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评估资料

2024-06-23

无形资产评估资料(精选9篇)

无形资产评估资料 第1篇

无形资产评估客户需提供评估资料清单

1、专利、专有技术等持有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发明人证件(包括证书);

2、与评估目的相关的经济行为申请、批复、董事(股东)会决议;

3、相关无形资产产权证明文件(专利权证书、专有技术查新报告等);

4、委托评估的无形资产的具体描述(包括研发背景、特点、功能、适用范围、行业及市场供求、先进性、可靠性、成熟度、优势、获利能力、经济寿命等);

5、企业专利权或专利技术等技术功能资料及技术鉴定资料;

6、企业专家(顾问)网点单;

7、委估无形资产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市场走向和总需求量;

8、委估无形资产面临技术竞争性分析(有利因素、不利因素),预测竞争格局,有否市场垄断(或部分垄断)可能,垄断期限;开发利用潜能预测;研发能力及技术支持能力;

9、国内、外同行业投资收益率、平均成本利润率、资金利润率的现状及变化趋势;

10、无形资产投入项目实施后所享受的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11、影响该无形资产的国家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政策;

12、相关产品及生产工艺流程的介绍;项目投产后达到的生产能力、销售量、市场占有率、产品寿命周期等预测资料;

13、该无形资产投入项目后所需的投资(包括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各年净追加)、未来五年产生的收益、成本及利润预测资料;

14、为获得该无形资产所投入的费用清单(即取得、开发无形资产的历史成本,提供审计报告,在采用成本法评估时作参考依据);

15、该专有技术投产的历年收益成本财务资料;

16、抵押、担保或法律诉讼类资料。

注:第6、10、14、15、16项如没有,可不需提供。其余资料则需提供。对于拟作价投资设立外资公司的,需补充:

1.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规模、市场分析、成本分析、产品销售定价、年销售及收益情况等)

2.专有技术组成部分(图纸、文件、配方等)如何体现权属的转移

3.权利人的证明(境内外企业应用情况、已有产品说明书、销售情况)及作价投资后权利转移的方式。

无形资产评估资料 第2篇

足球俱乐部无形资产评估应提交的资料

1.委托方的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

2.上级足协批准文件;

3.企业简介、法定代表人简介;

4.队旗、队徽标志复印件;

5.外购的待评估资产转让合同或引进合同公证书、价款支付凭证或其他证明资料(俱乐部转让费、训练基地、器材购建、租赁费等);

6.待评估的无形资产权属证明(商标注册证书等);

7.待评估无形资产在经营或形成过程中全部投入的费用开支凭证和合同,包括运动员转会费、训练比赛费用等;

8.中国足协对教练员、运动员的自身价值评定的相关规定;

9.主体育场容纳人数、平均票价、上座率及其它俱乐部平均票价和上座率;

10.待评估足球俱乐部与有关部门的收益分成比率;

11.委托方近三年来的财务报表,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未来三年收益预测表、上缴税收表等;

12.经营操作方式,主要经济来源(广告费、赞助费、商标许可使用费等)、年盈利额、税收状况;

13.荣誉证书;

14.参加地区、国家、国际比赛中的业绩;

15.其他双方认为应提供的资料,同规模、同档次企业当年的盈利水平等。

无形资产评估方法选择 第3篇

(一) 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体, 而对生产经营长期持续发挥作用并带来经济利益的一切经济资源。无形资产本质属性包括: (1) 权属明确; (2) 非实物性; (3) 长期性; (4) 收益性。

资产评估中的无形资产可分为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和可确指的无形资产。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是商誉, 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有技术 (诀窍) 、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二) 无形资产评估。

所谓无形资产评估是具有一定评估资格的主体, 根据特定的评估目的选择公允的评估标准, 依照一定的评估程序, 运用科学的、适当的和公认的评估方法, 对评估对象在某一时点上进行确认、评价、估算和报告, 为无形资产业务当事人提供价值尺度的一种社会经济活动。显而易见, 这定义指出了无形资产的实质及基本要素, 即评估主体、评估客体、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和评估方法。

由于无形资产价值的不确定性和取得成本的不可分性, 使得大量的自创无形资产不能确认和计量, 有的即使确认入账, 但计量的成本也不完整。这样, 专利、商标研制过程中投入的大量研究与开发费用并没有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使得账上反映的无形资产价值与其真实价值相差很远, 当企业发生产权变动或产权交易时, 账面的无形资产价值并不能成为交易的价值基础。所以, 当企业涉及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时, 应该对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和估价, 以反映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

二、评估范围和评估对象

评估范围是指为实现评估目的而涉及的全部资产;评估对象是指评估范围内的各种具体的实物 (资源) 、资金和权利。无形资产的评估范围就是指为实现评估目的而涉及的全部无形资产。无形资产评估对象即为可被评估的各项无形资产。无形资产评估对象的确认并不像有形资产评估那么简单, 而要综合资产的特有属性, 经过调查取证、分类核实、专家评议、产权界定等程序才能明确。根据《无形资产评估准则》, 其中所列示的无形资产有:专利权 (转让权、实施权、许可权) , 包括发明专利权,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 (使用权, 转让权) , 一般包括生产用非专利技术、经营贸易用非专利技术、管理用非专利技术等;商标权 (独占权、许可权、转让权、继承权) ;著作权 (许可权、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

