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2024-09-17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精选20篇)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第1篇

关于转发《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部门、各分公司(办事处)、各中心营业部、各营业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企业营销活动中向个人赠送礼品的税务管理,于2011年6月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以下简称《促销展业通知》),对向个人赠送礼品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领会《促销展业通知》的精神,深刻认识对营销活动带来的影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切实防范税务风险。

二、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营销活动的筹划工作,合理合法、因地制宜的规划营销活动,最大限度地控制税务风险,降低营销成本,如涉及赠送礼品的,应按本通知要求在筹划报告中做专门分析说明。

特此通知。

附件: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2011-08-21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第2篇

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津地税个所[2009]第5号)

2009年2月23日,2007年,为适应企业通讯费用改革需要,比照企业所得税关于通讯费税前扣除政策,我市出台了《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17号),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用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单位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给个人办公通讯费用,应计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第3篇

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

(一)华侨身份的界定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

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四、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一)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三)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执行。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第4篇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二、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5.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年金托管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受托人有责任协调相关管理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提供相关资料。

四、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五、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以及年金机构之间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政策实施各项工作。

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第5篇

各位同事:

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中国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规定,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所在公司负有帮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为了规范公司财务核算,使公司进一步正规化发展。我公司将从本月起为员工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敬请周知。

后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

如有疑问,可联系财务部。

珠海市南特铸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清理个人借款的通知 第6篇

各部门及个人:

为了严肃财务借款纪律,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针对目前集团公司借款数额过大,借款长期不清,借款事项与实际用途不符的现象,公司决定对个人借款进行全面核对、清理、催报,并对今后借款规定通知如下:

一、清理借款范围

集团公司各部门及个人在财务处借出的所有现金及银行转账等款项(包括差旅费、材料费、加工费、维修费、工程款、周转金,以及购置设备、购买图书资料、购买办公用品等等)均在本次清理范围之内。

二、清理借款程序

1、借款人应主动与财务核对自己的借款情况,如有错误,请及时与各公司出纳核对。

2、在本次通知下发前,凡未按规定办理借款结报手续的,如:出差人员回公司后,3个工作日内未办理报销手续的;购入设备、材料已验收,并取得发票的;借款已报销,余款未退回的等等,请借款的单位和个人从即日起至12月10日前,按规定及时到财务处报账冲销借款。

3、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或报账冲销借款手续的,请写明详细原因并列示出具体的费用明细及还款计划,由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领导同意,财务总监批准后方可暂缓处理。

三、清理借款措施

1、对于前账未清又无特殊原因的单位和个人,财务处将根据“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停止其以后的所有借款和支付在财务处报销的其他款项。

2、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账冲销借款和归还借款,且未能说明原因及还款计划者,自2010年12月11日起,公司每月将从借款人的工资中扣款归还其所欠款项,直至还清其所有借款为止,而且对已发生的各项费用财务部将不予报销,均由借款人自己承担。

四、今后借款规定

1、差旅费借款:借款前必须填列《出差预算表》,借款人原则上只能借用本次出差所需的费用,并应在返公司后3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业务。

2、用银行汇款等结算方式预借的款项:借款人应在款项汇出后的一个月内,向汇入单位索要票据或发票,并按规定及时冲销借款。

3、购设备、材料借款:借款人应在设备、材料验收完毕的同时持发票到财务处结报。

4、借用的空白支票:借款人应于当月办理报销。

5、预付设备加工、工程进度预付款:经办人应在资产交付使用并且支付决算款项的同时办理结报。

6、办理事项事前借款:借款人在报销时应同时将余额缴回财务处,结清借款。

7、因公借用的周转金:借款人应予年底前缴回财务处,下一如工作需要,再重新办理借款。

五、清理借款期限要求

对于在本11月27日之前发生的借款事项,均在本12月10号之前,到财务处理报账冲销手续。

特此通知

备注:本次财务部将严格按照此项通知进行清理,请各部门各位人员引起重视,否则费用自理!

