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依法行政营造和谐的执法环境

2024-08-14

浅谈依法行政营造和谐的执法环境(精选8篇)

浅谈依法行政营造和谐的执法环境 第1篇

李思恩行政管理视频观后感

——依法行政合理执法当今社会正在努力构建法治社会,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看,只有依法行政才能构建和谐的执法环境,才能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而依法行政能否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尺度,从而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起到维护社会秩序,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直接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的成败。而作为新一代行政执法人员在顺应历史潮流的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深该理解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

构建和谐社会,是历史的必然,人民的期望,也是党和政府执政理念的重大发展。行政执法人员担负着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健康发展的重任。它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证,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这是历史为我们的定位,也是客观规律对我们的要求。因此,行政执法者要认清形势,把执法工作与科学发展联系起来,与构建和谐社会联系起来,自觉的把行政执法工作上升到构建和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体现科学发展的要求上来。

二、坚决依法行政

构建和谐执法环境与构建和谐社会是同一主题的不同层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我们必须彻底否定陈旧的行政思维定式,实现行政执法思想的“四个转变”。即把“权力来源于官”向“权力来源于民”转变,把执法机关“权力本位”向群众“权利本位”转变,把“无情执法”向“有情服务”转变,把“事后处罚”向“事前预警”转变。通过转变观念,正本清源,增强执法部门作为市场经济服务者和公众利益维护者的作用。认真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使执法目标具体化,执法责任明晰化,从而有效地避免执法主体不清、责任不明、推诿扯皮现象。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机关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的职能,树立勤政、廉政的良好形象,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建立科学的思维方式

行政执法部门要全方位深化管理体制改革,打破常规,强化监督,搞好协调,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创建以和谐为特征的执法工作新模式。服务是现代政府的根本宗旨,行政执法人员应通过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热情执法,简化工作程序,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为社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严格执法是行政执法部门履行职能的基本要求,热情服务是为人民提供优质的服务,是行政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行政执法部门改进管理,提高效率是为改革发展服务。因此,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要进一步端正严格执法指导思想,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努力实现对法律负责与高效服务的统一。一是要正确认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关系,既要坚决制止以强化监管为由,随意抬高门槛,人为设置障碍,故意刁难企业和群众,又要切实防止在具体工作中随意突破法律法规的规定,放松或削弱严格执法,损害法律的严肃性。热情服务,就是要充分体察民情,了解民意,立足职能,满腔热情地为广大企业.商户和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要实现管理与服务的统一,我们必须紧紧围绕市场监督这个重点,不断拓宽监管新领域,建立执法运行新机制,完善市场监管新手段,扩展职能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坚持依法行政,积极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落实各项政策,兑现服务承诺,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二要完善执法制度,强化执法监督,保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坚决纠正和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的行为。严格执法纪律,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廉洁执法。要彻底摒弃“管理就是收费,执法就是处罚”错误思想,把“情感管理”的理念落实到日常监管中,努力营造宽松的经营环境,支持保障了经济的发展。改变执法中的“生.冷.硬”现象。要突出依法服务和职能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监管职能,努力为办事群众提供便利,对重点对象实施有针对性的服务,力戒职能弱化和越位服务。从根本上改变行政执法人员与被管理者的对立状况,拉近与广大经营者的距离,实现了严格执法与执情服务的统一。三要找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最佳结合点,将服务寓于监管技法中,在执法中体现服务精神。一方面,主动自觉地从认识大局,维护大局,发展大局的高度出发,既倡导无障碍服务,又克服无原则“服从”,促进经济发展中服务,在服务中履行职能。另一方面,要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既要敢于技法,又要善于执法,在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前提下,掌握好“火候”,把握好“度”,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惩戒处理和教育规范的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再就是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树立良好政风,增强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促进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热情服务,树立行政良好形象。

按照和谐执法的理念要求,创建以和谐为特征的执法工作模式,一是要坚持执法重心下移,强化区域监管。整合执法要素,形成执法大格局执法重心下移是行政工作职能转变的客观需要,是源头执法的具体体现,也是建立和谐执法环境的重要保证。只有重心下移,执法工作才能从浮在面上转为深入下去;只有重心下移,执法工作才有广阔的天地,更能体察民情民意;执法工作重心下移,才能实现无间隙监管,只有重心下移,执法工作才能充分体现构建和谐社会的作建立和谐执法的工作模式,实践证明,执法重心下移,将为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二是以帮扶、预警为主,寓执法于服务之中。按照和谐执法的理念,我们的行政执法应从对违法行以查打为主,转为以帮扶、预警为主,除严重违法者应予严打外,对一般违法行为,应把查处作为手段,而把帮扶作为目的。这是我们执法能够赢得政府支持、群众理解、企业欢迎的关键所在,也是体现依法行政、和谐执法的根本。真正达到顺向的工作局面,变“水火不容”为“鱼水关系”,坚持以人为本,把尊重人、理解人、帮助人,以帮扶为主,寓执法于服务之中作为建立和谐执法工作模式的基准。三是注重社会效果、体现和谐目标。目前,工商部门的执法侧重于流通领域,如果我们不顾客观实际,不区分具体情况,一味的以查处为主,认为处罚越大,越能体现执法的力度,就有可能会造成我们与管理对象的紧张关系,从而影响政府对我们的支持和群众对我们的理解,最后使我们的执法成为“孤家寡人”。由此可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执法不仅要看打击的力度大小,更要看打击后的社会效果。这就需要我们在执法中不仅要有法律手段,还要有政治头脑,大局观念,要慎用自由裁量权,尤其是对一些轻微违法行为。如此,我们才能把法律规范与执法的客观条件相结合,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和和谐执法的执法理念,使我们的行政执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坚决遏制潜规则腐败现象,实现效率与公平并重,强化以和谐为特征的执法监督新机制

行政部门作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要部门,有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准入权、监督管理权和行政执法权,权力是相当大的。因此,在权力和责任问题上,要求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如果不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不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就会与人民背道而驰,对人民负责则无从谈起。

邓小平同志曾说衡量工作的标准就是要看群众对我们满不满意,赞不赞成。对于我们的行政部门来说必须全面提升行政管理水准,实现“版本”升级。不断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更好地做到执法为民。

