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加工货物案例

2024-05-13

保税加工货物案例(精选7篇)

保税加工货物案例 第1篇

保税加工货物

业务案例

上海申华进出口公司(加工贸易A类管理企业)从境外购进价值100000美元的涤纶长丝一批,委托浙江嘉兴嘉顺针织制品公司(加工贸易B类管理企业)加工生产出口袜子。该加工合同履行期间,因境外发货有误,部分原料未能及时到货。为确保履行成品出口合同,申华公司报经主管海关核准,使用本企业其他进口非保税料件进行内部串换。合同执行完毕,尚有剩余料件,拟结转加工。根据上述案例,解答下列问题:

1、本案例涉及的委托加工在海关管理中称为?

2、该加工贸易合同执行期间所发生的料件串换及处置,应符合哪些规定?

案例分析:

1、跨关区异地加工。上海与浙江嘉兴属于不同的关区,所以上海的加工贸易企业委托浙江嘉兴的企业加工为跨关区异地加工。

2、加工贸易串料应该满足下列规定:a串换的料件必须是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 b串换下来的同等数量料件,由企业自行处置。保税料件和保税料件以及保税料件和进口非保税料件串换的料件必须是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满足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关税税率为零并且串换的料件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条件。经过批准后,串换下来的同等数量料件,由企业自行处置。

保税加工货物流程图

保税加工货物案例 第2篇

保税货物监管的意见

一、概念界定.....................................................2

二、处置方式.....................................................3

(一)企业申请内销上述加工贸易保税货物........................3

(二)企业申请退运上述加工贸易保税货物........................4

(三)企业申请放弃上述加工贸易保税货物........................5

(四)其他处置情形............................................5

三、内控要求.....................................................7 附件1:《海关总署就保税料件处理等问题答问》.......................8 附件2:《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税业务办理须知》..................10 附件3:相关规章规定............................................12

为帮助企业正确理解海关加工贸易政策及监管事宜,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及申报行为,引导企业合理处置加工贸易项下边角料等保税货物,现将海关后续监管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概念界定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二、处置方式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企业可申请退运、内销保税料件及边角料,若因故无法退运或内销的,企业可申请放弃。

(一)企业申请内销上述加工贸易保税货物

1.申请内销边角料,外经贸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加工贸易核销科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1)按照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

(2)按照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2.申请内销剩余料件或者内销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外经贸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加工贸易核销科核准,在对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予以核销。剩余料件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2)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上或者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由外经贸部门按照有关内销审批规定审批,海关凭外经贸部门批件对合同内销的全部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剩余料件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须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3)使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需内销的,海关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按照本条第(1)项或者第(2)项的规定办理。

3.加工贸易企业需内销的副产品,由外经贸部门按照副产品实物状态列明内销商品名称,并按加工贸易有关内销规定审批,海关凭外经贸部门批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1)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或者经回收能够提取的副产品,未复出口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向海关备案或者核销时应当如实申报。

(2)内销副产品,按照副产品的报验状态归类后的适用税率和审定的价格,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

(3)按照副产品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如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须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4.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上述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如涉及关税配额管理、特别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或者报复性关税)管理从其规定。

(二)企业申请退运上述加工贸易保税货物

加工贸易企业因故申请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退运出境的,海关按照退运的有关规定办理,凭有关退运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三)企业申请放弃上述加工贸易保税货物

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而申请放弃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的,凭企业放弃该批货物的申请和海关受理企业放弃货物的有关单证经海关核实无误后办理核销手续。放弃的货物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经海关核定有使用价值的,由主管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变卖处理;

2.经主管海关核定无使用价值的,由企业自行处理; 3.对按照规定需进行销毁处理的,由企业负责销毁,海关凭有关销毁的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四)其他处置情形 1.剩余料件结转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凡具备条件的,海关按规定核定单耗后,准予企业办理该合同核销及其剩余料件结转手续。剩余料件转入合同已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原审批部门按变更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如剩余料件的转入量不增加已批合同的进口总量,则免于办理变更手续;转入合同为新建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现行加工贸易审批管理规定办理。

同一经营单位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厂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同意并缴纳相当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风险担保金;对已实行台账实转的合同,台账实转金额不低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免予缴纳风险担保金。2.受灾保税货物的处置

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包括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海关可以视情派员核查取证。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经海关核实,对受灾保税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且无法再利用的,海关予以免税核销;对受灾保税货物虽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以再利用的,海关按照审定的受灾保税货物价格、其对应进口料件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核销。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企业在规定的核销期内报请核销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

(2)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3)海关认可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2.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加工贸易企业因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导致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按照规定予以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后办理核销手续。本款所规定的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如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企业须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免于提交进口许可证件的除外。

