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2024-06-20

软件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精选8篇)

软件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第1篇

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双方申明,双方都已理解并认可了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同意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地履行本合同.一,合作内容

乙方为提高企业信息管理化水平与公司形象,特委托甲方为其客户管理系统软件,详细要求见附件.二,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所开发软件是自行研发的,保证不是侵权软件.2, 甲方将严格按照乙方提出的各项技术指标,要求进行软件的开发设计.3, 甲方开发的软件不得含有病毒,不得含有黄色,反动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4, 甲方所开发软件的所有权,版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只有使用权.5, 甲方只对乙方提出的书面要求进行开发.6, 甲方交付软件时将对乙方提供相关技术培训及售后服务.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乙方托付甲方所开发的软件保证不含有反动,黄色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内容,否则甲方将不予开发.2, 乙方必须保证对甲方所开发的软件不作任何侵权行为,如不进行拷贝,篡改,泄露给第三方使用等,否则甲方将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3, 乙方托付甲方开发软件时必须以书面形式(一式二份且加盖公章)详细地说出需求模块,提供给甲方各项技术指标.4, 乙方托付甲方开发的软件在签订合同之后如需增加其它功能,必须以书面形式呈交给甲方,甲方做改动并酌情收取适当费用.五,乙方验收标准

1, 乙方验收时,不得对甲方所开发的软件提出附加条件.2, 甲方所开发的软件符合乙方呈甲方的附件要求及各项技术指标即为合格.3,甲方完成软件工作, 乙方应在三日内组织验收,超过七日不验收,视为验收合格.六,费用结算方式

1, 该软件乙方付给甲方费用总金额 元整.2,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当日,乙方将预付保证金 元整(占总造价_______%).3, 甲方交付软件当日,乙方验收合格后付甲方人民币 元整(占总造价_______%).4, 甲方收取完开发费用后,免费为乙方维护软件 个月.『该文章由(第一§范┆文网)整理,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5, 免费维护期过后,乙方如需甲方对该软件继续进行维护,甲方将提供有偿服务.6,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

七,违约责任

1, 由于乙方未及时提供软件开发所需的信息而导致甲方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由于甲方原因未能按时完成软件的开发,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具体额度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

超过合同中乙方支付费用总金额的10%.八,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共同协商解决.九,合同终止

1, 任何一方终止合同,需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正当的终止理由,由双方代表签字后方可终止本合同.于战争,地震,火灾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的工作中断,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待条件恢复后,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内容的变更.十,附则

1, 合同签订前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补充时应以书面形式确认.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3, 本合同的详细要求见附件,附件具有同待法律效率.甲 方: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日 期:日 期:

软件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第2篇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被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甲方委托乙方研制开发一套适合甲方生产经营需要的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就有关的条款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开发程序的名称和有关技术的标准

1、委托开发程序的名称:

2、委托开发程序所适用的计算机型及适用的软件环境:

3、编译程序所使用的计算机语言:

4、委托开发程序功能要求:

响应时间:

处理能力:

排版格式:

适用环境:开发软件应充分考虑软件环境及硬件环境的普遍适用性。

输出、输入媒体:

第二条 软件开发计划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条 软件的交付

第四条 软件检验和接受

1、甲方在收到计算机程序后天内完成对软件的测验,并在天内甲方有权以计算机程序质量未达到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要求为由,要求乙方对程序进行修改使其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2、对程序进行修改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3、乙方应在天内完成修改程序的工作,并交付给甲方。

4、甲方收到修改过的软件之后天内完成第二次测验,并将测验结果通知乙方。

5、如第二次测验计算机程序仍未达到甲方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甲方有权拒绝接受程序,并要求乙方因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五条 价格、支付形式方法

合同总价款为元,第一期为元,第二期为元; 合同签订后预付%,根据软件完成情况支付进度款,余10%作为质保金,待软件全部完成正常年付清。

第六条 保护条款

1、版权属于甲方所有,乙方应向甲方保证其所交付的软件是独立开发的。

2、如果发生第三方指控所开发的软件侵犯他人版权时,应由乙方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法律和经济上的全部责任。

第七条 软件版权的归属

1、软件版权归甲方。

2、甲方可以编译本合同的计算机程序。

第八条 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要对的源码和程序流程图都负有保密责任。

2、乙方要对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甲方的经营管理、产品信息、市场信息(客户、竞争对手、产品报价、合同等)、技术资料、财务信息及其它的一切商业信息终身保密。

3、如因一方泄密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违约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九条 乙方提供的服务

1、乙方负责对甲方软件使用人员免费培训和咨询服务。

2、乙方对所交付的软件负责修改和维护。

第十条 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东营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负责人:

乙方:

负责人:

软件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第3篇

关键词: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自由,公正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业主吴恽郎于2009年4月30日与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合同约定: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委托原告将150 x 150 x 12MQ钢坯一万零三百吨从抚顺新钢铁有限公司运到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货物运输期限自2009年5月2日起至2009年5月25日止。并约定在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运输费用保证的前提下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将货物安全、如期运达目的地。如货物丢失、损坏由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负责全额赔偿, 另支付所丢损货物总价的10%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委托沈阳大龙运输公司、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 以及通过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为其运输上述货物,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支付三公司运费。其中, 沈阳市大龙运输公司运输2856.74吨, 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运输2747.76吨, 通过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运输4612.34吨。沈阳大龙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均将承运的货物如期运到目的地, 而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驾驶的一车辆辽C58230于5月6日提货后去向不明, 未将货物如期运到目的地, 货物丢失。该车货物数量39.58吨, 价值人民币119135.8元。货物丢失后,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将运费支付给沈阳大龙运输公司、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 以及通过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并将丢失的货物按其价值赔付给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

