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的公务员制度

2024-07-23

浅析我国的公务员制度(精选6篇)

浅析我国的公务员制度 第1篇

浅析我国的公务员制度

在我国,国家公务员指的是依法在国家行政机关内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在编人员,法院、检察院、各种社会团体等非政府系统的从业人员一律不是国家公务员。而公务员制度是指国家对公务员的管理制度,有关国家公务员管理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即是指根据法律和规章对公务员进行科学管理的人事制度。它是人事行政的一种科学管理制度,包括对公务员的录用、任免、考核、晋升、奖励、纪律、工资、福利待遇和离职退休等一系列法规形式的规定。它与现代社会行政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和人才竞争的需要相适应。1993年十月一号《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它是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政治体制自我发展与完善的产物。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意味着中国特色的法制化的国家机关人事管理制度的确立,这对于贯彻与实现党的基本路线,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使我国政府机关的人事制度,由计划经济下的管理模式转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轨道上来。改革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大一统”的干部管理体制,使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政府工作人员,从干部队伍中分离出来,形成符合政府机关特点的管理制度,有利于用人与治事更好地结合起来;改革了单靠“推荐”、“领导考察”等“伯乐相马”的传统选拔人才方式,建立起符合与市场经济要求,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法规原则的用人环境和人员能进能出的管理机制,有利于各类人才脱颖而出和作用的充分发挥,从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进一步促进和加强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宪法规定:“人民依照国家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行公务员制度,有利于消除原人事制度所形成的干部、工人及不同所有制单位人员身份上的界限,打破不利于人才成长的各种束缚,让各类人才凭着自己的德才素质,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竞争。从而为公民平等行使宪法赋予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提供更多形式和途径,保证宪法的规定能更好地贯彻落实。公务员制度的建立,为反对腐败、搞好政府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反对腐败,加强政府的廉政建设,是各国政府面临的课题。我国政府对此也十分重视。公务员制度的建立,能从多方面促进廉政建设:一是通过开展权利义务、纪律教育和人员培训等多方面措施,提高人员素质,抵制腐败因素的影响;二是通过建立系统的法规体系,堵塞管理上各种漏洞;三是通过考核、回避等制度和公开化管理,形成有效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创造廉洁行政的良好环境;四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改善公务员的生活待遇,提高机关工作人员抗御腐败的能力。

现如今我国新建的公务员制度吸收借鉴了古今中外人事管理的经验和方法,体现了现阶段国情,同时又改革了传统的人事制度的弊端,保持了中国特色并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和体现了党的基本路线,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因此它既不同于西方文官制度,也不同于我国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它具有自己的特色:其主要特点有:

1、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始终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本路线是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而西方文官制度则标榜“政治中立”。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这说明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党的组织路线,而西方文官不得参加党派活动,不得带有政治倾向。

2、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各项事业的核心力量,公务员制度是党的干部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政府组成人员有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负责考察,依法有各级人名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

3、我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德才兼备。对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在晋升和考核中注重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实绩。因此坚持德才兼备标准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特色。

4、我国国家公务员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做人民公仆,为人民办事,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是中国公务员最根本的行为准则。中国公务员没有自己集团的特殊利益,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特权。而西方国家的文官则是一个独立的利益集团,它受雇于政府,是政府的雇员,一切服从政府需要,为政府利益服务。

5、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不存在西方意义上的“政务官”与“事务官”的划分。我国不搞多党竞争,没有政务官与事务官的截然分野。所有的公务人员无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他们之间是可能因为工作的需要而相互转任;而西方文官制度则实行“两官分途”,强调政务官的所谓政治化和事务官的所谓职业化,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职官体系,相互之间不能转任。

6、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推行采用的是积极稳妥的方针,自上而下分步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它是与机构的改革及工资制度的改革相结合在一起的。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于199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预期目的是建立起专业化、官僚化的公务员队伍,以实现政府行为的规范、廉洁、高效。经过十几年的运作,我国公务员制度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由于社会生态环境的制约,公务员制度运作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如机构膨胀、人浮于事,衙门作风,不负责任,腐败,低效等。

现在,我国公务员制度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主要以下几个方面:

(1)、公务员系统的“多入口”问题: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我国公务员系统有多个入口。一是选任和委任,适用于各级政府组成人员;二是考任,适用于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三是调任,即党、政、立法、司法、群团、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和办法相互交流,适用于领导职务中的非政府组成人员以及主任科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这与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不同。一般说来,世界各国公务员的录用一般只有两个入口:政务官是选任或委任,事务官是考任。我认为,我国公务员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表现在调任上。选任和委任主要通过组织法、国家权力机关来保证其素质要求,实现其身份的合法性;考试录用通过公开平等竞争性的考试来保证人员的素质和合法性。那么调任呢?如何保障调任者的素质?目前对于所谓“一定的程序和办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当然,近年来,很多地区都尝试进行了“副局级干部公开招聘”,但是,这些都是局部的试点,而不是普遍的制度化的做法。

(2)、国家公务员的报名资格规定不统一,给录用舞弊以很大空间。

平等原则是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平等,就是指应考者不论其政治派别、种族、肤色、宗教、信仰、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如何,在“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在担任公职方面具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所以有的国家也把平等原则称之为机会均等原则。可是我国目前在对国家各级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中,对某一职位的报考条件往往是由用人单位来随意规定。这就为考试录用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开了方便之门。如果用人单位事先想录用某个关系人,这个人是二十七岁,那就把年龄限制为二十八岁以下,专业是经济管理,那就把专业限定在经济管理,如果是还没有结婚的话,那再把未婚规定为一个限制条件。这样一来,就把大多数本来有资格报考这个职位的考生给限制到门外。竞争性大大削弱,考上后再利用面试阶段的弊端,使关系人顺利通过。从而让国家公务员考试变成了失去“公平”灵魂的骗人作秀。

(3)、考录环节不合理,考试缺少效度。

在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环节中有以下问题很不科学,也不符合公平原则。一是考试轮制不科学,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公务员招考都是实行的二轮考试制度,即第一轮考公共科目,进行统考,较为公平。第二轮面试,包括专业考试,由用人单位进行考试,因为用人单位并不太懂考试科学,这样一来就难以客观公正地选拔真正的人才。二是考试不分层次和级别。如报考一般办事员与报考主任科员使用同一试卷进行考试,很明显,把两种不同职位要求的人同用一试卷进行测试是不科学也是不公正的。而且不与教育实际相衔接,不管什么级别的职位,一般都是对文化程度划一个线,如中专以上或大专以上,那学士、硕士、博士还要它何用?实事求是地说,他们到底还是有差距的,不过一两次的考试与面试看不出来效果,因为考试的效度是有限的。三是。目前在国家公务员考试中面试成绩在总分中所占的比例很大,而按规定面试所负担的任务也很重,要测试应试者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情绪控制能力、应变能力、人际关系能力等。要在短时间内全面测试出如此多的能力,首先,测试方法和测试内容要科学、准确、全面。其次,面试考官要有严格的专业训练、精通面试方法、具备现代面试技术和经验,并且尤其要具备客观公正的素质。这两方面可以说在我国的公务员面试工作中都没有完全具备,其公平、公正性难以保障。

