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2024-05-29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精选8篇)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第1篇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申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常规材料及要求

(1)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表上贴上本人的一寸近期免冠照片,若有单位负责则压照片盖上单位公章;个人申请需提供单位名称、单位详细地址、单位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并且当场通知单位联系人,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携带被鉴定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提供完整连续的病历材料

其中,住院的需要提供住院病志原件(持患者本人身份证到医院病案室复印病志,同时加盖医院病案管理专用章之后即病志原件),原件被鉴定中心保留,再用可以再去病案室再提。

未住院的需提供急诊或门诊的病志原件并复印件、诊断书及辅助检查报告单原件并复印件,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特殊伤病情况需额外提供的申报资料及要求

(1)精神疾病需额外提供由专门的精神病医院开具的《医学精神病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智能损伤需提供智商、记忆商测定报告。

(3)听力受损需提供电测听、带******值,的听觉诱发电位检测报告。

(4)工伤职业病需提供指定医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

申请工伤鉴定的医疗期规定

申请工伤鉴定时需满足最低的医疗期

1-2个月:头皮裂伤、血肿;

3个月:颅骨,颅底骨折,头面部骨折,上肢骨折,肋骨骨折,横突、棘突、椎板骨折,截肢(指、趾),软组织挫伤,脑震荡,脏器挫伤保守治疗,烧伤(小面积、浅度),眼科一般性疾病(除外伤性白内障、视神经萎缩、球内异物外),耳鼻咽喉一般性疾病(除鼻及鼻窦良性肿瘤),口腔一般性疾病(除口腔额面部严重软组织挫伤);

6个月:骨盆骨折,下肢骨折,椎体骨折,脑挫裂伤,脏器破裂手术,烧伤(大面积、深度),眼科(伤性白内障、视神经萎缩、球内异物外),鼻及鼻窦良性肿瘤,口腔额面部严重软组织挫伤;

1年:气管外伤,股骨颈骨折,脑出血

1.5年:脊柱骨折并脊髓损伤。

因病鉴定申请时需满足的医疗期规定

(1)癫痫并脑外伤及一氧化碳中毒所致器质性精神疾病需病史2年以上。

(2)普通精神疾病需病史5年以上;双向情感障碍虚年病史以上并且男性年龄需达到50周岁以上,女性要45周岁以上。

(3)恶性肿瘤及癌症无病程要求。

(4)其它疾病医疗期一年以上。

注意:同一疾病自上次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因病鉴定(恶性肿瘤病情加重的除外),超过一年的需提供病情加重的病志资料。

法律规定

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第2篇

受理:

1.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2.提交申请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

3.相关病历资料;

4.辖区所有性质的企业(市属企业除外)中的职工;

5.职工医疗期满;

6.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表格需用水笔填写。患下列疾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及高血压疾病:一年以上的门诊、住院病历,近期超声心动报告及近期不同时期异常心电图2张以上。

2.高血压病:一年以上的门诊、住院病历,近期超声心动报告,肾功能检查、心电图检查各1份,近期眼底检查。

3.内分泌疾病:一年以上的门诊、住院病历,近一年来的血和尿化验均不能少于3次,近期心电图及眼底检查。甲状腺疾病应提供甲状腺功能检查和甲状腺扫描检查结果。

4.肾脏疾病:一年以上的门诊、住院病历,近一年来的肾功能和尿常规检查均不能少于4次。

5.消化系统疾病:一年以上的门诊、住院病历或手术记录,肝功能检查不能少于3次,血常规检查,腹部B超。胃肠疾病要提供钡餐(食道造影)、胃镜、肠镜检查报告、CT报告及血常规检查。消化器官术后疾病还应提供病理报告。

6.呼吸系统疾病:一年以上的门诊、住院病历,典型χ光片或胸部CT片,近期的血气检查,肺功能报告。

7.神经系统疾病:一年以上的门诊、住院病历,发病时和近期的CT片或核磁共振检查及报告书。癫痫疾病需提供近二年门诊病历,病历中应有详细的病情发作记录、服药记录,并提供脑电图检查材料。

