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干部安置:公共基础知识之人口地理学

2024-07-25

军转干部安置:公共基础知识之人口地理学(精选4篇)

军转干部安置:公共基础知识之人口地理学 第1篇

军转干部安置:公共基础知识之人口地理学

人口地理学

人口地理学是研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人口分布、人口构成、人口变动和人口增长的空间变化,及其与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环境的关系的学科,它是人文地理学中较新的分支学科。

近年来地理学与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生态学以及人口学等关注人口问题的学科之间相互渗透,但研究人口现象的空间变化一直是地理学研究人口的重点。

人口地理学与人口学的关系如同植物地理学与植物学、经济地理学与经济学的关系。人口地理学着眼于人口现象的空间方面,人口学则作为一门独立的综合性的学科,研究人口变化过程及其发展规律,更多地偏重人口统计,考察人口数量与质量之间的关系。人口地理学要借助于人口学的基本理论、数据和方法,具有地理学和人口学之间边缘学科的性质。

人口地理学发展简史

虽然中国从《汉书·地理志》开始,历代积累了大量人口资料,其他国家也做了许多这方面工作,1798 年英国经济学家马尔萨斯发表《人口论》提出人口增长快于食物增长的重要观点,对人口科学研究起到重大推动作用,但最初的人口地理研究开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不久。

鲍曼1921 年分析了中欧人口的区域差异,瑞典地理学家德·耶尔1922 年研究了瑞典人口分布及制图问题。同期,赫特纳和维达尔·白兰士在人文地理学的研究和著作中也很重视人口分布的统计分析和人口现象的描述。1926 年,中国的竺可桢发表了对江苏。浙江省人口密度研究的沦文。但这一时期尚未把人口本身作为地理学的研究对象,而把它作为人文地理学的一个方面进行研究。

1931 年美国地理学家杰弗逊对世界城市人口分布的比较分析,是重要的人口地理研究。几年之后,中国的胡焕庸提出了中国人口分布的密度差异的重要概念。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口地理学发展很快,尤其是50 年代开始,地理学家不仅对各国各地区的人口地理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也对人口地理学的理论、方法进行了探讨。其中法国的博热·加涅埃、英国的克拉克、美国的齐林斯基和特里瓦撒等人的著作在国际上都有一定的影响。

特里瓦撒1953 年阐明人口地理学的性质和范畴。齐林斯基1966 年则指出人口地理学可分为描述人口数量和特性的地理位置;解释人口数量和特性的空间表现形态;人口现象的文章来自赤峰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chifeng.offcn.com

地理分析三个方面。70 年代以来,美国一些人口地理学家特别关注人口的重新分布和政府的人口政策,对城市化过程也作了大量研究,还探讨了国际人口迁移趋势以及国际移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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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安置:公共基础知识之人口地理学 第2篇

经济学概述

经济学是研究人类社会在各个发展阶段上的各种经济活动和各种相应的经济关系,及其运行、发展的规律的科学。

经济活动是人们在一定的经济关系的前提下,进行是生产、交换、分配、消费以及与之有密切关联的活动。在经济活动中,存在以较少耗费取得较大效益的问题。经济关系是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在各种经济关系中,占主导地位的是生产关系。

经济一词,在西方源于希腊文,原意是家计管理。古希腊哲学家色诺芬的著作《经济论》中论述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奴隶制经济的管理,这和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是适应的。

在中国古汉语中,“经济”一词是“经邦”和“济民”、“经国”和“济世”,以及“经世济民”等词的综合和简化,含有“治国平天下”的意思。内容不仅包括国家如何理财、如何管理其他各种经济活动,而且包括国家如何处理政治、法律、教育、军事等方面的问题。包括在“经世济民”内的“经济”一词,很早就从中国传到日本。西方经济学在19 世纪传入中、日两国。日本的神田孝平最先把economics 译为“经济学”,中国的严复则译为“生计学”。二十世纪80 年代以来,经济学已逐渐成为各门类经济学科的总称,具有经济科学的含义。