三、内控要求

企业应当对保税货物和非保税货物统一记账、分别核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规范的财务账簿、报表,记录保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有关保税货物的进出口、存储、转移、销售、使用和损耗等情况,如实填写有关单证、账册,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和核算;应在保税货物海关监管期限以及其后3年内保存上述资料,以备海关核查。

(一)凡在海关备案或注册的来料加工厂有下列账册、凭证和报表所反映的业务活动的,必须按照海关稽查条例、有关会计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和保管下列账册、凭证和报表:

1.进出存账及相关凭证。包括原材料账、产成品账、边角废料账、生产设备账、委托加工和受托加工账,入仓单、送(出)货单、领料单、退货单、边角废料处置单,其他反映来料加工保税货物真实物流情况、来料加工不作价设备的使用和处置真实情况的账簿与单证。保存15年。

2.反映每批量完工产品实际耗用原材料情况的账册或记录。保存15年。

3.银行存款账和现金日记账。保管25年。

4.与加工过程有关的资料,包括订单、生产令(制造令)等。保管15年。

5.反映资金往来等情况的其它有关账册。保管15年。

(二)凡在海关注册的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账册、凭证和报表所反映的业务活动的,必须按照海关稽查条例、有关会计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和保管下列账册、凭证和报表:

1.进出存账及相关凭证。包括原材料账、产成品账、车间领用料件账、边角废料账、生产设备账、委托加工和受托加工账、收/送货与转厂对照账,入仓单、送(出)货单,领料单、退货单、边角废料处置单,其他反映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真实物流情况、减免税设备的使用和处置真实情况的账簿与单证。保存15年。

2.反映每批量完工产品实际耗用原材料的账册或记录。保管15年。

3.与加工过程有关的资料,包括订单、生产令(制造令)等。保管15年。

4.我国会计法规规定设立和保管的其他会计账册,凭证、报表。

(三)凡在海关注册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保税加工企业有下列账册、凭证和报表所反映的业务活动的,必须按照海关稽查条例、有关会计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和保管下列账册、凭证和报表:

1.进出存账及相关凭证。包括商品进出账、生产设备账,入仓单、送(出)货单、退货单。保存15年。

2.银行存款账和现金日记账。保管25年。

3.反映与资金往来等情况的其他有关账册。保管15年。附件1:《海关总署就保税料件处理等问题答问》

进口保税料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每天都有大量的边角废料产生,它们不但占用库房场地,有的甚至影响了厂区环境。

问:这些边角废料企业可以自行处理吗? 答:只要是进口保税料件,不管你是所有人还是实际使用人,除了加工成品复出口以外,以其他的任何方式进行任何处置都必须获得海关的批准同意。

问:哪些属于进口保税料件?

答:进口保税货物不但包括保税料件自身,还包括由此产生的所有衍生物,除了上述涉及到的边角废料外,还包括半成品、副产品、残次废品、边角余料、因灾受损货物等等。

问:保税料件的正当出路在哪里?

答:一是复出口。无论是成品还是其他各种形态的副产品,通过正常途径复出口,拉到境外随你怎么处理都是可以的。

二是补税内销。无论是料件本身,还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或者其他衍生物,如果要内销,也是可以的,但是必须事先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过海关审核并补征关税以后才可以进行。其中料件和成品内销,必须首先取得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必须先申领到相应的许可证后,再到海关办理补税内销。

三是内部的回收循环再利用(例如塑料制品的下脚料)。需特别强调的一点是,这样的回收加工也应该事先报告海关,回收加工形成的成品必须全部进入保税料件账册。

四是放弃。根据企业提出的放弃申请,海关可以根据保税料件及其衍生物的实际情况要求企业将放弃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属于需要销毁的,必须按海关要求进行销毁并将销毁过程作出记录,以备海关核查。

问:什么情况下,企业可处理保税料件? 答:就保税料件而言,向海关提出放弃申请后,海关认定无任何商业价值的部分。对于这部分料件,企业才可以处理。

附件2:《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税业务办理须知》

(一)作业流程

1.填写内销征税呈批表、企业内销征税申请、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预录入清单;

2.交纳50元预录入费;

3.内销征税联系单录入(每周二、四); 4.递交如下单证(1)料件内销:

A.内销征税呈批表 B.企业内销申请 C.内销批准证

D.内销商品相关许可证件及复印件 E.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预录入清单

F.预录入打印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税申报单 G.原进口合同、发票、进口报关单、手册复印件 H.《代理报关委托书及委托报关协议》 I.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2)边角料、副产品内销:

A.内销征税呈批表 B.企业内销申请

C.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预录入清单 D.预录入打印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税申报单 E.《代理报关委托书及委托报关协议》

F.企业废料收购合同、销售发票或收据及其他销售记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若无,需提供情况说明)

G.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5.海关审核内销征税联系单及随附单证,企业报关员在打印的联系单上签字确认;

6.办理通关手续,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必须填写c(小写字母)开头的内销征税联系单编号;

