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注意事项

2024-07-12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注意事项(精选16篇)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注意事项 第1篇

近年来,每每出现大学生与用用人单位就就业协议产生各种纠纷,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七大注意事项。这些纠纷是谁的错,姑且不论,但它给大学生带来负担,让用人单位焦头烂额,确实让双方都蒙受一定损失。因此大学生鉴定就业协议时切记认真、谨慎地对待,以防将来产生后顾之忧。

签订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求职择业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就在双方之间确立了一种意向,即毕业生愿意在毕业后到该单位工作,而用人单位也愿意在该学生毕业后接受其作为单位的员工.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报到前,表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之间存在就业和录用意向的明确,也是唯一的凭证。协议一旦签定,基本上就意味着你的第一份工作就确定了,因此,要特别注意签约的有关事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双方会签订一份就业协议书。高校使用的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定的或由省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由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它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权威性,是学校制订就业方案、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的主要依据,对签约三方都有约束力,协议书《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七大注意事项》。应该注意的是,协议虽然不是劳动合同,但也是一个法律行为,所以在签订协议之前也要三思而后行。在此,特向毕业生提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第一,签协议前,毕业生一定要全方位地了解用人单位的相关情况。例如企业的发展趋势、企业招聘的岗位性质、企业的员工培养制度、待遇状况、福利项目等系列内容,不但要掌握资料,更要实地考察。并且还需要重点了解单位的人事状况,了解企业是否具有应届毕业生的接收权。

第二,毕业生在签约时要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先由毕业生、所在系在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后交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后再交给学院,学院签字盖章后纳入就业计划,协议书生效。

第三,签署协议书时,一定要认真、真实地填写协议书内容。如果准备专升本,应事先向用人单位说明,并在协议书中注明。以往有毕业生向用人单位隐瞒这些情况,而后遭到违约处理。

第四,毕业生在签约时也要考虑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协议具有双向约定的作用,如果有双方需要相互承诺的部分,一定要在协议书或补充协议上加以说明。就业协议中可以规定违约金的数额,根据现行劳动法规中规定的上限是12个月的工资总和。

第五,毕业生在签约中,一定要注意条款的合理性。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报名费、培训费、押金、保证金等,并以此作为是否录用的决定条件。

第六,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都不得单方面拖延签约周期。毕业生遇到问题而犹豫不决时,最好能够及时咨询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老师,征求相关的意见和指导。

第七,签订就业协议书后,一定要签署劳动合同。正式的劳动合同可能是学生毕业前签订、毕业后生效的,也可能是毕业后签订、立即生效的。一般就业协议书也会在劳动合同生效时,而终止其效力。

大学毕业生刚出社会,往往对职场种种规则比较陌生,因此大学生要即使“补课”,了解相关政策条例,迅速、主动地争取适应新环境。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注意事项 第2篇

各基地:2014届应届毕业生三方协议书已经寄出,请注意查收。协议书编号对应唯一学生,编号在群共享下载。此外请注意:

1、保研学生协议书已经收回;

2、个别学生已经单独领取协议书;

3、请务必和学生强调签约需谨慎,一旦造成违约学校有处罚,申领新的协议有诸多限制,甚至不予补发;

4、协议学生本人妥善保管,遗失不补;

5、就业推荐表通过审核的就可以自行打印。

1、《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学生自己保管,原则上丢失不予补办(务必注意)。

2、《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须用黑色碳素笔或蓝黑色钢笔填写,不许涂改。“培养方式”一栏填写“统招”,“学制”一栏填写“四年”,学历一栏填写“本科”。“专业”一栏必须严格按照学校下发的专业名称填写,直接填写专业,不允许填写专业方向。

3、学生填写的个人信息务必真实。

4、《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先由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加盖公章,而后由院系审核盖章,最后由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加盖公章。

如用人单位必须要求校方先加盖公章,学生必须与单位核实三方协议上扣蓝色字样章的具体信息,并规范填写用人单位名称和信息。校方先加盖公章的就业协议,如发生丢失情况,学校不予补办。

5、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与就业协议签订(指解决正式编制)。

(1)民营企业、市属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后必须加盖用人单位所在市市级人事局公章。公有中小学接收毕业生,必须加盖市级教育局公章;民营学校,一般加盖市人事局公章。

(2)省内中央直属、省属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银行,公司等),如单位有独立人事权,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即可;如单位无独立人事权,加盖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公章。

(3)北京市接收非本地生源毕业生,若要求打印报到证,毕业生户籍、档案调入北京市,签订就业协议后,必须提供中央直属单位或北京市人事局接收函。上海、天津、深圳、广州、杭州、南京等城市,接收非本地生源毕业生,若要求打印报到证,毕业生户籍、档案调入该市,签订就业协议后,必须提供市人事局接收函。省外其它城市接收非本地生源毕业生,签约办法一般与上述省内相关规定相同。

(4)学生信息、个人信息必须填全

(5)保研的、考取研究生者、不能毕业的不填写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6)三份协议书:全部扣章后用人单位一份、本人一份、交学生科一份。

(7)未尽事宜请与学生科0351-3924613联系。

论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的法律保护 第3篇

关键词: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法律保护

1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的情形及原因分析

现实中, 就业协议签订后, 毕业生违反就业协议的情况较多。最常见的情形是, 毕业生先确定一个用人单位保底, 一旦发现该单位不理想或是找到更理想的单位, 则抛弃前者, 构成违约。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一方面, 我国人才市场供大于求, 就业形势严峻, 有很大一部分的毕业生倾向做多手准备以分散失败风险。另一方面, 毕业生往往因为时间、资源等限制, 对单位的情况缺乏深入了解, 从而造成在选择上的信息偏差。

2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条款的法律分析

2.1违约条款的类型

就业协议中的违约条款分为普通违约条款和违约金条款, 前者一般为协议的格式条款, 后者则由双方自由约定。为了保证双方当事人完全履行就业协议, 用人单位一般会要求约定违约金条款。

