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2024-08-03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精选8篇)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第1篇

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The Fee Standard of Lawyer Service in Tianjin

一、代理民事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 可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 2000元的手续费外,可以按照不高于下列规定标准分段收取:争议标的额收费标准1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5%1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4%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3%1000001元至10000000元的部分2%10000001 元以上的部分1%

二、代理行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 准执行。

三、代理刑事案件

(一)侦查阶段:包括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 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最高不超过3000元/件;(二)审查起诉阶段最高不超过3000元/件;(三)一审案件最高不超过6000元/件;(四)二审案件最高不超过6000元/件。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 准执行。

五、代理仲裁按照民事案件收费规定执行。

六、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 诉讼文书和有关其它法律文书,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其中: 担任法律顾问可以按收费,也可以按实际工作量收费。按收费的,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等简易法律服务时不再另行收费。

七、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时,可与委托人协 商适当增加收费,但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高收费标准的5倍。(一)下列刑事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1.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2.犯罪嫌疑人被指控触犯3个以上罪名的案件;3.犯罪嫌疑人为5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4.拟做改变检察院指控罪名或无罪辩护的案件;

5.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走私犯罪、毒品犯罪、危害国家 安全犯罪、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贪污、贿赂罪的案件;

6.涉及刑法分则规定的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犯罪,破坏金 融管理秩序犯罪及金融诈骗犯罪的案件。

(二)下列民事、经济、行政、仲裁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1.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2.集团诉讼;

3.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4.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非法律专业人士担任顾问方能办理的 案件。

八、除上述规定的法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外,律师事务所在代理 需由其进行前期投入并承担案件风险的法律服务业务时,可与委托人协商 确定收费标准及收费总额。

天津市物价局监制

SUPERVISEDBYTHEPRICEBUREAUOFTIANJIN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第2篇

鲁价费发〔2009〕68号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现将《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附件:

1、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2、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律师服务 收费 通知

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

附件1: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依法在山东省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接受委托跨省提供法律服务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五条下列律师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山东省物价局会同山东省司法厅制定。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提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应当根据下列因素,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一)办理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二)需要耗费的工作时间和费用;

(三)委托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四)承办律师的业务水平、社会信誉以及可能承担的风险责任。

法律事务特别重大、复杂、疑难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政府指导价上限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提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委托人确有经济困难又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减收或者免收律师服务费:

(一)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劳动报酬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追索因交通、工伤、医疗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而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赔偿金等费用的;

(四)主张因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五)依法应减免收费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提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服务,曾代理一审或者二审,又代理二审或者重审、再审的,其服务费按照初次代理的收费数额或计费比例的50~70%收取。初次代理依法实施收费减免的除外。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或者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适用于所有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实行计时收费的,按照办理法律事务所需要的律师完成承担工作所需时间之和计算计费时间。律师事务所应就办理法律事务所需要的律师人数、工作时间和内容、服务效果、计费时间核验办法和收费标准等,向委托人提供详细方案,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第十二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经与委托人协商同意,可以实行风险代理。风险代理收费由双方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除下列情形外,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等。

办理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明确规定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或者比例、付款和结算办法、违约金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还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风险责任等。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等;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收费的补充合同或者协议。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律师服务收费达成协议,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约定不完整、不明确,又没有其他书面凭据,致使收费标准、数额或者比例等难以确定的,参照办理同类或者相近法律事务的政府指导价执行。但委托人已经或者自愿按照约定履行的除外。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合法票据。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办理律师服务业务,需要预收异地办理业务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委托人预付,并签订书面协议;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上述差旅费用包括:承办律师的交通费及相关的保险费等、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通信费、邮资以及其他因异地办理业务而发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结算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有关费用,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支出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委托人可以拒付。

第二十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理业务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承办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

除前款规定的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或者财物。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不得接受委托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严格执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在本所网站和办公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二十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者浮动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理律师业务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供代交费用、异地办理律师业务差旅费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有关律师服务收费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举报。

第二十六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由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按照合同约定协商解决;合同没有约定或者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超越定价权限制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的额计费比率

10001元—100000元部分5%~6%

100001元—1000000元部分4%~5%

1000001元—5000000元部分3%~4%

5000001元—10000000元部分2%~3%

10000001元—50000000元部分1%~2%

50000001元以上部分0.5%~1%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但最低不少于1000元。

