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再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通知

2024-07-19

关于不再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通知(精选13篇)

关于不再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通知 第1篇

关于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函

金棕榈公寓小区业主大会:

我华谊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与金棕榈公寓小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贵大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已于2009年2月28日到期。经研究我司决定不再与贵大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和《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司将于2009年12月31日后停止履行小区的物业服务。贵大会可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我司将全力做好移交工作和其他相关事宜。倘若贵大会在接到本函后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已落实物业服务企业,我司将随时终止物业服务义务,全力配合移交。

专此顺侯。

上海华谊集团置业有限公司

2009年9月8日

关于不再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通知 第2篇

关于执行《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通知

津房物[2003]26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管理,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JF-2002—018),现印发给你们,此合同文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三年二月十日

附件:《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JF—2002—018)

委托方(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企业资质证号: 资质等级:

根据忡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八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甲方将(物业项目名称)委托乙方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市 区(县)道(路、街)号

四至:东 南 西 北

占地面积: 万平方米 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表一、二、三、四。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㈠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主体结构(包括基础、墙体、柱、粱、楼板、屋顶)、楼梯间、电梯间、共用门厅、走廊通道、户外墙面、。

㈡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共用照明、楼内消防设施设备、。

㈢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自行车棚、停车场、。

㈣共用绿地、水面、花木、建筑小品、的养护管理。

㈤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及场地、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㈥车辆行驶与停放秩序的管理服务。

㈦维护公共秩序,包括门岗执勤、巡视、。

㈧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业主情况的管理。

㈨乙方应当公示物约服务的内容、标准及收费标准,当业主提出上述委托服务要求时,乙方应当提供.服务,业主应按规定付费。

㈩其它委托事项1、2、3、第三条 前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至本物业首次业主会确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日终止。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㈠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拟定并遵守业主公约; ㈡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赂购房人明示本合同的内容,并由购房人对本合同的内容和业主公约予以书面确认;

㈢审定乙方提交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及管理制度;

㈣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及财务报告;

㈤监督并配合乙方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

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物业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出现问题,按以下项处理:

1、负责返修、完善;

2、委托乙方返修、完善,支付全部费用;

3、㈦当本物业项目的商品房出售建筑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应当及时告知乙方; ㈧负责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1、2、3、㈨其他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㈠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

㈡依照本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㈢建立物业项目的管理档案;

㈣规业主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报告;

㈤对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失的,代表业主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㈥厂得将物业项目整体转让给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但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专业公司承担;

㈦顾责编制物业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㈧提前将装饰修房屋的规定书面告知业主,当业主装饰修房屋时,与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负责监督,对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进行劝阻制止,责令改正;

㈨负责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财务报告;

㈩每 个月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帐目;

(十一)本物业交付使用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召集首次业主会会议:

1、出售建筑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人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

3、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二年以上。

(十二)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设施及场地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经甲方和相关业主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十三)本合同终止乙方不再管理本物业时,必须向甲方或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移交事项:

1、物业管理服务费、场地占用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所得收益等余额和财务账册;

2、物业及业主的有关情况资料;

3、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场地和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其他财物。

(十四)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十五)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十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十七)其他: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㈠房屋外观:

㈡设备运行:

㈢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的维修、养护:

㈣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场地的维修、养护:

㈤环境卫生:

㈥绿化养护:

㈦车辆行驶与停放秩序管理:

㈧公共秩序管理:

㈨急修: 小修: ㈩业主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

(十一)其他:

第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㈠物业管理服务费

1、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使用前所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2、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由业主交纳;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由业主交纳;

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由业主交纳;

3、甲方与业主约定由甲方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甲方交纳。

4、未出售的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甲方交纳。

5、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6.交纳费用时间:

⑴甲方于每 个月的 日前交纳; ⑵业主每月 日前交纳。

7、甲方或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万分之 交纳滞纳金;

㈡车位使用费

车位使用费由车位使用人按下列标准交纳:

1、机动车辆:

2、非机动车辆: ㈢代办服务费

乙方可以接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有关部门或甲方委托,提供代办服务,代办服务费由委托方收取:

1、甲方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前,代办服务费由甲方交纳;

2、甲方与相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后,代办服务费由委托方交纳。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并移交不少于本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乙方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九条 物业及物业管理交接

㈠甲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业主使用前 日内,应与乙方办理接管验收手续,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等物业,如存在问题,按以下 项处理:

