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措施

2024-06-21

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措施(精选12篇)

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措施 第1篇

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措施

我县现有五家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其中四家为外地进泰企业,一家为本地企业。我单位对招标代理机构所采取的管理措施主要有:

一、强化备案:在每家招标代理公司开展业务前,必须到我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交公司及分公司营业执照、执业人员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等材料。我办对其总公司资质、分公司在本地办公场所、派驻人员资格、诚信情况等进行审查。达到要求后公司方可开始开展业务。

二、严格招标文件审查:对代理公司所编制招标文件,我办对于在审查中所发现问题,不定期召集代理公司进行讨论贯彻,以达到统一标准的目的。对于代理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故意提高企业资质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或以各种条件来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情况一经查实,即给予记不良行为。

三、严格开评标过程代理行为:在开评标过程中,我办要求代理公司人员必须有三人及三人以上到场,以保证开评标过程有足够的人手,在开标的同时做好专家评委的通知,招标文件提供等一系列工作。同时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开评标过程中的迟到延误、透露评标信息、与招标对象争吵、发现违规现象不及时制止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并处不良行为记录。

四、严格管理招标代理服务行为:招标代理在开展业务前,应与业主签订代理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代理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在代理的全过程中做好应尽的服务工作,不得有欺瞒,拖延等行为,同时也不得与业主串通私自修改招标文件与合同通用条款,如有发现也给处以不良行为记录。

五、不定期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检查:

为避免招标代理机构备案人员、场所、设备与执业时不符,同时规范公司的日常合同签订、档案保管等工作,我办采取不定期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检查,针对检查中所发现问题,督促及时整改,以保证代理公司能提供最好的服务。

本年度我办拟针对招标代理机构现有的问题,适应现有的需求,重新制定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代理机构责任。主要包括代理机构对项目审批材料把关、招标文件编制内部审查、对开评标过程管理、执业人员资格要求、代理服务收费等一系列问题明确责任。同时根据县规范性文件要求,实行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

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措施 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确保中央财政资金运行安全、高效,规范选择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招投标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统一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评标、中标等),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的法规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资格进行认证。

第五条 财政部国库部门在认定具备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资格的银行范围内开展招投标组织实施工作,并确认招标结果。

第二章

银行代理资格标准

第六条 申请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投标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年检合格。

(二)资金实力雄厚,资产状况良好,申请前三年内无重大金融、财经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三)能够满足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需要的经营网点规模。

(四)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异地转账两小时内到账。

(五)具备先进的信息反馈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所代理的财政支付业务信息。

(六)能够保证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的安全性,并承担自身网络安全问题方面的有关责任。

(七)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八)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七条 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招投标工作,由财政部国库部门委托在财政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进行。

第八条 代理机构根据财政部委托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工作方案,报财政部国库部门。经财政部国库部门审批后,送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并向具有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投标资格的商业银行以投标邀请书方式发售招标文件。

第九条 参加投标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准备投标文件和相关附件。

第十条 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接受商业银行的投标。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接受商业银行投标文件后,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程序举行开标大会,各投标商业银行应按抽签顺序进行投标方案陈述,并由代理机构宣布中标基本条件、评标有关事项及评标安排。

第四章

评标中标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招投标的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有关规定组成,并遵循科学、择优、公正、公平的原则和事先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评标工作应当体现服务、效率、权威的宗旨。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由5位以上单数评委组成。评标委员会由代理机构和财政部各1人、不得少于2人的专家委员及不得少于1人的服务对象组成。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由代理机构商财政部国库部门提出候选人名单范围,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 评标原则上采取综合评分办法。评标办法主要由有关指标和相应的评分标准两部分构成。根据管理要求,有关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质量与经营状况、银行信用等级、服务水平、信息系统、网点分布、风险控制等。

第十六条 评标原则应当在评标开始前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

第十七条 参加投标商业银行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请投标文件及相关附件的,即为废标。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束后,代理机构应在评标现场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宣布评标结果,并在法定时间内将评标结果推荐给财政部。财政部国库部门根据推荐结果,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初步确定中标银行,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确认后,通知代理机构向中标商业银行发送中标通知书。

第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送达中标商业银行后,中标商业银行应与财政部正式签署《委托代理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中标商业银行应与中国人民银行正式签署《支付清算协议》。

第二十条 中标商业银行应严格遵守《委托代理协议书》和《支付清算协议》各项条款。对违反《委托代理协议书》和《支付清算协议》的有关行为,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委托代理协议书》未尽事宜,中标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委托代理协议书》和《支付清算协议》要符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因改革需要修订有关内容时,要商中标商业银行,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正合理,财政部应邀请监察机构参与投标、开标和评标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代理机构招投标工作人员和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招投标工作,并对涉及招投标有关的情况严格保密,如有违法、违规及泄露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认定代理银行资格过程中,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原则,有违法、违规行为及由于资格认定原因带来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中标商业银行不执行或故意延迟执行委托事项并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由中标商业银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标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机关进行相应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向中标商业银行支付业务代理手续费的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中标商业银行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内向代理机构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说明、修改。

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措施 第3篇

一、质检机构加强管理工作的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 质检机构逐渐从事业单位转向市场化和企业化, 质检机构开始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要想在竞争中生存并继续发展, 质检机构必须加强管理工作。

1. 质检机构管理人员要高度重视。

管理人员的重视是加强质检机构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质检机构的工作重心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和自身具体条件高瞻远瞩, 为质检机构制定明确的远景规划以及清晰的奋斗目标。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调动起员工的积极性, 从而形成从上到下齐心协力共谱辉煌的良好氛围。在工作过程当中, 管理人员要做好激励工作, 鼓励员工群策群力去实现质检机构的奋斗目标, 提高质检机构的管理水平。

