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024-07-26

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精选14篇)

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1篇

××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贴息资金管理,发挥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结合全区技术改造实际,特制定《××区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贴息的目的,是鼓励企业围绕品种、质量、效益进行技术改造,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贴息资金是指财政补贴给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资金。

二、贴息资金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 区贴息资金主要安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重点技术改造贴息导向目录,经国家、省、市批准或备案,并列入国家、省或市技术改造投资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根据择优扶强原则,重点支持产品技术含量高、带动性强、对本区经济和产业升级作用大的项目;优先安排省或市、区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安排经济效益好、经营者素质高、有良好信誉的利税大户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 坚持向省、市两级开发园区倾斜的原则。

第六条 符合上述原则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使用经核准的银行贷款,可以向区申请贴息。

三、贴息条件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区贴息:

(一)企业在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并且其税收入区库;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经区经济贸易局登记备案;

(三)项目被列入市级以上技改项目、技术创新项目等贴息计划。

四、贴息的申请程序

第八条 凡需申请贴息的项目均应逐级申报有关项目可行性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备案。项目被列入省、市贴息计划后,需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在办理省、市贴息的同时申报区配套贴息。

第九条 凡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由有关单位按企业隶属关系向区经济贸易局、区财政局申报贴息。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于每年10月份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技改项目贴息申请表》一式三份(街办的项目由所在街办签署意见),《项目登记备案通知书》复印件、银行贷款进帐单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各二份;

(二)由区经济贸易局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后,并对照条件和标准提出贴息的初步方案,经集体讨论后确定贴息方案;

(三)方案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四)区经济贸易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计划;

(五)由区财政局拨付项目贴息资金。

五、附则

第十条 承担贷款贴息项目的单位要认真贯彻责任制,专人负责,确保项目顺利开展,按时竣工。列入贴息计划的项目,应在贴息计划下达之日起1年内办理贴息资金的申领手续,逾期取消贴息资格。

第十一条 各开发区、街道经贸局和经管办要严格按本办法组织有关企业申报贴息计划,并按要求办理贴息资金的拨付手续,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项用于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并向区经贸局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如在项目申报、实施和办理有关拨付手续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截留占用资金行为的,将取消该项目贴息资格,并追究当事者责任。

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2篇

1997年10月27日,财政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企业技术进步机制、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更加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以下简称“息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息金是指中央财政补贴给国家直接组织安排的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息金安排的原则

第三条息金的安排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围绕技术改造工作指导思想和任务,坚持以产业>策为依据、以市场为导向,有利于节能降耗、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创汇、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

(二)充分发挥息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点和难点给予倾斜,对优势产业、优势企业的技术改造给予积极鼓励。

(三)坚持与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促进存量资产优化和大企业、大集团的发展。

(四)有利于激发、调动企业技术改造的积极性。

第三章息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目标和技术改造任务,息金专项补贴国家安排的以下项目:

(一)对调整结构起重要推动作用的项目,主要包括:

1.农用工业和特困行业结构调整中的重点项目;

2.关键短缺产品、名优产品、出口创汇产品等重点或重大产品结构调整的项目;

3.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及东中西相结合的重点项目;

4.实施“三改一加强”,促进企业存量资产流动、实现战略重组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重点项目。

(二)社会效益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等重点示范项目。

(三)国家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关键项目。

(四)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展并促进其形成竞争优势的项目。

(五)对行业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有突出带动作用的项目。

第五条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技术进步>策定期在以上范围内确定重点使用方向。

第六条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息金规模编制预贴息专项贷款项目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并会同有关银行下达。纳入《计划》的项目,具备申请贴息的资格。

第四章息金的申请条件和贴息标准

第七条列入《计划》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贴息:

(一)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经有资格单位验收合格;

(二)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的110%,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核;

(三)合理工期内竣工。

第八条贴息标准原则上按实际落实到项目承担单位的国家专项贷款进行半贴息,期限2年。

第九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方可享受贴息,息金一次性补贴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息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项目,应由有关单位按企业隶属关系于每年的一月、七月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申报贴息。