(4)考试监督体系不完善,徇私舞弊作为难以避免。

在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管理中监督环节相当薄弱,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第一是立法方面的工作滞后。至今还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来专门对我国公务员考试监督工作进行科学的规范。已经有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也是行政法规,法律地位相对较低,不具有应有的权威性。况且,也还不是对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专门法规。第二,监督管理机构尚未独立。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进行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晋升、调入和转任的;对违反国家规定,变更国家公务员工资、养老保险金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的;不按规定程序录用、任免、考核、奖惩及辞退国家公务员的,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门进行处理。由此可见,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与对此种活动的监督管理是一个部门,监督也就往往流于形式,空费人力和物力。

(5)政治社会等消极因素的制约问题

要通过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来实现政府廉洁、高效等目标,仅仅设计建立一整套精良的公务员制度的运行机制是不够的,精良的运行机制要充分发挥其效用还需要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目前正处于新旧体制转换的艰难过程中,很多消极因素制约了公务员制度科学价值的实现。1.政府职能转变滞后,机构改革仍在进行之中。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是转变政府职能,并在此前提下积极进行机构改革,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只有这些工作完成之后职位分类、考试录用、考核与培训等环节才能全面地、有效地运转。2.缺乏良好的社会竞争氛围。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人们的竞争意识逐步增强,竞争环境大为改善。但是总体上仍缺乏良好的社会竞争氛围。3.僵化的户籍制度、落后的社会保障体制成为推行公务员制度的拦路虎和绊脚石。目前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方向之一就是走向社会化,但是这一进程在短期内不可能一蹴而就。目前养老、住房的改革进展较快,而医疗、失业保险的社会化改革进展较慢。这些在某种程度上仍然妨碍人才的流动和公平的参与职业竞争。4.公务员制度的核心特征之一是“法治管理”和“功绩制原则”,这就需要契约观念、工具理性等现代价值观念。我国由于传承了传统社会的等级观念、身份观念和人治色彩。这些前现代的文化特征使公务员制度科学价值的发挥受到极大的制约

对于这些出现的问题,我们要采取如下的对策,以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

(一)完善职位分类制度,建立科学管理机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干部分类制度的确立;而职位分类制度又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特征。综观中国公务员分类实施状况,有些问题值得思考和探讨。

(二)完善录用、考核、工资制度,强化竞争激励机制,完善录用制度。应当适当扩大录用范围,竞争考试的参与条件适当放宽;规范录用竞争运作,严格执行录用操作程序;同时创新完善任用制度,推行公务员合同聘任制,完善竞争上岗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工资制度、健全退休、任期、交流制度,强化新陈代谢机制等相关制度。

(三)强化廉政约束机制。公务员监督约束制度是政府机关加强自身建设,建立高效、廉洁政府的重要保证。

(四)公务员中的党员干部应该以身作则,做人民的贴心人,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消除腐败现象,廉洁奉公,树立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光辉形象。

总之, 目前我国的公务员体制应尽快完成各方面的转型。并注重提高综合分析能力,以及创新能力的培养,始终坚持以民为本,这样才能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效能的公务员队伍,保证和谐社会的健康运营。更好地促进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必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加强政府的行政能力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保证。

浅析我国的公务员制度 第2篇

1、公务员录用制度的主要缺陷

1.1录用制度设计不完善

首先,存在着对公民平等参加考录的诸多限制,一些歧视性设限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不满。近几年,在一些地方的公务员录用中,存在着区域歧视、对象歧视(如部分职位只录用应届毕业生)、以及在学历、年龄、身体条件等方面所作的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等等,这些限制显然违背了我国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基本原则。

其次,是法律依据不明晰。当前公务员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是《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条例》,以及各省市制定的相关具体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条例》是由人事部1994年下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的文件,属于国务院的部门法规,《公务员法》实施以后,该条例的法律地位与效力应服从于法律,其法制的权威性必然受到限制。

第三,法律救济途径的缺失。在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过程中,原定录取考生的录取资格被取消却未予以任何补偿。近年来,不少考生通过司法程序为后续考生争取到了应该享有的权利,但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后并未得到合理的补偿。最典型的案例是,安徽芜湖市2003年乙肝案的主角张××虽然赢得了官司,但是仍然没有获得被录用的资格,也没有相关部门对此予以赔偿。

第四,是法律监督的缺失。“目前,我国国家公务员公开考试录用制度尚缺乏完善的、科学的考试监督系统。”现行法规对录用过程和录用工作加以监督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对录用的管理与监督往往是同一部门实施,难以真正发挥作用。纪委等监督机关在录用过程中的监督也处于边缘地位,监督往往流于形式。

1.2法律程序存在缺失

实体的正义是一个目标,“这与时刻变化着的社会现实永远是个冲突,因而根本不可能存在绝对的实体公正。但程序的正义却是我们通过努力能够实现的目标。”在公务员录用实践中,管理者较多重视实体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而忽视了录用法规的实施程序。例如,就立法而言,公务员录用相关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缺乏征求群众意见的过程,公布也是采用机关公文的方式,导致行政色彩较为浓

厚。从具体实施上看,诸如“考核结论如何作出”等环节处于行政机关的内部操作中,且公开性十分有限;出现录用争议时,行政机关既是政策制定者,又是政策实施者,还是复议主管机关,多位一体的角色,直接导致复议结果的公正公平大打折扣。

1.3操作过程中的法治化程度偏低

为了吸引人才,对高学历、高职称、稀缺专业人员实行免考或随意简化考试科目和程序,以考核代替考试,以考调代替考录;利用考试与调任的空间,出现了“考不进来调进来”的现象。仅以2001~2003年为例,全国新增公务员70万人,但经过考试录用的比例只有62.7%,乡镇一级的比例更低,仅为43.26%。各类关系、人情、面子等为录用中的变异提供了深厚的土壤。“长期以来的人治重于法,使我国政治、行政事务沾上了浓浓的人情味,人情味逐渐浓结,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关系网。”在面试和复试过程中贿赂面试考官、“走关系”、“打招呼”,以及行政首长干预录用等现象,大大降低了公务员招录的公正、公平和有序性,使政府的公信力受到挑战。