新天地集团公司财务部

关于缴纳个人所得税通知 第7篇

全体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在中国境内劳动所得的公民有义务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结合我公司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依法诚信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履行的国家法定义务,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中国公民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有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公民有义务依法纳税。从财政学的角度看,普通公民依法向政府纳税,而政府则利用财政纳税收入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例如提供军队、环保、社保、文化设施、交通建设等,公民得到了这些产品和服务,就有纳税的义务。而作为纳税人有权享受政府用税收提供的服务和公共设施,如医院、教育、社会安全、交通,并有权要求政府积极改善这些条件并提供优质服务。依法纳税既是履行自己义务也是对国家和社会贡献,同时也是个人最好的信用证明。

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2011年9月1日调整为3500元,即收入超3500的部分就要交税。个人所得税=(全部工资-3500-各类保险)*比率-速算扣除数;

综上所述,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从2014年4月1日起(发放3月份工资开始计算),依法在发放工资时,扣除月工资超过3500元以上员工个人所得税。

说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所得税采取源泉扣缴税款和自行申报两种纳税方法。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不交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广州力博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第8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第9篇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三、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份数。

四、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五、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所称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持有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股票;

(十)上市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一)上市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二)其他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

七、本通知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股票;

(二)协议转让股票;

(三)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四)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五)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六)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七)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八)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八、本通知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九、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上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十、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在本通知实施之日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2年11月16日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第10篇

法规号:国税发[2008]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

二.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三.对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暂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投资企业应将个人股东所投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原始价值和增值情况、个人股东基础信息等资料登记台账,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应据此建立电子台账,加强后续管理,督促企业在股权转让、清算和投资收回时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财产(资产)原值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财产原值。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评选先进个人的通知_ 第11篇

各车间:

2012工作中,选厂涌现出许多工作业绩突出的班组和个人,为了表彰先进,树立榜样,带动全员争创佳绩,决定在全厂范围内评选先进。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名额分配

1.“先进班组”2个;

2.“先进个人”5名(每个车间1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班组”评选条件

1.整体素质良,业务能力强;

2.班组制度全,落实到位;

3.班组管理严,管理科学,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4.业绩水平高,成绩突出,全年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设备、环保、治安等事故;

5.劳动纪律好,班组人员无违法违纪情况;

6.员工凝聚强,班组团结,劳动关系和谐,;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为企

业的建设和发展尽心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者:

1.个人素质高。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企业、热爱本职工作。

2.工作热情高。工作积极、虚心好学、诚实勤奋、不计个人得失、具有敬业奉献精神。

3.工作能力强。业务技术过硬,全年成绩突出,工作无重大失误和损失。

4.遵纪守法好,全年无迟到早退,无违章违纪,模范遵守公司纪律和制度。

5.群众基础好。团结同事,服从安排,深受领导和员工好评。

6.全年出勤高。全年出勤在264天以上。

7.记录日志全,并得到好评。

8.安全成效好。全年未发生人身安全和设备事故。

三、评选办法:各车间、班组结合实际自行确定评选形式,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要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弄虚作假者将给予严厉处罚。

四、时间安排:12月23日至12月25日,各单位将申报材料汇交止综合办公室

选矿厂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第12篇

【发布文号】国税发[1995]176号 【发布日期】1995-09-12 【生效日期】1995-09-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1995年9月12日国税发[1995]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4]81号)中关于“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专项检查”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第四季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专项检查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征管的一项长期性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对专项检查工作认真部署,主动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税务机关内部要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支付和配合。使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取得预期的成效。

二、要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的协作与配合。按照目前征管范围的分工,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有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任务,工作会有所交叉。因此,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及各地税务机关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十分重要。各地、各级税务机关要顾全大局,主动配合,共同把专项检查工作做好。

三、要根据本地的实际确定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对1994年以来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要进行全面检查。但应突出重点,着重检查个人工资表以外的各种形式的劳务报酬、承包、承租经营、财产租赁等项所得,以及当地的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纳税扣缴情况。特别是要重点检查在中央和省一级电视台做广告的演职员的纳税情况和广告公司的扣缴情况。

四、要按统一的时间进度完成专项检查工作。检查工作原则上要集中在3个月内完成。大体可分为宣传发动、自查申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4个阶段进行。上述各阶段,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工作实际具体安排,但整个检查工作要在12月底以前结束。

五、要严肃查处偷逃税案件。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偷逃税案件要及时处理。处理的原则是: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各地要选择几个重大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以震慑违法者,教育广大纳税人。

