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房屋拆迁申请书

2024-07-15

2021房屋拆迁申请书(精选8篇)

2021房屋拆迁申请书 第1篇

2021年承包房屋租赁合同范文

承包就是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企业收益的行为,我今天就给大家分享一下承包合同,仅供参考哦

承包房屋租赁合同.阅读

立契约书人:

甲方(出租人):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承租人):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状况

1.1房屋名称:

1.2房屋所有权证名称及编号:

1.3房屋坐落:

1.4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1.5房屋使用性质或用途:

1.6房屋结构、楼面荷载、房屋配套设施、乙方固定车位及员工车位等情况(详见附件二)。

第二条租赁期

2.1房屋有效租赁期为[

],自[

]年[

]月[

]日(起租日)起,至[

]年[

]月[

]日。

2.2租赁期届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续租房屋。乙方续租时,应在租赁期届满前[

]个月通知甲方,甲方应在乙方通知后的[

]个月内给予乙方明确答复。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

3.1租金(含税价):每建筑平方米每月[

]元人民币。

3.2免租期:甲方给予乙方[

]个月的免费承租期,自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起租日起计算,作为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和配备必要设施的时间。

3.3租金从免租期满后开始计算,支付方式及交纳期限为:每季度支付一次。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或以前,且在收到甲方出具的付款通知书以及甲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后,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支付租金。

3.4租金包括乙方因使用房屋产生的、除本同第5.3条约定费用以外的一切费用,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取暖费、空调费、燃气费以及公共设施维护费、维修基金等物业管理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增值税等)。

除另有约定外,乙方无须再向甲方或其他方支付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任何其他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增值税等)。并且,甲方应负责提供附件三物业管理协议中所述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

3.5本合同租金的所有支付由乙方以[](银行转账、电汇、支票等方式)付至甲方。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甲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银行地址:

户名: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乙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银行地址:

户名: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第四条对房屋的装修

4.1乙方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善或增设他物。

4.2乙方可以自行装修,也可委托甲方装修。如乙方委托甲方装修,甲、乙双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

]日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3乙方对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等添附归乙方所有,租赁期届满后,乙方有权处臵该等添附物,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变卖或无偿赠送甲方。

4.4乙方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等添附时,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并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约束性规定。

4.5房屋消防责任约定:

第五条房屋的交接

5.1甲方应于起租日前按照双方约定的程序,将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对甲方所交付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验收后,在交接单上签字,以示交接完毕。

5.2租赁期届满后不续租的,甲方将提供[

]日宽限期(自租赁期届满之日起算)供乙方搬迁物品与设备。

5.3乙方租用房屋期间的用水、用电及电话等费用,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合同补充协议中或第六条规定的管理维修公约中约定。

第六条租赁期间房屋的使用与维护

6.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

]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附件五,公约)。若公约与本合同正文存在冲突,应以本合同正文为准。有关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管理、维修及相邻租户间的协调工作,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统一负责。

6.2甲方应当在租赁期内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的自然损耗及时进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甲方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负担。因此影响乙方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6.3房屋以外的公共卫生、绿化及养护等事项由甲方负责。

6.4对于乙方造成的房屋非自然损耗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损坏,乙方有义务维修和恢复。

第七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7.1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对房屋拥有持续、合法、完整、有效的所有权,无任何第三方对房屋主张权利。

7.2甲方承诺,本合同签订时,房屋不存在任何抵押、查封情况。租赁期内,如房屋被抵押、查封的,则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如因此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对房屋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并应退回乙方已预缴的相应租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7.3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装修标准交付房屋。

7.4甲方承诺和保证房屋的水、电、气等公用事业的正常供应及通讯设施的正常接通,保持热力、空调等系统、防火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和正常运行,并负责上述设施的维修保养。