2.2违约情形的界定

出于就业协议预约合同的性质, 通常情况下, 毕业生提前表示毕业后将不到该用人单位报到或毕业后实际上未到该用人单位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的, 则构成违约。但就业协议一般列有违约抗辩事由的格式条款, 若毕业生具有合理的抗辩事由, 则不构成违约。如毕业生在毕业前升学、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报到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的, 经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后, 就业协议得以解除。除此之外, 毕业生可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就解除条件作补充约定, 若约定条件一旦成立, 毕业生可依约定解除协议, 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不过, 现实中往往存在着约定含糊的情况, 如约定协议一方解除协议不当, 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这就涉及到对“不当”二字的理解与适用。

2.3违约金数额的确定

关于违约金的支付数额, 从2005年开始, 国家有关部门规定, 违约金被限定不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工资;2007年以后有些省市对这一规定做了变通, 如上海在违约金不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工资前加上了建议两字, 变成软约束。然而,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设定的违约金过高, 动辄五六千元。有学者认为, 应以用人单位在招录毕业生过程中的实际费用为依据计算违约损失;损失难以确定的, 应以就业协议中约定的第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数额。

3毕业生就业协议违约的法律保护分析

3.1现行制度框架下的法律保护

3.1.1 利用抗辩事由的保护

若就业协议中列有违约的抗辩事由或约定有解除条件, 毕业生可以利用其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但一方面, 抗辩事由的数量是有限的, 无法穷尽一切合理的事由;另一方面, 解除条件的约定可能含糊不清, 如上文提到的解除协议“不当”究竟为何种情形, 协议双方往往存在着争议。

3.1.2 利用违约金合理性的保护

针对用人单位设定违约金过高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毕业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但民事诉讼和仲裁遵循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无形中给社会经验尚浅的毕业生的维权之路设置了障碍。

3.1.3 利用劳动法的保护

就业协议作为预约合同, 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后自行终止, 当中的违约金条款也自然失去效力。随后, 毕业生成为劳动者, 受到劳动法的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将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严格限制为服务期违约和竞业限制违约两种情形, 使得劳动者在多数情况下免受违约金条款的约束。虽然这样有滥用劳动权之嫌, 但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 不失为毕业生全身而退的一种策略。

3.2完善的法律保护建议

3.2.1 给予毕业生单方预告解除权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单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仅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其理由在于我国大部分劳动者都具有可替代性, 而用人单位则可以利用预告期就辞职者的替代人选作出安排。同时, 就业协议的初衷本是加强对毕业生利益的保护。综合考量, 应当对毕业生就业协议的解除作出类似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 给予毕业生单方预告解除权, 同时可以通过对解除就业协议次数的限制来规范毕业生的择业行为。

3.2.2 取消违约金条款的适用

有人认为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成本, 毕业生违约会给单位带来损失。但用人单位的招聘成本平均到其录用的每个毕业生身上是微乎其微的, 况且用人单位的招聘成本不仅是因为招录某一个毕业生而产生的, 只要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该成本就会产生。所以, 应当取消违约金条款在就业协议中的适用。

参考文献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注意事项 第4篇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法律性质;预录用合同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订的书面协议,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并发放给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在我国还没有明确的规定,高校毕业生对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的认识也不明确,因此对该协议的法律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法律性质的界定

1.各方观点归纳

各方观点大概有以下几种:第一,就业管理手段说。其认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就业管理的必要手段。第二,意向书说。其认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仅是一种就业意向书。第三,合同说。其认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是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来调整。第四,劳动合同说。其认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是劳动合同,应当由劳动法进行调整。

2.重新界定性质

笔者认为,应当将就业协议界定为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形式,可称之为“预录用合同”,即以录用为目的,由用人单位在招收新员工时,与被录用者依法签订的,表明双方已达成了意愿,缔结了劳动关系并要按照规定来履行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界定为“预录用合同”,使其和报到后的劳动合同衔接起来,解决了现阶段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许多问题,具有十分重大的实践意义。这一概念的界定既明确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法律效力,又有利于保护大学生的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搞欺诈。如果毕业生在报到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后发现,单位的实际待遇、岗位条件与当初签订协议书时所承诺的相去甚远想退回学校时,就会受用人单位限制,又错过最佳择业期,那也只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其合法权益必将受到极大损害。最后,这一概念的界定也有利于解决司法中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就业协议的改进与完善

明确性质,认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预录用合同”,属于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它必须适用劳动法,这就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出了新要求。

1.学校应由协议当事人之一转变成协议的审批者或监督者

笔者建议学校退出协议,并非意味学校在学生就业中不发挥任何作用。笔者赞同由教育部根据学校级别下放部分权力,由高校享有对学生就业协议的审批权,即就业协议经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达成协议即告成立,经学校审批后方生效。特别是有的协议经审查认为对毕业生有失公平,或用人单位录取时违反公平竞争、公平录用的原则,学校可依职权不予批准。此举亦是为了维护就业市场良好秩序,防止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合法权益遭受侵犯,同时亦有利于降低日后的违约率。所以,学校应成为合同的监督者或审批者,而非充当合同当事人的角色。

2.使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相衔接,避免两者因内容矛盾而产生纠纷

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主体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就业协议的条款应与劳动合同的条款保持一致,如果有附加约定的内容,那么附加内容须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协议必须明确和规范,试用期限、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性质以及相关福利待遇等约定都要详细写入协议书。另外,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还可以约定其他一些内容,如:双方在终止条件中可以协商约定,当毕业生考研成功或考上公务员则合同终止,可以在违约责任中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3.明确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应该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来明确违约责任。在此过程中,和企业相比学生的地位处于弱势,应多为学生设身处地地着想,协议书上应注明违约的最后截止日期。根据违约的实际日期来对违约责任进行定量和定性,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总之,学生、用人单位与学校三者之间应为平等关系,就业协议作为合同文本,应该体现公平、公正、诚信以及自由等原则。目前就业协议仍然需要不断地改进与完善,笔者提醒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要谨慎签约,在签约之前要清楚地知道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以减少不必要的矛盾。遇到纠纷,要按照相关法律条文合理地解决,如双方沟通后仍有不满意,则可以求助司法审判程序来解决争议。

参考文献:

[1]程延园.就业协议需要与劳动合同相衔接[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4(2):54-57.

