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医保新规定

2024-05-19

广州市医保新规定(精选12篇)

广州市医保新规定 第1篇

广州职工医保门诊仅选大医院定点将没报销

广州市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的门诊待遇享受方案进行调整。从4月1日开始,职工医保参保人欲享受每月300元的药费检查费用,如只选大医院定点,将无法享受待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处长李程,专门为广大参保人进行了政策梳理,帮助市民最科学地享受医保给予的门诊优惠。

目的是鼓励参保人选择基层医院

根据医保报销政策规定,目前职工医保参保人在选定定点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时,医保基金每月将给予最高300元上限药费、诊疗费报销。属于目录内的药品、检查(如常规的注射、静脉注射、心电、血常规等),通通可以依比例进行报销。

“职工参保人可选择一大一小两个医疗机构,享受门诊待遇。可以只选择小的社区基层医疗机构,在其发生门诊就医时,报销比例为80%,300元药费、检查费总额内的费用,患者只需掏20%。”李程表示,但如果不选小点,仅选一个大医院为定点机构,4月1日后,其发生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基金将不再予以报销,“此举是为了鼓励参保人更多地在基层医院就医、诊疗,处理一些简单疾病。”

如参保人选定了一大一小两个医疗机构定点,则可选择直接前往大医院就诊,但报销比例比往年的50%下调5%,如经基层医院转诊后,则按55%报销。

缓冲期内不转诊还可报50%

“每月300元的报销上限,不能滚存。由于职工医保参保人数多达570万,社区医院的转诊承载能力有限,所以给这部分群体3个月的缓冲期。1- 3月,不经转诊也能报50%。”李程介绍。

据悉,在居民医保参保群体中,100多万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亦可同时享受大小点选点、转诊后优惠10%的报销优惠。且该群体从1月1日开始已实施转诊制度。和职工医保不同的是,居民医保门诊待遇采取的是年度1000元上限制度,门诊药费每年最高报销1000元,且居民医保因筹资层次低,诊疗、检查项目不予报销,“无论职工、居民医保,门诊选点均为当年度内有效,原则上不予变更选点。除非发生定点医院资质被取消或参保人居住地变换等特殊情况。”

特别提醒

一次转诊后在大医院就医

30天内多次有效不限次数

李程表示,在社区基层医疗机构完成了网络系统扩容、能承接570万群体的职工参保人的就医转诊业务后,新的转诊机制将完全在电脑上进行,不再需要社区基层医生填写老旧的三联单。只需在社区就诊后由社区医生进行系统操作,转介到选定定点医院或无需选点的专科医院(脑科、儿科、产科……),即视为转诊成功。

基层医生的单次转诊在30天内有效,这期间患者在大医院内无论进行多少次门诊治疗,均可享受55%的医保报销,前提是300元的月度限额(职工医保)、1000元的年度限额(居民医保)额度未使用完成。

另外随着家庭医生制度在广州陆续铺开,由家庭医生开出的转诊单也将被认可,只是在转诊时必须通过所在基层医院的系统。

[广州市医保新规定]

广州市医保新规定 第2篇

各临床及相关科室:

根据省卫生厅《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方案》、滁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滁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等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我院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患者就医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参保患者的切身利益,确保我院医保及新农合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滁州市一院医保、新农合患者就医管理规定及奖惩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一院医保、新农合患者就医管理规定及奖惩

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医保(城镇职工、城镇居民、铁路医保、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离休人员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方案(试行)》,滁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滁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滁州市一院医保、新农合患者就医管理如下规定(暂行):

一、各级医师在门诊接诊医保、新农合患者时,应坚持首诊负责制,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分管理办法》、省劳动保障厅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市卫生局下发的《关于强化医院管理,确保医疗安全的若干规定》以及医院有关文件规定,严禁私自介绍各类参保患者到院外诊疗。

二、坚持合理收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收参保患者。填写住院单时,应标注患者的“就诊类型”(城镇职工、城镇居民、铁路医保、新农合)并核对人、证是否相符,杜绝冒名顶替、挂床住院、分解住院等违规行为。

