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

2024-07-22

论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精选8篇)

论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 第1篇

目前,在环境诉讼的司法实践中,遇有需要进行环境损害鉴定的问题时,法院常常指定各级环保局下属的环境监测站为案件的鉴定机构。我国现行的环境监测站,是根据19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全国环境监测条例》之规定,按照行政管理体制而设立的,所担负的首要任务是,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行政管理活动服务,但仍是具有强制权的肩负着对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任务的政府机构,具有应当的行政职权,这就绝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职权性。现行环境监测站分为行政四级。

在环境行政管理活动中占相当比例的是,对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实行排污收费管理。企事业单位为达到少交或不交排污费的目的,采取要么谎报、要么贿赂环境监测人员的办法,已不是什么秘密。因此,在环境民事诉讼中,启用一方当事人(环境民事诉讼中,被告人是企事业单位的情况比较多)较为熟知的机构与人员予以鉴定,很可能有失鉴定的公正性。中立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设置的必要性

独立鉴定是司法鉴定的原则之一,环境损害鉴定也不能例外。现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强力职权性与我国正在进行的去职权化司法鉴定改革的精神相违背,极易导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丧失独立性,进而影响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中立性。这就有必要设置中立的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司法鉴定的机构和司法鉴定的结果是没有级别之分的,环境损害鉴定也如此。但现行环境监测站的行政级别性决定了决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结果的等级性。这与证据法的精神不符。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形式,是没有等级之分的,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现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结果的等级性与现行的证据制度相矛盾,这就有使得设置中立的环境损害鉴定机构成为必要。中立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设置的可行性

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为中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提供了依据。《决定》中明确规定国家对司法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登记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公示后可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决定》的出台有助于环境监测鉴定机构从其所隶属的行政关系下解脱出来,成立专业性、中立性环境司法鉴定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从而保持鉴定机构的独立性和中立性,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

现行环境损害鉴定机制的上述行政职权性、行政级别性弊端既决定了中立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设置的必要性也为中立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提供了现实基础上的可行性。设立中立的环境司法鉴定机构,从技术上、理论上判断环境污染健康的损害,为诉讼提供有力的证据,更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中立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设置的方式

3.1 实现环境污染纠纷监测的社会化

环境污染纠纷发生后,及时进行环境及其污染监测,获取环境及其污染证据相当重要。目前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的工作职责,主要是为环保部门进行环境监管的需要而提供环境监测服务,对发生的环境污染纠纷需要进行环境及其污染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可提供服务,也可拒绝提供服务。为充分发挥环境监测站及其有条件的部门环境监测站的环境监测设备仪器和环境监测技术人才的资源优势,统一规范、组织和管理从事环境污染监测技术工作,国家通过立法,实现环境污染纠纷监测的社会化,使其从行政隶属关系下解脱出来,从根本上改变环境污染纠纷受害人取证难问题。或者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帮助鉴定,从现行的环境监测由政府行政事业单位承担转为由社会性的监测服务机构承担,从而营造一个环境鉴定服务的需求市场。

3.2认定环境污染损害原因的技术鉴定机构

目前,国内尚未健全专门从事环境污染损害原因的技术鉴定机构。由于环境污染损害的成因较为复杂,涉及相当多的自然科学门类,因此,有些相关部门及机构不同程度开展了环境污染损害成因的技术鉴定工作,作出鉴定结论的单位有若干个,多头鉴定,五花八门的结论、意见、报告、说明

等,最终谁的鉴定结论具有权威性,是合法有效的,采信哪家的鉴定结论,很难判断。为了维护污染者和受害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在环境损害领域亟需建立中立性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研究与服务机构,向政府和法院客观公正地提供环境纠纷仲裁的科学依据。鉴于环境污染损害鉴定结论的合法、公正和权威性,应当由国家行政部门授权国家环保总局认定专门从事环境污染损害成因技术鉴定机构的资格审查,未获资格的,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损害成因的技术鉴定。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准,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于2006年11月正式成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心”,承担并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心成立后,将逐步实现环境损害鉴定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标准化。

3.3设置认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的评估机构

我国目前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的评估工作,主要由相关部门或有关机构去完成,其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的多少,严重参差不齐,对及时、有效、公正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带来较大难度。由于没有统一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的评估原则及范围、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及评估标准等,因此,造成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的各评估机构自行其是,随意性很大。确认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是环境民事侵权承担责任根本所在。当前在处理环境污染纠纷案件中,污染损害属不同范畴的,分别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物价部门、有资格的中介评估机构等,都有资格有权利对污染受损的赔偿数额作出认定。为统一规范、组织和管理从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的评估工作,应由国家行政部门授权国家环保总局认定对专门从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的评估机构的资格审查,确认有评估资格的鉴定主体部门,未获资格的,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的评估工作。

3.4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种类

环境司法鉴定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推向市场化是近年来环境损害鉴定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决定》的出台和司法鉴定机构改革深入发展,环境司法鉴定机构的种类和数量将逐年增加。目前,全国成立环境司法鉴定机构的省市不是很多,现有的环境司法鉴定机构种类有:

(1)环境监测司法鉴定机构

环境监测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部门、行业标准以及有关环境科学知识,对影响环境的物理指标、化学指标和生态系统等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目前,在江苏省设有环境监测司法鉴定所,是连云港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司法鉴定所和扬州天合环境监测司法鉴定所,两所依托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以国家计量认证授权项目为准,进行环境监测司法鉴定。其它类如九江市环境监测站成立绿园环境监测司法鉴定所等。

(2)室内环境污染司法鉴定机构

近年来,由于建筑、装饰和家具造成室内环境污染而引起污染损害赔偿案件频频发生,一些消费者与房地产开发商、装饰企业和家具生产厂对簿公堂,要求退房、退家具、赔偿装修损失,甚至身体伤害的损失。随着诉讼当事人对室内环境污染检测的证据在诉讼活动中的决定性作用的认识也在逐步加深,要求室内环境污染检测和鉴定的意识日益增长。2004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发布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要求,经审核批准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中心为人民法院室内环境检测方面的司法鉴定机构。自公布之日起,可以在人民法院的委托下,从事涉及室内环境检测方面的司法鉴定工作。目前,在全国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批同意设立的室内环境司法鉴定机构有:北京市劳保所室内环境司法鉴定中心、江苏科永和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所、福建科环室内环境司法鉴定所等。

(3)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司法鉴定所

随着沿海海洋经济的迅猛发展,近年来,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范围和规模也不断扩大,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行为也越来越多,迫切需要相应鉴定机构为社会公众和司法机关提供科学准确的司法鉴定服务。因此,经辽宁省司法厅批准,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司法鉴定所于2006年正式登记设立。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司法鉴定所的成立将拓展监测中心为海洋经济发展服务的领域,为

司法系统及社会公众提供科学、优质、高效的服务,将对涉海司法工作以极大的技术支持,充分体现国家级业务中心的权威性。

(4)环境保护司法鉴定中心

目前,对环境污染损害鉴定项目种类齐全、综合类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天津市天环环境保护司法鉴定中心,该中心的业务范围有:空气污染鉴定、水污染鉴定、声污染鉴定、固体废弃物污染鉴定、放射性、电磁辐射及光污染鉴定、生态污染鉴定、有机食品污染鉴定、环境保护鉴定、室内环境污染鉴定

论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 第2篇

一共6道题,每页6道题

单选类型试题:

