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业主大会实施办法

2024-08-03

重庆市业主大会实施办法(精选6篇)

重庆市业主大会实施办法 第1篇

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示范文本)

2010-05-22 14:

21××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大会

及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示范文本)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房管部门”)和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三条业主身份的确定。根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业主是指本小区内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即房产证或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等产权证明上名字的人)。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已实际占有使用的房屋的合法买受人视为业主;尚未交付的房屋,其建设单位视为业主。

第四条投票权数的确定。根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业主拥有的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共同确定。业主的物业建筑面积原则上按照每1平方米为一个计算单位,不足1平方米的部分四舍五入。每位业主持1张选票,选票中标明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共有产权人或者同一业主拥有多个产权的,以一个业主计算。

经初步统计,本小区业主拥有的专有部分物业总建筑面积为㎡,业主总人数为(如在投票过程中,因共有产权人或者同一业主拥有多个产权的业主等原因出现,导致总投票权数的数据有变化,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及时予以修正。)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业主委员会成员暂定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3-12名,符合条件的正式候选人超过5名方能开始正式的选举。

第六条在报名时间截止时,符合条件的正式候选人不足5名时,采用以下其中第□1或□2或□3种方式处理(可选择):

1、在已报名的候选人基础上,继续公开征集候选人报名;

2、即时终止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筹备组解散;

3、其他方式。

第七条根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遵纪守法;

(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管理费用、专项维修资金等;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

(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组织能力;

(六)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下属企业内任职。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采取自荐方式,凡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者均可报名。

第九条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第七条的规定对报名的业主进行审核后,报房管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候选人的名单在小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7天(可选择)。

第十条凡认为候选人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均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房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反映,由其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候选人公示期满,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会议的形式为(□书面征求业主意见的形式/□集体讨论形式)(可选择)。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发放选票,选票应发放给业主,如收到选票的是实际居住者,不是业主的,应及时转交或告知业主。

第十三条选票采取以下第□1或□2或□3种方式发放(可选择):

1、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统一派发;

2、选票统一放在社区居委会,由业主自行领取;

3、。

第十四条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填好选票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有身份证、本人产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等)到指定的投票箱投票。逾期投票的,视为弃权。

(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填好选票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有身份证、本人产权证明到指定地点参加业主大会,进行现场投票。逾期投票的,视为弃权)。

第十五条业主因故不能参与业主大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受委托人须持有委托书、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产权证明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投票的时间为日(可选择)。根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投票期限一般为10日,1500户以上的小区可以延长至15日。

第十七条业主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

第十八条本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超过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有效。

第十九条投票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在房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筹备组负责组织开箱验票。

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验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

第二十条本次业主大会会议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则本小区业主大会会议有效召开。

第二十一条统计业主大会会议结果时,应将所有的选票逐一进行核对,分别统计出每个候选

人获得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的总数(以下称为“建筑面积数”)和业主支持人数的总数(以下称为“业主人数”)后,按下列方式确定选举结果:

(一)根据《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的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每个候选人经1/2以上的建筑面积数且1/2以上的业主人数同意,才能当选。

(二)当经1/2以上的建筑面积数且1/2以上的业主人数同意的候选人超过应选人数(即超过5名)时,按照候选人获得建筑面积数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列,建筑面积数高的前名当选。(或者按照业主人数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列,业主人数高的前名当选。)(可选择)

(三)当经1/2以上的建筑面积数且1/2以上的业主人数同意的最后第名候选人并列时(即产生两个以上的并列第5名),由并列的候选人以抽签方式决定。

(四)当经1/2以上的建筑面积数且1/2以上的业主人数同意的候选人少于应选人数(即少于名)的情形时,不足部分的委员名额,根据差额选举的要求,按照差额比例不低于20%的比例,在30日内另行征集所需候选人报名,进行增选。

(五)当经1/2以上的建筑面积数且1/2以上的业主人数同意的的候选人为0名的情形时,本次选举无结果。

第二十二条本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决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依法生效。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结果统计完毕后,验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应在选举结果统计表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产生后3日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确定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业主大会会议成立情况说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组成名单、内部职责分工及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证明文件等材料向城区房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自房管部门备案之日起成立,任期为2年。

第二十七条选举中的未尽事宜的处理以及本办法的解释,由本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

_______(小区、大厦)业主大会筹备组

重庆市业主大会实施办法 第2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以及行政条例和规定,结合同升湖山庄物业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要成立会议筹备组,会议筹备组成员为9人。洞井街道办事处劳动和社会保障办公室主任担任筹备组组长。

新裕社区支部书记或主任担任副组长。

开发商委托负责人担任常务副组长(负责落实相关办公场地、费用预算、相关组织工作)。

业主中的筹备组成员定为6人,业主中的筹备组成员采取自荐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符合资格的自荐人及被推荐人超过规定人数的,由居委会组织自荐人和被推荐人进行投票确定,不参加投票的视为弃权。

筹备组成员确定后,经社区审查资格后,在各自然小区公告7天,无异议者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

第三条业主大会的召开,采取推选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以各自然小区作为分选区的主要原则,根据选区分布情况确定业主代表为73 人,其中A选区10人、B选区10人、C选区20人、D选区(包括D区、D附区)20人、E选区(包括E区、E附区、F区)12人,开发商业主代表1人(由开发商委托专人)。