四、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一)侦查阶段:

1、提供法律咨询:300~500元/次;

2、申请取保候审:500~3000元/件;

3、代理申诉和控告:1000元~1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500~12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

(三)审判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1)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2500元~20000元/件;

(2)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2000元~1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计时收费

办理本标准第一至五所列法律服务事项,可以适用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100~2000元/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办理法律服务事项时花费在旅途上的时间,折半计算。

七、本标准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浅析 第3篇

一、公证服务收费的合理性分析

公证服务是一项公共和基础性的法律服务。根据现代公共财政理论, 公证服务由于具有收益的部分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 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它涉及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实践上, 一方面需要对公共产品的再生产进行成本补偿;另一方面, 为了避免公众对免费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滥用而导致的“公地悲剧”, 以及非排他性拥挤造成的额外消费者边际成本上升, 政府会对公共产品的使用收取税费。而对公证服务这样的准公共产品来说, 如果单纯采用税收方式进行成本补偿, 即准公共产品的生产费用由所有社会成员共同负担, 不仅会侵犯未消费或少消费准公共产品的社会成员利益, 而且还会剥夺消费这部分准公共产品的社会成员根据自身偏好选择准公共产品种类和规模的权利, 降低社会经济效益。所以, 对具体受益人收费就成为最佳政策选择。

二、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

(一) 公益原则

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 公证服务成本的弥补在反映资源优化配置要求的同时, 其收费标准还应反映社会责任与公众利益的需要。主要包括:

1. 成本价格原则 (非营利原则) 。

产品的价格包括成本和利润两部分。公证服务公益性质的社会作用, 与其生产和提供者公证处非营利性中介组织的经济身份, 决定了公证服务的价格———排除利润的成本价格, 收费仅仅是要收回公证服务的全部或部分 (视国家补贴多寡) 成本。如果公证服务价格高于成本, 就会使受益当事人承担额外的负担, 违背公证服务的公益特性;如果公证服务价格低于成本, 一则政府必须提供较多的财政补贴, 加重财政负担, 二则必然影响公证服务生产和提供的数量与质量, 这两者都是得不偿失的。

2. 合理补贴原则。

作为成本价格原则的衍生原则, 合理补贴是政府对公证成本的一种合理分担, 它有两种形式:第一, 政府会统筹不同区域经济发展状况, 考虑当事人的支付能力, 为实现公证服务的公平配置, 通过倾斜性的收费减免规则对落后区域和弱势群体进行补偿, 主要表现为公证服务两级定价和有条件的收费减免。第二, 政府作为公证服务社会效益的受益方, 会通过增加财政投入或者制定公证服务优惠政策、减免公证服务收费税收的方式对公证行业进行补偿。

(二) 受益原则

是指按照受益当事人私人直接受益的大小来确定收费标准, 不包括间接受益和外部化的社会受益。“受益”具体说来就是当事人通过公证服务所获得的优势法律效果的货币价值体现。

公益原则并不排斥有偿服务。在实践中, 某些当事人所需求的较高层次的公证服务已经超越了准公共产品公共性和基础性的范畴, 具有了私人产品的性质, 更多的表现为一种由市场规律支配的商品。成本价格原则此时必定是低效的, 政府补贴也不应适用, 受益原则就成为了公益原则的有效补充。在收费标准上, 主要表现为按受益标的额计费和协议计费。

由于“受益”的主观评价性较强, 加上公证服务的垄断产品属性, 这类公证产品也不能按照一般的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定价, 而是需要在成本的基础上更多的考虑消费者的付费意愿和消费能力。如果某项准公共产品的价格导致消费过度, 表明这项准公共产品的价格大大低于消费者的消费意愿和消费能力, 应给予适当提高;反之亦然。

(三) 公平和效率原则

本原则是对公益原则和受益原则的整体平衡。公益原则较侧重于个体公平的实现, 受益原则较侧重于社会效率的达成, 在收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 要区分不同公证服务的准公共产品或私人产品的倾向性, 具体根据不同公证类别的社会价值、个体效益以及外部效应进行综合考量。付费手段的设置正是为了保障公证服务资源配置公平和效率的统一。

