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校方规定检讨书

2024-07-25

违反校方规定检讨书(精选9篇)

违反校方规定检讨书 第1篇

背景:我是莆田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生。近日学校出布不准吃零食等校规。本人因为侥幸心理买了一杯奶茶从而获得梦寐以求写检讨书的经历。

正文:我对校方在校规普遍表明不准喝奶茶的情况下我买了一杯奶茶,这是客观存在的“我一贯主张通过对话协商找到实现杜绝喝奶茶的根本办法,希望校方冷静对待,共同维护师生大局。作为一名学生有喝奶茶的权利,但这一权利目前受到校方有关决议等的限制。本人作为学校的.学生,有义务遵守学校有关决议规定。

附议:针对本人买奶茶行为的行为,本人表示,本人有权买奶茶这是每个学生每个人类的权利。个别学生会督导员把本人买奶茶行为视为喝奶茶,并指责此举为违反校规,这是他们敌视本人的表现。

违反校方规定检讨书 第2篇

你们好!

我现在居住的寝室是x栋xx号,在昨天我们学院的寝室安全大检查的活动中,我们学院的相关干部人员在我们寝室检查出了几件大功率电器,它们分别是电吹风、电热水壶、电饭锅。在我们寝室的大功率电器被检查的干部人员发现后,立马就将这件事情上报给学院的学工办领导了,然后学工办的的几位辅导员来我们寝室将这些违规的大功率电器没收,还对我们寝室私用大功率电器的行为进行了长达一个小时的教育谈话,并让我们指出我们寝室这次在宿舍安全建设工作中的错误。

我们学校在寝室的设施上面还是比较完备的,在每栋的宿舍楼层里都设有相应的几台公用吹风机和饮水设备,所以我们完全用不到自己去买电吹风和电热水壶,但是我们寝室却以使用电吹风的人太多,有时候接不到热水的理由来使用这些违规的大功率电器,我们这种行为就是因为贪图自己在宿舍里一时方便,就将我们整个宿舍的电路安全抛之脑后。我们学校有自己食堂,而且食堂也不止一个、两个,食堂的菜品也是非常美味和实惠的,但是我们寝室却因为有自己在寝室做饭的新奇想法,就将我们学校的禁止在寝室私自使用大功率违规电器的规定视若无睹。所以这次对我们寝室每个人的惩罚、对我们整个寝室的惩罚,我们都是接受的,只是让我们班级在寝室安全问题上被学校严重批评了。

我们学校宿舍的电路是比较特殊的,是相对安全和环保的线路。我们如果使用超过规定电压的电器,轻者会让我们自己寝室的电路造成短路,让电路跳闸不方便我们在寝室的生活,重则就是造成整栋宿舍的跳闸,严重影响其他同学的寝室日程活动和学习,更严重的是造成电路短路引发电火。对于关乎安全的事情一定要防范与未然,所以我们学校在对于寝室安全的问题检查上才会进行的那么严厉和频繁,学校和学院检查的原因就是因为担心我们学生在宿舍的安全问题,给我在大学的宿舍生活添一份保障。而我们寝室这次使用大功率电器,就是将我们这栋宿舍所有人员的生命安全与水火之中。我们这样自私的违规行为如果真的在宿舍引发火灾,涉及我们的生命安全问题的话,那样将会是我们寝室付出什么都挽救不了的情况,所以我们也要感谢学院的老师们让我们明白这次我们寝室行为的危害性,让我们在大学寝室了生活学习有了良好的安全知识。

此致

敬礼!

检讨人:xxx

违反校方规定检讨书 第3篇

本刊讯近日, 陕西省纪委通报延安市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除涉事当事人被处罚外, 负有领导责任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一定处罚。

1、2015年4月30日, 延长县卫生监督所所长白世发公车私用, 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2015年4月24日, 黄陵县科技局司机刘志超公车私用。刘志超被辞退, 负有领导责任的黄陵县科技局局长张康林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3、2015年4月29日, 洛川县城管局副局长候德江违规操办儿子婚礼, 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洛川县城管局局长刘忠全诫勉谈话。4、2015年4月2日, 宜川县云岩镇人武部部长王世林, 刘家卓村委会主任胡永胜、村支部书记韩英, 史村支部书记袁峰四人违规公款吃喝。胡永胜、袁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王世林、韩英受到党内警告处分。5、2011年至2014年, 蔡志杰在任子长县马家砭镇蔡家沟村支部书记期间, 私设“小金库”, 违规报销超标准接待费35704元, 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6、2008年至2014年, 程小兵在任甘泉县下寺湾镇程家纸坊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及村支部书记期间, 违规公款吃喝、购买烟酒供其个人消费, 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并移送司法机关。

违反校方规定检讨书 第4篇

【缘起】

如果不出意外的话,年近五十的徐丽也许还会在河南东帆纺织厂上班。在厂里,徐丽干的是炊事员工作,负责工人们的一日三餐。上班早晚两班倒,早班通常是从早7点到下午3点,晚班是下午3点到夜里11点。

2012年11月10日,徐丽上的是早班。中午12点30,食堂的用餐高峰刚刚过去,徐丽正收拾着桌上的残羹剩饭,兜里的电话突然响了,徐丽赶紧把手往围裙上蹭了蹭,从兜里掏出手机接听。

打电话的是徐丽的儿子王伟,王伟兴奋地说:“妈,今天下班我带女朋友回家吃饭,你好好准备准备。”一听说儿子要带女朋友回来,徐丽满口答应:“行行行,我马上就回去。”挂上电话,徐丽心里甜丝丝的,自从和丈夫离婚后,徐丽就带着儿子独自生活,眼看儿子快三十了,还没找着对象,徐丽心里那个急啊,逢人就托对方给儿子介绍对象。现在儿子找着女朋友了,当妈的心里高兴啊,恨不得立刻奔回家,给未来的儿媳妇张罗好吃的。

徐丽风风火火地把灶台收拾一遍,看活干得差不多了,便跟边上的同事说道:“张姐,我今儿提前走一会,你帮我看着点。”张姐爽快地答应了。大约下午1点,徐丽离开了工厂,因为是早退,徐丽没敢坐公司统一安排的班车,而是选择坐公交车回家。

就在徐丽步行快到马路对面的公交站时,意外发生了。为了赶时间,徐丽选择一路小跑横穿马路,此时一辆超速行驶的私家车,面对突然出现的徐丽,根本避让不及,私家车朝着徐丽重重地撞了过去,徐丽当即昏迷不醒。经交警鉴定,此次事故,徐丽和私家车主均负有同等责任。

经过抢救,徐丽总算脱离生命危险。但是车祸给徐丽带来的后遗症让她痛苦不堪,全身多处骨折,致使徐丽行动受阻,一到下雨天骨头就疼得厉害。徐丽的左眼到现在始终无法闭合,左耳更是彻底失聪。以前闲不住的她,现在除了躺在床上,什么都干不了。儿子因为母亲的病情,整日眉头紧锁,想着今后的生活,徐丽陷入深深的绝望。

徐丽出车祸的事很快传到厂里,平时和徐丽要好的几位同事纷纷提着水果来看她。看着徐丽的惨状,张姐提议道:“徐丽,要不你去厂里问问,说不定可以认定为工伤呢。”张姐的话,让徐丽精神一振,对呀,当初进厂我也签了劳动合同,现在出事怎么能不算工伤呢?