[2]翟玉娟.就业协议书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J].广西政法管理学院学报,2007(1):91-92.

[3]张冬梅.《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性质及其完善[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2):94-98.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注意事项 第5篇

考研毕业生在就业协议签约过程中要主动向用人单位说明,用人单位出具或在录取研究生后双方达成一致,在协议书中注明“考取研究生协议自动无效”、“交纳违约金后同意解约”或“同意上研究生”等书面材料,否则不予调档。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办理调档手续时须将就业协议书交还就业指导中心审验,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来源:安徽师范大学就业信息网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订事项 第6篇

一、关于《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有关说明:

1、《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统一制表,用以明确毕业

生、用人单位和高校在毕业生就业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

2、就业协议书是学校编制毕业生就业派遣计划;毕业生办理到用人单位报到、接转

档案、户籍关系和党团组织关系;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或公务员考试报名的重要依

据。

3、《就业协议书》由河南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发放和办理,全省统一编号,每位毕业生对应一个号码。协议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学校和毕业生本人各持一

份。

4、就业协议书在国家规定的两年择业期内有效,即从毕业当年7月1日至第三年的6月

30日止,逾期作废。

5、《就业协议书》遗失确需要补发的,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辅导员和学院副书记

审查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经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后给予补发。

二、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流程

第一步:毕业生领取协议书后,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签署应聘意见。

第二步: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经过友好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就业协议

书。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填写基本信息、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三步: 毕业生持用人单位已盖章的就业协议书到所在院部签署意见并盖章。第四步:毕业生持就业协议书到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同时正式

列入当年毕业生就业计划,并上报河南省教育厅大中专学生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或

者改派《就业报到证》。

三、注意事项

1.毕业生回生源地自主择业或二次就业的,可不签就业协议书。

2.到省辖市管或区管单位就业的,须经省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非师范类经市人

事局、师范类经市教育局)盖章同意;到县及其以下单位就业的,只需经县毕业生就

业主管部门盖章同意。

3.到省直、部属单位就业的,须经其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在省工商局注册的非国有单

位接收毕业生,须到省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并到省大中专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审

核备案。

4.在省外落实接收单位的,按有关省、市、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

理。省外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须经市(地)以上毕业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同意。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注意事项 第7篇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之用,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就业协议书》由教育厅统一印制,每人一份,一式四联,第一联学校留存;第二联用人单位留存;第三联学生本人留存;第四联由就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留存。《就业协议书》作为毕业生办理报到、接转档案和户口关系的依据。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签订程序

1、毕业生到学工办21-121领取《就业协议书》,并登记拟签约单位,协议书编号,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2、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就业协议并在《就业协议书》上补充协议内容后,甲乙两方签字盖章,即可生效;

3、用人单位上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盖章,无上级部门则不盖;

4、用人单位或毕业生将签订好的《就业协议书》返还学工办121,盖学工办章,上交白联,登记备案。

二、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注意事项

1、单位填写项目(甲方)

(1))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的全称与单位公章一致(请提醒有人单位!),不要简写、误写;

(2))单位性质:在相应单位类型前划“√”;

(3)组织机构代码和单位隶属可不填写(如空白须用“/”填充);

(4)用人单位联系人、单位固定电话、单位所在地邮编、单位地址填写准确;

(5)档案接收(单位名称,邮政编码,详细地址):请填写清楚用人单位的人事档案保管单位的全称、地址和邮编,用于学校邮寄毕业生档案材料。

1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单位可写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和邮编(具有资格的单位较少,大多是国有企业);

2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单位填写其委托保管档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邮编或不填写。○切记:档案的归属需要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自行协商(可以去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中心也可以回个人高考所在地原籍)。

2、学生填写项目(乙方)

学生本人信息要填全,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政治面貌(填写“群众”、“团员”、“预备党员”、“党员”)、毕业学校、学历、学号、专业、毕业时间(2015年7月)、E-mail、通信地址(学校的地址)、邮编、电话(固定的手机号码,2014年9月-2015年9月间,避免无故换号,如需要,请启用2个号码)、家庭地址(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地址)、邮编、电话(固定的手机号码,不要填座机号);

3、甲乙双方达成协议部分填写注意事项

(1)协议书第三条、第四条服务期,试用期,薪资水平等条款,双方可以协商,必须明确填写,不要留白(如无须用“/”填充);

(2)协议书第六条涉及落户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切记,谨慎填写。

(3)协议书第七条涉及违约条款,甲乙双方协商填写。违约条款需明确注明,一旦发生纠纷,有利于保护自身利益;

(4)用人单位有权在协议书上备注或者增加补充条款,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初步就业意向的约定。学生在与单位签订时,务必仔细阅读协议书上相关条款,包括用人单位另行增加的相关事项,确认无误后由本人签字,防止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情况发生。

4、用人单位签章必须是单位公章或者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其他签章一律无效,同时,所有签章,必须四张都要盖齐。

5、协议书签订之后,将第一联(白联)交到学工办,学校以此为凭证,作为办理报到、接转档案和户口关系的依据。未就业学生,考研录取学生协议书不必领取。学生务必保证协议书签订的真实性,如有伪造等情形,责任由本人承担。

三、协议书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一栏都需要哪些单位签章?

