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军事训练管理若干规定

2024-06-24

学生军事训练管理若干规定(精选8篇)

学生军事训练管理若干规定 第1篇

学生军事训练管理若干规定

为加强行政管理,培养良好作风,确保军训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和学校的育关规章,结合军训实际,制定九项主要管理规定,作为军训中行政管 理的基本依 据。凡投有作出规定的,按军队有关条令、条例和学校规章执行。

一、军容风纪

(一)着装

着军装时,军服应保持整洁,不得在军服外罩便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扣好领扣、衣扣。操课和集体活动时通常着军服,非操课时间,不准军便服混穿,不准在宿舍以外着拖鞋。

(二)仪表

头发应当整洁,男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女生发辫一般不得过肩,不戴耳环、项链等首饰。

(三)举止

1、举止端正,精神振奋,姿态良好。不袖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不得搭肩挽臂。

2、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3、不得酗酒。

二、请假销假

(一)因身体有病、残或特殊原因不能或基本不能参加年军训的,须由所在班主任写出书面报告(病者应附校医院证明)说明不能参训的理由,经年级审定后,报教务处批准。

(二)因事临时请假者,须经班主任批准,并报年级组。

(三)对伤、病人员,应根据伤病情况或者医院建议,经报告班主任和教官后,可给以半休或全休。

(四)请假人员期满应及时销假,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逾假不归者,要予以追究。

三、操课与集会

(一)按时操课,不得无故缺席。

(二)操课中,要按计划严密组织,认真听讲,精心操练;操课往返途中应队列整齐,歌声嘹亮。

(三)集会应列队进场,按指定位置就座。坐姿端正,不许交头接耳,鼓掌要热烈,中途不得私自退场。结束时,待领导退场后,再按顺序依次退场,不许争先恐后。

四、课外活动

(一)开展有意义的文体活动,做到娱乐适度身心健康。

(二)凡集体活动都应积极参加,不自由散漫。

(三)洗澡要防止受凉。

(四)外出要请假,要注意文明礼貌,不违纪、不打架、不违犯交通规则。

(五)到了就寝时间,应停止活动。

五、安全规定

安全工作是学生军训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措施,过细做好工作。

(一)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行安全教育,严格安全责任制,每个训练科目都要做到开始有要求,中间有检查,结束有讲评。

(二)严格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遵守军训管理规定,制定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并认真落实。结合军训实际,要重点注意以下安全防事故工作:

1、遵守学校用电规定,禁止私拉私接电线和随意使用电器,防止触电伤人事故。

2、训练要循序渐进,注重科学性,使学生尽快渡过适应期,尽量防止晕倒情况的发生。

3、严禁私自去非游泳场游泳,防止溺水事故

学生军事训练管理若干规定 第2篇

(1991年9月17日北京市政府北京卫戍区令第27号发布)

第一条 为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贯彻执行军事设施保护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军事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和有军事设施的各区、县人民政府,分别会同有关军事机关成立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关于保护军事设施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协调解决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及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问题。

三、检查军事设施安全保护情况。协调本地区各部门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处理保护军事设施与地方经济建设、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发生的问题,制止危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的行为。

四、组织保护军事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制定保护军事设施的具体措施,并公告施行。

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市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及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划定工作,由北京军区和市人民政府依照《华北地区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工作实施办法》统一组织,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具体承办,按照行政区划实施。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划定后,应明确管理单位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下列军事禁区,应在其外围划定安全控制范围:

一、面积较小,仅在内部采取防护措施,不足以保障军事设施安全保密需要的;

二、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的;

三、军事设施有防电磁辐射、电磁干扰等特殊技术要求的。

第六条 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与军事禁区同时划定,有周边距离应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国家军用技术标准、保密及防电磁辐射、电磁干扰的技术要求、当地地形、历史沿革和保障群众生产财产安全的需要情况确定,并尽量控制在最小地域。

第七条 军事禁区(不含空中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一般与军事设施的房地产管理范围相一致;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根据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可与军事设施的房地产管理范围不完全一致。有特殊保护要求的军事设施需要适当扩大保护区域的,由军事设施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在征得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北京军区和市人民政府审批。

军事禁区范围的划定或者扩大,需要征用土地、林地、草地、水面、滩涂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八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划定的范围,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等障碍物或界线标志,并部署警卫力量守护、看管。

除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外,禁止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禁区,禁止对禁区进行摄影、录音、录相、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资料。

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军事管理区,必须经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许可。

第九条 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划定后,管理单位应在其外沿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安全警戒标志牌,由市人民政府制作。安全警戒标志牌的设置地点,由管理单位和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不得进行爆破、射击以及其他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通过安全控制范围内对外开放通道的人员,必须按指定的路线通行,不得在该安全控制范围内停留。

第十一条 未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有军队驻守的,由驻守军队采取措施予以保护;无军队驻守的,由团级以上军事机关委托区、县人民武装部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第十二条 未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位于山区的,禁止在距其外沿200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位于平原的,禁止在距其外沿100米范围内拉沙、取土、破坏植被等活动。

第十三条 军事设施的管理单位和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应针对该军事设施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公告施行。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军事设施附近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与军事设施的管理单位配合,做好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

军事设施附近的村民、居民,应当遵守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该军事设施的具体保护措施。

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保护军事设施的职责,教育军人爱护军事设施,保守军事设施的秘密,建立健全保护军事设施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当考虑保护军事设施安全的需要,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土地等主管部门在审定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时,应当保护地下军事设施。安排建设项目或开辟旅游点,应避开军事设施,确实不能避开,需要将军事设施拆除或改做民用的,由市人民政府和军区级军事机关商定,并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必要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地下电缆、管道等军事设施的位置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保密要求保管地下军事设施的有关资料。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军事设施安全防护要求,对军事设施予以保护。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军事设施附近的有关单位不与军事设施管理单位配合,造成军事设施损坏,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造成军事设施损坏后果的处理,按照军队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会同北京卫戍区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1年09月17日 实施日期:1991年10月01日方法规)

学生军事训练管理若干规定 第3篇

一、改革军事法官任免制度

从以往军事法官的身份的任免情况来看,除了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副总统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命,军区机关的指挥水平以下的军事法院法官是按照军队干部的任用和拆除权由政治部的赞助,这更体现了军队干部任用方式。这种任免方式对于部队普通军事干部来说毫无疑问是正确的,应当严格遵守。但对于军事法官来说,这种任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军事法官的独立特性。“法官有独立和独立的能力”,“法官在判决过程中,应该独立于他们的同事和主管。任何上级司法机关或任何高级法官,法官有权干涉宣告式判决的自由。”军事法官的独立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军事法官必须独立。法官除了法律上没有其他老板。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适用于个人领域的及时,据他真诚的他对法律的理解来解释法律。”这表明,军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有自由的行动,必须享受别人的指示和命令,这是不同于一般的政治干部,突出法官的特点;另一方面,军事法官的身份必须独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军事法官的地位在没有我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改变。结合我军的实际情况,可以设置为文职军事法官,不受服务期限的限制,除非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自由地撤回其职责。

在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考虑军事法官双重职务身份特殊性的前提下,建立统一的军事法官任免制度。军事法官的任免应当严格满足《法官法》的规定要求,在强调军队特殊性的同时,充分考虑军事审判专业的要求,高度重视业务部门的意见。具体设想是:在任命和罢免权上,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军事机关党委联合行使的军事法官有权任命和罢免,而不是一般作为军队政治工作干部,由党委机关任命或罢免;在任命和罢免程序上,军事法官的任命和罢免,由军事法院、军事和政治机关党委讨论决定,由国家权力机关和机关党的适当级别联合下达命令。