2、公务员录用制度的设计原则

公务员录用制度是现代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各方所关注。完善公务员录用制度,是涉及到政治、法律、社会以及思想、规范和制度等诸多方面的一项系统工程。着眼于政府法治、廉洁、高效、服务的变革目标,完善公务员录用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基本规则:

2.1以法制化为基本前提

法律是公共政治管理的最高准则。法治则是政治运作的有效机制。加强公务员制度的立法工作,构筑作为公务员制度的基础性法规体系,是实现国家公务员管理法制化,保证公务员制度高效、有序运转的首要环节。公务员录用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首因就在于法律的不健全和不完善。纵观公务员录用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均以法制化作为首要前提,如美国有《公务员制度法案》,法国有《公务员总章程》,日本有《国家公务员法》等。更为重要的是,西方国家在颁布法律以后,会后续颁布一系列相配套的规章、条例,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形成较完备的法规体系,对文官或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内容、标准等都予以了明确规定。我国虽然有《公务员法》,但具体配套法规制定明显滞后,亟待加强。

2.2加强统一管理

不少西方国家,如美、英等,都建立了独立的公务员录用管理机构,集中对

政府各部门公务员录用进行统一管理,履行职能时不受各级行政机关的干预。1855年,英国成立了不受党派干涉、独立主持考试事宜的文官事务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的文官考试录用工作。美国在1883年颁布《彭德尔顿法》的同时,就规定由总统任命不同政党的人员组成“公务员委员会”,按照公平独立的精神,负责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法国从1945年起,设置了公职管理总局,次年10月成立了公职最高委员会,主持公务员考试工作。日本则于1948年成立了人事院,统一负责公务员考试录用。实行国家公务员录用制度,本身就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反对家长制、封建专制和任人唯亲的一项重要举措,应当在制度设计方面充分考虑到如何才能真正实现制度本身的目的。可以说,统一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录用工作的人为干扰和无序风险,对录用工作公开、平等、择优等原则的维护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

2.3坚持民主、平等、科学的原则

公务员的录用,必须严格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德才兼备、因事择人六项原则,按照法定程序,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显然,考试的科学性、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以及规范化是考录制度的“生命线”。许多国家都制订有担任公职的平等竞争原则,为真正体现公开、平等和择优精神,坚持对报考者一视同仁,不因民族、性别、家庭出身、政治面貌、宗教信仰、婚姻状况和生理缺陷等受到歧视;对于退伍军人、妇女、少数民族等群体还坚持例外原则的倾斜政策。

3、保障公务员录用过程的规范化、法制化

完善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无论是制定法律法规,还是具体实施,都必须吸取我国历史上选拔人才的经验教训,同时借鉴国外公务员录用制度中的先进做法,使我国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改革在保留中国特色的基础上,逐渐与国际“接轨”,逐步建立起完整、公正、健全的公务员录用制度。

3.1健全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完善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当务之急。要完善公务员录用专门法规,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减少公务员考试中的主观行为。“国家对于一切公共机关的职务设置,除规定智力的及道德的资格以限制人民参加外,便不应别设其他限制。”要进一步打破身份、地域、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的限制,使公务员的招录彻底面向社会;依照宪法,保障公民平等参加公职的权利,避免因公众自身无法选择也无法控制的原因而受到不合理的待遇;要在《公务员法》框架内,完善相关法规,改变以通知、通告替代录用法规的做法。同时,要改变相关法规中比较粗泛的规定,增强法律规章的可操作性。要完善录用程序,针对录用中命题、考场、监考、阅卷、面试等程序,制定完善

相关法规,使录用全过程均处于严格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中,最大限度地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

3.2强化程序设置,防止权力滥用

程序正义是法律公正的重要保证。在公务员录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循公开、民主的原则,采用行之有效的形式,充分听取民众的意见,尤其是要听取各方面专家的意见,集中民众的智慧,使得法律的制定更符合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更能保障公民的权利,有效防止法规制定中的不合理性,体现法律的科学与公正。在制订具体录用规章时,要遵守《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公开实施。在录用工作中,要遵循相应的程序规定,尤其是在一些容易滥用权力的环节,如试题的确定、对应试者考核结果的判定、体检结论的做出等受个人意志影响较大的环节,都必须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中,确保录用工作的过程合法。

3.3考务机构独立,减少行政干预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应考虑在政府行政系统之外、各级人大系统之内,对公务员录用的机构和职能进行整合,独立设置专门机构,或者实行垂直管理,加强中央政府对录用的指导、监督与控制,有计划、分步骤地将考试录用机关由分治走向统一。尽量减少地方因素的不正当干扰,从体制上防止和约束不合理行为的产生,以提高考试的权威性和规范性,体现录用制度的价值,使录用的正义性“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3.4完善考试工作,创新考核方法

公务员考试应杜绝当前各层级招考工作不同步、不统一所导致的考试内容、考试程序等各方面混乱无序的局面,实行全国统考,以增强考试的权威性。根据不同级别、不同职位、不同层次的公务员录用要求,组织专门人员开展岗位分析,根据岗位特点制定出考试的内容和难度标准,从而使考试内容更加贴近岗位的要求。实施过程可借鉴高考,实行志愿填报、分批录取,并让应考者有选择的机会,尽量避免能力强、素质高的考生因“扎堆”报考而丧失去其他部门工作机会的现象发生。主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笔试命题的管理,提高笔试的标准化水平,并对命题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和政治审查制,达不到相应水平的人员,不得命制试 题;建立笔试试题评价机制,明确试题评价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建立国家级录用考试公共科目题库和专业科目题库,各地区各行业录用公务员的试题均从国家题库中随机抽取,实现资源共享,以此来减少各地各自为政、自搞一套的现象。要改革面试的方式方法,在现有《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办法》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增加情景模拟、无领导讨论等新方法,客观考察应试者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实行面试考官资格制度和年审制度,并建立面试主考负责制,通过建立考官电子信息库,面试考官从信息库中随机抽取,随机编号,使面试前的“暗箱操作”难以为继。逐步规范考核内容和考核材料登记格式,扩大考核参与范围,准确把握被考核人员的综合情况,客观公正地确定考核结果,充分发挥考核的作用。加强考试录用专家队伍建设,建立包括学科专家、测评专家、信息专

家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在内的专家队伍,为录用工作的命题、科研等提供咨询服务,保证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公正、稳定、连续、高效。

3.5加强督促检查,增强执法效率

“任何有组织的系统,都有自身的运营程序,系统的各种运营机制在活动中应符合这些特殊要求。但实际上由于种种内部的或外部的干扰,可能产生异常情况使运营偏离正常轨道,因此有必要设置一定的监控装置,以便随时排除干扰,保证正常运营,即保证系统运营的有序性和方向性。”因此,要依据法律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人大要加强对录用工作相关法规的审查,及时改变和撤销与宪法基本原则和上位法相冲突的法

