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管理全文范文

2024-08-09

酒店管理全文范文(精选6篇)

酒店管理全文 第1篇

武警部队伙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警部队伙食管理,提高保障水平,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需条例》、《军队伙食管理规定》、《军队伙食单位分餐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基层后勤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伙食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全武警部队。

第三条 武警部队伙食保障实行以中队(连)为主的组织形式,有条件的也可实行其他集约保障形式。

第四条 伙食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按级负责,科学管理、讲求效益,发扬民主、服务官兵的原则。

第五条 伙食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落实供应标准,执行管理制度,科学调剂伙食,增强官兵体质,提高保障能力。

第六条 各级领导必须重视部队伙食,列入工作议程,经常检查指导。各级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抓好供应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武警总部后勤部军需物资部是武警部队伙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武警部队伙食管理制度;

(二)制订武警部队伙食管理工作规划;

(三)指导武警部队基层单位食堂和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总结推广武警部队伙食管理先进经验;

(五)指导武警部队炊事专业训练;

(六)组织指导武警部队伙食管理信息化建设;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总队(师)后勤部军需物资处(军需科)是所属部队伙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首长领导下,在总部后勤部军需物资部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部队落实伙食管理制度,会同财务部门加强伙食费管理;

(二)制订所属部队伙食管理工作计划;

(三)指导所属基层单位食堂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指导所属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建设与管理工作;

(五)总结推广所属部队伙食管理先进经验;

(六)组织指导所属部队炊事专业训练;

(七)组织指导所属部队伙食管理信息化建设;

(八)负责本单位军粮供应管理的协调工作;

(九)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支队(团)军需部门是所属部队伙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首长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部队落实伙食管理制度,会同财务部门加强伙食费管理并组织司务长集体办公。相对集中的单位,每周进行一次集体办公,比较分散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司务长集体办公,统一核算账目,组织业务培训,汇报伙食管理情况,讲评司务长工作;

(二)组织指导所属基层单位食堂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所属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总结推广所属部队伙食管理先进经验;

(五)指导监督所属单位主副食品采购工作;

(六)组织所属部队炊事专业训练和伙食管理信息化建设;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各级军需、卫生部门应当加强部队饮食卫生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中队(连)食堂、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及主副食品的卫生进行检查,督促做好饮食卫生工作,保证部队饮食卫生安全。

第三章 中队(连)伙食管理

第十一条 中队(连)是部队伙食保障的基本单元。应当按照伙食供应标准和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主副食的采(领)购、加工制作和分发,并做好炊事员的岗位练兵工作。

第十二条 伙食管理应当坚持五项制度:

(一)坚持订食谱制度。每周由司务长、给养员、炊事班长根据供应标准、部队任务、市场供应等情况,运用《武警部队标准食谱系统》,按照营养配餐要求制订食谱,经经济民主组审查、本单位首长批准后公布实行。无特殊情况,不得变动。由生产生活服务中心统一采购主副食品的连队,要及时编报预约采购计划。

(二)坚持厨房值班制度。厨房值班员由副班长或本单位首长指定的士兵轮流担任。负责实物验收和消耗登记、公布,督促炊事人员按时做好饭菜,监督检查厨房、食堂卫生,通知炊事人员做病员饭和执勤、外出人员留饭。

(三)坚持实物验收登记制度。主副食品由司务长和厨房值班员共同验收,并与采(领)购人员共同在发票上签字。每日消耗的主副食、炊事燃料,必须由炊事班长和厨房值班员共同称量,并落实给养逐日消耗登记。每月底对库存物资进行一次盘点,发现账物不符时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四)坚持经济民主制度。每月月终结账后,必须由司务长编制伙食账目公布表,经过经济民主组和本单位首长审查盖章,于下月5日前张贴公布并报上一级军需部门。经济民主组应当每月组织一次账目检查,每季组织一次伙食管理民主评议。炊管人员应当经常征求就步人员对伙食的意见。

(五)坚持饮食卫生制度。食堂必须保持清洁,厨具和餐具用后洗净、消毒,放臵有序。官兵就餐应当实行分餐制。采购、存放、制作的食物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第四章 生产生活服务中心管理

第十三条 生产生活服务中心是机动师所属团为连队提供服务保障的实体。业务工作接受本级军需部门的领导,财务工作接受财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其基本任务是:对连队所属主副食品和炊事燃料,实行统一筹措、统一加工、统一供应、统一结算;负责部队自产农副产品的调剂供应;承担本单位物资采购任务和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服务保障工作应坚持方便基层、服务官兵的原则。

第十四条 坚持预约采购制度。每周依据连队报送的主副食品预约计划,制订采购、加工、供应计划,并严格执行。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时,应征求连队意见。第十五条

