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问题及建议

2024-05-14

民营企业问题及建议(精选6篇)

民营企业问题及建议 第1篇

重庆聚融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全县民营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的汇报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各级各部门把民营经济作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突破口,解放思想,强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使民营企业得到了健康、稳定、快速发展。作为一家民营企业,我公司也深刻感受到了上级各部门的关怀,现站在民营企业的层面上就全县民营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作如下汇报。

一、民营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一)资金紧张。

除少数几个大企业外,资金短缺仍是当前影响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最突出的问题。一些企业产品销售形势很好,发展前景也非常可观,但由于缺少资金,很难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更谈不上扩大规模。也有的项目,因为资金困难建设工期一拖再拖,不能按时投产。

(二)基础设施相对滞后

虽然忠县政府近年来十分重视民营企业的发展,并且在乌杨开发了新的工业园区,但是园区承载平台建设滞后,加之地方一些钉子户不服从地方征地政策,存在征地难的现象,致使一些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相对滞后,企业的一些早已敲定的好的项目迟迟无法动工,不能按照规划稳定发展。

(三)民营企业不公平待遇仍然存在

在具体的立法和政策中还残留着不少对民营经济不公平的待遇,突出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在市场准入方面,虽然放宽了民营企业进入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等九大领域,但由于民营企业自身人、财、物等方面的实力不够,实际上仍被拒之门外,且部分行业仍然存在保护主义。在赋税方面,个人独资企业难以享有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对民营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又向企业主征收个人所得税,双重税制不符合公平待遇。

(四)思想观念滞后

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和影响,一些领导干部的思想、意识形态对非公有制经济有种片面认识,其次我县多数群众思想闭塞,对外界缺乏了解,缺乏信息,无门路或者根本不会干,这也是束缚我县民营企业发展的原因之一。另外,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做不大,虽然有个别企业做得非常成功,达到了较大规模,但总体而言,民营企业无论是平均资产规模,还是平均销售收入总额,都是比较小的。民营企业做不大,虽然有多种原因,但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民营企业自身怕做大,民营企业家怕做大后有风险,这最终束缚了企业的发展壮大。

(五)民营企业缺少优秀的人力资源

一是我县处于两翼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生活环境、个人成长空间、待遇等方面远不及沿海和重庆“一圈”等发达地区,加之多数企业没有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没有完善的用人留人机制,致使人员流动较大,难以引进和留住高级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二是民营企业初创时,主要依靠家族的凝聚力同舟共济,克服了重重困难,依靠自身优势使企业迅速发展,但随着企业规模扩大、生产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任人唯亲的用人政策和粗放的管理,由于人们观念上的误区,也由于相当多的民营企业还不能为人才提供持续有保障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所以人才进入民营企业仍然存在很大的障碍。三是普遍民营企业基层员工工资待遇不高,工作时间较长,普遍民企认为现在人口多,劳力资源多,人才就必然多,不少企业发展面临困难,劳动力素质不高,高素质的人才,特别是企业的管理人才、技术人才和营销人才相对不足,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四是普遍人员都觉得到企业工作都是打工的,是二等公民,虽然被撞得头破血流也要拼命往公务员、事业单位或者国企的门槛挤,很多人也认为只有当公务员、在事业单位或者在国企工作才是有能力的表现,工作才稳定,才摆冠冕堂皇,老来才有一份保障,所以多数读书出来的年轻人第一选择也不会是民营企业。

(六)企业缺乏竞争力和持续发展力

民营企业生产设备及工艺流程十分落后,产品档次低、附加值不高。目前我县民营企业除部分有一定的规模,大多数仍处于小规模粗放发展阶段。部分企业厂房简陋、设备落后、机械化程度低、工艺简单、管理粗糙、产品质量差、污染较重、资源浪费、市场竞争意识滞后。另外民营企业创新能力不足,品牌效应和意识不明显,主创新能力不足,缺乏核心竞争力,在经济竞争日趋热烈的情况下,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的民营企业在价值链的分配中处于极度不利的地位,只能靠压缩利润空间求生存,发展难以为继。

(七)民营企业融资难

民营企业之间有能相互拆借,且民营企业向个人借贷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嫌。另外,虽然在成文的贷款政策方面,对于各种所有制的企业基本上做到了一视同仁,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的贷款融资仍有相当的顾虑和限制。民营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也受限制,争取上市非常困难重重,为解资金紧张之急,往往采取高利率的民间借贷,还贷压力较大。

二、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建议

(一)在资金方面

建议上级每年拿出专项资金,用作民营企业发展基金。

(二)基础设施方面

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职能,与当地居民积极协调,尽快排除障碍,完善基础设施,让企业项目更快入驻忠县工业园区。

(三)消除体制障碍,营造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竞争环境

在体制设置和政策制定上,进一步细化相关细则,真正建立起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等市场主体完全平等的格局,促进全县经济均衡发展。在市场准入上,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尽量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放宽经济管制,限制垄断,特别是行政垄断,允许民营企业自由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各个领域,切实消除“玻璃门”(看得见进不去)现象,保护民营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实行低成本扩张。在政策扶持上,建立全市民营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贷款贴息、资本金补助等方式,在技术创新、新建项目、节能减排、实施“走出去”战略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梯度扶持一批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促进企业加快发展,重点项目加快建设,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

(四)在思想观念方面

一要努力更新知识结构,使观念创新具备必要的基础和前提。二要敢闯敢冒险敢试,从企业不协调因素中发掘出新的东西。三要不怕冒险的压力。总起来说民营企业家一定冲破“ 小富即安、小成即满”等传统思想观念,树立富而思进的新观念,增强干大事、创大业、做大贡献的胆识和气魄。

(五)在人力资源方面

1、引进、培育创新人才,完善人才激励制度。要重视人才的引进。转变旧有的引进、培育人才观念,真正做到用人唯贤;

2、重视内部人才的培育。企业既有员工,是推动企业发展的主要力量,要规范人才的选拔、考核、培训、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3、完善人才激励制度,使企业留得住人。有效的激励机制,既可以调动员工的创新热情,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可以起到凝聚人心的作用;