2. 质检机构工作人员要主动参与。

受到计划经济体制观念的影响, 质检机构的员工仍然存在着相当明显的惰性思想。要改变质检机构员工的这种思想, 首先要让员工转变质检机构的定位。市场经济条件下, 质检机构是独立的市场主体而不再是事业单位。其次, 要提高机构员工的主人翁意识, 做到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到质检机构的日常工作当中去。质检机构的员工要充分发挥自己的潜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最后, 质检机构要高度重视员工的工作, 对表现优异的员工要进行奖励。此外质检机构还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 并在日常工作中鼓励他们自主创新, 探索更好的方式去完成工作。

3. 质检机构要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

管理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处理好人事、财务以及设备等各项要素的关系, 而建立管理体系有助于简化管理工作, 提高效率。通过建立科学合理、层次分明的管理体系, 可以充分发挥质检机构各级管理人员的作用, 保证管理工作的认真落实。

4. 质检机构要与供方建立互惠互利的关系。

质检机构需要有一个持久的供方, 否则的话会影响到质检机构检验数据、检验能力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因此质检机构要在综合考虑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 与供方建立互惠互利的关系, 分享质量检测的专业资源和技术, 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的沟通方式, 并要承认和鼓励供方的质量成果。

二、质检机构提高工作质量的措施

1. 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质检机构提高工作质量的关键在于提供科学准确的检测数据, 只有精良的装备才能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因此质检机构要加大设备投入、提高自己的技术装备水平, 获得自己的竞争优势, 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并取得进一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要想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质检机构要努力争取上级管理部门以及地方政府财政支持,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并改善科研条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 质检机构要逐渐把工作中心转向与民生相关的有毒物质的检测, 例如奶粉中的三聚氰胺等等, 加强对这些有毒物质的检测离不开精良的技术装备。

2.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技术装备是检验能力的保证, 而工作人员则是质检机构检验能力的关键。如果质检机构的检验人员在工作过程当中有着操作不规范、处理不恰当等问题, 会严重影响质量检验的结果。所以, 质检机构要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首先质检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招聘的办法, 吸引技术人才, 为质检机构补充新鲜血液。其次, 质检机构应当对新上岗的员工进行学习和培训, 经过考核后方可以上岗检验。此外还可以组织员工自学, 加强他们的知识理论储备以及专业技术能力。再次, 质检机构可以根据检测方法和设备的更新等方面的需要, 外派员工进行培训, 掌握新的检测方法, 学会使用新设备, 提高已有检验人员的技术水平。最后, 对那些检验工作非常需要而质检机构又比较缺乏的技术人员, 质检机构可以通过聘用的方法临时选拔, 然后逐步过渡成为正使员工。简而言之, 质检机构只有逐渐提高自己的检验能力和水平才能提供科学准确的检验报告, 以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服务。

3. 做好仪器的管理工作。

仪器是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必不可少的工具和手段, 是检验工作中非常重要的因素, 做好仪器的管理工作才能保证检验数据的科学精确。首先, 质检机构要对使用的仪器定期进行检查和校准, 那些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可以进行实验室间的比对。其次, 要加强对仪器的标识化管理, 应当用绿、黄、红三色表示检验仪器的合格、准用或者停用。再次, 是应当建立完善的仪器管理档案, 保持对仪器的动态管理。通常情况下仪器经过检定或者校准后就可以使用, 但是在实际使用的过程当中仪器可能会出现不太稳定或者产生漂移等问题, 这就妨碍了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质检机构要做好仪器管理工作, 对仪器进行定期检查, 及时发现并预防不合格的仪器, 保证检验结果科学准确。

4. 保留样品以备再检验。

为了确保检验结果可以被重复验证, 质检机构应当安排其技术管理部门或者业务管理部门保留检验样品。如果在样品保留期间出现质检结果的异义, 质检机构可以对样品进行再检验, 并与已有的检验报告相对比, 以此来证明检检验结果和数据的一致性, 确保检验报告的科学精确。

总之, 质检机构做好质检工作可以保证产品的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因此相关部门和质检机构负责人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摘要: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 但是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质检机构加强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可以避免问题产品的出现和泛滥。本文着重探讨质检机构加强管理工作和提高工作质量的几点措施。

关键词:质检机构,管理工作,工作质量

参考文献

[1]翟庆军.树立市场新观念提高质检机构能力[J].现代商贸工业.2008.

[2]李爽.质量管理八项原则在质检机构中的应用[J].中国质量技术监.2007.

[3]刘志江.质检机构如何科学管理, 提高检验报告的公正性[J].中国科技博览.2009.

对招投标机构全面市场化的思考 第4篇

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措施论文 第5篇

摘要:

招投标工作是公路工程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整个公路工程项目的实施有着决定性的作用,这样对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问题进行分析就有了必要性。本文基于此较为详细的分析了我国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中现存的问题,简要说明了我国招投标工作的管理现状,最后对一些招投标管理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措施,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

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措施

1.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招投标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首先,在招投标管理工作中,没有对投标企业的资质进行必要的审查工作,过于轻率地决定投标企业,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投标企业审查参考标准。大多数企业资质审查工作都是走走形式,没有深入了解并审查投标企业,更有甚者没有考虑企业的施工能力和施工条件就盲目投标;此外,工程标段划分不够合理也是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当前也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规划标准,大都是参考领导自身的意愿,一般来说领导都不是很了解公路工程的具体的招投标工作,这就使其划分随意性过高,大大降低了标段划分的合理性,一般也会造成许多的科学问题,进而影响到工程最终的整体质量。

1.2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我国的招投标管理工作相比于其他发达国家来说还比较落后,招投标施行也较晚,发展时间较短。要依据我国招投标工作的实际情况来制定法律法规,根据招投标工作在实际工程中应用存在的问题来修整法律,当然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不断积累实践经验,这也就致使现有法律无法满足招投标工作的实际需要,容易找到法律的漏洞。

1.3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现象较为严重

有一些地方为了扶持企业的发展在进行招投标工作中存在地域保护措施,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公平性,有许多地方公路工程的建设都存在这一现象。地方保护措施从表面上来看符合各种要求,但在实际上还存在一些垄断以及暗中交易问题,这些就是违法行为。例如:一些公路工程,政府为了打造地方标志性产业、推动经济发展,暗中分配施工企业,这就造成了行业垄断现象的出现,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