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 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 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 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 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 既包括法律事务, 又包括非法律事务, 其中, 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但是在居间合同中, 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合同的有偿性不同。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但是, 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而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 不过, 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如果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 则居间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

4、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 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 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 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 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 更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本案中, 没有证据能证明吴恽郎与薄亚萍之间存在口头的或者书面的委托协议。根据2009年5月6日吴恽郎和薄亚萍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书》相关的内容显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甲方吴恽郎和乙方李进武, 并且合同中明确约定配货部只负货物运输前的事项, 货物运出后一切事宜均由甲乙双方 (即吴恽郎与李进武) 自行处理, 信息站 (即被告薄亚萍的公司) 不负任何责任。并且在合同备注一栏中已经明确注明被告薄亚萍收取承运人信息费用100元, 被告薄亚萍作为合同中介人在合同下方签字。该份证据证明被告薄亚萍在整个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法律地位, 不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合同主体, 对该合同的履行也不具有权利和义务。因《货物运输合同》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由双方当事人, 即托运人与承运人来承担, 与被告无法律上的联系。被告薄亚萍只是出于居间人的法律地位, 收取承运人100元的信息费用, 帮其寻找托运人。故而, 原被告双方之间合同属性应当定性为居间合同而非委托合同。该合同性质定位准确之后, 合同的权利义务继而明确。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 我们可以得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合同性质的定性问题。法律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还是居间合同关系对案件的审理有很大的影响。作为私法, 当事人享有权利的同时, 必须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综上, 我认为就本案的判决而言, 被告薄亚萍应向原告赔偿损失, 并且退还原告向其支付的居间报酬。而李进武应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与本案的审理, 且被告可以向李进武追偿。

从客观的角度来看, 本案双方所提供的证据缺乏可信度, 如果仅依靠这些证据很难做出真正的公正判决。在程序上, 无论一审还是二审, 都没有对案件的诉讼主体给予关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同样重要, 不能仅就实体问题进行考查, 还要对于程序上的一些问题进行纠正。这样才能体现法律作为公民最后的权利保障的公正性和严谨性。自由、秩序, 正义等是法的主要价值, 对待现阶段的基本情况, 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才是努力实现这些价值的根本途径。各个领域并不是独立存在和发展, 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社会的稳步发展离不开法律的制约, 法律亦不能太过限制公民的自由, 要做到张弛有度, 还要对司法建设给予更多的关注和重视。这样, 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立才会才更有希望。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法工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人民法院出版社。

[2]霍阳、王全兴:《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 (上) ——浅析民法、经济法调整现代合同关系的分工与配合》, 《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01期。

关于委托理财合同性质的研究 第4篇

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理论界有三种观点:

一、委托型合同说

根据《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物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又称委任合同,是公民、法人在经济和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合同,是一方委托他方,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委托理财合同也是基于双方相互信任而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的有关理财投资收益和损失的一种意思约定。但现实中委托理财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合同有一定的区别:首先,委托合同核心内容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事先商量约定,由受托人有偿或无偿地代理委托人处理事务,一般为无偿合同(若有特别约定除外),而委托理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般约定在完成委托人授权的理财事项后,受托人从委托人委托的理财财产中可以获取一定比例的收益或收取管理费,委托人基于对财产增值的要求,与受托人常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在履行委托理财合同过程中,委托理财财产出现资产减少或损失时,委托人不承担或很少分担该损失,这种约定不符合委托合同的一般原则。其次,委托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合同成立条件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为准,即双方当事人只要意思表示一致,并不以交付委托标的物或当事人某一方的义务履行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而委托理财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以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或证券为条件,属实践合同。再次,在委托理财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常常可以通过自己或第三方监管并可由第三方担保合同履行等约定内容,这也是委托理财合同与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委托合同不一致的地方。基于委托理财合同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复杂性,完全适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规定,难以解决委托理财所引发的纠纷,不利于有效规制目前大量存在的委托理财活动。因此,现行委托合同的规定不能作为规范和调整委托理财合同依据。

二、信托型合同说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2条的规定,信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委托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基于自己的知识、能力、责任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和特定目的,对委托人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而设立的合同。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受托人与第三人就委托事项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与第三人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且委托人不对受托人行为承担责任。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在实施管理或处分的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但非因受托人的原因而发生的受托财产的损失或减少,均由委托人承担风险。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根据资本运作方式管理和处分投资者即委托人的自有资金或证券,也有一部分投资者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明确约定受托人接受投资者委托后,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为投资者入市交易。这类合同表面上看符合信托合同的性质,但受托人为了吸纳资金,常常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承诺对委托人的资金或证券予以“保底”或保证资金或证券的最低收益或最低收益率,此类约定违反了“信托投资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的规定。所以,直接依据信托合同的规定来规范委托理财合同,与《信托法》、《合同法》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所以,用信托法律关系来规范委托理财合同也很难解决现存的因委托理财而产生的纠纷。