4、适当的提高员工待遇。马云曾经说过,员工的离职原因林林总总,只有两点最真实:第一个就是钱没给到位;第二个原因就是心委屈了,现在企业留不住人才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普遍员工觉得待遇偏低了;

5、给员工以美好的发展前景。每一个人都是为未来而奋斗的,如果企业没有发展前景,员工在企业里就没有发展前途,再好的待遇也留不住好的员工和人才;

6、给员工以实现自我价值的舞台。企业是一个大的舞台,舞台越大,员工施展各自能力空间就越大,员工的自我价值就越容易实现,他们也就愿意为企业服务。

(六)在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持续发展力方面

1、树立自主创新意识。在信息化高度发达的今天,产品、技术的更新换代周期缩短(据专家估算,现在新技术每年平均淘汰率达20%左右),企业对此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2加大投入,促进“产、学、研”结合。“企业在建设自主创新能力过程中,还要以项目为主线来组织企业、院校、研究单位的力量进行公关,如果没有项目的依托,三方合作就缺乏一个平台和共同的目标,难以有效的组织到一起,有了基地,三方的合作就可以持续,可以进行一些带有长期性的重大项目的研究,也可以避免机会主义行为。”企业在加大投入的同时,必须重视“产”、“学”、“研”互动,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推动科技成果到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3、加强企业间的合作。民营企业发展时间短,除依靠先发优势发展起来的企业外,多数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严重短缺,加强企业间的互助、合作,是中国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合作创新,可以弥补单个企业在人、财、物方面的局限性,具有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风险共担等特点,能缩短“产、学、研”周期,见效较快。民营企业在选择合作创新时,对于合作目标(或项目)、合作方式、具体分工、利益分配方式及风险分担方式等都应以合同的方式予以明确,以保证各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开展活动,保障合作的顺利进行。

(七)在融资方面

放开政府可调控的金融资源,创造更多便利的金融衍生工具,大力发展村镇银行,积极引导并规范民间借贷。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立激励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机制,在市级层面组织协调金融部门开展银企授信活动,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和灵活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和利率杠杆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引导金融企业简化抵押、担保手续,降低评估费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或非全额担保贷款,扩大授信额度,不断优化融资环境。

民营企业问题及建议 第2篇

一、概述

企业的预算管理是现代企业进行成本控制、减少经营和财务风险、解决业务冲突、实现全面管理的有效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战略的顺利实现。预算管理的主要方法是围绕企业的战略要求,从企业的销售预测出发,对企业未来年度的资源进行整合和安排,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进行实时监控,从而使得企业未来年度的经营管理顺利有序的进行。企业预算管理一般具有综合性、战略性、全面性等特点。企业主要通过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预算考核四个过程实现预算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企业实施预算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专业的预算管理组织机构

从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许多管理人员对预算管理的实施存在误区,认为这是财务人员的工作职能之一,因此,造成预算的编制大多数的时候都是企业的财务人员完成的,最终的考核工作通常也由财务部门组织开展。而预算管理本身就要求企业全员参与,不单单是某一个部门的责任。比如,预算的制定通常首先进行销售预测,财务部门进行这项工作的时候只能借鉴企业上一年的销售情况,而对企业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未来需求情况不甚明了。但是,企业的销售部门对于市场需求变化可以及时且直观的了解,因此,让销售部门参与到企业销售预测的过程之中无疑会增加销售预测的准确性。这一点对于产品更新换代快、市场竞争激烈的企业来讲尤其重要。所以,我国企业普遍缺乏专业化的预算管理组织机构,这使得很多企业的预算管理不具有准确性和真实性,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经常出现偏差。

(二)预算指标与实际情况不符

预算管理在我国企业得到广泛实施的时间并不长,很多企业管理人员只是将预算管理作为一项例行公事,没有认识到预算管理的核心内涵是进行控制。对于预算指标的制定,预算制定人员经常不理会企业的实际状况。有些企业预算制定人员为了省事,直接参考行业相关企业的数据,却没有注意自身与行业相关企业存在的差别。预算管理这种管理方法是从西方国家企业借鉴而来,我国尚缺乏一套科学有效的预算制定、实施、评价的预算管理工具,企业在制定预算具有较强的主观性,预算方法不严谨,这就造成实际执行情况与预算指标存在较大的出入。并且,企业进行预算制定所依据的资料经常具有很强的片面性,时效性不高,这就造成预算指标的制定进一步与实际状况脱节。另外,预算管理人员在预算制定的过程中缺乏对企业经济业务状况的全面考虑,不深入实际考察企业的状况,纸上谈兵的现象严重,难以实现预算管理的功能和价值。

(三)预算管理的实施缺乏全面性

首先,很多企业在预算制定的过程中,只注重财务指标,而没有关注人力资源管理、分工和授权、责任认定等预算实施的细节,经常忽略企业其他部门人员的意见。其次,企业在预算的实施过程显得较为呆板单一,平行部门之间、不同岗位人员之间,上级与下级之间等都缺乏有效及时的交流,这使得预算执行的整体效率并不高,出现的预算偏差经常难以发现。另外,很多企业不注重预算的执行监督工作,认为预算与实际出现偏差是理所当然的情况,领导人员只关注企业的内部情况,对于外部状况的了解缺乏及时性和战略眼光。最后,对于预算的评价和考核,企业大多数的工作也是由财务人员组织进行,因此,通常缺乏全面性和客观性。上述几个方面共同造成了企业的预算管理活动缺乏效率,给企业带来的益处较少。

三、针对企业预算管理存在问题的建议

(一)完善预算管理组织机构的建设

进行预算管理是一项专业化较强的系统工程,长期依赖财务部门进行预算管理的组织和实施不仅会加重财务人员的负担,而且会造成企业的预算管理具有很强的片面性,难以发挥预算管理的作用。所以,企业需要进行预算管理组织部门的建设,使得预算管理能够促进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发挥。首先,企业需要积极引进精通预算管理的人才,即使企业具有全面的预算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作为指引,管理工作的开展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具体的人员上面,因此人才队伍的建设是实现预算管理成功的第一步。再者,企业应当加强预算管理的顶层设计,企业预算管理服务于企业战略的实现,因此,企业应当成立相关的高层管理团队专门负责企业预算管理的制定、实施、监控和评价,使得企业的预算管理更加具有前瞻性、战略性。最后,企业还应当明确不同管理层级的人员在预算管理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责任。比如,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企业预算管理制度设计和战略研究;企业中级管理人员负责协调不同部门之间的资源调度、工作冲突;底层管理人员则负责组织具体工作的开展,将实际耗用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企业还需要设置一个企业预算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负责预算指标的调整和监督以及一些日常管理工作。这样在企业内部就形成了一个从上至下、全面化、立体化的预算管理体系。

