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建社区范文

2024-07-24

还建社区范文(精选8篇)

还建社区 第1篇

澴川风景区苏旮旯新社区改造项目还建区环境影响

评价第二次网上公示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5-7-8 10:42:25 浏览:1087 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文)的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28号])的要求,对孝感市孝南区澴川风景区苏旮旯新社区改造项目还建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向公众进行信息公告,并征求公众对工程建设在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澴川风景区苏旮旯新社区改造项目还建区 建设单位:孝感市长兴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高宏发

项目总投资:37580万人民币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地点:孝感市孝南区老澴河以南,渡口路以西,规划横一路以北

项目概况:项目属于房地产开发,本项目总用地面积33296.5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9878.50平方米(不含地下室),地下建筑面积19478.70平方米(层高在2.2米以下的储藏间计一半建筑面积)。小区建筑包括两栋6层住宅、两栋6+1F住宅楼(底层架空)住宅、三栋22层住宅、两栋23层住宅、两栋1层公变室、一栋3层幼儿园和一栋2层社区服务中心,住宅总户数883户。

二、评价标准

(1)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项目评价范围内环境空气质量2016年1月1日前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修改单中二级标准;2016年1月1日后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

2)地表水:项目相关地表水体为槐荫河和府河,其水环境均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标准。

3)声环境:项目区域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其中,项目临交通干线建筑物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4a类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

1)废气: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规定。

2)废水:项目废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排放,项目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氨氮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表1中B等级标准。3)噪声: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运营期噪声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2、4类(4a类功能区)标准。

三、评价等级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地表水环境评价等级为三级,声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二级,生态影响评价为三级评价。

四、环境质量现状

(1)地表水环境:府河、槐荫河主要断面COD、氨氮、总磷均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水质标准;

(2)大气环境:本评价范围内环境空气质量较好,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修改单中二级标准的要求。

(3)声环境:项目场界噪声可达《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交通干线道路两侧达到4a类标准要求。

(4)生态环境:本项目不涉及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珍稀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生境或名木古树保护等环境生态敏感目标,生态系统结构较为简单,植物方面主要是人工栽培植物,动物方面主要为城市户养动物、城市有害昆虫和城市土壤动物及鸟类。

五、环境影响分析及防治措施

1、施工期

(1)地表水环境 施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隔油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后续处理,不会对附近地表水体产生明显影响;对于施工废水,在施工场地修建临时废水收集渠道与沉砂池、隔油池,施工废水经过收集渠道收集后,以引流至沉淀池,再经过隔油池,经沉淀、隔油等措施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绿化等环节,不能回用的达标排入附近市政管网,不直接排入附近地表水体,不会对附近地表水体产生明显影响。

(2)环境空气

本项目所产生的扬尘主要来自场地平整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建筑垃圾、露天堆场和裸露场地的风力扬尘、土石方和建筑材料运输所产生的动力道路扬尘、施工动力机械如汽车、推土机、翻斗车排放的废气以及室内装修废气等,这些均会对施工现场及附近的大气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1)扬尘及烟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整个施工期产生的扬尘,按起尘原因可分为动力起尘和风力起尘。动力起尘主要是在土石方开挖、车辆行驶及建材的装卸、搅拌过程中,由外力产生的尘粒再悬浮而造成的。风力扬尘主要是由于施工时,一些建材需露天堆放,地坑开挖和土方堆放,在有风的情况下,会产生扬尘污染。借助风力和动力引起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TSP)指标升高。该粉尘粒径较大,多数沉降于施工现场,但少数粒径小于10μm的粉尘会形成飘尘,会影响到周边范围环境空气质量。扬尘点分散,源高一般在15m以下,属无组织排放。根据监测结果表明,施工场地洒水与否所造成的环境影响差异很大,采取洒水措施后,距施工现场30m处的TSP浓度值即可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其修改单中TSP日平均二级标准。受影响的时段主要为项目土方工程施工阶段,待土方工程施工结束后,扬尘产生源强将得到削减,周边敏感点受扬尘的影响也随之减弱。

2)施工机械废气

施工期间,使用机动车运送原材料、设备和建筑机械设备的运转,均会排放一定量的CO、NOx以及未完全燃烧的HC等,其特点是排放量小,且属间断性无组织排放,由于其这一特点,因此不会引起大的大气环境污染。对此,本环评要求在施工期内多加注意施工设备的维护,使其能够正常的运行,从而可以避免施工机械因病态而使产生的废气超标的现象发生。

3)柴油燃烧废气及汽车尾气

临时发电机一般采用柴油作为燃料,燃油烟气直接在场地内无组织排放,主要污染物有HC、SO2、NO2、碳烟;场地内运输汽车来往排放的污染物主要包括HC、SO2、NO2。