7.报关单放行后将报关单及税单复印件10日内交核销科档案管理人员存档;

以上流程适用于料件、边角料、副产品内销征税等贸易方式,适用于纸质手册、电子手册及电子账册。

(二)注意事项

1.电子账册企业办理边角料内销业务时,需在“内销征税预录入清单”备注栏、“内销征税呈批表”、“企业内销申请”中注明核销周期及相应日期。电子账册企业在每次核销周期结束后,要主动递交边角料补税申请,若未在下次核销之前递交申请,暂停电子账册执行。

2.剩余料件金额占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免收内销批文及许可证件。

3.纸制手册与电子化手册办理内销征税业务时,需在手册进出平衡后,手册有效期前办理。各企业在递交补税申请前,应确认手册无未结关报关单。

4.同一企业若有多本手册申请合并补税时,需将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手册分开办理。合并补税的手册,可直接将补税报关单及税单附于手册中进行核销,无需再由内销岗位签批。

5.如实申报损耗率。例如有些料件在手册或账册中没有备出损耗率,但实际生产过程中存在损耗,且产生的边角料有利用价值,企业除应及时变更手册或账册外,在内销补税申请向海关说明,并以实际损耗率来计算边角料,做到如实申报。

附件3:相关规章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6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0号)

5.《关于调整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利息适用利息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3号)

保税加工货物案例 第3篇

一、相关概念分析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 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制度在国际贸易中广泛应用, 可分为仓储类保税货物和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保税货物融资是指银行以申请人所拥有的在海关监管下的保税货物为质押或抵押对象, 以流动资金贷款、承兑汇票、国际贸易融资等形式发放的、用于满足授信申请人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 分类较为复杂, 一般有保税货物为主体的保税货物抵押和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权利质押。在实际中, 主要是仓储类保税货物的仓单质押和加工贸易类保税货物的抵押。

二、国内保税货物融资发展现状

(一) 国内保税仓储货物抵质押融资试点

一是张家港保税港区海关推出保税仓储货物抵押融资, 明确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 允许企业在提供有效担保的前提下, 经主管海关批准, 企业可以将其处于区内的保税仓储货物进行抵押融资。其主要操作流程为由在特殊监管区内拥有保税仓储货物的企业向海关提出贷款抵押申请, 经海关审核批准后, 申请企业以保税仓储货物向境内银行类金融机构办理实物贷款抵押, 同时必须向海关提供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或保函进行担保。

二是为推动保税交割从单纯的物流属性向金融属性拓展, 打造保税大宗商品供应链融资平台, 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开展期货保税仓单质押业务试点, 由银行出具相当于质押货物进口税款的保函, 企业可以在货物尚未完税前即可获取质押融资。试点的银行为经证监会认定的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中、农、工、建、交五大结算银行, 企业范围是在洋山保税港区注册的AA类或A类企业, 商品品种为铜、铝。

三是中信银行针对保税区及区内商品的特殊性, 围绕区内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的业务往来, 在保税商品的物流及资金流方面推出的全程金融服务方案, 满足保税区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在结算、融资及本外币理财增值方面的各项金融需求。企业以签订的进口保税商品的未来货权或者代表货权的仓单为质押, 向中信银行申请开证、押汇等进口融资。申请开证前, 企业需与中信银行及监管单位物流企业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签署有关监管保税货物处置的协议和手续。企业想提货时, 可提交《解除保税融通监管申请书》, 并追加相应的保证金, 直至资金全部到位, 银行对外履行完付款责任或归还完其进口押汇后, 签发《解除监管通知书》, 企业即可提货, 满足企业的短期融资需求。

(二) 保税货物融资存在的问题

尽管保税货物融资在不同地方积极开展, 然而由于海关的监管, 在操作中依旧存在一定问题。

1. 保税货物融资存在的法律问题

在海关法的规定下“海关监管货物, 未经海关许可, 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海关总署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明确:“保税仓储货物, 未经海关批准, 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除明确规定不得办理的情形之外) 。”2010年10月, 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进行了修正, 规定未经海关批准,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不得抵押 (除明确规定不得办理抵押的情形之外) , 此次规定对于保税货物抵押或质押有所放松, 但要取得相应权利需要事先取得海关的许可。

2. 业务操作存在的问题

张家港、上海洋山和中信银行开展保税融资业务的都是保税仓单质押模式, 张家港的属于仓储类保税货物抵押融资, 没有第三方物流监管企业的监管, 存在融资企业违约, 银行需要处置货物和收不回贷款的风险, 上海洋山还是仅限期货保税交割仓单质押融资, 融资通道相对狭窄。中信银行提供是针对保税区域提供的短期融资服务, 但是没有通过海关的审批许可, 存在重复质押、虚假仓单质押和法律等风险。相对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抵押融资业务, 目前在国内还没有开展起来, 这也限制了加工贸易企业的融资渠道, 阻碍了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发展。

