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安全监管制度

2024-06-16

劳动合同安全监管制度(精选8篇)

劳动合同安全监管制度 第1篇

劳动合同安全监管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劳动保护,保护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2.范围

适用于公司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3.职责

3.1 人事科负责劳动合同的编制和签订工作,认真执行《劳动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员工劳动保护方面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3.2 各部门应认真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员工劳动保护方面的规定和要求,持续改善生产作业环境;

3.3 总经办负责劳动合同有关安全事项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并督促整改;

4.内容 4.1 劳动合同

4.1.1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1.2 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员工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或者减轻对员工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承担的责任;

4.1.3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4.1.3.1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1.3.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1.3.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2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4.2.1 国家实行每日 8 小时、每周 40 小时工时制度,遇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等节日应当安排员工休假;

4.2.2 因生产需要须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在保障员工安全的条件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 3 小时,累计每月不超过 36 小时;

4.3 劳动安全卫生

4.3.1 建立、健全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事故和职业危害;

4.3.2 保证安全卫生设施正常运行,及时向员工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劳防护用品、并指导其正确使用;

4.3.3 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无证人员禁止独立上岗操作;

4.4 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具体见公司《女职工及未成年人保护管理规定》; 4.5 员工安全生产的权利

4.5.1 享有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建议权、评批权、检举权、控告权、拒绝权、安全保障权以及社会保障权和赔偿请求权;

4.5.2 不得因员工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5.3 不得因员工在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6 员工安全生产的义务

4.6.1 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6.2 应当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6.3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部门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5.其他

处罚:凡违反本规定,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劳动合同安全监管制度 第2篇

(一)为了加强全镇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全乡社会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及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或本单位食品安全的责任人,对食品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责任人,对岗位的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

(三)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乡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工作。

(四)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镇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日常监督和督查。

(五)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食品安全工作:

食品安全工作在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职能站所根据本工作计划,负责落实监管职能范围的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指导帮助企业加强自律,提高食品质量和安全,改善食品安全状况,使所监管领域食品安全相关指标达到创建活动要求。

1.各村委会:加强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完善协管员和社区信息员食品安全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职责。重点抓好集贸市场、社区宴席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宣传、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协助相关部门落实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

3.镇农科站: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领域、生产环境、农业投入品使用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以及与食品有关的植物病害的监督、监测、检疫、检验管理,深入推行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

4.镇畜牧兽医站: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进行监测,负责动物防疫及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5.镇社会经济发展办:负责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推进食品流通体制改革,监管生猪定点屠宰,酒类市场的行业管理,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建立食品信用体系。并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的日常监管,负责查处生产不合格食品及其它质量违法行为。

6.镇卫生院: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做好食品污染及食品安全事件中受伤人员的救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7.各中小学:开展好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工作,协助相关职能站所抓好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

8.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其他相关站所:根据站所职能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六)、各成员单位要依据《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成员单位职责》的规定,严格执行食品监管法律、法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食品安全职责,确定食品安全责任人,保障食品安全。

1、主要领导职责

(1)在上级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对本地区(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2)负责本辖区、本部门食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实施产品质量监控,责成有关部门和执法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负责对责任制的分解和落实。

(4)负责对本部门、本辖区发生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的督办;承担因对食品安全工作领导不力而形成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重大案件和造成较恶劣社会影响的领导责任。

2、分管领导人职责

(1)在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分管部门及责任区的食品安全工作,以及责任制的落实。

(2)负责对分管部门及责任区内的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组织所分管部门和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的查处和督办;承担因对食品安全工作组织不力、措施不当,造成分管部门、责任区内重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和造成较恶劣社会影响的直接领导责任。

3、岗位责任人职责

(1)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对责任区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2)对责任区内监管对象的基本情况及时调查、收集,落实各项责任,搞好食品质量动态管理工作。

(3)定期对责任区内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排除隐患,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服务。

(4)对责任区内的食品违法案件、违法行为及时查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故案件,按照管理权限向领导和上级汇报,承担责任区内发生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

