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管理办法范文

2024-06-06

稽核管理办法范文(精选8篇)

稽核管理办法 第1篇

稽核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管控、规范稽核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担保业务风险、保障(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稳健运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规章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规定的稽核是指稽核审计部根据公司的安排和内控要求对经营程序和风险控制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稽核工作目标和原则

第三条 稽核工作目标

(一)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济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保障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三)制止违规违纪、堵塞漏洞、查错防弊、消除隐患,保障业务稳健运行。

第四条 稽核工作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稽核工作要渗透到公司各项业务全过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岗位、人员;

(二)连续性原则:连续不间断地对公司各项业务及管理活动进行稽核;

(三)审慎性原则:稽核工作以防范风险、审慎处理为出发点;

(四)有效性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适时地用数据或文字材料阐述稽核意见。

第三章 稽核工作职能和任务

第五条稽核工作的主要职能

(一)监督职能。通过稽核监督,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管理活动得以稳健实施;

(二)检查职能。通过稽核检查,及时发现公司各项经济活动和管理活动中的问题、差错和违规违纪行为,促进公司强化管理、改进工作;

(三)评价职能。通过稽核,对被稽核部门工作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及时发现好的经验和做法,协助总结推广;促进建立健全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内控制度,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四)反馈职能。通过稽核信息反馈,真实反映公司各项经济业务、管理活动,并跟踪改进措施执行情况。

第六条 稽核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对公司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况 进行稽核;

(二)对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稳健 性进行稽核;

(三)对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及时性、完善性进行稽核;

(四)对公司各项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 况进行稽核。

第四章 稽核工作机构、人员、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设稽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管理活动进行现场、非现场稽核。

从事稽核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信贷、担保、投资、金融、会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金融从业、内部审计工作经验,遵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谦虚谨慎,依法办事。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外部机构配合稽核,亦可抽调公司其他部门员工参加稽核工作,各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八条 稽核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执行金融法规,各项业务制度和经营管理情况等实施常规的现场和非现场稽核;

(二)编制稽核审计计划,报请公司批准后实施;

(三)负责实施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要求的专项稽核;

(四)负责督促公司内部各项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的贯 彻实施;

(五)提供经营业务、财政金融法规制度等方面的咨询;

(六)根据稽核工作数据信息,对公司经营发展状况进行分析,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七)公司重大经济事项、合同、契约等稽核;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稽核工作权限

稽核工作应保证其独立性和不受干扰性,主要权限包括:

(一)有权要求业务、财务等相关部门报送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会计报表、担保情况等相关业务经营管理资料;

(二)有权根据稽核工作需要调阅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合同等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与资料;

(三)有权参加公司和被稽核部门有关的会议,特别涉及经营管理、财务收支、重大经营决策等会议;

(四)有权对稽核中有关事项进行延伸、追溯,经公司监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可以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警示查询或索取证明材料;

(五)有权对阻挠、妨碍稽核工作开展以及拖延、推诿、拒绝提供有关资料者,在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采取封存资料等临时措施,并建议公司综合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稽核工作程序

第十条 稽核审计部根据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和业务发展的要求,开展适时的稽核工作。

第十一条 稽核审计部根据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定时或不定时开展对业务的稽核工作。

第十二条 专项稽核工作程序

稽核审计部应当根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指示,确定专项稽核计划,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专项稽核工作应经过立项、准备、实施、报告和后续跟踪阶段等程序。日常稽核工作应经过准备、实施、报告和后期跟踪阶段等程序。

第十四条 稽核工作底稿,是指稽核人员在稽核工作中形成的与稽核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底稿中应列示风险控制点的相关业务规章、内控制度的规定,及业务部门执行操作情况等内容。

第十五条 稽核工作底稿应当由稽核人员逐事逐项、分业务填写,稽核底稿填写人员应对稽核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经复核审定的稽核工作底稿不得增删或者修改。

第十六条 稽核人员应依据稽核工作底稿和其他有关稽核资料编写反映稽核情况和结果的稽核报告。

第十七条 稽核报告应包括:稽核概况、与稽核事项有关的事实、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和改进建议等主要内容。

第六章 稽核档案

第十八条 稽核档案是稽核监督活动的真实记录,是考察稽核工作、研究稽核历史的依据和必要条件,是公司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稽核人员进行跟踪、后续稽核的重要资料,收集、整理、保管好稽核档案是稽核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编号扫描后将纸质和电子档案交档案室保管。

第十九条 稽核档案立卷归档的范围

(一)上级和本公司领导对稽核事项的指示和批复等;

(二)稽核工作底稿;

(三)稽核报告;

(四)与稽核反映的问题有关的主要证明材料、会议记录及其他材料;

(五)后续稽核材料;

(六)其他有关文件等材料。

第七章 稽核处理

第二十条 稽核实施过程中对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应立即制止;对内部控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提出改进意见,并向领导汇报;对发现的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报请公司领导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制定、修改、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稽核管理办法 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完善会计稽核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各部门稽核工作,由财务部随时指定适当人员执行稽核工作。

第二条

会计稽核制度是组织和从事会计工作所遵循的规范与准则,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验收的主要内容之一,是会计机构内部的监督环节;本公司稽核业务范围,分为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帐簿、财务报表、其他五项,除另有规定外,悉以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稽核工作以事前稽核为主,采用逐步审查方式,具有经常性,持续性,有效性的特点。

第二章

人员设置及岗位职责

第四条

财务部门设兼职稽核人员。

第五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工作。出纳工作必须经过稽核人员事前稽核,方能办理收支,出纳员只能对已稽核的会计凭证进行事中复核,并办理有关财务收支手续。

第六条

稽核工作人员的职责。

1、审查各项财务收支;应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财务收支进行逐笔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应及时提出意见,并向领导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复核会计凭证;会计凭证的复核应每日随着经济业务发生逐笔进行复核,不能拖拉积压,贻误记帐,对其审核的凭证应签名或盖章。

3、复核帐薄;对帐薄复核应规定日期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日期登入抽查簿。发现错误应提出更正意见,让其主管记帐员更正。

4、复核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的复核应按季按年进行审核。

第三章

稽核人员的权限

第七条

根据《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的有关规定,稽核工作人员有以下权限:

