉之等高度重视和精心组织下,到1952年4月,东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华北6个分院先后在沈阳、西安、上海、武汉、重庆、天津建立。

革新政府工作人员中的“劝合婚姻”观念

吴溉之在司法工作中注意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和教训。1950年初,他通过大量案件材料和实地考察,发现发生在各解放区的民事案件中,以婚姻案件为最多。他详细了解到,山西文水县在1949年7月至9月发生的民事案件中,婚姻案件占了86%;盂县在同年9月发生的民事案件中,婚姻案件占97%;崞县同年1月至8月共受理婚姻案件744件之多;五台、定襄等县的民事案件中,几乎百分之百是婚姻纠纷。在河北和其他省份都有相似情形。各地婚姻案件,绝大多数是过去受压迫的妇女自发起来要求解除不合理的婚约。封建守旧思想和报复行为又使许多要求解放的妇女遭受严重的迫害,虐杀、自杀、伤害、毒打等各种惨案时有发生。而部分司法及区村党员干部中还存在着轻视妇女甚至压制妇女的思想和作风。

吴溉之认为这是一个重大社会问题,关系到妇女权益的保护和群众生产情绪的安定。于是,他在1950年2月6日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秘书长林伯渠并中共中央报告了有关情况。他在报告中提出3点建议:第一,破除政府工作人员中的“劝合婚姻”观念,根据婚姻自由原则,对一切不合理的婚姻与无情感的夫妇同居,任何一方(当然特别是女方)提出离异,应当毅然批准;第二,党政部门和群众团体都行动起来,在社会上广泛、深入地开展批评公婆虐待儿媳、丈夫虐待妻子和怕女人参加社会工作与学习的封建行为和封建思想,宣传建立团结、和睦家庭的新思想;第三,各区、乡、镇基层组织密切注意辖区内夫妇不和的家庭,防止发生妇女受虐待和一切意外问题。

吴溉之的报告引起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刘少奇的重视,刘少奇在报告上批示:“请最高法院汇集材料,写一篇婚姻案件文章发表。请妇联主动与各党派座谈婚姻法,以便在最近通过并颁布。”

根据刘少奇的指示,3月8日国际妇女节这一天,《人民日报》发表题为《老解放区劳动妇女迫切要求婚姻自由,亟应改革残存的封建婚姻制度安定生产情绪》的文章,深刻剖析旧的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呼吁婚姻制度的重大变革。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4月30日经毛泽东发布命令,自5月1日起公布施行。

在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上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报告》

建国伊始,虽然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已初步建立起来,但是各级法院的内部组织和工作制度既不统一也不健全,不少司法干部在思想和观点上还存在不少错误认识。为了解决这些问题,1950年7月26日至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和法制委员会在北京联合召开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

吴溉之积极参与这次会议的筹备工作。会前,他作为大会筹委会东北视察团副团长,和团长史良(当时任司法部部长)一起带队到东北,对当地的司法工作进行了一个多月的深入调研。根据了解掌握的各方面情况,他起草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报告》初稿。广泛征求意见后,修改完善,报刘少奇审改。

会上,吴溉之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大会作了专题报告。他系统总结了过去各地人民法院的工作经验,明确指出:“人民法院的任务,是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权益和每个人民的权益,保护新民主主义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和社会秩序的安定,保护国有企业、公有企业、社会团体等权益。”强调这种任务的实现,是要用它自己的特殊方式——审判方式,惩罚犯罪并预防犯罪,解决纠纷并预防纠纷,使革命秩序日趋良好,社会关系日益正常,以达到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障并促进新民主主义社会的顺利发展,变农业国为工业国。

吴溉之提出当时人民法院审判制度中几个带根本性的问题:一是审级制度。基本上是采用三级两审制,当然还有例外的三审终审或一审终审。二是上诉制度。必须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他批评了有的法院判而不宣,或有意无意地不充分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甚至剥夺其上诉权利的行为,是违背了我们审判制度的民主原则的。三是复核制度。强调要树立严肃的上诉制度。不能以复核代替上诉。四是公开审判制度。指出要尽量做好公开审判工作。不仅当事人和他的合法辩护人在法庭上有充分的发言权和辩护权,还应给旁听的群众以发言权。五是陪审制度。吴溉之指出:“目前的缺点,是这种陪审制度还没有广泛地经常运用,有的还徒具形式,必须认真改进。”六是巡回审判、就地审判制度。强调要坚持下去,更好地服务人民。七是调解制度。指出无论是个别调解还是集体调解,都必须防止两个偏差:一是强迫调解,一是无原则地和稀泥。八是宣教制度。吴溉之强调审判工作有着重要的教育作用,要求各地法院争取一切可能,更广泛地更经常地在广大人民群众中进行法律和纪律的宣传教育,共同为预防犯罪,预防纠纷,巩固法律秩序而努力。