二、让制度更完善

目前军事法院内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行政管理的管理,主要体现为军事法官职业责任“职业化”和军事法官的“政治工作”管理体制,在冲突中明显存在的价值取向和规则。众所周知,在过去的军事法庭是政治机关直属的部门,而相应的,军事法官显然是定位为军队政治工作干部的一员,并始终按照军队政治工作干部的成长轨迹的教育管理和。在管理军事法官时,各级政治机关没有充分考虑到军事法官职业的“法律属性”,也没有凸显出军事法官作为“专业人才”与普通政工干部的区别。同时,军事法官职称评定行政化色彩浓重。在评定过程中,各级军事法院没有严格实行法官等级制度,而是一味依靠行政手段,采用职称简单套用行政级别的方式实际操作。

以上漏洞造成军事法官角色定位混乱,与依法治国、依法治军的新要求也大相径庭,应当着力予以克服。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方案中“确定重点工作重点”:对军事法院审判改革已经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的行政管理模式,探索建立符合审判规则的、具有司法工作特点的、适应法院审判工作的管理机制。具体包括以下两点:一是逐步淡化军事法官管理模式行政色彩。管理模式作为军事法官专业化建设主体,应当努力遵循司法活动规律。在此基础上,应当逐步改变以层层把关为主要特点的首长负责制等行政工作方式,代之以办案质量终身制及错案追究责任制;要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职能作用,彰显军事法官司法专业特性。二是建立以专业等级为基础的军事法官等级管理制度。这不仅增强了责任感和荣誉感,也有助于实现军事法官的科学管理。具体思路:根据我国法官法的规定,对国家级司法人员,建立相应的军事审判人员级别,使军事法官管理从一个简单的指挥军官模式,可以对技术层面进行评论,向指挥军官和军事法官并排模式转变;也达到一定程度的军事法官,而不是由军事服务条例“和现役军官服役法”规定的兵役年龄限制,当到一个指定的服务年限可以继续履行自己的职责,司法人员的身份。

三、严格军事法官的遴选机制

从总体上看,我国军事法院法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其中主要原因之一是军事法官遴选机制不够完善。建立军事法官遴选机制,主要是为了规范军事法官的选拔程序和统一的军事法官的选择。科学的军事法官遴选机制是构建军事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前提。只有建立一个严格的军事法官职业准入标准,提高职业准入门槛,才能保证获得人才,在一开始就有很高的质量和良好的条件。值得注意的是,军事法官是我国军事司法系统的专业职务,与政治待遇无关,所以在进行遴选时,不应考虑职务高低和贡献大小,所有候选人适用统一准入标准。

在操作层面上,遴选各级军事法官应参考入选人员的学历学位、任职经历、创新能力和身体素质等指标。以此为基础,应着重考虑身为法官应当达到的技术水准和掌握的专业知识。其思想是:根据法律的正义和力量特点,可以从新任命的法官与军队干部的司法鉴定;和地方法律学院的毕业生在基层单位和机关有足够的实践经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之前它可以作为选择对象;同时,吸收外国经验的军事法学研究人员,具有相当的法律学术造诣的部队基层干部的资格和选择有丰富的军事律师经验,而且从当地的法律学校,研究机构,法律学院多选择高品质的综合法律人才。

四、规范军事法官的职业培训

除了解放军军事法院、军地司法部门和部分法律院校视情举办一些中短期培训班外,其他各级军事法院对所属军事法官的培训是自发、零散、不系统的,这凸显了军事法官“专门培训机制”几乎缺失。根据《人民法院改革纲要》对法官培训工作的基本要求,结合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的有关规定,要大力加强对军事法官的培训和教育,加强内部岗位轮换力度,加快外部经验交流频率,真正做到理论和经验的双重提升。

以往,军事法官信息化素质不高,思维方式也较为陈旧,集中表现为以下三点:一是对信息化相关问题不够重视,对最新司法信息缺乏关注。二是在研究军事审判工作时,注重眼前问题多,关注整体局势少。三是思维方式较为保守封闭,缺乏创新性和开放性,缺乏世界眼光,对外军司法实践长处借鉴不足。新时期,应当着重培养军事法官信息化思维:一是培养军事法官系统化思维。军事法官要把军事审判工作目始终标确定在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上。二是培养军事法官前瞻性思维。军事法官要从长远和全局角度充分审视其审判行为。三是培养军事法官创新性思维。军事法官要面向世界,努力探索中国军事司法改革新路径。

五、统一军事法官的考核制度

制定科学有效的军事法官考核制度,是准确评价军事法官的首要环节。因此,进一步统一完善适合军事审判管理体制的要求军事法院法官考核制度是加强军事审判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具体设想是:对考试内容应紧密围绕军事法官职业化与要求,从政治素质、专业素质、理论知识、道德素质、独立意识的考核;在考核体系中,建立由军事法院领导、军事法官和军事律师代表共同组成的一个军事法官职业鉴定委员会;在考核方法上,采用笔试考试、书面述职、观摩庭审、查阅卷宗相结合的方式,由考评委员会得出最终考评意见。

六、健全军事法官保障制度

我们应该维护军事司法公正,保障军事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军队法官在制度中的权利。但是,我国军事法官保障制度并不完善,军中司法激励机制也没有完全建立,这导致许多关系到军事法官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军事法官后顾之忧没有得到完全打消。近年来,部分军事法官从业积极性严重受损,态度不好,也间接影响到军事审判公正。

基于上述问题,要切实健全军事法官保障制度。只有通过对组织、权能、职务、经费等保障制度的完善,明确军事法官的法律地位,增强军事法官的职业自豪感、责任感、荣誉感,才能保证军事法官秉公执法,确保军事司法绝对权威。具体设想是:在职务保障方面,军事法官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级、辞退或处分的权利,定期参加培训的权利,人身安全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及辞职的权利;在物质利益方面,军事法官享有得到与其付出相对应的物质报酬。同时,军中司法激励机制也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一是要改进工作中的激励制度。努力提高法官的使命感。二是改进当事人激励机制。三是改进同事激励机制。要努力激发军事法官工作热情,鼓励同事提高工作标准,促使每名军事法官产生内在推动力。

摘要:军事法官作为在军事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律职业者,是国家法律制度的承载与执行主体,也是联系法律制度建设和军事建设之间的纽带。军事审判队伍管理建设,宏观上深刻影响着军事司法的整体公正。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军事法官管理建设路径,不仅有紧迫的现实意义,而且有切实可行的现实基础。包括:改革军事法官任免制度、完善军事法官等级管理制度、严格军事法官的选拔机制、军事法官职业化训练的规范、统一的军事法官的评价体系和军事法官保护的完善体系。

关键词:军事,审判队伍,管理建设

参考文献

[1]李怀北,王树茂,潘建刚.试论军事法官专业化建设[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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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曹莹,黄益群.对军事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认识[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6.

