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建筑实习报告

2024-06-22

长沙建筑实习报告(精选8篇)

长沙建筑实习报告 第1篇

长沙市建筑垃圾再生建筑材料调研报告

长沙市城市建设科学研究院

2010年7月

一、项目的背景

我国城市化进展正在大踏步向前迈进,城中村改造、拆临拆违、旧城改造等工程实施步伐不断加快的同时,也随之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据有关资料显示,经对砖混结构、全现浇混凝土结构等建筑类型的施工材料统计分析,每1万平方米的建筑施工中,会产生500t~600t的建筑垃圾,亦即,我国每年仅建筑施工就产生超过4000万吨的建筑垃圾。再加上长期以来,我国的建筑垃圾再利用没有引起很大重视,我国大部分城市对建筑垃圾缺乏统一、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范的处臵场所,乱堆、乱倒、乱填、乱埋现象屡禁不止,致使建筑垃圾犹如城市建设的伴生“疮”,既侵占土地,又对周边环境及人们的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甚至带来围城之患。因此,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已成为社会急需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进程,并对其进行专项研究与开发利用已势在必行。

1.1项目的目的及意义

长沙市是湖南省的省会城市,是中南地区重要的科研、高等教育、国防科技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近年来,长沙市市委、市政府提出按国际化、市场化、人文化、生态化的理念,进一步提高和丰富我市发展的境界与内涵。

长沙市作为中南地区的名城,其经济发展驯熟,建设项目众多,且正处于发展循环经济与兴建“两型”社会的关键时期,因此,在城市大力兴建基础设施时,只有注重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变资源浪费为资源再生,变污染为环保,才能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

效益的同步推进、协调发展。

本课题旨在对长沙市建筑垃圾产生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并在借鉴国内外已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成果和技术的基础上,探寻适合我市市情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途径,制定适合我市现状的合理的资源化利用政策,以确保我市建设实现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

1.2国内外技术发展现状与趋势

自上世纪90年代以后,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已把城市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作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之一。日本、欧美、韩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关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政策、技术和设备等方面均比较成熟,特别是美国和新加坡,在开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方面有许多成功经验可供借鉴。

近些年来,我国一些地方也逐步意识到了科学处臵和综合利用建筑垃圾对于节约资源、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的重要性,并对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进行了许多探索性研究和有益的尝试。我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专利技术已达172项,绝大多数已经实现成果转化。如河北工专新兴技术服务总公司开发成功的一种“用建筑垃圾夯扩超短异型桩施工技术”,河南宇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其他研究所及院校联合研究的利用建筑垃圾生产标砖、多孔砖、空心板、空心砌块等产品的成套设备及技术,北京某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废砖瓦生产再生砖,河北邯郸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是目前我国中等(地级)城市中科学利用建筑垃圾生产标砖和空心砌块最为成功并已形成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此外,“5.12”大地震及玉树大地震后,废弃物资源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在都江堰、成都、玉树等重灾区建设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示范工程项目,可年处理50万吨建筑废弃物,并制成灾后重建中急需的墙体材料和道路材料,产品已进入市场。2008年11~12月废弃物资源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编制了《昆明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理专项规划》,并在昆明建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理产业化基地,投资建设了大型固定式建筑垃圾预处理生产线。

1.3项目的产业化前景分析

目前,我国建筑废弃物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各城市的建筑废弃物的处理方式除自发的建设工程回填利用和填海、填洼地外,绝大部分是未经任何处理便被运往填埋场。对建筑废弃物回收加工利用,不但能解决资源短缺问题,还可以降低垃圾排放。合理利用建筑废弃物不仅环保节能,而且其中蕴藏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但是,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的工作,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若只利用某一种建筑废弃物生产单一产品,其附加产值不会太高。因此,以建筑废弃物作为资源循环的新起点,将建筑废弃物的回收利用作为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建立企业管理、政府监督、法律保障的公平竞争平台,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制度化、产业化,大力推进建筑节材工作,是建筑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建筑废弃物变废为宝的有效途径。

二、拟调研内容及技术路线

调研工作分两部分进行,第一是调研长沙市区的建筑垃圾的处理现状,包括管理机构,已有政策,近年建筑垃圾量、现有处理方式等

第二是对国内其它成功利用建筑垃圾再生建筑材料的省市进行调研,拟调研主要内容如下:a、组织问题:组织协调部门及分工,建筑垃圾的搜集实施情况、堆放场地情况;b、技术设备问题:建筑垃圾资源化适用技术、应用与设备情况;c、政策问题:政府出台的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的相关政策。包括建筑垃圾特许经营、清运处置收费、资源化设施投资、资源化产品推广应用等方面。d、经济效益情况:已投产项目的建厂规模,投资情况,融资渠道、产品推广情况,产品价格及总体经济效益等