六、外籍个人所得税的检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涉外税收稽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0]079号)办理。

七、要认真做好总结和整改工作。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加强征管的好做法、好经验,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并在此基础上,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填写本通知所附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报告汇总表,于1996年2月底前一并报送总局。

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报告汇总表(略)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第13篇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经国务院批准, 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 (含10万元) 的小型微利企业, 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 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第14篇

到2006年10月8日,中国航天事业将走过50年不平凡的奋斗历程。50年来,在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亲切关怀和英明领导下,在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中国航天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走出了一条自主创新的发展道路,为我国经济发展和国防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卓越贡献。

在中国航天事业创建50周年这一历史时刻,中国宇航学会于2006年8月~11月主办“航天知识大赛”。现将大赛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宗旨

传播航天知识,弘扬航天精神。

二、主题

梦想航天

三、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

中国宇航学会

支持单位: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学院

国家海洋局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国家教育部科技司

四、参赛对象

1971年10月8日以后出生的公民。

五、参赛时间:

初赛: 2006年8-9月

复赛: 2006年10月

决赛:2006年11月

六、比赛方式

以网络、杂志、报纸等媒体为个人参赛平台。

1、初赛:初赛有两种方式,即网络答题竞赛和报刊答题竞赛,两者任选其一。初赛截止日期为2006年9月30日。

(1)网络答题竞赛:

登录中国宇航学会网站,点击竞赛活动页面,按要求参加竞赛答题。

网络答题系统随机从题库中抽取10道试题,参赛者可以一次完成答题并提交答案,也可以选择“放弃本次答题,下次登陆继续完成本套试题”,系统将保存答题记录,下次用相同的用户名和密码可以重新登陆继续答题。完成试题后,选择“我已检查完毕,交卷查看成绩”,答题完成。

(2)报刊答题竞赛:

将报纸、杂志公布的20道题目答全后,将答题卡寄往大赛组委会办公室。

通信地址:北京838信箱航天知识大赛组委会办公室收

邮政编码:100830

(3)初赛评选办法:

大赛组委会从参加竞赛的有效试卷(包括杂志、报纸、网络答题)中,通过评分排序、同等分数计算机抽取的方式,选取500名参加复赛。公证机构公证选取过程。

2、复赛:

(1)大赛组委会给进入500名的参赛者寄送50道试题,参赛者按要求参加复赛。

(2)大赛组委会对参加复赛的有效试卷,通过评分排序、同等分数计算机抽取的方式,选取50名参加决赛。公证机构公证选取过程。

3、决赛:

评选出的50名参赛者到北京参加电视台决赛。

七、大赛奖项设立

一等奖:3名

参加中国宇航学会2007年组织的“美国之旅”活动(为期14天,包括4天的美国太空营训练)。

二等奖:20名

参加中国宇航学会2007年组织的“走近航天——观看卫星发射”活动。

三等奖:27名

参加中国宇航学会2007年组织的“航天科技夏令营”活动。

优胜奖:500名

获得大赛纪念品。

八、大赛参考资料

大赛参考资料为《太空探索》杂志第八期,8.60元/期(含邮寄费)。《太空探索》杂志社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8号院内主办公楼304房间

电话:010-68767130

邮政编码:100830

电子信箱:tkts@sina.com

九、有关问题的说明

1、大赛组委会为进京参加决赛的参赛者提供食宿。

2.大赛的竞赛规则和办法由中国宇航学会负责解释。

3.大赛组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

010-68768622、010-68193013

010-68767130

中国宇航学会网站: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第15篇

国税发[20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其他商业银行、邮政储蓄机构: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个人可凭其居民身份证件在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银行按活期存款利率向存款人支付利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所确定的原则,个人取得的上述银行结算帐户利息所得属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自2003年9月1日起孳生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储蓄机构在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具体征管事宜依照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各储蓄机构应高度重视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工作,按照征收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做好各项相应工作,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保证及时、足额代扣代缴税款。涉及修改计算机程序的储蓄机构,必须在12月31日前完成计算机程序的修改、调试工作,2004年1月1日正式投入运行。在过渡期间,可以手工操作代扣代缴税款。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加强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与各储蓄机构一起共同解决好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个人宽带业务平台变更的通知 第16篇