8.肿瘤疾病:近几年的门诊、住院病历、手术记录,病历检查报告,术前χ光片或CT片,有并发症时还应提供相关证明及检查报告,如B超、肺功能、肝功能、肾功能报告等。

9.骨科疾病:一年以上的门诊、住院病历,确诊时和近期χ光片,CT片或核磁共振检查及报告书。

10.眼科疾病:职工的既往病历及近期一个月的就诊病历,病历中必须有近一个月内的裸眼视力、矫正视力(验光度数)及眼底检查。青光眼、高度近视和眼内疾病还应提供视野检查图(青光眼疾病要有眼压检查);眼内异物疾病还应提供χ光片或CT片。

11.耳鼻喉科疾病:职工的既住病历。耳科需提供确认耳聋时的听力检查材料和门诊病历,以及近几年的电测听检查结果和诱发电位检查结果(主观测听和客观测听)。

12.血液疾病:二年以上的门诊、住院病历,服药记录,血常规化验不少于6次,骨髓象检查报告不少于2次。若因血液病影响肝、肾等功能改变的应有相关检查报告,如肝功能、肾功能、尿常规等。

13.精神疾病:精神病专科医院(安定医院、回龙观医院、北医六院、安康医院)的住院病历或病历摘要。在各区县精神病医院住院的职工除有住院病历及详细治疗记录外还应提供上述其中一家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

14.其它疾病:近几年的门诊、住院病历,及相关检查化验结果等。

15.其它 审定:

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医疗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鉴定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情况复杂的鉴定期限可以延长30日。

2.依据上述文件规定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表格需用水笔填写; 告知:

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结论,告知申请人 经办总时限:

60个工作日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78]104号)

2、《关于加强劳动鉴定工作的通知》(京劳险发42号)条件依据:

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负伤残或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标准(试行)的通知(劳部发{2002}8号)收费项目名称:

劳动者劳动能力鉴定费 收费依据:

《关于劳动鉴定收费问题的通知》(京劳险发字(94)359号)联系电话:

浅谈劳动能力鉴定 第3篇

劳动能力是指人类进行劳动工作的能力, 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劳动能力可以分为一般性劳动能力, 职业性劳动能力和专门的劳动能力。一般性的劳动能力多指日常所需的劳动能力, 包括为自己服务的穿衣、吃饭等和为他人服务的简单体力及脑力劳动, 就是我们平常所称的生活自理能力。职业性劳动能力, 是指经过专业训练, 具备专门知识的劳动能力, 与后天的培养有关;专门劳动能力, 是指有些职业的专长性很强, 与先天因素有很大关系。

个人身体受到伤害, 损及劳动能力时可以提出赔偿请求, 而根据提出请求的主体不同, 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的程序获得证明力的鉴定结论。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当身体遇到伤害, 需要到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鉴定伤害程度, 然后到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出具鉴定书, 到法院起诉的时候才能以该鉴定结论得到采信。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受到伤害的主体不同, 适用不同的法律, 从而也需要不同的部门出具鉴定书。

作为劳动者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规定得到补偿。

第一,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

第二,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了能够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 可以是用人单位、工会、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 申请主体的顺序不同。职工所在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诊断为职业病后30日内, 先行进行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申请, 有特殊情况的, 申请期限可以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起工伤申请的, 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可以在事故发生后或者诊断为职业病后1年内, 直接向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 《社会保险法》中规定了工伤能够享受的待遇。第三十六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且经工伤认定的,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 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 享受伤残待遇。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规定, 因工伤发生的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这些费用包括治疗费用、康复费用、交通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各项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 最重的为一级, 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包括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经办机构代表、用人单位代表。

《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五章规定工伤保险待遇, 比《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更加细化, 更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对于劳动者非因公受伤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 则按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试行) (劳社部发2002年8号) 》, 由劳动行政部门出具鉴定文书。对于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主体因病或因民事纠纷丧失劳动能力, 则通过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文书,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其中第十七条规定, 由赔偿人偿付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 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各种费用的计算在司法解释中都有详细的规定。司法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 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 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

三、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第4篇

2011年12月5日,成某驾驶摩托车沿龙江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路口与顾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顾某受伤,两车受损。后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成某、顾某分别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顾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为索赔顾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成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因该事故所致各项损失153482.9元,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主张37060元。顾某主张的被抚养人为其父亲钱某(扶养年限18.2年)、母亲顾某(扶养年限20年)、女儿顾某(扶养年限4.9年,系原告与前夫所生、现与原告共同生活)、儿子郭某(扶养年限13.2年),顾某对上述4人的抚养份额依次为1、1、1/3、1/2。另查父亲钱某每月有失地农民安置补助金等收入1186.2元,母亲顾某每月有失地农民安置补助金等收入946.5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父母均有收入来源,其父母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应支持。