(5)受理假冒伪劣食品的举报,并及时查处。

劳动合同安全监管制度 第3篇

1 目前我国私企劳动监督执行面临的困难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经济发展迅猛, 但是相关的劳动监管制度或措施的制定、实施及宣传并未及时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目前, 监督执行的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员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不少在私营企业工作的员工, 尤其是在一线流水线上工作的员工, 他们的组成成员往往是农民工。农民工的知识、素质不高是公认的事实。他们有些没有念过几年书, 就出门打工赚钱。并没有机会知道有专门保护自己权利的《劳动法》, 就算是知道有《劳动法》的存在, 也并不知道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有些什么规定。更不会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1.2 工会职能难体现

在私营企业中, 有很多企业并没有工会这一部门。觉得这一部门是浪费钱财的消耗部门, 不能为企业带来收益, 也就没有设立。职工有事情难以得到倾述, 家中有事情, 也不会像有工会的企业得到组织的关心和爱护。更不要说是当职工的利益受到侵害时, 会有部门出面交涉。

就算设立有工会的私营企业, 工会也只是做做样子, 在逢年过节时发点油、发点米成为了主要的工作, 因为工会领导也是在私营企业中工作, 领私营老板的薪水, 不敢得罪老板, 怕自己丢了饭碗也是工会干部的担心。只要不涉及自己的利益, 工会干部当然也不会出面维护职工的利益。

1.3 缺少监管部门

《劳动法》颁布之后, 没有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这给私营企业的负责人一些空子。我国行政执法的力度不强, 对于违法违规的企业处罚也不够严厉, 不能很好地维护职工利益。另外, 一些地方相关政府也担心好不容易引进的外商投资因为自己的过严管理而流失, 成为经济发展的阻碍, 也绑手绑脚不敢管理。

1.4 劳动者属于弱势地位

目前, 中国的就业形势严峻, 失业人口很多。市场是属于供大于求的状态, 企业可以随时招聘缺少的人员, 而职工却不能随时找到合适的工作。如果职工的维权意识很强, 一方面企业会不理睬职工的申述, 另一方面, 也可能导致职工丢失工作。经过权衡, 职工只好忍气吞声, 不敢为自己维权。比如, 带薪休假是劳动者一项重要的权利, 《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 但在实际生活中, 得到休假的劳动者寥寥可数, 休假不是被打了折扣, 就是转化成补贴或加薪, 甚至没有补偿也没有, 劳动者也不敢有异议。

据国家法律规定, 劳动者每日正常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 加班最多不得超过3小时, 也就是说劳动者每日工作不得超过11小时。但是, 加班现在几乎已经成为随处可见的现象。企业利用员工不熟悉法律知识, 或者迫于生活压力, 就业形势等, 随意要求加班, 且美其名曰多劳多得, 有些甚至要求员工签自愿书, 员工是敢怒不敢言。

1.5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的《劳动法》、《工会法》中很多的规定是大纲性的条例, 对于一些重要的概念, 比如同工同酬等还需要更进一步地研究、明确, 致使一些企业钻了法律和政策的空子, 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6 劳动者申述问题困难

不少劳动者对于法律并不熟知, 当企业侵犯他们的利益时, 很多劳动者的感受是:就算想告也不知道往哪里告。同时对于请律师维权的费用, 耽误的工作时间等成本都觉得难以承担。大部分的劳动者在这个时候要么选择离开企业, 另觅他处, 要不在企业继续忍气吞声。几乎很难见到有劳动者主动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2 我国私企劳动监管的对策剖析

当前, 我们党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2005年2月19日, 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以上我国私企在用人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则在某种程度上违背了我们民主法治、诚信友爱、安定有序等的原则。针对这些问题, 我们首先要从宏观上把握和谐社会的理念对经济发展的指导作用, 即把经济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有机结合起来, 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处理好贫富、劳资和干群关系。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

2.1 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更多途径, 用网络, 电视, 广播等立体多方位的途径向劳动者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让劳动者知道有自己的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也让更多的农民工朋友知道自己该在什么地方, 什么部门维权, 倾述自己的问题。