加强采购管理。军粮应当从地方军粮供应主渠道采购;副食品和炊事燃料从大型超市、批发市场、食品生产厂家和蔬菜生产基地等渠道采购。大宗副食品可实行集中采购。供应连队的副食品价格,一般应当低于当时当地市场需售价的10%以上,其中粮、油、豆和炊事燃料购销同价。

第十六条 提高加工能力。不断完善加工项目,改进加工工艺,增加花样品种,提高加工质量,保持运转正常,满足连队调剂生活的需要。

第十七条 落实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实物验收、出入库登记、盘点等制度,做到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卫生制度。采购、存放、加工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禁止采购、供应腐烂变质和受污染的食品。自行宰杀的畜、禽等动物,必须经过卫生检疫。

第十九条 实行司务长值班制度。值班司务长由各连队轮流派出,接受军需部门领导,代表连队参与、监督生产生活服务中心的采购、加工、供应工作,并在各类票据上签字,每周轮换一次。

落实好司务长集体办公制度。

第二十条 坚持群众评议制度。每月征求一次连队意见,每季召开一次经济民主会,定期报告工作,按照公布账目。第二十一条 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应当逐步实行供应管理信息化。

第五章 分餐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分餐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配餐、文明就餐、安全卫生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武警部队伙食单位就餐实行分餐制。分餐一般采取配餐和自助餐形式。没有条件实行配餐和自动餐的应当使用公筷、公勺餐具分餐。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分餐管理荛的组织领导,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秩序,改善就餐条件,确保分餐工作落实;经常对官兵进行文明就餐教育,形成文明就餐风尚。

第二十五条 伙食单位应当根据军人膳食营养素供给量、食物定量、伙食费标准,按照便于分餐的原则,科学制订食谱,合理加工制作,确保饭菜种类、数量符合分餐需要。

第二十六条 实行配餐和自助餐的伙食单位,一般应当有保温分餐台、消毒柜、分餐具(分餐盘、碗、勺),有条件的还应当有保温分餐车、不锈钢操作台和洗碗机等设备。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后勤机关军需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伙食单位分餐管理的监督检查。支队(团)每半年、总队(师)每年组织一次,武警总部适时进行抽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评比先进食堂的重要依据。

分餐管理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餐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二)伙食质量与服务保障情况;

(三)分餐设备管理情况;

(四)饮食安全卫生情况。

第六章 伙食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伙食费包括灶别伙食费、各种伙食补助、客饭费、军粮差价补贴等,只能用于粮食、副食、燃料开支。

第二十九条 伙食费应当专款专用、计划开支,严密手续、合理使用,做到“十无”,即:无挤占挪用,无错领错报,无虚报冒领,无贪污浪费,无非伙食性开支,无少交欠交,无变相私分,无超标准退伙,无用伙食费请客送礼,无伙食费向生产费倒流。

第三十条 中队(连)必须依据供应标准和实力,按月如实编报伙食费、粮秣决算,经军需部门初审、财务部门复审后,按月核销。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挤占、拖欠或挪用伙食费。财务、军需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供应和管理职能,严格执行标准制度,认真审查伙食灶别实力,加强对干部和士官伙食灶别补差、各类伙食补助、夜餐、客饭等经费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生产生活服务中心采购主副食品和炊事燃料的开支,采取预借款的形式向财务部门预借,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预借款总数一般控制在所供伙食单位当月伙食费总额的80%左右。

生产生活服务中心的管理费从服务收益中提留,提留额由单位后勤财务、军需部门在主副食品供应总额的2%内核定。服务收益扣除管理费后的净收益,主要用于补助连队伙食,每半年返还连队一次。

第三十二条 中队(连)食用的自产农副产品必须严格进行实物验收,按有关规定合理计价。农副业生产收益按规定的比例定期补入伙食费。

第三十三条 地方政府、单位补助官兵伙食费一律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在“代管经费—地方保障性经费—生活补助”科目下核算,不得变相挪用。

第三十四条 中队(连)应按照食物定量标准设臵科目,依据给养逐日消耗登记分类记账,做到及时准确,真实反映生活水平。

第三十五条 中队(连)在保证官兵吃到食物定量标准的前提下,历年累计节余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的伙食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行规定节余指标。节余伙食费由中队(连)自主支配,主要用于调剂改善伙食费执行特殊任务需要;严禁用伙食费弥补其它超支经费。

第三十六条 对伙食费使用管理情况,支队(团)一般每半年、总队(师)每年组织一次检查,武警总部适时进行抽查。

第七章 炊管人员管理

第三十七条 炊管人员包括中队(连)的司务长、给养员和炊事员,生产生活服务中心的主任和其他人员。炊管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军政素质好,热爱本职工作,业务技术熟练,善于当家理财。