三、项目调研主要预期成果

在项目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长沙市建筑垃圾再生建筑材料系统推广应用相关建议及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a、组织机构及部门分工;

b、建厂数量及规模、融资渠道、技术设备的引进; c、政府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方面的相关政策建议。包括建筑垃圾特许经营、清运处置收费、资源化设施投资、资源化产品推广应用等方面配套政策。

四、研究进度计划1、2010年7月~2010年8月 完成对本市建筑垃圾处理现状调查及先进省市的建筑垃圾处理情况调研。

2、2010年8月~2010年9月 完成调研报告的撰写。

五、主要研究单位和人员

主要研究单位:

长沙市城市建设科学研究院。

主要研究人员见下表:

六、项目资金预算及用途

单位:万元

长沙建筑实习报告 第2篇

关于印发《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物的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节能产品和设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等系统的运行效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配套安装使用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城乡规划局、统计局、质监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建立民用建筑节能年度目标考核制度。

第六条 对尚未制定国家、行业和地方节能标准的建筑领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市民用建筑节能技术规范。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和建筑节能验收管理制度。

第八条 按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按规定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应依据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九条 市、县(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在建筑物的布局、体形、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并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鼓励和扶持民用建筑项目采用太阳能、地热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

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选择一种以上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新建居住建筑12层以下(含12层)具备条件的应当统一设计和安装太能能热水系统。

鼓励新建居住建筑12层以上在技术经济和环境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因特殊原因不能采用可再生能源的应当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来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与施工。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设计标准、规范和节能技术的要求进行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设计标准、规范和节能技术的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节能专项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设计变更,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要求与建筑节能相关标准进行检测,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公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等节能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节能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同时提交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检测报告。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意见。

新建民用建筑在竣工验收时,中央空调系统、生活热水、电梯、照明等重要用能系统要纳入民用建筑节能的验收。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的实体质量和相关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监督检查,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有关建筑节能的监督意见。对达不到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应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工程建筑节能相关技术文件。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规定,对建筑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进行日常维护,不得人为损坏;发现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

第十六条 民用建筑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对已采取节能措施的民用建筑进行使用、装修、改造和维护时,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节能围护体系和节能设施,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七条 鼓励既有居住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使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物业服务企业和民用建筑管理单位应当为其安装设备设施提供便利条件。

鼓励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优先采用遮阳、通风、照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并经充分论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组织施工。改造完成后,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同市统计部门建立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制度。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能耗监测平台,对建筑物进行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并对建筑物能效进行公示。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节能工作岗位责任,加强对建筑用能系统的监测、维护,配合安装和负责维护能耗分项计量装置,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建筑节能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 新建和实施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其他民用建筑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

从事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人员和检测设备等条件,出具的测评报告应当真实、完整。

第二十一条 民用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装修、维护、改造过程中,禁止采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和建筑用能设备、产品、技术、工艺,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限止使用目录的材料、产品、施工工艺和技术。

鼓励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新型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采用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开展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在建筑活动中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和民用建筑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有关知识的宣传,并对民用建筑节能情况进行舆论监督。公民应当增强节能意识,养成良好的节能习惯。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绿色建筑推广、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安排专门款项用于新型节能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四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从其规定。

长沙天心阁古建筑研究 第3篇

天心阁的修建始于乾隆年间, 是由抚军杨锡被在1746年主持兴建而成。阁楼的总面积达到864平方米, 天心阁在当时是整个长沙城的最高之处。天心阁下的古城墙修建于明代的洪武期间, 是长沙城墙的一部分, 与此同时还具备一定军事防御上的功能。1863年天心阁被重新修葺更新, 在布局上调整为前后两进, 前面是三重檐的歇山木构楼阁, 后进则是两层的砖木建筑, 天心阁两段设置封火山墙。1923年, 长沙的城墙被整个拆除, 只剩下天心阁及其城桓的一段, 至此之后天心阁和城墙与天心公园连为一体。1924年刘敦祯先生通过对天心阁的重新设计对天心阁进行重建, 对天心阁两端的封火山墙加以取消, 让其整体布局呈现出弧状。但1938年的“文夕大火”导致整个古城阁被烧毁, 直到1983年才对天心阁进行再建, 该次再建对天心阁主阁的原貌进行了保持, 并依照岳阳楼在两边增加了两座重檐辅阁。占地面积约为5125平方米, 天心阁成为省级的文物保护单位。天心阁在旧时是长沙古城区最高的建筑, 看起来宁静而古朴, 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及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 天心阁被各种高楼大厦所淹没, 使天心阁原有的通视走廊被阻断, 天心古阁的原有城市环境正在逐渐失去, 这些都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二、天心阁古建筑的历史价值与保护