徐丽打定主意,等身体稍好些就去厂里问问。

2013年12月9日,和儿子商量后,徐丽来到厂领导办公室。接待徐丽的是李副厂长,一进门,徐丽来不及坐,便急切地把自己的情况详细地跟领导汇报了一遍。李副厂长热情地招呼徐丽坐下,然后不无惋惜地说:“徐大姐,你也算厂里的老人了,出了这种事,厂里上下都很同情,可是,你这不能算是工伤。”徐丽一下急了,脸憋得通红:“我出事的时候是厂里的工人,我是签了劳动合同的,怎么不算是工伤呢?”李副厂长端起桌上的茶杯,慢悠悠的喝了一口,笑着说:“徐大姐,工伤认定首先是上下班时间和上下班途中,你自己说,出事那会儿是下班时间吗?你是早退!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没有扣你工资,是你擅自离岗造成这样的后果,现在出了事让我们负责,您觉得合适吗?”

李副厂长的一番话,噎得徐丽半天没说出一句话,照李副厂长的说法自己这不仅不算工伤,反过来还得赔工厂钱。徐丽吓得拎起包转身就走。

回到家,徐丽把白天的事告诉了儿子,儿子沉默半天说道:“李副厂长虽然话说得不好听,可理没错。工伤认定确实是要求在上下班时间,你下班时间是3点。可你下午1点就走了,肯定不能算是下班。这都不算下班了,工伤自然也不能算了。”徐丽一听儿子这么说,眼泪唰的流了下来,身子也开始发软,“那我这以后可怎么办啊?我的命怎么这么苦?”

李伟看母亲哭得可怜,就安慰道:“妈,你别急,要不明天我们直接去社会保障局问问。”

第二天,徐丽和儿子就直奔石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去了。徐丽一把鼻涕一把泪把自己的遭遇告诉了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认为,徐丽出事的时候是中午1点,按惯例,应该属于上下班时间,徐丽的工作性质不能抵消单位的义务,如果徐丽不在东帆纺织厂上班,就不会路过出事地点,应该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作人员让徐丽准备材料,按程序报批。

2014年3月,石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徐丽为工伤。

拿到结果,徐丽悬着的心总算落下。本以为厂里看到认定书会爽快地答应赔偿,可没想到对方很快提出行政复议,理由还是一样:徐丽出事时间不属于上下班时间。工伤认定的前提要么是在工作场所,要么是在上下班时间或者上下班途中,除非是公司指派其有外出事务。而徐丽的情况并不属于任一情况,事故发生时,徐丽正是上班时间,如果她没有私自早退,这场意外完全可以避免。所以劳动部门不应予以认定其为工伤。

对于这一点,徐丽也自知理亏,当时确实因为着急回家,只跟同事打了招呼便提前离开。现在面对对方咄咄逼人的气势,徐丽无言以对。而一旁的人社局工作人员却表示,虽然徐丽当天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但仍算是下班的合理时间,公司可以根据厂里的规章制度,对其实施惩罚,但工伤认定仍应成立。因此,人社局经过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徐丽工伤认定。

【判决】

从不幸受伤到坎坷的工伤认定,不过大半年的时间,徐丽被折磨得身心俱疲,她现在急需好好休息一番。在徐丽再一次拿到工伤认定结果后,她以为事情就此告一段落。可是厂里并不愿意就此作罢,2014年5月,东帆纺织厂向石龙区法院提出诉讼。

2014年6月,在法院的庭审现场,徐丽和厂方代表各执一边,双方紧张对峙。人社局首先将徐丽在工厂的任职情况以及受伤过程和工伤认定结果详细交代了一番,然后请求法院判决徐丽工伤认定成立。

法官了解清楚后,要求工厂代表说话。徐丽和人社局都以为对方还会拿擅自离岗说事,没想到对方却拿出了一本员工手册。翻到员工手册的最后一页,对方高声念到:“若员工由于个人原因未能乘坐公司安排的车辆,在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自行承担!”

徐丽一看到员工手册,脑子像被抡了一棍,一下懵了。她记得当时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的确给每个人都发了本员工手册,还让他们有空就多看看,不要违反公司规定。可徐丽认识的字不多,也就没细看。她觉得自己只要老老实实干活,肯定不会违反公司规定。至于员工上下班可以坐公司班车,那也是老员工告诉她的。她以为那是公司给员工的福利,坐不坐全凭自愿。哪知道,公司有强制员工坐班车的要求。看着对方手上晃着清清楚楚的白纸黑字,徐丽心想这下完了。

对方读完规定后,紧接着又亮出一份材料,材料显示徐丽在员工手册一栏打了勾并签了名。对方趁热打铁说道:“这是徐丽亲手签名的材料,我们愿意让有关部门检验。这份材料足以说明徐丽是领过员工手册的,对于员工手册上的内容也认可,而班车制度,徐丽自然也清楚并且接受。换句话说,徐丽和我们的工厂是签订过协议的,甲方即工厂,乙方为职工徐丽。如果乙方不坐公司提供的班车,即违反了与甲方签订的协议,那她遭遇到任何不幸,都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

看到这份材料,人社局的工作人员也措手不及,非下班时间回家的问题解决了,没想到又冒出来一个规章制度。现在对方显然是把规章制度当成徐丽和工厂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工作人员赶紧询问徐丽是否真的拿过这样一份员工手册,并且对班车制度知情。徐丽面露难色,她支支吾吾地说:“我是拿过员工手册,可我并不知道上下班必须要坐公司的班车,公司也从来没有跟员工正面提过。”