【裁判】

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19173.41元。

【评析】

一、没有生活来源是否限定为没有“任何”生活来源?有一定收入是否属于“有”生活来源

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生活费产生的法律基础是因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在侵害了直接受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同时,还侵害了直接受害人与被抚养人之间的亲权或亲属权,使得加害人与作为间接受害人的被抚养人之间形成了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利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父亲已逾60周岁、母亲已逾55周岁,应视为等同于丧失劳动能力,依法享有获得抚养的权利。

二、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江苏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是指在扣除被扶养人收入之前还是在扣除之后

一般情况下,原告主张被抚养人的系数总和已超过1时,被抚养人生活应直接按照系数1来计算,母亲的抚养年限最长,其余3个人的份额全部被母亲的份额所吸收。当需要扣除被抚养人收入时,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年度标准应当是指在扣除被扶养人收入之后,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被撫养人的生活。如主张在扣除之前不超过年度标准,势必将父母未得部分、子女应得部分亦予扣除,或者使得扣除部分大于父母应得部分。计算时,父母各自的收入小于年度标准,但总和大于年度赔偿标准时,若减去父母的收入,得出来的数额少于仅存在子女情况下的数额,则应以仅存在子女为被抚养人时的生活费作为最终被抚养人生活费,才能最大限度保证无收入来源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三、本案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第一种意见是分段计算总额扣减,第二种意见是分段计算视特殊情况分段扣减

在本案情形下,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年度标准应指在扣除被扶养人收入之后,那么就不适宜运用吸收法,由母亲的份额将其他3人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进行吸收,因此应该分段计算各自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分段计算时,是否需要明确计算4个被抚养人各自的数额?儿子和女儿的系数总和为5/6,已将第一阶段4.9年大部分填满,如在第一阶段明确计算各自的份额并仍然从中扣除父母的收入,势必使得最后的数额少于仅存在儿子女儿作为被抚养人时的数额,不能最大程度的保障儿子女儿作为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因此亦不适宜简单运用分段计算总额扣减的方法。

笔者支持第二种计算方法,分段计算视特殊情况分段扣减,即分别选择多种方案,在不超过系数1的前提下择优选择,最大程度的保障被抚养人的权利。

第一阶段:4.9年。

方案一:4个被抚养人的系数总和为17/6,超过1,故女儿的份额为6/51(1/3÷17/6),其生活费应为18825元/年×4.9年×10%×6/51=1085.21元;儿子的份额为6/34,其生活费应为18825元/年×4.9年×10%×6/34=1627.81元;原告父亲、母亲的份额均为6/17,父母的生活费为[18825元/年-(14234.4元+11358元)/2]×4.9年×10%×12/17=2085.26元;上述数字之和为4798.28元。

方案二:本案女儿顾静、儿子郭宏镭的份额之和为5/6,若仅存在这2人的情形下,生活费总额为18825元/年×4.9年×10%×5/6=7686.88元。

这2人均无其他收入来源,不应从该总数中扣除父母亲的实际收入。故应择优选择方案二,本阶段被抚养人生活费为7686.88元。

第二阶段:13.2年-4.9年=8.3年。此阶段被抚养人中没有女儿顾静。

方案一、3个被抚养人系数总和为5/2,超过系数1,故儿子的份额应为1/5,生活费为18825元/年×8.3年×10%×1/5=3124.95元,父母的生活费为[18825元/年-(14234.4元+11358元)/2]×8.3年×10%×4/5=4003.12元,上述数字之和为7128.07元。

方案二、若仅存在儿子的情形下,生活费总额为18825元/年×8.3年×10%×1/2=7812.38元。

儿子无其他收入来源,不应从该总数中扣除原告父亲钱秋生、母亲顾云芬的实际收入。故应择优选择方案二,本阶段被抚养人生活费为7812.38元。

第三阶段:18.2年-13.2年=5年。此阶段被抚养人只有父亲、母亲。生活费为[18825元/年-(14234.4元+11358元)/2]×5年×10%×1=3014.4元。