天心阁古建筑是长沙古城标志性的建筑, 在建成后的这么多年以来, 天心阁可谓阅尽了长沙的无边春色, 同时见证了无数的历史人物和故事, 从这些意义上来说, 天心阁具有十分深远的历史文化价值。《提升长沙城市建设文化品位调研文集》中也指出, 对历史遗址遗存进行保护, 不仅是历史名城形态包装和传统风貌保护的需要, 同时也是其自身存在价值的需要。在文化形态意识中, 不可否认的是每一处历史建筑其实等同于文化遗址, 这些古建筑或多或少地对城市政治、经济、文化等都有过承载, 因此具有丰富的历史讯息。天心阁也不例外, 其价值首先应该是在历史文化研究上。

早在三国时期, 在天心阁的城墙之下就已经有过关羽和长沙守将黄忠大战的故事在此展开。刘备派关羽攻打长沙, 黄忠当时正在韩玄的手下执行守卫长沙的任务, 于是便有了关羽大战黄忠的故事。关羽与黄忠在三次的打斗中仍然难分胜负, 两人在打斗中惺惺相惜, 生了彼此企慕之心。韩玄知晓后怀疑黄忠与关羽有通, 于是下令要将黄忠斩首示众。魏延在此时救了黄忠并准备杀掉韩玄, 韩玄将自己的两只靴子故意放在南北两个不同地方以迷惑韩玄, 但魏延一眼就识破了韩玄的诡计, 最终还是杀掉了韩玄, 因此长沙古城又有“刺韩湖”的别称。天心阁的历史价值就在于在这个地方上演过太多的重大历史事件, 清末太平天国西王萧朝贵就死在此地。当年, 太平军直接攻到长沙的天心阁城墙之下, 骆秉章下令将五千斤左右的大炮抬上天心阁的城头, 太平军兵士虽然架起了数不尽的云梯, 手持大刀不断向上爬却还是没能抵挡住天心阁清军的炮火, 西王萧朝贵也在战役中因为中炮而阵亡。太平军为攻下长沙在此进行了81天的战斗, 最终却还是无功而返。辛亥革命前夕, 孙中山和黄兴等人组织的同盟会会员在湖南的秘密机构就设在天心阁内。1930年7月的康氏战争时期, 彭德怀亲率红军进攻长沙, 长沙被攻下后会议召开也是在天心阁内。1938年的“文夕大火”将长沙城烧了整整三天三夜, 长沙人民无处安身, 周恩来曾在天心阁城头两次查看灾情。同时, 天心阁还是抗日战争时期“长沙三次大会战”的主要阵地。虽然世事不断变迁, 当时也已经成为今日的历史, 但天心阁作为历经时代遗存下来的建筑却成为了长沙的历史文化遗产, 具有很高的历史文化价值。

天心阁作为历史的资源点, 不仅是长沙历史文化的展示, 而且天心阁中的笔墨遗迹还对长沙古老的历史和人文发展有所记录, 对长沙文化发展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其次, 现代城市建筑已经呈现越来越雷同的趋势, 天心阁作为历史古迹是长沙区别于其他城市的个性之处, 也是长沙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 具有很大的旅游开发潜力。不可否认很多国内外的游人都是对天心阁及其古城墙慕名而来, 这些都是天心阁作为长沙仅存的古城标志的开发价值。所以, 在当前城市化的过程中, 如何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天心阁古建筑成为长沙古城开发的主要问题。对天心阁古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必须要建立在明确天心阁作为历史建筑无法再生的文化意识基础之上, 要明白天心阁是整个长沙城市环境与城市品位的重要构成部分之一, 而不能仅仅看到天心阁当前的经济效益。所以, 对天心阁的保护与利用必须要坚持可持续发展这一效益观, 对天心阁本身所具有的和可能带来的永久性的社会环境及历史价值进行更多的考虑。在天心阁的开发挖掘上做好保护性的投入, 始终坚持“有效保护, 合理利用”的原则。