1)《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在()实施。

A.2005年11月1日

B.38687(2005年12月1日)

C.38626(2005年10月1日)

D.38596(2005年9月1日)2)在鉴定领域中,()是营造鉴定机构核心竞争力的第一要务。

A.充分重视人才,引进高级鉴定人才

B.充分重视人才,引进中级鉴定人才

C.充分重视仪器,引进高级鉴定人才

D.充分重视资金,引进高级鉴定人才 3)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司法鉴定改革的目的()

A.破除鉴定机构林立、行业管理分散的局面,而代之以统一管理

B.加大力度进行重复鉴定、多次鉴定、使法官易于采信鉴定

C.配合司法改革,推进控辩式庭审模式的推广,解决当事人举证难的问题

D.促进我国司法鉴定专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4)()是树立品牌战略,构建鉴定机构的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性因素,是鉴定机构获得可持续发展不容回避的问题。

A.拥有必要的认证级别和鉴定质量管理体系

B.拥有必要的大量人员和鉴定质量管理体系

C.拥有必要的先进设备和鉴定质量管理体系

D.拥有必要的先进设备和鉴定资格管理体系 5)强调重视鉴定人才,应该()。

A.停留在鉴定人员的学历和技术职称上

????

B.关键的是要注重鉴定人的个人综合素质

C.强调鉴定能力和表达能力

D.不仅仅是停留在鉴定人员的学历和技术职称上

6)鉴定机构在适当的时候,下列哪一项不是可以考虑的范围()。

A.引入外资参股或者引入境外鉴定机构合营,可以获得大量的资金保障鉴定机构的硬件投入

B.引入境外鉴定机构的管理经验、鉴定技术、鉴定人才,充实、完善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

C.是一个新设立的鉴定机构快速获得鉴定能力提升的最佳捷径

浅论我国司法会计鉴定的发展 第3篇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前苏联经济迅速发展, 法制建设也不断加强。此时经济案件中涉及财务会计问题也急剧上升。为了解决此类案件, 司法会计鉴定应运而生。司法会计鉴定在20世纪50年代由前苏联引入我国。由于我国的经济形式比较单一, 司法诉讼很少涉及到财务会计问题, 因而除少量贪污案件外, 司法会计在我国法律诉讼的应用很少, 使其在20世纪5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改革开放后, 特别是80年代中期以来, 许多不法分子打着“改革开放”的旗帜, 利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存在的弊端, 通过会计做假账等方式侵吞国家财产, 各类经济犯罪案件急剧上升, 且作案手段又十分隐蔽, 给司法工作带来了较大困难。当时在我国, 既懂法律又懂会计、审计等相关知识的人员很少, 司法部门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可谓捉襟见肘, 处境相当尴尬。为了打破这种局面, 司法部门对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培养就急为紧迫!因此, 在1985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大连召开了全国检察系统刑事技术座谈会, 首次提出了在全国省市两级检察机关设置司法会计鉴定, 并纳入检察刑事技术系列。到目前为止, 司法会计鉴定也由原来的为检察办案服务扩大到为公安的经济侦查、法院民事、行政、经济案件的诉讼提供鉴定结论和技术服务。司法会计的教学与理论研究也同时展开。20世纪80年代初期, 司法部在制订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学计划时, 将司法会计鉴定列入了计划, 作为法学专业的选修课程, 并陆续地出版了司法会计教材。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在这种背景下, 我们有必要对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进行规范和改进。仅就以下几方面浅谈自己的看法。

二、司法会计鉴定的职能

司法会计鉴定的根本目标是维护司法的公正性, 司法公正与否与司法过程中所收集的财务会计证据有密切关系。所以“向司法机关提供与案件相关的真实、可靠、合法的财务会计证据”是司法会计的根本职能。

三、司法会计鉴定的目标:维护司法的公正性、打击和预防经济犯罪

一个国家只有实现了公平正义, 才能形成安定有序、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不仅需要党和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努力, 而且最终需要司法公正作保障。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 一些不法分子千方百计地钻法律的空子, 大肆地进行经济犯罪, 给国家和企业带来巨额的经济损失, 严重地扰乱了我国经济秩序和市场环境。在这些犯罪中, 基本上或多或少的涉及到财务会计。司法会计鉴定正是运用法学、会计学、审计学等学科的专门知识和技术方法, 协助司法机关对涉及财务会计问题的案件进行审理, 通过司法会计鉴定, 发现、收集、判断、分析和整理真实、可靠、合法的财务会计证据, 为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挽回国家和集体的经济损失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四、司法会计鉴定与财务会计在本质和特性方面的区别

通过前面的分析, 我们对司法会计鉴定有了初步的认识, 然而, 司法会计鉴定与传统的财务会计在本质和特性方面有何区别呢?我认为:司法会计鉴定与财务会计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活动。在古汉语中, “诉”, 告也;“讼”, 争也。司法会计鉴定的本质就是一种诉讼活动即: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案件争议依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而财务会计的本质属于经济管理活动。前文已指出, 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门融法学、会计学、审计学等诸多学科于一体的学科, 那么司法会计鉴定就应该既能体现“司法”的特性, 又能反映出会计、审计等学科的特性。

五、司法会计鉴定的含义

以上我们分析了司法会计鉴定的职能和作用, 以及与财务会计在本质和特性等方面的区别, 那么如何对其准确的定义呢?于朝认为, 司法会计是司法机关在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侦察审理中, 为了查明案情, 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务进行专门检查或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专门鉴定的法律诉讼活动。肖俊认为,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会计人员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诉讼当事人的要求, 在办理经济案件的过程中, 运用专业的技术和方法, 对经济案件中的资金运动进行会计分析, 并从与经济案件相关的会计资料中获取会计证据, 以证明经济案件事实, 为司法机关公正处理经济案件提供重要的财务会计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通过以上观点可以得出的共同点是, 司法会计鉴定是“诉讼活动”均没有异议。笔者认为, 司法会计鉴定的含义为:指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 为了查明经济案件或其他案件中的会计问题, 依据法定程序, 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进行审核、检查和验证, 并对照法律、法规和一定标准, 收集、判断并提供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六、司法会计鉴定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由于我国的经济环境和司法环境正在逐步的发展和完善, 但多年以来我国司法会计鉴定机构总体上设置比较分散, 重复建设和鉴定结论相互矛盾较多。司法会计理论和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者既应认识到司法会计鉴定面临的问题, 又应该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 完善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最大限度的调动鉴定人员的积极性, 提高鉴定效率, 维护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更好的为审判服务。

摘要:本文从司法会计鉴定的产生及发展背景入手, 从其职能、目标、司法会计鉴定与财务会计在本质和特性方面的区别方面进行研究, 得出司法会计鉴定的定义, 最后展望了其发展前景。

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司法公正性,打击和预防经济犯罪

参考文献

[1]刘勇:《司法会计的定义及属性》, 《武汉大学学报》 (社科版) , 2003, 11。

[2]于朝:《司法会计学》, 中国检查出版社, 2007年。

论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 第4篇

论中小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 第5篇

《论中小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

课程:《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班级:09金融系金融学九班 学好:01511932 姓名:冯忠正提交日期:2010年11月28日

