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存在问题

2024-08-01

政府采购代理存在问题(精选6篇)

政府采购代理存在问题 第1篇

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为优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源配置,提高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水平,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我们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情况进行了调研,进一步摸清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发现了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状

我市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共计57家,其中,经财政部批准的甲级机构23家,经省财政厅批准的乙级机构34家。市政府采购中心为市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办公面积1967平方米,在职人员30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在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活动中要适当引入竞争机制”的要求,我市自2011年起,在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中引入竞争机制,除市政府采购中心外,通过公开招标确定8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并实行动态管理。两年来,市政府采购中心与其他8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共完成市本级政府采购金额22.4亿元,节约资金1.1亿元,节支率4.9%。

上述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8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机构资质均为甲级,软硬件配备实力均较强。8家机构总营业面积13514平方米,从业人员419人,具备职称和职业资格人员占82%,各机构均设置了开标大厅、评标室、语音答疑室、档案室及双通道等场所,并配备了监控设施,对政府采购项目评标现场进行录音录像并存档,为顺利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我市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执行情况

(一)政府采购业务专人负责,采购效率比较高。各代理机构指派专人每天负责网上下载采购计划,并确定项目负责人,在一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联系并做好记录,将一次性告知内容通知采购人,要求采购人严格按照有关时限推进工作。今年1至10月,下达采购计划1981笔,预算金额14亿元,实际采购额13亿元,完成下达预算金额的93%。

(二)招标文件编制比较规范、准确。各代理机构与采购人详细研究采购内容,编制采购文件,发现采购需求和技术参数与网上申报计划时下载的需求不符时,要求采购人立即与市政府采购办联系,办理网上变更事宜,完成后续采购流程。对于采购预算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包括采购需求和参数、对供应商的资质要求等,都由专家形成书面论 2 证材料,并按专家意见对采购文件进行相应调整。对于采购内容属进口产品的项目,均按照相关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进口产品必要性论证,并形成书面论证材料存档。对于属于列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畴的,具备资格的代理机构均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进行国际招标采购。

(三)基本做到了政府采购信息统一、公开、透明。各代理机构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编制采购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黑龙江政府采购网上同时发布,公告期间,做到了接受一切符合报名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排斥任何潜在的投标人。中标公告及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示期满、无异议,即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的格式、内容均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要求。

(四)采购环节完备、开标评标定标程序比较规范。各代理机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协议内容比较规范、全面。对较复杂工程项目或技术要求复杂货物采购,提出现场踏勘和标前会要求,一般项目采用书面答疑的方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标识出投标人提出书面异议及书面回复异议的时限,对异议成立、需要变更的,做到了及时发布变更公告、并向所有投标人书面答复。公开招标项目从出售招标 3 文件到开标时间,均严格执行不少于20天的法定要求。能严格按规定时间、地点、内容组织开标。评标前,认真核对专家身份,并要求评标专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评标中,严格遵守评标程序和纪律,对于评标打分记录及评标报告均要求专家签字确认。

(五)严格执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和评标专家抽取有关规定。根据市财政局和市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大多数代理机构做到了开标前对供应商进行行贿犯罪记录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存档备案。在评标专家抽选时,各代理机构严格遵守市政府采购办规定的专家抽取流程,开标前一天将《选用专家申请表》传真至市政府采购办,详细填写表内所列采购计划编号、项目名称、采购单位、申请专家类别和数量和专业代码等信息。

三、存在主要问题

(一)有的项目招标采购全过程记录不完整。个别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与采购人之间的沟通缺少记录,出现争议时易出现责任不清、推诿扯皮的现象。个别材料印信不完整,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并出售采购文件时,缺少经采购人审核盖章并由经办人签署同意发售意见的书面材料。个别代理机构未做到开标前对投标 4 人进行供应商行贿犯罪记录查询。

(二)代理机构以及采购单位经办人业务素质需提高。一些代理机构以及采购单位经办人员更换较频,对政府采购业务及程序不熟悉,尤其是对网上采购项目录入、修改、提交等操作的不熟练,直接影响了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评标专家责任意识有待加强。个别评标专家无故或因故迟迟不到评标现场,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极个别评标专家工作作风不严谨,自认为什么项目都能评,但评标质量不高。有些评标专家年龄偏大,不会使用电脑等基础工具,工作效率低。

(四)评标专家抽取工作有待改进。目前的评标专家抽取方式,时间要求比较急,未给专家留有充分时间安排好手头工作,专家有时不能按时到位,直接影响了评标工作。

四、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制度,强化对代理机构管理。一是进一步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促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为广大采购人提供优质服务。二是统一规范委托代理协议文本,文本中明确当次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人全权代表采购单位处理一切采购事宜等内容,从而避免出现纠纷和推诿扯皮。三是积极与检察院沟通,适当延长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的 5 有效期,减少查询工作量。

(二)加强培训,提升代理机构及采购单位经办人政策业务水平。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应确定相对固定专职人员,从事政府采购工作。市政府采购办每年应举办1-2次业务培训活动,帮助代理机构以及采购单位经办人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有关要求,促其提高政府采购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熟练掌握网上申报、修改参数等政府采购业务流程。