三、借贷型合同说

在我国存贷款业务属特许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从事金融业务均属非法经营。投资者基于增值和保值的需要、以及听信许多投资理财的宣传,认为将钱放在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与放在银行一样,是没有风险的,且基于对投资宣传的预期收益率的期望,甚至认为通过受托人的理财行为将有可能获得更大的收益。某些券商或机构正是看中了投资者的这种心理状态,常常违规操作经营,以投资委托理财合同中受托方明确承诺投资者可以获取固定收益率或约定本息保底的方式,形成了在证券市场中普遍存在的明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融资的现象。这类合同成立后,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即完成合同的义务,受托人则根据合同的约定在期限届满前归还资金本金和相应收益,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单一明确,往往与一般借贷合同约定的内容实质上一致。但是,绝大多数委托理财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有保底收益,受托人在一并取得委托人资金帐户内的资金和证券帐户内的证券管理权后,受托人也不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该笔资金而只是管理该笔资金,资金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受托人而是仍然保留在委托人名下,委托人可以通过由其本人掌控的资金和证券帐户的密码,确保对受托人证券交易情况的知情权和控制权。对于这类合同,如将其定性为借贷,将保底收益理解为运用该笔资金的期望收益,并不符合其行为的基本特征,也不符合缔约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软件委托开发框架合同 第5篇

合同编号:【 】

技术委托开发框架合同

甲方:【 】 乙方:【 】

【 】年【 】月

软件委托开发框架合同

甲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环城北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甲方因业务需要拟委托有资质有能力的软件开发企业开发软件,而乙方拥有相应的软件开发资质和能力并愿意承担甲方委托的软件开发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发软件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1.委托软件开发

1.1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其指定的软件,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开发软件。1.2 甲方对乙方的委托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3 本合同为框架合同,甲方在本协议委托期限内委托乙方开发的软件均受本框架合同约束。具体软件开发的内容、要求、功能、指标、开发期限和费用等事项,由双方在软件开发任务单中明确约定。本框架合同与软件开发任务单有冲突的,以软件开发任务单为准。甲方软件开发任务单指定签署人为【】,并需加盖甲方公章或甲方【 】部门印章。

1.4 合同期内甲方委托乙方开发软件最高限价为【】元。本合同项下累计金额超过最高限价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除非甲方予以书面确认,否则超过最高限价部分的金额不予结算,由乙方自行承担。

2.软件开发费用支付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结算

软件委托开发框架合同

(一)按任务单结算,每个任务单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按单结算;

(二)以【 】为周期定期结算,以上【 】实际完成并通过验收的任务单为结算依据;

结算前,乙方应提交付款通知书、甲方确认通过验收的书面证明以及正式发票。

3.知识产权

3.1 甲方向乙方提供任何文件、信息和数据不构成向乙方转让、授予非基于为甲方提供本项目项下技术开发目的的使用权、任何特许权或其他任何权利。3.2 为确保甲方有权实施乙方依据本合同所完成的技术成果,乙方应给予甲方永久地、免费地、不可撤销的使用乙方在与甲方签署本合同之前所拥有的为实施本合同技术成果所不可避免的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

3.3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技术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无论是否最终被甲方采用或认可)、软件系统、硬件设备及技术资料的知识产权均归属于甲方,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以合法方式取得并行使上述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披露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认为可能需要进行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实施该项技术成果,也不得将该项技术成果以任何方式透露、提供、许可、转让或交换给任何第三方。

3.4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交的技术成果,为乙方自行研究开发并合法利用了公有领域的信息和知识,不侵犯他人的版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也不违反乙方与第三方的保密义务或有关知识产权协议,甲方不会因为实施本合同技术成果导致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否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3.5乙方向甲方移交软件的软件成果,包括目标程序、源代码、文档和使用说明等。

4.验收

4.1 在乙方交付软件成果后,双方按软件开发任务单确定的开发要求、功能、指标对软件成果进行初步验收,各项开发要求、功能、指标符合软件开发任务单的,由双方签署初验合格报告。

4.2初验合格后即进入六个月试运行阶段(软件任务单对试运行期限有特殊

软件委托开发框架合同

约定的按特殊约定处理),试运行结束,各项开发要求、功能、指标仍符合软件开发任务单的,由双方签署终验合格报告。如在试运行期间出现重大故障,则试运行期间从故障修复之日起重新起算。

4.3 乙方不能按甲方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验收的,甲方有权单独验收,甲方无条件认可甲方的验收结论。

4.4 甲、乙双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以甲方意见为最终结论。

5.技术培训服务

5.1 乙方负责无偿对甲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使其能熟练掌握并使用软件成果。

5.2 在软件成果移交之日起【】年内,乙方对软件成果提供免费维护。软件开发任务单对免费维护期有特殊约定的,按软件开发任务单执行。

5.3 免费维护期满后,乙方仍应对其软件成果进行维护,并按其人员成本向甲方收费。

5.4 维护期(包括免费维护期和收费维护期)内,对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在【】小时内响应并在【】内彻底解决。