天心阁作为经历百年以上历史风雨的建筑, 是长沙历史文化的一种特殊载体, 是长沙城市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也是长沙社会生活在过去时代的见证与写照。天心阁虽然已经有四百年的历史浮沉, 但其中深厚的文化底蕴却穿透历史抵达现代人的内心深处。通过对天心阁古建筑历史变迁及现状的研究, 我们必须要在明确天心阁历史价值的基础上, 对天心阁进行开发和保护, 只有这样才能始终保持天心阁古建筑的遗韵同时不至于使其在现代化城市中过于突兀。

参考文献

[1]郑晓祥.论区域文化景观的旅游开发[J].邵阳学院学报, 2010, 8 (24) .

[2]李晓慧.长沙天心阁将重现“古城遗韵”[J].湖南林业, 2008, 6 (12) .

[3]肖永明.长沙天心阁门联[J].船山学刊, 2009, 8 (16) .

[4]赵有声.中国古建筑空间创意的三层结构[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 2007, 11 (22) .

[5]卢小琴.长沙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及价值分析[J].长沙大学学报, 2009, 9 (18) .

[6]刘晨.“天兄”的缄默——水窦村之战后萧朝贵踪迹考[J].清史研究, 2011, 3 (10) .

[7]汤照照.长沙市湘江水上旅游规划的研究[J].四川建材, 2009, 10 (20) .

探析长沙市古建筑保护的现状 第4篇

关键词:长沙市 古建筑 保护

1 古建筑及保护古建筑的意义

古建筑,是指“古代人类从事生产、生活及活动等的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总称。”在本文里的古建筑泛指现存的各类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街区、村落、城市的旧城区乃至整个古城。

在梁思成的《为什么研究中国建筑》一书中,“古建筑”被称为“历史的界标”(historical landmark),是古代物质文化遗存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古建筑是文物宝库中璀璨的珍珠,是无价之宝。对今天的人们来说,具有极高的科学、艺术和历史文化价值,它是文化和历史的缩影,是人类文明的结晶,是向世人展示古代文明的窗口。

保护古建筑的意义,在人文方面,则是保护一个时期的风俗风貌;在科学、艺术方面,古建筑则是当时科学艺术的集中体现,是尊重科学,展示艺术,传承文化的体现;而在历史文化方面,保护那些见证了重大历史事件的建筑及有特殊意义的建筑,则更具有历史纪念意义。

2 古建筑保护现存的问题

随着城市化的飞速发展,全国各大中小城市得以不断向外扩张、壮大,除了在人口、交通、建筑、环境、气候等各方面的变化程度上有差异之外,在我国城市建设和发展中,还存在的共性的问题是“特色危机”、“千城一面”,城市之间互相抄袭趋同现象十分普遍,造成“南方北方一个样,大城小城一个样”。许多的古建筑被摧毁破坏,使一些原来颇具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历史文化特色的城市,正被房地产开发商用模样一致的新建筑所淹没。在城市化进程中,对古建筑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政府及民众对古建筑的保护意识不强或缺乏。在城市化过程中,有些城市为发展地方经济或者为了所谓的“政绩工程”,违规进行一些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人为地造成了一些古建筑遭到破坏。

对古建筑保护的基础很差。所谓保护基础条件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保护经费不足;二是保护技术落后。许多的古建筑,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历经风吹雨打,甚至天灾人祸,破损已相当严重,然而由于政府或民间对这种古建筑的保护投入的经费不足,造成这些古建筑没有得到应有的、及时的修缮,从而加速了古建筑的衰败。

城市规划设计性破坏。城市规划设计是城市发展的指南针,也是城市建设的源头所在,假若在源头上就忽视了对古建筑的保护,那么对于古建筑而言,这简直就是灭顶之灾。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缺少文化品位,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都如此。我们说:没有文化积淀的建筑物是没有生命力的,不可能持久,同样,没有文化、没有品位的城市就像失去灵魂一样,迟早也是要衰落的。

城市建设性、开发性破坏。在城市化过程中,绝大多数的房地产开发商为了眼前的个人私利,无视法律法规,从建设项目的选址开始,就忽视古建筑的存在,大刀阔斧,一拆到底;更不用说在建设、开发过程中,去考虑怎么样保护、利用及开发古建筑。

自然性破坏。自然环境对古建筑的破坏问题本身是客观存在,随着科技的进步,人类对许多自然现象的产生与变化已经有了规律性的掌握,比如风雨雷电、地震海啸等,这些都已经有了可预见性的措施,所以,只要政府对古建筑保护工作给与足够的重视,采取一定的预防性保护措施,有些自然性破坏也是可以避免的。