(三)加强评标专家动态管理,优化评标专家抽取。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监督、检查及信誉评价,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做到能进能出。对个别不顾职业道德,评标过程中掺杂个人倾向,以及存在与供应商串通等问题的评标专家,严肃处理,清除出评标专家队伍。将抽取评标专家时间提前,以利于专家提前安排时间,保证评标时及时到位。

(四)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成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业协会,制定代理机构行业标准,引导代理机构自觉将行业诚信建设的要求内化为自身执业准则,通过行业自律,有效防止代理工作中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课题组成员:许长滨 司景丽 张宝祥 张向彬

报:本局领导。

发:各区、县(市)财政局(网上发),局内各处室。

责任编辑:程冬滨(共印50份)

政府采购代理存在问题 第2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事代理规模不断扩大,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人事代理与传统的人事管理模式双轨制并行,人事代理功效受损。目前,实行人事代理的单位逐渐增多,覆盖面也越来越广。一些单位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方式,以某个时间为节点,所有新入职人员实行人事代理,之前入职人员仍然实行传统人事管理模式;或者规定符合某些特定条件的人员可以不实行人事代理。以高校为例,有些高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传统人事管理模式,其他实行人事代理的新入职人员,只有在晋升副教授职称后可以将人事关系转入学校。这种一个单位两种人事管理模式的做法不仅使人事管理机构重复设置,造成浪费,而且强化了全民所有制职工的终身制观念以及与人事代理制职工的差距,背离了人事代理制的初衷和发展方向。同时,由于人事代理制在不同地区、单位推行的力度不平衡,造成已经以人事代理制聘用的人才流失到未实行人事代理制单位的风险加大,一些单位在推行人事代理制时踌躇不决,阻碍了人事代理制的深入发展。

人事代理服务功能难以到位,双重管理主体的协作不够。人事代理人员从正式聘用之日起,就由用人单位和人事关系所在的人事代理机构共同管理。按照人事代理制最初的预想目标,员工档案管理、转正定级、职称评定、调入转出等繁琐的人事工作由人事代理机构来分担,用人单位可以集中精力做好本单位内部的人才开发工作,降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实际上,由于人事代理机构流动人员不断膨胀,缺乏规范的管理程序和严谨的管理意识,并且许多人事代理业务工作还分散在各行政部门手中,使得人事代理机构的服务内容比较单一,大多只是停留在档案管理上,其他具体的人事工作还是由用人单位完成。不仅如此,用人单位还要付出更大的精力与人事代理机构沟通协调,投入更多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和精力来做好对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以解决双重管理主体带来的各种问题。

政府采购代理存在问题 第3篇

(一) 政府采购的定义

政府采购也称为“公共采购”, 是采购的一种形式。按照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定义,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这一定义突出了这样几个关键点:首先, 政府采购的目的是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以满足社会公众的共同需要;其次, 除政府部门以外, 其他各类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应该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再次, 强调使用财政性资金。最后, 强调购买方式的根本性转变。过去实行财政拨款, 需求单位自行购买, 而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后, 各个需求单位由下至上层层编报部门预算, 由财政部门统一购买。

(二) “经济人”假设

“经济人”假设是指经济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标。古典经济学将“经济人”的假设仅限于经济领域, 而且认为人们都是完全理性的经济人, 拥有完全有序的偏好和准确的计算能力等等。新古典经济学等学派对这一理论做了修正, 即认为人们具有有限理性而非充分理性, 同时将“经济人”假设由经济领域扩展到政治领域, 认为不仅商品生产者而且政府官员也符合“经济人”假设, 由此保持了对人性分析的一致性。

(三) 委托代理理论

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 代理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会损害到委托人的利益, 从而产生委托代理问题。在分散式政府采购模式中, 广大纳税人是委托人, 他们处于“纳税人-政府-主管部门-基层单位-采购机构-采购人员”这一委托代理链的起始环节, 委托人可以说没有决策权和管理权, 不具有行为能力。而采购官员处于这一委托代理链的末端, 且处于信息优势, 对政府采购效率起着决定作用。到目前为止, 我们所说的委托代理问题一般是指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是事前信息不对称, 而道德风险则是事后信息不对称。

(四) 寻租理论

寻租理论的最早渊源是1967年戈登·图洛克所写的论文《关于税、垄断和偷窃的福利成本》。他的观点是, 完全竞争理论对偏离竞争所导致的社会福利估计不足, 因为人们会竞相通过各种疏通活动争取收入, 即寻租;而在竞相寻租的条件下, 每个人都认为花费与其所期望的收益相近的费用是值得的。如果企业把有限的资源用于游说甚至贿赂政府官员, 想通过政府权力的介入为其制造独家生产机会的话, 就是寻租。寻租企业除了正常的生产利润之外, 还会获得超额垄断利润, 但是, 寻租活动中政府通过权力介入人为制造了垄断, 引起资源配置的扭曲和低效率, 同时会挫伤非寻租企业的生产积极性, 引起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紊乱。

二、政府采购中的委托代理问题的博弈分析

在传统的分散采购模式下, 运用财政资金进行采购所涉及的关系人主要有:纳税人 (或缴费人) 、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需求单位、单位采购机构及具体的采购人员和供应商。在公共财政体制和分散采购运行机制下, 上述关系人会形成六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 构成委托代理关系链。