内容提要:本文旨在探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根本原因并提出解决

方法。文章首先分析了中小企业在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 ,指出我国劳动力相对丰富、资本相对稀缺的要素禀赋特色 ,使得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会是我国企业组织中最有活力的构成部分。但是 ,在推行“赶超”战略的计划经济时期 ,为了支持不符合我国比较优势、不具自生能力的重工业的生存和发展 ,我国建立了以大银行为主的高度集中的金融体制。大型金融机构天生不适合为中小企业服务 ,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文章认为 ,不同的金融机构给不同规模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成本和效率是不一样的。在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之后 ,文章得出结论 ,大力发展和完善中小金融机构是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根本出路。

关键词:中小企业 中小金融机构 要素禀赋结构 比较优势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 ,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日益为各界人士所重视中小企业的经营困难尤其是融资难逐渐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这种讨论极大地促进了我们对中小企业问题的认识 ,并在政策层面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略嫌不足的是 , 目前的研究大都仅仅注意到中小企业作用的共性方面 ,没有将中小企业的发展与中国特殊的国情紧密联系在一起。这样 ,在探讨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尤其是提出政策建议时就容易出现一些偏差。

基于上述讨论 ,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是促进我国经济快速稳定增长、实现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最佳途径。但是 ,长期以来 ,存在许多因素造成中小企业经营上的困难 ,阻碍着中小企业的良性发展。中小企业融资难便是其中一个主要因素。一般来说 ,现代经济社会中的企业仅仅靠内部积累是难以满足全部资金需求的。当内部资金不能满足需要时,企业就必须选择外部融资。外部融资与内部融资的根本区别在于资金的所有者或提供者 并不亲自参加企业的日常管理活动。这样 ,资金的使用者与提供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就带来一个激励委托—代理问题。通常,在企业经营状况方面资金的使用者 或企业的经营者比资金的提供者拥有更多的信息。他们就有激励利用这种信息优势在事先的谈判、合同签订的过程或事后资金使用过程中损害资金提供者的利益 ,使资金提供者承担过多的风险。这就是一般所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在存在信息不对称 ,进而有可能产生逆向选和道德风险问题的情况下,企业选择何种融资方式,按照这种融资方式能否取得资金 ,都取决于能否成功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发生的概率。外部融资又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包括股权融资和企业债券融资两种方式。它是资金使用者与资金提供者直接交易的融资方式。由于交易是直接的,资金提供者必须亲自对资金使用者的状况进行了解和判断。由于这种了解和判断过程的成本高昂,一般情况下,作为个人的资金提供者是无法完成这一任务的。这就要求资金使用者通过信息披露及公正的会计、审计等第三者监督的方式来提高经营状况的透明度。所以直接融资方式除了要求存在一个比较完善的社会公证机制来实现上述透明度外,还要求资金使用者是规模较大的企业。这是因为 ,不管企业的规模是大是小,企业为达到较高的透明度所需支付的信息披露、社

会公证等费用差别不大 ,大企业需要的外部融资规模比小企业大 ,单位外部资金所需要支付的信息披露费用相对较小

当然 ,这并不是说中小企业完全不可能进行直接融资。信息不透明的程度越高,资金提供者在让渡资金时所要求的风险补偿就越高。这样 ,在直接融资中,中小企业必须支付远远高于大企业的资金成本。这种高成本只有那些高收益 同时往往也是高风险 的中小企业才能支付。一般来说 ,这种高风险、高收益企业是高科技企业。间接融资是通过金融媒介进行的融资。在融资过程中,金融媒介在事先对资金的使用者进行甄别并通过合同的签订对资金使用者的行为进行约束 ,在事后则对资金使用者进行监督。由于金融媒介成为完成上述任务的专业化组织 ,它就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完成任务 ,所以这种融资方式对资金使用者信息透明度的要求相对较低。由于中小企业经营活动透明度比较差 ,间接融资就成为他们主要的外部融资选择。即便如此 ,由于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在经营透明度和抵押条件上的差别 ,以及单位贷款处理成本随贷款规模的上升而下降等原因,金融媒介也会在经营中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区别对待。一个典型的结果就是 ,大型金融机构通常更愿意为大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而不愿为资金需求规模小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这样 ,如果一个经济中金融业 尤其银行业 比较集中,中小企业的融资就会特别困难。中国的情况正是如此。与大型金融机构的经营取向不同,中小金融机构比较愿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这除了因为它们资金少、无力为大企业融资外,主要是因为中小金融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方面拥有信息上的优势。关于这种信息优势,Banerjee 等 1994提出了两种假说。其一是“长期互动”假说(long term interactionhypothesis)。这种假说认为 , 中小金融机构一般是地方性金融机构 ,专门为地方中小企业服务。通过长期的合作关系,中小金融机构对地方中小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程度逐渐增加。这就有助于解决存在于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种假说为“共同监督”假说 peermonitoring hypothesis。这种假说尤其适合于合作性中小金融机构。该假说认为 ,即使中小金融机构不能真正了解地方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 ,因而不能对中小企业实施有效的监督,但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 ,合作组织中的中小企业之间会实施自我监督。一般来说 ,这种监督要比金融机构的监督更加有效。

迄今已经提出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建议主要有如下几条:第一 ,在国有商业银行中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贷款部门,督促它们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或者允许国有银行在向中小企业贷款时收取更高的利息,使大银行更多地向中小企业放款;第二 ,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资本市场 ,如所谓的“二板市场”;第三 ,在政府的参与下设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第四,建立中小企业商业信誉评估系统,推进信息的收集和分享;第五 ,由政府或其他组织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融资机构 ,等等。我们已经指出,只有在上述措施有助于解决或缓解存在于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时,它们才能成为有效的措施。然而 ,上述许多措施都存在一些缺陷。第一 ,上文已经指出,由于信息和交易成本上的问题 ,由大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方案费用较高。如果国家强求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融资,那无异于为这些银行施加了另一种“政策性负担”,从而形成新的激励问题。利率浮动的方案也仅仅能取得有限的效果,因为在银行不了解企业信息的情况 下,贷款的风险很大。银行经理人员要平衡贷款失败预期会受到的惩罚与贷款功多得的利息再 做出贷款决定。这样 ,利率浮动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而且 ,在信息不对称状况下,高利率也可能使逆向选择问题变得更加严重 ,从而增加银行贷款的风险,使增加的利息收入难于补偿增加风险的损失。第二 ,发展面向中小企业融资

资本市场的方案实际上只能部分地解决高风险、高回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我们已经指出,我国经济的特征恰恰在于它是以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为主的经济。所以,资本市场方案对多数中小企业是没有任何帮助的。第三 ,除非贷款担保机构有动力和能力对使用担保的中小企业进行甄别和监督,否则,担保方案没有改变上述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实质 ,仅仅是将风险从商业性金融机构转嫁到国家身上 ,其结果很有可能造成损失和担保方案的失败。第四,由于我国目前尚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 ,市场竞争还不充分 ,经济中尚存在许多扭曲,各种社会公证机制和信用体系不健全 ,这些都不利于一个完善的信息生产和传递系统的建立。所以,信息分享方案至少在短期内难以发挥作用。第五 ,建立中小企业融资专门机构的建议在某种程度上能够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因为这种机构本身就是中小金融机构。但这种专门机构能否真正发挥作用还取决于中小企业融资市场是否存在充分的竞争。如果缺乏竞争,这种专门的中小金融机构很可能成为人浮于事的官僚机构 ,不仅不能对中小企业有太大帮助 ,还可能给国家造成新的“不良贷款”。而实现充分竞争的最佳途径就是向非国有中小金融机