规。对录用机关具体的录用行为要加强法律监督,尤其是要发挥各级法院、检察院的作用,对录用中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真正做到公务员招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与此同时,充分发挥非行政机构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由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群众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人民群众等各方面的代表进行评议,保障录用工作实现“阳光操作”。对录用工作争议比较大的环节,如面试和考核,可面向社会实行“旁听制度”;也可在地区与地区、行业与行业之间交叉组建临时机构进行相关工作,还可对面试和考核的全过程进行录像监测。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和党规党纪,对录用中的违纪违法现象进行惩处,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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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基层公务员薪酬制度 第3篇

一、公务员薪酬制度内容

公务员的薪酬可以定义为公务员凭借自己本身的知识和能力, 在为我国和其中大部分人民提供所需要的行为活动和服务时, 从国家和人民中获取的工资、奖金、福利以及其他的经济或非经济补偿。这为公务员实现公共部门组织目标提供了重要的保证。具体来看, 公务员薪酬制度可以分为工资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福利制度这三个部分。而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这四个部分构成了工资制度的内容, 它是政府和人民给公务员劳务付出的直接货币资金报酬;养老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工伤社会保险、生育社会保险等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 它虽不是付给公务员的直接货币报酬, 但却给公务员提供了一定的保险, 为公务员降低了一定的生存风险;福利制度则是指公务员除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险之外的其他一切非经济报酬, 是政府为满足公务员一些非物质需求而采取的一些措施。这其中主要有住房、交通和一些培训方面的福利, 而且也给公务员提供了一个舒适的环境和稳定的工作。

二、国内外公务员薪酬制度进行对比

(一) 薪酬制定方式与法律依据对比

研究可以发现, 发达国家公务员制度普遍重视公务员薪酬制度的法制化建设。各国依据企业同阶层的员工工资来调整公务员的薪酬, 同时参照国民经济现状、物价指数等因素不断调整公务员的薪酬。而我国虽然已成立《公务员法》, 公务员薪酬制度以此依据, 但是没有具体完善的法律和依据, 这使得公务员薪酬制度建立自主性较强, 同时可操作性较差, 导致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仍处于相对滞后的阶段。

(二) 薪酬结构与制度类型对比

国内外普遍来说, 基本工资、津贴和奖金这三部分构成了公务员薪酬, 其中基本工资占据主要地位。而国外公务员薪酬制度通常会对不同的公务员设计不同的薪酬制度类型, 以保持不同级别、类型合理工资差距, 而其中津贴在其全部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也相对合理, 而且大都实行严格的绩效奖金, 使个人薪酬与能力、贡献挂钩, 这样可以促进公务员收入的公平性。而我国目前推行的公务员薪酬制度, 以职务划分薪酬等级, 工资高低取决于职务高低, 直接导致了公务员群体的效率低下。而且我国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设立的各种津贴也一直缺乏明确、规范的统一管理, 常常利用津贴管理上的漏洞为辖区内公务员弥补名义上收入的不足, 进而导致不同地区以及同一地区的不同部门之间的薪酬水平出现落差, 形成了现在公务员奖金、津贴比重超过基本工资占据薪酬制度主体的不合理局面。我国公务员法在绩效奖金方面明确规定了考核与奖惩挂钩, 但因可操作性差, 在实际操作中却矛盾重重, 奖罚制度有失公平。

三、我国基层公务员薪酬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 基层公务员薪酬水平总体偏低, 结构不合理, 地区差异很大

据研究, 在目前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的排比中, 公务员的工资排名在中等偏下的位置, 与一些外企或者国内大中型企业工资差异很大。同时公务员工资结构很不合理, 公务员的薪酬一般是以工资收入为主的制度, 津贴占小部分, 但我国一些部门, 反而工资占比重远小于津贴、奖金所占比重。就地区而言, 东西部基层公务员工资差异较大, 一线城市与二三线城市差异更大, 这体现了工资分布的不公平性。这种工资水平低、结构不合理和差异大直接导致了基层政府人才的流失, 不利于队伍的稳定, 长期以往也会影响国家的发展。

(二) 基层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不完善, 工资增资机制不健全

虽然考核成绩与奖惩挂钩在我国公务员法中有提及, 但实际上由于具体实施过程遇到阻碍和实施力度等原因使其并不能与薪酬相挂钩, 这使得公务员薪酬失去了一定的公平性, 这在一定意义上也降低了公务员行政效率。而基层公务员不健全的工资增资机制、缺乏激励制度、较弱的工资调控能力等这些原因成为增资机制重大阻力。例如工资级差小、增资机制与个人绩效关联度不大和公务员工资基本上处于只能升不能降的状况等。这些一方面对于基层公务员本身来说, 不能满足他们基本需求和自身发展, 削弱了他们的积极性, 不利于他们尽职工作, 另一方面也是对基层公务员整体作用的渐行流失。

(三) 基层公务员薪酬的后续管理制度不完善

虽然已有《公务员法》, 但对公务员薪酬制度的相关规定少之又少, 导致工资调整的随意性大。同时尽管现在现代化管理方式比较常见, 但在基层公务员薪酬管理中缺少现代化的管理手段, 这必将导致基层公务员的工作效率很难提高。各地区管理方式和力度不同, 也造成了严重的不公现象。

四、我国基层公务员薪酬制度改革方向和建议

(一) 加强公务员薪酬制度法律制定, 设定具体调整标准

我国公务员制度应该重视公务员薪酬制度的相关法律的制定, 相应制定一套与公务员制度相适应的完整的体系, 通过学习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 并结合我国基层公务员的实际情况, 构建与基层公务员相符合的工资薪酬制度, 将基层公务员的工资标准、增资方式、调整程序等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使基层公务员的薪酬得到法律的保障。并且按照让公务员薪酬和市场接轨, 根据国民经济水平和同阶层企业工资等对公务员工资进行调整。从而改善公务员薪酬比同地区同规模企业工资差距大的现状, 优化工资结构, 缩小差异, 提高基层公务员满意度。

(二) 完善基层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 健全工资增资机制

要将公务员薪酬与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成果相联系, 并逐步实现将工作绩效与薪酬相关的可浮动的绩效薪酬。同时最终形成基本工资加绩效薪酬的公务员薪酬制度。从而提高基层公务员的积极性, 进而达到提升工作绩效和拉开薪酬差距的作用。

(三) 完善基层公务员薪酬管理体制

加强对基层公务员薪酬制度的后续管理, 并且要在增加中央财政投入的同时, 减少地方财政对公务员薪酬构成的自主决定权, 以实现同一地区同级别公务员基本同工同酬, 并且降低工资调整的随意性。同时在基层公务员薪酬管理中大力使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 提高基层公务员的工作效率。

五、结论

公务员薪酬制度改革是我国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 必须审慎而行。改革不仅要借鉴学习他国制度, 还要适合本国国情。一方面要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另一方面要适应市场。当然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 我们要在不断探究中发现问题, 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高彩萍, 李景平.中外公务员薪酬制度比较[J].行政管理改革, 2013 (04) .