人社局的工作人员点点头,思索片刻,说道:“且不论徐丽是否真的在员工手册上签了字,单从这则规定来看,‘若员工由于个人原因未能乘坐公司安排的车辆,在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自行承担!这实际上就是一条霸王条约,首先公司没有任何权利限制员工使用何种交通工具上下班。其次,员工不乘坐公司指定班车,后果一律自负。这其实是公司为了规避风险,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这是不合法的。所以,这份员工手册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更谈不上是双方之间的协议。员工手册不足以推翻徐丽的工伤认定结果。”

工厂代表不服,仍旧以非下班时间擅自离岗和员工手册为双方自由签订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辩解。经过一个下午的激烈讨论,庭审终于结束。

2014年10月末,石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东帆纺织厂以《员工手册》中的班车制度限制员工出行方式,实为推卸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不具有合法性,法院不予采纳。

职工徐丽在非下班时间擅自离岗,公司可根据公司管理制度进行惩罚,但不能以此剥夺徐丽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影响其工伤认定。最终,法院判决徐丽工伤认定成立,驳回东帆纺织厂要求撤销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请。

至此,徐丽工伤认定一案终于艰难落幕。像徐丽这样的特殊案例,也告诉劳动者,工伤鉴定的标准越来越人性化,我们不能单纯地从文字上理解工伤认定的含义。如果生活中,我们遇到了不能直接判断是否为工伤的案例,一定要第一时间求助相关部门,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详解】

自2014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正式实施。规定中“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事故也认定为工伤”最为引人注目。那是不是所有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都会被认定为工伤呢?在这,律师要给您详细介绍一下,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什么情况则不予认定工伤。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所有的工伤认定都要基于《工伤保险条例》,即职工如果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即便其符合新规定,同样不予认定。那在这个大前提下,工伤认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一、上下班途中遇到事故可认定为工伤须有两个限定:

1.必须是发生交通事故,其中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举例说明,就在几个月前,刚刚下班的张先生和一行路人在等公交。因为是下班高峰,人潮拥挤,张先生边上的乘客为了抢座,硬是把张先生挤到一边。两人因此发生口角并扭打在一起,导致张先生手腕处骨裂,鼻骨骨折。张先生以为既然下班买菜发生事故都算工伤,那他在下班回家被人殴打受伤肯定也可认定为工伤,而实际上并不符合,因为张先生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被人殴打,或是自身原因受伤都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但如果张先生在下班途中被公交车、私家车等交通工具碰撞,那就另当别论。

2.非本人主要责任。即当事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2014年3月,广州的李先生下班步行回家,在明知路灯为红灯的情况下,横穿马路,不幸被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撞倒。经交警鉴定,私家车属于正常行驶,没有酒驾超速等违规行为,认定李先生负主要责任。当李先生拿着病历材料来到人社局时,人社局并没有认定其为工伤。理由是,虽然李先生是在下班时间,也确实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是事故造成的主要责任在李先生,因此不予认定。如果在这起事故中交警认定李先生与私家车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李先生是可以认定工伤的。

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的解读

合理时间是指正常上下班时间和加班加点时间,这个时间可稍早或稍晚。但在实践中,每个员工上下班时间都有其特殊性,尤其是因工作性质和自身生活习惯,往往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例如路上堵车、交通工具临时出问题所消耗的时间都算合理时间。而下班去娱乐场所逗留,或从事与日常生活无关活动等所消耗的时间不包括在内。

合理路线是指从工作地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父母子女配偶居住地、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等其他特殊地方。即,下班去子女家、父母家,或者随便逛超市、去菜市场、就近到饭店吃饭等都是合理路线,而像去KTV、网吧等娱乐性场所则不算作合理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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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4点上班途中遇车祸,能否认定为工伤?】付某在下午4点上班途中遇车祸,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社局认定属工伤,付某所在公司不服,认为4点上班属于迟到,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清远市清城区法院认为,公司虽有固定上下班时间,但付某所在岗位上下班时间灵活,事故发生地点在其上下班合理线路内,遂判决维持工伤认定决定。

【法官叫你上下班买菜,可别走太远啦】江苏一名女职工上班途中绕路去菜场买菜,进而发生车祸身亡。人社局认定不属工伤。家属不服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人社局决定。法院认为,女职工选择到单位不同方向的农贸市场买菜,这不在上班的合理路径之内,故判决维持人社局认定。

违反规定检讨书 第5篇

我于xx年12月计划外生育一名二胎。在生育二胎以后也没有及时向组织汇报,严重违反了国家的基本国策,扰乱了党委的工作正常工作计划。因为我的失职导致了种种不良影响,对此我向组织作出检讨。

经过领导和同事的批评教育,自我认真反思,认为发生错误的主要原因有一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人的党性原则不强,法纪意识弱化。自己作为一名党员,在日常生活中不能够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丢掉了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意识。在日常生活中,并不认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什么严重的事情,从而发生了如此严重的错误,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第二,个人能力不强,不能妥善解决家庭问题。在得知前妻怀孕以后,虽然多次劝说前妻将孩子流产或者引产,但在前妻动用家庭力量给我施压以后,没有能力继续妥善处理此事后,也没有请求组织出面帮助解决。

第三,请示汇报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处理意外怀孕一事时,在多次劝说前妻流产或者引产无果后,错误的认为只要离婚就与己无关,没有认识到这是双方行

为。在无法成功劝说前妻流产或者引产,以及二胎出生以后,错误的认为这是个人私事,均没有及时向组织汇报。对8小时之外发生的事情也应当及时向组织汇报请示,接受组织的监督的规定没有认真执行。

我所犯下的错误已经既成事实,其性质是严重的,影响是恶劣的。我内心深感愧疚和不安。我愿意接受组织给与我的任何处理。在此,再次向组织做出深刻检讨。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学习、理解各项政策,并将其作为日常生活中的准则和底线,努力克服自身存在的缺点,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投入到工作中去,加倍努力,用更好的成绩弥补错误的影响。

此致

敬礼

检讨人:xx

违反规定的检讨书 第6篇

您好!