确立和谐为特征的执法新理念,创建和谐为特征的执法新模式,需要建立和强化和谐为特征的执法监督新机制。主要包括:一要加强执法教育。要改革执法人员的教育内容,围绕和谐执法,重点解决为谁执法和怎样执法这个根本问题。要通过教育,转变执法观念,树立行政相对人既是执法对象又是服务对象的理念,把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努力实现和谐执法上。二要规范执法行为。要用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规范执法行为,努力做到:执法主体、内容、程序要合法;执法要作为,又不滥用职权;执法不越权,又不失权;执法要严格,服务要热情。三要严查影响和谐执法的问题。当前要严查影响和谐执法的下列问题:对行政相对人居高临下,态度蛮横;查处案件张口罚款,闭口要钱;不送礼,案件处罚金额定上线,送了礼,案件处罚金额定下线;该重罚的则顾及面子轻罚,该轻罚的则不顾影响重罚;只要罚款到手,不管整改是否到位。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坏了质监执法形象,造成了执法违法的不良影响,给社会带来了极不和谐的因素,必须认真对待,严肃查处。四要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要加大和谐执法的宣传力度,让社会和群众了解、支持我们的执法,监督我们的执法;要实行“阳光执法”,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主动征求意见,沟通情感,拉近距离,听取意见,从而改进执法工作。要通过强有力的社会监督,努力打造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和谐品牌。五要以争创“满意杯”、“公仆杯”竞赛活动、行风政风评议活动为契机,运用市府网站“市民心声”平台,虚心接受社会百姓对工商工作的批评建议,主动做好各项工作的整改,努力提升行政监管水平,受监督于人民。六要强化与主流媒体的关系,要不断加强与各媒体之间的沟通和交往,学会借势发力,营造良好的执法舆论氛围,利用舆论的社会监督不断促进提高我们的各项工作。七要要加强廉政建设。廉政是和谐社会的基石。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应把遏制腐败潜规则作为重点,使行政执法真正按法规办事,努力制约“合法伤害权”的危害,引导社会风气。潜规则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与制度、纪律相背离,是对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破坏。解决潜规则的问题,必须以法治代替人治,切实接受群众监督,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透明度,让各阶层的利益相关者能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让他们具有制裁违规者的相应权力。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行政的效率与公平,构建社会的长期稳定与和谐。

“哪得渠水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责任要求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建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根基之上。我们一定要认清形势,与时俱进,转变观念,理清思路,自觉把各项工作融入党的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框架中,真正发挥职能作用,真正做到权由民所来,利为人所谋,无时无刻不为人民服务。

11105020116李山2012.06.13

浅谈依法行政营造和谐的执法环境 第2篇

一、转变思想,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意识。一是提高认识,树立“阳光执法”理念。该所结合实际,主动从自身素质上找差距,深入分析工商执法与服务地方政府、服务地方经济、促进地方发展的“双赢”关系,将执法意识统一到强化执法与理性执法相结合、创新执法与规范执法相结合的轨道上来,使全所执法人员充分认识到依法行政的现实意义,进一步树立起了“公正、透明、高效”的执法理念。二是牢固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的意识。努力摒除基层执法人员将执法与服务矛盾化、对立化的传统思想观点,理顺、理清执法与服务二者的关系,将严格执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上升到推进地方经济和谐发展的高度上来。

二、严格落实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一是细化执法办案工作标准,对照绩效考核的执法质量考核要求,根据自身实际,对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财物的保管与处理、案件备案、执法监督、网上流程等有关行政执法工作作了细化,进一步明确了执法规范和程序。二是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在执法人员中切实树立起责任意识、诉讼意识,提高执法人员敬业精神。

三是严格实施案件流程和法规审核,限制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等执法权,使执法人员切实从“权力工商”转向“责任工商”。四是规范执法办案程序,以程序规范促进实体规范,严格落实案件同步录入制度,规范案件流程控制,严格立案管理,严格案件审批,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杜绝“查案不立案、调查不审批、处罚不告知”等违反法定程序行为的发生。

三、倡导人性化执法,认真落实五大原则。在全面引入教育、警示、帮扶、责令改正、行政建议等行政指导措施的基础上,落实六大执法原则为和谐执法保驾护航。一是回避原则。在依照法定程序立案调查、查封违法现场时,把违法者与直系亲属区别开来,在查处中回避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患有严重疾病的亲属,使之身心不受伤害。二是尊重保障原则。充分理解、尊重、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并虚心接受其意见和建议,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三是平等对待原则。在面对严重违法者时,也充分尊重其人格和其他各项法定权利,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法理交融打动当事人,避免僵持局面甚至暴力抗法的发生。四是回访原则。案件查处后,采取抽查回访和重点回访相结合的形式,征求当事人对工商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在回访工作中,重点查看当事人是否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检查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无违反办案程序现象,了解执法办案人员有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五是区别原则。明确责令改正、行政建议等措施适用的范围、方式和期限,使经营者自觉、自愿纠正

违法行为,规范合法经营行为,防止违法反复,杜绝一罚了之,将工作重心由事后监管为主向重视事前指导、从静态监管向动态服务转变。

作者:陈先

浅谈营造和谐施工环境问题 第3篇

一、发生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

1. 对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分歧较大。

铁路工程建设开工前多数由建设方实施征地拆迁, 基本达到开工条件, 场地交由工程方施工。由于被征拆对象情况差异, 国家难以统一补偿标准, 只能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标准再通过双方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未果时请评估机构评估或法院裁定处理。有时项目已开工, 评裁仍无结果或当事人不服, 容易产生矛盾纠纷甚至阻止施工。本人就经历一起持续半年时间, 给项目建设造成较大损失的阻工事件。当事人向所谓明白人咨询后提出超过正常补偿标准一百三十余倍的补偿诉求, 得不到满足就抗拒法院裁定, 组织全家族参与的暴力阻工, 最后形成-起流血事件构成刑事案件, 由司法机关介入后才使施工得以进行。

2. 施工环境形响。

项目建设影响周边环境是施工中经常发生的问题, 比较多的有车辆、机械运行产生噪声和粉尘, 爆破施工产生震波对周边居者生活的影响, 严重的还能损坏建筑物。当事人有时会对此提出赔偿, 是否赔偿及赔偿数额多靠评估及双方协商, 不同意评估结果, 又协商不成容易诱发矛盾纠纷。

3. 合同、欠薪欠款经济纠纷。

施工合同纠纷多发生在施工企业内部, 工程发包后出现责任介定不清和施工过程中不可遇见问题, 双方协商解决不成容易演变成矛盾纠纷。欠薪欠款原因有工程资金清算拨付不及时, 也有恶意拖欠、挪用的问题。

4. 建设项目对自然状况的改变。

一些大型工程项目在建期间和建成以后, 往往会改变当地原来的地形地貌、自然环境, 改变附近居者生产生活条件, 有时还可能影响他人的经济利益。如果遭遇暴雨雪等自然灾害, 容易把灾害损失与施工影响联系到一起。对影响环境问题, 建设单位及当地政府有时会视情况处理, 当事人达不到要求或解决无望时会要求施工部门给予解决。