学生军事训练管理若干规定 第4篇

【摘  要】 在普通高中实施军事化管理,就是借鉴军队正规化的管理模式,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优良传统作风与学校的管理相结合,以军人的严明纪律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以军人的严整风纪培养学生的文明习惯,以军人的团结精神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确保学校井然有序、高效运行。军事化管理不是狭义上的日常管理,而是一种广义上的精细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它以严格、统一、规范、高效为主要特征,并强调其管理作风渗透到学校管理模式中,以更好、更有效地培养优秀人才。

【关键词】 普通高中  军事化管理

【作者简介】 徐家森,湖北省当阳市第一高级中学校长、党委书记,湖北省特级教师、教育科研学术带头人,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研究方向:基础教育。杨胜利,湖北省当阳市第一高级中学办公室副主任,青年拔尖教师,研究方向:基础教育。

【中图分类号】 G6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5103(2015)04-0053-03

一、军事化管理的背景

1. 从社会大环境看

当前,社会处于转型期,思想价值呈现多元化趋势,很多不良思想已影响到学生的健康成长,特别是极端利己主义、享乐主义、自由主义等思想严重影响着学生优良品质的形成。部分青少年出现了经常顶撞家长与老师、抽烟、喝酒、打架、厌学逃学、迷恋网吧、彻夜不归、离家出走甚至寻衅滋事、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抢劫偷盗等严重不良行为,这些学生在普通学校接受的一般教育不能达到预期效果,能接受特殊矫治教育的学生可选择入读的学校又非常有限。青少年的教育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面对这些问题,军事化管理能有效增强学生对多种意识形态、多种价值取向的辨别取舍能力,能够给我们的学生正确的价值导向。所以,为了科学育人,全面培养人才,不歧视、不抛弃、不放弃任何一个学生,做到为孩子着想,为家长解愁,为社会分忧,为国家育人,做到以管理取胜,以管理促学,以管理育人,尤其需要把军事化管理运用到普通高中教育当中来。

2. 从学生方面来看

现在的中学生心理素质也相对脆弱,比较容易出现一些心理和行为上的偏差。有一部分学生缺乏理想、信念,学习目的不明确,学习态度不端正;个别学生法制纪律观念淡薄,旷课、逃学、早恋、打架惹事、顶撞甚至辱骂老师;还有个别学生审美观念和审美情趣低下,衣着打扮和行为举止怪异;少数学生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自私自利,对家庭、集体和社会缺乏责任感。通过实行军事化管理可以帮助我们的学生树立信心,建立良好的行为习惯,扬起理想的风帆,培养学生独立、自觉、自强的优秀品质和适应生活的能力,培养学生规范严谨的习惯、吃苦耐劳的品质、追求卓越的精神、勇于担当的责任,使学生尽早以高标准迎接未来的挑战。

3. 从时代要求来看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教育改革的重要举措。在湖北省教育系统国防教育月活动电视电话会上,省委书记李鸿忠对明确要求学校要把国防教育纳入教育教学的内容,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统筹协调,紧扣教育活动主题,以学生为重点,着力培养爱党爱国、奋进自强的思想情怀,增强学生的爱国主义精神,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增强团队竞争力,加强和巩固国防教育,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国防建设、“崇军尚武”的浓厚氛围。为实现上述目标,当阳一中在近几年学校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合理借鉴名校经验,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学生管理工作的新思路、新形式和新方法,以军事化管理来提高学生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军事化管理的意义

实行军事化管理的目的是通过教育规范化管理,促使学生学知识,练举止,抓养成,强体魄,更好地培养学生的组织纪律性,铸就学生的优良品质,有利于提高学习质量,有利于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使其成为思想过硬,知识全面,作风优良,纪律严明,适应社会发展的合格人才。具体而言,有几下几个方面。

1. 军事化管理有利于快速营造一种全新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提高学生的适应能力

军训,是新学期的第一课,是学生增长才干的机遇,也是对学生自我能力的挑战,教会学生令行禁止,吃苦耐劳,团结拼搏,增强其国防意识与集体主义观念,培养团结互助的作风,增强集体凝聚力与战斗力。军事化管理有利于快速地培养孩子的坚强毅力。学生长期在家庭温室中,怕吃苦、怕劳动,而军事化管理以严格训练为前提,吃苦教育是军事化管理的又一特征,学生在吃苦磨砺的过程中,提高了思想认识。军训还能提高学生生活自理能力,培养思想上的自立和独立,帮助学生养成严格自律的良好习惯。军事化管理日常化有利于快速的改变学生的行为习惯,加强纪律性、提高自制能力。另外,学校对学生实行寄宿制、封闭式军事化管理,隔绝外界社会不良影响,纠正学生远离网吧,远离社会闲杂人员,确保学生在安全、健康、文明的环境内学习,同时也给部分学生改变不良习惯创造了良好环境。

2. 军事化管理为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搭建了平台

综合素质既包括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精湛的文化技能素质,还包括健康的身心素质和过硬的作风素质。军事化管理不仅可以培育思想品质,学习基本军事知识,还可以学习到人民解放军吃苦耐劳、坚忍不拔、爱国奉献、勇敢顽强的优良品质。作为学校教育中的一种特殊教育形式,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方面,特别在思想作风培养方面具有其他教育形式不可替代的作用。看似简单的队列训练动作、苛刻的内务要求,日复一日重复,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态度在平凡而简单的动作间得以养成。

3. 军事化管理有利于快速打造团队精神,增强凝聚力和执行力

军事化管理,使学生认识到集体就是一个大家庭,学生通过接受长期的军事化管理,会自觉融入集体,责任感、荣辱观随之提升,奉献精神得到充分发挥。在集体生活中,进行科学的奖励和批评,有利于学生相互学习,充分认识自身优缺点,利于学生整体素质提高。在军事化管理中,学生的纪律性和应急能力会得到明显提升,面对突发事件,学生能冷静机智、安全有序地予以应对各种困难,有利于预防突发事件和应急自然灾害,这是军事化管理在生命安全教育效果方面的明显体现。

4. 军事化管理,可以使学校管理更为规范,开展工作更为顺利

一是管理体系更趋科学。军事化管理将学校的教学与管理紧密结合,初步形成了齐抓共管的人才培养格局。二是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使学生在校期间时时能够体会到制度的约束,时时能够找到行为依据。为加强师生之间的联系,我们明确了捆绑教师的职责和班干部的职责。为培养学生的创先争优意识,建立了学生管理工作检查评比制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制度。这些制度为成功实施军事化管理提供保障。三是工作方式不断创新。军事化管理可以使学生管理干部在岗位上尽职尽责,培养对学校的热爱;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促使管理人员和师生不断学习和提高,更新管理理念,创新工作方法。四是学生的自主能力稳步提高。军事化管理的主体是学生,其核心要义只有深化为学生的自觉要求,变为自觉行动,才能够实现我们的管理目标。在管理的过程中,学生干部和学生团员发挥了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有效地延伸了管理的臂膀。军事化管理各项活动的评比、机构的设置,使大批优秀学生骨干参与学生管理工作,他们不仅以身作则,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同时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履行职责,负起带动、管理、引导同学的责任。

三、军事化管理的实施步骤

普通高中在实施军事化管理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协调、严中有爱、注重养成”的原则,即关爱学生,厚爱严管,讲究疏导并举,无缝监管;营造氛围,齐心协力,齐抓共管,班主任、任课教师和行管人员,在教育管理和课堂教学中都要做到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积极管理;严中有爱,严中有情;注重习惯养成,点滴培养,典型激励,表扬为主,惩戒为辅。为确保军事化管理收到实效,学校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可以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总结整改、巩固提高四个阶段进行。

1. 动员部署阶段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做好思想发动、教育宣传、方案制定和目标分解等部署工作。要充分宣传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管理规定,把全校师生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学校工作部署上来,在全校形成关注军事化管理的良好氛围。

2. 组织实施阶段

学校办公室向全体教职工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教职工学习,让每一位教职工进一步明确自己的职责,增强责任意识。政教处向学生印发管理制度,并组织班级召开主题班会,学习各项学生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使规章制度成为学生自觉遵守的习惯,教务处、政教处、团委、安全科、总务处、后勤办、工会等各处室各年级要密切配合,全面落实检查措施,及时公布检查结果,确保方案顺利实施,取得实效。要注意搞好协调。学校在推行军事化管理的各项措施制度和要求中,班主任要让学生正确领会活动意图。军事化管理各项制度需要学生严格执行,学生在经过军事化生活中的一些模糊认识需要引导、启发,各处室、各年级,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之间需要配合与交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3. 总结整改阶段

