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正义范文

2024-07-30

环境正义范文(精选6篇)

环境正义 第1篇

社会正义与环境正义的联盟论文

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逻辑建构的批判与反思表明,资本主义社会存在许多问题,它必将被超越。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与生产方式下,资本不断对雇佣劳动进行剥削与压迫,同时也给自然环境、生态环境带来极大的掠夺和破坏,带来严重的生态危机。在这一基本的理论背景下,美国著名的生态学马克思主义者福斯特(John Bellamy Foster)从对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的全新阐释出发,思考资本主义生态问题。他明确反对莱斯(William Leiss)式的“控制自然”理论,而倡导生态正义价值理念,并在此理念下寻求解决生态危机的合理路径,从而建构了一种新的政治哲学思维框架,提出了自己独特的生态正义理论。审视福斯特的生态正义理论,发现其合理内核与理论缺陷,对于更好地看待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贡献,更好地坚持和推动马克思主义的不断发展,更全面地认识当前资本主义生态问题的实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价值。

一、以生态学历史唯物主义为方法论前提

福斯特是依据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思考资本主义生态危机的。他认为,随着唯物主义哲学与自然科学的不断进步,马克思在很早之前就“开始谴责对自然的侵犯行为”,但由于学界对马克思生态理论研究的肤浅和零碎,因而并没有系统而深刻地把握马克思生态理论的实质。福斯特认为,他要做的工作就是批判之前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探究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的本质。在开始这样的工作之前,福斯特首先对自己的思想进行了一次清理。由于深受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如卢卡奇等人思想的影响,福斯特长期以来,都将马克思主义黑格尔主义化了,这妨碍了他从根本上把握马克思主义内含的生态哲学观点。“我多年所学习的马克思主义,成了我探索生态唯物主义的障碍。我的哲学基础一直是黑格尔和黑格尔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对实证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的挑战,这种挑战最早见之于在20世纪20年代卢卡奇、柯尔施和葛兰西的著作中,之后一直延伸至法兰克福学派和新‘左派”。这种将马克思主义黑格尔主义化的后果,就是从根本上认定馬克思主义理论“否认了辩证的思维方式运用到自然的可能性”。福斯特认为,从根本上看,马克思的世界观来源于他的唯物主义思想,是一种系统的、富含深刻生态思想的世界观。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如卢卡奇、柯尔施、葛兰西等把马克思主义黑格尔主义化,从根本上脱离马克思唯物主义哲学与辩证法的思维方式,因而无法领会马克思主义内含的丰富的生态思想,找不到正确认识人与自然关系的途径,丢失了马克思的生态思想的核心内容,自然也就不具有现实性与实质性意义。面对那些曲解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的学者,以及那些指责马克思是普罗米修斯主义者,即强调人对自然的支配和占有的观点的人,福斯特明确指出:“若期待用旧事物上加添和移接一些新事物的做法来在科学中取得神秘巨大的进步,这是无聊的空想。我们若是不愿意老兜圈子而仅有极微小可鄙的进步,我们就必须从基础上重新开始。”副福斯特认为,自己的使命就是“重新构造马克思的生态理论”。无疑,这是在他提出自己的生态正义理论之前的一个清理思想地基的必要工作。

福斯特认为,由于抽象的二元对立思维方式,唯心主义看不到马克思创立的唯物主义历史观是一种“实践的唯物主义”,这种“强大的历史唯物主义”一直对自然保持高度关注,一直将自然一物理的内容视为物质存在的重要构成,并强调人与自然之间共同进化的物质变换关系。他直接援引马克思的话,证明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辩证关系:“马克思实际上对如何调整我们与自然界的关系,对环境进程如何与社会发展和社会关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提供了大量的见解。”显然,在福斯特看来,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其实也就是生态学历史唯物主义,因为它坚持从历史变革、制度变化与社会发展的宏观视角看待和认识生态问题。我们看到,这是福斯特生态正义理论建构的方法论前提。传统的经济学迷信市场的作用,把自然资源作为商品纳入市场体系,但是,资本追求利润的本性决定了资本主义生产是一种短视行为,它不是按照符合生态原则的方式组织生产,而是把自然视为迎合市场需要的公共产品,忽视人与自然的和谐,带来人与自然的对立与冲突,并造成人们价值观的混乱,拜金主义的盛行。在福斯特看来,传统经济学狭隘的视野显然是无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后果。福斯特认为,马克思主义的生态理论根本不需要“绿色化”。马克思主义既批判了人与自然的异化,同时又对如何超越这种异化提供了科学的思考路径,因此,它本身就是丰富的、科学的和完整的理论。那些生态社会主义学家“不能充分认识马克思贡献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这样一种与日俱增的倾向:它把对生态价值以及生态形式的理解建立在与科学和唯物主义根本对立的基础之上”。在福斯特看来,生态问题绝不仅仅是一个价值问题。如果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关系这一客观事实被忽视了,那么马克思思想中的生态价值思想也就不能被挖掘出来。

正是马克思在社会历史领域内与唯心主义的斗争,才使他获得了关于“物质存在的自然一物理方面”的客观内容。从这个角度说,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又是一种“理性的唯物主义”,不仅能够从根本上有效地解决当前的生态问题,而且又能够将经济的发展与生态危机的控制有效地结合起来。福斯特认为,在马克思那里,唯物主义不仅是“实践的”和“历史的”,而且也具有本体论和认识论的特性。生态社会主义者的问题在于“拒绝了实在论和唯物主义,而把人类社会看作是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的人类社会关系的总和”。而这从根本上带来这样一个可怕的后果,就是把马克思的唯物主义思想理解成为一种抽象的、脱离现实的概念。殊不知,在马克思那里,唯物主义从来都是与自然科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如果看不到这一点,那就会犯形而上学的错误,就看不到马克思的唯物主义中内含的关于生态保护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科学认识。马克思主义一旦被这些错误的观点主导,其中的生态思想的光辉也就没有了。

福斯特认为,绿色理论中激进的生态主义者将生态问题的根源归结于科学革命的观点是错误的。“今天人们常常作这样的设想,要想成为‘生态主义者’,就意味着应以一种高度精神化和唯心主义的方式来对待自然,应当放弃据说是被科学和启蒙运动业已证明了的那种对待自然的工具性的、还原性的敌对态度。从而作为一名环境主义者就意味着与‘人类中心主义’决裂,培育对自然内在价值的精神意识,甚至如有可能应当将自然置于人类之上”。因此,生态社会主义者才会将当前人类面临的各种生态危机归结于技术本身,并指责现代性的危机就是科学技术的危机。马克思主义虽然发源于启蒙思想,但是,它是一种唯物主义哲学,与生态社会主义是截然不同的。

当然,我们需要看到,福斯特的生态学的历史唯物主义并不是经典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他自我设想与构造的生态学的历史唯物主义,坚持物质存在的自然内容,坚持从马克思的生产力、生产关系、历史变革、制度变化等范畴出发思考问题,并且把生态理论融入这些范畴,以认识当前资本主义社会的生态问题。这样一种符合生态学需要的历史唯物主义,使得福斯特能够站在一种很高的视野和平台上看待生态问题,而不是一般地就自然谈论自然,这是需要肯定的。但是,他的这种理论努力不能从根本上把握生态问题的实质,认识不到资本主义社会生态问题产生的最终动因是什么,看不到生态危机与经济危机之间的关系,在客观上极易将生态矛盾扩大化,进而认为资本主义的本质问题就是生态危机。这种方法论没有从根本上把握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基本矛盾与规律的精髓。在马克思那里,历史与实践不是两个等同的概念,实践也不直接等同于笼统的社会行动。在《资本论》等著作中,马克思从未抽象地谈论实践或者行动,实践或者行动总是在和资本主义劳动过程的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被谈论的。马克思坚决反对将劳动过程一般形式化,他指出:“劳动过程,就我们在上面把它描述为它的简单的、抽象的要素来说,是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是为了人类的需要而对自然物的占有,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一般条件,是人类生活的永恒的自然条件,因此,它不以人类生活的任何形式为转移,倒不如说,它为人类生活的一切社会形式所共有。因此,我们不必来叙述一个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的关系。一边是人及其劳动,另一边是自然及其物质,这就够了。”显然,马克思是从社会内在矛盾的角度理解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的,而福斯特则直接将马克思的实践指认为一般形式上的、脱离了现实与具体内容的“社会实践”或社会行动,他眼中的劳动和实践都是没有历史辩证法内涵的。

