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火电厂污染物排放监测与控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24-05-31

美国火电厂污染物排放监测与控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精选7篇)

美国火电厂污染物排放监测与控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第1篇

美国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制定我国锡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启示

摘要:在分析美国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和排放标准法制化管理的.基础上,提出我国锡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中应注意的事项.并指出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不适合用标准化管理,应借鉴美国的经验,走法制化管理的道路,通过健全的法律机制,保障锡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作 者:聂蕊 宁平 曾向东 NIE Rui NING Ping ZENG Xiang-dong 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云南,昆明,650093期 刊:环境科学导刊 Journal:ENVIRONMENTAL SCIENCE SURVEY年,卷(期):,29(2)分类号:X32关键词:污染物排放标准 法制化管理 锡工业

美国火电厂污染物排放监测与控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第2篇

美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相当详尽复杂,排放标准按行业和子行业分类并制定。美国的《联邦污染控制法修正案》要求为不同工业行业制定各种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标准。它是根据不同工业行业加工工艺、污染物种类及发生量、污染物排放特性等主要因素,以不同处理技术水平为依据制定的排放限值和标准[1]。

研究美国的相关行业污染排放标准,利于提高我国相关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1 美国炼油产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特点

美国的炼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水污染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美国的联邦法规的40 CFR Part 419给出了炼油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40 CFR Part 60,63给出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美国,将对水和大气的污染防治技术和相应标准分为两类。一类是常规污染物,分别执行最佳可行控制技术(BPT)和最佳常规污染物控制技术(BCT);另一类针对毒性污染物,分别执行最佳经济可行技术(BAT)和现有最佳示范技术(BADT)[2]。

2 美国炼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于炼油产业这种规模大、生产工艺复杂、涉及行业范围广的工业行业,美国的炼油行业废水排放标准是将炼油业划分为三个大的子行业(炼油、石化和润滑油),美国炼油行业废水排放标准行业分类详尽。按照炼油产业链的生产工艺设备分为5类标准。

拔顶和催化重整标准(Subpart A)、裂解标准(Subpart B)、石化标准(Subpart C)、润滑油标准(Subpart D)、综合标准(Subpart E)。其中每一小类的标准均涉及了目前切实可行的控制技术(BPT)、目前最佳可行控制技术(BAT)、最佳常规污染物控制技术(BCT)、现有预处理标准(PSES)、新源标准(NSPS)、新源预处理标准(PSNS)。

拔顶标准是针对炼油企业中依照原油拔顶并通过催化重整工序生产石油产品的设备做出的规定,标准的限值并不适用于在生产过程中仅有一部分是拔顶和催化重整工序的设备。热裂化和催化裂化也不适用。

裂解标准是针对炼油企业中依照原油拔顶并通过催化裂化工序生产石油产品的设备做出的规定,标准的限值并不适用于在生产过程中仅包含一部分拔顶和催化裂化工序的设备。

石化标准是针对炼油企业中依照原油拔顶、催化裂化后通过石化生产工艺生产石油产品的设备做出的规定,标准的限值并不适用于在生产过程中仅有一部分是相关工艺的设备。

润滑油标准是针对炼油企业中依照拔顶、裂化、石化、润滑油生产工艺生产润滑油产品的设备做出的规定。标准的限值并不适用于在生产过程中仅有一部分是相关工艺的设备。

附带设备标准是针对炼油企业中由于生产工艺导致的附带的其他设备产生的废水排放限值。

由于炼油行业生产工艺的复杂特殊性,生产不同石油产品的生产工艺往往却有着类似的加工过程,比如生产润滑油的企业,它的前置工艺仍然需要通过对原油的拔顶(常减压分馏)、裂解、石化生产之后,用得来的中间产品再进行后续润滑油生产。因此,生产润滑油的企业和生产石油化工品的企业在工艺上都有拔顶、裂解、石化生产类等备。但是这些同工艺种类的设备在美国标准中要遵循各自所属的子行业标准。比如说:润滑油标准中的拔顶、裂化、石化等生产工序设备并不遵循石化或裂解等标准中设备排放的相应限值,润滑油标准中对于生产润滑油所经用的这些前序工艺有相应的标准限值,他们都属于润滑油标准中的一部分。在子行业标准中,标准内容标定了标准适用的范围,之后按照常规污染物和有毒污染物分别给出了不同控制技术所对应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每日最大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计算方法、废水径流污染物排放限值等。美国的标准更像是按生产不同产品的企业类型来规定的标准限值,可以体现不同子行业的废水排放特点,更有针对性。在实施过程中也可做到分行业落实,便于改革和管理。

3 美国炼油产业行业排放标准对我国的标准实施制度的启示

我国行业标准与美国行业标准的差距主要在:

(1)排放标准缺乏体系。我国的行业排放标准大多只涉及末端控制环节。没有考虑其他环节的控制。

(2)排放标准论证不足。在目前排放标准的编制说明及技术研究报告中,对最佳技术、最佳技术确定方法的界定和论证都十分不充分。有些排放标准甚至直接参考综合排放标准。这影响标准的执行效果。

(3)标准种类形式单一,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缺乏对成本效益的考虑,对企业和社会指导性差。

对此,我们应当:(1)规范标准制订修订程序。在标准制订修订过程中应考虑技术、经济、社会因素作详细的程序化规定。(2)确立国家排放标准以技术和经济为主要依据的原则。增加行业排放标准的数量,扩大行业覆盖面,使综合排放标准成为行业排放标准的补充。(3)国家排放标准要抓住量大面广的主要污染物,由国家发布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环境基准资料及主要行业的环保技术政策与治理技术指南,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制定和实施地方排放标准。

综上所述,美国炼油行业这种高技术含量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其标准制定方法和标准所含内容足够给我国制定行业标准以相应启示,促使我国必须加大行业标准制修订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从而提高我国排放标准的质量和水平。

摘要:美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技术含量较高。标准内容详尽、复杂,不仅有技术数据,而且还规定如何执行这些技术的条款。研究美国工业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助于我国类似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可以有效提高我国排放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执行性。

关键词:排放标准,炼油行业,标准实施

参考文献

[1]Title 40,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Washington:The Office of theFederal Register National Achieves&Records Administration,1994.

美国火电厂污染物排放监测与控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第3篇

一、美国大学德育方法的根源与流派

美国德育流派之众、德育著述之多在世界上影响之大、流传之广堪称当代西方国家之最。例如,杜威的实用主义德育理论、柯尔伯格的道德认知发展理论及其拉塞斯的价值澄清理论等,都是美国著名的道德流派。

1.杜威的实用主义德育理论

美国实用主义教育家杜威在19世纪末就提出“教育即生长”“教育即生活”的著名观点。“教育即生长”也就是他把教育看作是促进学生天生本能欲望生长的过程。基于这样的认识,他指出道德教育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发展学生道德思维和判断的水平。他说在道德教育方面要将注意力集中在心理活动上。“教育即生活”是指他认为一切教育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使学生社会化,道德教育也不例外。道德教育的一个目的就是培养学生的社会协作精神和有效地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杜威关于德育教育的方法论述最多的是社会实践法。他反对在教室里用学习背诵书本教条的方法进行道德教育。这与他的“从做中学”的理论是相通的。杜威要求学校社会生活化,将学校作为一种社会生活方式,让学生参与学校的一切社会活动,从而达到发展学生的社会协作精神和有效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的目的。这种方法既避免了传统品格教育空洞说教的弊病,同时又避免了道德教育中知行脱节的现象。

2.柯尔伯格的认知发展道德教育理论

劳伦斯·柯尔伯格是美国心理学家和教育家。他从20世纪50年代末开始个体道德发展的研究,创建了完整的道德教育的认知-发展方法。认知-发展道德教育论是当代西方学校德育流派中最负盛名的德育理论,它被誉为现代学校德育的“基石”。关于“认知-发展”的含义,柯尔伯格解释说:“之所以是认知的,是由于它认识到,道德教育同理智教育一样,是以刺激学生就道德问题和道德决策进行积极的思考为基础的;它之所以是发展的,是因为它把道德教育的目标看作是经过各个阶段的道德发展”。

在学校道德教育实践方面,柯尔伯格提出著名的“课堂讨论法”。课堂讨论法的目的是促使学生产生认知冲突,以便更主动地去接受新的推理方式。这种方法的实施程序有四个步骤:第一,面对一个道德两难问题。教师提供给学生一个两难故事,使学生能理解故事中人物所面临的两难问题是什么。第二,陈述对一个假设的见解。第三,检验推理。第四,反思个人的见解。课堂讨论法的确有效地促进了学生道德判断的发展,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对道德行为产生了间接影响。但是,柯尔伯格也看到了这一方法还需要补充完善,于是他进一步主张将道德讨论与课程教学相结合,与学生参与道德活动相结合,并在道德讨论中增加一些对现实生活中道德问题的讨论,使道德判断的发展能更多更有效地影响学生的行为。