1.4招投标代理机构管理混乱

由于招标代理机构回报率较高、投资较少,而且准入门槛低,使招标代理机构数量快速增加,这就造成了招标代理机构混杂。另外,招标代理机构行业内的竞争也愈加激烈,更影响了管理质量,还有一些代理机构过于注重代理资格,为获取代理资格迎合招标人的思想,还利用专业知识帮招标人找法律的漏洞,使违法操作合法化,从中牟利,失去了中介价值。

2.招投标管理问题出现的原因分析

2.1相关制度体系滞后

有很多的投标人过于看重利益,为了最大程度的获取最大的利益而去寻找法律上的漏洞,不按照要求的运行秩序进行招投标管理工作。当前在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常见的抬标、围标及借壳投标等行为就是找现有法律漏洞而采取的;究其根本原因就是现有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或是现行制度已经滞后,没有办法去应对新出现的问题,所以公路工程招投标的相关法律制度要跟上时代步伐、与时俱进,从而减少相关现象的出现。

2.2对违约处罚力度较小

在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中之所以存在那么多问题,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行政执法问题,对招投标违约的处罚力度不够,违约成本较小,这样就使法律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就无法从根本上打击违规分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所以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还有严格执法,加大违法的处罚力度,从而提高招投标违约的成本,减少违约现象。

2.3社会信用度较低,履约意识差

在公路招投标管理工作中违约是常见的问题,这从根本上就是因为社会信用度较低,投标人的履约意识较差;大部分中标单位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约行为。有一些中标单位不与业主商量就直接调换项目管理人员并修改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然而在招投标法律中对更换项目管理人员是需要经由业主同意和审批的,所以中标单位随意更换项目管理人员就是一种违约行为;除此之外,在招投标合同的管理方面也存在此类问题,招标人管理意识薄弱,对项目管理人员的选择没有较为合理的标准,这些都会导致问题出现。

3.解决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问题的相关措施

3.1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设定监督部门

根据《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评标要由依法成立的评标委员会来进行,招标代理机构或投标人都不能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是专门负责项目工程评标工作的临时合法组织,其责任就是根据评标准则以及相应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相应的评审,并推选中标人。另外,评标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要求较为严格,一般是由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的,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要求经济、技术专业人员要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而且这些人员一般要在省级甚至国家级评标专家库中进行抽取,人员技术性、专业性程度高。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法:一般适用于性能标准、通用技术或招标人对技术和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评委会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对方法进行调整,并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相关调整。对于报价低于标底较多的要进行质询和答辩来保证报价的.准确合理。对公路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进行科学的管理是招投标管理在工程管理中应用的表现之一,可以提高管理效率。另外,要依据法律法规设定专门的监督部门,从而全程管理整个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

3.2严格执行招投标责任制度

在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方面必须严格遵守《招投标法》的相关管理规定,对于可以对外公开招标的项目采取合理的方式公开招标,让施工单位自行选择,然后对中标单位按照提前制定的审查标准进行系统的审查。在公路工程招投标的管理过程中还必须严格遵守招投标责任制,及时确定招投标管理工作的相关责任人,划分其职责,做到权责分明。这样,对在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违约违法行为都可以由相关责任人进行负责,这样就可以较为有效的制约招投标工作中的违约违法行为,同时也可以减轻一人权利较大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做好公路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

3.3完善招投标信息网络

进入现代化信息时代,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可以利用网络技术将招投标信息发布到网络上,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交易的成本,同时还可以提高交易速度。应该建立全国统一的公路工程招投标信息网,方便招投标工作。各个招标方就可以把招标信息发布到招投标信息网上,投标方也可以依据自身的技术水平、生产能力、施工力量以及人员储备来进行选择,从而有效提高招投标工作的效率,还可以提高招投标透明度,有效减少暗箱操作等不公平现象,同时还可以依据信息网络进行一些信息交流,使双方更加了解。

3.4加强行政管理以杜绝地域保护措施的出现

对于公路工程中出现的招投标地域保护措施,行政部门应该不断加强管理,尽量避免地域保护措施的出现,以保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除此之外,他人也不可以以政府的名义对公路招投标工作进行干预,因为这样往往会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所以地方政府要公平公正的对待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不要应用地域保护措施。

4、结束语

招投标管理工作使一项非常重要的经济活动,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快速发展。在公路工程中招投标管理工作更显得重要,所以在招投标的实施过程中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不断完善投标评标方式,并不断健全招投标相关法规,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保障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双丰收。

参考文献:

[1]刘爽.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12).

[2]齐荣.公路工程招投标的分析与探讨[J].山西建筑,2012,(9):9-12.

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措施 第6篇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国家法规的健全,国家加大对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的管理力度,工程建筑市场将逐步走向有序化、规范化。为在工程招投标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有章可循,把人为因素消除到最小限度,消除不正当竞争方式和行为,真正体现竞争的公开、公平、公正。对此,笔者谈几点认识。

关键词:招投标;工作;管理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在新的形势发展中应运而生,但由于招标投标工作立法不尽完善,建筑市场发育不健全等因素,至今招标投标步履艰难。纵观建筑市场,由于“僧多粥少”,业主发包工程的压级压价,施工队伍中的“转包挂靠”,施工中的企业垫资,招标投标中的行政干预,工程竣工后的工程款拖欠等屡见不鲜。

施工招投标是工程建筑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竞争方式,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

中标人,是邀约和承诺的实现,能够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作用。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招标投标法规,依法治乱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竞争机制的产物。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就要求要有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有一套完整的法制体系来约束各方。目前国家已经有了《建筑法》,我省颁发了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对抑制建筑市场的不良行为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还必须有针对性的严格规范招投标的行为。