3 长沙市古建筑的保护

长沙市,素有“楚汉名城”之称,城中心位置历经 2000 多年没有改变,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长沙,比一般城市拥有更多古建筑。如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田野实地调查工作中,通过实地考察和认真研究分析,发现了新的文物古建筑达到了1995处,其中新增加了313处古建筑为长沙市不可移动文物。同时通过加强文物古建筑的建档工作,规范登记程序,目前为止,长沙市共有2543处的文物古建筑建立了档案。由此可见长沙拥有着众多的文物古迹及古建筑,且近年来长沙市政府及市民对文物古迹和古建筑的自觉保护意识得到增强,各方面媒体也在不断参与,但是这些保护力量仍然薄弱,其遗留的文物古迹和古建筑的生存及保存现状却颇为令人堪忧。

4 长沙市古建筑保护的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长沙经济迅速发展,尤其是近十年的大规模开发建设(如图1),使长沙市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老城区,成片的传统老街和古建筑被推倒,取而代之的是现代化的高楼大厦。

对于长沙来说,除了1938年的“文夕大火”,这又是一次更大的,更彻底的破坏,因为这一次是成片的开发,成片的拆除。而这种成片的开发、拆除今天仍然还在继续着,而那些散落在小街小巷里的老公馆及代表着长沙近代一段特殊历史的古建筑,也在城市大开发、大改造中一个接一个地消失,甚至有些已经被指定保护的建筑也被拆掉了。例如中山纪念堂、福禄宫、陈明仁公馆、左学谦公馆、沩宁试馆、左宗棠公馆、望麓园、予园、交通银行旧址、游击坪4号公馆等古建筑,现均被陆续拆除。

一些不良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商业利益而破坏古建筑。一般的城市改造和再建设,往往会以旧城为中心向外扩展,此时位于城市中心的老城区便成为房地产开发商的生财宝地,而大量的古建筑就集中在此。房地产开发商以追求经济利益至上为原则,使老城区成为开发商追求最高利益的目标。于是,在传统的历史文化街区,古老的麻石路面却被无情的挖掉,而铺上沥青、水泥;许多的古建筑被无情推到,取而代之的是现代化的摩登大楼;对破落的古城墙,因为担心影响市容而被人为地贴上了瓷砖,以此“遮羞”等等。随着这些传统街区及古建筑,一个个被无情地破坏摧毁,城市特有的气质不断散失,城市的历史文化也慢慢消失殆尽。

政府保护措施无法真正得到落实。尽管在近几年为了保护这些古建筑,长沙市出台了一系列的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如《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市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图》、《都市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图》、《长沙历史建筑抢救保护管理办法》等,可现实还是有些历史街巷和公馆没有得到有力的保护。如“游击坪4号公馆”在被列为文物3个月后,就被房地产开发商无情地推毁,现已不复存在。2005 年长沙市政府对历史街巷和历史旧宅的保护方面,已经选择了白果园、化龙池等11条历史街巷和程潜公馆等23处历史旧宅(老公馆),将要在统一规划设计的基础上进行修复保护,然而令人惋惜的是,这件事却由于政府换届等种种原因搁浅,导致半途而废。尤其是近两年来,媒体频频曝光,有关学者及市民对于拆除某一处老公馆或者其他古建筑所采取的抗争,其最后的结果大多是以房地产开发商胜利古建筑被强拆而告终。由此可见,长沙市对古建筑的保护现状颇为令人堪忧。

一个城市不能没有过去,城市应该是文脉的传承、发展和延伸,保护好城市的古建筑和历史传统街区,将过去的文化、宗教、社会活动的丰富性精确地传承给后人,这是我们国家在城市发展和转型的过程中所应有的觉悟。也正是因为有这些古建筑和历史传统街区的存在,才让城市有了根,有了魂。保护这些历史传统街区和古建筑,就是保护历史,传承文化,铭记先辈,恩泽万代,使我中华民族得以生生不息、繁衍昌盛之大事。

参考文献:

[1]罗哲文.罗哲文历史文化名城与古建筑保护文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51-60.

[2]钱正坤.中国建筑艺术史[M].湖南大学出版社,2007:257-274.