施工场地较空旷,空气稀释能力较强,燃油烟气及汽车尾气排放后,经空气迅速稀释扩散,不会对拟建项目周围的敏感点产生明显的影响。

4)有机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有机废气主要来自装饰工程,废气主要为内饰及外墙装修产生的油漆、涂料废气。废气中主要污染物包括游离甲醛、二甲苯、甲苯、溶剂汽油、丁醇、丙酮等。

拟建项目采用滚涂、刷涂等工艺,相比喷涂,提高了涂料、油漆的利用率,另外还避免了漆雾产生。由于工程所在地空气稀释能力强,其作业点多集中在室内且分散,因此,装饰工程产生的有机废气对场界外的影响不大。

5)烟粉尘

烟粉尘主要来自钢筋焊接、除锈打磨以及内饰墙打磨过程。打磨点、焊接工位均为临时点,一般处于室外,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根据前述工程分析可知,焊接点、打磨点的烟粉尘浓度约为1200~2000mg/m3,浓度较低,但打磨、焊接的部位不大,且粉尘密度较大,仅会影响操作点周围的环境,经空气稀释、自然沉降后,对场界外的环境影响不大。

(3)声环境

施工期噪声源主要来自于挖掘机、推土机、铲运机、振荡器、打桩机、柴油发电机、电锯、打磨机、焊机以及设备运输等噪声。

通过预测结果可知,白天施工机械超标范围(GB12523-2011)为50m以内,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大。主要噪声设备为铲运机、电锯、打磨机、挖掘机、打桩机等,应通过采取施工管理、设置围挡、合理布局、劳动保护等措施,减轻本工程施工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4)固体废物

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来自土石方阶段、主体结构阶段、装修阶段产生的施工垃圾,主要有建筑材料边角料和施工人员生活垃圾。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建筑施工材料的废边角料等,应分类收集并尽可能的回收再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则应及时清理出施工现场,由施工方统一清运;施工期生活垃圾要集中定点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不得任意堆放和丢弃,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5)生态环境

避免在雨季开挖、合理堆放土石方、修筑排水沟、及时绿化等措施可控制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

2、运营期

(1)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建设区域内采用雨污分流,雨水通过区内雨水管网集中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项目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的要求,预处理之后的污水进入孝感市孝南区碧泉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后,排入槐荫河,最终排入府河。

拟建项目废水去向明确,营运期产生的各类废水均可得到有效处理,生活污水能够进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所以对水环境影响很小。(2)环境空气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影响评价 1)汽车尾气 根据预测结果,通过停车场通风后汽车尾气对周围环境空气基本无影响,各预测点浓度能满足标准要求,但从减少废气排放量的角度出发应加强停车场的规范化管理,特别是交通管理,应保持行车路线的通畅,合理设计停车路线,尽可能缩短车辆从出、入口达到停车泊位的距离和行车时间,从而减少汽车尾气的排放。采取上述措施后,汽车尾气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2)油烟

建设单位应在每个单元设置专用排烟竖井,并鼓励住户采用油烟净化机设备,住户烹饪油烟由厨房内置排油烟道收集后引至所在楼层顶部高空排放,对周围环境空气不产生明显影响。

3)天然气燃烧废气

住宅楼厨房产生的废烟气均随同油烟机抽排至楼顶排放,由于天然气属于高热值、低污染的清洁能源,燃烧后产生的污染物量很小,加之项目区住宅楼间距较大,有利于大气污染物的扩散、稀释,因此天然气燃烧废气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4)备用柴油发电机燃油废气 发电机燃烧废气中主要含有烟尘、SO2和CO。柴油发电机在非工作状态利用地面通风窗自然进风,机械排风;发电机工作时利用发电机组自带的排风机排风,并利用地面通风窗自然进风,发电机房内保持着良好的通风性。柴油发电机产生的废气经过排烟管引至楼顶排放,且环评要求,柴油发电机采用0#柴油以满足清洁生产要求,0#柴油属清洁能源,且柴油发电机在购置的时候需购置自带烟气净化处理装置的设备,因备用发电机运行机率很小,对环境影响不大。

5)垃圾恶臭

由于本项目垃圾主要以居民生活垃圾及商业垃圾为主,在夏季气温较高时,垃圾收集点内垃圾若不及时清理,容易腐烂变质,滋生蚊蝇,产生恶臭,对周围居民产生影响。为降底本项目垃圾收集点及转运站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本项目应按照设计规范要求设计,采取按指定地点100%集中收集,统一由环卫部门清运作无害化处理;同时可在垃圾收集点和转运站附近种植高大乔木和灌木丛进行必要的掩蔽,进一步降低垃圾产生的气味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此外,在夏季还要对垃圾房进行定期消毒,防止蚊蝇滋生;垃圾外运途中,还应采取有效的密闭或覆盖措施,避免二次污染。