2.2 改变私营企业的工会职能

要发挥工会的职能, 要求私营企业在企业中必须建立工会组织。工会干部也要积极地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组织要依据《劳动法》、《工会法》赋予的职权, 一方面组织好职工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 掌握好自己的武器。另一方面, 要维护好职工在工资, 社保福利, 工作时间, 工作地点等方面的权益。让职工在舒适, 舒心的环境中工作。

工会的上级机关要积极抓好工会的组建工作, 尤其是加强对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工会组织建设, 最好能把工会独立出来, 不受私营老板的工资压力, 由工会上级组织考核定级。这样能让工会干部减少后顾之忧, 专心为职工办实事。

2.3 政府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

政府部门首先要对企业的工会组织建立情况加以监督。严格要求私营企业在一定人数范围内建立工会。让工会不是成为一种摆设, 而是真正为职工办事的组织。

对于违规的企业, 不要存在过多的顾虑, 该严惩的要严惩。不能因为经济而损失民心, 不能因为发展经济就置稳定于不顾。要发展经济也要让职工权利获得保障。在平时的工作中也应加大巡查力度, 及时发现, 及时纠正。

2.4 进一步提高职工素质, 增强维权意识。

在目前就业难形势的影响下, 职工的就业岗位竞争非常激烈, 职工面对这种激烈的竞争, 对来之不易的工作非常珍惜, 加之现在生活压力大, 不少“房奴”、“孩奴”, 觉得失去工作的后果很严重, 因此有些职工对企业违法违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忍气接受, 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 为了眼前利益, 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 纵容了企业, 侵权行为日益严重。相关组织要鼓励职工应该清醒地认识到, 只有及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才能制止企业侵权行为的继续, 使企业自觉依法进行管理, 才能保障自己的生存与安全, 使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地发展。

2.5 健全相关劳动法律体系。

我国劳动法律体系包括《劳动法》、劳动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政策等。《劳动法》出台前后不到一年的功夫, 国家劳动部就颁布了20余部配套规章, 与此前已有及后来陆续出台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得益彰, 基本形成了《劳动法》的立法体系。但是, 在时代飞速发展的今天, 有些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应现在社会的情况, 这样就难以保证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此, 完善立法、建立健全劳动法律体系是当务之急, 要真正体现出有法可循、违法必究的立法效果。

2.6 简化劳动者申述的程序

简化劳动者的申述程序, 缩短向上级反映情况的时间、成本, 让劳动者愿意申述也方便申述。同时, 将调查的程序、结果透明化, 公正、公平地进行处理, 真正维护好各方的权益。

摘要:《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在工作当中权利的基本武器, 但是在国内的私营企业, 往往企业职工的利益受到损害却无法得到保障, 这严重违背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宗旨, 也使我们看到我国私企在劳动监管上力度的薄弱。本文就存在的问题, 提出相应的对策, 力争以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为指导探索私企劳动监管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私企,劳动,监管,工会

参考文献

[1]贾岗.加强外部监督不含糊[N].人民公安报, 2000.

[2]佚名.我国劳动立法与劳动者权益保障[J].中顾法律网.

[3]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部;工会干部培训教程[M].中国工人出版社, 2002.

[4]唐树柏.劳动者权益保护待解决的几个问题[N].工人日报, 2002-02-01.

[5]钱锋.浅谈企业工会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和途径[J].科技信息, 2007, (28) .

