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2024-06-05

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现状和问题(精选6篇)

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第1篇

在 社会 保障学界,人们往往把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两个概念混同使用。在这里,我们将社会福利作为社会保障 法律 体系之下五个项目中的一个项目来使用。

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社会保险旨在为人们的例如生老病死这些一般生活风险提供保护;社会补偿旨在为人们在遭遇例如战争、暴力行为这些特殊的生活风险而受到损害时提供保护;社会救济旨为那些不能从社会保险或者社会补偿中获得待遇或者从社会保险或社会补偿中获得的待遇不能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人们提供的保护。而社会福利旨在为提高和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以及人们的全面 发展 而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设施,例如住房津贴、教育 津贴、青少年津贴、老年公寓、博物馆等。

(一)我国传统福利制度的建立和 内容

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1951年8月发布了《关于城市救济福利工作报告》,报告由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障对象主要是无依无靠的城镇孤寡老人、孤儿或弃婴、残疾人等。民政部门通过设立福利机构为这些孤老残幼人员提供保障。福利机构分为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福利 企业 两类。福利事业机构包括各种收养性的福利院、精神病院等;福利企业主要是通过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解决残疾人的生活保障 问题。民政部主管的这些福利只覆盖了城镇极少数特殊人群(占总人口1%不到)。1950年6月颁布的《工会法》、1953年劳动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对企业职工的生活困难补贴、探亲补贴、取暖补贴作了规定,还规定企业应设立食堂、托儿所,所需费用由企业行政或资方负责。1953年5月财政部、人事部发布《关于统一掌管多子女补助与家属福利等问题的联合通知》、1954年3月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办法的通知》、195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1956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的通知》、1957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职工生活方面若干问题的指示》,这些法规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冬季取暖、生活困难补助、职工住宅、上下班 交通、职工家属医疗补助、生活必需品供应等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由此,绝大多数企业职工以及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需求按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提供,并且是我国社会福利的主体(占城市居民的95%以上,占总人口的25%以上)。企业职工的福利由劳动部负责和管理,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可以看出,我国的社会福利是由民政福利、企业职工福利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三部分组成。

从20世纪50年代初建立社会福利制度至90年代末期的整个计划 经济 时期,城镇居民能够享受到的福利待遇在不断增加,从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探亲补贴、交通补贴、休假疗养,到为职工建立托儿所、幼儿园、食堂、洗澡堂、医务室、阅览室、体育 场,再到为所有城镇居民提供粮油以及副食品价格补贴,一个企业或者一个单位就是一个无所不管、无所不包的小社会。此外,教育和住房分配也是福利待遇。在教育方面,从小学到高中教育是免费的,高等教育不仅免交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而且学生还可以享受到能够解决吃饭问题的助学金;在福利分房方面,企业或者单位按照职工的工龄和年龄等条件以及家庭人口数目,为职工分配住房。总之,计划经济 时代 的50年,我国的社会福利是以职业为依托、以城镇职工为主体、关怀职工生活方方面面、所需经费几乎全部由国家财政提供的福利制度。我国的福利制度自建立以来,尤其是在建国后的十来年,在解决城乡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社会成员的生存问题上,作出了有益的贡献。据民政部门的统计,1959年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院收养了64454位孤老、27964位孤儿和14627位“三无”精神病患者。[1]在 农村,按照1960年4月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1956-1976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第30条确立的对农村中的孤老残幼实行“五保”的制度,许多地区建立了养老院,收养农村中的孤寡老人。到1994年,全国已有33584个乡镇统筹供养了273万“五保”人口,农村敬老院约4万所,收养56万老人。[2]民政福利制度的实施就使得那些社会上最脆弱群体的生存有了保障,由此极大地显示出新生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保障了社会稳定。在计划经济时期的“高就业、低工资”的就业和分配制度下,城镇职工所享受到的无所不包的福利待遇,不仅极大地填补了职工由于低收入而造成的生活上的亏空,改善和提高了他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而且使他们切实地感受到当家作主的满足和自豪。

(二)我国现行的社会福利制度

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传统福利制度日益暴露出一系列不适应新社会环境的弊端:首先,国有企业改革必然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它们要与所有企业一起参与市场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尤其是一些老企业,由于背负沉重的职工福利负担,所以难以与新生企业公平竞争,面临更大的破产风险,而且职工所在的企业一旦破产,职工极其家庭能够获得的福利待遇将没有了着落,生活将立即遇到极大困难;其次,企业的福利待遇将企业与职工紧紧地栓在一起(例如单位分配的住房、职工子弟就读的子弟学校等,形成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不同企业或单位,职工的福利待遇会有很大差异,有些单位职工的福利甚至高于工资,这就阻碍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市场经济所需要的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第三,优厚的福利待遇由于是平均分配,所以不但没有发挥它激励劳动者积极性的功能,反而助长了人们的懒惰和依赖心理,影响 企业的效率和发展;第四,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经济结构多元化,农村人口流入城镇,进入不同所有制企业和单位就业,他们连应当享受到的社会保险待遇都享受不到,何谈享受社会福利待遇,这种从制度建立之初就对农民实行的不平等待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不能再延续下去,否则会继续扩大城乡差距,城乡隔离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也无法打破。可以看出,在市场经济下,传统福利制度不但不能适应不同社会成员的需求(我国现有的社会福利服务只能满足5%的社会需求,这里的社会福利服务主要指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的养老和寄养机构),而且直接对企业的发展,最终也对整个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也会酿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改革传统的福利制度势在必行。

