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职责

2024-06-07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职责(精选6篇)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1篇

1、监督和协助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和健康的规章制度的制定。

2、调查分析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反映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督促和协助行政解决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3、参与工厂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讨论,向工会方协商代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协助工会方对集体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积极协助工厂党政和工会在全厂范围内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活动,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学习宣传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和工厂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职工代表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督查,增强职工的全员安全责任意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发生,实现无死亡、无重伤、无火灾、无重大设备事故的目标。

5、监督检查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6、参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监督和协助行政采取防范措施。

7、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求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8、督促行政按规定发放劳保用品,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监督和协助企业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2篇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生产的发展,根据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建立工会组织的工业、交通、建筑企业。

第三条 凡有300名职工以上的基层工会和500名职工以上的车间工会,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300名职工以下的基层工会和500名职工以下的车间工会,设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均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和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指导下工作。

第四条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通过民主协商产生,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委员应由具有较高的安全技术水平和工业卫生知识,热心劳动保护工作的职工担任。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由7~1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由基层(车间)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任期与基层(车间)工会委员会同。

第五条 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的职权:

一、向职工群众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及企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对职工群众进行遵章守纪和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

二、监督和协助企业行政贯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法令、规程、条例和规定,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有关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三、监督检查企业劳动保护经费的提取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搜集整理有关劳动保护工作方面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列入议程,做出相应决议。

四、监督检查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 严格按照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执行。

五、经常检查劳动保护设施状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六、督促和协助行政方面在推行

经济责任制的同时,落实安全责任制,并把执行安全责任制情况,做为评比、计分、计酬的重要条件。

七、督促企业行政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制止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加班加点。

八、会同女工工作委员会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监督和协助企业行政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规定,切实做好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工作。

九、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协助查清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严肃处理的意见。并有权代表职工和家属对造成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主要责任者,提出控告,追究其行政的或法律的责任。

十、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和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时,有权代表职工向企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停产解决的建议。如无效,即应支持或组织职工停止操作,撤离危险现场,职工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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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成员执行任务时,企业行政必须提供方便,不得阻挠他们进入生产(工作)现场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索取资料、召集会议、听取意见。

对有意阻挠和破坏监督检查正常活动或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者,应报告有关上级机关要求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的,向检察机关或法院提出控告。

第七条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应随时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反映情况,汇报工作。工会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和积极分子,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要给予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3篇

关键词: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联合监管,能动作用,长效机制

我国职业安全监管由国家法律授权行政机关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1],依法对企事业与相关单位履行职责和执行法规政策情况进行监督、纠正和惩戒的工作。作为国家权力代表,在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方面凸显其威严优势;同时,监察和惩罚的执法方式表现其“强制性”一面,此政策下的义务主体,困于“被动接受”以完成规定标准,主动承担改造环境条件等劳动保护工作的积极性不易被调动起来,使以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的管理工作很难达到高效目标。近年,我国已步入职业病危害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2],重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天津8.12事件为我们再次敲响了警钟。严峻形势明示,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与目前状况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亟待加强和完善。我国学者用系统动力学建立模型,证明此约束性监管对企业和政府有利,但是在此监管措施基础上引入激励性督导措施,会降低企业的事故发生率,提高安全监管效率[3]。西方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监管工作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美国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采用“协同与合作”的管理方式[4],即政府、企业、协会等第3方机构之间建立了良好协作机制,使工伤亡发生率大幅下降,职业病罹患人数有效控制。可见,国内外文献研究对“协调合作”与“激励”的监管机制持认同观点。工会组织具备以上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职能优势,目前有关企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发挥能动作用方面研究尚少。我们从分析企业劳动保护监检工作为当前职业安全健康形势的迫切需要出发,在综合国内外研究成果基础上,分析工会组织需充分发挥“能动”作用,通过协同监管、激发义务主体主动性、提高管理技术、加强宣传教育与培训4个方面的优势,是提高监管绩效的有效措施。

1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综述

1.1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劳动保护(labor protection,LP)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从法律、制度、组织管理、教育培训、技术、设备等方面采取的一系列综合措施。工会组织行使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职能,LP监督检查工作为其基本和行之有效的方法。它是企业安全生产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根本保障。当前,中国企业安全与卫生防治工作不容乐观,LP监管工作仍面对诸多困难与挑战。