(3)声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正常营运时后,将柴油发电机、风机、水泵、配电房等主要噪声源采用地下设置,并进行封闭式隔声、吸声处理,且对高噪声设备进行减振处理,机械排风系统进行消声处理。经处理后,项目边界噪声能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控制标准要求,通过合理的平面布局和厂界绿化等措施且能保证区内免受交通噪声的影响,使居住区维持良好的声环境。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影响评价 营运期固体废物主要是住户、商业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化粪池污泥收集的生活垃圾由专人每日收集,在每天收集完建设区域的垃圾后及时清运,不隔夜堆放,将收集的生活垃圾统一交环卫部门清运至垃圾处理厂,统一集中处置;化粪池污泥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最终送至垃圾填埋场。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另外,要求建设单位应对固体废物的环境影响应予高度的重视,切实加强管理,则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5)生态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影响评价 项目须尽量保持用地地形和土壤原貌,保护用地内的土地资源;增加植被覆盖率,以提高水土保持能力;合理进行绿化系统的建设;采取相应措施以保护水环境质量;重视对居民和商户等环境意识的培育,减少塑料包装品的使用等,保持了小区景观与周围环境的和谐。

六、清洁生产分析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项目使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效率得到有效提高,采用了节约能源的建筑材料,选用节水系统和器具、设备,并制定实施节能,节水,节材与绿化管理制度,可减缓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同时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产品和防治机械品种对绿化系统进行日常维护,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充分体现了体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清洁生产原则和节能减排要求。物业管理部门应对对保护项目的景观环境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形成并保持项目和谐统一的建筑景观。拟建项目满足清洁生产的要求。

七、产业政策及规划相符性分析

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本住宅小区以中高层住宅楼为主,配套一定的商铺、商业中心等商业设施。项目坚持以建设生态小区为目标,因此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限制类项目。同时是与其鼓励类第十九条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中的“城镇园林绿化及生态小区建设”相一致的。因此,项目的建设是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相符合的。

本项目符合国家发改委和国土资源部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等关于限用土地的要求。

根据最新修编《孝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本项目所处地块已调整为居住用地,因此,本项目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八、公众参与

本评价采取调查表和网站公示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公众意见调查。第一次网上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反馈意见,公众参与调查结果表明:大部分调查者了解该项目,并支持该项目的建设,调查者大多数认为该项目的建设对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有益。多数调查者担心的主要问题是项目建设造成的噪声污染。项目相关各社会团体亦支持本项目的建设。根据公众调查意见,建议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在项目建设中,加强生产管理,注重生产安全,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避免或减少生态破坏,减轻废渣、噪声、地表水等对环境的污染,同时加强环境保护和有关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消除部分群众的顾虑。

九、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综上所述,拟建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城市总体规划。项目在建设中和建成运行以后将产生一定程度的废气、污水、噪声及固体废物的污染,在落实施清洁生产、严格采取本评价提出补充措施、实施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以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以后,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可以控制在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的允许范围以内,并将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因此,该项目的建设方案和规划,在环境保护方面是可行的,可以按拟定规模及计划实施。

十、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孝感市长兴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萍

十一、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评单位:孝感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联系人:刘汉群、肖靖 联系电话:0712-2362990

电子信箱:hbxh65@163.com

十二、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渠道

即日起,公众可采取向公示指定地址发送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发表对该项目及环评工作的意见看法,发表意见的同时提供详尽的联系方式。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将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真实记录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公众的宝贵意见、建议向拟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政府环保部门反映。

联系人:孝感市环境保护局

李佑仿

联系电话:0712-2581873

十三、公示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公示发布时间:2015年7月2日

还建社区 第2篇

甲方:

乙方:

一、位于翟港村四组有杨志发兄弟二人竹坪大概面积240平方米左右,经过甲乙双方反复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还建社区 第3篇

武汉作为华中地区最大都市及城市中心,交通状况也是不容乐观,常常被市民调侃为“堵城”。2008年6月2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复《武汉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修编)》,这标志着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根据最新的《武汉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规划(2009—2020)》,到2020年,武汉市将总共建成8条轨道交通线,基本通达武汉三镇主城区。

地铁的开通,最先得益的要数沿线地上的商圈。商业、商务、居住、娱乐设施通过轨道交通聚集,形成新城市中心,刺激区域发展。基于轨道交通及土地利用而发展起来的一种经营及资源利用模式,也为了解决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问题,出现了“联合开发”的概念。武汉的轨道交通建设采用的是“地铁+物业”的战略。2010年2月,武汉市首个地铁站综合楼项目——汉西一路站综合楼喜封金顶,该项目的顺利进行,标志着武汉轨道交通“地铁+物业”开发模式的成功,为后续的其它站点的物业开发做了很好的领航。