(一)地方企业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财政厅(局)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联合审核后,向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申报;中央直属企业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审核后,向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申报。

(二)填报“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并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批复文件(证书)及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第十一条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联合对申请贴息的项目资料进行审定,经综合平衡后,下达息金。地方企业的息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转拨,中央直属企业的息金由中央主管部门转拨。第十二条息金每年3月、9月各下达一次,补贴到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六章息金的使用及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收到息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四条中央主管部门、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财政厅(局)要定期对《计划》所列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息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息金及时到位。并于每年年底,向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报告《计划》所列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息金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息金。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除将截留的息金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外,取消其以后享受贴息的资格。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中央各部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3篇

一、基层林业主管单位提高思想认识,重视林业贴息贷款工作

县林业局是此项目的管理和参与者,我们的工作态度直接影响辖区企业的申报、实施积极性。首先,林业财政贴息贷款项目有别于其它项目,财政投入与项目总投资悬殊大,按现行政策,财政贴息3万元,项目单位至少要投资145万元,其中贷款100万元,以有限的财政资金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这就使得项目实施单位甚至基层领导、项目管理者容易与其它项目作比较,松懈项目贷款专款专用的这根弦; 其次,符合贴息造林项目相对来说生产周期长,在目前的经济环境和短平快社会意识流的情况下,项目实施者既想享受财政补贴,又想短期内有经济收益,因此,主管单位积极性不高。其实此项目也有其独特的优越性,只要符合其它林业专项资金的条件都可享受补助, 如长防林、血防林、科技示范、现代农业( 油茶种植) 、千万亩森林增长( 安徽省) 等项目, 不具有排它性。所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高两个认识,一是自身认识到位,在全民重视生态建设的氛围中,林业人为建设美丽中国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肩负着林业改革和林业生态建设的历史责任,提高政治觉悟,吃透国家财政贴息贷款政策精神; 二是林业人是国家林业优惠政策的传声筒和宣传员,要积极宣传财政贴息贷款项目政策,不能就事论事,敷衍推脱,这项政策以有限的财政资金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于民于国双赢。

二、建立健全精准的林业财政贴息项目及资金管理制度

林业财政贴息项目比起其它项目在公众中的知名度相对低,特别是刚进入林业产业的企业对这项政策不了解,要摸清辖区家底,宣传无死角。

1. 宣传、公示制度

近年来,随着政策制度的深度透明化,各项政策的公开化程度越来越高,公开是公平公正的重要前提之一。林业局应通过官方网站及建立贴息贷款QQ工作群( 群主是林业局贴息贷款经办人,大力邀请林业企业和林农加入) , 及时上传相关文件、申报计划和申请资金制度, 自查及各级检查报告,永久保留。县级审核上报的计划和资金的公示时效为七天,同时要公布未通过审核的原因,上级下达的项目计划和资金实时上线林业局官网和QQ群,在项目所辖村部公示,公布举报电话。

2. 林业财政贴息申报计划和申请资金制度

( 1) 申报计划内容。1林业局分工财务或分工营林的局长为组长,计财科长、业务经办人、营林技术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林业局文件; 2申报依据( 上级文件、通知等) ; 3通知到项目单位的方式,接到上级通知后,财务经办人上传林业局网站、QQ林业贷款群、电话通知基层林业站站长,基层站通知辖区所有符合条件企业,各环节都要有通知记录,以便落实责任; 4时限,发出通知到林业局接受材料为七天时间,其间企业送原件来林业局财务经办人初审如单位财务报告、林地面积、贷款合同、造林实绩与计划完成情况等,经初审符合条件企业才能准备正式材料,避免浪费人力物力; 5申报流程图,申报条件、规定材料上报时间。