1、对不合理、不合法的一切开支,有权拒绝付款和报销。

2、对于手续不完备,数字计算不准确以及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应退还给经办人,并限期补办手续或更正。

3、对于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拒绝执行的事项应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四章

稽核工作的依据

第八条

稽核工作的依据主要有:

1、财经法律、法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3、根据本公司制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章

稽核的过程和要求

第九条

稽核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单位所送凭证帐表外,并应分赴各单位实地稽查,每年稽察次数视事实需要而定。

第十条

稽核人员稽核之前,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单位已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

第十一条

稽核人员有保守职务上所稽得秘密的责任,除呈报外,不得泄漏或预先透露予检查单位。

第十二条

稽核事务如涉及其他部门时,应会同各该有关部门办理,且应做会同报告。如遇有意见不一致时,须单独提出,与书面报告,一并呈核。

第十三条

稽核人员对本公司执行稽核事务时,如有疑问,可随时向有关部门详尽查询,并调阅帐册、表格及有关档案,必要时并得请其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

稽核人员执行工作时,除将稽核凭证(或公文)交由受稽核单位主管验明,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

第十五条

稽核人员于稽核事务完妥后,应据实缮写检查报告书呈核。稽核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应负责任,必要时,并应在有关帐册簿据上签章。

第六章

稽核的具体内容

第十六条

原始凭证的稽核。

1、原始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接受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接受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位是否正确。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是否盖有填制单位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是否有单位领导人或指定人员签字或盖章;对外开出原始凭证是否已加盖本单位公章。

3、稽核原始凭证的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4、职工借款凭据,是否已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是退还原借款收据。

5、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是否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是否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6、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7、由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如丢失,应取得原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号码、金额等内容,严禁外单位提供的白条凭证。

第十七条

记帐凭证的稽核。

1、记帐凭证的填制日期、编号、业务摘要是否正确。

2、会计分录是否正确,转帐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3、应加盖的戳记及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是否齐全。

4、现金或银行存款的记帐凭证是否已由出纳员长签名或盖章。

5、除结帐或更正错误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所附有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合法。

第十八条

记帐凭证的审核或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

2、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

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

3、转帐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4、应加盖的戮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5、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确实及手续是否完备。

6、传票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7、传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计表。

8、传票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第十九条

帐薄的稽核。

1、各项帐薄的记录内容是否与记帐凭证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保证帐证相符。

2、现金日记帐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是否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

3、审核不同会计帐薄之间的帐薄记录是否相符,保证帐帐的相符。

4、各项帐薄记录错误的纠正划线,结转过页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漏的空白帐页是否注销,并由记帐人员签名或盖章。

5、各科目明细分类帐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转销完的各笔科目余额之和是否与总分类帐各科目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关科目的余额是否相符。

6、帐薄记录发生的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应按规定办法更正。

7、是否按规定定期结帐。

第二十条

帐簿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各种帐簿的记载,是否与传票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每日应记的帐,是否当日记载完毕。

2、现金收付日记帐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

3、各科目明细分类帐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讫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帐各该科目之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对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漏转现象。

4、各种帐簿记载错误的纠正划线、结转、地页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露的空白帐页,有否划“×”形红线注销,并由记帐员及主办会计人员在“×”处盖

章证明。

5、各种帐簿启用、移交及编制明细帐目等,是否完备,并送该管税捐稽征机关登记。

6、各种帐簿有无经核准后而自行改订者。

7、活页帐页的编号及保管,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订本式帐簿有无缺号。

8、旧帐簿内未用空白帐页,有无加划线或加盖“空白作废”戮记注销。

9、各种帐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已否登记备忘簿,帐簿的毁销,是否依照规定期限及手续办理。

第二十一条

会计报表的稽核。

1、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相对应关系数字是否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数字是否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会计报表中各项目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是否在会计报表中加以注明。

2、会计报表的数字有无篡改,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准确。

3、报表的编号、装订是否完整,鉴章是否齐全、送报有无缺漏。第二十二条

报表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

1、各种报表是否按规定期限及份数编送有无缺漏。

2、各种报表内容是否与帐簿上的记载相符。

3、数字计算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

4、报表编号、装订是否完整及符合规定。

5、报表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

第二十三条

检查有价证券时,应与有关帐表核对,并注意下列事项

1、购入及出售有无核准,手续是否完备。

2、证券种类、面值及号码,是否与帐簿记载相符。

3、债券附带的息票是否齐全,并与帐册相符。

4、本息票有无到期或是否齐全,并与帐册相符。第二十四条

银行存款、现金的审核制度

1、支票印鉴由两人保管,财务监察员保管支票公章,财务主管保管段长私章,每日工作完后分别锁入各自的办公抽屉。

2、银行支票以及其他托收、承付、票汇等空白凭证及备用金,由出纳员负

责保管,每日工作完毕后,由出纳员全部锁入保险柜内,并配给出纳员大保险柜壹个。

3、财务部长及工资核算员每月不定期检查两次库存现金,并作好记录。

4、出纳员每月做到现金日清月结,月底最后一天,应将现金关账,现金日记账余额与实际库存余额核对相符。

5、每月经济业务终了,次月3日前,出纳员要编制银行调节表,并交财务主管审核。

第二十五条

库存检查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1、检查库存现金或随到随查,如在营业时间之前,应根据前一日库存中所载今日库存数目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后应根据当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现款、银行存款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内应根据前一日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加减本日收支检点。支票签发数额与银行存款帐卡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齐全,作废部分有无办理注销。

2、现金是否存放库内,如有另存他处者,应立即查明原因。

3、库存现金有无以单据抵充现象。

4、托收未到期票据等有关库存财物,应同时检查,并得须对有关帐表、凭证单据。

5、检查库存除查点数目核对帐簿外,并应注意其处理方法及放置区域是否妥善,币券种类是否分清。

6、汇出汇款寄回的收据,是否妥为保存,有无汇出多日尚未解讫的汇款。

7、内部往来帐,是否按月填制未达帐明细表,查对帐单是否依序保管。

8、内部往来或单位往来帐,是否经常核对。

9、销售日报表的记载是否与银行存款相符。

10、检查各单位各种周转金及准备金时,应注意其限额是否适当。有无零星付款的纪录,所存现款与未转帐的单据合计数,是否与周转金、准备金相符,有无不当的垫款或已付款,而久未交货的零星支付。