筹备组负责召集各自然小区业主推选业主代表的工作,被推选为业主代表的人员,经筹备组进行资格审查无异议者确定为正式业主代表。然后在各自然小区中公示。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9人或11人组成,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受全体业主监督。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在业主代表中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在保证各选区不少于一名委员的原则下实行差额选举方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与业主委员会人数的差额比例为20% —30%

1符合资格的自荐及被推荐人超过规定候选人数30%以上的,由街道和居委会组织业主代表进行投票确定正式候选人。自荐人及被推荐人不参加投票的,视为自动弃权。正式候选人按得票数从高到低顺序取前13名。

业主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三)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四)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五)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第六条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一)存在违法装修、搭建、改变物业使用功能;违法占用物业共有部分等行为的。

(二)连续6个月以上无故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

(三)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在所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工作的。

(四)在公安机关有违法记录的。

第七条 业主代表大会选举程序

(一)业主代表大会召开前十五日,必须在各自然小区公示时间、地点、内容。

(二)业主代表凭代表证进入会场,凭投票证进行投票,投票证由新裕社区加署公章确认。

(三)代表证载明业主代表姓名、性别、房号等内容。

(四)投票结束后,在社区和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当场开箱验票,核对选票的有效性。选票张数多于业主代表人数的,此选举结果无效;单张选票上的候选人多于规定的候选人数视为废票。

(五)候选人必须在投票前作表态讲话。

(六)候选人获得50%以上的业主代表投票数的,方能当选。按得票

过半数的候选人从高到低顺序排列,取前11名当选。如果没有达11名,则取前9名当选。不够9名的,则按得票多少顺序第13名前的候选人,组织业主代表另行推选,得票过半数且排名靠前的当选。

(七)记票人、监票人必须在选举结果上签字。

(八)业主大会结束后,在各自然小区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第八条 业主大会相关程序时间安排

5月16日(星期天)召开筹备组预备会议

5月17日公告筹备组成员名单

5月25日 公告《同升湖山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同升湖山庄业主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6月5日结束推荐业主大会代表候选人

6月11日(星期六)投票推选业主代表

6月18日(星期六)推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6月25日 召集业主代表召开业主大会,投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主任、副主任,通过《同升湖山庄小区议事规则》、《业主公约》、《物管协议》等。

首届业主大会选举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域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同意备案日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

附则:

1、本选举办法中称业主,是指物业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本选举办法中称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和实际承租人。

2、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雨花区洞井街道新裕社区

同升湖山庄业主委员会筹务组

重庆市业主大会实施办法 第3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活动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市国土房管局)

第一条 为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设立、活动及其监督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业主大会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活动的政策业务指导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等相关活动实施具体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于会前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可由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会引导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书面要求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第七条 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书面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含首次)的,该部分业主应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上签字的书面要求原件和业主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或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提出申请的业主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人数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业主人数不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告之申请人。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告知或者申请后30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报送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时间、业主清册等材料,并负责核实材料。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后10日内报送以下材料,并协助成立筹备组。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告知或者申请后60日内负责成立筹备组,确定筹备组成员人数。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一般为5—15名,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派员共同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得少于筹备组人数的50%。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筹备组对筹备工作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充分考虑筹备组各成员意见后予以确定。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业主推荐(自荐)产生。推荐人应到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将拟推荐的业主代表姓名、所住房号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将业主的推荐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业主无异议后产生业主代表。业主自荐或互荐产生的业主代表人数较多时,由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根据楼幢的具体情况,考虑业主素质,兼顾均衡分布的原则在推荐人选中确定业主代表。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第十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人数和业主所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四)拟订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业主身份、业主人数或者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提出异议者复核结果。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

(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程序;

(四)候补委员产生程序;

(五)争议解决办法;

(六)分期开发的物业管理项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七)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其他需规定的内容。

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广泛听取业主意见。筹备组根据业主意见对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进行修改后确定。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30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委员候选人1名(1名业主只能参加1次推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人数一般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150%,业主推荐的委员候选人人数较多时,由筹备组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确定。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筹备组应当审查委员候选人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第十三条 首次业主大会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由大会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情况;

(二)公布并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公布并通过管理规约;

(四)由大会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情况;

(五)表决。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首次会议应当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决定物业管理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十五条 业主决定共同事务时,业主拥有物业的专用部分建筑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对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物业,按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物业,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业主人数按房地产权证数计算,一个权证计为一个业主人数。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物业,业主人数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数计算,一个合同计为一个业主人数。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房地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按一人计算。同一产权有两个及以上所有权人的,应自行确定一名表决权人。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应采用记名投票方式,一个业主只投一张表决票,表决票应详细列明业主需共同决定的事项,业主应当在表决票上签注业主姓名或加盖业主单位印章,同时应标明其房屋门号和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并行使投票权,但代理人不享有被选举权;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投票权。

业主大会可以邀请一定比例的非业主房屋使用人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成员没有投票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八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提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并将征求意见的结果在该单位(幢、单元、楼层)区域如实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应当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时,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参加。

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到场指导。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对提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申请作出决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依法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业主大会名称、物业项目地址、四至范围;

(二)业主大会权利;

(三)业主委员会职责;

(四)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委员任期;

(六)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及办公用房;

(七)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八)关于业主大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后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补选或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决定提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申请;

(六)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必要经费、来源及经费管理办法;