从数量上说 ,我国目前已经拥有一批中小金融机构 ,但中小企业的融资仍然很困难。这说明我国的中小金融机构并没有很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究其原因可能有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 ,由于国家长期不重视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 ,并且多数时候不允许其存在 ,这就很难形成 一个健全的中小金融机构监督机制。金融业由于在资金的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程度特别高,监督不严造成问题丛生。当政府放手让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时,我国中小金融机构的贷款质量经常比大型金融机构还要差。这与国家对中小金融机构缺乏完善的法规制度和监督不力有很大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中小金融机构就不能很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其二 ,中小金融机构还没有实现经营机制的转换。由于国家对市场进入的严格限制及传统上经营范围条块划分的残余 ,即使是中小金融机构也在当地市场上拥有一定的垄断力量。这就使中小金融机构失去了改进经营的压力和动力 ,再加上各级政府对中小金融机构经营上的不恰当干预 ,使得中小金融机构经营混乱 ,不能很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其三 ,贷款市场的高度垄断。迄今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仍然占有 70 %以上的市场份额。银行业的高度垄断减少了中小金融机构能够获得的金融资源 ,限制了它们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能力 ,而大银行又不愿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贷款 ,这就必然成中小企业贷款难现象。只有改善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 ,加强监督力度 ,逐步解决贷款市场的垄断问题 ,允许非国有中小金融机构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同时采取措施对现有中小金融机构进行彻底改造促其转换经营机制 ,才有可能真正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那么,是什么原因阻碍了上述过程的顺利实现呢? 我们认为 ,多数问题都与计划经济时期所实行的“赶超”战略及其后果有关。

按照上面的讨论 ,要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首先必须解决“赶超”战略的一些遗留问题。在所有问题中最重要的就是国有企业的经营困难和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国有企业经营困难又是这一问题的核心。而国有企业的经营困难起源于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负担。所以, 目前应该采取的主要措施就是为国有企

业解脱政策性负担的束缚。对于战略性政策负担 ,如果一些缺乏自生能力的企业确实为国家的安全所需要 ,而这些企业又不能和外国资本合资经营,为使这些企业得以生存就只能采取财政支持的方法去解决,不能再由国有银行去扶持。因为 ,如果这些企业缺乏自生能力 ,它们就注定要亏损 ,那么,无论由谁来支持 ,亏

论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 第6篇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论基层法院执行局内设机构的职责

论基层法院执行局内设机构的职责

作者

宜昌市西陵区法院执行局综合科 向建军

随着执行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高级法院和一些中级、基层法院相继成立了执行局,一般高院和中院执行局内设三个部门即强制执行科、执行裁判庭、综合管理科,基层法院执行局内设两个科即强制执行科和综合科,由综合科行使裁判权。

关于基层法院执行局内设科,如何分工,按什么模式运行,如何合理配置执行权,因无法律规定,各法院做法各异,需从理论上作些探索,笔者在基层法院执行机构从事执行工作多年,在此谈谈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一、综合科的职责

笔者认为综合科的职责,可概括为四项,八个字,即①裁判;②协调;③管理;④执行;下面就这四项内容分别阐述。

1、裁判。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执行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已经现实地行使着部分裁判职能,过去执行权集中于执行员一人的状况,易形成执行环节暗箱操作,不符合WTO透明度原则,现代法学理论,将执行权分为实施权和裁判权或分为命令权、实施权、裁判权。

执行实践中如何配置执行权,在什么情况下,将执行权分离,必须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进行设想,根据基层法院执行机构现状,如果所有执行案件在执行程序中所作的裁定,都由综合科作出,强制执行科只负责执行,实际操作起来繁索,反之,所有执行案件由执行员一人一办到底,无执行环节的监督机制,合作机制,不能从机

1制上避免执行员职责不清,权力过大,失去监督。笔者认为,在执行程序中,下列几项的裁决由综合科行使裁判权为宜。

①审查处理案外人的异议、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的;

②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

③对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和裁定;

④审查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是否存在不予执行理由,并作出不予执行裁定;

⑤审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授权文书,是否存在不予执行事由,并作出不予执行裁定;

⑥对妨碍执行民事执行行为作出制裁决定等。综合科行使裁判权实行合议制,由执行员(应由具有法官资格的执行员担任)组成合议庭,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新的证据,实行听证制度,让当事人双方进行辩论,执行程序中综合科所作的裁判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如对执行裁判文书不服,当事人可向上级执行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期间,生效的裁判文书不停止执行。

2、协调。

基层法院执行局综合科的协调工作主要是协助执行、委托执行、执行争议等的协调,遇重大、疑难执行事项负责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接受监督、指导。

一些人认为协调工作是上级法院的事,基层法院执行局协调工作极少,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际是一种误解,从执行实践看,基层法院执行局协调工作不仅有,而且工作量比较大。首先应该明确什么是法律概念的协调。

委托执行与协调执行又称人民法院之间的司法协助,是执行法院对于受理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案件,需在外地采取执行措施时,两地法院之间在执行中的互相配合,协助的一种执行制度,两地法院怎样具体的配合、支持、体现为一系列的协调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四章,标题为:“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和执行争议的协调”第 111条至128条共18条专门对协调的内容作了规定,其中有15条是关于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协调内容,需上级法院协调的规定仅3条。

下面再看看执行实践中有关委托执行、协助执行的案件,执行争议的解决,基层法院执行机构的工作量。根据执行程序,基层法院需委托执行案件,属跨省委托和接受外省委托,一律逐件逐级由省法院批转,省内跨中级

法院辖区委托执行案件,由各中级法院批转。以后发生的需要补充证据材料,需要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需要对案件作出中止、终结裁定等等情况,因委托执行案件执行权的裁决权和实施权是分离的,裁决权由委托法院行使,实施权由受托法院行使,这需要受托法院和委托法院经常的沟通,交换意见。

具体表现为频繁的电话联系、函件,甚至出差面谈,这实际上是“标准”的协调工作,直至案件执行完毕。需要上级法院协调的极少,甚至为零。

基层法院执行机构受理委托执行案件,和委托外地法院执行案件,过去因执行机构人力不足,分工不细,无专门机构负责,往往案件委托后,委托法院案件材料即进了档案室,导致委托案件结案率极低。现由综合科专门负责此类案件,可改变过去状况,提高执行效率。

基层法院执行机构要承办的协助执行案件,有两个来源:

一是承办大量基层法院之间的协助执行案件

二是大部分外地中院,高院到异地执行,当地的基层法院在很多情况下,受当地中院指派(电话通知形式多)也会派人给予协助,每年基层法院承办协助外地法院执行案件,笔者所在基层法院在30件以上。

按法律规定协助执行主要是积极配合,协同排除障碍,保证异地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但在执行实践中,基层法院的协助执行工作,不仅仅是这些,遇到协助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合解协议和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的情况,被执行人不履行时,异地法院常常找协助执行法院联系,告之情况,由协助执行法院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协助执行法院还要代收执行款,邮给异地法院,有时还会遇到一些异地拘留,协助送被处罚的人到看守所等等情况。

基层法院执行机构遇到的执行争议,主要是对同一标的重复查封情况,按法律规定,此类争议应当由法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上级法院,直至报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执行实践中,一般此类执行争议均由双方法院协商解决的多,需上级法院协调解决的少。