1、制定“建设项目交易中心管理办法”,健全“建设工程违规处罚办法”。从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几起工程事故的“集中亮相”,新闻媒介的爆光,中央主要领导同志亲的自过问。一时之间,工程质量问题成了举国上下普遍关注的问题。目前,这家建设部和省、地先后下发了《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工作方案》,国家建设部、监察部下发第68号联合部令《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和办法》;我们双鸭山建委成立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尽管成立了“交易中心”但也只能叫“住宅或楼房工程项目管理中心”。为数很多的专业建设项目如交通、水利、电力工程等均在外“独立”运作,排除了建设行政法律手段,制定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管理办法,使专业建设项目统一纳入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的管理。

2、严格对建设、施工单位资质审查,做到有量化指标的详细规定。要授权招投标管理机构,根据量化的规定,严格审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乃至项目经理部的资质。凡不具备发包工程资质的一律要求由政府批准的代理机构代理招标。通过对施工单位乃至项目经理部的资审,把无资质企业和素质差的队伍清理出建筑市场,坚决砍掉那些东拉西揍的无实力、空架子的施工队伍,遏制工程项目的“转包挂靠”,层层转包,缓解“僧多粥少”的矛盾。

3、建立高层次的程序法律,明确各自权力。对建设工程甲乙双方、招标办、评委、工商、监察、公证等有关部门的权利、义务责任及招投标中心“标底泄露”、“明招暗定”、规避招标的行为以法律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以增强法律意识,便于依法查处。

二、设立执法队伍,强化工程项目执法监察

之所以造成建筑市场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一方面是法律不健全,无章可循;而另一方面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处罚力度不够。要清除目前建筑市场存在的不报建、不招标、超规模、超概算,无证施工、层层转包、粗制滥造、偷工减料等不良行为,就必须在健全完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强化工程项目执法监察。设立综合性的执法队伍。从组织上,制度上、管理上加强对不良行查处,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决不手软,并配合舆论宣传,予以曝光,持之以恒地加强动态管理和完善招标投标等关健环节的管理。要不断深化完善监督管理方式,有效地推进适应市场经济的建筑市场管理模式的建立。要按照全国执法办的批示和建设部、监察部第68号联合部令《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的要求,搞好建设、监察、计划、工商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全力把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三、建立建筑有形市场,发展招标代理机构

为了真正实现建筑市场从隐蔽到公开、从无序到有序、从无形到有形的发展,必须建立有形建筑市场,涉及有两级政府所在地域,要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正确处理好工程项目的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的关系,从有利于工程项目建设、协调、管理、服务出发,规范建筑市场程序。通过交易中心发布信息,宣传政策,集中从项目报建到签发施工许可证的一条龙的办事程序和以各站(科、处)行使自己职能有透明度的办公,既为承发包双方提供方便,提高办事效率,又利于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在造就这样一个良好环境的同时,还应大力推行和发展一些高素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一个地(市)县不能仅有一个招标代理机构,应有两个以上为宜,也应形成竞争,以满足建筑市场交易的需要,并纳入市场的统一管理。

五、理顺招投标管理机构,强化管理职能,提高管理水平

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是执法监察、监督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和有序竞争,查处违纪行为的主要管理机构之一。要完成这一艰巨任务,必须健全完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理顺强化它的管理职能和权限范围。目前,有的地方管理机构人员东借西凑,思想不稳定,业务不熟悉,工作不扎实。这种状况应尽快改变。还有一个就是归口管理的问题,当前,交通、电信、水利、电力等系统的工程项目未纳入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自行发包,施工单位自行施工。上述建设项目应归在建设市场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之下,使其管理职能真正到位。作为招标管理机构,应在监督管理招标投标工作中自觉遵循“公开、公平、公证”的六字方针,严以律己,秉公办事,在工程项目报建、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合同审签等各个环节进行高质量和高标准的管理、监督、服务,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推动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抓好招标投标后的跟踪管理,巩固招标投标成果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交易行为过程。招标投标、决标前双方还没有建立依托法律的交易关系,只有决标后,甲乙双方签定了合同,这种交易行为才通过合同的法律形式正式确定下来,双方的法律关系才受到保护。因此,从中标后的跟踪管理和评价招投标是否成功的角度来看,只有通过监督检查双方对施工合同各项条款的履约情况来体现。

首先是把好施工合同的审查关。要从维护建筑市场的程序和招标投标的成果发,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和真实性,审查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据掌握,有的工程甲乙双方通过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签订合同后,双方又重搞私下合同,俗称“阴阳合同”。乙方明知违法不敢讲,这类施工合同,在今年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工作中应抓出典型,坚决查处。

二是把好甲乙双方履约关,要从维护合同法律的严肃性出发,监督甲乙双方贯彻经济合同“实际履行和适当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内容,注重合同履行管理,跟踪合同的甲乙方有无变化?施工单位是不是挂靠?有无转包?通过加强对合同的履约行为管理,确保合同全面实施。

三是把好合同纠纷的调解关。甲乙双方出现合同纠纷时,根据经济合同当事人的请示,在进入仲裁程序之前要积极参与调解,及时处理纠纷;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照仲裁法进行仲裁。

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措施 第7篇

我把关于承包贵校学生食堂的具体工作实施细则及经营方针、管理措施等,简要汇报如下:

一、经营方针

以服务学生为核心,靠优质的服务,靠不断翻新饭菜品种花样,赢得荣誉;以实惠、卫生、可口,薄利多销为基本原则;听从校方的管理,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食品卫生法》,严格操作规程。保证让学校放心,让师生满意。

二、管理措施

食品安全问题是食堂管理中作重要的问题!应从七个方面做好工作:食品采购卫生、食品储存卫生、烹调加工卫生、餐饮具洗刷消毒卫生、环境卫生、出售卫生和从业人员卫生。

1、严把进货关。坚持杜绝来路不明的各种货源进入食堂。做到分工具体,责任明确,由专人负责进货,定点进货。不合格的菜、肉、鱼、油、佐料等,坚决不要。

2、严把处理关。进入食堂的蔬菜,在细加工之前,一定要摘好洗净,在干净的水池中清洗3遍以上,然后,转入干净的清水中浸泡半个小时以上。在细加工之前,做到生熟食品分开,容器分开,工作区分开,杜绝交叉感染。保证煮熟、煮烂,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规定加工食品,保证让学生吃得放心,吃得舒心。