在集中采购模式下, 政府采购的委托代理关系链可以做一简化, 即由委托人 (纳税人或缴费人) 、代理人 (政府采购官员) 和供应商三方组成, 设政府官员和供应商的合作剩余为纳税人的净损失, 对官员和供应商的合谋行为进行监督。

(一) 基本模型建立

假设政府委托采购人员购买一批商品M, 其市场售价为V, 采购官员以Y的价格从寻租者那里购买到M。则当Y=V时, 采购官员是尽职尽责的, 没有与供应商合谋;当Y>V时, 采购官员不尽责, 与供应商有合谋行为。用R表示采购官员接受的贿赂金额;当Y

博弈模型分析如下:

1. 采购官员与供应商合谋, 政府不监督。

此时采购官员、供应商和政府三方的收益分别为:R、Y-V-R、- (Y-V) 。

2. 采购官员与供应商合谋, 政府监督, 但不成功。

此时采购官员、供应商和政府三方的收益分别为:R、Y-V-R、- (Y-V) -C。

3. 采购官员与供应商合谋, 政府监督, 且成功。

同时假设对采购官员的额外收益R处以K倍罚款, 对供应商的额外收益 (Y-V) 处以L倍罚款。此时采购官员、供应商和政府三方的收益分别为:R-KR、 (Y-V) -L (Y-V) -R、KR+L (Y-V) -C。

4. 采购官员与供应商不合谋, 政府不监督。

则此时采购官员、供应商和政府三方的收益分别为:0、0、0。

5. 采购官员与供应商不合谋, 政府监督。

此时采购官员、供应商和政府三方的收益分别为:0、0、-C。

6.

PV为寻租的概率;

7.

PC为政府监督的概率;

8. Pa为政府监督且查证成功的概率。

在上述假设情况下, 采购人员、供应商和政府三方博弈模型如表1。

(二) 模型求解

首先, 在采购人员和供应商合谋的概率为PV时, 政府监督和不监督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当政府监督和不监督的预期收益无差异时, 就得到政府在博弈均衡时采购官员和供应商合谋的最优概率:令∏1=∏2, 则

其次, 给定政府监督的概率为PC的情况下, 采购人员和供应商合谋和不合谋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当采购人员与供应商合谋与不合谋的预期收益无差异时, 可以求得采购人员在博弈均衡时政府进行监督的最优概率:令

最后, 给定政府监督的概率为PC的情况下, 供应商寻租与不寻租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当这两个预期收益无差异时, 可得到供应商在均衡时, 政府进行监督的最优概率:令∏5=∏6, 则

由此, 我们所建立的博弈模型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为:

(三) 均衡解的理论指导意义

1. 采购官员和供应商合谋活动的均衡概率指导意义

表示采购人员和供应商将以此最优概率从事合谋活动并获取相应的额外收益, 式中, pv*的大小取决于C、Pa、K、L、R、Y和V几个变量, 其中合谋时寻租者的行贿成本和采购官员的收益R以及供应商的收益Y-V, 是独立于模型之外的常量, 所以, 实际影响pv*的变量只有C、Pa、K、L四个, 可以通过它们的变化去影响合谋活动发生的概率。由于pv*与C成正比, 与Pa、K、L成反比, 所以, 设法降低监督成本C, 提高惩罚倍数K、L, 以及改进监督质量以提高查证成功的概率Pa, 将会大大降低合谋发生的概率pv*。

2. 政府进行监督的均衡概率指导意义

首先, 采购人员利益最大化时。如果寻租活动中, 把采购人员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把供应商的利益放在第二位, 此时的均衡概率为, 式中, 政府进行监督的最优概率取决于Pa、K两个变量, 且与Pa、K成反比, 所以, 设法提高监督质量和查证效率Pa, 且加大对采购官员合谋的惩罚力度K, 可以有效降低pc*。

其次, 供应商利益最大化时。如果寻租活动中, 把供应商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把采购官员的利益放在第二位, 此时的均衡概率为。式中, 政府进行监督的最优概率取决于Pa和L两个变量, 所以, 设法提高Pa以及加大惩罚力度L都可以有效降低Pc*。

三、结论

通过本文分析, 纳税人与政府、采购官员之间的公共权力委托代理失灵的前提条件是, 采购官员也符合“经济人”假设, 具有机会主义行为倾向, 且较纳税人处于信息优势, 拥有更多的关于采购权力运作的私有信息, 所以会出现种种公共权力委托代理失灵的问题。要克服采购权力委托代理运作的失灵, 就要围绕上述结论采取相应措施。

(一) 尽量做到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和过程透明

政府采购公共权力委托代理中一系列问题的根源在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所以, 在许可的范围内, 尽量公开采购信息和采购过程, 消除信息不完全, 则可以减少代理人滥用公共权力的机会。同时当采购信息公开之后, 广大委托人可以以较小的成本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 这也可以有效防止委托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和搭便车心理, 从而政府采购不在无人监督。

