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诉信访法院范文

2024-06-09

涉诉信访法院范文(精选6篇)

涉诉信访法院 第1篇

政法工作

(第二十期)

中共X州市委政法委员会编 2011年10月31日

编者按:近年来,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和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来信来访案件居高不下,成为困扰各级领导同志和执法部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难题之一。X州市法院在深入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中,以树立宗旨意识、强化群众观念、促进司法公正、解决实际问题为统揽,提出和采取办案理念上对信访案件实行“三推定”的新举措,有效化解了一批老大难信访积案,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值得相关部门在信访工作中加以借鉴。

走 出 信 访 “沼 泽 地”

——X州市法院信访工作实招频出效果显著

“只要一开门,满屋都是人”,这曾是上级领导对法院信访状况的客观描述。为尽快走出信访“沼泽地”,彻底摆脱X州市法院信访工作落后和被动的局面,X州市法院领导班子经研究、摸索,推行了一整套攻坚信访案件和信访工作的组合拳,收到明显的效果。

一、更新信访理念,提出“三个推定”

X州市法院对信访问题的认识是在接处大量的信访案件实践中不断深化和提高的。在每次信访专题会议上,XX院长都反复强调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并提出对信访问题“三个推定”的理论,即涉诉信

访一旦出现,首先推定当事人有理;其次推定法院有过;最后推定信访案件有解。从而使信访工作的理念得到更新,进而提高了信访工人员做好此项工作的信心和责任心,有力促进了工作。

为确保信访工作尽快见成效,X州市法院在全市率先设置专司信访工作的立案二庭和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案件质量评查小组、信访工作考核小组,制定并落实信访工作考核细则、风险评估、信访工作应急预案等相应制度,配足配强信访工作力量,保障了该庭的办案经费,提高他们的福利待遇,从而为信访工作在组织领导、人员力量、流程管理等方面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二、强化处访措施 注重机制建设

为畅通信访渠道,X州市法院率先设立信访接待窗口和院领导接访窗口,派员进驻区信访接待中心,增加接访人员,改善接访环境和办公条件。新年伊始,该院就制定并落实院领导全日制公开接访制度,将接访领导、接访案件类型、具体时间、地点和联系电话在新年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并在本院网站发布,这在该院乃至全市法院历史上尚属首次。

为全面部署今年的信访工作,该院于年初召开了清理积案活动专题动员会、信访案件调度会、执行案件调度会、信访案件质量评查调度会,并实行个案调度与集中调度相结合,最难案件调度与最易案件调度相结合,重点案件调度与一般案件调度相结合,上级交办案件调度与本院自排案件调度相结合,定期调度与任务艰巨时天天调度相结合。从而做到上下联动,齐心协力,确保今年信访工作走在全市前列。

为建立信访工作长效机制,预防信访案件的发生,督促办访力度,X州市法院首创信访案件实名公开月通报制度,对进京非访案件进行了集中通报,在去年开展信访案件集中清理活动中,X州市法院通过本院的简报首次对清积工作进行了专题系列报导。年终,X州市法院对各级

交办的信访案件进行整体总结,并对法院各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了全面考核,逐案考核。

为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治标更治本,该院以立案一庭为主体,建立和完善案件流程管理机制;以立案二庭为主体,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处理机制;以审判和执行庭为主体,建立和完善司法为民的工作机制;以立案二庭、调解中心、其他业务庭为主体,建立和完善诉前、诉讼、委托等多元调解机制;以廉政监察员为主体,建立和完善全院党风政风行风监察机制;以审监庭为主体,建立和完善案件质量监督机制;以纪检、监察为主体,建立和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以政治处为主体,建立和完善绩效考核机制;以办公室为主体,建立和完善司法行政保障机制;以调研室为主体,建立和完善司法宣传与调研机制。

为使信访途径更加通畅,该院一方面力促信访案件的化解工作,还不断加大信访案件的救助、执行案件的救助、司法赔偿、信访案件终结的力度,从而使该院整个信访工作机制更加科学合理。

为加强信访工作的前瞻性,在重大活动、节假日或重大会议之前,该院提前安排部署信访案件的排查、化解、维稳工作,远早于上级机关的安排和部署,使该院信访工作行动的早、落实的好、消化的了,从而有效避免了在敏感期发生进京赴省访案件。

三、凸显信访成效步入良性轨道

一年来,X州市法院及时审查处理各级机关、领导交办和本院发现的信访问题突出或集中的棘手案件,及时控制信访事态,有效预防信访升级,避免了信访极端事件的发生。成功化解了张胜峰、赵大祥、朱宗美、李明、黄永华等十余件当事人情绪激动,极易出现极端事件的缠访、非访案件。

正是采取了上述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X州市法院彻底地挫解了百余件长期困扰法院工作的信访老案,使历来是信访大户和信访工

作落后的X州市法院走出信访泥潭,步入良性轨道,为法院以后取得的各项工作成果创造了坚实的条件。

(X州市法院供稿)

主题词: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简报 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省委政法委

发:市直政法各部门 编发:XXX(共印20份)

涉诉信访法院 第2篇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体制的不断改革完善,各类矛盾层出不穷,产生大量信访问题,其中涉及法院的涉诉信访案件也不容忽视。准确处理信访案件,特别是正确处理好缠诉缠访案件,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人民法院形象,也是事关党的执政能力和构造和谐社会的大事。为准确掌握涉诉信访案件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妥善地处理好涉诉信访案件,近日,****中院组织人员对2004年全市法院涉诉信访案件进行了综合调查和分析。