1993年4月,民政部发布了《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同年8月,民政部又发布了《社会福利企业规划》。1994年12月,民政部发布了《 中国 福利彩票管理办法》。1997年4月,民政部与国家计委联合发布《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残疾人可以由过去单一的在福利企业就业改变为在福利企业或分散就业。1999年12月,民政部颁布了《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从这些法规可以看出,无论是社会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福利资金的筹集,还是残疾人就业,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等,民政部门作为我国福利事业的主管机构将把我国的社会福利事业逐步从官方举办引向社会举办,并按福利需求设立福利项目,例如将原来单一的以集中收养孤寡老人的养老院,按照老年人的不同需求设立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护理服务、老年家政服务等福利项目,并面向所有有福利需求的老年人。民政福利的社会化不仅使民政福利走出封闭,而且提高了民政福利机构的效率。与此同时,社会办的福利机构也在迅速发展。尤其是社会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其发展势头甚至超过了官办福利企业,有数字表明,到20世纪90年代末,官办福利企业占福利企业总数从65%下降到14%,社会办的福利企业从35%上升到86%,就业的残疾人数占到福利企业就业残疾人总数的84%。[3] 企业职工福利改革,在初期,通过实行承包责任制,将企业的福利设施对外开放。到了20世纪90年代,在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社会背景下,在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绝大多数企业和单位打破过去封闭运行的模式,成立了面向社会、有偿服务的劳动服务公司,并逐渐与原单位脱钩,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并参与市场竞争。例如,绝大多数的房修公司、托儿所、幼儿园、理发店等都是从原来的企业或单位剥离出去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住房福利改革,1989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改革的实施方案》后,城镇居民福利分房开始向住房商品化、私有化方向改革。199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以标准价出售公房,1998年底,中央政府宣布停止企事业单位的福利分房后,职工按标准价购买了住房。同时确立了由单位和职工各缴费50%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为职工建造和出售经济适用房。有些城市为居民提供廉租房或房租补贴。

教育福利改革,让人们感到压力的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将原来高等院校的助学金制度改为贷学金制度,后来高校学费一路攀升,城市重点中小学校也要收取赞助费。农村义务教育由于失去集体经济的支持而将负担转嫁到了农民身上。由于计划经济时期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被打破,人们的收入出现了差距,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收费昂贵的私立学校应运而生,先进的教学设备、优秀的师资、独特的教学 方法,为富人的子弟提供了优越的就学机会。从幼儿园到大学的多种办学模式,开辟了教育领域的竞争局面,为培养出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学生提供了可能。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及其职工的数量有了较大的减少,加之国有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福利事业逐步走向社会化,因而,单位和企业对于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大大减少,负担大大减轻。与此同时,国家和社会举办的福利事业在迅速发展,不断满足不同社会成员对于福利项目的需求。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虽然没有社会保险改革进展快、步伐大,但是它正在缓慢地朝着社会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第2篇

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稳定市场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以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为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被建立起来并且广泛的被人们所接受。但是,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制度完善和理论实践等多个方面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本文结合实际生活,通过使用微观家户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对我国现在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讲述,同时提出了想用的应对措施。

关键字: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

(一)绪论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它是由国家进行立法制定的。主要是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与生活需要,特别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的特殊需要。其主要内容有:社会保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社会救济制度、社会优化制度。从八十年代开始的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为中心的各项社保制度改革至今,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是,与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相比,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则明显落后,仍存在着诸多缺陷。本文主要从现弱势群体住房保障、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三个方面通过对不同的职业、不同住处、不同年龄和职位的居民,进行生活状况、经济消费、生活方式等方面进行调查访问得出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

(二)弱势群体住房保障问题

弱势群体在一个社会的存在是一种必然的现象,尤其是在经济转型时期,由于产业结构的升级与优化,必然导致某些行业的从业者从某些领域中退出,形成结构性失业人群。除了这个人群以外,其他传统定义上的中老年人、妇女、儿童、城市打工者、农村贫困农民以及体制外的其他人也构成了弱势群体中的一部分。

我国的城市弱势居住群体住房问题主要保障机制的建立是通过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住房公积金三条主要途径,并辅助住房补贴的发放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低息贷款的支持等。但是,解决城市弱势居住群体住房问题的这三条主要途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却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从调查数据中可以看出来廉租住房的房源主要是依靠旧有的公房,但目前的现实情况却与当初设计的情况存有偏颇。房源缺乏已经成为制约着推广廉租住房保障体系的一个瓶颈。

建設部提供的有关资料表明,至2001年底,上海市解決了1307户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占符合条件家庭的八成多,其中1256户得到租金补贴后租到合适的住房,51户通过实物配租搬进新居。北京市从住房资金增值收益中划出1亿元转为城市住房基金用于廉租房补贴资金,通过二次公开摇号,确定了398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对象,帮助50多个困难家庭租到合适的住房。由于廉租房的资金来源单一,供应手段匮乏,使得覆盖面积相对较少。廉租住房的分配对象主要是具有城市户口的双困难户家庭,随着社会的转型,城市打工者、进城民工、城乡结合部土地被征后的农民是一个不可忽略新的住房弱势群体。

(三)医疗保障方面

为了提高我县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满足农民解决基本卫生保健和医疗需求,完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多年来,我国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把有偿服务与义务服务结合起来,在社区内,以家庭为单位,将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卫生宣传、健康教育、计划免疫等融为一体,为农民提供主动、方便、快捷、优质、低价的综合性服务。

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召开后,已有79个城市作为流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并计划在近几年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精神康复医院、惠民医院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名卫生院,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口腔诊所,企业学校医务室和门诊部等相关的医疗服务网络基本上建成。医院各类医疗机构逐步完善,医疗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业务总量进一步增加,卫生人力资源不断扩大,队伍形象逐步提升。

但是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也存在很多的问题。(1)社区卫生服务模式社区卫生服务是随着现代医疗需求而产生的一种全新的卫生服务模式,在推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的过程中由于参保人员大多为老人、小孩、并轨转制企业的弱势群体、失业或无业人员,因此社区医疗服务便上升为人们关注的焦点。(2)职工的医疗保险平台是单位,城镇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网络则可以依赖社区。实际上,每一个街道、社区都已建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站;但是省市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负责具体操作;社会保险部门又不能隔着锅台指导街道、社区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这一块业务,这样街道社区机构等于是聋子的耳朵——摆设。(3)较多的患者对社区医疗服务能力缺乏信心。胜利街道居委会的xx主任告诉我们,居民们普遍认为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生医术不高,设备简陋,生怕在社区就诊“小病拖成大病,感冒治成肺炎”。尤其对全科医生持怀疑态度。(4)调研还发现,现在社区医疗卫生的定位非常笼统,大多是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没有对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疾病治疗和疾病防止加以区别,没有细致考虑各地医疗资源现状,发挥作用不够、机械地按统一标准划分社区卫