( 2) 申请资金内容。申报材料清单包括: 1立项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情况,项目实施新增产值、利税、安置就业人数以及对林业产业发展的影响,经济效益及带动林农致富等情况。2财务审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盖章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至少原件一份) ; 要求: 审计报告事务所和会计师( 两名) 盖章;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资金流量表需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盖章认定; 事务所工商执照、会计师资格证书。3法人相关资料。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用等级证明复印件、林业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及证书复印件。4林权证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关于与申报项目相应的林地或土地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的书面证明: 分项目填写,注明林权证或租赁合同份数、面积等情况。林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复印件由县级保留备查。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标准文本或项目情况简要说明。申报贷款总额超过3000万元( 含) 的项目,需报送丙级资质以上的设计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报贷款总额为1000万元( 含) —3000万元的项目,需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标准文本; 申报项目贷款总规模30万元( 不含) —1000万元的项目,需报送项目情况简要说明。简要说明主要包括贷款建设内容、 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项目工作进度计划、贷款使用计划、还款方案等,以及有关证明材料。

3. 林业财政贴息项目验收制度

( 1) 项目区要立牌。牌上应写明项目名称、项目主管单位、建设时限、项目投资及贷款等情况。

( 2) 明确验收人员,验收内容、标准 《造林技术规程》 ( GB /T15776 - 2006) 。为了普通民众能看懂,制度应写出具体内容如树种、面积、树高、成活率等,验收表后附造林钩图。

( 3) 明确投资验收人员。检查企业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台账,核实台账的真实性,投资验收表至少要两人签字。

4. 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成立检查组,成员是审核、验收以外人员担任,除配合上级的专项检查外,根据造林及项目特点,规定具体年检次数和时间,检查内容,书面报告林业局、财政局及其它相关部门; 公开举报电话,列出接受举报单位,在林业局的能力范围内明确回复举报结果时限。

5. 档案管理制度

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出存档材料清单,确定档案保管人。近年来,桐城市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的规模、质量、 贷款额度名次在省市( 地级市) 排名靠前。 2014年审计署对此项目专项审计之前,部分企业主动上缴,这得益于精准的制度以及务林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完善的管理制度是财政资金高效运行的前提保障,各环节责任到人,项目操作于阳光下,责任人实时相互监督,服务者和项目单位形成角色反转,服务者责任明晰, 项目单位熟悉政策,形成了风清气正的氛围。

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4篇

一、严格执行贴息贷款政策标准

(一)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和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要坚持自主自愿、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于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财政贴息资金审核,规范政策执行管理。

(二)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对象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上述人员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可以适度给予重点支持。

(三)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

(四)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二、认真做好贴息贷款发放审核工作

(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和落实贷款回收责任制,切实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妇联组织、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贷款“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六)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担保机构要对贴息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以及借款人可自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不予提供担保。

(七)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家庭贷款记录和项目风险情况进行审核,加强对贷款资金投向的监督管理。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三、加强贷款担保基金管理

(八)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地方财政部门筹集,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九)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用于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全额担保,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十)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担保基金运营与经办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离管理,单独核算。

(十一)受托运营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基金的规范管理,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十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停止受理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资金申请,并协调有关部门停止受理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单个经办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放大倍数达到5倍时,该担保机构应立即停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

四、完善财政贴息支持政策

(十三)对管理尽职尽责、审核操作规范、担保基金管理合规的贴息贷款,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地拨付财政贴息资金。

(十四)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其中,除东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75%,地方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25%。

(十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除东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十六)现行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人群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具体标准和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十七)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

本通知印发前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执行。政策到期后,结合政策执行情况和国家就业形势,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政策切实有效。

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5篇

息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2〕8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建一〔2006〕737号)精神,2013年自治区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贴息资金重点支持非资源型产业中小微企业和千户创新型工业中小企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中央和自治区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企业聚集”和“三个配套”(围绕重点项目搞配套、围绕重化工基地搞配套、围绕骨干龙头企业搞配套)的原则,重点扶持配套延伸加工型、非资源型中小企业及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型企业,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示范作用明显的工业中小企业,促进企业优化升级,转变发展方式,大幅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引领和带动全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和集群发展。

二、支持方向

各盟市上报的项目要符合以下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不得申报),优先上报千户创新型工业中小企业:

(一)围绕重型机械设备、汽车装备、化工装备、采矿和冶金机械设备等机械制造、配件加工等方面的装备制造配套项目;