(1) 专利权。

专利权是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或专有权。任何人如需用该项专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出售使用该项专利生产的产品, 必须事先征得专利权所有者的许可, 并付给报酬。

(2) 非专利技术。

非专利技术亦称技术秘密, 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 未经公开的、不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与技巧。非专利技术具有经济性、机密性和动态性等特点。

(3) 商标权。

商标权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注册并取得对该商标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 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自己的科学或文学、艺术等作品所享有的专利权, 著作权也称版权。

(5) 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进行使用或依法对其使用权进行出让、出租、转让、抵押、投资的权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行政划拨取得、外购取得、投资者投入取得等。

(6) 特许权。

特许权又称特许经营权, 一是指政府所授予的允许在一定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或开采某种特殊资源的权利;二是指企业之间根据有关协议获得使用其他特定主体所拥有的各项无形资产的权利。

(7) 商誉。

商益是指企业在一定条件下, 能获取高于正常投资报酬率的回报所形成的价值, 这是由于企业所处地理位置的优势或由于经营效率高、管理基础好、历史悠久、信誉高、人员素质高等多种原因, 与同行业企业相比, 该企业的获利能力超过了一般企业的获利能力, 即可以获得超额收益。

三、评估方法与选择

(一) 评估方法种类。

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进行恰当选择。

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成本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 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应当包括开发者或持有者的合理收益; (2) 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又称无形磨损贬值, 它是指由于技术进步出现性能更优越的新资产而使原有资产贬值造成的贬值。经济性贬值是指由于外部环境恶化而引起的贬值, 如通货膨胀、政策变化等因素都可能使原有资产不能发挥应有的效能而贬值。

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收益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 合理确定无形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 分析与之有关的预期变动、受益期限与收益有关的成本费用、配套资产、现金流量、风险因素及货币时间价值; (2) 确信分配到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单项资产的收益之和不超过企业资产总和带来的收益; (3) 预期收益口径与折现率口径保持一致; (4) 折现期限一般选择经济寿命和法定寿命的较短者; (5) 当预测趋势与现实情况明显不符时, 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

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市场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 确定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类似的无形资产; (2) 收集类似的无形资产交易的市场信息和被评估无形资产以往的交易信息; (3) 依据的价格信息具有代表性, 且在评估基准日是有效的; (4) 根据宏观经济、行业和无形资产情况的变化, 考虑时间因素, 对被评估无形资产以往交易信息进行必要调整。

除以上三种主要评估方法外还有清算价格法、收益分成法、期权法等。所谓清算价格, 是指企业由于破产或其他原因 (抵押、停业清理等) , 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将企业或资产变现, 于是在企业清算之日预期出卖资产可收回的快速变现价格。

收益分成法采用的也是收益现值估价标准, 只是引入了技术分成率的概念, 以分成率来代表许可方分享被许可方应用无形资产获得的利润比例。

期权法是指借鉴金融市场中对期权价值评估的原理, 将非商品化技术资产看作一种期权, 对其进行评估的一种方法。

(二) 评估方法选择。

重置成本作为对资产投入过程价值属性的反映, 因而只有资产处在投入状态下并具有相应用途时重置成本概念才能反映该资产的价值属性。因此, 其基本前提是: (1) 投入前提。投入前提表明资产完成了购建过程, 或者处于运营之中, 或者具有运营的可能性。表明资产购建的成本确已产生; (2) 续用前提。表明资产业已发生的投入对于未来是有效的, 只有承认资产的有效性, 才能相应承认资产投入所耗费的成本, 进而承认补偿重置成本的要求。

收益法即收益现值法, 通常是在继续使用的假设前提下运用的, 其适用条件为: (1) 资产与经营收益之间存在稳定的比例关系, 并可以计算; (2) 未来收益可以正确预测。

市场法即现行市价法, 是适用变现净值标准的评估方法, 是通过市场调查, 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 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 进行对比调整, 估算出资产价值的方法。

现行市价法的运用条件为:第一, 公平市场。即买卖双方自愿竞争, 买者有足够时间了解资产性能等状况, 卖者有足够的时间了解招徕的买主并选择买主。第二, 持有的待出售资产或其特征和性能具有公平市场。第三, 存在着三个及三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参照物。现行市价法的可用性取决于参照物的丰富程度和市场参照物的经济、技术参数获得的难易程度。第四, 价值影响因素明确, 并且可以量化。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 第4篇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水域使用权等的评估另行规范。

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无形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无形资产评估的相关专业知识及评估经验,具备从事无形资产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获取充分信息,并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的,利用的信息是恰当的。

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

第十三条当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缺乏执行特定评估业务所需的特殊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过程中所引用的专家意见或者专业报告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进行判断,恰当引用专家意见或者专业报告。