6.双方权利义务

6.1 甲方应按软件开发任务单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软件开发所必需的资料及数据,并向乙方提供配合条件及辅助性工作。

6.2 甲方应按软件开发任务单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费用。

6.3 乙方应按照软件开发任务单或双方确认的其它书面资料所确定的开发进度,完成软件开发项目。

6.4 在软件开发完成前,甲方有权对软件开发任务单中的“软件要求、功能和指标”进行修改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新的“软件要求、功能和指标”后5个工作日内,与甲方进行技术论证,编写并确认“软件要求、功能和指标”。“软件要求、功能和指标”变更影响软件开发进度的,双方应同时重新商定软件开发进度。

软件委托开发框架合同

6.5 乙方保证所开发的软件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利。如有第三方对乙方开发的软件提出权利主张的,乙方应负责解决纠纷并承担全部责任。

6.6 如因知识产权侵权,造成甲方无法继续使用软件的全部或部分的,甲方可酌情要求乙方采用以下措施之一:(1)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为甲方重新获得使用上述软件的权利;或(2)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重新开发、更换或修复上述软件,让甲方可以不受限制的继续使用软件。若乙方通过上述措施仍无法使甲方按照约定合法的使用软件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所涉软件的全部开发费用,并按软件开发费用的【】倍赔偿甲方损失,赔偿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进一步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6.7 乙方在接受软件开发前应充分评估风险,如确因现有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软件开发项目部分或全部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6.8 维护期内,如甲方需要对个别软件功能模块进行完善或更新时,在不改动软件基本框架结构的前提下,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进度及需求功能指派有经验的软件开发人员,无偿为甲方完成工作。

6.9 甲、乙双方应各自指定一名固定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系与协调工作,任何一方变更联系人时,至少应提前5天书面通知对方:

甲方联系人:【】;联系方式:【】; 乙方联系人:【】;联系方式:【】。6.10 乙方应亲自履行本合同及其项下的软件开发任务单,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及软件开发任务单的任何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委托第三方履行。

6.11 甲方经提前通知后有权解除本合同及/或软件开发任务单,但是应根据软件开发任务单的约定和乙方实际已完成的开发进度向乙方支付相应报酬。乙方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及/或软件开发任务单。

6.12 乙方保证其指派的参加软件开发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软件开发资质和能力并符合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要求。乙方软件开发人员应保持稳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进行更换,不得离开开发现场;但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指派人员的能力或者项目实施情况,要求乙方对软件开发人员进行增加或调整。甲方

软件委托开发框架合同

要求乙方对软件开发人员进行增加或调整的,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增加或调整。

6.13 乙方保证与其指派的软件开发人员签署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并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和各类福利,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乙方指派软件开发人员的加班工资和出差补贴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保证不因其与指派的员工发生纠纷而导致甲方承担任何责任,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7.违约责任

7.1 甲方若未能按时支付软件开发费用,则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款项的违约金。

7.2 乙方若未能按软件开发任务单要求的期限交付软件成果或通过验收,则每延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该软件开发费用【】的违约金;延期超过【】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该软件开发任务,乙方应退还已收取的该软件开发费用并按该软件开发费用的【】赔偿甲方损失。

7.3 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乙方开发软件的缺陷或隐患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7.4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3.1条约定或者违反其保密义务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软件开发任务单,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7.5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3.2、3.3、3.4条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 】倍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8.保密义务

8.1 乙方应对在软件开发过程中所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数据、客户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泄露给第三人。

8.2 乙方应按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履行保密义务。

9.争议解决

双方若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向【甲方住所地】

软件委托开发框架合同

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0.其他 10.1 10.2

(以下无正文)

甲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软件委托开发框架合同

软件开发任务单(格式)

编号:

本软件开发任务单(“任务单”)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在浙江省杭州市签订:

甲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双方于【】年【】月【】日签署的编号为【】的《软件开发框架合同》(“框架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开发本任务单中所述的软件,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开发本任务单中软件:

第一条 软件的内容、范围 【】

第二条 软件要求、功能及指标 【】

第三条 软件开发进度 【】

第四条 开发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软件开发费用共计人民币【】元,该款由甲方分期汇入乙方帐户(开户行:【】,帐号:【】):

(1)本任务书签订之日起【】日内,凭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支付【】元;

(2)软件成果移交并经双方初步验收合格后【】日内,凭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及双方签署的初验合格报告支付【】元;

(3)试运行结束,经双方终验合格后【】日内,凭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正

软件委托开发框架合同

式发票及双方签署的终验合格报告支付【】元;

(4)免费维护期满后【】日内,凭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支付【】元。

2、在甲方付款前【】日,乙方应提供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等额正式发票。乙方迟延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相应推延付款期限。

3、上述软件开发费用已经包括乙方履行本任务单可向甲方主张的全部费用,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条 特别约定 【】

第六条 其他

1、本任务书未尽事宜,按照双方签订的框架合同的约定处理。

2、本任务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3、本任务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乙方:

授权代表:

软件技术委托开发保密合同 第6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与(以下称“乙方”),就甲方向乙方委托的业务中甲方指定的机密信息和甲方的信息中,甲方顾客指定的机密信息及甲方顾客的个人信息,签订以下合同(以下称本合同)。

(定义)