(二)建立科学的预算制定程序

预算管理的第一步是制定合适的预算指标,但事实上,我国很多企业制定的预算指标严重脱离实际,造成预算管理并没有发挥有效的作用。制定预算的首要前提是一套科学规范的预算制定程序。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战略眼光,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一套适合本企业执行运作的预算管理流程,用于规范企业的预算管理工作。其次,企业的预算制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预算制定,要考虑未来企业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不能仅仅看上年度的业绩。同时,还需要合理的运用一些先进的.预算管理工具,综合全面的考察企业未来期间的情况,使得企业的预算制定更具有精确性。最后,企业还应当分清楚不同管理层级、部门和职位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要让企业的全体人员参与到预算制定的过程之中,让更了解相关情况的人员负责预算制定的相应模块。另外,企业的下级部门应当将上级的预算指标进行细化,层层传达,在分解预算指标的过程中,要尤其注意预算的可实施性,保证预算最低层级的工作人员能够通过实际工作流程的改善和自身努力达成预算指标。

(三)加强企业预算考评和激励机制建设

预算管理要想真正发挥其作用,最为关键的一步便是预算的考核和激励,良好的激励机制有利于调动全体员工参与预算管理过程的积极性,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而激励机制的建设又依赖于公正客观的绩效考评体系,所以,这两个方面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要做好预算执行的考评与激励机制建设,企业需要明确以下几点:首先,企业应当建立一套完备的预算执行考核机制,综合各个方面考量相关主体的业绩,不能只停留在完成指标的层面,还应当注重业绩的质量和可持续性;其次,企业还应当做好员工的培训与教育工作,让员工意识到自己不仅仅是在完成一项任务,激发员工优化工作流程、主动创新的积极性。再者,企业应当针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严重偏差制定惩罚机制,将责任明确到相关的主体。同时,企业还应当分析上一年预算管理执行的情况,在进行下一年度预算制定、执行与监督过程中借鉴上年的经验,主动进行事前控制。最后,企业还应当注重公正严谨的组织文化建设,促进预算的考核与评价公开化、透明化,这样才能提升员工对于考核与激励机制的信任。组织文化是一个企业的基因,会决定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风险偏好。因此,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是企业进行预算管理实践的重要影响因素。

参考文献:

[1]辛莹莹,邱倩,徐培哲.企业性质、高管薪酬与预算卸责[J].财会通讯.

[2]张明芳.企业预算管理中常见问题研究[J].会计师,2017(22).

企业诉讼时效问题及建议 第3篇

王某是某装饰公司的老板, 与戴某是朋友。王某的公司在2005~2008年期间, 从戴某手中接了三单装修、装饰施工项目, 项目金额达几百万元。但王某的公司却未与戴某签订任何形式的协议或合同,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也未有戴某签字认可的任何文件。

王某的公司在约定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了项目施工。戴某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之后, 便不再支付剩余款项。王某的公司几年来经多次诉讼, 人、财、物投入很大, 却始终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2008年12月, 王某的公司起诉某工地, 索要工程款。

2009年4月30日, 王某的公司撤诉。

2011年4月25日, 王某的公司再次起诉, 索要此项目工程款。

在最近一次诉讼中, 王某公司的员工贾某以证人身份为戴某出庭作证, 证明施工项目均由戴某施工完成, 未将相关施工项目转包给王某。

【本案焦点】

王某的公司在起诉、撤诉、再起诉中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时间点是什么?

【律师说“法”】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在本案中暴露出我国立法中的一项疏漏。

诉讼时效, 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 当时效期间届满时, 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以权利人消极不行使权利为前提条件, 若此状态不存在, 诉讼时效即因欠缺要件, 其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应归无效。诉讼时效中断, 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 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 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 待该法定事由消除后,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 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以上两条规定, 王某的公司在2008年12月起诉, 2009年4月30日撤诉;2011年4月25日再次起诉, 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那么, 从王某的公司2008年12月起诉至2009年4月30日的诉讼期间算什么呢?

由于民事诉讼从启动到作出生效裁判, 一般需耗费一定时间, 即使在我国这样有严格审限制度的国家, 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达到两年以上, 因此如果诉讼时效在原告起诉后立即重新计算, 有可能出现民事诉讼尚未终结、原告已经丧失胜诉权的尴尬局面。此外, 由于在民事诉讼过程中, 原告实际上一直处于向被告主张权利的状态中, 即时效中断的事由处于持续状态, 因此应当认为原告提起诉讼是一种持续性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其中断效力始于诉讼的提起, 终于裁判的生效。也就是说, 裁判生效的时间是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起点。

即便在目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 尚未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但是从立法本意及比较法的研究来看, 应当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律师建议】

1.企业勿将诉讼视为儿戏, 不可随意撤诉、起诉。一旦决定起诉, 就应做好一切起诉之准备, 一击必成, 勿犯如本案的“九曲十八弯”错误。

2.企业要注重书面文件留存, 尤其是合同、协议的签订、存档、备案等, 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 履行相关的手续, 保护好自己。

3.企业在对外经营与合作中, 首先, 要明确己方、对方的主体地位、权利和义务;其次, 了解对方的主体资质;再次, 考量对外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违约违法的成本, 以及对主体资质和企业生存的影响, 等等。

4.企业不能寄望于“熟人关系”、“非法不正当关系”等, 避免仅靠人的信用、非法的利益结合等, 来保障企业的权益。

5.企业要建立严格、有效, 既能约束员工的行为, 又不限制员工工作积极性的人事管理制度, 否则“反戈一击”的一幕会在你的企业里重演。■

(作者单位:天津允诚律师事务所)