(四) 统一定价原则

公信力是公证行业的基石, 如果公证服务价格如普通商品价格一样异地异价, 甚至一“处”一价、证证“议”价, 必然会引起对公证行业承接社会公信力正统地位的质疑。所以, 要对公证服务价格实现的各环节严格把关。第一, 严格定价程序, 落实听证制度, 保证价格形成的合法合理性。第二, 立法上限制地方定价相对中央定价的浮动范围, 保证各地收费标准的一致性。第三, 要求地方定价必须具体, 禁止以价格幅度作为某项公证服务的收费标准, 保证各“处”收费标准的一致性。第四, 健全监督程序, 完善责任机制, 通过公众的事中监督和价格部门的事后监管确保统一标准的执行。

三、影响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制定的因素

(一) 政策因素

即政府在特定时期对公证服务的重视程度。如果政府对公证服务非常重视, 必定会加大投入, 采取倾向公平价值的定价政策, 收费标准必然会下调, 反之亦然。

(二) 经济因素

由于公证服务的天然垄断属性, 供求关系在价格形成中基本失效。根据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 应主要考虑以下经济因素。

1. 公证成本

公证服务的成本项目主要包括: (1) 固定资产折旧。 (2) 业务运行、管理费用。 (3) 公证人员的工资, 应结合不同公证办证程序的复杂程度所反映的一般劳动时间和一般劳动强度进行核算。 (4) 公证风险基金。用于对超越公证员审慎义务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基金。 (5) 行业可持续发展基金。出于行业发展的战略需要, 对理论研究、人员培训、硬件建设等的投入基金。

2. 公证需求

这里的需求不是供求关系中与供应相对的需求, 而是公证服务的使用价值、效用, 通俗地说就是公证服务的卖点。

(1) 供给公共证明力, 使公证当事人获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信任。行政机关出于提高行政效率、规避审查失误风险的考虑,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会把对一些事项的审查“交给” (不同于有些国家的法定公证制度, 这在我国没有法律的授权, 也没有明确的委托) 较为专业的公证机构。为了办理行政审批等手续, 行政相对主体就需要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寻求相应的公证服务, 通过公共证明力的附加, 获得行政机关的信任。与此同时, 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也倾向于把公证审查作为信任相对方的前提条件。

(2) 供给优先的证据效力。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 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情况趋于减少, 当事人负有更多的举证责任。而经公证证明的事项, 依法具有优先的证明效力和相应的强制执行力, 成为当事人保障证据安全的优先选择。

(3) 供给非诉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这类公证需求往往需要作为法律专家的公证员提供更多的智力投入, 如参与一些为实现特殊法律效果的法律程序的设计, 对具体的合同进行专业的审查或起草等等。

第一、二类需求对应的公证服务, 是典型的准公共产品, 收费的确定应按照成本原则, 但实践中却并非如此。

以房地产继承类公证为例:各地的房管局、土地局在进行房地产所有权人因继承而变更的行政许可时, 把对继承关系的审查“义务”“交给”了公证处, 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继承公证书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当事人在获得公证证明力的同时需要支付的是被继承房地产市场价格2%的公证费。

继承公证不是高端法律服务, 它的作用是在合法的前提下, 对被继承财产根据继承人自由意旨进行继承的法律事实提供公共证明, 具有很强的公共基础特性;而且, 继承人因继承财产的受益所得并非源于公证服务, 所以, 不应适用受益原则按照受益额确定收费。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 当事人之所以选择办理继承公证, 一是出于行政机关要求的惯性思维, 二是由于相关专业知识的缺乏。如果选择针对继承财产的归属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 那么支付很低的诉讼费用就能达到相当的法律效果。比较而言, 如果公证行业不图变革, 维持现行费制, 必然造成公证业务的萎缩, 损害行业的利益。

第三类公证服务由于其已经超出了享受公共福利的准公共产品范畴, 应侧重于受益原则, 参考价值规律进行定价;并且按照既定收费标准对于前两类公证服务和第三类公证服务的“拥挤影响”, 进行价格调整。

3. 公证行业的发展规模

主要从规模效益对公证服务边际成本影响的角度考量。对于传统公证事项, 其公证程序已经较为成熟, 多办理一件公证所需投入的成本就较低。对于新出现的公证需求, 公证员就需要为其专门设计一套公证程序, 边际成本较高。所以, 公证行业的发展规模越大, 公证服务总体的边际成本就会越低, 收费标准才有下调的客观基础。