三、因各种原因引起外伤的市直参保患者和居民参保患者,须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外伤证明”审批手续后带住院证到院医保办签字,方可转医保。外伤参保患者在未确认外伤性质前,一律按照自费患者处理。琅琊区、南谯区的参保外伤患者,自费结算后分别到各区医保中心报销。床位医生需提醒两区外伤患者,住院期间及时通知各区医保中心前来核查。

四、认真执行工伤、生育保险患者就医管理规定,严禁为工伤或生育患者提供与疾病无关的检查、用药及超出工伤、生育保险的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外用药和住院服务标准。

1、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上环、取环、人流、绝育、复通、生育,需持卡到各相关医保中心开通住院状态,方可享受生育保险;

2、生育并发症:产后出血、产后感染、产溽热及妇科各种病理性疾病属于正常医保范围;

3、住院保胎:保胎成功属于自费,保胎失败的属于医保(以出院小结为准)。

五、收费处在办理各类参保患者入院手续时,应认真复核并准确录入参保患者的“就诊类型”,并在其住院证上加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铁路医保、新农合”相关标识的印章。

六、病区医务人员接诊参保患者时,应确保人、证相符,登记并分类收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铁路医保证历本,同时宣传各类医保和新农合等相关政策及注意事项。

七、认真执行《安徽省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08年版)》,合理用药。各类参保患者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外药品或自费诊疗项目时,须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

八、临床科室应严格依照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手册、医疗服务价格,严格控制目录外用药比例,新农合目录外用药药品费用比例不得超过药品总费用的25%。同时,严格出院带药管理,一般疾病不得超过7日量,慢性病不得超过1个月量,带药必须为与出院诊断有关的继续治疗性口服用药,品种不得超过4种,且不许带针剂。

九、严禁违反临床用药常规及联合用药规范、超剂量、超品种使用非本病种治疗药物;严禁搭车开药、搭车诊疗、大处方、重复检查、乱检查以及与疾病无关的、不属于医保及新农合报销范围内的项目转记可报销费用的违规行为。

十、认真执行《安徽省病历书写规范》有关规定,为出院参保患者提供客观、真实的住院病历资料;不得以任何原因故意延长参保患者的住院时间;对符合出院条件而拒绝出院者,科室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十一、严格执行院内转科及会诊制度,做到合理转科、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以任何接口推诿患者。

十二、严格控制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药品费用和自费比例。

医保、新农合是党和政府的重要民生工程之一,全院医护人员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在医疗工作中认真落实政府关于医保、新农合的有关政策与法规,切实为医保和新农合患者提供优质、合理的医疗服务。对于违反医保、新农合及医院有关规定的科室和个人,医院除在全院进行通报批评外,还将给予一定的经济惩罚,具体内容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制,扣除当事科室医保季度奖金,由此产生纠纷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科室、个人60%、40%的比例承担,情节严重者医院还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未按照医保、新农合等管理规范要求,出现冒名顶替、挂床住院者;

2、医务人员私自介绍新农合患者到院外诊疗者;

3、协助患者篡改病历等资料者。

二、因大处方、重复检查、乱检查、私立及分解项目乱收费等造成参保患者不理解并因此产生纠纷者,由当事科室、个人负责处理,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三、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因自费项目、自费药品等患者(或家属)未签字造成经济损失者,由个人承担所有经济损失;新农合患者自费药品费用超过药品总费用的25%时(麻醉用药单独列归麻醉科控制),除质量考核扣分外,对超过规定自费比例的药品费用,从科室奖金中扣除;若因此被上级主管部分、协议单位或患者投诉查实,并由此造成医院经济损失者,由科室和个人按40%、60%的比例承担。

四、医保患者自费项目超过总费用的30%的,超出部分一律从科室业务收入中扣减;若由协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科室和个人按40%、60%的比例承担。

五、严格科室记账管理,若因搭车开药、搭车诊疗、出院超量带药或与住院疾病无关的不属于医保、新农合报销范围的项目转记成可报销费用的行为,以及明知为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各种外伤(打架、酗酒、自杀、车祸等)仍按医保收住者,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科室、个人以40%、60%的比例承担。