1、负责返修、完善;

2、委托乙方返修、完善,支付全部费用;

3、㈡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六十日内,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2.物业竣工验收资料;

3、共用的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4、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

5、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㈢其他:

第十条 违约责任

㈠甲方违反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六条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 日内整改,逾期来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㈢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代表业主要求乙方清退;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业主经济赔偿。

㈣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㈤其他:

第十一条 质量纠纷的约定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有资质的鉴定部门的鉴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的约定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合同附件

㈠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㈡本合同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末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五条 合同备案

㈠本合同正本连同补充协议及附件共 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㈡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乙方持本合同到项目所属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㈠ ㈡ ㈢ ㈣

第十七条 合同续约及生效

㈠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_

㈢本合同经业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确认书后对其具有约束力。委托方(开发建设单位): 受托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住所: 住所:

业主委员会主任: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一

物业构成细目

一、房屋建筑钢目

楼号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

总层数

备注

附表二

二、设备纲目

项目内容

总计:楼 幢 门 个

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附表三

三、设施细目

项目内容

标准 单位 数量 备注

附表四

四、其地

填写说明 l、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2.订立本合同前,当事人双方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合同一经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3、合同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及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不填写内容,应用“/’切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4、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应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关于不再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通知 第3篇

[案情介绍]

徐某系坳下村XX楼XX号房业主, 房屋面积71.86平方米, 房屋用途为住宅, 涉案物业属于多层不带电梯住宅, 徐某从未缴交过物业管理费, 深圳市坳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具备物业管理资质, 受深圳市坳下股份合作公司委托为坳下村辖区内的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公司诉求徐某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物业管理费的标准, 因坳下物业公司与深圳市坳下股份合作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合同对此未作约定, 坳下物业公司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清洁、消杀等服务之外还提供了其他服务, 故法院判决被告根据其他业主2012年以480元/年的标准缴纳清洁服务费、消杀费,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的其他诉求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进行解释。就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约定不明确而言:首先, 根据《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定价, 故相应的定价标准有据可依;其次, 在确定适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 应当结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实际服务内容进一步确定物业服务费的定价标准。因此, 笔者认为本案中人民法院在物业服务企业无法证明其服务内容的情况下, 参照其他业主的标准支付服务费及消杀费并无不妥。

【案例二】业主诉求物业服务企业公开共有设施运营及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案

[案情介绍]

王某等132名业主系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某某苑小区的业主, 深圳市广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受托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费为包干制, 同时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经营归业主所有的共同部位、共用设施等用于广告、房屋租赁、经营、商业促销等活动, 应向业主公布收益情况, 接受业主监督。业主起诉物业服务企业要求公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小区公共广告位出租、停车费收入、为社区配套的经营场所出租的租金等收益及支出财务账目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物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支持了业主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关于不再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通知 第4篇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有关要求,现就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妥善安排购买服务所需资金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办。既要禁止一些单位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职责,转嫁给社会力量承担,产生“养懒人”现象,也要避免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大包大揽,增加财政支出压力。

二、健全购买服务预算管理体系

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试点经验,立足成本效益分析,加快建立购买服务支出标准体系,推进购买服务项目库建设,逐步在预算编报、资金安排、预算批复等方面建立规范流程,不断健全预算编制体系,提高购买服务预算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强化购买服务预算执行监控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对购买服务提供进行全过程跟踪,对合同履行、绩效目标实施等,发现偏离目标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安全使用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承接主体要认真履行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等达到预期目标。

四、推进购买服务预算信息公开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购买服务信息公开机制,拓宽公开渠道,搭建公开平台,及时将购买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要求、服务内容、预算安排、购买程序、绩效评价标准、绩效评价结果等购买服务预算信息向社会公开,提高预算透明度,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购买服务预算绩效评价

购买服务预算绩效评价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要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强调结果导向,大力推进购买服务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将预算绩效管理理念贯穿于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全过程,强化部门支出责任,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控制降低公共成本,节约社会资源,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不断提高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的质量。

六、严格购买服务资金监督检查

使用购买服务预算资金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不得截留和挪用财政资金。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抽查检查,确保预算资金的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财政部

关于不再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通知 第5篇

津人社局发〔2010〕12号

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时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职业危害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与录用条件和签订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按照用人单位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内容双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

发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1)限期订立劳动合同,逾期劳动者仍不同意订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见附件7),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按照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应结未结工资福利待遇。