答:省直非国有单位和无主管企业需省级人事代理单位(如湖北省人才中心或人事局)需要盖章;各市属单位用人单位盖章后,须加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章(如黄冈市人才服务中心或人事局);省外单位亦如此;中央在鄂单位、省直单位、省属重点企业、军队单位、高校接收毕业生,主管部门一栏不再加章。

四、其它事项

1、协议书为双方协议,一旦甲乙双方签字,协议书即已生效,学校只是鉴证登记,协议书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协议解除,甲方须给乙方出具相关证明。若甲乙双方在就业过程中发生争议,由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协调解决,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如学生与单位解约,需和单位协商解决。为避免同学恶意违约,需要出具新单位的接收函再领取新的协议书。(解约时间周期长,手续繁琐,且会在新协议上注明是违约补办的协议书,对学生个人信誉存在影响,所以建议不要随意毁约!)解约、领取新协议书流程: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现存问题诌议 第8篇

一、签订主体缺陷

根据《暂行规定》第24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必须经校方签字同意方可生效。然而, 这一规定不仅在法律上违背了《宪法》有关劳动者自由就业的精神、《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 更在实践中有诸多弊端。下面, 笔者将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一一阐述毕业生就业协议在签订主体方面的问题。

(一) 理论缺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就业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只要双方能够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书面合意且不违背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即可。然而, 暂行规定第24条第二款“未经学校同意, 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的规定俨然将学校置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上。简而言之, 高校不仅作为一方当事人, 而且决定着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能否签订协议。 (2) 仅就学校扮演的决定性角色而言, 该规定不但违背《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原则, 更是对宪法所规定的劳动者权利的违背。

(二) 实践缺陷

学校作为决定性主体参与就业协议的签订, 本是为了加强其对毕业生就业的管理监督, 是为了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存在侵害毕业生权益的可能性。但在毕业生就业实践中, 部分高校不仅未能履行管理职责, 还利用其在就业协议中的决定性作用侵害毕业生合法权益, 利用公权力阻碍毕业生择业。根据笔者对近年来就业协议纠纷案例的整理, 实践中通常有如下几种校方侵权现象:一是毕业生所在学校因毕业生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或有欠缴学费而扣押其毕业证、学位证, 导致协议失效;二是因校方工作人员疏忽, 导致校方过期签订或根本未能签订就业协议, 最终导致协议失效;三是违法收取解约金, 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后违约, 若不向学校缴纳一定违约金, 则无法获得新的就业协议。 (3) 尽管2005年5月10日, 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明确规定毕业生违反就业协议, 不得由学校收取违约金。但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 处于弱势地位的毕业生基于就业竞争和校方的压力, 常常只能无奈妥协。

二、签订程序缺陷

根据湖北省人事保障与社会厅发布的通知来看, 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是毕业生签字后交由用人单位签字 (用人单位存在主管部门的还需要主管部门签字盖章) , 最后返回学校, 校方签字盖章后就业协议方生效。 (4) 这样繁琐的三方签订程序, 在实践中给予了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相当的规避空间。

一方面, 毕业生利用用人单位与校方签字盖章、就业协议生效前, 继续寻找更好的就业岗位。如果找到, 毕业生则会选择向原单位提出解除就业协议的请求, 由于此时协议尚未生效, 毕业生解除权毫无限制。而毕业生这一行为, 破坏的不仅是企业的招聘工作, 更是整个毕业生就业秩序。

另一方面, 尽管省人社厅规定了毕业生就业协议的签订程序, 但许多学校为了减少工作量, 在发放就业协议之前便签上学校意见。在此种情况下, 在达成初步合意、毕业生签字后, 用人单位便掌握了主动权。等毕业生就业招聘季即将结束时, 部分用人单位会利用这种主动权, 要求与毕业生重新磋商有关劳动报酬、户口指标、社会福利等内容。而由于招聘季即将结束, 且解除就业协议后需要长达一个月的等待, 处于弱势地位的贫困生多数只能选择接受用人单位的更改。

三、协议内容缺陷

(一) 内容简单, 不利于毕业生权益保护

目前, 各高校使用的就业协议一般是地区统筹制作, 虽然对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的责任和义务等内容作出了一定的规定, 但各项条款过于简单, 对劳动期限、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关系毕业生切身利益的内容并未作出详细规定。

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为例, 第一部分为毕业生、用人单位以及学校的基本信息;第二部分规定为协议的主要内容, 包括双方达成合意、毕业生自愿到用人单位就业;第三部分是三方的签名与盖章;第四部分为备忘录, 包括协议自动取消的情形, 有关服务期的约定以及其他约定。由此可见, 毕业生就业协议并未有关于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等实质内容的规定。虽然就业协议允许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就具体事项达成合意并写在备忘栏最后。但在如今高校毕业生供过于求的背景下, 毕业生其实并无实质平等磋商的地位。为了保住来之不易的工作机会, 毕业生常在用人单位没有提及社会福利、工作期限等内容的情况下就签订就业协议。而在就业协议效力终止、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 部分用人单位恶意降低劳动报酬、对先前未提及的相关事项提出苛刻要求。面对用人单位的要求, 毕业生此时若选择不签订劳动合同, 则会面临社会招聘, 丧失其作为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优势。同时, 面对高昂的诉讼成本和并不完善的就业协议法律规定, 多数毕业生对寻求法律救济望而却步。因此, 大部分毕业生只能选择接受用人单位的安排, 任由自己权利被侵害而无动于衷。

四、就业协议解除条款不利于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保护

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之规定, 毕业生若要解除就业协议, 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另外双方, 征得同意。若无法征得另外双方同意, 需要缴纳违约金并且再行等待一个月才能重新获得新的就业协议。这一规定, 无论从法理上, 还是从实践效果来看, 均不利于毕业生择业。

从法理上而言, 毕业生虽然并非适格劳动者, 但毕业生就业协议在于确立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其规定所体现的法律精神与本质内涵应当与劳动合同法吻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之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2条规定了6种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即时解除的情形。由此可见, 《劳动合同法》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 对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赋予了极大自由。即使用人单位无过错, 劳动者最多也只需提前30日预告即可解除。而30天的存在, 即是法律基于衡平之目的, 给予用工单位寻找替代劳动者的时间。这一规定的现实依据即是我国劳动力的高度可替代性。在高校毕业生总人数不断上升的今天, 高校毕业生的可替代性已经具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劳动者。然而, 毕业生解除确立劳动关系的就业协议却远难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解除规定在根本上与《劳动合同法》的精神背道而驰, 不利于毕业生权益的保护。