第四阶段:20年-18.2年=1.8年。此阶段只有母亲,扣减母亲在该阶段的收入,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8825元/年-11358元/年)×1.8年×10%=1344.06元。

综上,本案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应为19173.41元。父亲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7686.88元×6/17+7128.07元×2/5+3014.4元×1/2=7071.45元。母亲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7686.88元×6/17+7128.07元×2/5+3014.4元×1/2+1344.06元=8415.51元。儿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7686.88元×6/34+7128.07元×1/5=2782.11元。女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7686.88元×6/51=904.34元。

法官评析:

由本案交通事故审理可初步推出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参考性公式:

情形一、被抚养人没有收入

被抚养人生活费=年标准×抚养年限×伤残等级×系数

情形二、仅有1名被扶养人且有收入

被抚养人生活费=(年标准-收入)×抚养年限×伤残等级×系数

情形三、n名被扶养人且均有收入、系数相同

被抚养人生活费=(年标准-n人的收入之和/n)×抚养年限×伤残等级×n人系数之和(≤1)

情形四、n名被扶养人且均有收入、系数不同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南 第5篇

沈阳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二月

为做好2014年沈阳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保证本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平稳有序地进行,现将2014年沈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流程、工作分工、体检及其他注意事项等材料印发,制成本指南,望遵照执行。

一、2014年沈阳市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流程:

(一)材料申报并初审。

(二)材料复审。

(三)组织体检。

(四)安排鉴定。

(五)专家复核。

(六)网上公示。

(七)结论录入及下发。

二、区、县(市)需承担的主要工作:

(一)申报鉴定的基本要求及时间安排

1、受理部门:企业在职人员申报应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将材料呈报到其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市)人社局行政部门;失业人员申报应由本人或家属将材料呈报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人社局行政部门;区属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申报应由所在单位将材料呈报到各区、县(市)人社局行政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申报应由所在单位将材料直接呈报到市鉴定办。

2、准备材料: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应向各区、县(市)人社局提供:①身份证(第二代)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后返给申请人,复印件随材料存档)。②近期免冠一寸照片1张(粘贴到申请表指定位置)。③既往病历资料(门诊或住院病历)。

3、各科病退的申报安排:

(1)神经科患者申报时间为3月份-4月份;(2)内科、骨科患者申报时间为5月份-6月份;(3)眼科、耳鼻喉科、精神科、外科、皮肤科患者申报时间为7月份。

(4)各科补充申报时间为9月份。

(5)恶性肿瘤患者申报时间为3月份-9月份。

(二)审核鉴定材料

1、审核病历资料

(1)曾住院治疗的病人,申请登记时需提供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志的复印件,并在封面和骑缝处加盖医院病案室章或医务科章,没有加盖印章的住院病历视为无效病历。

(2)未住过院的鉴定申请人,需准备好门诊病历(每月二次以上的门诊系统治疗)及相关检查报告(原件、复印件)。

(3)对于病史长、病情重、但无法提供既往病历资料的申请人,要到居住地社区开具证明并向所在区、县(市)人

社局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呈报市鉴定办,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专家组批准后方可体检。

2、审核病程

依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程度标准》(国标及省标)对各种疾病病程的要求,对申请人的病程进行审核,病程=申报病退时间-所申报疾病的入院时间。

(1)精神分裂症、难治性情感障碍、难治性强迫障碍的患者需5年系统治疗史,以首次入院时间为准(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需2年系统治疗史)。

(2)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者需2年系统治疗史(须提供市级以上神经内科住院病历,并提供长期用药记录)。

(3)脑血管疾病(如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外伤等)患者需经半年以上的系统治疗史。

(4)恶性肿瘤、艾滋病患者病程不做要求。(5)除上述疾病外的其它疾病均需1年以上的系统治疗病史。

(三)指导填写鉴定申请表

初审合格人员要逐项认真清晰填写鉴定申请表,必须本人签字确认。并按要求加盖相关印章。如因表内项目填写不全、字迹号码不清等原因,影响办理因病退休(职)手续者责任自负。

(四)将鉴定申报人基本信息录入“沈阳市劳动能力鉴

定系统”。

(五)送交市鉴定办复审。提供材料包括:鉴定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病历材料(用药记录、社区证明等)以及从“沈阳市劳动能力鉴定系统”中导出的电子版表格(要求把每个人的鉴定编号标记在档案袋正面)。