(三)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协商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见附件7)。劳动者按照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和应结未结工资福利待遇。

(四)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书交劳动者保存一份,并由劳动者本人签收。

(五)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和职工名册,及时动态记录职工劳动合同订立、变更、履行、续订、解除、终止等情况,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和职工名册应包括职工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二、劳动合同变更

(六)劳动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或协议书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七)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或

(二)项规定情形之一需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变更

劳动合同。

(八)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及时告知劳动者。

三、劳动合同续订

(九)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依法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提前向劳动者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2),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以书面形式续签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四、劳动合同解除

(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5),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能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见附件6),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按照约定和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应依法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

(十二)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本通知第(十一)条办理相关手续。

五、劳动合同终止

(十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同时向劳动者发出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见附件4),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按照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和应结未结工资福利待遇。

(十四)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其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附件3),并明确其在相应情形消失时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相关手续。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劳动合同期限的截止时间,应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二十四时为准。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日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日、责令关闭撤销日或提前解散决定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开始实施,2015年3月31日废止。原天津市劳动局下发的《关于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严格履行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合[1997]401号)同时废止。

附件:见本网站[网上下载]栏目

1.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通知书

2.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3.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4.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5.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6.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7.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1 第6篇

在公司领导和公司发展方针的正确指导下,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标准以及服务内容,2011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圆满完成中心项目物业服务的各项工作。

一、前期物业合同的管理工作:

1.制订了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竣工验收资料,根据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制定了物业服务有关制度。对天博中心项目部进行了总体分析,物业费的测算,人员结构的编制,前期物业合同的备案,协助甲方向业主交房入住验收,接待物业服务相关的咨询等,六项重点工作。

2.物业工程部的组建,对房屋土建部分,电气设施设备,给排水系统,空调暖通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了保证。制定了各种设施设备的保养工作计划,明确妥善处理应急事件或急迫性维修的具体内容。对园区内的公共绿地,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养护,保洁人员对园区公共区域的垃圾进行收集清理,保证了园区的公共环境卫生的清洁。物业安保部编制了天博中心项目,安防、安保工作的安全防范措施,制订了预防火灾,水灾等应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

3.北京服务有限公司在2011认真履行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工作内容。但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也有不足之处,在以后的管理工作中,我们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天博中心业主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

北京服务有限公司

关于不再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通知 第7篇

遵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要求,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现将*******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公示如下:

一、公共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

1、执行物业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各类设备能够正常运转。2011年未发生设备重大故障和安全事故。

2、根据检修计划、电气设备维护周期以及设备运行状况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发现并去除潜在的设备隐患,减少设备故障率。

3、进行消防设施检测、消防电气防火检测工作。与专业公司签订化粪池清掏合同及生活水箱清洗合同,确保园区引用水安全。

4、对园区木凳刷漆翻新共31个;对楼道长明灯进行维修改造共计60个;将原先楼道灯的开关控制改为声光控制,降低了日常的用电量,延长了灯泡的使用寿命;针对单元楼的楼道墙面较脏、地面瓷砖损坏现象,对部分楼道进行了粉刷,共粉刷墙面380平米,更换维修地砖103平米;修复园区内围墙破损300多平米。

5、对89个门禁系统主板进行接地改造,大大减少了打不开门、门禁死机,芯片损坏等问题,其中29个单元门进行重新刷漆。

6、对14-17#楼、12#楼、25#楼、阳光板进行了更换,共计280平米;并同时把原有的框架进行了除锈刷漆,并把14-17号楼单元们俩侧的阳光板框架进行了加密改造,由原来的60厘米改为20厘米,杜绝了安全隐患。

7、由于园区步行街地砖损坏严重,给业主的出行造成不便,对此进行了更换和加宽改造,共计铺砖3万余块。

8、对全区31个绿化井62个阀门进行了更换,并将原来的井下取水改为自动取水器,解决了绿化工人下井开阀门存在的安全隐患。对14-17号楼绿化井进行了改造,安装了自动喷灌系统,共安装喷水器25个,挖沟接管180多米,节约了绿化用水量。