4. 受益各方的分担能力

要考虑受益者如国家、社会、公证当事人之间的受益比例和各方的承担能力, 特别注意收费标准要与公民的收入水平相适应。

(三) 其他因素

主要包括历史的惯性、文化的认同性和国际行业的比较影响等因素。鉴于其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 限于篇幅, 在此就不一一赘述了。

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一个对各种价值、因素进行权衡、取舍的复杂过程, 一套较为合理的收费标准的出台必定会经历一段较长的时间, 就算是出现“螺旋”状的曲折发展, 但最终必然是“上升”的。

真正让我担忧的是, 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发现公证相关的研究资料十分匮乏, 这说明国家、社会和理论学者对于公证行业的关注和重视程度不高, 公证行业的重要性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改变现状、积淀崛起是我们这一代公证人的历史责任。仅以此文抛砖引玉, 期望在业界乃至全社会激起一丝波澜, 迎来从收费标准到公证体制试炼后的升华。

摘要:在商品交换的初级阶段, 人们采用“私证”的方式作为预防失信行为、避免交易失败的手段, 成为现代公证制度的萌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换行为的增加, 社会对公证服务的需求会愈趋旺盛, 公证行业的发展也将更加迅猛。在这一过程中, 最核心的就是公证服务的价格问题。价格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变量。合理的价格不仅是公证制度价值实现的基础, 也是公证服务优质再生产的保证;其形成应以侧重公平、兼顾效率、实现公证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宗旨。

关键词:公证,收费标准,准公共产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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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齐守印, 王朝才.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9:4-7.

[4]周利国, 安秀梅.公共产品的定价原则[J].价格月刊, 1999, (2) .

银行服务该不该收费 第4篇

上海市民吴卫明或许没有想到,他为6美元服务费状告花旗银行“歧视低端储户”一事,竟会催生出中资银行呼吁服务收费的热潮。

4月9日,吴卫明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向存款总额低于5000美元的储户收取6美元理财服务费,称该做法限制了公众的消费权利,要求法院判令花旗银行赔礼道歉并赔偿34元的路费损失。

而被上海媒体称为打响中资银行收费“第一枪”的是交通银行上海分行。该行推出了一项个人理财服务,根据客户的收入、消费、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按照客户的预期目标和具体需求,分析和规划未来财务状况,并在投资、风险防范、债务等方面为客户做出进一步的诊断和规划。但是系统分析结果,即银行提交的《理财建议报告》,将按规划要求的不同程度,向客户收取200元至1000元不等的服务费。在花旗银行收费风波后推出收费理财服务,交行这一做法首先得到了中资银行的一致赞同。收费服务的推出,对客户对银行都是一个双赢的举措:客户付了费,就有权向银行要求获得相应价值的高品质服务;银行收了费,就需要提供优质服务来满足客户需求,并不断提升品牌质量,是件两全其美的好事。

银行是企业,服务收费理应当,怎样收有待商讨

银行是企业,企业就要考虑利润最大化。一些人认为,银行收费是种商业行为,是银行作为独立经营的企业做出的决策选择。根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所谓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负债,是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因此,有众多专家及政府官员站出来表示了较为明确的观点:银行对中间业务收费是理所应当的。

其实,除了将这笔费用转嫁给储户,还有没有别的办法?一位在外企做了多年企划与营销工作的朋友算了两笔账,简单说如果银行设立的ATM机数量并不是最多的,但分布的网点非常合理。比如,在一些繁华的商业场所、人口密集区或高级商务区等地设立的较多,而人口稀少较偏远的地区网点相对较少,那么别的银行的持卡人来你银行操作的机率就大,那么你的ATM业务不但不会给你带来压力,反而,有可能是赢利的。

另外,既然银行也是企业,在某些问题上也可以进行一些商业运作,用商业的办法来转化成本,并不是简单地转嫁给客户了事。所谓商业运作,就如ATM机业务,可以实施一个广告策略,简单的讲,就是由其它有实力的企业来支付这笔费用,给它的回报是在ATM机身上印制该公司的广告,或称其为某某银行的合作伙伴;在屏幕出现银行名称之后增加该公司的字样,甚至屏幕上的指示性动画人物由该公司代表性标志代替;最后是打印出的回条,背面完全可以利用起来,印上该公司的广告等,这样做既减轻了银行的压力,又起到了为企业宣传的作用,双赢多赢,何乐而不为?