3.拉塞斯等人的价值澄清理论

价值澄清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是拉塞斯、哈明和西蒙。由他们合著于1966年出版的《价值观与教学》一书是第一部系统论述价值澄清理论和方法的著作。他们重视价值教育实践和方法的研究,设计了许多有关价值澄清教育课堂中应用性的策略和方法。由于这些策略和方法的实用性和易操作性,使价值澄清学派的理论和方法在70年代后很快在学校教育实践中得到广泛推广应用。

该学派认为,价值观来自于个人的生活经验。不同的经验产生出不同的价值观,经验的变化也导致价值观的变化。拉塞斯在《价值观与教学》一书中明确地表达了这一观点。既然一分价值观都是相对的、个人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观,并且“每个人都按他个人的价值观行事”,那么价值观是不可能,也不应该被传授和灌输给某一个人的。拉塞斯说:“从来没有人教会我们这样把某种价值体系变成我们内心的信念”。价值观是“有理智的人在与复杂的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作出自由的和深思熟虑的选择”的结果。如果某个人的价值观被教给另一个人,那么这种价值观对被教对象来说就失去了价值的真正含义。拉塞斯等人相信有理智的人应该而且有能力学会运用“评价”过程和“价值澄清”方法去达到最合适的个人价值观,并使之与尔后个人的行为统一起来。

由于拉塞斯等人认为价值观教育的目的不是向学生传授特定的价值观体系,而是要帮助学生掌握价值澄清的过程、方法和技巧,以便形成学生个人的价值观,因而他们设计了3个部分7个阶段的“价值澄清过程模式”。其具体内容是:

A.选择

(1)自由地选择,无任何外力的控制或权威的胁迫。

(2)从各种可能的选择中作出选择。

(3)对每一种选择的结果审慎地思考后进行选择。

B. 赞赏

(4)喜爱和珍视自己的选择并为这一选择感到满足。

(5)乐于向别人公开自己的选择。

C.行动

(6)按照所做的选择去行动。

(7)重复这种行动并使之成为个人的生活方式。

二、美国大学德育的主要途径与方法

受以上三种道德理论的影响,美国高校在进行德育的过程中组织学生参加课外活动与社会服务、课程教学、大众传播和社会公共环境等途径与方法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

1.通过组织学生参加课外活动与社会服务进行德育

在美国,实践性和服务性可以说是大学德育的途径与方法的基本特征。许多美国学者认为,向学生灌输道德格言和训诫,强迫学生记诵深奥莫解的道德术语,忽视了学生从经验中获得道德,给予学生的只能是从别人那里听来的或从课程中学来的知识,这种知识是没有什么道德价值的。让学生在实践中增强道德认识、提高道德责任感、培养道德情感才是真正的教育途径。为此,美国高校注重通过组织学生参加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增强德育意识。课外活动主要包括:①形式多样、内容广泛的各类学术活动;②丰富多彩、学生积极参与的校园文艺与体育活动;③校庆、国庆、入学及毕业仪式等全校性活动。

社会服务是指让学生走向社会,进行多种形式的义务服务,其目的是使学生在服务社会和服务他人的过程中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以及社会自下而上的基本能力,培养其意志力、探索性及自主、自重、公平竞争和爱校爱国的精神,树立尊重他人、为他人服务、与他人合作、平衡人际的协作态度。大学生参与社会服务,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赞同,不仅所服务的对象愿意接受或配合这种教育活动,而且政府也采取措施积极支持和推进这种教育活动。有的州专门通过法案支持甚至强行规定学生必须参加这类活动才能毕业,有的州拨出专款支持这类计划,同时还建立一些大学或跨地区的全国联盟,以指导、协调本校或全国的社会服务活动。正因为如此,美国大学生愿意参加社会服务的情形是比较普遍的,大学生中约有一半以上实际参与了各种各样帮助别人的社会服务活动。

美国大学生参与社会服务的范围非常广泛,经常参加的社会服务活动有募集资金、竞选宣传、环境治理、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服务、慈善工作等。通过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不断地将道德原则内化为学生自己的道德信念,弥补了课堂教育的不足,成为美国大学德育又一行之有效的途径与方法。

2.通过设置通识课程加强道德教育

美国高校普遍开设历史、公民学类课程以及有关专题。例如《公民》《美国宪法》《西方文明史》《现代社会》《民主问题》等。公共基础课包括美国总统制、欧洲政治思想、美国政治生活中的道德问题、政治与社会制度、伟人肖像等有关专题。另外,还通过开设语言和人、艺术和社会、西方文化的三次危机——文明在受审、亚洲政治思想、男女平等理论与妇女运动、宗教、伦理学等有关的人文和社会科学方面的课程,使学生从中获得某种道德熏陶,提高道德判断力和选择的自觉性,增强大学生的责任感。上述课程及专题,其政治性、理论性都很强,充满了资产阶级的政治观、价值观。正如有的学者所说,一个美国学生必须对美国的文化和精神传统有一个起码的体验和理解,否则他就不能算是受过教育的美国人。

美国高校不仅注重在文科教育中渗透德育,也十分注重在理科教学中渗透德育内容,使传授自然科学知识与道德培养结合起来。其方法是对每一门主修专业,都要从历史、社会和伦理学的角度学习研究,即要求学生对任何一门专业课程的学习都要回答三个问题:这个领域的历史和传统是什么?它所涉及的社会和经济问题是什么?要面对哪些伦理和道德问题?

美国高校还十分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美国一些高校在行政管理学院设置行政伦理学,讨论政治界的丑闻及其涉及的道德价值观;在商学院设置商业伦理学,讨论商业活动中的欺诈问题等;在医学院设置医学伦理学,讨论诸如安乐死、堕胎、克隆人等道德问题;在新闻学院设置新闻伦理学,讨论有偿新闻、虚假新闻等新闻道德问题。美国高校通过开设上述课程及专题向大学生进行思想、道德、价值观等方面的教育,主要是通过以下两个方面来实施,一是通过课堂教学向学生灌输一些具体的、实用的、相对稳定的道德规则和国家倡导的价值观;二是采用讨论、阅读、录像、表演、辩论等多种教学形式,引导学生参与教学,从而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为提高授课质量,学校还在学生中开展一系列的道德教育活动。

3.通过大众传播和社会公共环境对学生进行德育渗透

美国高校注重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加强德育工作。美国除了利用电影、电视来宣传其统治阶级的思想和主张外,近年来还不断扩大《校刊》对大学生进行教育的做法。在大学,建立了相应的教育中心,为学生专门办报纸,每年有不少学校订阅《教室内新闻》周刊。另外,美国宗教与教育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虽然美国不允许在高校进行宗教教育,但宗教仍然是美国高校德育的基础,许多价值观和道德规范出自宗教教义。许多宗教组织非常活跃,以各种形式向美国大学生灌输符合现代资本主义需要的宗教信仰,其中包括许多基本的道德规范和原则。

美国通过社会公共环境的情境熏陶、渲染、渗透作用进行德育更具典型性。美国首都华盛顿以拥有众多的博物馆而著称于世,全市几乎没有工厂和企业,居民三分之二是公务人员。国家不惜大量投资进行社会政治环境、场所的建设。像美国国会大厦、白宫、华盛顿纪念馆、林肯纪念堂、杰佛逊纪念堂、国会图书馆、航空航天博物馆这样耗资不计其数、规模宏大的场所,在华盛顿就有十几所,各种参观点有一百多处。这些场馆集中表现了美国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宣扬着美国的政治制度和价值观念,是美国向其国民包括大学生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基地和生动教材。在美国,随处可见飘扬着的美国国旗,就连一个消防队也都要挂上美国国旗。在旧金山,主要街道大都以华盛顿、杰佛逊等重要历史人物命名,以致整个旧金山的街路几乎成了一部美国名人志。这些社会政治环境与场所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和侧面体现“美国精神”,广大青年学生正是在这种自然的生活过程中,接受了无形的道德教育。显然,这种渗透把理性的道德精神遍布在自然的教育环境中,把抽象的理论寓于具体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极大地减少了教育对象的逆反心理,对他们的道德认识和行为产生了一种无形的,但有足够深度的影响。这充分反映出美国道德教育的特点。