生机构。

(四)养老保险方面

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人民的体质和劳动力资源情况,规定一个年龄界限,当劳动者达到这个年龄界限时作为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解除劳动义务,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晚年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经过了几十年的历程,经过这多年的摸索、探讨、研究、实践,逐步形成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

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虽然发生了制度性变化,但是,从全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情况来看,出现了很多令人担忧的迹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企业拖欠基本养老费、企业离退休职工不能按时领取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步履艰难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纵深推进和健康发展。(1)养老保险资金缺口巨大。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是为了十几年后,甚至几十年后人口老龄化做准备的。据有关部门统计,“十五”时期我国各项保险基金缺口共达1000亿元,此外,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空帐已将近2000亿元,这2000亿元到将来职工退休时迟早都得支付。(2)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中国进入21世纪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重大问题,我国老年人口的绝对量和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有数据显示,1992年我国参保职工为8500万人,离退休人员为1700万人,抚养比为5:1,但是到2012年,抚养比就降到3:1,预计到2020年的时候,抚养比将变成2.5:1左右,退休费将占工资总额的38%左右,高出国际公认的26%的警戒线12个百分点。(3)养老保险帐户管理不规范。1997年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在基金的管理模式上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混帐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实行部分积累模式。

(五)针对社会保障制度存在问题的应对措施

针对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现状以及存在的种种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整顿。

(一)在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方面:1.政府通过多种途径偿还应对老职工的养老

金隐性债务。2.完善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体制。改革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体制,必须真正实现行政管理机构与基金投资营运机构,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的分设。

(二)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方面:1.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要根据条件,逐步把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业主及其从业人员都吸收到基本医疗保险里来。2.扶持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真正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3.加强医疗保障经费的征集和管理。可以通过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财务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和激励机制,保证经费的征集,防止不缴欠缴和拖缴、贪污挪用、周转缓慢等现象的发生和蔓延。4.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机制。

(三)健全失业保险方面:1.扩大失业保险金的筹集渠道,努力增加失业保险金的数量。2.要逐步扩大失业保险范围。3.把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结合起来。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目的是为社会发展解决好稳定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王奉合: 《加快完善我国城市弱势居住群体住房保障制度的研究》,济南: 山东大学,2007。

2、潘爱民:《城市弱势群体住宅消费保障问题研究》,湘潭:湘潭大学,2004。

3、胡卫萍:《我国医疗社会保险保障制度运行状态分析与对策研究》,江西 社会科学,2006

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第3篇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最基本的一项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完善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的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社会保障工作与人民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 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稳步推进的大局。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健全、社会保障法制是否完备, 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重要的影响。

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有:社会保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社会救济制度以及社会优抚制度。其中社会保险制度居于核心地位, 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最高层次,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最低层次, 社会优抚是社会保障的特殊构成部分。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有以下4点作用: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社会保障制度是和谐社会的“内在稳定器”;私人保险存在种种局限, 不能完全向人民提供基本的经济保障;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稳定和社会安全。

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际经验表明,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基本要求, 它是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助于推进我国在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平稳进步。社保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的进步与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社会保障的发展现状

近些年来,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良好。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 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逐步扩大, 参保人数和基金规模持续增长。2012年, 我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人数分别为30379万人、53589万人、15225万人、18993万人、15445万人, 分别比上年底增加1988万人、6246万人、908万人、1297万人、1553万人。全国五项社会保险基金 (不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总收入28465.3亿元, 比上年增长18.4%。总支出22063.1亿元, 比上年增长增长22.2%。其中,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19693亿元, 总支出15502亿元, 当期结余4191亿元, 累计结余23667亿元。

从纵向来看, 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从横向来看, 各方面指标一旦按人数平均下来, 都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另外, 从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应用、管理上看, 同样和发达国家存在着不小的差距。目前, 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是世界第二, GDP的规模也逐年扩张, 国家的综合实力越来越强, 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势在必行。

三、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一)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三大挑战

1.经济全球化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挑战。经济全球化对于我国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国与国之间资本流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相互依赖程度日趋加剧, 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全球化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隐藏着巨大的不确定性, 带来了很多问题, 融资风险和潜在的内外部金融危机随时可能爆发, 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居民的失业风险、收入减少风险将日趋提升, 由此带来的不稳定性使得我国农村的社保制度面临巨大的压力。

2.人口老龄化趋势给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带来的巨大压力。人口老龄化是与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伴而生的全球性趋势。而我国作为典型的“未富先老”的发展中国家, 农村人口结构的老化给农村人口的医疗保障、收入保障和养老保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3.经济社会转型给农村社会保障的构建带来潜在的压力。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工业化和现代化进展迅速, 而快速的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对我国农村传统社会结构产生严重冲击, 大量农民工的涌现验证了这一点。这种巨大的冲击, 给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带来了极大不稳定性。

(二) 我国城市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几大缺陷

1.以农民工为主的灵活就业人群并未良好地纳入我国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

2.缺乏一套有效的针对地方政府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监管体制。我国地方政府履行社会保险费的收缴、支出以及运营的职责, 由中央政府进行财政补贴, 但由于缺乏责任约束, 部分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随意动用和支配社会保障基金, 致使部分社保基金变成呆账、死账, 在危害当地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也加重了中央财政负担。

3.城市间管理标准的衔接不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大部分是区域性管理, 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各不相同, 所以在许多社会保障标准的制定上允许存在差异。但是, 这种差异性的保障制度也有其不利的一面, 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劳动力的跨地区流动。因此, 缺乏各地区之间的相互协调机制, 各种标准无法统一起来, 从而制约了各企业和个人的机会选择, 并且可能使个体利益受损, 也使管理成本提高。