民营企业问题及建议 第4篇

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是指那些旨在促进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激励企业将新知识/新技术转化为新产品/新服务,实现技术经济和商业价值的政策。

本文以我国促进企业创新政策库(1978—2014年)为基础,采用政策目标测量设计与定量分析方法,通过政策测量结果分析我国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政策目标价值转变的演进特征,并对现行政策体系进行评估。

政策测量与研究设计

企业技术创新政策作为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的重要载体,可以运用数量统计方法构建相关政策测量维度,并对每一测量维度进行政策测量和统计分析设计。为了能科学刻画出我国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演变,特别是政策目标转换过程,本文采用政策数量统计法建立多维度、多层次测量框架,将政策等级、政策有效期等因素融入到测量体系中。

(一)政策测量原则

数量统计法将每一项企业创新政策视为一个单元,按以下原则设计测量规则,以达到科学规范测量政策的目的。

原则1:政策效力等级与政策类型等级、行政权力等级相一致。原则2:政策效力等级由政策制定部门中最高行政权力的等级决定。原则3:政策效力大小与参与制定部门的数量正相关。原则4:测量政策在某一特定目标上的政策效力时,越具体的政策,其政策效力越高。

值得注意的是,可以依据原则1、2和3分别测量具体政策的效力,但可能忽略政策间的关联性。原则4可以弥补这一可能的不足,即越具体的政策越能更直接发挥促进作用,在具体测量政策目标导向或内容时其得分越高。

(二)测量设计

1.政策效力的测量

本研究借鉴彭纪生等(2008)的政策测量思想设计政策效力量化标准。政策效力反映政策重要程度,因此,我国国家行政权力等级结构和政策形式可以作为其测量依据,政策制定者数量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政策效力的大小,政策制定者数量越多说明对该政策越重视,政策执行协同性越好。据此确定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效力赋值标准(如表1)。

2.政策目标导向和政策工具的测量

企业技术创新行为的形成有其规律性,只有在一定条件下企业才会选择技术创新。政府应该从增强企业创新源、提高企业创新动力和创新能力、完善企业创新过程四个方面激励企业技术创新,根据市场失灵和系统失效所需要解决的相关问题确定政策重点和政策工具组合。政府制定旨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目标应包括任务、创新能力、创新动力和创新基础条件四个方面,这些政策目标对应的主要政策工具如表2所示。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企业家精神指标没有给出评分标准,主要原因为在我国企业创新政策文本中未发现有提及企业家精神的具体内容,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企业家精神被忽视是现有政策的不足,因为企业家精神及其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三)政策统计方法设计

首先,对每一项创新政策依据上述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然后,计算年度政策效力和年度政策工具得分。本年度各项指标值等于年内出台政策的各项政策指标值总和。

接着,分别计算各政策目标导向每年总得分,即每个政策目标导向对应的政策工具年度得分算术平均数。因为所有当年有效的政策仍发挥实际作用,政策效力和政策工具年度累计得分应该分别等于上一年度累计得分和本年度得分之和。

由于我国1978年以前没有以企业为直接政策客体的创新政策,只有政府以计划形式布置给企业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任务的政策内容,这些政策对现代企业创新的影响非常小。因此,本文在测量各指标值时未考虑1978年前的相关政策。

我国企业创新政策体系的阶段性特征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创新政策与时俱进,政策目标更加符合国情,政策工具越来越丰富,政策体系越来越完善。

(一)以渐进式方式实现了政策目标从提升特定领域技术水平向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转变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企业只是国民经济生产单位的性质没有发生根本变化,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只是国家计划的执行部门。事实上,直到1992年,诸多理论认识仍然很模糊,这导致创新政策表述模棱两可,多数创新政策措施具有“双轨制”特征。这一阶段与技术创新相关的政策多以“计划”或“规划”出现,如科技资助或产业技术支持政策、为科技创新构建好环境的相关政策,政策支持的主要对象还不包括企业,提高特定领域或特定产业技术水平是这一阶段创新政策的主要目标。

1992年,我国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向,明确提出企业是市场经济主体。政府开始重视从政策上支持企业技术创新,逐步明确了企业应该是技术创新的主角,而不应该是配角,直接将企业作为技术创新支持对象的政策开始出现,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也逐步成为技术创新政策的目标,这也成为后续制定相关政策的主要价值取向。与以前的科技计划相比,这一阶段国家科技计划已有了巨大的改变:竞争机制的引入、政策重心逐步向企业技术创新转移。具体地,国家计划项目支持方式呈现多元化,支持技术项目和支持科研基地建设并重;科技计划支持内容逐步以技术创新为主,企业逐渐成为国家创新规划的主要承担者和参与者。

(二)我国企业创新政策工具越来越丰富、政策体系越来越完善

比较1992年前后两个阶段的政策数量得分(见表3)、政策力度得分(见表3)可以发现,我国企业创新政策出台数量总体上呈上升趋势,政策工具种类增多了,其结构也有所不同,创新政策体系正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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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表3,年度颁布企业创新政策数量及其政策力度后一阶段都显著地高于前一阶段,这一结论也得到图1的支持,显示我国颁布和实施企业创新政策在时间维度上具有加速趋势。前一阶段年度颁布政策平均数不足8,政策形式多为具有较强计划性特征的科技计划或产业政策;虽然当时从国家战略层面上认识到科学技术的重要性,但在思想上和实践中还没能把企业作为技术创新支持的直接或主要对象。这一阶段颁布了不少等级较高、影响深远的技术创新政策,为此后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政策体系提供了良好条件。1992年后我国开始出现以企业为直接政策客体的技术创新政策,并呈现逐步增多的态势,年度平均颁布数量约是前期的3倍,这反映出我国政府对企业创新及其政策重视程度的提高。

综上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企业技术创新,特别是1992年以来为解决企业创新能力薄弱问题颁布多项政策,政策数量、政策效力和政策制定参与部门都明显增多,但实践中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普遍低下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与政策目标还有相当的差距。造成政策失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为政策连续性不够、及时性不足、政策制定者话语权弱势和政策结构不够合理等。

(三)政策连续性不够,国家重大战略目标调整成为政策制定的催化剂

我国企业创新政策年度颁布数量和力度总体上呈增长趋势(见图1),说明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对企业技术创新及其政策愈加重视。这可以从“向科学进军”、“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教兴国”、“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一系列论断中得到印证。