一、涉诉信访案件的特点

法院涉诉信访与行政信访具有一定联系,但又有本质区别。涉诉信访往往与某一诉讼案件相关联,有其独特的内在规律,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诉讼性特点。

一是群众信访大幅度增长,法院受理审查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持续增多。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全年,****市法院系统共接待申诉、申请再审来访人员1741件人次(含市政法委联合接访),同比上升29.7%;来信1637余封(含省法院、市人大、市政法委、市信访局等机关转办信),同比下降18%。其中,申诉和申请再审重访或复访占57%,一事多次向多个机关、领导人(含法院领导)写信反映问题的占77%。近年来,法院信访中,来访数量持续大幅度上升,来信逐年下降。涉诉当事人多采取越级来访的形式申诉、申请再审和反映问题。

二是多部门信访问题突出。一部分当事人为求案件得到领导高度重视,尽早得以解决,往往多部门上访,一封上访信寄到市委、人大、市府、政法委、法院等多部门,然后再由市委、人大、市府、政法委转办到法院,以此给法院造成压力。

三是信访老户问题多。重复信访、反复越级信访在涉诉信访中占有较大比例,在基层法院显得特别突出,占基层信访量的73%以上,成为法院信访工作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之一。有的群众经过多人、多次、多年、各级分别接待。案件经过原审法院及上级法院反复审查、复查、听证,确属无理,但仍然缠访不止,最终成为上访老户。信访老户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积重难返。这些人法律意识差、思想固执、行为偏激,做工作的难度大。

四是涉诉信访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反映判决和工作效率不高的信访案件,此类案件约占整个信访案件的35%。二是对反映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或得不到满意答复而继续信访的案件,占41%。这类案件中,未结执行案件占22%,其中以刑事案件或者附带民事中的民事赔偿为主。三是反映审判人员违法、违纪,办案不公的信访案件,占整个信访案件的0.2%。另外,还有历史遗留问题等。

五是无序上访、越级上访等问题突出,造成接访处访工作忙乱。长期以来,有些信访者把接访人员做工作看作是“应付事”、“不解决问题”、“只有缠住上级法院和上级领导多了才能引起重视”。据调查,对基层法院不信任,要求上级法院过问并解决问题的逐年增加。2004年,全市法院在赴省进京上访的138件次案件中,未经中级法院复查,属于越级上访的109件,其中有21件未上诉。越级上访、无序上访问题的产生,打乱了法院正常的信访秩序,给上级法院信访部门增加了工作量,从整体上降低了各级法院信访工作效力。

六是非正常信访问题突出,诱发了大量的社会不安定因素。目前,我国信访工作的依据是《信访工作条例》,但无法律法规规范解决信访中的无理取闹、无理纠缠、无限申诉等信访行为。造成信访人员互相串通、拉帮结伙,逐渐向群体化、组织化趋势发展。甚至出现自残、自杀,恶意上访等严重问题。特别是2003年以来,一些历史案件沉渣泛滥,出现了对土地改革时期、文革期间、“严打”等案件进行翻案的新动向。还有的案外人以盈利为目的代替当事人上访。而且,有的涉诉上访人员与法轮功分子及其它机关信访人员互相勾结,伺机制造政治事端,造成社会大量不安定因素的存在。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个别上访人员与法院之间已由申诉非对抗性矛盾转变为对抗性矛盾,并且向对法院不满、对立和仇恨方向发展。

二、涉诉信访问题的成因

一是法院受案数量增多,案件难度加大。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加,法院受理的纠纷越来越多,涉及的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处理难度不断加大。****法院年结案数超过10万件,除调解、撤诉的外,还有相当部分是判决输赢,受法律规定及其他因素的制约,输的一方难以获得自己满意的结果,难免心存郁忿。大量的社会矛盾集中在法院进行处理,其中土地承包、劳动争议、交通事故赔偿、相邻关系等较难协调处理,极易产生一些涉诉信访案件。

二是当事人认识上有偏差。有的当事人文化水平比较低,又缺少诉讼风险意识,凭个人经验和阅历来看待法官判案,一旦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意,便感到自己冤屈。有的当事人基于一种习惯和封建思想的错误认识,对法律规定不理解,思想偏激,长期无理缠访。如昌乐县农民陈爱荣因其三子死后儿媳改嫁,与三子媳争夺其孙子的监护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陈爱荣在封建思想的支配下,对判决不接受,认为“孙子是自己家的根,儿媳改嫁不能带走”,在越级到某行政部门上访时,因接访人员不了解法律规定讲了许多同情的话,并暗示法院可以判决她具有监护权。在此引导下,陈爱荣认识更加偏差,听不进法院工作人员的解释,最终成为一名“坚定的老上访户”。

三是承办法官方面的原因。其一是个别法官办案形象差,对当事人态度生硬,不按规定的时间开庭,甚至开庭时间说变就变,又不及时说明法定事由和原因,引发当事人的不满。其二是有的法官办案效率低下,办案拖拉,一个案子甚至需要三到四次开庭,不能做到“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又有损了法院形象。其三是少数法官不注重自身形象,有时与一些律师、诉讼代理人过于“亲密”,有时出入一些酒店等,本来是一些与案件无关的行为,但却使一些群众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是接受了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吃请等,使当事人产生合理的猜测、怀疑。

四是部分当事人借上访信访规避执行。一方当事人败诉后,往往通过缠诉或上访规避法院执行。其一是通过缠诉引起法院多次审查,拖延强制履行期限,并在拖延履行期限内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其二是通过上访影响法院执行。一些当事人在一审、二审败诉后,明知自己诉讼无理,但为了达到影响法院执行,规避履行义务之目的,往往采取层层上访的手段,通过各级领导层层签字批条,给法院执行施加影响,甚至使生效裁判的执行不了了之。