[3]湖南大学建筑学院.太平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性开发调研报告,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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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筑色彩管理规定》 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塑造统一和谐、丰富有序的城市建筑色彩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建筑项目和主、次干道(26米及以上路幅宽度)两侧50米以内的改建、扩建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已建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外立面改造、装饰的色彩管理适用本规定。长沙市所属县(市)范围的建筑色彩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规划管理局主管全市建筑色彩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市消防部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等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市规划管理局应当根据相关规划及法规制定长沙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本市新建建筑项目和主、次干道(26米及以上路幅宽度)两侧50米以内的改建、扩建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已建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外立面改造、装饰的色彩应当符合长沙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的规定。道路、设施小品、广告及影响城市景观环境营造要素的色彩应与建筑色彩相协调。

第五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对具体地段的城市设计进行研究,依据长沙市城市色彩规划及长沙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

导则提出各地块建筑色彩的指导原则。编制城市设计、街景整治规划须包括建筑色彩指导原则及沿街立面色彩设计。

第二章

新建建设项目的色彩管理

第六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建筑色彩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实施管理:

(一)市规划管理局在下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书中应依据长沙市城市色彩规划、长沙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关于该地块建筑色彩的指导原则提出建筑色彩控制强制性要求及指导性意见。

(二)市规划管理局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中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书对建筑色彩方案进行审查,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通知单中提出建筑色彩方案书面审查意见。

(三)市规划管理局在建设项目报建图审查中应根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通知单对建筑外立面设计图及建筑立面色彩效果图进行核查,在报建图审查通知单中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四)按规定须做景观环境设计的项目应根据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通知单和报建图审查通知单关于建筑色彩的审查意见,按相关规定要求在景观环境设计文本中提供建筑色彩设计图。市规划管理局在建设项目景观环境设计审查通知单中提出建筑色彩设计的书面审查意见。

第七条 建设项目必须按批准的建筑报建图或批准的景观环境设计文本确定的建筑色彩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色彩的,须按相关程序报市规划管理局审查批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建筑色彩审查的相关资料及图纸报市规划管理局纳入建筑规划验收内容。未按批准的建筑色彩设计图施工的项目,不得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市规划管理局责令对其建筑色彩进行整改后方可验收。

第三章

已建建筑的色彩管理

第九条 已建建筑及附属设施进行外立面装饰、改造等的建筑色彩纳入建设项目景观环境设计审批的内容实施管理:

(一)需要对已建建筑及附属设施进行外立面装饰、改造等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管理局提交申请报告、该建筑的规划房产相关手续、建筑色彩设计意向等材料,市规划管理局依据长沙市城市色彩规划、长沙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关于该地块建筑色彩的指导原则提出建筑色彩控制强制性要求及指导性意见。

(二)建设单位按景观环境设计审查的相关要求编制建筑外立面色彩设计图,报市规划管理局进行审查批准。

第十条 已建建筑及附属设施进行外立面装饰、改造等不得影响消防扑救,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已建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外墙面应当按照《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的要求定期清洗、粉饰,保持整洁、美观和完好。第十二条 历史建筑、保护性建筑的外立面及色彩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和历史环境,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如确属危房需改造的,需征求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 县(市)的建筑色彩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长沙市所属县(市)的建筑色彩规划管理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县(市)所属区域的城镇(村)建筑色彩规划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规划管理局审查,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长沙市所属县(市)的建筑色彩规划原则上须遵循长沙市城市色彩规划及长沙市建筑色彩控制技术导则,同时应研究当地的自然环境、历史文化、建筑色彩传统等因素对建筑色彩的影响,合理确定本地建筑色彩的控制原则。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五条 市规划管理局对本市新建建筑色彩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新建建筑未按批准的建筑色彩设计图进行施工且未改正的,由市规划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已建建筑色彩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已建建筑及附属设施擅自进行外立面装饰、改造且与周围环境不协调、有损城市容貌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 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建筑企业评价系统试运行 第6篇

2012-12-26

诚信建筑企业在工程招投标、施工报建等方面均将享受激励政策。记者从近日召开的长沙市建筑行业诚信建设工作会议上获悉,市住建委等六部门就促进长沙市建筑行业诚信企业做强做优联合发文,提出10项激励建筑行业诚信企业的举措。长沙市建筑行业企业综合评价系统近日已启动试运行,正在对全市1500多家建筑企业的信息进行补充完善,预计明年年底投入正式运行。副市长姚英杰出席会议。

长沙建筑实习报告 第7篇

甲方:项目部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特签订此合同。

一、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乙方提供安全可靠的避孕措施。

2.按时对乙方进行随访,配合街道计生办做好“三查”服务工作。

3.向乙方提供法律、法规及人口政策的咨询服务,做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

4.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为乙方落实有关的优惠奖励政策。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定期接受甲方随访服务,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三查”及培训学习,接受甲方管理。