客户:加入世贸组织=降价?观念要尽快转变

加入世贸组织眼看快到周年,许多行业逐步放开,外资纷纷进入中国市场。现在,人们终于发现现实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车价并未如人们所愿——暴降,而有些车型尤其是人们认为最有可能降价的进口车的价格不降反升了;保险公司也并未因外资的进入而降低保费,而是打出了用服务取胜的牌;银行则与国际接轨变无偿服务为适当收费了。想象与现实是有出入的,但对于这些,普通人即便思想上难以接受,但也会慢慢地转变和适应的。

就目前的状况,消费者用卡消费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除大型消费场所外的其它消费场所,有POS机的都少得可怜,更多的是POS机成为了摆设。据了解,由于用卡消费,商家需要向发卡行支付一定的手续费,而更多的商家不愿意交这笔费用,所以就会用机器故障之类的客观理由来拒绝刷卡消费,造成了资源的浪费。银行卡消费的使用效率跟不上,无形中降低了银行的这部分收入。所以,这也促使银行想别的办法来弥补这部分损失。事实上,银行硬件的发展已具较高水平了,但是发卡行只顾盲目发卡,不讲究使用效率和使用成本,软件服务、引导消费使用还是欠缺。在运作上,银行是应该多加注意的,硬件与软件的合理结合与互补,提高使用效率才是根本。

银行:收费有利于调整优化客户结构

业内流行的“二八定律”,即“20%的高端客户通常可为企业带来80%的收益”,也为银行收费提供了有力的支持。随着“银行是企业不是福利机构”呼声的日益高涨,中资银行认为,高端客户群是所有商业银行的争夺对象,花旗银行可以用6美元服务费分流客户,中资银行也应该可以通过收费服务合理配置银行有限的资源。

上海一家策划公司日前做了一项调查,这项针对362名市民的随机抽样调查显示,接受或赞同银行在提供存款业务时收费的市民15%,65.7%的受访者表示不应该;有19.3%的受访者认为说不清。而在外资银行收费,中资银行免费的情况下,70.1%的市民表示会选择中资银行存款,仅有5.0%的人选择外资银行;如果中外资银行都收费,仍有65.3%的受访者选择中资银行,选择外资银行的比例为8.5%,两个都可以的为21.6%。而近期,花旗、汇丰、东亚等外资银行纷纷在国内开展居民外汇储蓄业务,收取一定服务费用。这无疑给政府、银行和国内百姓带来了强烈的冲击。业内人士认为,银行收取服务费符合国际管理和发展趋势。现在外资银行收取小额的服务费可以一方面促使国内银行收费合理化,另一方面对中国百姓的观念也先进行一下洗礼,对中资银行是件好事。

专家:收费=与国际接轨?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的黄金老研究员认为,把银行收费说成与“国际接轨”有些牵强。在欧洲一些国家,银行为客户提供“转账”和“储蓄”两种账户,转账账户要收费,而储蓄账户不收费。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金融系主任贺立平认为,笼统地称“国际惯例”有些让人摸不着头脑。因为各国的制度也不尽相同,英国、日本以及美国甚至美国不同的州都不是完全相同的。他举例说,早期在英国取款机跨行、支票等交易都是要收费的,费用非常低,到了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市场发生了演变,不同银行之间如果是合作关系,有合作协议,那么就可以不互收该项费用。美国的信用卡业务是由信用卡公司经营运通公司,没有协议各大银行的持卡人也需交费。我国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了银联,它实际需要解决技术和收费两个障碍,技术上实现跨行取款已经解决,而在经济上收费问题还没有突破,中国的各银行之间未有协议,所以此银行没有义务为彼银行支付费用。可如果让银行之间达成协议,又会有新的问题出现,由于大银行的ATM机分布较多,小银行的持卡人到大银行办理业务的机率大,那么大银行给小银行带来的好处必然多于小银行给大银行带来的好处。这还需要银行之间自己协调。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第5篇

苏价费[2002]378号

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常熟市物价局、司法局:

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我省法律服务业快速发展,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发展,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定价方式分为两种:计件收费、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各类诉讼和仲裁代理、代理案件执行等法律服务实行计件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2.协商收费。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法律顾问、办理见证、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解答有关法律咨询、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协商收费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省物价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L1997]286号)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三、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各律师事务所必须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将收费标准、收费管理办法公布上墙,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律师事务所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票据。