第三十八条 加强炊管队伍建设。按编制岗位配齐炊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中队(连)司务长和生产生活服务中心主任的调离、选配,应当征求所在单位军需部门意见。离任时,应当接受军需、财务部门的经济审计。

选改炊事员士官,应严格执行编制,由军需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考核。

第三十九条 开展专业技术训练。中队(连)和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应当依据《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野炊训练和岗位练兵。

充分发挥厨师培训机构作用,确保中队(连)保持一名以上具有等级厨师水平的炊事员。

第四十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炊事员士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等级;初级士官原则上应当获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中队士官应当获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士官应当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严格个人卫生。炊管人员应当勤洗后、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操作时应当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不得有妨害食品卫生的行为。

炊事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发现传染病和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

第八章 炊事设施设备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中队(连)食堂和生产生活服务中心的设施设备应当相对统一,齐全配餐,合理布局。

中队(连)食堂应当有厨房、饭堂和主副食库等。厨房布局符合生进熟出一条龙的要求,有水磨石(贴面砖或不锈钢)锅台、厨具柜、工作台、不锈钢厨具、常用炊事机械、消毒和抽油烟设备以及排污设施。有条件的单位可配备不锈钢油、气两用灶。饭堂有制式餐桌、凳、碗橱(柜)、流水洗手洗碗池、保温桶、降温或取暖设备以及防蝇、蚊、鼠等设施。主副食库有冷藏柜(冰箱)和盛放主副食品的柜、缸、架以及验收秤、食物留验盒等。

生产生活服务中心的设施一般应有主副食供应、加工间、小菜腌制间、生猪屠宰间、食品卫生检验室和司务长之家等。设备应当按照生产生活服务中心炊事机械设备建设标准配备,并不断完善,满足供应保障需要。

第四十三条 严格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当熟悉炊事机械性能,正确操作使用,确保使用安全。各种设备应当定位摆放,放臵有序,精心维护保养,用后清洗,保持整洁,尽量延长使用年限,并建立使用维修档案。

第四十四条 实行责任制管理。中队(连)和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对设施设备应当指定专人管理。单价在1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设备,应当建立账目,实行计价挂账管理。

第四十五条 保持清洁卫生。中队(连)食堂和生产生活服务中心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食品加工间、仓库必须通风、防潮、防尘,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

(二)食品机械、设备、工具及包装器具等用后必须清洗干净,保持清洁;

(三)分餐设备使用后应当按照饮食卫生要求,及时清洗消毒,达到干爽、无油腻、无污垢;消毒后存放在专用消毒(保洁)柜内,未经消毒的分餐设备不得使用。

(四)洗刷分餐设备应当使用专用清洗池和符合卫生标准的洗涤剂,专用清洗剂不得与其他清洗剂混用。

(五)熟食、生食的用具、装具、包装必须分开,不得混用,使用前应当检查,使用后应当清洗、消毒。

第九章 主副食品采购

第四十六条 伙食单位实行双人采购(给养员与厨房值班员),驻地集中并有生产生活服务中心的,可由生产生活服务中心集中统一采购主副食品;驻地分散、不便于集中采购的伙食单位应到支队(团)后勤部门指定的军粮供应站、副食品商场(店)、超市、农贸市场采购(批发)主副食品。

第四十七条 主副食品采购必须开具有效凭证,杜绝白条子、假发票。严格代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代用发票填制要注明品名、单位、数量、单位金额、购货地点等内容,并经采购人员、验收人员签名和分管后勤的中队(连)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四十八条 采购的主副食品要及时入库,主副食库实行“双人双锁”制度,钥匙分别由炊事班长和厨房值班员掌管,厨房值班员必须按规定履行职责,并于每天晚饭后交接班。

第四十九条 司务长月终要认真盘点核对库存主副食品,计价入账,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章 不同条件下的伙食管理

第五十条 驻高原、海岛、边防等特殊地区部队的伙食管理,军需部门要根据部队生活需要,制定保障计划,搞好物资筹措,组织好物资运送;伙食单位要经常保持足够的主、副食品和燃料储备以便应急需要;建立给养物资储存库,加强管理,防止储存物资的损耗、霉烂、变质。

积极调剂改善伙食,保障官兵吃上新鲜蔬菜和豆制品等,满足营养需求。

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落实制度,堵塞漏洞。第五十一条 施工部队要有一个适应施工特点的食堂,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军需部门要协助施工部队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建立通畅的供应渠道,确保给养物资的供给。