二、武汉地铁2号线中的核心站点——中南路站

根据规划,武汉市将总共建成8条轨道交通线。目前,轨道1号线,即轻轨线已经通车,2号线及4号线均为地铁线路,且轨道工程的一期均已经接近尾声,分别计划于2012年底及2013年建成通车。

作为我国第一条跨越长江地铁线路的轨道交通,2号线是武汉市交通网络中最重要的线路之一,纵贯长江两岸,穿越住宅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城市广场,连接江汉路、中南、街道口、光谷广场等多个商业中心,被称为武汉市的“黄金走廊通道”。

地铁2号线中南路站位于武昌最为繁华的中心区,周边高楼云集。良好的交通区位、经济区位优势所带来的巨大车流导致该路口成为武汉市车流量最大的路口之一,由于城市地理条件、道路规划等原因也使此处成为武汉市最为拥堵的路口之一。因此,轨道线路的经过可以大大缓解此处交通的压力,这也是中南路站可称之为2号线的核心站点的原因之一。另外一个原因就是,该站点处于武汉市中南商业核心区内,轨道站点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寸土寸金,结合该站点对附近未开发的土地或待拆迁的建筑进行联合开发,完善综合商业,可以提升该区域在整个城市CBD系统的地位。

三、武汉地铁2号线一期工程中南路站建设厅还建楼项目解读

(一)中南路站点物业联合开发的位置选择

规划阶段,中南路站点周边分布有中南商业大楼、世纪中商大楼、省建设银行、中建工行广场、外文书店、省水利厅和省建设厅等大型商业、金融和办公设施。对于寸土寸金的商业核心区域,未开发土地几乎没有,政府部门掌握的多为零碎用地,无法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开发。结合地铁2号线与4号线的轨道线路及站点规划设计,与周边其他土地使用权拥有者联合开发是中南路站点物业开发的首选模式。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作为湖北省建设的政府职能部门,积极响应《武汉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修编)》和《武汉市主城区地下空间利用专项规划》的文件精神,与地铁集团达成协议,将原办公楼用地作为地铁2号线中南路站站点的物业开发用地。根据武汉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站点物业综合开发的要求,对省住建厅原办公楼用地由武汉地铁集团采用“地铁+物业”的模式综合开发,并对原有办公楼进行面积偿还。

(二)中南路站建设厅还建楼项目的设计过程

根据地铁2号线的整体规划设计,在省住建厅原有办公楼用地内将综合考虑中南路站VI号出入口及地铁2、3号风亭的相对位置。

随着地铁2号线轨道线路的全面展开和实施,中南路站建设厅还建楼物业开发项目从2007年就着手开始了方案创作。遵循着武汉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站点物业综合开发的要求,结合省住建厅还建办公楼的功能,对建设厅还建楼项目进行综合设计。为了发挥地铁引导商业的优势,还建楼在设计时将地铁出入口与开发建筑紧密结合,做到“无缝连接”;在地下二层,将建筑的地下室与地铁站厅层平接,使地铁人流导入建筑内部,由建筑内部的楼扶梯将客流送至地面,同时结合轨道线路的地下埋深,将还建楼地下部分设计为三层,主要用于地下停车及设备用房;为了减少地铁用房对城市空间的占用,将地铁风亭与开发建筑融合设计,作为一个整体的建筑形象面向城市景观。

历时三年时间,建设厅还建楼项目经过了无数轮的汇报和修改,在地铁集团、省住建厅、市规划局等相关管理部门及各方面专家的论证和指导下,2010年,该项目上报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进行方案预审。建设厅还建楼项目在规划设计时,考虑到中南路的黄金位置,配合地铁物业的开发,同时兼顾对省住建厅原办公楼面积还建的考虑,还建楼项目的设计容积率达到了8.0以上。根据《武汉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站点站区综合规划》中规定的“项目用地性质为贸易咨询用地,建筑容积率不大于6.0”的要求,需要与省住建厅协商扩大工程用地,满足建筑面积的要求。为了使联合开发项目的顺利进行,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的利用率,武汉地铁集团与省住建厅达成共识,将原计划在还建楼用地的东侧拟建职工食堂的工程用地,与地铁站点开发用地按照“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的原则,对该项目进行重新规划和调整,新一轮的设计周期开始了。

中南路站建设厅还建楼项目包含还建楼和综合楼两个单体,按照地铁集团与省住建厅协商的“三同步”原则,省住建厅的综合楼作为还建楼的附楼进行整体设计。

还建楼规划设计地上24层,地下3层,地上建筑高度为98.25米,地下15.3米。地下层为双层机械式立体车库、设备用房及地铁出入口、风亭、站点配套用房等,地上1~4层为商业及地铁风亭,5~24层为标准写字楼。其中还建楼的4~9层用于省住建厅的还建办公用房,并在首层设计独立的办公大堂。