五、各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时,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超标准或自立项乱收费,违者由价格检查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查处。

六、本通知自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暂时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L1998)251号)停止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律师服务计件收费标准 附件二:简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判定规则

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一:

江苏省律师服务计件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 1.一般案件基本标准

2.办理简单诉讼案件,可在上述一般案件基本标准的50%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办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基本标准3倍的幅度内确定;疑难复杂案件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的物或合同签约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国外,适用外国法律解决)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上述因素可合并执行,但实际标准不得超过基本标准的10倍。简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判定规则见附件二。3.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或律师协评定的“知名”律师在办理各类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时可在上述基本标准的10倍以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涉及财产关系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和仲裁案件,除按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收费执行外还 应按不高于下列比例另收费(累进制)

1.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可由双方协商收费。

2.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三、其他有关收费规定 1.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2.办理一审继办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继办申诉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仲裁,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附件二: 简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判定规则

为正确判定律师业务收费中简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制定本判定规则。

一、简单案件(一)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下列案件为简单刑事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1)侮辱、诽谤案件;(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3)虐待案件。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件;(2)非法侵入住宅案件;(3)侵犯通讯自由案件;(4)重婚案件;(5)遗弃案件。3.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拘役,或管制,或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一人犯数罪和共同犯罪案件不属于简单刑事案件。(二)其它简单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员审理的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为简单案件。

二、重大案件(一)下列案件为重大刑事案件: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2.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走私犯罪、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贪污、贿赂罪案件,真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3.为犯罪集团首犯、主犯辩护,事实清楚,证明确凿充分的;4.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

5.国家专项整治的犯罪案件;6.在本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面广或跨地区犯罪案件;7.经省或省辖市律师协会确认的其它重大案件。(二)下列民事、行政、经济、仲裁案件为重大案件:1.在本地区有一定社会影响案件、跨地区纠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案件;2.集团诉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案件;3.经省或省辖市律师协会确认的重大案件。

三、疑难复杂案件(一)下列刑事案件为疑难复杂案件:1.涉及刑法分则规定的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副诈骗犯罪的案件; 2.重大案件兼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3.被告人被指控触犯2个以上罪名的案件;4.被告人为5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5.经审查,需要改变检察院指控罪名的案件;6.经省或省辖市律师协会确认的疑难复杂案件。(二)下列民事、经济、行政、仲裁案件为疑难复杂案件:1.涉及2个以上法律关系、争议较大的复杂案件;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用5个(不含5个)以上工作日时间的案件;3.属于重大案件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4.需要3个以上律师共同办理的案件;5.涉及专门专业知识,需要聘请具有非法律专业人才担任顾问方能办理的案件;6.新类型案件;7.直接体现经济价值,但无诉讼标的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誉权、名誉权纠纷案件;8.经省或省辖市律师协会确认的疑难复杂案件。

太原市最新律师律师收费标准 第6篇

一、办理民事、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涉及财产争议标的额,在不高于下列比例(标准)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收费标准

10000元以下 500-1000 10001元-100000元部分 5%-4% 100001元-500000元部分 4%-3% 500001元-1000000元部分 3%-2% 1000001元-10000000元部分 2%-1% 10000001元以上 1%-0.5%

二、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50-500元/次;代理申诉和控告,300-1000元/件;申请取保候审,500-1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500-3000元/件;

3、一审阶段:1000-6000元/件;

4、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6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规定执行。

三、办理刑事案件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3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的收费规定执行。

四、办理仲裁案件,按照民事案件标准收费。

五、担任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按协议约定收费。

六、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按协议约定收费。

七、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或制作法律事务文书和有关的法律事务的其它文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按协议约定收费。

八、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交通费、公证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由委托人承担,支付方式由协议约定,按协议约定收费。

九、其它

1、上述收费标准指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案件,按一审标准收费;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案件,二审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发还重审及再审案件,收费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涉及仲裁的案件,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费;办理执行案件,按照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案件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标准以外,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5倍。

2、“标的额”的确认:凡提起诉讼的以人民法院立案时审定的诉讼标的为准进行计算;非诉讼按照代理时承办项目的标的额确定。

3、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指:

(1)民事案件中涉及三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民事案件,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破产、需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作为被告进行诉讼的经济案件,联营企业的纠纷案件,合伙经营的纠纷案件,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它比较复杂的案件。

(2)刑事案件中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数罪并罚案件,被告在三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以及起诉书指控情节特别严重,数额巨大的其它案件。

4、实行财政补助的律师事务所及贫困县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按上述收费标准的低限收费,或与委托人协商。

5、律师事务所进行风险代理,代理费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按协议约定收费。

6、律师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案,当地收费标准高于我省收费标准的,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依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协商,按协议约定收费。

7、律师接受外国机构当事人办理法律事务,适用国民待遇,实行对等原则。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依照有关规定协商,按协议约定收费。

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第7篇

一、办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每件500-3000;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收取律师服务费: 争议标的收费比例

10000元以下500-1000元

10001至100000元5%-4%

100001至500000元4%-3%

500001至1000000元3%-2%

1000001至10000000元2%-1%

10000001元以上1%-0.5%

二、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500-2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800-3000元;

3、一审阶段1000-4000元;

4、刑事自诉案件代理或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1000-4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规定执行。

三、办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500-2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规定执行。

四、办理刑事案件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500-2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规定执行。

五、办理仲裁案件按民事案件标准收费。

六、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和担任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七、上述各类收费标准是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收费;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二审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费。执行案件,参照一审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收费可高于规定的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3倍。

八、实行财政补贴的律师事务所及贫困县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的低限收费,或按低限与委托人协商。

九、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外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上述各类案件,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

律师收费是否需要“指导”? 第8篇

业内人士分析, 李庄一个案子收150万元加速了北京律师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出台。

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司法局日前发布《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试行) 》、《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规定自5月30日起, 在北京代理民事诉讼等5类案件的律师收费将实行政府指导价, 并明确规定了各类案件的具体收费标准。

在受到市民欢迎的同时, 新标准也在北京律师界引发了一场争论。“按照这样的标准收费, 很多律师就活不下去了。”一些律师公开表达了不满。

记者调查发现, 律师们的质疑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律师收费凭什么要政府指导?政府制定律师收费标准的法律依据何在?与此同时, 一些市民也担心, 这个收费标准能得到不折不扣地落实吗?在实施中会不会又搞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如果律师有意规避、不按标准收费, 老百姓能通过何种途径维权?

“实行政府指导价”有法律依据吗

“代理民事诉讼等5类案件的律师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非北京市的发明。相反, 北京是除西藏之外, 最后出台收费指导价的省市。

早在2006年, 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就已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 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 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北京市此次出台的规定, 不过是对《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重申, 并依据该管理办法第六条的授权具体规定了“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而已。

对此, 有学者认为:“对律师主要业务活动实行地方政府分别制定指导价并直接干预收费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人自治的原则, 也有损于根据律师与客户的合意确定服务报酬这一自由职业的本质。”“行政指导和行政处罚直接用于律师收费, 弄不好很可能导致这样令人哭笑不得的结局:法院还没有来得及跳出地方财政约束的‘金钟罩’, 刚翻身不久的律师事务所却又听到了地方指导价以及行政处罚的‘紧箍咒’。如此一来, 不仅审判独立和律师自律等理念难以落实, 要消除司法体制的地方主义流弊也将面临更大的阻力。”

作为最懂得权利保护、权利诉求的律师, 在质疑“律师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合理性之外, 对其合法性也在追问:“制定这样一个关系到北京几万律师切身利益的收费标准, 法律依据何在?”

对于这个问题, 《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给出了答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 对于“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显然, “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是被当做“重要的公益性服务”看待了。对此, 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王进喜表示认同。在他看来, 律师服务是可以归类于“公益性服务”的, 因为律师收费制度不仅体现了律师和委托人的关系, 还体现了律师同司法制度、司法利益的关系。“就后者而言, 律师收费决定了委托人诉诸司法的可能性, 并对司法效率及社会关于司法制度公平性的整体观念有影响。此外, 律师收费制度与法律援助制度、诉讼保险制度等一起, 共同构筑了保障公民诉诸司法能力的制度框架。因此, 考察律师收费问题是有一定的公共政策基础的, 公共利益是一个重要的维度”。

《律师法》的相关规定, 为“律师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律师收费办法, 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则明确把“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的定价权, 授予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可见, 律师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北京市的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办法在合法性上没有疑义。

会不会被人钻了空子

记者调查发现, 出于对律师漫天要价、高收费、乱收费现象的强烈不满, 对北京市新出台的律师收费标准, 多数市民持欢迎态度。但同时他们也担心, 这样一个“迫降”律师收费的标准, 能得到不折不扣地落实和执行吗?