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第4篇

摘要:本项目将针对当前频发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调查,总结出影响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因素,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机制方面存在的缺陷,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机制。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建议。旨在通过本次调查了解当前食品安全的现状,进一步了解从农田到餐桌、从生产者到消费者如何看待视频安全问题,我国的食品安全法是否有效的对食品安全问题起到了监管作用,从而正确解决让百姓提心吊胆的食品安全问题,总结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机制的薄弱之处,有针对性地提出对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机制的可行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监管

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的追求也越来越高,各种大棚蔬菜、速食品、膨化食品以其食用方便、味道鲜美等特点迅速霸占食品界的主力市场,使人们对其情有独钟。但在人们享受这些美味食品的同时早已不知不觉中被其无节制的农药喷放、添加剂的过量使用造成了不可磨灭的身体伤害。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根据调查数据显示我国食源性发病率是比较高的,这就说明了我国在食品生产、检验、包装、销售、监管等方面存在着缺陷。

保障食品安全有赖于生产者的自律,消费者的觉醒以及法律方面的监管。在前两者尚未完全发挥作用之前,我们只有依靠法律规制方面对食品生产消费各个环节进行监管。而在我国现在的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机制中多部门交叉执法、管理混乱、监管力度不到位等现象屡见不鲜,还需我们进一步探索如何完善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机制,真正的保障食品的安全。

二、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完善

自从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之后,我国已经基本有了一套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但是这个以食品安全法为主的体系并不完善,与其他食品安全方面配套的法律法规依然存在着很大的空白,并且现存的法律法规之间也存在着冲突,比如食品卫生和产品质量这两个部门法都各自独立且带有其强烈的部门色彩,在执法适用过程中就非常容易将其混淆,而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不够就会导致执法人员无法正确适用法律。

(二)法律法规的惩处力度不够

我们中国古代讲究以儆效尤,而当今社会依旧如此。在食品安全的问题上,我们对生产者、商家越是放纵越是不拘于管束,他们使用农药使用添加剂就越会放肆,他们就越会变本加厉的制造出更多让人们恐慌的食品安全问题。我们只有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加大对每一次食品安全问题的惩处力度,让这些商家感到“害怕”。他们只有发自内心的畏惧了,才会更加严肃的看待食品安全问题,才会在生产制造的过程中严格把关,才会让人们享受到的更多天然无害的食品。因此,我们要在执法过程中加大惩处力度。

(三)交叉执法影响执法效果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机制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其中颇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各部门交叉执法,不仅导致执法不到位,而且引起执法混乱,且容易使各部门之间无法和谐相处,更不用说齐心协力治理好食品安全问题了。在这种多部门交叉执法的状态下,我们无法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这样就会影响监管效果。

三、完善我國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健全食品召回制度

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部门法中略有涉及食品召回,因此我们要建立起专门的食品召回法律制度。建立召回制度可以从消费者手中迅速回收不安全食品,避免大范围的爆发食品安全问题,同时予以了消费者更多的保障,让他们受到的损失可以得到赔偿,也让他们在以后购买食品的时候更加的安心放心。

(二)明确责任承担制度

对于违法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明确其责任制度, 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想知道责任的来源方就要建立监督机制,关于这点我们可以在网络平台上设置多个网络监督点,由人民群众亲自进行监督。对于生产者来说则适用于严格责任制,对于经营者来说适用于连带责任制,同时还要对消费者造成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

(三)建立法规和标准的一致性

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作制度 第5篇

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作,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的整体合力,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体系

(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依法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执法协调协作体系。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定期报告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及时请示、报告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协调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强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协调和协作机制,切实形成监管合力

(三)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按照法定职责参与协调工作。

(四)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部署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五)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属于农业、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报并移交相关部门。

(六)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诉、举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书面通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对移交的相关材料要复制存档备查。

(七)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他监管部门通报或移交的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事项,应当按照职责及时依法查处或处置。

(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机构分工协作和协调机制,切实提高食品市场监管能力

(九)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内设机构应当明确职能分工,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宣传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建立协作和协调 机制。

(十)食品流通监管机构负责流通环节食品监管综合协调,承担辖区食品流通许可和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工作。

(十一)内外资企业登记注册、监督机构负责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查处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二)个体私营经济监管机构负责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登记管理,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十三)市场监管机构负责集贸市场、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涉及工商机关的相关职责。

(十四)广告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食品广告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违法食品广告。

(十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受理和依法分流、处理消费者的咨询、申诉和举报,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六)竞争执法、直销监管、商标管理等机构分别负责查处食品市场不正当竞争、传销、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十七)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职能机构要建立情况通报和工作协作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四、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区域横向协作和通报制度,切实加强依法跟踪监管工作