第1条本合同所用语言定义如下。

(1)“机密信息”包含:甲方指定为机密的甲方信息,甲方信息中,甲方顾客特殊指定的机密信息及甲方顾客的信息、个人信息。

(2)“个人信息”指:与个人相关的信息。该信息包括姓名、出生年月及其他针对个人的描述、可断定个人的代号、记号或其他符号,能够识别个人的画像或声音等。虽仅有该信息时尚不能识别个人,但该信息和其他信息对照关联,可容易地识别个人时,该信息也属于可以识别个人的信息。

(3)“个人情报保护标准”是指:所有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和条例,各地方公共团体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条例,及社日本团法人信息服务产业协会制定的“信息服务产业个人信息保护标准”、“JISQ15001:2006”,各业界制定的存在于民间部门的个人信息相关标准的总称。

(4)“本业务”指:根据以下各项所规定的及以各种基础合同为依据的,甲方委托给乙方的所有业务。

①承包业务委托基本合同;

②信息处理、服务业务相关的委托合同;

(5)“个别业务”指:本业务中甲方通过个别业务委托合同委托给乙方的业务。

(机密信息的开示)

第2条本机密信息是指甲方或者甲方的顾客通过以下任何方式所开示的信息。

(1)书面及书面之外有形物(包含记录了电子信息的媒体。以下,本合同中相同)的交付或提供。

(2)虽不使用有形物交付,但通过口头或视觉等具体化手段的提示。

(3)针对通过光电磁的方式(指电子方式、磁性方式等知觉不能认知的方式。以下,本合同中相同)获取访问及记录本机密信息的许可。

(个人信息处理业务的明示)

第3条甲方向乙方委托个别业务时,如个别业务伴随处理个人信息时(以下称“个人信息处理业务”),甲方需用书面明示其主旨。(个人信息保护标准的遵守)

第4条乙方应认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在执行个人信息处理业务时,遵守甲方所指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及甲方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基准,遵守甲方的保密指示命令。

(目的外利用的禁止和私自复制的禁止)

第5条(1)针对以执行个别业务为目的所开示的本机密信息,乙方只能在执行个别业务时才能使用。此外其他的目的时不能使用。

(2)乙方除了在事前以书面方式得到许可外,禁止复写或复制本机密信息的全部或

一部分。

(本机密信息及个人信息的开示)

第6条针对个别业务,甲方向乙方开示除个人信息以外的机密信息时,在签订个别业务时,甲乙方双方通过甲方所定的书面形式规定开示内容。但甲方向乙方开示个人信息时,为明确交付内容和流程,每次交付时,甲乙方间须根据甲方所定的书面形式确定交付。

(窗口责任人的设置)

第7条甲方和乙方,在个别业务中,针对本机密信息的收付及其他本机密信息的保护,为能够相互快速处理对方要求,需在每一次个别业务中分别指定责任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责任人发生变化时亦相同。

(再委托的限制)

第8条(1)乙方将本业务全部或部分再委托第三方时,如发生需要将甲方开示给乙方的本机密信息开示给该第三方(以下称二次委托对象)的情况,或甲方开示的本机密信息包含个人信息时,禁止二次委托对象将本业务的全部或部分再次委托他方。另外,甲方顾客禁止乙方再委托时,乙方不能再委托全部或部分本业务。

(2)乙方在根据前项规定向二次委托对象公示本机密信息时,乙方须履行本合同规定中乙方的义务,且督促二次委托对象履行本合同的乙方所负的义务(以下称“本机密信息管理义务”)。为使二次委托对象履行义务,乙方有责任与二次委托对象签订与本合同同效的合同,且为二次委托对象对执行本机密信息管理的结果负全责。

(访问者管理)

第9条(1)在本业务执行中,对于接触到或有可能接触到本机密信息的人(包括乙方经过甲方许可后实行再委托的二次委托对象,以下称“访问者”),乙方必须督促其按照甲方规定的规则、通知及甲方的指示处理本机密信息(以下统称“甲方的指示等”)。

(2)乙方签订本合同后,根据甲方另行通知的要领及期限让访问者提交甲方规定的誓约书,必须确保在其业务执行中没有违反甲方的指示,没有对本机密信息的不正当访问行为及对本机密信息的丢失、破坏、改动、泄露等行为。

(3)乙方必须通过出示访问者提出的誓约书证明前项已被处理。

(信息泄露的防止措施)

第10条(1)乙方在执行本业务过程中,严格管理甲方提供的本机密信息及其复印件,禁止向没必要了解本机密信息的人明示本机密信息。对不正当的接触或本机密信息的丢失、破坏、更改、泄露等危险,根据附件中规定及用其他方式规定的甲方的指示采取措施。另外,除了按照甲方的指示采取措施外,也要在技术方面和组织方面采取合理安全的措施,必须正确保管本机密信息。除有必要了解本机密信息以外的接触者,不得让其他人参阅、录入、导出、复制、编辑本机密信息等。

(2)甲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随时变更指示。

(本机密信息的返还、废弃)

第11条当个别业务终止或甲方发出指示时,乙方须立即向甲方返还本机密信息。双方须留下交接的书面记录。另外,如果乙方持有本机密信息的复制媒体或留有复印件时,乙方须采取措施使其不能再生或不能阅读(可能的情况下包含外部储存媒体等的物理性破坏)后作废、消除,并向甲方报告其结果。