吴溉之还在报告中提出了“目前急需做的三件工作”。他指出:“摆在我们面前最重大的困难是:各地法院组织机构不健全,干部量少质弱,案件的积压相当严重。因之,健全法院组织机构,充实和提高干部,努力完成积案清理,就成为我们当前急待解决的问题。”他还特别强调无论清理积案还是办理新案,要注意简化诉讼手续,同时克服粗枝大叶作风,不搞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

《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报告》在当时引起强烈反响,成为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之一。正如史良在会议闭会词中所说:“这次会议通过的各项报告和代表的反复讨论,划清了新旧司法工作的界限,把崭新的人民司法制度划出了一个轮廓。”

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起草工作

1951年初,吴溉之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的起草工作。他和全体起草工作人员一道,深入调查研究,从当时的社会客观实际出发,依据《共同纲领》提出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制定处理反革命的原则和方法,充分体现了“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者受奖”和“镇压反革命必须打得稳、打得准、打得狠”的精神。条例分别规定了从严处理和从宽处理的适用范围。这就使镇压反革命斗争有了法律的武器和量刑的标准。经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于1951年2月21日公布,推动了镇压反革命运动的深入发展。

这期间,吴溉之深入到北京、天津、河北、湖南、四川、贵州等地调查考察,发现在运动初期群众还没有充分发动起来之时,对反革命分子的罪恶事实揭露不够,案卷证据不足,在处理过程中也就存在着“宽大无边”的偏向。对此,他指示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依靠当地党委,会同检察、公安机关,放手发动群众,充分揭露反革命真相,把证据搞扎实,把定性搞准确,弄清犯罪事实的“首从轻重”之后,给予应得的惩处。吴溉之强调指出:“宽大决不能无边”,这个“边”,就是要我们人民法院掌握住“首从轻重”的具体事实,而分别判以“应得之罪”。

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动,将镇压反革命运动推向高潮之后,吴溉之又带领工作人员到湖北、广东等地考察,发现在纠正“宽大无边”偏向后,却又冒出了“主从不分,轻重倒置,乱打乱关乱杀”的苗头,搞得社会上人心惶惶。吴溉之详细写出调查报告,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政法委员会汇报。经请示同意后,以最高人民法院名义向各级法院发出通报和指示,要求在纠正“宽大无边”偏向的同时,又须防止“不分轻重,一律从严”的倾向,必须克服草率现象,严格按法律办事,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吴溉之还亲自审核案卷,听取申诉人的意见,反复查证,依法改判和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

组织临时法庭,审判大贪污犯薛昆山、宋德贵

在“三反”“五反”运动中,吴溉之协助院长沈钧儒部署各级法院积极参与,依靠群众,大力查处大案要案。

1952年初,公安部查出了薛昆山的案子和宋德贵的案子。薛昆山,原来是张家口一个仅有200匹布资本的皮毛商人。1945年张家口解放时,薛昆山乘机混入国家贸易机关,1951年当上了中国畜产公司业务处副处长,利用职权盗窃国家经济情报,为其经营的19家商号服务,所得非法财产在23亿元以上(旧币,1万元折合现行人民币1元。当时贪污金额在1亿元以上者为“大老虎”)。宋德贵,曾任中央公安部行政处处长。1951年,公安部为了修建房屋,派他去东北购运木材,在奸商的收买和勾结下,宋德贵犯了盗窃国家资财的严重罪行,个人贪污6.4亿元。

对贪污犯的惩处,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程序。在吴溉之的主持下,最高人民法院对薛昆山和宋德贵的案子分别进行了深入调查核实。1952年2月1日,北京公审大贪污犯大会在中山公园音乐堂举行。最高人民法院特组织了临时法庭,公审薛昆山、宋德贵等7名贪污犯。沈钧儒任临时法庭审判长,吴溉之任审判员。在听取了有关单位代表的控诉后,依法宣判薛、宋死刑,并没收其全部财产。这次公审大会受到社会各界关注,得到了人民群众普遍拥护,极大地震慑了各地的贪污犯罪分子。吴溉之在组织查案审案中表现的工作能力也为干部、群众所认可。