2.计划外怀孕,在两个月内到指定地点做流产手术。持证怀孕的,不得自行流产、引产,如有意外,及时通知甲方。

3.分娩后90天以内及时落实避孕措施。

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有下列情形者,按《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接受以下处理。

1.计划外怀孕,经通知15天内不采取措施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2.不按要求参加“三查”,不按规定落实避孕措施,自通知之日期每拖延一天向甲方交纳100元违约金,并按拖延天数累计。

3.持证怀孕,如私自流产、引产,出生后死亡不向甲方汇报,经查明系溺婴、弃婴者,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4.流动人口不按规定时间交回“三查”证明,每拖延一天向甲方交纳200元违约金。如不缴纳违约金,躲避管理,违约金由担保人缴纳。

三、争议处理办法

1.协商解决。

2.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无效时,任何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年月日

浅谈长沙近现代建筑发展 第8篇

关键词:建筑,历史,发展,城市,文化

建筑是一个社会的时代缩影,长沙的近现代建筑发展与当时社会经济、技术、文化、思想的变革息息相关。建筑不仅为一门艺术,具有绝对意义上的审美价值,也为历史的见证,体现并参与推动社会的发展变迁。长沙近现代建筑比之上海、北京、天津、广州等地,其规模现状、艺术价值都不能同日而语,然而其间所包含的历史事件,其历史述说是独一无二的。

由于特定的历史人文地理环境的不同,决定了中国城市在走向开放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例如地处内陆的长沙就是一个因绅民意识守旧,开放较晚,而使城市近代化启动受到延缓的城市。由于城市近代化启动的延缓,长沙没有赶上19世纪后期近代建筑建设起步的车,这一时期的长沙近代建筑几乎一片空白。

然而,城市中的各种意识形态是相互消长的。长沙绅民的变革求强“新思潮”随着民族灾难的日益加深而不断的发展着。另一方面,国耻带来的沉重负罪感和湘人原有的热忱救世观念以及强悍执著的性格特征相结合,又极大地激发了湘人的求变自强意识。于是长沙绅民的意识形态发生了快速转变,在开明官吏的倡导下,终于形成一股势头强劲的变革维新思潮。在长沙维新运动中,激进的维新人士和湘绅除了在政治改革层面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外,在其他方面尚有一定的“共同话题”,包括:1)开智育才;2)文明拒外与移风易俗;3)劝业兴商。这些“共同话题”是当时长沙绅民文化心态的明显转变,对长沙城市近代化进程的开启产生了较大的促进作用。而这三个方面体现到建筑上,就是教育建筑,殖民建筑和工商业建筑。

清政府于1901年开始实行“新政”。“兴学育才”是“新政”的一项重要内容。1902年张百熙拟定《钦定学堂章程》,1906年废止了科举制度,统一了全国学制,各省书院一律改为学堂。在这种形势下,长沙的近代学校教育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形成了一个官办、民办和私办配合,大、中、小学衔接,普通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并举的格局。

但这一历史时期,学校建筑发展缓慢,一部分仍然是利用旧式书院,例如省高等学堂。但由于外国洋式建筑的传入,书院建筑风格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岳麓书院也曾出现过圆拱形窗。而私立及外资、教会学校由于创办之初规模较小,大都租借民宅。如周南女子学堂即辟长沙泰安里私宅的半边园林为校舍,明德学堂暂租借左文襄祠为校舍。美国雅礼会在中国创办的雅礼大学最先在长沙西牌楼租借民房。

1904年清政府宣布长沙开埠。日、美、英、德等国根据《长沙通商口岸租地章程》,在长沙城北门、西门外开设大量洋行、教堂、学校等。然而对比沿海、沿江各口岸,长沙商埠与以往约开口岸的显著区别在于租界内的工部、巡捕等项事宜归中国自办。华官对租界内工程、巡捕等事宜的“自办”,清政府在长沙商埠的主权和治权,较之其他约开商埠,相对得以体现。

故在文献记载上,也没有工程局,巡捕局的出现。另外这使得殖民者不可能强有力地控制租界地区,后来群众运动轻而易举的冲击与此不无关系。1910年“抢米风潮”中,当时长沙最早的一批西式教堂、学校、商行、领事馆等建筑几乎悉数焚毁。现存的近代建筑几乎全是1910年以后重建或新建的。在此之前的建筑没能留下实物,也难觅照片,成为长沙近代建筑史上的一个缺憾。