五是法院现行信访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一是信访工作重“分流”轻“处理”。长期以来,法院信访工作主要遵循通过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法律解释工作,达到让信访者息诉、服判、罢访的目的,信访人员不具有处理权限,不能独立的开展工作。其二是对当事人滥用申诉权利缺乏有效的制约。法律赋予当事人对不服生效裁判可以申诉的权利,有些申诉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后,当事人仍不接受法院处理结果,却滥用申诉这一权利,利用法律无限制、无制约、无诉讼制度约束的漏洞,不断申诉,到处上访。

三、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涉诉信访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要解决涉诉信访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可能一劳永逸。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信访,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建立“大信访”工作格局。当前,要重点抓好对信访工作的宣传,使办案的所有人员都有信访意识,办案的每个环节都有信访责任,建立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涉及立案、审理、执行等方面的信访案件原承办部门为第一责任人;涉及司法鉴定方面的信访案件技术室为第一责任人;涉及干警违法、违纪方面的信访案件纪检和监察室为第一责任人。应探讨建立信访工作“三个为主、一个协调”机制,即:一个信访案件要以原分管院长为主,所在单位为主,承办部门为主,信访部门督查协调。

二是加强引导,强化对“信访老户”的思想教育力度。加强法制建设,对来信来访人员做好涉案法律宣传工作,使法院信访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法院接访人员为信访者办好事、办实事的事迹,使信访者相信接访者也能解决实际问题,杜绝动辄越级上访,特别是赴省、进京信访的现象发生。一方面要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来信来访人员遵守信访秩序,树立依法信访,依法逐级上访的思想;另一方面还应教育信访者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不能以对法院裁判不满为由干扰党委、政府、人大等机关的正常工作秩 序。

三是重视案件质量和法官素质的提高。信访上访案件多是因为案件而发,要坚持牢固树立质量、效率并重观念,以质量树形象,不断强化办案的社会效果。对案件从庭审程序、实体判决到裁判文书的文字以及案件审限,都要实行评查,发现问题,一律通报。从抓案件审判质量上切实减少信访案件,控制和减少新的信访上访案件发生。此外,不少人民来信是因为法院工作人员工作态度不好、工作方式不当所致,要注重法官素质的提高,提倡文明办案,减少因此而导致的当事人上访。

四是信访工作方式要得法。根据当事人信访上访的不同情况,因事而宜、因时而宜、因人而异,突出针对性,讲究工作方式、方法,擅于做信访者的思想政治工作,用行之有效的手段来解决当事人反映的实际问题。

五是加强对接访人员的培训,提高接访艺术水平。目前法院的信访接待人员,不仅要求其懂法律知识,更要掌握来访人的心理状态,有的放矢做好接待工作,对来访者进行甄别,分门别类,巧解心结,有针对性地做息诉息讼工作。人民法院不仅要培养接访人员良好的思维能力、科学的分析能力,更要培养其良好的心理素质,具备较强的心理素质,才能胜任目前繁重的信访工作任务。

涉诉信访法院 第3篇

一、基层人民法院做好涉诉信访工作是“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内在要求和法院职责所在

新中国政法文化在司法的具体实践上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司法的群众路线;二是司法的实事求是原则。[1]这两个方面也构成了信访制度的理念基础。《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 (2009-2013) 》指出, 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是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的重要内容。基层法院接受来信、来访, 处理申诉信访既是密切联系群众重要渠道, 又是保障人民权利、体现司法为民的现实需要。司法的实事求是原则具体体现在“实事求是, 有错必纠”司法理念上, 作为人民司法缔造者之一的谢觉哉认为:“司法威信的建设, 在于断案的公正和程序的合法, 不在于改判与否上。”[2]最高院也要求正确处理依法纠错与维护司法既判力的关系, 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申诉难和申请再审难问题。

二、公正、文明、规范的司法行为是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的前提

目前法院涉诉信访更多是集中在对法院裁判不服和反映执行问题。无论是对裁判不服还是反映执行问题, 主要还是针对工作作风、案件质量、司法效率、接待方式等方面存在欠缺。陈卫东教授认为, 司法公信力下降也是导致涉法信访的原因。有的老百姓不相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公正的, 不相信下级司法机关的判决是正确的。[3]在平常司法活动中采取有效的措施, 把和谐司法、文明司法、规范司法的理念贯穿于审判、执行、信访的全过程, 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产生, 是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的前提。

规范司法行为。文明、规范的司法行为是破解涉诉信访难题的重要保证, 从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中汲取教训, 到乡镇 (街道) 、部门、村居广泛征求意见, 向社会各界听取建议, 从不足地方改起, 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建立合理、科学、有效的信访接待机制, 对来信来访登记、分流、审查、处理、统计等各个环节实行动态管理, 建立信访工作考核制度、信访信息通报和跟踪督办制度, 在内部形成办理、监督、制约的互动处置机制。同时, 建立与地方政府和乡镇合办、协办制度, 完善院长接待日制度等。

提高司法质效。孔子说过:“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司法行为存在质量瑕疵将会混乱社会导向, 极易引起涉诉信访, 也容易导致信访案件处理陷入被动。为此, 加强对案件质量管理很有必要, 可以采取院长庭长亲自参与案件审理、每月抽检案件、分析重审改判案件、落实差错案责任等方式, 强化对案件质量的监督, 不断增强司法的公正性。王胜俊院长曾对司法公正问题作如此强调, “必须切实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以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做得到、靠得住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因此, 在强调实体上正确的同时, 进一步强调程序上的合法, 把案件的处理过程公开、透明, 要以让当事人能看得到的公正方式展现司法过程, 增进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和理解。