(六)负责将初审或复审不合格的申报材料,返还申报人。

(七)负责领取市鉴定办下发的结论,并下发给申报人。

三、市鉴定办承担的主要工作

(一)复审鉴定材料并核实其真伪。

(二)为复审合格的申报人建立鉴定档案。不符合申报要求者将申报材料退回县区人社局。

(三)协调定点医院:通知申报人医学体检的时间、地点;监督定点医院医学体检工作。

(四)按病种安排鉴定、通知申报人鉴定时间、地点。

(五)从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鉴定专家参与鉴定。

(六)安排鉴定专家复核鉴定结论。

(七)在鉴定后2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不超过30天。

(八)在沈阳人社网()公示鉴定结论,公示期7天。

(九)公示期满后,如无举报,将结论下发到县区人社局;因举报或其他情况需延迟下发的,市鉴定办将名单提前通知各县区人社局。

四、市、县区人社局两级联手共同做好来访接待及咨询工作

鉴定结论下发后,市、县区人社局要共同做好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申报人的接待解释工作。

各区、县(市)人社局可以通过“沈阳市劳动能力鉴定系统”对申报人的复审、体检及鉴定情况进行查询。

五、体检及其他注意事项(一)全体申报人须知

1、体检、鉴定的定点医院为沈阳军区总医院、解放军202医院、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沈阳市爱尔眼科医院。具体时间、地点以电话通知为准。

2、医学检查费用由申报人自行承担。

3、申报人提交的病历资料以及在定点医院进行的医学体检资料只用于劳动能力鉴定,不作它用,用后由鉴定办存档,不再返还申报人,在申报时须明确告知。

(二)肿瘤患者须知 肿瘤患者需提供:住院病志、病理报告、手术记录、放化疗材料及相关影像学资料。(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的,需加盖医院病案室章或医务科章。)填好病退申请表,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随时到

区、县(市)人社局申报。如果未经手术、无病理报告、或未经放化疗的需参加鉴定办安排的医学体检,费用自理,在申报时须明确告知。

(三)精神病患者须知 精神病患者(需五年系统治疗、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需两年系统治疗)将全部材料上交区里,初审合格后,须由监护人陪同到定点医院检查,检查结束后,再将所有材料呈报市鉴定办复审,具体要求如下:

1、本人居住的社区出具的证明。

2、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既往病历资料以及定点医院鉴定病历。

3、参加免费救助投药的,需提供由定点投药医院出据的免费救助投药记录。定点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任选其一):①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电话:23827225、23821984.)②沈阳市铁西区精神卫生中心。(电话:25813572)③安宁医院。(电话:88081416)

(四)智能减退人员须知 智能减退人员初审合格后,由监护人陪同,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所在社区出具证明、原始住院病历及既往病历资料到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做智商测定。(电话:23827225),检查结束后,将全部材料呈报市鉴定办。

(五)骨科患者须知

申请双侧股骨头坏死、强直性脊柱炎、腰椎间盘脱出、颈椎间盘脱出、小儿麻痹后遗症等骨科疾病人员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既往病历资料及相关影像学资料,到所在县区申报,经审查合格后,市鉴定办安排现场检查及现场鉴定,请勿自行拍片。

(六)肝硬化、肺结核病患者须知

肝硬化、肺结核病患者要求提供连续、完整、详细的病历材料(门诊或住院)。最好提供2年内至少3次的影像学报告(复印件),肺结核患者可提供痰培养结果。

(七)艾滋病人员须知

艾滋病人员在办理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到省、市疾病预防控制防治中心办理疾病检测报告单,并将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报告单背面,在身份证复印件和报告单的骑缝处加盖医疗单位公章。

(八)申请到家鉴定人员须知

按照“以人为本,特事特办”的原则,对因病重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到鉴定现场参加鉴定的人员,由申报人或其直系亲属向所在区、县(市)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呈报市鉴定办批准后,适时安排专家上门进行鉴定。

(九)提供假病历资料或冒名顶替等造假行为,取消当年及下一年鉴定资格。

(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人员所提供的各种病历材料及定点医院医学体检资料、诊断资料仅用于此次劳动能力鉴