1.2 监督管理工作任务艰巨,强化企业LP监督检查工作为当前迫切需要

近年,全国每年因安全事故死亡13万多人,伤残70多万人[5],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达2.2亿,职业病患者人数、累计病例死亡人数和新发病例均位居世界首位[6]。此严峻情势使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工作面对新的挑战。目前,我国的执法监督管理效率和覆盖面仍然较低,在客观上,LP监督监察执法力量严重不足与LP监管专业技术水平欠佳有直接关系。

从立法层面看,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规与执法体系基本上为传统“控制命令”模式[7],其内容是建立工作场所安全卫生的标准,通过执法检查等强制性手段监督企业达到各项标准。由于其原则性过强,甚至僵硬,不能调动责任主体的积极性,更不能适应当前职业安全卫生严峻繁杂状况的需求。

对上述客观问题,政府采取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国家监督,群众监督”的综合管理措施,此体系中工会作为职工权益代表,通过LP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教育和职工培训,调动义务主体积极性,督促“职工参与,群众监督”环节的落实。企业LP监督检查工作为该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直接关系到企业安全效益。综合以上,企业LP监督检查工作作为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综合管理措施中重要环节,作为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其工作有效性对降低职业危害和安全事故发生率,无疑是异常重要的,是当前形势所迫切需要的。

1.3 职业安全卫生监管难度大、任务艰巨,中小企业LP监督管理工作亟待加强

伴随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新兴产业大量出现的同时,也带来更多新的安全隐患和职业危害;加之,以往粗放型经济发展造成的以追求利润为目的,受安全保护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漠等因素影响。因此,目前职业安全卫生问题异常复杂,监管难度加大。目前职业安全危害具有以下个特征:①职业危害因素分布广,涉及30多个行业,且中小型、民营企业最为严重和集中。②职业危害接触人数多,患病数量大,农民工是高发人群。③维护法律和安全防护意识普遍较低,其中受影响最严重的农民工往往迫于生计忽视或有意回避劳动防护,而企业雇主甚至当地政府部门安全意识落后,有的为节约成本或保护地方利益,不惜隐瞒或刻意逃避法律职责。④中小企业占我国各类企业中90%以上,而这些企业大多不具备LP管理技术和能力。⑤重特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明显多发,社会矛盾激化趋势明显。

由上可见,职业安全卫生监管任务艰巨,其中中小企业以及农民工LP管理工作难度更大,是重点关注对象。作为具体企业责任责任主体和执行者,加强企业LP监督管理工作是实现监管高效的根本措施。

2 工会LP监督检查工作职能及其影响因素

2.1 工会LP监督检查工作职能优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条和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均明确了工会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权利和义务。工会参与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监管工作具备自身独特优势。

(1)工会以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为第1要务,在职工群众和社会中享有很高的信誉。面对当前职业安全健康严峻局面,职工更愿意寻找“贴心人”来维护自身权益。工会LP工作是一项具有影响力和号召力的工作,带领企业形成劳动保护良性循环,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权益,实现“政府、企业、职工”三赢。

(2)工会建立有较为完善的利益协调、诉求表达、权益保障和矛盾调处等协调工作机制。代表职工参与企业LP监管工作中,通过平等协商机制、集体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参与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验收制度等机制运用,从源头上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3)工会有强大的宣传教育功能,工会通过组织开展“安康杯”知识竞赛、创建“安全生产1 000班组”、职业技能培训等各种活动,宣传安全知识,传播安全健康文化,对提高职工安全健康防护的意识,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起到积极作用。

2.2 工会LP监督检查工作影响因素分析

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是工会履行维权职责的首要任务,其直接有效形式就是LP监督检查工作。多年来,LP工作为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做出巨大贡献,然而,还应看到工作中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尤其近年来,随着工业化步伐快速推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职业病危害形势异常严峻,这对企业LP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考验。

(1)LP监管体系不健全,影响企业LP监督检查工作职能作用发挥。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中,国家执法监督实施综合监管占主导,企业为责任主体,行业管理、群众监督等配合协作。在此体系中,政府监督监察以“控制型”和“行政干预”为执法手段[8],其突出特征为原则性较强,这对体系中其他利益主体来说,如企业雇主和职工,缺乏调动其适当的灵活度,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其参与的积极性。