老百姓的担心是有道理的。在其他一些已经出台政府指导价的地方, 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并不乐观。

对于精通法律的律师而言, 规避政府指导价标准也许并不困难。以刑事案件为例, 按照北京市的收费标准, 从侦查、起诉到一审, 一个完整的诉讼阶段下来, 律师最高收费不得超过5万元。但如果改计件收费为计时收费, 则可以轻易突破5万元的限制, 这是合法的规避。另外, 还可以通过收费标准自身的漏洞来规避。收费标准有这样一个弹性条款, 对于“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以及“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可以“按照不高于规定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而何谓“复杂”、“疑难”、“重大”, 标准是相当模糊的, 这就为规避政府指导价留下了缺口。除去上述两种方式, 对超过标准部分的收费, 以法律咨询或法律顾问的方式变相收取, 也是一种规避手段, 因为按照规定, 对于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 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 收多收少双方协商确定, 政府不进行干预。尽管《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规定“不得为规避政府指导价改变或变相改变所提供法律服务的类型”, 但实践中如何认定, 并不简单。

违规收费效力如何

如果遭遇律师违规收费, 当事人通过何种途径维权?这也是老百姓关心的问题。

对此, 《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是这样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 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可以提请市律师协会调解处理, 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 一旦闹到法院, 对于违反政府指导价标准的收费行为, 法院将如何认定其效力?

对于这个问题, 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巩沙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举例说, 一些地方出现过此类诉讼:“法院的判例依照合同法支持了律师和当事人的合同约定, 而没有支持‘指导价’。”

记者没有检索到巩沙律师提到的案例。但从法理来分析, 这样的“判例”似乎是有问题的。

《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可见, 政府指导价的执行具有法定的强制性, 对于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 经营者只有执行的义务, 没有改变的权利, 可以反映执行中的问题, 提出价格制定是否合适的看法, 但政府调整之前必须严格执行。否则, 就属价格违法行为。《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还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上述两条规定构成一个强制性法律规范。而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无效”。也就是说, 一旦律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标准违规收费, 那其直接法律后果应当是:相关的《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的收费条款无效。无效合同或者合同条款当然不具备履行条件, 是不能履行的。怎么可能“依照合同法支持了律师和当事人的合同约定, 而没有支持‘指导价’”呢?

可否借鉴律师费转付制度

一个值得关注的现实是, 即便按照北京市即将施行的律师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不少老百姓仍然认为收费过高, “还是请不起律师”;而律师们同样也牢骚满腹, 认为“这样收费, 根本活不下去”。有没有更好的办法解决这样的矛盾呢?一些专家提出, 律师费转付制度值得借鉴。

据专家介绍, 目前,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确立了律师费转付制度。这种制度, 通过确立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这一转嫁机制, 将胜诉当事人的损失降到最低, 同时, 对违约行为予以惩戒, 达到维护公平和正义的目的。我国法律并没有建立这种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转嫁机制, 律师费是由各方当事人自行负担。很多被侵害方进行诉讼, 花去时间与精力, 却往往要支付律师费用而“赢了官司输了钱”;许多经济条件差的群体, 因为诉讼成本过高, 而不得不放弃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某些有钱人又滥用诉权, 占用和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此外, 虽然我国正在积极推行法律援助制度, 但是对于众多贫困当事人来说可能是杯水车薪。因此, 此时建立律师费转付制度确有必要。

专家们还指出, 我国有关法律的立法精神已为建立此制度提供了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 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可见, 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符合我国的立法趋势。

专家认为, 建立律师费转付制度, 有助于解决在收费问题上“律师不满意, 百姓还嫌高”的矛盾。

相关链接

《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试行) 》刑事案件收费标准:

1.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 侦查阶段, 每件收费2000至10000元。

(2) 审查起诉阶段, 每件收费2000至10000元。

(3) 一审阶段, 每件收费4000至30000元。

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2.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3.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 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4.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 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 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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