定,并存档备查,不再返给本人。

(十一)经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人员,如出现申报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由申报地人社局,在鉴定结论通知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户口所在地人社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经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人员,在办理退休过程中,如出现在各区、县(市)养老保险中心的名单中无此人信息的,请先复核鉴定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养老保险编号等基本信息,如核对无误,请与市养老保险管理局资金拨付处联系解决,地址: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电话:22510692。

(十三)申报前系在职职工,经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并且已与企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人员,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人事档案、鉴定结论单,由申报地人社局在鉴定结论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户口所在地人社局负责人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沈阳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第6篇

一、基本情况

1、“申请人”:填写申请鉴定人姓名。

2、“性别”填写“男”或“女”。

3、“出生年月”与二代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填写应一致。

4、“身份证号”填写二代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

5、“家庭住址”填写本人现住址。

6、“申请人联系电话”填写本人的家庭电话或手机。

7、“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 ” 填写存放在国家规定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资格的单位。

8、“申请人家属”填写申请人直系亲属、近亲属。

9、“与本人关系”填写“夫妻”、“子女”、“父子”“母子”、“兄弟”、“姐妹”等。

10、“申请人家属联系电话” 填写家属的家庭电话或手机。

二、患病情况

1、所患疾病预留三空项,申请人根据本人所患疾病程度,符合原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津劳局[2003]71号)规定的,分病种予以填写。注:符合 71号文件第8条规定(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致心、脑、肾、肺、肝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病情程度的,只能做为1项填写。

2、“患病时间”,填写此种疾病被医院确诊的时间。

3、“诊断证明医院”,填写出具申报鉴定病种诊断证明的医院。注:符合 71号文件第8条规定病情程度的,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和疾病所致心、脑、肾、肺、肝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合并症诊断证明要分科别出具。

4、“病情程度”,是指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前近期医院确诊的病情程度。如:脑梗塞左侧肢体肌力3级、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心功能Ⅲ级、肝硬化腹水、肾功能衰竭、糖尿病合并肾病(餐后血糖13mmol/l、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高度近视并视网膜脱落、精神分裂症系统治疗3年不能恢复正常等。

5、“符合71号文件第几条规定”,填写申报人申报鉴定病种及病情程度符合71号文件第几条规定,不同病种分别填写。

三、查体申请

查体申请预留三空项,填写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达到71号文件规定标准的疾病,与申请人的患病情况填写的疾病 1

应相一致,查体申请填写的疾病做为鉴定部门组织查体的依据。未能开具诊断证明的疾病不能填写,也不做为查体依据。

四、申请书的填写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由鉴定申请人填写并签字,确实因身体原因必须由他人代写的,鉴定申请书填写的家属负责并在申请书落款处签字注明代写。

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近亲属是指同胞兄弟姐妹、叔、伯、姨、姑、舅、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和近

4、“病情程度”,是指申请人申报鉴定前近期医院确诊的病情程度。如:

脑病,脑梗塞左侧肢体肌力3级;

肺病,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

心脏病,心功能Ⅲ级;

肝病,肝硬化腹水;

肾病,肾功能衰竭;

糖尿病,糖尿病合并肾病,餐后血糖13mmol/l、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眼病,高度近视并视网膜脱落;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第7篇

市(县、区)

温劳鉴退〔20

号 姓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个人联系电话

社 保 编 号

参 保 年 限

单 位 名 称

单位联系电话

申请主体(请在□内打√单项选择)

□1.本人

□2.用人单位

□3.近亲属

申请事由及病诊治过程简述:

本人(或本单位员工)

****年**月**日,因身体不适,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

(病),现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病情相对稳定,特提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申请,请予受理。

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

医疗诊断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收件人:

收件日期:

****年**月**日

医疗专家组检查摘要:

□根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之判定依据(),该被鉴定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

□确认意见:

医疗专家签字:

****年**月**日 市 定 劳 委 动 员 能 会 力 结 鉴 论

□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

****年**月**日(盖章)

备 注

注意事项:

(1)表格要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

(2)劳动能力鉴定面检时,被鉴定人必须到场。

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 第8篇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基本原则

在社会发展中,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遵循着一定的规律和原则, 我们在做任何事情中都要遵循事物发展的规律, 在一定的原则指引下, 依法、科学的处理问题。俗话说, 无规矩不成方圆, 关于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 同样要遵循一定的原则。通过近几年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 本文总结出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坚持的几个基本原则。