在此联合监管体系中,如果没有明确的责任制度和完善的协同机制,其他责任主体很难真正参与和发挥作用。国外发达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制值得借鉴。在德国,国家LP机关开展LP工作和劳动监察,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充分发挥同业保险公会的行业管理作用,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机构的健全,企业自身安全生产的管理能力较高。其行业公会与企业管理在安全卫生监管中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9]。

(2)工会LP监管工作运作体制有待完善。我国当前的工会LP监管工作整体运作尚存在不少问题,影响工作有效开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机构设置方面,表现在工会与企业主体间的权力不平衡。尤其是中小的私营企业,工会面对强大的企业主体相对薄弱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工会在处理和判断问题时,在一定程度上有受约于企业倾向。企业工会处于既要维护雇员的利益,又要保护自身工作岗位的两难境地[10]。②地方工会对LP监督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我国各级工会LP监督管理中,地方工会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重要的LP监督主体。然而,相当多的地方工会仍然维持原有的LP工作依附在经济工作部或其他部门里,LP工作失去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对LP监督机制整体运作的畅通有一定影响[11]。③工会LP专业技术队伍与需求差距甚远。目前,工会拥有庞大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级网络”队伍,但是这支队伍缺少必要的专业性和稳定性。尤其是行业和街道级工会组织,作为LP监督的主体,其工会LP干部队伍状况不容乐观。本课题调研数据显示,专职LP人员几乎近零,绝大多数是兼职;工程类等专业技术职称者少,行政类职称者多;有类似工作经历年限有3年或以上者少,大多是新手和外行。这是造成工会工作难于落实到位的主要原因,是很多工作成为事后“救火”,丧失LP监督检查工作应有的预防功能。

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而实际上,企业工会的干部很少,甚至从未参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审查,更谈不上进一步对“三同时”等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了。其他工作也有类似状况。综合分析,工会要维护职工权益,把LP工作落到实处,必需突破传统体制等影响因素的羁绊,勇于探索与创新,彰显工会职能优势。

3 工会LP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在实践中完善

工会LP作为国家安全卫生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和地位日益凸现。当前职业安全卫生形势严峻,情况复杂多变,LP工作面临很大挑战。工会组织以此契机,开展实践研究,进一步完善LP工作监管机制,对提高监管绩效与维护职工权益职能意义重大。

3.1 LP多元联合监管工作中,工会LP工作“能动”作用凸显重要价值

能动作用指人的意识所特有的积极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能力和活动,以主动性和创造性为主要特征。当前,充分调动工会LP工作的主动性,可以改善现有“被动”工作状态,创新LP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为形势所必须。多年来,工会组织克服诸多影响因素,从源头上参与、三方协调机制、群众监督等方面,展现出自身独特职能优势,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我国综合监督管工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1)“源头参与”工作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立法和政策制定层面参与,与各级人大等政府部门合作,参与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发挥工会代表作用。在当前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立法不够完善情况下,工会作为职工权益维护的代表,直接参与到涉及职工权益的政策法规的制定工作,才从根本上保障职工权益。另一方面是参与企业LP监督管理。通过主动参与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的政策、制度的制定,参与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计划审核等,经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解决方案,从源头上维护职工权益。

各地工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探索创新,发现行之有效的措施,收到良效。浙江义乌市工会树立起榜样,该市非公中小型企业多、外来职工多,职工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基础薄弱,管理难,事故多。该市政府高度重视,将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列入考核内容,构建了党委重视、人大监督、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工会运作、企业实施的“主动参与”工作新格局。工会“主动参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通过平等协商和共议共决,逐步形成了企业全员行动,劳资双方以平等共决共议,跟踪落实,持续改进的良性工作机制。工会LP工作变监督检查为主动参与,在提高监督绩效的同时,扭转了工会LP工作的被动局面。而且,企业主兑现自我承诺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增强;职工参与企业LP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提高,职工的安全健康意识得到普及[12]。

(2)联合监管体制中联席会议,各地政府领导职业安全综合管理,安监、卫计、社保、工会等各相关机构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该工作针对分析研究职业病防治形势和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方面取得一定成效。工会组织主动性发挥优势,促进政府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及部门间协作配合,建立职业安全危害信息通报和监测预警机制。该专项体现政府层面的监督效能,依法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加强现场执法监管和对重点行业企业、重点人群、重点职业病的监测预警,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权益的违法行为。同时,工会借助此联合体的震慑作用,查处损害劳动者健康权益的违法行为,是工会监督权力实现的有效捷径。