三、美国大学德育途径与方法的有益启示

尽管美国在意识形态、社会性质等方面与我们根本不同,但在内容、方式、方法、管理办法以及人类普遍适用的一些共同文明方面我们仍然有可以借鉴之处。

1.进行教学改革,由显性教育变为隐性教育

我国大学德育比较侧重于显性方法,即能让学生明显感到教育意图的方法。如:我国大学普遍开设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思想品德课、法律基础课等。其特点是把道理、观点、目的开诚布公地告知学生。这种方法有利于对学生进行正面系统的理论教育,而且容易对学习过程进行监控和评估。但我们应结合学校实际,借鉴运用隐型德育方法,使学生在不知不觉中受到教育。其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一种有趣的活动,可以是一次随机的聊天,也可以是某种学习、工作方式或心理环境设计,还可以是一种文化氛围的营造等。这些隐蔽课程不受课时和教室的限制,能延伸德育的时间和空间,避免直接说教,使学生在愉悦、激奋、庄严、悲痛等不同情感中不知不觉地接受教育。隐蔽课程可以避免学生的逆反心理,对学生思想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当然,隐型德育法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它无法完成系统的理论教育,难以对工作过程、工作对象进行准确科学的评价等。我们应该善于把显性德育方法和隐性德育方法有机结合,使两者取长补短,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2.转变德育观念,真正实行“以人为本”的人性化德育

德育理念是德育的根本指导思想,提升德育理念是德育深层次改革的需要,是德育改革的最高境界。我国传统的德育方法往往是见物不见人,或者没有充分考虑人的个性和内在要求,站在居高临下的位置,进行呆板的说教,过于凝重,过于“规范”,又过于封闭,缺少应有的人文关怀、平等交流和自我教育。而现代德育却越来越重视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方法。实行“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教育,要承认学生是人“就是承认学生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人,是完整的人,是能动的、创造性的人”。人性化的德育尊重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的兴趣和需要。因此,我们在运用各种德育方法时,应注意把学生作为德育的主体,把促进学生全面素质提高作为德育方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德育人性化体现在学校德育的方方面面,在目的上注重个性发展,尊重人的自由发展;在原则上强调权利平等,引导启发为主;在方法上强调正面说服、奖励表扬为主;在内容上强调相互理解、培养团结合作、互相友爱,互谅互让等精神。运用人性化德育方法特别要注意对学生充满爱心。无论多么先进的教育手段,不能否定面对面的德育教育;无论现代传媒多么发达,都不能忽视人与人的感情交流和融合;无论体制多么完善,也不能代替人文关怀的巨大作用。如果我们注意运用以人为本的人性化德育方法,许多疑惑、困难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美国火电厂污染物排放监测与控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第4篇

按照美国《清洁水法》,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由EPA(美国环保局)负责开发、颁布,至2010年8月,EPA已颁布了65个工业水污染物与市政污水排放标准。作为美国重要基础产业之一的石油炼制业,至1982年,EPA已经颁布了5大类共计50余项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作为强制性的技术法规,美国炼油企业严格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清洁水法》提出的防止水质污染与改善水体水质环境的目标而言,美国石油炼制企业已经为水污染减排做出了重要贡献。

美国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美国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纂在《联邦法典》(CFR)中,即:40 CFR Subchapter N-Effluent Guidelines and Standards Part 419-Petroleum Refining Point Source Category(以下简称40 CFR Part 419)。

1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与修订

美国国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美国联邦环境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EPA制定了一套严谨的监管开发程序(Regulatory Development Process),或称行动开发程序(the Action Development Process),以规范、指导联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同样遵循了这样的工作程序。在标准制定过程中,EPA组织相关人员对石油炼制工业污染防治技术、各类炼厂排污现状等进行详细调研,收集大量相关数据,包括原料、产品、生产工艺、设备、装置规模与年代、水资源利用、废水组成等。通过前期大量的基础工作,EPA分析了各类炼厂装置废水的排放特点,确定了各类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计算系数;明确了拟订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应考虑的废水组成;评估并确认了正在应用或未来可以应用于炼厂的各种水污染防治技术。最终综合考虑不同类型炼厂工艺水平的选择几类最佳可行水污染控制技术,并以此为技术依据,以不同污染物为控制目标,制定完成了各类石油炼制装置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于现行的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EPA会组织年度审查,并在适当情况下,对这些标准进行修订,以及时反映行业技术与水污染防治技术的变化。

2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分类

(1)石油炼制行业次级分类———炼厂分类

在40 CFR Part 419中,按照石油炼制工业生产工艺特点与产品类型,EPA将炼厂分为5类:直馏型炼厂、裂解型炼厂、石油化工型炼厂、润滑油型炼厂、综合型炼厂,针对每种类型炼厂,基于各种最佳可行技术,EPA分别开发了6类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美国石油炼厂分类见表1。

(2)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的主要污染物项目

根据美国《清洁水法》(CWA)Section 304(a)(4),污染物(项目)分为3大类,即(1)常规污染物,包括生化需氧量(BOD5)、总悬浮物(TSS)、大肠杆菌、p H值,以及EPA规定的其它污染物,比如EPA在1979年7月的联邦公报(44 FR 44501)中规定油和油脂作为其它常规污染物;(2)有毒污染物,目前EPA已经识别65类有毒污染物并进行了分类,其中将126种特殊物质作为优先污染物,(3)没有被列入常规或有毒污染物的其它所有污染物被视为非常规污染物。

根据石油炼制工业产生废水的种类及组成特点,40 CFR Part 419中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的主要污染物项目包括: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总有机碳(TOC)、油和油脂(O&G)、氨氮(NH3-N)、酚类化合物、硫化物、铬。按照《清洁水法》的污染物分类,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的(1)常规污染物为:生化需氧量(BOD5)、总悬浮物(TSS)、p H值、油和油脂;(2)有毒污染物为:总铬、六价铬、酚类化合物;(3)非常规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COD)、总有机碳(TOC)、氨氮(NH3-N)、硫化物。针对各类污染物,40 CFR Part 419中规定了其每日最大值与连续30天平均值两类污染物排放负荷指标。

(3)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分类

在40 CFR Part 419中,5类炼厂对应的6类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别为:BPT-ELG(基于现有最佳实用技术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指南)、BCT-ELG(基于最佳常规污染物控制技术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指南)、BAT-ELG(基于经济可行的最佳可得技术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指南)、NSPS(即新建炼油设施新增污染源须执行的基于现有最佳示范技术BADT的新源实施标准)及两种预处理标准:PSES(现有点源预处理标准)、PSNS(新点源预处理标准)。

对于根据废水排放口位置区分的污染源类型,排放标准分为排放限值指南与预处理标准。排放限值指南适用于直接排放源,即装置废水经处理后排放到自然水体的情况,这些标准包括;BPT-ELG、BCT-ELG、BAT-ELG、NSPS;而预处理标准则适用于间接排放源,即各装置废水经过预处理后进入污水处理厂或公共污水处理厂(POTWs)时需要达到的进厂标准,包括两类标准:即PSES(现有点源预处理标准)与PSNS(新点源预处理标准)。

对于根据装置建设时段区分的污染源类型,排放标准分为现有点源排放标准与新点源排放标准。现有点源排放标准包括BPT-ELG、BCT-ELG、BAT-ELG及PSES,而新点源排放标准包括NSPS与PSNS。

对于各类石油炼制装置产生的不同种类水污染物,适用的排放标准也各有侧重,BCT-ELG只适用于常规污染物,BAT-ELG适用于有毒污染物与非常规污染物,而BPT-ELG可适用于各类水污染物的控制(表2、表3)。

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示例见表4。

表4中各类数据并非最终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不包括p H),最终的标准数值计算公式为:

标准值=表中数据×f1(装置规模系数)×f2(工艺系数)

f1与f2分别与装置规模、工艺配置相关。针对各种类型炼厂,40 CFR Part 419中都有与装置规模、工艺配置等因素相关的各类计算系数表及相关计算说明。

注:√为选择项

注:√为选择项

美国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分析

与美国其它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同,基于污染防治技术的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且广泛适用于石油炼制业各类型炼厂,而此排放标准中并未考虑各类炼厂所处的地域、地理位置及受纳水体环境状况等因素,因此,这种以污染防治技术为依据的单一排放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对所有炼厂可以做到公正、公平。

此外,美国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一套动态的,日趋严格的标准。EPA定期对这些标准进行重审,考核其实施情况,同时根据石油炼制工业技术发展与行业污染防治技术的进步,以及各装置单元生产工艺用水技术的改进,必要时进行标准修订,从而保证标准的切实可行,并与石油炼制工业先进技术与水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同步。