六、对新农合、医保管理部门反映及参保患者投诉的问题,经查实存在违规操作者,若非主观因素造成经济损失者,医院承担70%;若主观故意造成的经济损失,个人承担70%。若因自费比例过高导致新农合患者报销比例较少,被协议单位通报并造成医院经济损失者,科室承担损失的70%并及时整改,整改不力者,再次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由科室和个人个按50%承担,以上从科室个人医保奖金中扣减。

七、对投诉较多或重点检查的医保、新农合使用量前5—10位的抗生素、抗肿瘤等药品不合理费用,按照2倍金额从科室中扣除。

八、对贯彻执行医保、新农合政策较好、管理措施得力,达到良好以上科室者,医院将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医保奖金总额的1%至50%奖励;同时,医院将医保、新农合管理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纳入医、教学、研表彰,并将年度量化考核结果作为科主任、护士长任期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广州市医保新规定 第3篇

近年来, 福州市医保中心立足医保经办工作, 积极探索优化服务的有效措施, 在保障经办工作整体水平的同时, 较好地体现了科学化、人性化服务的要求。在城镇居民医保工作中, 福州市医保中心开辟多样化缴费途径, 极大方便了参保居民。

2008年福州市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以来, 城镇居民医保续保人员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的网点缴纳医保费, 家庭成员为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 还可由其家庭成员在签订《个账代缴协议书》后, 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代为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近期, 福州市医保中心又推出了新举措, 从2013年12月5日起, 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持社会保障卡 (本人及家属的社会保障卡) 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本人个人账户资金, 为一名需要续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成员缴纳次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 福州市医保中心加强与海峡银行的合作, 从2013年12月5日起, 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续保人员, 在缴费期限内可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海峡银行网点办理续保缴费业务, 为参保人员续保缴费提供便利。

广州成都异地医保结算模式探究 第4篇

【关键词】异地结算;医保;制度建设

新医改方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以明确提出,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推广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等惠民措施。因此,2010年3月广州—成都异地医保结算启动,这个模式对于异地就医结算方案实现了新的突破,两地参保人异地住院就医可以直接通过信息系统直接记账结算,这为今后解决异地就医难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使今后更多地区开展异地就医合作提供了借鉴的依据。

一、广州—成都异地医保结算模式的优越性

(1)异地就医结算方式的突破。广州与成都这两市异地就医结算启动,两地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只需通过之信息系统直接结算,改变了以前预先垫付医药费再报销的旧的报销方式。这种结算方式的推行,不仅减轻了广州周边的城市务工人员的费用负担,还节省了结算手续时间。(2)规范异地就医登记卡的制度管理。为使广州成都两市的参保人员的权益能够得到更加好的保障,医保模式设立了专门的异地就医登记卡制度,使用专门的异地就医登记卡作为就医凭证,并且设置了合理的报销标准。(3)信息系统为今后开展更多地区异地就医合作提供技术支持。异地结算模式的直接记账系统为以后广泛的使用,参保人异地就医结算,提供了技术上的保障。这个系统能够适应今后异地就医业务的发展,采取先进的管理模式,以后只需扩充模块,就能可以与更多异地就医合作进行合作和发展。

二、广州—成都异地医保结算模式的问题

(1)体制障碍。由于广州成都经济基础和社会状况不同,医疗保险政策差异较大。另一方面,我国医保制度分成两块: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门诊医疗和药品费用是个人账户支付。政府只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这就形成了地方利益的分割。(2)机制障碍。在广州成都异地医保结算中,异地参保人需要在广州直接报销。在实时结算直接联网结算。这种结算方式实际上一种委托报销,医疗费用先由广州先支付,再由成都支付。当参保人在广州成都挂上号后,当发生医疗费用是,双方通过系统进行实时结算,系统之间互相交换相关的消息,解决实时结算,直接联网支付的问题。但是,虽然广州成都已经先后使医疗保险的信息管理系统,个人账户、定点医疗机构等管理计算机化、网络化,但是就医相关的各类信息服务机制,信息共享、信息披露却并不完善,也加大了异地医疗保险报销的难度。(3)管理障碍。异地医保还存在医院监管难,核实查处难等管理问题。由于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异地就医人员、异地医院之间缺乏统一的协调监管和制约机制,不合理的医疗行为不能有效地控制,使得异地就医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少数参保人员也有可能出现骗保、诈保行为。