(二) 实行高薪养廉的激励政策

委托人可以通过提高报酬的方式激励代理人为其服务的积极性, 同时政府官员的正常收入可以看作是其犯错误的机会成本, 实行高薪养廉政策后, 官员一旦从事设租寻租活动被发现, 则会损失高额的正常收入。

(三) 加大惩罚力度

如果官员设租寻租被揭发后, 受到的惩罚不仅仅是丢掉官职、退回赃款, 而且还处以刑事处罚, 且以后永不录用。那么此时, 虽然政府官员可以从腐败中获得高额收益, 但是被揭发后损失更大, 远远超过了腐败的收益。所以, 一个好的预防腐败的制度很关键, 会起到较好的防治腐败的作用。

(四) 建立集中采购模式, 减少委托代理的层级结构

如前所述, 在分散采购模式下, 会形成“委托人 (纳税人) ——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基层单位——采购机构——采购人员”六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层级结构非常多, 所以发生代理人之间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合谋、腐败、道德风险等的概率非常大。而在集中采购模式下, 层级结构较少, 同时配合以信息公开制度和健全的法律监督体系, 可以大大降低公共权力委托代理失灵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张华, 向惠荣.关于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几点思考[J].长江论坛, 2006 (02) :36-39.

[2]陈媛, 牟建江.浅谈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J].中国现代教育装备, 2006 (02) :79-80.

[3]赵文华, 安立仁, 席酉民.1998.一个新的委托代理问题——共谋行为[J].西北大学学报 (哲学社科版) , 1998 (03) .

浅议税务代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4篇

关键词:税务代理;税收管理;国家财政收入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2)04-0034-02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家税收收入也在持续增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2011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95729亿元,较2010年的77390亿元,增幅达23.7%。另一方面,企业与商户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根据国家行政管理总局的统计,截至2011年上半年,全国实有企业1191.16万户(其中,私营企业903.49万户),个体工商户实有3601.13 万户。另外,虽然我国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尚未启动,但是,改革开放后的两次税制改革已经使得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逐渐加大。在此背景下,寻求最小合理纳税和解决税收争议的需求不断增长,使得税务代理的发展势在必行。但是,当前我国的税务代理还存在一些问题,由于这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而阻碍了税务代理的发展。本文拟分析当前我国税务代理存在的问题,探讨推动我国税务代理健康发展的具体对策。

一、我国税务代理的现状

(一)行业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统计,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全国从事经营的税务师事务所共4335户,资产总额68.90亿元,利润总额2.21亿元,委托人户数总额207.88万户。2010年税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84363人,比2009年度增加6596人,增长8.48%,其中执业注册税务师31736人,比上年增长10.49%。从学历结构看,从业人员仍以大专学历的人员为主,其次为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以上的人员最少。从年龄结构看,从业人员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均以36~50岁的人员为主,和上年相比,该年龄阶段的从业人员比例上升,35岁以下从业人员比例下降。

(二)行业经营情况

2010年度注税行业经营收入总额80.75亿元,比上年度增加13.54亿元,增长20.15%。其中,涉税服务收入34.99亿元,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为43.21%,比上年增加1.56亿元,增长4.68%;涉税鉴证业务收入39.23亿元,占收入总额比重为48.58%,比上年增加6.85亿元,增长21.17%。2010年经营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有120户,3000万元以上的有15户,超过亿元的事务所有4户。同比1000萬元以上的事务所户数、经营收入分别增长了10.09%、48.48%,经营收入3000万元以上和超过亿元的事务所户数也有增长。

(三)行业集中度情况

2010年度全国注税行业集中度为0.6775,比2009年度的0.6799略有下降,行业集中度上升的有11个地区:天津、河北、大连、上海、宁波、安徽、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

二、我国税务代理存在的问题

(一)税务代理率较低

根据国家行政管理总局的统计数据整理得到,截至2010年底,全国企业和商户的总数为4589.48万户,而委托人户数总额为207.88万户,税务代理率仅为4.53%。而在日本有85%的工商企业是委托税理士事务所代理其部分或全部纳税事宜,东京地区高达96%;美国企业中的50%以上是委托代理人代办的,个人所得税几乎是100%的委托税务代理人代办。形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首先,从纳税人方面来看,纳税人对税务代理的认知程度不高。纳税人对税务代理的地位、作用和社会效益没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疑惑,造成税务代理事业得不到理解和支持。其次,从税务代理机构来看,税务代理服务层次低,难以满足市场的需求。

(二)从业人员素质偏低

前已述及,在税务代理的从业队伍中以大专学历的人员为主,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员非常少。另外,年龄结构的变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这一问题,也直接反映出从业人员队伍中新生力量的欠缺,也从侧面反映出整个社会对税务代理这一行业的认知程度不够,这对税务代理这一行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实际上,很多税务代理从业者都是离退休人员和“半路出家”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规范有待加强。

(三)多数税务代理机构规模偏小

从2010年经营情况来看,整个行业的营业收入呈现了一个较大幅度的增长,这与我国税收收入和企业与商户数量的增加是一致的。另外,规模以上税务代理机构的增长,反映出参与整合的事务所规模不断扩大外,也反映出行业收入进一步向规模较大的事务所集中的趋势。但是,行业集中度却下降了,反映出小规模事务所占比例仍然很高,整个行业仍然处于一个初级发展阶段。