三、梅山保税港区保税货物融资模式分析

基于保税融资业务存在的问题, 如何把保税货物的抵押融资转变为仓单权利质押的融资模式, 应该结合海关、银行、融资企业和物流监管企业而形成需求监管的完整融资的操作模式和流程。由此, 基于仓单质押融资模式所设计出的保税货物融资业务模式和流程如图。

加工贸易类货物有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以及保税项下的区内深加工或外发深加工等, 情况复杂, 建议开展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融资业务的货物应为非许可证管理的、非来料加工的、不影响加工贸易货物生产正常开展的、非外发加工的货物、在规定的管理期限内 (以合同为单元管理的, 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手册有效期限或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 抵押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货物进入第三方的物流监管企业或由第三物流监管企业在海关备案的场所按照监管一定的条件签发的仓单, 并提供相应的担保或保证金后, 经过海关审批许可, 再办理相关融资。

保税仓储类货物可利用仓单质押的形式开展业务, 仓单质押融资项下货物应为非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提供相应的担保或保证金后, 经过海关审批许可, 再办理相关融资。

保税货物的质抵押融资业务至少存在同一保税区域的四方参与:出质企业、物流监管企业、商业银行、海关。这四方均有不同的角色定位:出质企业是质抵押融资需求方;物流监管企业负责对出质保税物品的监管, 并开具银行认可的物权凭证———仓单以及抵质押物品的处置变现;商业银行是质权方, 海关是负责监督管理。基本模式为:出质企业以保税货物的仓单为担保向商业银行进行融资, 并将出质货物放入商业银行指定物流企业的保税仓库内, 物流监管企业验收单货相符后, 向出质企业开具代表物权的唯一的专用仓单, 出质企业当场对专用仓单作质押背书, 由仓库签章后, 货主交付银行提出仓单质押贷款申请, 银行审核后, 签署质押人、物流企业、银行三方签署权利质押合同和关税保付保函, 质押人凭三方质押合同和关税保付保函向海关办理保税仓储类货物质押登记备案手续后, 同时, 海关冻结仓单融资项下的保税货物, 银行按照仓单价值的一定比例放款至出质企业在银行开立的监管帐户 (扣除关税部分) , 当质押人向银行归还贷款, 银行就将代表质押标的物权凭证的仓单归还给质押人, 质押人向海关办理保税仓储货物解除贷款质押手续, 质押人持仓单向物流监管企业提货。一旦出质企业未能依据合同及时还款或违约, 物流监管企业就出质物品向海关申请物权转移备案, 替代出质企业偿清银行贷款, 并从银行处获取背书仓单, 持仓单提取质押物品通关拍卖、变卖等途径变现, 偿还银行债务。

参考文献

[1]张心向.关于以保税货物设定担保物权的法律风险分析[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 2004.

[2]曾文琦.关于仓单质押业务的分析和实现研究[J].中国西部科技, 2005 (12) .

浅谈加工贸易企业保税货物管理 第4篇

【关键词】加工贸易企业;保税货物;生产计划

一、前言

保税货物同普通进出口货物的通关程序具有显著差别,通常在产品进入国境且在海关监督下无需缴纳进口税额,但进口后需要经过存储加工再对外出口。由于保税货物的通关流程较为复杂,故而对其通关全称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在全面掌握保税货物通关基本程序的前提下,提高其管理效率已成为加工贸易企业亟需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二、保税货物的概念与特征

保税货物是指在经过海关监督和批准后尚未办理纳税手续便得以进口,而后在进口国境内进行存储以及加工和装配后再出口出境的货物。根据我国《海关法》,保税货物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征:(1)特定目的,《海关法》将保税货物规定为具有两种特定目的的进口货物,分别为以货物存储为主的贸易活动和以加工装配为主的加工制造活动;(2)暂免纳税,保税货物的暂免纳税这一特性也是由《海关法》所决定的,《海关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经由海关批准的待进口的保税货物,当收发货人员向海关缴纳相应保证金后,可暂时免去保税货物的关税;(3)复运出境,复运出境既是保税货物的另一关键特征,由于保税货物并未以普通的货物办理进口纳税手续,故而,其需要在存储、加工之后再复运出境,使经营者较好地履行了其保税货物进出口过程中的法律义务。

三、保税货物通关的基本程序

保税货物通关的基本程序如下:(1)合同登记与备案。保税货物的经营单位应持对外签约合同和本单位相关部门批件,就合同的登记与备案向海关部门进行申请办理,待海关对相关文件核准无误后,签发登记手册,并将文件备案;(2)进口货物。企业需要持有海关针对该保税货物所签发的《登记手册》与其他相关凭证进行申报,从而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3)存储与加工复运出口。货物进入地区后,应存储在海关制定的区域,同时,由其指定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制造和加工,加工工作结束后,企业应持《登记手册》向出境地海关申办保税货物的出口手续;(4)货物出口后,经营单位仍需持《登记手册》和相关资料同合同备案海关办理核销手续,从而确保进出口保税货物的顺利通关。