三、广州—成都异地医保结算模式的问题的解决方案

(1)加强立法工作,制定政策法规。制定全国统一政策法规,并要求各地区严格遵照执行,保证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此外,建立统一的医疗费用报销,统一各地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制定统一的标准、报销比例、结算方式等。(2)逐步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在我国目前的形势下,一步到位将统筹层次提高到全国水平是不现实的。要采取减少同一地级城市不同区县之间的政策差异然后,消除区域性流动就医的政策和管理。并在时机成熟的条件下实现省级统筹,直至实现全国性医疗保险统筹。(3)建立加强异地就医的协作机制。加大和深入参保地和就医地间的协作机制。可以先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然后再逐步扩大到全国各个地方。目前我国已有一部分省份实行了本省范围内的异地就医协作制度,实现 “省内流通”;还有部分经济水平相当的地区也启动了异地就医协作。通过区域协作逐步将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审核、支付以及对医疗服务的监管等经办事务委托就医地协助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方便群众异地就医报销。

实现医保异地结算,不仅是为四川省在广东省的外来务工者解决一项民生实事,对于此类的惠民措施可以逐步扩大,希望一卡通早日实现效仿银联卡,方便群众异地就医。因为医保比社保更需全国一卡通,每个人出门带大量的药和钱,得病还得要自己先付款,不提前申请就不能报销,超时也不能报,药不对也不报,耽误了就医人员的时间。医保卡一卡通就会为人们提供各方面的方便,是顺利实现异地医保转移接续的基础,也是人民所期望的,也是我国医疗体制的改革方向。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

[J].2009

[2]人社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J].

2009[190]号

[3]周艳恒.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及结算问题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22)

农村医保新规定有哪些 第5篇

1、看病门槛降低

在以前,看病的门槛是比较高的,而且看一次病需要花费-3000元的成本,如果看病没有达到这个标准,就没法报销,看病的经济压力很大,而且如今的医疗报销起付线降低,让看病的门槛大大减低。

2、报销比例增加

国家有规定,住院的报销比例已经提升到了70%,如果医疗费用为3000元,那只需要支付600元即可。而且很多大病报销比例报销也特别高,而食道癌、儿童白血病等22种大病,可以获得一笔不低的补助。

3、补助力度增加

今年的财政补助力度已经提升了30元,这也意味着农民可以享受的补助力度也越来越大,资金池内的资金更充足,可以让更多的人得到医疗保障,报销比例也会更高。

综上所述,年农村医疗保险新规缴费各地的时间会有所差别,所以,大家要密切关注当地社保局发的通知,以免错过缴费时间。

2021农村医保交费截止日期啥时候

1、2021年农村医疗保险新规缴费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号,个别地区会推迟一个月,具体以当地最新政策为准。

2、以福州市为例,依据《福州市城5261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4102办法1653》第六条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居民在申报缴费期内按规定办理了参保或续保登记手续,并向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从申报缴费的次年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对超出规定时间办理参保缴费的居民,允许其参保缴费但设有60天的等待期(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特殊对象和确有特殊原因的除外),等待期过后再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缴费之前和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重庆农村医保网上怎么缴费

一、怎么缴费

已在现场登记的参保人员可自行通过微信、支付宝、渝快办和重庆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实现网上缴费,未在现场登记的参保人员,需先行到各乡镇(街道)社保所登记后方可缴费。

二、要交多少钱?

确定10月起,收取2021年我市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280元/人·年、二档655元/人·年。在渝高校大学生参加209月至2021年8月学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250元/人·年,二档625元/人·年。

三、网上缴费渠道

1、支付宝:搜索“重庆税务”城市服务,进行授权和认证,即可进入业务办理模块。

2、“渝快办”:进入“税务服务”——“居民社保费业务办理”,进行认证后即可进入业务办理模块。

2023医保国家政策新规定一览 第6篇

除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二、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为每人350元,政府补助不少于610元。资助对象及标准如下:

1、普通城乡居民个人缴费为每人350元。

2、其他特殊人群的缴费标准

特别强调:享受100%补助的由政府全额代缴参保,享受定额补助的只需要缴纳个人负担的部分后即参保生效。

三、缴费时间

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时间为2022年9月1日——2022年12月31日。为了避免年底缴费人员过多拥堵、确保您的待遇衔接,建议最好提前在11月底前完成缴费。