[2]钱江, 我国基层公务员工资制度困境及建议[J].现代商业, 2009 (26) .

[3]孙琳.对公务员薪酬制度改革的思考[J].学习与探索, 2005 (06) .

[4]顾严, 杨宜勇.2005~2006, 中国收入分配问题与展望[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5.

[5]乔治·T·米尔科维奇.薪酬管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改进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浅析 第4篇

关键词:公务员;量化考核

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进行考察,并做出评价的有关规定的总称。客观公正的考核制度有利于促进公平,提高效率,保证廉洁,对于发现人才,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提高行政效率,实现人事管理科学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各地区和各部门是在1994年全面开展考核工作的。考核制度建立十多年来,人事部在先期制定出台了《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三个综合性法规和政策指导性文件后,又于2000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考核法规制度的不断充实和完善,基本形成了比较系统完备的公务员考核制度体系。然而,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考核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与量化考核有关的问题也逐渐地凸显出来。

注重定性考核,忽视定量考核,需要重点考核的绩效无法落实。公务员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是考核工作的实际绩效。而机关工作本身难以量化,考核指标难以确定,加之有些单位在实施公务员考核中往往偏重于定性考核,忽视定量考核。而仅仅凭印象、靠感觉,就会容易在考核过程中出现“晕轮效应”、“宽容与严厉误差”等现象。

缺乏科学合理的量化考核测评标准。当前考核的考核体系中,仍存在着等次设置不合理,缺乏衡量干部实绩的具体标准等问题。而缺乏定量考核的支持,又会导致难以在实际操作中对考核要求和标准进行把握,最终影响了考核的质量。可以说,正是量化考核的“缺失”,才导致了考核标准的模糊和难以估量,进而导致考核等次差距拉不开,不称职的人难以评定出来等结果,影响了公务员考核所应起的作用。

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形式主义,降低了奖惩和提升公务员的可信度,严重影响了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所以,对现行考核制度的改进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客观公正的考核有利于促进公平、提高效率、保证廉洁。所以只有健全并完善与时俱进的,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公务员考核体系,才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思想素质好、懂经济法律和管理的新型公务员人才。

二、对策和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通过借鉴我国部分地区所试点实施的公务员量化考核工作经验,建立健全并逐步完善一套朝着现代考核制度方向发展的,科学合理而又行之有效的公务员量化考核制度。从而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不断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加强公务员队伍的建设,最终达到不断提高每一个公务员素质水平的目的。

(一)积极推行“量化考核”的概念

充分发挥量化考核在考核过程中的精确性、规范性和易操作性等特点。在制定量化考核测评标准时,通过将可实施量化考核的目标和内容进行量化,变“软指标”为“硬指标”,并按照工作的轻重、难易程度合理设置权重。

要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层次职位的要求,合理设置考核等次。考核等次是公务员工作实绩的反映形式,应尽可能具体清晰。针对称职等次平台过大的现状,可在现有的优秀与称职之间增加良好等次。在众多的公务员中的确有一部份人德才表现和工作绩效都比较优秀,但由于优秀名额的限制,只能评为称职等次,这一方面造成考核结果中称职等次比例过大,起不到考核的激励作用,另一方面也违背了考核的客观公正原则,不能实事求是地反映一个人的工作能力和成绩。可增加20%-30%的“良好”等次,使大多数公务员的工作业绩得到肯定、激励,给少数后进公务员以压力,促进改进。

(二)详细地将考核指标分解量化

详细地将考核指标分解量化,赋予一定的分值和加权系数,通过对各项指标的综合评定。在明确了量化考核标准以后,不仅可以较为有效地解决考核标准无法准确衡量和估算等问题,还能避免因为单凭定性考核而产生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对于那些难以进行量化的考核内容,则应该将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方法相结合,通过分解考核要素,量化考核标准,并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联系实际逐项打分,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人为因素给考核带来的偏差,从而实现考核的公平性和准确性。必须要强调的是,在把握定性和定量的比例、细化考核要素及量化分数设置等方面,还需要各单位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不能“照搬照抄”他人的经验。

(三)江苏省海安县实例

从1998年起江苏省省海安县就开始对公务员试行了目标责任制百分考核。经过四年的不断探索和完善,形成了《海安县国家公务员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百分考核办法》。百分量化考核是海安县在人事管理中的一次全新探索,在实施过程中,海安县为实现百分考核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统一设计规定了百分考核的操作流程:

1、建立测评体系,搞好百分考核基础建设,这是年度量化考核的重要基础。海安县从考核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将责任书从共性内容、岗位内容和领导交办工作三个方面,层层分解考核指标。(1)共性内容为政治思想素质、工作能力水平和工作态度等,主要是依据公务员应遵守的行为规范,细化考核要素,占30分。(2)岗位内容是百分考核的重点,主要围绕县委、县政府对各单位的考核目标以及各单位的职能工作、特别是每个职位的具体要求来确定若干考核要素,占60分。(3)领导交办工作是指领导交办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临时性、突击性工作,占10分。

2、注重定期评估,追踪目标计划进展情况。定期评价公务员的工作绩效和德才表现是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证整个年度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海安县要求公务员按季进行述职,及时总结一季度的工作情况。并通过实行定期评估,既及时解决了被考核对象平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年度目标的完成起到检查、督促的作用,同时又为年终考核量化打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细化测评程序,做好年度综合评价工作。依据百分考核测评体系,对公务员德才表现和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确定等次,是年度考核的关键,也是百分考核的重要工作。海安县结合全县实际,细化了年度考核评分、定等的操作程序。(1)公开述职。在单位百分考核领导组组长的主持下,由个人在部分或全体公务员参加的会议上依据目标责任书进行小结、自评。(2)考评计分。百分考核领导组成员根据平时考核中的领导评鉴及全年目标完成情况对被考核对象采取无记名方式当场、独立打分。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将其余名成员打分合计后除以相应的打分人数,得出每个公务员的基本考核得分。(3)审核加减分。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由个人申报,组织提供,在基本考核分的基础上确定个人加分和减分的项目,合计出每个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得分。(4)确定考核等次。全县统一规定:“得分低于60分者定为不称职等次;得分满60分低于70分者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得分70分及其以上者评定为称职等次,得分超过90分者取得优秀等次的评选资格。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参加百分考核总人数的12%,当年受到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与政府人事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单位,优秀等次比例可适当提高,最多不超过15%。”