我国职业卫生监察覆盖率较低[13],综合监督管理效率不高,与安全卫生防治联合监管体系中各义务主体的主动性未能调动起来有极大关系。美国等发达国家也有相似经历,美国职业健康管理局通过项目合作、联盟计划等形式,开展合作项目[14],广泛与企业、员工、工会等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形成政府、工会、工人和企业及社会力量等积极参与的联合管理模式。引导企业自觉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规范,联合管理体系中各主体的主动性得到发挥,有效地控制了事故发生率。

3.2 工会LP监督管理工作意义

(1)企业工会LP工作的有效运作,是提高监管效率重要保障。企业工会LP工作涵义,指建立健全工会LP监督机制,全过程参与LP管理和进行LP监督,推动群众性的LP工作开展,维护职工LP权益。各地工会LP监督检查“三级网络”发挥了主力军作用,职工LP监督检查的力度得到增强,取得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发生率降低和控制的显著成绩。表现如下。

督促企业健全和落实职业安全卫生防治主体责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等多种形式,监督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配置专业安全卫生管理员岗位,加强作业场所检测监控,在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和配发合格防护用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条件。

督促企业规范劳动用工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监督并协助企业签订职业安全卫生专项的劳动合同,履行告知义务,保证劳动者的知情权,落实特殊保护政策。监督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监护档案,加强职工安全卫生防治的宣传与培训教育工作等。

例如,海城市总工会在全市非公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委员会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形成市总、镇区、企业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网络。应该市非公企业迅猛发展的需要,将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员和LP监督检查员增设到1 900名,两年时间里,排查安全隐患112起,避免伤亡事故50多起,其中重大伤亡事故5起,为企业避免经济损失近亿元。可见,工会LP工作对企业的全程实施LP管理和进行LP监督,是体改监管效率的根本保障[15]。

(2)以“工具包”“安康杯”等项目活动为载体,推进企业LP工作。工会组织以“工效学工具包”项目推广和“安康杯”竞赛等工作为载体,有效地推进了职业安全卫生监管工作,对普及安全卫生防范知识,提高安全监管效率起到积极作用。

工效学“工具包”,是国际劳工组织为改善工作环境、提高生产效率、预防控制职业危害,针对中小企业工作场所普遍存在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总结提炼形成了涵盖9大类的132项解决方案(这些方案简称为“工具包”)。自2013年起利用3年时间,中华全国总工会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联合开展“工会对国际劳工组织中小企业职业安全卫生防护‘工具包’适用性研究与推广应用”项目[16]。该项目分3阶段完成,目前,各阶段推广工作开展顺利,且取得初步成效。

典型范例:辽宁省首批参与试点有30家企业,涉及机械机电、水利水电等多个行业;钳工、铣工、焊工等12个主要工种,涵盖全省中小企业职工13 557人、班组946个。这些试点单位“工具包”应用工作均收到明显效果。其中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专门成立了项目推进委员会,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向全体员工调查了解安全生产隐患及需要改进的项目,利用“工作场所检查表”“合理化建议表”确认控制关键点,确定了物料储存与处理、有害物质和有害因素、机械安全等9大类32个整改项目。截至14年10月底,整改基本完成。整改前,铣削下来的铁屑经常飞满地,有时崩到眼睛,还容易扎伤脚。改造后,在机床离铣刀的近侧立一个“L”型、一人高、带轮铁簸箕。铁屑崩到铁壁上直接落入下面的簸箕内,操作完毕后,将铁簸箕推走,回收到指定地点,整个工作环境整洁了。不仅减轻了对工人的伤害,还减少了因清洁产生的工作量[17]。

多年来,各级工会借助“安康杯”竞赛和“安全生产1 000班组”建设等载体作用,推进安全生产健康宣传教育活动融入企业,引导企业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安全生产氛围。实施过程中,注重将“安康杯”竞赛活动与企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会监督管理三级网络建设相结合;与培训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技能水平相结合,开展合理化建议、群众性安全技术创新活动;与安全监控、整改事故隐患相结合,广泛开展群众性查隐患、堵漏洞、群防群治活动。进而,对普及全民安全健康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效益,起到积极作用。