三、规范和发展我国税务代理的对策

(一)提高税务代理的社会认知度

美国的税务代理市场之所以运行良好,是因为纳税人对税务代理机构有很高的信任度,而信任是建立在纳税人对税务代理的充分认知上的。所以,我们首先应当大力宣传税务代理及税务代理规范化的重要意义,提高公众对税务代理及这一行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才能促使税务代理更好地发展。其次,应在高校的相关专业开设税务代理的相关课程,让学生们在学习阶段就能接触到税务代理,提高就业者对这一职业的认知,为税务代理这一行业不断补充新生力量建立良好的基础。

(二)扩大税务代理的服务范围

税务代理市场比较完善的国家,税务代理业务也相当广泛。而我国税务代理目前可开展的业务范围仅局限于提供税务登记代理、代理发票领购、代理小型业户的建账和记账、代理纳税申报等事务性工作。为了满足不断变化的税务代理需求,我们应不断拓展税务代理市场业务供给,不能仅仅满足于一些简单涉税业务的办理,还应不断提高代理层次和服务水准,探索出诸如税收筹划、税务风险评估与控制、税务咨询等新型税务代理业务,从而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三)健全税务代理的管理体制

要使税务代理市场持续健康地运行下去,除了提高社会认知度和扩大税务代理的服务范围以外,还需要建立一个良好的管理体制,尤其是我国的税务代理业正处于一个初级发展阶段。纵观美国与日本的税务代理监管体系,都分为行业内和行业外两套体系,行业内主要是行业自律委员会,行业外则是政府设立的监管部门。通过这种内外结合的双重监督体系,保证了税务代理的客观和公正。监管首先要完善立法,其次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尤其是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一定要严惩,这样才能保持行业执业的严肃性,增加公众对税务代理行业的信任。

参考文献

[1]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全国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012-01-2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1年上半年全国市场主体发展总体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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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尚慧.日本税务代理经验启示[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4).

作者简介:王玲俊(1984-),女,江苏丹阳人,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经济管理系助教,硕士,研究方向:财务理论与实务、税务;陈健(1985-),男,江苏江阴人,南京林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财务会计系助教,硕士,研究方向:财务理论与实务。

(责任编辑:周加转)

政府采购代理存在问题 第5篇

摘要:本文首先明确了我国代理记账的相关规定及发展代理记账行业的意义,而后基于我国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现状剖析了我国代理记账行业发展面临的问题,最后提出促进我国代理记账行业规范发展的对策,以期促进我国代理记账行业的长期良性发展。

关键词:代理记账;会计核算;监管

代理记账是指经批准成立的中介机构代理企业的会计核算、记账、报税等一系列的会计工作的行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大量的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成为支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而代理记账作为一种方便快捷的会计核算解决方式,也为众多的中小企业主们所推崇。但目前我国代理记账行业尚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这个行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探索解决我国代理记账行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代理记账概述

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始于改革开放后,随着小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这些群体的逐渐发展壮大,其自身的会计核算能力难以跟上发展要求,代理记账这种形式应运而生。1993年《会计法》修订,在此次修订中,增加了对“代理记账”的规定,规定明确了“允许那些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有关的会计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从而首次确立了我国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为了具体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以及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新修订的《会计法》再一次确认了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我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除此之外,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建账建制、办理账务业务。”这表明了我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可以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明确了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合法机构。

发展代理记账有利于中小企业节约成本、有利于提高中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有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整体效益。

二、我国会计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现状

1.行业内部竞争激烈

随着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我国国内代理记账公司日益增加,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数量众多。以上海市为例,截止2014年,具备代理记账资格的单位有七百多家。广州的代理记账机构有五百多家。而在经济相对不够发达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代理记账机构的数量在二百多家。代理记账公司很多只是几个人的小企业,从最初有一些客户资源到成立公司,形式简单,行业门槛不到,这就导致业内同行数量众多,行业竞争激烈。

2.委托方与受托方的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指交易中的各人拥有的信息不同。在代理记账的过程中,委托方和受托方对于财务知识拥有不同的信息量,从而对代理记账业务产生的影响是可能造成代理记账公司利用自身的财务知识优势损害委托方的利益。很多代理记账公司为了拉生意,留住客户,只顾短期利益,帮助企业偷税漏税,或者迫于企业压力,对原始凭证审核不严格,无法按照会计准则准确进行会计核算,为企业的经营发展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3.代理记账公司规模发展受阻

代理记账的行业门槛很低,只需要几万元的注册资金和三人以上具备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就可以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很多代理记账机构都是原本该行业的从业人员,因为积累了一些客户资源,便离开原来的代理记账公司自立公司。这就导致了现在代理记账公司数目众多,但规模较小。

据2014年福建省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调查,在随机抽取的20家代理记账公司中统计了企业人数,其统计结果如下:

由此可见,代理记账行业内的公司规模主要集中在5-20人,还未形成一定的规模。规模小也导致行业内的品牌企业数量不多。

4.行业内部的同质化严重

一方面,目前的代理记账机构的服务范围主要集中在代理记账、纳税申报、内部审计、工商注册、代理年检等服务,主要都是比较基础的服务项目,而其他相对比较附加值比较高的服务能够提供的代理记账企业比较少,这就导致服务范围方面差异化程度低;另一方面,从服务质量方面来看,目前我国代理记账行业内品牌比较少,服务水平也都处于较低的水平,能够体现高品质服务的企业很少,因此,行业内各企业的服务质量差别不明显。

三、我国会计代理记账行业面临的问题

1.行业环境不理想

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委托方对财务工作的认识存在问题,认为代理记账机构有义务替企业处理会计核算上的瑕疵,认为会计核算就是为了应付税务,甚至认为代理记账机构应该帮助企业偷税漏税,这种社会认识下,客观上使得很多为了维护客户资源的代理记账机构不得不迫于企业的压力而无法完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为企业和自身都带来一定的风险。另外,由于很多中小企业主的财务意识不强,也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所以其提供的原始会计资料很多并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有些则伪造一些原始会计资料,这就使代理记账行业的从业人员和整个代理记账行业面临较高的风险。

从财政支持力度上来看,虽然近年来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客观上对仍属于小微企业的代理记账公司有一定的扶持,但是从这个行业的角度来看,仍缺乏针对代理记账行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从法律角度来看,代理记账行业仍然处于规范力度不够的状态,相关法律法规仍有待完善,整个市场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整合,才能向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2.相关的行业监管不到位

现在政府部门对代理记账公司的监管主要来自工商管理部门的登记管理和财政部门的业务监管。根据规定,如果要设立代理记账公司的话,需要经过财政部门业务资质审批。但是代理记账公司设立之后,就基本上无法接受财政部门的业务监管。所以,代理记账公司设立之后,既不受财政会计管理机构管理,又不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管理,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

3.相关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在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中,包括一些年纪较大的会计从业人员,这部分人员经验很丰富,职业精神很好,原则性较强。但是由于年龄和知识结构老化,对于会计改革,新的财税政策往往理解的不够深刻,加上会计电算化的普遍推行,使得年纪较大的会计人员难以适应新的会计工作。而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中的另一部分年纪较轻,学历较高的人员,由于这一行业的整体收入水平不高,导致这部分人的流动率较大,一些道德水平低的从业人员甚至利用委托公司代理记账时掌握的商业秘密谋取私利,这更造成了社会上对于代理记账行业的负面效应。从目前的代理记账行业内的学历和职称情况来看,根据我们的调查结果,学历主要集中在大专生,还有很多中专毕业,而从职称情况来看多数从业人员只有会计上岗证,有的甚至连会计上岗证都没有。

4.行业服务缺乏专业性

由于代理记账行业内企业众多,竞争激烈,差异化又很低,这就使得代理记账行业是个供给相对同质化的行业结构,造成了这个行业在选择交易对象,决定交易价格和确定交易标准的时候,主动权都掌握在企业主,这种买方市场的结构最终造成了很多代理记账公司就是被委托方牵着鼻子走,提供的服务完全是去迎合委托方,缺乏专业的精神。很多代理记账公司为了拉拢客户,帮助企业主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导致这个行业内很混乱,发展很无序。

另外,代理记账行业内没有一个统一的质量标准,业内企业为了争夺客户,降低服务价格,然后再压缩服务内容,对企业委托的代理服务内容简化,或者不认真对待。而很多中小企业的企业主并不懂财务,只有在遇到税务稽查或审计的时候才会发现财务上的漏洞。这种信息不对称也增加了代理记账行业内的道德风险,结果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反而使得很多规范化管理,严格按照财务规范提供代理记账服务的公司变得没有竞争优势,最后失去业务,或者也不得不降低服务从而降低价格来夺回市场。长此以往,对整个行业的发展非常不利。

四、促进会计代理记账行业规范发展的对策

1.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首先,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一方面,对代理记账行业进行更多的宣传,加大宣传代理记账行业的积极意义和服务范围,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另一方面,要逐渐改变企业主对于代理记账的一些误区,加强政策法规的宣传,加强对违反相关相应法律法规将受到的处罚进行宣传,让企业主认识到代理记账公司“可为”和“不可为”,帮助代理记账公司向良好健康的方向发展。其次,要加大国家对行业的财政扶持。政府管理部门对刚出于起步阶段的中介机构可以给予相应的财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对创业初期的小型企业,可以有政府机构组织,为这些小型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达到“财政出资、中介服务、企业受益”的目的。

2.增强行业监管力度

首先,要出台行业质量标准。由相关部门质量代理记账行业质量标准,包括可以成立一些行业协会等组织进行自律性的行业内管理。同时,可以组织行业内从业人员的学习,提高行业整体的服务质量;其次,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监管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保证代理记账机构的工作合乎行业质量标准,对从事代理记账行业的个人和机构建立起中介机构档案库,定期检查,对于违法违纪的代理记账机构要进行相应的处罚,提高行业的纪律性。对于行业内违法经营、无证经营、做假账等行为要坚决的予以制止;再次,对于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的独立性应该进行保护,代理记账行业的从业人员应该能够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然而,现实中,代理记账行业的从业人员的独立性却无法受到保护,这阻碍了整个行业向健康的方向发展。这一问题的解决有赖于相关的监管机构强化管理,对不合法的委托人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或要求代理记账机构作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会计处理,要进行处理。