军事化管理内容涵盖了上课、自习、作业、考试;入学、离校、上操、集会;午休、就寝、就餐、卫生;文明用语、管制物品以及仪容仪表等学生在校期间的各个方面,军事化管理的扎实开展,要以明确的标准、制度为保障,要进一步明确目标,统一标准,严格考评,注重实效。全体学生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做到令行禁止,整齐划一。组织实施阶段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组织师生进行效果测评。根据测评情况,总结取得的成绩,通报表彰工作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同时,要认真查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整改措施,加强落实。

4. 巩固提高阶段

管理工作的特点是经常抓,抓经常;反复抓,抓反复。军事化管理工作也不例外,要把军事化管理过程中的一些成功做法和经验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长效机制。要不断探索学生管理工作的新形式,新方法,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抓好落实,推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上新台阶。开展军事化管理的根本目的还是要规范管理,从严治校,加大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力度,打造一支训练有素、行为规范、纪律严明、作风正派的教职工队伍和一支意志坚强、态度积极、团结协作的学生队伍,进一步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在加强日常管理的同时,还应该注重思想与道德教育,及时反映和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并加以表彰。此外,必须要重视新闻宣传,要利用网站、报刊、宣传栏、标语、广播站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军事化管理的成果、经验,在总结和反思中不断巩固、提高。

5. 形成长效机制

开展军事化管理,必须强调纪律性。首先,要有纪律可循。制订军事化管理细则的同时,必须明确各种纪律要求。有了纪律,更要严格遵守纪律,教职员工要带头遵守军事化管理的纪律,参加业务学习,做好自身内务管理,从自身的一言一行为学生做好带头示范作用;全体学生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参与到管理中去,加强自我要求,实现个人的全面提升。学校严肃纪律是加强军事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正确实施管理育人的基本依据。维护和巩固纪律,主要依靠经常性的理想、道德和纪律教育,依靠经常性的严格管理,依靠模范作用和纪律监督,使学生养成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严格遵守和自觉维护纪律。严肃工作纪律要求各部门教育管理人员必须做好检查和落实,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汇总通报,对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最后,要有完善的督查机制。各班要有军事化管理的自觉性,政教处、年级组和团委要加大督查力度,并适时开展评比。要把军事化管理中的做法贯穿到工作生活中去,以此规范自身行为,形成长效机制。

四、推行军事化管理的注意事项

推行军事化管理不可能一帆风顺,这就要求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由于军事化管理要求严、约束性和规范性较强,难免会有一些学生不适应形势,跟不上步子。这时,领导干部和老师们要在做好这些学生思想工作的同时,率先垂范,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用榜样的力量感召他们,引领他们。二是要坚定不移、坚持不懈。实行军事化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必须克服推行过程中出现的消极厌倦情绪,坚定不移、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要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强化,而不能淡化,更不能流于形式。三是切忌简单化、绝对化。军事化管理有其深刻的内涵,不能仅仅注重其形式,更应注重其内在要求,在制定方案、明确内容时,切忌简单化和绝对化,更不能搞形式主义、走过场;在推行过程中,要尽量把问题想得复杂一些,困难估计多一些,措施制定详细一些,真正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实践证明,军事化管理不仅在规范学生行为习惯方面收效显著,而且在教学管理、教师管理等各个方面都逐渐体现出管理的绩效。当然,任何东西都有它的两面性,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一些不同的声音,甚至批评、质疑都是正常的,但只要我们集思广益,扬长避短,科学合理地利用,就一定能发挥军事化管理的巨大作用。

参考文献:

[1] 姜炼剧.对当下中国高中“军事化管理教育模式”与“开放式教育模式”的比较[J].西江月,2012,(5).

[2] 许吉玲.中职学校实施准军事化管理的利弊分析及对策[J].当代职业教育,2011,(5).

[3] 陈菊珍,占高波,刘江.论素质教育与教学管理模式创新[J].领导科学论坛,2014,(2).

[4] 魏峰.学校军事化管理的批判与反思[J].教学与管理:中学版,2004,(12).

[5] 廖秀菊,段勇辉,林祝君,许永勤.浅谈准军事化管理模式下学生管理干部的素质要求[J].教育教学论坛,2013,(36).

学生军事训练管理若干规定 第5篇

为了加强团总支学生会干部管理,培养和选拔德才兼备的学生干部,促进团总支队伍的建设,提高学生会整体工作水平,使学生干部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团总支学生会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一、团总支学生会干部基本要求

1、学生干部要带头遵守校级校规,为其他学生作出表率。

2、学生干部要勤奋学习,刻苦努力,为其他学生作出学习上的表率。

3、学生干部要时刻注意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自尊自爱。

4、学生干部要时刻注意全面发展,不断提高自己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二、团总支学生干部工作要求:

1、学生干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时刻牢记宗旨,在工作实际中认真工作、积极工作真正服务广大学生的成长成才。

2、主席团成员和社团主席在各自的岗位上负有领导责任,必须时刻注意提高自己的组织、领导、策划水平,时刻注意团结其他学生干部,时刻注意从大局着眼规划和安排工作,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前提下,有重点开展工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日常工作中要时刻注意听取其他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3、团总支各部门以及各社团要结合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在每学期开始制定各自工作计划,工作计划一经批准实施,各部室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团结和带领部员积极主动地、富有成效地落实计划的各项内容。在日常工作中要时刻注意听取部门成员及其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4、各部门副主任、副部长及社团副主席,要积极配合主任、部长、主席开展工作。对在会议上已经确定的安排要积极落实完成。在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一方面要努力克服,另一方面主动和部门负责人协商解决。

5、以团总支举办的大型活动,各部室和社团成员要在主席团的具体安排下开展工作,各部门要团结协作,完成主席团分配的任务。

6、学生会干部要积极参加各种会议,不能迟到和早退,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要及时请假。主席团向团总支书记请假,其他成员要向主席或副书记请假。

7、学生会干部要主动维护团总支的声誉和形象,努力创建、维护团总支学生会团结、进取、和谐的工作局面。

8、在任学生干部一般不允许离职,主动要求辞职的学生干部,须递交辞职申请,经团总支批准后方可卸任离职。

三、团总支学生会干部考核、奖励与处分

1、考核奖励

团总支学生会干部每学期要考核一次,学期考核由自我鉴定和组织考察两部分等组成。考核结果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四种。团总支在每学期末在对学生干部的考核的基础上,对工作中成绩优

异、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授予个人“优秀学生干部”“先进个人”等称号。对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干部要批评教育,直至劝退。

2、批评处分

团总支学生会本着治病救人、惩前毖后的原则,对学生干部进行必要的处分。团总支学生会干部处分分为警告、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记过、撤职等。

对于开会无故未到,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者,一次给予警告处分;两次以上给予书面检查处分。

对于学习不刻苦、不努力,造成至少一门功课成绩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处分。

对于作风不正,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在组织开展活动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造成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擅离职守、拒不履行责任的,给予书面检查和通报批评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撤职处分。

对违反校级校规的学生干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团总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历史文化学院团总支

医疗缺陷管理若干规定 第6篇

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医疗缺陷。因此应加强医疗缺陷的管理,减少和避免并发症、医疗意外的发生,防范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确保医疗安全。为加强对医疗活动中医疗缺陷的管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医疗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医疗缺陷的概念和分类