伙食调剂要根据劳动强度合理安排,科学配餐。使用好施工生活补助经费,不准挪用或挤占,不准以实物或其他形式发给个人。

军需部门要经常深入工地,指导和帮助施工部队解决伙食管理中的问题和困难,提高伙食保障水平。

第五十二条 小、远、散执勤点,距离中队(连)较远的,中队(连)要及时、足额拨付伙食费,由执勤点自行组织伙食;距离中队(连)较近的执勤点,主、副食品供应由中队(连)统一采购,按人员和食物定量标准分发到执勤点。

各执勤点要建立伙食费开支日记账,购买的主、副食品验收后,票据应由执勤点负责人审查签字,定期到中队(连)核销,按月公布账目。

第五十三条 随用后单位就餐的基层部队,要按规定的伙食费标准,与用兵单位共同制定食谱,科学安排官兵的饮食,保证官兵吃到食物定量标准。

实行到用兵单位购买饭票(卡)就餐的部队人员,应由司务长统一购买饭票(卡),每周或每月分发一次。为确保就餐者吃够标准,要定期对饭票(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有节余,伙食费不得退发给个人,由中队(连)统一收回并合理安排,用于伙食补助。

第五十四条 执行“处突”任务的中队(连),应立足自我保障,按供应标准就地筹措主副食品,适时制作饭菜,科学调剂伙食,确保部队吃饱、吃好、吃得营养。

要针对执行任务和当地条件,合理确定饮食加工、食物采购和就餐地点,注意饮用水的取用,确保不在受污染地区加工饮食和就餐,不饮用不洁水源。战备给养物资储备和粮秣的携行(运行)量,按照《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战备工作规定》执行。

妥善保管各种物资,严格落实伙食管理制度,做到平战一致、规范有序。

第十一条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五条 开展先进食堂和先进生产生活服务中心评比活动。先进食堂评比一般以支队(团)为单位组织,纳入“争创先进中队(连)、争当优秀士兵”活动之中,结合总结进行,比例控制在35%以内。先进生产生活服务中心评比一般以师为单位组织,比例控制在20%以内。武警总部每五年对先进食堂标兵和生产生活服务中心标兵进行一次表彰。

第五十六条 对在部队伙食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这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

(二)卫生制度不落实,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和其他影响饮食安全卫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库存物资管理混乱,造成物资流失、浪费的;

(四)其他违反伙食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实行饮食保障社会化单位的伙食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总队(师)级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上报备案。

第六十条 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1、先进食堂评比条件

2、先进生产生活服务中心评比条件

3、伙食费、军粮决算表

附件一

先进食堂评比条件

一、人员素质好。炊管人员热爱本职工作,熟悉业务,服务态度热情;军事、政治、炊事技术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经常保持一名以上具有等级厨师水平的炊事员。

二、伙食调剂好。烹调技术精通,加工制作合理;膳食结构科学,饭菜品种多样;讲究营养口味,吃到规定标准,满足营养需求;就餐人员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三、制度落实好。五项制度落实严格,经济民主组织健全,各项活动开展经常;伙食费开支合理,账目手续齐全,表册登记规范,经费管理严格;历年累计节余伙食费不超过一个月。

四、勤俭节约好。坚持计划开支、精打细算、计口下粮,做到无外流、无丢失、无霉烂变质、无浪费。采用先进灶型,节约成效明显。

五、设备管理好。设施设备齐全配套、放臵有序,能够坚持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六、饮食卫生好。食物采购、存施、制作和炊事员个人符合卫生要求;生熟刀板分开使用,厨(餐)具定期消毒;落实分餐制,杜绝传染病和食物中毒发生。附件二

先进生产生活服务中心评比条件

一、人员素质好、服务方向端正。按编制配备人员,组织机构健全;各类人员熟悉业务技能;无使用家属(临时)工现象;坚持文明、优质服务宗旨,方便连队,服务基层。官兵满意率达到80%以上。

二、服务项目齐全、设施配套完善。设施设备功能齐全,满足需要,一般配有轧面机、拌粉机、和面机、电饼档、电炸锅、电烤箱、豆腐机、铰肉机、刹馅机、冷藏柜、食品卫生检验设施和生活保障用车;布局合理,保持清洁整齐,符合卫生要求。