对我国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思考

目前我国已发布了30余项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但其中并未包括石油炼制业。作为我国支柱产业的石油炼制工业,至今还没有真正意义的国家层面上的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石油炼制业现执行的是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或按照企业属地原则执行地方颁布的有关废水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单独提出的针对石油炼制业(包括石化企业)的污染控制指标只有COD一项,其它则执行综合标准。由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针对具有共性的水污染源与污染物而制定的,并未全面考虑石油炼制工业的特性,某些标准指标或宽或严,且一些指标取值已不适应当前技术水平,因此,对于石油炼制工业而言,现行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已缺乏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鉴于石油炼制工业的原料组成、生产工艺及产品结构都较复杂,而且一些污染物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因此,借鉴美国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的经验,我国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充分体现行业特点,准确反映石油加工过程及相关辅助设施的生产特点,以及水污染物排放特点。在标准制订过程中,可借鉴美国的作法,按照重点加工工艺及主要炼油产品将炼厂进行分类,比如,我国炼厂通常被分为燃料型炼厂、燃料-润滑油型炼厂、燃料-化工型炼厂、综合型炼厂等4类,可根据不同类型炼厂,以各种最佳可行水污染防治技术为依据,以各类水污染物为控制目标,考虑现有各类炼厂工艺技术现状、污染物产生量水平、废水处理技术等因素,制订有区别的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分类排放标准。

此外,在制订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建议国家环保部尽早组织编制包括水污染防治技术在内的石油炼制业环境技术指导性文件。2007年的《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规划》中已经提出,到2010年“主要完成针对重点污染行业相配套的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包括重点污染行业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等”,规划中已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列入“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体系表”中。国内外石油炼制业水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既可为我国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与实施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同时又可引领企业选择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技术路线与工艺。目前,我国已将制定工业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列入议事日程,并在2010年上半年出台了包括钢铁行业在内的3项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石油炼制工业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既是石油炼制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的技术依据,同时通过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强制执行,又可以推进石油炼制业水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的有效实施。

摘要:介绍了美国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情况、分类及其它相关内容,并解析了标准的主要特点。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石油炼制工业目前执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了思考与分析,同时提出有关建议。

关键词:美国石油炼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参考文献

燃煤电厂污染物排放控制分析 第5篇

关键词:燃煤 污染物 排放 脱硫脱硝 控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X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11(c)-0008-01

燃煤所引发的资源和环境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在我国,煤炭仍然是能源体系的主体,燃煤所造成的大气污染是我国大气环境恶化的主要因素,燃煤污染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1]。在我国的燃煤产业结构中,燃煤发电是我国最大的耗煤产业,据统计,燃煤发电是我国主要的产电方式,占我国电力结构的75%[2],我国每年燃煤发电的耗煤量超过19亿吨[3],发电用煤占我国年耗煤总量的50%左右[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电力缺口呈逐年递增趋势,由燃煤引起的问题比其他国家更要严重,解决的难度也更大,因此处理好燃煤发电的污染防治,对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积极作用。

1 燃煤发电的污染物组成及主要污染环节分析

煤炭主要由C、H、O、S、N等成分组成,此外还含有微量的有毒有害元素如砷、汞等[4],煤炭燃烧会产生废气、烟尘和灰渣等,同时释放SOX、CO2、NOX及多环芳烃等物质,这些物质也是燃煤发电产生的主要污染物。

根据通用的燃煤发电运营工艺流程分析,燃煤发电过程中的主要污染物产生环节包括储煤、运煤、燃煤、发电等部分。储煤、运煤过程中产生的扬尘会影响环境,通过向煤场、输煤栈桥洒水、冲洗可以减少扬尘产生,这一过程产生的输煤废水也会影响环境;燃煤环节是污染物产生的主要环节,燃煤发电时煤炭燃烧产生的污染物均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燃煤环节的污染物治理是燃煤电厂环境治理的最主要组成部分;此外,在发电过程中各种机械设备(如水泵、空压机)产生的噪声,冷却塔产生污水及主厂房内的冲洗产生的冲洗废水也会对环境产生影响。

综合来看,燃煤电厂产生的污染物主要包括废气、废水、废渣等,在这些污染物中烟尘、SOX、CO2、NOX是燃煤电厂的首要污染物。烟尘、SOX、CO2、NOX也是造成空气环境质量恶化的最重要因素。

2 燃煤发电污染物的防治对策及应用

随着国家对环保系统的逐渐重视,对燃煤发电的环保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制污染物排放,督促耗煤企业积极进行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在这些标准中对各污染物的排放指标进行了明确规定,如燃煤锅炉烟尘排放不能高于30 mg/m3;新建锅炉排放SO2不能超过100 mg/m3;;新建锅炉排放NOX不能超过200 mg/m3等[5]。

2.1 燃煤过程中SOX、NOX污染的控制

燃煤过程中大量排放的SOX、NOX会形成酸雨,破坏生态平衡、危害人类健康严重制约人类发展[6]。如何经济、合理、有效的管控燃煤中SOX、NOX的排放,是我国乃至世界能源、环保领域急需解决的关键性问题。伴随新工艺技术的革新,燃煤的脱硫脱硝技术也不断成熟,根据煤炭燃烧过程中脱硫脱硝控制工艺所在的位置,我们将燃煤脱硫脱硝技术分为燃烧前处理、燃烧中处理和燃烧后处理三个方面。目前公认的有效脱硫脱硝途径为燃烧后处理,分为湿法和干法两类。燃煤电厂常用的烟气脱硫技术为石灰石-石膏湿法,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约70%的火电机组安装了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的烟气脱硫装置。其他脱硫方法还有烟气循环流化法、海水脱硫法、电子束氨法烟气脱硫等;燃煤电厂NOX排放的方法有无氮燃烧技术(即洁净燃烧技术,通过调控燃烧过程从源头上控制NOX产生)、低燃烧技术(即抑制或还原燃烧过程中已生成的NOX的技术手段)、烟气净化技术(脱除烟气中的NOX的技术手段)。低燃烧技术和烟气净化技术是目前应用较为广泛的除硝技术。目前,我国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技术较为成熟,全国电厂的SOX、NOX排放绩效逐年递减。

2.2 烟尘排放污染控制

近几年,由于空气环境质量的恶化和雾霾天气的增多,人们越来越重视燃煤的烟尘排放监控。在我国,燃煤电厂的除尘技术经历了由初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初期除尘设备为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等,自20世纪80年代起,静电除尘技术开始广泛应用,近年来随着排放标准的严格,以及袋式除尘器滤袋材料性能的提高, 袋式除尘设备和电袋除尘设备的应用呈上升趋势。燃煤电厂烟尘控制已发展到一个比较成熟的水平,目前对10 μm以上的颗粒,除尘的总有效率可达到99.9%以上,但对微细粒子(PM10、PM2.5)的除尘效果较低,一般不超过90%,目前燃煤电厂排除的可吸入微粒已经成为主要空气污染物之一。

2.3 重金属汞排放污染控制

目前,对燃烧中脱汞的研究较少,一般利用改进燃烧方式,在降低NOx排放的同时,抑制部分汞的排放。活性炭吸附剂法目前的脱汞方法最好,研究也最多。还有氧化脱汞技术等。

我国鲜见正式对外发布的燃煤电厂汞排放数据,虽然专家学者进行相关研究,但都是估算数据。

3 结语

燃煤电厂涉及到的污染物包括气、水、声、渣等方面,其中废气、噪声监控是污染监控的重点,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30多年来,中国在燃煤电厂环保方面的理念不断更新变化,从原始的单纯脱硫脱硝处理发展到目前的气、水、声、渣等方面的综合治理,燃煤发电的环保治理手段有了长足发展,使得燃煤电厂的各类污染物排放量得到大大改善,随着近年中国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完善及节能减排战略的进一步实施,向中国电力企业提出了更严格的环保要求,这要求燃煤电厂环境保护及监控体系进一步完善、突破、发展,进而更好的保护环境。

参考文献

[1]徐旭常,陈昌和,祁海鹰.我国燃煤污染控制技术与对策的研究[J].苏州科技学院学报:工程技术版,2003,16(1):8-15.

[2]田海宏.燃煤污染及控制措施分析[J].应用能源技术,2004(2):35-36.

[3]张凡.燃煤电厂颗粒物控制的必要性与达标分析[J].环境保护,2012(9):29-30.

[4]杨丽.燃煤电厂主要污染环节分析及污染控制[J].洁净煤技术,2013,19(2):92-95.

[5]GB13223—2011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S].