(一)医疗缺陷主要是指医疗、护理、服务及管理过程中的不完善,而形成的质量不足或服务不满意。

(二)医疗缺陷的分类:根据判定角度不同可分为自查缺陷、投诉缺陷和鉴定缺陷。

1.自查缺陷是指医疗机构进行内部质量评价时认定的未引起医疗纠纷的缺陷。

2.投诉缺陷是指患方对医疗服务不满意而向医院投诉并反映情况,形成医疗纠纷,医院根据患方投诉核查确认的缺陷。

3.鉴定缺陷是指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鉴定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及构成要件认定的医疗缺陷,即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三)医疗缺陷的分度:自查缺陷、投诉缺陷根据缺陷程度的不同可分为轻度缺陷、中度缺陷、重度缺陷。鉴定缺陷分为一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四级医疗事故。在鉴定的情况下,内部质量评价所认定的中、重度自查缺陷和中、重度投诉缺陷如具备医疗事故构成要件,则可被鉴定部门认定为医疗事故。

1.轻度缺陷:指对病人的病情未造成影响或有影响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缺陷。

2.中度缺陷:指给病人造成组织器官的可愈性损伤,增加病人痛苦、延长疗程或违反操作规程,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缺陷。

3.重度缺陷:指严重影响疗程或造成的损伤长期不愈,甚至造成残疾、死亡等不良后果的缺陷。

4.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5.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6.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7.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二、医疗缺陷的预防及报告

各科室应加强对医务人员进行依法执业的教育与培训;在医疗活动中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管理,努力提高医疗服务技术水平,制定防范、处理医疗缺陷的规定与预案,加强内部质量评价,不断改进服务质量;对重度医疗缺陷、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医疗事故应严格贯彻执行《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逐级进行报告。

三、医疗缺陷的发现及判定:

(一)内部质量评价(自查)。由指定的质量监控部门或专(兼)职质量检查员、上级医生,进行以病例为单元的包括病历书写质量、诊断质量、治疗质量、手术质量、抢救质量、护理质量、医院感染等方面的综合质量评价(总分100分),对医疗活动中存在的医疗缺陷进行判定甄别,区分轻、中、重度,每出现1次轻度缺陷扣1分、每出现1次中度缺陷扣5分、每出现1次重度缺陷扣20分,病例得分≥90分为甲级病例、≥80分<90分为乙级病例、<80分为丙级病例。及时反馈、通报检查结果,有关科室负责人及缺陷病例的责任人应立即组织力量,积极采取得力措施,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进行质量改进。对于重度缺陷及丙级病例进行登记、上报,并予以分别处理。

(二)内部认定(投诉后确认)。医院成立院级医疗争议处臵小组,对引起医疗争议需做书面答复和协商处理的投诉缺陷、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争议事件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文件规定的程序、标准进行判定及申请鉴定工作,以便对患方进行答复或作为医疗事故争议协商处理的依据。对内部质量评价时有争议的中、重度自查缺陷,应由院级医疗医疗争议处臵小组根据《医疗缺陷判定标准》进行认定,作为处理的依据。

(三)社会鉴定。由于医疗事故争议需要由资阳市、四川省医学会鉴定的医疗缺陷,由规定的鉴定部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文件规定的标准、程序及构成要件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缺陷作为协商处理、行政调解、法律裁定等处理途径的依据,并作为医院内部经济处罚、行政及纪律处分的依据;未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的争议事件由医院内部质量评价部门或组织进行缺陷的判定,判定结果作为内部处理的依据。

四、医疗缺陷的处理

(一)区分缺陷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对待医疗缺陷要区分自查缺陷、投诉缺陷和鉴定缺陷。医院自身内部质量评价检查发现的自查缺陷,其目的是内部监测、改进质量。自查缺陷未引起医疗纠纷,对医院的影响和后果与引起医疗纠纷的投诉缺陷及鉴定缺陷(医疗事故)对医院带来的后果和影响是不同的。引起医疗纠纷的投诉缺陷及鉴定缺陷(医疗事故)的认定或鉴定目的是为了处理纠纷争议,具有外在性的社会影响。因此,未引起医疗纠纷的自查缺陷按照内部质量管理和质量改进处理程序、规定进行处理;引起医疗纠纷的投诉缺陷按医疗投诉处理程序、规定进行处理。如果是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程序、规定进行处理。

(二)医疗事故责任人的确认。

1.直接责任人员:指责任人的行为与缺陷或病员的不良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对缺陷或不良后果起决定作用的人员。

2.间接责任人员:指责任人的行为与缺陷或病员的不良后果之间有间接联系,是造成缺陷或不良后果的条件而不是起决定作用的人员。

3.在由复杂原因造成的缺陷或后果中,要分清主要责任人员和次要责任人员,分别根据他们在造成缺陷或不良后果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其所负责任的大小。

4.要区分具体实施人员的直接责任与指导人员的直接责任。如果是具体实施人员受命于指导人员实施的行为,或在实施中实施人员提出过纠正意见,未被指导人员采纳而造成缺陷或不良后果的,由指导人员负主要责任。如果实施人员未向指导人员如实反映病人情况或拒绝执行指导人员的正确意见而造成缺陷或不良后果的,实施人员应负主要责任。

如果是具体实施人员提出了违反有关法规(含规章制度)的主张、做法,由于指导人员轻信并同意实施或具体实施人员明知受命于指导人员所实施的行为违反有关规章制度,但不向指导者反映,仍继续实施而造成缺陷或不良后果的,具体实施人员和指导者都要负直接责任。

5.要分清责任范围和直接责任的关系

如果缺陷责任不属于责任人员法定职责或特定义务范围,责任人对其不良后果不负 直接责任。如果分工及职责不清,又无具体制度规定,则以其实际工作范围和公认 的责任作为认定责任的依据。如无特殊需要,责任人员无故擅自超越职责范围进行诊疗,造成事故的,也应追究责任。

(三)医疗缺陷的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

1.对内部质量评价认定的自查缺陷和投诉缺陷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缺陷的等级、情节、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点名批评、通报批评、警告等行政处分。

分别为: 自查缺陷 投诉缺陷 轻度质量缺陷: — 点名批评

中度质量缺陷: 点名批评 通报批评

重度质量缺陷: 通报批评 警告处分

2.对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根据事故的等级、情节、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按照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由医院申报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责令暂停责任人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或吊销执业证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第 335条关于医疗事故罪则的规定,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开除公职的处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1年、撤职等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分别为:

一级医疗事故:降级1年、撤职处分;

二级医疗事故:记大过处分;

三级医疗事故:记过处分;

四级医疗事故:警告处分。

(四)医疗缺陷的经济处罚。

对医疗缺陷的责任人、科室、科主任应根据责任程度及造成的不良后果,给予扣发当月、季度奖金或院内津贴、一次性罚款等经济处罚。分别为:

扣发奖金 一次性罚款(元)

个人 科室 科主任 个人 科室 科主任

轻度自查缺陷: — — — 50 — —

中度自查缺陷: 当月 — — 100 — —

重度自查缺陷: 当季 — — 300 — 50 轻度投诉缺陷: 当月 — — 300 100 50 中度投诉缺陷: 当季 — 当月 500 300 100 重度投诉缺陷: 当季 当月 当月 800 500 200 一级医疗事故: 半年 当月 当季 2000 1500 800 二级医疗事故: 当季 — 当月 1500 1000 600 三级医疗事故: 当月 — 当月 1000 800 400 四级医疗事故: 当月 — 当月 800 500 200

(五)医疗缺陷经济责任的分担。

1.引起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争议,且需要协商解决的医疗缺陷,因发生医疗费用的减、免或赔偿行为,应根据医院实际损失由保险公司、个人、科室及医院分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属于医疗责任保险范围内的赔偿由保险公司按合同(协议)支付赔偿款项,对于减、免的费用及保险协议不予支付或不足部分由个人、科室、医院按相应比例分摊,并同时处以上述的经济处罚。经济责任分担比例如下:

缺陷程度 个人承担部分 科室承担部分 医院承担部分

轻度质量缺陷: 10% 10% 80% 中度质量缺陷: 20% 20% 60% 重度质量缺陷: 25% 25% 50% 2.由医疗事故鉴定认定的医疗事故,医院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项目及标准,根据事故等级、责任程度等进行相应的赔偿,医院应承担民事责任。医疗责任保险范围内的赔偿由保险公司按合同(协议)支付赔偿款项,对于减、免的费用及保险协议不予支付或不足部分由个人、科室、医院按相应比例分摊,并同时处以上述的经济处罚。具体比例如下:

事故等级 个人承担部分 科室承担部分 医院承担部分

一级医疗事故: 25% 25% 50% 二级医疗事故: 20% 20% 60% 三级医疗事故: 15% 15% 70% 四级医疗事故: 10% 10% 80% 3

(六)经济责任个人分担部分,每例次个人承担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其余部分由医院承担。如果赔偿数额巨大,个人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先支付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先由医院垫付,再逐年还清。奖金的扣发,如遇当月或当季没有奖金可改扣院内津贴。科室承担的一次性罚款和分担的经济责任,由科室奖金中支付,如科室无现金支付,应列入科室医疗支出项目在医院进行经济核算时据实从科室收入中扣除,不得变相报费用患者的医疗费支付。

(七)对于丙级病例的直接责任人、重度质量缺陷的责任人及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影响其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有效晋升评聘1次。

(八)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为进修见习生,除按上述规定予以处罚外,还要终止其进修见习学习,并对其带教老师通报并予以相应处理。

(九)为确保监督到位,医院要建立有关的医疗事故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院主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要根据有关情节追究责任。

(十)对医疗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由医院院务会讨论通过,形成书面材料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第7篇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医药行业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及所属各专业公司和医药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切实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实施《医药生产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药品生产管理规范》、《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中药工业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办法》,以适应医药行业现代化的要求。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及其所属各专业公司和医药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按本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质量管理、监督、检验机构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必须设质量管理处,所属各专业公司必须设质量管理科。

第五条 各医药生产企业必须设质量监督科(股)(简称“质监科(股)”),直接受厂长领导。制药企业设中心化验室,受质监科领导。

第六条 各医药经营企业的一、二级站必须设质量管理科,下设化验室。各县医药公司(包括三级批发站)必须设质量管理股(组)或专职质量管理员。直接受经理领导。

第七条 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其专职质量管理、监督、检验人员总数不少于职工总数的4%,质管(或质监)部门的负责人,应是敢于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有工作能力的大专毕业生,并具三年以上医药生产、经营管理经验或中专毕业和相当学历,具有五年以上医药生产、经营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其任免和调动应征得上一级医药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 凡无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手段的经营企业,不得直接由药厂进货。

中药经营企业必须有从事中药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负责中药材质量鉴别、验收工作。

第三章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开办与品种管理

第九条 新建药品生产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审查同意方可筹建,建成后按《药品管理法》的要求组织审查验收,合格者发给《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企业凭此《合格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第十条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由所在地的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筹建,建成后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合格者,发给《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经营企业凭此《合格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新投产已有国家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的药品,在投产前必须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检查符合要求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方可向行政部门办理批准文号的手续。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统一规定,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签发。

第四章 标准化及计量

第十三条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标准组织医药产品的生产、检验、收购和销售。

中药材已有部颁《药材商品规格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检验收购,其他品种,各地区应制订地方标准,按地方标准检验收购。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药品质量在有效期、负责期内符合法定标准,药品生产企业均须制订、实施高于法定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

第十五条 医药生产企业必须制订原辅材料、中间体、半成品有工艺用水的质量标准。

经营企业要建立定期(季、年)仓库清查制度。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应按《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进行,并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统一管理。医疗器械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分别由国家标准局和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执行。

第十七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制订药品、医疗器械包装材料、制药机械、储存运输的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分别由国家标准局和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执行。

第十八条 药品生产工艺路线的重大改变,要按规定进行鉴定和审批,并应根据改变的情况修订或补充质量标准或检验方法,其产品质量不得低于原生产工艺路线的标准水平。

第十九条 按照《计量法》的要求,各医药生产企业必须按需要设置计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计量管理人员,建立计量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计量仪器、设备,并定期进行校验和维修。

第二十条 医药生产企业按《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试行)》的规定应取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获国优产品、国家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奖企业,必须取得《二级计量合格证书》。

第五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制订和严格执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以确保医药产品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 产品质量档案制。医药产品都应建立产品质量档案。内容包括:规定使用原辅材料、包装物料、零部件等的质量标准,工艺技术路线(处方),质量标准的变革,检验方法的改进,质量指标完成情况,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差距,留样观察数据,返工退货情况,重大质量事故及用户反映意见等。

经营企业商品质量档案内容包括:所购(调)入商品的质量标准、购进商品检验记录、质量变动情况、有质量问题商品处理情况、用户查询意见等。

第二十三条 质量分析制。医药生产企业必须坚持厂级、车间、班组的定期三级质量分析会议制。分别由厂长、车间主任、班组长主持,分析质量情况,研究制订、改进和提高质量的措施。

医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定期质量分析制,由经理主持,分析质量情况,提出改进和加强质量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留样观察制。药品生产企业要认真开展留样观察工作,专人负责,定期复检、观察,做好记录,建立留样档案。通过留样观察对产品质量稳定性进行考察。

第二十五条 商品保管养护制。医药经营企业对商品应按规定条件进行储存,观察其质量变化情况,作好记录。要贯彻“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规定。要严把“入库验收关、在库养护关、出库验发关”。

第二十六条 质量统计报告制。医药生产企业要认真按国家统计局制订的统计报表的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专业公司报送,同时报当地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各有关专业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报国家医药管理局质量标准司。内容应有文字说明和原因分析。每期报表要保持内容的连续性,质量统计的依据应按统一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第二十七条 质量事故报告制。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发生质量事故时,应认真从速处理,并及时逐级上报主管部门。质量事故分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两类。重大质量事故范围:

(1)因发生质量问题造成成品整批报废者;

(2)医药产品在负责期或保修期内由于质量问题造成整批退货者;

(3)在库医药产品,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整批虫蛀、霉烂变质、污染破损等不能再供药用者;

(4)产品发生混药,严重异物混入或其他质量低劣,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者;

(5)因质量问题每批(次)造成以下经济损失者(工时不计),化学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中药生产企业和医药经营企业3000元以上(含3000元);

(6)出口医药产品,因质量问题退货、索赔或造成事故影响较坏者。

凡属上述之一者,均作重大质量事故。

发生因质量问题造成人身死亡或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的重大质量事故,企业应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医药管理局(总公司)、专业公司的同时上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及有关专业公司。其余重大质量事故也应三天内由企业向局及专业公司汇报,查清原因后,再作书面汇报,一般不超过15天。一般事故随质量月报上报。

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不报者,要追查企业质监部门及厂长(经理)责任。并作隐瞒质量事故论,视其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用户访问制。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应树立“一切为了用户”的服务思想,做好销售后技术服务工作,定期进行用户访问调查了解医药产品出厂后的质量反映、存在问题和研究改进措施,医疗器械要实行“三包”。对人民来信反映的医药商品质量问题,应认真核实,及时妥善处理。

第六章 质量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质量管理处的职责:

(1)负责贯彻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计量方面的法规、规定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及组织实施。

(2)负责督促、检查本地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质管、质检机构的建立和完善,组织对质管、质检人员的培训,以不断提高其技术业务素质;

(3)组织开展标准化、计量、创优评比和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工作;

(4)监督检查《药品生产管理规范》,《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中药工业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

(5)负责组织发放《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作,负责对企业申请《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工作;

(6)负责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

(7)负责有关质量方面的人民来信、来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不合格产品;

(8)组织开展医药产品质量检查和交流质量管理工作经验。负责对医药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质量统计报表的上报;