中国联通河北省分公司统一的个人宽带业务平台将在近期上线使用,新平台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改进:(1)自助开通

个人宽带账号的申请开通、宽带缴费、业务变更均可在手机APP上自助实现,无需到营业厅办理;(2)速率调整

个人宽带速率由原来的下行6M/上行1M提升至上行8M/下行8M,同时为了满足对带宽要求不高的同学,增加了2M带宽的资费标准;(3)多点登陆

原来一个账号只允许在一台设备上登陆,新系统下一个账号可以满足一台PC和一台手机同时使用;(4)选择多样

新系统不限制手机号码,联通用户和异网用户均可用自己的手机号码申请开通个人宽带,同时宿舍共享宽带依旧开放办理。

新平台具体的上线时间我们会提前通知!

详细的申请方式见《河北联通校园宽带业务-手机APP操作手册》。资费标准及本学期优惠:

友情提示:

联通手机用户(新、老)在申请新账号时一定要填写联通手机号码,才能享受优惠的资费,并且该手机号一定要保持在用,注册过程中需要接收验证码!移动和电信手机用户在申请新账号时同样也要填写在用的手机号码,保证能及时收到验证短信,以顺利完成注册流程。

使用提示:

手机APP注册申请完成后点击“宽带连接”即可手机Wifi上网,在学校、宿舍楼、宿舍号、个人信息等填写正确的情况下注册开通大概只需七分钟时间即可收到申请成功的短信。

PC端上网时需要先在推送页面上点击链接下载PC客户端,安装完成后输入账号密码即可上网,账号密码在手机APP“宽带查询”菜单下找到,账号为0335XXXXXXXX@campus,输入时后缀要填写,并且不要有空格等无用字符。

致 歉:

由于新系统的上线,原个人宽带登陆系统“秦皇岛校园宽带网络”将停止使用,原有的个人独立账号也同时停用,需要重新申请,给大家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中国联通秦皇岛市分公司

关于个人外汇业务检查的通知 第17篇

各网点:

接马尾外汇管理局通知,10月底前将对我行2007年下半年个人外汇业务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办理个人结汇业务时是否先登陆个人结售汇系统并打印个人

结汇通知书后在办理结汇业务;

2、3、办理结汇业务是否未录入结汇系统或事后补录; 是否将个人结汇业务纳入内控制度,是否制定管理员与业务员的岗位职责?

4、5、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是否超限额? 2007年5月29日和2007年10月个人结汇系统应急预案的执

行情况。

为防止被检查出问题而受处罚,请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自查,自查务必于下周一上午完成,并将自查情况报告支行国际部。如果因被外管局发现自查未发现的问题而被外管局处罚,支行将处罚到具体个人,请各网点认真对待。

马尾支行国际部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第18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第19篇

关于员工个人的录用通知书 第20篇

我代表__公司很高兴地通知您,欢迎您加入我们公司 部,任 职位,级别为 。

经与您协商,入职日期定于 年 月 日,试用期为三个月,根据工作表现可以提前,但不能短于一个月。您的职责与待遇如下:

1.工作时间:公司的工作时间为早晨8:30至下午17:00。中午11:30至13:00为午餐及休息时间。

2.待遇说明:

月薪为 元,其中: 。公司将在您的月工资中按劳动法规定代扣出您的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缴纳部分及其他国家规定的有关保险等费用;

年终根据公司业绩及制度发放奖金;

公司提供工作午餐或午餐补助;

手机费报销额度为 元;

档案调入公司后,可享受社会养老保险与住房公积金,公司将从工资中代扣个人应缴部分;

此外,公司还额外为您提供补充养老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

3. 您有义务对您的`薪资内容保密,不将其告知第三方。

4. 聘用解除:试用期间,无论您还是公司(经总经理签字)都可以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解除聘用关系,但需提前30日通知对方。

5. 办公地点:

公司可根据业务要求安排您在公司的其它办公地点或公司下属机构工作。

6. 如您接受本聘书,请签字后送交人力资源部。

我们非常高兴您能加盟__公司,若有任何疑问,请随时向人力资源部提出。

员工签字: ____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 人力资源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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