(二)围绕钢铁、有色金属、PVC和不锈钢产业的配套延伸加工项目;

(三)信息产业和生物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四)围绕重化工基地建设的配套延伸加工项目;

(五)新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项目。

(六)非资源型产业和在解决就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七)农畜产品深加工项目由其他口设立的专项资金支持过的,在工业项目中不再重复支持。

三、支持方式

对2012年度发生的贷款利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适当资助,优先考虑固定资产贷款项目。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各类企业;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财务管理体系健全;

4.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5.2012年和2013年竣工的项目。

(二)企业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

五、申报程序及时间

(一)各盟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共同负责本地区项目的组织和初审工作,并择优联合上报自治区经信委和财政厅。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工业开发区(园区)内的企业,按照隶属关系通过当地经信委和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单家或越级报送的项目,自治区不予受理,区直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报送。

(二)各盟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财政局按照管辖范围开展工作,于2013年4月20日前将申报项目汇总表、申请表及其它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后(一式2份)分别报送自治区经信委中小企业局(综合处1份)和自治区财政厅(工业交通处1份),电子文本由盟市统一刻录上报。相关表格从自治区经信委网(自治区财政厅工业交通处:

联 系 人:赵炳友

联系电话:0471—4192193(传真)电子邮箱:通过工业交通处内网传输。

2013年2月5日

附件 

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6篇

【发布日期】2009-01-19 【生效日期】2009-01-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三明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扶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市政府从2009年起,在市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中小企业发展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为确保专项资金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合理、高效使用,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资金使用对象

在三明市依法注册,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均可申请贷款贴息资金扶持:

(一)“4+1”重点产业企业;

(二)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

(三)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项目;

(四)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

(五)替代进口、扩大出口的企业或项目;

(六)为当地工业生产提供物流、专业市场和电子商务平台配套服务的企业或项目。

二、资金使用条件

成长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强制性规定,符合全市区域产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

(二)具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良好的市场前景,符合市场扩大、自主创新、财税增收、就业增加、节能减排等要求,当年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

(三)资金来源确定,已取得银行贷款。

三、资金使用方式

每年从市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对100家成长型中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扶持。原则上一家企业确定一个项目,给予一次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贴息(同一项目当年已享受市级以上专项补助的,原则上不再重复补助)。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四、资金使用管理

市经贸委根据专项资金预算规模,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市林业局、科技局配合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共同做好专项资金审核工作。

市财政局按预算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问效。

五、资金使用程序

(一)申报

1.申报程序。由企业所在地经贸局牵头,会同林业局、科技局、财政局组织企业统一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申报。

2.申报材料。企业申请贷款贴息资金,需要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三明市成长型中小企业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申请表;(2)项目上一或当年的贷款合同、贷款落实到位凭证,以及银行计息单(复印件);(3)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3.申报时间:每年3月底前。

(二)审批

1.联合审核。对申报贴息补助的中小企业,由市经贸委、林业局、科技局、财政局共同审核,拟定贷款贴息标准。

2.社会公示。对由市经贸委、林业局、科技局、财政局共同审核后的贷款贴息扶持企业,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3.政府审批。对经公示后无异议的贷款贴息扶持企业,由市经贸委、林业局、科技局、财政局共同报请市政府审批。

(三)资金拨付

对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给予贷款贴息扶持的中小企业,由企业依据市经贸委、财政局、林业局、科技局联合下发的批文,到当地财政局办理贷款贴息拨付手续。

六、资金监督管理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贷款贴息资金,并接受市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将涉及资金全额收缴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今后项目申报的资格。

七、附则

(一)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实行一年一定。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本办法由市经贸委、林业局、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 明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7篇

为了加强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一、贴息资金支持的原则

省贴息资金优先支持以下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

1、经济效益较好、市场前景广阔、对当地经济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项目;

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内部管理规范的企业承担的项目;

3、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承担的项目;

4、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的项目;

5、产品大部分出口创汇或替代进口的项目;