(七)决定共用部分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

(八)决定全体业主参与的有关物业管理的相关诉讼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业主大会决定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于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该部分业主可直接向业主委员会书面申请,也可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

业主直接向业主委员会书面申请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签收申请并在3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在3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召开的,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组织召开。

第二十五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其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和资料清理工作,并在解散后3个工作日内将业主大会印章及相关资料移交给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担任,在业主中选举产生。成员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一般为5—11人,应当为单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为双数时,得票最后一名成员作为候补委员。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符合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或业主大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即选举产生完成。当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低于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或业主大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下限时,可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及时补选一次。

经补选后人数符合业主大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完成。

对于经补选,业主委员会人数仍低于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或业主大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下限的住宅区,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该住宅区业主意见并取得过半数业主书面同意后,指定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该住宅区业主意见未取得过半数业主书面同意的,可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暂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

(二)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期履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无乱搭建行为。

(三)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内工作或兼职;

(四)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业主委员会副主任或主任原则上只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担任。

(五)具备一定组织能力,且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社会公信力,未参加过违法组织;

(六)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七)无挪用、侵占公有财产行为;

(八)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名称(注明第几届)和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名单;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办公场地、联系电话;

(五)业主大会召开及表决情况。

对符合规定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说明理由,5个工作日内退回。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和公示。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议事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依法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开展工作。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可委托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经1/3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居(村)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邀请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参加。研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重大事项,还应当邀请所在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的人员列席。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过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并书面签署意见。会后3日内,应将会议情况及决定事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未书面签署意见并公告的决定无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整理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经与会委员签字后归档保存。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只能就《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具体决定。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干扰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工作,不得从事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决定,或者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委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公示业主大会决定;

(三)为业主大会续聘、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经业主大会决定和授权,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四)执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向业主大会报告有关决议执行的情况;组织并监督管理规约的落实;

(五)公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组织或者参与物业共有部分维修、更新、改造的竣工验收;

(六)每半年公示一次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使用情况;

(七)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八)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全体业主参加因物业管理活动发生的诉讼或者仲裁;

(九)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的相关工作;

(十)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中止其成员职务,并提请下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终止其成员职务: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

(四)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

(五)泄露其他业主的信息;

(六)一年内三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七)挪用共有部分收益;

(八)利用物业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其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被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实行候补委员制。候补委员的名额和产生程序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确定。

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缺时,由候补委员以得票多少依次递补。递补的委员作为候补委员参加业主委员会,并由下一次业主大会确认为正式委员。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两个月,应由本届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下届业主委员会。逾期未换届的,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换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按照首次业主大会程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资格被终止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或原业主委员会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印章、资料和财物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7日内移交。仍不移交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的,业主委员会或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第三十九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筹集、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

具体使用情况由业主委员会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一次(7日),并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四十条 业主大会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投标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大会垫付,垫付费用后由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支付。第四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应包含在房屋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服务用房中,单独划定用房位置。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15日内,由业主委员会持备案证明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单位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并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印章所刻名称应与区县(自治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证明上所标注名称一致,具体刻制应符合公安部门有关印章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在其成员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用印记录制度。

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凭在我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的凭证重新刻制,并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使用印章,主要用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服务合同用章;

(二)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公示文书用章;

(三)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全体业主参加因物业管理活动发生的诉讼或者仲裁时用章;

(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相关事宜用章。

重庆市业主大会实施办法 第4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以下简称“首次筹备经费”)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首次筹备经费的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首次筹备经费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首次筹备经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建设单位缴纳首次筹备经费,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首次筹备经费的支取、使用、核销等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相关矛盾纠纷。

第四条 首次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预(现)售手续之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缴存首次筹备经费。本办法发布前已办理房屋预(现)售手续的住宅小区,可以在首次业主大会筹备阶段补缴。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首次筹备经费专用账户,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核准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3元的标准缴纳首次筹备经费,单个物业管理区域总费用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低不少于1万元。

第七条 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缴存首次筹备经费的情况。

第八条 首次筹备经费主要用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及会议期间所需的办公用品、资料印刷、会务、宣传、交通、通讯、误餐补助以及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第三方等必要费用的支出。

第九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首次筹备经费预算,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预支首次筹备经费,提供下列资料:

(一)首次筹备经费申请报告及预算报告;

(二)社区证明材料;

(三)经筹备组盖章和筹备组组长签字的领款凭证。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划拨首次筹备经费预支款。

申请预支额度一般不超过首次筹备经费总额的60%。

第十条 筹备组应当按照经核实批准的预算列支首次筹备经费。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事前征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筹备组应当将首次筹备经费使用情况,包括经费开支原始单据、预算执行报告等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业主大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筹备组应当将前款资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实名提出意见和建议,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解释说明,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审议首次筹备经费的预算执行报告。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完成备案后,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原筹备组 1 组长和相关成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业主大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由筹备组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

第十三条 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原始凭证;

(二)业主大会批准首次筹备经费预算执行报告的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提供筹备组关于首次筹备经费的预算执行报告;