(乙方的不可免责性)

第12条(1)乙方不能以主管或职员及二次委托对象及其主管或职员的个人行为为理由,逃避本合同规定的有关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2)乙方根据第9条及第10条的规定,在遵从甲方指示的基础上,作为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在技术方面和组织方面采取合理安全的措施,不得以遵从甲方指示为理由,让没有必要了解本机密信息的访问者参阅、录入、导出、复制、编辑本信息;本机密信息的丢失、其他本机密信息泄露后不能免除责任。

(监查)

第13条(1)甲方及甲方顾客可以随时要求乙方报告本业务中本机密信息的使用、管理情况。如有必要,甲方及甲方顾客可以对乙方及其二次委托对象的作业场所、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干预。

(2)基于监查结果或乙方接到甲方的采取机密信息保护措施指示时,由乙方承担费用在乙方的责任范围内采取纠正措施。但具体措施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出现事故时的汇报)

第14条针对本机密信息所包含的个人信息,乙方或其二次委托对象的主管及职员,收到信息主体的第三者申诉、询问时;及本机密信息泄露或有可能泄露时,乙方须立即根据甲方规定的方式向甲方指定的责任人汇报。关于第三者的申诉、询问,乙方不能在事先没得到甲方同意的基础上作答复,要依据甲方的指示应对。

(损害赔偿等)

第15条由乙方或乙方职员、雇员的失职对甲方或甲方顾客造成损失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及要求乙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另外,因为再委托对象的失职而给甲方或甲方顾客造成损失时,也同样对待。

(有效期间)

第16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签订之日起至甲方要求解除本合同之日为止。

(延续条款)

第17条与前项规定无关,即使甲方提出中止本合同,本条、第12条、第14条、第15条、第20条的规定依然有效。第9条及第10条规定在本合同中止后10年仍有效。

(与其他合同关系)

第18条本合同的规定与第1条的(4)所规定的合同规定产生歧义时,优先适用本合同的规定。

(协议解决)

第19条本合同未规定的事宜及针对本合同条款产生疑义时,以第1条的(4)规定的合同为准。

(合意管辖)

第20条针对本合同的内容及本合同的执行,甲方乙方间如产生纠纷时,交由成都仲裁委员会裁决。

为证明本合同的成立,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年月日

甲方:(盖章)授权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授权代表人签字:

附件(第10条第一项中规定的甲方指示)

·甲方指示等

乙方遵守以下规定及未规定的指示,采取必要的对策。

(1)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指示在光电磁方式保存本机密信息的计算机、移动信息终端、外部媒体及其他设备等所有机器上通过设定密码等方式实行安全防范措施。

(2)乙方不能将包含了本机密信息的书面文件及其他本机密信息的媒体带出甲方或甲方顾客指定的作业场所及乙方的本业务作业场所。如遇不得不带出的时,乙方须事前以书面形式获得第7条规定的甲方责任人的许可。

(3)乙方在执行本业务过程中,如需交接或转移本机密信息时,必须以书面形式留下记录。(4)乙方需携带移动以光电磁方式储存的本机密信息时,采取此附件(1)规定的安全防范措施。

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经典格式 第7篇

电话:

地址:

乙方名称:

电话:

地址:

上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开发(以下简称“本软件”)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申明,双方都已理解并认可了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同意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地履行本合同。

一、本软件建设项目及内容

设计要求

本软件可以在AppleiOS□ Android□环境下运行

(各系统版本为合同签订之日起最新版本或指定版本)

金 额

二、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总金额为: 元(大写: ),

2.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 元,(大写: ),本软件乙方交付甲方完成后支付尾款 元(大写: )。

三、完成及验收时间

自合同签订日起,乙方将在 个工作日内完成客户端开发,此时间并不包括App Shop审核时间。如因国家规定节假日放假,时间顺延,或因修改意见未能及时反馈,则顺延!乙方的工作时间从甲方支付相应款项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四、验收标准和验收后修改补充

1、验收标准:无内容错误或程序错误(以甲方提供的材料为标准),包含双方约定的设计内容和功能模块。

2、验收合格:

甲方应以书面方式签收,如甲方在规定日期内未书面签收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验收合格。

3、验收合格后,根据合同的约定,乙方对甲方使用中的要求变动,做出必要调整,不收取费用;

4、若甲方的改动超出合同要求,增加其他模块或功能,乙方应积极协助,适当收取费用。

五、系统维护

1、乙方指导甲方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对甲方的相关员工免费进行系统基本功能使用培训,确保其能够正确无误的使用APP各项系统功能。

2、系统维护服务:

乙方保证甲方APP在合同期内安全运行,并且提供合同期内免费网络维护;

六、双方约定遵守的条款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网站进行设计、制作及相关业务;本合同服务项目、交付和验收方式等已经载明。

第二条 合同履行期限按照约定的工作进度决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该期限(以下统称合同期限)。

第三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软件开发时制作程序必要的资料和协助并派专人负责与乙方联络、协调。

第四条 双方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1 根据本合同软件开发项目的实际需要,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完整、真实、合法,图片清晰,甲方不得提供非法图文。