二、以社会正义与环境正义的联盟为基本路径

福斯特批判生态社会主义和西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思维,坚持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认为生态问题从根本上说就是一个正义问题,环境问题从来都是与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自然环境的恶劣与生态环境的破坏,对于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生存来说是一种极大的不正义,而人与自然的和谐则是符合人类需求的正义。人与自然之间、各种生物之间的关系问题从根本上说就是一种新的政治哲学,而这种政治哲学终究无法避开正义问题的纠缠。这是福斯特生态正义理论的一个基本指认。

福斯特不但批判传统的经济学,而且批判以技术的改进来建构生态正义的路径,因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技术是服从于资本逻辑的,“将可持续发展仅局限于我们是否能在现有生产框架内开发出更高效的技术是毫无意义的,这就好像把我们整个生产体制连同非理性、浪费和剥削进行了‘升级’而已……能解决问题的不是技术,而是社会经济制度本身”。因此,新技术的采用意味着对自然资源更大规模的掠夺与破坏。

福斯特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导致生态危机的罪魁祸首。资本主义生產方式是以利润为首要目标的,资本在不断积累中,实现不断地扩张,而这种生产方式严重依赖能源和技术,生态环境的破坏是不可避免的。在资本不断增值的过程中,“短期行为”往往导致长期和总体性的环境规划的缺乏,导致不可持续地利用自然资源,破坏环境。因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决定了它必然非理性地对待自然,必然超越生态所能承受的极限,并最终导致生态危机的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变革现存的资本主义制度,实施新的生态战略,才能实现生态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因此,在福斯特看来,有效的生态变革策略是“红绿联盟”,即走红与绿相结合的革命道路,如此才能化解人与自然的矛盾,才能建构符合人类生存需要的生态正义。福斯特承袭了马尔库塞提出的解决生态问题的基本路径,即将保护环境与社会主义革命结合起来。福斯特认为,生态问题的出现是同社会现实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因此,生态正义的建构必须诉诸生态革命与社会革命的联盟。一种行之有效的社会革命必须是将环境运动与社会运动紧密结合的革命,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社会正义的生态学”。显然,福斯特的理论策略承袭了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即通过人类的社会变革实现生态正义。

福斯特认为,要消除生态危机,保护自然环境,建构符合人与自然关系原则的正义理论,首要的问题是重新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摆正人与自然的地位。传统的生物平等主义的主张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人与自然在现实中不平等是一个客观现实。福斯特指出:“马克思完全确认,任何一种未来社会的稳定必将有赖于构建一种与自然界的全新的、更为均衡的合理的关系。”也就是说,不能盲目地把人与自然的平等视为生态正义的前提,不能单纯地就自然而论自然,应当在生态学历史唯物主义的视野下,将社会正义问题纳入考虑的范围,选择社会正义与环境正义的联盟。解决生态危机的正确的思路是,把生态的正义与社会的正义问题结合起来进行思考,并从社会正义的视角出发研究生态正义。那些呼吁所有物种平等、一味倡导自然具有内在价值的理想化的思路不是不正确的,也是不可靠的。显然,与以往的“深生态学”的正义理念不同,福斯特是将生态正义置于当前资本主义社会现实的视野中予以观察的,而不是将生态正义理论极端化。基于这一基本视野,福斯特指出,在马克思那里,正义的实现是以一定的社会制度背景为支撑的,而资本主义社会是不正义的,它不可能解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一系列不公正问题,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呼唤社会公正与人道主义是不切实际的幻想。资本逻辑的本性是剥削,这种剥削不可避免地要带来生态环境的破坏。因此,资本主义制度不会解决诸多不正义问题,也不会带来生态正义的美好愿景。马克思眼中的新社会是一个包含着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和谐相处的社会,是超越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社会,也是能够增进人与自然合理关系的社会。

建构生态正义首先需要一场道德革命,以改正以往对待自然环境的不道德行为。传统的生产方式导致社会权力结构的不道德,长期以来将自然当作商品买卖,忽视自然的内在价值,因此,建立一种符合人与自然关系、符合生态价值与文化价值的生态道德十分必要。个体的道德修养当然重要,但还需要在制度上加以保障,以保证个体道德修养的落实。福斯特认为:“事物的正确与否主要看其是否有助于保持生物共同体的完整、稳定和美。”这场革命的目的,就是要改正以往对待自然问题的不道德行为,坚持文化与生态的多样性存在。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仅有道德革命是不够的。生态问题的解决,生态正义的建构,需要通过变革社会制度来实现。资本主义生态危机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资本主义的扩张逻辑。在资本主义社会,获得利润、不断实现资本积累是生产的最高目标,对技术的推崇与非理性的生产方式带来的必然后果就是自然本身的内在价值被忽视、环境的破坏与生态危机的出现。因此,生态正义的建构最为关键的事情就是实行自然生态观的革命,并变革资本主义制度本身。福斯特之所以持有这样的观点,是因为他看到了,美国西北太平洋地区的环境主义者仅仅从环保角度出发而进行的保护原始森林斗争失败的事实。这一环保运动因忽视了工人的生计问题,制造了林业工人与环境主义者之问的矛盾与对立,无果而终。这次环保运动的教训使得福斯特确信,要想建构生态正义,必须使环境运动与社会运动结盟,通过斗争的方式获取环境正义和社会正义的实现。但是,这只是福斯特提出的一个粗略的方案,至于如何开展这样的“斗争”,选择什么样的斗争方式,福斯特却没有具体展开来说明。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福斯特有推动环境正义与社会正义结盟的想法,但他并没有为这种新社会运动提供科学合理的证明。如果仅仅从人与自然的关系、人对环境的不正义的角度认识资本主義制度,而放弃对资本主义社会政治正义、经济正义的批判与思考,那么就不能从根本上把握资本主义生态问题的本质。

三、生态正义建构的主体寻求

福斯特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当下社会的核心体制,“这种体制的显著特征犹如一种巨型的松鼠笼子。几乎每一个人都是其中的脚踏轮上的一部分,既不可能也不愿意从中脱离……他们仅仅需要有一份维持生计的工作而已……成为环境之主要敌人者不是个人满足他们自身内在欲望的行为,而是我们每个人都依附其上的这种像踏轮磨坊一样的生产方式”。环境正义与社会正义的实现依赖一定的阶级力量,环境正义与社会正义的结盟是由这一革命主体完成的。在此,福斯特对那些主张超越阶级斗争的环保主义者进行了批评,认为这是不现实的。福斯特认为,环境问题的出现与人们的消费习惯、生活方式有关,更与不同阶级、不同派别的意识形态有关,因此,阶级斗争的角度仍然是当前寻求生态正义的革命主体的正确思路。他指出,当代社会历史依然是阶级斗争的历史,马克思主义的“历史由阶级斗争构成”的观点依然没有过时,无产阶级在生态正义建构上的主体地位依然非常重要。无产阶级在激进的生态社会主义变革中肩负着重要的使命,要实现未来的生态社会主义社会,无产阶级的强大力量不容忽视。在这个问题上,福斯特与奥康纳有一致的看法。

奥康纳也认为,当前资本主义社会的生态问题之所以是一个阶级问题,是因为阶级斗争是环境、生态等运动中一个明显的因素,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思想与精华之处就是对于阶级斗争的坚持。在福斯特看来,生态中心主义者倡导的那种与无政府主义混杂在一起、带有明显后现代主义色彩的绿色运动,不过是一种没有现实根基的乌托邦。他指出:“忽视阶级和其他社会不公而独立开展的生态运动,充其量也只能成功地转移环境问题,而与此同时,资本主义制度以其无限度地将人类生产型能源、土地、定型地环境和地球本身建立的生态予以商品化的倾向,进一步加强了全球资本主义的主要权力关系。所以,这样的全球运动对构建人类与自然可持续关系的总体绿色目标毫无意义,甚至会产生相反的效果:由于现存社会力量的分裂,给环境事业造成更多的反对力量。”即是说,不深入探究资本主义制度及其主要权力关系,生态正义就无从谈起。只有进行强有力的社会变革与斗争,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主义社会的生态危机。“行动”和“物质实践”的概念,在福斯特这里就是指通过社会变革,建构理想的生态社会主义。