四、加工贸易企业保税货物管理的有效方法

1.销售管理

在交易方式和销售计划管理方面,企业销售部门应以交易方式为依据对销售订单(计划)做出分类管理,同时,将符合保税货物定义的相关货物订单纳入到保水加工贸易的货物管理中来,通过在订单与销售计划中同时标明“保税(加工)货物”,并在不符合保税货物定义的加工货物的订单或计划中标注“非保税(加工)货物”,从而使企业的加工、管理人员能够进一步明确所需加工和管理监督的保税货物。在客户管理方面,加工贸易需要尽可能建立起详细的客户资料管理档案,通过采集和整理客户的基本信息,并将相关客户信息以交易方式为依据进行归类,提高企业对客户的管理效率。

2.生产计划管理

对于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计划部门而言,其需要根据企业销售部门所提供的产品销售计划或所接收的保税货物加工订单对生产计划进行合理安排,此外,对于标注“非保税加工货物”的订单,在安排生产计划时还需在生产计划上也进行如此标注,同时,将其纳入到非保税加工货物的管理计划当中;而对于标注“保税货物”的订单,安排生产计划时仍需在计划单处标注“保税货物”的标记,同时将其纳入到保税加工的货物生产计划当中。

3.物流账目管理

根据我国《海关法》规定,凡事在海关注册的对外加工贸易企业,具备进出存账、实际消耗原材料的账册、订单、生产令等凭证所反映的业务活动时,需以海关稽查条例和相关会计法规为依据建立保税货物账册和报表。具体账目管理方法如下:(1)加工贸易企业需要针对原材料和成品分别设立账目,主要原材料与成品应该单设科目,委托和受托加工后产生的边角废料以及相关生产设备也需单独设立科目予以登记。(2)企业生产部门需要将订单号填写到领料单处,对所收入的需加工货物,还需记录其仓单编号与来源和货物的性质等,从而确保所生产加工出的成品能够与发出订单的企业相互对应;(3)在确保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的记录与核算是分开进行的基础上,以月度小计或年度合计的方式向相关会计科目记录到本账中,而本年合计则以本年月度小计的合计为最终计算结果,从而使加工贸易企业的物流账目更加清晰明了。

五、结论

本文以保税货物作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对其概念与特点进行阐述,并结合其通关流程,从销售、生产计划与物流账目等方面对企业保税货物的管理方法进行了全面探究。可见,未来加强对加工贸易企业保税货物管理方法的研究和应用力度,对于以良好的货物管理效率促进企业的健康、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管洪星,李电生.保税货物开展金融物流业务模式研究[J].物流技术,2011,01(12):39-41.

[2]廖鑫凯.新型保税货物供应链融资模式研究[J].物流技术与应用,2015,01(06):118-120.

保税加工货物案例 第5篇

第11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2月24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13日发布的《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7号)同时废止。

署 长

牟新生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

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审批和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第三条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第四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一)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

(二)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第五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凡具备条件的,海关按规定核定单耗后,准予企业办理该合同核销及其剩余料件结转手续。剩余料件转入合同已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原审批部门按变更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如剩余料件的转入量不增加已批合同的进口总量,则免于办理变更手续;转入合同为新建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现行加工贸易审批管理规定办理。

同一经营单位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厂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同意并缴纳相当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风险担保金;对已实行台账实转的合同,台账实转金额不低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免予缴纳风险担保金。

第六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剩余料件或者内销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由主管海关对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予以核销。剩余料件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二)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上或者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内销审批规定审批,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批件对合同内销的全部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剩余料件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须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三)使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需内销的,海关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按照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加工贸易企业需内销残次品的,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比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或者经回收能够提取的副产品,未复出口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向海关备案或者核销时应当如实申报。

加工贸易企业需内销的副产品,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副产品实物状态列明内销商品名称,并按加工贸易有关内销规定审批,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批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对需内销的副产品,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副产品的报验状态归类后的适用税率和审定的价格,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

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副产品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如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须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第九条 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包括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海关可以视情派员核查取证。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经海关核实,对受灾保税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且无法再利用的,海关予以免税核销;对受灾保税货物虽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以再利用的,海关按照审定的受灾保税货物价格、其对应进口料件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核销。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企业在规定的核销期内报请核销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

2.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3.海关认可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加工贸易企业因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导致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按照规定予以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后办理核销手续。本款所规定的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如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企业须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免于提交进口许可证件的除外。

第十条 加工贸易企业因故申请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退运出境的,海关按照退运的有关规定办理,凭有关退运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一条 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而申请放弃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的,凭企业放弃该批货物的申请和海关受理企业放弃货物的有关单证经海关核实无误后办理核销手续。放弃的货物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经海关核定有使用价值的,由主管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变卖处理;