4-1-2 甲方在使用本软件的时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4-1-3 对违反以上要求而进行的使用、操作所引起的本软件关闭以及产生的影响、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4-1-4 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4-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2-1 按照甲方提供的材料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本软件开发工作。

4-2-2 可以根据甲方的要求帮助甲方举办培训和技术咨询,具体的操作方式及费用双方另行签署协议确认。

4-2-3 依合同收取费用;本软件开发的相关工作完成后,及时向甲方提交工作成果。

第五条 甲方同意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以及为乙方进行本软件开发工作提供其他必要的帮助;同意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可以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域名、企业标志等。

第六条 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内容、资料等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若发生侵犯第三方的权利的情形,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因甲方在使用本合同标的时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合同软件开发项目完成后,甲方享有该软件的所有权;

第八条 甲方不按时支付合同费用而导致工期延误,一切后果甲方承担。

第九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合同。

第十条 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补充。

第十二条 任意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费用并应对乙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无故解除合同的,应双倍返还上述费用。本合同其他条款对合同的解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

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过失,不应视为对任何其他权利或追究任何其他过失的放弃。

第十四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

第十六条 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者联系方式,应及时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

第十七条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和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 年。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软件开发合同书 第8篇

1.11“最终验收”或“终验”:甲方对应用软件按照附件[ ]进行最终验收。合格后,甲方与乙方共同签署终验合格证书。

1.12“保修期”:按照本合同约定,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对应用软件的免费修复、免费技术支持和服务、以及免费升级,以保证整个工程系统正常运行的时期。

1.13“响应时间”:乙方就甲方提出的问题予以答复并提供可行性解决方案的时间。

1.14“一方”:甲方或乙方。

1.15“双方”:甲方和乙方。

1.16“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但在本合同中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第二条合同标的

2.1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 ]工程开发“[ ]工程软件”(即“应用软件”),乙方负责完成应用软件的设计开发、移交、培训及相关其他服务工作,并保证该应用软件满足本合同及附件提出的所有要求。

2.2乙方承诺,为完成本合同约定事项,乙方已从系统软件权利人处取得系统软件的许可使用权(或乙方为系统软件的著作权人),并有权许可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使用并用于应用软件,且该授权长期合法有效并能够满足本项目需要。乙方保证系统软件及软件介质能够满足甲方要求并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和质量瑕疵。

2.3乙方向甲方移交应用软件的同时提供完整、准确的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附件[ ]中规定的需移交的技术文件清单。

2.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标的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在向甲方交付应用软件之前,乙方不得自行将应用软件转让给第三方或交第三方使用。

第三条 合同价格 3.1本合同总价款(“合同总价”)(含税价):人民币[ ]元整,其中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增值税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该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第10.5条约定的技术开发合同的合同费用总额中。

3.2上述合同总价为确定价格并不可更改。

3.3上述合同总价包括: (1)由乙方根据本合同开发应用软件的费用。

(2)甲方获得系统软件许可使用的费用。

(3)根据本合同甲方获得应用软件的费用。

(4)乙方应交纳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增值税等);

(5)由乙方根据本合同向甲方提供培训的费用。

(6)甲方就乙方履行本合同所应支付的一切其他费用。

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增值税等)。

第四条 支付

4.1本合同总价款的所有支付以本合同第10.5条约定的技术开发合同的支付条款为准。

4.2若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则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

4.3在甲方银行所发生的一切银行费用由甲方负担,甲方银行以外所发生的一切银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初验、移交、试运行和终验

5.1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应用软件为全新、完整的软件,并且保证其应用软件的性能、质量及运行与合同及附件中的所有要求相符。 双方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乙方完成的应用软件进行初验、移交、试运行和终验。

5.2初验

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将应用软件开发完成后,应向甲方提交书面初验申请,甲方在收到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按照附件[ ]组织[ ]对应用软件进行初验,乙方须提供必要的配合。如果测试结果符合附件[ ]的初验测试标准,双方将签署初验证书。初验证书应由双方代表签字,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初验不合格,乙方应立即进行更正修改,直至测试结果符合附件[ ]的初验测试标准。初验不合格[ ]日后,经乙方更正修改仍不能达到附件[ ]的初验测试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3移交

乙方在初验合格后[ ]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应用软件设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应用软件的软件开发计划及其管理变更日志、需求规格说明书、软件设计文档、软件架构文档、软件系统设计、软件安装前测试方案、测试计划、模块设计、模块组织、模块流程及模块间接口设计等,同时应提交应用软件开发各阶段文件及应用软件全部源代码,并根据附件[ ]的要求进行全部完整、准确的技术文件的移交。

5.4试运行 应用软件初验合格后进入试运行期。试运行期限为[ ]。试运行应表明应用软件的功能和性能符合乙方在本合同附件[ ]中的承诺。如果在试运行期间发现任何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与附件[ ]规定的不符,乙方有责任对其进行修改和更正直到其达到附件[ ]中的要求,同时试运行期依据上述修改、更正期间进行相应顺延。如果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应用软件的质量和性能问题造成整个系统瘫痪,并且不能在[ ]小时内恢复,试运行期将自系统恢复之次日起重新开始计算。试运行最长不得超过[ ],超过该期间后仍不能达到附件[ ]的标准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5.5终验