综合楼规划设计地上4层,地下3层,地上建筑高度为18.0米,地下15.3米,与还建楼地下部分作为一个整体设计。综合楼的主要功能为省住建厅职工食堂及会议中心,结合使用功能考虑了与还建楼4~9层的紧密联系。

(三)中南路站建设厅还建楼项目的实施

中南路站建设厅还建楼项目于2011年11月1日正式开工,地铁2号线通车的倒计时也开始计时。施工方中建三局工程总承包公司克服地下室范围较大、施工场地狭小、土方外运困难等重重压力下,对该项目的施工进度做了合理的安排。由于在桩基施工过程中,桩基成孔遭遇老人防工程,而且老人防工程范围较大,大大延长了桩基的施工周期。

2号线通车的时间在迫近,该线路中南路站的风亭及部分出入口设置于还建楼内,而风亭的完成是中南路地铁站通车的重要条件。风亭位于还建楼地下2层至地上4层,因此本工程地上4层结构及地下风道与站厅层连接部位结构的完成对武汉市地铁2号线12月底通车来说尤为重要。为了能够保证工程进度的顺利进行,武汉地铁集团召集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及各相关部门进行了多方讨论,制定了一系列赶工措施,将施工顺序进行了全面修改。根据新的施工节点,2012年5月底完成风道主体结构,使之具备设备安装调试条件;12月初完成地上五层风亭结构,以上两个节点是该项目面对的两场硬战。施工方中建三局工程总承包公司面对新的施工顺序,克服重重困难,在企业争先文化的指导下正有条不紊地将生产工作快速推进。

四、结语

房地产企业自我还建物业 第4篇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我实物还建;企业所得税

一、案例背景介绍

2009年,A项目所在地块拆迁时,甲公司(简称甲公司)在该地块中作为被拆迁方拥有部分物业,并与土地一级开发商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采用就地还建的实物补偿方式。

2010年,甲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取A项目的二级土地开发权,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甲公司需无偿还建办公用房面积3万㎡,其中向作为被拆迁方的自己还建1万㎡,向他方还建2万㎡。

2014年,A项目竣工,甲公司将1万㎡自我还建物业连同1.5万㎡开发产品转为自持物业,同时向他方移交物业面积2万㎡。

二、实物还建的会计处理

(一)对于他方实物还建的会计处理。对于他方实物还建的会计处理,在会计实务上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作为非货币资产交换,即视同销售处理,二是还建开发产品产生的除土地成本之外的成本直接记入土地成本,即不视同销售处理。1、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方式认为,甲公司的实物还建行为,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资产交换》中确认的以物易物,即非货币资产交换行为,在会计处理上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换出的开发产品作对外销售处理,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以该开发产品的市场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应结转该开发产品对应的成本。2、不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方式认为,甲公司用于建造该还建的开发产品所发生的除土地之外成本,实际应为支付取得被拆迁人土地面积与还建给被拆迁人开发产品所占的土地面积之间差额所支付的成本,只不过由房地产企业代为建设,这部分成本理应作为土地成本在除还建开发产品以外的可售面积上进行分摊。

(二)对于自我实物还建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等方面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对于甲公司的自我还建行为,并无相关规定,会计核算人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作出如下专业判断:1、作为还建方和被拆迁方的甲公司为同一核算主体,还建行为属于同一核算主体内部处置资产行为,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资产交换》中规定以开发产品换取土地使用权,即非货币资产交换行为;同时也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的收入确认的两个条件,即“一是已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报酬和风险转移;二是既未保留与所有权相关的管理权,也未对已售出的商品进行有效控制”,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我实物还建行为不视为实现销售收入,亦不产生损益。2、从甲公司被拆迁、取得二级土地开发权等一系列环节的最终结果上看,甲公司通过招拍挂只是取得了除甲公司原有在A项目地块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土地使用权。原在A项目地块拥有物业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一级开发从甲公司流转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过招拍挂又流转甲公司,从最终结果上看权属并未发生变化,实质上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规定的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外投资等原因转出固定资产的情形,故不应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所以不会产生会计上的损益。

三、实物还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对于他方实物还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对于房地产公司以其开发产品换取土地使用权,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上看,应作视同销售处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非货币资产的行为,应当视同销售,当所有权转移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故甲公司将房屋对外进行实物还建的,应作视同销售处理。由此可见,在该案例中甲公司对他方实物还建,采用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致,不会产生税会差异;但不采用视同销售会计处理则会产生税会差异。