(9)指导监测站、企业质管、质监部门的工作。组织质量监测工作;

(10)参与对有关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论证和审定,新产品的鉴定,医药产品布局、定点和审批的工作;

(11)负责组织召开医药行业质量管理工作会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所属各专业公司质量管理科的职责可参照上述条款制定。

第三十条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厂长、经理要把质量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产品质量负全面责任。要经常听取质量部门和广大职工及用户对产品质量的意见,主持召开企业质量会议,了解和研究质量问题,处理重大质量事故,以及决定奖励质量先进集体和个人。厂长、经理对不合格产品无权批准出厂或销售。

第三十一条 质量管理、质监科(股)的负责人对产品质量负主要责任。具体研究制定质量创优升级规划。协助技术部门研究制订质量措施,原材料、辅料、重要中间体等的质量标准。监督企业各部门和全体职工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负责质量管理、检验的日常工作,指导车间化验室工作。严格把好产品出厂、销售质量关,会同搞好质量、质检人员培训,接受上级质量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并有权越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反映质量情况。

第三十二条 医药生产、经营部门都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质量自查,主要查思想、查管理、查产品质量、查生产经营条件、查服务态度。经常掌握并研究质量状况,对查出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严肃处理。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切实做到:

(1)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

(2)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

(3)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经批准的出口产品除外);

(4)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5)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

(6)不准经销过期失效产品;

(7)药物制剂必须按工艺规程及处方生产,不得低限投料生产;

(8)没有经过鉴定、没有完整技术资料的医疗器械产品不准生产。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其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极坏影响的,要追究其领导人的责任,直至法律制裁。

第七章 质量监测站

第三十三条 为了保证医药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根据国家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要求,决定建立国家级医疗器械质量监测中心,负责对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抽查、检测工作。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包括维修和使用)单位,必须接受医疗器械质量监测中心对其产品(维修品)的检测、评价、认证和仲裁。

国家医药管理局设立药品质量监测中心,负责对本行业药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测、评比、仲裁。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根据需要和可能,亦可设立地方医药产品质量监测站。

第八章 质量考核

第三十五条 医药产品都要进行质量考核。考核指标,每年制订一次,企业管的产品由企业制订,经主管厂长审批下达。省、直辖市、自治区主管的产品由企业制订,报请主管领导部门批准下达。质量考核指标在经济责任制中要实行“质量否决权”。

第三十六条 质量考核指标的内容,为“优质产品产值率”、“质量稳定提高率”、“优级品率”和“一次合格率”。

第九章 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为加强医药产品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使用安全有效,对医药产品中的重要产品,核发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凡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医药产品,不论其生产企业隶属关系和经济性质,都要向医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审核发证。

第三十九条 凡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医药产品,任何医药生产企业必须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否则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各级经济管理部门,不得安排计划,不得供应原材料、动力和提供生产资金,经营部门不得经销。

第四十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要有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第十章 教育培训

第四十一条 各级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和专业公司都要负责制订质量管理培训计划、举办各种类型质量管理、质量检测学习班,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检测人员的素质。

第四十二条 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应制订并组织实施对全体职工进行质量管理教育计划,进行

有关提高产品质量方面的技术业务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档案,作为提职晋级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三条 医药企业的检验人员,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负责组织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十一章 奖惩

第四十四条 对质量考核良好,主要产品质量指标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二年以上或连续多年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应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对完不成质量指标或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要给予批评,通报批评,经济制裁,直至追究企业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由于企业管理混乱、产品质量长期下降,用户反映大,应限期改进,必要时令其停产整顿,直至撤销《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合格证》。

第四十六条 对一贯重视质量,为提高产品质量或防止质量事故作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根据贡献大小,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并作为评选先进人物和晋级的依据之一。反之,应根据情节轻重,经济损失大小,给予批评、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要保证质量监督部门行使职权,对拒不采纳质管、质检部门关于保证医药产品质量的正确意见,造成质量事故,或对坚持原则的质管、质检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都应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气象部门退休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退休干部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对于保障气象队伍稳定、保证干部退休制度顺利执行、推进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的新老交替和本部门的双文明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第三条 对退休干部实行以所在原工作单位(以下简称原单位)管理为主的原则。在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应该充分发挥原单位和老干部工作机构两个积极性。

第四条 干部退休后,一般由原单位就地安置。

第二章 政治上关心退休干部

第五条 原单位可以根据情况,组织退休干部听有关报告;参加有关政治活动和阅读有关文件;组织退休干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国内外形势和党的任务,做到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六条 原单位领导应当与退休干部建立联系制度,适时召开本单位退休干部座谈会或者代表会,通报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原单位退休党员干部较多的,可以建立退休干部党支部,并结合自身的特点开展党的活动;退休党员干部较少的,不建立退休干部党支部,其退休党员干部可以参加原单位党组织活动。退休干部可以参加优秀党员、先进模范人物的评选活动。

第八条 重大节日期间,原单位领导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慰问、探望退休老同志。

第九条 原单位可以根据条件,安排好退休干部的活动场所;适当就近组织有益于退休干部身心健康的参观学习活动。

第三章 生活上关心退休干部

第十条 退休干部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费、生活补贴。洗理费、书报费、交通补助费和其它福利等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单位资金来源的实际情况予以考虑。退休干部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享受补助。

第十一条 退休干部医疗费用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给予报销。对确需转地就医的,按照规定办理转诊手续。退休干部因病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经医院证明,组织批准,可以发给适当数额的护理补助费。退休干部的体检,随在职干部一起进行。

第十二条 退休干部的住房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的有关条款,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三条 退休干部逝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均与同级在职干部去世一样对待。

第四章 退休干部的安置

第十四条 干部退休后应当坚持就地安置为主的原则。对在边远艰苦台站工作的干部,退休时一般可以在原工作所在省、自治区内交通条件较好的城镇安置,条件允许的也可以在其省会、自治区首府安置。

退休干部要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的,应当从严掌握。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需回内地安置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在边远艰苦台站工作的退休干部。

第十五条 退休干部易地安置的建房及其它各项费用,由原单位负责。原单位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统一考虑。

第十六条 退休干部要求到北京、天津、上海市安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由其子女、亲属商有关部门,按照投靠子女、亲属办理。

第十七条 退休干部易地安置中的各项具体事宜,由退休干部的原单位与接收地区的有关部门协商办理。

第五章 继续发挥退休干部的作用

第十八条 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注意发挥他们的政治优势和业务专长,可以兴办经济实体和从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允许的其它经济活动;提倡关心下一代和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活动,并提倡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

x第十九条 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应该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原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从实际出发,积极创造条件,发挥退休干部的作用。对发挥作用成绩显著者,应当给予表彰和鼓励。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退休干部的公用活动经费,原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气象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干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的标准执行,也可以参照当地规定的标准执行。原单位有条件的,可以根据财力情况适当增加。

第二十一条 退休干部的有关经费在原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和监督下,由主管退休干部工作的部门掌握使用。公用活动经费主要用于集体活动、公用项目的开支,不得挪用或者发给个人,节余部分可以跨年度使用。

第七章 加强退休干部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领导应当重视退休干部工作,切实加强对退休干部工作的领导,并将其列入各级领导的议事日程;了解和掌握退休干部工作情况,在可能的条件下多为退休同志排忧解难。

第二十三条 加强气象部门老干部工作的信息交流,重视退休干部工作经验总结与推广,宣传老有所为的先进典型事迹,以推动退休干部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干部工作的通知》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干部退休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机构,选调党性强、有奉献精神、有办事能力的同志充实老干部工作队伍。

第二十五条 退休干部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它涉及多部门、多层次、多渠道,不仅原单位和老干部工作机构应当密切配合,而且需要人事、计财、行政后勤等部门的积极支持,共同把退休干部工作做好。