四、参保可享受的待遇

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享受门诊统筹报销、住院报销、大病保险报销、特殊慢性病报销、医疗救助和依申请医疗救助。具体如下:

(一)门诊统筹报销(300元/年)

(二)住院报销

(三)大病保险报销

(四)医疗救助政策

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计入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按以下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给予救助。具体如下表:

患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等疾病的防贫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门诊救助费用与住院医疗救助费用合并计算,累计年度救助最高支付限额。

(五)依申请医疗救助政策

对参加当年基本医保,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且认定为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成员,经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采取依申请救助的方式给予一次性救助。

重庆首个成渝双城医保服务站落地渝北

广州市医保新规定 第7篇

2、因病致贫的农村家庭。因患病治疗造成日常基本生活消费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5、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广州市医保新规定 第8篇

广州市医保局档案影像化系统可实现对111种类目的业务档案、资料, 300余种表单的影像化处理和归档, 其中的四项新功能尤其值得称道。

零星报销费用预警

系统针对参保人申请零星报销的医保支付金额及特定时间段内的报销次数等业务敏感信息设定预警标准, 在扫描加工表单资料的同时, 对超过标准的资料生成预警提示, 并传递至监督处等指定的职能部门。预警信息被获取后, 相关人员可以通过点击预警信息, 直接调阅出参保人办理相关业务的全部档案影像数据。

资料数字化交接

针对“市医保局—直属分局”的垂直二级管理模式, 业务部门相互交接前会在系统生成交接清单, 同时打印清单并签名随档案一并移交至市医保局, 实现纸质和系统双轨制移交。系统可自动比对移交清单, 并将遗漏、错误的交接信息自动反馈至分局, 提示分局补交、重交相应资料。

公众自助查询

公众可利用个人身份证号等有效凭证到该局服务厅, 通过触摸屏查询机自助查询本人办理过的相应业务信息 (表单影像) 。目前, 该局的档案查询窗口可以免费为参保人提供社保医疗业务档案信息的查询服务, 与每个参保人息息相关的社保档案详细内容基本都能查询得到, 具体内容包括医保零星报销信息、生育凭证办理信息、异地就医办理信息等。

影像数字化质量控制体系严密

整个质量控制体系覆盖纸质安全、影像数据安全两方面。纸质安全方面, 通过加工前系统的数字化交接模块, 对纸质交接材料的包数、页码、类型, 是否符合交接要求等信息完成清点登记;加工中则由“暂存岗位”维护这些登记信息并保管纸质材料;加工后由“入库交接岗位”针对这些信息进行无线库房的入库登记和系统信息更新。如此设计保障了纸质资料的流程安全。影像数据方面, 该系统特别定制了影像质检岗位的统计功能, 可自动统计扫描的影像张数, 并实现与纸质页码数的自动匹配、自动反馈, 从而排除漏扫、重张、错页码、误删除影像等错误, 也可对影像类型、索引等工作进行复查, 保障最终载入服务器的影像数据完整正确。针对加工后的影像数据, 系统定制了分局抽检、用户在线错误监督功能来保障质量。

2018河南省郑州市医保新规 第9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月4日

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职)人员和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疗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第三条 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筹资和保障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

(三)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四)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第四条 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应当同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第五条 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第六条 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职工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郑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职工医疗保险服务,负责职工医疗保险登记、征缴计划编制、个人权益记录、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等经办工作。

地方税务部门负责职工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审计、民政、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工医疗保险工作。

第七条 对在职工医疗保险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章 参保缴费

第八条 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参保职工以本人上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本人月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用人单位以全部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作为本单位月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

新入职职工以其参保当月工资收入作为其本人月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职工医疗保险缴费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职工缴费基数高于本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基数按本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核定;低于本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其缴费基数按本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核定。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缴费费率为10%。