(二)对于自我实物还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由于甲公司作为还建方和被还建方同时出现,情况及其特殊,目前没有相关政策法规对此种情况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作出规定。参考现有的政策法规,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有两种可能的处理方式:一是将作为还建方和被还建方的甲公司视为两个主体,分别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作为被还建方的甲公司收到还建物业时按照公允价值扣除被拆迁物业的计税成本后确认拆迁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作为还建方的甲公司在实物还建环节按对他方实物还建的原则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视同销售收入扣除视同销售的计税成本确认自我还建环节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将作为还建方和被还建方的甲公司视为一个主体,自我还建行为视同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不确认所得。即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与会计核算上的处理保持一致性,由于所还建的房地产的资产所有权在实质上和形式上都未转移,只是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不应该视同销售并取得相关收入,也不产生损益。

四、自我还建物业可作为内部资产处置的理论依据

(一)从企业所得税法立法精神上看。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中的规定,根据立法精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可暂按企业财务、会计的规定计算。根据上述基本原则,甲公司的自我还建行为,税法未做相关规定,可暂按财务、会计规定计算,而且该财会处理并不违反税法的基本原则。

(二)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上看。2008年开始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重大制度创新就是遵循法人税制的国际通行做法,确立了以法人为标准的纳税主体制度,强调法人企业所得税制,即以独立法人为主体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构成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甲公司自我还建行为,还建方和被还建方为同一法人主体,同一法人主体内部转移资产不应视同销售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根据经济行为将独立的法人实体人为拆分为两个部分分别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有悖于企业所得税立法精神。

(三)从自我还建物业的实质上看。甲公司开发的A项目,一部分还建物业转为自持物业,另一部分为开发物业转为自持物业,这两部分物业在形式上和实质上无区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之规定,企业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甲公司同时作为还建方和被还建方均为同一法人实体,将拟还建物业转为自持物业,拟还建物业的资产所有权实质上和形式上都未转移,仅为企业资产的内部处置,不能作为视同销售行为并取得相关收入,拟还建物业的计税基础应按原账面价值确定,同时不确认拆迁所得。

(四)从民法中债的混同的角度上看。实物还建过程中的还建方和被拆迁方,从民法角度上看,形成债务与债权关系。甲公司同时作为还建方和被拆迁方出现,产生了民法上的混同,也就是说原来的债权人、债务人两方当事人变为合一方,致使原来的债权、债务无需行使、履行,即债权、债务的关系消灭。我国《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除外。”根据此规定由于债务人、债权人两方变为一方,不存在自己向自己履行相关义务的问题。在该种情形下,原来双方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自行消灭,即产生了法律规定得混同的情形,导致权利、义务同时消灭的法律后果。在甲公司的实物还建过程中,由于债务人与债权人的混同,导致还建行为消灭,即从民法的角度上看还建行为并未发生,未发生的行为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与开发产品转为自持物业无区别。

五、结论与建议

危房拆迁还建方案 第5篇

笔架办事处领导:

我们是原荆州钢厂三生活区二栋十八户居民,因住房旧危,经共同商议,计划拆除重建,现将还建方案报批,并请报市政府领导批准,(方案如下)

一、还建方案

1、还建房计划占地面积为540平米(40×13.5),比原占地面积扩大16平方米(40×13.1=524平方米)

2、还建房计划朝向不变,由于与北面居户较近,按规划局要求,计划向南整体移动4米,长度不变。

3、还建房计划层高为四加架,比原房增加一防潮层及一居住层(因其它住房地基高出很多),户均居住面积为88平方米左右,在规划局檐口限高15.5米的范围内确立层高。

4、还建房的基础处理为承台构筑、上部为砖混结构、油毡防水,坡形屋面防水隔热,外墙处理同类。

5、还建办法

联系有资质的建筑商(已有三人)采取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的办法进行。

与建筑商签订书面承也合同。

聘请业主办事处及居委会领导监督管理。

住户代表监督管理。

6、还建房总造价约264万元,每平方米1500元左右,因户平面积基本相等,户平为13.2万元(应以实际面积为准)资金来源以自筹为主,报请上级政府减免规费,按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办法给予资助,恳请有关主管局给与人力物力支持,我们将万分感谢。

7、我们负责做好,旧房拆除及还建房的防尘、防噪、防护保安全工作。

8、主动做好周边居住户的工作。

二、资金筹集

1、户平筹资13万元,分次交纳(5+5+3二13万元)。

2、资金管理:社区管存折,推选代表管密码,社区主要负责人和推选代表一致同意后给予支付。

3、资金支付:由办事处指定建筑商、社区负责人、居住代表分期评估共同确认后分期给予建筑商转账支付。

4、资金补充,如需追缴,由办事处指定领导人居民代表统一核算后,一次付清。

三、危房拆除方案

1、选择有资质的拆除单位,保证顺利实施。

2、采用书面合同,保证安全实施。

3、采用以拆养拆,适当补偿,保证高质量的实施。

4、尽量减少对周边居民的损害,保证和谐实施。

四、搬迁公约

1、为保证还建顺利实施,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各住户主动交清还建款项后,按规定时间主动搬出。