9、工程部全年共入户换水表68块,由于水表厂不提供水表,由我部自行维修水表55块,解决了业主的用水问题。

10、园区内消防水管系统不能保压,经工程部自行分段排查,确定为消防泵

消声止回阀坏,共更换消声止回阀4个,DN150阀门2个,确保了消防水系统的正使用。

11、对水泵房生活用水主管道出现裂痕进行多次维修并改进焊接技术,最终得到解决‘避免了重大损失,消除了安全隐患。

12、全区对消防系统进行了维修改造,极大的降低了园区火灾隐患。

13、对园区监控系统进行了改造,增加监控探头10个,并调整监视探头位置,极大地减少了园区监控不到的盲区。

14、根据业主需求,把16号楼3单元15号楼3单元门前的通道进行了改造,增加了残疾人坡道,方便了业主的出行。

15、对全区26台污水泵及变频泵进行维修保养,对园区11 个室外配电箱进行除锈、刷漆工作。

16、在日常巡视检查中共发现5处地埋管漏水现象,并及时挖沟进行修复、更换水管,减少了园区内跑冒滴漏的现象发生。

17、对园区内部分路灯、地灯进行更换维修,焊接路灯12根,更换地灯81 个,确保园区正常照明。

18、按要求对雨水管道、污水井、化粪池等进行疏通处理并检查,每年对园区内的避雷设施进行检测并取得检测报告。

19、对二次供水水箱使用消毒,水质化验,保证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0、对危机园区及房屋安全的行为进行阻止或告知,对于不改正的及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其开展工作。

二、公共秩序的维护与消防管理

1、根据************的实际情况合理的布置保安执勤岗位及巡逻区域,每个岗位24小时不间断的执勤守卫巡逻,为规范保安员的工作,根据青年城小区安全工作特点制定了《工作指导书》,以指导和提升保安员的各项日常工作。

2、对火警事故,治安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有处理预案并进行专业培训,建立应急小组机构并将其组织成员名单、联系方式及职责上墙明示。全年始终贯彻落实防火、防盗等防护措施,配合相关单位处理违法乱纪行为。

3、为缓解小区内因车多造成的堵车压力,小区内实行单向行驶,极大地缓

解了园区的交通压力,方便了业主出入。

4、为规范停车管理,对园区的道闸系统进行全面的升级改造,疏导园区内车辆合理停放;停放车辆有进出记录及停放巡检记录,降低车辆损坏及丢失现象的发生。

5、制定消防应急处理预案,组织业主参与消防知识、消防设备的使用的培训与演练,提高业主的消防安全意识与自救能力。

6、对园区的消防设施每月至少进行检查一次,及时的更换和年检设备并做好相关的记录。

7、对可能发生的各项紧急事件制定了《应急预案手册》并对每一名人员进行了培训。

8、消防中控室所有人员持证上岗,实行24小时值班制,随时处理突发事件。

9、对危险地段或重点部位设有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

三、保洁服务与绿化管理

1、对所有保洁员及绿化人员必须经过相关专业的培训,在场人员必须了解工作要求及标准。

2、每日对楼道及公共区域道路进行清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对放于固定地点的垃圾定期清运,清理园区内各类非法宣传品。

3、每月组织一次保洁人员对园区进行一次大规模的清洁服务,对园区地下空间等易漏水和出现垃圾的地方进行清理。

4、合理安排垃圾存放点位置及清运时间,最大限度缓解垃圾异味与蚊蝇滋生问题。

5、雨季及冬季对积雪或积水及时的清理及清运,不得影响住户的生活。

6、改造园区水系循环系统,增设绿地标志,标示;与绿化方及时沟通,绿地及时修剪,补种枯死树木。

7、对园区内高大树木进行了修剪,对部分斑秃绿地进行了补种。

8、对园区内绿地及时的浇水施肥,消杀病虫,对倾倒的树木进行支护。

四、装修管理

1、监督业主和施工单位遵照有关规定进行装修并对装修过程中进行监控。

2、同业主和施工单位办理和签订相关的装修约定,明示装修过程中应遵守的相关规定和不得私动的部位及设施。

3、安排装修管理员不定时的对装修现场进行检查,安排保安员每日至少一次的对装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约束装修人员的行为。