5. 借项目建设之机取不义之财。

个别不法人员借项目建设之机, 尤其利用外来施工企业没有当地社会背景, 对施工区域内情况生疏, 把施工企业当成唐憎肉, 先给施工设置障碍, 然后以敲诈的方式或恶意阻工来获取非法所得。此问题近年来在不同地区都时有出现。

二、化解矛盾纠纷的对策

1.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做好征地拆迁补偿。

征地拆迁即关乎民生又是项目建设的基础, 作为工程的施工方有权要求建设方依法、依规、依据国家政策运作好征地拆迁, 不给施工留下后患, 并对征拆跟踪负责到底。在工程开工前, 施工单位要对是否具备开工条件进行可行性调研, 不具备条件不盲目进场。施工进行中设专人协调征拆, 发现征拆问题解决不彻底尽早通知建设方解决, 防止征拆遗留问题影响工程进度。

2. 正视和满足合理诉求, 积极化解矛盾。

在处理矛盾纠纷过程中, 有些可以通过协商对话的方式, 讲清道理, 取得同情和理解, 使矛盾得到解决。对有正当理由的做到以诚相待, 满足其合理诉求, 达到化解矛盾的理想效果。该补偿的要尽早补偿, 防止拖延时间激化矛盾加大补偿支出及工作难度。对协作队伍合同、资金加强管控, 防止出现合同纠纷和挪用资金问题。在运作上述行为时要做到心态平和、坦然面对、处事不乱, 力争取得理想的实际效果。

3. 争取当地政府和执法部门的支持, 依法处置敲诈和恶意阻工行为。

在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 政府及执法部门对解决借机敲诈、恶意阻工等行为, 维护正常的施工生产秩序, 营造良好治安环境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施工企业要善于与政府、执法部门沟通协调, 以取得支持, 依法处置项目推进中遇到的侵害和妨碍, 使自身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4. 以法律诉讼手段排除妨碍, 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索赔。

恶意阻工等违法侵害行为直接导致施工停滞、工期延误、施工成本加大等后果, 项目建设中每年因此造成损失难以计数。对违法侵害行为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方式, 请法院介入解决并对经济损失追加索赔。笔者在处理恶意阻工时曾多次偿试通过法律诉讼解决问题, 在法院介入后行为人基本上能够撤出阻工。只有一起在多方劝解无效后提起诉讼, 最后由法院判决并执行排除妨碍, 同时判决赔偿施工方经济损失十二万余元。

三、对营造和谐施工环境的四点思考

1. 把营造和谐施工环境纳入常态化管理。

项目建设中矛盾纠纷多发这一现象是现阶段社会矛盾增多的显现, 也有国民维权意识增加的因素, 带有很大的必然性。做为工程人应坦然面对, 以理性平和的心态研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来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减少由于矛盾纠纷带来的损失。施工全过程都要随时准备处置突发的矛盾纠纷, 做到预防和处理并举。解决矛盾的能力是施工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处理纠纷的能力也能转化为施工能力, 负责协调解决这项工作的人员是工程管理组织的重要成员。制定施工方案时应根据地域特点, 将干扰因素考虑进去, 科学合理制定施工计划。投入人员、设备、物资等施工资源时预想可能发生的干扰, 做到发生干扰时能灵活调动、随时撤出, 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 解决好施工与环境保护的矛盾。

项目建设影响和改变自然环境是引发矛盾纠纷主要原因之一, 相关部门在许多大型工程开工前要做环境评估, 提出共性问题解决预案。施工中产生的噪声、粉尘、震动等问题, 应会同建设单位及当地政府, 以协商的方式解决, 该补偿的予以补偿, 防止工程受阻。要将环境保护纳入工程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做到按规章办事情、有制度可遵循。要保证对环境建设的资金投入, 尽企业所能做好对环境保护, 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干扰。为避免爆破震损等责任不清问题引发纠纷, 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实地监测, 提取相关数据确定责任主体, 这些当时看似繁琐的环节会给后续问题处理带来极大的便利, 防止不应该发生的资金支出。

3. 不以非常手段解决阻工问题。

阻工是矛盾纠纷升级的表现, 不论什么原因, 均属非理性行为, 造成施工停滞、工期延误、施工成本加大等后果。很容易使施工方产生逆反情绪, 发展成对抗性矛盾, 演变为暴力冲突甚至导致流血事件, 因此要保持足够的理性。有时建设单位一时化解不了的矛盾积淀到施工过程中, 形成施工方与当事人的对垒, 事态扩大形成案件后再由司法入。这种解决问题模式往往给双方共同造成伤害, 有大量的案例和事实可以借鉴, 应尽量避免。阻工的行为人与施工企业比较而言, 多属于弱视群体, 容易受到社会的同情与关注, 施工企业要尽量避免与其冲突。要站在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营造良好施工环境和维护企业声誉的高度处理阻工问题。

4. 慎用经济补偿手段。

矛盾纠纷的最主要诱因是一方为取得经济利益, 补偿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 但不是只靠花钱办事就能解决所有问题。实施补偿前要确认好补偿主体, 看是否应该操作。涉极对象众多时请相关部门介入, 要公示、公开, 不暗箱操作, 以防止补偿不合理导致攀比。有时延误工期的损失大于补偿支出, 施工单位容易在非责任主体时满足对方诉求, 这时要权衡利蔽, 确认是否能引发新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施工方不提倡非责任主体时用补偿方法解决矛盾纠纷, 应该协调责任者进行处理, 使解决问题的方式纳入正常轨道, 以免影响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摘要:工程项目建设成为社会矛盾多发区, 无论是商业开发、市政建设还是国家重点工程, 在推进过程中发生矛盾纠纷的情况较为常见, 有时甚至升级为暴力冲突。不仅造成工期延误、施工成本加大等损失, 还使矛盾双方身心和财产受到伤害。这一现象己成为令人瞩目的社会问题, 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针对工程建设中矛盾多发的情况, 为营造和谐施工环境, 分析产生问题原因, 提出解决的对策和办法, 同时引发深入思考。

浅谈我国农村环境行政执法 第4篇

摘 要:随着国家对农村发展地不断重视,农村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得到改善。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的农村环境问题。当农村环境遭到破坏与污染时,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行政执法部门对农村环境的不重视、执法手段不科学、执法力度不够以及执法相对人的不配合、环保意识薄弱等问题,农村环境迟迟未能得到有效治理与改善。本文以苏南农村地区为视角,对当前的农村环境行政执法进行研究,试图通过这一角度的研究总结找到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农村环境执法;执法现状;执法完善

一、实证分析——以苏南部分农村地区环境行政执法为例

(一)苏南农村地区环境的基本情况

自改革开放以来,苏南农村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乡镇企业的崛起,带动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是随着苏南农村大力发展经济,农村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由此带来的环境问题也日趋严峻,耕地逐年减少,大气质量严重下降,河流、湖泊水质下降,局部地区的饮用水源受到威胁,甚至有些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成为制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威胁人民健康的重要因素。