当学生起笔写下这份检讨是的时候,学生我感到无比的愧疚和自责,我深知是我有辱了当代大学生的清誉,回想所有犯下的错误,负罪的心灵犹如被铁一般的枷锁死死纠缠,这份阴影让我久久不得坦荡,它束缚我的手脚,夺去我的笑容。上天怜爱,能让我遇到如此博爱的领导和老师,给我一次把所罪行倾述在一张纸上的机会,但学生诚知即使如此也洗涤不去这些罪行。

更可笑以前学生竟然没有意识到自我的错误,且沾沾自喜,今幸得老师指点,如被圣者扯去了自以为是的外衣,赤裸裸的把所有的丑恶展此刻大家面前,灼热的目光让我无地自容。

我深刻的反思:我不能私藏大功率,不能不顾他人人身安全擅自将大功率电器置于寝室,更不能把它放置在那种未加锁能够随意打开的柜子里面,检查人员是正义的执法者,是我们安全的护航者,小小污垢是不能在他们面前泛滥成灾的,即使你藏得再深也会把你消灭的无声无息,让你不知你的消失是多么的措手不及,我诚心的认罪,学校的校规校纪是不能容得任何人侵犯的。

我深刻的反思:反思自我竟然做下了史无前例的错误,愧疚的我无法再历历清数我所发下的错误,感谢老师能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我能在错误中清醒,清醒自我的无知,鲁莽,清醒自我的目无规纪,清醒自我的恣意妄为。

悔悟中的我会深深的铭记,以此为鉴,把自我作为一种典型来告诫所用的人。最后感谢校领导、老师,感谢您们引导我认识错误,改正错误,使自我得到救赎。

此致

敬礼!

检讨人:xxx

违反宿舍规定检讨书 第7篇

我本人在宿舍使用大功率烧水壶烧水喝茶,违反了学校关于宿舍安全用电的管理条例,后果非常严重,如果不小心,真不知道会发生什么事情,如果真发什么了什么事情,后果真是不堪设想,所以我怎么想也想不出会发生什么。

宿舍里是禁止使用这些大功率用电器的,我对此表示理解,学校毕竟也是有历史沉淀的,风一吹便可扬起一层灰。上了一定的岁数便承受不了额外过多的负重,水与电,以及建筑物都有老化的可能,所以明令禁止是对的,而我违反了,我就是错的,我承认我的错误,并努力悔改。

悔。就如你现在看的,我在写检讨书了,承认做错与死不认错要高一个等级。我!错!了!请相信,本人十分非常诚恳。

改。就是以后不会再次使用大功率的用电器了,也不知道为什么,检讨书的写作就得有这样程序,作了检讨然后保证。真是奇怪。

我不会再使用大功率烧水壶,就意味者我得去开水房打水了,我住一楼,开水房就再附近不远,很近,走几步就到了,近到可以闻得开水的味道。自己也有保温壶,一壶开价也不贵,三毛而已,或者三角而已。占地利,我还是冒着可能的危险而往悬崖冲,为什么别的人会打开水而我不会去呢,看来是我的问题,个人问题。扭曲的意志。

被阿姨你抓到时,由于突然的慌乱与混乱,本人为了镇静而提高了音调以显自己的正义。并且有语言上的冲动,追究着为什么我不去开水房打开水而起的辩驳,有吵架的氛围与气调,事后觉得实在没必要,突发事故所造成情绪的失控,是一个值得问题,找到了一个提高自己的修养方向。情绪化过于严重,冲动是不成熟的表现。

接下来本人不得不喝开水房的水了,说句实在话,我不再烧自家水,望阿姨们督促一下公家的水,温度确实达不到一百,我要求达到一百度的话不免过于苛刻,毕竟自己也不能要求自己达到一百分,所以降低一个标准,至少也该有九十以上吧,我学物理,气压足够,并且持续加热,这个要求并不过份,倒是你们过份了。水若开得不够开心,喝了闹肚子,非常影响我的生活与心情,水不开,泡的茶也降低一个档次,浪费了我茶叶,可惜之余我会生气,无名业火。

检讨书写到这未免过于盛气,我再次情绪化了,请原谅,也不知道你们有没细心看到这鬼东西,字迹过于潦草是我情绪化的表现,语言不难懂,能看出点什么的话也算可以。

我总结一下重点,一,检讨人,xxx。

二,检讨事因,在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

违反校方规定检讨书 第8篇

关键词:非法经营 国家规定 部门规章 限制解释

“违反国家规定”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前提。尽管《刑法》第96条对“国家规定”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如何适用非法经营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文从实际案例出发,对司法实务中的相关争议问题作一简要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1998年1月12日,被告人郭某超被聘为某某标准烟草机械厂配件厂厂长,法定代表人。该企业属国有企业,持有《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并进行烟机修理。1999年11月至2001年8月,被告人郭某超决定并伙同被告人耿某泰、王某利,采取现金交易,不开票据等方式,将从江西南昌市张某华、辛某根处非法购得的YJ-14烟机后身和本厂生产的YJ14-23烟机刀头箱等零配件非法倒卖给重庆、山东、四川、河南、广东等地的多个人员,为他们开办地下烟厂或进一步倒卖提供条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028万元。

[案例二]被告单位某某十三陵天堂别墅及被告人姜某、孙某某等9人在经营某某十三陵天堂别墅的过程中,违反国家“严禁炒买炒卖骨灰存放格位,要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提供或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规定,于2001年12月至2005年2月间,在民政部门多次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仍以高价回购、高额利润回报的手段,进行或变相进行骨灰存放格位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3050余万元。

[案例三]杜某某于2005年8月注册成立北京某商务调查有限公司,雇佣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唐某某、栗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在本市朝阳区等地从事代人追讨债务、调查个人隐私等活动。2006年6月至2009年11月,以某公司的名义与陈某某等752人签订咨询合同,有偿从事为他人追讨债务,调查个人隐私等活动,其中约定债务标的金额共计3.4亿余元,约定佣金8200余万元,约定调查费6.2万余元。查明收回债务标的金额为68万余元,收取佣金12万余元。其中,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栗某某、唐某某,赵某某参与其间收回债务标的金额为67万余元,实际收取佣金12万余元。王某某参与期间收回债务标的金额为10万元,实际收取佣金1.8万余元。

[案例四]2004年12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两次以总计人民币50余万元的价格将某某联合汽车有限公司和另3家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已到报废年限的夏利出租车348辆转卖给阮某某,非法经营数额达50余万元。