第十条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规定年限。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办法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租赁、承包的,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职工医疗保险费中应当由用人单位负担的部分,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预算内资金中列支;其他用人单位的列支渠道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编制职工医疗保险费征缴计划,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当月足额缴费,参保人员次月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初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3个月后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参保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其在职职工暂停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由此引发的医疗保险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欠缴职工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足额补缴所欠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后,恢复其参保职工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欠费不足24个月的,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欠费超过24个月的,在补缴当月前(含补缴当月)24个月内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其余时间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暂停其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欠费在3个月以内的,按规定足额补缴所欠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后,恢复其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含欠费期间);欠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自动退出职工医疗保险,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再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在30%以上的,在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时,应当为占比30%以上部分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过渡性职工医疗保险费,具体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 缴费年限和退休(职)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由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构成。2000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国家、省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2001年1月1日以后实际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未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不计入缴费年限。

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参保人员,在异地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计入实际缴费年限。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退休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退休后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一)不欠缴职工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累计男满25年,女满20年;

(三)实际缴费年限最低累计满10年。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未达到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或者灵活就业人员本人一次性补齐所差年限的职工医疗保险费,补缴标准为职工或者灵活就业人员本人退休时上月缴费基数的5.6%。补缴费用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但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条件的退休人员,按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次性补齐所差年限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曾在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并在本市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但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按照本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6%一次性补齐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并自补缴次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补缴费用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用人单位欠缴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应当按规定为职工本人一次性补足欠缴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并缴纳滞纳金。

第四章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构成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二十三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不同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一)不满45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划入;

(二)年满45岁尚未退休(退职)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划入;

(三)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基本养老金的4.5%划入。剩余部分作为统筹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支付。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一)不满45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划入;

(二)年满45岁尚未退休(退职)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4%划入;

(三)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基本养老金的4.5%划入。

剩余部分作为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支付。第二十五条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和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医疗费用。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购药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等,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和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工作单位变动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随同转移。不具备转移条件的,可以一次性发给本人。参保人员死亡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止,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转给合法继承人。没有合法继承人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统筹基金。

第五章 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起付标准按照不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下同)200元,一类医疗机构300元,二类医疗机构600元,三类医疗机构900元。

参保人员在同一自然内出院后再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50%。定点医疗机构类别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定点医疗机构类别标准确定医疗机构的类别。

第二十九条 超过起付标准、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照下列比例支付:

(一)在职职工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5%,一类医疗机构95%,二类医疗机构90%,三类医疗机构88%;

(二)退休人员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7%,一类医疗机构97%,二类医疗机构95%,三类医疗机构93%。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为15万元。统筹基金自然内累计支付达到最高支付限额后,超出部分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予以支付,具体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并根据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消费水平适时调整。第三十一条 将部分需长期在门诊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或治疗项目)纳入门诊规定病种管理。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不设起付标准,实行定点治疗、限额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按照省有关规定,将临床路径明确、疗效确切且费用比较昂贵的病种(或治疗项目)列入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保障范围。

第三十二条 使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后再按职工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个人负担比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且正常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纳入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待遇标准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出现下列情况的,其已经达到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继续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未按时足额缴费的;

(二)无在职职工的;

(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撤销、注销的。

第三十五条 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支付范围以外的其他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六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定点医药机构应当设立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医疗服务业务,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认真执行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和规定。

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配备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按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服务。

第七章 医疗费用结算

第四十条 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型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形成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相适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医疗保险支付制度。

第四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使用个人账户支付的医疗费用以社会保障卡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个人账户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记帐结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医疗费用,预留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根据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按照规定返还。第四十二条 完善参保人员转诊转院、急诊、异地居住就医报销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跨住院的参保人员,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结清医疗费用。结清医疗费用后次年仍继续住院的,其上年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不再负担起付标准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的,上年负担的起付标准费用计入次年累计计算。

第八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第四十五条 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社保基金优惠利率计息。第四十六条 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不足6个月使用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包括调整政策在内的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不抵支时,先由历年结余支付;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第四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计部门依法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运营和基金账户开设、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第四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参保登记,并一次性足额补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标准为欠缴期间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5.6%,补缴年限计入参保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补缴费用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前,其职工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约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服务协议约定追究定点医药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三条 定点医药机构、个人不得有以下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和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

(一)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处方和医疗票据等资料,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

(二)允许非参保人员以参保人员名义就医的;

(三)允许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应当由参保人员自费的医疗费用的;

(四)允许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凭证购买非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或者非医疗用品的;