终验在试运行期届满后[ ]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指派代表进行。如果终验测试应用软件的所有功能和性能指标均与附件[ ]的规定相符,甲方与乙方将共同签署两份应用软件终验证书,其中一份由乙方保存,一份由甲方保存。终验不合格,由乙方负责更正和修改。乙方更正、修改后必须再次按照附件[ ]进行终验。如果再次终验仍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5.6终验合格并不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的保修责任。

第六条 技术支持与服务、保修

6.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使用应用软件相关的技术服务。乙方提供的技术支持和服务的内容包括电话支持、现场服务、设备维修支持、电子邮件支持、因特网支持和提供系统应急策略等内容。

6.2乙方自终验证书签署之日起,就所提供的应用软件乙方为甲方提供为期

[ ]个月的免费技术支持和服务(“保修期”)。

6.3在保修期内,如果乙方所提供的应用软件的性能和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乙方负责尽快排除缺陷,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6.4在保修期内如果甲方的有关技术规范进行了修改,乙方承诺对应用软件进行免费升级。

6.5在应用软件保修期满后[ ]年内,对于由于乙方原因产生的软件缺陷及/或不合理情况,乙方免费提供应用软件补丁或升级。

6.6保修期内应用软件出现问题时,乙方响应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故障修复时间不得超过六小时,包括免费提供相同功能的应用软件给甲方使用,直至故障应用软件修复为止。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乙方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将替换或修复后的软件运至现场,双方将协商故障应用软件修复或替换时间期限。如应用软件出现故障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具备相应的通信手段,以保证能够提供每日二十四小时、每周七天的7×24小时的响应服务(“7×24小时响应服务”)。

6.7在保修期内,如果乙方进行了技术改进,且这项改进对甲方有重要意义并对软件运行维护有实用价值,乙方应免费向甲方提供与这些改进有关的详细技术资料和软件升级。

6.8应用软件保修期满后,甲方将签发两份证明保修期届满的证书。

6.9保修期届满后的升级、改造费用,每个功能模块最高不超过本次合同总价中的对应功能模块价格,总的升级、改造费用每年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

[ ]%;新功能模块增加开发费用,最高不超过本次应用软件成交后的相关功能模块价格或最复杂功能模块的价格,总的新功能模块的增加开发费用每年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 ]%。

6.10保修期届满后乙方继续提供服务的价格和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但乙方需保证保修期后给予甲方最优惠的服务价格,且该价格不得高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价格及乙方届时市场最低价。

6.11保修期届满后甲方在系统运行或维护过程中,乙方所提供的应用软件

出现问题或故障时,应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一般情况应在二十四小时赶到现场,进行更换和维修。乙方应具有灵活、多样的通信手段,应提供7×24小时响应服务。

16.12保修期届满后,如发现应用软件自身存在瑕疵或缺陷,乙方应予以免费更换或修理。

16.13如甲方变更本合同系统使用人、所有人和硬件所有人、持有人,书面通知乙方即可。本项目技术支持和服务内容详见附件七。

第七条 培训

7.1双方确定,乙方应在向甲方移交应用软件后,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指定的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使参加受训的人员理解并掌握软件的操作和维护。

7.2培训目的

7.2.1确保甲方技术人员能够熟练地对应用软件进行运行、诊断、维护和管理。

7.2.2确保甲方相关业务人员对其使用的应用软件能熟练地操作和使用。

7.3培训内容

7.4培训时间与地点 乙方在甲方所在地为甲方提供不少于[ ]个工作日的技术培训,具体培训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甲方应在培训日前[ ]日内向乙方提供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名单中不得包括非甲方人员。培训产生的所有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具体培训方式见附件[ ]。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如乙方提供的系统软件许可使用权限、数量、范围、期限等与本合同及附件不符,或软件介质存在瑕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第

9.9条的规定采取措施并承担责任。

8.2由于乙方原因使得初验、移交、试运行(含顺延和重新计算的试运行期)、终验(含再次终验)等任一阶段工作延误的,乙方应就该等延误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在任一阶段工作的延误,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下列比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任一阶段工作迟延的,则迟延履行的第1、2周,乙方应每周按相当于合同总价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的第3至6周,乙方应每周按相当于合同总价1.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7周以上,乙方应每周按相当于合同总价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不足1周时按1周计算。因任一阶段工作迟延而使甲方额外增加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及保险费用、测试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任一阶段工作迟延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并且,如乙方任一阶段工作迟延,其迟延违约金的数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

[ ]%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并不影响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应当承担的上述违约责任。

8.3保修期内,如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服务,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原因外,每迟延一次,乙方应当支付合同总价的5‰的违约金。

8.4对于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各项违约金及损失赔偿,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从应支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如乙方对前述扣款事项有异议,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五日内提出。

8.5如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则除应当依据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等)外,乙方并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及自付款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8.6除非甲方解除合同,否则,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免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

8.6如果因为甲方原因使得合同时间未能得到履行,则在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后时间将相应顺延。

第九条 权利归属及侵权处理

9.1双方同意本项目应用软件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9.2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履行维护和技术服务过程中,利用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技术成果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9.3甲方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利用乙方提供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技术成果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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