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官自查范文

2024-07-23

裸官自查范文(精选3篇)

裸官自查 第1篇

行政案例分析报告

——“裸官”问题的思考

案例简要:

“我勤奋为党工作几十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我已经远走高飞,你们就不要再费劲找我了。”2006年,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局长周金伙得知福建省纪检部门要找其谈话,在一张纸上写了这段话之后,取道第三地飞往北美,与早已持有美国“绿卡”的妻女相聚.2010年3月25日晚,中国移动四川公司数据部原总经理李向东突然飞离成都。事发当日下午,进驻四川移动的国家审计署工作小组曾经约李向东谈话。早在2004年,李向东的妻子姚红突然从四川电信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位置上离职,移居加拿大„„近年来,媒体报道的此类公职人员的名单有一长串:原国家电力公司总经理高严、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局长蒋基芳、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温州市鹿城区原区委书记杨湘洪„„这些将配偶子女和资产都移民或转移到国(境)外的公职人员被公众称为“裸官”,少数“裸官”在担任公职期间贪污腐败,案发后逃亡国(境)外,他们中的大多数事前已经将配偶和子女移民海外、资产转移出境,即便本人受到惩处,其配偶和子女仍然能够享受其非法所得.今年来,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外的公职人员的管理不断加强,但是,监管方式多时内部式,“裸官”治理已经成为反腐败的软肋。

案例分析:

一、如何看待“裸官”现象:

1、侧面反映出中国官员制度的缺陷。大量的裸官现象出现,其说明了我国官员在其任职期间对家人的安排及退休后的去处是更倾向于去国外,而不是留在中国。这反映了,我国对官员的任职缺少一种制度的保护,对官员的家属也缺少一种政策的扶持。“裸官”现象将这些缺陷暴露出来,使得我们深思。

2、突出了我国官员的素质不高。任职期间将家属送往国外定居,而不是让他们更好地报效祖国;退休离任后不是留在祖国发挥最后的余热,而是远走国外。而且,有些官员在任职最后大贪一笔然后远走海外,这让我们感到寒心。

二、“裸官”现象出现的原因:

1、权力缺乏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我国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并不像西方国家实行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分立的制度,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可以使行政权、司法权、立法权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我国是实行行政权、司法权要从属于立法权的政治体制,行政权和司法权都由立法机关产生,形成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没有相互制衡和监督。

2、对裸官的惩罚力度不够。虽然我国政府已经注意到了对腐败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够,并且已经加大力度对相关方面的制度投入,但目前我国的状况还不容乐观。首先,面对贪官的腐败行为,上级领导也只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贪官们有了“放手大干的条件”,且就算被发现,贪官就利用自己的“人脉资源”,通过暗渠道,收买领导,使贪官能减轻处罚甚至出现不处罚的情况。其次就是对裸官的追逃比较困难。很多国家并不支持中国在本国追捕逃犯,也没有相关的引渡条约,这为中国政府追捕外逃贪官形成了政治困难。就算外国赋予中国相关的权力可以在他们国家追捕逃犯,由于外逃贪官数量巨大,追逃资金也是巨额的,这就形成了资金困难。

3、官员个人思想高度不够。很多官员面对手中的公权力所能支配的巨额资源和自己的工资相差太远,会产生不平衡心态,于是利用手中的公权力进行资源的私有,于是大量的贪污,频繁的受贿,并且难以自己,当他手中拥有大量资金时,就想着外逃,以避免中国政府的制裁。还有一部分官员就是难过“人情关”。朋友有事相求,事情又是在自己权力范围之内,不帮忙面子上又挂不住,于是受贿了。于是他发现受贿很简单,也不会被发现,于是破罐子破摔,或朋友亲戚上门相求,或亲自讯问别人,凡此种种,只为追求金钱,一有风吹草动,身怀巨款飞奔国外。这就是官员个人自控能力和思想高度不够产生的受贿。

三、“裸官”现象存在的风险及应对的措施:

1、严格选官制度。一些官员慢慢地变成裸官,然后变成贪官,最后变成出逃国外,这些情况的发生归根结底就是人选错了。一棵树树苗的时候就是歪的,长大了也是歪的。一部分官员选拔的时候就是走后门上任的,靠的就是关系才能拥有那个位置,他从一开始就抱着走关系升职的态度,这样的官员怎么可能成为清官?所以我国必须严格选官制度,注重官员的“德”,严格考量官员的素质,然后才注重官员的才。对官员的任选要严格考察官员的朋友圈,亲戚圈,海外关系,家庭情况,如果有令人怀疑的地方,就应该不予任用。

2、加强对官员的廉政教育。有些官员虽然一开始思想和行为上有问题,但是也是可以被外界所感化和约束的。就像一颗树苗是歪的,但如果人为的加以外力,给它摆正,这颗树苗长大了也是可以变直的。官员也是这个道理,如果平时就对官员进行廉政教育,且长期抓贪官,严格抓贪官,反复抓贪官,且树立裸官廉政的典型,且作为榜样,进而激励裸官。