(十八)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不属于本 区域管辖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十九)在查办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案件中,需要跨管辖区域协作的,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及时通报,由具有管辖权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调。

(二十)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应当加强信息通报,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发挥系统整体功能,强化依法跟踪监管工作。

五、加强社会监督,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度(二十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聘请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畅通投诉渠道,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

(二十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通过新闻媒体依法公开有关信息,通报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情况,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二十三)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强化领导责任制、职能机构监督检查和指导责任制以及属地监管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监管任务和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岗位和执法人员。

安全监管责任制考核制度 第6篇

一、考核范围

与县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乡镇(街道)、部门。

二、考核内容

《县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县部门(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规定的内容。

三、考核工作程序

(一)县政府根据市政府的要求,与乡镇(街道)、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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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政府安委会组织有关人员成立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的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千分制考核。对各乡镇(街道)每季度一次考核,对各部门每半年一次考核。季度考核、半年考核按一定比例计入年终考核总得分。

(三)被考核单位必须制定各项工作措施,按质按量完成目标责任书中的各项指标,若单位有不涉及项,按缺项对待,计分方式为:

实得分

应得分

1、总分=×1000分

2、应得分=1000分—缺项分

四、奖惩

(一)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总得分在900分以上的,由县政府授予一等奖,奖励现金4000元;850分以上899分以下的,由县政府授予二等奖,奖励现金3000元,并对以上单位授予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三)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四)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或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由县政府颁发“特别贡献奖”,并给予表彰奖励。

(五)实行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

1、保证金按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规定的数额缴纳。该保证金由县财政局、安监局管理,年初缴纳,年末兑现。

2、凡本安全生产不突破控制指标,安全工作考核得分900分以上的,按保证金50%的标准奖励;得分在850分以上899分以下的,按保证金40%的标准奖励;得分在800分以上849分以下的,按保证金30%的标准奖励。以上奖金的50%用于奖励党政主要负责人,其余50%用于奖励其他责任人。

3、得分在750分以上799分以下,每少得1分,扣保证金100元,直至将所交保证金扣完。

4、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或年终考核低于750分的,本缴纳的保证金将予以全部扣罚。扣罚的资金在县财政专户储存,作为安全生产发展基金专款专用。

清平社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 第7篇

清平社区居委会

清平社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巡查制度

随着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药品安全已成为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石家镇本着紧紧围绕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健康这一中心任务,切实履行监管职能,认真抓好各项食品安全工作任务的落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清平社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巡查制度:

一、成立由社区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的公共安全监督小组协调、监督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二、结合我社区实际,每月开展一次对本辖区的杂食店、大中小餐饮、药械经营等单位的食品药品安全日常巡查、检查工作。

三、特别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更要加大监督巡查力度。

四、对辖区生产企业单位主要督促他们作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依法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在生产过程中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确保食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作、设备安全,对食品无污染。

五、对大中小餐饮单位重点检查工作场所环境,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是否存在交叉污染的隐患,工作人员的个人卫生,污水排放及垃圾处理等。

六、对一些食杂店主要检查是否亮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进货登记是否及时完整、有无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上架商品是否存在三无、过期等。

七、及时收集报告农村家庭、庙会集体聚餐信息,认真做好申报登记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现场卫生监督指导工作。

八、畅通信息渠道,定期报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的信息,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及时向区级相关部门报告。

清平社区党总支

论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完善 第8篇

(一) 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非常多。添加“敌敌畏”、“苏丹红”、甲醛浸泡海货、地沟油、“大头娃娃”、“三聚氰胺”毒奶粉、食品添加抗氧化剂、鸡蛋糕点长蛆、国内肉冒充进口肉。这些触目惊心的案例让民众担忧, 也不得不引起国家的重视。

平均9对夫妻有一对不育。中国少女平均初潮年龄已经比20年前提早了4岁。国人对国内食品的信任危机, 导致国内食品生产商和农民们损失惨重。我国消费者对国内任何一种食品安全的信赖度均低于50%[1]。