工会组织将宣传教育培训职能优势融汇于各项活动中,获得显效。上海市工会推进实施“上海工会劳动保护3年行动计划(2015—2017)”,落实宣传教育行动、能力提升行动、隐患排查行动、监督检查行动、法律援助行动,形成工会劳动保护全面推进、重点推进、依法推进的工作态势。该计划正逐步落实到第2阶段,一部分试点企业已经收到明显效果[18]。该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工会LP工作体系,对工会LP队伍能力、维护职工权力的提高,职工LP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的提升均有强大作用。广州省工伤康复中心联合省社保部开展的普思“参与式”工伤预防培训项目,针对中小企业落实职工职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了职工的安全防护意识,改善了生产环境[19]。

4 工会LP工作展望

4.1 以激发工会LP工作能动作用为核心,健全工会LP工作体制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监管体制仍然以“命令与控制”为主导,由于长期强调政府监管主体地位,使得义务主体形成“遵照执行”和“应付监督检查”的思维定式,认为“安全”是政府的事情。我国的《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体现了这一导向,规定义务主体必须履行法律,但缺少与激发义务主体的主动性作为相关的法律条款。在此背景下,工会LP工作体制也存在“积重难返”的被动地位,如社会不重视,在落实联合监管具体工作时,往往处于从属位置,没有体现出自身应有价值;薪资、地位尚受制于企业,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很难施展等。因此,工会LP工作体制急需从激发能动作用方面进行完善。在德国,同业公会发挥重要作用,它不属于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组成部分,也不属于任何政府部门,但是国家法律规定了它的义务与权限职责,它可以依法强制企业缴纳工伤保险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20]。而我国工会LP工作是没有强制采取措施之权限的,这正是工会开展工作难于履行的根源之一。

政府意识到当前LP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例如,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有极强影响和号召力。该部署对工会适应严峻形势提出总体要求,各地工会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实践,在“源头参与”、三方协调机制、群众监督管理、宣传教育等方面发挥主动作用,有力地推进了LP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综合本文,工会LP保护工作在实践中发挥自身能动作用,切实起到了推动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大步前进的作用,工会能动作用的潜力巨大,绝不可轻视。笔者认为,工会组织应当借此契机,分析沉淀工会已取得成绩,以激发工会LP工作能动作用为核心,健全工会LP保护工作体制。这是工会组织中国特色的创新,是提高职业安全卫生监管绩效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4.2 加强工会LP干部队伍建设

4.2.1 提高企业LP工作效益,工会LP检查员队伍质量素质是根本保障

随着我国机构改革、企业改制等政策变化,工会LP干部队伍不够稳定,甚至有一定程度的削弱。目前,在数量、质量、专业技术方面都与实际工作需求有很大差距。要完成当前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管理能力要求较强的协调或监督管理工作,现有的队伍显然难以胜任。

德国安全事故职业危害发生率很低,其主要原因是国家完善的教育培训制度和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产业工人队伍。结合工会工作实际,工会作为组织开展工人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其本身的专业技术需要得到不断更新和强化;再者,工会教育培训职能优势的发挥,也急需工会LP队伍的建设和强化。

4.2.2 工会LP工作对专业技术性的要求是工会LP队伍建设所必需

工会LP工作通过“工效学工具包”项目推广、三方协商机制、大型企业职业卫生检查表、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等开展工作,这些工作不仅专业性强,内容涉及面广,如职业医学、安全技术、法律、管理等学科;并且协调关系的构成要素复杂,如大多中小民营企业法制意识淡薄,农民工文化素养低、缺少自身保护意识,企业主偏重经济利益等。由此看出,LP工作有一定难度和复杂性,做好工作须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或有丰富经验,同时具备较强的沟通技巧,以及坚定维护职工权利的根本理念。这是工会LP具有不同于其他工作的特征,也是目前状况下,工会LP队伍亟待加强的必要条件。