从实践上来看, 毕业生单方想要解除协议, 在缴纳违约金的同时, 还需再行等待一个月。在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 毕业生面临着巨大的就业压力, 且缺乏社会经验, 因此在就业初期毕业生可能草率地签订就业协议。然而, 当后期毕业生再次面对更适合其工作的时, 其本可以选择支付违约金后再行择业。但毫无理由的一个月等待时间很有可能导致毕业生的二度择业失败。且在时间就是金钱的毕业招聘季, 一个月的时间可能意味着毕业生错过数份好的工作。因此, 毕业生解除就业协议的规定, 不利于毕业生二度择业, 也不利于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合理流动和自由选择。

五、违约金条款设定有失偏颇

《劳动合同法》37条规定了劳动者提前30日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38条规定劳动者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上述两条规定给予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由, 无需其他事项。因此, 对替代性高于劳动者的毕业生设置违约金条款显然不合理。部分学者认为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产生了成本, 若不设置一定的解除门槛对用工单位显失公平。但笔者认为, 用人单位在招聘季确实付出了一定的人力成本, 但该人力成本是针对不特定目标人群所付出的, 而非针对某一特定毕业生。且招聘所付出的人力成本, 平均到其录用的毕业生身上微乎其微, 对用工单位几乎没有影响。

此外, 违约金的实际实行效果也值得怀疑。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设置了诸多限制。就业协议无法运用《劳动合同法》中的限制方法, 只能通过违约金来约束用工单位。然而, 违约金却难以起到效果, 因为违约金约束的是毕业生与用工单位双方, 不能约定过高。若约定过高, 违约金会严重影响毕业生就业流动;但约定不高, 则违约金对用工单位来说无足轻重, 用人单位可以肆意毁约, 侵害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综合上文所述, 毕业生就业协议在签订主体、程序和内容方面均存在严重问题, 给实践造成了许多难以调和的矛盾和纠纷, 未能有效的保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摘要: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自1996年来实行至今, 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均存在诸多问题。2014年, 全国高校毕业生数量达到峰值。然而, 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却因就业协议存在的种种问题导致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且求助无门。在此种背景下, 笔者从签订主体、程序、内容、解除以及违约金条款的设置几个方面来阐述就业协议现存的种种不足, 望能引起学界关注。

关键词:毕业生,就业协议,缺陷,劳动者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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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赵洪斌.高校毕业生就业立法研究[D].黑龙江大学, 2005.

[8]李宏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模式与就业市场运行机制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 2003.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注意事项 第9篇

为“刷高”就业率,一些学校以大学毕业生毕业证书为“质”,向学生索取就业协议书,此举暴露了大学生就业中存在的哪些问题?又将带来什么样的不良后果?对此,本刊读者进行了讨论。

大学“挟毕业证以令就业率”的消息在毕业季里又不期而至。尽管受访学校不认可“就业协议挂钩毕业证”的说法,但是学生反映,没签协议的同学会被老师反复打电话催促、当面约谈。高校闭门造出就业率指标,就业率又与院系及老师的绩效考核挂钩,老师们能不逼学生去弄就业协议书吗?在老师反复催促、约谈的压力中,学生们还能淡定下去吗?高校压学院,学院压老师,老师压学生,处在就业率链条最末端的学生还有多少“不就业”的选择?

有关部门公布数据显示,去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率高达90.7%,但“被就业”现象的屡屡曝光,引起了许多人的质疑。去年央视焦点访谈报道,某学院以扣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相要挟,逼学生找单位盖章抬高就业率,结果这个二本院校的就业率超过了90%,部分院系接近100%。尽管该校表示,将对实际就业率进行核查,给社会一个负责任的交代,然而学校自查结果不了了之,焦点访谈也成了“沉默的声音”。

其实,就业率本身就不是一个十分清晰的概念。不仅到机关企事业单位上班叫就业,开个小店也叫就业,还有学生为了积累工作经验,被迫“零工资”就业。要考察学生的真实就业情况,最好不要仅凭刚毕业这一段时间就“盖棺定论”,不妨向欧美发达国家学习,建立一定时间的毕业学生就业档案,追踪学生的就业及职业、收入等變动情况,并将真实的信息反馈到学校专业设置、课程调整方面上来。

就业率造假不仅损害了毕业生利益,破坏了学校形象,而且干扰正常的招生就业秩序,误导国家招生就业政策的改革、调整。但是,让高校不在就业率上动脑筋,还真有些勉为其难。教育主管部门一方面对就业率造假“一票否决”,另一方面又加大高校教学评估中的就业率权重,就业率低的专业面临少招、甚至停招的危险。就业率造假被否决,就业率低就停招,这让就业情况不理想的学校如何是好?在生存重压下,学校在就业率造假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就业率成为“数字游戏”并不奇怪。

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还反映出就业市场结构失衡的矛盾。正如有教育专家所言,“现在不是大学生太多了,而是我国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存在严重的失衡。由于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产业梯级转移的滞后,导致大学生就业难。”就业供求关系本是一个动态概念,产业结构有一个不断调整、完善的过程。今年就业不理想的专业,不意味着明年、后年“滞销”。暂时就业率较高的专业也不意味着来年风景依旧独好。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注意事项 第10篇

所谓的大学生就业协议是全国普通高校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毕业本科生、研究生找到工作后,根据学校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或与用人单位和学校所签订的三方协议。目前正值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签订高峰,因为就业协议而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对就业协议的相关问题,大家有必要做一些了解。

【典型案例】

小张在大四时到一家广告公司实习。由于实习表现突出,小张与该公司达成就业意向,并签订了就业协议。双方约定,服务期为3年,如果小张提前解约必须赔偿公司1万元。至于协议中的待遇、福利等条款暂为空白,公司人事部门让他先签名,具体条款过几天再补上。小张觉得自己是经熟人介绍来的,不好意思提待遇的事儿。“找个工作不容易,不敢要求太多。反正别人有啥咱有啥呗,差不了多少。”小张便在协议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正式上班后,公司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的有效期仅1年,而且也没有提前解除合同的赔偿条款。由于待遇与其他员工相差比较大,小张在工作第二年便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提出,必须按就业协议的规定赔偿1万元。小张不服,准备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小张是否需要向公司赔偿这1万元?