4、留存装修人员的信息资料并存于业主档案。

五、对客服务与档案管理

1、全年共接维修派工单6289件,完成率为92%,对未完成项进行了跟踪处理。全年共处理投诉86起,意见建议51起,并给予落实。

2、2011 入户发放顾客满意度调查问卷共 1024份,回收819份,回收率为80%,顾客满意率为80.13%。

3、全年组织社区文化活动6次,分别有植树节、儿童汇画比赛、乒乓球比赛、园区采摘、垃圾分类、国家博物馆参观。

4、档案室由专人管理,进出档案室必须经过批准。严格执行档案室的管理制度及办法。

5、档案室内放置鼠药盒等防范物品并档案室设在重点位置。

6、对所有档案均放置在统一的档案盒内并贴上名签,便于查看和管理。

7、园区内设有意见箱,公开收集业主意见并制定措施。

8、小区内显著位置设有公示栏,每单元设有公示栏,对园区信息进行公示宣传。

六、其他

1、协同居委会对小区南门口外夜间拉渣土的车辆扰民及带来的污染向相关部门进行反应,最后解决并使小区内受影响业主得到补偿。

2、对园区内的消防线按照消防局的要求进行了马路划线。

3、多次同开发商沟通,解决小区内遗留问题。

4、配合政府部门进行了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及治安消防宣传工作。

5、积极配合乡政府及派出所开展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关于不再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通知 第8篇

一、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

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我国上世纪90年代末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2009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达502家,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元,形成年节能能力1350万吨标准煤,对推动节能改造、减少能源消耗、增加社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要看到,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节能服务产业还存在财税扶持政策少、融资困难以及规模偏小、发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难以适应节能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加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建立市场化的节能服务机制,促进节能服务公司加强科技创新和服务创新,提高服务能力,改善服务质量。

二是加强政策支持引导。通过制定完善激励政策,加强行业监管,强化行业自律,营造有利于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12年,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建立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三、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有条件的地方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二)实行税收扶持政策。

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

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完善相关会计制度。

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四)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

四、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

(一)鼓励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

节能服务公司要加强服务创新,加强人才培养,加强技术研发,加强品牌建设,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鼓励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

(二)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和自律作用。

节能服务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加快建设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总结推广业绩突出的节能服务公司的成功经验,积极开展节能咨询服务。要制定节能服务行业公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三)营造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关于不再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通知 第9篇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部署,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我们制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

2014年12月15日

附件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六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第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三章 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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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十五条 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购买服务。

第四章 购买方式及程序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二十一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第二十二条 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五章 预算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二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

购买主体应当按要求填报购买服务项目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机构对购买主体填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审核后的购买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他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三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

第三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不再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通知 第10篇

关于物业不再提供特约入户请修服务的通知提要:考虑到不影响园雅业主(住户)日常生活需求,除了建议您自行寻找、选择专业维修人员外

源自建筑资料

关于不再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通知 第11篇

发布者:信息中心 文章来源:国家发改委

发布日期:2010-07-09 阅读次数:306

财办建[2010]60号

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

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

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 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2010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和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区、市)财政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本省(区、市)2010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规模,落实好相应配套资金,并填写《2010年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需求预计表》(格式见附件1),于7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地在研究提出2010年资金需求规模时,既要考虑今年的节能任务和本地的节能潜力,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力度,又要实事求是,确保财政奖励资金花得出去且合理有效。

二、请各省(区、市)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办法》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要求,尽快组织做好本地区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及审核工作。符合《办法》规定条件、有意愿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应按要求填写《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及时提交申请文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公司注册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初审,认真核实,严格把关,合理界定,将初审通过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于7月20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评审后,对外公布符合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

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将根据各地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水平和节能服务公司综合考评等具体情况,适时调整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全国各地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均可向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支持,各地不得对节能服务公司设置注册地域要求。

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需提供的有关材料:1.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及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等;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展情况、合同模式及节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比重;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其中自主研发和获得专利的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专职技术人员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复印件;5.企业注册资金、银行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6.已实施项目用户单位的反馈意见及项目运营状态证明;7.与《办法》规定的支持条件有关的其他材料及情况说明。

附件:1.2010年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需求预计表

2.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

关于不再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通知 第12篇

药店

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考核的通知

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1号)和〘广州市医疗保险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2009-2011版)〙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于近期开展2012年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部定点零售药店。

二、考核方式:以自查自评为主,结合日常检查情况和现场检查结果,对定点零售药店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评阶段:2012年3月31日前。

请各定点零售药店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开展自查自评,并于3月31日前,将〘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考核自查自评表〙(附件3,以下简称〘自查自评表〙)等自查自评材料递交到所属行政区(市)医保