(三)业主对首次筹备经费使用情况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核销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核定首次筹备经费低于预支额度的,核销申请人应当将差额部分退还至筹备经费专户。核定首次筹备经费超出预支额度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核销申请人拨付超出部分。核定首次筹备经费超出首次筹备经费交存总额的,超出部分由核销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首次筹备经费如有结余的,结余部分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可以用于业主大会换届改选经费、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用于业主组织运行的其他需要。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设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后,应当及时将账户设立情况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接到告知后,应当于十五日内将首次筹备经费结余部分转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第十六条 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首次筹备经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5篇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我市于2003年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出台了《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并于2004年1月在全市启动了工伤保险,至2011年底全市参保人数达到333万人,工伤保险对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2010年12月,国务院原《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为贯彻落实新《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政府在总结工伤保险实施8年来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了《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结合《条例》,对《实施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实施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原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条例》和《实施办法》执行。

二、参保办法

(一)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

(二)本市事业单位到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其他用人单位到注册地区县(自治县)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三)市外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区县(自治县)参加工伤保险。

三、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一是工伤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二是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行业差别费率和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制定我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三是根据我市工伤保险费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发生状况等情况,制定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

四是经办机构按照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定期调整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四、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

(一)《条例》规定了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强调了非本人的责任,并且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上下班途中其他意外伤害不属工伤认定范围。

(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五、工伤认定程序进一步规范

(一)规定了事故发生报告制度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报告。

(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明确时限

职工因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依法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对有正当理由的,申请时限最多可以延长30日。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书面申请或延期认定申请的,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市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和送达限定了时间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15日内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同时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是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四)明确申请工伤认定必须提供的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及受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3、职工发生伤害事故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初诊证明和病历资料等;职工患职业病的,提供有职业病诊断资格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五)明确了举证责任

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供举证材料,用人单位应自收到举证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供相关证据。用人单位逾期不提供举证材料的,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六、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一)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发标准进行了调整

《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进行了调整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60个月、六级48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计发。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明确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待遇项目和标准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其死亡时享受的伤残津贴或养老保险待遇为基数,按《条例》规定的比例计发。

七、明确了工伤待遇支付时间

职工因工受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从受伤之日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从生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死亡的,以其死亡当日计算一次性工亡待遇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年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供养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八、明确了用人单位责任

重庆市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实施办法 第6篇

加快贫困地区发展,是党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实现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贫富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结合我市扶贫开发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重庆扶贫开发事业走在全国前列。直辖以来,重庆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始终把扶贫开发放在统筹城乡、缩小三大差距、贯彻民生十条和一系列改革发展的重要位置,组织和动员了大量资源全力扶贫开发,重庆扶贫始终走在了全国前列。农村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贫困区县农民收入显著增加,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大幅改善,贫困地区公共服务事业快速发展。重庆扶贫全面超额完成了纲要、规划的目标任务,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探索出了一条重庆特色扶贫开发路子。

(二)扶贫开发面临四大转变。重庆农村贫困人口主要分布于武陵山、大巴山两大集中连片的贫困区域,贫困面广量大,贫困程度深,“两翼”集中连片困难地区发展明显滞后,致贫原因复杂,新贫困群体增加,农民增收后劲乏力,相对贫困现象凸显,扶贫工作呈现“大进大出”态势,因病返贫、因学致贫、因灾贫困现象普遍。当前,国家重新调整扶贫标准,各行各业、社会各界更加关注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体,区域政策、行业政策和社会政策努力向“三农”倾斜,不同渠道进入贫困地区的资金明显增加,更多的社会资源服务于消除贫困,一个“大扶贫”的工作格局正在逐步形成。近年来,重庆在历届市委市政府带领全市人民打下的良好基础上,以“314”总体部署为总纲,走民生路、念共富经,努力促进共同富裕,为扶贫开发提出了新的挑战。扶贫对象从瞄准贫困人口转变为对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扶贫开发从开发式扶贫转变为开发扶贫和生活救助“两轮驱动”,扶贫重点从传统“救济式”转变为增强“贫困人口综合素质和自我发展能力”,扶贫区域从分散式转变为“集中连片”的综合治理方式。

一、总体要求

(三)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为指导,增加贫困人口收入、加快贫困地区发展、提高贫困群众幸福感,以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为支撑,更加注重转变扶贫开发方式转变,着力提高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更加注重人力资源开发,着力增强人口减贫的内生动力;更加注重促进基本服务均等化,着力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更加注重重点片区与重点人口,着力发展乡村旅游等新兴扶贫产业加快脱贫致富步伐;更加注重城乡统筹扶贫机制的构建,着力打造大扶贫工作新格局,让改革开放成果更广泛的惠及贫困群众。

(四)工作方针

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采取政府主导和自力更生相结合,实现开发扶贫与社会扶助两轮驱动,把低保作为解决温饱的基本制度,把发展作为消除贫困的根本途径,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发展能力,增强造血功能。把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有机结合,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各界在扶贫帮困中的作用,努力构建大扶贫工作格局。针对低收入农民和“两翼”贫困农村特点,因人而异,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兼顾,科学发展,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人口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五)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把扶贫开发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实行农村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纳入目标考核。

——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努力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扶贫开发重点县作为扶贫开发重点区域,把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作为扶贫开发重点对象。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群体特点,实行差异化的扶持措施。

——社会帮扶、共同富裕。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完善帮扶机制,拓展帮扶领域,扩大帮扶规模,增强帮扶实效,提高帮扶水平。强化政策措施,鼓励先富帮后富,努力促进共同富裕。

——因地制宜、改革创新。对扶贫对象全面实施扶贫政策,对因灾因病等陷入暂时性贫困人口提供救济救助,对没有劳动力或劳动能力丧失的贫困人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不具备开发条件的贫困人口实行易地扶贫。坚持改革创新释放扶贫开发动力,研究解决相对贫困的模式、机制和政策,积极探索统筹城乡扶贫开发的路子。