第二十六条

检查各种质押品、寄存品及其他有价值的凭证单据时,应注意其是否存放库内,并应根据开出收据的存根副本及有关帐册与库存查核者相符有无漏记,如有另存其他地点者,应查询原因并检阅其有关单据。

第二十七条

其他会计资料(如文件、补充资料、•台账)统一由财务主管审核或财务主管指定专人审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几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xxx公司年

商业银行会计稽核工作管理 第3篇

一、会计稽核工作及原则

会计稽核工作是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强化安全核算的一道重要防线。其依托业务数据、凭证影像、预警信息、视频信息等资料, 对业务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查找、揭示、纠正问题, 以规范业务操作行为、有效控制风险。

会计稽核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 独立性原则。会计稽核工作与业务受理、办理必须在岗位和空间上实行分离。会计稽核人员不应兼任业务处理员。 (2) 全面性原则。会计稽核工作应涵盖前中后台业务, 全面核查业务处理机构上交的会计凭证。 (3) 重点性原则。应在全面核查的基础上, 根据业务操作风险的高低, 实行限额与比例管理, 对业务办理中所涉及的重点交易、重点环节、重点机构进行重点稽核。 (4) 及时有效性原则。严格控制稽核各环节的处理时限及质量, 及时、高效、有序的开展会计稽核工作。 (5) 持续性原则。根据监管及业务发展的要求, 不断优化会计稽核计算机系统、稽核模型、稽核方式、工作流程等, 以达到最佳稽核效果。

二、现阶段会计稽核特点

随着计算机技术及数据分析技术的发展, 会计稽核工作已逐渐摆脱传统的劳动力密集型的特点, 开始呈现出新特点。

1.集约化加强与独立性提高。随着计算机系统的建设发展, 实现了会计凭证与流水信息在短时间内的集中与匹配, 已经能够实现在区域 (包括地市、全省、甚至全国) 范围内会计稽核工作的集中, 使得过去“同级稽核”的模式得以改变, 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得到极大提高。

2.全面性与重点性的兼顾。通过计算机技术实现全面稽核, 即通过收集凭证影像与计算机业务系统流水信息的关键要素, 进行全面自动勾对, 同时根据风险程度与业务量, 设置稽核模型, 筛选业务流水与凭证, 对此进行重点审核。

3.数据分析的深入性与即时性的加强。设置预警模型, 通过数据的集中与分析, 实现对业务处理信息的及时分析与排查, 从而找出风险疑点, 生成预警信息, 并由专门人员分析处理预警信息, 下发风险点进行排查处理。这解决了稽核流程各环节耗时所造成的稽核时点较业务时点推延的问题, 在能更深入发现风险隐患的同时, 使得会计稽核的即时性得到增强。

三、现阶段主要存在问题

1.业务发展与稽核人员控制产生矛盾。一方面商业银行业务规模不断膨化发展, 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在业务稽核复杂化的同时, 会计凭证与业务流水不断增多, 使得稽核压力不断增大;另一方面, 银行成本控制与利润盈利目标的要求, 使得银行需对无法直接产生效益的稽核人员进行控制, 二者间产生了不可调合的矛盾。

2.对稽核发现问题的核实处理不到位。对会计稽核所发现的问题, 只能通过对业务经办机构主管分行下发差错的方式进行分析与排查。负责分析排查的稽查人员自身业务素质水平有限, 核实排查方式亦有限, 多数依靠电话排查与逻辑分析, 同时还考虑到本分行自身利益, 因此在风险的揭示与上报方面存在缺陷。

3.稽核成果的运用不到位。会计稽核所发现的重大风险往往会下发风险提示, 但商业银行内部多条线同时负责内部控制, 对风险提示所提出的制度完善等建议, 因没有专门的牵头负责部门及处理机制存在, 往往未得到很好的处理。

此外, 会计稽核所发现的问题, 大多直接下发至业务办理机构, 使得业务管理部门对基层行实际业务办理情况不甚了解, 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只是依靠业务办理机构自身。

4.对前台业务后台集中的形势应对不到位。随着前后台分离工作的推进, 前台大量业务集中至后台处理, 营业网点所办理的业务往往经过了后台集中的处理与授权, 风险程度不断降低。对此, 目前的会计稽核检查并未明确重点, 使得检查与风险不尽匹配, 稽核监督效能未能充分发挥。

四、管理与改善措施

1.建设专业化稽核队伍。明确岗位职责, 将简单业务进行外包, 行方主要运用再稽核、专项稽核等方式, 负责外包质量监督与疑点分析排查。

一是分析、分拆业务, 明确稽核要点, 使得稽核工作的入门程度降低, 将简单操作性的稽核工作外包, 并由外包人员负责将与稽核要点不符的情况登记疑点;二是在行内设置专门的疑点分析岗, 由其对外包人员所登记疑点进行分析确认, 并下发经办机构;三是在行内设置再稽核岗位, 对外包人员工作进行监督, 实现行内稽核人员的精减与专业化提升;四是加强数据分析与计算机系统的运用, 以科技为引领, 提高风险预警的速度和能力, 同时加强非现场稽核力度与比例, 提高数据分析能力, 弥补手工人力的不足。

2.建立稽核成果的核查模式。提高稽核非现场监控手段和技术支持, 提升非现场的稽核和监控效率, 建立柜员、凭证、流水、监控视频等关键信息之间的关联关系, 并使稽核系统具有由上述关键信息之一索引其它关键信息的能力, 更好地确认和发现风险。同时, 可协同发挥稽核中心与视频监控中心的作用, 由视频监控中心辅助稽核中心对稽核成果进行核实确认。