3、保证做到不合格或霉坏变质的食品不上柜台,剩余饭菜不上柜台,加工失误(过生或过糊)的饭菜不上柜台,天天重复的饭菜不上柜台。

4、工作人员要讲究仪容仪表。上班期间必须穿戴工作服,并做到衣冠整齐,干净卫生。同时,必须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勤剪指甲,女的不浓妆艳抹,不留过肩长发,男的不留胡须。

5、搞好室内卫生,不准有蚊、蝇现象。保证碗、筷餐前消毒,(煮沸和用特定消毒措施处理)做到无水垢、油垢现象。确保卫生安全。

6、厨房要保持设备整齐划一。工作台、餐具、炊具、地面、墙面按时消毒,干净无异物。冰箱保持干净卫生,分档分类存放食物(生熟分开、肉类、鱼类、海鲜类等分档分类保存)。

7、工作人员必须听从领导,服从分配,尊敬校方的领导和老师,爱护学生,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8、严格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态度和蔼。上班期间严禁干私活,严禁接朋会友,严禁带小孩,严禁脱岗、串岗,严禁打闹、吃零食及其他不文明的语言和行为。严禁在公共场所乱扔杂物、烟头,随地吐痰,聚众喝酒等,不得穿着工作服去厕所。

9、全体工作人员都应熟练掌握消防安全常规常识,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标准,确保不出问题。要作到人走灯灭,人走水停。注重节约。珍惜食堂和学校的一草一木。

三、人员配备及要求:

食堂员工是食堂生产经营中的首要因素,是最重要的资源;是保证食堂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的决定性因素!

1、根据饭堂岗位需要科学的合理配置。

2、对所有人员先进行体检,然后按有关规定,定期和不定期体检,如有特殊情况,像重感冒等都要暂停上班。

3、保证按点、按时开饭,聘请的工作人员数量服从于校方的实际需要。

4、对工作人员不断进行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

5、对工作人员实行量化考核管理。鼓励他们不断推陈出新,一旦其合理建议被采纳,则视具体情况给予物质奖励。

四、厨房、设备、餐厅

1、厨房的布局:保证工作流程连续流畅;厨房部门力求紧凑靠近;符合食品卫生和生产安全要求;集中加热设备,整合厨房资源;留有调整余地。

2、厨房的设备:具备安全性原则、实用便利性原则、耐用可靠性原则、发展更新性原则。

3、餐厅设计原则:秩序安全原则、高效实用原则、经济持久原则、舒适美观原则。

五、食物的营养与中毒的处理

1、食物的能量和营养价值做到平衡膳食与营养配餐。

2、了解常见的食物中毒进行预防和禁止,同时学习各种救治措施。

六、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和饮食教育

1、了解食堂经济情况监督食堂经济活动

2、保护好财产的安全和完整为食堂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3、了解学生时期对营养的需求程度,加强对学生饮食教育的方法

七、尊重校方的指导意见,加强与校方的交流和沟通

1、定期向校方汇报工作情况,征求校方的意见和建议。

2、定期了解师生对食堂的意见和建议。

3、按时交纳承包费、水电费和其他应交的费用,不拖不欠。

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措施 第8篇

一、我国水利工程招投标现状

1.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机制不完善。

我国当前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机制不完善, 一些制度也不健全。在我国当前的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中, 政府职能部门层次较多, 企业单位在进行招投标过程中需要经过很多程序, 而且有时会有一个层次上有多个职能部门管理的情况, 在同层次政府部门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时, 企业即使东奔西跑也很难忙出结果。另外, 由于制度不健全, 即使一些企业在没有做好充分准备的情况下进行招标, 政府机构很难对其进行到位的监督管理。

2. 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标准不规范。

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标准不是唯一确定的, 一些人受到利益的驱使, 在招投标过程中做些手脚, 使得招投标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 严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投标管理应当公开透明的原则。

3. 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不公平竞争。

(1) 首先由于目前我国的水利工程竞争压力大, 投标企业在数量上远远超过招标企业, 因此导致僧多粥少的现象出现, 在这种情况下,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只有无限制压低施工投标价钱, 甚至是恶性压低价钱, 才能在众多的投标企业中中标。

(2) 由于水利工程投标企业资金方面的限制, 他们也是极其愿意找一个投标价最低的单位进行施工, 这就造成在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双方都无限制地重视价钱, 只要价钱足够低, 就能以绝对优势压倒竞争对手, 而对质量、效率等因素全部忽略不考虑, 造成在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不规范, 甚至为工程埋下隐患。

(3) 在我们的生产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 有一些没有资质进行投标的企业, 在进行了一些“社会活动”之后, 以有资质单位的名义进行投标,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竞争的不公平。

二、加强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措施

1. 完善管理机制。

首先应当完善我国的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中的各项制度, 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过程进行严格的规定, 做到有法可依。其次, 我国的各级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都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做到有法必依。最后涉及到企业的招投标管理, 应当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基础上, 更加严格地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管理规定, 以确保既符合国家规定, 又能在一定程度上优化招投标管理程序, 确保招投标的质量。

2. 规范水利工程招投标的过程。

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国家政府机关应当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不能为自身的一点小利益而辜负国家和人民对政府机构的深切期望, 要在单位进行招投标的前期对单位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讲, 指导企业进行规范化的水利工程招投标;在招投标进行过程中, 对招投标双方都要进行严格的监督, 确保按照规定进行。对于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问题的企业, 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防止养虎为患, 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3. 使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水利工程中一个公平的评标原则对招投标过程实现公平是极其重要的, 因此在制定评标原则时需要特别注意。首先在对进行评标的人员选定上需要注意, 要首选那些水利工程工作经验丰富、思想政治觉悟高的人。其次在评标标准的制定上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对工程中的任何一个过程都需要认真揣摩, 仔细计算, 制定合理的经济的评标标准。最后在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要对这些评标人员进行严格的监督, 防止其中一些心术不正者为谋私利, 出现行贿受贿现象, 对整个工程造成损失。