上述四个案例,从不同的侧面集中反映了当前对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相关争议。在第一个案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违反的是《烟草专用机械专卖管理办法》和《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只是一种违反部门规章的行为,而不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违反的是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2款之授权而制定的烟草专用机械名录,该名录是以授权作出的,具有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同等的法律效力,两者都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因此关于“违规而不违法”的上诉和辩护理由,不予采纳。[1]暂且抛开违法的渊源不谈,这里争议的内容主要是,类似《烟草专用机械名录》这样一种经国务院授权而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国家规定?在第二个案例中,围绕民政部发布的《公墓管理意见》究竟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问题,辩护人提出,民政部发布的《公墓管理意见》不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充其量仅属于部门规章,不能作为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依据。但控方认为,民政部发布的《公墓管理意见》系在立法法施行以前经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认定为“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违反《公墓管理意见》关于“严禁炒买炒卖骨灰存放格位,要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提供或出售骨灰存放格位”的规定,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最终,法院采纳了控方意见。[2]这里争议的内容主要是,类似《公墓管理意见》这样一种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部门规章是否属于“国家规定”?在第三个案例中,有论者认为:“调查个人隐私、代人追讨债务行为违反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民法通则》等国家规定。采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通讯信息、偷拍等非法手段经营,违反了《宪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这里争议的内容主要是,像《民法通则》这样一种具有“国家规定”形式特征的民商事法律是否是国家规定?在第四个案例中,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布)第12条之规定,因经营旧机动车和报废车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其辩护人认为非法经营旧机动车和报废车的行为属违规行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至于辩护人提出这样辩护理由的法理依据,我们在判决书中无法得知。但由此引申出一个争议的问题是,我们能否依据类似《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这样一些未规定刑事追责条款的“国家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这些争议内容不仅出现在司法实务中,也出现在理论研究中。例如,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规章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问题,在理论界就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从法律、法规的制定主体来看,非法经营罪所违反的法律、法规,排除了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部门规章。[3]而另一种意见认为,这类规范性文件是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规范性文件,是在全国范围内要求加强有关方面管理的行政措施,属于国家规定的范围。[4]又如,对于相关国家规定的内容中是否必须具有刑事追责条款,才能适用刑法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国家规定”的具体内容是否具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不影响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只要行为人符合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犯罪构成的,则可以该罪定罪处罚。[5]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按照有限政府观念的内在精神和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要依据“国家规定”的具体内容认定非法经营就必须以刑事责任条款的存在为前提,否则不能以非法经营罪论处。[6]可见,对上述争议问题进行探讨,不仅具有实践意义,而且具有理论意义,可以使我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上升到更高的理论层次。

二、对“国家规定”的理解

(一)经国务院授权制定的部门规章不能认定为国家规定

针对案例一中的争议,本文认为,现行《立法法》第9条至第12条集中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立法的问题。根据这些规定,可以提炼出以下要点:一是授权给国务院行使的立法权限不含有关犯罪和刑罚的事项;二是授权给国务院行使的立法权,国务院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三是条件成熟之后,将终止授权立法。从这些要点出发可以肯定,经行政法规授权制定的部门规章不属于“国家规定”。理由是: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给国务院行使的立法权限中不含犯罪与刑罚的内容,这是授权立法的内容禁止事项。那么,国务院授权给国务院各部门的立法权限中也不能含犯罪和刑罚的事项,否则应属无效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2.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立法的程序中,国务院是立法主体,因此不能转授其下属部门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立法权限。虽然国务院部门也隶属于国务院,但是,根据《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其特定的机构和职能,与其下属部门有着明显的不同。《立法法》明确规定是要将部分立法权限授予国务院行使而不是国务院各部门行使,主要也是考虑到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机构职能。毕竟,能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一道代表整个国家和民族意志的应当是国务院而不是国务院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虽然是中央国家机关,但是它们毕竟从属与国务院这个最高行政机关,不能取代国务院的地位。3.将经国务院授权而制定部门规章认定为“国家规定”不符合《立法法》本意,也有损法制的统一和权威。毕竟,由国务院直接行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与国务院再次授权各部门行使“立法权”存在着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制定事项、制定理由等多方面的差距,容易“造成立法权层层授权,导致法制不统一,使授权立法失去有效控制,难以监督”的局面。[7]

(二)在《立法法》施行之前,按照当时有效程序制定且在清理行政法规时由国务院确认或未被废除的部门规章可以认定为国家规定

针对案例二中的争议,本文认为,根据《宪法》第89条第1项,《立法法》第65条、第80条以及《刑法》第96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才属于国家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违反国家规定”的依据。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行政法规立法历程,应当考虑某些特殊情况。这是因为,一方面,《立法法》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分别规定在不同的章节,说明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与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属于不同的法律渊源。因此严格地说,《刑法》第96条规定的“行政法规”只能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不能是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也不存在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行政法规的问题。因为根据《立法法》第70条的规定,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不存在国务院部门公布行政法规的问题。但另一方面,这又是一个历史问题,由于我国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变迁过程,导致某些部门规章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国家规定”的依据。1987年4月2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总理审定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根据该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部门规章属于“国家规定”。上述《暂行条例》是在2000年《立法法》以及2002年《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公布并施行之后才被废止的。2002年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根据该《条例》,行政法规的制定只能由国务院来完成,而不再采取《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双轨制制定方式。也就是说,那种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不再属于行政法规。但是,考虑到行政法规的溯及力问题,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中区别情况,作了三项规定。根据该《纪要》的规定,应当以《立法法》施行的时间为界限,在此之前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部门规章或者在清理行政法规时由国务院确认的其他行政法规,如果仍然有效的话可以认定为国家规定,但此后采取这种形式制定的部门规章就不能再认定为国家规定。由此可见,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批准之后由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可以认定为行政法规,作为判断是否“违反国家规定”的依据。

(三)具有“国家规定”形式特征的民商事法律不能认定为国家规定

针对案例三中的争议,本文认为,应当根据法益对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内容进行严格的限制,不能将《民法通则》等民商事法律认定为国家规定,同时,也不能将国家规定的内容限制在行政管理规范[8]这样一个较大的范围,而应当结合非法经营罪的法益对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内容进行严格的压缩。要判断非法经营罪中的“国家规定”,既要考虑非法经营罪是行政犯的特征,也要考虑非法经营罪的法益。非法经营罪是行政犯,要求它所违反的“国家规定”固然是国家在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但更重要的是,非法经营罪侵犯的众多国家行政管理法规中的行政许可制度,而不是侵犯了所有的行政管理法规。因此,在判断非法经营罪中的“国家规定”时,应当拨开层层面纱,以该罪侵犯的法益为指导,准确界定好该罪所违反的“国家规定”。本文认为,非法经营罪所违反的国家规定是具有许可、批准性质的行政规范性法律文件,而不是类似《民法通则》这些具有私法性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尽管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因为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规定的法律制度不具有行政许可、审批的性质,它们是一种解决私权争议的制度,因此不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中“国家规定”。

(四)相关国家规定的具体内容中不必具有刑事追责的条款

针对案例四中的争议,本文认为,适用《刑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需要国家规定的具体内容中具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主张相关国家规定的具体内容中必须具有刑事责任条款方能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主要是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有限政府理念。但本文认为,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有限政府理念并不能支撑该论点。理由是:

1.刑法谦抑性原则的核心要义在于刑法不应过多的介入其他法律法规规范的范围,而应当保持克制,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的效益。刑法谦抑性原则从来没有否定也根本不会否定刑法介入基础法的正当性问题。而刑法介入基础法的正当根据是具体的、可操作的,其内容并不是像刑法谦抑性原则那样涵盖广泛。在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成文刑法典国家,刑法介入基础法的正当性根据就是犯罪构成。也就是,只要某种行为符合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犯罪构成的规定,即使相关的行政法规或经济法规中没有出现“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也不能否定刑法介入基础法的正当性。换言之,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刑法有其独立且唯一的判断标准,不以“国家规定”的具体内容是否规定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条件。“国家规定”中的刑事罚则条款与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具体规定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

2.有限政府理念是我国培育和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亟需树立的发展理念,但是其毕竟是“政府”理念,与“司法”理念存在区别,其主要着力点在于规范政府行为,而不在于认定犯罪与适用刑罚,更不在于某一个具体罪名的认定。李总理提出“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以及“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权力清单”等重大方针政策是针对行政权的行使,更为具体地说是行政许可权而言的,并不是对非法经营罪而提出的具体意见。也就是说,有限政府理念与“国家规定”的具体内容是否需要具有刑事责任条款的规定不具备必然的因果关系。

3.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中设置刑事责任条款并不意味着就真正实现了上述国家规定的具体内容与刑法规定的个罪之间实现了无缝衔接。在很大程度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只是为了避免挂一漏万,严密处罚法网而设置的一种提示性表述。且不说这样的表述是否严谨,即使这样的行为确实存在与之对应的罪名,也并不意味着没有这样一个刑法罚则表述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不能对它进行刑事处罚。正如有学者所说的那样:“只要行为违反了某种具体的行政管理法规,而且进一步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即使行政管理法规中没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类的规定,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一个简单的道理是,行政管理法规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多余规定,也是相当随意的规定”。[9]

三、余论

除了上述案例中反映的争议之外,在如何理解和适用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过程中,还有一个问题非常值得我们关注。这就是,国务院各部门针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中出现的模糊或漏洞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能认定为国家规定的问题。这个问题与前述问题有所不同,需要我们认真研究。

本文的初步观点是,如果严格按照《刑法》第96条的规定来理解,无论是何种情况下制定的部门规章,都不被认定为行政法规,自然也就不能被认定为国家规定。但是,如果完全不顾及行政法规可能出现的模糊或漏洞,也是不现实的。因为行政法规不可能针对所有的事项规定得非常清楚,其中难免有不周之处。而这些不周之处可能影响到法律的适用和案件的处理。因此,针对这些不周之处而制定的部门规章可以弥补行政法规的不足,使其含义更明确,从而适用起来也更准确。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该追求形式上的正义,而应该追求实质上的正义,不应该将这些部门规章一律排除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外。为了协调与《刑法》第96条的关系,可以采取一种折中的办法。首先,从内容上判断,审查这种规章的功能和作用是否在于弥补相关行政法规的不足,是否针对行政法规出现的“真空”而进行的补充和细化,如果是则不应当排除。其次,因为按照《刑法》的规定,部门规章确实不属于国家规定,因此不能直接援引该规章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此时,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进行,将此种部门规章作为一种“参照”,把这种“参照”融入行政法规之中,在处理案件、引用法条时,应当引用行政法规的规定。但在理解行政法规时,可以“参照”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理解和解释,这样就能在事实和法律之间架起桥梁,不致于事实和法律的脱节,给人一种法制不健全,法律不完善的感觉。至于有观点提出此种规章的内容由谁来认定的顾虑,[10]本文认为这不是一个真正的问题。简单的问题完全可以交由办案的司法部门认定。如果是复杂的问题,办案的司法部门认定不了,也还有途径可以解决。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8日下发的《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因此,在由谁来认定部门规章内容的问题上应该不存在现实操作的难题。如果部门规章在形式上具有合法性,在内容上与行政法规不冲突、不矛盾,具有内在的逻辑关联,在行政法规规定内容的射程之内,则可以作为适用行政法规的“参照”。但是,部门规章在对行政法规进行明确或补充时,总难免会有扩大内容的冲动,这种扩充可能偏离非法经营罪的本质特征,从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此需要特别提防。所以,应当加大最高权力机关或最高行政机关对部门规章的审查力度,防止部门规章借“细化行政法规”之名,行“扩大势力范围”之实,使部门规章严格根据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规制来进行明确或补充。

注释:

[1]刘树德:《“口袋罪”的司法命运——非法经营罪的罪与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01页。

[2]王涛等:《非法经营罪实务问题研究》,载《刑事司法指南》总第64集,第215页。

[3]杨庆堂:《非法经营罪立法及司法适用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09年博士论文,第88页。

[4]秦新承:《非法经营罪中的“国家规定”及有关刑事罚则的理解》,载《法学》2008年第1期。

[5]周强、朱妙:《利用互联网发布足球博彩信息牟利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龚学飞非法经营案》,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3月21日。

[6]王作富、刘树德:《非法经营罪调控范围的再思考——以<行政许可法>若干条款为基准》,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

[7]陈超然:《非法经营罪适用范围的扩张及其限制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13年博士论文,第84页。

[8]徐敏、尹口:《刑法上“国家规定”的判断标准》,载《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4期。

[9]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46页。

违反规定的检讨书 第9篇

在不小心犯错后,为了避免再犯,我们常常被要求写检讨书,以对出现的问题和过错进行检讨,在写检讨书时要表明改错的决心。其实很多朋友都不知道怎么写检讨书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违反规定的检讨书,欢迎阅读与收藏。

违反规定的检讨书篇1

尊敬的领导:你好!

今天在工作时我没有做好自己的工作!在线路板上写字,并被领导发现,我认真反思,为我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的内疚和不安,在此,我谨向领导做出了深刻的检讨。

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但同时,也是我对自己工作的放松,带来的结果,经反思我觉得自己在工作责任心上仍旧非常欠缺,更为重要的是我感到对不起领导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的关心,这次的事使我不仅感到是自己耻辱。我深深的感到这种行为是一个非常不好的倾向,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苗头,如果不是领导及时发现,并要求自己深刻反醒,而我还这样下去,那么后果极为严重,甚至无法想像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在此我在像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总之我的行为给公司带来了不好的影响,做出了这样的行为,我的心情非常沉重和羞愧。

发生这件事,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拟补我的过错,因此我不请求领导的宽恕,无论领导怎样从严从重的处分我,我都不会有任何意见,同时!我请求领导在给我一次机会,让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以加倍努力的工作来为公司的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请领导相信我。

望领导能念在我是初犯,我保证以后不再有类似的情况发生,我真诚地接受批评,并愿意接受处理。对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入总结,深刻反省,恳请领导相信我能够记取教训、改正错误!