从年度颁布政策数量和政策力度都可以发现,我国企业技术创新政策在1985、1992、1995、2000、2006和2011年出现了极大值,而且政策数量在这些极大值的上升趋势明显低于政策力度(见图1),反映出在相应年份政策出台数量更多、等级更高。这些年份实质上是我国国家战略重大调整节点,1985年开始科技体制改革,1992年明确“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5年开始实施科教兴国战略,1999年调整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目标为“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2006年确定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将提高国家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置于空前的高度,这可以从图1最高值得到印证。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又一个政策高峰年。

综上分析,每一次企业技术创新政策颁布的高潮都是国家战略调整的结果,国家战略调整成为推动企业创新政策体系更新的主要力量源泉。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规律认识的不足,对利用政策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缺乏科学的把握,政策的连贯性和可持续性有待提高。

(四)政策出台不够及时,具体政策颁布往往出现明显的滞后现象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中国企业的成长,企业技术创新行为决策的影响因素也在发生变化,政府要制定出能适应企业技术创新需要的具体政策予以及时的支持和激励,这就要求政府制定相关政策不仅要重视国家战略调整,更要调查和把握企业现实需要。特定领域或产业技术支持仍然是政府政策的重点,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机制尚未建立,这与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不相吻合。研究还发现,一些具体政策出台出现明显的时滞,以“十二五”为例,各类“十二五”科技规划基本上都在2011年和2012年颁布,有的甚至在2013年才颁布,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和《技术市场“十二五”发展规划》。

(五)政策制定参与机构增多,但科技政策职能部门话语权弱势,政策权威性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有60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先后参与过创新政策制定,参与制定机构有不断增多之势。统计分析发现有以下重要特征:1.科技部始终是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主管政府职能机构,这为保持相关政策连续性提供了重要保障。2.政策形式低级导致其权威性不足。1978—2014年间共出台596项企业技术创新政策,其中法律形式的只有17项,占比不足3%;采用通知形式的多达257项,占比43%;采用办法形式的有121项,占比约为20%。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政策连续性偏低。3.政策制定参与部门数量不断增加,科技职能机构政策话语权弱势。从1978—2014年企业创新政策参与制定机构及其初次参与时间看,参与政策制定部门数随时间推移不断增加,联合出台政策的机构数有随时间推移增长之势。科技部颁布相关政策最多(197次),其中独立制定的只有68项,绝大多数都是与其他部门联合颁布的,其中与财政部(122次)、税务总局(70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85次)、海关总署(24次)和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40次)等合作较多。由于科技部拥有较少经济资源和行政权力,创新政策执行必须依靠政府经济职能机构;政府经济职能机构为了保持其有利地位也愿意在企业创新政策制定中拥有话语权,通过创新主体的力量巩固其有利地位。机构改革使政府职能部门间的权力博弈更加激烈,企业创新政策政出多门成为常态,这不利于企业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创新政策目标的实现。

(六)能力导向型企业创新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但其结构不够完善

1993年至2014年,几乎所有政策工具的年度平均得分都高于1978年至1992年,其中得分最高的依次是特定领域技术创新、企业自主创新、补贴、公共科技基础设施、企业科技人才引进培养与激励和科技公共服务,其中有2项是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主要目标的,有2项是以企业技术创新公共基础条件为主要目标的,还包括了1978年至1992年的主导性政策工具——特定领域技术创新。值得注意的是,1993年至2014年的特定领域技术创新工具与1978年至1992年的有较大差别,出现了以企业为主要支持对象、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为目的的国家科技规划项目或工程。综上,企业创新政策经过30多年渐进式调整,其重心已发生转移,主要是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和公共科技基础条件、弥补市场激励不足以及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资源和能力。由此可见,我国能力导向型企业创新政策体系已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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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政策体系结构存在明显不足,主要有:一是消化吸收工具成为政策短板。“消化吸收”工具得分一直很低,说明几乎所有政策工具都得到强化的同时,消化吸收工具却一直被忽视。消化吸收是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最关键的环节之一,但它却是目前企业创新政策工具中的“短板”。二是科技成果转化重视程度不够。实现新知识、新技术的经济商业价值是技术创新的主要目标,科技成果转化是其不可逾越的环节,然而科技成果转化工具年度平均得分低,只有21.59,属于薄弱环节。三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缺乏应有的重视。该政策工具得分较低,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企业在原创性技术创新上投入不足而更愿意选择模仿的普遍现象。四是对技术引进作用有夸大之嫌。前后两阶段“FDI或技术引进”得分都非常高,体现了我国政府希望通过FDI和技术引进快速实现技术跨越的强烈愿望。但大量研究却发现FDI政策未能如愿。2006年政府提出坚持走自主创新道路证明它在这一问题认识上的“幡然醒悟”。五是金融和风险投资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有待提高。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有力的金融支持和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是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但目前我国这方面的政策还不够健全。六是对企业技术创新动力政策重视不够。政府技术采购得分最低,相关政策从未明确提及企业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和政府技术采购是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动力。不重视企业家精神和政府技术采购是现有政策的重要不足,是造成企业创新动力不足的重要原因。

完善我国企业创新政策体系的建议

(一)加强企业技术创新规律研究,增强技术创新政策的连续性和可持续性。企业技术创新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和特殊性,政府要深入研究中国企业技术创新的特点和规律,从创新源、创新动力、创新能力和创新过程等诸环节入手正确选择政策重点和设计合理的政策工具以解决市场失灵和系统失效问题。只有准确把握了企业创新的规律,政府才能制定出科学有效的政策。

(二)强化科技职能部门在创新政策制定中的地位,提高政策权威性和政策协同效率。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过程中,科技职能部门一直是企业创新政策的主要职能机构,但其话语权弱势,政策执行必须依靠经济职能部门,这样的博弈局势不利于创新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技术创新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基础,是保障国家利益的需要,应该强化科技创新职能部门的地位,提高创新政策的权威性,并使科技创新职能部门在创新政策协同中发挥核心作用。