3、管理。综合科的管理工作,主要是执行程序规范管理、执行财产的管理、执行案件的统计报表、执行实践中的信息调研、反馈等工作。

(一)执行程序规范管理。

笔者所在法院制定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每一执行案件,都附有流程表,对重大执行事项,如实施执行强制措施,制定了强制措施审批表,让执行程序每个环节责任到人,层层把关,实现零错案。

(二)财产管理。

包括执行财产的保管、处理、兑付;执行装备的保管。对财产处理问题上,对财产的评估、拍卖制定了财产评估、拍卖审批表,由承办人、科长、局长层层审查后,由综合科统一办理委托,再将委托手续资料由承办人签收后归档。

(三)信息、调研。

在执行实践中,基层法院常常会遇到反映最基层社会、最基层人民实际情况的新情况、新问题,综合科应将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用文字形式,反馈给上级各部门,让上级部门了解社会动向,制定相应的政策、法律,同时,将执行实践中的新情况上升到理论高度,撰写调研文章,反过来为审判实践服务。

4、执行。

在目前基层法院执行机构执行案件多、任务重的情况下,由综合科承办部分执行案件。

笔者认为,综合科应承办的执行案件,应是与裁决事项,协调事项有关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①委托执行案件;

②协助执行案件

③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案;

④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申请执行案件。

二、强制执行科的职责

在执行工作中,司法权和行政权有机结合构成了复合的、相对独立的完整的强制执行权。单纯的强制执行行为是指执行主体依据执行依据,基于国家权利,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它遵循的是职权主义和为当事人不平等主义,具有行政权力的特征。

综合科所行使的执行程序中的裁判权是属于执行权的司法权属性,强制执行科所进行的如:调查被执行人财产、送达法律文书、查封、扣押等等具备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权力特点。

综合科的职责明确了,强制执行科的工作职责亦明确了,笔者认为,根据基层法院执行机构现状,强制执行科承办强制执行案件,包括两大类:

①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②由行政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行政非诉案件。

笔者要说的是基层法院强制执行科工作量是无法用语言来表达的,基层法院执行机构每年要承办大量的诸如:侵权、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纠纷等标的小,矛盾尖锐,易矛盾激化的执行案件,特别是大量处于连续状态的执行案件。

涉及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的婚姻家庭案件,生效的法律文书,一般规定义务人在一定期限内每月支付生活费,履行义务处于连续状态,最长达十八年,此类案件是标准的连续状态执行案件。

按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应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但因执行任务重,加之现强调与国际接轨,执行程序遵循当事人之义原则,一般此类案件,均由当事人申请执行,法院受理此案后,被执行人有工作单位的,法院即向被执行人工作单位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由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按比例扣划被执行人工资,但现状是被执行人有工作单位的很少,遇到被执行人下岗或无业,每个月执行员都要摧促,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时,需采取强制执行。

执行员的工作时间也是连续的,用数学方法统计,随着时间流逝,此类案件在每个执行员手上越来越多,给基层法院执行机构造成很大的压力,因此强制执行科迫切需要综合科在进行环节上给予合作,由综合科完成对重大执行事项的审查,执行程序中需裁判的,由综合科作出裁决。笔者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说成立执行局是对执行工作的加强,那么,基层法院成立执行局已迫在眉睫。

论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 第7篇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论我国司法会计专业的现状与未来

论我国司法会计专业的现状与未来 作者 于 朝 目 录

一、我国司法会计专业的发展与应用

二、我国司法会计专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三、解决司法会计专业面临问题的主要对策

四、我国司法会计专业发展前景展望

一、我国司法会计专业的发展与应用

1-1 司法会计一词中,“司法”二字是指诉讼,用来界定司法会计的社会属性是一种诉讼活动;“会计”二字是指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用于明确司法会计活动的内容。

1-2 司法会计,是对司法机关在法律诉讼中,为了查明案情所进行的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等诉讼活动的总称。

1-2-1 司法会计检查,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资产进行的司法检查。是一种司法勘验检查的手段。其检查的对象是案件所涉及的财务资料、会计资料和有关财产物资(数量)。诉讼主体主要是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和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诉讼目的是发现、收集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诉讼结果是查明案情,取得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和司法会计检查笔录。

1-2-1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知识的人员,通过检验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的司法鉴定。其鉴定的对象的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诉讼主体是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及其他具备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技术人员(由于律师诉讼权利的扩大,在实际处理案件时往往也通过会计检查或会计鉴定收集证据)。诉讼的目的是解决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以查明相关的财务会计事实。诉讼结果是查明案情,取得司法会计鉴定结论。

1-3 司法会计作为一种诉讼活动,无论对司法会计专业而言,还是就具体案件而讲,都是产生于侦查审理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需要。所谓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案件,是指案件本身包含财务会计事实的案件和案件本身虽不包含财务会计事实但需要通过检查财务会计业务查明有关事实的案件。

1-3-1 从司法会计专业而言,目前已接触到的文献中,尚未发现建国前有关司法会计活动的具体记载。但我国唐朝将管理百官俸料、赃赎的比部司置于刑部管辖,宋朝有过延续。这一做法与刑部处理官吏职务犯罪案件需要比部司协助查帐有关尚不得所知。五十年代开始,随着公有制经济的建立,财务会计技术的应用得到普及,司法机关在查处贪污、投机倒把、偷税等案件中开始出现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等司法会计活动。特别是在侦查审理贪污案件中,为了确认被告人是否贪污公款,往往聘请会计专业人员协助查帐,或将案卷交与会计鉴定人进行审查,就被告人是否贪污公款及贪污数额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这一做法一直延续到80年代中期。其中,鉴定人确认贪污数额的做法对后来的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的研究产生过重大的不利影响。1985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提议,基层检察机关开始配备专职司法会计技术人员,逐步建立了司法会计专业技术门类。经过十余年的探索和发展,已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专业目前开始进入总结提高阶段。全国检察机关已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逾千人,每年检案数千件,在提供查帐技术协助和司法会计检验鉴定结论,保障了诉讼的依法进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80年代后期,法院在审理一些民事、行政案件时,也开始委托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进行相关的司法会计鉴定活动。去年(97年)以来,为了便于开展司法会计活动,审判机关、公安机关也开始酝酿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开展司法会计技术工作。

1-3-2 从具体案件讲,凡是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案件都有进行相关司法会计活动需要。在刑事案件中,仅案件事实本身就包含着财务会计行为或内容的案件就有110多种。如资敌案;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案,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案,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非法出租枪支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走私案,2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案,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金融诈骗案,危害税收征管案,侵犯知识产权案,扰乱市场秩序案;职务侵占案,挪用资金案,挪用特定款物案;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非法向外国人出售文物藏品案,倒卖文物案,擅自进口固体废料案,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案,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制造、贩卖淫秽物品案;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单位受贿案,对单位行贿案,单位行贿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等。在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法人或经营单位的,也都会涉及财务会计业务。

1-4 司法会计,在英美法系中多称法庭会计。我国司法会计理论最先是从前苏联引进的。50年代在引进的前苏联法学理论中,有一分支学科称为《会计核算与司法会计鉴定原理》。当时的政法院系主管部门高等教育部将其列为法律专业课。但由于受司法实践需要的制约,至70年代末,我国没有人对该学科进行专门的研究。1981年7月,司法部在制定法学教学方案时,将司法会计列为选修课。因课程开设的需要,当时的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的个别同志开始涉足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并于80年代中期开设了《司法会计鉴定学》或《司法会计》课程。之后,又有一批政法院系的法学教学人员、财经院校的会计教学人员和检察干部介入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90年至92年期间,司法会计专业发表出版物达到一个鼎盛时期。