经办机构的服务窗口(见附件1);将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医保卡结算软件消费数据的电子文件发送到所属行政区(市)医保经办机构的电子邮箱(电子文件的导出指引见附件4)。

(二)现场检查阶段:2012年5月31日前。

市医保局视情组织对部分定点零售药店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四、结果运用:考核结果将作为新是否续签服务协议以及今后开展定点零售药店分级管理的重要依据。

五、有关要求:请各定点零售药店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自查自评材料填报说明〙(附件2),客观、真实地填报自查自评材料。如发现定点零售药店自查自评材料有虚报、瞒报、漏报等弄虚作假的情况,将按考核不及格处理。

如有疑问,请径与所属区(市)医保经办机构或市医保局监督处联系。

专此通知

附件:1.各区(市)医保经办机构联系表

2.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自查自评材料填报说明

3.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履行服务协议情

况考核自查自评表

4.医保卡结算软件数据文件导出操作指引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承办部门:市医保局监督处,联系人

87675529)

关于不再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通知 第13篇

【关键词】 法律监督社会矛盾社会管理

当前,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检察机关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重中之重的任务,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检察机关面临着新的发展形势。基层检察院是整座检察大厦的基石,其地位和作用均处于法律监督的最前沿。如何更好地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服务,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项重要使命和一个全新课题,也是作为整个检察工作基础的基层检察院更应该思考和探索的问题。

一、充分认识基层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服务中所肩负的重大使命。

深入推进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服务是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当前政法机关包括检察机关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社会矛盾化解”的精神实质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社会管理创新”的精神实质是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抓好这两项工作,就抓住了当前检察工作的根本,也就抓住了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关键和基础。全国检察机关80%的人员在基层,80%的工作在基层,80%的案件在基层,基层检察院是检察机关抓好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服务工作两项工作的决定力量。因此,基层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准确把握自身所肩负的重大责任,准确把握自身的职责定位,找准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服务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切实承担起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

二、着力抓源头、抓根本、抓基础,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是三项重点工作的基础,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如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既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我们必须完成的重大政治任务。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从五个方面下功夫。

(一)坚持依法公正处理案件,源头防范矛盾。依法公正处理案件,是党和人民对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一是要着力强化公正执法理念。马不伏枥,不可以趋道;士不素养,不可以重国。培养公正执法素养,要注重职业道德教育。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树立和践行,把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作为每个检察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品格着力加以培育。培养公正执法素养,要端正执法理念。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权利平等、程序公正的执法观念,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切实做到“四个在心中”。培养公正执法素养,要不断加强理论学习。检察官应通过学习养成以下四种品德:爱岗敬业的品德、无私奉献的品德、忠于法律的职业品德和纪律约束的品德。通过养成良好的品德,进而提高修养、提高素质,从而坚持秉公执法、廉洁办事。二是要努力提高公正执法能力。高超的职业技能是实现公正执法的基础和保证。从事检察职业的人员必须具备与其职业相匹配的学识和才能。如果空有公正执法之心,而无公正执法、准确办案之能,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就不可能实现。“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要以大规模教育培训为契机,扎实推进“建设学习型党组织、争创学习型检察院”活动,根据不同执法岗位的职责和特点,有针对性的加强专门培训和实践锻炼。三是要切实强化执法监督制约。权力不受监督,必然导致腐败。要制定统一、明确、具体、操作性强的执法工作规范,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健全案件集中管理机制、执法办案风险预警机制,推行网上办案和“阳光执法”,积极营造有利于公正执法的考评导向和责任追究机制、检务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对证据收集、不捕不诉等执法环节的监督制约力度,推动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长效工作机制,做到既惩治犯罪,实现违法当罚、罚当其罪,又保障人权,切实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使无辜的人不受法律追究,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二)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避免引发矛盾。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是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重要着力点。执法办案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合理期待,坚决摒弃机械执法、简单办案的观念和陋习,按照新形势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把办案的“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通过理解、尊重、关爱和帮助等一系列人性关怀措施,最大限度兼顾各方面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兼顾法、理、情,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使群众通过案件的办理、事情的处理,既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尊严,又感受到检察机关的关爱、温暖。特别是当前查办涉企职务犯罪案件,要按照“五个更加注重”的要求,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方针,切实做到“三个考虑到”(办案前要考虑到运用何种方式不至于影响经济发展环境;办案中要考虑到使用何种手段才能保证生产发展正常运行;办案后要考虑到如何尽可能挽回损失,恢复发展)、“四个必须”(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案件,必须慎重,该迟办缓办的要迟办缓办,绝不能因案件查办造成经营困难和群众不满;初查必须秘密进行,在调查取证时,不开警车,不穿警服,不轻易公开到办公地点传人,不发表有损形象和声誉的言论;对发案单位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必须经过严格审批,不能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追缴贪污、挪用等赃款赃物应该返还的必须返还)、“四个避免”(避免影响资金流动;避免影响生产经营的连续性;避免影响招商引资和经营业务关系;避免影响声誉和产品信誉,做到该保护的要坚决依法保护)。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消除矛盾。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彰显法律惩治预防、教育引导功能的重要抓手。从总体上看,当前宽严相济强调严的多,适用宽的少,刑事和解修复社会关系的机制尚不顺畅,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消除社会矛盾的作用并不明显,还有很大一部分案件完全可以通过刑事和解等从宽处理形式来消除对抗,达到最大程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程度增加和谐因素的目的。要推动形成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强大合力与长效工作机制,在深入开展打黑除恶等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特别是涉众型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同时,着眼于消除矛盾、促进和谐,深入探索和规范刑事和解、量刑建议、附条件不捕不诉等办案新方式,健全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机制和执法考评机制,坚决克服下达追捕追诉指标等错误做法,把从宽处理的每一件案件作为有效消除社会矛盾的具体实践。