第三章评估对象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接受无形资产评估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评估对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权利状况及法律、经济、技术等具体特征。

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具体经济行为,谨慎区分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单项无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组合。

第十六条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销售网络、客户关系、特许经营权、合同权益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第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与评估目的,对无形资产进行合理的分离或者合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恰当进行单项无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组合的评估。

第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产权因素、获利能力、成本因素、市场因素、有效期限、法律保护、风险因素等相关因素。

第四章操作要求

第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对象、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价值类型和评估报告使用者。

第二十条无形资产评估目的一般包括转让、许可使用、出资、拍卖、质押、诉讼、损失赔偿、财务报告、纳税等。

第二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一般应当关注以下事项:

(一)无形资产权利的法律文件、权属有效性文件或者其他证明资料;

(二)无形资产是否能带来显著、持续的可辨识经济利益;

(三)无形资产的性质和特点,目前和历史发展状况;

(四)无形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和法定寿命,无形资产的保护措施;

(五)无形资产实施的地域范围、领域范围、获利能力与获利方式;

(六)无形资产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七)无形资产实施过程中所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资产的限制;

(八)无形资产转让、出资、质押等的可行性;

(九)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信息;

(十)宏观经济环境;

(十一)行业状况及发展前景;

(十二)企业状况及发展前景;

(十三)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无形资产一般与其他资产共同发挥作用,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分析所评估无形资产的作用,合理确定该无形资产的价值。

第二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宏观经济政策、行业政策、经营条件、生产能力、市场状况、产品生命周期等各项因素对无形资产效能发挥的制约,关注其对无形资产价值产生的影响。

第五章评估方法

第二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第二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收益法时应当:

(一)在获取的无形资产相关信息基础上,根据被评估无形资产或者类似无形资产的历史实施情况及未来应用前景,结合无形资产实施或者拟实施企业经营状况,重点分析无形资产经济收益的可预测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二)合理估算无形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合理区分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所获得收益,分析与之有关的预期变动、收益期限,与收益有关的成本费用、配套资产、现金流量、风险因素;

(三)保持预期收益口径与折现率口径一致;

(四)根据无形资产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及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合理估算折现率,无形资产折现率应当区别于企业或者其他资产折现率;

(五)综合分析无形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法定寿命及其他相关因素,合理确定收益期限。

第二十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市场法时应当:

(一) 考虑被评估无形资产或者类似无形资产是否存在活跃的市场,恰当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

(二)收集类似无形资产交易案例的市场交易价格、交易时间及交易条件等交易信息;

(三)选择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可比无形资产交易案例,考虑历史交易情况,并重点分析被评估无形资产与已交易案例在资产特性、获利能力、竞争能力、技术水平、成熟程度、风险状况等方面是否具有可比性;

(四)收集评估对象以往的交易信息;

(五)根据宏观经济发展、交易条件、交易时间、行业和市场因素、无形资产实施情况的变化,对可比交易案例和被评估无形资产以往交易信息进行必要调整。

第二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成本法时应当:

(一)根据被评估无形资产形成的全部投入,充分考虑无形资产价值与成本的相关程度,恰当考虑成本法的适用性;

(二)合理确定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包括合理的成本、利润和相关税费;

(三)合理确定无形资产贬值。

第二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无形资产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所获得各种初步价值结论进行分析,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第六章披露要求

第二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并进行恰当披露。

第三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三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下列内容:

(一)无形资产的性质、权利状况及限制条件;

(二)无形资产实施的地域限制、领域限制及法律法规限制条件;

(三)宏观经济和行业的前景;

(四)无形资产的历史、现实状况与发展前景;

(五)无形资产的获利期限;

(六)评估依据的信息来源;

(七)其他必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无形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第三十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有关评估方法的下列内容: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及其理由;

(二)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

(三)对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过程;

(四)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

第七章附则

无形资产评估 第5篇

一、《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这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出资形式的规定。这条规定有以下几层含义:

1.出资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对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采取了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采用列举的方式,是因为这种方式比较直观,容易理解,便于操作。之所以列举了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这几种出资形式,是因为货币出资必不可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是公司设立中最常用的出资形式。采用概括的方式,是因为现实中公司的出资形式种类繁多,无法—一列举,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还会不断有新的出资形式出现,所以,在“土地使用权”后有一个“等”字,这意味着除了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这三种形式外,经股

东一致同意,符合作为出资条件的其他非货币财产,比如债权、股权等,也可以作为出资。可见,可以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种类是很多的。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要放宽公司设立条件,鼓励创业,鼓励投资,尊重公司运作方式的多样性和创业者以及经营者的能动性。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实物是最普遍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形式,包括房屋、机器设备、车辆、原材料等,种类非常多,选择何种形式的实物作为出资,要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确定。公司经营需要各种物质资源,允许实物出资可以节约货币资源,降低公司的购买成本,提高公司运作效率。很多国有企业在改制为公司的时候,都以原企业的实物资产作为出资,而且所占比重还比较高。

