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2024-05-20

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精选5篇)

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第1篇

(××××)×民催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报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因……(写明票据名称及其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第2篇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征

与通常诉讼程序相比较而言,公示催告程序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一)程序的非讼性

从性质来看,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讼程序。适用这一程序并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而只能确认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并在一定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这一事实。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请人根本无法知道有无利害关系人,更不知道利害关系人是谁,因此,公示催告案件也就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被申请人。一旦明确了利害关系人,公示催告程序就因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必须终结,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二)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1款的规定,从案件范围来看,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都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三)程序制度的独特性

公示催告程序在具体的审理制度上具有明显不同于诉讼程序及其他非讼程序的独特性。主要体现为:

1.公示催告程序由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两个阶段构成。

2.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均由申请人申请启动。

3.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可以由两个不同的审判组织进行审理。

4.公示催告程序主要适用书面审查和公告的方式进行审理。

三、公示催告程序的功能

公示催告程序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为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而逐渐发展起来的。这一程序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

(一)维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

(三)确保票据流通的安全

第二节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一般适用范围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解决的是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对象,即明确哪些事项可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来处理。

二、我国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对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我国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票据和其他事项两个方面。

(一)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二)依法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主要有股票和提单。

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一、公示催告的申请

公示催告程序作为一种权利救济的制度与程序,只有权利人提出申请才能启动。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启动公示催告程序。

(一)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主体即申请人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或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的拥有人。就票据而言,只有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失票人才能通过公示催告的程序实现票据与权利的分离,获得权利的救济;对于不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失票人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寻求权利的救济。同时,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66条的规定,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即在票据流转过程中最后占有票据的人,也就是票据记载的最后被背书人。

(二)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

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必须属于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我国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汇票、本票和支票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三)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

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所依据的一定事由,就是申请的原因。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票据公示催告来说,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事由只能是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因为只有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才会发生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状况,才有必要通过公示催告程序实现票据与权利的分离,恢复失票人的权利。不是基于以上三种原因之一,便不会发生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状况,案件即不符合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条件,申请人也就不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四)案件管辖

对于当事人的公示催告申请,民事诉讼法规定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从级别管辖来看,公示催告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不得管辖此类案件;从地域管辖来看,公示催告案件由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票据支付地,就是票据

载明的付款地,如承兑或付款银行的所在地、收款人开户银行所在地等,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以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为票据支付地。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能够确保受理案件的法院与付款人保持最近的空间距离,便于当事人提出申请,也便于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及时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防止票据被冒领而发生损失。

(五)申请公示催告的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款规定,申请公示催告应当采取书面方式,即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受申请的法院。

二、对公示催告申请的审查与受理

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公示催告申请,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申请的对象是否属于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申请的事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申请的形式是否合法完备等。总之,在决定是否受理的阶段,人民法院对审查主要是程序性审查,而不是实质性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即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通知受理,并同时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三、发出停止支付通知和权利申报公告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同时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付款人拒不执行停止支付通知,致使票据被承兑的,付款人应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但是,在收到停止支付通知之前,付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票据持有人支付,付款人也不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这就是公示催告公告。

公示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2)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3)申报权利的期限;(4)在公示催告期间内转让票据权利、利害关系人不申报权利的法律后果。

公示催告公告应当张贴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并在有关报纸或其他宣传媒介上刊登;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张贴于该证券交易所。

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但最短不得少于60日。公示催告的期间,其实就是等待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为了保证利害关系人有足够的时间知晓公示催告的内容,便于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较长的公示催告期间。

人民法院发出的公示催告公告产生以下效力:第一,限制票据流通。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这具有财产保全的作用,表现了程序法独特的功能,与票据法的法理并不违背。第二,推定排除其他利害关系人。经过公示催告公告规定的申报权利的期间,仍无人申报权利的,就可以推定本案所涉及的票据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存在,票据权利为申请人享有。

四、申报权利

申报权利,是指受公示催告的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的行为。申报权利是利害关系人防止自己的权利免受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无效损害的重要方式,是否有人申报权利也是人民法院查明票据有无利害关系人、是否应当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除权判决的重要标准。

(一)申报权利的主体

要主张公示催告的票据的权利,即成为申报权利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与票据存在利害关系。

2.必须是持票人。

(二)申报权利的地点与期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向发出公示催告公告的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利害关系人向其他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不能发生申报的法律后果。

申报权利的期间,就是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时间限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内申报权利。但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30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同样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由此可见,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及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除权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都是可以的。