——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把改善贫困群众生活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做到扶贫到户、脱贫到人。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转变发展方式,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自力更生,农户主体。强化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的自强不息意识和奋发进取观念,积极鼓励和充分发挥贫困地区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不等不靠,苦干实干。尊重贫困群众的主体地位,主要依靠自身的力量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在实施扶贫政策的过程中,尊重农户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和管理权,突出农户在扶贫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促进社会和谐。

二、目标任务

(六)总体目标。到2015年,全面消除绝对贫困现象,实现2000个贫困村整村脱贫,50%的贫困区县脱贫致富。统筹城乡扶贫开发模式全面深入,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区县特色产业局面基本形成,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发展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贫困地区公共服务基本实现均等化,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力争贫困地区与全市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到2020年,贫困区县全部脱贫摘帽,人力资源开发、基本公共服务更加均等、连片特困地区贫困问题基本解决,相对扶贫开发机制全面建立,统筹城乡扶贫开发体制基本形成,全市扶贫开发工作实现更好更快发展,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创造条件。

(七)主要任务

——基本农田建设及农田水利。到2015年,贫困地区人均有效灌溉面积达到0.5亩以上。到2020年,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基本完善。

——产业开发。到2015年,力争每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建立2-3个扶贫支柱产业,发展3-5个扶贫龙头企业。到2020年,基本构建完成覆盖全市的特色产业体系。

——饮水安全。到2012年,贫困地区饮用水问题全面得到解决;到2015年,农村居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5%以上;到2020年,贫困地区饮用水安全标准进一步提高,实现自来水全覆盖。

——通电通讯。到2015年,实现自然村全部通电、通电话、通电视,到2020年,宽带覆盖全部行政村。

——异地移民扶贫搬迁。2020年前,力争完成百万人扶贫搬迁任务。整合小城镇建设、巴渝新居、农村危旧房改造等资源,打造100个扶贫移民新村。实施农户“宜居工程”,改造农村危房,让每个贫困户都能住上安居房。

——交通。到2013年,基本实现乡镇和行政村通油(水泥)路,85%的自然村通公路。到2015年,贫困地区乡镇和行政村全部实现通油(水泥)路,90%的自然村基本通公路,同步推进村庄内外道路硬化。到2020年,实现村村通班车,全面提高农村公路防灾抗灾能力。

——科教。到2015年,学前三年教育普及率达到60%左右,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采取适当措施确保适龄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80%;扫除青壮年文盲,加强民族地区双语教育;促进区域均衡发展。到2020年,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00%,加快远程教育和社区教育。

——医疗卫生。到2012年,实现贫困地区村村有标准化卫生室,医疗设施、基本药物配备齐全;母婴死亡率降低到**%,营养不良的儿童比例降低到**%。到2015年,基本建立覆盖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贫困地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母婴死亡率降低到**%,营养不良的儿童比例降低到**%。到2020年,贫困地区医疗资源和公共卫生服务更加均等。

——公共文化。逐步推进贫困地区广播电视“户户通”建设。到2015年,实现一个行政村一月放映一场数字电影,贫困地区行政村基本通宽带,自然村和交通沿线通信信号基本覆盖。每个重点县有图书馆、文化馆,每个乡有综合文化站,每个村有文化活动室。

——社会保障。到2015年,全面建立起覆盖贫困地区城乡居民的社会救助体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对农村所有适龄居民的全覆盖。到2020年,农村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人力资源扶贫开发。到2015年,每年培训农村劳动力10万名。每年务工技能培训农村青年劳动力**万名。到2020年,培训农村劳动力**万名,基本实现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全覆盖。

三、对象范围

(八)动态扶贫标准。始终坚持按照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30%作为全市相对扶贫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建成统筹城乡扶贫开发的相对扶贫机制。

(九)重点扶持群体。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全市扶贫标准的农村住户作为扶贫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贫困识别机制,做好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应扶尽扶,更加注重对少数民族、妇女、残疾人、留守儿童的帮扶。

(十)重点扶持区域。扶持的范围涉及全市33个区县(自治县),把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两翼”农村作为扶贫开发的重点区域,把武陵、秦巴山区等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作为未来十年扶贫开发攻坚的主战场,完善调整机制,使最困难的农村得到有效扶持。

四、专项扶贫

(十一)整村脱贫。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分类指导、一村一策”的原则,制定整村脱贫规划,“十二五”期间,每年实施450个贫困村整村脱贫,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制定的2000个贫困村整村脱贫计划。每村投入财政资金300万元,整合其它资金1000万元,按照“七有四通三解决”的标准,加快道路交通、人畜饮水、广播通讯、文化教育、卫生医疗等设施建设,培育一批生产效益稳定、受益面广、覆盖面宽、适宜高山地区发展的基础产业。抓住国家集中解决特困连片地区整体脱贫的机遇,实现武陵山片区、秦巴山片区整体脱贫。

(十二)易地扶贫搬迁。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对生活在交通闭塞、生存条件恶劣的人群实行易地扶贫搬迁。对生存条件恶劣、地质灾害频发和生态保护重点区域,采取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多形式、多渠道实行搬迁扶贫、易地开发。把移民搬迁与户籍制度改革、退耕还林、小城镇建设、生态建设等结合起来,有计划、有组织、分阶段进行。充分利用农村闲散资源,实施便利的梯度移民。