根据调查与资料数据分析,苏南农村地区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有:①乡镇企业产生的“三废”污染。在乡镇企业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不合理排放对周边的环境造成的污染。②农村耕地逐年减少且利用率不断下降。90年代以来,乡镇企业的建设发展、农村小城镇的建设以及各地区开发区建设,占用了农村的大量耕地。③农用化学药品滥用。农民为了农作物的种植方便,大量使用了化学肥料与农药及其他农用化学物品,九十年代以来,苏南农村已成为全国农用化学物资使用量较大的地区之一。

(二)苏南农村地区环境行政执法的现状

经过对苏南部分农村地区的考察调研,通过对当地农村居民以及部分行政执法部门的访谈,了解到当前苏南农村地区环境行政执法的情况。

1.从行政执法者角度

(1)在农村环境执法工作中各部门相互推脱执法责任。在调研中通过观察、访谈、走访后发现,农村环境执法者在治理农村环境工作过程中,多流于表面工作,当提及当地环境问题时,各部门会一致推脱责任,认为这一问题不归其管辖,而是应当由其他部门或者机构管理,农村环境问题在各部门间如踢皮球般相互推脱,少有行政部门真正愿意出面承担责任,这导致农村的环境问题迟迟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2)执法内容复杂多样,但执法手段不科学。如上文所述,农村地区的环境面临多重复杂的污染问题,由此农村环境执法内容复杂多样。但与此同时,执法部门在对农村环境执法过程中,常常由于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缺乏科学的执法手段,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等行为,在进行农村环境执法时得不到相对人的信服与支持。其次,大部分执法者缺少法治理念,在对农村环境进行治理时,凭经验来判断,缺乏专业判断依据,并且很少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的要求进行检查,存在程序违法的现象,常常导致农村环境管理处于由行政执法者个人意志决定的混乱状态。

2.從行政相对人角度

(1)缺少反映农村环境问题的渠道。通过与部分村民的交流访谈了解到,他们很难能遇到农村环境管理的执法者,当他们所居住的环境出现污染问题时,不知道应该向谁反映,能向谁寻求帮助予以解决。即使向村委会反映,给出的态度也很不明确,仅是一味地敷衍了事。而就算能找到当地政府,能与政府部门的执法者进行协商,但也常常由于谈不拢、协商不成而使得问题未能够真正得到解决。

(2)过分依赖环境执法者却又不支持执法者的矛盾态度。部分村民仍存在这样的心理,认为农村的环境保护、治理工作应该由政府来实施和承担,认为自己个人的能力有限,对农村环境没有改善的能力,从而推卸了保护农村环境的责任。这样一种对农村环境事不关己、表示无能为力的态度很不利于开展农村环境的保护工作。

二、完善我国农村环境行政执法的相关措施

(一)完善农村环境执法管理部门

1.保持农村环境执法机构的独立性

农村环境执法机构应保持相对的独立性,避免在环境执法中受外部因素的影响。虽然环境执法部门是政府当中的一个部门,在很多方面都受制于政府,使得环境执法机构在进行环境执法时不能真正做到执法有据,因此要保持环境执法部门的独立性。

2.在农村地区设置环境执法机构

在乡镇一级,在农村地区,应设置环保机构,配置环保设备和执法车辆,配备专职环保执法人员,及时传达政策、反馈信息等。如设置农村环境执法派出机构,专门管理农村地区的环境,农村环境问题直接由此派出机构负责。

(二)建立村民环保自治制度,提高公众参与度

建立村民环保自治制度有利于实现公权力的再分配和社会利益结构的重新组合,将有利于对政府环保部门的监督和制约,促进政府行政和公共决策质量的改进,以弥补政府能力的不足。

(三)完善农村环境执法监督体制

在农村环境行政执法中,为确保执法活动的客观、公平、公正,应将环境执法置于“企业、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之下。正如前文所述,我国现存的环境执法监督制度存在一些的不合理之处。首先是环境监督制度本身,我国现存的环境执法监督制度存在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因此,需要将环境执法监督制度具体化,细致化,从而使得环境执法监督制度不是一项抽象的制度,而是一项具体的可操作的依据。其次,就是环境执法监督的主体。

参考文献:

[1]冷朝阳.我国农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问题研究[D].昆明:昆明理工大学,2007.

[2]陈秀萍,凤丽萍.我国农村环境行政执法的现状及其完善[J].辽宁农业科学报,2014(6).

[3]周玉华,郑磊.完善我国农村环境执法之设想[J].北方经贸,2007(05).

[4]徐 瑾,邓佳丽.我国农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问题探究[J].中国证券期货,2010(3).

[5]丛艳.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法律问题及消解对策分析[J].江西农业学报2015,27(1).

[6]朱寅茸.我国农村环境治理的路径研究[D].湖南:湖南大学,2011.

[7]周帮扬,梅章慧,李娟.论农民环境权保护的农村工业污染防治法律对策——以完善政府环境职能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09,12(上).

[8]田正丰.我国环境行政执法问题研究——以县域环境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问题为例[D].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14.

[9]王丽娜.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的法治研究[D].吉林:东北林业大学,2013.

依法行政营造和谐 第5篇

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依法行政,构建和谐执法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保障。依法行政能否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尺度,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达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直接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的成败。

因此,在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重新审视行政执法工作,总结经验教训,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思想观念,改革工作模式,强化监督机制,才能始终保持生机和活力。当前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积极探索如何依行政行政,构建和谐执法环境新路子。在此,借工商行政管理的角度,谈几点拙见。

一、深该理解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与时俱进,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确立以和谐为特征的执法工作新理念

“执法”这个概念融入社会生活,就带上了“法律”与“强制”的烙印。因此,一直以来,工商行政管理的执法理念缺乏人性关怀与和谐特点。当前我们应当确立起以和谐为特征的执法新理念。这种理念与过去以重在打击特征的执法理念相比,主要有四点不同:一是目的上有差异。以打假为特征的执法理念强调的是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的不法行为,落脚点放在“打”上。而以和谐为特征的执法新理念则强调如何通过“打”建立起和谐的社会经济关系;二是重点上有区别。以打假为特征的执法理念强调的是以打击为重点,以处罚为主,以帮为次之。以和谐为特征的执法新理念则强调打不是目的,而是要通过打把重点放在帮助整改上,与行政相对人建立起和谐的工作关系;三是范围上有宽窄。以打假为特征的执法理念往往把执法放在单个案件上。而以和谐为特征的执法新理念则强调执法的整体协调,包括执法与监管、执法与检测的整体合力。四是结果上不一样。以打假为特征的执法理念执法查处的是个案,个案查完了,执法工作也就停止了,结果仅仅是个案的效应。而以和谐为特征的执法新理念则强调查案不是目的,处罚更不是结果,而是通过执法,查处一个案件,达到整顿一个企业,带动一个行业的目的。总之,以和谐为特征的执法新理念,确立的基础是以人为本,强调的基调是构建行政执法部门与被管理对象之间和谐的关系,达到的目的是通过和谐执法,变逆向工作为顺向工作,变与行政相对人的“油水关系”为“鱼水关系”,并以此为导向,构建和谐执法的工作模式和执法监督机制。