三、强化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重要性

1. 提高水利工程施工整体质量。

强化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 可以规范招投标双方在进行交易过程中各种行为, 使招投标双方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能够使招标方选择最优的投标方对水利工程进行施工, 优化施工过程, 节省施工成本, 提高水利工程整体质量。

2. 节约水利工程整体施工成本。

强化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能够使投标人在进行投标的过程中公平、公开、公正地进行竞争, 能够按市场上的招投标价格规律进行投标, 使各投标方能够根据自己的施工质量合理地定价, 确保投标方的施工利润。这样不仅能够确保投标方基本利益, 而且还能够提高水利工程施工质量, 从而能够实现在质量第一的前提下, 各投标方合理、有效竞争。

3. 减少甚至消除腐败。

加强在水利工程中招投标的管理, 能够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更加规范化, 能够减少借用资质承包工程等违规承包现象的出现, 使水利工程建设更加公开、透明地进行, 这样不仅能够有效地减少甚至消除腐败, 而且在水利工程进行招投标过程中, 在没有行贿受贿影响下, 招标方和投标方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平等、自由的竞争中去, 能够发挥自己的才能, 尽最大努力地去为工程施工的质量和效率做贡献。随着水利工程中招投标管理的规范化, 不仅能够使水利工程建设更顺利, 而且还能从根本降低建设成本。只要招投标双方都严格按照规定的招投标管理进行, 就能有效地降低腐败的发生。

总之, 做好水利工程建设有助于社会稳定, 有助于国泰民安, 有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做不好则可能会祸国殃民。要想做好水利工程建设就必须加强对水利工程的招投标管理, 就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 任何人都不能因为一己私利影响整个工程的建设。只有每个人都公平、正直地对待自己的工作, 那么水利工程建设才会有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 水利工程的质量也才能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沈雨辰.关于加强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探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3 (24)

[2]刘宗柏.浅析加强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有效对策[J].水利电力技术, 2012 (03)

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措施 第9篇

关键词:代理 代理权 招标

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是招标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投标竞标工作并非都是法人代表自己亲历亲为,当然这也是不现实、不经济的低效行为,绝大多数法人都是授权委托本公司员工或其他人员前来参加投标、谈判、签约等一系列民事行为。招标人一般通过书面审查被代理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证件来履行形式审查工作,防范代理权纠纷引起的法律风险。在《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中并无具体条款详细表述代理相关问题,因此,本文结合民商事法律和招标采购工作实践谈谈对代理相关问题的粗浅认识,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1 关于代理权性质的认识

通常认为,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但是就代理权性质就有数种理论学说,以下选择四种有代表性的学说理论进行讨论,试图对代理权有一个新的认识。

1.1 权力说: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代理权是一种权力与义务关系,代理人被授予改变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权力,被代理人承担接受这种被改变了的关系的相应义务。代理人的权力不是由被代理人授予的,而是由法律授予的,只是由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委托合同才使法律规则发生作用,其结果是代理人得到了这种权力。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有一定合理性,但未免有失偏颇,权力其实更多是代表公共权利层面,更多程度上属于公法领域的概念,被代理人授权给代理人本身属于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的“意思自治”的行为,代理人投标、谈判或签约前一般会出具本人或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很难看出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的介入,其应该是私法域中平等主体之间进行的“平权行为”。

1.2 民事权利说: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代理制度本身是为了代理人的利益而设的,因为权利的最终落脚点是为权利人所享有的某种利益。笔者认为,权利与义务往往是彼此对应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把被代理人授权代理行为比照或视为一种形成权,无须代理人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即可完成的一种民事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在招标实务中,大多数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都是本人或者说被代理人出具有其签字并盖章的书面授权,很难见到代理人在上面签字表达自己的意思,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民事权利说也有片面之处。

1.3 能力说:日本学者广度清吾先生认为,权利能力是一种静态资格,行为能力是动态资格。笔者认为,依此推理,代理权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一样,是法律上的一种特殊权力。但是,事实上代理行为需要代理人“为本人计算”而为一定的行为,对代理人来说需要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而非仅有权利能力所能完成的。在招标工作中,我们很难看到法定代表人会把投标这么重大的民事行为授权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这对商家来说,是不安全也是很不理智的行为,从这个层面来说,代理权显然应属于行为能力,而不属于权利能力。

1.4 资格说: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代理权并不属于民事权利而是一种资格、一种权限、一种法律地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取得依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本人的授权,是以本人名义从事一定法律行为的资格或地位。对应招标投标工作来说,法定代表人是法律授权的代理人,授权代理人是法定代表人依法人人格和法人意思授权的代理人,二者是依法律或授权而获得参与投标、谈判、签约等民事行为的资格,其法律行为的效力、收益与后果均得归属于法人或被代理人。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民法通则》规定了授权问题,《合同法》规定了委托合同问题。以上关于代理权本质的各种理论学说,在学理上都有一定的合理内核,综合参照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民法中代理权制度设立的意义及相关代理条款的立法宗旨。

2 关于招投标中两种特殊行为的理解

2.1 传达意思的 “使者”行为。“使者”行为并非法律概念,但其与代理行为有相似的外观,其差异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首先,使者重在传达,不能也无权独立作出意思表示,仅能传达被代理人内容相对确定的意思表示,有时还要法人代表或被代理人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书面证明来佐证使者传达意思内容的真伪。而代理人可以独立作出意思表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其次,代理行为形成“被代理人——代理人——相对人”三方法律关系结构。“使者”行为形成被“代理人——相对人”双方法律关系结构,使者因其未获授权未能进入该法律关系。第三,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使者”仍可传达意思表示,而不受法律禁止条款的限制。最后,“使者”不需要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作为使者,显然其与年龄和精神并无相关。在招标工作中,前来参与投标的不同行为其法律效果大相径庭。