三、让当事人实现合理诉求是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的基础

国家信访局前任局长周占顺指出, 信访事件中80%以上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 其中不少是由于在初信初访中处理不到位致使矛盾激化, 发生越级上访。[4]因此, 当前要切实做好信访工作, 必须建立信访案件的多元化调处机制, 解决信访者的合理诉求。

坚持分类处理重点办理制度。根据当事人信访原由和诉求, 可以把信访案件分成三类处理, 反映违法违纪的, 及时移送查处;催促执行的, 加大力度重点予以执行;对裁判不服的, 及时启动再审程序给予纠正;同时针对信访者的实际情况和要求, 给予适当的司法救助, 如此可以使有诉求能合理实现, 有困难能得到适当救助, 能较有力地促进当事人息诉息访。

设立社会救助基金。涉诉信访虽名为涉诉, 但很多案件实质上并非诉讼问题引起的信访, 而是当事人在诉讼之前产生问题在司法环节上的反映, 如不能及时获得货款, 借款无法收回, 人身损害赔偿等。这些问题产生在诉讼之前, 仅凭司法手段是无法彻底解决, 涉诉信访中反映执行问题的案件也多数属于这种情况。因此, 设立社会救助基金是解决这些涉诉信访的一个重要途径。如农村建房、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以及刑事案件中的故意伤害等案件, 赔偿金额很大, 被告根本无力承担, 但受害人往往面临生活无着落的境地, 信访问题随之产生。如果对受害人给予必要的社会救助, 解决其基本的生活问题, 则可以缓和受害人与侵害人之间的矛盾, 减少受害人对法院的对立和对抗, 有利于涉诉信访的化解。同时, 通过法律宣传向社会公众传递商业活动必然存在风险, 作为商业主体要增强承担风险的意识, 减少因其自身原因产生纠纷而迁怒于法院。

坚持院长信访接待制度。信访工作是领导干部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院长亲自接访, 可以提升法院和法官的司法形象, 增强来访群众的信任感;院长接访可以减少信访件流转环节, 有利于协调相关部门的力量, 提高信访案件的办理效率;院长接访可以让院长更深入、全面地了解法院的工作情况, 为解决法院和法官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供条件。

坚持院领导办案制度。涉诉信访案件绝大数通过立案庭的转交、相关部门承办、监察室督办可以得到妥善处理, 但有少数案件仅由部门办理是无法解决的。对上访多年、有上访对抗情绪、需要多方共同解决的案件, 院领导包案办理显得尤其重要。

四、创建依法信访秩序是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的保障

虽然大多数的信访者是有理的, 也是合法、合理上访, 但也有极少数信访户无理缠诉缠访, 有的信访者得到司法救助后, 反而把信访视为谋取个人私利的途径, 有的采取越级上访、拦路上访、集团上访等非正常手段上访, 甚至聚众寻衅滋事、冲击国家机关, 这些都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大隐患。因此, 作为承担以司法职能维护社会稳定的法院, 更需要在如何构建依法有序信访环境上进行积极探索。

推行公开处理重点案件制度。对无理上访、缠诉缠访的重大复杂案件, 可以采取公开听证、公开处理结果的方式, 或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事人的亲属参与到案件的办理过程, 公开处理过程和结果, 依靠乡镇干部、社会力量和民间组织协助法院化解矛盾。

建立违法上访惩戒机制。集体访、越级访、自伤自残访、拦截领导上访、告洋状非正常访现象较为突出, 非正常访行造成的影响恶劣, 后果严重, 也向其他信访人传递了错误的导向, 对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形成了严重冲击。因此, 对当事人以上访为借口无理取闹、缠访缠诉, 或者越级上访, 甚至冲击国家机关,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 给予必要的法律制裁, 如行政处罚, 对构成犯罪的坚决给予刑事处罚。当然, 在处理信访人的违法行为同时, 对其合理的诉求应予及时解决, 防止出现老问题未解决, 新信访又出现。

创建上级法院指导协调机制。基层人民法院在处理涉诉信访案件时, 时常遇到法律政策把握不准、司法救助能力有限、息访息诉工作需要协调、不属于自己主管的案件难以移交等问题, 非常需要上级法院给予指导和协调, 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通过上级法院, 可以积极与当地党委、政府协调, 使本不属于法院主管或者涉及其他部门的案件, 能够得到及时地分流和处理。

健全信访案件终结程序。有的涉诉信访涉及案件判决, 有的涉及法院干警的违法违纪行为, 不论涉诉信访的诉求是何种情形, 涉诉信访案件必须有一个终局的结果, 否则法院处于同一信访案件处理一次又一次, 反复处理的状态, 信访人无休止地上访。当前的涉诉信访可以归纳为五个无限:即主体无限、时间无限、次数无限、审级无限、条件无限。”[5]因目前涉诉信访的这些无限性, 出现信访重心上移、进京访问题日益增长的无奈局面。建立健全信访案件终结程序显得尤其重要。信访人对法院生效裁判不服的, 根据三大诉讼法的规定逐级审查, 直到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或提出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或审查后作出裁判或审查结论后, 涉诉信访案件应当终结。在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程序中, 无理案件的确认和处理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2009年, 中央政法委员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 明确规定了信访终结机制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 经过公开听证、公开质证、公开答复, 由省级以上政法机关审核后作出终结决定, 对信访人的信访不再受理、交办、通报, 以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终局性。这是首次提出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制度, 为涉诉信访案件“出口”提供了一定依据。经过几年来的实践, 涉诉信访的终结程序有了进一步完善, 2012年3月19日上午, 中央政法委员会第22次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意见》。在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时应该防止出现两种不良倾向, 一是不敢终结。因涉诉信访需要终结的案件往往是上访多年, 有些政法部门不愿“得罪”人, 认为程序终结后信访人就找政法部门, 担心信访案件变成自己的案件, 所以终结措施很少用。二是滥用终结。有些政法机关可能随意使用终结机制, 为了应对上级考核, 过多强调案件的终结, 不重视实际问题的解决。