三、规章制度落实、服务管理规范。管理制度落实严格,工作秩序保持良好;夫挤占挪用伙食费,无物资外流、贪污盗窃、丢失浪费和供应变质食品。

四、账目手续严格、供应价格合理。财经纪律执行严格,账目设臵合理,收支有据,记载规范;严格成本核算,合理定价;按规定提留管理费,定期返还服务净收益。

五、计划安排周密、满足官兵需求。采购、加工、供应及经费收支等各项工作安排合理,组织严密;积极调剂连队余缺,满足连队饮食需求,无硬性摊派。

六、实行经济民主、健全监督机制。坚持定期征求意见和召开经济民主会;实行离任审计,自觉接受监督。

酒店管理全文 第2篇

(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酒店管理全文 第3篇

一方面, 汽车工业由于产值高、创造税收额度大、产业链波及范围广、上下游拉动效果大、创造就业机会多、技术密集和推动社会进步等诸多优势, 往往成为各大国的支柱产业, 在国民经济中占有极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而, 各国乃至国际标准化组织对汽车工业的发展高度重视, 同时借助制定相应的国际标准、技术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联盟标准、军用标准等来引导、规范和约束汽车设计、生产、销售、使用、报废的各个环节, 以实现汽车产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 世界各国与汽车相关联的标准、法规总数近5万项。另一方面, 汽车是工业化发展的突出代表, 也是最为复杂的产品之一, 一台整车至少包含数百个子系统和上万个零部件, 特别是随着智能化、电子化的发展, 汽车的复杂程度有增无减, 企业在遵守上述相关标准的基础上, 还会制定企业自己的技术标准、产品标准等, 作为组织生产或开展其他经营活动的依据, 企业标准的数量与行业类别、企业规模息息相关, 一个大型汽车制造企业至少有数千项企业标准。

对于汽车工程师而言, 如何从数万项标准中找到与自己工作领域相关的标准, 并以此来指导开展设计工作就显得极为重要。常规的标准检索系统是基于标准自身信息 (代号、名称、属性、单位、起草人、时间等) 进行查找的, 对使用者而言, 由于代号、时间等难以记忆;而起草人、单位等又属于使用中不太关注的信息, 因此, 基本上是利用关键字进行检索, 这样就无法兼顾查找的精准性和齐全性。

1、常规汽车标准检索系统功能

常规汽车标准检索系统的功能:

1.1 检索功能

检索功能是任何检索系统的必备功能, 标准检索通常有简单检索和高级检索两类, 简单检索一般是基于标准代号、标准名称 (关键字) 、标准属性 (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中的一项或多项组合来实现的, 如图1所示:

高级检索在上述基础上增加其他标准信息, 如图2所示:

1.2 预览/下载功能

检索到目标对象后, 需要浏览/下载, 以备使用。对于服务性企业提供的检索系统, 该部分功能通常取消或设为收费功能项;对于企业内部的检索系统, 通常设置为涉密标准在线预览、其他标准预览或下载均可, 以便于企业内部人员使用。

1.3 其他功能

与其他信息系统类似的功能还有:注册、登录、注销、修改密码、给管理员留言、使用帮助、后台管理等。

2、基于体系表模式的汽车标准全文管理系统特定功能

2.1 标准体系表

标准体系表是指一定范围的标准体系内的标准按期内在联系排列起来的图表, 用以表达标准体系的构思、设想、整体规划, 是表达标准体系概念的模型[1], 为了更好的贴合产品结构特征对不同标准实现体系化管理, 在体系表中按四个层次对不同标准实施管理[2], 示例见图3:

1) 第一层反映汽车制造企业具有的共同特征。按主要过程不同分为产品设计技术类、生产制造技术类、销售服务技术类和综合基础技术类等门类。

2) 第二层反映服务于企业同一过程下不同活动与对象的共性标准, 如产品设计技术门类下分为整车、发动机、变速器、底盘、车身、电气等大类。

3) 第三层反映同一大类下具体专业的共性标准, 如车身大类下分为驾驶室、车厢、车身本体、内饰、门盖系统、外饰等中类。

4) 第四层反映某一具体专业下细分的共性标准, 如车身本体中类下分内饰、仪表板门板、座椅、安全带、地毯、天窗、遮阳板等小类。

2.2 基于体系表模式的汽车标准全文管理系统

除常规标准检索系统具备的检索功能外, 基于体系表模式的汽车标准全文管理系统增加了横向按标准类型筛选和纵向按产品结构筛选功能, 如图4所示:

通过系统结构的变化, 可以实现以下特定功能:

1) 快速查找与特定部件相关的某一类型标准, 例如底盘设计工程师查找与进排气系统相关的所有国家标准, 在常规标准检索系统中只能通过“滤清器”、“进气”、“排气”、“催化器”等关键字分别实施多次检索, 很容易产生遗漏, 在本系统中, 可通过以下两步 (顺序无先后) 实现:

Stp1:在横向筛选中点击“GB”