2.2 基于“复任权”的复代理。复代理是与本代理相对而言的,复代理是代理人为了实施其代理权限内的行为,基于复任权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本代理由本人选任代理人或者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复代理之要件:一,有本代理存在,复代理以本代理为基础,故复代理权不得大于本代理权,大于部分成为无权代理。二,有复任权。代理具有依赖关系,若无本人授权或事后的追认,代理人选任之复代理人的行为对本人不发生效力。

3 违背法律规则的无权代理行为

3.1 超越代理权限范围的无权代理。《合同法》第399条: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擅自以他人名义实施的行为,

超越代理权限实施的行为和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他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均构成无权代理。而在“被代理人不予以追认时,则不产生代理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的规定,应由行为人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人或被代理人是基于招标项目进行授权,即“一项目一授权”,这与品牌经销商“永久”代理权相区别。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第一位经销商一旦向生产厂家报备代理信息后,生产厂家承诺授权后其他经销商即便代理过此种品牌也无法取得代理权,进而无法投标。如若因之前的项目授权委托书前来投标,多数情况下构成无权代理。

3.2 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无权代理。《民法通则》第66条第3-4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法律上的“恶意”,我们不能望文生义将其理解为道德层面含义,应该理解为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因为这是区分法律责任主观要件的前提。在招标实务中,由于部分项目完成周期较长,而代理人可能因为工作变动、辞职或其他因素脱离原单位,而代理人仍然用“空白委托书”或具有长期授权的格式合同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投标、谈判或者签约的,招标人凭借其符合形式要求的权利外观与之进行相关民事活动,这并不违背“恶意串通”的相关条款,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为被代理人并未告知,代理人也不可能道出实情,招标人也没有“知道”的法律义务,故招标人并不承担侵犯被代理人利益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这也是立法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体现。

3.3 擅自转委托产生的无权代理。代理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如果代理人擅自转委托,可能会侵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或很难按照被代理人的真实意思完成相关民事行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在有利于被代理人的利益范围内,代理人才能依法将代理权转委托给他人——再代理人,并且应当就转委托代理权的行为向被代理人负责,且一般以被代理人的同意为条件。否则,代理人应对其转委托的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对代理权制度设立的立法宗旨应该正确把握,对招投标领域中出现的代理权问题应该正确定性,防范由此引发侵权纠纷等法律风险,我们应该在操作程序和规章制度上加以完善,为招投标工作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环境。

参考文献:

[1]梁慧星.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M].法律出版社,1991:100-

101.

[2]彭万林.民法学(第3版修订本)[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33.

[3]郭永强.代理商基本法律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05.

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措施 第10篇

摘要:本文作者结合近年招标代理工作的实践经验,从招标代理的产生、概念、权利义务、作用及意义等视角,探讨其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这一系统工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最后概括出招标代理已作为整合招投标全过程经济性和时效性的最佳选择。

关键词:招投标;代理机构;降低成本

引言

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国家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以后,我国招标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招标事业蓬勃发展,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改革举措,改变了千篇 一律的工程管理模式。招标作为一种能够优化资源配置的采购方法,已逐渐深入人心并成为公共采购的主流方式。

1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的概念、范围、权利义务

1.1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概念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服务性的社会中介企业,是指接受业主的委托,通过自身“公正、公平、公开、规范、合法”的专业服务。同时,招标代理还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联系的桥梁,是政府管理招标人的招标行为的纽带。因此,招标代理机构是典型意义上的社会中介组织。

1.2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范围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属以上必须招标的范围,且招标人又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必须办理招标代理委托事宜。

1.3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与义务协助甲方择优考查选定参加投标的投标单位;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协助甲方审查投标单位的资格并报招标机构审查;按规定标准收取招标代理费;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利益;组织编制、解释招标文件,并协助解决相关问题;发布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负责邀请专家,成立评标组织机构;组织并主持开标、评标、定标工作;接受国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关行业组织的指导、监督。

2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的意义

2.1有助于建筑市场规范化招标代理以自己的力量完成招标代理工作,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招标代理应不断加强对自身行为的规范,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防止问题的发生,确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健康。

2.2进一步完善政府约束机制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准则。要做到这一点,仅仅依靠自律机制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 2.3以低投资创优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成立以来,一般都能协助建设单位控制建设投资额至最低,同时满足建设工程预定功能和质量标准。随着建设工程寿命周期费用思想和综合效益理念被越来越多的建设单位所接受,招标代理也进一步协助建设单位在寿命周期费用和综合效益上做文章,以期进一步使建设投资降低,确保以最低投资创最优工程。从而大大地提高我国全社会的投资效益,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挥的作用

3.1推进了工程建设管理方式社会化、专业化的发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在《招标投标法》颁布之后应运而生的新事物,它的引入,弥补了我国传统的临时“筹建组”、“指挥部”等工程建设管理模式中存在的弊端,有助于招标经验的积累。

3.2保证了招投标活动及相关文件的合法性作为一支专业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能够在满足招标合理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力争使招投标过程中主要环节与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冲突,并保证招投标活动及相关文件的合法性,维护招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了招投标工作效率,且通过招标代理实践经验积累,业务能力得到磨练,企业的专业化程度不断增强,促进了招投标文件质量的不断提高,更进一步保证了招投标活动及相关文件的合法性。①由于招标文件编制存在缺陷或错误可导致招标投标过程不顺利的现象,或发生歧义,或产生投诉,甚至导致招标失败。特别是作为招标文件一部分的评标办法,对于引导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一份好的评标办法不仅应当能够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选定中标人,而且还应正确地引导投标人规范地竞争。②从事招标代理的人员为工程建设领域的专业人士,熟悉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招投标流程及建设工程交易和建设主管部门办事程序,在进行招标的过程中,能做到按照法律法规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招标工作。③协调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工作。由于招标人处于主动的地位,容易将招标以外的一些条件强加给中标人,产生不平等的协议,使招标流于形式。有时中标者也找各种理由拒绝或拖延签订合同争。