依法行政,构建和谐执法环境与构建和谐社会是同一主题的不同层面。我们必须彻底否定陈旧的行政思维定式,实现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的“四个转变”,即,把“权力来源于官”向“权力来源于民”转变,把执法机关“权力本位”向群众“权利本位”转变,把“无情执法”向“有情服务”转变,把“事后处罚”向“事前预警”转变。通过转变观念,正本清源,增强工商部门作为市场经济服务者和公众利益维护者的作用。

认真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使执法目标具体化,执法责任明晰化,从而有效地避免执法主体不清、责任不明、推诿扯皮现象。充分发挥工商机关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的职能,树立勤政、廉政的良好形象,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建立科学的思维方式,全方位深化管理体制改革,打破常规,强化监督、搞好协调、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创建以和谐为特征的执法工作新模式

目前,国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两项主要职能,就是要求我们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以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充分实现。服务是现代政府的根本宗旨,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应通过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热情执法,简化工作程序,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为社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工商行政管理一度出现在具体工作中随意突破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强化监管为由,随意抬高门槛,人为设置障碍,故意刁难企业和群众的现象,有关工作人员还有“管理就是收费,执法就是处罚”错误思想。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迫在眉睫。

工商部门改进管理,提高效率是为改革发展服务,严格执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同样是为改革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作为工商执法人员,要进一步端正严格执法指导思想,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努力实现对法律负责与高效服务的统一。

一是要正确认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关系,充分体察民情,了解民意,立足职能,满腔热情地为广大企业.商户和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要实现管理与服务的统一,我们必须紧紧围绕市场监督这个重点,不断拓宽监管新领域,建立执法运行新机制,完善市场监管新手段,扩展职能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坚持依法行政,积极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落实各项政策,兑现服务承诺,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二要完善执法制度,强化执法监督,保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坚决纠正和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的行为。把“情感管理”的理念落实到日常监管中,努力营造宽松的经营环境,支持保障了经济的发展。要突出依法服务和职能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监管职能,努力为办事群众提供便利,对重点对象实施有针对性的服务,力戒职能弱化和越位服务。从根本上改变工商行政执法人员与被管理者的对立状况,拉近与广大经营者的距离,实现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统一。

三要找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最佳结合点,将服务寓于监管执法中,在执法中体现服务精神。一方面,主动自觉地从认识大局,维护大局,发展大局的高度出发,既倡导无障碍服务,又克服无原则“服从”,促进经济发展中服务,在服务中履行职能。另一方面,要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既要敢于执法,又要善于执法,在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前提下,掌握好“火候”,把握好“度”,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惩戒处理和教育规范的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再就是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树立良好政风,增强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促进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热情服务,树立工商良好形象。

三、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遏制潜规则腐败,实现效率与公平并重,强化以和谐为特征的执法监督新机制

工商部门作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要部门,有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准入权、监督管理权和行政执法权,权力是相当大的。因此,在权力和责任问题上,要求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如果不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不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就会与人民背道而驰,对人民负责则无从谈起。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以血的教训告诫我们,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问题上,来不得半点的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这起事件教训深刻,暴露出少数工商执法人员不依法行政、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在关键时刻没有对人民负责的使命感。我们从中应该吸取怎样的教训和启示,值得深思。

确立和谐为特征的执法新理念,创建和谐为特征的执法新模式,需要建立和强化和谐为特征的执法监督新机制。

一是加强执法教育。要改革执法人员的教育内容,围绕和谐执法,重点解决为谁执法和怎样执法这个根本问题。要通过教育,转变执法观念,树立行政相对人既是执法对象又是服务对象的理念,把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努力实现和谐执法上。二是规范执法行为。要用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规范执法行为,努力做到:执法主体、内容、程序要合法;执法要作为,又不滥用职权;执法不越权,又不失权;执法要严格,服务要热情。

三是严查影响和谐执法的问题。当前要严查影响和谐执法的下列问题:对行政相对人居高临下,态度蛮横;查处案件张口罚款,闭口要钱;不送礼,案件处罚金额定上线,送了礼,案件处罚金额定下线;该重罚的则顾及面子轻罚,该轻罚的则不顾影响重罚;只要罚款到手,不管整改是否到位。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坏了执法形象,造成了执法违法的不良影响,给社会带来了极不和谐的因素,必须认真对待,严肃查处。

四是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要加大和谐执法的宣传力度,让社会和群众了解、支持我们的执法,监督我们的执法;要实行“阳光执法”,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主动征求意见,沟通情感,拉近距离,听取意见,从而改进执法工作。要通过强有力的社会监督,努力打造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和谐品牌。

五要以争创“满意工商所(队)”、“公仆杯”竞赛活动、行风政风评议活动为契机,运用市府网站“市民心声”平台,虚心接受社会百姓对工商工作的批评建议,主动做好各项工作的整改,努力提升工商监管水平。

六是强化与主流媒体的关系,要不断加强与各媒体之间的沟通和交往,学会借势发力,营造良好的执法舆论氛围,利用舆论的社会监督不断促进提高我们的各项工作。

七是与管理相对人的关系,要为他们的经营活动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支持和保障。尤其要为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提供政策和道义上的支持和帮助,通过各项优惠政策不折不扣的及时兑现,树立起“诚信工商”的新形象。

八是要加强廉政建设。廉政是和谐社会的基石。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应把遏制腐败潜规则作为重点,使行政执法真正按法规办事,努力制约“合法伤害权”的危害,引导社会风气。潜规则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与制度、纪律相背离,是对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破坏。解决潜规则的问题,必须以法治代替人治,切实接受群众监督,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透明度,让各阶层的利益相关者能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让他们具有制裁违规者的相应权力。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行政的效率与公平,构建社会的长期稳定与和谐。

优化执法环境,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第6篇

“高效服务、高效落实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推动“高效服务、高效落实年”活动深入开展,庆云县安监局召开了专门会议,传达学习“高效服务、高效落实年”会议精神,成立了组织机构,明确了人员分工,落实责任,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一、成立组织机构:

县安监局成立了“高效服务、高效落实年”活动实施小组,副局长姚卫东任组长,韩锋、杨红东、孙翠为组员,专门负责“高效服务、高效落实年”活动的计划与实施工作。

二、服务承诺:

经县安监局“高效服务、高效落实年”活动实施小组讨论研究,局领导批准同意,县安监局结合工作实际作出以下承诺:

(一)尽快帮助企业建档立制,完善相关安全生产准入手续。

(二)从大局出发,树立服务意识,全力为企业搞好服务,对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三)对企业提出的要求,在最短的时间内予以答复,对需上级部门办理的,及时与上级部门沟通,争取尽快办理。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较大隐患,如企业一时难以整改,积极帮助企业采取措施,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如企业认识不到位,整改不积极,措施不得力,有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可能的,需依法关停或行政处罚的,报县领导批准后实行。

三、落实举措:

县安监局结合自身工作,采取切实措施落实“高效服务、高效落实年”活动,加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一)全面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突出抓好政府、部门、企业三个层面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着重加强乡镇(街办、工业园区)、村居、社区的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车间、班组、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积极推行网格化安全管理。

(二)深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出台并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意见,规范基层基础建设的各项工作。积极争创“安全社区”、“安全标准化示范园区”先进单位。抓好安监执法队伍建设,根本性地解决好有人干事、有能力干事、有条件干事的问题。继续深化安监中队建设“345”制度,突破乡镇监管薄弱环节,继续推进乡镇政府安全监管职责落实。进一步明晰安监机构和执法队伍执法监

察责任,强化执法监察行为管理,提升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人员素质和能力。加强企业车间、班组安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落实到位。加快推进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险试点和扩面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与责任保险良性互动机制。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公共安全投入,并保证专款专用、足额使用。适应安全生产形势需要,配齐监管执法装备。认真贯彻落实《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严把安全审查(许可)关,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强化源头管理。建立“谁审查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安全审查(许可)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审批规程。

(三)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要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法定培训,持证上岗率达到百分之百,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扩大和延伸到部门机构负责人、车间主任、班组长。突破和推动非高危领域行业企业的安全培训。大力开展全员安全应知应会培训工作,促进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意识、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知识能力和一线职工的安全技术技能的提高。推进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建设,培育一批具备先进安全文化的企业。严格执行培训和考试考核标准,分行业统一编制培训教材或读本,提高培训质量。

(四)狠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执法监察。扎实推进“打非、治违、抓责任”工作,按照“严、细、实”的工

作要求,抓好隐患排查治理。着重加强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安全管控,强化人防、技防安全措施落实。突出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落实企业隐患排查工作责任追究制,谁排查谁签字谁负责。建立“企业自查、行业内互查、中介机构跟踪检查、部门督查”的隐患排查治理网络体系,对技术力量差的企业,落实自聘专家查隐患的要求。建立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报告、销号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积极探索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新途径、新办法,确保隐患及时查出和治理。坚持强势执法监察,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规范执法处罚程序,提高执法质量,坚决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现象,严格治理违章违规行为。

(五)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对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必须长抓不懈,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检查、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深入分析行业(领域)特点,制定符合行业(领域)规律的监管细则和规范。建立行业(领域)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考核通报制度、联合执法机制,促进重点行业(领域)监管水平不断提高。

(六)规范重要时期时段安全监管。根据各个时期的安全形势和特点,开展针对性、实效性强的集中行动。紧紧围绕“两节”和“两会”、高温高湿和汛期、国庆节和世界太阳能大会以及冬季四个重要时期时段,制定相关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管理措施,实行有计划有规律的季节性、阶段性预警提示,监督指导企业有的放矢地做好安全监管。

(七)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一是加强安全生产

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网络,推行企业安全生产网络台帐,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执法监察等情况及时通报,检查企业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培训教育开展等相关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监管效能。二是加快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积极研发和推广应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保障企业安全生产。三是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能力。以预案建设为抓手,强化演练工作,提高一线职工避险自救和逃生能力。四是探索建立监督警示机制。充分发挥举报投诉、考核奖惩、事故警示的推动作用,并建立长效机制,不间断地敲警钟、提警示,推动政府和企业时刻保持警示高悬、警钟常鸣、警言常训。

浅谈依法行政营造和谐的执法环境 第7篇

论文摘 要:和谐社会必定是一个法治社会,是一个建立在良好的以法律为主导的规则体系下的公平、正义与秩序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重点要促进行政执法的依法、严格、公正和文明。当前应当在行政机关中广泛树立和谐执法理念,为和谐社会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充分认识和谐执法的重要意义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5年2月19日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设法治政府,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监督机制。”

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的精辟论述,我们充分认识到,法治政府通过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应当而且首先在日常行政管理与公共服务过程中体现和谐、促进和谐、保障和谐、维护和谐。政府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遇到最多的便是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决定等)。但如果执法过程中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存在不和谐,即使执法本身没有过错,执法过程、结果产生不和谐因素,发生矛盾、冲突乃至对立或者矛盾激化,非但不能起到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反而是适得其反。尽管目前行政机关在日常行政执法中,总体上与被执法对象之间比较和谐,但也存在不少不和谐的因素,而且少数执法的不和谐已经从单纯执法与被执法的对立发展到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和谐,表现在:执法者与被执法者对立严重,发生冲突,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甚至刑事案件,造成严重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后果;执法不和谐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影响了党群、政群、干群之间的关系,直接干扰了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和谐执法关系到和谐社会建设的成败。政府行使行政执法权最直接、最经常、最广泛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发展,与百姓生产生活工作学习息息相关,执法活动本身是建设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和途径,通过执法,实施法律,纠正违法,保护合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政府本身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的力量,是主要的倡导者、推动者和建设者,如果政府面广量大的各项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本身不能够做到与被执法对象和谐,和谐社会建设必然失去重要的支撑和基础,广大人民群众也就会对建设和谐社会失去信心。

和谐执法关系到法律的正确全面贯彻实施。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关键在执行,从发生执法不和谐的事件看,发生执法冲突对立后,往往不仅个案的法律法规很难得到全面贯彻执行,而且使群众和社会对类似执法活动产生怀疑或者观望,继而抵触甚至不执行法律,这样势必严重影响法律的权威。

和谐执法关直接关系到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人民群众主要是从日常具体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对政府整体形象、施政能力进行判断。为民、务实、清廉、高效是百姓对政府的基本要求,如果发生执法中的对抗,冲突,特别是使矛盾激化后,即使执法是正确的,但社会公众也认为是你政府没有做好,施政水平不高,执法能力不强,至少没有处理好执法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关系和矛盾。