(二)经主管海关核定无使用价值的,由企业自行处理;

(三)对按照规定需进行销毁处理的,由企业负责销毁,海关凭有关销毁的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二条 对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边角料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的报验状态归类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商品的,海关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

(二)副产品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的报验状态归类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企业如能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海关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企业如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剩余料件、残次品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企业如能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海关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企业如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其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商品的,海关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因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其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企业如能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海关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企业如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属于加征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或者报复性关税(以下统称特别关税)的,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边角料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的报验状态归类属于加征特别关税的,海关免于征收需加征的特别关税;

(二)副产品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的报验状态归类属于加征特别关税的,海关按照规定征收需加征的特别关税;

(三)剩余料件、残次品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加征特别关税的,海关按照规定征收需加征的特别关税;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如失去原使用价值的,其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加征特别关税的,海关免于征收需加征的特别关税;因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

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其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加征特别关税的,海关按照规定征收需加征的特别关税。

第十四条 加工贸易企业办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内销的进出口通关手续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加工贸易剩余料件、残次品以及受灾保税货物内销,企业按照其加工贸易的原进口料件品名进行申报;

(二)加工贸易边角料以及副产品,企业按照向海关申请内销的报验状态申报。

第十五条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企业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的内销审批和海关监管,按照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保税物流货物概述 第6篇

――保税物流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也称作保税仓储货物。

(二) 监管模式

非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

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

(三) 监管特征

设立审批

准入保税

保税货物练习题 第7篇

1.保税加工货物内销,海关按规定免征缓税利息的是:

A.、副产品B、残次品C、边角料D、不可抗力受灾保税货物

2.对内销征税的 ____,不加征缓税利息()

A、加工贸易成品B、加工贸易边角料C、加工贸易残次品D、因不可抗力受灾保税料件

续应当是()。

A、不转,建立电子化手册B、不转,免册C、半实转,建立电子化手册D、空转,建立电子化手册

4.北京某企业实行海关A类管理,由境外免费提供8000美元的非合金钢(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用于餐具加工贸易,该批非合金钢合同备案的手续应当是()。

A、不转,建立电子化手册B、不转,免册C、实转,建立电子化手册D、空转,建立电子化手册

是()。

A、不转,建立电子化手册B、不转,免册C、半实转,建立电子化手册D、空转,建立电子化手册

6.北京某企业实行海关B类管理,对外签订进口3000美元棉坯布(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生产出口服装垫肩的加工贸易合同,合同备案的手续应当是()。

A、不转,建立电子化手册B、不转,免册C、实转,建立电子化手册D、空转,建立电子化手册

7.北京某企业实行海关B类管理,由境外免费提供3000美元的垫肩用于服装加工贸易,该批垫肩合同备案的手续应当是()。

A、不转,建立电子化手册B、不转,免册C、实转,建立电子化手册D、空转,免册

8.天津某加工贸易经营企业(B类管理企业)进口12590美元的化学短纤,委托河北廊坊某加工企业(A类管理企业)加工袜子后返销出口。该异地加工贸易的银行保证金台账应当:

A.由经营企业到所在地银行设台账,半实转B.由加工企业到所在地银行设台账,空转

C.由经营企业到加工企业所在地银行设台账,半实转D.由加工企业到经营企业所在地银行设台账,空转

()

A、甲企业:乙企业B、甲企业:甲企业C、乙企业:甲企业D、乙企业:乙企业

10.开展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经营企业须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填制《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并提供:

A、经营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B、加工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3.北京某企业实行海关A类管理,由境外免费提供18000美元的非合金钢(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用于餐具加工贸易,该批非合金钢合同备案的手5.北京某企业实行海关B类管理,对外签订进口3万美元棉坯布(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生产出口服装垫肩的加工贸易合同,合同备案的手续应当9.甲企业对另一关区的乙企业进口的加工贸易料件进行加工,成品交乙企业出口,应当由 ___ 到 ___ 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

C、加工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经营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D、经营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生产能力证明》报A型号显示器的ABS塑料粒子单耗时,其单耗值应报为:

A.0.80千克/个B.1.00千克/个C.1.20千克/个D.1.25千克/个

12.某加工贸易企业从事A商品的加工生产,净耗为2,单耗为2.5,则A商品的工艺耗损率为()。

A.10%B.20%C.2.5%D.40

13.某企业购进生产原料一批,其中80%的加工产品直接返销境外,20%加工产品结转给另一关区其他加工贸易企业继续加工后返销境外。那么某企业将20%加工产品结转给另一关区其他加工贸易企业继续加工后返销的做法,在海关管理中称为()。