现代经济学在研究方法上大量运用现代数学方法和现代计算机技术,进行经济数量关系的分析,这是由于现代经济发展日益错综复杂,在此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运用这些新的方法进行精确的描述和解释。经济学各门学科依据本身的特点,适当运用现代数学和计算机技术的新方法和新成果,对于增强经济科学的精确性,具有重要的意义。经济学发展简史

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是在资本主义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以前,对当时的一些经济现象和经济问题形成了某种经济思想,但是并没有形成系统。在以历史和文明悠久著称的民族和国家中,以中国、古希腊、古罗马及西欧中世纪保存的历史文献最为丰富。它们是两个独立发展的文化系统,在经济思想方面都有重要的贡献。古希腊、古罗马及西欧中世纪的经济思想

古希腊在经济思想方面的主要贡献中,有色诺芬的《经济论》,柏拉图的社会分工论和亚里士多德关于商品交换与货币的学说。色诺芬的《经济论》论述了奴隶主如何管理家庭农庄,如何使具有实用价值的财富得以增加。色诺芬十分重视农业,认为农业是希腊自由民的通辽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tongliao.offcn.com/

最好职业,这对古罗马的经济思想和以后法国中重农学派都有影响。柏拉图在《理想国》一书中从人性论、国家组织原理以及使用价值的生产三个方面,考察社会分工的必要性,认为分工是出于人性和经济生活所必需的一种自然现象。这种分析与中国古代管仲的“四民分业”论和孟子的农耕与百业、劳心与劳力的“通功易事,以羡补不足”的理论,基本上是一致的。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与《伦理学》两书中指出,每种物品都有两种用途:一是供直接使用,一是供与其他物品相交换,而且说明了商品交换的历史发展和货币作为交换媒介的职能,指出货币对一切商品起着一种等同关系的作用,从而成为最早分析商品价值形态和货币性质的学者。

古罗马的经济思想部分见于几位著名思想家如大加图、瓦罗等人的著作中。古罗马对经济思想的贡献,主要是罗马法中关于财产、契约和自然法则的思想。

古罗马早期有十二铜表法,以后在帝国时期有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民事法律—市民法,和适用于帝国境内的各族人的万民法。在这些法律中,对于财产权、契约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买卖、借贷、债务等关系都有明确的解释。万民法所依据的普遍性原则和自然合理性,以后逐渐形成自然法则思想,成为资本主义初期的自然法、自然秩序思想的重要来源。

西欧中世纪虽然经历了千年之久,但封建制度是在十一世纪才真正建立起来。中世纪的学术思想为教会所垄断,形成所谓经院学派。

经院学派主要用哲学形式为宗教的神学作论证,但也包含某些经济思想,用来论证某些经济关系或行为是否合法或是否公平。后来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兴起,教会不得不回答当时社会上出现的两个重要问题:一是贷款利息的正当性问题,一是交换价格的公正性问题。

贷款取息与教义抵触,教会曾一再明令禁止。但后来迫于大量流行的贷款取息的现实,经院学派不得不采取调和态度。

在中世纪神学家中较早论述公平价格的是大阿尔伯特,他认为公平价格是和成本相等的价格,市场价格不能长期低于成本。对这两个问题,在中世纪并未形成有说服力的观点,但为以后的经济学家提出了研究的课题。更多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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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安置:公共基础知识之人口地理学 第3篇