3.加强稽核成果的运用。稽核成果的收集与分析。 (1) 建立差错问题的分析收集机制, 注重对稽核发现问题原因的分析, 特别关注因制度不完善, 系统不合理引发的差错, 关注可能引发案件、监管部门处罚、法律纠纷的差错, 并对此收集整理, 反映至关联业务部门和上级机构。 (2) 反馈机制的建立。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定期召开会议, 与关联业务部门沟通稽核发现的风险点。对于需要进行制度修订与补充、系统更新、业务单据更换的, 应列出明确办理日程, 以此不断完善会计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及银行计算机系统, 使风险不仅止于被发现, 还能被妥善处理、解决。二是定期将稽核成果提供给业务部门、审计、合规等部门, 促使上述部门能以此为抓手, 更好地在各类专项业务检查、审计检查、合规检查中发现问题、防范风险。 (3) 考核机制的建立。一是将稽核成果的考核纳入全行统一的考核体系中, 包括日常合规积分考评和KPI绩效考核中。在考核中应对稽核成果区分一般、较大、重大和风险性问题, 分等级考核。应将已在联席会议中进行反馈, 并明确办理日程的事项纳入考核中。对于非客观原因造成逾期未完成的事项, 应设定标准, 对相关经办部门进行考核。

4.加强会计稽核的重点性。在设计稽核模型与预警模型时, 应根据统计学抽检原理, 综合考虑新型业务、重点业务、风险性业务、业务复杂程度、金额大小等因素, 适当对被稽核对象进行抽样稽核, 使抽样样本能充分反映被稽核对象的情况。

县级电力财务稽核管理研究 第4篇

关键词:电业局;财务管理;稽核工作;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40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9-0150-01

财务稽核是电力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县级财务精益化、集约化管理的基本要求。在稽核实践中,要着重对资金风险进行分析,对财务管理流程进行评价和优化,提出规避财务风险的对策,促进电力资金可靠、稳定管理。

一、当前电力单位财务稽核常见问题及表现

财务稽核在电力企业财务管理中占据重要地位,由于基层电力单位在财务体系构建上还存在不足,财务稽核工作仍存在突出问题。其表现在:一是稽核手段相对单一,影响稽核效率提升。从当前财务稽核工作方式来看,主要集中在对电力报表、财务账薄、凭证等内容的调阅,由于对稽核方法的创新较少,缺乏对不同账薄的快速、高效审查,特别是在基层电费收缴与管理上,信息化程度不高,对于一些稽核方式存在重复性、低效作业问题,如人工稽核方式仍占主体,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财务稽核整体效率。二是对财务稽核工作体系构建不完善,如在财务稽核与财务评价上缺乏标准的统一化,因基层电力财务涉及业务类型较多,导致稽核标准不健全,稽核人员在面对不同业务中对基础标准的理解不统一,导致稽核结果存在较大差异。还有基层财务稽核人员素质相对较低,在业务水平上存在差异,特别是兼职岗位的存在,因缺乏正规的、专门的业务技能培训,导致稽核工作参差不齐。另外,在财务基础业务稽核细则建设上,缺乏对稽核关键点的明确,特别是一些操作方法的不统一,导致财务稽核准确性不一致,也使得稽核质量整体不高。三是稽核工作独立性、权威性不够。从多数县级基层电力财务稽核工作来看,由于在岗位上缺乏独立性,有些地方财务稽核工作与其他岗位混岗现象,稽核岗位缺乏关联性与约束性,在出现责任问题时存在推诿现象;有些地方缺失财务稽核岗位,其工作由其他岗位代办作业,由此带来职责划分模糊,影响稽核工作权威性,也不利于财务稽核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构建电力基层单位财务稽核科学管理的对策

(一)完善财务稽核管理模式,降低财务风险。

根据财务稽核工作要求,针对县级电力单位财务稽核工作,需要从管理模式上进行完善,提升财务稽核管理效率。一是注重财务稽核工作规范化管理,特别是对常见稽核问题的明确与统一,对于经常性问题进行规范作用,避免产生稽核偏差。如构建财务稽核管理方法体系,从会计核算、工作流程、财务监督上落实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引入财经法规及会计制度,推进县级电力单位财务工作系统性、防范性。二是注重对财务稽核工作细节管理,特别是对现有稽核组织、人员、岗位、工作方法、操作流程等进行制度化规定,明确财务稽核的重要性,加强对财务稽核人员的工作职责管理,特别是在业务知识、技能培训上,对各项工作进行规范化操作。另外,针对基层财务稽核工作的有序性,引入财务稽核计划管理方法,通过对稽核计划的制度化,来逐步推进稽核工作的严谨、科学、有序、高效。

(二)加强财务稽核工作创新,构建多样化稽核方式。

财务稽核工作的关键在效率的提升,针对基层电力单位财务稽核低效问题,着力从稽核工作方法创新上,引入多种财务稽核方式,贴近工作管理实际。一是对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构建,加强对财务在线稽核管理,利用开发财务稽核规则及管理系统,来实现稽核工作的自动化,解决好非现场稽核工作,保障稽核所需要数据的准确性。二是全过程稽核方式,利用事前、事中、事后稽核来降低财务管理风险,提升财务稽核效率。针对事前稽核,将财务稽核工作内容引入到电力资金收支预案管理中,从财务预算、经营计划等环节来分析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并做好事前控制预案,确保财务资金的合规、合法、合理。对于事中稽核,主要针对财务过程控制,从具体财务活动中进行检查和控制,尤其是对各项成本、费用、支出的核算,确保资金合理性。对于事后稽核,主要引入财务审计方式,结合财务账薄进行审核,确保账实相符。还要开展专项稽核工作,结合不同基层电力财务稽核工作要求,从稽核时间、程序、方法、内容、范围等方面,以专项稽核方式来解决财务问题,提升财务管理的针对性,确保财务稽核工作质量。

(三)加强稽核岗位能力培训,提升稽核工作水平。

电力财务稽核人员业务素质水平关系到整个稽核工作质量的提升,因此,要从开展业务培训等活动中,提升财务稽核队伍水平。一方面注重专业人才队伍的引进,提升稽核队伍整体能力。另一方面加强财务稽核业务培训,如概算能力培训,电费营销培训、财务稽核知识结构拓展与个人稽核能力培训。另外,注重对稽核人员岗位职责培训,加强思想素质教育,提升工作责任心;引入制度学习、开展稽核计划管理,推进财务稽核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三、结语

县级电力单位作为基层组织,更应该从日常经营管理上,贯彻好上级单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尤其是在财务稽核上,来确保电力经营资金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推进电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戴鹏飞.浅析电力企业财务稽核工作[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4(21).