3、将裸官的情况公开。通过公开裸官的情况,让人民群众监督裸官。人民的力量是无穷的,有人民的监督会胜过政府制度的监督。况且还有相关部门的严厉监督,裸官外逃的风险会随之增加,这样可以减少裸官外逃。

裸官自查 第2篇

近年来, “裸官”这个特殊的群体在其贪腐、外逃发案率逐步上升的趋势下愈来愈受重视, 不少地方对“裸官”出台了限制任职、升迁等规定, 然而, 却并没有压制住这股不惜代价“裸”到底的“黑色”风暴。

“裸官当政危害大, 治理又出新办法。要么退休停仕途, 要么亲属回国家。岂容贪腐留后路, 莫让权资乱中华。釜底抽薪行法治, 老虎苍蝇一起打。”当前, “裸官”现象愈益凸现, 其造成的影响愈来愈明显, 仅靠一些地方试探性的约束机制, 明显不能有效遏制官员“脱”掉“包袱”继续“裸”下去的洪流。还必须要出实招, 才能出成效。

一是要让官员不想“裸”。社会风气败坏、官员道德沦丧、个人利益至上都是“裸官”现象的诱因。减少或遏制这些诱因, 可以从源头上制止“裸官”现象的发生, 打消官员“裸”的念头。一是要重视提升党员干部自我修养, 要坚持以身作则敢于自查自纠, 重点解决思想不纯、为政不廉、形象不佳的问题;二是要提高党员干部作风修养, 带头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三是要加强党员干部纪律修养, 严格按照党的章程行事, 严格遵守党的纪律, 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四是要强化党员干部道德修养, 坚决反对“个人主义”、“金钱至上”等腐朽道德观, 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是要让官员不敢“裸”。加大对“裸官”的惩戒力度, 制定国家层面的约束机制, 配以高级别的法律法规做后盾, 从严从重惩治, 把“裸官”渴求规避的投入增加到其梦寐以求的收益所不能弥补的地步, 让想“裸”者不敢“裸”, “裸”不起。当前, 对于“裸官”的治理, 有人提议不宜“一刀切”, 这可以理解。但从其对国家发展的影响, 对整个公务员队伍的群众信任度的破坏来看笔者认为, 彻底对“裸官”说不, 还是合情合理的。

裸官自查 第3篇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裸官”为何人人喊打

所谓“裸官”,是指那些将妻儿和财产转移至国(境)外,自己留在国内的官员。

2011年,监察部部长马馼曾透露,我国将首度登记管理“裸官”,此后每逢“两会”,都会有记者追问这个问题。

“对有多少‘裸官’这一数字敏感,佐证了公众对‘裸官’现象的焦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分析,“虽然‘裸官’只是腐败现象中的一种,但已值得作为重点反腐对象对待”。

“裸官”为何人人喊打?有网民以调侃笔法,总结出“裸官”的几大危害:“‘裸官’意味着资产转移,贪腐的查处难度显著增加;‘裸官’意味着对国家前途充满恐惧,公共价值容易失落;‘裸官’家属随时可能成为外国‘人质’,极易泄露国家机密;‘裸官’意味着一部分国家权力,掌握在外国人家属手中。”

“虽然‘裸官’并不等于贪官,但其妻儿和财产已移至国(境)外,‘裸官’在对待诱惑时,就会少几分顾虑。往往就是那几分顾虑,挽救了一个又一个已经站在悬崖边缘的‘衣着完整’的官。”网民慨叹。

在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竹立家看来,“裸官”一个可见的危害在于:由于“身在曹营心在汉”,“裸官”在决策过程中,不是以国家利益为重,而是以个人利益为重。“瞎决策,乱决策,浪费了大量公共资源,公共建设的效率也会大幅下降。”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随着反腐力度不断加大,有些深藏的贪官慢慢浮出水面,然后受到惩治。‘裸官’的出现,实际上是贪官风险意识加大的表现。”中央党校教授、著名反腐专家林喆表示。加强对“裸官”的监管,刻不容缓。

现有“治裸”举措被指力度不足

2002年,云南省省委原书记高严外逃澳大利亚;2003年,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出逃美国;2008年,浙江省温州市委常委、鹿城区委原书记杨湘洪赴法国考察时滞留不归……东窗事发前,他们均已是“裸官”。

痛定思痛下,从中央到地方,近年在监管“裸官”的道路上,不断有“探路者”试图破题。

《中国青年报》记者梳理看到,早在2009年9月,中纪委《第十七届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就称,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裸官”的管理。

同年11月,广东省深圳市出台政策,规定“裸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班子成员。

2010年2月,国家监察部和预防腐败局联合发布了《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工作要点》,明确将“研究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具体落实办法”。

同年5月,中央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裸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有关情况。

2012年初,广东省省委和湖南省湘潭市又先后发布规定,明确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原则上不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