五、结束语

涉诉信访制度作为群众现实的权利救济渠道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处于纠纷多发和矛盾凸显、交叉的特殊时期, 基层法院面临的涉诉信访形势愈加严峻, 法院内部提升法官综合素质, 加强公正司法、提高办案效率入手, 协调外部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的建立, 完善涉诉信访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以期构建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长效机制。

摘要:涉诉信访工作是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其与司法活动直接相关联, 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特殊意义, 基层法院在涉诉信访工作中如何应对, 这是值得研究的探索的命题。

关键词:涉诉信访,基层法院,和谐

参考文献

①左卫民, 何永军.《政法传统与司法理性——以最高法院信访制度为中心的研究》, 2005年第4期《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第71页.

②谢觉哉传编写组:《谢觉哉传》.人民出版社, 1984版:第92页.

③《涉法信访是否挑战司法权威?》, 载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chinese/OP-c/583583.htm.

④《国家信访局局长周占顺:调查显示80%上访有道理》, 载南方网ht-tp://www.southcn.com/NEWS/china/zgkx/200311200686.htm.

浅议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第4篇

关键词:涉法涉诉信访;执法;司法公正;信访制度

中图分类号:DFO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663(2009)04-0106-03

近年来,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汇聚到政法机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比较突出。经过近几年集中治理,全国涉法涉诉信访量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但涉法涉诉信访总量占全国信访比例仍然较高。大量的涉法涉诉信访不仅对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带来严峻的挑战,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因此,研究探索新形势下涉法涉诉信访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减少涉法涉诉信访的发生,实现法治的常态运作,构建和谐社会,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大量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心理的长期积淀

众所周知,中国传统上是一个人治的国家,中国式司法历来与行政不分,但实际上中国社会除了纵向的官僚支配外,还有横向的秩序建构。正如津梅尔(Georg simmel)指出的那样,上下关系里面其实也存在着横向的交互性以及选择的机会,即使在绝对专制主义统治之下,被统治者还是可以提出诸如对庇护予以承诺之类的要求,还是有一定选择空间的。如果法律作为强制命令试图抹杀法律限制对象的一切自发性和反作用,那么法律本身就很难内在化、社会化,执行的实效也会成问题。所以中国的传统规范体系有一定的多元性和对社会的开放性,特别是由于民间的情理习俗与作为国家意识形态的儒家哲学之间互相贯通,当事人之间的交涉以及与官方讨价还价的余地也很大,这才是中国式司法制度的全貌。由于存在着这种政治性讨价还价的机会,上访成了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有的现象。在古戏中民众拦轿喊冤就是上访,民间传统中强烈的清官意识就是这种思想的寄托。在当今时代,这样的现象仍非常突出。比如说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对审判的舆论监督,案件处理的结果要以人民满意为衡量的尺度,比如说刘涌案因舆论压力而导致再审以及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等等。当然,现代的上访者,已经不可能拦轿喊冤了。但大家都注意到民愤和相应的舆论对司法的影响,他们确信上级甚至中央肯定会给他们解决问题。他们希望引起人们的注意,希望上级党委、政府能解决他们遇到的在基层难以解决或不能解决的问题。加上以胡锦涛为代表的新一代领导集体的亲民和务实作风,更是提升了全国民众对于中央的寄望和政治预期,信访案件的井喷就不足为奇了。

(二)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法治现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分配关系的进一步调整,转型期社会的过渡性失调、失控和人民内部矛盾综合性、复杂性纷纷暴露出来,社会不安定因素大量增多,农村的“圈地运动”,城市的“拆迁运动”等导致的许多社会敏感性、群体性问题纷纷涌现,由此产生的各种纠纷也呈上升趋势。与此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推进,不论是城市还是乡村,广大居民的法律意识开始觉醒,他们对于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了强烈的保护意识,通过各种途径来保护法律赋予的权益成了当然的举措。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门槛,无疑是社会各类矛盾的聚集地和最终处理地。但是我们的司法部门却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

首先,司法的权威尚未确立起来。时任美国副总统戈尔竞选总统时以几百票的差距最后被判决竞选失败,戈尔说我非常讨厌、反感联邦最高法院这个判决,但是我必须尊重这个判决。司法的权威源自于人民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仰,这种信仰通过并只能通过一个又一个案件公正的处理积累起来。这些年来,我们的司法机关为了树立司法权威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在司法任务日益加重、办案形势日益复杂的背景下较好地完成了法律赋予的使命,但不容否认的是,司法不公、效率低下、司法软弱的行为和现象依然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并且不断以一些具体而鲜明的个案表现出来,这不仅严重损害了民众的法律信仰,也使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一降再降,久而久之,信“访”不信“法”就相应而生。