(五)虚记费用、将非医保支付项目串换为医保支付项目的;

(六)超标准收费或者分解、重复收费的;

(七)通过虚构购药事实,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变现的;

(八)转借基本医疗保险账户或服务终端机给其他单位使用或者代其他单位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记账结算的;

(九)将本人基本医疗保险凭证提供给他人或者医疗机构使用的;

(十)冒用他人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就医的;

(十一)其他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工医疗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第五十五条 特困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另行制定。第五十六条 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其他用人单位可以在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五十七条 因工(公)负伤职工的医疗费用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生育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八条 因突发性、流行性疾病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急、危、重病人的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

广州路考新规定 第10篇

大家都知道的,20或年初广州实行学车刷卡记学时制度,学员科目二练车时间少于86学时不得约考,这将使驾校培训时间延长,驾校成本提高,随之就是报名费用将会更高。

这相比考试难度增加N倍。很多会开车,甚至开车有几年的无证学员都无法达到考试标准,所以今年一旦增加高速道路模拟考试,对于没有考取驾照的同学将是一个噩耗。

但是增加考驾照难度换个角度思考,其实也是一个好消息,因为这样会少了很多交通事故,据相关部门统计中国车祸造成的原因70%以上是新手考取驾照没有得到有效驾驶技能培训及理论知识不过关造成的,所以国家越来越注重对驾培行业的管理整顿,同时加大对违规驾驶的处罚力度,并把酒驾推上刑事责任的高度,总之一切都在表明:珍爱生命,从考驾照开始,全民学车时代来临。

考试新规总结

综述以上内容,不管是“86学时”制度还是增加一个科目考试,都将会使考驾照的成本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所以趁着政策还没有改革,大家都赶紧把驾照拿到手,省的以后有不必要的麻烦和更多的开支。

广州驾驶证年审新规定 第11篇

广州市驾驶证年审有什么新规定?广州驾驶证年审时间是什么时候?广州市驾驶证年审地点有哪些?这些问题都是广州市驾驶员在进行驾驶证年审查询的时候十分关注的话题。广州驾驶证年审新规定,自5月1日起凡持有A1(大型客车)、A2(牵引车)、A3(城市公交车)、B1(中型客车)、B2(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员,每年都要办理驾驶证年审业务。其他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到期换证即可,换证之前不必参加年审。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人办理有效期满换证、转入换证等业务时应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审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即A1、A2、A3、B1、B2驾照)记分周期为12个月。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接受审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驾驶证未被吊销的,应当在发生事故的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接受审验。除审验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违法记分和满分学习、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以外,还要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法律法规学习和交通事故警示教育。根据2015广州驾驶证年审新规定,相关驾驶人应该核查自己的驾驶证,如果符合驾驶证年审要求的要及时办理驾驶证年审手续,以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造成驾驶证被注销了。

广州市医保新规定 第12篇

一、着力于谈判协议管理

对于谈判达成的协议, 鄂州市医保局按医院类别和级别的不同, 与定点医院签订协议书。为养成履行协议的良好习惯, 医保局在加强协议管理方面着力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医保经办机构一丝不苟地履行谈判协议中的各项规定和相关标准。如协议中规定的月人均住院医药费标准, 凡是在定额标准之内的, 经办机构一律给予据实结算;凡是低于或高于月定额标准的, 按照谈判协议规定的“结余共享, 超支共担”的原则进行结算。谈判协议的认真履行, 对于基金的流向、流速、流量发挥了有效的掌控作用。在流向上, 切实保障了大病、重病参保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 冒名顶替住院、轻病住院等逆向的基金流向得到有效防范, 2007年这类现象共发生22起, 2010年仅发生3起, 下降了70%以上。二是医保经办机构加大了对定点医疗机构履行谈判协议的稽核力度。开展了定时稽查与不定时稽查相合、网上监控与实地稽查相结合、普遍稽查与重点稽查相结合、医保部门稽查和各部门配合稽查相结合等多种稽查活动。2010年, 仅不定时的突击式重点稽核就达71次, 对各类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稽查达到1519次。与此同时, 对查出的问题加大处罚力度, 取消1家违规医院的医保定点资格, 拒付、扣减医保付费493万元。密集的稽查和严厉的处罚, 不仅确保了基金安全, 更重要的是初步形成了一种自觉履行谈判协议的氛围, 使谈判成果转化为支付制度改革成果。2001年—2005年, 全市挂床住院平均每年查出105人次以上, 2010年下降为25人次, 2011年上半年仅为8人次, 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说明定点医疗机构在履行谈判协议中的自律意识正在逐步增强。