由于规范了程序,海安县较好地改变了过去考核工作概念化的问题,减少了考核中人为因素,提高了考核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公正性。

三、对完善量化考核的一些思考

公务员考核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基础性管理工作,是激励公务员积极努力地开展工作,促进公务员队伍素质提高的重要方法。海安县所实施的百分量化考核提高了当地政府对公务员考核工作的“信誉”,增强了考核的权威,在一定程度上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务员量化考核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但是,量化考核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不断创新、完善,才能发挥其更大的功效。因此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一)建立标准化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岗位职责是衡量一个岗位上的公务员工作好坏的标准,是进行考核的基本依据。首先,要在工作分析的基础上设立指标。对每个机构的职位先进行工作分析, 明确每个职位的具体职责,然后再结合该部门的战略目标和所属的系统设置指标。其次,要充分考虑政务类与事务类公务员之间的本质差异和管理需求差异,确立不同的评估维度。政务官的绩效主要以负责、公正、最大限度满足民众的利益要求等为核心;事务官则侧重工作效率、政策执行力、工作态度等维度的考察。再次,要充分利用定量分析的手段建立绩效评估体系,对“勤”、“绩”两个比较容易量化的方面,可以将各岗位公务员的工作或服务态度、出勤率、工作质量、工作数量、工作效果和贡献等各方面明确分值。

(二)进一步提高量化考核的科学性

在量化考核过程中,要进一步提高一些指标、权重设置的合理性。从量化考核测评体系的建立到评分定等和考核结果的使用,涉及到方方面面,会遇到许多具体情况和问题。在实施量化考核的过程中,要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解决好考核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在确定考核指标时,要力求具体,能用数据表达的决不用语言描述,做到易于衡量和测评,并能够被大家理解。同时,现阶段已经实施的量化考核工作还存在着民主化、公开化程度还不够高、在领导评价与群众测评的权重安排上往往偏重于领导测评等问题,因此,扩大群众参与度势在必行。在年度考核中可以吸收部分群众参加评议,适当加大民主测评的比重,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考核氛围,最大限度增加量化考核工作的“可信度”。

(三)坚持“以人为本”的考核理念

量化考核要真正成为一种先进的、代表未来发展趋势的现代考核制度,除了要求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外,还需要在考核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实行“人性化”的考核管理。考核并不是最终目的,只是挖掘个人潜能,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种手段。只有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关注每一个考核对象的价值与差异,理解、信任考核对象,并积极主动地做好考核过程中的沟通与交流工作,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量化考核在改进我国公务考核制度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加里·德斯勒.人力资源管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林泽炎.量化工作绩效的关键:考核工具的设计及举例[J].中国劳动,1999(12).

3、庄垂生.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竞争机制[J].地方政府管理,2001(3).

4、徐颂陶.国家公务员制度教程[M].中国人事出版社,1994.

浅析我国的公务员制度 第5篇

政法学院08级法学

李裴裴 0803010056 摘要 中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转型时期,旧体制的影响和弊端尚未完全消除,新的体制又未真正建立,社会转型阶段的漏洞也就滋生出了许多社会问题。公务员福利制度自建立到现在,其体制仍未得到完善,存在很多的弊病,尤其是存在着诸多隐性腐败问题。为此,笔者将透过福利制度的表面来探索其背后的隐性腐败问题,力求为公务员福利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有用的意见,还公务员福利制度一片蓝天。

关键词 公务员 福利制度 隐性腐败

一、公务员福利制度的概述

公务员的福利是指机关为改善和提高公务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在工资报酬和劳动保险之外,通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提供服务和发放补贴等形式,给予公务员的一种生活保障和生活享受,用以满足他们带有共同性或普遍性的消费需要,解决公务员个人或家庭难以解决的某些困难。

我国公务员的福利制度主要包括公务员的工时制度、休假制度和其他福利制度。福利制度灵活,可以无条件补充公务员特殊情况下的基本生活需要,使公务员能安心工作,发挥才干,另一方面能够提高公务员的物质文化生活,增强机关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但是,由于福利制度的任意性和自主性过大,隐性腐败也就在其中潜滋暗长。

二、隐性腐败的内涵阐析

腐败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借职务之便获取个人利益,从而使国家政治生活发生病态变化的过程。这是一种危害国家政权的行为。腐败又可以分为显性腐败和隐性腐败,显性腐败是指明显地表现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给社会公众利益造成危害的行为,而隐性腐败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需要调查、取证、分析、定性才能被制裁、处理。隐性腐败也叫亚腐败和非典型腐败,国际监察专员学会主席艾尔伍德对此定义为:它是这么一种现象,在权力的廉洁状态和腐败状态之间所形成的一种尚未达到触犯刑律的地步,但权力本身却又不那么干净的空间。⑴隐性腐败在现实生活中已经是屡见不鲜了,譬如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大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打招呼”等等。由于隐性腐败处在一个即将犯罪又尚未构成犯罪的尴尬地位,这样也就使人感到安全,有所托辞,所以隐性腐败之风有愈刮愈烈的趋势。如果不加以严格控制并及时遏制,任其滋生蔓延,最终将影响社会的稳定。

三、我国公务员福利制度下的隐性腐败探源

(一)我国福利制度不够健全

目前,我国公务员福利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存在以下弊端:第一,相当部分福利项目设置不当,甚至是有名无实。譬如,有些单位并不处于常年多雨的地区,却每月都有美名为“雨具补贴”的福利。还有的单位对同种性质、内容的福利冠以不同的名称予以发放。第二,目前,我国公共部门预算外资金的规模已相当庞大,这是造成“泛福利”、“滥福利”的资金根源。同时,未列入工资条管理的福利支出比重偏大,这部分支出实际上已经成为某些 公务员的“活钱”和“隐性福利”。在我国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福利在公务员全部劳动报酬中占据着过半甚至三分之二以上的超大比例。第三,福利制度不统一,福利支出关系不合理,各机关基本上是自行其是。一般来说,经济条件好的地区,福利待遇就高,经济条件不好的地区,福利待遇就低。其次,不同部门间的福利支出差距明显,中央机关、地方、基层机关之间,以及党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机关、政府机关、法院、检察院等不同机关之间公务员的福利支出差距过大。再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不同,在同一部门,由于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有担任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所没有的职务性消费,再加上职务性消费随意性大、不透明,就使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福利待遇远远高于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公务员福利制度存在这些的弊端,就很容易在福利分配的过程中滋生出腐败问题。