(三)申报权利的形式与内容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票据权利申报书。申报书应当写明申报权利请求、理由和事实等事项,并应当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正本或者法律规定的证据。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四)申报权利的法律后果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产生的法律后果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驳回申报。即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不一致的,表明申报人的申报与公示催告的票据无关而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二是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即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就是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此时,票据的对方当事人已经明确,案件不再符合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条件,因此,公示催告程序应当终结。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以票据纠纷为由依通常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五、除权判决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依法驳回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这种判决称为除权判决。

(一)除权判决的申请

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32条规定,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是相互衔接但又相互独立的两个阶段,从公示催告阶段不能自动过渡到除权判决阶段。因此,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重新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才能作出除权判决。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此后申请人无权再申请除权判决,人民法院也不会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

申请除权判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即必须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第二,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依法驳回。在公示催告期间,有人申报权利且申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

催告程序,也就不能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第三,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除权判决与公示催告的管辖法院是完全一致的,因此,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除权判决的作出与公告

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除权判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申请进行审查与评议。审查的主要内容就是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否具备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的条件。

合议庭经审查和评议,确信除申请人外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除权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除权判决一旦作出并公告,票据权利即与票据本身相分离。同时,公告除权判决是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的法定形式,也是这种分离产生公信力的基础,因此,公告除权判决是公示催告程序必不可少的内容。

(三)除权判决的效力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除权判决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除权判决的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权判决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票据失去效力

除权判决的主要内容就是宣告原票据无效,因此,除权判决作出后,被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就失去效力,票据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支付。

2.失票人恢复权利

除权判决作出后,丧失票据的权利人(即公示催告申请人)虽不持有票据,但其恢复了票据权利。因此,即使失票人不占有该票据,也可凭除权判决向票据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付款人不得拒绝支付。也就是说,除权判决作出后,票据付款人与不持有票据的失票人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除权判决是失票人恢复票据权利的最终程序。但是,应当注意的是,除权判决并不直接确认申请人享有票据权利,而是通过宣告票据无效的方式间接承认申请人享有票据权利。因此,在内容上,除权判决只是宣告票据无效,而不能确认申请人享有票据权利。这也正是公示催告程序中的裁判称为“除权判决”而不是“确认判决”的原因。

3.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人民法院作出并公告除权判决后,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此后,利害关系人主张票据权利的,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以申报权利的方式主张权利,也不能请求通过审判监督或再审的方式寻求救济。

六、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

由于除权判决只是根据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这一事实,对票据权利人作出的一种推定,即推定票据的权利人就是公示催告的申请人。这种推定可能与事实并不相符,该票据的真正持有人可能并不是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其真正持有人可能由于某种客观的原因未能在公示催告期间内申报权利。为了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进行救济,民事诉讼法规定,没有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无效的除权判决,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利害关系人在判决前没有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果利害关系人在除权判决前已经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只是其申报被依法驳回的,该利害关系人就不得另行起诉。第二,利害关系人没有申报权利有正当理由。利害关系人没有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必须具有正当的理由,并由利害关系人为此承担举证责任。利害关系人故意或者因过失未能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的,不得另行起诉。第三,利害关系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另行起诉。超过该期间的,不得另行起诉。第四,利害关系人必须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利害关系人只能以公示催告申请人为被告另行起诉。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其实质是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就其与公示催告申请人之间因票据产生的纠纷进行裁判,因此,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的对方只能是公示催告申请人。

我国公示催告制度探析 第3篇

[关键词]公示催告制度;伪报票据丧失;除权判决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票据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票据以其便捷、高效的支付结算方式,不仅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而且能够免除现实中携带大额现金等不安全因素。票据作为文义证券和证权证券,谁持有票据即被当然地推定为票据权利享有者。但作为权利载体的票据却可能因权利者保管不善而出现遗失、被抢、被盗等风险。为了避免失票人可能出现的损失,我国在借鉴大陆法系立法制度的基础上,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吸收了公示催告制度,以防止票据丧失后而可能给失票人带来的不利益。但实践中,囿于公示催告制度偏重于对失票人利益的保护,而忽略了可能因“失票人”伪报票据丧失而侵害正当持票人的利益。虽然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未能在有效期内申报权利,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但鉴于票款已被伪报人提取,利害关系人维权之路举步维艰。