1852 年,英国的兰姆赛论证了苏格兰和威尔士古冰川作用的地层中有两次冰期的遗迹;1858 年,瑞典的希尔发现在两次冰期之间的沉积层中确有温暖气候带的植物化石群遗迹,称“间冰期”。直到詹姆森和盖基相继发表论文,才真正肃清漂冰说的长期干扰,揭开了冰川地质发展史上新篇章;1898 年奥地利的彭克划分出阿尔卑斯山北麓的四次冰期。此时北欧、北美的四次冰期也得到验证。17 世纪末至20 世纪初,研究古冰川遗迹还证明,地球有史以来,曾发生过多次大冰期,公认的有“三大冰期”,分别发生在震旦纪、石炭-二叠纪和第四纪。研究冰期起源问题与大冰期概念的提出几乎同时开始,探索得出了一些周期性和非周期性的看法,但是都不能解释冰期的出现问题。20 世纪50 年代,美国的弗林特将这门学科正式命名为冰川地质学。在中国的冰川地质研究起步较晚,1907 年,美国的威利斯等发现古生代南沱冰碛层,后被李四光订正为震旦纪。李四光等20 世纪20 年代开始研究第四纪冰川,1947 年他发表了《冰期之庐山》一书,为中国第四纪冰川研究奠定了基础。50 年代中国获得了许多冰川地质资料。但对中国东部第四纪冰期有无冰川遗迹的问题,至今尚未取得一致认识。

冰川地质学的研究内容可概括为四个方面:

古冰川的发生、发展和它消亡过程中所遗留的各类形迹特征,包括鉴别各种冰蚀地形、冰碛地形、冰缘地形、冰川沉积物和所有冰溜遗痕的特征,进而认识它们在空间上相互配置的关系和分布规律,藉以确定古冰川的性质和类型;

冰期与间冰期的划分对比。包括查明冰期、间冰期递变的次数,每次冰期与间冰期延续的时间及其温度升降幅度等,以便与其他地区的冰期、间冰期进行对比,藉以了解古气候变通辽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tongliao.offcn.com/

化规律对古地理带的移动、古生物群落的迁徙、海陆的变迁以及各种相关沉积物的分布所产生的影响;

冰期的起源和对地球发展史、生物演化史,以及地球资源形成的作用与影响,预测气候变迁的未来趋势,达到认识、利用、改造自然的目的;

运用古冰川活动规律解决有关生产问题。诸如勘探打钻、寻找地下水源、大型水库的清基、大型建筑物的奠基、追索砂矿及其发源地等。古冰川的消长对湖面海面升降和自然环境变迁的影响也是当前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

冰川地质学的研究主要通过古冰川遗迹野外调查,收集各项冰川遗迹的证据和资料,恢复古冰川面貌、确定古冰川类型,初步划分冰期与间冰期。

为了配合古冰川遗迹调查,通常需要采集各类有机和无机物样品进行测试分析鉴定,从微观检验深化宏观认识,取得冰碛和其他沉积物的微结构证据,以及温湿度和环境变迁的数据。最后再根据野外调查和室内测试鉴定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确定各期古冰川分布规律和冰期、间冰期年代序列,确立古冰川类型及其递变模式。与其他地区的冰期和间冰期对比,为探讨冰期起源问题积累资料。

军转干部安置:公共基础知识之人口地理学 第4篇

1.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定

①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③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防卫限度的规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避险客体

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4.犯罪未遂的特征

①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②犯罪未得逞。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同犯罪既遂相区分的主要标志。犯罪是否得逞应该以是否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为标准。

③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

5.主犯的刑事责任

①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②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6.教唆犯的处罚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刑法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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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再适用主刑。

8、死刑缓期执行的含义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简称死缓,是死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死缓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一个适用死刑的刑罚制度。

9.死缓期间的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10.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1.没收财产的范围的确定

①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②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以维持犯罪分子个人和所抚养的家属的生活。

③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12.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包括:

①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为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②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

③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13.对立功者的处罚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应按以下不同情形分别予以从宽处罚:

①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②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③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4.缓刑的适用条件

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最关键的条件);

③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15.缓刑的考验期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16.减刑的限度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17.挪用公用款罪的基本特征

①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③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④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有意违反有关规定予以挪用,其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18.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关的几种常见犯罪主体

①贪污罪、暖用公款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②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③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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