4.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缺口逐渐显现。近年来, 我国不断加深的人口老龄化趋势和为数可观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制都将引起领取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的人员逐步增加, 社会保险基金的缺口必将越来越大。社会保险供给与需求的不平衡, 必然会引起许多经济乃至社会问题。

5.社会保障法制化程度亟待提高。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还很不完善, 缺乏全国性的社会保障立法, 只有一些零散的地方性法规及一些规范性文件, 这将不利于我国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6.现有社会保障体制尚不能有效调节收入差距。近年来, 城市居民收入增长趋缓, 特别是低收人户收入增幅较小, 贫富差距呈现扩大趋势, 贫富悬殊问题日益突出。

7.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机制尚不完善。政府在对各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筹集、支付和投资运营时, 缺乏全面规划、系统管理和监督, 以致在社会保障基金筹集阶段, 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滥征、漏缴等现象;在投资运营阶段, 很多地方政府也缺乏对社保资金必要的预算、审计及监管;在支付阶段, 存在着社保资金发放不及时、冒领多领等现象。

四、完善对策

(一) 加快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就现状来看, 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在我国相对而言还是比较完善, 但是其他方面的基础基本为零。目前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 各种新型疾病层出不穷, 政府应该将医疗保险的范围扩大到那些非从业人群, 比如儿童和学生。同时也要进一步保证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制度的建设。

(二) 做好社会保险征缴工作是重中之重

做好社会保险征缴工作是重中之重, 尤其是关注进城的农民工, 城镇的自由就业人员, 非公有制经济的组织人员等等, 努力做好他们的参保工作。

(三) 认真对待并尽力解决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保问题

目前, 不完善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以及高昂的医药费, 是农民工所处的一种状态:小病扛, 大病躺, 即使他们在从事危险工作时, 生命安全也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针对这种现象, 要加快建立针对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 把重点放在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工作上, 彻底改善他们的生活。

(四) 完善并改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除了低保人群, 不符合低保要求的低保边缘群体、低收人群也需要重点关注。

(五) 不断加大各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和监察力度

财政方面, 我们可以适当将资金投入到农村社保制度相对不完善的地区, 同时更要监控资金流向, 加大监督力度。

(六) 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制度

中央政府与各级地方政府应进一步细化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制度下的预算项目, 完善相应的立法, 力求更加公开透明地收缴、支出以及使用社会保障基金。

参考文献

[1]金丽馥, 石宏伟.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研究[M].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0.

[2]周方遒.关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问题研究[J].辽宁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9 (01) .

[3]谢国帅.关于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问题的探究[J].知识经济, 2010 (20) .

[4]梁燕.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四大举措[J].当代经济, 2003 (09) .

[5]陈璐.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集体经济, 2002 (01) .

[6]韩雪峰.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问题分析[J].当代经济, 2009 (04) .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第4篇

1.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我国政府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各种方式,在公民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由于遭遇各种风险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中国的社会保障思想自古有之,但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从新中国建立后不断完善和发展。1951年,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正式建立。

2.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大阶段:

改革开放前,195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包括劳动保险制度、公费医疗制度等在内的主要制度安排面向城镇居民;在农村,除自然灾害救济及灾荒年份的生活救济外,基本上只有依托农村集体经济的农村合作医疗与五保制度。

改革开放后,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刻转变,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实现了由政府和企业保障向社会保障、由职工保障向城乡全体居民保障的重大变革。十二大以来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持续深化,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1991年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4年颁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1997年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年颁布《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十六大之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入城乡统筹、全民覆盖、全面发展时期。2003年国务院决定开始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7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9年启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2010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2年通过《军人保险法》,9月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最低生活保障的意见》。十八大以来,我国在原有的社会保障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201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业的若干意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城镇住房保障条例》,201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国社会保障制度逐渐走上了政府主导、责任分担、社会化、多层次化的发展道路,制度框架初步形成,并日益呈现出“国家—社会保障制”的特征。

二、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和不足

通过比较两者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背景,中国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暴露的问题也与艾德礼时期有所相似。

1.社会保障支出压力不断增大

在过去这些年,社会保障等民生事业的,快速发展离不开政府财政源源不断的投入。据统计,2015年全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首次突破15万亿元(152217亿元),但同口径增长仅为5.8%,明显低于去年预算报告的预期增速(7.3%)和全年经济增速,而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高达175768亿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9001亿元,增长17.1%,收支相抵后,财政赤字高达23551亿元,财政收支压力比较大。财政在前些年的快速发展中收入主要来自土地出让和资源开发,由于增长方式的调整和变化,“不差钱”的年代已经过去了,而社保制度建设还处在初创时期,一方面现有的待遇水平由于福利刚性难以下调,另一方面现在的投入还远没有到位,所以政府面临着很大的社会保障支出压力。

2.社会保障程度不深,社会再分配作用不强

近年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发展势头较好,社会保障覆盖面明显加大,但由于社会保障程度不深,社会财富再分配功能突出还不够明显。特别是在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由于长期实行的城乡分割制度以及人口不稳定的流动性,城乡社会保障覆盖率不高,其中在城镇就业没有当地户口的农民工的覆盖率更低,2012年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比例仅为13%和16%,也就是说,已经进入城镇就业而没有被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覆盖的农民工人数,分别有1.44亿和1.39亿。农民工作为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贡献者,社会保障覆盖率不高的问题说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社会财富向弱势群体流动程度不深,社会再分配作用发挥不明显。

3.社会保障水平不高,人民期望值没有得到满足

社会保障水平不高主要指缴费能力不足和待遇水平不高,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年满60岁的公民可以根据缴费档次和年限领取养老金,但由于我国“未富先老”问题比较严重,许多就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往往在领取养老金之前就已经无法工作,物价房价的飞速上涨,使得养老金的数额看起来杯水车薪,因而许多人选择最低档次的养老保险,而把更多的资金拿来投资和消费。从宏观来看,我国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很大,但由于人口基数比较大,社保基金需要长周期的发展才能显现效果,因此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在短时间内改善不够明显,人民的期望值没有得到满足,对社会保障的信任感不强,造成社保基金筹资水平放缓,社会保障形势不容乐观。