一、恶意申请公示催告之行为界定

公示催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界分。就其广义而言是指包含除权判决等在内的一系列公示催告制度。而狭义的公示催告则仅指公示催告制度中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文所指称的公示催告也是在广义的场域中使用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该条虽然并未就公示催告给出明确的定义,但却具体列举了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三种情形,即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作为该条的反面解释,我们是否可以认为当且仅当申请人伪报票据存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形,而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行为就是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行为?答案明显是否定的。就该条而言,被盗和遗失在学理上被称为票据的相对丧失。在相对丧失的场合下票据并未发生物理形态的变化,只是由于权利人对票据的保管不善,而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但法条却仅限于被盗和遗失两种情形,不仅不利于失票人权利的保护,而且也不利于我们清晰地认识恶意申请公示催告行为。因此在笔者看来,在票据相对丧失的场合下,一切非基于申请人主观意志而使票据从权利者手中脱离的情形均可申请公示催告。灭失也就是票据权利的绝对丧失,是指票据本身在物理形态上发生了变化,而确定的、永久性的不复存在,比如票据因为被焚烧或者被碎纸机粉碎。因此恶意申请公示催告行为既包括伪报票据相对丧失也包括伪报票据绝对丧失。综上,所谓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行为,即申请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票据款项为目的并且明知票据并不存在被盗、被抢、遗失或者灭失等情形,而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行为。

二、恶意申请公示催告原因

为了获取不当利益是伪报人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直接原因,但究其根本,乃是我国公示催告制度存在的漏洞所致。

(一)法院受理申请门槛较低

当伪报人向人民法院恶意申请公示催告时,法院往往只能单方面听取伪报人的陈述而决定是否受理。一旦票据丧失,再次进入流通环节,由于票据本身的高流通性特征,法院无法知晓谁是票据正当权利人。在公示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法院只能以形式推定的方式,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二)公告期限较短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对公告期限作出了规定,国内公示催告期限为60日,即便是涉外票据期限也仅为90日。过短的权利催告期限不利于利害关系人权益的维护。通常正当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才得知票据经过公示催告已被除权判决的事实。

(三)公示催告公示化程度较低,隐含制度隐患

对于公告的方式,我国《票据法》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中刊载。但具体在哪一种全国性报刊公告,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正当权利人更是无从知晓。而且报刊作为传统信息传播方式,已有逐渐被电子数据媒介等信息传播方式所取代的趋势。要求正当权利人在取得票据时订阅全国上百种刊物,不仅过于苛刻,而且有违票据制度本身,不利于票据流通。

(四)期前付款是伪报人能够得逞的关键因素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除权判决公告日很可能早于实际付款日期,要求支付人期前付款会使其蒙受利息损失。而且实践中,票据正当权利人往往在到期后才会得知票据已经过公示催告被除权判决等情形。伪报人期前取走票据款项,使得正当权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受损失。

三、立法建议及制度完善

伪报人利用法律漏洞恶意申请公示催告不仅侵害票据正当权利人权益,而且还严重危及了金融市场管理秩序。如何在保护真实失票人权益的同时,有效遏制伪报人恶意申请公示催告,便成为我们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在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公示催告制度。

(一)加强公告公开化程度

伪报人恶意申请公示催告,而利害关系人未能在有效期内申报权利,是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直接原因。全国性报刊种类繁多,而且通常公示位置位于版面中缝以较小字体标明,提示功能并不显著。因此,我们应当在保留传统试纸公示方式的同时,建立互联网电子票据查询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强制各类银行在票据存在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等相关信息录入该系统,以便持票人在接受票据时查阅。并且加强票据相关知识的宣传工作,将该查询系统的网址及登录方式记载于票面。

(二)除权判决公告后,失票人请求付款的权利应以原票据记载的到期日为依据①

公示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法院便会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请求支付人付款。”即便失票人真的丧失票据,通过除权判决其所获得的权益也不应当优于原票据载明的权利。正当持票人通常在票据到期时才会得知票据已被公示催告、除权判决等情形。若银行在形式审查中不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便可免责。但由于票款已被取走,正当权利人的权益保护则岌岌可危,伪报人可能早已逃之夭夭或將钱款挥霍一空。公示催告期限过短,势必会损害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但规定的过长,同样不利于真实失票人权利的保障。如何在失票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之间进行权衡,是我们所要解决问题的重中之重。因此,除权判决的效力应当仅限于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以保障失票人能够在丧失票据的情况下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权利的行使则要以原票据记载的付款日期为依据。这不仅避免了付款人因期前付款而可能产生的利息损失,而且有效地兼顾了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伪报人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票据款项,而支付人到期时才付款,则会有效遏制这一情形的发生。

(三)加大对伪报人的惩戒力度

为此,我们要严格执行《票据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对伪报人进行罚款或者拘留,若伪报人骗取票据的行为已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可以对其科处刑罚。

[注释]

①此处主要参考了《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担保、票据等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而受启发。

[参考文献]

[1]蒋大兴.<票据法>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J].河北法学,1996,(4).