7.5甲方将定期检查及维修房屋的整体结构、墙壁、屋顶、卫生间、电梯等公共区域和设施,确保该等公共区域和设施可供正常使用。如有故障,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及时派人修复(应由其他承租人或使用人负责者除外)。如上述责任属物业管理部门责任,甲方应尽力要求该部门履行责任。如果该等故障影响到乙方对房屋的正常使用,且这种影响持续[

]日或以上,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6租赁期内出现征地、拆迁事件或其它政府行为的,双方应共同遵守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按各自的产权进行理赔。甲方并应提前告知乙方,维护乙方作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7.7甲方不得干扰乙方对房屋的正常使用。

7.8甲方自行负担因出租房屋而产生的所有税费。

承包房屋租赁合同模板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出租房屋的用途

本合同所出租的房屋乙方用于商业目的。

第二条

出租房屋的坐落位臵、及其他情况

本合同所出租房屋坐落在205省道牛角垭隧道口(原收费站员工宿舍楼)。

装修和附属设施:房屋系清水房,未装修;水、电到户,天然气未开通;院坝、厕所等由乙方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房屋租赁的期限

租赁期限为六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租赁期限届满前30天,如乙方需要继续承租,由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内,如甲方出卖房屋,应提前二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二个月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乙方逾期不予答复,那么视为其放弃该权利。

第四条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租金:租金为固定价,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要求提高租金,按人民币40000元/年计算,按年支付。

年月日至年月日为装修期间,不计算租金。

支付方式:第一的租金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天内将一次性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以后每的支付时间在当年的月日前一次性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第五条

房屋的交付和装修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房屋移交给乙方。

甲方同意乙方在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的前提下,自主决定装修,不需要另行通知甲方,甲方亦不得擅自干涉乙方的装修。

租期期间届满后,乙方有权撤除装修内容,且无需要将房屋恢复到甲方向乙方交付的初始原状。

第六条

出租房屋的转租和出卖

租赁期间内,乙方享有转租权。在转租时,乙方有权向次承租人收取装修折旧费等费用。转租后,根据本合同产生的由乙方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由次承租人享有和承担。

出租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本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间届满后,如甲方继续出租房屋,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八条

房屋维修

在租赁期内的日常维护由乙方负责,维修期间不减免租金。

因其他不归结于乙方的原因,造成房屋需要维修的由甲方负责维修,并减免此期间的租金。

第九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内,甲方提前要求解除合同或有其他妨碍乙方经营的视为违约,应向乙方承担本合同租金总额的25%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作准备的投入、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实现本合同目的的费用)。

租赁期内,乙方不按时支付租金,且在持续30个工作日仍不支付的,应向甲方承担当期应付金额的25%的违约金。

第十条免责条件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实际租金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在合同履行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变更。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

乙方需要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应当在当期间届满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并在当期间届满之日停止经营。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可以向平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捺印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用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方将______路____#____单元______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的面积、设施情况

2、出租房屋面积共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

3、该房屋现有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

乙方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三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壹年。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居家住房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一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每年租金为______元(大写:

__________)

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租金________元整,同时缴纳押金______元,押金在租赁期满乙方归还钥匙并缴清水、电、气等费用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第五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水、电、气、数字电视等的使用费及日常维修保养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附件中所列物品。如有损坏的,乙方应照价赔偿。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九条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月**日

2021房屋拆迁申请书 第2篇

2021房屋租赁合同简约模板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计______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__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______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六、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

七、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连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021房屋租赁合同简约模板2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将自己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住房出租给乙方使用,双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期限为:租赁时间为一年,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二、租金及支付方式

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为每月人民币捌佰元整(______________元)。

三、在租赁期内,因租赁房屋所产生的水、电、煤气、电话、网络、物管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交付给甲方人民币壹仟元整(______________元)作为押金。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家俱及其配套设施。因乙方管理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家俱及其配套设施损坏、发生故障或丢失,乙方应负责赔偿损失。租赁期满,没有发生房屋、家俱及其配套设施损坏情况,甲方应返还乙方全部押金。