(十三)产业扶贫。全面落实资金扶持、产业带动等9项到人到户政策,以万元增收工程为契机,发展林果药桑菜鸡牛羊兔蜂十大扶贫骨干产业;积极培育和发展贫困地区养蜂、中药材和乡村休闲旅游等新兴产业,力争用3年左右,在贫困地区培育成规模连片、成熟壮大的扶贫旅游产业。在中高海拔贫困农村继续做大反季节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中药材生产基地,逐渐形成为工业原料生产基地。“十二五”期间投入100亿扶贫贴息贷款支持重点县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龙头企业和农业大户与贫困群众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十四)劳动力培训。认真落实“雨露计划”,提高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创业能力,逐步拓宽工作领域,提高就业脱贫、稳定增收的能力。大力开展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结合我市新兴的电子产业,每年为我市新兴产业输送劳动力2万人;开展实用技术培训,重点培训农村种养殖技术,为“万元增收工程”培育技术能手;利用我市发展微型企业之机,大力开展创业培训,以创业带动就业。

(十五)金融支持扶贫。到2015年,投入财政垫底资金3亿元,在全市2000个贫困村中建立2000个互助资金组织,实现贫困村互助资金全覆盖。每年向低收入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十亿元以上。积极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地票交易,增加低收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与农村金融机构和组织加强合作,尝试担保、入股等引领金融扶贫。“十二五”期间争取各类扶贫融资和低收入农民财产性收入等达到100亿元。

(十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有效改善贫困地区耕地质量,稳步增加有效灌溉面积。加强乡村道路和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开展小流域治理,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夯实发展基础。

五、行业扶贫

(十七)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开发。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继续把发展种养业和林下经济作为扶贫开发的重点,采取小额信贷等扶持方式,在稳定提高贫困地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基础上,依托资源比较优势,发展区域特色农业和乡村服务业,引导调整贫困地区农业结构。因地制宜地扶持发展一批具有较强市场开拓能力的大中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订单农业和公司加农户经营模式,加快形成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产业化经营格局,不断提高优势产业开发水平和产品的竞争能力。积极推进旅游扶贫,开辟贫困农民增收新途径。大力扶持建设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边贸市场,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为贫困农民增收创造条件。

(十八)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中低产田土改造,提高耕地质量,提高土地综合生产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兴办小型水利工程设施,增加有效灌溉面积,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积极组织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农民投工投劳,按照村级道路施工要求,建设好贫困村的村级主干道和便民道。以建设集中式供水池为重点,提高饮用水水质和利用率。推进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保障生产生活电力需求,切实解决群众的用电难、用电贵问题。加快农村邮政、通讯、宽带网络、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推进广电、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九)大力发展社会事业。改善贫困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力度,逐步提高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和创业就业能力。建立高中、大学教育贫困生扶助机制,逐步对贫困生实行“两免一补”政策。积极发展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和民族教育。加大对贫困地区基层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的投入,改善医疗服务设施条件。提高贫困人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和补助标准,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体系,切实解决看病难、看病贵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加强重大疾病和地方病防控。推进贫困地区推动文化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实施计划生育贫困户优惠政策,积极推进“少生快富工程”,加强优生优育。

(二十)深入开展科技扶贫。围绕贫困地区主导产业,引进和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提高产业开发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吸引一批科技人员参与扶贫开发。培育一批科技型龙头企业。进一步建设好农业科技扶贫示范园,将其建成集试验、示范、培训、推广为一体的科普基地。在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建立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科技示范村、示范户。继续选派科技扶贫开发团、科技副县长和科技副乡(镇)长、科技特派员到扶贫开发重点县(自治县)、乡(镇)工作,提高科技在扶贫开发中的贡献率。

(二十一)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提高保障水平,全面覆盖没有劳动能力或生活常年困难的贫困人口。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完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做好村庄规划,优化居民点布局,逐步提高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覆盖范围和补助标准,加快农村危房改造进程。

(二十二)重视生态环境和能源建设。着力抓好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等工程建设,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因地制宜普及和推广应用沼气、节能灶、等农村生态能源项目建设,带动改水、改厨、改厕、改圈工作。加强乡村污水、垃圾、粪便处理,改善村容村貌和人居环境。加强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整治力度,科学有效地防治各类地质灾害。

六、社会扶贫

(二十三)切实加强定点扶贫工作。加大与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扶贫工作的联系协调力度,争取更大的支持。各级党政机关要把定点扶贫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列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计划,统一部署,抓好落实。要选派优秀中青年干部,到贫困区县、乡镇开展挂职蹲点扶贫,努力为贫困乡镇发展办实事、办好事、做贡献。要充分利用政府资源,积极引导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科研院校、军队和武警部队积极参加扶贫活动,鼓励、引导各类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担当扶贫任务。