【案例评析】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1.法律适用不同及争议处理方式不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到单位报道后,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就业协议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毕业生正式毕业后要到单位报到,单位在毕业生报到上班时无条件地录用;同时,单位应当提供“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工作岗位等内容。就业协议属于普通的民事协议,因而受民法的调整。而劳动合同则受劳动法的调整。因此,就业协议签订后,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的争议,一般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协调。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履行劳动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则需要先进行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条款不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主要有: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而就业协议有关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很多与劳动合同一致,比如上海市在《上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用专章规定了就业协议,并规定就业协议书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服务期;

(二)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四)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

(五)就业协议终止的条件;

(六)违反就业协议的责任。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效力衔接

在大学生毕业之前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签订就业协议的身份是一个普通的民事主体。随着大学生的毕业,可以取得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因此,在大学生报到入职、用人单位接收后,就业协议实际上便已失效,双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

在本案中,在小张毕业后到广告公司入职的同时,双方早先签订的就业协议实际上会自行失效,因此,公司如果要求小张支付就业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能得到支持。

学校在就业协议中是何种法律地位

就业协议涉及的主体主要有三方,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对于学校在毕业协议中的地位,主要有两种做法。

第一种做法是“上海模式”:学校不是就业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不再直接参与就业协议的签订。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是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将学校作为签证登记方仅仅对就业协议进行鉴证。

第二种做法则将学校直接作为合同第三方当事人。例如《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合同主体为毕业生(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学校(丙方)。

就业协议中违约金的约定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注意事项 第11篇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协议书》),由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印发,由学院统一发放到学院,学生在学院领取,学校凭毕业生签订的《协议书》办理《报到证》。本协议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复印无效。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它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就是一份简易合同,一旦签约,就要履行,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为什么要签订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是明确迎接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与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更是毕业院校转移毕业生档案及户口的依据。因此,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务必认真慎重,须对用人单位性质、规模、用工形式、薪资待遇、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工作时间、工作要求、违约责任、人事管理制度等情况了解清楚以后,再决定是否与其签订就业协议。签订就业协议书过程中注意的事项:

1、每生就业协议书都有编号,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学校、学生各一份,学生上交学校盖

章后,要及时地取回剩下的两份,学生在毕业后去各地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报到需要。

2、班主任要跟学生明确一旦签订就业协议书,其档案和户口将全部发往用人单位所在的上

级主管部门。

3、协议书在签订过程中遗失,学生要到报社登报公示,再凭登报的票据由分院提出书面申

请到学校就业办申请补办

此外以下情况可以不签订就业协议书,但是要跟学生明确其档案和户口全部发回生源地(专升本学生除外):

1、如在签订过程中,有部分企业不愿跟学生签订就业协议书,而是以签订劳动合同方式代

替。劳动合同上盖章必须是公司的行政章,不能是部门章。

2、如学生在中途去当兵,并且是在当年毕业的,提供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3、专升本学生,录取后提供入学通知书复印件。

4、出国的学生,提供出国手续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如签证等。

5、自主创业的学生,如该生的公司在工商局注册,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也有各别学生是

在网络上开淘宝店,可以填写《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网店)认定自主创业申请表》,具体相关措施可以上学校就业办网站查看《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网店)进行自主创业认定通知》。

报到证、户口迁移证

学生毕业后学校在每年的7月份左右给学生发两证,学生凭两证到公司或公司所属地区的人才交流中心报到,有户口迁移证的学生还要到当地的户籍管理中心落户

报到证

报到证的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国家教育部直接印刷,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单独签发。毕业生的报到证由省教育厅统一开具。报到证只允许一人一份,由其它部门印制或签发的报到证无效。毕业生要妥善保管报到证,不论什么原因,凡自行涂改、撕毁的报到证一律作废。报到证由蓝色上联白色下联组成,上联(淡蓝色)交报到单位,下联(白色)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其作用至少有以下六点:

1、报到证是教育主管部门正式派遣毕业生的凭证;

2、报到证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凭证;

3、报到证是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重要文字证明;

4、报到证是任何一个合法的人才中心、档案管理机构接收毕业生档案的证明;

5、报到证是用人单位给毕业生落户、接管档案的重要凭证和依据;

6、报到证是毕业生的干部身份证明。

学生收到报到证后出现的一些事项:

1、遗失。学生一旦出现报到证遗失,及时跟学校联系,做好相关的报到证补办手续,自己

前往省就业指导中心补办。

2、及时办理。一些学生拿到毕业证后没有及时去办理,导致无法落户,一般报到证的有效

期限是两年。

3、报到证改派手续-----改派跟学校不发生关系

省内改派:学生在收到报到证后,如果与原来的公司解除协议,新的公司又要落户,这时就要改派。具体操作流程:学生跟原公司在原来的协议书背面空白处上填写解除协议的意向并盖章,再到新公司也是在协议书的背面空白处填写愿意接受该生意向并盖章,然后再去原公司所属的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改派的事项,最后到新公司所属的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报到。

省外改派:学生生源属于省外,当时毕业时签约在浙江省,毕业后与原来公司解除协议,想把档案和户口改派到生源地,需要填写《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方案调整审核表》,去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改派。