2、所属十八户居民的搬迁房由自己租、借。租借的房款由自己出资。

3、原住房的活动财产,一律按规定时间搬出。

4、旧房上的有值物,不得自行拆除或出售。

5、还建房因特殊原因推迟搬入,不予经济补偿。

6、搬迁后的房地任何人不得重新使用(指还建中)

7、代表实行记事影像管理。

8、所有公用设施及外搭电线水设施由代表出面处理。

十八户居民表示:如违反以上公约,愿为还建无偿出资一万元。

恳请批准以上方案!

原荆州钢厂居民代表签字:

原荆州钢厂十八户居民

拆迁还建代建合同 第6篇

委托方: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代建方:湖北万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上,甲乙双方就下集村还建小区二期拆迁还建工程项目建设的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建设项目概况及工作内容

1、建设项目名称:下集还建小区二期拆迁还建代建工程

2、建设地点:下集村

3、项目规模及内容:总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整个工程包括拆迁、场地平整、房屋土建装饰、强弱电、道路管网、绿化、给排水市政工程。

具体详见下集还建小区及相关公用配套建筑与市政设施总平面布置图。

4、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暂按2011年8月6日

竣工日期:暂按2013年7月25日

协议工期总日历天数720天,具体开工日期以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后,以甲方批准的开工报告日期为准。其中:拆迁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负责实施全额垫资拆迁。拆迁补偿、过渡、拆迁经费 1

等标准按开发区文件执行,乙方垫资的拆迁总资金,在此工程完工之后,与土建工程一样由甲方负责结算,整个拆迁应控制在三个月内。

5、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工程,单位及单项工程合格率为100%。

6、工程款结算标准

(1)工程房屋造价暂定为每平方米1600元,计总价款暂定

为 48000万元。室外道路管网、强弱电、绿化、给排水等市政工程,按设计图纸及变更进行结算。

(2)整个工程按以下定额对乙方进行结算:

1.《2008年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基

础·结构·屋面)

2.《2008年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装

饰·装修)

3.《2008年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

4.《2008年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

以上定额人工单价均按照《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鄂建

文[2011]80号调整,施工主材按施工当月信息价计取。

5.取费按《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鄂建文[2008]

216号文的规定计取。

二、权力、责任及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办理建设用地征地手续,负责办理工程项目的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前期行政许可的有关手续。

(2)确认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投资概算。

(3)参与并监督工程变更,确认批准工程变更。

(4)对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与工程验收,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定。

(5)审核乙方提出的资金计划,核准工程进度拨付款项,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确保工程顺利进行;若因资金拨付延误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6)协助乙方协调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及时交纳经双方与有关部门交涉认可的相关规费,尽力为乙方提供工程便利条件。

(7)委派1—2位工程人员,负责与乙方联系,参与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签证等工作,如需更换,提前书面告知乙方。

(8)乙方调换工程项目管理部经理,需经甲方同意。甲方尊重乙方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议,也有权对乙方的不适当行为予以纠正。

2、乙方权力、责任及义务

(1)组建“下集还建小区拆迁代建工程项目部”,设立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专户,全面管理和处理工程建设事项。

按甲方委托,完善好工程设计及招投标等一系列规划、报建、招投标等手续。

(2)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用地地块的拆迁工作,组织工程施工,规范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投标控制,制定与实施质量缺陷的防治措施和其他事项。

(3)审核工程变更事宜及工程量,报甲方确认后施工。

若因地质变化等原因发生较大的工程变更,需甲方、乙方及监理、设计单位签证,填写备忘录,经甲方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复后实施。

负责通过招投标形式选择监理单位,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履行

好职责。

(4)完善安全措施,避免发生伤亡事故,达到安全生产、安全工地合格标准,建设工程中,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负责全部责任,并做好善后工作,及时通报给甲方。

(5)保护措施现场周围环境,施工全封闭作业,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物品摆放整齐有序,达到文明施工现场合格标准。

(6)编制工程资金及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按月向甲方报送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7)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向委托人移交建设项目资料。

(8)委派 彭 军 为项目管理部经理,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和与甲方的联系、协调,中途不得变更,若有变更,需提前报甲方认可。

(9)负责做好工程建设中各项协调工作,接受和服从有关职能

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10)建设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三、工程款支付及代建支付