Stp2:在纵向筛选中点击“13底盘>13.02进排气”。

2) 同一标准在不同领域的映像功能:部分综合性标准要求较多, 通常涉及范围较广, 例如标准A分别在不同章节规定了整车、发动机、离合器等要求, 则在纵向结构特征分类中的“10整车”相关分类下录入标准A, 同时在“11发动机”相关分类和“13底盘>13.05离合及操纵”下建立映像, 避免由于重复录入同一标准项目浪费服务器容量和降低系统运行速度, 同时也保证检索、使用标准时无遗漏。

3) 基于用户需求的权限设置:标准涉及到知识产权和企业秘密, 由于本系统纵向按产品结构筛选的项目是与产品开发工作领域对应的, 因此可针对不同领域设置对应的密级管理机制, 密级管理如表1:

注a:仅针对特定分类。例如:发动机缸盖设计人员仅能在线浏览“01技术管理”、“02基础”、“03通用零部件”、“04材料”等相关分类以及“11发动机>11.02缸盖”分类下的企业标准, 无法浏览与其工作内容不相关的标准项目。

4) 对合作伙伴的计费管理:汽车产品的复杂性决定了主机厂的配套合作伙伴较多, 不同的合作伙伴对标准类型、数量的需求大相径庭;而企业技术标准是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基础上制定的, 属于高附加值的技术文件。通常, 对于某零部件供应商而言, 与其供货产品相关的标准, 应在密级管理的基础上予以免费开放;如该零部件生产商还希望获得与其给本企业供货产品不相关的标准, 应收取合理的技术服务费。

常规标准检索系统收费模式通常有两种:按标准条数收费, 每项标准**元;或打包收费, 全系统开放, 每年收费**元。两种方式用户使用中均存在不便, 前者需要用户主动收集自己关注的领域新标准出版情况, 如关注不及时容易出现标准项目遗漏现象;后者极易带来资源浪费, 话费大量费用购买很多不需要的标准项目。

基于体系表模式的汽车标准全文管理系统可实现按产品类别收费, 例如:某零部件生产商A同时生产发动机和变速器两类产品, 但为整车企业B的供货产品为发动机, 变速器供给其他企业;则对整车企业B而言, 免费开发发动机相关标准权限给零部件生产商A, 同时如零部件生产商A还希望获得整车企业B有关变速器的标准, 以指导设计和生产, 为后续扩大供货范围做储备, 则整车企业B可参考上述3) 的方式, 开放变速器标准权限给零部件生产商A, 同时根据变速器领域标准的数量、成本等因素, 制定合理的价格范围和收取费用。

5) 对标准修订本/修改单的统一管理, 由于技术的持续进步, 标准发布、实施后会不定期出台技术修改单或修订本, 对于国家标准、ECE法规、EC指令更为明显, 在常规系统中标准与其对应的修改单分列为不同的项目, 使用中容易出现遗漏;而本系统中, 对同一标准下有效的各修改单、修订本整合为同一项目下, 更便于使用, 以检索国家标准《GB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为例, 结果如图5所示:

3、结束语

本文根据汽车产品复杂, 标准总量庞大, 但不同领域使用人员需有针对性的识别出与本领域工作相关的标准项目等特点, 描述了汽车标准体系表的管理方式以及在此基础上开发的一种新的基于体系表模式的汽车标准全文管理系统, 并给出了该系统相比于常规标准检索系统所具备的特定功能, 有利于各类汽车工程设计人员更好的了解标准、使用标准, 同时为系统开发与使用提供指导和帮助。

摘要:汽车是最为复杂的工业品之一, 各国制订了数万条与汽车相关的标准, 如何在数万条标准中快速、精准的查找到某一领域 (零部件) 适用的标准来指导设计是汽车工程师最为关心的问题, 文章介绍了一种基于体系表模式的汽车标准全文管理系统和其有别于常规标准检索系统的特定功能, 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关键词:汽车,标准,体系表,系统

参考文献

[1]GB/T13016-2009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

[2]徐晓明, 夏芳.企业标准体系表编制的思考与实践.石油工业技术监督.2011年第4期.

全文基本为偏见 第4篇

说起来,真人秀在英剧里被鞭笞,在我们这里扮演的还是救星角色。不想坐吃等死的电视台基本都开发了这样的节目形态:翻筋斗的,拉偏架的,分财产的,找对象的,未来应该还有卖鸡蛋的……眼下争议最多的是天津台的求职秀,到截稿时为止,李开复还在微博上抵制它呢。理由是它以求职为包装,以羞辱人为手段,影响恶劣。作为好事之徒,我也来说几句偏见吧。

严格来说,这种不太把求职者当回事,喜欢吹胡子瞪眼,一语不合,就要给你some colour see see的做法,不算特别包装,而是正常发挥。羞辱人也不是手段,羞辱人是习惯。要知道,今日之我,可是昨日之我的总和。所以我倾向于觉得这位主持人是深深地自以为是的。