1. 客观公正原则

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 要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 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致残等级的判定, 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标准, 根据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客观情况, 确定其劳动致残等级, 最大限度的避免鉴定人员的主观因素, 在遵循一定规律的前提下, 确保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的真实性, 使得工伤职工得到公正公平的待遇, 为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2. 公开透明的原则

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 要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对被鉴定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 要依据法律规定对相关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进行公开, 确保鉴定过程中的活动及结论的公开性和透明性。遵循劳动能力鉴定的公开透明原则, 能够为当事人的知情权提供保障, 更好的确定鉴定程序的客观公正性, 进一步提高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效率, 积极化解涉及到的相关人员之间的矛盾, 为劳动能力鉴定制度公正价值的实现提供保障。

3. 劳动能力丧失状况与鉴定政策标准相对应原则

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 要保证职工劳动能力丧失状况与鉴定政策标准的对应, 根据鉴定政策标准, 对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部位和程度予以评定, 保证每个损伤部位和程度都有相应的标准与之相对应, 避免无依据设定条款的情况出现, 保证劳动能力鉴定在一定范围和标准内进行, 充分做到公平公正、以人为本、依法办事, 为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一切从实际出发, 维护社会的公平, 有利于社会保障事业的稳定发展, 对科学的鉴定手段和方法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4. 依法办理和独立办理的原则

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 还要遵循依法办理和独立办理的原则。所谓依法办理, 就是指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 相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要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 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结合在一起, 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及逆行那个劳动能力鉴定。所谓独立办理, 就是指相关专家要利用专业知识, 借助一定的诊断设备和先进仪器, 来独立的完成被鉴定人丧失劳动能力状况的鉴定情况, 做出相关的评定。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 不能随意干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鉴定工作, 保证鉴定工作依法、独立的完成。

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简而言之,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包含以下几方面程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者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受理, 在一定的时间内判定结论, 将结果送达给申请者, 申请者对结论不服或产生争议时, 劳动鉴定委员会对争议进行处理, 在一定时间范围内, 相关申请者对鉴定结论有权进行复查。

1. 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相关各方代表组成的非常设性机构, 分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两个层级, 它是劳动能力鉴定的直接受理机构, 对劳动能力鉴定实施管辖职能。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进行初次受理,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则进行鉴定再次申请的处理。《工伤保险条例》中提到,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伤职工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依据来获得完整、合法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用人单位有义务、有责任为工伤职工的致残程度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同时, 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的准确结论, 用人单位能够以此为条件来分散工伤风险。《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 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之前, 用人单位要承担一部分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 例如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就医交通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当工伤职工就医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 其所在单位要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根据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来确定职工应当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有权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来正确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工伤职工本人无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有权交由其直系亲属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此外,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也是工伤职工的法定义务, 工伤职工如果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就会取消其所拥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资格。因此, 工伤职工要依法执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义务。

2. 劳动能力鉴定的受理

申请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时, 要提交包括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在内的相关材料。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要有工伤认定资格, 即相关机构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除了受理工伤职工的申请外还对非法用工主体的职工申请进行受理, 因此这些职工或童工则不需要提供相应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职工工伤医疗的相关材料为主要依据来判定鉴定结论。委员会成员将以申请者提交的工伤医疗资料为意见, 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出鉴定结论。职工的工伤医疗资料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一定程度上将直接影响到委员会的鉴定结论。申请者出具完整的资料后,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受理此申请, 委员会要抽取有经验的专家成立专家组, 严格按照相关条例的规定,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提出鉴定意见。之后委员会在专家组意见的基础上, 进行详细的鉴定结论判断, 对工伤职工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做出认定。相关条例明确规定, 为了确保鉴定程序和结论的公正客观性, 与申请者有利害关系的委员会成员不能出席劳动能力鉴定活动。

3.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中相关条款明确指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要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遇到复杂的鉴定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 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是以鉴定结论为依据的, 因此相关机构要将鉴定结论及时送达给个人和申请鉴定的单位, 确保工伤职工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享受到应有的待遇。申请者收到鉴定结论后, 如果对结论有争议或者不服, 根据相关条例规定, 申请者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鉴定委员会再次申请鉴定, 此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对申请者争议的处理可以维护劳动能力鉴定的公正性, 为鉴定申请人获得合法权益提供充分的保障。通过二次鉴定结论的判定, 为工伤职工争取权利, 保证工伤职工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