6、当地财政已确定予以贴息支持的项目。

二、贴息资金申请及审核

1、经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新办)验收合格的项目具有申请贴息资金的资格。同一项目的贷款不得从省多渠道重复申请贴息资金支持。

2、申请贴息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填写“##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报所在省辖市高新办和财政部门审核。填写内容要准确属实。

3、省高新办组织项目验收委员会验收前,由省高新办、财政厅选派技术、财务专家分别对生产能力、财务情况和“申请表”的内容进行测试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交验收委员会,管理制度《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4、省高新办在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效益和财务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5、省高新办对申请贴息项目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贴息意见。

三、贴息资金核定

1、贷款额的核定:贷款包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购买项目专用固定资产、专用技术和专利及必要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行应是具有国家批准的贷款业务资格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2、贴息期限: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的按贷款期限计算,贷款期限超过两年的按两年计算。

3、贴息利率:实际贷款年利率低于6%的,按实际利率计算,实际贷款年利率高于6%的按6%计算。

4、贴息额的核定:贴息额按经核定的贷款额、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计算,贴息额=贷款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

5、单个项目贴息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四、贴息资金下达

1、贴息资金文件由省高新办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有关省辖市和省直主管部门。

2、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贴息资金文件后,到省财政厅办理拨款,省财政厅将贴息资金直接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五、其他

1、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1」

2」

2、对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资金的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由省高新办进行通报批评,财政部门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今后申请贴息的资格。

3、对工作中不坚持原则、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致使企业骗取贴息资金的中介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8篇

【发布文号】财企[2010]130号 【发布日期】2010-06-25 【生效日期】2010-06-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企[2010]130号)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支持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加快预算执行,现就《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9]154号)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政策延长至2011年12月31日。剩余贴息期分为2009年9月21日至2010年6月20日,2010年6月2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两个阶段。

二、2009年9月21日至2010年6月20日的贴息采取据实拨付方式,按照《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程序申报并提交申请材料。2010年6月2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贴息采取预拨方式,按照本补充规定程序申报并提交申请材料。

三、中央管理企业应当在2010年7月31日前向财政部提出据实拨付和预拨贴息申请。

四、申请预拨的,借款单位应提供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批准文件(工业项目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借款合同,并根据项目借款合同预计利息,经中央管理企业审核确认后上报财政部。

五、财政部根据中央管理企业申报预计利息情况预拨贴息资金,贴息期满后予以清算,多退少补。

六、中央管理企业应当在2012年1月31日前向财政部提出预拨贴息清算申请,清算具体要求由财政部另行发文通知。

财政部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

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9篇

【发布文号】珠经贸字[2002]92号 【发布日期】2002-07-02 【生效日期】2002-07-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关于印发《珠海市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经贸字[2002]92号)

各区(经济功能区)经贸局、财政局、全市各企业:

为加快实现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目标,提高产业整体水平,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建立有利于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技术进步机制,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的积极性,现将《珠海市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可与市经贸局联系。

附 件:珠海市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珠海市经济贸易局

珠海市财政局

二○○二年七月二日

附件:

珠海市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建立有利于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技术进步机制,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的积极性。特制定《珠海市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市经济贸易局每年负责组织和编制珠海市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计划。

第二条第二条 珠海市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是用于珠海市辖区范围内的经贸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的银行贷款贴息,主要发展我市的支柱产业,改造传统产业,扶持有发展潜力的产业,重点支持“双高一优”(高新技术产业化、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优化产业结构)项目。

第二章 贴息的范围、条件和方式

第三条第三条 贴息资金用于我市所有经济成份的经贸企业的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符合如下几个方面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珠海市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方向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和企业技术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为国家和地方创造较多税收,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技术改造项目;

(四)社会效益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等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第四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方可享受贴息。息金通过市财政部门直接补贴到项目承担企业。

第五条第五条 贴息方式为定额贴息和全额贴息两种。定额贴息根据贷款实际发生额安排一定的贴息。全额贴息根据贷款发生额,按国家公布的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限内全额贴补。全额贴息一般适用于中小型科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第六条第六条 贴息所指贷款适用于国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地方银行、信托部门等金融部门的贷款。