二、和谐执法的关键在子正确处理好行政执法活动的对立统一

从矛盾论的视角看。行政执法者与被执法者是一对矛盾,对立统一于执法活动全过程。对立,在于在执法过程中政府代表国家公权力、代表公共利益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必须对相对人权益进行适度的调整和重新分配,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裁,使权益分

配达到全社会的公平,体现社会正义。但利益的调整与再分配必然对既得利益者产生重大影响,也必然会引起被执法对象不同程度的不满,因此执法与被执法者之间是存在对立的矛盾,这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对立性并不代表冲突,更不代表矛盾的不可调和。

统一,首先在于我国所有的行政执法活动的本质属性。由于我国的行政执法机构是党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坚持的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执行的是党领导人民并且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国家法律法规,因此执法活动从本质上讲是为了维护包括被执法对象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为了实现当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发展,正是由于根本利益的一致性,而不是为了执政党、政府或者政府工作人员的私利,使得和谐执法有了可能。第二,按照法治理论,行政执法是用一定的规则对相对人的行为建立规矩,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是一种手段恶,也是一种必要的恶,但是其目标却是善的。行政执法便是通过一种一定意义上恶的手段来达到维护良好秩序,这是一种更大的善,是对整个社会群体一种更为重要的价值追求。第三,从一些具体案例来看,针对被执法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恰恰正是为了纠正被执法人某些错误的违法的行为,切实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比如纠正和制裁交通违法行为,整改和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如果不纠正,放任自流,就极可能造成被执法人出现交通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因此,执法与被执法根本利益的一致性、目的的一致性和价值取向的一致性,使得和谐执法有了理论和实践依据,成为可能。另外从化解矛盾纠纷角度看,执法与被执法的矛盾。总体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范畴,应更多用宣传教育、说服劝导等方式来协调解决。因此执法与被执法这一对矛盾,是完全有可能而且是应当可以调和的矛盾,是完全有可能而且应当实现和谐的。但是我们在充分肯定执法矛盾统一性时决不能忽视对立性的客观存在,而且要充分注意到矛盾对立性可能对执法和谐产生的消极影响。如果考察整个执法过程中,使得矛盾对立性少一点,和谐统一性多一点,尽量化对立的消极因素为积极和谐因素,使统一性成为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就会使执法过程中和谐因素上升;和谐执法成为执法的主流。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对立因素的客观存在,如果处理不好,尽管当前和谐因素总体上占主流,也可能转化,一旦对立因素成为矛盾主要方面,执法必定是不和谐,出现对立甚至对抗,容易引起矛盾激化。

分析当前影响和谐执法的主要原因是:从执法者层面看,一是执法理念差。思想是行为的先导,少数政府及部门的执法人员没有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原理,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特权思想严重,甚至出现“我就是法”,权力大于法错误思想,甚至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徇私枉法,这往往会导致在执法过程中趾高气扬,漠视群众,态度恶劣,行为粗暴,违法行政。二是经济利益驱动、部门利益膨胀。少数政府部门执法人员奖金福利等经济利益与执法挂钩,有些地区甚至靠罚没款维持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执法经费。三是法律意识淡薄,没有严格依法行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行政,执法不公,甚至出现消极腐败现象,等等。四是执法能力不强,简单化机械式执法,科学性、艺术性、策略性不够,考虑问题欠周全等问题都有可能打破执法的和谐状态。从被执行人层面分析,在执法中被执法人故意刁难,屡教不改,甚至借机发泄政府不满,挑头闹事;少数群众法律意识低、法律素质差、法律知识少,不懂法不知法,全社会遵纪守法、崇尚法治的风气还未真正形成,也是造成执法不和谐的原因。

从执法实践来看,通常情况下,只要执法行为事实清楚、程序适当、适用法律准确,执法人员文明执法的话,当事人都能服从行政监管,执法关系总体比较和谐,当事人对行政管理有意见,往往都是执法中出现错误、偏差、缺陷、漏洞、不公、野蛮、粗暴造成的,使当事人不服、不满,形成与政府的对立。

按照和构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政府总要求,笔者认为,和谐执法的理想状态和目标应当是: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的和谐,执法的初衷与执法效果和谐,执法过程和谐,“执法

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执法权力与执法责任的和谐”,执法行为和执法结果和谐。现实日常执法过程中,虽然总体上政府的执法活动比较正常,但真正能够实现理想中和谐状态的并不多,有时还发生冲突,甚至激烈的冲突,要实现这样理想和谐执法状态,需要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和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和语境下,和谐执法是法治政府执法所要追求的目标、价值取向,同时也是对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要实现“和谐执法”的愿景和目标,笔者认为,关键要做到:思想上执法为民,方式上依法行政,方法上科学人性,态度上与民为善,标准上公平公正,结果上促进和谐。坚决反对“持敌视的态度视执法对象为敌人,视执法权为特权、强权”。做到既要使法律法规得到全面准确贯彻执行,“让包括执法对象在内的老百姓感受到法律的尊严,要也感受到法律的温情,政府的关心,执法的亲和力”。也就是说,“和谐执法”,就是要达到执法的手段与目的和谐统一,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执法的严肃性和执法策略性的和谐统一,任何强调单打一或者只注重手段和谐不注重目的和谐或者只注重目的和谐不注重手段和谐的倾向,都是有失偏颇的。

三、实现和谐执法目标的基本途径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倡导和谐

要在全体执法人员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用先进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指导工作。通过教育使广大政府执法人员深刻懂得,“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通过教育使政府执法人员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并自觉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实践。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牢记我们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应当也只能为人民服务,自觉摒弃特权主义,违法行政,以权谋私等错误思想观念,树立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自觉在日常的执法工作中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与执法对象的冲突,把和谐执法作为重要的原则和指导思想,促进执法的和谐。切实履行职责,坚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促进和谐

和谐执法并非只是意味着政府部门的执法只要体现人性化、搞柔性执法就可以了,这是认识上的一个误区。“有权必有责”,政府各部门要忠实地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神圣职责,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开展行政执法,杜绝和减少违法现象的出现,担负起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各项工作任务,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只有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才能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才能实现社会和谐目标。

要把法治政府的建设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结合起来,融执法活动于政府服务中去,自觉主动服务社会、服务企业、服务百姓;建设阳光政府,透明执法,政务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将政府行政管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各个环节公之于众;强化监督,考核和制度建设,用制度保障执法的公平公正,促进执法和谐,实现政府执法的公平、公开、公正、廉洁高效。

畅通渠道,构建政府与社会互动平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有利于和谐执法。在政务公开的基础上,建立和健全政府各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发布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保障群众知情权。继续完善政府首长信箱制度,信访制度;定期邀请社会参观政府工作,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让社会及时了解政府的信息,消除误会和误解,增进了解和沟通,通过这些举措,使社会关心理解政府的工作,自觉配合支持政府的执法活动。坚持文明执法。尊重行政相对人,切实保障其各项合法权利,体现和谐