检讨人:

20xx年6月23日

违反规定的检讨书篇2

尊敬的交警同志:

本人系出租车司机,驾驶桂Axxx于20xx年xx月xx日在望州南路红绿灯岔口处为送赶火车的乘客,压出黄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给正常行驶的车辆及行人造成了不便,造成交通安全隐患。如若发生交通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重则危及他人及自己的生命安全,轻则也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作为南宁市出租车司机,本人一直学习交通安全法规,汲取交通事故经验教训,保持较高的交通安全意识,牢记安全第一的行车规则,以高效安全的驾驶方式为乘客服务,尽心尽力做一名优秀的出租车司机。这次在赶火车的乘客不停催促下,自己一时疏忽了交通规则,压出黄线,违反交通规,接受交警同志教育处罚。

交警同志给我细心教育、循循善诱,若违反交通法规可能引起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违章可能损坏公共设施,可能会危及个人生命安全,此时不仅是金钱或某一个人伤残的问题,更是会涉及一个或多个家庭完整幸福的。我国每年的交通事绝多数是因为违规违章引起的,造成多少经济损失不说,更破坏了多少个家庭的完整和幸福,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对此我内心触动不已,深刻认识到交通安全意识一秒钟也不能忽略,即便是乘客再重要的事项,也是安全第一,违背交通安全的事情,作为司机的我,无论如何都不能违背。也许我未能及时奖乘客送达车站,但是我却在符合交通规则的情况下较快地将他安全送到了,这也是我尽到了我的责任,相信乘客也会理解我——安全第一。

我将始终牢记此次交警同志的教导,以认真而严肃、虔诚而紧张的态度看待交通法规,在驾车的时候始终把乘客安全放在第一位,不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违反交通规则,甚至是一秒钟的疏忽都不可懈怠。此后我将更多地学习交通相关规则,学习经验教训,不断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最后真诚感谢给予我处罚、教育的交警同志,感谢他为我们的出行安全而不辞劳苦、尽心尽责。同时请交警同志看我的实际行动,我将以微薄之力为绿城的和谐交通尽自己一份贡献,树立绿城出租车司机良好形象。

检讨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违反规定的检讨书篇3

敬爱的xx:

这次犯错误,自己想了很多东西,反省了很多的事情,自己也很懊悔,很气自己,去触犯学校的铁律,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感到了羞愧。也是对老师的不尊重。应该把老师说的话紧记在心,把学校颁布的校规校纪紧急在心。

事后,我冷静的想了很久,我这次犯的错误不仅给自己带来了麻烦,耽误自己的学习。而且我这种行为给学校也造成了及其坏的影响,破坏了学校的管理制度。在同学们中间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由于我一个人的犯错误,有可能造成别的同学的效仿,影响班级纪律性,年级纪律性,对学校的纪律也是一种破坏,而且给对自己抱有很大期望的老师,家长也是一种伤害,也是对别的同学的父母的一种不负责任。每一个学校都希望自己的学生做到品学兼优,全面发展,树立良好形象,也使我们的学校有一个良好形象。每一个同学也都希望学校给自己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来学习,生活。

包括我自己也希望可以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但是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靠的是大家来共同维护来建立起来的,而我自己这次却犯了错误,去破坏了学校的良好环境,是很不应该的,若每一个同学都这样犯错,那么是不会有良好的学习环境形成,对违反校规的学生给予惩罚也是应该的,我在家也待了半个月了,自己想了很多,也意识到自己犯了很严重错误,我知道,造成如此大的损失,我应该为自己的犯的错误付出代价,我也愿意要承担尽管是承担不起的责任,尤其是作在重点高校接受教育的人,在此错误中应负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

我真诚地接受批评,并愿意接受学校给予的处理。对不起,老师!我犯的是一个严重的原则性的问题。我知道,老师对于我的犯校规也非常的生气。我也知道,对于学生,不触犯校规,不违反纪律,做好自己的事是一项最基本的责任,也是最基本的义务。但是我却连最基本的都没有做到。如今,犯了大错,我深深懊悔不已。我会以这次违纪事件作为一面镜子时时检点自己,批评和教育自己,自觉接受监督。我要知羞而警醒,知羞而奋进,亡羊补牢、化羞耻为动力,努力学习。

我也要通过这次事件,提高我的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措施。自己还是很想好好学习的,学习对我来是最重要的,对今后的生存,就业都是很重要的,我现在才很小,我还有去拼搏的能力。我还想在拼一次,在去努力一次,希望老师给予我一个做好学生的一个机会,我会好好改过的,认认真真的去学习,那样的生活充实,这样在家也很耽误课程,学校的课程本来就很紧,学起来就很费劲,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我一定会好好学习,各课都努力往上赶。

犯了这样的错误,对于家长对于我的期望也是一种巨大的打击,家长辛辛苦苦挣钱,让我们可以生活的比别人优越一些,好一些,让我们可以全身心的投入到学习中去。但是,我犯的错误却违背了家长的心愿,也是对家长心血的一种否定,我对此很惭愧。相信老师看到我这个态度也可以知道我对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相信我的悔过之心,我的行为不是向老师的纪律进行挑战,是自己的一时失足,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我也会向你保证此事不会再有第二次发生。对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入总结,深刻反省,恳请老师相信我能够记取教训、改正错误,把今后的事情加倍努力干好。同时也真诚地希望老师能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并却对我的问题酌情处理。

检讨人xx

xx年xx月xx日

违反规定的检讨书篇4

尊敬的领导:

你好!这天在工作时我没有做好自己的工作!在线路板上写字,并被领导发现,我认真反思,为我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的内疚和不安,在此,我谨向领导做出了深刻的检讨。

透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但同时,也是我对自己工作的放松,带来的结果,经反思我觉得自己在工作职责心上仍旧十分欠缺,更为重要的是我感到对不起领导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的关心,这次的事使我不仅仅感到是自己耻辱。我深深的感到这种行为是一个十分不好的`倾向,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苗头,如果不是领导及时发现,并要求自己深刻反醒,而我还这样下去,那么后果极为严重,甚至无法想像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在此我在像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总之我的行为给公司带来了不好的影响,做出了这样的行为,我的情绪十分沉重和羞愧。