(四)重视抓好延伸办案服务,积极调处矛盾。抓延伸办案服务是彰显法律人文关怀和检察工作人民属性的根本要求。要始终坚持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理念,在以执法办案为中心、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把抓延伸办案服务作为检察机关满足人民群众合理期盼、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有效形式,对办案中发现的个体性矛盾和当事人面临的实际困难不回避、不敷衍,通过进一步完善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机制,健全检调对接机制,加强联系协商、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等工作,积极引导和帮助当事人特别是困难群体、弱势群体应对困境,化解积怨,消除深层次隐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对办案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消除隐患、强化管理、预防犯罪的检察建议,切实促进社会管理水平提高。尽管很多遗留问题是小事,但小事连全局,小事连民心。一些小事、小情,对我们检察机关、检察官来说,也许是司空见惯、微不足道,但对于普通群众来说,可能就是一辈子的大事、难事。要从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小事做起,积极主动开展延伸办案服务,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以实际行动向群众传送党和政府的温暖,真正把工作做

到老百姓的心坎上,努力构建和谐检民关系。

(五)妥善处理涉检信访案件,切实解决矛盾。妥善处理好涉检信访案件,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践行执法为民理念、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当前,社会矛盾具有的敏感性、关联性、对抗性、破坏性加大的新特点,涉检信访同样存在。要根据涉检信访面临的新形势,把解决问题放在首位,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将涉检信访工作作为整个系统的全局性工作,举检察机关各部门之合力,切实抓出成效。要加强涉检信访长效机制建设,健全落实首办责任制和领导接访、下访、巡访、督查专员等制度,推动领导干部接访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积极探索建立涉检信访定期排查机制,综合采取依法处理、教育疏导、救助救济等措施,切实把涉检信访的苗头和隐患消除在萌芽和初始阶段。对于涉及问题复杂、息诉罢访难度高的涉检信访案件,检察长要亲力亲为,带头研究和落实息诉罢访对策,积极做好各项稳控工作,防止问题堆积蔓延,坚决避免因涉检信访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要紧紧抓住群体性事件发生初始阶段这一处置时机,研究完善工作预案、处置程序和处置原则,领导要靠前指挥,信息要及时畅通,对媒体要认真稳妥处理,不断提高检察机关应急处置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群体性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三、着力在构建社会管理新格局中发挥职能作用,服务社会管理创新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要把解决社会管理滞后问题,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积极探索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之路。检察机关虽不直接承担社会管理责任,但依据其宪法定位,属于广义的社会管理主体,其执法办案活动是广义的社会管理活动,同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部分社会管理活动负有监督职责,既是创新的主体,又是推进创新的力量。基层检察院处于社会管理的第一线,在社会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应当从执法办案创新、服务保障创新和内部管理创新三个方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一)紧紧围绕法律监督职能,推进执法办案活动的创新。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检察工作的中心。在当前新的社会矛盾积聚、刑事犯罪居高不下的态势下,检察机关必须推进执法办案活动的创新,更加注重和谐、公正,不断适应社会管理新方式。一要加强监管活动监督等工作,促进对特殊场所特殊人群的依法、文明、科学管理。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积极参加社区矫正试点和推广工作,帮助刑释解教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参与青少年群体的教育保护工作,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犯罪情况的分析,协助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二要加强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引导工作,促进对虚拟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深入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专项行动等整治活动,净化网络环境。加强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引导工作,把互联网等媒体作为听民声、察民意的重要渠道,促进对虚拟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三要积极探索提高司法工作效能。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改进执法办案手段,提速案件的办理,处理好保障人权与保证案件质量,缩短时效与确保公平正义的关系,做到执法办案的又好又快,有效避免“迟到的正义”现象的发生。四要努力促进执法办案效果的最优化。以“法律眼”冷静观察社会事务,洞悉每一起进入司法领域案件背后的深层次的社会关系、利益与矛盾,明辨是非,定纷止争,消除矛盾双方的对立,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安宁。要正确认识法律在社会管理中功能的有限性,避免掉入“法律全能”的误区,在执法办案中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平衡好各种利益和冲突,力争达到执法效果的最佳和最大化。