(三)优化企业创新政策体系结构,强化企业消化吸收、成果转化和创新动力工具的作用。中国企业成长的经历和环境决定了其现阶段创新能力和创新惯性不足的特征,政府应该强化和重视培养企业创新“基因”和提升创新能力政策工具的作用,具体建议:1.强化促进企业“消化吸收”的政策。“学习—消化—创新”可能是培养中国大多数企业创新能力和增加创新基因的重要选择,也是实现“引进技术”目的的必由之路,因此,要强化和完善相关政策工具;2.完善激发企业技术创新动力政策工具。需要弥补和完善现有政策体系中激发企业创新动力的政策,尤其要重视金融和风险投资、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家精神和政府技术采购等政策工具;3.重视和强化激励企业技术成果转化政策工具的作用。我国科技创新在经费和人才投入方面都有很大增长,但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却差强人意,很重要的原因是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政策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偏颇,因此要研究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条件,有针对性地设计和完善政策工具。

(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分析及建议 第5篇

经济学院金融6班 赵涵 1141024016

摘要:小微企业是工商企业的一种,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承担纳税义务,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新生的不可忽视的新兴力量。小微金融服务,具体地说就是一种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用户研发的,针对小微企业的融资需要开展的金融服务产品。商业银行开展小微金融服务不仅有助于小微企业自身的发展,更有利于盘活商业银行的资金,提高商业银行资金的流转速度,提升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水平和综合投资盈利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的发展。在此宏观经济背景下,国内各商业银行都积极地向小微金融领域拓展,探索小微金融服务模式,展现出了强烈发展的势头。

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从发展小微企业金融业务的角度出发,研究我国商业银行小微金融的发展现状,并提出一些关于商业银行如何展开小微金融服务的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小微企业;小微金融;金融服务

1.1研究背景

随着改革开放的脚步逐渐加快,我国的经济发展进入全面快速健康发展的新阶段。在这一时期,我国的经济得到全面发展,尤其是金融业的发展进入了建国以来前所未有的发展黄金期。到目前为止,我国小微企业数量众多,占到企业总量的九成之多;他们既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GDP的贡献超过六成,同时也在活跃市场、增加税收、创造就业、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是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虽然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长久以来一直存在的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却始终没有找到有效的解决方式。特别是在当前世界经济低迷,政府采取宏观紧缩调控政策的影响下,信贷份额的压缩和审批难益发成为了小微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障碍,严重制约了小微企业的发展和成长。据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和阿里巴巴集团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小微企业经营与融资现状调研报告》调查表明,小微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了难以克服的融资难问题,要想

解决这些问题,小微企业必须求助于社会,求助于政府,求助于商业银行,来寻求帮助。由于小微企业自身规模较小、管理制度不健全、贷款偿付能力较弱,难以达到我国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贷款业务审核要求,因此很多商业银行都无法为小微企业的融资需要提供帮助,而且从另外一方面,我国当前不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以及有限的融资渠道也限制了小微金融企业的发展。

1.2研究意义

本来商业银行在传统业务市场上的激烈竞争让所有的商业银行压力具大,小微企业对融资贷款的需求强烈旺盛但是相关业务的开展却畏首畏尾,作用甚微。这一对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产生的矛盾,己经严重威胁到了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大局,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已经成为保持我国经济发展结构健康、环境稳定的重要课题。

2.1国内外文献综述

国际上习惯将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统成为小企业,对其小微企业发展、融资以及金融服务方面的研究内容相对较多,而国内对小微企业的重视主要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小微金融也是近两年在国内才兴起的概念,但是在研究取得的成果上,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倒是非常丰富的。

(1)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研究

对于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学者的普遍共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双方存在信息差别,一方掌握的信息程度高过另一方,则掌握信息程度高的一方有利用信息优势去获利的动机,而掌握信息程度低的一方的则受限于信息内容无法做出正确的决策。

2001年,林毅夫和李永军指出,企业仅仅靠内部积累难满以足全部资金需求,当内部资金不能满足需求时,就必须选择外部融资,而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企业的融资选择与能否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息息相关团。另外一种影响小微企业融资的经济学原因是信贷配给。信贷配给是信贷市场上的一种常见经济现象,表现为借款者的借款要求被拒绝或者不能全部得到满足。银行因信息不对称无法完全识别每个项目的风险,为避免逆向选择风险,银行并不一定会提高利率来获取更高利润,而在一个适度的利率水平上实行信贷配给,以降低风险。在此条件下,信贷配给就很难流向普遍投资风险较高的小企业。国内学者张杰和刘东(2006)的研究也表明宏观经济政策对小企业信贷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在企业遇到经营性困难时,企业主通常的理性反应是增加投入、扩大商业信贷,但在宏观层面政府很可能会采取信贷紧缩的政策,银行因此收缩信贷配给,从而给小企业的经营带来巨大的冲击。

2011年,揭筱纹在《学者:打开小微企业发展的“玻璃门”》中指出小微企业的资金链一直都是不畅通的国有银行以风险大为由很少给小微企业贷款,民间资金也难以到位,这不畅通渠道让小微企业在发展中常常碰到“玻璃门”。以上关于信息不对称和信贷配给的研究从理论上解释了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同时也提供了解决问题的理论“钥匙”一一商业银行解决中小微企业信贷一个最核心的问题就是企业的信用度。

(2)小微金融服务创新的研究

2012年,张檬对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进行了简要分析,并针对小微企业融资环节的现实问题,结合国内外成功案例,就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机制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从加快社区金融机构和村镇银行的发展、担保机制、联保机制和抵押物机制创新等方面提

出了金融改革建议。

(3)小微金融发展策略的研究

在商业银行的发展策略上,刘金平〔2006)和乔红芳(2007)认为在目前金融脱媒的大趋势以及外资银行全面解禁的环境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开始全面觉醒,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面临着日益巨大的内外部压力和挑战。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经营策略上要特别加强风险管理,坚持稳健经营的原则,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采用各种手段防范市场风险;在业务上要重视零售和理财业务,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同时创新混业经营。

2012年,薛顺利和金丽娟站在大型商业银行的角度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策略进行了探讨,从专营机构规范化建设、营销服务模式的创新、产品推广和创新、小企业业务管理和风控以及小企业业务的全面协调发展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策略。