A、跨关区异地加工B、深加工结转C、跨关区委托加工D、外发加工

14.北京加工贸易企业A进口料件生产半成品后转给南京加工贸易企业B继续深加工,最终产品由B企业出口。A、B企业都需要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保税深加工结转申请表,办理计划备案,A、B企业都是电子化手册管理。下列哪项办理计划备案的手续是正确的()。

A、先由A企业向转出地海关申请备案,后由B企业向转入地海关备案

B、先由A企业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备案,后由B企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备案

C、先由B企业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备案,后由A企业向转出地海关申请备案 11.甲公司生产A型号的显示器外壳,每个显示器外壳中所含的ABS塑料粒子的重量为1千克,在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损耗率为20%。该公司向海关申

D、先由B企业向转出地海关申请备案,后由A企业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备案

15.北京加工贸易企业A进口料件生产半成品后转给南京加工贸易企业B继续深加工,最终产品由B企业出口,A、B企业采用电子化手册管理。下列结转报关手续表述正确的是:

A、先由A企业报进口,后由B企业报出口B、先由A企业报出口,后由B企业报进口

C、先由B企业报进口,后由A企业报出口D、先由B企业报出口,后由A企业报进口

16.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毁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制成品内销,应当:

A.按受灾货物免税,免纳缓税利息,免予交验许可证件

B.按原进口货物纳税,缴纳缓税利息,交验相应的许可证件

C.按受灾货物纳税,缴纳缓税利息,免予交验许可证件

D.按原进口货物纳税,免纳缓税利息,交验相应的许可证件

17.海关对加工贸易联网企业(电子账册模式)进行盘库核对后,发现企业实际库存量少于电子底账核算结果,但企业提供了短缺的正当理由,对短缺部分,海关应()。

A.通过正式报核审核B.按照实际库存量调整电子底账的当期结余数量C.按照内销处理D.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18.自境内区外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正确的报关程序应当是:

A.区外企业填制出口报关单——区内企业填制进镜备案清单——海关向区外企业签发报关单退税、收汇证明联,向区内企业签发进镜备案清单付汇证明联

B.区外企业填制进口报关单——区内企业填制出镜备案清单——海关向区外企业签发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向区内企业签发出境备案清单收汇证明联

C.区外企业填制出口报关单——区内企业填制出境备案清单——海关向区外企业签发报关单退税、收汇证明联,向区内企业签发出境备案清单收汇证明联

D.区外企业填制出镜备案清单——区内企业填制进口报关单——海关向区外企业签发出境备案清单退税、收汇证明联,向区内企业签发报关单付汇证明联

19.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保税仓库可以存放的货物是()

A.进口货物B.进口货物、出口货物C.出口货物D.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20.下列货物中,不是存入保税仓库的是()。

A.加工贸易出口货物B.进境转口货物C.供应国际航行船舶的进口油料D.外商进境暂存货物

21.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原进口货物,应当()。

A.办理出口报关手续,退还原进口税B.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不退原进口税

C.办理进口报关手续,退还原进口税D.办理进口报关手续,不退原进口税

22.从境内区外进入()的一般出口货物,可享受出口退税。

A.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B.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C.保税区、保税港区D.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

23.向海关报关时适用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的是()。

A.保税区从境外进口的加工贸易料件B.保税区销往国内非保税区的货物

C.保税区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D.保税区管理机构从境外进口的办公用品

24.以下关于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报关制度,正确的表述应当是()。

A.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采取报关制,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B.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采取备案制,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C.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属自用的,采取备案制,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属非自用的,采取报关制,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D.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属自用的,采取报关制,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属非自用的,采取备案制,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25.保税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适用于()

A.保税区与境内非保税区之间进出口的货物B.保税区从境外进口的转口货物

C.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D.保税区内工作人员从境外进口的自用应税物品

二、多选题

1.保税港区可以开展()业务。

A.对外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B.商品加工、制造C.商品展示与商业零售D.港口作业

2.下列贸易形式中,属于加工贸易的是:

A.来料加工B.来料养殖C.进料加工D.出料加工

3.目前已经公布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包括:

A.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商品B.为种植、养殖而进口的商品C.引起高能耗、高污染的商品D.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商品

4.某服装加工厂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加工服装出口合同,该厂报关员到海关办理该批合同的备案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交下列哪些单证资料:

A、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B、加工贸易合同副本C、加工贸易登记手册D、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5.下列关于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制度的表述错误的是:

A、海南省,广西省,河北省属于西部地区B、加工贸易企业为AA类,A类,B类,C类,D类5个管理类别

C、商品分为禁止的,限制的,允许的,鼓励类4类D、中西部地区C类企业进口允许类商品,按应缴税款的50%征收保证金

()

A、贸易性质不变B、商品品种不变C、变更金额不超过1万美元D、合同延长不超过3个月

7.以下有关加工贸易单耗、净耗、工艺损耗,以及损耗率的含义,表述正确的是:

A.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单耗=净耗/(1-工艺损耗率)