二、着眼于互利双赢

市医保局不仅在谈判桌上充分表达互利共赢的意愿和支付制度改革目标, 而且更注重落实。

一是根据实际情况, 适时调整住院医疗费用定额标准, 促进互利双赢。2001年, 《鄂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暂行办法》规定了“总量控制, 定额结算, 结余共享, 超支共担”的结算原则。协议中明确规定:定点医疗机构人均住院医药费定额标准实际低于月人均定额的, 甲、乙 (甲为医保, 乙为医院) 双方各分享30%和70%;超过月人均定额标准30% (含30%) 以内的, 甲、乙双方各承担70%和30%;超过30%以上的, 则所有超出定额部分由甲方承担30%, 乙方承担70%。这一结算方式有效地控制了医药费用的增长, 减少了基金的支出。但也挫伤了医疗机构运用新技术、收治重病人的积极性, 医疗机构意见较大。

为此, 2002年对协议进行了调整。一是调高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定额标准;二是定额结算中超过月人均定额标准30%以上的, 实行超定额费用30%以内和30%以上部分分段计算, 累加支付, 让医疗机构多得;三是癌症、肾透析、抗排异、心脏介入、开颅手术、器官移植等5种病种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实行据实结算, 从而保证了几种大病病人的医疗费用结算, 有利于定点医疗机构收治危重病人。

2004年又对协议进行了调整:一是将超过月人均定额标准的比例由30%提高到40%, 分担计算办法不变;二是取消5种病种据实结算办法, 确定肾透析、器官移植、癌症、开颅手术、腹腔镜、心脏造影、安装人工起搏器、重症肝炎、脑血管意外等10种病种为单病种限额结算, 规定最高支付限额, 在支付限额内的以实际费用规定据实结算,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 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同时还规定以上病种手术不成功或治疗无好转的则纳入定额结算。由于采取以上结算办法, 有效遏制了大病病人挂床住院和过度医疗服务情况的发生, 医疗机构主动配合控制费用, 规范了医疗行为。

2010年, 协议谈判中在保持协议大框架稳定的基础上, 适度调整定额及限额结算标准, 同时对于部分疑难危重特殊病人的医疗费用, 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医保经办机构审核, 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据实结算。同时与市中心医院就22个病种实行按临床路径单病种付费, 并签订了相关协议, 开始试行按临床路径单病种付费工作。

二是预付医保周转金。为了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 减轻医院在改革中的资金周转压力, 从2010年起, 市医保局优化基金预拨制度, 年初向所有定点医疗机构预付一个月的医保周转金, 当年共预付三项医疗保险周转金1295万元。

三、着力于基金风险防控

(一) 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

实行协议管理的一个重要目的是维护基金安全。围绕谈判协议内容, 一是制定了《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把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二是规范基金账户, 做好基金日常核算。过去, 依据参保对象和险种的不同, 设立了基本、改制、工伤、生育、大病、离休共6个基金账户。为保证专项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将6个基金账户合并为1个支出账户, 使整个医保基金的支出户余额一目了然, 阳光透明。三是在日常会计核算工作中, 将基金会计、基金出纳、经费出纳分设, 并制定了严格的支付制度, 指定专人管账、管章、管票, 每一笔基金支出, 都要由两人分别经手;每发生一笔业务, 按照工作流程, 由相关职能科室将信息传递到财务科, 财务科确定后再将每笔收支建立手工账, 在日末要与计算机台账相核对, 在月末要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 避免各险种收支混淆, 并查清未达账项, 编制好银行余额调节表, 保证基金收支清楚明白。四是对在途基金实行跟踪, 尽量做到应收尽收, 即使现在对账职能交给结算中心后, 每月还要与结算中心对清当月税票收入, 确保数据准确, 防止基金的挤占挪用。

(二) 强化程序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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