签订就业协议注意事项 第12篇

签订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求职择业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就在双方之间确立了一种意向,即毕业生愿意在毕业后到该单位工作,而用人单位也愿意在该学生毕业后接受其作为单位的员工.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报到前,表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之间存在就业和录用意向的明确,也是唯一的凭证。协议一旦签定,基本上就意味着你的第一份工作就确定了,因此,要特别注意签约的有关事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双方会签订一份就业协议书。高校使用的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定的或由省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由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它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权威性,是学校制订就业方案、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的主要依据,对签约三方都有约束力。应该注意的是,协议虽然不是劳动合同,但也是一个法律行为,所以在签订协议之前也要三思而后行。在此,特向毕业生提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第一,签协议前,毕业生一定要全方位地了解用人单位的相关情况。例如企业的发展趋势、企业招聘的岗位性质、企业的员工培养制度、待遇状况、福利项目等系列内容,不但要掌握资料,更要实地考察。并且还需要重点了解单位的人事状况,了解企业是否具有应届毕业生的接收权。

第二,毕业生在签约时要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先由毕业生、所在系在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后交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后再交给学院,学院签字盖章后纳入就业计划,协议书生效。有的毕业生为省事,要求学院先签署意见(盖章),但这样做使学院无法起到监督、公正的作用,不便于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最可能受害的将是毕业生本人。

第三,签署协议书时,一定要认真、真实地填写协议书内容。如果准备专升本,应事先向用人单位说明,并在协议书中注明。以往有毕业生向用人单位隐瞒这些情况,而后遭到违约处理。

第四,毕业生在签约时也要考虑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协议具有双向约定的作用,如果有双方需要相互承诺的部分,一定要在协议书或补充协议上加以说明。就业协议中可以规定违约金的数额,根据现行劳动法规中规定的上限是12个月的工资总和。

第五,毕业生在签约中,一定要注意条款的合理性。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报名费、培训费、押金、保证金等,并以此作为是否录用的决定条件。

第六,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都不得单方面拖延签约周期。毕业生遇到问题而犹豫不决时,最好能够及时咨询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老师,征求相关的意见和指导。

第七,签订就业协议书后,一定要签署劳动合同。正式的劳动合同可能是学生毕业前签订、毕业后生效的,也可能是毕业后签订、立即生效的。一般就业协议书也会在劳动合同生效时,而终止其效力。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注意事项 第13篇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毕业的本科生、研究生在毕业时, 找到工作后, 应当同用人单位和学校签订就业协议, 这就是所谓的“三方协议”。实践中, 《就业协议书》由学校统一登记后发放给毕业生本人, 如果需要更换, 毕业生必须事先与用人单位解除之前的就业协议.方可到学校重新办理。

对于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 主要有几种观点:一般的民事合同, 预约合同, 劳动合同。对此, 笔者认为就业协议不同于劳动合同, 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就业协议签订于毕业生正式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前, 具有预约合同的性质, 但又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预约合同, 两者在合同主体、合同性质等方面存在本质差别。因此, 笔者认为应当将就业协议视为一般的民事合同, 其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 终止于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时, 此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适用《劳动法》等的调整。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第5-6条规定:“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 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 须征得另两方同意, 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可见《就业协议书》对就业协议的生效要件及违约责任已做了规定, 但在实践中, 由于《就业协议书》的内容过于简化, 与劳动合同不衔接, 一旦发生违约时给纠纷的解决留下了隐患。

二、就业协议违约情形及违约金

现实中, 单位在同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后, 由于特殊情况的出现无法同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 这时单位往往会提出解除就业协议、赔偿违约金, 处于弱势地位的毕业生只能接受, 而此时其很可能已经错过了其它的就业机会, 违约金的数额并不能弥补其潜在的损失。相比之下毕业生违约的情况更为常见, 毕业生为能尽早确定“归宿”, 急于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一旦等毕业生之后找到了更好的“归宿”希望同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时往往需要支付违约金, 此时毕业生为能早日恢复“自由身”而“被自愿”的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不难发现, 无论哪方违约用人单位都处于强势地位而毕业生则处于弱势地位, 毕业生的合法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事实上, 处于弱势地位的毕业生在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对违约金数额没有发言权, 而《暂行规定》、《就业协议书》并未对违约金额度作出强制性规定, 一旦有违约情形出现需要支付违约金时, 毕业生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护。

三、当前违约解决方式及决策建议

《暂行规定》、《就业协议书》并没有对违约解决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也没有形成明确的解决制度。现实中, 毕业生违约时, 一般是由毕业生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此时处于弱势地位的毕业生的合法权利往往遭到忽视, 其只能支付违约金以此来取得用人单位的书面解约;用人单位违约时, 其通常不会和毕业生协商而是直接通知其解除就业协议。由此可见, 现行的协商解决方式虽然能够快速的解决问题, 但其掩盖了真正的矛盾所在, 不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

对于争议的解决方式, 有观点认为可以借鉴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方式;也有观点认为就业协议纠纷的处理按照一般合同违约的方式处理。无论哪种方式, 程序都过于繁琐, 毕业生发生违约时往往还需在短时间内重新办理与新用人单位的就业协议, 这很可能会导致毕业生错过与新单位订立就业协议的时间。因此, 笔者认为就业协议违约纠纷的解决机制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一) 对违约金的约定应当采取双重金额制, 即对用人单位约定较高的违约金, 对毕业生则按其工资 (一月或数月) 约定违约金数额。当然, 毕业生也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如实告知其未来可能的违约情形并在《就业协议书》里予以注明, 若毕业生故意隐瞒, 则可对其适用惩罚性违约金。

(二) 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解决, 双方应当秉着相互体谅原则积极协调, 妥善处理纠纷。学校也应该积极的予以协调, 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同时, 还可以建立学校、用人单位、毕业生等多方参与的纠纷解决协调机构, 一旦有纠纷时可以及时的介入。

(三)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原则上应采取简易程序审理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先行为毕业生办理相关的手续, 以避免延误毕业生其他的就业选择。此外, 对于违约金的约定, 也应适用《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 即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予以变更以便其更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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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晓旭.论毕业生就业协议管理与违约行为防范[J].大学生就业, 2008 (08) .