【参考文献】

[1]何平,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和发展趋势[R],国家行政学院省部级领导干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专题研讨班讲稿,2007

[2]数据来源;《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第5篇

摘要

我国公务员制度始于80年代中期,距今有15年的历史。可是近些年来,公务员这个职业却异常火热。对于许多本科毕业生们来说,如果能成为公务员在机关等地方工作就是拿到“金饭碗”了。但在没考公务员之前了解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人应该不是多数。因此,借此次论文的机会多了解了一些公务员制度。在“考公务员热”风靡中国的时候,我国公务员制度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提出一些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我国公务员制度,现状,问题,创新改革,完善对策。

1.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相关基本知识

1.1 定义

所谓国家公务员制度(文官制度)指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依法对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进行科学管理的一种人事制度。

1.2 基本内容

其基本内容主要是10种制度:职位分类制度、录用制度、考核制度、任免制度、职务升降制度、奖惩制度、培训制度、交流制度、回避制度和申述控告制度。

1.3原则

在我国公务员制度中有主要有竞争原则、功绩原则、法治原则、党管干部原则四种原则。

1.4 特色

公务员制度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必然取决和服务于国家的根本社会制度。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着质的不同。因此,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有着自己的特色,主要有以下四点。

不搞“政治中立”,必须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捍卫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坚持党的组织领导,贯彻党的组织路线,保持党对政府重要领导人选的推荐权。不搞“两官分途”,我国是共产党执政的国家,并非多党轮流执政,因此不存在类似西方的政务官与事务官的“两官分途”。坚持服务于民的宗旨,做人民公仆,为人民办事,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是中国公务员最根本的行为准则。中国公务员没有自己集团的特殊利益,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特权。

2.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确立了以官僚制为基础的公务员制度作为政府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并于199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预期目的是建立起专业化、官僚化的公务员队伍,以实现政府行为的规范、廉洁、高效。经过十几年的运作,我国公务员制度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由于社会生态环境的制约,公务员制度运作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如机构膨胀、人浮于事,衙门作风,不负责任,腐败,低效等。

现在,我国公务员制度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在结构和管理的两个方面。

2.1 从结构上来看

2.1.1 权力过分集中。权力过分集中使得“家长式”人物层出不穷。个别行政组织被长官的意志所左右,机构的设置、人员的任用完全取决于领导的任意专断。在这种情况下,下级对上级的服从不是服从于法律权力、职位权力,而是服从于人格权力。

2.1.2 由此也造成了职能分化和分工不明晰,结构和功能交叉重叠。而专业化分工的欠缺又造成了我国公务员系统普遍缺乏专业化人才,更多的是“万金油”式人物。

2.2 从管理上来看

2.2.1 法治化严重不足。

法律体系不完备,并且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严重现象。个别行政组织不是依据法律,而是依据稳定性较差的政策和长官意志来进行管理,呈现出浓重的人治色彩。

2.2.2 现行的公务员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面临挑战。

公务员分类制度设计不够科学合理,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竞争机制不健全,公开竞争的范围和力度不够大,开放性程度不高,竞争上岗的用人机制尚未做到法制化和制度化;激励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业绩评估、考核的标准难以确定,考核档次分不开,同时统一的工资管理体制和工资标准缺乏灵活性和激励功能;新陈代谢机制仍然不能畅通,导致我国每次不得不通过大规模的人员分流达到机构和人员精简的目的;廉政约束机制和民主监督即指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法律法规体系有待于进一步健全。

2.2.3 行政组织行为的人格化倾向,人情关系倾向严重。

尽管行政组织内部有各种各样的制度规则,但关系、人情却往往取代制度规则而成为行政人员处理事务的主要准则。以情代法、以人代法现象严重存在。

2.2.4 行政组织行为(含个人行为)的自我取向。

这突出表现在有些行政部门和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以权谋私,权力寻租,严重背离了政府的公共利益目标。

2.2.5 公务员的行政观念面临挑战。

新的社会规则所体现的法制、民主、公正、服务、契约等精神和价值对我国政府管理理念带来了强烈的冲击,迫使政府公务员改变过去,“官本位”“权力至上”“人治”的意识,全面塑造法制观念、民主观念、公正观念、服务观念、效率观念等。

2.2.6 公务员目前的知识素质结构面临挑战。

虽然现在对公务员的知识、技术和能力方面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我国当前公务员的学历、只是和技能结构能力还存在很大的欠缺,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3.改革完善的方法

政府唯有创新自己的组织结构、运行方式、工作行为才能有效回应各种挑战。我国的公务员制度还存在许多缺陷,使其无法快速、及时有效地回应各种挑战。因此有必要吸收和借鉴一些新公共管理的理论和方法以克服其缺陷,增强人事制度的适应性和灵活性,从而建构起既立足于现实,又能适应社会发展趋势的新型公务员制度。

3.1 完善职位分类制度,建立科学管理机制。

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干部分类制度的确立;而职位分类制度又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特征。综观中国公务员分类实施状况,有些问题值得思考和探讨。

我国公务员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大类,这种设计不是非常合理,领导职务公务员实际上包含着政府组成人员和非政府组成人员两类。这两者在产生方式、任职管理、管理方法、管理机构及职责范围等方面有较大的差异。一些专家学者由此提出建立政事分类制度。虽然《公务员法》中并没有明确划分政务类和事物类公务员,但事实上存在这两种不同类别的公务员。所以在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分类管理机制过程中应当分别建立政务类和业务类公务员制度,同时对业务公务员根据工作性质、工作责任不同划分为行政类和执行类,进行科学分类管理。

3.2 完善录用、考核、工资制度,强化竞争激励机制,完善录用制度。

应当适当扩大录用范围,竞争考试的参与条件适当放宽;规范录用竞争运作,严格执行录用操作程序;同时创新完善任用制度,推行公务员合同聘任制,完善竞争上岗制度。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制定实施考核细则,细化考核评价内容;完善科学评价方法,确定客观评价标准;增设考核评价等次,密切考核与任用、晋升相结合。