稽核管理办法修改后 第5篇

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我区拟出台《丛台区城镇医疗保险稽核管理办法》。现向全市征求修改意见,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网络发贴,也可以来电来信至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3118004。

丛台区医疗保险稽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我区医疗保险稽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 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稽核。

第三条

稽核对象主要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单位)及工作人员以及各参保单位及人员、经办机构工作人员。

第四条

稽核的范围和内容:

(一)外部稽核。核查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情况;核查“两定”机构执行医疗保险协议情况;核查参保人员、“两定”机构是否存在欺诈、套取医保基金等行为。

(二)内部稽核。核查医保经办机构内部运行情况,即基金的“收、管、支”环节是否符合国家管理规定,是否存在不规范操作,是否存在基金安全隐患等。第二章 稽核方式

第五条

建立举报制度。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建立医疗保险违规行为的举报奖励办法。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在就诊、结算、购药窗口张贴举报电话号码。

第六条

建立专家会审制度。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由临床医、药学科专家组成的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医疗行为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会审。

第七条

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稽核人员(以下简称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时,有权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医疗费用相关数据、票据、医疗文书、住院费用清单、会计凭证、报表以及医保证、身份证等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稽核相关的资料;可以对被稽核对象进行实地调查、询问等。

第八条

稽核人员开展稽核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妨碍被稽核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

(二)不得泄露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参与被稽核单位安排的任何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四)与被稽核单位或者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为举报人保密。

违反第(一)、(二)、(三)、(五)条情形的,稽核对象可以向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举报;违反第(四)条情形的,稽核对象有权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向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稽核人员回避。对稽核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稽核人员不得停止实施稽核。

第九条 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

(一)日常稽核。医疗保险稽核以日常稽核为主,稽核人员对信息系统中的上传数据实行实时监控,随时发现异常情况;每月根据费用汇总数据制定基金监测预警指标情况报告,对协议指标增长较快、可能存在问题的“两定”单位加大审核稽查力度;每月底从专家库中选取数名专家组成审核小组,对当月检查中怀疑有违规行为的病例进行集体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给“两定”单位。

(二)重点稽核。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或者工作计划,对特定的对象和内容进行重点稽核,以实地稽核为主。

(三)举报稽核。是指根据群众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异地信函协查等资料确定的稽核对象,及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的实地稽核。

第十条 书面稽核是指稽核部门通过分析要求被稽核单位报送有关资料而实施的稽核。书面稽核程序为:

(一)提前 3日向稽核对象发出通知,告知被稽核对象报送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接受书面稽核;

(二)稽核人员审核稽核对象报送的资料,对不符合报送要求的资料、数据,要求被稽核对象补报或重新报送;

(三)书面稽核发现问题的,应对稽核对象实施实地稽核。第十一条 实地稽核是指稽核部门进入被稽核单位就有关事项直接检查而实施的稽核。实地稽核程序为:

(一)提前 3日向稽核对象发出通知,特殊情况下的稽核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执行稽查公务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法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告知稽查的内容、要求;

(三)稽核人员应实地查看,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并认真审阅稽核对象有关情况和资料;

(四)稽核人员针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就有关环节进行调查,稽核过程中取得的有关数据、资料和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注明来源和时间,并经被稽核单位经办人员或证据提供者签字认可,不能取得经办人员或证据提供者签名的,应注明原因;

(五)对初步认定的违规事实,稽核人员可对当事人进行约谈,并请被稽核单位或相关单位和人员对事实进行协查和核实。

第十二条

稽核结束后,稽核人员对专家审核意见及调查情况进行汇总,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对于违规金额较少、情节较轻、定性清楚的情况,自调查核实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形成稽核意见;对于违规金额较高、情节较重的情况,自情况核实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形成稽核意见。稽核意见应在稽核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

第十三条

被稽核对象对稽核意见持有异议,可以向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或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向上级反映,申请复查。在接到稽核通知后 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四条

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并及时将处理意见、改正结果反馈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拒不整改的,稽核人员报请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处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视为违规:

(一)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采取冒名住院、挂床住院、分解住院、分解收费、降低入院标准等手段套取医保基金的;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任意增加收费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药品等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三)为参保人员提供伪造医疗文书、虚开发票,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病历记录不规范或病历记载与发生的费用不符或发生的医疗费用与病情不符的;

(五)不按我区结算政策规定与参保人员结算费用 ,多收参保人员个人自付费用,或少收、不收参保病人自付费用诱导病人住院的;

(六)为承租科室、分支机构和未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提供报销费用服务的;

(七)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视为违规:

(一)将生活用品等超经营范围的物品纳入医保证消费的;

(二)营业期间无药师在岗且销售处方药或药师未按规定审方、验方及擅自更改处方、无处方配处方药的;

(三)非法获取处方或伪造医师开方配处方药的;

(四)搭车配药、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的;

(五)发现购药人员冒用或使用伪造、涂改的医疗保险有关凭证购药而未予以制止的;

(六)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提供报销服务的;

(七)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七条 参保单位出现下列行为视为违规:

(一)参保单位职工死亡隐瞒不报的;

(二)为参保职工提供虚假证明,给医疗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

(三)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虚假证明,为不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办理参保的;

(四)虚报、重报医疗费的;

(五)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出现下列行为视为违规:

(一)将本人医保证借给他人冒名住院的;

(二)利用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超量配药,转手倒卖,非法牟利的;

(三)伪造、涂改医疗文书、单据等凭证,虚报冒领医疗保险基金的,或故意隐瞒、伪造病情,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要求“两定”单位串换药品或串换服务项目,把不属于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和服务项目用医保证报销结帐的;

(五)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现下列行为视为违规:

(一)审核、结算、复核、支付医药费用时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的;

(二)不执行医保政策,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

(三)帮助“两定”单位及参保人员弄虚作假,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贪污、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