[2]叶永禄.论票据丧失司法救济制度之完善[J].法学家,2007,(3).

[3]赵新华.票据法[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

[4]于莹.票据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公示催告程序 第4篇

发布日期:2010-2-5 15:37:07发布人或来源:【字体:大 中 小】

1.什么是公示催告?

在现实生活中,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等情况时有发生,为了保护票据的持有人在票据上的权利,稳定票据流转关系,我国法律规定了公示催告制度。

所谓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原票据持有人的申请,将票据遗失的情况进行公示,催告票据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没有人申报权利,法院就作出除权判决,宣告原票据无效,使票据权利和票据相分离,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公示催告都适用哪些情况?

在我国,适用公示催告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大类:

(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这时目前我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主要对象,具体包括三种票据:①汇票;②本票;③支票。

(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如股票、提单等。

3.如何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遗失、灭失或被盗的票据的合法的最后的持有人或者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的权利占有人。

(2)公示催告程序只能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3)申请公示催告只能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4.公示催告案件如何审理?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在7日内审查完毕,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认为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会按照下列程序审理案件:

(1)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2)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3)利害关系申报权利。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4)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5.什么是督促程序?

所谓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以一定的法律文书督促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特别程序。具体而言,就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若债务人不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

督促程序的进行,是以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为基础的,适用于简单的债权债务纠纷,是一种方便易行、效率高效的程序。

6.督促程序是如何进行的?

督促程序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督促程序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而开始。

(2)审理。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3)异议的提出。人民法院发布支付令前仅审查了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没有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请求答辩,为了平等地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起15日内可以提出书面异议。

(4)执行。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支付令后,如果认为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没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既不履行支付令又不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怎样申请支付令?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而不能是其他标的;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所依据的债权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发布支付令,应当提交申请书;

(4)债权人的申请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一般为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8.法院如何处理支付令申请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后,经审查,会根据不同的审查结果,作出不同的处理:

(1)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2)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予以驳回,申请人不得上诉。

9.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的内容和效力是怎样的?

如果被申请人在期限内提出异议,支付令便自行失效,督促程序即告终结。

如果被申请人在期限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根据支付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被申请人在期限内依支付令履行义务的,支付令便起到生效裁判的作用。

10.债务人对支付令有异议的,怎么办?

债务人即被申请人对支付令有异议的,必须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支付令中载明的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异议。只要债务人在期限内对支付令提出异议,支付令便自行时效,督促程序即告终结。

由于债务人提出异议导致督促程序终结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通过民事诉讼审理程序、执行程序实现自己的合法债权。

11.督促程序如何终结?

人民法院会以裁定方式终结督促程序,该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对此提起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一般而言,导致督促程序的终结的情形包括:

(1)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不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督促程序终结;

(2)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3)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将支付令送达债务人的,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4)债务人在支付令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督促程序自然终结;

(5)债务人在支付令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浅析公示催告程序及实务操作 第5篇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银行票据业务的发展也突飞猛进。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商业汇票作为一种结算融资工具正式进入我国货币市场以来,银行票据业务通过近20多年的发展,规模不断扩大。银行票据业务为企业的发展、社会经济的进步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票据持有人如对票据保管不善,发生被盗、遗失、灭失等情形,票据持有人的权利就受到了侵害。那么票据持有人在发生上述情形时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规定了公示催告程序,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对该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公示催告程序是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保全和恢复其票据权利的重要补救措施。在票据业务不发达的时期,发生票据持有人权利受侵害的情形比较少,因此一般人对公示催告程序,了解的也比较少,实际操作的就更少。但随着票据业务的不断发展,票据流通也越来越频繁,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而受到权利侵害的情形也越来越多。票据的持有人学习和掌握公示催告程序,有利于在发生票据丧失时能够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示催告的定义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公示催告的功能

公示催告程序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为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而逐渐发展起来的。这一程序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

(一)维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

(三)确保票据流通的安全。

公示催告的适用范围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发生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形。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的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公示催告的申请程序