学生军事训练管理若干规定 第8篇

当今中学篮球课程教学与业余训练在各方面存在不足, 篮球是中学生非常喜爱的一项体育运动, 篮球对于提高中学生的运动能力、促进身心健康发展具有极大的作用。分析当今中学篮球教学与训练的各方面内容, 找出其不足之处并加以改进, 对于提高中学篮球教学与训练水平和中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2 对当今我国中学篮球教学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2.1 在教学内容中增加理论知识, 提高学生的兴趣

从现有的教学内容设计上看, 目前中学篮球的教学内容比较简单, 基本没有理论内容, 即使这样, 在现实的中学篮球教学中, 有的教师也很难将以上内容全部教授, 很难实现篮球的教学目标。教师应该在保证现有教学内容的前提下, 不断创新设计, 使教学内容逐步丰富, 只有这样, 才能保证教学目标的实现。在讲解中要注意技巧, 如篮球运动的由来要介绍如何发明、发源地、历史沿革等, 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讲解行为规范和礼仪, 目的是让学生认识并养成比赛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让学生明白对手即是朋友, 不做有意伤害对手的事, 要讲究风度, 遵守体育道德等等。

2.2 教学方法需要不断推陈出新

目前中学篮球的教学方法, 大多实行“讲解-示范-练习”的传统教学模式, 极少有教师能够突破传统模式, 创新教学方法, 有的教师甚至采取放羊式的教学, 效果很差。

教学方法是实现教学目标的重要手段, 教学方法并没有统一不变的模式, 教师在实践中可以不断探索适合学生的教学方法。如投篮练习方法可借鉴美国中学篮球的教学方法, 实行马蹄形投篮淘汰赛、抢21分投篮赛、投篮计分赛、高尔夫式投篮赛、梯次排名赛等;在练习过程中要注重强化练习方法, 反复练习法, 特定条件练习法等;在对学生评价时, 强调及时反馈, 强调自我比较, 让教师和学生及时了解教学的情况, 语言要生动风趣, 纠正错误时多用正面鼓励的语气, 切不可横加指责。[1]

2.3 多尝试现代化的教学手段

可以利用现代视听手段, 组织学生观看比赛, 通过PPT等多媒体手段向学生展示最高水平的篮球理念和学习方法, 并进行讨论分析, 讨论内容可包括个人技能、职业精神、学习目标等;加强理论课程的学习, 可使用课堂讨论法, 讨论内容可包括篮球运动的价值、篮球运动的精神、篮球运动的发展等等;可以在游戏中学习, 使教学变得生趣盎然, 既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又能使教学效果得到保证, 保证教学目标的实现。

3 对当今我国中学篮球训练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为了提高中学生篮球训练水平与效果, 更好的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针对中学生对篮球学习的兴趣与学校的实际条件, 在教学与训练实践总结的经验, 对中学生篮球训练提出以下几点问题, 并给出建议:

3.1 中学生篮球训练要手段新颖, 形式多样,

多以游戏与竞赛的形式进行训练, 这样符合学生的心理特点, 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 从而提高训练的效果。

心理学认为, 人的心理规律是:人们越是集中并指向某一事物, 那一事物被反映的越清楚、越深入。反之其余事物则越模糊、越不深入。由于中学生的意志力控制相对薄弱, 有意注意的时间相对较短, 这就要求我们在训练中能够利用各种手段, 通过改变手段、变换形式等, 不断克服这些不利的因素, 延长学生的有意注意时间, 有利于学生的动作技能的学习, 而提高训练的效果。例如:在传接球训练中, 通过不断的变化传球的线路、学生的跑动路线、传接球的人数、球的数目、学生的队形变换等, 再配以各种游戏, 给学生以不断的新异刺激, 吸引学生的注意力, 利用各种竞赛, 利用学生的争胜心理, 激发学生练习的兴趣, 从而提高训练的强度与效果。[2]

3.2 在中学生篮球训练时, 教师要做到一少三

多。教师要少讲解, 多示范, 多纠错, 学生要多练习。要抓住问题的关键所在, 正确地应用教学术语。

体育教学的过程是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的一个学练过程。教师的教离不开讲解与示范, 教师讲解时要抓住动作的技术关键, 简明扼要, 示范要准确到位, 使学生能够形成正确的动作表象。因为中学生对体育动作的学习开始时主要是依靠模仿, 经过不断的反复练习, 逐渐过渡到掌握动作, 在此过程中, 学生总会出现错误的或者是多余的动作, 这就要求教师及时的进行指导与纠正, 多做示范, 动作纠正时, 要先从主要的错误动作入手, 慢慢地到动作的细节, 要做到不厌其烦, 耐心指导, 一丝不苟, 使学生形成正确的技术动作。

3.3 篮球训练的技术动作要规范化、标准化。

有外国教练评论说, 中国的球队战术都是一样的, 而技术却各不相同, 这和外国的球队正好相反。言外之意, 中国的球队在技术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在技术规范方面, 我国是一个薄弱环节, 我国能够提供业余篮球的中学数目远远不能够满足孩子们的需求, 学校的训练方式又不太正规, 学生是打的多练的少, 很少有教练员能够将规范的技术动作认真细致的授予学生。还有一部分只能自己看自己玩, 在这种情况下, 他们的动作必定是五花八门, 无奇不有。

要想解决这个问题, 我认为应该从小抓起, 最起码从中学生的训练抓起, 在训练中严格要求, 一丝不苟, 逐渐养成良好的习惯, 打好坚实的基础。这就要求我们在训练中对技术动作的要求要规范, 在技术动作的应用上面要规范, 使学生形成正确的技术动作, 合理的应用技术动作。也给我们每个担任训练工作的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自己的技术动作要规范, 要不断加强自身水平的提高, 才能更加胜任学校的训练工作。[3]

3.4 中学生篮球训练, 特别是初中一年级的学

生, 可以适当的降低篮筐的高度, 更容易增强学生的自信心与学习兴趣, 也有利于技术动作的学习。

喜欢篮球运动的中学生, 都能够说出一大串中外篮坛的风云人物, 有很多都是他们的偶像, 他们也希望有一天能像偶像们那样在篮球场叱咤风云, 也能像偶像们在篮筐的上面大力灌篮等, 但是现有的栏架高度对一部分年龄较小或身材偏小的学生来说, 真的是望筐兴叹, 不要说扣篮。对那些上肢力量不足, 身材不高的学生来说, 这样也不利于对投篮动作的学习, 投篮的动作容易变形, 久而久之, 会慢慢的丧失对篮球的兴趣与信心。如果篮筐的高度适当的降低一些, 学生投篮的动作比较容易, 也容易形成正确的技术动作, 训练时甚至有的同学可以体验一下扣篮的感觉, 提高他们投篮的命中率, 对于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与信心, 是有很大的帮助的, 也能更好的执行训练计划, 提高教学的效果, 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5 中学生篮球训练中更要加强速度和灵敏素质的训练

篮球运动是一项对运动员综合身体素质要求很高的运动项目, 在比赛中要求队员头脑灵活, 视野开阔, 动作灵敏, 速度快, 弹跳高等。生理学研究表明, 在中学生身体生长发育阶段, 是速度和灵敏素质发展的敏感期, 此阶段是发展这两项素质的最佳时机, 一定要加强训练。但是, 由于中学生的大脑还没有完全发育成熟, 身体各个功能还没有发育完善, 所以, 训练时运动量要适当, 时间不宜太长, 同时随时观察学生的外部表现特征, 避免过度疲劳。

参考文献

[1]任粤东.对现代中学篮球课程教学的几点认识[J].才智, 2010, 3:74

[2]运动生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199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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