美国火电厂污染物排放监测与控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第6篇

关键词:跨流域调水;立法;水权交易

中图分类号:DF466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09.02.012

跨流域调水不仅需要强大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同时需要有效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非常重视跨流域调水的法制建设,美国作为世界性的调水强国,关于工程组织建设、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划分、运行调度、水量控制与分配、水事纠纷的处理等,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而我国却缺乏专门针对跨流域调水问题的立法及实践,学术界也多停留在从工程建设的角度研究跨流域调水问题。随着我国调水工程的不断增多,特别是举世瞩目的南水北调工程的逐步投入运营,迫切需要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对我国跨流域调水进行引导和规制。

一、美国跨流域调水立法概况

为解决缺水地区的用水问题,美国已建成跨流域调水工程10多项。加州作为美国水资源供需矛盾最为突出的地区,调水工程也最为集中,它一是从加州北部引水,二是从科罗拉多河引水。从北部引水的工程有联邦政府兴建的中央河谷工程和州建的北水南调工程。加州调水工程举世瞩目,不但是由于工程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且还由于法制建设提供了调水工程前期顺利建设和后期高效管理的重要保障。通过加州调水工程及其相关立法,基本上能够了解美国调水工程法制建设的概貌。

(一)中央河谷工程及其相关立法

中央河谷工程于1937年10月由联邦政府在加州开工建设,1940年8月首次通水。鉴于该工程对加州中央河谷地区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加州及联邦政府立法机构先后为该工程进行了十多次立法。1933年,加州议会通过了《加州中央河谷工程法案》,批准了通过发售收益偿付债券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1935年,颁布了《河流与港口法案》,将工程前期设施的建设任务授权给美国陆军工兵部队。1935年12月,内务部将该工程的建设权授予垦务局。1937年,在对《河流与港口法案》进行重新修订后,垦务局正式接管中央河谷工程的建设和运营权,并制定了专门法律条例。根据垦务局的条例,中央河谷工程水库、坝、电站、渠道和其它设施共有3个主要目标,按优先等级依次为:对河川径流实施调控,提高防洪和航运条件;提供灌溉和生活用水;发电。1939年,美国国会颁布了《垦务工程法》,该法案主要就中央河谷工程40年期限贷款的提供和偿还事宜作了详细约束。1956年,国会通过颁布《垦务工程法修正案》,对长期用水户的用水协议进行了约定。1962年,国会颁布《防洪法》,对新梅洛雷斯坝、希顿坝和布坎南坝的建设进行了授权,并对工程的鱼类及野生生物保护措施、娱乐设施建设和发电等工程目标作出规定。

(二)北水南调工程及其相关立法

美国最具代表性的调水工程应首选加州的北水南调工程,它是全世界距离最长、扬程最高的调水工程。北水南调工程由加州政府兴建于20世纪50年代,1973年基本竣工,它与中央河谷工程相辅相成,共同把加州北部丰富的水资源调到南部缺水地区。1951年联邦政府议会批准了加州水利工程并为详细的研究拨出专项资金。1959年立法机关通过了Burns-Porter act法案,批准发行17.5亿美元的债务进行最初的工程建设。根据加州宪法,授权发行州普通债券必须由全州投票公决决定,1960年11月全州人民投票通过了法案。根据该法案,州政府与当时29个地方水利局签订供水服务和还款合同。17.5亿美元的债务,由各地方水利局上缴的水费偿还。各地方水利局再把水出售给下一级用水单位,收来的资金除了偿还债务,余额继续用于调水工程的建设、维修及服务。

1991年加州历经5年干旱之后,州政府主导设立“水银行”,“水银行”的实施始终伴随其调水工程。“水银行”是一个中介机构,当调水量不能满足受水区的用水需求时,它负责联系水资源的卖方与买方,负责购买自愿售水用户的富余水,然后卖给急需用水的其他用户。加州政府制定了保障“水银行”水权交易顺利进行的有关政策、法规,《加州水法令》授权给州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管理水权,发放地表水用水许可证,并协同州水资源局负责防止浪费和不合理用水;委员会还协助州法院处理有关水权问题的诉讼。《加利福尼亚调水项目法令》以及《水合同》,对水权交易可能给第三者造成经济、生活质量、生态环境等负面影响予以修正。

二、美国跨流域调水立法的特点

美国是一个高度市场化的国家,跨流域调水立法积极促进水权的交易。但是,由于水权的公共物品属性以及跨流域调水问题的复杂性,立法上明显加强了政府的干预,致力于保障整个国家的用水安全,保护生态环境。

(一)促进跨流域调水的水权交易

美国跨流域调水通过水资源调度模型进行适时调度,以满足用户需求,这个调度系统运行的基础就是市场化管理,从调水工程的建设到供水区域内水资源的配置,及其融资、供求等都是有偿进行的。由于美国很早便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水权及水权交易制度,跨流域调水中水权制度被广泛应用。1922年《科罗拉多河协议》形成分水方案,下游的加州、亚利桑那州、内华达州一共获得750万英亩英尺的用水权。1928年《波尔得峡谷工程法》又分割了一部分水权,其中加州获得的水权为440万英亩英尺。1931年,加州通过《七边优先权协定》,继续分割自己的水权份额。20世纪90年代末,联邦内务部颁布了《科罗拉多河规则》,再次规定了加州的水权限额,促使加州2002年同意购买帝国灌区160万英亩英尺水量,并以较高的价格出售给该州南部。

在加州,水法汇编于《加利福尼亚州法典》第23辑之中,规定所有的水属于州所有,水权本质上只是一种财产权,与水的所有权无关。使用水资源应按规定交纳水费或水资源费,由州指定的单位或机构收取。水权转让主体只需办理有关手续,交付相应费用,即可买进水权或出售多余的水权。具体地说,加州通过水银行制度,来进行跨流域调水水权交易,合理优化调水资源之分配。“水银行”根据受水区水文水资源状况的年度、季度分析及预测,通过整合调水工程管理部门的职能,联系水量节余与水量不足的用水户并充当其水权流转的媒介,它将每年来水量按水权分成若干份,以股份制形式对水权进行管理。水权节余者存储剩

余的水权,从中获取收益;需水者支付一定资金购买水权,满足用水需求。通过“水银行”这一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利用价格杠杠激发用水户的节水潜力,发挥用水户参与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实现不同地区间用水户水权流转的目的,促进受水区水资源的合理再分配。“1991年,45天内水银行竟买到了10亿m3的水,其买入价为10美分/m3,卖出价是14美分/m3”。“水银行”制度赋予了用水户真正意义上的水资源使用权,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可以转让与买卖,甚至还可以享受水银行为用水户提供的其他形式的创新服务,是一种新的市场化管理方式。

(二)加强政府在跨流域调水中的作用

美国所有的调水工程都由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并负责工程的运行管理。在跨流域调水的管理体制方面,联邦政府没有统一的水管理机构,垦务局、陆军工程师兵团、水资源委员会和田纳西流域管理局等4个单位可以由联邦政府或国会授权对本系统的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进行管理。州政府可以从社会团体、个人和其他经济实体集资用于水利工程建设,但不允许私人直接建设和管理大型水利工程。根据加州法律的规定,州内的所有水是州人民的财产,州政府是水资源的公共托管人,州政府、地方政府及私人企业均不同程度地参与水资源开发和管理工作。这些机构各司其职,分工负责。

跨流域调水工程建设的资金保障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联邦政府提供拨款和长期低息贷款;二是发行建设债券,这是美国长距离调水工程的主要集资方式之一,购买此类债券所得收入免交各种税费。美国政府对这类工程在基建投资安排上给予的优惠,是保证工程立项审批、施工建设顺利进行和正常管理运行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美国跨流域调水的水权交易过程中,政府一方面明确规定水权份额、水权转让的范围、价格,水权优先顺序等,为跨流域调水之水权交易提供法律基础。“许多大规模水(权)转让或转移不是简单的市场交易,而是公私各方为解决因某一转让或转移而产生的一系列广泛问题的协议的产物。这种协议通常采取州或联邦立法的形式。对于强制实施必要的转让或转移以及提供解决转让或转移成本的资金来说,立法机关的批准都是必要的”。另一方面,政府还通过行政干预,保证交易的顺利实施。“水银行”制度正是由政府主导的,政府控制水银行中一定数量的水资源,成功用活了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配置,干旱时期加州水银行制定了优先分配水原则,即把水分配给最需要水的机构,很好地解决了加州水资源紧张问题。“加州水银行能够成功运行的重要原因是,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主导和参与。重大水权交易在开始的时候都是由政府发起,在加速调水使用,减少调水的危险和不确定性,减少完成调水交易的费用,证实机构执行调水需要的法律、技术和概念转变上的领导能力方面,政府都起了一个实质性的作用”。