综上,工会LP干部队伍的建设应以LP工作专业化特征为核心,着重于工会LP监管作用实际工作应用性方向发展。近年来,各地工会组织在工会LP干部建设力度方面有所加强,有效推进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如江苏淮安区总强化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员队伍建设[21],增强工会LP监督检查员培训力度,提升各级工会干部劳动保护业务素质,为开展LP监督检查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探索多种途径增强工会LP队伍实力。在工会LP工作内容中,安全卫生监管与企业SHE岗位工作基本一致,这是工会LP工作与企业SHE岗位的有机融合的基础,有研究价值。天津石化工会有示范作用[22],其各级工会的主要领导兼职公司HSE委员会重要成员,这样,工会LP工作者熟悉一线职业安全卫生情况,对于实施LP监管工作很有帮助。石化工会在完善工会LP监督检查三级组织网络建设时,充实工会LP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LP监督检查员以及工会小组LP检查员的设置和配备。获得显著效果,完成监测点覆盖率100%,检测率100%,点合格率达95%以上,有效控制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

当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迅速,如果将企业LP岗位工作与职业教育有机结合,以高校教育为部分LP监督检查员培养基地,从中培养出适合工会LP工作岗位的员工,对于改善现今工会LP队伍人员不足、专业技能缺乏的现象是极好的途径。我们认为,这些途径的开拓值得深入调研。

作者声明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4篇

近年来,江苏省总工会和南京市总工会运用“一法三卡”,不仅以新的理念和新的方法规范了工会开展安全检查的主要标准和具体内容,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而且也使工会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提高了对各类事故隐患的超前预防、监控和治理的效果。

一、“一法三卡”的由来

“一法三卡”指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中采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法及安全检查提示卡、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危险源点警示卡。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法指在生产(工作)区域内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采取排查、评估、建档、立卡等措施,建立监督控制体系,促进隐患整改的群众性劳动保护方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主要运用于化工行业,包括事故隐患作业点名称、危险等级、易发生事故种类、防护措施、监控要求、紧急预案、责任人、检查周期等内容的提示卡。危险源点警示卡则指通过在危险区域或岗位挂牌,提示存在的危险,让员工提高警惕。安全检查提示卡是一种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主要内容提示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解决了工会在企业安全检查中“查什么、怎么查”的问题。 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全国总工会开始推广应用国际劳工局推荐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并结合我国的安全生产实际着手制定建筑安全检查表和煤矿安全检查表,把工会的安全检查工作与促进企业对事故隐患的建档和跟踪整改结合起来,较好地解决了工会安全检查查无结果和推进企业整改力度不够等问题。

二、推广应用“一法三卡”的重要意义

“一法三卡”是现代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职工岗位责任制的重要措施,也是动员广大职工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通过推行“一法三卡”,不仅能进一步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提高预防水平、杜绝或减少各类事故和职业危害发生,而且是提高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者和监督检查员提高有效监督检查的有力措施,也是广大职工提高安全生产素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的具体有效措施。

1、 “一法三卡”是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

“一法三卡”的核心就是注重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提示检查、危险警示和信息告知,最终实现重点监控,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及时有效的预防措施,克服以往的亡羊补牢式的安全监督管理手段,促进和加强安全监督管理,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实际工作中的具体应用和实践。

2、“一法三卡”是开展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形式。

《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都赋予了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和权力,但如何运用有效的形式,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履行这些职责,仍然是一个值得各级工会劳动保护干部去认真研究和解决的课题,不能否认,当前在一些地区和单位,长期存在着监督检查无手段、无措施、无针对性的“三无”现象,导致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流于形式,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与群众的要求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相距甚远。“一法三卡”为工会组织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效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提供了很好的形式和方法。

3、“一法三卡”是推动群众性监督检查与专业安全管理相结合的探索和实践。

“一法三卡”体现了工会群众性监督检查的特色,又与企业的安全管理有效衔接,二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互为补充,互相促进,体现了专管与群防的统一。

4、“一法三卡”是职工群众自我教育,提高自我防护能力有效措施。

分析多年来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职工违章占了相当大的比重。而职工违章往往是由于不懂、不会和不重视。“一法三卡”通过简单明了的应知应会,使职工知道遵章守纪;知道本岗位存在哪些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知道如何预防事故的发生;知道一旦发生事故怎样进行紧急处置等等。因此,“一法三卡”将在防止职工习惯性违章,保证操作安全;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我会安全,我懂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三、各级工会要加强推广应用“一法三卡”的工作力度