3.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应该从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两个方面来考虑。

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来看,一方面可以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再教育,加强从业人员自身的能力提高,但是长远来看,提高从业人员的薪金待遇才是长久的吸引人才的根本。而提高薪金待遇又必须从提高行业内服务的附加值着手。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提供企业亟需的高附加值服务,是提高行业收入的关键,也是提高从业人员薪水从而留住优秀人才的关键。

从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来看,可以建立行业内的档案管理制度,从代理记账公司和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两个方面双管齐下的对代理记账行业进行管理。建立行业协会,对于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公司和个人予以处罚,并建立信誉档案,出现问题的公司和个人在信誉档案上会出现污点,这样会使得代理记账公司和个人都有所顾忌,对法律法规的遵守会更加严格。

4.加强行业服务的升级

对于委托客户提供的资料,代理记账公司也应该建立资料保密制度,所有经手的客户会计资料,代理记账从业人员都不能向其他未经授权人员提供,更不能提供给其他的委托单位。委托单位的会计档案由业务主管保管并对其安全承担责任,会计档案的移交应该做好移交手续,未经委托单位或其授权人员书面同意,代理记账机构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出示委托单位的会计资料。提高服务质量。服务质量的提高不是以对企业的要求言听计从为代价的,代理记账公司应该从行业的规范处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自己的原则,这是对企业的负责,也是对自身的负责。提高服务质量,是成为企业在财务方面的帮手,可以为企业提供最新的财税政策,帮助企业建立合理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为企业所服务,真正在财务方面帮助企业建立自身的完整财务体系。

参考文献:

政府采购代理存在问题 第6篇

1委托代理问题的提出

按照詹森和威廉·麦克林的定义,委托代理关系是指这样鲜明或隐含的契约,根据这个契约,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委托人)指定雇用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提供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根据后者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代理关系作为一种契约关系,反映的是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为实现委托人的利益而从事某种活动,委托人相应地向代理人支付某种报酬的经济关系。委托代理关系的核心思想是解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条件下对代理人的激励和约束问题,以减少所有者的经营风险。

我国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属全体人民,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管理国有企业资产的权力,由国家委托地方政府管理,政府委托职能部门,再委托给企业经营者。这种层层委托、层层代理的关系,就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在初始委托人与最终代理人之间又涉及到多个“中间人”,每个中间人既是上级委托人的代理人,又是下级代理人的委托人,而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不一致,委托人追求利润最大化,代理人则追求个人尽可能多的货币与非货币收益,国有企业这种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毫无疑问会带来一系列的委托代理问题。

2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所有者缺位长期以来,我国理论上和法律上都明确认定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归全体劳动人民,国家作为代表行使所有权,产权的最终主体是全体劳动人民。但是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特殊的产权关系和政企不分的现状,实际情况与理论

设想和法律规范形成了强烈的反差,人人是所有者,人人不负责任;个个是主人,个个对所有物漠不关心。国家作为产权主体代表行使所有者权利,然而各级各部门乃至于各个企业,由于职责权限不清,都在不同程度和不同层次上拥有一定权力和履行一定职责。在这种联系和冲突与权力相互错位的情况下,谁都想拥有更大更多的所有者权利,谁都争当产权主体,但谁都当不了也当不好主体,实际上形成了产权主体在很大程度上处于虚置状态,产权主体虚置必然导致所有者不到位。

(2)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的普遍存在,导致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中必然会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发生在契约合同生效后,是代理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利用信息上的优势采取不被委托人察觉的“隐藏行动”而使委托人利益受损并为自己逃脱责任的行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代理人的任何一个决策都进行完全监督在实践中也是不可能的,由于信息不对称,委托人更多的是只能观测到结果,而不能直接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当委托人的利益取决于代理人的行动时,代理人在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会产生损害委托人利益的“隐藏行动”,这就是道德风险,它的存在将导致契约履行的低效率;逆向选择又叫不利选择,它是指在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之前,代理人已经掌握某些委托人不了解的信息,代理人有可能利用这些对委托人不利的信息签订对自己有利的合同,而委托人由于信息劣势处于对己不利的选择位置上。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会大大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3)“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我国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当与缺失,国有企业改造过程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内部人控制,指的是经理人员事实上或依法掌握了控制权,并在公司战略决策中实现其利益,经理人员与员工的合谋,并对公司进行控制。比如,内部人通过与雇员合谋,尽量减少积累而增加消费,以致出现企业亏损而员工收益却反而递增的现象;内部人通过和相关政府部门合谋,尽量减少上交份额,这看似为雇员谋福利,实则严重损害国家和股东的利益;有些内部人还利用手中职权,随意在职消费,进行权钱交易等隐性寻租活动。

(4)委托代理链过长全国人民作为最终所有者,不可能对众多的国有企业直接行使监督权,只有借助多层代理关系间接加以管理。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地方分级管理”的模式,国有企业在初始委托人与最终代理人