此外, 工伤职工对劳动能力鉴定享有复查鉴定的权利, 相关条例明确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给定之日起一年后, 申请主体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 可以向有关机构申请劳动能力的复查鉴定。复查鉴定的申请主体包括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对复查鉴定的规定能够更加确保鉴定结论的公正合理性, 虽然在初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 工伤职工的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 但是由于职工的伤残情况不同, 可能会随着时间的延长, 其病情程度会发生变化, 如果工伤职工的病情趋于严重, 他们就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充分保障自身利益, 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对工伤认定完善及劳动能力鉴定的建议

相关调查显示, 目前我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方面, 例如司法救济程序较为繁琐, 工伤保险范围过于狭窄, 存在一些不公正现象等。本文对工伤认定的完善和劳动能力鉴定提出一些建议。

目前我国现行的工伤认定程序较为繁琐, 劳动者不能有效维护自身的权利, 工伤赔偿救济的周期较为漫长, 一些劳动者不得不放弃应有的权力, 因此, 相关机构要处理好司法救济程序和工伤认定程序之间的关系。相关机构要解决我国工伤认定行政化的问题, 行政化现象的存在导致恶性结果的出现, 简化司法救济程序, 提高解决问题的质量和效率。完善工伤认定程序, 还应进一步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 由于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 社会要给予劳动者更多的人文关怀, 减轻劳动者的负担, 另外, 由于企业又各种保险等制度的入住, 并不会因为对职工进行相应补偿而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对于工伤认定应当适当倾向于劳动者。国家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对工伤认定给予统一的标准, 由于标准的统一, 将会解决很多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 相关机构还要设置合理的工伤争议处理程序, 进一步提高工作的效率, 更完善、高效的解决问题。相关机构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存在违背权益制衡原则的现象, 由于相关规定的不完善, 导致一些工作人员由于一己私欲而越权、违法。相关机构要彻底贯彻权利制衡原则, 进一步细分各级权力, 使各个阶层的工作人员都明确各自的权力范围, 形成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的关系, 避免权力集中化, 对各级干部进行定期的思想教育, 最大限度的减少权力私有化, 使之为了共同的利益更好的服务群众。

劳动能力鉴定制度作为证据的一种, 要求具有法律性, 因此, 劳动能力鉴定制度应当在法律基础上来加以完善, 确保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仅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利益, 也关系到用人单位、保险机构的利益, 劳动能力鉴定如果没有科学的程序保障, 就会在鉴定过程中产生种种矛盾, 因此, 可以采取以下途径来完善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制度:废除原有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设置, 委托由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来处理问题, 由司法鉴定机构来解决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障碍鉴定问题, 可以大大提高鉴定的效率, 进一步提高劳动争议解决的效率;完善现有的劳动能力鉴定制度, 确保鉴定结论的证据属性;可以引入鉴定质证和听证制度, 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 鉴定人与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同为诉讼参与人, 他们的区别在于鉴定人是聘请的诉讼参与人或者由司法机关委托。鉴定人属于中立的诉讼参与人, 如果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在鉴定之前已经了解案件情况, 则其只能作为证人, 不能担任案件的鉴定人。如果在鉴定过程中了解案件情况的, 则其鉴定结论就不再是证人证言, 参与诉讼的鉴定人不能同时兼任证人。鉴定结论需要经过质证、认证后被采纳和采信, 引入鉴定听证会制度能够进一步为劳动能力鉴定的公正性提供保障。

四、结语

总而言之, 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的一个重要环节, 又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主要依据。通过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可以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 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者伤残抚恤金。工伤职工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工伤认定之后做出劳动能力鉴定, 来进一步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自身的义务, 为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 各行各业都呈现出繁荣发展的景象。各个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基层职工的辛勤工作, 在时代高速发展的今天, 劳动者的职业危险大大增加, 由于意外等因素导致职工伤亡的现象时有发生, 对职工的家庭生活都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因此, 对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成为社会日益关注的问题。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是评价工伤康复和办理因病提前退休、退职等的重要手段, 也是确定工伤职工的待遇、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支付待遇的主要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方法。本文主要针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问题进行阐述。

关键词: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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