(五)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条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违规行为的,在追回或核减违规发生费用的同时,处以骗取金额 1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并视情节轻重暂停其 3个月以上 1年以下医保定点服务资格,直至取消定点服务资格;

(二)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出现违规行为的,延迟 3年推荐晋升高一层次职称,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检查、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执业医师资格,如违反党纪、政纪的,建议或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定点零售药店发生违规行为的,暂停其基本医疗保险业务,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医保定点药店资格;定点零售药店年终综合考核得分在 85分以上的,可续签服务协议,未达到的,应予以整改,整改期为三个月,整改合格的续签服务协议,整改不合格的,由稽核人员报请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终止服务协议,取消定点资格。被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自取消定点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定点资格;

(四)参保单位发生违规行为的,除追回违规发生的费用外,由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骗取金额 1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

(五)参保人员及其他人员发生违规行为的,除追回违规发生的费用外,视情节轻重,暂停其 3个月至 1年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参保人员拒不退还违规医疗费用的,对其处以 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

(六)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生违规行为的,由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挽回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当事人进行处罚;

(七)对稽核对象违规行为除了给予以上处理外,视情况轻重,采取通报、公开曝光等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稽核对象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配合稽核人员开展工作。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记录、材料物件,稽核人员有权予以纠正和制止,并报请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稽核人员应当对稽核对象医疗保险方面的诚信情况进行记录,作为信用等级评价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稽核人员应当建立稽查档案,对稽查过程中收集、制作与使用的各种文字、报表、图像、音像和实物等资料立卷归档,并长期保存。

第二十四条

稽核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阻挠稽核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打击报复稽核人员的,可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内部稽核管理办法(范文模版) 第6篇

为了加强财务核算基础管理工作,保证财务核算的及时性、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公司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内部稽核的范围:本部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汇融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入账单据;

二、内部稽核的方式:凭证审核和原始单据抽查相结合,内部稽核人员日常凭证审核在收到单据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原始单据抽查根据各公司业务量大小抽5-20张/月进行稽核,并填制抽查表存档备察;

三、四、内部稽核考核对象:记账会计、原始票据审核人员、出纳人员; 内部稽核的内容:

1、原始单据的稽核:审核原始单据各项要素是否齐全(要素主要包括接受单位名称、开票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填制单位名称及签章、经办人、票据限额、阴阳票、报销联等),保证原始单据的合法、真实、有效;

2、审批程序、权限及开支标准的稽核:各项费用开支是否有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字盖章,是否按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权限审批,审查各项费用开支是否在公司计划核定额度内及费用报销标准,计划外开支是否有书面报告和单位领导人审批;

3、记账凭证的稽核:主要核查入账日期与会计期间是否相符、入账金额是否正确、科目是否有误、账务处理方式是否合理、附件是否齐全、记账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所附原始单据一致、摘要是否正确和完整等;

4、会计报表的稽核:是否按时上报会计报表、上报的会计报表是否完整齐全、账表是否相符、表与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5、工作流程的稽核:是否严格按规定的工作流程和时间处理会计业务;

6、其他需稽核的项目;

五、内部稽核的考核:

1、票据审核及记账差错3次/月以下(含3次)且不属重大差错的在责任人的月考核中进行绩效考核;

2、票据审核及记账差错3次/月以上或有重大差错的、上报错误会计报表的,根据具体情况罚款20-100元;

3、未按规定的工作流程处理会计业务,视具体情况给予责任人20-100元罚款;

4、未按规定的时间传递、提供、上报会计核算资料、报表的,每延迟一天给予责任人50元罚款;

5、被告知差错但不及时进行整改调整的责任人,给予原处罚金额2倍的罚款;

6、财务负责人对内部稽核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结果进行月考核,内部稽核人员负连带责任;

7、财务部相关人员要积极配合支持内部稽核工作,若稽核工作中存在应知晓而未知晓、且不协同相关业务部门或人员及时明确事由的,将报请财务负责人解决;

8、每年年底对内部稽核基础工作进行年终考评,作为年终考评和奖罚依据之一;

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完美版) 第7篇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人员设置及岗位职责 第三章 稽核人员的权限 第四章稽核工作的依据 第五章稽核的过程和要求 第六章稽核的具体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完善会计稽核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单位的稽核工作,由财务部随时指定适当人员执行稽核工作。

第二条会计稽核制度是组织和从事会计工作所遵循的规范与准则,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验收的主要内容之一,是会计机构内部的监督环节;本公司稽核业务范围,分为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帐簿、财务报表、其他六项,除另有规定外,悉以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稽核工作以事前稽核为主,采用逐步审查方式,具有经常性,持续性,有效性的特点。

第二章人员设置及岗位职责

第四条 财务部门设兼职稽核人员。

第五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工作。出纳工作必须经过稽核人员事前稽核,方能办理收支,出纳员只能对已稽核的会计凭证进行事中复核,并办理有关财务收支手续。

第六条 稽核工作人员的职责。

1、审查各项财务收支;应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财务收支进行逐笔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应及时提出意见,并向领导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复核会计凭证;会计凭证的复核应每日随着经济业务发生逐笔进行复核,不能拖拉积压,贻误记帐,对其审核的凭证应签名或盖章。

3、复核帐薄;对帐薄复核应规定日期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日期登入抽查簿。发现错误应提出更正意见,让其主管记帐员更正。

4、复核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的复核应按季按年进行审核。

第三章 稽核人员的权限

第七条 根据《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的有关规定,稽核工作人员有以下权限:

1、对不合理、不合法的一切开支,有权拒绝付款和报销。

2、对于手续不完备,数字计算不准确以及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应退还给经办人,并限期补办手续或更正。

3、对于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拒绝执行的事项应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四章稽核工作的依据

第八条 稽核工作的依据主要有:

1、财经法律、法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3、根据本公司制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章稽核的过程和要求

第九条 稽核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单位所送凭证帐表外,并应分赴各单位实地稽查,每年稽察次数视事实需要而定。