间存在多层委托代理链,如此冗长的委托代理链无疑是造成代理成本过高与代理效率低下的主要因素。

首先,委托代理链条过长,拉长了委托人与代理人的距离,形成一个多层级的监督关系。在初始委托人和最终代理人之间的每一层,即是上一层级的代理人,又是下一层级的委托人,它既要接受上一层级的监督,又要履行对下一层级的监督职责,而这种监督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其次,委托代理链条过长,增加了利益分享的主体,在每一个委托代理层次委托人为激励代理人努力工作而不断地付出工资、奖金、职位消费等费用,代理链越长,委托人所支付的代价越大。再次,委托代理链条过长,拉长了信息传递过程,使初始委托人与最终代理人的双向信息传递速度缓慢,信息失真经常发生,使委托代理关系复杂化,稀释了代理人的权力与义务,从而导致效率低下。同时,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导致日常运作烦琐,工作效率低下,代理成本增加。

(5)代理人竞争市场尚不完善代理人市场机制的引入总体上促进了国有企业效率的提高,同时也一定程度地缓解了“代理问题”。但实践表明,代理人市场竞争机制的导入却也导致并强化了改革进程中部分代理人行为的短期化。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市场尚不完善,具体表现在:

① 相关制度尚不配套一方面,政府放权让法律制度不完善利使代理人权利兼得,然而相应的制度约束却明显不足,体现尤其明显的是,企业财务活动有时甚至直接随意受制于代理人,监督部门实际上也没有很好地负起监督责任;另一方面,代理人市场信息网络也没形成,从而使市场对代理人应有的监督机制形同虚设;再是国有企业用人机制也使代理人的未来具有不确性,进而容易导致其行为短期化。

② 相关市场发育尚不成熟本来代理人的业绩可通过成熟的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得以体现的。由于与代理人竞争市场相关的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发育尚未成熟,它没能将企业状态及时反映出来,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代理人的积极性,也容易促使代理人操纵企业财务活动,使会计信息失真,进而导致代理人的行为转向短期化。

3完善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对策和建议

改善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根据上述对我国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中出现的主要问题的分析,结合我国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笔者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1)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企业治理结构本质上是一种现代企业的组织管理制度,是科学管理的一种模式,以经济效益和股东权益最优化和持续化为目标,对企业的法人财产进行有效使用和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其运行机制。为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政府应完善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根据权利分工和效率优先的原则,在企业内部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相制衡的格局。在目前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被扭曲的状况下,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者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制约、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的机制不失是一个现实的选择,为国有企业的改革之路提供一剂良方。

(2)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针对委托代理关系中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以及内部人控制问题,可以采取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办法来解决。

①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由于企业价值最大化是委托人的最终目标,而代理人也要从企业经营中获取报酬,这就为双方的目标协调提供了契机。所以,委托人适当的让渡一部分增量价值于代理人,使代理人能够分享增量价值,这就在很大程度上确立起委托代理双方的共同目标,产生双赢效果。现实中,在委托代理双方之间建立柔性契约是比较可行的,如股票期权计划、管理层收购计划等,同时,将员工持股计划与国有股减持有机地结合起来,把一部分国有股出售或奖励给企业的员工,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不合理股权结构,降低外部股权的代理成本,还能够提高员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绩效水平。除了物质激励外,精神激励作为辅助手段,也是不可或缺的。国有企业的日常经营权,应放手给代理人,保证代理人应有的权力得到尊重和行使。可以用多种方式提高国有企业经营者们的社会地位,使他们得到社会的尊重。精神上得到了满足,同样也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② 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监督约束是一种反向激励,为了使激励机制达到目的,必须建立起相应的约束机制,以规范和制约委托人行为,在激励和约束之间促进良性循环。在约束机制方面,一个有效率的监督约束机制应是内部制度约束和外部市场监控的有机结合。内部的制度约束主要是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董事会对经理层监督,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监督。董事会应通过审核和批准企

业的主要战略和财务目标,并对其结果进行追踪,来实施对代理人的监督。监事会应加强监督职能,不仅要使监事会成员的构成多元化,而且要强化其职权,扩大其监督的权利,最好在监事会下设立内部审计职能部门,既能弥补内审的独立性不足缺陷,又添加了监事会的监督手段。在加强企业内部制度约束的同时,还应强化经营者人才市场、股票市场和商品市场对经营者的外部市场监控约束。发达的、充分竞争的经营者市场可以为企业提供较大的经营者选择空间,对在位经营者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压力。股票市场可以及时反映企业经营的市场评价结果,若股票价格下跌,一些股票持有者就会转让手中的股票,有可能导致其他企业的接管,对经营者形成压力。

(3)减少委托代理层次针对国有企业委托代理中的委托代理链过长、代理成本高、效率低这一问题,有两种解决办法:一种是减少企业内管理层次,增大管理幅度,这不仅可减少信息失真,降低代理成本,提高效率,而且符合组织结构变革新趋势的需要;另一种是减少企业外部的委托层次,例如,有些特大型企业,政府可委托大型企业管理委员会直接作为委托人,而其它大型或中型的企业再往下委托,这样可以减少因层次多而造成信息失真、管理失控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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