文明执法是和谐社会对政府执法的基本要求,体现了政府部门的整体形象,也是政府部门在群众中是否具有公信力的具体体现。文明执法贯彻实施得好,有助于缓和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有助于维护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构建和谐社会整体目标的实现。因此,要求执法人员在乎时执法工作中,首先要从态度上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遵循嫌疑从无的原则,即在违法事实尚未查清前,应以认为其无违法行为的态度来看待,注意文明礼貌,不粗暴对待行政相对人。其次,即使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也应遵循法定程序,对法律规定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要充分地予以保证。如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充分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可能法律后果,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不因相对人较为激烈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要依法告知其可行使相应的行政救济权。第三,适时适用法律、政策,对符合法定条件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免除行政责任的,应体现政策,兑现法律,实现权利,充分保障被执法对象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充分考虑到弱势人群的特殊困难,执法中体现关怀。坚持人性执法,科学行使自由裁量权,引导和谐

行政执法应当在合法性的基础上,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体现出执法的人性化,做到晓之以法,明之以理,动之以情,既要以法服人,又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让行政相对人心服口服。一个处断公正、办事合乎情理的执法部门,更能在群众中树立较高的威信。可以说,人性化执法最重要的体现在于科学地行使自由裁量权。近几年来,许多地方都在对法律法规进行充分理解和掌握的基础上,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对某些轻微违法行为制定了一系列人性化的自由裁量制度。确立案例执法观念,对类似的案件要以相对统一的标准来衡量,防止出现执法差距,人为造成执法的不和谐。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要严格遵守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定的程序执法。要给执法对象讲法理、讲道理、讲情理。搞暴力执法、无理执法,只能激化矛盾,让矛盾升级,甚至诱发暴力抗法。执法要严格但不要严苛。执法要以人为本,大力推行人性化执法理念。要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在态度上平等温和,在语言上规范准确,在行为举止合法得当。某些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很不习惯“和谐执法”,似乎非得要全副武装,趾高气扬,才能显示执法的气势。加强宣传,注重效果,维护和谐

执法中要充分使用宣传教育的方法,做到宣传先行,舆论先导,广泛深入宣传国家法律法规,使违法者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自觉接受处理;善于用案例教育群众和其他违法者,减少打击面,收到同样实际的执法效果。要注重大众传媒的宣传作用,强化正面宣传,形成强大的舆论导向,引导社会自觉遵守法律,形成崇尚法律法法治光荣,违法违纪可耻的强大社会舆论氛围。

政府切实履行好职责,并非只是意味着只要重罚就可以了,重典治乱固然重要,同时还要注重对社会的综合责任。比如对待假冒伪劣等一系列违法行为不能一罚了之,要本着对社会、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追查假冒伪劣的来源与流向,问题产品的名称及流向要让消费者知情,避免更多的消费者受到假冒伪劣商品的危害;同时要建立违法失信行为的公示制度,将不法经营者的行为予以曝光,使不法者受到严惩,使合法者得到宽慰。比如对于因违反《安全生产法》造成各类生产安全的责任事故的不仅仅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更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同时要通报事故情况,使有类似情况的企业能够引以为戒防患于未然。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保障和谐

要按照和谐社会和法治政府的要求,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法律素养高,作风好的高素质行政执法队伍,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树立法治理念,加强廉政建设教育,自觉抵制腐朽思想侵蚀。熟练掌握宪法和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自觉运用本部门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本部门业务知识,了解掌握各种相关业务知识,善于处理各种复杂情况。

对于政府执法,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而言,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我们的执法要严格依法行政,更具合法性、也要注重合理性、科学性、艺术性;要善待百姓,关心弱势群体;要提高服务性与效能性,强调手段和谐与目的和谐的统一,注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论和谐的综合行政执法 第8篇

关键词:和谐,行政执法

十多年以来, 全国许多地方都开始积极探索综合行政执法, 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由于法制方面、执法范围及职能、执法主体以及执法手段和方式方面都存在着不足, 导致我国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遇到了许多理论的瓶颈以及制度上无法逾越的障碍, 使综合行政执法的探索之路面临很大压力。

多年来, 行政执法队伍在维护社会稳定、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 由于多方面原因, 现行行政执法工作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责权脱节问题, 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统一性, 干扰了正常的公共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 甚至出现以权谋私, 执法扰民现象。为了解决存在的问题, 必须从有利于打击和遏制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种消极腐败现象,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有利于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利于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 从行政管理体制入手, 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 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 实行综合行政执法。通过综合行政执法理顺行政执法体制, 可以加快行政程序建设,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有利于促进行政行为合法公正、高效便民, 有助于解决行政执法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 城市剩余劳动力越来越多, 就业问题越来越突出, 无证设摊经营、占道经营的现象逐渐增多, 既影响城市的形象, 也扰乱社会秩序。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通过整顿、规范社会秩序, 改善城市环境, 对保障和促进社会和谐起到重要作用。对于解决城镇管理综合执法困境及其对策有以下分析:

一、走出执法困境

我们所提倡的“和谐社会”就是说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因此, “和谐执法”也应当从秩序冲突的现实出发, 寻找秩序冲突的内部规律, 探讨秩序建设的新方略。从秩序建设的角度来看, 基本目标就是要使“自发的秩序”和“管理的秩序”实现内在的结合。

二、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对法治的社会期待, 无外乎两个方面, 一是完备法律, 这是对法律“量”和“质”的要求, 即法律要广泛且适用, 应充分体现民意;建立和健全城镇管理法律体系, 解决城管立法不足问题。其途径主要有:一是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由全国人大根据国家根本法和基本法的规定制定国家统一的城镇管理法典, 明确规定城管部门的职权及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有关强制措施, 这是城管法律体系的“树干”;二是各省、自治区及享有立法权的城镇, 应将国家的城镇管理法律作为城镇管理工作的“宪法”, 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专项规章, 这是城管法规体系的树枝;三是各市的城管工作部门根据城管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一般规范性文件, 用以解决城管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这是城管法规体系的“树叶”;四是立法机关还应加强城管法典编纂工作, 及时解决法律、法规、规章相互冲突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统一的城管法律体系。

三、管理理念上的更新

城镇管理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类为防范式管理, 其管理的目的在于通过管理使管理对象对管理主体或他人的危害性降低或消失, 从而实现管理主体和他人的平安与幸福;另一类为服务式管理, 其管理的目的在于通过管理使管理对象获得安宁与幸福, 并实现管理对象与其他人之间的秩序与协调。

四、树立以和谐为特征的执法工作新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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