1.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申请人只能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而不能在权利侵害地或者申请人所在地申请,但权利侵害地或申请人所在地与票据支付地相同除外。2.申请公示催告必须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出票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票据号码、金额、出票日期、到期日等票面记载的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3.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4.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申请公示催告应准备的材料 1.申请书

2.票据复印件,如果可能应提交票据正反两面的复印件,票据正面和背书栏应清晰全面 3.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的证明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书应写明票据的金额、票据号码等票面所载信息并说明票据流转的真实情况,证明人证明的内容应与票据转让和背书的过程一样连续。证明书上还应写明证明人的联系人、电话和地址,便于法院联系。5.如果委托代理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以上提供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均应加盖公章。根据笔者的实践经验,各地法院对申请公示催告要求提供的材料会略有不同。但申请人准备好以上所列全部材料,基本能符合各地法院的要求,可以顺利受理。

在使用可转让的票据和申请公示催告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申请公示催告的范围

常见的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有支票、汇票、本票三种,另外《公司法》还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并作出除权判决。申请公示催告的的情形是指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三种情形。

法律界人士对被诈骗和被抢劫、抢劫的票据是否适用公示催告也进行了很多的讨论。一般认为票据被抢劫或抢夺的的情况下,由于是持票人意志以外不可预见原因造成的,持票人本身无过错,加害人对于持票人具有不特定性,符合公示催告中关于被催告的利害关系人不特定的要求,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和法律条文中规定的三种情形的事由相同,应该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票据被诈骗的情形,由于双方的身份关系是确定的,且利害关系人一般较为明确,持票人自愿交付,主观存在过错,不应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票据被诈骗或抢劫、抢夺的情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是不受理的。笔者认为,持票人在票据被抢夺、抢劫、诈骗的情形下,应当立即报案,通过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但在实践中,由于公安机关审查立案,调查等均需要较长时间,可能致使票据继续流通,造成受害人的损失无法挽回。票据持有人也可以考虑以票据被盗、遗失、灭失的理由,申请公示催告,阻止票据继续流通。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票据持有人有可能要承担伪报票据遗失的法律后果。请读者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清利弊得失,采取恰当的方式处理。二.应及时申请公示催告

票据持有人在可背书转让的票据出现被盗、遗失或灭失等情形后,应立即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票据在转让过程中,收到票据的一方一般会向出票人申请查证票据的真伪和票据目前的状态。申请公示催告后,法院会向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收票方在向支付人查证时,支付人就会告知票据已经被止付,收票人一般就不会收取该票据。及时申请公示催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阻止票据非法转让。另外,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是无效的。及时申请公示催告也可以使持票人在公示催告被终结以后的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公示催告程序不是一个确权程序

笔者在办理公示催告案件时发现,委托人往往会认为申请公示催告就一定可以拿回票据所载金额的款项,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对公示催告程序的一个误解。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讼程序。适用这一程序并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纠纷,只能确认公示催告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这一事实。一旦有人申报权利,明确了利害关系人,公示催告程序也就终结了。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四.公告期满后应及时申请除权判决

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做出除权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必须是经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而不是基于公示催告程序自行做出判决。在实践中,有的申请人由于对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的程序不了解,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造成公示催告被终结,产生了不必要的损失。

五.票据持有人应谨防不法分子利用公示催告进行诈骗

我国法律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在立法和司法解释过程中存在与票据流转的实际情况脱节的问题。法律规定的公示催告的期间是不少于60日,而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日期和付款日期间隔一般是六个月。这就可能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一些不法分子与他人建立合法的合同关系,将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合同向对方。在对方履行完合同义务后,不法分子向人民法院伪报票据遗失申请公示催告。由于公示催告的公告大多发布于《人民法院报》等普通读者很少阅读的报刊上,持票人一般不会看到自己持有的票据被申请公示催告的公告,也就不会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不法分子在公告期满后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然后向付款人要求付款。整个过程可能只需要90天左右。而合法的票据持有人在付款期限到期前付款人提示付款时,才知道持有的票据已经被申请公示催告并作出了除权判决。受害人再向不法分子追索票款时,不法分子已经逃去无踪了。笔者提醒广大读者,在业务往来过程中,收取可背书转让的票据时,一定要向付款人查询票据的真实性和目前状态,同时多留意与所持有票据有关的公告信息。另外,也希望相关立法和司法部门尽早通过修法或者司法解释弥补漏洞,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作者:时金钟律师

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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