五、乙方应按时支付租金,如延迟15天未支付租金,视为提前退租房屋,适用第七条约定。

六、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给房租加价,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给任何第三人。如违约,甲方支付乙方______________元赔偿金

七、乙方不得提前退租房屋,不得将房屋转租、转让。如违约,应支付甲方______________元赔偿金。

八、在租赁期间乙方不能使用该房屋做违法乱纪的相关事宜。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附房屋内留用物品清单:衣柜两个、床两张、热水器一个、洗衣机一个、电视机一个、沙发一套、电子门钥匙一把、防盗门钥匙一把。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021房屋租赁合同简约模板3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地点及设施

1、租赁地址:______路______弄______号______室;房型规格______;居住面积______平方米;

2、室内附属设施:__________________.a:电器:__________________.b:家俱:__________________.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房屋租金:每月______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按______支付,另付押金______元,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第一次付款计______元人民币;

4、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卫生治安费由乙方支付,物业管理,房屋修缮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达______天;

(4)连续三个月不付所有费用的。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须按时交纳水、电、煤、电话等费用,并务必将以上费用帐单交给甲方,甲方须监督检查以上费用;

2、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能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

3、在租用期内,甲方必须确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期内房租加价;

4、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5、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

6、乙方入住该物业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7、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若人为损坏的将给予甲方相应赔偿;如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时给予修复。

四、其它说明

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或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021房屋租赁合同简约模板4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______市______街道______小区______号楼______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计______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按季度结算。每季度第一个月初__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季度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同意预交______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房屋租赁期为______,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______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当地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021房屋租赁合同简约模板5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甲方管理的上列房屋作为_________使用,双方议定遵守事项如下:

房屋座落:_________区____楼___单元____号房屋使用面积:______________平方米。

一、本租约为乙方取得承租房屋使用权的凭证。甲、乙双方均有遵守国家有关住宅法律和本市房屋政策、法令的义务。

二、房屋租金数额因房屋条件或租金标准变动时,其租额得予调整,每月租金,乙方应于____日前交清。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终止租约,收回房屋:

(1)把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或私自交换使用的;

(2)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改变承租用途的;

(3)无故拖欠租金______个月以上的。

四、甲方根据修缮标准检查,维修房屋和设备,保障安全、正常使用。甲方维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碍施工。在正常情况下,如因检查不周,维修不及时,以致房屋倒塌,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时,由甲方负责赔偿。

五、甲方鉴定房屋危险,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腾出时,乙方应按期迁出,其居住房由甲方解决。如乙方籍故拖延不迁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甲方对乙方承租的房屋进行翻建大修后,乙方有优先承租权,但事先应签订协议。

七、乙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应负责保管,爱护使用,注意防火、防冻。如有损坏,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楼梯间、门道、走廊等公用房屋和设施,乙方应爱护使用,注意照管,防止损坏。

八、乙方不得私自拆改、增添房屋或设备。如属必需时,应事先取得甲方同意或另行签订协议后方可动工。否则,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

九、乙方退租房屋时,应于______日前通知甲方,并办清以下手续:

(1)交清租金和应交纳的赔偿费。

(2)按照租约负责保管的房屋及装修设备。

(3)撤销租约。

十、乙方承租甲方代管、托管的房屋在发还原主时,甲方得终止租约。

十一、乙方承租的房屋因国家建设,特殊需要必须腾让时,甲方得终止租约。乙方所需房屋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本租约自立约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止有效。____或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解决。

十三、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企业解散后如何申请房屋转移登记 第3篇

一、企业解散后应由清算组织代表企业申请房屋登记

由于各类企业解散后清算机构的组成和名称不尽相同, 为了论述的方便, 本文将执行企业清算事务的各种清算机构统称清算组织。虽然业界对清算组织的法律地位还存在不一致的意见, 但有一点是相同的, 就是清算组织是依附于企业主体资格而存在, 是企业解散后执行与清算有关的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未了结业务及分配剩余财产等活动, 并以企业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临时性组织。所以, 企业在解散后应当由清算组织代表企业申请房屋登记。