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范围非常广,根据《世界知识产权公约》规定,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发现权、表演权等都属于知识产权。狭义的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原公司法使用的是“工业产权”一词,只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新公司法以“知识产权”代替“工业产权”,意味着著作权也可以作为出资方式,一方面,出资方式更广了,另一方面,著作权的价值也得到了体现。现代杜会,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对经济杜会的影响越来越大,高科技公司不断涌现,一般公司的科技因素份量也越来

越大,不仅成为公司运作的手段和条件,在很多情况下,还成为决定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土地是重要的经济资源,是公司企业最基本的生产经营场所,但由于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或农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所以,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只能是土地使用权,但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能作为出资。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如果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先向国家补交土地出让金。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设权利负担,如抵押、担保等;否则,土地使用权具有不确定性。

2.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有一定的限定条件。

第一;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的财产,因为非货币出资也是公司的注册资本的一部分,注册资本最终是以货币数额来体现的,因此,无法用货币估价的财产不能作为出资;

第二,必须是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因为股东财产一旦作为出资,即成为公司资产,必须办理相关财产转让,如果不能转让,就不能成为公司资产。如劳务、自然人姓名不能转让,因而不能成为出资。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不能转让,公司经营过程中在使用这些财产时就具有不确定性,公司也不能将其作为担保财产,公司在对外清偿债务时,也不能合法地将这些财产转让给债权人,影响公司的信用。需要说明的是,仅是能够转让还不够,还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可流通物,法律不允许转让的不能作为出资; 第三,即使可以用货币估价,也可以依法转让,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是不能用做出资的,比如烟草等专卖物品,不得作为非专卖企业的出资。

3.确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价值应当经过评估这个环节。这里包括了三层含义,即为什么要评估作价?由谁来评估作价?对评估作价有什么要求?

对于为什么要评估作价?

第一,上面说过,公司注册资本多少,要以货币数额体现。对于非货币财产,必须折算成货币。同时,《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对非货币财产的评估结果是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的重要依据。

第二,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当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时,需要以包括注册资本在内的公司财产进行赔偿,不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作价,就无法进行赔偿,也无法确定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是否真实可靠。

对于由谁来进行评估?

在《公司法》修改过程中,曾经主张可以由股东以书面形式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作价评估,也可以由独立的评估机构作

价评估,引起了激烈讨论,不少专家认为;由股东以书面形式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作价评估存在明显弊端:

第一,股东作为公司出资人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有高估的冲动;

第二,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种类很多,评估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股东一般不具备专门的评估知识,难以准确评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价值;

第三,即使股东具备专门的评估知识,也由于其身份不独立,难以取得债权人和公众的信任;

第四,股东自我评估作价还可能导致利用公司设立进行洗钱的行为,比如,股东以非财产出资,故意低估该财产价值,通过公司运作高价套现,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

第五,股东自我评估作价,给国有股东故意低估国有资产以谋取私利提供了便利。因此,应当有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现在的《公司法》没有股东可以自我评估作价的规定,毫无疑问,应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来评估作价。关于对评估作价有什么要求?《公司法》包含了这么几层含义:

第一,评估时应当核实财产,一是核实作为出资的财产是否真实存在,二是核实该财产是否属于股东所有,不属于股东所有的财产是不能作为出资的;

第二,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这要求评估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能够该项作为出资的财产进行评估,同时要求评估人员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股东的影响,独立进行评估作价。

4.对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的比例进行了规定。

无形资产评估方法 第6篇

无形资产评估方法及分析目前国际通常惯用的无形资产评估模式可分为:成本法、市场法和损益法三大类。

1.成本法。

成本法的基本内容是对无形资产评估以应用该项资产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作为评估成本,类似重置成本,即以企业向外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所需成本作为计价基础。由于成本法并末考虑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与存续年限,同时也忽视了企业组织资产、顾客资产、员工及供应商资产以及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失败所支出的成本,而失败所积累的资料或经验是有价值的`。因此,在网络服务软件开发企业重组并购时,对无形资产评估采用该方法则明显存在不足,不宜采用。

2.市场法。

市场法为最直接易懂的方法,其基本要点是采用市场上与将要评估的无形资产同类型的实际交易价格作为评估的基础。如以相似公司并购价或成熟市场公开交易价,扣除有形资产价值并经过必要的调整后,即为无形资产评估价值。另一种市场法为倍数法,倍数由当时市场决定。如常用的市盈率倍数法,以公司盈利乘以行业平均市盈率,即为公司价值;对未盈利的网络服务企业,以交易量、注册客户数量、客户点击率、停留时间,乘以当时公认倍数,结合公司的商业模式、在同业中的地位。市场占有率、核心人物影响力等因素,加以调整后即为公司整体价值。公司整体价值扣除有形资产价值即为无形资产评估价值。由于该方法使用的前提是存在成熟的无形资产交易市场,而目前我国还未形成,因此该法在实务中采用不多。