各级工会要加强“一法三卡”推广应用力度,提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科学性、规范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使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更有实效,进而促进企业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治理,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1、加强领导,建立制度,为推广和应用“一法三卡”提供组织保证。

各级工会要从思想上重视“一法三卡”的推广应用工作,真正将这项工作纳入到重要的议中日程,认真研究,着手制定推广工作计划,提出目标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特别是各企业工会组织,作为“一法三卡”经验的具体组织实施者,更要注重结合本企业实际和安全生产需要,建立起必要的制度,确保“一法三卡”的有效推广应用。

2、加强宣传,广造舆论,为推广应用“一法三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利用工会的宣传教育阵地,通过各种形式和手段,宣传介绍推广“一法三卡”经验的重要意义和其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广造舆论,扩大影响,不仅要让从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同志认可,还要争取得到政府行政部门的认同和支持。广大职工群众是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直接受害者,也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和中坚力量,要注重对他们进行 “一法三卡”的宣传与普及,取得他们的赞同和配合,为顺利推广应用“一法三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加强培训,提高素质,为推广“一法三卡”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法三卡”是安全生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作为一种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形式,既方便灵活,又简单实用,非常适合于工会组织开展的群众性安全监督检查和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各级工会组织在实际推广应用中,应该注重加强对劳动保护干部和监督员的培训教育,使他们能够深入了解、熟悉并最终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这种方法去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经验交流会、现场观察学习等形式,提高应用人员的素质,为推广应用“一法三卡”奠定坚实的基础。

4、加强指导,培育典型,为推广“一法三卡”做好示范引导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要重点在一些事故多发和职业危害比较严重的行业及领域开展“一法三卡”的试点工作,种好“实验田”,培育和选树好的典型,为全面推广应用做好示范引导。同时,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在试点中逐步探索积累经验,结合本地、本产业实际把“一法三卡”推广应用好。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5篇

总工发[200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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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布工会劳动保护

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实际情况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作了修改,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1年12月31日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发挥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维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事业工会及所属分厂、车间工会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下同)。

乡镇工会、城市街道工会及基层工会联合会也可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提名,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四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单位,应设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委员应由工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热心劳动保护工会的工会干部和生产一线的职工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也可聘请行政管理人员担任,但不得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根据需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可与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职权:

(一)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决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定期分析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向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方面反映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督促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三)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协商与制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和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组织职工代表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督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和治理,并督促企事业单位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向企事业行政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对拒不整改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六)监督检查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七)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对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进行研究、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建议。

(八)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求企事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九)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事业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和发动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十)督促企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用具,监督企事业单位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监督企事业单位履行对职业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康复的责任,督促落实工伤待遇及职业病损害赔偿。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应给予支持,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对阻挠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八条 上级工会组织支持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6篇

(1985年1月18日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第63次会议通过)

工总生字[1985]17号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生产的发展,根据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建立工会组织的工业、交通、建筑企业。

第三条 凡有300名职工以上的基层工会和500名职工以上的车间工会,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300名职工以下的层工会和500名职工以下的车间工会,设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均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和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指导下工作。

第四条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通过民主协商产生,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委员应由具有较高的安全技术水平和工业卫生知识,热心劳动保护工作的职工担任。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由7~1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由基层(车间)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任期与基层(车间)工会委员会同。

第五条 基层(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的职权:

一、向职工群众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及企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对职工群众进行遵章守纪和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

二、监督和协助企业行政贯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法令、规程、条例和规定,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有关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三、监督检查企业劳动保护经费的提取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搜集整理有关劳动保护工作方面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列入议程,做出相应决议。

四、监督检查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严格按照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执行。

五、经常检查劳动保护设施状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六、督促和协助行政方面在推行经济责任制的同时,落实安全责任制,并把执行安全责任制情况,做为评比、计分、计酬的重要条件。

七、督促企业行政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制止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加班加点。

八、会同女工工作委员会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监督和协助企业行政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规定,切实做好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工作。

九、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协助查清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严肃处理的意见。并有权代表职工和家属对造成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主要责任者,提出控告,追究其行政的或法律的责任。

十、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和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时,有权代表职工向企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停产解决的建议。如无效,即应支持或组织职工停止操作,撤离危险现场,职工工资照发。

第六条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成员执行任务时,企业行政必须提供方便,不得阻挠他们进入生产(工作)现场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索取资料、召集会议、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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