企业清算组织在清产核资过程中, 发现企业有因合法建造、购买等方式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尚未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屋时, 应由企业的清算组织及时代表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 此时, 虽然代表企业申请房屋登记的是企业的清算组织, 但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和房屋的权利人仍为解散企业。同理, 企业解散进入清算程序后, 因处置企业资产而代表企业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的是企业的清算组织, 但其申请转移的并非自己的房屋, 而仍是清算企业的房屋。为什么企业解散后不能像正常经营中的企业那样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执行决策机构的意志呢?虽然有不少企业解散后, 清算组织的组成与正常经营中企业决策机构的组成会有某些相似之处, 但基于清算组织的清算目的和职责, 清算组织因清算事务需要而申请房屋登记的公示作用, 企业解散后, 必须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否则不能处置企业资产, 解散企业的房屋登记必须由企业的清算组织代表企业申请登记。事实上, 企业自发生解散事由后, 企业的决策机构以及法定代表人的权能就受到相应的限制, 企业处置资产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的行为必须由企业的清算组织代表企业为之并不得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且为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

二、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应由清算组织代表企业通过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将房屋资产转化为货币资产

房屋作为企业的合法财产, 在清算过程中和清算结束后的一定期间内, 其市场价值应该波动不大, 在企业房屋能够作为剩余财产分配或抵偿债权的情况下, 应当也完全可以待到完成整个清算程序后依据清算方案再进行处置。但如果是为了提高清算效率或为了清算方案最后实现的需要, 企业清算组织则可以在履行了发布企业清算公告、债权人登记、清产核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等程序后, 经出资人和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 并经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方式将企业拥有的合法房屋转让, 并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 本文认为企业清算组织的上述转让行为应当为执行清算事务的合法权能。

三、企业解散后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应提供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应由清算组织负责人签字, 加盖清算组织印章和企业印章。2.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工商机关登记备案的章程 (不需章程备案即可设立的企业除外) 、法人资格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3.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4.企业已经清算的证明材料:清算组织成立的材料;清算公告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发布并已期满的材料;债权登记期满完成债权登记的材料;清产核资工作已经完成的材料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产清单) ;清算报告;清算方案。5.申请转移登记房屋已经出资人和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材料。6.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屋已经通过市场化方式转让的材料。7.房屋转让合同。8.主要出资人或募集人出具的具结材料 (没有未被通知的已知债权人的具结保证) 。9.公告征询异议期满的材料。10.其他证明材料。

四、企业清算结束申请工商注销登记后房屋登记应不再受理

出售房屋后能否申请占地建房? 第4篇

我是一名村干部。本村一村民刘某2个月前将其住宅以8万元卖出后又要求安排一块宅基地,以便重新建房居住。村里尚有空闲地多处,为刘某安排一块宅基地不成问题,但又恐其他村民效仿。不知法律对这种情况如何规定,特来信咨询出卖房屋后能否再申请占地建房?

读者 李山

李山读者:

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统归集体所有,农民对集体土地仅享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也就是说,宅基地并不归农民所有,而是仅归农民使用。我国目前尚未推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农民在出卖、出租自有房屋后,如果又获得宅基地建造房屋,实际上是农民将无偿取得的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变相转让后仍可无偿用地,这样,必将导致农村耕地的流失,集体利益的受损。因此,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均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民将住宅出卖、出租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刘某将其住宅出卖获利后又要求安排宅基地,与前述规定相悖,应当驳回。

还应当指出的是,农村宅基地由乡政府审核,县政府批准,村里没有批准的权利。刘某提出安排宅基地的要求后,你可向他讲明道理,劝他收回此不当请求。若刘某仍一意孤行,乡县两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然不会批准他占地建房的请求。