3.损益法。

无形资产评估论文 第7篇

1、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研发费用等则借:在建无形资产,贷:银行存款等。

2、在研究开发各项无形资产成功后,借:无形资产,贷:在建无形资产。3、当研究开发失败后,借:管理费用,贷:在建无形资产。经过这样的会计处理之后,就能够弥补前述的诸多不足,并且能真实的核算无形资产的价值,有利于企业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进一步与国际准则接轨,加强对无形资产的披露

对无形资产重视不仅仅应准确的加以确认,而且还应有一种较为完整的披露体系,以全面的提高无形资产的利用价值。在目前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无形资产的披露部分规定如下:1、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2、各类无形资产当期起初和期末余额,变动情况及其原因;3、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及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和取得方式。然而,在当前知识资本的比重日益提高的今天,仅仅披露这些内容是远远不够的。而且,伴随着世界全球化进程的加剧,许多新兴的无形资产种类将会进一步增加,因此,在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过程中应更加完整地披露无形资产信息。所以,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应更明确指出各类无形资产的种类;

2、其摊销年限应分别披露,且根据各自不同的特点,采用不同的摊销方法;

3、期初,期末余额应包括“在建无形资产”部分;

4、如有可能还应明确指明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数额是多少,以表明该公司潜在的创新能力。当然,考虑到无形资产成本和收益的原则及自身唯一性的特点,如果把无形资产披露的过于详尽,这就会给竞争对手提供更多的信息而危害到本企业的利益,也会使的成本和收益问题存在着严重的失衡。所以,我们在具体披露过程中应把握适度。

结束语在全面分析了国际会计准则与我国关于无形资产准则的基础上,我们不难看出两者存在差异性。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各个公司、企业都将重点放在了高新技术的开发与研制领域问题上,因此,无形资产这一概念对每个企业而言将不再陌生,它对企业的未来发展也越来越重要。我们作为新世纪的.技术管理者,信息资源的使用者将会把更多注意力放在企业自身的新技术开发上,所以我们就更应该用更详实的信息资料来记录计量无形资产,更加准确的来披露无形资产的相关信息。

浅论无形资产评估 第8篇

关键词:无形资产,产生,发展,问题,建议

一、中国无形资产评估的产生与发展

1. 产生

无形资产评估是中国现行两大类资产评估之一。是20世纪80年代末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诞生并成长起来的, 属于新兴行业。1989年, 当时大连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率先对产权变动中的国有资产 (包括无形资产) 进行评估, 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他们的做法引起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重视, 同年, 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规定》, 这是中国首次提及资产评估问题的政府文件[1]。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资产评估项目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 涉及行业越来越广, 技术复杂程度也越来越高。为规范行为, 2001年, 财政部就无形资产评估印发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无形资产评估至此彰显了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2. 发展

中国无形资产评估行业迅速成长壮大, 经过短短二十多年的发展, 已经成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中介服务行业。但目前关于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研究文献很少, 而且部分都是从无形资产多样性角度进行的, 尚未对无形资产有较全面和系统的研究。随着资产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 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 无形资产评估市场需求, 目前中国出现三种类型从事无形资产评估的机构:一是持有财政部门审批颁发的资产评估机构;二是持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颁发的综合资产价格评估专业机构 (价格认证) ;三是持有国家证监会批准并具有证券业执业资格的机构 (为国内最高资质) 。

二、当前中国无形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

1. 从事无形资产评估的机构严重不足

从世界范围看, 资产评估产生与发展于20世纪初, 而无形资产评估则是在20世纪的50年代产生。步入20世纪90年代, 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以及知识经济模式的出现, 使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理论与方法得到了飞速发展。对无形资产的认识也从过去简单的商誉概念转化为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认识上。从中国无形资产评估历史来看, 中国的无形资产评估工作开展的时间相对较短, 但速度之快, 相关工作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活跃起来的。据不完全统计, 截至2008年底, 全国已有2 960多家资产评估机构 (含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价格认证) 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从业人员2万余人。但是, 专业从事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并能有效地开展工作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却屈指可数[2]。近几年, 虽有物价鉴定机构的增服, 但也满足不了市场经济发展对无形资产评估的需求。

2. 复合型无形资产评估专业人才缺乏

在无形资产转让、出售等业务中, 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起着不可替代的“催化剂”作用。不过, 截至目前, 中国经过正式评审认定的无形资产评估专家不过寥寥数人。一边是巨大的无形资产转让市场需要开展资产评估;一边是专业评估人才严重不足。成为严重制约中国无形资产评估工作的瓶颈[3]。