1-4-1 我国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路线大都是借鉴前苏联的理论体系和直观的归纳司法实践可行的做法。这种研究路线导致司法会计的理论研究出现两大失误:一是受前苏联理论的影响,认为司法会计即指司法会计鉴定,将司法会计鉴定归纳为查帐、查物和写鉴定书,这一观念不仅严重制约了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的发展,且对立法、司法实践也造成的极为不利的影响;二是,受司法实践中具体做法的误导,将财务会计错误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列入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造成司法实践出现鉴定人超出技术范围出具鉴定结论、相当一部分鉴定结论本应当是有罪证据但出具为无罪证据。例如:我国法学词书中最早对司法会计的词义进行解释的是84年出版的《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司法会计鉴定“即运用会计学专业知识,对国家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中怀疑有贪污行为的财务人员经管的财务帐目进行的一种鉴定。主要解决对财物收支出纳是否平衡,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在财物流转 3

中是否舞弊以及如何舞弊等。”。有些司法会计学或司法鉴定学教科书中,直接将财务会计行为是否系贪污、挪用、偷税、抗税等列为司法会计鉴定解决的问题。

1-4-2 我个人认为,建立司法会计学科体系应当考虑科学性、合法性和可发展性三个方面。在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中,采用了以诉讼立法精神和刑事侦查学原理为指导,借鉴法医学等学科的立科方法,先进行基本原理的研究后建立实务操作理论的研究路线。通过十一年的业余研究,完成了“司法会计理论体系研究”课题。提出了将司法会计从理论上和实务中均分为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两大分支的“二元”立科思想。在理论体系方面,建立了以司法会计学概论、司法会计检查学和司法会计鉴定学为基本结构的“二元论”理论模式,将司法会计检查与司法会计鉴定分别进行研究的理论研究思路。在理论方面,从学科原理、操作程序、操作方法和实务理论等方面解决了将司法会计检查与司法会计鉴定分科的理论和实务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推行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由案件承办部门和技术部门分别主持,以及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只回答财务会计问题的做法。

1-4-3 从近几年的司法会计专业出版物看,将司法会计检查与司法会计鉴定分别进行研究的理论研究思路已日趋于成熟,司法会计鉴定专用技术的研究也有了突破性进展。

二、我国司法会计专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2.从我国司法机关诉讼技术专业整体看,司法会计专业目前与法医专业、物证专业已形成鼎立之势,并在诉讼中分别提供着相关技术证据。但从发展角度讲,司法会计专业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2-1 专业技术人才缺乏。我国至今尚未建立司法会计专业或司法会计方向的本科教育,仅在94年和97年培养出两名司法会计方向的硕士(其中一位的硕士论文主要是在我指导完成)。目前几乎没有专门从事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人员,只有屈指可数的几位同志在兼职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许多政法院系无法开设司法会计课。从诉讼业务的需要讲,全国至少需配备一万人左右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全国现有在岗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仅千余人。人才缺乏问题,不仅对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教学工作带来被动;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未建立司法会计专业地方,司法机关的证据收集活动受到技术方面的限制,有些已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司法机关,也出现了因技术力量不足而不便进行司法会计检案或草率检案的情形。

2-2 现有司法会计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尚需提高。目前司法机关已配备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主要是从会计、审 4

计等工作岗位选调来的,其专业技术水平大多还处在应付诉讼的阶段。许多技术人员尚缺乏开展司法会计业务所需的法学、司法会计学专业的理论和实践,因而导致司法会计实践中出现违法检案和技术性错检情形。2-3 司法会计专业技术活动缺少必要的客观环境。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司法会计专业技术的应用缺乏必要基础。由于大多数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缺乏对司法会计专业一无所知,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对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不送检,或提出不适当的问题要求鉴定人解决,或不会收集检材至使鉴定无法进行等情形。第二,司法会计专业活动缺乏必需的技术标准。从我们集中查阅的一百多份司法会计技术文书所透视出的针对财务会计资料证据便作出鉴定结论、应当验证技术事项出现重要疏漏、结论的论证不严谨等不当做法,足以说明由于检案无章可循,已使一些司法会计检案带有明显的随意性。

2-4 专业技术交流渠道不畅。司法会计学是边缘学科,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及部分地方检察机关不定期进行一些司法会计学术会议外,目前国内唯检察专业刊物和其他少数报刊可接受和发表一些专业性不强的司法会计文章。这与司法会计学科研究的发展需要是极不适应的。一方面,一些司法会计技术人员急需的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无处可觅;另一方面,许多司法会计专业人员的工作和研究成果却难以发表和交流。

三、解决司法会计专业面临问题的主要对策

3.我个人认为,解决司法会计专业面临的问题,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3-1 重视司法会计技术理论的研究

由于我国开展司法会计技术理论研究起步较晚,无论是基本理论还是技术对策等方面的研究都与司法实践还有很大的差距。司法会计专业的发展明显已受到技术理论研究水平的制约。因此,加强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已刻不容缓。首先,应当加强注意基本理论的研究,建立较为完善的司法会计理论体系,借以指导具体技术理论的研究。其次,具体技术理论研究的重点,应放在对检查技术、鉴定技术进行开发性研究方面,不能仅限于对已有经验的总结。3-2 改进司法会计技术人员的培训方式

应当改进目前司法会计技术人员的培训模式。一方面,根据培训目的的不同,将培训分为上岗培训、技术资格培训和强化培训等不同档次;另一方面,应当根据培训对象的具体情况,将培训分为专业技术培训和相关专业培训等不同类型。为了适应各类培训的需要,建议中央司法机关与有关机构协调,筹建专门的司法会计培训机构,使 5

司法会计专业培训逐步走上经常化和规范化的轨道。3-3 开展司法会计技术推广和应用活动

司法会计技术包括帐物检查技术、帐务验证技术、鉴别判定技术和证据审查技术等。在法学及相关专业的教学部门和司法机关、律师机构推广司法会计技术是诉讼改革和司法会计专业发展的需要。首先,在办理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中都会不同程度的应用的司法会计技术,因而所有的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都应当掌握一定的司法会计技术,才能适应办案。其次,通过司法会计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可以为司法会计专业的发展的打下良好的基础。因此,我们认为,政法院系、司法机关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司法会计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活动。按照实际应用司法会计技术层次不同,可以将推广对象分为三级:①专业级:即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和司法会计方向的在校生(本科生和研究生);②业务级:即主管、办理涉及经济案件司法人员和侦查专业的在校生;③普及级:即主管、办理其他诉讼业务的司法人员和法学专业的在校生。3-4 积极推进司法会计标准化的进程

司法会计标准化,是指司法会计技术标准化组织,针对司法会计活动中具有重复性的技术事项和技术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而进行的一项专门性社会活动。我们认为,为了适应司法会计标准化研究与操作的需要,当前应主要抓好两项工作:第一,尽快建立司法会计标准化组织,这是进行标准化活动的前提条件。第二,组织人力、物力尽快编纂司法会计引用技术标准,以解燃眉之急。3-5 建立司法会计学术组织