2021年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5篇

第一条 为了加快xx路建设,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结合双墩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拆迁范围是xx路项目征地范围内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拆迁房屋面积约xxxxx㎡,拆迁资金xxxx万元。

第三条 拆迁补偿标准按“合政秘﹝xxxx﹞xx号”(《关于xx县xxxx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及相关费用标准的批复》)文件标准执行。被拆迁户在水岸人家实行集中安置,社区集中安置房为多层或高层楼房,拆迁安置户有两套以上安置房的必须按x:x选择高层、多层。

第四条 安置户选择高层楼房的物业管理、电梯、二次供水费用,参照多层收取,超出部分从商业用房收益中补贴。

第五条 拆迁人依照本方案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第六条 拆迁范围划定后,在对拆迁房屋进行丈量的同时,聘请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第七条 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租赁,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第八条 符合人口安置条件的被拆迁户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第九条 合法建筑的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为合法建筑:

1.以被拆迁人所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民建房宅基地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为凭证。

2.拆迁范围内的拆迁房屋合法性认定原则上以原登记、摄像记录和镇、村认可的祖居房为拆迁依据。

第十条 被拆迁人在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应保持被拆房屋及附属物的完好,并与拆迁人共同做好被拆房屋的交接工作。

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内有合法房屋安置人口的界定

拆迁范围内有合法房屋安置人口按照下列条件界定:

1、户口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的常住人口(不含享受过拆迁安置或房改政策的人口);

2、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前户口已迁入的已婚配偶及其未入户的计划内新生子女(计划内新生人员未入户的提供夫妻结婚证、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及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政策外生育的人口,按照政策规定标准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且办理入户手续的,给予折半安置(面积相应减半,镇计生办提供证明);

4、已婚未育户可照顾增加一人(只限夫妻双方户口均在拆迁范围内或男方户口在拆迁范围内);

5、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现役军人(不含军官)、服刑、劳教人员(现役军人需提供入伍通知书原件、所在部队证明、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和校方证明及本人申请并经所在村(居)审核后申报,劳改、劳教人员需提供管制机关证明,经所在村(居)审核后申报);

6、已转成城镇户口(捐资农转非),但户口一直未离开原籍的(双墩派出所管辖内)凭现所在单位提供的未享受房改政策或未拆迁安置证明给予安置。

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死亡未注销户口及挂户人口不予安置。

第十二条 安置标准

1.对选择产权调换并符合人口安置条件的被拆迁户,按人均xx㎡进行产权调换,户口不在拆迁范围内按被拆迁合法主房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不含捐资或农转非户口未离开原籍的)。

2.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其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的产权调换差价如下:

(1)人均住房面积x㎡以内:多层安置房与砖混结构房屋的产权调换差价为x元∕㎡(产权调换差价为xx元∕㎡以内的,以实际发生差价结算);与砖木结构房屋的产权调换差价为x元∕㎡;高层安置房与砖混结构房屋的产权调换差价为x元∕㎡;与砖木结构房屋的产权调换差价为x元∕㎡;

(2)被拆迁户人均住房面积不足xx㎡的可以增购到xx㎡,多层安置房增购的面积部分按x元∕㎡;高层安置房增购的面积部分按xxx元∕㎡;被拆迁户人均住房面积不足xx㎡的,可以增购到xx㎡,多层安置房增购的面积部分按xxx元∕㎡购买,高层安置房增购的面积部分按xxxx元∕㎡购买。

(3)被拆迁户人均住房面积超出xx㎡的,超出面积部分的合法房屋按照评估价确定的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三条 主动放弃安置的拆迁户,所拆迁的房屋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只享受搬家补助费、奖励和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1、房屋所使用的土地已在房屋基准价中含有,不再另行补偿。