1952年2月9日,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作出决议:为了加强中央各部门大贪污犯的审判工作,在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党组下设审判委员会,以吴溉之为主任,龚子荣为副主任,统一领导审判工作。这一决议经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主任薄一波上报后,得到了毛泽东的同意。

吴溉之后来又主持审判了不少案件,他始终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当时有人规定高院要抓多少“老虎”,要大打“老虎”,无限“上纲”,被吴溉之顶住了。他说要从实际出发,不要硬性规定打多少“老虎”。

离开法院工作岗位之后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最高人民法院领导进行换届,吴溉之不再担任副院长职务。1955年4月,他被任命为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1956年9月,他出席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八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监察委员会常委。

在“文化大革命”中,康生在吴溉之重病垂危之际,还指使中组部的人,要他们抓紧时间“搞材料”,向吴溉之施加压力,要他揭发朱德、陈毅、贺龙的“罪行”。吴溉之刚正不阿,坚定地回答说:“我不知道他们有什么罪行,我只知道他们是革命几十年的功臣。”

1968年,吴溉之在北京含冤逝世,终年70岁。

2014法院财务工作报告 第5篇

市中院司法巡查组:

根据司法巡查的统一布署,我院对2010年至2012年财务收支情况汇报如下:

1、行政事业类收支情况:

1、2010年总收入*万元,其中中央及省级政法补助收入*万元,本级财政拨款*万元。2010年总支出*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万元,“三公”经费支出*万元(含车辆购置支出*万元)。

2、2011年总收入*万元,其中中央及省级政法补助收入*万元,本级财政拨款*万元。2010年总支出*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万元,“三公”经费支出*万元(含车辆购置支出56万元)。

3、2012年总收入*万元,其中中央及省级政法补助收入*万元(指当年实际到位数,下达指标为*万元),本级财政拨款*万元。2010年总支出*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万元,“三公”经费支出*万元(含车辆购置支出*万元)。

2、基本建设类收支及资金缺口情况:

1、2010年基建拨款*万元(系省级政法补助资金),基建支出*万元。

2、2011年基建拨款*万元,其中中央国债资金*万元,省级政法补助资金*万元,本级财政资金*万元,基建支出*万元。

3、2012年基建拨款*万元,其中中央国债资金*万元,省级政法补助资金*万元,基建支出*万元。

4、基建资金缺口问题:**法院审判综合大楼迁建工程,工程总概算*万元。基建资金已到位(即经费指标已下达)*万元,其中:中央国债资金*万元,省级政法补助资金*万元,本级财政资金*万元。基建资金缺口达*万元。

附:2010年至2012年财务收支简表1份

**县人民法院

基层法院监察部门正确履职的思考 第6篇

作者:孙凤阳发布时间:2012-09-03 09:07:39

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是党和国家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保证。当前,加强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正,是监察工作重中之重。法院监察部门只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才能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促进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新的发展。

一、监察工作面临的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社会矛盾也相继突现,各种新类型案件不断发生,基层法院法官的工作任务日趋繁重,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法官所承受的工作压力也越来越大。由于受各种思潮的影响冲击,队伍建设中暴露出的问题也较多,个别法官经不住诱惑,置党纪国法不顾,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刑事追究。当前,监察工作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党风廉政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的组织形式方面单一,缺乏多样性,未能真正解决干警思想方面存在的问题。照搬、类推上级活动方案多,结合自身实际少,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少数干警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意识不强,对党风廉政教育不够重视,偏重于审判业务,从而放纵了自己的言行,导致一些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三是利用审判权、执行权办理“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甚至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司法作风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四是监督的力度仍比较薄弱。法院的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之间缺乏形成合力的桥梁和默契,反而容易造成监督不力。在法院内部监督方面,部分干警对监察工作认识不清,存有偏见。认为纪检监察工作抓得越紧,查得越多,就会误解越深,政绩越小,不良影响越大,会增加办案人员的思想负担,影响办案人员的积极性。五是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方面存在有人员素质不高,力量薄弱,从而在工作中不敢大胆监督,存有顾虑,怕影响单位声誉和评比,与同事同在一单位工作,查处问题后,处罚同志,殃及领导,倒不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内部消化。六是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当前,在案件大量增加,法官的工作压力增大的形势下,法官的职级待遇和福利待遇等保障机制难以落实,对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廉洁敬业的自觉性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随着司法活动复杂性和对抗性的增强,在办案中,当事人殴打、谩骂和因暴力行为而引发干警人身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对干警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带来不利的影响