福斯特认为,具体的社会变革策略是革命,即主要由社会下层民众参与的`社会运动。生活在社会下层的人们之所以能够成为革命的阶级主体,是因为他们不仅饱受生态危机的困扰,而且深受各种社会不公正问题的折磨。因此,环境斗争的背后有更加复杂的问题。马克思的阶级分析方法在当前并没有过时,因此,在环境正义运动与生态正义理论的建构中,革命运动的担当者也即无产阶级的主体作用的发挥具有重要的意义。显而易见,福斯特比那些主张仅仅依靠提高人的意识建构环境正义的环保主义者更进步。然而,遗憾的是,福斯特虽然指出了解决生态问题的革命主体的重要性,却没有进一步说明,这一新的革命主体应当采取何种革命策略,应当如何付诸行动。

四、结语

福斯特通过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修正、重构与改造,阐释了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自然观、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等生态学基本问题,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思考生态危机的解决办法,坚持通过具体的社会实践实现社会变革,并以此建构其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正义理论,从根本上深化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生态危机的理论。福斯特拒绝像一些环保主义者和绿色运动主义者那样,仅仅在理论上主张自然具有内在价值,并从抽象的层面对生态危机进行抽象批判,而不能从资本主义制度本身反思解决问题的办法。他也拒绝将生态问题简化为一种基本的价值判断,而坚决主张生态问题绝不是孤立的,生态问题与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有密切的关系。因此,为应对生态危机,应该实实在在地行动起来,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组织,对其进行宣传,并提出未来生态学社会主义的基本走向。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与其他生态学马克思主义者一样,福斯特也未能提出具体有效地推动绿色革命、实现社会变革的方案。他虽然将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解为实践唯物主义,但是却未能真正理解“实践”一词在历史唯物主义中的地位。福斯特把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精髓定位在生态学层面,认为马克思关于劳动、关于人与自然的矛盾的理论都是基于生态学角度的,仅仅靠一些零散的斗争是不能真正实现绿色革命的。这表明,福斯特所提出的不过是一种非马克思主义的激进的、不确定的、外在性的斗争策略,一种远离社会现实的、具有浪漫主义倾向的乌托邦幻想。因为在马克思那里,人与自然的矛盾的实质是很清楚的:“只有资本才创造出资本阶级社会,并创造出社会成员对大自然和社会联系本身的普遍占有……只有资本主义制度下自然才不过是人的对象,不过是有用物;它不再被认为是自为的力量;而对自然界的独立规律的理论认识本身不过表现为狡猾,其目的是使自然界(不管是作为消费品,还是作为生产资料)服从于人的需要。”人与自然的矛盾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这是马克思对于人与自然的矛盾的本质认识。还需要指出的是,福斯特眼中的人与自然的统一只是抽象的生态学领域的统一,而不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过程中的历史的统一。尽管福斯特批判了资本主义的异化的生产方式,但是,这种批判是经验现象层面的,是把涉及这种生产方式的各种经验层面的异化现象组合起来进行的思考,而不是从私有制的社会历史进程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的视角进入的,因而也就看不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自身所具有的革命的、批判的意义。由于现实历史过程的思维方式的缺失,福斯特无法深入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实质。我们认为,生态危机的解决,生态正义的建构,仅仅依靠生态运动或仅仅通过政治议程、政治责任,是不能实现的。理论的不彻底性与实践的模糊性使得建构生态正义的设想只能停留在幻想层面上,也就是说,“不是把人与人之间的分工与协作当成一种客观历史性的结果,而是当成一种主观建构性的产物,具体地说,不是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理解无产阶级的产生,而是从建构共识或趋向一种合法性的角度来解释阶级或集团意识的出现。尽管我们的意图不是要因此而回归到从单纯的技术必然性的角度来解释阶级或集团意识的产生,但十分明显的是,上述这种思路显然割裂了文化与历史发展之间的内在联系,走向了文化的单面线索”。虽然福斯特提出一种新的关于生态正义的建构路径,但是由于脱离社会现实,这一路径最终只能作为一种“新社会运动”难以落实,归于流产。它不是经典马克思主义语境中的科学社会主义运动。

环境正义 第2篇

《环境正义论》读书报告

读完这本书,我在开头了解到,作者写这本书始于一个故事。“他很担心 自己是否有足够的柴火过冬,于是砍了许多木柴,直到他认为已经足够 了,但为了稳妥起见,他特意跑去问一位年老的印第安智者,这个冬天是 否会特别寒冷。这位印第安老人回答说,他预计会有一个前所未有的寒 冬。于是,这位移民便砍呀砍呀,直到贮藏了他当初为冬季取暖而准备的 柴火的两倍。他现在很自信地认为柴火已经足够过冬了,但为了确保无 误,他还是跑去问那位印第安老人。印第安老人说,一个反常的寒冬即将 来临。移民者于是又砍了更多的木柴,直到他周围已经都是劈好的木柴 了。他再一次跑去问印第安老人,老人说,这个冬天将会是有史以来最最 寒冷的冬天。“你是怎么知道的?”移民者问道,老人回答说:“白人贮存了 大量的柴火”。” 这个故事意在指出,人们在环境体系中扮演着多重的角色。我们既是 环境中的一员,同时又是它的观察者。因此,当我们讨论环境问题的时候,在一定程上我们其实是在讨论我们自身,这种探讨有时甚至比我们当初 所能意识到的程度更深。与那位北美殖民地居住者一样,更清醒地意识到 我们在环境中的角色会对我们有所帮助。但是,相对于环境问题而言,《环境正义论》更加系统地致力于正义这 一主题的探讨。环境方面的议题被用作说明与例证,它们并没有得到系 统的论述,很多都没有讨论得那么彻底。例如,在第l、2、8和第9章中 讨论的酸雨问题,仅仅是用来说明某些涉及正义的特定观点。本质来讲,对于酸雨作者没有进行总体而全面的讨论,他也没有尝试去讨论所有环 境领域中有代表性的实例,如空气污染、水污染、有毒废弃物、濒危物种,等等。那么,这本书究竟讲了什么呢? 《环境正义论》主要关涉于分配正义的理论,这些理论涉及到利益稀 缺(相对于人们的需求)与负担过度时,利益与负担应当被分配的方式。当至少有一部分人必须放弃他们更想拥有的利益,至少有一部分人必须 承担他们更希望逃避的责任时,人们需要一种方式以决定哪些人该承担 哪些责任,哪些人该享有哪些利益。分配正义的理论是对如果要实现正 义那么将要如何做出这些决定的相对抽象的解释。这本书集中分析了分 配正义的各种替代性理论间相比较而言的优点,并以作者所支持的一种多元论的理论告终。

因为这本书主要是关于正义论的,所以任何对分配正义感兴趣的人 都会从中获益。但是,之所以集中注意力于环境事务情境中的正义问题,其理由有三。理由之一已经给出。我们对环境的参与远甚于我们先前所能意识到的,而且更清醒的自我意识能够促成审慎的行为。其二,分配正义的理论还没有像与其他一些领域那样经常地与环境事务联系在一起。其三,也是最为重要的,环境事务不仅牵涉到生活在同一时期同一社会中的人们,也与生活在同一时期的不同社会中的人们相关,不仅关乎当代也 关乎未来,不仅关乎人类也关乎人类以外的动物,而且不仅关乎人类还关 乎整个生物圈。由于环境事务具有独一无二的全球性特色,因此,分配正义论因其应用于环境事务时所表现 出的广泛性而得到了最为彻底的检验。因此我发现这本书的很多例证和应用都取自于环境事务的背景。

在书中,作者使用了一些将分配正义与环境法和环境经济学联系起来 的例子。但是这种对法学和经济学的浅尝辄止并不构成对环境法或环境 经济学的系统或全面的论述,如同源于环境事务的说明并不构成一个对 环境问题的系统或全面的论述。在这样大小篇幅的一本书中,仅有正义 理论得到了系统而且全面的论述。经济学与分配正义间的重要关系在第 3 5章和第8一l。

我发现很多哲学著作需要哲学家的注释才能让读者理解它。但是 《环境正义论》却属于罕见的那一类哲学著作,让一个没有哲学 基础的人在身边没有哲学家辅导的情况下也能理解。在书中提供了所 需的背景资料,并以累积的方式立足于资料之上。而且我发现本书的阅读是从头至尾的,后面 的章节依赖于早先阐述的资料,因此,任何断章取义的做法或直奔书尾的,因而必须重头阅读到尾。读完这本书感觉获益匪浅。