2013年,广东省东莞市再布新规,进一步把“裸官”挡在所有正职和班子成员之外。

但上述举措对“裸官”究竟是不是紧箍咒?受访专家均持保留态度。

“‘裸官’腐败是现在廉政建设的一个重点,同时也是难点。具体来说,申报缺乏实质性内容、谁是‘裸官’不予公开、申报不实却处罚不明,令‘治裸’制度远远谈不上完善。”成都理工大学廉政与社会发展研究所副所长肖云忠向《中国青年报》记者概括。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组曾于2010年6月~2011年5月,专门针对“裸官”问题,在23个省进行了调研。调研报告显示:目前,“裸官”尚不完全属于公职人员的禁止性行为,而散见于各项规定中的“治裸”举措,又缺乏系统性,更缺乏监督管理机制和不如实申报的制裁措施,所以,很多只是“看上去很美”。

在调研报告看来,在“裸官”需要向组织申报的内容中,其境外财产情况“缺席”,是一大致命伤。

“以我国现有公职人员的工资水平,无力赡养在国外定居的配偶子女,也很难负担配偶子女在海外求学的费用。要求申报其海外财产,可以对公职人员的财产来源进行监督,预防腐败。”报告称。

“虽然一般规定都说,‘裸官’不如实申报,会有处罚,但几乎所有规定都含糊其辞:什么是不如实申报?谁负责核查?怎么核查?鉴于各机构信息共享的程度很差,目前对不如实申报的情况很难核实,给予什么处罚,也就可以不了了之。实践中,也很少见到相关人员未如实申报而受到处罚的案例。”调研报告称。

调研认为,当前限制和制裁“裸官”的措施,亦软弱乏力。

谁是“裸官”,应予适度公开

在任建明教授看来,无论现有规定给“裸官”套上了何种枷锁,弄清谁是“裸官”,是加强监管的第一步。但这一步却很可能因上述“漏洞”,而形同虚设。

“谁是‘裸官’靠申报,是否如实靠自觉,加强监督靠内部”,有网民总结一些“裸官”得以潜伏的原因。

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组在报告中一针见血地指出,现有“治裸”规定的最大问题,在于其“内部式而非外向型”的监管方式。

“大多数监管‘裸官’的文件都规定,公职人员应向本单位主管部门申报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但一般都是规定向本级人事组织部门报告。有的规定要求,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大多数规定都未明示,申报内容是否应对外公开。”

报告称:“这导致一些治理‘裸官’的政策,仅是书面报告有关情况。此举虽加强了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却未涉及外部(民众)对内部(官员)的监督,使申报失去了最重要的监督途径。”

监管“裸官”,怎样才不致流于空谈?

在肖云忠教授看来,官员群体内部掌握谁是“裸官”,容易出现官官相护的状况。任建明教授提出:“对‘裸官’的有关情况,公众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以公开机制引入公众和媒体监督,便于及时发现、减少‘裸官’贪腐的可能性。”

有网民提出,“父母、子女、配偶任何一方有外国籍的,都不得入公职,已任公职的应一律停职。”但在林喆教授看来,全球化时代里,官员的配偶、子女也享有迁徙权,谈“裸”色变,没有必要。

“严格地说,‘裸官’有三种类型。”林喆向媒体分析:第一类是自己到国外留学,把配偶和子女都带到国外,最后自己学成回国担任公职,但配偶和子女仍留在国外的;第二类是自己做官时,正好配偶有机会海外工作,或者深造等造成了事实上的夫妻两地分居的;第三类才是一般公众眼中的“贪腐预备队”成员。“我们最该警惕的是第三种人。”

社科院调研报告也认为,在现实层面,要将“裸官”明确规定为禁止性行为,有一定难度。但未来可考虑制定统一、可操作的高位阶公职人员行为准则,在其中辟专章,规制“裸官”行为。

如何规制?报告建议,首先应建立公职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境外的年度公开制度,并对这部分“裸官”建立预警档案,知晓其动态。其次,公开“裸官”在境外的财产,亦应在日程之中。“由于技术原因,国家现在还无法对公职人员的境外财产状况进行监控,这也使治理‘裸官’成为我国反腐斗争中最薄弱的环节。”报告称。

“‘裸官’未必是贪官,但应预防在先,在其‘裸官’阶段,即设立监督环节,防止他们变成贪官,一跑了之。”林喆教授建议。她的看法,与调研报告提出的三项具体“治裸”举措不谋而合。

报告写道:第一,凡要害部门现职司局级公职人员的配偶和子女移居国(境)外的,该公职人员应退出要害岗位;第二,所有处级以上公职人员配偶及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情况,均应向社会公开或允许公众查阅;第三,加强对资金流动状况的监测,是掌握“裸官”动态的重要手段。转移至国(境)外的非法资产,是“裸官”赖以生存的基础,要掐断其非法资产的转移渠道,釜底抽薪。

林喆也认为,建立某种回避制度,是约束“裸官”的好办法。“比如,不宜将重大经济项目交于‘裸官’之手,不要让他分管重大项目,或者是社保基金,减少其贪腐后外逃的概率。”

林喆还认为,“裸官”出逃前是有迹象的,纪委和银行应开展合作,加强对“裸官”及其亲属资金流的监管,也可以有效阻止“裸官”外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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