(三)重视跨流域调水的生态环境保护

跨流域调水不仅是巨大的水利工程,还是十分复杂的生态系统工程,美国政府十分重视在调水过程中通过颁布法律以保护生态环境。为了减少跨流域调水工程的负面影响,美国政府签署了《中央河谷工程改良法案》、《苏森湿地保护与恢复法案》,使改善鱼类和野生生物生存环境的重要性与发电任务相等同。

1991年,加州对水法进行了修订,生态水权的有益用水包括:改善湿地生态条件、丰富鱼类和野生生物资源、满足水上娱乐需求和保持水质。只要水权属于合法转换而来,任何“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持有生态用水权。“一项新的水权申请获得批准时,州水管部门必须通知州垂钓和渔业部,因为该机构有权确定河流的必要水量以保护河流中的鱼类和其他野生生物并满足水上娱乐的需要。水管部门应参考垂钓和渔业部的建议,最终决定在颁发的水权许可中附加的取水条件或水资源保护要求”。1992年,加州议会发布了规范水权交易的法令,内容包括:建立管理第三者环境影响效果的机制;水权交易时,除合约所定的水量外,要求留存环境生态用水。

除此之外,美国与调水有关的法律还有州水资源分配法、水质法、土地使用法、河道流量保护法、联邦垦务法等。这些法律均服从“无侵害规则”,即任何一个调水工程都不能改变河流原有的使用状况,或不能损害其他水权持有者以及公众的利益,否则,调水将会遭到否决。

三、美国跨流域调水立法的启示

与美国一样,我国兴建跨流域调水工程,目的也是解决干旱地区的缺水问题。南水北调工程建成后,将极大缓解北方地区的用水压力,促进这一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美两国从不同的立场出发对待跨流域调水问题,发展到今天却表现出许多共同的需求。一方面,由于“公共信托理论”在美国取得了显著地位,加州法律明确规定水资源是洲人民的财产,洲政府是水资源的公共托管人,跨流域调水管理中政府的作用在不断加强。另一方面,我国虽然一直坚持行政调水的制度,但逐步发现任何一个政府都不可能包揽和解决跨流域调水中的所有问题,南水北调工程已经设想“准市场运作”的模式。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美国跨流域调水立法可以给予我们有益的启示。

(一)构建我国跨流域调水的法律法规

我国主要依据宪法第九条关于水资源国家所有的规定展开跨流域调水工作。但是,直接作为跨流域调水法律依据的只有一条,即我国《水法》第22条:“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这一规定的原则性比较强,在实践中尚缺乏可操作性。另外,我国以跨流域调水为目标的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实施了《2000年引黄济津应急调水管理办法》、《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7年1月)等,但还远远不够全面和系统。目前,无论是跨流域调水工程的组织建设、运行管理,还是水事纠纷的处理等,都非常缺乏相应的法律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作依据。

美国跨流域调水必须经过国会或州立法机构批准,从工程立项、投资、建设到运行管理的全过程,均有严格的法律规范。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除了在宪法、水法中细化对跨流域调水问题的规定外,还应根据特定调水工程的需要,制定与该项工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使跨流域调水的法律法规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我国跨流域调水立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跨流域调水的立法宗旨与原则,跨流域调水的规划评价,跨流域调水的组织管理机构,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的配置,跨流域调水的水权转让,生态环境保护,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等。

(二)完善我国跨流域调水的管理体制

我国“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水法》第12条),这一体制以流域为单元进行管理,并没有涉及跨流域调

水管理的内容。跨流域调水指流域之间的调水,它要经过一定的调水工程来进行。任何一项跨流域调水工程的决策、实施和运行管理,都涉及到区域水资源的重新配置,对调水区、受水区及输水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产生重要影响,调水区、受水区和输水区、行政区域之间必然会维护自身的利益,围绕水资源配置、工程规模、输水线路、资金筹措、建设管理体制、供水水价及水环境保护等方面提出各自诉求。特别是我国跨流域调水一直实行行政调水制度,只要调水申请通过国家的审批,调水区就必须服从调水规划,受水区可以无偿或者低价得水,行政调水的背后,隐藏着经济利益的丧失与侵夺。由于对调水区缺少利益补偿,上级行政组织的协调费时耗力、成本很高,调水各方较难达成一致。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跨流域调水管理体制的设置,既要发挥政府的作用,又要顺应水市场建立和发展的需求。按照我国《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的要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与管理的体制是“政府宏观调控,准市场机制运作,现代企业管理,用水户参与”。这意味着我国跨流域调水工程组织建设主体应由政府部门转向工程管理局(指挥部)、专业性公司;工程运营管理主体应由政府部门转向水管事业单位、自主经营的公司。这一体制强化了法律、市场和行业条例的约束及监督作用。

(三)促进我国跨流域调水的水权交易

水权交易制度在美国跨流域调水管理中得到了较好应用,提高了跨流域调水的效益。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传统跨流域调水制度的改革,必须综合运用水权、水价和水市场来提高调水工程的效益。首先,法律制度的安排应明晰水权,明确水权可以依法转让,涉及到水权的初始分配、再分配、交易原则、交易条件、交易程序及制度保障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有安全健康的交易秩序。其次,在跨流域调水管理过程中,当地水权的明晰是确定调水需求量的关键,明确调水水权是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前提。跨流域调水的出让方原先并没有足够数量的水资源可供交易,只是该出让方在调水中投入了一定量的资金股份,然后按照比例获得了相应的调水水量大于当地社会实际的需水量时,才可能对多出的水资源进行水权交易。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水银行”制度,建立跨流域调水的“水银行”体系,形成跨流域调水的水权交易场所。“水银行”制度既可以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又能够充分调动其他主体的积极性,按照市场方式配置水资源。具体地说,可以采取由中央宏观调控,沿线地方政府参与,水银行进行企业化运作的模式。如南水北调工程,在总调水量确定的基础上,将可调水量按单位水流量折股,根据沿线各省的具体情况,由国家和地方联合控股,国家出一定比例的资本金,其余沿线城市按照需水量分摊股份数,需求方具体出资额按照股份数确定。地方靠以逐步提高水价作为地方股份的资本金来源,整个工程由股份制公司来运作。这样,通过水权关系,在调水工程沿线建立起跨流域调水水权市场。

(四)加强跨流域调水的生态环境保护

跨流域调水工程对生态环境改善有着积极作用,但也显然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轻者流域或局部地区受到危害,重者将带来调水沿线或几个流域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跨流域调水对调水区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是:河口咸水入侵,水质恶化;当地丧失一部分灌溉水源,可能造成调水区干旱化,对灌溉产生影响;可能引起生态环境用水不足;造成调水河道过流条件恶化。对于受水区来说,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一是在实施跨流域调水工程时,兴建大型水库、输水渠道等,造成较大范围的土地淹没和占压;二是水污染问题。调水工程的源头和沿线范围内会有许多污染源,如果处理不当,将会调来受污染的水,加剧受水区的水污染程度,破坏受水区的生态环境。三是是局部地段的土壤次生盐碱化;生物圈被打乱,野生生物生存环境被破坏。对于输水区,跨流域调水给生态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是:工程施工期产生大量灰尘、废渣等污染沿线,对河流水体,地下水质产生影响;工程输水线路需占用大量的土地;输水沿线土地大面积沼泽化、盐碱化;原来的自然环境中增添了庞大水域,对于地下水位、渗漏的稳定状况,水生生物、岸边生物、水体水质、气温、降水、鱼产等生态环境均有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美国跨流域调水工程从规划设计到运行管理的各个环节,都不惜投入必要的财力与人力,就调水工程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广泛而深入的分析研究,制定各种行之有效的对策,防止和处理一些可能出现的不利影响,以实现工程的最佳环境效益。我国跨流域调水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不仅要有“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的总体规定,而且要考虑到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各个环节。环境影响评价法就应明确规定跨流域调水事项,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对于建设项目的运行管理,应根据调水区、受水区、输水区不同生态环境问题的特点,制定流域性或地方性配套法律法规,解决区域性的专门问题。

美国火电厂污染物排放监测与控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第7篇

[关键词]环境教育;环境教育法;美国国家环境教育法案;环境意识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372—(2009)04—0100—05

环境教育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建设节约型社会不可或缺的一种有效手段。随着我国环境问题的恶化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环境教育的制度化、法制化即将被提上日程。美国通过立法和严格规范的管理模式来保障环境教育的发展,对我国制定《环境教育法》有极其重要的借鉴作用。

一、美国环境教育法的发展过程

美国是在环境教育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一员,它不仅是最早提出环境教育的国家之一,也是最早将环境教育以立法的形式加以推广的国家。因此,美国环境教育的最大亮点就是法制化。但是,它的立法进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美国国家环境教育法案的施行经历了从制定到废止再到重新颁布的曲折过程。