环境正义 第3篇

关键词:作物资源,可持续利用,环境正义

作物资源 (作物种质资源) 是从自然生态系统中选取出来的可资利用的高级植物资源, 是生物多样性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作物遗传资源为人们选育所需求的新品种和开展生物技术研究提供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基因来源, 还为人类提供衣、食、住、行等生存的基础物质条件。

眼下, 关于“转基因作物”应不应该在本土商品化, 国内的专家们各持不同的意见, 展开了一场轰轰烈烈的争辩。转基因作物的争辩源于科研的功利性倾向和转基因作物释放与社会公众心里承受间的反差。换言之, 中国未来转基因作物的发展, 必须摒弃科研的功利性并解决好转基因作物环境释放与公众知情权间的有效对接。

作物资源的资源属性和稀缺性还没有被广泛认知, 作物资源的环境属性更不容易忽视。东北农业大学王晓为副教授完成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作物资源的伦理观构建与种质运筹管理研究》, 综合运用伦理学、资源生态学的理论知识元素初步构建了作物资源的伦理观念。研究观点认为:作物的生产是以利用自然能量为前提的物质生产, 任何作物种质资源都要回归自然生态系统才能更好地进行能量截获和物质合成, 现代生物技术使进化生物学中的物种隔离机制开始变得“虚无”, 因此, 作物种质的运筹需要接受种质生态伦理的约束。其强调, 作物资源和其它的生物群体一样, 有其固有的生态性, 这种生态性随时体现着物种与物种之间、物种与基因之间、物种与环境之间的各种错综复杂的依存、需求与约束关系。

该研究成果对于维护作物资源的生态性、安全性以及自然的可持续发展, 选择并形成有利于节约作物资源和保护作物资源生态性的产业结构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1 作物资源可持续利用问题的提出

作物资源可持续利用问题是由作物资源的性质及其特点, 以及人类对它的开发利用方式决定的。当前, 作物资源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当前作物资源遗传多样性下降, 资源遗传总量减少, 作物种质资源衰退, 农作物栽培品种日趋单一化趋势明显;人类对生命规律的熟知加速了人类对作物资源的改造, 现代生物技术特别是转基因技术的应用在给人类解决饥饿和贫困问题的同时, 也带来了潜在的食品安全、生物安全、环境安全等一系列问题;作物种质资源商品化推广及国际贸易涉及到作物资源代内公平使用的问题;现有的作物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已给生态环境带来伤害, 当代人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同时牺牲了后代人对作物资源应该拥有的同等利用权。

作物资源可持续利用不仅仅是作物资源的公平使用问题, 更重要的是作物资源开发的生态可持续问题, 作物资源生态伦理首先应承认作物的完整性及其内在 (天赋) 价值, 坚持作物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可持续的伦理原则[1], 通过科学的人文主义化, 化解危机, 崇尚生态, 绑缚刻意与私念, 释放和谐。

2 技术的异化和行为意识与自然的渐行渐远

人们对现代生物技术的熟知, 加速和强化了作物资源的非生态性的改造与刻意。尽管自然生态系统是宽容的, 但人本位意识的自我装载, 福利最大化的功利盘剥, 必将对生态系统产生危害[2]。如何构建现代生物技术条件下的作物资源的伦理观念, 已成为21世纪初摆在全人类面前的一项迫切课题。

探讨技术异化的主体性根源, 有助于人们认识人与技术之间所存在的负向性关系。从技术异化的主体性根源看, 技术发明共同体的认识局限性与价值偏向性、技术应用共同体对生态限度、伦理限度和方法域限的突破、技术消费共同体不合理的认知性解读和价值性选择是导致技术异化的重要主体性根源[3]。

关于转基因作物的开发与生产, 人们的认识还只是停留在技术层面上, 没有把有益基因看作是一种资本, 而只看作是一种带来作物产质量增加的有效手段。“种质运筹”是建立在作物种质资源现代伦理观念基础上的管理学层面的概念。狭义的种质运筹是指通过人为手段 (如:传统育种技术、转基因生物技术等) 改变目标作物的遗传信息、遗传方式以及内、外在表现, 使其在生态允许范围内向满足人类需求最大化的方向发展的种质资源改造行为;广义的种质运筹除包括种质资源改造行为外, 还包含与种质资源性状相适应的生理条件调优设计[4]。“中国梦”视域下的种质运筹提倡以技术认知统领, 以理论认知统筹, 以环境 (或生态) 尺度论证。种质运筹经济分析阶段的分析与论证主要是把目的基因看作是一种资本, 根据种质效应函数确定合理的经济运筹量, 即转化的经济学分析, 进而确定理想的目标基因。现代生物技术条件下的种质运筹将提高目的基因转化的有效性和经济性, 克服盲目性和主观倾向性, 使植物基因工程手段更趋向于科学化、合理化和人性化。

3 作物资源伦理需要正义的环境建设环境的正义

现代生物技术条件下的作物资源伦理, 提倡伦理学科、生物学科、生态学科、资源经济学科和管理学科等多学科融合, 探索和发掘作物资源的生态、经济发展的最适途径。所谓生态、经济发展的最适途经是基于作物资源发生与利用的适宜性、可行性和无害化分析, 包括地域、生态、经济和伦理等因素的分析, 依照生态伦理要求, 构建作物资源不萎缩、环境生态不恶化、经济社会同发展的作物资源管理体系。规划与管理的目标是寻求促进作物资源保护、发生与利用的人类活动和生态评价活动的一致性。Mc Harg曾把这种状态描述为负熵-适应-健康[5]。其对立面则是正熵-不适应-病态。要达到这种状态, 需要找到最适的环境评价指标、经济发展指标, 使环境容许活动, 也使经济活动服从于环境。

科学技术哲学要为作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建立起合适的生物学哲学规范。通过建设正义的环境来树立环境的正义。即对作物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科学的人文主义化, 化解危机, 崇尚生态, 绑缚刻意与私念, 释放和谐。当前, 作物资源伦理学科仍是一个待进一步开发的处女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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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与环境正义 第4篇

美国生物学家伽内特·哈丁用公共牧场案例对“公有地悲剧”理论做了很好的说明。面对一个开放的草场,每个牧民都将利用公共福利喂养自己的牲畜,作为一个理性人,他会追求个体利益的最大化。当牧民意识到每增加一头牲畜就可以多获得一份利润,而草场的损失则由所有人共同承担时,牧民就会毫无限制地增加自己的牲畜,最终公共牧场将会崩溃。这种悲剧也同样表现在气候变暖问题上。

早在1979年的日内瓦世界气候大会上,科学家就发出大气二氧化碳浓度增加将导致地球升温的警告。然而,三十多年过去了,正如历次气候会议中所表现出的那样,各国家和地区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避免减排与援助带来的经济损失,尽可能地在气候谈判中减少自己的义务,造成气候变化解决之路曲折重重。表面上看,气候问题中的争议是由各国在目标与责任分担上的不一致引起的,背后是一场赤裸裸的政治博弈。事实上,气候变化并不只是国家间的政治问题,更不是纯粹的技术问题,而是超越了国家涉及全人类利益的伦理问题。

要避免“公有地悲剧”的发生,合理地解决全球气候变暖问题需要一种强制性的国际机制来对各国行为进行约束,而它的前提必须是各国或地区的认同、广泛参与和通力合作,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通过国际组织形成协议来约定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行为。就目前的情况看,各国已认识到参与和合作的重要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也因此确立了缓解气候变化的一般性原则。尽管进展缓慢,但从历次气候变化会议的成果来看,各项承诺不仅仅是国家间谈判的产物,也得益于国际社会在伦理问题上的基本共识。

长远看,气候变化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延续乃至整个地球生物圈和生态系统的生存与发展都有着重大的影响,而从短期的影响来看,气候变化对各国的影响千差万别,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上也有巨大差异,这就决定了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共同行动中,各国(地区)的利益冲突无可避免。具体到各国在责任和义务上(如排放权分配等问题),矛盾与冲突就更加凸显。

平衡和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世界各国必须就利益协调和气候保护的基本原则达成共识。基于气候变化问题的特点,环境正义原则作为解决气候变化争议的视角是极为必要的。问题是,应该选取何种伦理共识或正义原则作为气候变化机制的标准?气候变化的核心问题是责任分摊,然而,不同的正义原则将会导致不同的碳排放的操作规则,而不同的规则又将会导致不同的分配结果。