他觉得自己可是真性情,容不得虚假和卖弄的汉子。你跟莎士比亚有这么熟嘛?你在法国待得有这么滋吗?你脑子这么笨还不做点准备功课嘛?就让老衲灭一灭你吧。于是法海附体,水漫金山,人间得到应有的惩罚。如果体恤人意一点,兴许这位张先生在家喝闷酒的时候,还会想起杨万里的诗句呢:万山不许一溪奔,拦得溪声日夜喧。到得前头山脚尽,堂堂溪水出前村。

遵循他的逻辑,冤比窦娥。

一开始,我觉得他容易被某些特定的人激怒,后来发现,这种激怒其实是随机的—没中到5.7亿心情不好,就可能看人不顺眼—最关键的是,他的定位不是中介,而是有审核威权的不可或缺人士。这种威权主义,不仅能让选手吃到苦头,也能让他自己“坚持真我,享受真我”。

而那种嘘寒问暖,因为选手是残障人士就蹲在地上与之对话显得貌似有风度的同行主持风格,大概还是他瞧不上的。

不过,如果说装得温情脉脉的主持人是属于放了个P之后,以咳嗽、挪动桌椅发出声响掩盖的那一号类型,张老师这种不过是脱了裤子放P,自以为坦荡荡罢了。在经历了这么多天的谩骂之后,我打赌这些天最能安慰他的一本书应该是勒庞的《乌合之众》。边看还能边叹,说得好,就是这帮孙子……

这位先生之外,这个节目还云集大量Boss。他们主要起让人观感不适的作用,基本算负能量。我知道,这样一竿子打翻整条船不是严谨的写作态度,要怪就怪那几个狗血的人生规划师,搞婚恋网站的,卖家具的,卖化妆品的,办培训班的吧,他们是最大的几颗老鼠屎,代表着世间的部分真相:豁子喝米汤,无耻又下流。

当然,从另一个积极的角度来看,你也可以从他们的发言中抓取对自己有利的因素,比如君子不立危墙,珍爱生命,远离2B公司这一类的。

富大人

《第一财经周刊》编辑,吐槽一线工作者。联系方式:fuqiaolin@yicai.com

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全文 第5篇

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

第六条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七条

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

(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八条

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船长;

(二)轮机长;

(三)大副;

(四)大管轮;

(五)三副;

(六)三管轮;

(七)值班机工;

(八)值班水手;

(九)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

(十)引航员;

(十一)非自航船舶船员;

(十二)水上飞机驾驶员;

(十三)地效翼船船员;

(十四)游艇驾驶员;

(十五)摩托艇驾驶员。

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驾驶岗位;

(二)轮机岗位。

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仅针对海船船员,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

(二)精通快速救助艇;

(三)高级消防;

(四)精通急救;

(五)船上医护;

(六)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

(七)自动雷达标绘仪;

(八)船舶保安。

第九条

特殊培训,指针对在危险品船、客船、大型船舶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所进行的培训,分为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其中,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油船安全知识;

(二)油船安全操作;

(三)油船原油洗舱;

(四)化学品船安全知识;

(五)化学品船安全操作;

(六)液化气船安全知识;

(七)液化气船安全操作;

(八)滚装客船;

(九)客船;

(十)大型船舶操纵;

(十一)高速船;

(十二)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

(十三)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

(十四)驾驶台资源管理。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油船;

(二)散装化学品船;

(三)客船;

(四)高速船;

(五)滚装船;

(六)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

第三章 船员培训的许可

第十条

船员培训实行许可制度。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的船员培训项目,申请并取得特定的船员培训许可,方可开展相应的船员培训业务。

前款培训机构指依法成立的院校、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船员培训和考试的主管部门均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船员培训。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从事海船船员培训业务,根据其开展培训的类别和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许可条件:

(一)有符合本规则附件一规定的船员培训项目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二)有符合本规则附件二规定的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总数的80%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明。

(三)有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1.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发证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

2.教学管理人员至少2人,具有航海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相关法规,熟悉所管理的培训项目;

3.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至少1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能够熟练操作所管理的设施、设备。

(四)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培训证明发放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具体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

(六)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从事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业务,根据其开展培训的类别和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许可条件:

(一)有符合本规则附件三规定的船员培训项目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二)有符合本规则附件四规定的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总数的80%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明。

(三)有与船员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1.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发证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

2.教学管理人员至少2人,具有水运类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相关国内法规,熟悉所管理的培训项目;

3.教学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至少1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能够熟练操作所管理的设施、设备。

(四)有健全的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培训证明发放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具体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

(六)有符合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申请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展船员培训申请;

(二)培训机构的法人代码证;