第十条 稽核人员前往稽核之前,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

第十一条 稽核人员于执行任务时,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

第十二条 稽核人员有保守职务上所稽得秘密的责任,除呈报外,不得泄漏或预先透露予检查单位。

第十三条 稽核事务如涉及其他部门时,应会同各该有关部门办理,且应做会同报告。如遇有意见不一致时,须单独提出,与书面报告,一并呈核。

第十四条 稽核人员对本公司各单位执行稽核事务时,如有疑问,可随时向有关单位详尽查询,并调阅帐册、表格及有关档案,必要时并得请其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五条 稽核人员执行工作时,除将稽核凭证(或公文)交由受稽核单位主管验明,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

第十六条 稽核人员于稽核事务完妥后,应据实缮写检查报告书呈核。稽核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应负责任,必要时,并应在有关帐册簿据上签章。

第六章稽核的具体内容

第十七条原始凭证的稽核。

1、原始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接受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接受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位是否正确。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是否盖有填制单位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是否有单位领导人或指定人员签字或盖章;对外开出原始凭证是否已加盖本单位公章。

3、稽核原始凭证的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4、职工借款凭据,是否已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是退还原借款收据。

5、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是否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是否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6、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7、由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如丢失,应取得原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号码、金额等内容,严禁外单位提供的白条凭证。

第十八条 记帐凭证的稽核。

1、记帐凭证的填制日期、编号、业务摘要是否正确。

2、会计分录是否正确,转帐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3、应加盖的戳记及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是否齐全。

4、现金或银行存款的记帐凭证是否已由出纳员长签名或盖章。

5、除结帐或更正错误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所附有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合法。

第十九条 记帐凭证的审核或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

2、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

3、转帐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4、应加盖的戮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5、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确实及手续是否完备。

6、传票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7、传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计表。

8、传票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第二十条帐薄的稽核。

1、各项帐薄的记录内容是否与记帐凭证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保证帐证相符。

2、现金日记帐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是否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

3、审核不同会计帐薄之间的帐薄记录是否相符,保证帐帐的相符。

4、各项帐薄记录错误的纠正划线,结转过页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漏的空白帐页是否注销,并由记帐人员签名或盖章。

5、各科目明细分类帐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转销完的各笔科目余额之和是否与总分类帐各科目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关科目的余额是否相符。

6、帐薄记录发生的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应按规定办法更正。

7、是否按规定定期结帐。

第二十一条 帐簿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各种帐簿的记载,是否与传票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每日应记的帐,是否当日记载完毕。

2、现金收付日记帐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

3、各科目明细分类帐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讫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帐各该科目之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对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漏转现象。

4、各种帐簿记载错误的纠正划线、结转、地页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露的空白帐页,有否划“×”形红线注销,并由记帐员及主办会计人员在“×”处盖章证明。

5、各种帐簿启用、移交及编制明细帐目等,是否完备,并送该管税捐稽征机关登记。

6、各种帐簿有无经核准后而自行改订者。

7、活页帐页的编号及保管,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订本式帐簿有无缺号。

8、旧帐簿内未用空白帐页,有无加划线或加盖“空白作废”戮记注销。

9、各种帐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已否登记备忘簿,帐簿的毁销,是否依照规定期限及手续办理。第二十二条会计报表的稽核。

1、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相对应关系数字是否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数字是否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会计报表中各项目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是否在会计报表中加以注明。

2、会计报表的数字有无篡改,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准确。

3、报表的编号、装订是否完整,鉴章是否齐全、送报有无缺漏。第二十三条 报表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

1、各种报表是否按规定期限及份数编送有无缺漏。

2、各种报表内容是否与帐簿上的记载相符。

3、数字计算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

4、报表编号、装订是否完整及符合规定。

5、报表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

第二十四条 检查有价证券时,应与有关帐表核对,并注意下列事项

1、购入及出售有无核准,手续是否完备。

2、证券种类、面值及号码,是否与帐簿记载相符。

3、债券附带的息票是否齐全,并与帐册相符。

4、本息票有无到期或是否齐全,并与帐册相符。

第二十五条银行存款、现金的审核制度

1、支票印鉴由两人保管,财务监察员保管支票公章,财务主管保管段长私章,•每日工作完后分别锁入各自的办公抽屉。

2、银行支票以及其他托收、承付、•票汇等空白凭证及备用金,由出纳员负责保管,每日工作完毕后,•由出纳员全部锁入保险柜内,并配给出纳员大保险柜壹个。

3、•财务部长及工资核算员每月不定期检查两次库存现金,并作好记录。

4、出纳员每月做到现金日清月结,月底最后一天,•应将现金关账,现金日记账余额与实际库存余额核对相符。

5、每月经济业务终了,次月3日前,•出纳员要编制银行调节表,并交财务主管审核。第二十六条 库存检查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1、检查库存现金或随到随查,如在营业时间之前,应根据前一日库存中所载今日库存数目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后应根据当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现

款、银行存款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内应根据前一日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加减本日收支检点。支票签发数额与银行存款帐卡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齐全,作废部分有无办理注销。

2、现金是否存放库内,如有另存他处者,应立即查明原因。

3、库存现金有无以单据抵充现象。

4、托收未到期票据等有关库存财物,应同时检查,并得须对有关帐表、凭证单据。

5、检查库存除查点数目核对帐簿外,并应注意其处理方法及放置区域是否妥善,币券种类是否分清。

6、金库锁匙暗锁,密码表的掌握部门及库门的启用与库内的安全,金库放置位置等是否适当,严密办理。

7、汇出汇款寄回的收据,是否妥为保存,有无汇出多日尚未解讫的汇款。

8、内部往来帐,是否按月填制未达帐明细表,查对帐单是否依序保管。

9、内部往来或单位往来帐,是否经常核对。

10、销售日报表的记载是否与银行存款相符。

11、检查各单位各种周转金及准备金时,应注意其限额是否适当。有无零星付款的纪录,所存现款与未转帐的单据合计数,是否与周转金、准备金相符,有无不当的垫款或已付款,而久未交货的零星支付。

第二十七条 检查各种质押品、寄存品及其他有价值的凭证单据时,应注意其是否存放库内,并应根据开出收据的存根副本及有关帐册与库存查核者相符有无漏记,如有另存其他地点者,应查询原因并检阅其有关单据。