完善工资制度。要通过对相同机构和同类级别实行报酬差异的原则,打破平均主义,是公务员更注重自己的能力发挥与责任感;建立分类工资制度和绩效工资制,绩效工资一任务的客观数据以及每个人的工作义务和效率为标准。

健全退休、任期、交流制度,强化新陈代谢机制。健全退休制度。公务员退休时实现公务员队伍结构新陈代谢的最主要途径。从中国目前的实际分析,选择性退休的条件设置不利于鼓励公务员离职进入社会交流。在进一步完善公务员退休制度是,可以考虑放宽公务员选择性退休的条件,选择性退休年龄可以降至45岁或工龄20年。这样设置将有利于加快公务员新陈代谢,有利于公务员队伍始终保持优化的结构。

健全任期制度。扩大任期制的实施范围,对担任公务员领导职务,被委任过聘任在同一职位的职务都应当有任职期限规定,在换届姿势应当按照严格的考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决定其连任、晋升或免职等。

健全交流更新制度。公务员交流,是中国现行条件下保持公务员系统能够最经常、最普遍使用的更新机制。当前应当制定公务员交流可操作性规则,形成各种具体制度,即建立调任制度、转任制度等,采取多种交流方式,加强交流管理。人力资源的流动政策是公共部门用来塑造管理者的工具,他能为广大公务员提供更合适的工作空间,以最大限度的发挥个人专长。

3.3 强化廉政约束机制。公务员监督约束制度是政府机关加强自身建设,建立高效、廉洁政府的重要保证。

3.3.1 创新监督观念,改革落后的监督观念。行政监督是一件光明正大的行为,行政活动都应当公开接受监督,监督应当公开进行。

3.3.2 促进勤政廉政约束机制的民主化。将公民参与监督,贯彻和体现到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纪律、晋升、考核、回避、交流、辞退等各项管理环节之中,监督的重点置于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和考核,一依法监督的推行新的措施为主要方式。

3.3.3 加大法律对腐败的惩处力度,提高腐败的经济成本和名誉成本。

健全法律法规,强化法制观管理机制。目前,我国虽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规和条例,但仍需完善公务员法制。为此要继续加强人事法制建设,加快立法步伐。坚持依法行政,巩固好制度。政府人事部门作为公务员主管机关,要确保公务员制度推行到位,加大依法行政力度。

加强公务员道德建设。建立公务员学习制度,不断提高公务员的思想认识。加强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建设,形成机关职业道德的良好风貌。加强公务员业务的监督和考核,促进职业道德落在实处。

3.3.4 公务员中的党员干部应该以身作则,做人民的贴心人,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消除腐败现象,廉洁奉公,树立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光辉形象。

4.结语

目前我国的公务员体制应尽快完成各方面的转型。并注重提高综合分析能力,以及创新能力的培养,始终坚持以民为本,这样才能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效能的公务员队伍,保证和谐社会的健康运营。

参考文献

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第6篇

时间:2011年09月16日 09时12分

来源:《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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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评论

资源税是环境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征收资源税,可以将开采、利用资源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促进节能减排,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当前,我国可持续发展遭遇资源瓶颈制约,资源税制到了必须进行改革的时候。

一、现行资源税制概述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资源产品征税已成为通行做法。资源税在西方发达国家属于绿色生态税收,主要目的是保护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环境污染。我国资源税也是在改革开放、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应运而生的。

(一)资源税的产生和发展

资源税是为了调节资源开采中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对资源产品征收的一种税。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规定从当年10月1日起开始征收资源税。当时的征收对象仅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三种产品,征收上采取按销售利润率设起征点、超率累进征收的办法。同时,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将盐税从原工商税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税种,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资源企业情况的变化,资源税在诸多方面出现了不适应的现象。为此,从1986年开始,国家对资源税不断进行调整,先后进行了征收办法、纳税地点、征税范围等改革完善工作。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对资源税进行了重大改革。财政部于1993年12月3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这次改革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较大调整:一是恢复和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实际征税范围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和盐等七个类别,同时取消了盐税;二是拓宽了资源税纳税人的范围,将资源税的纳税人拓展为在中国境内开采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三是改变税额标准的确定办法,在沿用原有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客观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对税额进行了重新核定;四是以应税产品的征税数量(销售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五是规范了纳税地点,明确规定资源税的纳税地点在采掘地。

同时,按照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除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以外,其余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1994年全国资源税收入仅有45.5亿元,2008年已经达到301.64亿元,收入增长很快。但是,资源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仅略高于1%,比重很小。①尽管如此,资源税却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稳定来源,具体到某些地方甚至是重要的收入来源。

2000年以后,根据资源税运行中的实际情况,国家对资源税部分应税产品的税额、征收管理等方面又相继进行了局部调整,这些调整说明中国政府对资源税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断深化,运用资源税改变过度开采资源现状的意图也日趋明显。尤其是2007年之后,对煤炭、有色金属矿产品、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的税额调整是在中央大力倡导节约型社会建设、大力促进节能减排的形势下提出的,针对性较强。

(二)现行资源税的主要特点

资源税总体的征收原则可概括为“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即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产品都应缴纳资源税;同时,开采中、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缴纳一部分资源税。与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等税类相比,现行资源税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具有特定的征收范围。从广义上讲,人力、物力、财力都是资源,但在理论上作为资源税的征税对象限于具有商品属性的自然资源,如矿藏、水源、森林、山岭、草原、滩涂等。中国现行资源税只对完全商品化的矿产品和盐征税。而矿产品和盐又限于这些产品开采阶段的自然产品,对其深加工产品不征收资源税。目前在中国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与上述对矿产品和盐征收的资源税,都具有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特性,在理论上它们共同构成了资源税类。其主要区别就是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只是对单一的土地征税,而资源税课征的自然资源品种相对要广泛得多。

2.兼具强制性和有偿性的特征。在我国,国家既是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又是政治权力的行使者。资源税实质上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和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双重权力对开采者征收的一种税,因而兼有强制性和有偿性的特征。