(三)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

(四)教学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五)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六)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说明;

(七)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文本;

(八)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培训机构申请从事海船船员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送注册地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培训机构申请从事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送注册地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船员培训申请的受理工作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船员培训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受理船员培训申请之后,可以委托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核验。

现场核验是对培训机构是否具备许可条件所进行的全面、客观评价。现场核验的工作时间应当计入许可期限。

第十六条

《船员培训许可证》应当载明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准予开展的船员培训项目、地点、有效期及其他有关事项。

《船员培训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七条

《船员培训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培训机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增加培训项目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船员培训许可证》实施中期核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自《船员培训许可证》发证之日起第二周年至第三周年之间对船员培训机构开展中期核查。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中期核查过程中,可以要求船员培训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培训机构符合培训许可条件的说明材料;

(二)开展船员培训活动的情况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中期核查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在《船员培训许可证》上进行签注;中期核查不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培训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依法撤销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

第二十条

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船员培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延续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申请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员培训许可证》延续申请;

(二)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办理《船员培训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培训机构自行申请注销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船员培训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

第四章 船员培训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地点和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培训规模开展船员培训。

船员应当在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完成规定项目的船员培训。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船员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所有的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应当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并应当具备足够的备用品,培训的易耗品应当得到及时补充,以保障培训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五条

从事船员培训的教员不得在两个以上的培训机构担任自有教员。

前款所称“自有教员”指与培训机构所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教员。

第二十六条

船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任用从事培训任务的教员,并将其自有教员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定期将符合规定要求的教员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当将《船员培训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培训项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师资等情况。

培训机构不得采取欺骗学员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培训、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培训机构在招生时应当向学员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有关培训项目中对船员年龄、持证情况、船上服务资历、见习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对培训活动如实做好记录。

第三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3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将培训计划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规模、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承担本期培训教学的教员情况及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等准备情况。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之日起3日内将学员名册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保持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三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为在本机构参加培训的学员建立培训档案,并在培训结束后出具相应的《船员培训证明》。

对培训出勤率低于规定培训课时90%的学员,培训机构不得出具培训证明。

第三十三条

学员完成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可以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培训项目的考试、评估。

第三十四条

对已按照规定完成培训并且考试、评估合格的学员,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相关规定签发相应当的考试、评估合格证明。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制度,督促培训机构落实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

第三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符合培训管理、考试、评估、发证要求的设备、资料,建立辖区内培训机构档案,对培训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每期培训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承担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员情况和授课情况;

(三)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的使用、补充情况;

(四)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

(五)学员的出勤情况。

第三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第三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培训机构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保守被调查培训机构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并予以保存。

第四十条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

第四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培训机构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培训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依法撤销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公开船员培训的管理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前款“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包括下列情形:

(一)无《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船员培训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船员培训机构未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给予船员培训许可;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的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中专、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的院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同意后,招收的全日制航海专业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程并取得毕业证书,等同完成本规则规定的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定期公布前款所述的院校名单。

第四十八条

持有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其他缔约国签发的船员培训合格证的中国籍船员,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认符合《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规定的有关最低适任标准后,可按规定申请换发相应的合格证明。

第四十九条

《船员培训许可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五十条

《药品管理法》全文 第6篇

第二十九条 药物临床试验、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药物的研制情况及条件进行审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试制的样品进行检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研制新药,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药物临床试验申请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申报人应当在经依法认定的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选择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并将该临床试验机构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应当事先告知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真实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三十一条 生产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技术资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后报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同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报方。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第三十二条 生产有试行期标准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试行期满前3个月,提出转正申请;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试行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对该试行期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转正要求的,转为正式标准;对试行标准期满未按照规定提出转正申请或者原试行标准不符合转正要求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该试行标准和依据该试行标准生产药品的批准文号。

第三十三条 变更研制新药、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已获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补充申请;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和进口。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该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商业利用。

自药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获得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份药品的许可证明文件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数据申请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许可;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形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数据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利用。

第三十六条 申请进口的药品,应当是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的药品;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该药品品种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的,可以依照《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批准进口。

进口药品,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注册。国外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医药产品注册证》后,方可进口。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应当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口。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第三十八条 进口药品到岸后,进口单位应当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以及产地证明原件、购货合同副本、装箱单、运单、货运发票、出厂检验报告书、说明书等材料,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单位凭《进口药品通关单》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对进口药品逐批进行抽查检验;但是,有《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检验或者审核批准;检验不合格或者未获批准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培育中药材。对集中规模化栽培养殖、质量可以控制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中药材品种,实行批准文号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批准生产、销售的药品进行再评价,根据药品再评价结果,可以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措施;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药品再注册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相关资料。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再注册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再注册的规定的,注销其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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