无形资产具有隐蔽存在性、领域广阔性、种类多样性、地域差异性、效益多重性、经营长期性等自身特点, 因此, 在评估过程中, 除考虑一般的评估因素外, 还需针对其无形资产的自身特点, 根据评估对象和目的的不同, 实施必要的评估手段。无形资产评估人员除具备一般资产评估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外, 还需要有扎实的其他基础理论知识, 熟悉无形资产形成过程, 掌握相关的方针政策。这样的复合型人才, 在目前从事无形资产评估业务人员之中少之又少, 无形资产评估人才缺乏问题成为最大的难题之一。可以说中国整个资产评估行业都存在人才缺乏的问题, 而对于无形资产评估来说, 专业评估师更是无法满足需求。特别是基层评估人员更奇缺, 技术力量更不足, 而且无形资产评估人员的后续教育尚未正式展开。每年仅有少数人参加国家注册评估师考试, 能考取通过的更寥寥无几。然而, 一部分评估人员业务能力仍原地踏步, 保持在原有的水平, 没有掌握现代的专业技术, 往往导致评估结果失真等问题。

3. 无形资产交易市场发育不充分

中国无形资产市场开放与其他行业相比相对滞后, 造成了市场发育不充分, 市场规模小, 区域性强的特点。市场交易案例的价格因受各种非市场因素的影响, 不具备可比性和参照性[4]。

市场发育不充分直接表现为, 无形资产的内在价值和市场价格之间有着较大的落差, 造成对所有者利益的侵害和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在有些地区, 评估结果如反映无形资产的内在价值, 却不能被市场认同;反之, 参照当地市场交易价格的, 又不能反映无形资产的内在价值。因此, 不同的评估机构对同一项目的评估标的结果往往会产生较大差异。这一方面侵害了资产所有者利益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另一方面也给资产评估机构带来执业风险。有许多资产评估机构被卷入司法诉讼中, 被迫停止无形资产评估业务。

4. 研究不系统, 在执业中政策和技术给力不足

无形资产评估开展二十多年来, 其基础理论和技术方法与实践相比相对滞后, 相关技术标准不完善, 更新不及时, 无形资产评估的规范性文件已不能完全适应评估执业的需求。目前中国对无形资产评估并没有严格的操作规范, 而无形资产自身的特性, 使其评估更复杂, 因此, 没有规范的操作标准, 是导致目前无形资产评估领域的混乱现象的主要原因。这是当前全国资产估机构资质认证的通病。资产评估通常都是为满足委托人的特定需要而进行的, 不论是产权变动, 还是非产权变动, 资产评估总是具有某种人为性。由于引起资产评估的具体行为是多种多样的, 委托人对资产评估的要求也具有多样性。目前, 中国无形资产评估领域的混乱还体现为对评估参数选取的随意性。中国目前大多采用收益法进行无形资产评估, 但是收益法相对成本法及市场法而言, 具有一定的难度及复杂性, 这种难度及复杂性主要体现在对评估参数的选取上。运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参数的选取对最终的评估结果有着极大的影响, 有时可能相差几倍甚至更多。然而, 中国至今尚未颁布规范性意见, 致使对无形资产评估参数的选取存在随意性未得到控制, 使无形资产评估的结果缺乏说服力, 也违背了科学、公正的评估原则。

三、对中国无形资产评估的建议

当前无形资产评估领域存在的症结, 造成社会各界人士对无形资产评估颇有诡异, 很多人发出“谁来制衡评估业”的反思维。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人们对无形资产产权价值的正确认识, 还严重阻碍了无形资产产权正常经济活动, 应尽快加以规避。

1. 规范、引导、整合现有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 使之真正具备无形资产评估的资质和能力

目前, 中国评估行业多资格并存, 部门分割的现状制约着整个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资产评估暂行规定》的制定和下发, 为打破这一现状, 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应尽快制定《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形成独立的法规制度, 同时切实做好行业监管工作, 加大对违规认证的查处力度。在现有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的基础上, 从政策上加以规范、引导、整合, 充分利用现有资产评估机构和人才资源, 培育合格的有能力从事无形资产评估的团队。

2. 强化无形资产评估理论研究, 积极培训相关评估人员, 使无形资产评估体系建设常态化

无形资产评估人员属于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人才, 对专业性和客观性要求很高, 只有具有无形资产评估师等资格的人员才能依法执业。因此, 对于无形资产评估人员的培养工作必须高度重视, 纳入常规, 常抓不懈。建立无形资产评估考试考核制度;从强化业务培训入手, 促使评估人员不断更新知识, 提高从业技能。

评估人员除了专业知识的学习, 还应重点强化对信息化应用等相关技术的掌握。市场经济建立以后, 中国无形资产经营格局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分散经营的资本市场需要简评, 所以要充分利用现代的信息化技术, 尽快搞好函评试点。同时, 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要加强用人机制建设, 根据各自岗位的要求, 优化组合、高效配置, 让人才有用武之地。

3. 依法依规开展无形资产资产评估, 以高质量的评估推动无形资产交易价格的理性回归

评估机构从事无形资产评估工作要依法依规, 要加强无形资产形成方面知识的学习, 做好实物量核查和价值量计算工作, 通过切合实际, 认真细致的评估工作, 推动无形资产交易价格的理性回归, 打破区域、行业限制, 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无形资产要素市场, 实现评估与资产要素市场健康发展的良性互动。严厉打击违规评估, 对出现的违规项目, 要视情节轻重, 追究相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5]。