第三章 申请、审批和下达计划

第七条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向珠海市经济贸易局申请贴息。

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技术改造项目贴息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填写好的《珠海市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申请表》;

(二)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批复文件;

(三)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合同书复印件;

(四)贷款到帐的进帐单复印件;

(五)企业已支付的利息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即退回企业);

(六)企业上的缴税凭证及本的缴税凭证复印件。

(七)其它相关的技术认定、资质等文件;

(八)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证明。

第九条第九条 市经济贸易局根据企业提交的材料对申请贴息项目进行初审,筛选出符合条件的项目,编制评审计划。

第十条第十条 根据评审计划,市经济贸易局组织有关的人员成立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现场评审。评审内容包括:项目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流程、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产品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等。评审小组出具技术改造项目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市经济贸易局根据技术改造项目评审意见,确定各项目的定额或全额贴息方式,编制出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计划并附上企业的银行贷款合同、银行收息单和企业付息单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把贴息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市经济贸易局与市财政局负责贴息金的管理和监督,项目承担企业须在获得贴息资金的终后一个月内向市经济贸易局和财政局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企业应及时提交《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由市经济贸易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并出具《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技术改造效果显著的优秀项目将对承担企业及有关人员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贴息金后,应作冲减企业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如违反本贴息办法,或擅自改变贴息金用

途,市经济贸易局与市财政局有权停止拨付,并收回贴息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贸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10篇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引导和鼓励高新区企业利用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根据辽宁省、大连市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企业改制上市费用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从高新区财政预算中安排列支,用于补贴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委托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高新区金融办)作为实施机构,具体负责政策宣传、企业组织和筛选、改制及上市辅导、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高新区的企业。

第五条 改制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一)已从工商部门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保荐协议;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补贴人民币50万元。

第六条 首发上市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一)企业及相关控制企业已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协议,且其相关申请已被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发行审核部门受理,补贴人民币100万元;

(二)经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发行审核部门审核通过并实现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企业,补贴人民币150万元。

第七条 非首发上市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一)非首发上市补贴对象为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

(二)国内收购:已将上市公司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迁入高新区,使上市公司自收购后实现再融资;

(三)境外非首发上市,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

(四)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补贴人民币100万元。

第八条 股份报价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一)企业与具有主办券商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新三板挂牌协议,以及与其它中介机构签订相应服务协议;

(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企业进入新三板挂牌的准入文件;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补贴人民币150万元,按照确立中介机构、企业股份制改制、备案挂牌三个阶段拨付;

(四)对于在新三板挂牌后实现转板(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的企业,补贴人民币150万元。

第九条 对于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因收入调整、资产增值等原因所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高新区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第十条 每家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补贴。每家企业每项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一条 进行企业改制、在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上市、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应当在有关工作完成的6个月内向高新区金融办提出专项资金申请。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报送高新区金融办。高新区金融办每季度受理一次专项资金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分别为每季度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申请改制专项资金的企业提交下列材料:

(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

(二)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保荐协议及其他中介机构签订改制顾问协议。

第十四条 申请首发上市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

(二)企业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

(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已受理或批准企业有关发行和上市

申请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非首发上市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

(二)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境外上市证明文件;

(三)融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新三板挂牌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

(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企业进入新三板挂牌的准入文件。

第十七条 高新区金融办会同高新区财政局审核企业上报的有关材料,出具初审意见报送高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审核通过后,即可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享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企业,应根据高新区金融办的要求,及时报告企业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高新区金融办将会同财政局及监察审计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11篇

财企〔2007〕205号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国家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

第三条 贴息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进口贴息的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进口贴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

(三)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它贴息计划;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007年第2号)。

第六条 进口贴息的标准

(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

第七条 企业申请贴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及申报说明(见附表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及电子数据;

(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五)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六)进口技术的,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七)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三章 申请贴息资金的程序

第八条 每年1月31日前,地方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机构提交第七条规定的上一的申请贴息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逾期各商务、财政主管机构不予受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机构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贴息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和汇总,并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