其次,申诉渠道随意而不规范。司法是疏通社会不满的专业管道。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规范绝大多数能为法律所调整和制约,然而,客观存在的司法不公、执法不力等问题,使相当一部分案件并未得以圆满解决。虽然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但决定权却在司法机关。上访则可以不经过任何的程序、任何约束,一切按自己的主观意愿到任何一级机关解决问题。加上再审程序无时间限制、无级别限制、无次数限制(最高纪录是一件离婚案历时18年,审了12次)和立案标准不明确(“确有错误”与“可能有错误”之争),使法院终审判决时刻处于不稳定状态,公正判决的败诉方当事人总是抱有最后一线翻案的希望,会无止境地申诉,不断上访。以至信上访成为当前部分群众要求解决实际问题,落实有关政策、法律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方式。

再次,我国现有制度价值判断的问题。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建设和改革的关键时期,稳定压倒一切。随着群众集体上访、联名上访的大量增多,上访成为国家各权力部门的头等大事之一,上访申诉的人次成了考核地方政府(包括法院工作)称职与否的一项绝对指标,有的甚至采取“一票否决制”。对于各党政部门来讲,对信访问题的重视程度要远远超过其他方式,一旦领导批示,老百姓的冤屈就会得以洗清,正义就会得以伸张。这样就导致了部分信访人的投机施压心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当事人一味地“剑走偏锋”,忽视制度的常态运作,这可以说是我们现有制度的一个顽疾。

二、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措施及对策

(一)转变观念,正确对待信访

上访申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公民上访申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作为信访机关应当保障公民这种权利,而不是限制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我们首先应明确这是老百姓信任国家、信任政府的表现,虽然个别方式有些极端,但不能因此就“全盘否定”。信访是社会安定的一种安全阀,兼有汇集社会信息、掌握民意舆情的效用。“在群众的上访中,80%以上的要求都是合理合法的;80%的要求根据现行法律政策都是应当而且可以解决的;80%以上的上访都是政府部门及其干部的违法违纪或作风粗暴等不良行为造成的。”不满意、有矛盾才会有信访,信访里汇集着民意期待,我们应怀着对群众深厚的感情,真心实意帮助群众解决问题,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同时,要增强忧患意识,保持清醒头脑,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好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和诉求,在实践中体现出执政为民,维护社会稳定。

(二)确立司法应有的权威

诸多地方发生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虽然不一定都是因为司法不公造成的,但却间接表明司法机关的裁决并没有和

法律赋予其最后和最高裁判的权威相符。社会各方面最大限度地信仰法律,切实尊重司法权威,这是法治社会最为基本和内在的要求。

第一,实现司法公正。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真正维护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才能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才能规范、有效地解决各种矛盾纠纷,从源头上遏制上访事件的发生。相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裁判不公,既谈不上依法治国,更谈不上实现和谐社会。形成信访案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根结底是由于对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不满造成的,这其中虽包括当事人对执法行为的不理解和误解,但确实包括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不公、违法行政、枉法裁判的现象,这就给上访找到了理由,也为信访的存在提供了生存空间。因此,作为执法部门要减少当事人上访,必须从案件的源头抓起,高度重视办案质量,注重办案效率和效果的统一。(1)严格执法。杜绝办关系案、人情案,严格依程序办案;执法人员要提高个人素质,加强法律意识,严肃、公正地办案。(2)严把审判质量关。对每一起案件从立案、送达、审理、结案归档等各个环节都要经得起考验,切实加强案件承办人、合议庭的责任。同时,努力提高法律文书制作水平,正确适用法律条款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法律文书用语,避免授人以柄。(3)对于调解案件一定要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能片面追求调解率而违法调解,勉强调解和强迫调解。(4)促进律师制度改革。贯彻实施新《律师法》,扩大法律援助制度,让律师工作能够深入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正义的实现。

第二,加大执行力度,切忌“法律白条”。判决不执行等于废纸一张,因执行无力而上访的案件相对较多。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难点,又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近几年法院探索和积累了一些好的执行经验和措施,执结了一大批积压的执行案件。但是,由于执行工作受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等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干扰,“执行难”的问题短时期还不能得到完全解决。故要加大执行力度,构成犯罪的决不手软。对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且申请人又属社会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要慎重采取中止或终结执行措施,要尽量做好申请人的工作,取得他们的理解,多做解释工作,减少这类案件的申诉上访。

第三,严格执行审判公开制度。原则上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允许与案件有关和无关的民众都可以持有效证件到法庭旁听。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普通民众只要早晨早一点起来,去排队,就能进去旁听庭审。我国的法庭恐怕得费些周折,越是群众关心的案子越是戒备森严。阳光下的审判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充分体现了现代司法制度的民主价值,而且公开性可以有效地遏制司法腐败现象,这一点也让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民众更易于相信和接受裁判结果。

第四,完善再审制度,维护裁判的既判力。司法权威是通过司法终审权制度来得到保障的。但诉讼对权利的保护是有限的,不可能实现绝对的公平和正义。正如美国联邦法院杰克逊大法官所说的:“我作的判决之所以是终极性的不可推翻的,并不是因为我作的判决正确,恰恰相反,我之所以判决是正确的,是因为我的判决是不可推翻的。”终审判决生效后还可以再审在国外是罕见的,各国一般只有最高法院才能再审,而且再审立案的条件非常严格。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为例,每年联邦上诉法院二审终结后向联邦最高法院申请第三审的案件有4000起左右,但联邦最高法院每年立案进入第三审并做出终审判决的不到200件。而我国的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再审,基层法院都设有再审庭,各国司法界同行来访时都对此感到无法理解。不但无限制的追问势必陷入一种哲学上的“恶”无限(无穷倒退),即对所谓终极原因或制约的考察,而且“法院如果以职权主动启动再审程序,势必将自己推到再审结果有利的一方,而无法保持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等距也难以吸收不利一方当事人的不满,有损法院的中立形象”。因此对现行的再审制度要重新限制,不可无限制地审下去,必须有个终结。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制定第二个五年司法改革纲要,审判监督程序将是需要重点研究的改革方向之一。