(二)公务员现行福利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公务员法》出台已经4年了,但是其作为公务员福利法律法规体系龙头的法律作用还有待发挥,且其本身的条款尚待澄清;其次,现有福利法规都是在《公务员法》出台之前制定的,与《公务员法》不衔接、不一致、不适应,特别还缺乏如何在政府预算中保证政府机关合理的行政经费包括福利费支出,如何逐步取消预算外收入的法规;第三是政策文件滞后,不适应《公务员法》以及实际情况变化的需要,相互之间存在政出多门、依据含混、缺乏协调、内容重叠,甚至出现矛盾冲突的情况,且法律层次低,无法满足公务员福利制度及福利支出遇到的新情况需要。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够统一规范,某些基本概念混淆,缺乏全面的科学依据,相互间缺乏协调和衔接,这是引发公务员福利方面诸多表层和深层次问题的重要基础性原因。⑵

(三)监督机制缺位

权力是产生腐败的根源,而有效的监督机制是遏制腐败的重要途径。在福利制度中产生隐性腐败,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健全而有效的监督机制。机制制约失衡,形成监督死角。具体而言,是管理监控主体、措施、办法缺位、不到位。一般来说,监控主体包括外部监控主体和内部监控主体。各级人大代表是监控政府机关福利支出的主要外部主体。由于预算收支状况的审议和监控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而人大代表多数为非专业人士,专业知识的欠缺使其很难履行预算监控职责。内部监控主体也就是政府自身,这种自身的监督的作用是很小的,也就难以形成有效的内部监控。而且人民的政治参与不足,没有发挥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作用,乔治·艾米克就说过“倘若政府大门敞开,可却没有人去瞧瞧,那么情况还是和大门紧闭时一样”。另外,监督机制的执行流于形式。现在一些地方、部门权力过分集中在少数人或是“一把手”身上,上级鞭长莫及,不好监督同级怕得罪人,不愿监督下级怕穿“小鞋”,不敢监督,制度形同虚设。⑶

(四)部分公务员存在生活作风问题

根据马克思唯物主义哲学观,事物的变化发展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我们探寻公务员福利制度下隐性腐败的原因也应从内因和外因的辩证关系来分析。在各式各样隐性腐败问题中,不少隐性腐败的发生纯粹是由于公务员道德不良、作风不正的结果。一些公务员对自己要求不严格,是非不分,不是带头艰苦奋斗,而是带头奢侈浪费。他们信奉“反正花的是公家的钱,自己不花别人也会花,不花白不花”的极端利己主义,在作风上官僚主义,把手中的职权当做是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

四、控制公务员福利制度下隐性腐败的策略选择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百尺之室,以突隙之烟焚”,将隐性腐败扼杀在摇篮里是我们反腐倡廉的根本宗旨所在。通过对我国公务员福利制度中隐含的腐败问题的研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控制公务员福利制度下的隐性腐败问题。

(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务员福利制度的法律法规

法律是国家统治的有效工具和手段,健全而完善的福利制度的法律法规也就成为规范公务员行为、预防隐性腐败的重要途径。针对我国目前福利法律法规的现状,我们首先可以指定内容完善的公务员法的司法解释,澄清《公务员法》中的一些模糊条款,进一步详细规定公务员福利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内容;其次应该出台相应的法规来逐步取消在行政经费预算外的福利性支出,将福利支出统一划拨到中央财政,缩小各地区、各部门、各级别的福利支出差距,控制隐性腐败的滋生;第三应该制定相对灵活的政策,应对市场经济的变化,满足公务员因市场变化导致的生活特殊需要,使其免除后顾之忧,安心工作。

(二)借鉴国内外经验,完善公务员福利制度

第一,可以借鉴新加坡等国的“高薪养廉”政策,结合我国的国情,提高公务员的工资和福利,以高薪来保证廉洁。第二,逐步降低工资收入中福利的比重。参照国外住房、医疗、交通以及公务等保障制度方面的经验,以市场为配置福利资源的主要机制,将一部分福利性补贴纳入工资标准,把住房、医疗、交通以及公务等方面的补贴,由过去的暗补改为纳入工资的明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医疗、交通以及公务等保障货币化模式。第三,规范福利名目,坚决杜绝同一性质、内容的福利以不同名义发放现象的发生,杜绝“泛福利,滥福利”现象的盛行。

(三)强化监督

有权力必受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可以说这是一个亘古不变的定律。由此可见监督在预防腐败中的重要性。根据政府运作规律和市场运行规律,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同时把公众纳入监督体制,建立起群众监督机关作风和政策的运行平台,政府公布福利开支,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公众只有享有了知情权,才能实现监督权。另外可以推行部门预算,细化支出项目,加强内部监督,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加强公务员的作风建设

现实中,隐性腐败基本没有被作为腐败来认识和治理,获得利益的人们不会认为自己获得了腐败利益。腐败不被认为是腐败,被视为理所应当,问心无愧,合情合理。而且事实上,因为它是如此普遍地存在,以至于不可能去追究腐败责任。这些隐性腐败利益被执政机关和执政人员视为应该获得的报酬,意味着获得隐性腐败利益已成了公务系统运行的缺损模式。为此,公务员要加强对党的一系列反腐倡廉理论和政策的学习,树立起廉洁为公,执政为民的信念,倡导求真务实、苦干实干的工作作风,坚持集体利益、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在必要时候牺牲个人利益来保护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不断增强党性观念,增强群众观念,增强公仆意识,加强道德修养,提高政治素质。

参考文献:

⑴、⑶丁燕飞,《试论我国公务员福利制度下的隐性腐败》,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浅析我国现行公务员考核制度 第6篇

——浅析我国现行公务员考核制度

社会学院历史学(文博与档案)专业 姓名张秋霞班级093学号09163116

浅析我国现行公务员考核制度

【摘要】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制度的“中枢”,是公务员各项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同时它是公务员录用、晋升、工资福利、奖惩等的基础和依据,又可为人事决策的科学化和改进人事制度提供指导。建立和完善公务员的考核制度,是执行任人唯贤的组织路线,做到知人善任,多出人才,选拔培养好优秀人才的一项重要措施。但是,目前在公务员的考核中还存在一些不如人意的地方。探讨分析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考核制度符合当今社会的历史发展潮流,对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公务员考核制度完善问题

我国自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以来,公务员制度就一直在不断地完善中,在这里我想就我国现行公务员的考核制度谈一点自己的观点。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实话几年来取得了很大的成绩,首先通过全面考核,激发了公务员的竞争意识和进取精神,使机关面貌出现了可喜的变化,公务员普遍增强了自身的责任感,促进了行政机关的勤政廉政建设;其次通过全面考核,详细了解了公务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及时发现了大批优秀人才,促进了后备干部队伍的建设。但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发现在公务员的考核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认真加以研究解决。探讨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考核制度,这对调动公务员积极性并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有积极的意义。