4. 制度建设是抓好评估工作的根本, 坚持让制度“说话”

邓小平同志曾极其精辟地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 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 甚至会走向反面。”

对于无形资产评估的相关制度的建设问题, 要以规范无形资产评估机构为契机, 努力抓好各项制度建设, 因地制宜地建立和完善无形资产评估的各项规章制度;要与时俱进, 力求时刻保持执业谨慎, 在无形资产评估过程中不断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要坚持让制度“说话”, 按制度办事, 以制度规范人, 用制度约束人。在管人的同时管事, 堵塞住各种可能出现风险的漏洞。要规范无形资产评估操作程序, 适时启用拒绝评估和终止评估工作程序, 减少无形资产评估差错, 为无形资产评估风险治理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5. 建立无形资产评估的信息网服务体系

无形资产评估所需资料不全是制约评估结果科学性的重要因素。在资产评估过程中, 按科学的程序与方法进行评估时会出现被评估资产的历史资料和相关的资料残缺不全以及行业平均收益率、风险率这类具有共用性的参数无法取得等问题。因此, 在评估工作中建立公共信息网和常用数据库, 对于无形资产评估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高效化具有着重要意义。

建立以计算机为主的无形资产评估信息网络系统, 要做到科学规划, 合理布局。从中国国情出发, 要把重点放在重要无形资产项目上, 通过对各种专利、商标、科技成果、技术市场及多种统计信息的收集与处理建立数据库, 面向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信息服务, 并逐步形成全国性的纵横交错的无形资产评估信息网络。要选择适宜的计算机系统建设模式。要科学组织软件开发。各种无形资产评估应用软件的开发要有相对统一的规划, 避免多头开发, 重复建设, 造成浪费。

就本文浅论的无形资产评估而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此认识的增强, 某些理论上的问题, 尚得进一步的化解。如评估方法、价值核算理、市场知识产权评价参数的确定等等[6]。

参考文献

[1]刘国良.中国无形资产评估现状、问题与改进对策[J].国有资产研究, 1995, (5) :12-14.

[2]杨向群, 张绪成, 张秋虹.对当前中国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认定的考量[J].现代农业科学, 2009, (10) :89-90.

[3]王宏伟.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9:1-19.

[4]朱志刚.资产评估与中国经济发展[J].中国资产评估, 2000, (4) :28.

[5]王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问题[J].国有资产管理, 1998, (2) :23.

传统无形资产评估方法浅析 第9篇

董双珠(1989-),女,汉,黑龙江哈尔滨人,在读硕士,中国海洋大学,研究方向:技术创新与进步。

摘 要: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物质实体而以某种特殊权利或技术、知识等形态存在并发挥作用的资产。无形资产是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的源泉,在企业资产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在价值评估领域中,无形资产评估是一个难点,本文对传统的三种无形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了简要的论述与评价。

关键词:无形资产;传统评估方法

1.什么是无形资产

从企业管理的层面上来看,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的、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够为企业带来持续收益的资源。

从这个定义来看,首先,无形资产必须是一种企业的资产。其次,无形资产是不具备实物形态的。所谓无形并不是说无形资产没有物质性,事实上无形资产是有其物质性一面的,其物质性是指无形资产的物质载体。再次,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如何理解“拥有”和“控制”呢?拥有是指占有、持有的意思,企业占有、持有这种资产。控制强调的是的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施加的一些管理或者影响。最后,无形资产是能够为企业带来持续收益的。也就是说这项资产要能够在长时间内给企业带来持续的稳定的利益。

对无形资产概念的理解是一个随着时代不断变化而变化,它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演进过程。在不同的历史社会背景下,人们对无形资产的理解是有所不同的,与时代背景是密切相关的。

2.传统的无形资产评估方法

2.1成本法

在市场上流通的商品遵循着这样一条规则,商品的价格围绕着它的价值上下波动,商品的价值是决定商品价格的基础(当然一些特殊的商品除外)。使用成本法进行评估的时候,也是基于这样的事实,无形资产的构建成本就决定了这项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成本是构成其价值的基础。当然无形资产的价值也和商品的价格一样,还会受到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因此无形资产的价值是会受到其本身的运动或者市场其他因素的影响而不断变化的,尽管如此其成本仍然是决定其价值的基础。因此,成本法的基本原理是在现有的市场条件下重建或重置被评估的资产,这时候所需要的成本便决定了其价值的大小。

基于以上的理论依据,成本法的评估的基本思路就是以被评估目标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减去这项无形资产的损耗。这里的损耗应该是无形资产建成投入使用后到被评估的这段时间内的无形资产损耗。按照这种思路其评估基本公式可以写成:资产的评估值=重置成本—∑各项损耗。