发生这件事,我明白无论怎样都不足以拟补我的过错,因此我不请求领导的宽恕,无论领导怎样从严从重的处分我,我都不会有任何意见,同时!我请求领导在给我一次机会,让我能够透过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以加倍努力的工作来为公司的工作做出用心的贡献,请领导相信我。

检讨人:

20xx年6月23日

违反规定的检讨书篇5

尊敬的老师:

自从开学以来学校在每次会议上都提醒学生不要违反校规,不能玩与XX有关的项目。可我却没有把学校和老师的话放在心上,没有重视老师说的话,没有重视学校颁布的重要事项,而我因为一时的贪玩而违反了校规,下午放学后在教室里与几位同学在玩牌。

事后,我对于自己犯的错误,我冷静的想了很久,反省了很多的事情,自己也很后悔,很气自己,去触犯学校的校规。我这次犯的错误不仅给自己带来了麻烦,耽误自己的学习。而且我这种行为给学校也造成了及其坏的影响,破坏了学校的管理制度。也有可能在同学们中间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由于我犯错误,有可能造成别的同学的效仿,影响班级纪律性,年级纪律性,对学校的纪律也是一种破坏。

这是一次是我入学以来第一次犯的错所以我对于我这次犯的错误感到很惭愧,我真的不应该不重视老师说的话,我不应该违背老师的话,我们作为学生就应该完全的听从老师的话,而我这次没有很好的重视到老师讲的话。我感到很抱歉,我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我这次的悔过真的很深刻。

不过,人总是会犯错误的,当然我知道也不能以此作为借口,我们还是要尽量的避免这样的错误发生。我会永远记住这一次的教训,同时,我会在以后的学习中加倍努力,多做有利于班级体的事情。

希望老师可以相信我的悔过之心。

违反规定的检讨书篇6

王老师:

这是一次十分深刻的检查,我对于我这次犯的错误感到很惭愧,我真的不应该不重视老师说的话,我不应该违背老师的话,我们作为学生就应该完全的听从老师的话,而我这次没有很好的重视到老师讲的话。我感到很抱歉,我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我这次的悔过真的很深刻。

不过,人总是会犯错误的,当然我知道也不能以此作为借口,我们还是要尽量的避免这样的错误发生,希望老师可以相信我的悔过之心。“人有失手,马有失蹄”。我的不良行为不是向老师的纪律进行挑战。绝对是失误,老师说的话很正确,就是想要犯错误也不应该再您的面前犯错误,我感到真的是很惭愧。

相信老师看到我的这个态度也可以知道我对这次的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我这样如此的重视这次的事件,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我可以向老师保证今后一定不会再您的视线范围内出现我手机的身影,也绝对不会在上课的时间内再玩手机,也不会让手机在上学的时间内开机。

这几天我真的是很深刻的认识到了我的错误,知道了老师说的话不能够装做没有听见,老师说的话就要听从,老师说的话也绝对会实现她的诺言,老师所要管的一定是为了我们学生好,所以我们不用挑战老师的纪律,我们还是学生,没有能力对老师说出来的话产生不听从的想法,我们学生唯一可以做的事情就是好好的听从老师的话,好好的学习好,让老师可以放心,让老师可以信任。

犯了这样的错误,对于家长对我的期望也是一种很大的打击,家长辛苦的赚钱,让我们孩子可以生活的好一点,让我们可以全身心的投入到学习当中,可是,我却违背了家长的心意,我犯了这样的错误,简直是对于家长心血的否定,我对此也感到很惭愧,家长的劳累是我们所不知道的,每天为了生存而忙碌,为了家庭而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这一切的一切都是我们所不能够了解的,我们唯一可以做的就是做他们的乖孩子,听从家长的话,家长是我们最亲的人,也是我们在现在这个社会上最可以信任的人,所以我们就要尽量的避免家长生气,不给他们带来不必要的烦恼。而我们作为他们最亲的人也不能够惹他们生气,这个都是相互的,当我们伤害到他们的心时,也是对于自己心的伤害,因为我们是最亲的人。没有任何人可以取代。

这次的事件我真的感到抱歉,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可以认可我认错的态度,我真的已经深刻的反省到我的错误了,希望老师再给我知错就改的机会。也希望同学也要引以为戒,不要犯和我一样愚蠢的错误了,这次的教训真的很大很大。

检讨人:xxxx

xx年xx月xx日

违反规定的检讨书篇7

尊敬的宿舍管理科老师:

很抱歉,我们寝室在过去一段时间内曾经使用过一次电饭锅,我们对此感到无比的后悔和深深的歉意!

虽然我们当时也是迫不得已,假期食堂的饭实在难以下咽,不得不从别的寝室借了一个电饭锅。但是毕竟属于违章行为,我们保证以后再也不用了。很长时间以来,我们在食堂饭菜昂贵难吃的情况下,发现饭吃七分饱也很好,省钱又减肥对身体还有好处。实在馋了,外面也不是没有小吃铺。虽然受点苦,但是这跟红军爬雪山过草地比起来,能算得了什么!

我的行为还在宿舍间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给同学们带了一个坏头,不利于校风和院风的建设。同时,也对学校形象造成了一定损害。当时的侥幸心理酿成了现在的后果。虽然我这种行为方便了自己,但是,我是在他人的安全之上的自己得利,我是在自私自利的帽子下,方便自己的。

今后,我们一定要本着吃苦耐劳的精神,以学校的规章制度为准则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我们保证,这种违章用电的现象再也不会在我们寝室出现!

检讨人:XXX

20XX年X月XX日

违反规定的检讨书篇8

尊敬的公安部门领导同志:

首先,我怀着很愧疚的心情表示真诚的道歉,愧疚是因为我居然会做出这种让我自己都觉得无法原谅的错误,作为一个网吧管理者,我应当很清楚的认识到我的行为将会造成的严重后果,但是,我不但没有认识到,我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万分的惭愧。

因为紧紧几个人的身份证消磁了,我存在着侥幸的心理,愚蠢的在近期采取了使用万象这个程序,给公安部门的同志的管理带来了不便,并给我市市民的上网环境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此事严重暴露了我网吧管理经营工作中的不完善,现在我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如此的无知,我相信这将成为我日后的管理警钟,让我在以后的网吧管理工作当中时时提醒着自己,警示着自己的行为,让我市的上网环境更加文明健康。

鉴于此事我网吧向公安部门保证:认真做到对上网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的核对和登记工作。虽然我网吧的行为无法让领导原谅,希望领导能够给我这个改过的机会。并请公安部门同志随时到我网吧进行指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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