一、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概念

公务员考核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公务员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所确定的考核原则与内容、标准、方法以及程序等,对所属公务员进行考察、评价的制度。这种定型化、常规化的全面考核应与对公务员的晋升考核、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的考核区别开来。

二、公务员考核的内容

公务员考核即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指公务员的政治思想表现、行政道德、工作作风;“能”主要指公务员从事本职工作必备的基本能力和特殊能力;“勤”主要指公务员的事业心、工作态度和勤奋精神;“绩”主要指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即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廉”则指公务员必须廉洁自律。

三、公务员考核的原则

一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就是要全面、准确、实事求是地反映公务员的状况,并按照统一的标准,公平地作出对公务员的评价。二是民主公开的原则。就是就考核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等公诸于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并通过征求意见、民主评议方式,让广大群众参与考核,考核结果正式通知本人。三是注重实绩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公务员考核中重视被考核人的实际工作表现和工作成绩。四是保障原则。该项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务员的权利。

四、公务员考核工作中的不足

(一)考核过程和结果容易受到考核者主观因素左右,考核制度法制化建设任重而道远。在公务员考核的具体实践过程中,因为考核的主体和客体都是社会的人,所以在考核的过

程和结果认定上,考核人员的个人主观评价往往会成为决定被考核者前途命运的关键性因素。而我国的公务员制度至今才发展了二十多个年头,与西方比较健全完善的公务员制度比起来还属于起步阶段,那么随之配套的公务员考核制度也必然是存在不足的,在考核制度的起草及不断地发展完善的过程中,政府虽然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和花了很大的心血去修改和细节化,但是必然还有很多没有想到和没有做到的规定和细节,现今也就难免会出现“人为考核大于法制考核”的现象了。

(二)只重视考核,而忽视平时考核,致使公务员考核结果不准确、不真实。

尽管《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明确规定:“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但目前,有关部门对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如何进行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许多单位和部门也很不重视平时考核,考核结果都是在年终以群众投票形式产生,没有与平时考核相结合,随意性较大,一些人情票、关系票还存在。自行制定的一些平时考核方法,要么比较繁琐,难懂难记,加重了工作负担,要么与考核相脱节,不能为其提供有效的依据,致使考核考之无据,考核结果不全面、不准确、不真实,缺乏权威性。

(三)考核结果的等次偏少,不利于考核激励作用的发挥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将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从实践看,不称职等次所占的比例极小,多数人集中在称职等次的平台上,即使是优秀等次,往往也出现碍于情面轮流坐庄的现象。根据实际情况,《公务员法》增加了考核基本称职等次,但还存在着对考核结果使用不充分、奖优罚劣效果不明显的问题。我国现行的考核制度虽然在“奖优惩劣”方面有了一些突破,但做得还不尽到位使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没有很好的发挥。

(四)对考核中获优秀的公务员的奖励和对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不合理。

对考核中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在某种意义上甚至重于受行政处分的公务员,这样显然有失公平,对不称职人员的处罚过重。对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的,并没有几个被提拔重用了,只是给了一些物质上的奖励或者记个三等功。至于对考核结果在公务员的晋升、培训、奖惩、使用中作用规定的也较少,且激励功能偏弱。

五、不断推进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完善

以上种种不足,不仅会直接挫伤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而且由于考核不公平,会对公务员制度本身带来一定破坏作用。针对目前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第一,要提高认识,加强公务员考核的制度化建设。

从我国公务员管理的运行情况看,考核工作作为公务员管理的中心环节,使得公务员管理制度中的各个环节环环相扣,紧密联系。考核贯穿于公务员管理的全部过程,它既是一种评价方式,也是一种监督手段,考核作为任免奖惩的依据,使得公务员管理有了一个尺度和杠杆,也增强了公务员管理的可操作性。考核工作做得好,公务员管理也就更加有据可循、合理公正。所以,必须高度重视公务员的考核工作,加强考核的制度化建设。

第二,要不断完善考核方法,努力使公务员的考核做到客观公正、民主公开。

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既要做到以领导考核为主,体现行政首长负责制,提高考核效率;又要走群众路线,领导在对某个公务员进行考核时,要进行多层次、多视角的考察,除了要听取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还要听取其管理对象的意见,增大考核的透明度,避免考核工作的神秘化。不仅要注意杜绝领导个人说了算、凭自己好恶评价公务员的现象,而且要注意防止极端民主化的倾向。

第三,坚持平时与定期结合。

要特别注意做好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工作,认真实行公务员工作纪实手册制度和工作月报制度,详细记载公务员平时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但必须抓往重点,记载那些难度大、工作量大、价值大的工作事件。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定期考核,包括进行季评和半年小结,对每个公务员的平时工作有一个客观评价,最后为年第四,制定科学的考核等次。

将考核结果由:“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改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更符合实际,更能够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但为了维护法规的严肃性,在有关公务员考核法规修改以前,可采取一些变通的办法,即对于那些德才表现较差、工作实绩欠佳而介于称职和不称职之间的人员,可暂缓确定等次,给予一定的考验期,待考验期满后,有明显改进的,确定为称职;没有明显改进的,则确定为不称职。与此同时,要给各个考核等次确定宽严适当、繁简适度、公平合理的科学标准。

第五,要拓宽考核结果的使用渠道,适当加大对优秀公务员的奖励力度。

公务员考核结果必须兑现,要与奖惩、培训、辞退及职务、级别和工资的调整紧密结合起来。一方面,要加大对优秀公务员的奖励力度,奖励对象首先从优秀等次的人员中挑选,真正激励先进;另一方面,对那些德才表现极差、工作实绩不佳、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很低,纪律性和责任心不强、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不合格公务员,要不顾情面,敢于动真格,真正鞭策后进。在严把人们十分关注的优秀和不称职这两个等次的同时,还要兼顾称职这一中间等次,对称职公务员要注意信息反馈,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既肯定成绩,也指出不足,绝不能敷衍了事。

通过公务员考核制度的不断完善,可以不断加强公务员队伍的建设,从而不断提高我们每一个公务员的素质水平,因为公务员素质的优劣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政务水平,纵观中外历史发展的轨迹,我们可以发现一个没有文化底蕴的政府是没有希望的政府,而一个仅有文化而不能使之化为力量的政府同样是没有前途的政府。对致力于公务员制度建设且有良好开端的中国政府来说,努力使公务员考核制度化是顺应历史发展趋势的必要举措。

【参考文献】

【1】谭功荣.《公务员制度概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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