目前我国的司法会计专业,无论是专业人员数量还是专业技术的应用广度都已初具规模。从加强司法会计技术交流和技术推广的角度看,尽快建立全国性的司法会计学术组织,应当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我个人认为,在建立司法会计学术组织的过程中可考虑采用两条路并行方式进行:一方面,积极与有关学会、协会联络,直接筹建司法会计学会和协会;另一方面,也可先成立司法会计学研究会之类的相对独立学术组织,待时机成熟后再成立学会或协会。

四、我国司法会计专业发展前景展望

4.随着我国诉讼科学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在未来的法律诉讼中,司法会计活 6

动将会越来越多,司法会计理论和技术的应用将会在诉讼中普及,司法会计活动也将会置于相关技术标准下统一实施,司法会计专业的建立与发展也会受到应有的重视。可以相信,司法会计专业的发展具有广阔前景。作出这一判断的主要依据是:

4-1 从刑事诉讼看,97年1月1日起,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开始生效。强调以证据定罪、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益的保护,是修正后诉讼法律的一大特色。这在客观上为司法会计活动的广泛开展提供了依据和动力。例如,获取有罪证据已被规定为预审的前提条件,在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侦查中,那种先录口供后取财务会计资料证据的做法已被否定,取而代之的将是先进行司法会计检查收集线索和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并对财务会计问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后,查明有犯罪事实方可进行预审。

4-2 随着经济刑法的不断补充,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类型已成倍增长。这一新的形势给以经济犯罪侦查技术对策为研究对象的司法会计检查技术的研究与发展,提供更广阔的领域。例如,根据原刑法,案件本身包含财务会计事实的案件仅有二十余种,而根据修改后的刑法,此类案件已有一百多种。由于不同的犯罪类型在犯罪手段、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内容方面存在着差异,就需要理论上不断地提供新的司法会计检查方法和对策。

4-3 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建立,必然会带来更多的和全新的财务会计事项。因此,未来涉及经济的各类诉讼案件中也会出现更多的财务会计问题需要通过司法会计鉴定解决。例如,证券、期货问题的鉴定是在90年代初才被提出的;而目前的企业产权重组中所出现的财务会计事项便是以往经济案件所不可能涉及的。

简论高校辅导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第8篇

一、高校辅导机构的含义和背景

高校辅导培训机构, 是以学历教育或成人教育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有场地的要求及师资的要求, 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认证, 并且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资格方可营业, 其培训课程价格需要核算并报教育部门批准, 增加课程或改变收费需要向教育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可改变。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人们对受教育的重视程度也不断提高, 部分高校的教育水平提供并不能满足人们对知识文化的需求。同时, 随着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 知识的不断更新和不断充实的速度也大大加快, 人才竞争的激烈程度加深, 就业形势不乐观, 造成了人们的从业工作压力大, 这一现象迫使人们接受再次教育, 从而提高学位, 获得工作。这就是为什么现代高校各类辅导机构如雨后春笋般争先恐后的涌现出来。近年来, 我国的高校辅导机构主要被分为三大类:考研辅导机构、考证辅导机构和兴趣班教学机构。据不完全统计, 我国现有培训机构十九万多家, 每年将近1.5亿人参加到各种各样的培训机构。据相关部门统计, 我国教育培训机构潜在市场价值四千多亿元。

然而, 虽然中国的教育培训市场是被人们一致认为的“朝阳产业”, 但由于我国的教育辅导培训事业起步较晚, 发展的历史较短, 还有许多方面尚待完善, 目前仍处于初级起步发展阶段, 在很多方面我们仍在存在着许多不足和缺点, 因此, 需要寻找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积极发现解决问题的方法, 早日推进我国教育培训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高校辅导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1.存在的主要问题

(1) 高校各类辅导机构的秩序混乱。虽然我国高校辅导机构已经初具规模、数量众多, 也有了一定的市场, 但仍未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国家没有明确划定有关责任部门去监管高校辅导机构, 造成了有关部门领导不知道该不该管, 甚至是该管哪里、不该管哪里的局面, 更有甚者只顾自己的利益, 不详细考察辅导机构的信息和品质, 胡乱放任辅导机构的自由生长、虚假宣传、随意立项等, 从而导致了有些高校辅导机构只重视临时利益, 不管不顾教学质量差, “一锤子买卖”现象的频繁出现。这样不仅使高校辅导机构的秩序变得混乱, 更严重影响到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2) 不同规模的机构之间存在着显著差异。现如今, 我国辅导机构的数量已高达19万之多, 马上突破20万大关。我们可以试想, 如此大的数目, 其中各个机构的规模大小, 质量高低, 管理水平的高低, 基础设施的强弱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一般的情况下, 规模越大的机构, 其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就会越高。而当前我国大多数的管理机构规模都相对较小。而且, 我国的高校辅导培训机构还未形成企业化的规模管理, 所以以上因素造成了各机构之间的显著差异。

(3) 教师的水平参差不齐。辅导培训事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更替速度也大大加快, 而辅导机构设立的意义就是为了获取丰厚利润、尽可能多的利益。所以为了谋求利益, 有些心怀不轨的机构就会不择手段的选择从各种方面来削减自己的开销。其中, 选择聘用薪资要求低的、学历水平低甚至无学历无教师资格证的“教师”通常会是他们的首要选择。通常这样的机构在招生前夸大海口、乱许承诺, 而在招生后却无法付诸实践, 以次充好, 让普通讲师去冒充高水平、高素质的优秀教授讲课, 无法让学生获得其储备的知识和经验, 虽然讲课模式可以复制, 讲课方法可以培训, 讲课经验可以积累, 但一个高水平、高素质的优秀教师确是无法替代的。

(4) 教学内容陈旧, 形式单一。辅导机构坚持普通大班教学的形式难以改变, 而内容又不具有创新意识, 依旧只会死啃书本, 坚持“涂鸦式教学”, 坚持理论大于实践的方法, 使得学员缺乏创新能力, 缺乏学习的主动性。长久以来, 使得辅导机构在当今社会越来越不具有竞争力, 从而被淘汰。

2.原因的分析

(1) 缺乏管理高校各类辅导机构的法律法规。政府对于我国高校各类辅导机构的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 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随着我国高校各类辅导机构近几年的快速发展, 相关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却出现了滞后的现象, 管理制度的规范性对相关行业的发展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而我国有关于此方面的文件却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 甚至来说是相对较差。所以导致了我国政府在管理方面缺乏科学性, 高校各类辅导机构的秩序混乱。

(2) 缺少衡量高校各类辅导机构的固定标准和规范。在数目众多的辅导机构中, 一直缺少可以衡量其是否准入和辅导培训机构衡量自身水平高低的标准线, 由于固定标准和规范的缺失, 使得辅导机构入驻市场的门槛变低, 使广大求学的学生无法准确判断机构的合格性和可靠性。通过对我国辅导培训机构发展的现状分析, 虽然大多数的辅导培训机构管理行为较为规范, 但还是有些机构见利忘义违规操作, 加之没有规范准则来规范其行为, 更会使其为所欲为。而由于缺少衡量机构自身发展水平的标准, 也无法促进不同机构间的比较和交流。从而使得各个机构之间缺少竞争性, 无法积极发展。

(3) 高校各类辅导机构的管理部门结构不完善。在许多辅导机构中, 治理部门都不够完善, 缺乏各种各样的管理部门来管理相应的部分, 所以导致了辅导机构运行状态较差, 运行程序不够规范, 无形之中放纵了辅导机构的违规办学的行为的出现。