3.3降低了工程造价,提高了投资效益招标代理制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得到普遍施行,在交通、铁道、水利、电力、机电、冶金等领域也不同程度实行,通过专业招标代理的运作和其在招标文件中有关投资控制的招标条款,可有效控制工程投资,而作为自行组织招标的投资者一般很难做到。没有实行招标代理的建设工程,其出现投资失控的概率较大。如某房产公司开发的一个建筑面积25050m2的工程,总投资1.2亿元。其桩基工程施工招标由该公司自行进行,桩基工程合同价为365万元;桩基工程施工完毕后,结算价竟然达到了1128万。其投资增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招标文件中结算条款约定不明确导致的。

4结语

招投标合作代理协议- 第11篇

合作人(甲):×××身份证号:

合作人(乙):×××身份证号:

合作人(丙):×××身份证号:

合作人(丁):×××身份证号:

×××与×××、×××、×××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与×××、×××、×××在符合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同意合作开办×××××咨询有限公司在××××建设工程招标及采购招标代理分公司,自愿结成合作经营关系,乙方、丙方、丁方提供业务资源、协助处理公司日常事务,合作人按出资比例享受税后利润,并按出资比例承担公司经营成本及风险。

第二条 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采购招投标代理、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第三条 四方出资比例为:×××50%;×××15%;×××15%;×××15%,另5%作为机动,由合作人年末共同协商决定如何分配。

第四条 合作年限:2012年4月20日至2013年4月20日。

第五条 工作安排:×××为公司负责人,承担公司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并负责与总公司的联络;×××、×××为经营负责人,负责提供业务资源;×××为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公司日常事务。

第六条 财务管理:×××负责财务会计,×××负责出纳。本公司不向外借款,如有以本分公司名义的借款行为,由经办人(或参与的合作人)负责,其他人概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第八条 新合作人加入:须合作人共同同意。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在协议范围内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合作利益按出资占比分配。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第九条(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本协议到期后,四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可不另续约,有效期延长一年。

第十一条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各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必须合作人共同同意,并签字认可。所有合作人签字认可后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二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丙方(签字):丁方(签字):



签约地点:×××

招投标代理合同协议范本 第12篇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工程招投标事宜签订以下协议,

以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 工程的基本情况 1.工程名称: 2.招标范围: 3.工程地点: 4.工程规模:平方米 5.总投资额: 万元

二. 工程相关批准文件

三.甲、乙双方确定以以下方式明确评标及定标方式:

1.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2.计价方式:( )工料单价 ( )综合单价 ( )优惠比率 ( )工程量清单价格

3.评标方式:( )经评审的最低价 ( )综合记分

四.乙方代理业务范围: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全面负责以下与本项工程有关的招投标工作:

1.拟定招标方案

2.拟定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3.审查潜在的投标人的资格

4.编制招标文件

5.组织现场勘察和答疑

6.组织开标、评标

7.配合甲方参与开标、评标

8.草拟工程施工合同

9.编制标底

五.招投标代理费用 1.甲、乙双方同意本次代理费用为人民币 元。 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上述代理费用以如下第 种方式支付:

(1) 本协议签订并生效以后,甲方预付10%,余款在甲方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后一次性付清;

(2) 全部代理费用应当于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次性付清;

(3) 全部代理费用由甲方与中标人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后予以一次性付清。

3. 付款时间的约定:

(1) 乙方同意所有付款在达到付款节点后,于当月31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具体表格请详见附表1 《款项支付申请表》)提报至甲方;对未提报款项甲方无义务支付。

(2) 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经审核通过无异议后,应于次月10日-15日进行付款。

(3) 如因乙方疏忽,逾期提报款项申请,则视为乙方默认为该笔款项的支付延至下月。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与甲方无关。

六.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委派人员参与工程招投标的一切活动(包括参与开标、评标与定标),并且提出合理的意见与要求。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甲方认为不称职或不适合参与招标工作的乙方工作人员。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招投标阶段及时提供详尽的书面情况汇报。

七.甲方的义务

2.甲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及时提供与招投标代理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上述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进行招投标代理工作,并对乙方提出的书面问题予以及时回复。

4.甲方应当在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时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5.在代理工作中,甲方若对其中重大事宜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八.乙方的权利

1.有权拒绝履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行为。

2.在授权范围内,乙方有权全面代理甲方进行招投标代理工作。

3.有权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建议甲方更换乙方认为不称职或不适合参与招标工作的甲方工作人员。

九.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招投标代理工作。

2.乙方应当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自身的义务,为甲方全方位的提供招投标代理工作,不得超越甲方的授权范围。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确定的代理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4.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提供招标计划及相关的招投标资料文件,并有义务向甲方作好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

5.乙方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约定,对涉及甲方商业机密的文件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

向第三人透露。

6.乙方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努力、勤恳工作,不得与第三人串通作出任何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若乙方人员与潜在投标人或甲方竞争对手人员有利害关系,乙方工作主动提出、回避,并及时更换工作人员;若甲方认为有更换代理公司必要的,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作为本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保证甲方保证,本机构及其附属机构或与其有经济利益关系的其他机构,没有也不会在本次招标工程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的供应等。若乙方违反本条内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包括市场禁入、赔偿损失等),并自愿接受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

7.乙方应当保证在代理工作中提出的相关技术方案、数据参数、技术分析等的正确性和准确性,并对起提出的相关结论全面负责。

8.若由于乙方的故意或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全部代理费用、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要求乙方赔偿所有损失。

十.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自身义务的行为即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当于代理费用 %的违约金,若此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负责赔偿。

十一.争议的解决

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方与委托方若发生争议,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十三.其他事宜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终止本协议;也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3.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约地点)签署完成。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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