2、院落用地xx元/㎡(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院落面积为准)。

第十五条 凡拆迁村(居)、组、集体所有的公房,按有效拆迁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六条 如因安置房建造面积与应安置面积套型不符的,安置时可以“增加x㎡”或“减少x㎡”的范围内予以增减。增加或减少面积按多层xxx元/㎡综合造价结算,高层xxxx元/㎡综合造价结算,被拆迁人按 “就近套型”的原则选择回迁房套型,超出的面积按市场价多层xxxx元/㎡、高层xxxx元/㎡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等其它费用补偿标准

1、住宅搬迁补助费按每户每次xxx元计算,仅限二次。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拆迁主房合法建筑面积每月x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户,付给x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户,临时安置期限最多不超过xx个月(超过xx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在原有基础上增加x倍),在临时安置期限内,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

第十八条 根据拆迁安置面积的实际情况,安置房屋初定设计xx㎡、xx㎡、xxx㎡、xxx㎡四种套型。

第十九条 搬迁奖励

1.拆迁私有住房自公告发布之后,在xx日内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交钥匙的,给予奖励,奖励期限xx天,奖励标准:前xx天完成搬迁交钥匙的,按被拆迁主房面积奖励xx元/㎡,超过奖励期限的不予奖励。

2.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户,安置时凭搬迁、交钥匙的顺序号可以优先选择房屋,交房屋钥匙时间以公告为准。

第二十条 拆迁有租赁关系的房屋时,当事人双方应自拆迁动员之日起自行解除或修改租赁协议,拆迁人不承担解除或修改租赁协议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相关事项

1.整个拆迁安置工作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拆迁期限自拆迁公告公布的次日计算,并开始验收旧房。

2.违法建设必须在拆迁结束前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发生的强拆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3.拆迁当事人之间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裁决。

4.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拆迁双方当事人本着“公平合理,切合实际”的原则进行商定。

2021年房屋租赁合同常见问题 第6篇

2021年房屋租赁合同常见问题

温馨提示:本合同示范文本只是提供给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一种参考,当事人须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正确选择适用的条款并作相应的调整,切勿套用,订立重大合同或者内容复杂的合同最好咨询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感谢您的阅读下载!

房屋租赁是日常生活最常见合同,但房屋租赁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纠纷案件具体应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__年9月1日起实施生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审理有了更加明确司法解释依据.根据解释的精神整理出以下问题类型,以供在解决此类纠纷时有所参考.1.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房屋租赁期限不满半年的,可以是口头租赁合同或者书面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期限在半年(6个月)以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租赁合同.【提示】

①口头房屋租赁合同风险较大.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发生争议时要有其他证据证明.②法律对长期房屋租赁合同(6个月以上)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口头房屋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2.什么是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口头约定或者书面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

(2)书面约定房屋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3.什么是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租赁期限不明确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非书面形式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提示】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是否有证据证明,一律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2)约定不明确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并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提示】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3)事实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提示】事实租赁合同推定为不定期租赁合同.①承租人可以随时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

②出租人也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4.房屋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是多少年?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20年.【提示】

①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20年,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并非指数次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数份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②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租房屋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③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并非整个租赁合同无效;而是超过20年部分租赁期限无效,也就是租赁期限按20年计算.5.房屋出租人有哪些义务?

(1)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2)出租房屋保持义务:出租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3)出租房屋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a.承租人在出租房屋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b.出租人未履行出租房屋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c.因维修出租房屋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提示】

房屋出租人承担维修出租房屋义务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①以租赁期间承租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为前提条件;

②以出租房屋有维修必要、维修可能为基本条件;

③租赁房屋毁损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造成的;

④当事人没有约定出租人不承担出租房屋维修义务.(4)、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权利瑕疵的,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交付后不因第三人主张对出租房屋享有权利而导致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义务.①因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提示】

①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范围为出租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权利瑕疵,且为承租人不知情的权利瑕疵.②出租房屋交付后才存在的权利瑕疵,以及出租房屋交付前即存在且承租人知情的权利瑕疵,则不构成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提示】

出租方违反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承租人可采取以下补救办法:

根据合同法,出租人违反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承租人享有减付、不付租金的权利;根据《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②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③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4)、出租方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担保义务;

(5)、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出租房屋安全担保义务是指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出租房屋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提示】

违反出租房屋安全担保义务产生承租人绝对解除权,该解除权不因任何事由受到影响.6.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有哪些义务?