(二)紧紧围绕经济发展大局,推进服务保障工作的创新。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职能就是为社主义经济建设服务。检察机关应主动将检察工作融入服务大局需求之中,在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建设需求中体现、弘扬检察工作的社会价值和作用,这是检察机关生命力之所在。一要在党委的统筹安排下自觉融入大局。党委的统筹为检察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而检察工作又是党委统筹指挥的有效手段之一。为此,检察机关要牢记检察工作是全局工作的一部分,是党委统筹领导社会管理中的一份子,必须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党委工作大局。二要围绕党委重点工作履行职责。在不同的时期,党委根据形势变化,对社会管理提出新的要求,部署新的工作。检察机关必须要围绕党委关于加强社会管理的一系列指示和安排,积极参与到重点工作中去,适时通过专项行动来履职。例如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青少年维权及法制宣传教育、帮教刑释解教人员等各项社会管理工作,按照分工,积极参与。三要进一步保护和规范社会管理主体。要确保社会管理主体的有效运转和规范操作,坚决查处国家公职人员在社会管理活动中的贪污受贿、侵权渎职的犯罪行为,惩处单位职务犯罪行为,促进社会管理清廉和政风清新,加大对社会自我管理组织和中介服务组织的监督力度,打击其滥用及不当行使管理职权和服务职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促进社会事务的有序开展。对侵害社会管理主体,妨碍社会管理活动的犯罪行为,要依法打击。同时,依法支持社会自我管理组织和中介服务组织的自我发展,促进社会管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三)紧紧围绕规范化建设,推进内部管理方式的创新。内部管理的创新是检察工作的力量和源泉,通过整合内部资源,优化职权和资源配置,统筹形成合力,达到内部管理的有效性和高效性。一要推进检察官分类管理改革。将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的一些工作内容相似,职责相近的科室整合合并,合理优化配置资源,避免出现分工越来越细,统筹难度越来越大,某些工作因难以明确而扯皮的情况。二要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是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审查的专门部门,应当将纪检监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监督的监督主体,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督查作用,对自侦、批捕、公诉案件适时监督,对其办案中是否严格按规定程序、是否遵守办案纪律、办案安全等方面进行督查和监督,确保执法办案顺利进行。三要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将网上办案作为现代化信息手段介入到检察工作之中,是信息化发展的必然,也是检察事业发展的必然。充分利用网络化办案平台,适时调整管理思路和模式,致力于将其应用到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应用到案件管理、考核和评价,充分发挥其管理功效,从根本上规范办案程序和检察人员的执法行为,预防违法办案和错案发生,提高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推进执法规范化和管理科学化建设。

四、结语

“万丈高楼从地起”,检察工作重在基层,难在基层,希望也在基层。基层检察院要充分发挥直接联系群众的优势,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坚持稳定是第一责任,坚持源头治理,强化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把促进社会管理的任务落实到基层,推动检察事业发展再上新台阶。

【参考文献】

[1] 王祺国:《化解社会矛盾与检察执法理念》,《人民检察》2010年第8期;

[2] 黄超:《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坚持五个原则》,《人民检察》2010年第2期;

[3] 《发挥检察职能 积极参与社会建设 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法律与监督》201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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