人们常常把注意力集中在国家层面,国家作为公民的代表,是国际谈判中的主体,然而,国家并不是环境正义唯一的主体。公民作为解决环境问题最终的受益者,也应当成为气候变化问题讨论中的单位和对象,国家仅仅是作为公民的整体或代表参与国际协商谈判,最终反映的仍然是公民的利益。因此,在此类环境事务中,不仅需要看到国家间的利益诉求存在差异,还应注意到国家与公民作为全球性环境问题的两个不同层次,分别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

国家作为公民代表参与气候变化解决机制的协商和制定,但并不能就此将国家等同于公民。当用环境正义原则去处理气候变化争议中各国的责任和义务时,必然要区分正义原则的两个维度,即承认正义和分配正义。分配正义是应对环境事务的核心,而承认正义则是分配正义的前提。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承认正义的主体国家,分配正义的主体则是公民。由于公民不能全体参加气候变化协议制定的过程,这就使得国家作为公民的代表成为了承认正义的主体。

国家作为承认正义而非分配正义的主体,原因在于,首先,国家由公民组成,是公民的集合,在分配正义中并非实体;其次,国家只是公民的代表,以国家为单位不能保证国家内部的差异性主体的正义,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会因再次分配的不均而受到不公正对待;第三,以国家为单位不能很好地解释代际正义的问题,如“贴现”问题;第四,国家间的利益诉求永远不可能完全重叠,以国家为单位不可能在不损他国利益的前提下达成完全的一致;最后,在现代人权观念中,人是目的性存在,所有正义标准讨论的最终目标是要通过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保障人的生命健康权,改善人的环境权益,而非通过气候变化产生的经济政治变迁来实现国家利益。

当然,国家作为气候变化议题谈判的直接参与者,还有其特殊的利益诉求,即参与和认同的利益诉求。在正义原则下,国家作为承认正义的主体意味着需要把弱势或强势国家作为平等主体来对待;要求给予不同国家参与气候议程并充分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确保其参与气候决策的相同权利;还要求尊重不同国家、地区各自应对气候变化的方式。相反,将国家作为分配正义的主体的分配方式会导致气候变化问题成为以国家利益为主导的政治化议程。

以公民作为分配主义的主体,意味着在排放权的分配大框架中摒弃以国家和国家利益作为气候变化机制的衡量标准,而转向以人均排放和人均趋同作为分配排放权的原则,这涉及到两方面问题:一是排放体系,应该以什么样的原则进行排放权的分配;二是援助问题,即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是否负有援助的义务。由于公民个体独立于其祖先和后代,理论上并不具有“赔偿”或“补偿”的直接义务。然而,出于对人类共同福祉的道德关怀,完全可以在自愿原则下对处于弱势地位、适应性较差的群体进行技术和资金的帮助。这样既区分了排放权与援助义务,又避免了将排放权的分配与援助问题作为完全独立的两个问题。

将国家和公民作为两个同时需要考虑的正义主体,远比只在国家层面讨论气候变化和减排问题合理。它既考虑了现状又兼顾了历史,也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至于《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所涉及的责任分配(谁的责任)、影响分配(谁受到影响)责任承担(谁应承担责任)以及气候变化争议中应该按照何种标准分配排放权,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允许弹性交易制度,发达国家是否有对发展中国家援助的义务等问题,则是更为专业性的问题。在一个更为合理的框架下,相信上述问题的解决会更加有效。

中国环境正义问题成因及破解路径 第5篇

摘 要: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中国环境正义问题研究呈现出两个可喜“转变”:从侧重抽象学理分析逐渐向应对解决现实问题转变;从追随西方研究范式逐渐向建构本土研究范式转变。这个转变历程具体表现为三个阶段:第一,中国学者积极普及并大力介绍西方学者的研究成果,推动了中国对环境正义问题的关注。第二,很长一段时期,与西方学者致力于解决其国内环境正义问题,更多强调国内正义实现的特点不同,我国学者更多关注国际环境正义实施中的中国问题,围绕着全球层面如何公平分配环境权利与义务进行自己的话语表达与理论建构。第三,随着生态文明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的理论需求以及受环境群体性事件激增等现实问题的倒逼,环境正义研究出现本土化意识和本土化努力,由注重一般学理意义研究、关注国际正义的实现转向应对本国环境冲突的理论与现实问题,正义视野扩展到我国区域层面和群体层面。另外,与西方环境正义主要表现为环境利益与环境风险在不同种族之间的不平等配置不同,中国环境正义问题更多体现在不同区域之间的“正义”分配,学者研究的关注点更多转向制约环境正义实现的政治决策与制度建设。但研究同时存在环境正义理论基础单

一、环境非正义根源单向以及理论自觉不足、整体性和系统性缺乏的问题。

关键词:环境正义;中国;成因;路径

一、环境正义问题的提出

近40年的改革开放把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推向历史的最高度,然而,在经济显著飞跃的同时,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今世和后代人生活在对健康和福利都适宜的环境中的权利”2日益受到挑战,如何协调这一矛盾成为我国当前学界思考的焦点。自20世纪70年代起,人类由环境意识(environmental awareness)觉醒发展到对环境意识的普遍诉求。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发表《人类环境宣言》,呼吁人类有责任保护和改善自己的环境,建议各国认可并推进。由此,各??政府无一例外地认为,提高环境意识是解决环境问题由认识到行动的关键。但长期以来的环保实践,倾向于抽象地谈人与自然之间的平等关系,单纯强调对生态自然的保护,而忽视了环境问题对人类社会差别性影响的特点,也即人类这一行为主体内部伴随经济利益而产生的利害关系差别,导致环境恶化趋势并未因环境意识的普遍提高而减缓。基于此,“环境问题若不与社会正义联系起来便不会得到有效的解决”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因为尽管人人生而平等,但是并非所有人都同样承受着环境退化的负担,一部分人是受害者,另一部分是受益的人。由此,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环境问题引发的人与人之间的正义关系问题,即环境正义(environmental justice)受到各派学者的普遍关注和热烈争论,环境正义因此成为环境意识的新视野。目前,学界普遍认为环境正义起源于1982年美国北卡罗来纳州华伦县的一次黑人反对在有色人种居住区放置有毒废弃物的抗议事件,这一事件爆发后,隐藏于环境污染背后的社会公平问题开始进入公众视野,由之产生的理论研究随之在美国兴起,其关注点表现为环境利益与环境风险在不同种族之间的不平等配置问题,后经由各国学者研究补充,环境正义的研究视角开始向由阶级、地域、贫富以及国家等因素所产生的不平等问题扩展。总的来说,环境正义是社会正义问题在环境领域的延伸。

在中国,随着民众对社会公正的呼声日益高涨,环境非正义越来越成为社会发展进程中不容忽视的桎梏。近年来,我国环境维权的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如2007年厦门爆发的反对PX项目事件、2016年发生的常外“毒地”事件等,反映了我国公民环境安全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民众为维护自身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而向环境不公现象发出反对的声音。实践催生理论,随着中国进入环境维权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期,中国环境正义的理论研究成为时下学者关注的焦点。综观20多年国内学者成果发现,其整体研究过程可以说历经两个“转变”:第一,从开始侧重抽象学理分析逐渐向应对解决现实问题转变;第二,从最初追随西方研究范式逐渐向建构本土研究范式转变。具体说,这个转变历程具体表现为三个阶段:第一,中国学者积极普及并大力介绍西方学者的研究成果,译介了一批西方著作,如《为承认而斗争》、《环境正义论》、《宪法环境权》、《生态社会主义:从深生态学到社会正义》以及《气候变化的正义》,等等,推动了中国对环境正义问题的关注。第二,很长一段时期,与西方学者致力于解决其国内环境正义问题,更多强调国内正义实现的特点不同,我国面临生存发展与环境保护双重压力,加之在不平等的国际环境格局中处于弱势,相应的,我国学者更多关注国际环境正义实施中的中国问题,围绕着全球层面如何公平分配环境权利与义务进行自己的话语表达与理论建构。第三,随着生态文明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的理论需求以及受环境群体性事件激增等现实问题的倒逼,本土视角的国内正义研究呼声日渐高涨,环境正义研究出现本土化意识和本土化努力,由注重一般学理意义研究、关注国际正义的实现转向应对本国环境冲突的理论与现实问题,正义视野扩展到我国区域层面和群体层面,主要是对落后地区与发达地区之间、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的正义给予关注,对我国全面实现生态文明社会进行必要的反思。目前,环境正义的研究领域已经积累了两方面的丰硕成果,一是环境正义理论本身的建构,其中,对于环境正义的定义、实质、内容等的研究,尽管国内外学者的观点之间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但是,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或环境利益与环境负担的公平分配问题始终是环境正义的核心内涵。二是与西方环境正义主要表现为环境利益与环境风险在不同种族之间的不平等配置不同,中国的环境正义问题更多体现在不同区域之间的“正义”分配,因而,学者研究的关注点更多转向制约环境正义实现的我国的政治决策与制度建设。本文希望通过对上述主题的相关研究进行梳理,综合国内外学者的讨论与关注的焦点,厘清中国环境正义问题研究存在的优势短长,以期从正义视角破解我国的环境难题。