(三)建立司法信访制度,把信访纳入法制轨道

在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的同时,推进信访工作法制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涉法信访问题,实行综合管理和治理,应当是解决涉法信访问题的发展方向,也是提高司法权威的必由之路。

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 第5篇

(2011年5月)

为依法办理涉诉信访案件,规范涉诉信访秩序,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处理涉诉信访案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解决信访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做好服判息诉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

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或审查作出裁判、审查结论的,案件予以终结。

当事人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作出结论的,案件予以终结。

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又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作出结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予以终结。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地方党委协调确定继续做好有关工作的责任单位。

第四条

高级人民法院应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制定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开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工作。

第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应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报送终结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备案表;

(二)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报告;

(三)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的稳控责任书。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经审查符合形式条件的,备案后予以反馈;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报送法院补正,或予以退回。

第七条

已经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作出终结结论的人民法院应自行或委托相关法院告知上访人案件已经终结,并记录在案。

对已经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人民法院可在涉诉信访接待场所予以公示。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终结或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继续上访的,不再作为信访案件处理,并应协调、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切实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第九条

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后,当事人违法上访的,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办理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工作中,因违法办案、不负责任、弄虚作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涉诉信访法院 第6篇

拓展思路

积极推动基层法院化解涉诉信访工作

内容摘要:随着十八大脚步的临近,全国各级法院组织召开涉诉信访矛盾工作的相关会议,对于近年来涉诉进京访案件和中政办、省联席会议交办的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已经到达关键时刻。高效、高质地化解涉诉信访案件已经成为法院和社会各界维系社会稳定局面、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工作,笔者结合在近年来实际处理涉诉信访案件的经验谈一下看法,旨在共同探讨推动涉诉信访化解新局面。

关键词:涉诉信访工作

控制

化解

要解决涉诉信访问题,首先要明确涉诉信访的含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召开的全国法院涉诉信访工作会议精神,涉诉信访是指与某一具体诉讼案件相联系,针对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案件的行为和结果,要求人民法院启动司法程序、实施诉讼行为的人民群众的来信和来访,其内容既包括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要求起诉,也包括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向法院提出申诉和再审申请,同时还包括一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信访时,向其他国家机关信访,其他国家机关接访后通过一定方式促使法院完成某种诉讼行为。在明晰上述含义之后,不难看出两点内容,一、从法律程序看,涉诉信访问题的产生在诉前、诉中(含审理和执行)及诉后,这三个连贯的程序引发的问题涵盖了法院系统应当处理的涉诉信访案件的全部范围;

二、从信访来源看,涉诉信访工作是一件复杂的综合性工作,涉及到司法、行政、社会管理等方方面面,解决问题光靠人们法院的力量是不行的。以下我们从涉诉信访案件的现状、成因、解决途径和化解矛盾中一些经验探讨如何拓展化解涉诉信访案件的思路。

一、涉诉信访案件现状

2011,我市接上级法院、中央政法委交办以及中联转办的涉诉矛盾纠纷化解案件共计415件。从涉诉信访案件的涉及法院级别看,主要的工作还是在基层法院,从涉诉信访案件的案件性质看,主要的工作在民事条线。如2011年我市接中政委交办89件进京访案件,9件在中院处理,化解率66.7%,80件在各基层法院处理,化解率50%,而其中刑事案件占11件,民事案件占48件(化解率58.3%),商事案件占9件,知识产权案件1件,行政案件13件,执行案件7件。从上列数据中可以分析出两点,涉诉信访矛盾集中在基层法院和民事纠纷领域,且化解难度均较大,解决了基层群众的实际问题就是解决了涉诉信访矛盾的主要部分。笔者作为一个长期奋战在基层法院信访条线的工作人员,对此深有体会,有的时候基层群众法律知识不足,或者对法律理解较为片面且往往顽固己见,在法院受理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一旦他们得到的判决结果与其心理预期不一致就容易引起涉诉信访问题,而且不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很难从法律上转变他们的观念。

二、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

分析涉诉信访案件个案形成的原因,可以从法官、当事人的角度分析形成其成因。

第一、法院自身的原因。从业务水平来看,一些审判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采用证据、审判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认识、办错了案;从职业道德来看,极少数审判人员违法办案、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导致案件得不到公正审理,造成当事人上访、申诉;从工作作风来看,一部分审判人员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缺乏耐心、态度冷淡,是当事人对法院产生不信任感,从而对审判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导致败诉就是不息诉。例如最近报道的洛阳某法院当事人递交证据材料时,法院一工作人员对其态度生硬,讲了一些欠钱不还,当心抓你等一系列不该讲的话,导致当事人倒地摔死,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第二、当事人的原因,其法律意识和理论缺失,从法律知识理念局面来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制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但是其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并没有随之同步发展,一些当事人法律知识的缺乏、错误地或者片面地理解法律规定,并顽固地坚持,他们不理解案件的客观事实和主观认识之间存在的差异,当判决书认定的法律事实和他认为的案件事实的主观认识不一致的时候,便认为法院的裁判有错误或者法官枉法,对裁判不满、不服,要求改判,从而引发涉诉信访,比如说劳动者杨某起诉的劳动合同案件,杨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在其离职后向单位要求经济补偿金等依据劳动合同主张,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因杨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雇佣关系,故驳回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因劳动者对判决的依据不能理解,坚持自己的主观认识,所以虽然两审法院均对其判后答疑,多次进行法律释明工作,但是收效甚微,最终引发涉诉信访。还有一些人法治观念、法律精神缺乏,公众法律意识淡薄,以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为借口,在投机心理驱使下,不顾案件实际,向对方当事人及法院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然后以上访、缠访的方式企图获得满足,比如在。而信访人选择信访方式说明信访人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或知情达理,属于正常信访,他们不同于无理取闹的上访人,他们只是由于种种原因,通过信访这条渠道去维护自己的权益,理性性信访人来信来访不仅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一部分还可能提供大量的线索和证据,并帮助法院审查出一些错案。