另一方面,在振兴实业,挽回利权思潮的推动下,长沙绅民创办近代工商业和改良各项工艺的热情大增。电报、轮船、铁路、矿务、水利、化学制造、枪弹制造、报馆等实业相继诞生。设厂的灵官渡一带仿洋建筑大兴,经济十分活跃。

由于地理方面的因素,开埠后的长沙,其经济地位虽有所上升,但亦仅为上海、汉口的卫星城市而已,只不过充当了以汉口为中心的长江中游商埠网络体系的一个节点。这就是开埠后的长沙作为区域经济中心在更大区域范围上的定位,这也决定了长沙的近代建筑规模不可能达到汉口、上海等地的繁盛。

1911年辛亥武昌首义成功,湖南立即响应,同年10月22日成立中华民国军政府湖南都督府。从此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长沙的发展又进入另一个时期。于1910年“长沙抢米”风潮后,各国以安全为理由,建部分领事馆、洋行、别墅于水陆洲(橘子洲)上。洲上至今仍有长沙海关(新关)、美孚洋行、别墅等旧址。在风潮中被破坏的教堂也得到重建。随着长沙在全国省城中率先拆除城墙修环城马路(1914年~1917年),设市政公所(1920年),设市成立市政府(1933年),城市建设在抗日战争前形成一个相对兴盛的时期。而其中学校建筑在这一时期扮演了主角。

教育的兴旺,直接带动了学校建筑的发展,而这一时期又是建筑思潮活跃,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交融、碰撞,建筑是直接参与设计的时期。反映在学校建筑上,建筑风格多样,在同一所学校内亦是有所变化的,呈现出与以前发展缓慢的截然不同的特点。这期间有代表性的建筑有省立第一师范校舍(1911年~1914年,仿日本青山书院而建)、明德中学乐诚堂(1931年~1932年,周凤久主持设计施工,省内最早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建筑)、湘雅医院病房楼(1918年,墨菲设计,1943年屋面被日军破坏,1946年加盖一层)、湖南大学二院(1926年,刘敦桢设计)、老图书馆(1927年~1933年,蔡泽奉设计,1938年4月毁于日机轰炸)、新图书馆、科学馆(1933年,蔡泽奉设计,1946年柳士英设计加层)、圣经学院(现省政府第三办公楼)、清华大学和平楼、民主楼(1936年~1937年,梁思成设计,原系国立清华大学拟南迁而修建的,现为中南大学教学楼)、工程馆(1947年,柳士英设计,后历经5年不断扩建,现为湖大教学北楼)、湖大大礼堂。

另外,省咨议局(1913年)、国货陈列馆(1922年~1933年,现中山路百货大厦)、中山堂(1930年)也是这一时期的代表性公共建筑。其次,各种带有明显西式风格的大小公馆,也相继在省城内出现。工业建筑中,当时繁盛一时的裕湘纱厂大门,与当时武汉国门六厂、石家庄纺织厂的大门建筑规模以及结构一致,号称全国“三大门”。

1938年11月12日夜晚的长沙文夕大火震惊全国。“敌骑未至而先自焚,只是千年古城蒙受浩劫”,由于这是军队警察执行“焦土”抗战,有组织、有目的的焚毁,全城几乎成一片废墟,使长沙城内的近代建筑又遭受一次灭顶之灾。

城市本身最直接的印象就是建筑,各个时期城市的经济实力、科技水平,社会思潮总是强有力的决定了当下的建设规模、建筑风格等等。百年过后,当我们踏过水润的麻石街,掠过斑驳的墙影,我们希望在这些历史建筑背后看到更多关于城市的历史,其实就是关于我们自己的历史。

由于几次大的历史变革(主要是“抢米风潮”、文夕大火、文化革命),长沙近现代建筑破坏极其严重,几乎损失殆尽。现今保留下来的很多优秀建筑也没有得到相应的保护利用,长沙历史文化名城名大于实。现在,《长沙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出台和实施将有望大大改善近现代建筑的现状,扩大发挥文化历史建筑的意义。一个城市有一个城市自己的成长历史,这是独一无二的参与其中的建筑的历史述说,对于人们认识城市文脉、文化传承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李玉.长沙的近代化启动[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0.

[2]温福钰.长沙(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丛书)[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9.

[3]傅冠群.湖南社会大观[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

[4]张复合.中国近现代建筑史论文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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