3.从量定额征税。现行资源税按吨、立方米等自然计量单位确定应税产品的税额,从量定额征收,而不是像多数税种那样从价定率征收。从量定额征收方法具有简便易行、征纳成本低的优点,但也有调整不及时带来的资源税几乎没有价格弹性的缺陷。

4.实行差别税额,分档进行调节。现行资源税基本上是根据资源开采条件(包括资源品位、储量、开采难易等)的优劣并适当兼顾企业负担能力而确定差别税额的,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增值税、消费税等货物和劳务税一般只是一个产品或若干产品(行业)适用一个税率,而资源税对同一个应税产品可按不同开采者的资源状况设计几个甚至更多档次的税率,这是资源税最显著的一个特征。资源税既可以横向调节不同产品之间的级差收入(如目前原煤的最高单位税额低于原油的最低单位税额),又可以纵向调节同一产品内部的级差收入(如原油的资源税率按不同条件的采油企业从每吨8元到30元不等)。

二、我国现行资源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资源税的立法精神与新时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仍有距离

按照征收目的的不同,资源税可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两种。一般资源税是对占用开发国有自然资源者普遍征收的一种税,其目的是通过对国有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达到政府保护资源和限制资源开采的意图。级差资源税是对占用开发国有自然资源者因资源条件差异获得的级差收入而征收的一种税,其目的是通过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条件。中国现行资源税的指导思想为调节级差与普遍征收相结合。但实际上却以调节级差收入为主,属于级差性质的资源税。通过资源税调整资源开发企业之间的级差收入固然很重要,但单纯的级差征税性质极大地限制了资源税应有的作用:一是它没有体现政府对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因而政府无法通过征收资源税体现保护资源和限制资源开采的意图,当然也无法发挥保护资源的作用。二是单纯的级差性质的资源税没有正确反映资源的价值,不但不能体现资源本身的内在价值和不同资源在经济中的不同作用,而且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不利于促进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更不能将资源开采的可持续成本内在化,无法起到遏制资源被掠夺和浪费的作用,不能达到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目的,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三是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该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资源税这种立法精神、设计思想显然与当前提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不完全相符,不利于节能减排工作的推进。

(二)资源征税范围较狭窄,调控作用难以发挥

从资源税开征的目的来看,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仅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等六种应税矿产品和盐。征税范围狭窄必然会带来以下弊端:一是难以遏制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二是造成资源后续产品比价的不合理,刺激对非税资源的掠夺性开采。三是不能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资源税调控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三)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有待改进

1994年税制改革,资源税沿袭了原以应税资源产品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的计税方法。仅从征管的角度看,按销量征税具有简便易行、征管费用相对较低等优点,但是从资源税的征税目的看则是不可取的。从量定额计征方式使资源税丧失了对资源级差收入的“自动调节”功能,割断了资源税与应税产品价格的联系,使资源税对应税产品价格变动完全丧失了“弹性”。

资源税的从量定额计税方式导致收入增长缓慢。据统计,1994-2008年,资源税的收入由45.5亿元增加到301.64亿元,平均年收入为109.27亿元,平均年增长率为14.27%,大大低于同期全部税收收入17.83%的增长幅度。具体来看,除1995年加强征收管理后资源税收入增长较快外,其他年份增长缓慢,1999-2000年基本上是“原地踏步”,1997年甚至出现下降。资源税增长的停滞趋势,同其他税种以及整个税收的高速增长形成较大的反差,导致资源税在全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逐年下降。2004年、2005年、2006年和2007年国家先后调整了部分资源税税额,资源税收入有了迅猛的增长,2005年与2006年的增长速度分别高达43.9%和45.6%。即便如此,2008年资源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也只有0.52%,与1994年相比,资源税的比重下降了近一半。

(四)资源税单位税额总体偏低

目前资源税的税额是按照1994年资源品目制定的,应税资源品中最高税额60元/吨,最低税额0.3元/吨,这是出于当时资源开采企业的经济效益普遍较低的考虑。之后,随着各类资源价格的不断攀升,尽管国家调整了资源税的税额标准,但税负水平不仅没有同比上升,反而日益下降。从企业的角度看,由于资源税税负过轻甚至微乎其微,企业大多并不在乎这个税收负担,导致在无休止的掠夺性开采中,尽管资源开采企业收益不断上升,但是资源利用率低下,资源浪费也达到惊人的程度。过低的资源税收入也导致我国迟迟无法建立起系统而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并且落后地区提供低价的资源,发达地区消耗廉价资源的现状还进一步拉大了区域发展差距。

(五)资源税减免政策较多,调节作用衰退

从财政角度看,资源税优惠是以政府直接放弃和让渡部分税收收入为代价的,导致地方政府收入中规范性的税收减少。从市场角度看,一些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实际上就是其他纳税人遭受的税收歧视,不利于公平竞争。从适用地区看,目前资源税优惠中存在地域性减免政策,例如,从1996年1月1日起,江苏海盐由北方盐每吨20元,改为按南方海盐每吨12元征收资源税;自2007年2月1日起,将北方海盐资源税由每吨20元暂减按15元征收;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根据其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可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对本省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降低资源税税额标准。这类减免政策显然不利于地区之间的公平竞争。从征税对象看,现行资源税依据纳税人开采利用不同资源品而制定优惠政策,例如,井矿盐、湖盐资源税从2007年2月1日起由每吨12元暂减为每吨10元,液体盐每吨由3元暂减为2元;冶金矿山(包括独立矿山和联合企业所属的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缴纳;这种减免政策不利于经营不同品种的同行业纳税人之间的公平竞争。从资源配置看,资源税减免最终使得资源配置向那些在开发利用中享受减免优惠的企业和资源品转移。从国家资源基础角度看,资源税优惠政策将对资源开采者产生暗示作用,有进一步刺激自然资源过度开采之嫌,不利于资源保护。

三、完善我国资源税收制度的思考

在2010年的“两会”上,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的《关于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与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草案的报告》中,均提及要积极推动资源税改革。2010年政府重提资源税改革,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资源税改革有利于资源开采的节约,与2010年我国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主线高度契合。由此可以看出,资源税改革属于制度改革,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内在要求。