二、我国环境正义类型的表现

对于中国存在哪些环境正义类型,国外学者并未做出系统论述,但已有的关于西方国家环境正义的划分为我国的研究提供了思考。颇有代表性的是立足于西方社会体制和历史文化的美国学者罗伯特?布拉德的观点,他从环境正义的影响因素上将环境正义分为三种类型: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评价标准和执法活动以不歧视的方式实施的程序正义、针对弱势人群、穷人社区选择危险废物处置场所的地理正义和由社会因素,例如种族、民族、阶级、政治权力影响和反映到环境决策上所导致的社会正义。1但印度生态主义者古哈表达了在环境正义问题上,实际存在着富裕国家的环境正义与贫穷国家的环境正义的分野2,表明环境正义比较基准的背后隐藏着强烈的价值判断。

国内学者立足于中国具体国情对我国环境非正义的划分呈现出多重视角。曾建平认为,目前中国存在四种类型的环境不正义,即地理或自然的分配不正义、由于工业格局和分布不合理而造成的环境不正义、基于法律标准而产生的环境不正义以及以经济能力或经济发展为基础而产生的环境不正义。3洪大用则认为,当代中国的环境公平问题存在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国际层次上的环境公平问题,强调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国际环境责任分配不公的现实;二是地区层次上的环境公平问题,可细分为城乡之间的环境公平问题和东西部地区之间的环境公平问题;三是群体层次上的环境公平问题,包括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两个方面。4王韬洋从分配与承认的双重维度认为,环境正义应包含强调参与过程的程序性正义和实质性正义两方面的内容,而实质性正义不仅仅局限于分配正义,还应包含因承认缺失所导致的承认正义。5朱力从相同的角度将中国的环境非正义区分为分配非正义、制度非正义、承认非正义三个层面,并认为分配非正义是当前中国环境非正义的集中体现。6李培超等认为,环境不公正因阶级与地域等方面的差别而产生,并在此基础上将我国的环境非正义现象概括为城乡不公平、区域不公平和阶层不公平三个方面。1这些学者的研究视角虽不尽相同,但都体现出两个共同特征:一是肯定环境正义的核心内涵为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在相关主体间的公平分配,而这种主体表现为互相包含的多种维度:区域、城乡、东西部、阶层、不同群体(包括代内与代际);二是尽管研究呈现多重维度,但分配正义和程序正义作为环境正义的主要内容获得了各派学者的多数承认。

三、我国环境非正义成因的分析

加利福尼亚大学的大卫?派罗认为,环境不正义是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应将环境正义置于一个整体的框架中进行考察。我国学者关注环境正义与其他各种??题的相互关联性,分别从政治哲学、伦理学、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角度进行环境正义理论的探索即充分应证了这一观点。总的来说,导致我国产生环境非正义现象的原因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二元社会经济结构是诱发环境非正义的根源。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二元社会经济结构是我国实现经济增长、加快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手段。事实证明,这种经济体制对我国30多年的经济增长产生了极高的贡献率,但是,所暴露出的问题也与日俱增。加拿大C.W.肯尼斯?肯认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模式产生了地区发展的不平衡问题。2日本学者奥岛真一郎与内存铃木则认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模式会拉大城市居民的收入差距,亦即群体差距问题。3英国剑桥大学发展学委员会主席彼得?诺兰在其文章《处在十字路口的中国》中分析了我国面临的方方面面的挑战,其中大面积的贫困和加速增长的不平等、全球商业革命的挑战、极度恶化的自然环境以及政府能力的下降等问题严重威胁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并据此提出中国应坚持走“第三条道路”的结论。4上述学者在考察和分析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同时窥见了我国二元社会经济结构所产生的严峻社会问题,而国内的学者更是直接将二元经济结构视为诱发社会不正义的根源。在我国,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引起区域发展差异、城乡发展差异,同时也造成了群体差距,即由贫富悬殊引起的社会地位的不对等。从环境正义的研究角度而言,我国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成为导致区域环境非正义、城乡环境非正义和群体间环境非正义的根源。张登巧认为,我国在西部大开发过程中存在着东西部环境权利和义务的公平分配问题,西部地区在历史上为东部地区乃至全国的发展奉献了大量物质资源,却并没有得到应得的回报和补偿,相反,形成了环境恶化与贫困加剧的恶性循环。他指出:“当今中国社会‘二元经济结构’和城乡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的存在,突显了东部和西部、城市和农村在资源利用和保护环境方面权利和义务分配的不公正。”1晋海在其著作《城乡环境正义的追求与实现》中分析了城市环境趋向好转,农村环境不断恶化的城乡环境二元化趋势及其影响,并揭示了城乡经济社会二元结构是城乡环境不正义产生的社会根源,同时指出,城乡一体化法制变革是走向城乡环境正义的基本路径。2至于群体间环境正义问题,洪大用提出了两个需要关注的方面,一是富人与穷人之间的环境公平,即社会上的富人在占有较多环境收益的同时,却不太愿意尽环境保护的义务;二是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环境公平,即当代人为了自己的需要,过分摄取资源,削弱了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和条件。3总的来说,我国二元化的社会经济结构这种发展模式对刺激经济增长的作用是巨大的,却引发了严重的社会公平问题,成为造成我国环境非正义的社会根源。

第二,以经济增长为价值取向的发展理念加剧了环境非正义。对于发达国家而言,现代化进程不仅为其积累了大量的物质财富,而且发展了先进的生产技术,面对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民众追求“未被污染的自然的审美利益”逐渐超越了享受“经济增长的物质利益”。4然而这种“反增长哲学”是与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现实格格不入的。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着贫困、人口、环境、全球化等各方压力和挑战,解决民众的生存问题是其压倒一切的首要任务。尽管意识到了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存在各种问题,但摆脱贫困、解决温饱的严峻性,仍会不得已走上同样的道路。我国虽在近40年的发展中对生态环境给予充分的关注,重视在经济发展中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理念,但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差距很大,刺激GDP增长和追求经济效益一直以来是地方政府和企业的首要目标。一方面,地方政府为推动地方经济增长,增加绩效而不惜牺牲环境引入高污染、高耗能建设。丁菊红、邓可斌在分析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待公共品的偏好时提出,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愿意吸引那些能够在短期内对地方经济发展产生明显效果、提升地方政府绩效的基础设施类建设投入。5相反,对于像环境保护治理这类无法迅速提升业绩,反而会在短期内对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的投入,地方政府的偏好往往是极弱的。因而,地方政府刺激经济发展的动机使环境负担在地方积聚,当地居民就会面临环境收益与环境负担失衡的非正义问题。另一方面,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必然会尽可能降低生产成本,从而导致污染企业或污染物向落后地区的“最小抵抗路径”转移。由于环境风险意识的淡薄和生存需求的迫切,落后地区的居民往往不排斥污染企业进入,这样既可以获得补偿金,同时又解决了当地居民的就业问题。但是,这种直视短期利益的“自愿”本身就加剧了环境非正义,承担越来越重的环境污染以及伴随着的严重健康损害成为经济落后地区的不可承受之痛。