(二十四)创新集团扶贫工作。进一步深化集团式对口扶贫,不断创新社会帮扶机制,拓宽帮扶领域,增强帮扶实效。要把扶贫集团成员单位对口帮扶重点帮扶村,救助贫困户,资助失学儿童、留守儿童、空巢老人,帮助农民技能培训并实现转移就业作为社会帮扶工作的长期任务。要把工作重心延伸到重点帮扶村,下沉到困难家庭和低收入人口,实行每个单位“包村联户”的工作方法。要创新帮扶模式,完善帮扶措施,提高帮扶实效,建立“帮扶村不脱贫、定点帮扶不脱钩”的工作机制,增强集团扶贫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十五)深入推进东西扶贫协作工作。着力拓展东西部对口帮扶内容,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探索东西扶贫协作长效机制,不断深化鲁渝扶贫协作内容和形式。加强政府间的合作,推动党政干部、各类人力资源的培训和交流。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积极主动组织开展区域扶贫协作工作。

(二十六)动员组织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大力倡导企业承担扶贫责任,履行社会责任,鼓励中小企业采取多种方式、立足企业实际,参与本地区、本部门的扶贫活动,深入开展“村企共建”活动,推进贫困地区集体经济发展和低收入农民增收致富。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张广宁强调,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站在区域总体发展战略的高度,以国家中心城市的发展标杆和省会城市的工作水准,向着区域协调、城乡一体、联动共赢的和谐图景,坚定不移地推进扶贫开发“双到”工作,为建设幸福广东、幸福广州提供有力支撑。(下转A2版)

(上接A1版)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市农村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苏志佳主持会议。副市长、市农村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陈国通报全市农村扶贫开发“双到”工作情况。副市长、广州市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曹鉴燎通报广州市帮扶梅州、阳江、茂名三市扶贫开发“双到”工作情况。先进单位代表市司法局和番禺区东涌镇作了经验介绍。市领导方旋、陈如桂、谢宝怀、陈明德、孙峰、简文豪出席。张广宁在讲话中充分肯定全市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张广宁指出,推进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是新形势下省委、省政府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一项重大创举,是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战略行动。广州积极主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举全市之力对口帮扶兄弟城市加快发展,同时扎实有效推进市内北部山区建设发展和扶贫开发工作,组织开展了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扶贫开发行动。全市各级各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努力把资源配置到户、责任明确到人,科学规划、统筹组织,求真务实、积极主动,推动扶贫开发“双到”工作呈现出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良好局面,对口梅州、茂名、阳江三市帮扶的3.47万贫困户脱贫率达89.5%,帮扶市内5810户贫困户至年底脱贫率可达56%。对此,市委、市政府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张广宁指出,对在实践中探索形成、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在接下来的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和运用好。具体主要有以下六条: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体系。运用筹办亚运成功工作经验,市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市四套班子领导全面参与,建立市领导挂点联系制度,健全“市扶贫开发‘双到’工作领导小组、市‘双到’办、驻市工作队、驻村工作组、驻村干部”五级工作体系;二是坚持规划引领,科学制定扶贫计划。有针对性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并按分解细化任务,让帮扶对象参与规划制定,充分调动帮扶对象的积极性;三是坚持强化督办,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狠抓资金项目和工作措施落实,及时通报考评结果;四是坚持因地制宜,走特色帮扶路子。按照“一镇一策、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的思路,既做好“规定动作”、又做好“自选动作”,既打造名镇名村,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城镇带动区域周边农村发展,又进村入户,实施创业帮扶、就业帮扶、智力帮扶、社保帮扶等多种帮扶路子;五是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形成“大帮扶”工作格局。既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动员各级各单位各社团踊跃参与,又善于运用市场机制,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共襄帮扶光彩事业,形成党委政府帮、社会各界帮的“大帮扶”工作格局;六是坚持着眼长远,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双到”与“双转移”有机结合,既注重“输血”、更注重“造血”,采取产业帮扶、项目帮扶等长效帮扶方式,确保帮扶对象长期受益,确保脱贫不返贫。

张广宁强调,做好扶贫开发工作,必须清醒认识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打好攻坚战、准备持久战。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汪洋同志深刻指出,扶贫是一项世界性的难题,消除贫困,共同富裕,是人类社会千百年来孜孜以求的崇高理想,也是人类社会追求公平、正义的不懈努力,怎样使贫困地区、贫困农民早日脱贫,是对我们真正的考验;新形势下,不断创新扶贫方式,提高扶贫开发效果,实施“规划到户、责任到人”,无论是在政治、经济,还是社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要深刻领会汪洋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对扶贫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要保持清醒的认识,决不能盲目乐观、掉以轻心。扶贫开发“双到”工作具体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优越性,充分认识到省委、省政府把任务交给我们,是对我们的信任。广州发展到今天,有义务、有能力担当起这样的政治责任和光荣任务,有优势、有条件全面展现国家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和示范引领功能。近年来,广州市扶贫开发工作一直走在全省前列,无论是对口帮扶广西百色、支援四川汶川、甘肃舟曲灾后重建,对口支援新疆喀什疏附县,还是对口帮扶梅州、阳江、茂名,推动市内北部山区加快发展,都取得了显著成绩,创造了一系列在全省广泛推广的有效经验。但贫富差距、两极分化是世界级难题。如何建立稳定脱贫机制、探索致富有效路径,我们只能说刚刚起步。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既立足现实,努力打好扶贫开发攻坚战、歼灭战,坚决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又着眼长远,着力探索稳定脱贫、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做好打防御战、持久战的充分准备,发扬连续作战的作风,攻坚克难,积极创新,不断提高市内外扶贫开发工作整体水平。