承租人有正当使用出租房屋的义务,即应当按照约定方法或者出租房屋性质使用出租房屋.(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出租房屋;

(2)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提示1】

承租人使用出租房屋租的方法标准有两个:

①约定使用方法(首要标准):

a.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方法;

b.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使用方法;

c.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使用方法.②出租房屋性质确定使用方法(次要标准):只有没有约定出租房屋使用方法的,才能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质确定使用方法.【提示2】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219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解释》第7条规定,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219条的规定处理.【提示3】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损耗的,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承租人对出租房屋承担保管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出租房屋,因保管不善造成出租房屋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提示】

承租人已尽妥善保管义务,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承租人能否对出租房屋进行转租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解释》第15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

房屋转租存在两个房屋租赁合同:

a.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b.次房屋租赁合同:原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需要对次房屋租赁合同的转租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行为负责.【提示】

《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释》第16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提示】

出租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后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6)、房屋承租人有何支付租金的义务.①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②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补充协议;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③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按照法定期限支付:

a.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b.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提示1】

承租人延付租金,出租人有以下补救办法:

(1)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①出租人以延付租金为由解除租赁,必须给出租人合理期限.也就是说,出租人不得因承租人延付租金而直接解除租赁合同.②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1年而非2年.【提示2】

因拖延支付租金导致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次承租人有以下救济权利: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因此,出租人因承租人延付租金合理期限解除权受到次承租人代付租金抗辩权的限制.7.承租人、次承租人返还房屋租赁物的义务各有哪些?

(1)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2)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

a.出租人有权请求次承租人腾房;

b.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逾期腾房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8.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当事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无效?

《建筑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消防法》第10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消防法》第11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出租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违反《建筑法》第61条、《消防法》第10条的强制性规定,但是不论是合同法还是《解释》均未将此种情形规定为合同无效情形.因此,不应当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提示】

①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②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因此无效.但是,《解释》第2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城镇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提示】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的城镇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审批的依法有效.9.违反建设工程规划的农村房屋,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因此无效.农村房屋是指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解释》第1条第二款规定,“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建设、验收方面的规定,至今适用的仍然是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第116号令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农村居民房屋的设计、施工、验收均缺少具体和严格的标准.因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农村房屋租赁合同,不因此无效.10.临时建筑物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解释》第3条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提示】

非法的临时建筑物房屋租赁合同除了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批准有效以外,均为无效房屋租赁合同.11.房屋租赁合同未经备案是否有效?

《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解释》第4条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提示】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不是法定有效要件,而是约定生效要件.12.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不得请求支付租金;但是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提示】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3.“一房数租”情况下,如何确定承租人?

《解释》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提示】

“一房数租”占有人优先→登记备案人优先→先成立合同优先.14.因房屋租赁而发生的装饰装修处理办法:

(1)租赁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①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b.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b.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2)租赁期间届满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①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综上述,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除另有约定或者可以拆除以外,承租人不得要求赔偿装饰装修费用.(3)、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①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a.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b.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c.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d.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③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15.什么是共同租赁权?

(1)共同居住户的共同租赁权(共同居住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19条第一款规定,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2)共同经营人的共同租赁权.《解释》第19条规定,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有权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提示】

共同租赁权限于共同居住户、个体工商户共同经营人或者个人合伙其他合伙人.16.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根据上述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承租人有权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但是,“买卖不破租赁”受到约定限制和法定限制:

①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买卖不破租赁”受当事人另有约定限制;

②事先抵押权限制:受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买卖不破租赁”受限制;

③事前查封限制: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买卖不破租赁”受限制.【提示】

“买卖不破租赁”受到事先抵押权、事前查封和当事人约定的限制.17.什么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解释》第22条规定,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或者协议折价、变卖抵押的租赁房屋偿还债务时,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提示】