第三,制度缺失制约环境非正义难题有效解决。我国环境政策、法律法规、政府报告及领导人的讲话越来越多地折射出环境正义的思想,但距离通过可操作性的制度和法律建构解决现实存在的环境非正义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近年来,虽然在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保护与修复生态环境方面的制度建设取得显著进展,但对人与自然关系背后的人与人之间的正义关系的认知依然制约着我国环境正义理念向现实的转变。《中外对话》的执行编辑山姆?吉尔认为,中国目前虽然在开辟着一条轰轰烈烈的绿色转型之路,国家高层对环境恶化问题非常关心,但“旨在阻止国家进一步陷入环境危机的法律法规在实施方面却长期存在问题。地方政府层面,自相矛盾的法律、官员与污染者相勾结、畸形的官员政绩考核体系和受限的公众监督都在阻碍着环保事业的推进”1。他认为,对经济高速增长的过度强调影响着绿色政策的出台,只有从制度层面制定和落实环境制度和政策,“建设生态文明”才能不仅仅成为一句口号。曾建平从解析新《环境保护法》的角度出发,指出我国目前面临着环境制度的伦理困境与环境伦理的制度困境两方面的难题。前者是指“目前的环境伦理不足以为环境立法提供有说服力的合法性基础,从而使环境立法陷入伦理困境”2,后者则指“将抽象的伦理理念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法律条款,本身就是一个困难重重的过程,这种困境体现的是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之间不可完全转换的矛盾”3,这就从伦理的视角揭示了我国环境制度缺失的原因。总体来说,实现环境正义,建设生态文明,单纯强调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是远远不够的。现实表明,公众环境权利的丧失与环境义务的模糊不清对环境保护产生着日益严重的负面效应,我国环境政策与法律法规在这一领域的缺乏及实施的局限严重制约了国家为解决环境问题所做的努力。

第四,环境正义观念失衡束缚着实践的推进。与环境正义已然成为国内学术界讨论热点的状况不同,民众的环境正义观念仍处于环境权利意识与环境义务意识失衡的非平衡状态,表现在当前“我国公众仍处于主张环境权利的阶段,公众越来越有环境权利意识,但对环境义务还没有建立起深刻认知。目前,我国公众主要处于主张自我环境权利即‘不要建在我家后院’的阶段,具体表现为每一个人都谴责环境不公正,但针对自己时,又都想让别人承担不公正,而自己享有公正”4。可以说,环境正义观念的科学建立程度,制约着我国环境正义实践的推进。曾建平指出,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就环境意识来看,突出表现为“发展欲望浓烈,可持续性观念尚在确立;政府的可持续发展意识强烈,民众的可持续发展意识淡漠;环境权利观念发展迅速,环境责任意识相对迟缓;传统伦理观念坚固,环境伦理观念难以践履;工业文明意识突出,生态文明仍需澄明”1。我国虽着力推进公民环境意识提升,但在贯彻落实中权利与义务、经济与环境、政府与民众、理想与现实等矛盾依然突出。毋庸置疑,“权利的全方位实现需要一个持续的过程,而义务的履行却可以随时随地完成。在一个特定的发展阶段,主张环境权利或维权可能会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不履行或免除环境义务。之所以叫义务,就是即使不愿做也必须做的职责。无论从环保发展大势来说,还是从作为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双重内涵来讲,必然要从环境权利转向环境义务,或者说实现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之间的对等与均衡”2。

四、我国环境正义实现途径的构想

对于环境正义何以可能,是一个不断的历史探索过程。西方国家的环境正义运动产生较早,历经30多年的发展而日渐成熟,因而摸索出了丰富的环境正义的实现路径。其中,罗尔斯通过确定正义原则来剖析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生活,并以此来解决西方社会的矛盾冲突。因此,罗尔斯的正义论往往被作为研究环境正义的重要理论基础,其关于正义的原则――平等自由原则、机会的公正平等和差别原则,对于解决环境问题上的受益和责任分担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3日本学者户田清认为,环境问题上出现不公正是由国际体制上的不平等、国内的阶级差别、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少数人独裁以及监督体制不完备等因素造成的,这些不公正的因素究其本质均为“精英主义”,即少数强者的绝对优势地位,因而环境正义的实现必须以克服“精英主义”为前提。4此外,不同于以往西方思想家所倡导的“分配正义”,美国学者奥康纳提出,“要想纠正环境领域里的不正义做法,唯一可行的方式就是实现从‘分配性正义’到‘生产性正义’的转换”。这是因为分配性正义所遵循的是以资本作为衡量标准的逻辑,“然而,在社会客观现实中,随着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体制的日益社会化,已经根本没有办法去找到一个可靠的标准来合理地测定和计算各个个体和团体的利益和成本,这也就意味着分配性正义这个概念在消除环境不公等问题上越来越没有适用性,同时也越来越无法加以真正地实施”5。以上学者从不同角度对环境正义的实现做出了思考,对环境正义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也为解决中国问题提供了独特的方法论。国内学者结合这些立足于发达国家的社会现实所做出的考量,根据我国环境非正义的成因,将环境正义的实现途径大致归为以下方面:

第一,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理念。曾建平认为,不论是国际环境非正义还是国内环境非正义,其出现都是传统发展观的必然结果。“传统发展观关注的只是‘如何能够发展’、‘如何发展得更快’,而忽视了‘应当怎样发展’和‘为了什么而发展’这个目的论、价值论问题。”1因此,在发展速度方面,我们是成功的,而在发展质量方面,我们是失败的。张云飞同样指出,在经济理性和科技理性占绝对主导地位的现代社会,功利和算计的原则至上,尽管它们促进了经济的增长和繁荣,却显露出极大的反生态性。当经济利益成为人类行为的唯一动机时,人与自然的矛盾必然逐渐显现出来,伴随着人与自然矛盾的加剧,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呈扩大之势,正义问题便不可避免了。因此,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o自然的生态理性的理念,使经济理性和科技理性上升和转换成为生态经济理性和生态科技理性,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2随着国家生态文明战略的实施,人们不再将经济增长作为单一目标,而是更关注发展质量,关注人在发展中获得了什么。因此,传统的经济结构亟待调整,经济发展理念急需变革,平衡协调共享的新型发展道路更加得到社会认可,而环境正义也将随着单一发展理念的转变而最终实现。

第二,进行制度建构。郇庆治指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就是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顶层设计,也就是实现现有生态与环境相关政策绿色整合基础上的制度创新,而其中涉及的一个标志性制度革新对象就是所谓的GDP指标,即要改变发展的惯性思维,从制度架构上突破狭隘的GDP视野。3因此,制度建设和革新对实现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就实现生态文明不容忽视的环境正义问题而言,不论是在环境正义运动蓬勃发展的西方国家,还是环境正义研究刚刚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通过制度建设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利、监督公民的环境义务都是实现环境正义的有效途径。环境制度建设既包括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也包括实施过程以及相应的反馈机制。朱力认为,实现环境制度正义,即保障公众实质性地参与环境事务的权利,既要在环境制度的生产和权益分配过程中吸收原住民的意见与经验,同时也需要强化环境知情权,设立规范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和环境公益诉讼机制,提高公民有组织地参与环境利益诉求表达的能力,缓解和消除环境危机。4宋国平等在分析我国环境不公的具体表现的基础上也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如环境政策的制定要体现环境公平、完善污染者付费制度、理顺环保体制、实行垂直管理、实施生态补偿机制等。5由此可见,进行环境制度建构是一项庞大而系统的工程,需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

第三,建立开放式环境正义教育模式,培养公众树立相互联系的生态整体意识。针对我国目前公众环境权利意识高涨而环境义务意识淡薄的特定发展阶段,“建立开放式环境正义教育模式,强化公众树立相互联系的生态整体意识势在必行”1。其一,环境正义理念是环境权利意识与环境义务意识的对立统一。包括德国哲学家马克思、美国政治学家罗尔斯在内的很多思想家都以自己的方式揭示一个共识,即一个具有合理性的社会,一定是权利与义务统一的社会。不能有无权利的义务,也不能有无义务的权利;不能享有较多权利而承担较少义务,也不能承担较多义务而享有较少权利。可以说,权利与义务的均衡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诉求,或者说,权利与义务的均衡就是公平正义。正是这种公平正义的价值诉求,反过来要求社会的每一个民众,将自己的环境理念及环境行为规约在权利与义务的天平上。没有哪一个社会崇尚人只要权利不要义务,也没有哪一种制度主张人只承担义务而不必享受权利。其二,环境义务视域亟待拓展。公众应该有哪些环境义务,具体到不同的地域和行业,环境问题的特点是不一样的,很难从具体层面界定整体的环境义务。“但从问题的根本上看,环境义务不外乎两大类:一是是否以不损害的方式对待你所踏足的自然与我们生活的环境,也就是你的生态足迹怎样。二是非常重要的也是为人所忽略的一点,就是在保护自然与生活的环境时,你是否只保护了与自己相关的自然和生活环境,而把环境负担、环境风险、环境损害转移给了别人。比如把自己的家收拾得非常干净而把垃圾倒在别人的门前,在世界范围内存在的把穷人的耕地变成富人的生态保护区,而忽略穷人的生计问题等。环境保护行为是否关注了人与人之间的正义关系日益成为环境义务的另一个重要维度。这两点的结合就是生态整体意识。”2由此出发,在经济利益的刺激下依然能够尊重与维护他人的环境权利、自觉承担环境义务就有了价值认同基础。朱力将环境正义观念的树立作为一种正义品格,而这种品格的养成,“既需要积极培育各类环保公益团体或组织,充分发挥其在环保宣传教育、促进环境事务的公共参与等方面的功能。同时,需要传播媒介来引导公众反思批判无限制的开发主义、自觉抵制不可持续的消费方式与生产模式,树立运用法律武器维护环境权益典范,增进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对环境政策的监督意识,促进公众民主参与环境事务的主动意识”3。