1970年,美国公布了当今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善的国家环境教育法,标志着美国环境教育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虽然这部法案没有得到法定水平的基金支持并且仅仅实施了10年的时间,但是这并不能抹杀它对美国环境教育的贡献。首先,它从制度层面保障了环境教育的重要地位。该法充分调动各方力量,使得环境教育在全国范围内获得权威地位。同时,设置了专门的行政部门一环境教育署来管理和实施环境教育。其次,该法开创了用法律意识来强化环境意识的先河。它引起了社会各个领域对环境教育的高度关注,为美国环境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思想层面的前提条件。

1981年,政治格局的变化导致《1970年美国国家环境教育法案》到期失效。由于缺乏联邦政府的资金援助和支持,各州环境教育事业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基于财政支持和政府领导缺乏的现状,美国环境教育的主要任务不得不转向吸引社会公众一那些有较高的环境意识的人和相关非营利性组织的支持上。正是这种发展背景,奠定了非营利性组织在美国环境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在过去几年里,美国环境教育的领导主要来自于例如户外教育协会、国家解释协会、保护教育协会和北美环境教育联合会等职业联合会。其中最著名的就是1971年成立的北美环境教育联合会NAAEE(The North 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Environmental Education),它向北美和全世界50多个国家的专家、学生、志愿者提供环境教育信息、推广先进的项目和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为推动世界环境教育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美国许多州都出现了恢复环境教育法律地位和社会功能的动向。随着全国范围内对环境质量关注的恢复,美国国家环境教育法案经过数次修改最终于1990年颁布实施。

从美国环境教育法的发展过程可以得知:在法律的至上性和权威性得到充分强调的现代法治社会中,要想通过环境教育来解决环境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环境教育法制化、规范化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只有依靠国家强制力,将环境教育提上立法日程,用法律意识来强化全民的环境意识,才能改变我国环境教育发展缓慢的现状,从而根除不断恶化的环境危机。

二、美国国家环境教育法案的优点

1990年11月6月,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美国国家环境教育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Act of 1990)(以下简称90法案),对美国环境教育的政策及措施作了详细规定,标志着美国环境教育立法进程的完成。这部法律总共11条,其主要内容涉及:开发、实施、评价和普及环境教育课程,开展环境教育在职进修,设置野外环境教育中心,编制环境教育课程。主要有以下几个优点:

(一)制度健全,职责分明

90法案规范了美国环境教育机构的队伍建设和项目管理,制度健全,职责明确,成为美国环境教育不断前进的制度保证。

依据该法第4部分和第9部分,在环境保护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下设置了环境教育办公室(Office 0f Environmental Education)、国家环境教育咨询委员会(National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Advisory Council)和联邦环境教育工作委员会(Federal Task Force on Environmental Education)三个专门的环境教育机构。

环境教育办公室领导并负责环境教育行政管理,主要行使拨款和管理职责。(1)拨款职能:为地方环境教育机构、高级教育研究单位、非营利组织和非商业化的新闻媒体提供环境教育的联邦政府拨款;提供资金支持模式课程、教育资料、培训计划、环境教育项目、环境师资培训项目的发展,举办环境教育研讨会、训练计划、电视会议和环境教育专业人士讲习会。(2)管理职能:执行国家环境教育法,管理监督全美各种层面的环境教育实施;管理环境教育奖励项目;建立非营利性基金,促进有关部门和组织的交流与合作;评估当前和潜在的环境问题所带来的专业需求;与其他相关机构合作开发环境培训项目、环境教育课程;确保环境教育项目与联邦法律保持一致,杜绝环境教育项目之间的重复和不协调。90法案的第5和第6部分分别规范了环境教育项目的目标、内容、经费来源、申请者资格、经费使用范围,强调了美国国家环境保护署对环境教育项目的严格管理。

国家环境教育咨询委员会主要通过定期向国会报告有关环境教育质量、环境教育法执行情况以及提出改进环境教育和培训的建议等方式来行使监督职能。其成员是11位来自不同领域的、代表公众和个人的环境教育和培训方面的专家。

联邦环境教育特别工作小组由美国国家农业部、教育部、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内务部、太空管理局、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和国家科学基金会的代表组成。在与环境保护署磋商后,联邦环境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环境教育和培训与其他相关的联邦项目之间的关系。

在法律的约束下,上述环境教育机构,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协调,形成了严格规范的环境教育管理体系。

(二)资金来源多元,经费充足

90法案建立了多元和稳定的经费投入机制,奠定了开展环境教育所必需的经济基础,确立了促进环境教育发展的关键性因素。

首先,政府财政支持是环境教育经费来源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90法案第6部分规定:在国会批准的联邦预算范围内,美国环境保护署可以采用合同、契约和赠款的形式,

以财力资助有关环境教育和培训的设计、演示传播的实施方法或技术。在赠款项目中。还具体规定了相应的份额要求:保证用于环境教育赠款项目在总预算经费中的最小比例和最大比例、赠款额度的最高限、为5万美元以下的小型环境教育项目预留的份额等。该法案第5部分规定:环境教育经费向一切有志于参与到环境教育与培训计划中来的主体一地方政府、非政府组织、经济机构、教育者、教材出版社、资源管理者、环境主义者等开放。这些主体每年都可以向环境保护署提出拨款申请,以实施环境教育与培训计划。该法的顺利实施,再次掀起了美国环境教育的高潮。仅从1992年到2002年,美国国家环境保护署就提供环境教育项目赠款近8千万美元,平均每年约7百万美元。

其次,非营利性组织一国家环境教育和培训基金(National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Foundation)的设立和投入成为激励公众参与环境教育的物质奖励的重要来源。按90法案第10部分规定成立的国家环境教育和培训基金会,一方面为有创新的非联邦环境教育活动提供经费,另一方面还以“国家环境教育成就奖”的名义奖励杰出的环境教育项目。

再次,其他私人慈善基金会也会将3年以内的短期环境教育项目作为主要赠款投向,通常每个项目年度投资不会超过10万美元。

在这三种途径中,政府的财政支持无疑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一种提高全民环境意识的环境教育,其发展离不开政府财政的支持。再加上环境教育本身的公益性,使得大多数只考虑短期经济利益与经济收效的组织和个人不会投入太多的资金。因此,只有通过法律重申国家对公众进行环境教育的责任和义务,才能确保环境教育的资金来源。

(三)健全的环境激励机制

90法案形成了健全的环境教育激励机制,吸引社会各阶层的公众和组织参与到环境教育的研究和项目开发中来,为环境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智力支持。

第一,90法案制定了完善的环境教育培训计划,包括该培训计划的目的、涵盖的活动内容、资金来源、审核拨款申请的原则和条件。

该法案第5部分规定:制定环境教育培训计划的目的在于培训教育专业人员。该计划包含的活动主要分为:环境教育课程的开发、环境教育资料和相关信息的传播、环境教育教师与教育专业人士的培养和人才的国际交流、相关的各种会议、研讨会和论坛的召开等四类。

该培训计划最大的亮点就是为任何希望参与环境教育培训的个人、组织、机构提供平等的机会。有资格参与环境教育与培训计划的人员,除了,包括中小学教师、大学教授、学院和大学的有关辅助人员外,还包括行政人员、地方教育机构以及参与环境教育活动的州教育职员和非营利组织。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任何高等院校或非营利性机构每年均可向环境保护署提出拨款申请:(1)有能力发展环境教育和培训计划,(2)具有为某一特定范围的参与者或针对某一特定环境进行培训的能力,(3)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适当的学科范围之内,(4)计划的经常开支与直接服务的比率具有相当的经济效益,(5)能有效地运用现有的国家环境教育资源和计划。

第二,颁发环境教育奖金。根据90法案第8部分,环境保护署署长可以对在各个领域内为环境教育作出卓越贡献的人士颁发不同的环境教育奖金,如在环境教育教学或行政领域颁发罗斯福奖金(Theodore Roosevelt Awards),在文学创作方面颁发梭罗奖金(Henry David Thoren Awards),在出版、电影和新闻媒介等方面颁发卡逊奖(Rachael Carson Awards),在森林和自然资源教育与管理方面颁发班卓奖(Gifford Pinchot Awards),对在促进地方环境意识方面成绩卓越的青少年(从幼儿园到高中)颁发总统环境青年奖(President's Environmental Youth Awards),对以新的方法促进环境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和所在学校也设立了相应的奖金。这些环境教育奖金的设立,不仅有助于培养受教育者的兴趣和调动环境教育者的积极性,还有助于吸引各个领域的精英进入环境教育领域中来。这种多元化的组合对学科渗透和分层施教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