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总部汇总后,于每年3月1日前直接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交上一的申请贴息材料。

第十条 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机构、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报送申请贴息材料包括:

1、本地区、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2、3 《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3)及其电子数据;

3、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与下达

第十一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委托专门机构对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机构及中央管理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企业下达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负责进口商品贴息的追踪问效工作。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于每年5月1日前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贴息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应包括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

(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贴息资金;

(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全额收回已取得的贴息资金;

(三)被处罚的企业不得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

(四)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08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企[2007]20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通知》(发改工业[2009] 号,以下简称《目录》)的要求,为做好2008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贴息要求

(一)企业应根据《办法》和《目录》的有关要求申 报进口贴息。

(二)享受进口贴息的技术或产品,应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进口产品),或已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进口技术)。进口产品的报关完成日期以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为准。

(三)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对有重复申请的,本不予贴息。

二、企业填报材料要求

(一)地方企业按照《办法》规定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主管部门(一式一份)和商务主管部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

(二)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所属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提交到集团。集团所属企业,是指与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其他单 6 位按属地原则申报。

(三)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中除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基金、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技术是否享受其它财政资助等情况。

(四)企业除填写《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总表外,还需根据实际进口情况,按照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含“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资源性产品和原材料三类分别填写、上报表格及电子数据。《办法》第七条第四、五、六、七款要求报送的材料,要分别附在对应的《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后。(电子数据使用EXCEL格式)

(五)企业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按各报关单列明的项目独立填报,不得合并填报。进口技术的,在“海关报关单号/技术合同号”栏中填写技术合同号;进口产品的,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备注”栏中须注明产品或技术在《目录》中对应的具体序号及产品原产国(地区)。

(六)《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在“商品技术规格”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等相应证明材料。

(七)进口铜精矿、锌精矿、铅精矿和钴精矿的,在“商品技术规格”栏内注明铜、锌、铅或镍的含量,并提供证明材料。

(八)属于《目录》中“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的,除提交《办法》 中规定的材料外,需提交《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九)属于《目录》“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第44项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认定文件。

(十)《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08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 /)。

三、申报材料的上报

(一)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财务司、产业司)、财政部(企业司)报送本地区、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及按照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含“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资源性产品和原材料三类分别填报的《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及其电子数据。(电子数据使用EXCEL格式)

(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详细材料(一式一份)由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报送至商务部(产业司)。

(三)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应于2009年8月 日前完成联合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四、审核要求

(一)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应按要求认真审核企业申报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审核汇总后的书面材料应与《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中的内容一致,并按顺序排列装订。

(二)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三)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在审核时,对“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按照《目录》列明的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和技术参数确定;未列明商品编码的,按商品名称和商品功能核定;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核定申报产品是否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对“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应核对申请贴息的产品是否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且是否属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认定免税进口的产品;对“资源性产品、原材料”按照海关税则号进行核定,有含量要求的,按含量审核。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和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对于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商务部。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12篇

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

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9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我们制定了《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转发到当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

附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

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的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开发区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区包括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以及国务院要求予以支持的其他开发区。

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是指上述开发区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使用的各类银行提供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以及中长期债券资金(包括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一)开发区内道路、桥涵、隧道等项目。

(二)开发区内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三)开发区内供电、供热、供气、供水及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

(四)开发区内为中小企业创业、自主创新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孵化器、公共技术支撑平台建设,以及为服务外包、物联网企业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物理场所建设、为实现设施功能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系统购置以及专用软件开发等,不包括中小企业拥有和开发的部分。

(五)开发区内为集约利用土地,节约资源,服务中小企业,统一修建的标准厂房项目。

(六)开发区内为节约能源,集中实施的能量系统优化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绿色照明工程等重点节能工程项目。

(七)开发区内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项目。

第二章 贴息政策

第五条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利息支付凭证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

第六条 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和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开发区,给予重点贴息支持。

第七条 开发区管辖区域范围内已落实贷款并已按期支付利息的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均可按规定申报贴息资金。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情况等因素确定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第九条 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含3年)的,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属于购置的,按2年进行贴息。