1、工程款的支付原则为:经甲乙双方商定,由乙方先投资建设,在还建房主体封顶时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周内再付工程总造价的40%,其余部分审计完成后付到工程总造价的95%,其他配套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全款的70%,工程审计完成后再付全款的25%。余下的5%的质保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如需采用其他抵付的办法结算(如:商品房部分抵价、土地出让等),双方另行协议商定。

保修期限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2、代建费的支付

(1)代建费按项目暂定投资总价款的 2% 计算,依以下比例支付,最终以项目决算审计额度为准结算。

(2)工程量完成一半时,支付代建费总额的30%,计人民币约288万元。

(3)待审计结果出来后七日内支付至全部代建费的95%。

(4)余下的5%的代建费用为押金,满一年后七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

四、违约追究

1、甲方不能及时支付投资总价款及代建费,应按未付款的每月1%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2、工程建设质量达不到协议规定的质量标准,按有关部门确认的实际损失由乙方向甲方赔偿。

3、管理项目的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未达到协议标准,乙方承诺接受本协议投资总额的违约罚款。

五、其他

1、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提交人民法院起诉。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六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合同订立地点: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拆迁还建协议书 第7篇

甲方:李店社区组居民。

乙方:湖北梦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为顺应集贸市场发展的规划建设,甲方愿将位于的私房(间层或平、瓦房)交由乙方

整体拆除后开发还建。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房屋概况:房屋占地面积平方米,用地性质:;总建筑面积平方米(详见土

地证和房产证);房屋结构为;房屋装修为。

二、房屋还建方案:乙方全部建一间三层的门面房。甲方房屋交付乙方拆除后,乙方为甲方安排还建相

应面积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

1、按楼层上下面积不变采取面积还面积,针对

各楼层还建所超出的面积则按市场售价补给乙方。

2、是平、瓦房屋的则还建底层门面1间,超出部

分在楼上还建,楼上还建匀有多的面积,按市场售价补给乙方。

3、不是拆迁门面房的住户,所还面

积在二层以上,还建匀有多的面积,按市场售价补给乙方。底层门面房则按按市场售价买给乙方。

4、超出三层以上的拆迁面积不予还建。涉及甲方搭建的临时伙房、厕所、猪圈、杂屋等一律无偿拆除。

三、甲方腾退房屋时间:协议签订后,甲方必须在天内将房屋内所有物品搬迁完毕,腾退出空房交

付给乙方拆除。在房屋拆除及项目建设期间,因甲方原地界与相邻地界引起的纠纷由甲方协调解决。

四、办证情况:甲方凭《拆迁还建协议书》和自己的原老土地证和房产证到乡土地所和城建所办理改扩

建手续,更换新的土地证和房产证,没有原证件的则按新建报建办理,不管是办改扩建还是新建其

规费均有甲方自理。

五、乙方交付房屋时间:乙方在协议签订后内交付房屋。在此期间,乙方不承担甲方租房费用。

延时逾期,乙方承担甲方租房时日的50%费用,直至交房为止。发生不可抗拒的灾害延时除外。

六、其他条款事项: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有单方违约而解决不了的到法院申诉解决。

八、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自执有。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或签名):乙方(盖章或签名):

房屋拆迁还建协议 第8篇

被拆迁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拆迁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房屋拆迁还建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目前将其所有的位于城区三后一路(城关中学办公楼旁)房屋,其中楼房和平房各一栋,总共占地面积为347平方米,提供给乙方拆迁还建。

二、乙方在拆迁前,甲方将其被拆迁的房屋的土地证和产权证交给乙方,并由甲方协助乙方将其产权证、土地证过户到乙方名下。办理过户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甲、乙双方实际已履行)。

三、甲、乙双方在签定协议之日起___天内,甲方应及时从房屋中迁出,并配合乙方进行拆迁。

四、甲方在乙方未提供还建房屋之前,自行解决居住场所,其相关费用由自己承担。

五、甲方保证乙方在拆迁、承建房屋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期间,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不得设置障碍和拖延时间,否则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乙方在取得相关建筑资质证后,按照城市规划许可方案进行房屋开发,所需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所承建的房屋楼层与甲方不相干。

七、乙方于2011年___月___日前向甲方提供还建房屋即一楼全部门面和地下室归甲方所有,其它楼层全部归乙方所有。

八、乙方在向甲方提供还建房屋标准为毛坯房。保证水、电通到门口。但乙方不负责门面和地下室的装修和安装。

九、乙方在房屋峻工后保证在___个月内向甲方办理还建房屋产权证,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十、乙方只对甲方签定合同,并负责对甲方履行合同。如甲方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影响该合同的履行,应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双方如遇有法定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另行协商。

十二、如一方违约,违约金按每日____元计算其经济损失。

上述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经公证处公证之日起具有约束力,双方共同遵守。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乙方提供房屋管理部门一份。

被拆迁人:(签名)拆迁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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