第三,设置实习奖金和奖学金,开展实习生、研究员计划,鼓励大学生和教师从事职业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教育人才交流、优化人力资源结构。90法案第7部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署署长和渔业与野生物管理局、国家海洋与大气总局、环境质量委员会、农业部、国家科学基金会等联邦政府自然资源管理机构协商,可每年为250名大学生提供实习奖金,并为50名在职大学教师提供奖学金,安排他们到适当的联邦机构工作,实习期不超过6个月,研究期不超过12个月。该计划的目的,就是通过提供与联邦政府有关环境机构专业人员一起工作的机会,来获得从事该专业的技能,为环境教育的发展储备人力资源。

总之,90法案对美国环境教育的政策及措施作了详细规定,通过立法和严格规范的管理模式保证了美国环境教育的顺利实施,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成功经验。在该法的推动下,美国的环境教育培训计划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培养了一大批致力于环境教育事业的工作者,开发出了项目学习树这种适合美国国情并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的环境教育课程和项目,为提高美国公众环境意识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三、美国环境教育法对我国环境教育立法的启示

虽然,中国和美国的法律产生于各自不同的土地上,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但是,两国环境教育的目标相同,都是要通过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改善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追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作为全人类的一种“公用地”,单靠一国的努力是难以收到良好效果的,国际合作是保护人类环境的必由之路。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在解决一些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时,法律具有普遍性。因此,美国国家环境教育法(以下简称90法案)将会对我国环境教育的发展起到积极的借鉴作用。

对90法案的借鉴并不意味着法律制度、法律条文原封不动地照搬照套,而是学习美国解决此问题的方式和价值理念。由于各个国家和民族的法律传统、国情、法制现代化的动力、政治架构等这些对法律发展起着潜移默化甚至至关重要作用的因素都不相同,所以即使我们面对同样的问题,也不一定适合采取同样的方式。正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说:“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借鉴吸收他国或人类共同的法律文化中先进文明的成分的同时,必须将其与本国法律文化相互交融,进而内化于自己国家的法律制度之中。

遵循上述精神,美国90法案对我国环境教育立法的启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立法形式推动环境教育发展

我国环境教育自1973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在北京召开的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揭开序幕以来,已经有30多年的发展历史,在国际会议的影响和国际合作项目的推动下,不断得到提升和进步,但是我国环境教育的发展水平却一直不高。当然这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例如我国的基本国情即经济情况、人口状况、城乡体制的二元结构、东西部发展不平衡、“浪潮式”普及模式、应试教育体系等等。在这些原因当中,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就是我国环境教育的推广和普及一直都是依靠政策方针规范形式,而没有采用法律这种具有国家意志性和高度稳定性的形式。

社会主义法律和党的政策在社会调控上具有同样性质的功能,都是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工具和手段,共同调整、控制和规范社会关系。在我国,党的政策一般都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上升为国家和政府的政策,这些政策在实践中成熟之后大都上升为法律。因此,党和国家政策与法律之间在内容上具有一致性。但是二者毕竟是两种社会规范,有各自的特点和作用,是不能相互代替的。

从意志属性方面来看,虽然由于“政党政治在现代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使得基于社会权力的政策影响力可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但是政策不具司法适用性,仅是一种纪律约束力和社会影响力。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在规范形式上,政策是由具有原则性与宏观性的决定、决议、纲领、宣言、通知、纪要等形式表现,内容较为概括与凝练,缺乏微观操作性。法律是由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必须具有高度的明确性,要对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有效调整,必须具有极强的操作性。

在实施方式上,虽然国家政策具有一定的强制力,但这种强制力较弱,主要靠宣传教育和劝导。法律却具有鲜明的强制性和惩罚性,违反法律规定,必然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违法行为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稳定程度也有不同。政策要及时解决新出现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相对而言灵活多变,稳定性不强。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必须经过特定的程序,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由此可见,法律在确定性、强制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比政策有更大的优势。而我国环境教育目前发展缓慢的原因之一就是管理手段局限于行政干预。虽然有政策性规定,但由于缺乏法律的保障和相应的配套措施,根本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要培养公民对法律忠诚的信仰和类似于宗教的虔诚信仰。这种虔诚的信仰会促成环境意识的提高,即用法律意识来强化环境意识,达到环境教育的目的。因此,只有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确定环境教育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划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环境教育职责,为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可行的操作细则提供法律依据,才能推动健全我国环境教育管理体系的进程。

(二)确定职权,建立管理体系

我国应该成立一个专门管理全国环境教育事务的机构。这个机构最好是政府的专门职能部门,这样可以更好地利用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来发展环境教育。目前,我国不仅没有设置专门的全民环境教育主管部门,就连中小学环境教育的主管部门也经历了从以环保部门为主、环境保护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到以教育主管部门为主的发展过程。这种由两个部门联合主管的局面,如果协调得当,可以携两者之全力来促进环境教育的发展。但现实是,没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往往导致管理者职责不明,出现问题互相推诿,责任难以追究的现象。

这个环境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能主要是:部署全国环境教育的发展总规划,定期监督地方各级相关部门的执行情况,审批好的环境教育项目和课程的拨款申请,提供环境教育信息和资料传播的平台,促进与国际相关项目的合作和相关人才的交流,对为环境教育事业做出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介入进行奖励,为环境教育工作者提供培训和工作的机会等等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除此之外,还需要成立一个由权威专家组成的专业评价机构。这个专业的评价机构是环境教育主管部门的智囊团,其存在的价值就是对环境教育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出谋划策;环境教育法应该赋予这个部门申诉和批评建议的权利。这样,它不仅可以从专业的角度评价相关部门取得的工作成效,为职能部门提供正确的决策建议和意见,而且可以成为监督职能部门工作的力量。

另外,对环境教育拨款申请的批准条件和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的标准必须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虽然不要求有具体数字的限制,但必须具有可操作性。筛选和评选的过程必须透明化,遵循严格的程序,设立听证会等公众参与环节。对于审批和奖励的结果在公布前要公示,便于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设立物质激励机制,完善队伍建设和项目开发

我国环境教育发展缓慢与缺少环境教育培训的机构和专门从事环境教育事业的工作人员有很大关系。到目前为止,我国在部分地区仅存在对绿色学校校长的培训,还没有一个专门从事环境教育职业培训或成人环境教育培训机构。也没有一个完全有本土人员研究开发的环境教育项目。我们所用的教材、课程和项目研究基本上都是借鉴他国的有益经验。虽然,环境问题是一个全球都在关注和着手解决的世界性课题,但是,由于各国风土人情、价值观念的不同,借鉴来的经验在我国能否发挥其原有的作用是值得斟酌的。只有拥有良好的环境教育工作者和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教育课程项目,才能摆脱现在这种一味依靠被动接受的局面,推动环境教育在广度和深度上真正取得成效。

因此,我国环境教育法必须明确规定将环境教育工作者的培训纳入到教育工作者和成人高等教育的培训范围内。同时,根据不同的行业和贡献的大小,应该设立一定的财政拨款申请和奖金制度,鼓励各种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环境教育专业,鼓励优秀的专业人员再接再厉,吸引想致力于环境教育事业的人士积极加入,不断扩充环境教育从业人员队伍。

(四)健全配套法律法规

我国环境教育法作为一部具有公益性质的法律,必须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配合,共同致力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首先,应该进一步完善与公益事业有关的税收制度。2001年3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联合颁发的财税[2001]9号文件中规定,对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减免税收政策,但这只是一种宏观的规定,没有任何具体操作的依据,在现实中根本得不到具体的实施,形同虚设,达不到吸引社会财富流向环境教育等公益事业的目的。我国税法应该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对与税收相关的捐赠制度实行“一疏二堵”:一疏,是企业和个人捐助慈善和公益事业可以获得免税的待遇,要使免税法规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实施性;二堵,是用高额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对资产转移进行限制,提高遗产税、赠予税、奢侈消费税等税的税幅,完善《遗产法》、《赠与法》等,促使慈善家积极扶持社会公益事业。离开这种完善税收制度的支持,我国环境教育仅仅依靠有限的财政拨款,是远远不足以支撑全民环境教育事业的开展的。

其次,要建立健全管理、规范与公益事业相关的法律法规。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了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对基金会进行了详细的分类,使公益事业更加系统化、法制化,为社会公众参与公益事业提供了制度基础。—方面由于旧的法律在一定时期内还发挥效力,造成多头管理、多头募捐的混乱状态,远远不能满足公益事业的快速发展。另—方面公益组织的公信力不高,还需要通过完善公益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增加组织运作的透明度和加强组织队伍建设来提高相关公益组织的公信力。不弥补以上两点不足,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在环境教育中很难起到实质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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