与女儿签订“成长协议” 第14篇

女儿自小多病,在她的哭声中,我辛辛苦苦把她拉扯大。16岁时,她出落得亭亭玉立。可是,这个时候,新的麻烦又来了。

女儿上初二的时候,我意外得知,竟有几个同班同学在追求她,甚至还有一个比她大三岁的高中男生在追求她。得知这个消息,我如临大敌,十分惶恐,严令女儿不得与男生来往,并打电话给她的班主任,让班主任对她严加看管。在与我一番顶嘴后,女儿遵从了我的指令;从班主任那儿反馈回来的信息也证明,她没有早恋。但从此,她却变得沉默了,甚至对我有了敌意。我能看出来,她心情压抑。

我心疼她,怕她心理出问题,却又不敢松口让她与男生来往。等她上初三的时候,更严重的问题来了。她变得更为沉默,眼里的敌意更多,不再像以前那样与我说些心里话,不再问我什么问题,而是迷上了记日记。一天,利用她的疏忽,我拿到了她抽屉的钥匙,打开了她专用的抽屉,看了她的日记。让我惊恐的是,在日记中没发现有男生在追求她,而是发现她迷恋上了一个男生,字里行间,大有非他不嫁的意思。更让我感到“五雷轰顶”的是,我还在抽屉里找到了一本“带色”的小说,里面有大量“少儿不宜”的内容。怎么办?怎么办?

这一次,我没敢急于与她摊牌。我知道,青春期的少女容易产生逆反心理。初二时我对她的严厉,已经让她的心理趋于封闭,眼中充满了敌意,这次我如果轻举妄动,可能会让她心理更加反常。我一下子变得无力又无助。几天里,我精神恍惚,一直在考虑如何引导女儿。也就在这时,我在逛书店时无意中看到了一本“青春期性教育”的书。书的前言中说此书“帮助青春期孩子掌握性科学知识,适宜于父母阅读、孩子阅读,也适宜于父子共读、母女共读”。这时,我心中一亮,对了,既然性问题在母女间难以启齿,那为何不把这本书作为母女沟通的桥梁呢?我立即掏钱买下了这本书。

回到家中,我连夜把书看完,确信里面传授的是科学的性知识,没有引导孩子学坏的内容后,第二天,就主动把书给交给女儿,说:“小玲,你长大了,该看看这方面的书了。”女儿有些戒备地接过书,扫了扫书的封面。显然,她看清了这是一本什么样的书,然后,她抬起头,一年多来她眼中的敌意消失了,有些感激地对我说:“谢谢妈妈。”

不出我的所料,按我的要求,女儿认真地看完了这本书。一个星期后,她说:“妈妈,不瞒你,我以前看过一些有关性的书,对性知识知道一些,但没有这么完善,这么科学。以前我不敢告诉你,觉得你很专制,现在我知道,你是个开明的妈妈,而且一心为我着想。”

通过一本书,我们母女间不再隔阂,不再对性问题难以启齿,开始正常地谈论性问题了。经过充分“探讨”后,我与即将上高中的女儿签订了一份《成长协议》,内容如下:

甲方:母亲老周

乙方:女儿小玲

为了让乙方身心健康,安全度过青春期,甲方与乙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乙方读大学之前,未满18时,身心均处于青春期。乙方保证,在青春期不与任何男人谈情说爱,不与任何男人发生性关系。乙方同时保证,青春期期间以学习为主,不考虑其他问题。

2.在青春期期间,乙方保证不登录黄色网站或阅读黄色书刊。遇到自己想了解的性知识,则主动向甲方咨询。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要改变相对滞后的性观念和旧观念,不干涉乙方正常的男女同学交往及朋友交往。

2.甲方保证,尊重乙方的权利,不偷看乙方的书信、日记等,让乙方拥有隐私权。

3.在适当的时候,甲方可主动向乙方讲解更为详细的生育知识、避孕知识等。

签字:

甲方(母亲):老周 乙方(女儿):小玲

就业协议书签订注意事项 第15篇

1、就业协议书一式两份,右上角有唯一编号,请一定牢记。

2、签定就业协议具体细节请仔细阅读《2013届毕业生就业指南》P42-473、甲方档案接受栏以及甲方公章

单位名称:应为县级以上有档案接收权的有效部门,填写时应向用人单位询问清楚。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用人自主权,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签章,档案也应由主管部门接收。例如:六城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应有所属教育局盖章,档案由单位所属教育局接收。

三资、民营、合资等企业,须取得当地人事部门的接收证明(否则,学校无法派遣),例如:签南京市民办学校或南京市民营企业,在单位盖章的同时需要南京市人才市场出具接收函。

单位地址:填写清楚

就业协议签订说明及注意事项 第16篇

1.已实际落实工作的同学,并且已确定档案去向,可与实习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毕业后档案会根据就业协议中的档案去向投寄。将就业协议交至负责本班就业的老师处,开具上交就业协议证明,将证明交给毕业设计指导教师,进行校外毕业设计。

2.档案去向的确定:请同学们签订就业协议前,务必确定档案的去向。因有些

单位缴纳保险需要用档案,请考虑将档案放在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

在天津市就业

单位或单位人事委托单位负责存档,存档由单位或委托存档单位盖章 本地生源单位不负责存档,存放到天津市教委人才,交存档费60元,党员120元

单位或单位人事委托单位负责存档,存档由单位或委托存档单位盖章 外省生源单位不负责存档,存放到天津市教委人才,因异地派遣交存档费120元

在天津之外的其他城市就业

单位或单位人事委托单位负责存档,存档由单位或委托存档单位盖章 本地生源单位不负责存档,存放到天津市教委人才,因异地派遣交存档费120元

单位或单位人事委托单位负责存档,存档由单位或委托存档单位盖章 外省生源单位不负责存档,档案回原籍

1.公司需在用人单位(左上)盖章,章只能是公章或人事部门的章,并填写日期。

2.毕业生(左下)签字,并填写日期。

3.如公司负责存档,需在单位上级或主管部门盖章,如不能存档则不要盖章。

4.请同学们上交协议时一定要确定档案去向,我校不提供档案自提,所以提档方式统一填写邮寄。档案去向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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