第十条 2012年贴息周期为2011年6月21日至2012年3月20日,2013年贴息周期为2012年3月21日至2012年12月20日。2014年起,贴息周期均为前年12月21日至上年12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当于当年贴息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向财政部提出贴息申请。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下达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贴息资金。凡已申请中央其他贴息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报贴息资金,应按要求填制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贴息申请表(附表1),并附项目批准文件、贷款合同或相关材料、资金到位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等材料,经贷款经办机构签署意见或出具证明后,报送到开发区财政部门。

上述申报材料应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分类别填报具体项目和提交相关材料,不得打捆上报。项目贷款为打包贷款的,应分类详细列清具体项目所使用的贷款金额。

第十三条 开发区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区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核后,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附表2),并附项目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上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第十四条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对各开发区申报的贴息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转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进行终审,并由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依据终审结果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附表2)后,上报财政部(电子版同时通过内网传输),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各地贴息申报材料不再上报至财政部,专员办的审核结果作为最终核定贴息的依据。

第十五条 专员办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贴息期限等条件审核贴息材料,原则上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按具体项目逐个核定贴息资金数,并按规定下达预算。贴息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贴息资金财务处理及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贴息期限、贴息比率等事项填报贴息申请表。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在建项目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

第十八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开发区财政部门对开发区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资金落实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会同有关单位督促项目按合理工期进行建设,已建成的项目,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

财政部将组织专员办或委托评审机构对贴息资金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贴息资金是专项资金,必须保证贴息资金的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财政贴息资金。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贴息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暂停该开发区申报贴息资格三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4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6号)同时废止。

附表:

1、______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13篇

(各选项要求打勾或文字表述)

企业名称:(盖章)企业地址: 法人代表: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1、您所在的单位为()

A、金融机构 B、上市企业类 C、中小微企业 D、股权投资机构 E、互联网金融机构 F、其他

2、您单位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时间,申报金额: 万元。

3、政府实施奖励政策对企业发展的作用()

A、作用较大 B、有一定作用 C、作用不明显 D、无作用 4、2016年1-12月平均资产总额 元,增加(或减少)元。5、2016年利税总额 万元,同比增长 %,其中利润 万元,同比增长 %;

6、管理层是否明确知道该项政策?A、是 B否

7、管理层是否采取针对性措施保证公司业绩符合政策要求?A、是B、否 具体采取了哪些措施?是临时性的还是长期的?

8、在资金申报、资金拨付等方面,您认为区金融办的工作效率及服务质量如何?()

A、非常满意 B、满意 C、比较满意 D、不满意

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14篇

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我们针对几年来进口贴息资金在申报、审核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205号)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商务部(财务司、产业司)及财政部(企业司)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商务部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中央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进口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三)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进口产品应当是上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进口技术应当是上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它贴息计划。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39号)。

第六条 进口贴息资金的标准:

(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每年按一定原则取固定值)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进口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进口贴息资金金额。

(四)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设定单户企业的进口贴息资金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超过此限额对应的本金部分不予贴息。

第七条 企业申请贴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及申报说明(见附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2)及电子数据;(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五)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六)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

(七)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八条 为鼓励创新,对利用进口贴息资金支持引进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并取得成果的,加大进口贴息资金的支持力度。具体办法另行发布。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地方管理企业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提交第七条规定的申请进口贴息资金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逾期各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具体申报时间由财政部、商务部每年发布通知确定。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进口贴息资金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和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

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总部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交申请进口贴息资金材料。

第十一条 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报送申请进口贴息资金材料包括:1.本地区、企业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文件;2.《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3)及其电子数据; 3.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 审核与下达

第十二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委托专门机构对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机构及中央管理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企业下达进口贴息资金。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资金。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进口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获得进口贴息资金的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进口贴息资金;

(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进口贴息资金;

(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

第十六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负责进口贴息资金的追踪问效工作。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于每年5月1日前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贴息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应包括进口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全额收回已取得的进口贴息资金;

(三)三年内不受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提出的申请;

(四)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2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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