(一)贯彻可持续发展思想,创新资源税的立法理念

有些自然资源是不可再生的,比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因而产生了耗竭问题。可持续发展理论认为,政府施政不仅要实现当代人之间的公平,而且要实现当代人与未来各代人之间的公平即代际公平。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是有限的,当代人不能因为自己的发展与需要而损害人类世世代代满足需要的基本条件,也要给未来各代公平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

资源税首先作为“税”,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向从事资源开采和利用的企业征收的,资源税与资源的财产效益无关,不存在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财产交换关系。现行资源税的立税依据是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益,这种资源税是国家财产性收益,是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成部分的认识,混淆了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征税和凭借财产权利(所有权)收费的界限。因此,进一步改革资源税制,必须创新资源税的立法理念,对资源税的功能重新定位,将现行资源税是一种调节级差收益的税种变成一种促进资源有效综合利用的税种,从根本上提高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效率,更好地实现资源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作用,推动全社会节能减排,满足国家倡导发展低碳经济的需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终极目标。

(二)在现有资源税基础上本着分类调整的原则,有序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

从世界各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看,资源税税目可涉及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以及海洋资源、地热资源、动植物资源等,其中以矿藏资源、土地资源和森林资源为主。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六种矿产品和盐,但资源的概念远不止这些。因此,逐步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是此次资源税制改革考虑的一个方面。如果考虑我国目前的税收管理水平,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要贯彻分类调整的原则:首先,把对海洋石油、天然气征收的矿区使用费改为资源税,建立统一、规范的资源税制;其次,将水资源(包括内陆和海洋)、森林、草场、湿地等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但是要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待条件成熟后有选择地正式开征;最后,由于我国地大物博,各地资源分布差异性很大,稀缺性不一,加上资源税主要属于地方税种,因此,在未来的资源税立法中,应允许地方政府根据本地资源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增加或减少)资源税税目。

(三)在保持资源税原计税办法的同时引进新的计税方式

很多人主张资源税应改“从量定额”征收为“从价定率”征收,对此笔者并不完全赞同。现行的从量定额征收办法无法反映资源的稀缺性,从价定率征收可以弥补这个缺陷,有利于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资源过度使用。但从价定率征收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资源产品价格大幅度下降时,从价定率计税方式会导致资源税收入的下降,造成国家权益受损。我国在1986年之所以将资源税改为从量定额计税,与当时煤炭积压、价格下跌不无关系。从国际上看,对于资源税也不是完全采用单一的计税方式,而是从量法和从价法都存在。因此,笔者提出两种方案,一种方案是计税方式不搞“一刀切”,在保持资源税原计税办法的同时引进新的计税方式,对于市场价格涨价趋势明显的资源产品可以按销售收入进行从价定率征收,而对于市场价格变化不大的资源产品仍沿用从量(资源开采量)定额的计税办法;另一种方案是对某些种类的资源采取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计税办法。这样,在最大限度发挥资源税对资源开采和环境保护调控作用的同时,也确保了国家资源税收入的相对稳定。2010年5月17日至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新疆工作座谈会,提出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这不仅会促进新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也加快了资源税费改革的推进步伐。

(四)两种税率优势互补合理确定资源税税负水平

合理的资源税税负水平和资源价格是资源得到合理配置的前提。资源税税额偏低,调节作用有限,过低的资源税必然导致资源的掠夺性开采,不利于资源的节约利用和节能减排社会目标的实现。过低的资源税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均,矿产资源的低成本大量开采,给矿主带来大量收入,造就了一批暴富的“煤老板”、“油老板”等。与此同时,资源开采区居民收入并没有得到多大的提高,这进一步拉大了收入差距,导致收入分配不公。虽然自2004年以来,国家分期、分批调整了煤炭、石油、天然气、铅锌矿石、铜矿石、钨矿石等的资源税税额,但相对于这些资源价格上涨的幅度来说,税额调整的影响微乎其微。因此,改革资源税制,必须重新确定税率,充分发挥定额、定率两种税率形式的作用,适度提高资源税税额、税率标准,尤其是要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的资源课以重税。在推动市场化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的同时,建立税收收入与资源价格上涨同步增长的机制。另外,建议构建有关资源税的数据库,收集、整理、分析国际市场、国内市场以及重点矿山、重点品目的资源价格,实时监测资源价格变化,为及时、准确地制定和调整资源税税率、税额提供科学的依据。

(五)压缩资源税减免政策,增强正向调节作用

资源税的减免政策带来政府税收收入的流失、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公、地方政府收入的不规范(资源税减免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地方政府“乱收费”)以及资源配置的不合理等弊端。因此,从根本上说,现行资源税过多、过滥的减免政策与资源税立法意图背道而驰:减免税政策越多,资源税的功能作用就越难以充分发挥,形成逆向税收调节。事实上,资源税的优惠是一个涉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单一利益与综合利益的问题。制定资源型经济的扶持政策,不能停留在眼前利益,应把着眼点放在长远利益上,因为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不能仅局限于一个年度、一个短时期,而是持续若干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不能停留在单一利益,应把着眼点放在综合利益上。因为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不仅涉及漫长的资源再生期,而且涉及生态环境污染与治理等负的外部效应问题。因此,对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制定应慎之又慎,应更多考虑资源保护因素,既要照顾到企业的短期利益,更要照顾到国家的长远利益。因此,在进一步改革、完善资源税制度时,要逐步清理资源税减免政策,压缩资源税减免政策范围,减少资源税减免政策内容,增强资源税正向调节作用。

当然,从优化我国中长期税制结构的角度来说,资源税制的科学、规范并不仅仅涉及税种自身的改革。资源税作为我国整体税制中的一个税种,其在整个税制体系中的功能定位确定之后,要遵循“简税制”的税制改革指导思想,切实做好资源税与增值税、消费税以及未来将要开征的环境税之间的协调、配合,防止在自然资源的开采、利用环节出现税种重复设置或税收调节空白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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