(4) 高校各类辅导机构没有制订科学合理的长期发展计划。辅导机构以获取利益为主, 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 机构不择手段, 不顾行业竞争规则, 利用各种增加利益的不合理手段。并未着重在机构的长期发展方面设立明确的目标和制定合理科学创新的长期发展计划, 一个只顾着获取自身利益而罔顾学员发展和机构发展的辅导机构的未来是黑暗的, 最终迎接它的也只有利益消失, 机构破灭。

三、高校辅导机构的发展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1.对存在的发展问题的对策

(1) 建立健全监管部门, 修改完善监管制度, 明确监管责任。有关部门应下大力度将监管各大高校辅导机构的计划落到实处, 从小处着手, 从细节深入。首先应建立健全监管部门, 精简监管部门的人员, 不要安排闲置人员, 要将每一个人的作用发挥到极致。其次应当对监管制度进行完善和修改, 取其精华, 去其糟粕。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 找出其中适合继续实行的条例规范进行完善, 对其中错误的落后的条例规范进行剔除或修改。可以在实践过程中积累经验的基础上, 为其增添符合社会发展的新条例。最后, 应明确每一个部门每一个人员的具体责任, 做到能够让每个人承担属于自己的责任, 当出现了监管不当的问题时, 可以第一时间找出负责的人员, 而不是责任不清, 互相推诿。

(2) 机构之间互相学习, 互相交流, 互相借鉴。可以开展走访学习的形式, 每个机构的领导人可以定期去其他机构进行课堂考察和试听, 可以采访在该机构学习的学生有何感想, 从而不断改进和提高自己的机构教学水平, 同时促进大家共同前进。也可以定期在某个地区不同类型的机构中评选出优秀的机构, 让各个机构领导者坐在一起向优秀机构学习经验和教训, 可以互相讨论和交流心得, 在不同机构间形成一种正能量争相向上的氛围, 一起推进教育事业的共同发展、合作共赢, 推进中国教育的前进。

(3) 加强对各类辅导机构教师的审核。各大高校辅导机构应当本着对学生负责的原则和态度, 将工作重心放在选择应聘教师上, 提高教师应聘的标准和门槛。无论是一个学校, 还是一个辅导机构, 都是教书育人的净土, 高水平的优秀教师是构成这片净土的基础, 也是一个学校和辅导机构能够成功发展的必要保证。因此, 辅导机构应当实行持证上岗是最低要求的选拔标准, 努力鼓励教师去考教师资格证, 以公正透明的方式来选择应聘教师并且制定相关的制度来鼓励教师充分展现自己的才能, 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 进而提高办学的质量。

(4) 制定衡量高校各类辅导机构的准入原则和标准。制定高校辅导机构准入的原则是提高辅导行业整体质量的重要措施, 通过制定衡量标准可以将某些低水平、低层次的机构拦截在门外, 从而节省了剔除不合格机构的时间, 提高了有关部门的工作效率。因此, 立法机构需要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完善相关的管理体制, 建立其相关的固定标准和规范。制定和执行这样一个原则标准, 也可以促使各大辅导机构努力提高自己的竞争实力和水平, 从而推进辅导培训市场的公平有序的发展。

2.对于高校各类辅导机构发展建设的相关建议

(1) 有关部门应专门设立监督反馈和投诉部门。在高校各类辅导机构一步步的发展的过程中, 一定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弊端, 有关部门应当努力开通各种监督反馈和投诉渠道并确保其通畅, 例如:电话、网络、书信、短信等各种各样的渠道。努力提高学生及社会各界对辅导机构的满意度, 确保高校各类辅导机构发展的顺利进行。

(2) 国家应当制定鼓励各类机构发展的奖惩制度。俗话说得好, “有奖励才有动力, 有惩罚才有压力”。在高校各类辅导机构的发展进程中, 如果只是其自身一味的向前进, 没有动力和压力的话, 那这段路可能会非常难行, 所以国家应当制定适度的奖惩措施, 加强对其的关心度和重视度, 调动高校各类辅导培训机构向前发展的积极性, 惩治不合法的行为, 从而推进教育行业不断发展。

(3) 高校各类辅导机构应当与国际文化接轨。当今时代, 各国文化交流越来越频繁, 随着国际化步伐的加快, 我国不断引入国外文化, 国外优秀的培训辅导机构也涌入我国, 与我国教育文化碰撞出精神文明的火花, 促进了思想文化的交流。与国外辅导培训机构相比, 我国处于劣势, 与他们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因此我国各类辅导机构也要学会吸取国际文化的优点, 将其转化为自身发展优势, 明确自己的教学计划和改进的方向努力培养打造出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4) 建立创新性的发展计划, 做好长远打算。各类辅导机构应当将目光放长远, 做好长远打算, 建立一个适合自己不断发展的计划。创新是人类智慧的结晶, 是人类发展的不竭动力, 辅导机构应当坚持走创新性道路, 树立属于自己的特色优点。可以将长期发展目标划分为短期完成目标, 在一定时间段内, 努力向一个小目标冲刺, 将小目标完美完成, 最终由小目标构成的大目标也会自然而然的优秀完成。

(5) 创新各类辅导机构辅导学习的方式。高校培训辅导机构可以将传统的课堂式教学方式, 改变成为网络授课方式教学, 让学生在自由选择时间的基础上去下载老师的讲课视频, 进行自主学习, 可以将不懂的问题与老师单独沟通, 采取录视频的方式也方便了每个学生在以后学习的时间内可以随时回顾和复习, 这样不仅提高了每个学生的学习效率, 也更加提高了教师的工作效率, 从而节省下来更多的时间为学生解决问题。

(6) 实行辅导机构缴纳保证金制度。在利益的驱使下, 有些辅导机构在招生的时候会夸大自己的办学质量和设施水平, 甚至作出不可实现的承诺, 而这些承诺往往在学生交过学费后就会烟消云散。有些机构更打着教学的幌子, 实则是欺诈集团, 在收到学生的学费后, 第二天就会逃之夭夭。因此,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实行辅导机构在招生前根据辅导机构的规模大小来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这样才可以充分保障学生的利益, 以防后患。

(7) 创立个性化、因人而异的辅导方式。每一个人是一个独立的个体, 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特点, 适合于一个人的学习方式不一定适合于另一个人。辅导机构应当意识到这一点, 对于有条件单独辅导的学生进行单独辅导的教学方式, 制订属于个人的个性化辅导计划。这样才能实现每一个学生都可以根据自身的长处和不足进行合理发展。

近年来, 我国的教育行业发展已经初具规模, 高校辅导机构的发展也取得了较大的进步, 但由于形成时间较短, 所以还具有很多的不足和缺点。尽管如此, 随着经济知识的迅速发展, 受教育及终身受教这个理念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而高校辅导机构正是承担着为人们继续教育的使命, 所以我国的辅导机构教育行业具有非常乐观的前景。高校辅导, 不是一个简单的名词, 是综合多方的一个复杂过程。所以, 高校辅导机构的继续发展, 就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负责人的不懈努力和社会各界的支持, 从而推动我国教育培训行业不断发展。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 高校辅导培训行业已经在我国迅速崛起, 分析我国当前高校各类辅导机构存在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部门, 修改完善监管制度, 明确监管责任;机构之间应互相学习, 互相交流, 互相借鉴;加强对各类辅导机构教师的审核;制定衡量高校各类辅导机构的准入原则和标准, 从而推动我国教育培训行业不断发展。

关键词:高校辅导,机构建设,发展前景,问题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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