不良商家消息曝光后, 导致诚信的店家们无法继续正常营业。

中国食品出口贸易遭受了沉重的打击。我国超过85%的农产品及食品出口企业受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 造成每一年超过89亿美元的损失[2]。据统计, 2004年上半年, 我国因食品安全问题出现超过5亿美元的贸易赤字。同时, 这对于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国际形象和诚信度也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二)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立法现状

2009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章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我国现在基本形成以《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为支撑, 与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进出口商品动植物检验检疫等法律相衔接的综合性食品安全法律体系[3]。

二、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监管不力的原因

(一) 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指, 在交易中, 交易双方了解到的交易的信息不对等, 一方知道的信息较之另一方更多, 形成不平等的信息地位, 造成劣势方利益受损。这是市场经济的弊病。

执法力度弱, 监督手段效率低, 惩罚措施代价低廉使得供应商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隐瞒食品安全信息, 使食品质量无法得到保证。食品流通各环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食品原材料供应商、食品生产商、食品加工企业、批发商、零售商之间各自不了解其他方对食品进行过污染, 消费者更无从得知了。政府与销售商之间信息不对称使政府不了解食品的安全状况, 从而无法向民众报告食品到底是否存在安全问题、这种安全问题发生的原因。而政府、消费者之间信息不能互通有无, 对于发现问题的食品若政府不及时的向人民作出该食品的质量报告, 容易导致引发社会恐慌。

(二) 问题发现难、管理难、处罚难

1. 发现难

食品种类变得复杂多样, 商家造假技术越来越高明。我国使用的检测仪器检测成本昂贵, 手段繁琐, 耗时长, 人力缺乏。另外现有的食品安全惩治措施中关于地方领导的处置也成为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障碍之一。

2. 管理难

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职权划分仍坚持以行政区划为界的原则, 各地政府互不干涉导致食品安全治理缺乏宏观调控;缺乏合作经验, 且合作成本高适应周期长。小作坊经营场所的不断变动给监管带来很大难度。困难和风险都极高的监管区域, 监管部门互相推诿, 造成监管真空。

3. 处罚难

风险社会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认定难为执法部门增加了难度,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面临取证难的困境;食品安全风险快速多变、复杂的不法行为是法律更新速度难以企及的, 是食品监管部门面临无法可依的难题;同时, 现有法律对于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法行为规定的惩罚过轻, 根本无法起到威慑不法分子的作用。

(三) 部分管理者为了不同需求, 态度不一

为了自身利益, 政府管理者们却知法犯法。如:分管农业的副省长的需求是地方是增值与增产, 出了问题由分管卫生的副省长来承担责任, 因此, 为了各自的需求, 两位副省长会起争执。

(四)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冗杂, 多部门监管不统一

分层分段监管模式使监管主体之间沟通困难, 无法发挥整体监管优势。利益驱动导致重复执法、重复抽检。尽管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中通过设置食品安全委员会来强化对各个部门的统筹、指导。但其规定过于笼统, 未从根本上扭转监管部门之间执法范畴交叉、职责笼统的近况。且各部门制定标准不统一;食品安全标准中重要标准缺失;食品安全标准与世界HACCP制度脱轨。

(五) 食品安全意识薄弱

我国国民食品安全意识尚未形成。菜农自己都吃二氧化硫含量超标的药菜。中国人食品安全意识薄弱, 不愿就食品问题维权, 使得许多不法商贩逍遥法外。

三、值得借鉴先进的立法和管理经验

(一) 美国

预防性控制措施可以说是比较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方式。这种方式是指, 除适合HACCP要求的低酸罐头、水产品和果汁食物企业按法律执行外, 其他企业的责任人、经营商或所有人, 必须对其所存储、包装、加工或生产食品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危害进行评估, 并采取预防措施将危害的产生降至最低, 按照要求保证该食品无掺假或者无误导性标识, FDA负责监控实施, 并留存记录[4]。