(4)商业银行发展小微金融的必要性研究

王欣欣和周庭煌(1996)从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角度解析企业与银行的关

系,前者作为既是资金的使用者又是价值的创造者,因此在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银行作为服务的提供者,只有满足到企业的要求,才能维持和合理发展银企关系。进一步说,银行的活动只有在符合宏观经济发展方向的前提下,满足企业资金的需求,才能促使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李曼和李芬儒(2005)则通过阐述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了“互为市场,谋求双赢”的新型银企关系对于商业银行、中小企业的重要意义。

2.2研究总结和评价

对于中小企业信贷和商业银行发展的研究,学者们主要从理论层面分析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国内的实证研究则聚焦在以下三个方面:中小企业融资对银行的重要性,商业银行的发展策略,以及商业银行发展中小企业信贷的模式。但是大多数学者对小微金融服务与业务发展策略问题的研究较少,且主要集中在2008年后,并均站在全局性的角度对金融服务创新和发展策略进行探讨,很少以具体银行实例为样本,进行实例研究,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但具体的针对性不足。因此,从商业银行的角度系统性地研究当前国内宏观环境,行业和区域背景,分析小微企业经营环境和需求特点,设计更为合理的管理制度、信用和担保体系和多层次的金融产品是必要的。

3.1我国的小微金融

小微金融主要是指专门向小型和微型企业及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可持续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活动。其定义包含几层意思:一是特定的服务对象,小型和微型企业以及中低收入人群;二是特殊的服务内容,通常是小额、快速提取的金融产品;三是提供服务的主体是可以进行持续金融活动的机构。

1.小微金融的服务对象。当前我国小微金融的服务对象已经脱离了传统意义上的贫困人群,而是个体经营户或小型企业为主。这反映了随着经济的进步,个体和私营企业的蓬勃发展,小微企业的数量越来越多,对金融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强烈。

2.小微金融的服务内容。小微金融顾名思义就是为小微企业服务的金融活动,过去通常指的就是小微贷款,如今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和企业需求的多样化,这个概念也大大拓展,不仅仅是贷款,还包括结算效率、应收应付管理、现金增值等其他一些增值服务内容。

3.小微金融的运营机构。国内几乎所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是可以运营小微金融的主体,他们在不同区域、不同范围满足了不同小微客户的需求。

3.2 我国小微金融面临的问题

(1)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不重视

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利润来源,为了保证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很多商业银行都将贷款的发放和营理视作银行发展的“生命线”。同时,商业银行的贷款处理,不仅需要对客户的申请负责,更需要对银行股东的资金安全负责,所以,在贷款的审批过程中,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贷款申请常常采取漠视或者延迟的态度。虽然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在尽可能短的周期内,通过申请条件出色的小微企业的资金运作及时收回资金可以提高单位时间内贷款的盈利能力,但是大多数商业银行面对小微企业数量不大的贷款申请时,还是会选择将贷款发放给申请条件更加出色的大型企业。

(2)民营借贷成为主要的融资渠道

由于小微企业难以从银行得到融资,为维持生存必然会走上非正常的融资渠道。许多小微企业走上了民间借贷的途径,主要包括:向亲朋好友借贷、民间商

会、地下银行、私人钱庄,有的甚至进行非法集资、放高利贷等等。

(3)小微企业现有的融资渠道狭窄

从我国小微企业可供选择的融资渠道来看,根据资金来源方向的不同,目前可供小微企业选择的融资渠道理论上包括内源融资和外援融资两种渠道。由于小微企业自身规模小,营业利润水平低,在内源融资中比较可行的办法主要就是亲友借贷;而在外援融资的几种渠道中,银行贷款也是唯一比较方便快速及时为小微企业筹集到所需资金的融资渠道。所以,事实上只有两种融资办法是勉强走得通的。这样的情况下,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相当窄,无法满足小微企业庞大的用款需求。所以,虽然目前多家商业银行开通了小微金融服务,但是可供小微企业选择的融资渠道却仍然十分狭窄。

(4)融资成本普遍较高

由于受到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的限制,使小微企业的借贷资金多以高于银行数倍以上的利率获得,有的甚至高达30%。高昂的融资成本,进一步加重了中小微企业经营负担,尤其是当宏观经济不确定性增强、企业经营风险加大时,中小微企业融资陷入恶性循环的艰难地步。

4.1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分析

(1)先天缺陷

现有民营中小微企业都是家族式经营,具有规模小、变化大、风险高、自我约束能力弱等特点,在激烈的竞争中,民营中小微企业常被淘汰出局,而企业倒闭往往意味着银行债权的损失,因此高比例的倒闭使得银行贷款面临的风险增大。

(2)信用问题

民营中小微企业信用不足问题具有先天性,其信用不足主要体现在银行信用、商业信用、消费信用等方面。由于绝大多数民营中小微企业缺乏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变化快,其无形资产又难以量化,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不担心其偿债能力。

(3)担保问题

目前,担保问题是困扰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最大的障碍。绝大部分经营好、可信度高、且自身贷款能够提供抵押的企业为避免或有负债风险,一般不愿给他人提供担保,而愿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企业,往往也需要这些企业给予提供反担保。

(4)融资体制问题

融资体制缺乏差异性、灵活性和针对性,严重阻碍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进一步深化解决。

(5)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

从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完善程度来看,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有承认小微企业法律地位的相关法律文件,有指导商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原则性文件,但是却并没有出台专门针对小微企业贷款融资需要设计的,能够有效解决目前小微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的专题法律文件。

5.1商业银行小微金融服务机制的缺陷

1.商业银行小微金融服务的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技术水平不到位。商业银行对小微金融服务的风险认识程度比较落后,商业银行在主观上仍然倾向于以抵押和担保的传统方式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没有针对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转变思路,导致工作陷入被动。

2.小微金融服务的制度建设不完善,容易导致商业银行开展的小微金融服务陷入被动,严重影响了小微业务人员市场拓展的士气和营销潜力,给小微金融服务的顺利开展提高了难度。

3.商业银行现有的小微金融服务模式没有针对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实现管理的专业化和专门化,导致商业银行小微金融服务在产品的销售与管理环节上存在着明显的“脱离实际”,没有能发挥相关服务的真正作用。