重置成本是指在评估这项无形资产的时候,在现有的市场条件下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购买材料以及工艺进行重建或重置被评估的无形资产所耗费的全部成本。那么重置成本又可以分为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复原重置成本所使用的是与被评估无形资产相同的材料以及原有的技术和生产工艺来进行重置的,但是事实的情况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技术的发展,可能有新的替代材料出现,科技的进步使得出现了心得技术和生产工艺,那么更新重置成本就是基于此。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不管事新材料还是旧材料、新技术还是旧技术、新工艺还是旧工艺,都是在现行的市场条件下以现时的市场价格来重置。

在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实践中,成本法使用起来比较简单。成本法考虑了时间价值,由于时间的推移所带来的各项增值以及损耗,因此成本法相对来说能够更加真实的评估出无形资产在现时的价值。成本法需要有明白清晰的历史账目以及可靠的市场数据,以便对无形资产进行准确地重置,提高评估的精确性。再者对于无形资产的损耗的计算是一个模糊点,在很大程度依赖于评估专业人员的经验和判断力,因此会降低成本法的优势。此外,成本法对于商誉、权利类和关系类无形资产的评估有局限性,因为这类资产的够成本很难识别更难计量;对于标识类的无形资产也有局限性,因为标识类的无形资产的建造成本事实上是很低的,但是这项无形资产的价值显然于其价值是相差甚远的。

2.2市场法

在充分的市场上一件普通商品的价格通常与其具有同种功能的替代商品的价格是差不多的。道理很简单,如果同种商品或者具有相同功能的两种商品价格不一样,那么任何一个正常的买家都会优先考虑价格低的,因为同种功能一样能满足买家的需求。同样无形资产评估的市场法也是基于这样的原理,被评估的无形资产的价值通常与市场上正在流通的已经发生交易的同类或者类似的无形资产的价值是相当的,市场法就是通过与这些同类的或者类似的无形资产的交易来确定其价值的。

因此在运用市场法的时候,其基本思路为:在明确被评估的对象以后,在市场上进行调查是否存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无形资产交易案例并收集基本的市场信息和资料,如果存在与被评估的无形资产完全相同的资产,那么这个时候就可以直接参考这个案例来进行价值评估。如果不能找到(事实上在市场上找到完全相同的两种无形资产几乎是不可能的),则可以寻找与被评估的无形资产类似的无形资产的案例,通过市场调整使得其与被评估无形资产更接近一些。接下来就是通过分析和整理这些收集到的信息来确定评估的参照物,然后将评估对象与参照物进行比较,最后得出评估结论。

市场法进行评估的时候需要从市场上获取其评估的参数、指标,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评估无形资产的市场价值。因为市场上已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无形资产交易的先例,只要参照物找得比较合适,最后评估出来的价值是能够被双方接受的。但是市场法的困难也就在于此,市场上类似的无形资产是比较难找的更别说相同的无形资产。即使找到了这种类似的参照物,还要对类似参照物进行调整,有关调整的指标、技术参数的确定,资料和信息搜集寻找也是不容易的。

2.3收益法

在市场上人们购买商品存在这样一种事实,人们对于那种能够给自己带更多利益或者好处的商品更愿意出搞的价格,通常这种商品的价格也会高于那种功能較少的商品,也就是商品的效用大小决定了商品的价格。收益法的评估也来源于这种效用价值论:收益决定资产的价值,收益越高,资产的价值越大。在现实买卖中,很多时候人们购买的目的往往并不在于资产本身,而是这项资产的获利能力。举个例子:投资者要去购买一项资产时,一般事先都要进行可行性分析,就是事先他得想一想我花这么多钱购买这项无形资产值不值得?划的来吗?我能不能收回我付出的货币?那么作为一个经济理性人,只要在这项资产所能够为他带来的收益超过其所支付的货币的时候他才会花钱去购买这项资产。

收益现值法也称为收益还原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率并将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其基本公式:

P=∑ni=1Ri(1+r)i

其中,P是指被评估资产的现时价值,r是折现率,即将一项资产的未来收益折成现值的比率,i是指年,n是指收益期间,∑是求和符号,表示将每一年的收益分别相加可后得出资产的价值。

被评估资产在投资者持有期间应该能够为主人带来预期收益,将收益折算成现值就是该资产的价值。并且投资人投资需要承担风险,需要以收益来冲抵。据此其基本思路应该是:首先要正确预测有此项无形资产所能够带来的收益,然后再根据不同的情况正确地对其进行折现或者资本化计算。

收益法评估无形资产价值需要有一个发达的市场环境,而且收益法评估出来的价值比较准确。但是收益法受一些前提条件的制约,并且无形资产的预期收益额预测难度较大,参数的确定也比较困难。

虽然三种方法均可用于无形资产的评估,但是由于:无形资产的成本与效用的非对称性;大多数无形资产难以复制;市场交易案例难以搜集。因此最合适的方法是收益法。新近形成的无形资产有可能采用成本法。市场法则取决于是否能寻找到具有可比性的交易案例。三种方法是适用不同情形的评价方法,各有优劣。在具体评估时,可以结合使用。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汪海粟.资产评估[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

[2] 骆正清,陈艳辉.无形资产评估的新方法探析[J].经济师,2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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