第二十八条 各种房地产契约书及其收租情况是否妥善。

第二十九条其他会计资料(如文件、补充资料、•台账)统一由财务主管审核或财务主管指定专人审核。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通信行业营收资金稽核管理 第8篇

关键词:通信行业,营收资金,稽核管理

营收资金按资金归集渠道分为自有营业厅营收资金、银行代收营收资金、政企客户营收资金、代理商营收资金、电子渠道营收资金等营收资金。目前,我国通信行业营收资金稽核模式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加上通信行业营收资金特点,使营收资金存在一定的风险。这就需要加强对通信行业营收资金稽核管理模式进行优化,尽可能的控制营收资金管理风险,促进通信行业健康长远的发展。

一、通信企业营收资金管理的特点以及存在的风险

(1)通信行业网点多、全程全网,营收资金较为分散。现阶段,中等规模的通信企业营业网点可以达到六七百个,并且随着通信行业的发展,通信企业的营业网点会不断的增加。这一特点的存在,使得通信企业营收资金存在归集不及时的风险。

(2)通信行业营收资金量较大,对资金归集效率有很大的影响。一个中等的通信企业每个月的营收资金就能达到几亿,如果对营收资金管理不到位,容易导致资金沉淀风险,对通信企业资金利用率造成影响。

(3)由于通信行业营收资金具有很强的流动性,所以具有一定的安全风险。通信企业营收资金通常是采用现金收款的方式,营收资金流动性很强,如果缺乏有效的资金管理,就容易发生资金丢失等危险。

(4)现阶段,通信企业营收资金的稽核管理方式,一般都是由营业部自行稽核或各基层单位稽核,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稽核模式,给通信企业营收资金管理带来一定的风险性。

二、稽核管理在通信行业营收资金管理中的应用策略

(1)自有营业厅营收资金建立营业员、营业班长、账务稽核、财务人员四级稽核流程。一级稽核由营业员每日编制营业日报表,确保应交数据与实交资金相一致。二级稽核由营业班长每日编制班组营业报表,稽核营业员的营业日报表,发票返销、重打台账,退费申请单,调账申请单等。三级稽核账务稽核每日核对班组营业报表,确保计费系统销账数据、综合业务系统受理数据、手工受理发票数据之和等于银行交款回单数据。并核实发票返销、重打台账,退费申请单,调账申请单等。四级稽核由财务人员核对银行资金实际进账数与业务应交数相一致,并及时进行财务处理。

营业厅营收资金应日清日结,应于当天银行最后一次收款前,将所收款项送存公司指定银行账户。送存银行后继续营业收取的营收款,应妥善保管,存入保险柜,次日送存指定银行账户。过夜资金应进行有效监控、管理。

(2)银行代收营收资金建立银行代收专管员、账务稽核、财务人员三级稽核流程。一级稽核由银行代收专管员按期编制银行代收营业报表,确保计费系统销账数据与银行代收金额一致。二级稽核由账务稽核按期核对银行代收营业报表,确保计费数据、报表数据、银行回单数据相一致。三级稽核由财务人员核对银行资金实际进账数与业务应交数相一致,并及时进行财务处理。

(3)政企客户营收资金建立客户经理、部门综合、账务稽核、财务人员四级稽核流程。一级稽核由客户经理根据合同按客户单位建立客户收入资金台账。按月建立上门服务发票台账,当月领取的发票,未收讫资金的当月必须返销,已交客户单位无法返销的必须出具客户单位签字认可的相关说明。按月编制政企客户营业报表,确保应交数据与实交金额相一致。二级稽核由部门综合建立政企客户部门收入资金台账。按月编制政企客户部营业报表。核对客户经理收入资金台账、营业报表与合同约定收入列支事项是否一致。三级稽核由账务稽核按月核实政企客户部营业报表,确保计费系统销账数据、综合业务系统受理数据、发票数据之和等于银行交款回单数据。四级稽核由财务人员核对银行资金实际进账数与业务应交数相一致,并及时进行财务处理。

(4)对代理商的管理,主要是要求代理商通过银行转账及第三方支付渠道上交资金,减少资金缴存中间环节,规避现金缴款带来的风险。要求代理商以预存款的限额在代理商管理系统中设置对应的可办理业务额度,在系统中额度充足的情况下,代理商办理业务后,额度自动进行相应扣减,额度不足时,受理无效,只有重新上交资金后才能补足系统额度进行业务受理。

(5)随着新兴业务的发展和营销渠道的增加,电子渠道正作为一种新鲜事物为大家所接受,电子渠道的营收资金稽核主要是建立业务数据稽核、资金收款稽核、财务结算稽核的三级稽核流程。一级稽核业务数据稽核,主要是指电子渠道业务数据的每日对账与稽核,主要稽核电子平台业务订单与BSS系统的应收数据之间的完整性和一致性,保证BSS系统的应收数据明细与各支付机构系统交易数据、系统对账文件数据核对一致。二级稽核资金收款的稽核,主要是指电子渠道资金到账情况的稽核,对平台上支付机构的资金结算明细与实际到账资金进行核对,保证应收数据与实缴数据应一致。三级稽核财务结算稽核由财务人员核对银行资金实际进账数与业务应交数相一致,并及时进行财务处理。

对于在营收资金稽核中发现的差异情况,应进行数据的核对,建立差错处理流程,保证营收报表差错或系统异常等情况能够及时有效的进行处理。对于营业厅自查发现的问题,应于当日完成整改处理。对于业务稽核和财务稽核发现的问题,应于当月内完成整改处理。对于电子渠道营收资金稽核中存在的差异主要包含接口数据传输原因或者与支付机构的时间差异,应于次月完成整改处理。

三、结束语

通过以上稽核管理,加强了营收资金风险管控。建立营收资金稽核自查自纠的长效检查机制,可以保证报表提供的财务入账数据真实、完整和准确,保证营收资金归集的及时和安全回收,避免资金被占用。总之,加强对通信行业营收资金稽查管理模式的优化,能够提高通信企业控制营收资金风险的能力,对通信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晓静.通信企业营收资金财务稽核管理的实践探索[J].现代经济信息.2012,23(7):124-125

[2]施新国.优化通信行业营收稽核管理新模式[J].财经界(学术版).2011,26(4):9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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