二、强化监察工作职能作用的重要性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明确规定法院监察部门是人民法院行使监察职能,管理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严格执行纪律与维护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完善制度、改进工作相结合。从性质上确立了纪检监察部门在法院各部门中的作用地位有着其他部门所不可替代的特殊性。

1、强化职能作用是促进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需要。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肩负着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等多项职能任务。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人民法院和法官时常处于各种利益、关系的“风暴眼上”,要维护好人民法院良好形象,使人民法院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离开了监察部门,审判权和执行权将失去有效监督,违纪违法事件得不到查处,从而滋长一些法官铤而走险,亵渎司法权威,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强化职能作用是加强队伍建设的需要。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障。抓教育和抓制度,始终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坚持不懈地抓好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警示教育,引导干警常怀律已之心,常思贪欲之祸,做到警钟长呜,防微杜渐,帮助干警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从思想上筑牢防止权力滥用和拒腐防变的铜墙铁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3、强化职能作用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在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的反腐倡廉建设面临诸多考验,任务非常紧迫。法院党组要高度重视并支持监察部门大胆开展工作。同时,监察部门要在纪委和本院党组领导下,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和“两个禁令”,认真开展督促检查,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

三、强化职能作用,正确履行职责

在当今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结构深刻变动、利益革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和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的历史条件下,法院的各项工作面临着严峻考验,工作任务繁重,干警的工作压力增大,反腐倡廉建设形势严峻,也给基层法院监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要紧紧围绕“教育、监督、惩处、保护”职能开展工作,拓展思路,研究对策,创新工作方法,认真履行职责,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

1、强化教育职能,增强针对性。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加强教育是十分重要环节。只有加强政治纪律教育和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法官职业道德教育、“两个禁令”为重点的审判纪律教育和党风廉政条规教育,才能提高干警的政治觉悟、纪律观念和拒腐防变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一是结合法院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抓好干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促使干警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价值观,激发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二是拓展教育方法,丰富教育载体,变简单灌输式教育为多渠道灵活教育方式,运用先进典型进行示范教育,剖析违法违纪案例、权衡利害得失进行警示教育等,全力构建不愿为、不能为、不敢为和不必为的预防违纪违法体系,有效地遏制司法腐败。

2、履行监督职能,增强时效性。监察部门面对新形势下监察工作的新挑战、新要求,需更新思想观念,发挥身在一线的优势,贴近工作实际抓苗头,抓源头、抓重点、抓要害,对干警严格要求,严格监督。一是对干警在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的督促检查,促使干警严格遵守,发现违规及时指出并予以纠正。二是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的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重点对有影响有反映的一些诉讼、执行案件的个案监督。对拖延办案的不良行为及时发出监督函,限期结案,同时还应加强对一些重点人员和一些热点岗位的监督。把干警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纳入监督范围,加强与家庭、社会的联系,畅通信息渠道,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多渠道的监督网络。三是通过明察暗访、走访当事人、问卷调查、旁听庭审和随案执行等工作,了解干警在工作中是否有违纪违法行为,并适时通报,发现苗头及时纠正。使干警能够注意自己的行为,规范其举止,有利于公正司法和提高办案效率。

3、履行惩处职能,增强威慑力。监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注意讲究策略,把握好工作的“度”。必要的惩处会带来惩处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适时加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于树立监察部门的威信和弘扬正气、打击歪风邪气,更好地发挥监督、教育、保护职能具有重要意义。在新形势下,监察惩处的方式方法和观念也要不断改进和更新,惩处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对待轻微违纪行为,诚恳的批评,善意的帮助,比惩处的效果会更好。在查办具体案件时,要改变过去怕影响政绩,怕损害法院形象,从而“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观念,在对干警的处理上要注意掌握政策、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坚持处理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方针,体现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的原则。根据惩处对象的不同,立足全局,讲究策略,注意工作方法和技巧,采取因人而异对症下药的方法,做好思想转化工作,使其提高认识,消除对立情绪,正确对待处分。对属违法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虽没有违法违纪行为,违反审判工作纪律而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和“两个禁令”追究纪律责任。

4、履行保护职能,增强主动性。监察部门不仅仅是查处了多少违法违纪案件,而在于是否制约了法官不良行为的发生,使他们有所顾忌。监察保护职能是其它各项职能的目的和归宿。教育、监督、惩处的目的都是为了从不同角度、不同方式更好地保护、爱护干警,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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