①在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时,出租人负有在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的义务.②“合理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只有《解释》第23条“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规定;《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的“前3个月通知”已作废.18.哪些情形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解释》第23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解释》第2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在以下情形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1)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a.出租人在拍卖5日前已经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

b.出租人已经履行通知义务,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2)房屋共有人、近亲属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购买权:

a.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b.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3)善意但三人已经取得租赁房屋物权的:即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提示】

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更高优先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及善意第三人确定物权的,承租人均不得请求优先购买权.19.出租人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能否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已经作废,“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

(1)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因此无效;

(2)承租人只能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提示】

随着《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的废止,承租人无权请求法院确认违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1986年1月7日)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上述规定仍是确定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权的有效意见.(1)房屋租赁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2021房屋拆迁申请书 第7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期间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扎实推进城市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市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制定本方案。

一、排查重点及任务分工

市场监管、商务、教育、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民政、机关事务管理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依职责开展排查。按照“一栋一档”原则,逐一建档造册,并对排查结果实行信息化台账管理,建立房屋安全隐患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清单,重点加大以下五类建筑风险隐患的排查力度,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一)原有建筑物改建为酒店、饭店、学校、幼儿园、体育馆、商场、养老院、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二)建设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及其他因素产生主体结构安全隐患的房屋。

(三)拆改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房屋。

(四)改扩建房屋。

(五)以往排查存在风险隐患的C级、D级危房,是否存在隐患加剧、未搬离整治违规住用情况。

二、加强房屋鉴定管理

对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主管部门要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对鉴定为危房的,应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抄送属地乡镇(街道),督促乡镇(街道)立即设置危险房屋警示标志,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周边居民危房信息。

三、加快风险隐患整改治理

实施房屋风险隐患整治清单化管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督促建筑物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加快推进隐患治理,逐一标明隐患治理责任人,确保责任清晰措施落地、闭环管理、整改到位。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房屋所有权人及时进行解危,对一些确实难以由所有权人独自进行解危的,应集合政府、社会、所有权人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危险房屋改造工作。可以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按照房屋危险程度,对城市危房分年度、有计划地先行改造。对规模不大、鉴定为C、D级的老旧宿舍、零星危房,可采取提前收储、提供过渡、组织业主集资重建等方式分类处置。对城市规划区内重大隐患房屋,所有权人有改造意愿且与规划没有原则性冲突、未纳入征迁范围的,可以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出台危房翻建审批政策,允许翻建解危。

四、强化房屋安全管控

统筹建立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注重发挥乡镇街道、社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房屋管理单位作用,确保管理范围全覆盖。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动态监测体系,发现房屋安全问题及时处置。房屋风险隐患消除前乡镇街道要采取“人防+技防”措施,逐栋落实监测人员负责房屋安全巡查和动态监测工作,坚决防范化解城镇危房重大隐患风险。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重要节假日和极端气候条件下的危房巡查检查工作,发现异常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置,确保人员安全;对已经搬离腾空的危房,要防止危房住户回流。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部门要加大对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的“四无”建设,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含快捷酒店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的建筑(含群租房等)、违法改扩建的建筑以及擅自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专项整治中,对违法建筑且存在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对人员聚集场所存在建筑安全隐患的,责令所有权或使用人采取加固措施,不能保证安全的,不得进行营业活动;涉及违规开发,违规设计,违规施工、违规验收等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严肃迫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明确房屋安全各方主体责任

各部门要督促建筑物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指导督促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落实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住建局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加强物业管理区域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建、拆改主体结构、影响消防安全等行为,不听劝阻的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七、加强信息报送

2021房屋拆迁申请书 第8篇

参考文献

[1]杨惠基;《听证程序概论》, 上海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朱新力;《外国行政法律强制制度》,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胡建淼;《行政强制法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马怀德;《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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