法院和当事人的因素构成了涉诉信访案件形成的个案原因,而从整个社会背景而言,涉诉信访案件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2000年后我国经济在房地产开发的影响下大步前进影响下,房价飞涨,社会资源分配不均,贫富差距加大,征地拆迁及安居房所有权问题在各利益集团的角斗中益发激烈,涉及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的当事人定期聚集在各级法院门口抱团上访,甚至行为激烈的会发生围堵法院大门等行为。产生这种现象主要症结在于政府部门处理和解决该问题的力度不够,单靠法院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不现实,这种现状导致法院在立案审理过程中不立不裁,引起当事人上访,最终导致涉征地拆迁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此外由于经济全面发展与诸多体制不健全、不完善之间的差距仍然存在,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社会上对于法院职能的期待值愈来愈高也引发了涉诉信访的高峰。

三、涉诉信访矛盾控制和化解的经验

第一、从源控制,建立贯彻法院工作全部流程的机制。良好的机制是解决问题的保障,根据涉诉信访产生的原因,在控制和处理涉诉信访事件的过程中,法院已经逐步建立防范和处置措施,在诉前、诉中和诉后事宜方面都建立了相应的制度。诉前通过诉讼服务中心的诉前调解制度,将敏感性案件、矛盾易激化案件、群体性案件在立案前筑起一道筛网,做好诉前调解和协调工作可以将此类案件避免进入诉讼程序。进入诉讼程序后,在立案、审理、执行过程中,法院对每个案件建立案件风险评估机制,将可能引起涉诉信访问题的案件全程跟踪,一方面法院在保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基础上,更加重视此类案件,在与当事人接触过程中谨言慎行,不说出格的话,不做出格的行为,在接待当事人过程中也要热情周到,想方设法减少法院与其摩擦;另一方面在诉讼阶段严格落实“谁审判、谁负责”原则,强化业务部门责任意识,只有切实提高办案质量,依法办案,公正司法,法院说话才能硬的起来。法官在案件判决之后也不能抱有“一判了之”的想法,法院作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司法部门,对于每一份判决结果都是一份社会责任,对于判决的履行要坚持“依法处置”为主与“救济帮扶”为辅相结合的思想,综合运用法律释明、司法救助、司法引导的方法,在解释清楚法律规定的同时,对于无法执行、执行不到位等情况的,给予司法救助基金上的帮助,对于其通过信访无法解决其实际问题但可以通过其他部门解决的时候,及时引导其向有权部门寻求救济,在我去年化解的多个涉诉信访案件通过发放司法救助基金和通过法院与其他政府部门协调后得到救济。

第二、提升素质,提高接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打铁还得自身硬,涉诉信访工作有了机制保障,还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执行人员。法院的信访部门接触的案件涉及法院审理的多个领域,因此对于信访接待人员自身的法律素质要求很高,而且对于多次访、重复访的人员接待过程中要求更耐心。信访接待人员要具备责任心强、工作经验丰富、社会经验丰富、有吃苦奉献的精神,才能提高信访接待的效果。信访接待人员要注重与案件原承办人之间的沟通、加强与来访人员之间的沟通,做好来访人员与案件原承办人之间的缓冲剂的角色。对于涉诉信访的重要性,部分案件原承办人认识不到位,工作热情不高,对于赴省进京访的人员甚至还有畏难情绪和回避想法,而对于来访人员,则因对案件判决结果不服,对案件原承办人有一定的情绪抵触。面临这种情况信访工作人员必须积极主动的采取工作,贯彻能动司法理念,在此我们可以将涉诉信访工作的成效与法官业绩考核挂钩,切实提高预防和化解涉诉信访的自觉性。

第三、拓展思路,基层法院与基层政府部门联合化解。整合基层资源,建立共建机制,在服务性政府的转型过程中,法院工作不能靠单干,建立与劳动保障所、工商局消费者协会、交巡警中队、各镇司法所、派出所的联动共建平台已经逐步成型,在党委领导、法院主导下的涉诉矛盾化解机制具有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特点,在这个平台下,法院可以从解决案件角度出发,最终解决实际生活问题,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将弱势群体的困难,家庭伦理的复杂,群体访、长期访的问题以共建活动的形式在基层解决。因个别案情复杂、矛盾激烈的问题,如涉及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政治优势,积极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汇报或通报化解工作开展情况,反应其中问题,提出解决建议,努力取得支持与协助,将基层法院的涉诉信访化解工作深入展开。

第四、逐案化解,将每个信访案件都落实到人。对涉诉信访案件召开专题审委会,逐一通案,会议由承包人汇报前段时间工作情况、未化解原因,业务部门负责人汇报案件评查情况,确保在审判程序、证据采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问题上没有问题,再由包案领导汇报下阶段工作计划。通过各位社会经验、审判经验均丰富的资深审委会成员在会议上发表意见,集思广益,共商措施,最后由一把手院长综合各方面情况,部署化解方案,落实化解责任,督促化解进展,各信访案件承办人在接收案件后,主动走进信访人生活,以无限的工作热情融解信访人员的抵触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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