张广宁强调,做好扶贫开发工作,要准确把握关键环节、突出工作重点,全面提升贫困地区、贫困群众的自我发展能力。扶贫开发既要解决贫困问题,更要推动共同富裕。要把提高贫困地区、贫困群众的自我发展能力作为实现脱贫致富的治本之举和长远之策,抓住重点、标本兼治,突出做好带有根本性、长远性、前瞻性的基础工作,加快建立稳定脱贫、有效致富的长效机制。重点抓好5方面工作:一是突出民生根本,努力办好民生实事。始终把改善民生放在扶贫开发的首位,推进财政帮扶资金重点投入民生领域,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实际问题。把扶贫开发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结合起来,着力解决贫困户的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和最低生活保障问题,提高贫困地区群众生活水平。把扶贫开发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整治村容村貌,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优先解决好危房改造、水电气供应、污水处理、道路交通、路灯照明等实际问题,改善贫困地区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二是突出抓好项目带动,打造脱贫致富平台。项目扶贫是有效的扶贫方式。选准选好产业发展项目,狠抓项目落地,做大优势特色产业,打通农产品与市场的流通渠道,为贫困村贫困户打造稳定增收的平台。积极探索利用农村宅基地、集体用地流转等手段,增强农村自身造血功能,做到既输血又造血。在项目建设运营的过程中,要注重培养当地干部群众的运营管理能力,确保帮扶工作组撤走后,项目能够持续发挥效益,当地群众能够持续受益。检验扶贫开发工作是否有真正的本事,关键要看工作组撤走后,帮扶对象是否脱贫不返贫。三是突出抓好技能扶贫和转移就业,拓宽脱贫致富渠道。积极引导贫困地区广大人民群众转变观念、提升素质,激发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做到“扶贫先扶志,治穷先治懒”,实现物质扶持与精神扶持、自力更生与外部支援有机结合。更多吸收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帮助贫困地区培育发展致富带头人,培训、推广各类实用技能,通过稳定转移就业实现稳定脱贫。四是突出抓好“两委”班子建设,强化脱贫致富保障。把扶贫的过程变成为提高干部队伍素质、锻造人的精神的过程,增强贫困地区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促进党群、干群关系和谐,以基层组织“固本强基”为脱贫致富创造良好氛围和环境。五是突出改革创新,加快转变工作方式。进一步创新扶贫开发方式,认真总结我市北部山区扶贫开发“一区带一镇、名企帮一镇、百企助百村”新经验,在党委和政府推动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全面动员社会资源和民间力量,率先形成制度优势、市场机制、社会力量良性互动新格局。鼓励各行各业特别是广大企业把自身发展与服务大众、回报社会、承担社会责任结合起来,推进专项扶贫计划和行业扶贫、社会扶贫有机结合。

张广宁强调,做好扶贫开发工作,要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提升水平。切实完善高效、畅通的协调指挥平台,强化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意识,落实定单位、定人、定点、定责等帮扶措施,贫困村属地区、县级市积极配合,确保换届后扶贫力度不减,组织保障更加有力。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考核督促,该表彰的表彰,该问责的坚决问责,推动工作落实。统筹推进市内扶贫与对口帮扶,做到思想同等重视,措施同样有力,经验共同分享。大力宣传扶贫战线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从政治、工作、生活上关心、爱护驻村干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扶贫的良好氛围。

万庆良在讲话中总结了扶贫开发工作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主要表现为“三个完成”、“五个明显”。“三个完成”是:完成省和市制定的脱贫率两大硬指标,完成帮扶资金投入硬任务,完成一批帮扶项目建设。“五个明显”是:受帮扶的大多数贫困村经济发展明显加快,群众生活条件明显改善,村容村貌明显改观,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基层组织建设明显加强。

万庆良指出,明年是市外、市内扶贫开发“双到”工作的决战年,要再接再厉,上下一心,攻坚克难,全力打好“双到”工作决胜仗。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始终保持决心不改、标准不降、力度不减,按照“双到”任务的时间期限,建立倒逼机制,全面推进“双到”各项工作。二要进一步建立稳定脱贫机制。提升产业扶贫,加快产业梯度转移,增加村集体收入。完善劳务对口帮扶机制,实现“就业一人,脱贫一户”。三要进一步落实民生工程建设。加快低收入困难户住房改建进度,力争在今年底全面动工,基本完成低收入困难户住房改建任务。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确保每一位贫困村民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四要进一步整合各项帮扶资金。已经明确的帮扶资金要尽快安排到位。根据帮扶工作实际需要及广东各市的情况,适当增加资金安排。五要进一步做好统筹协调。各帮扶工作队、工作组和挂村单位要加强相互之间以及与当地扶贫机构的沟通协调,统筹内外“双到”,坚持市内、市外“双到”两手抓,形成两个战场协同作战的良好局面。六要进一步抓好落实。定单位、定人、定点、定责帮扶,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监督检查考核,确保全面完成任务。出席大会的还有:广州市扶贫开发“双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市农村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区、县级市、市直部门、市管企业挂村单位负责人,市驻梅州、阳江、茂名三市工作队干部和驻增城、从化两市工作队、驻村干部及“双到”工作联络员等。

昨日下午,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召开了全体成员会议,专题研究《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实施意见(2011—2020年)》和《广东省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考核评估办法》,听取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并对今后我省扶贫开发“双到”工作进行了部署。省委副书记、代省长、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朱小丹作重要讲话,副省长刘昆主持会议,省政府党组成员、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副组长李容根作了工作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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