预防性控制措施从立法的角度要求食品生产商自行对自己的食品危害进行预测预防, 从源头避免危害的出现。这不仅能提高食品质量, 还能大大缩减政府人力物力资源, 符合我国人多地广难以管理的国情。

(二) 日本

我国在2009年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 但仍然处于初级阶段。日本安全委员会在食品安全领域地位非常高, 遵循既定的三大管理机制.其中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是食品安全管委会的侧重点, 危机应对机制是一个突发事件的应对体制, 力求在第一时间找出突发事件的应对方案, 平复百姓恐慌的情绪。我国可以参照日本食品安全管委会的机构设置, 形成类似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管理、运行机制。

(三) 台湾

食品追溯制度是台湾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中的亮点, 它是世界上首个实施此制度的地区。食品追溯制度是指食品从生产、加工、流通到销售的每一个阶段, 都可以追溯与追踪查询。这个运作体系的顺利实行还需要依靠成熟的电子信息技术来及时发布查询结果。另外, 台湾地区的社会监督制度和严厉的惩处措施也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督体制需要学习和借鉴的地方。台湾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团体是民间组织, 与政府分离, 由民众捐款来筹集运作经费, 定期对市面食品进行抽查, 并将抽查结果公布于众。台湾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非常严厉, 违法者要面临巨额罚款, 和长时间的监禁。

四、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和对策

(一) 建立完善的权力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体系。把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权力明确规定出来, 具体到每个部门的遵守细则中去。明确划分各部门的权力界限, 按照食品种类对各部门管理进行分工。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 这些部门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管理。建立独立的监管体系, 食品委员会由国务院直接治理, 在各部门设立分会, 监督各部门的职能行使状况, 包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外, 食品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对外发布职能。

(二) 加强对问题食品风险预防机制的完善

目前, 世界上广泛推行的HACCP系统使得企业可以把对食品安全检查的精力都放在容易发生食品安全危险的环节, 更能有效防御危害的发生。我国应当采取HACCP系统, 规定专门的机构对次体系的监管工作。同时, 加大执法力度, 确保各个食品企业能够有效的实施这项措施, 预防食品安全的发生。

(三) 重视对食品安全的科研培养

我国食品检测成本过高、效率低下, 阻碍了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 大量的人力物资的投入却不能得到预期的效果。国家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研究所等科学研究部门, 研发属于我国的食品检测专利, 研发缩短检测时间的检测工具, 创造新的检测方法。培养食品质量检测的专家。

(四) 加强食品安全惩罚力度, 完善食品召回制度

增加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罚强度, 触及商家的根本利益, 从而使其畏惧触犯相关法律, 能有效改善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现状, 杜绝问题食品的出现。

食品召回机制是食物链中最终防线, 我国尽管对食品召回制度进行了规定, 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召回责任归属不明确、监管主体经验的欠缺、企业责任心较弱等问题, 使得我国食品召回制度一直处于摸索的进程当中。因此应当学习美国、台湾的食品召回、追溯制度经验, 健全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

(五) 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意识的培养

设立专门食品信息发布机构, 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物、病因物质、受害症状、受害人数、死亡人数、化验结果、预防结果、应对方法准确发布给民众。设立民间监督团体, 提高我国民众食品安全意识, 不仅能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 也能提高食品生产、销售者的素质。检举的不法企业, 利于我国食品安全的发展。人人都意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才能杜绝类似“菜农自己也吃有毒黄花菜”事件的发生。

摘要:近年来,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这严重影响了我国国民的身体健康、国家产业安全和社会稳定。我国食品监管制度不完善是所有食品安全问题原因的源头, 因此借鉴国外先进食品安全监管经验, 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迫在眉睫。

关键词:食品安全,原因,对策

参考文献

[1]陈刚, 王晓瑜.国内消费者对任何一类食品安全的信任度均低于50%[EB/OL].人民网, 2005.

[2]aluphea.中国农产品贸易数据[EB/OL].豆丁网, 2013.

[3]吴林海, 钱和等.中国食品安全发展报告2012[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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