B.净耗,是指在加工后,料件通过物理变化或者化学反应存在或者转化到单位成品中的量

C.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工艺原因,料件在正常加工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不能存在或者转化到成品中的量,但不包括无形损耗

D.工艺损耗率,是指工艺损耗占所耗用料件的百分比

8.___,海关不予批准办理抵押手续。()

A、不涉及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B、涉及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进料加工出口成品

C、不涉及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D、涉及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来料加工出口成品

9.下列关于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

A、先进行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计划申报,再办理发货登记,最后办理报关手续

B、先进行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计划申报,再办理报关手续,最后再收发货

C、先由转出企业向转出企业所在地海关进行计划申报,再由转入企业向转入企业所在地海关进行计划申报

D、先由转出企业向转出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结转出口报关手续,再由转入企业向转入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结转进口报关手续

10.对于履行加工贸易合同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在海关规定的下列处理方式中需要填制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的有:

A、销毁B、结转C、退运D、放弃

11.加工贸易余料如作()处理,必须填制报关单报关。

A.内销B.结转C.退运D.放弃

12.下列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货物后续征税数量的表述,正确的是:()

A.剩余料件和边角料内销直接按申报数量计征进口税

B.制成品内销根据单耗关系折算耗用掉的保税进口料件数量计征进口税

C.残次品内销根据单耗关系折算耗用掉的保税进口料件数量计征进口税

D.副产品内销按申报时实际状态的数量计征进口税

13.下列关于海关审定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完税价格的表述,正确的是()。

A.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内销时,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B.进料加工制成品内销时,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C.来料加工进口料件内销时,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D.来料加工制成品内销时,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14.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至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出口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列选项中属于这些条件的是:

A.同一经营单位B.同一加工厂C.同样的进口料件D.同样的产品

15.下列关于出口加工区企业的货物深加工结转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报关程序,表述正确的是:

A.转出企业先申请备案,转入企业自转出企业备案之日起30天内申请备案 6.为简化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对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合同,企业可以直接到海关和银行办理变更手续,不需经商务部门审批。这些条件包括:

B.转入企业先申请备案,转出企业自转入企业备案之日起30天内申请备案

C.转出企业每批发货后,在发货之日起30天内办结该批货物的出口报关手续

D.转入企业每批收货后,在收货之日起30天内办结该批货物的进口报关手续

16.下列关于海关专用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货物存放时间的表述错误的是:

A.保税仓库存放保税物流的时间是1年,可申请延长,延长最长1年

B.出口监管仓库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是1年,可以申请延长,延长期最长1年

C.保税物流中心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是1年,可以申请延长,延长期最长1年

D.保税物流园区存放保税物流货物的时间是2年,可以申请延长,延长期最长1年

17.海关对保税物流货物监管的基本特征,除监管延伸、纳税暂缓外,还有()

A.设立审批B.准入保税C.复运出境D.运离结关

18.按现行海关规定,下列哪些货物可允许存入保税仓库:

A、由境内有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买进口的进料加工业务备用料件

B、供应国际航行船舶的燃料和维修用零配件

C、以寄售方式进口,用于进口机电产品维修业务的维修零配件

D、转口港澳的烟酒

19.保税区进境的()使用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报关。

A.加工贸易料件B.加工贸易设备C.转口贸易货物D.仓储货物

三、判断题

1.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对不同地区的加工贸易企业和加工贸易涉及的进出口商品实行分类管理,对部分企业进口的部分料件和出口的部分成品征收保证金。

2.以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转入的禁止类商品,或经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商品,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管理。

3.以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转出的限制类商品,按允许类商品进行管理。

4.所谓“异地加工贸易”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产品结转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5.加工贸易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工艺原因,料件在正常加工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但不能存在或者转化到成品中的无形损耗的量。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7.外发加工的成品必须运回本企业。

8.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10.电子化手册管理是海关以企业为单元,对加工贸易进行联网监管的一种方式。

11.企业设立保税仓库应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主管海关报直属海关审批。

12.公用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其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13.对已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因质量等原因要求更换的货物,经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更换货物。更换货物入仓前,被更换货物应当先行出仓。

14.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供加工生产产品用的货物,属于应税出口商品的,应缴纳出口关税。6.加工贸易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9.加工贸易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耗标准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答案:

一、单选

1-5CBDAC6-10ABCCD11-15DBBAC16-20CCAAA21-25BDADB

二、多选

1,ABD2,AC3ABC4,ABD5,ACD6,ABCD 7,ABD8,BCD9,AC10,BCD11,ABCD12,ABCD 13,ABC14,ABC15,BCD16,BCD17,ABD 18,ABCD19,ACD

三、判断

1.错解释:对出口的成品不征收保证金,而是对进口的料件征收保证金。

2.对3.对4.错5.错6.对7.错8.对9.对

10.错 解释:电子账册管理是以企业为单元,电子化手册是以合同为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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