值得指出的是,环境正义观念的全方位树立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这种认识基于三点:第一,中国有重义务及整体利益的传统文化基因。第二,生态文明已经成为我国的国家战略,由此决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制度建设为开放式环境正义理念的确立提供了时代契机。第三,北京APEC蓝等一系列空气质量保障行动,促使每一个人反思雾霾产生的因果联系。这些都推动着公众对自己的环境行为方式进行反思,经过沉淀发酵,最后助推环境素养由意识向行为转化,由主动诉求权利转向同时注重义务的担当。

五、我国环境正义问题研究的评价与展望

相比于人与自然之间的种际正义,反映人与人之间正义关系的环境正义问题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在很多方面还需进一步深化。

(一)理论基础单一。国内学术界普遍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论是环境正义的必要理论基础,却忽视了马克思的生态观及其正义思想对研究环境正义的重要指导意义。在对马克思经典著作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可以发现,马克思主义中克服一部分人对其他人的剥削,在贫富之间设置正义、平等和合理分配的伟大洞见,对于解决环境受益和责任分担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参考价值。马克思注意到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的劳动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作为社会生产重要环节的分配过程本身包含着严重的不平等因素,由此提出“有益的劳动只有在社会中和通过社会才是可能的,所以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1。这就明确了要在全社会进行公平正义的分配。从马克思生态观的角度进行剖析,同样可以捕捉到其中暗含的正义思想。比如,《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指出:“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2这表明,马克思的生态观已然内含着环境意识的两个正义尺度,表现为人类同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解决好人跟自然间物质变换关系,有助于建立合理的劳动关系、经济关系、交往方式,亦即有助于人和人的和解;反过来,要达到上述目的,前提是建立真正自由人的?合体,建立公平、正义、自由的社会状态,人们之间按照“真正人”的方式结合,并按“真正人”的方式与自然结合,就会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解。一言以蔽之,马克思主义生态正义观实现的致思路径,是运用历史辩证思维方法,通过完成“自然主义”来实现“人道主义”,通过完成“人道主义”而实现“自然主义”,通过这两者的统一,实现“人类同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

(二)对环境非正义根源的分析有待深入。城乡二元社会体制作为中国特有的社会现实,不可避免地成为导致我国环境非正义现象产生与加剧的重要根源。但是,随着环境非正义现象在城市之间、城市人群之间的蔓延,这一根源越来越软弱无力,无法从总体上解释中国的环境非正义问题。破解中国的环境正义难题,必须从纷繁复杂的环境非正义现象背后挖掘其本质,即功利主义的发展观。功利主义思想自近代以来逐渐在西方理论界占据支配地位,对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的经济发展同样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也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后果,如贫富差距日益扩大、阶层分化明显、地区发展失衡等。因此,功利主义的发展观能够更加全面深刻地解释我国不断凸现与扩大的环境非正义现象。功利主义强调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追求的目标,并将这一目标的实现视为正义。?@实际上也就承认了为达到这一目的,牺牲某些个人或少部分人的利益和权利是合理且正当的。显然,功利主义原则内在地包含着反公平现象(anti?equalitarian),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政治决策长期、单一地以功利主义原则作为基本依据,必然导致不正义现象的蔓延和扩大。“在一个正义社会里,基本的自由被看作是理所当然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1因此,提出一个能够最大限度兼顾各方利益的科学合理的替代范式,克服功利主义发展观自身的漠视分配、忽略权利的不正义因素,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环境非正义的困境。

(三)基于本土实际的理论自觉有待提升。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环境正义问题与西方的环境正义问题存在某种共通之处,因而可以充分吸收借鉴已有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但同时,由于中国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殊国情,其环境问题必然存在某些特殊性,需要结合现实情况作出正确分析。若要有效地推动环境正义的发展并在实践层面上有所作为,必须在深植中国经验的基础上获得环境正义发展的生机、活力和动力,深入分析中国的世情、国情、党情、社情和民情,牢牢立足于中国的政治与经济状况、文化与历史渊源、社会与民众诉求,唯有如此,才能对我国当前的生态文明建设发挥具有针对性的积极作用。十八大以来,政府提出“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以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折射出我国对环境问题的关注逐渐由表层的环境生态破坏问题向更深层的环境正义问题触及,环境正义思想越来越多地影响着我国的政治决策与法律制定,公众的环境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障成为当前环境政策与法律设计的重要参考指标。因此,环境正义思想如何由学术研究上升到顶层设计,由理论争鸣落地到实践应用,是今后我国学术界值得关注的焦点。

(四)研究存在整体性和系统性的不足。如果我们将环境正义的内涵界定为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的公平分配,那么,作为分配正义的环境正义至少要对以下三个问题作出回答:在哪些人中间进行分配(Whom)、分配什么(What)以及如何分配(How),而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就构成了环境正义理论建构的三大基石:环境正义共同体、环境正义分配对象和环境正义分配原则。其中,作为环境正义的分配对象,需要厘清的问题关键是,作为环境正义的核心内涵,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的公平分配,能否简单等同于西方话语范式的环境善物与环境恶物的公平分配?另外,针对环境正义原则,对于制定某种形式的原则的重要性鲜有分歧,并且这一点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同,焦点的分歧在于原则是什么,以及确定原则基于哪些合理的理由。因此,确立环境正义原则是为人类的共同行动寻找“适度的尺度”,基于公共理性在全球范围内建立具有最大通约性的共识;抑或对正义的理解必须限于本地的各种环境和经验,因而,没有普遍使用的正义原则,或者二者兼而有之的第三条道路,无疑,这都是必须要说清楚的问题。

[作者简介:崔建霞,北京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张一波,北京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生。]

(责任编辑 朱 凯)

环境正义 第6篇

10月26日下午15时,乌迳镇党委充分利用广东省现代远程教育平台,组织全体镇村干部和农村党员一起收看学习了加强社会建设系列专题讲座之第五讲——《营造民主法治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该讲座由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依法治省办常务副主任张宇航主讲,张副主任从三个方面阐述了如何营造民主法治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一要提高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二要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三要依照法律法规办事,用法治手段解决基层现实问题。

此外,张副主任还指出,省“阳光法治·法治惠民”主题实践活动,落实在农村基层,就是阳光政务、阳光村务,要把村务、财务、党务置于阳光之下,才能做到公平正义,农民群众才能得到更多的实惠。这也是村民当家作主、落实“四民主”要求的主要途径。

收看完讲座后,该镇还组织了讨论活动,镇党委书记周铁山同志就如何做好党务、政务、村务和财务公开结合乌迳实际谈了自己的看法,并对下一阶段工作提出了要求,各村(居)基层站点也向镇党委书面报告了收看心得体会,一致认为省委组织部开展学习收看加强社会建设系列专题讲座意义重大,大家表示要将理论结合实际,为乌迳的民主法治环境建设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张宇航同志讲述社会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社会建设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工程,是新形势下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迫切需要。

发展民主,健全法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是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需要,是加快发展经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力保障;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应有之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是新形势新任务对党领导人民更好地治国理政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

近年来,我区积极总结普法工作经验,结合全区经济发展对民主法治需求的特点,加大普法力度,拓宽普法范围,加强普法深度,全力推进民主法治建设。随着在全区范围展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提高各级政府及国家公职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高各社区、农村、企业、学校依法管理的能力,有利于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

平,提高政府依法对市场进行管理和宏观调控水平,有利于促使公民人人依法律己、依法维权,营造和谐社会氛围,从而有力保障全区经济高速发展、建设和谐稳定社会。

在制定相关规划时,我们要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内容,将民主法治建设纳入其中,使其与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共同筹划,同时发展;在制定各项发展规划时,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应提前介入,组织制定规划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制定的规划合法、合规,能够促进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

要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从社区、农村、学校深入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入手,形成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网络,保证基层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切实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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