6.1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建议

6.1.1强化政府对小微企业的行政监督机制

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小微企业的监督机制。通过社会舆论的导向作用,通过新闻媒介加大对不讲诚信、恶意欺诈企业的曝光力度;通过银行建立黑名单共享制度,将那些不讲商业信用的企业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

6.1.2建立小微企业外部评级机构

外部评级是可信赖的独立第三方信用资格认定,通过全面评估小微企业信用风险并以简明、直观的信用等级符号呈现,增强了小微企业信息透明性,消除了交易中的不确定因素,从而达到更好的价格发现。好的小微企业获得了优良“信誉资产”,能够以优惠的条件获得银行贷款,降低了融资成本。

6.1.3建立专营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政策性银行

我国政策性银行主要有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三大银行组成,三大银

行虽然也做中小企业融资,但相对于其职能和专长,小微企业融资只是他们的副业中的副业。

我国针对小微企业融资的专业银行是银行业体系中的一大空缺。因此,建议仿照欧盟、法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小微企业银行的功能,设立小微企业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通过对小微企业进行投资、贷款、担保等一系列金融服务,为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7.1总结

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从各国和地区的经验与做法来看,扶持小微企业融资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和商业银行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营造一个促进小微企业融资的环境,创造一个让商业银行有商业可持续性的小微企业融资机制。通过外部完善的制度安排,让商业银行切实感受小微企业融资是可行的,商业银行的商业性和外部制度的政策性的有机结合将有助于小微企业融资的根本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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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毅夫,李永军.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成因和根本解决思路[J].风险投资.2004(3)

[3]张濛.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机制,保障小企业发展[J].现代经济信息(经管视线).2012(2)

[4]刘金平.金融脱媒发展背景下中小银行经营策略的研究[J].新金融,2006,(S1): 77-79

[5]王欣欣.周庭煜.关于我国银企关系的战略思考.金融研究,1996,(03):51-53

企业破产法问题及完善建议论文 第6篇

企业不能对到期债务进行清偿,由人民法院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各种债务,并对无法偿还的债务进行依法免除的一种法律事实即为企业破产。对因企业破产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为企业破产法。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为:促进企业经营管理的改善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理利益进行保护,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通过破产程序,债权人的债权请求可得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了在清偿秩序不公平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能受到的损害。对债务人企业来说,破产制度可以起到淘汰落后和起死回生(通过和解、重整、破产企业的整体变价)两种作用。破产制度还为破产自然人提供了重新开始的机会。对社会来说,破产制度有四个重要意义:首先,通过对破产行为的规范,维护正常的债务清偿秩序。其次,对破产事件进行妥善处理,将其消极影响降至最低,维护社会安定。再次,通过优胜劣汰机制,实现企业资源的优化组合,促进经济发展。最后,有助于整个社会信用状况的改善,对市场主体进行了规范,有助于企业在公平基础上自由竞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使得债权人明确市场风险,促进市场经济信用体系的建设。

2存在的问题

企业破产法未明确界定企业破产时间,因而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客观上人为地扩大了债权人的损失。除银行以外的一般债权人很难通过正常的渠道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解,因此不能及时利用破产手段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从许多破产案件的实例来看,许多企业都是在债务负担是自有资产的几倍甚至几十倍时才提出破产申请。一些企业对自己已丧失清偿能力有清晰的认识,却对自身的情况进行隐瞒,仍然进行对外经济行为,一旦财源出现断绝则利用企业破产法做推卸责任的挡箭牌,利用破产进行逃债,给债权人造成严重的损失。

在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案件是否成功处理取决于是否对法院与党政部门的关系进行明确。而企业破产法对此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过程中,若法院、破产企业和党政部门持有相同意见时,能够顺利审结破产案件,而法院、破产企业和党政部门意见出现分歧时,特别是党政部门不配合法院工作时,法院的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很难顺利完成。因此,应对法院的地位与作用进行明确。

企业破产法有明确规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的三个月时间内,该企业的上级部门可提出申请,要求对企业进行整顿。提出整顿申请以后,企业应该以会议方式向债权人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对企业的整顿。可见,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其破产的和解整顿中起主导作用,行政色彩较为浓厚,忽略了对重组程序进行合理设计,没有将重组企业的权力明确赋予债权人,忽视了经营者与债权人直接进行和解的情况。

企业破产法对企业破产进行了相当模糊的责任划分,惩罚力度较小。从破产企业自身来看,作为企业资产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若因自身过错给企业财产带来巨大损失甚至导致企业破产,其责任不可推卸。然而企业破产法有规定,若无重大玩忽职守行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不承担行政或者经济责任,更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企业财产不断流失和浪费,却无责任人承担责任,导致一些人不会将企业好坏与自身利益联系起来,一些效益不好的企业为借机甩掉烂摊子更是希望尽快破产。一部分人形成“破产有利、破产有理”的错误心理。

3完善建议

建立破产预警系统。企业一旦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应申请主管部门、司法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破产保护。在保护期内,由上述部门监控其经济行为,避免企业盲目决策,造成对债权人权益的损害。若企业丧失对债务的偿还能力,应及时告知债权人企业的经营状况,避免债权人的.无谓损失。若企业对自身经济状况进行刻意隐瞒造成他人巨大的损失,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扩大债权人会议权利。设置监督委员会,由其负责债权人会议权利的代行,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有效的维护,有助于顺利实施破产程序。另外对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进行修改,破产财产先用于破产费用的拨付,其余全部用于破产债务的偿还工作。破产财产分配不应包含破产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弱化行政干预的作用,对清算组长及清算组成员的产生办法进行完善,以使清算工作更加职业和规范,将竞争机制引入选择清算组长、组建清算组的工作中,促进破产清算工作效率与质量的提高。

4结论

企业破产法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如未界定破产时间、债权人合法利益缺乏保障、清偿顺序与其他法规不协调、未明确法院的地位与作用等,对此,应对破产法中一些具体内容进行增加、修改和明确,加快企业破产法的完善进程。

参考文献

[1]王利娜.企业破产的实证分析[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王永欣.企业破产清算的治理结构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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